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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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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的论坛

  • 【我们不一YOUNG】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减少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1/pic/ee017a80-64d7-420e-b79b-f15c6448a91f.gif[/img][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7/attachment/41d5e471-2c67-4379-a68b-e1d0757f9b26.zip]附件.zip[/url]1.《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pdf2.《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pdf3. 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8日[/align]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陈庆泰 020-87532051 ;邮箱:gdsthjt_chenqingtai@gd.gov.cn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我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我厅委托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传真:(0898)65313255或电子邮箱lvlingui@hainan.gov.cn。附件:1.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lign=right]海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18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2271407.zip]附件:[/url]附件1: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提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10121039.zip]附件:[/url]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2、《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0日[/align]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环境科学学会:严辉 陈诚 020-83224979;邮箱:gdsthjt_zengxiangyan@gd.gov.cn

  • 【转帖】泸州市城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泸州市城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业环境管理,切实减轻我市城区煤油烟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治理、长效管理”为指导方针,“点、线、面”集中整治整体推进为工作思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机制,集中各方力量,从2009年6月开始至年底,集中一段时间,重点针对城区餐饮煤油烟扰民投诉严重的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的基础上,通过各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把关和强化日常监管,使城区煤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城区煤油烟污染投诉明显下降,实现泸州市餐饮业的产业升级。二、整治对象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分期分批进行整治,按区域分三批进行整治。三、整治内容(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手续,必须通过环保、卫生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二)集中整治现有餐饮业煤油烟污染1. 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厨房的设置不影响市容;洗、烧、制等过程必须在厨房内完成,不得在公共通道上进行洗菜、洗碗等作业活动;不得违规乱搭乱建、乱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经营;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2. 油烟排放要求。有油烟排放的饮食经营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安装有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净化处理,并通过专用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排气筒应合理设置,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3. 燃料要求。禁止使用块煤等高污染燃料。4. 噪声排放要求。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5. 污水排放要求。对产生的含油污水必须设置隔油池,经隔油处理后排市政管网,所产生的废油进行无害化处理。6. 垃圾处置要求。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堆乱放。7. 选址要求。选址应合理,不得占道经营,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较大影响。户外占道经营产生煤、油烟污染的烧、烤、煎、炸等各类食品加工点要全面取缔。8. 证照要求。餐馆必须取得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全面取缔经限期治理逾期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餐馆,全面取缔无任何整改条件或无任何环保设施的餐馆,全面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餐馆。四、进度安排整个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6月15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治理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市环保局牵头对三区城区范围内的餐饮经营户煤油烟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确定煤油烟污染整治单位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时限。(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召开市城区煤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在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关于防治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的通告》和分批整治单位名单。各新闻媒体单位要积极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到各整治单位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告知整治内容、步骤、时间、要求,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三)治理整改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一是在8月31日前取缔在户外占道经营产生煤油烟污染投诉的烧、烤、煎、炸等各类餐饮经营户、食品加工点。二是在9月30日前、10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分别完成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限期整改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由各区政府提供第一、二、三批整治餐馆名单)。三是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餐饮经营户,由各区政府牵头,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予以关停取缔或强制拆除、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五、组织分工建立市城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市煤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委群工局、市委维稳办及三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 北京地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位数保留

    [font='宋体'][size=13px][color=#000000]各位老师好,有个问题向大家求助一下,北京地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18 ,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标准为10.0mg/立方米,其推荐的检测标准(HJ 38-2017) 9.2结果表示:当测定结果小于1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当结果大于等于1mg/m3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color][/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211148423949_7837_2438009_3.png[/img][font='宋体'][size=13px][color=#000000]DB11/ 1488-2018标准5.5公式给出其折算排放浓度计算公式,请问大家这个折算排放浓度的结果位数保留,怎么来做? 生态环境部已明确回复基准灶头数n按照修约规则,至小数点后1位,这个折算排放浓度的位数保留是根据非甲烷总烃测试浓度进行传递的吗? 即按照非甲烷总烃测试浓度的有效位数来保留? 请教各位站内前辈高人指点迷津。[/color][/size][/font]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单位名称: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联系人:沈绍进电话:18633891056电子邮箱:hbssttfgc@163.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4031353.zip]附件[/url]: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2.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3月31日[/align]

