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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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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pp  strong问:制修订《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strong/pp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pp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 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pp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名称为什么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strong/pp  答:《土十条》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经验和教训。/pp  为充分体现《土十条》风险管控的思路,《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名称。/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strong/pp  答:一是立足国情。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pp  二是问题导向。《农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pp  三是创新思路。《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的特点,根据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我国国情,为防止滥用风险评估方法、随意放宽修复目标值,分别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pp  四是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有什么变化?/strong/pp  答:修订后的《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农用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strong/pp  答:《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为什么分别规定了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两类限值?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过《农用地标准》规定限值的,农产品质量就不安全吗?/strong/pp  答:《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pp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pp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pp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pp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农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农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p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有关风险筛选值项目是怎么确定的?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为什么少于风险筛选值?/strong/pp  答:《农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共11个污染物项目,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增加一项污染物苯并[a]芘。其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 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六六六和滴滴涕,自我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但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其他项目。此外,参考有关发达国家经验,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其他项目。/pp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农用地标准》只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制定风险管制值。/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strong/pp  答: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但各国和各地区相关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如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 此外分析方法(特别是重金属)也存在差异。/pp  《农用地标准》基于我国国情,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总体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农用地的相关标准不具有可比性。/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土壤污染风险指什么?/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pp  构成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比如土壤存在污染,如果采取隔离措施,人不接触,也就是说切断了暴露途径,那么土壤污染对人的健康风险消除或大大降低。/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两类建设用地主要区别是什么?/strong/pp  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pp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pp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pp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pp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pp  strong问: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吗?/strong/pp  答: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不一定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pp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pp  风险管制值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pp  strong问: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如何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是修复目标值吗?/strong/pp  答:筛选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复目标值。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strong/pp  答:本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总结了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地方经验,确定了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综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必测项目)和其他项目(选测项目)。/pp  《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主要影响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此外,一些毒性较小,推导的筛选值数值很高、现实中很少出现超标情况的污染物,如蒽、荧蒽、芴等多环芳烃指标以及锌、锡等金属指标也未纳入。/pp  strong问: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哪些污染物指标?/strong/pp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pp  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的污染物指标包括:一是《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列基本项目,共45种。二是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污染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标准》其他项目中所列的污染物。/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如何筛查和评估风险?/strong/pp  答:参照国际惯例,《建设用地标准》明确: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取值是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计算得出,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优化调整后确定。《建设用地标准》85项指标,筛选值定值与国际相关标准值的平均水平相当,管制值原则上高于大部分国家筛选值或类似标准值的定值。/pp  strong问:重金属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有的背景值甚至非常高。《建设用地标准》对此类建设用地如何考虑 ?/strong/pp  答: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pp  土壤环境背景值,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是否考虑了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strong/pp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有效性问题在科学上极为复杂。少数国家在制定农用地土壤相关标准时,对有效性问题有所考虑 各国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标准时,基于保守原则,通常未予以考虑。/pp  我国《农用地标准》按不同pH分档制定标准,已对重金属的有效性进行了适当考虑。《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有效性问题。/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同的污染物,标准值为什么不一样?/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相关标准值,而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主要基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相关标准值。二者保护目标不一样,相关标准值推导方法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有关重金属的测试方法为什么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strong/pp  答:四酸法指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全分解的方法,彻底破坏土壤的矿物晶格,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对于重金属风险评估而言,采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相对偏保守。/pp  王水法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pp  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测试,利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镉、铜、铅、镍等,现阶段《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仍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p
  • 环境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调查监测等五项相关标准
    p style="text-align: left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现批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br//p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pp  一、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526.shtml" target="_blank"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a/pp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pp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pp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pp  二、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527.shtml" target="_blank"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a/pp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pp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环境监测。/pp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pp  三、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528.shtml" target="_blank"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a/pp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pp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pp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pp  四、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529.shtml" target="_blank"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a/pp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pp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的制定。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pp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土壤修复。/pp  五、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530.shtml" target="_blank"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a/pp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基本概念、污染与环境过程、调查与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五个方面的术语。/pp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环境管理中名词术语及定义的使用。/pp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地块环境管理。/pp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pp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废止。/pp  特此公告。/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2月5日/ppbr//p
  • 河北省发布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1月27日正式实施!