  • 安徽省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解读

    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号为DB 34/T 4139-2022),2022年4月29日起实施。问:《规范》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随着我省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餐饮服务业如今已成为市场化程度高、持续增幅大、受社会关注度广、对国民经济其他行业贡献率大的消费领域内第一大行业。在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餐饮业油烟、异味、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十分突出,成为了群众投诉焦点。同时,有研究表明餐饮油烟也是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均提出加强餐饮业相关环境管理的要求。 目前,我省餐饮企业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净化效率偏低,油烟净化装置选型与安装不规范、不能定期运行维修保养等问题,缺乏一套相对完善系统的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指导餐饮企业合理规范地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因此,亟需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将餐饮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化,切实有效地控制餐饮业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环境问题,推动解决居民投诉、改善环境质量。问:《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含非经营性食堂)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农村范围内农家乐等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 问:《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时效性? 答:本规范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如“HCR J 048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等引用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按其主管单位发布的最新版本执行。 问:《规范》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贯彻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对餐饮业的相关要求。二是与国标体系相互协调。依据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原有框架基础上,通过新增、细化部分条款,制定适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保障我省环境质量日趋优化。三是兼顾发展,合理可行。规范编制过程中,始终体现科学性、先进性、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并充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的生活环境及健康。 问:《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提出了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3.分别对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期间产生的油烟异味、排水、噪声、餐厨垃圾提出控制及管理要求。4.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台账记录示例。 问:《规范》的出台体现我省对餐饮业环境管理的哪些新思路? 答:1.首次对异味进行了定义。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挥发出使人产生不悦的气味即称之为异味,并给出了主要产生的类型。2.对餐饮业提出更新更全面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提出餐饮服务单位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提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不应排入城市污水或雨水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第八十一条,提出新建单纯居民住宅楼及未设立油烟专用井道的商住楼或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禁止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应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3.细化了各类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选型要求。针对不同的厨房炉灶提供了相对应的油烟净化集气罩选型要求。提出餐饮服务单位排水及隔油设施的设计和选型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产噪设备提出降噪及安装方位要求。对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临时存放场所、容器提出具体要求。4.量化了油烟净化器维护期限。改变现有油烟净化设备维护保养的时间 “一刀切”现象,首次提出具体量化指标,利用燃料使用量来反映餐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根据相关数据确定维护保养时间。5.提出油烟异味、排水、噪声及餐厨垃圾相对应的管理要求。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排水隔油设施、餐厨垃圾的管理台账并至少保留1年备查;安排人员对各个产污环节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并提供了油烟、餐饮废水、餐厨垃圾维护、巡检台账示例),要求企业对产噪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发现异常立即修复。 问:《规范》的实施对餐饮业的影响? 答:《规范》的编制采用了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主要从强化我省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异味、排水隔油、噪声振动及餐厨垃圾的管控操作细节、加强自主清洗维护等方面提出具体、量化可操作的要求,对各类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设备提供了优化选型的建议,有利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管控,提升管理水平,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促进餐饮业污染物有效减排,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关系。

  • 油烟监测 城市餐饮油烟污染监管对策

    [font=宋体]餐饮业油烟是一种气、固、液的混合物,主要含食品加工过程中会发的油脂以及分解的有机烃类化合物和不充分燃烧的和颗粒,以及苯、苯系物、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font][font=宋体]在“民以食为天”的现在,生活水平提高已然带来了餐饮业快速膨胀,油烟污染扰民成为现在城市生活中投诉的热点环境问题。油烟污染产生主要是来源于餐饮业不净化油烟、或者净化油烟不达标而产生的,油烟污染可以侵入人体呼吸道、对眼鼻喉粘膜造成强烈刺激,易引发角膜炎、呼吸道疾病等病症。且油烟成分中的碳氢化合物是光化学烟雾形成的重要物质,与汽车尾气一样也是城市雾霾天气的诱因,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font][font=宋体]在餐饮油烟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现在,对油烟污染治理监管成为了不可避免的新话题之一。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油烟排放,需要建立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对油烟排放的实时监控和管理。[/font][font=宋体]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控油烟治理排放浓度,主要监测因子包含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气象五参数等,利用物联网感知、GPRS无线通信等技术,集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查询为一体,将油烟浓度数据统一监管,在现场端七寸触摸显示屏或PC端电脑屏、大屏展示,为管理部门、企业管理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污染数据。[/font][font=宋体]智易时代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实时性高,可同时多点位监测现场数据,数值准确,时效性高。系统预留多个其他数据接口,连接多平台,可以根据用户自身需求对产品测量参数自定义。[/font][font=宋体]系统具有du te的气室,满足三参数监测要求,配有专用油烟监测探头,有效过滤大直径颗粒烟尘,便于清洗。能够存储一定时间内的监测数据,支持断点续传、远程升级等功能,且可以实现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报表、图表,对于污染物超标情况,通过声光报警、短信通知等形式报告给相关人员,并记录相关报警记录。系统还具有远程参数修改、升级功能,实现无人值守、对油烟污染源头控制的目的。[/font][align=center][img=图片1.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1/uepic/7cf9ff6d-3e8f-4759-b8ef-60ea56e49259.jpg[/img][/align][align=center] [/align][来源: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lign=right][/align]