    近日,河北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将于2023年1月27日正式实施。此标准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起草单位为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规定了建设用地分类,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使用规则,以及监测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涉及四类,包括重金属与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机农药类,其中,涉及锌、钼、硒、铊、钡等75项筛选值指标,见下表:同时,此标准文件也列出了相应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其中包括气相色谱-质谱法、X 射线荧光光谱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测定方法。文件全文如下:
  • 德国如何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工程师李佳
    p  为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那么,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如何制定土壤环境标准,采取哪些制定方法?以德国为例,本版特刊发相关报道,以飨读者。/pp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研究德国土壤污染标准?/pp  李佳:德国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统一方法和标准,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土壤保护法案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和完善,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自1995年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借鉴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相关工作有序开展。/pp  中国环境报:德国土壤污染标准如何划分?/pp  李佳:德国在《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预防值、触发值、行动值3类土壤污染标准的用途。超过预防值意味着未来有可能产生土壤污染问题。超过触发值则需启动调查评估程序以判断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风险。超过行动值则意味着风险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当采取行动消除风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负荷清单,限定了土壤作为受纳体在一年中通过所有途径可消纳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pp  由于预防值与土地利用方式无关,而触发值和行动值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主要围绕德国土壤污染触发值和行动值进行研究。/p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的保护目标是什么?/pp  李佳:触发值和行动值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其中,儿童游乐场地、住宅用地、公园和娱乐用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人类”的直接接触暴露途径 农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作物”的迁移及吸收暴露途径。此外还考虑“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径。/p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pp  李佳:德国在制定触发值和行动值时,首先考虑地块的用途,提倡遵循简化暴露途径、考虑生物有效性等原则。特别强调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时要与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等相关技术规定相统一。对于未制定标准的污染物,德国规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pp  中国环境报:在制定农用地标准过程中,德国有哪些创新做法?/pp  李佳: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间重金属迁移关系,德国联邦环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数据库,包含从大约120种不同作物类型、部位,以及各种土壤提取物质的组合中得出的32万对土壤、作物重金属浓度数据。数据库仅评估大田实际获得的土壤/作物数据,删除了盆栽试验数据、重金属盐应用测试等人工干预条件下获得的数据结果。/pp  对“TRANSFER”数据库中每对数据的土壤重金属浓度——作物重金属浓度(干重)统计学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对于高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给定的作物可允许最大重金属浓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属的浓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标的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对于低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则酌情加大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pp  中国环境报:德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方法对我国有哪些启示?/pp  李佳:随着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原有的相关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复杂多变、各地污染情况轻重不一的实际管理需要。德国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在概念和保护目标上,符合我国当前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部分要求,其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的推导方法对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pp  此外,我国应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础研究。制定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研究中长期发展路线图,建设一批基础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平台,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农作物系统”生态毒理学、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统一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数据库,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奠定科学基础。/pp  同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门的分工协作,推动各部门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政策、标准的支持力度,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等。/p
  • “毒土地”引发热议,建设用地污染监测刻不容缓
    导读近期,一则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建设用地污染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对人类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管控至关重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什么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污染的来源与危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活动、农业生产、生活垃圾的倾倒、矿山废渣和环境灾害等,已成为近年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石油烃类、放射性污染等。其中,重金属,如铅、汞、镉和铬,长期接触或吸入,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引发行为问题,甚至触发肺病和癌症;有机溶剂和农药可能损害神经系统和肝脏以及导致皮肤疾病,一些有机污染物还是潜在的致癌物质;放射性物质有可能导致各种辐射疾病,如肺癌、骨癌等。建设用地的检测标准解读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民居住环境的安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该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和管控的45个基本项目和40个其他项目及其风险阈值,阐述了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为土壤的监测和评估提供了科学的工作模式。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项目表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其他项目岛津丰富产品线,轻松应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岛津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实验室分析服务供应商,拥有光谱、色谱和质谱仪器的丰富产品线,能够提供土壤样品从前处理到分析检测的整体解决方案。结语守土有责,岛津在行动!岛津方案轻松应对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管控提供科学的数据保障。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京环函〔2023〕6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于2023年7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联系人:徐 硕、高喜超;联系电话:010-68726224、010-68481537(工作日:9:00-11:30;13:30-18:00);传真:010-68726224、010-88423743;E-mail:turangchu@sthjj.beijing.gov.cn,kjchu@sthjj.beijing.gov.cn]