  • 结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看待油烟检测趋势

    结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看待油烟检测趋势

    [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1909/W020190902550251617939.pdf]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url]1.新的征求意见稿添加了餐饮服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控制要求(排放限值1.0mg/m3)及检测标准(HJ 38)。2.降低了饮食业油烟的排放限值,由2.0mg/m3降低到1.0mg/m3。折算后比较C测与C基,取较大平均浓度为最终检测结果。(C测C基并且超标的企业会占多数)3.规定在高峰期采样,降低了采样频次由5次降为3次,可提高检测的工作效率。4.不分大中小灶台规模,统一去除效率90%。(大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去除效率达不到90%,尤其是油烟净化器不定期清理的)5.采样口位置前1.5后3,并有废气排放标志(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排气筒)6.基准灶头数按照[font=宋体][size=10.45pt]发热功率为 [/size][/font][font=TimesNewRomanPSMT][size=10.45pt]1.67×10[/size][/font][font=TimesNewRomanPSMT][size=6.85pt]8[/size][/font][font=TimesNewRomanPSMT][size=10.45pt]J/h每个灶头数计算。(删除了用集气罩投影面积算法,使工况小的灶台灶头数更精准)[/size][/font]

  •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表决通过《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align=right]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4日[/align][align=center]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align][align=center](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align]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align=center]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align][align=center](2023年5月24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align]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第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宣传和指引服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饮行业协会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第十五条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烟道管理责任。第十七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点、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烟排放的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和油烟、噪声监测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途径。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点、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记录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452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url]》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font]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分别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11%、3.26%和5.10%,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为此,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川省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水产品产量达到160万吨,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制定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font][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为什么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font]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但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仅有《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废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提出“重点推动地方制修订污水处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类型多样、影响复杂的排放源管控标准”。《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提出“规范养殖行业排放监管,制定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font]一是分类分级原则。标准按四川省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的收纳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保护水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二是适用可行原则。标准主要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三是突出重点原则。水产养殖尾水中除常规的水污染物指标外,还含有硫化物、抗生素、锌、铜等污染物。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最终确定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悬浮物等5项指标作为主要控制项目,即便于分析监测和日常监管,又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目标需要。[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font]标准主要采用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实地调研、采样监测、数据分析和意见征集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文献查阅和资料收集,充分了解我省水产养殖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企业分布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现场调研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监测,了解水产养殖业饲养方式、特征污染物、产排特征和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再次,通过前期大量调研和分析监测数据,对掌握的我省19个主要水产养殖市(州)的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析,综合研究现有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后的污染物消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排放限值。最后,通过征求相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标准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封闭式水产养殖是指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开展的池塘水产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方式,但“人放天养”等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增殖养殖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流水养殖也不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的排水行为。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

  • 【求助】餐饮业油烟量怎么估算?

    比如,我现在知道污普数据中餐饮业的“固定灶头数”(即灶眼数)和油烟净化器数,这样有什么方法去估算油烟排放量呢?产生量可以根据油料消耗时的挥发系数;还可以根据基准灶头数去估算。但现在只知道“固定灶头数”,根本就无法知道“基准灶头数”。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

  •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发布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等六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准发布T/LNSES 001-202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T/LNSES 002-2024《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T/LNSES 003-202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通用规范》、T/LNSES 004-2024《地表水与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T/LNSES 005-2024《森林与林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T/LNSES 006-2024《地表水与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六项团体标准。[/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标准自2024年2月1日发布,2024年2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1月18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22/6384421443872971356873171.pdf]2024-2号关于发布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发布《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光散射法)运维技术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光散射法)运维技术规范(试行)》( T/HZAEPI 002-202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T/HZAEPI 003-2023)两项团体标准,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专家组审查、报批公示等程序,现予以批准发布。两项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6月7日[/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607/6382173573962549224786382.pdf]杭环产协〔2023〕20号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发布《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光散射法)运维技术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

  • 2013年终策划:2014年影响餐饮业十大政策展望

    明日将跨入2014年。在北京加大治污力度,以及《餐饮业管理办法》实施、《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大背景下,新的一年中,餐饮经营者将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食材采购、油烟排放,到餐厨垃圾处理,都将建立起全程可追溯的监管体系,而建设节约型餐饮有望成为明年市场的主旋律。  1.拟全程追溯十类高风险食品  今年8月,新挂牌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北京将对十类高风险食品实施全程追溯。拟被列入严格监控范围的食品种类包括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面制品、糖酒、酱腌制品、食用油、膨化食品、冷藏冷冻食品、果汁饮料十类。目前,北京85%的食品都是依赖外埠或国外供应。按照计划,北京市将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重点高风险食品的全程追溯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于严重违法经营者将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2.食品相关标准将删繁就简  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拟定《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之前的265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整理,将曾经同类产品中的多项产品标准整合为一。此外,除《液体食品复合软包装材料(QB/T 3531-1999)》一项将废止外,《一次性筷子 第1部分:木筷(GB 19790.1-2005)》等219项标准将不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3.餐企打包服务将有章可循  2013年10月,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制定的《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餐企服务人员对于有剩余食品的顾客应主动征询意见,按照顾客意愿进行打包。打包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要在采购时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购货凭证,建立台账。此外,打包所使用的容器应便于携带,并适应不同种类打包食品的要求,如盛放汤汁食品的容器应能防止外渗和洒漏。宜在打包盒显著位置张贴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标签,并向顾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  4.《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  10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加大惩罚,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规定的5-10倍罚款提高到15-30倍。二是网售食品出问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三是加强监管,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四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5.东城区传出“限餐饮令”  今年11月,东城区发布“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按照该方案,2014年,该区不再增加餐饮企业总量,历史遗留的居民楼下餐饮企业只减不增,并将在簋街、南锣鼓巷、南新仓等地区进行餐饮企业限批试点。据悉,该方案是本着控制空气中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的原则制定的。不过,由于该方案未出台细则说明,餐饮企业对“该区不再增加餐饮企业总量”的具体含义——究竟是不增加新的餐企注册还是不增加连锁门店并不清楚,希望政府部门予以明确。  6.分离地沟油将获清洁生产补贴  11月21日,市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启动服务业清洁三年推广计划。未来三年,将在包括住宿和餐饮业、商业零售业等十大重点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包括严控地沟油、餐馆厨余垃圾处理、商场超市“限塑”及回收包装等项目。各行业领域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单位和自主推进清洁生产的典型单位,共计318家企事业单位被纳入此次推广计划。本市将对这些领域的清洁生产项目加大补贴力度,对通过论证评审拟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的财政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餐饮业管理办法》将出配套措施  12月9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主持召开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餐饮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会议认为,《餐饮业管理办法》设定了餐饮业经营行为规范,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加强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指导经营者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职责,为加强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将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节约,杜绝浪费,建设节约型餐饮行业。  8.北京拟对餐饮油烟排污收费  12月10日,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透露,《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完成,将于明年1月提交市人大审议表决。根据最新公布的草案修改稿,北京市将按照“污染者担责”,“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征收排污费。条例规定,饮食服务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等。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9.北京餐厨垃圾处理费上涨3倍  根据市发改委、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12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和排污费标准将全面上调。其中,非居民垃圾处理费由25元/吨提高到300元/吨,餐厨垃圾处理费由25元/吨提高到100元/吨,清运费调整为运输距离6公里以内6元/吨、6公里以外每公里1元/吨。市发改委表示,此次调整是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建立差别化和阶梯式的收费机制。主要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倒逼机制,强化污染者付费意识,调动排污产废单位治污减排主动性。  10.火锅店安全管理规范启动制定  中国烹饪协会12月13日透露,我国首部《火锅店安全管理规范》已着手制定,未来火锅消费安全将有章可循。据中烹协火锅专委会负责人介绍,《火锅店安全管理规范》将从食品、消防、经营和操作安全等角度,对火锅食材以及火锅门店设施安全、后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等进行全面严格管控。在服务方面,对员工行为标准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等做明确说明。北京东来顺、四川麻辣空间及沈阳优乐等不同地域及风格的十家火锅企业被选为《火锅店安全管理规范》试点单位.