  •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分析与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5项团体标准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分析与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项团体标准以及由南京大学牵头起草的《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中多氯联苯生物有效性测定 吸附材料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团体标准已完成。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于2023年5月30日前反馈至联系人,逾期视为无意见。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所知悉的必要专利信息连同证明材料一并附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联 系 人:石倩联系电话:13913870253邮 箱:275905084@qq.com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5号7楼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分析与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分析与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中多氯联苯生物有效性测定 吸附材料法》(征求意见稿).pdf4.《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中多氯联苯生物有效性测定 吸附材料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5.《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中全氟辛酸和全氟辛烷磺酸生物有效性的测定方法 胃肠模拟法》(征求意见稿).pdf6.《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中全氟辛酸和全氟辛烷磺酸生物有效性的测定方法 胃肠模拟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7.《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污染土壤铅生物有效性的测定 模拟胃液提取法》(征求意见稿).pdf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污染土壤铅生物有效性的测定 模拟胃液提取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污染土壤镉生物有效性的测定 模拟胃液提取法》(征求意见稿).pdf1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污染土壤镉生物有效性的测定 模拟胃液提取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11.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pdf关于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分析与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5项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土壤环境管理水平,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万经强、15153113091,史会剑、13791090303邮  箱:shihuijian@shandong.cn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1日附件: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附件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
  • “毒土地”引发热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一览
    据悉,“陆家嘴公司买到毒地索赔100亿元”持续发酵。上海的陆家嘴集团花了85亿从苏钢集团买了一块地,准备开发楼盘和配套的学校公园,在验收时发现土地强致癌物质超标,和苏州环境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差了十万八千里。陆家嘴11月3日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14块土地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苏钢集团赔偿100.44亿元。10日凌晨,苏钢集团发布情况说明,称股权转让时如实披露了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调查结果和报告全文。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了该范围部分地块原为钢铁焦化生产区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目前正积极应诉。那么,土地是否适合作为何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修复,按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同时,此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文件部分内容如下: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pdf
  • 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
    6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三门核电厂3、4号机组和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审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方案》。会议指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起点,保障调查质量对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出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调查活动,提高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推动提升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必查项目应查尽查,选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要严格把关参与监督第三方机构和检查人员,引导从业单位和人员按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要持续推动完善调查质量控制机制,及时跟踪调度各地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做到边实践边总结,边推进边完善,确保调查真实、准确、完整,为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会议强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全天候监督企业排放状况的有效手段,但自动监测设备在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情况。制定完善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旨在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有利于提高远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为运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非现场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奠定基础。同时,设备标记也为排污单位异议申诉、自证清白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有利于排污单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标记规则》印发后,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同时充分运用依规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切实提升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并严肃查处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电事业发展的生命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坚决扛起保障核安全的政治责任,强化在建和运行核电厂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万无一失。对此次审议的4台机组,要督促相关地方和企业积极做好公众沟通工作。机组建设期间要严格做好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要求。会议指出,制定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标识,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做好标识的推广使用,加强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性、权威性。
  • 上海市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推进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深刻把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发展形势  (一)过去五年的成就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十二五”期间,本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依托环保协调推进机制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污染减排等工作平台,按照率先引领和底线思维的要求,以大气、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系统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1.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逐渐完善。青草沙、东风西沙水源地相继建成运行,两江并举水源地格局初步形成。污水厂网建设和提标改造有序推进,完成白龙港二期等1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10.9个百分点,达到92.8%。全市16家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实现全覆盖。“一主多点”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体系基本形成,运行、在建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末端处理能力达到27000吨/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大力推进郊区林地和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建设,全市绿林地面积不断增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7.6平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15.03%。  2.环境治理和污染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持续推进河道综合整治,主要河道环境面貌持续改善。全面完成中小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黄标车淘汰等治理工作,扬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等取得重大进展。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4200余项,吴泾、南大、桃浦等工业区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金山、合庆、青东农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启动并取得阶段成效,区域环境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农村环境整治由点及面逐步推进,启动实施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88家,累计500多个行政村开展村庄改造,受益农户近33万户。桃浦、南大等地区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试点顺利启动。  3.环境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出台《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项地方性法规和10余项配套文件,制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2项地方标准规范,落实生态补偿、环保电价、超量减排奖励等一系列政策,区域大气污染协作机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等治理机制逐步完善,环境监测、监管和执法体系逐步加强。  4.城市环境质量总体稳步改善。“十二五”期间,在人口、经济、能源消耗持续增加的同时,主要污染物削减明显,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个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削减25.1%、18.4%、33.1%和32.1%,超额完成“十二五”国家减排目标。地表水主要水体水质稳步改善。2015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较2010年提高10.0%,水环境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9%、19%,劣Ⅴ类水体比例减少7.8%。大气环境主要指标呈改善趋势。2015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41.4%、8.0%和12.7%,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14.5%。    3.指“十二五”期间的2个国控断面,扣除上游来水影响。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为环保部核定数据。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是我市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冲刺阶段,也是打好污染治理持久战和攻坚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环境保护既面临着严峻挑战,同时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国际层面上,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全球共识,生态宜居已成为全球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在国家层面上,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加速推进,绿色发展成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被列入主要目标,新环保法和大气、水、土壤专项行动计划相继出台。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环保督查等要求更加明确,污染治理标准更加严化,环境保护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在本市层面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战略位置,把环境保护作为本市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三个导向”和“四个底线”,协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等重大举措。此外,社会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这些,都为上海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与此同时,本市环保工作依然存在诸多瓶颈制约和短板。一是环境质量总体与国家标准和市民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以细颗粒物(PM2.5)、臭氧为代表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突出,主要水体氮、磷普遍超标,部分郊区中小河道污染严重,城乡环境差异明显,城市生态功能不足,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定位和市民日益提高的环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强度高,污染预防和治理能力仍显不足。2015年,本市常住人口为2415万人,能源消费总量达1.14亿吨标准煤,煤炭消费约4850万吨,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尽管通过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大规模投入,本市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已上了很大台阶,但仍不足以完全消化人口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增量。三是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难度增大,更加取决于转方式、调结构。“十三五”期间,本市通过末端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减排空间也更加有限。同时,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产业结构较重、养殖总量和种植强度较大、建设用地比例过高等结构性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除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外,必须在调结构、转方式等源头防控上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下狠功夫,加快产业升级和发展动力转换。四是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瓶颈约束亟待破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还须加快推进。新形势下,环保要求不断提高与环境治理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愈加凸现,重点要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监管和执法能力,完善基层环保责任体系、环保考核奖惩机制、生态损害追究赔偿制度、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机制,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栏2PM2.5来源和监测评价  PM2.5是指大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自于人为排放,包括一次排放和二次转化生成。一次排放主要来自燃烧过程及粉尘、扬尘。二次转化是指由二氧化硫、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前体物在大气中通过化学反应而生成。人为来源主要包括机动车(船)排放,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道路与建筑扬尘、民用分散燃烧等。自然过程也会产生少量PM2.5,如沙尘暴、火山灰、森林火灾、花粉、海盐等。PM2.5也是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和导致霾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上海发布的PM2.5指标的监测数据采集,来自本市10个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普陀监测站、卢湾师专附小、虹口凉城、杨浦四漂、静安监测站、徐汇上师大、浦东川沙、浦东张江、浦东监测站、青浦淀山湖。其中,青浦淀山湖为对照点,不参与全市整体空气质量水平的评价。  二、确立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围绕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强化源头防控和全过程监管,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把生态环境作为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和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多优良的生态环境产品。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转型发展”为主线,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源头防控和综合治理力度,坚持“四个更加注重”。  ——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和“底线思维”。在转型发展中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导向,把绿色发展作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要条件,把环境保护作为保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主要底线,以环保倒逼引导发展动力转换,加快推动发展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变。  ——更加注重“接轨国际”和“率先引领”。在环境质量上,瞄准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生态宜居标准,逐步提高要求,水、大气等主要指标在达到国家阶段性要求的基础上,要力争取得更大改善 在环保标准上,按照国内最严、接轨国际的标准推进污染治理,体现率先引领 在环保措施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快推进实施。  ——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和“依法严管”。坚持依法治理和改革创新并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环保责任和法制体系,强化执法监管机制,健全市场化治污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更加注重“科学治理”和“创新驱动”。