  • 【环保问题环保局却无奈】南京餐饮污染投诉逐年增加 问题解决阻碍在哪

    “四大难”制约环保部门及时处理投诉  2011年,南京市“12369”环保投诉热线共受理环保投诉2.8488万件,其中餐饮污染投诉为2811件。餐饮油烟污染依旧是紧跟施工噪声和气味投诉之后,市民投诉的第三大“靶子”。  汪炘介绍,环保部门在处理餐饮污染投诉时有“四大难”。第一大难是集中在居民楼下沿街破门开店的小餐饮,这也是居民投诉的重点。就像上述案例中被投诉的这些餐馆,若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成本应由餐馆承担,可是凭借现有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要想让投诉者满意,可能要花上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然而这些餐馆的从业人员大多以此养家糊口,没有经济能力,不愿或无力安装污染治理设施。  第二大难是“小店大开”,超范围经营,办理审批时登记的项目是做包子、馄饨的小吃店却做起了炒菜、火锅,超范围经营后使得治污设施跟不上,因此带来污染扰民。  第三大难是周边居民不配合,有些餐馆按照国家规定对油烟实施净化后,进行高空排放改造时,却遭到顶楼居民抵制。如果在前期建设中没有将油烟净化等治污设施纳入其中,后期加装或整改难度很大。  第四大难是执法难,“我有营业执照,我的店是合法的”,类似这样的回复,无疑给环境执法带来阻碍。  “从污染物种类来看,餐饮污染则是由多种污染物构成的复合型污染”,汪炘接着分析,油烟对餐饮业污染“贡献最大”,传统的中式烹饪以燃烧为主要方式,产生大量油烟气。油烟混杂着泥沙、灰尘等形成难以祛除的黏稠油糊附着在周围建筑物上,对周边环境和百姓生活影响最大。  从2011年的数据看,油烟污染投诉为1043件,占餐饮污染投诉的37%;其次是废水,虽然目前大部分餐饮店都配有隔油池,洗涮的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隔油池疏于管理,运行效果并不佳。此外,来自鼓风机、排风扇及空调的噪声会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大多数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并没有委托专门处理机构处置,容易滋生细菌,产生异味。同时,餐饮行业大量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