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力度,进一步提升科学治污和精准施策水平,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形成产业新高地,成为经济转型升级新增长点。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空间规模、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公众对环境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为全面建成高质量的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2.主要指标  ——环境质量方面。到2020年,全市主要环境质量指标保持稳步改善趋势。PM2.5年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左右,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明显下降,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以AQI表征)达到75.1%以上,力争达到80%左右。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优良率(按水量计)高于90%,全市力争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完成20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或提升要求。  备注:1.以国家最终考核要求为准 2.指20个地表水水质国家考核断面完成水质达标或改善要求,其中,13个断面保持水质现状,3个断面水质需提升一个等级,4个断面水质需消除劣五类 3.根据国家要求,在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个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十三五”时期增加挥发性有机物和总氮两个污染物。  ——环境治理方面。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继续加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  ——生态空间方面,到2020年,全市生态用地面积达到350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1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人,湿地保有量37.7万公顷,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1%,集中建设区外现状低效建设用地减量50平方公里。  ——总量控制方面,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国家相关要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化肥农药亩均施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3%左右。  三、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一)水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围绕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1.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完善水源地布局建设。进一步优化“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原水供水格局,着力解决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开放性问题,2017年,建成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及相关配套工程。积极开展流域联防联控,加快推进太浦河清水走廊建设。深化研究长江口水源地联通体系,完善多源联动的原水系统布局。全面实现郊区供水集约化。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数量比例高于75%,原水供水总量的90%以上达到优良水平。  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落实国家有关水源地规定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完成新建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等保护工作,落实污染源关停、整治措施。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项目的清拆整治,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在用集中式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封闭式管理,率先完成二级水源保护区内“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并转化为生态用地。按照要求完成全市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关闭调整或截污纳管。  严格控制水源地环境风险。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船舶等流动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的监管。在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高污染风险货物或剧毒品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严格监管各类装卸码头。全面落实太浦河危险品船舶禁运,并持续减少太浦河的船舶航运量。完善并严格实施上海市主要水源地应急处置、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全面提升饮用水供水水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保障饮用水安全。启动以长江原水为水源的中心城区水厂深度处理,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杨树浦、月浦等水厂深度处理工程,提升饮用水质量。深入推进小口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全市改造管网2050公里。市、区两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2.完善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按不同功能区域的水环境水质要求达到一级A及以上标准。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石洞口、竹园、白龙港、虹桥、泰和及郊区南翔、松东、奉贤西部等30余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60万立方米/日。  加快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加强老镇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中村”“195”区域等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配合郊区新城、大型居住社区、重点地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继续完善污水处理厂一、二级配套管网,加强截污纳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积极推进非建成区直排污染源纳管,基本实现城镇化地区、“195”区域开发地区污水全部纳管,其他直排污染源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到2020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全面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臭气治理。以中心城三大污水片区为重点,加快污水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同步开展污水厂臭气治理。新建石洞口、竹园以及白龙港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郊区新建松江、嘉定、奉贤、浦东、金山、青浦、崇明等区污泥处理工程 新增闵行、杨浦、浦东等区通沟污泥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逐步形成以焚烧为主的格局,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0%。  3.加大城市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着力推进市政设施污染控制。全面启动城市地表径流和市政排水设施污染控制。开展中心城初期雨水治理,深化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系统工程前期研究并加快建设试验段工程。实施市政泵站污水截流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重点完成中心城区21座雨水泵站的旱流截污改造 制定并完善市政泵站调度运行制度,控制泵站放江污染。新建或完善中心城排水系统,全面消除中心城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区,新建泵站同步设置旱流截污设施。开展全市建成区排水管道大排查,因地制宜开展老旧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市政管道雨污管网混接问题。  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符合上海特点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管控体系,稳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郊区新城、重点功能区域、重点转型区域、成片开发区域和郊野公园建设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注重水田保护修复 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旧区改造、道路和排水系统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生态保护和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本市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200平方公里以上。各区和有关管委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临港地区、普陀桃浦地区、松江南部新城、徐汇滨江等海绵城市试点地区建设。专栏4海绵城市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部署推进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该指导意见指出,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法。该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4.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不断深化河道综合整治。以重污染河道和中小河道为重点,坚持治本为先,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关停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排放要求的违法企业和违章建筑,采取岸边整治、轮疏、生态治理等综合措施开展河道整治,加强断头河打通和水系沟通,增加水动力。加快推进56条段以上黑臭河道综合整治,开展200公里重污染河道治理。以国考断面和市考断面为重点,编制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水质达标治理与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改造等工作相结合,合力推进水质改善,按期完成断面水质达标任务,达标断面力争提升水质类别。对超标控制单元实行严于排放标准的差异化要求,必要时采取限批等措施。到2020年,全市力争全面消除黑臭河道,完成1000公里中小河道生态治理,继续推进镇村级河道疏浚,实现全市镇村级河道轮疏一遍。  持续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继续落实《上海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修编)》相关任务,推进青西三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计划,完成淀山湖、汪洋湖及周边水系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深化研究淀山湖、滴水湖等主要湖库的富营养化问题,加强主要水体水葫芦、浮萍等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重点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等重点区域风险,实施相关控制措施。持续实施河湖水生态监测,推进河湖生态健康状况的跟踪评估。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以实施污染源防控为重点,实施陆源污染物达标排海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持续削减本市陆源入海及海上污染负荷。研究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等重点河口海湾污染综合整治。强化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监管。  加强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等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划定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确保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功能区面积不减少,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海岸、海域生态修复,实施浦东、奉贤、金山等海岸生态修复工程和金山三岛物种多样性保护及整治修复工程等项目,逐步修复本市近岸海域典型受损的生态系统。研究设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大气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围绕能源、产业、交通、建设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深化强化防控措施,继续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深化燃煤污染控制  强化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严格控制能源总量,实施全市能源消耗和煤炭消耗双总量控制,进一步压减钢铁和化工等行业用煤总量,合理控制发电用煤总量。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准煤以内,确保煤炭消费总量明显下降。增加天然气使用,天然气占一次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2%。  加大非化石能源发展力度,到2020年,力争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13%左右。安全合理有序利用外来电,“十三五”期间,市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保持在40%左右。  继续深化燃煤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漕泾电厂1#机组等全市所有30万千瓦以上公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上大压小,鼓励污染物超量削减。推进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宝钢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清洁化改造,所有燃煤机组实现地方标准排放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取消分散燃煤。  2.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涂料、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全覆盖。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金山二工区、宝钢集团等重点企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 有机化工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等6个行业按照规程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和开停工维检修期间的VOCs控制措施 汽车涂装、船舶涂装、涂料和油墨生产、印刷等行业按要求推进废气达标排放治理。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  到2016年底,完成全市VOCs重点排放企业综合治理。  深化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继续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控制相结合管理制度。推进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到2020年,钢铁、石化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3.加强流动源污染治理  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扩能、增效、加强管理。继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推进集装箱运输车辆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充电桩和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分时租赁发展。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50%以上,公共充电桩超过2.8万个。适度发展新型无轨电车,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坚持小客车总量控制,优化完善不同号牌车辆的差别化管理政策。适时提前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推进车用油品升级和监管。加强在用车检测和监管,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制和检测标准,推广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全覆盖。推进国三排放公交、货运车等老旧车辆加装或更换尾气后处理装置。持续推进高污染车辆的限行措施,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车辆。  实施普通柴油用品升级。加强长三角区域在用车公安、交通、环保信息共享,实现在用车异地协同监管。到2020年,在用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  强化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形成海事、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船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率先实施使用低硫燃油,推进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油品。开展船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试点研究。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动。在完成吴淞国际邮轮码头、洋山冠东集装箱码头等岸基供电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完成内河码头岸基供电标准化改造。推进港口作业船舶统一使用低硫油,全面完成港口轮胎式集装箱龙门吊等装卸设备“油改电”“油改气”工作,加快黄浦江、苏州河公务、游览船新能源试点应用,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范围。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淘汰更新工作,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管理。专栏5船舶排放控制区  船舶对大气的污染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为解决船舶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建立排放控制区(EmissionControlArea)的建议。  1997年的空气污染防止国际会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1997年议定书,规定了排放控制区。在排放控制区中,船舶排放受到较严格的控制,船舶被要求使用清洁燃料(如低硫油)或达到先进的排放控制水平。  目前,全球已经有波罗的海、北海、北美和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  为了推进绿色航运和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我国沿海沿河地区特别是港口城市的船舶大气污染。  201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 0.5%m/m的燃油。  4.深化扬尘污染防治  全面加强工地、道路、码头和工业企业等扬尘污染防治,强化监测监管,确保2020年全市扬尘污染水平下降20%以上。  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继续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100%采用装配式建筑。  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推进绿色工地和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大力推进建筑、市政、拆房等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等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建筑和市政工地防尘控尘措施的落实保障机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到2020年,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98%以上。继续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全市拆房工地须按要求采取降尘措施。