  • 湖南省《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解读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就《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相关提问。[b]问:《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b]答:我省锰矿资源丰富、涉矿企业较多,部分锰工业企业存在设备落后、资金投入不足等情况,不合理的锰污染物排放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等问题。经过多年治理及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已有明显改善,但由于区域本底值较高,锰污染隐患并未完全消除。目前,我省涉锰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相关标准,存在限值宽松、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求。因此,制定本标准很有必要。[b]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b]答:污染物种类上看,《标准》适用于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适用情形上看,《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现有的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以及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排放行为上看,《标准》适用于锰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锰的行为。[b]问:《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b]《标准》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引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重点考虑了电解锰生产企业、锰矿开采企业和锰渣渣场,同时明确了涉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锰排放管理可以参照执行。[b]问:《标准》发布后,与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如何衔接?[/b]答:目前,国家已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涉锰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涉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在《标准》正式施行前,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我省新建锰工业企业自2022年9月2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1月2日起,应执行《标准》相关要求。当国家相关标准排放限值或管控要求严于《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b]问:《标准》发布后如何实施?答:[/b]《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标准的解读和宣贯培训,组织排污许可证变更,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锰工业企业是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标准》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达标治理,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未遵守《标准》规定的相关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仿宋_GB2312]为完善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一步[/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推动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标准编制背景[/font][font=仿宋_GB2312]永定河、潮白河、滦河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对京津冀地区的环境、经济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实施首都“两区”建设,做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支撑,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工作要求,我省制定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既完善了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又为永定河、潮白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了技术支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三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font][font=黑体]二、标准[/font][font=黑体]制订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坚持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标流域上下游[/font][font=仿宋_GB2312]地区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严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坚持实事求是,[/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技术经济[/font][font=仿宋_GB2312]可行性。[/font][font=仿宋_GB2312]立足河北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font][font=仿宋_GB2312]聚焦水[/font][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广泛收集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深入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font][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三是坚持[/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精准[/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施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突出差异化分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管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区域特点,[/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水系河流特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点,突出管理重点,精准管控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坚持公众参与[/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开放民主制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font][font=仿宋_GB2312]方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多种渠道征求了[/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font][font=仿宋_GB2312]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直相关部门、相关地市[/font][font=仿宋_GB2312]政府[/font][font=仿宋_GB2312]及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坚持分步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分阶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排污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合理改造期间。[/font][font=黑体]三、标准主要内容[/font][font=楷体_GB2312](一)适用范围[/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分别适用于我省永定河流域、潮白河流域(含北运河、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含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区域为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等5市。[/font][font=楷体_GB2312](二)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水环境治理及保护形势需要,综合确定选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排放限值[/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官厅水库水质保护需要及与京津地区标准协同等要求,《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两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密云水库上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北京[/font]“新两翼”和廊坊北三县协同发展等要求,《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Ⅲ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结合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及特殊地域实际情况,《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font]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Ⅴ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黑体]四、标准实施时间[/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现有排污单位提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确定实施时间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自202[/font][font=仿宋_GB231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的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font]

  • 【资料】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1)排放高度的考核: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核查其排放高度。   (2)对有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分别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对无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4)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指连续1小时采样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5)实测浓度值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饮食业油烟等实测烟尘、S02、N0x、油烟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空气过剩系数、出力系数、炉型折算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6)标准的正确选用:分清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标准。   (7)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望出台国标

    近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定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的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 【转帖】环保部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94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两企业执行相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科函〔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氨基酸生产企业执行排放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适用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企业和利用半成品生产谷氨酸的企业。若企业不生产上述产品,则不适用该标准。  二、以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的企业适用《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03-2008)。若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两企业采用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则应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味精和药用氨基酸以外的其他氨基酸生产企业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类国家排放标准出台前,上述氨基酸生产企业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九年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明年起将实施超严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7月29日发布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该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原有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将废止。该标准最大的变化就是标准限值大大加严,新增的二氧化氮控制指标也感觉很难实现;同时标准并针对特殊地区增加了特别污染物的浓度考核指标,如二氧化硫的浓度限值指标为50毫克每立方米。 标准的发布给仪器生产上带来了商机的,应加快针对烟气中低浓度二氧化硫测试仪器的研发,推出性能更加可靠准确的氮氧化物测试仪器。

  • 【转帖】环保部审议并通过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3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认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标准确定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控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控要求,合理设置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标准的实施,对于严格规范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作用。会议决定,以上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大广公路蒙冀界至承德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原则通过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党组成员胡保林,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分享】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等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我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4/142632661562029.docx]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url][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3日[/align]联系人:邹伟、刘建胜联系电话:0551-62376816、62376222联系邮箱:ahsdqb@163.com(考虑正值夏季餐饮油烟扰民问题高发时段,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附件[align=center]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align]当前,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易发多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相关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群众环境获得感的重要因素。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回应解决群众关心的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认真落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全面开展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有效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全省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投诉举报数量力争分别比2022年下降20%以上。同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保持投诉举报数量逐步下降趋势。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2023年7月上中旬)。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启动各项工作。(二)排查梳理(2023年7月20日前)。各市组织对2023年1—6月份辖区内所有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梳理,分县(市、区)建立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台账,分县(市、区)和分领域建立噪声扰民问题台账。(三)制定方案(2023年7月底前)。各市根据问题台账,分别制定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清单和噪声扰民问题清单,逐个问题明确整改措施、目标任务、整改实施单位、验收(监管)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限。(四)集中整治(2023年8月-11月)。各市根据专项行动任务清单,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督促按照专项行动任务清单要求有序推进整改。问题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各市要对验收销号问题适时进行回访,确保整治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地要不等不靠、立即启动整治。(五)总结提升(2023年12月)。全面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明确部门和属地责任,建立制度规范,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对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的有效管控。四、整治措施(一)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措施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要求,推进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治理。对餐饮经营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督促安装到位;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督促及时整改、定期清洗维护;对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及时排查引导,采取另选新址、更换经营业态等措施,源头推进问题整治。(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二)噪声扰民问题整治措施1. 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根据企业噪声源、噪声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情况,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噪声源管控,完善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2.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治理。根据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减少对周边群众工作生活的干扰。督促施工单位按夜间施工许可要求的夜间施工时段进行作业并落实减振降噪措施。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暂停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持续开展严查机动车“炸街”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对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和铁路干线两侧存在居民住宅且夜间交通噪声超标的路段,采取隔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群众生活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4.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等活动和建筑物室内装修活动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加强教育引导、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实施处罚。(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将其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把整治工作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为统筹推进此项工作,省政府成立“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协调小组(附件1)。各市要按照省级做法设立协调小组,细化任务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政府作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要逐个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验收监管单位;要进一步理顺餐饮油烟和噪声污染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加快落实“查处一体”,提高监管效能。要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的属地管理优势,妥善处理和化解整治工作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三)完善长效机制。各市在整治过程中,要研究建立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治理长效机制,从城市规划等方面加强源头管控,明确部门和属地职责分工,常态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治”。(四)加强考核监督。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按月通报各市“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并将其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群众参与度,为“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环境。请各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于8月10日前向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问题清单(附件2、3);自9月起,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问题整治完成情况(附件4、5)。联系人:邹伟、刘建胜联系电话:0551-62376816、62376222附件:1.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2.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清单3.噪声扰民问题清单4.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完成情况5.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完成情况

  • 【转帖】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七月三日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 份 城市(区)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名 称 江苏省 苏州市 全市辖区 无锡市 全市辖区 常州市 全市辖区 镇江市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浙江省 湖州市 全市辖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

  • 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性分析

    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性分析

    上个星期一刚参加完《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修改意见的会议!这是我为会议准备的一段!不知道来这里参加可不可以! 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摘要:通过对我公司酚醛树脂工业废水实践处理情况的分析,《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项指标是切实可行的。关键词:酚醛树脂 工业废水 排放标准一.制定本标准的重要意义最近环境污染事件平发,如紫金矿业污染、血铅事件等。我们酚醛行业生产企业因废水排放而引发的污染事故及污染投诉也屡有发生。污染事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本标准的实施虽然难度不小,但从长远来看,该标准对于调整我国酚醛行业工业的产品结构,培植具较强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酚醛工业的良性发展.二.实践分析本标准的可行性 我公司酚醛树脂工业污水处理先后和浙江大学、嘉兴学院,嘉兴当地的环保公司,海盐华强等都合作做,慢慢的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从实际运行来看,要完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也是可以的,但难度也还是有的。现就我公司的污水处理工艺及处理效果做简单介绍。我公司采用延时缩合—水解酸化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延时缩合就是把高浓的酚醛树脂生产废水泵入缩合反应釜内(如图1),搅拌均匀,取样测其酚、醛含量,然后调整酚、醛的比例,再调节pH,进行加热保温,这是第一次缩合。第一次缩合后酚、醛、COD大幅度下降,控制的好各项去除率均可达到90%以上。第一次缩合后微调酚、醛的比例,进行保温,使COD和酚含量进一步的下降,当达到要求后就可以中和除醛了。中和除醛调pH=10-11,继续加热2-3小时,整个延时缩合就完成了!延时缩合后的水质见表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8/201108151546_310341_1616412_3.jpg表1 延时缩合后的水质样品CODcr(mg/L)BOD5(mg/L)TOC(mg/L)B/CP(mg/L)F(mg/L)TN(mg/L)TP(mg/L)1#4305160214260.37244.82.665.7未检出2#41671538——0.36941.52.0110.42——3#45911702——0.37146.3[/al

  • 【分享】广东中山将正式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9月1日起,中山将正式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俗称的“国Ⅳ”标准。昨日,记者从市环境保护局了解到,与机动车国Ⅳ标准相匹配的国Ⅳ油因油品提升或将比现在的国Ⅲ油贵0.2~0.3元,但目前供应时间尚未定。环保部门估计很快中山也将全面实施国Ⅳ油,届时,所有机动车只能加国Ⅳ油。   8月30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召集媒体发布通告称,从明天开始,中山市正式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及重型天然气、石油气汽车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的排放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全面停止销售,并禁止注册。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叶立明介绍,从9月1日开始,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车辆将被禁止在中山、珠海和广州等9个珠三角城市销售和注册。   而根据前段时间他们的统计,中山约有600辆不达标车辆需赶在明日前登记注册或切换至珠三角9大城市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我们收到省里面的通知后,就召集中山4S店作了番统计,这部分车辆从今年6月1日至8月31日仍是可以销售注册的,已经有个过渡期,而且就算过渡期内没法处理,他们也可将车辆切换到珠三角以外的其他城市去销售”。   价格 国Ⅳ油要贵0.2~0.3元   “机动车国Ⅳ标准先实施,国Ⅳ油目前暂不供应”,据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控室主任谭兆腾介绍,与国Ⅳ车相匹配的国Ⅳ油目前暂不实施。因为相关部门还没收到省的有关部署,“但国Ⅳ油的供应应该会赶在亚运会前实施”。而一旦国Ⅳ油推出,那目前的国Ⅲ油将全面退出,届时,中山所有机动车将只能加国Ⅳ油。工商、经信部门届时也将严格管理,监督所有的加油企业全面撤换国Ⅲ油,以防止油站出现以次充好、掺假等行为。   另外,据他介绍,国Ⅳ油由于油品大大提升,其价格将来或比目前的国Ⅲ油要贵0.2~0.3元,而目前国Ⅳ油暂未出台也是因为其油品提升,涉及到了调价的敏感问题,需要时间征询各方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国Ⅳ车标准马上实施,而国Ⅳ油暂不供应,国Ⅳ车用国Ⅲ油,或国Ⅲ车以后有国Ⅳ油会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呢?谭兆腾表示,国Ⅳ车用国Ⅲ油并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只不过,国Ⅳ车用国Ⅳ油达到的减排效果将会更好。   利好 市内二手车交易不受限   据叶立明介绍,国Ⅳ新标准实施后,珠三角各市在办理转出至珠三角地区(含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出)的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先核查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转入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而对在今年8月31日前已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转出登记但未转入的机动车,如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转入地也可办理登记。   因为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转出时间以车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时间为准。“总的来说,中山车辆转珠三角其他8个城市,不达标就禁止转,转其他城市,只要符合转入地的排放标准就行”。   而对于市内目前的二手车交易,车辆转出、变更登记是否也会受到新国Ⅳ标准的影响呢?对此,叶立明表示,市内二手车交易不会受到新标准的影响,因为市内二手车辆转移并不涉及到审查排放标准项目,因此无需按新的国Ⅳ标准来执行。   提醒:   买车时先查询是否达标   新的国Ⅳ标准马上实施了,如何选车呢?什么样的车才达到国Ⅳ标准呢,在新标准实施之初,会不会有不良车商偷卖不达标车辆呢?对于市民的此类担心,谭兆腾表示,新标准实施后,不达标车辆是被禁止出售和注册的,届时,有关部门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个别车商偷卖不达标车辆。   同时,他提醒市民,买车时要多问一下,要仔细查看每辆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看是否符合国Ⅳ标准。   另外,市民可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网址http://www.gdepb.gov.cn)或者登录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网网址:http://10.40.30.225)查询。而对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不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口机动车,市民可向环保部门核查,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证明办理车辆登记。   对比:   国Ⅳ车较国Ⅲ减排50%   国Ⅳ车跟国Ⅲ车比起来,其污染物排放有何不同呢?据介绍,国Ⅳ车较之前的国Ⅲ、国Ⅱ车,由于其进一步对氮化物进行了严格控制,因此在污染物减排方面效果更好。   “国Ⅳ汽油车要比国Ⅲ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降低50%,而柴油车要降低30%~40%”,据谭兆腾介绍,目前是汽油车增长的高峰期,在目前不控制汽车数量的情况下,要做到减排,只有提高车的门槛,控制单车污染物排放量,这样才会在车辆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使得污染物的排放不至于增长过快。据其介绍,目前中山等珠三角城市首先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而从明年7月1日起,该标准将会在全国实施。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大气污染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贡献率”超过50%,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对市民出行结构进行调整的同时,对每辆车的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降低单车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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