继续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和复验工作。  强化码头堆场环境整治。大力推进码头堆场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推进码头、堆场的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和场地整治。开展建筑建材行业码头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全部落实降尘措施。制定并实施内港、外港散货(煤炭、灰渣、砂石料等)码头堆场的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到2017年,内港、外港散货堆场全部落实降尘措施。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制订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设施专项规划。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防漏改造,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有效遏制渣土、砂石料、混凝土运输滴漏洒落现象。  加强道路清扫,继续提高道路保洁率和保洁质量。  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业企业内部煤堆、料堆全面实施封闭储存、建设防风抑制墙、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重点企业散装原燃料及废料堆场的整治和改造,强化规范运行。  5.推进社会生活源整治  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强化喷涂和干燥作业规范,禁止露天喷涂和露天干燥,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管理,全面推广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推进饮食服务业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监管。鼓励建筑、家具、汽车等行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完成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土壤环境保护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编制实施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加快建立资源整合、权责明确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1.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  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详查,制定详查方案和技术规定,按照要求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12类工业领域),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市政行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整治重点区域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物质的潜在污染场地调查,摸清潜在污染场地基本情况。  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整合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绿化市容等部门监测资源,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设置,建立完善本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制定定期调查制度。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绿化市容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污染地块的跟踪管理、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2.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与安全利用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等3个类别,建立分类清单。研究不同类别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实施耕地和水源保护区土壤保护。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壤实施重点保护,逐步淘汰区域内的有色金属、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皮革制品、铅蓄电池制造、电镀等项目,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  强化污染预防和风险管控。逐步建立肥料、农药、饲料使用等档案制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格执行畜禽养殖饲料添加剂有关标准。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全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土壤污染现状动态调整种植作物品种,实现耕地安全利用。加强对严格管控类土壤的用途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研究交通干线两侧、骨干河道两侧、工业地块及环境基础设施周边耕地使用调整计划,防范耕地土壤环境风险。研究制定“198”区域地块土地复垦调查评估技术规程和农业安全利用技术要求,加强土地复垦风险评估管理。加强林地园地农用化学品投入控制和土壤环境管理,对绿地土壤质量加强监管和检测,控制林地、园地土壤的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风险,防止外进客土和改良材料使用产生的二次污染。  3.推进场地污染防控和治理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完善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根据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土壤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场地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  防范新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新建项目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新建项目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严格控制向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排放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的建设项目。  加强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园区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管,明确相关措施、责任和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有序开展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土壤治理修复主体责任。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工业遗留场地为重点,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南大、桃浦等地区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开展吴淞、高化、金山卫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建立完善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应急机制,逐步完善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技术支撑。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过程及危害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共性关键技术开发 建立系统实用技术体系 培育一批相关企业,推动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社会矛盾突出的区域,滚动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依法整治,形成合力,坚决消除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等“五违”问题。力争到2017年,重点整治区域环境面貌得到明显好转。  加强全市指导协调,建立属地为主的职责体系,健全区级推进机制,分级负责,形成条块结合、协同推进、综合执法、长效管理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机制。对清拆后区块,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其土地属性、区域定位等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发展规划。  四、强化产业污染防治,推动绿色转型发展  (一)工业污染防治与转型发展  按照强化源头控制、促进转型升级的要求,加强产业环保准入,着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和结构调整,加强工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工业园区环境设施建设和清洁生产改造。  1.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按照本市发展定位和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制定实施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标准和名录,动态更新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和能效指南,进一步提高钢铁、石化化工等高耗能、高碳行业的准入门槛和技术要求。  严格项目环评审批。继续发挥环评“控制阀”作用,104个工业区块外原则上不得新建工业项目(都市型产业项目除外),对符合产业导向及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且确有改造需求的技改项目,按照不得增加污染排放量和环境风险的要求进行审批。进一步明确104个工业区块产业定位,高标准引进新项目,提高产业集聚度。禁止新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格控制石化化工和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力度,坚持“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加强常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清理整顿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转型  推进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坚定不移加大劣势产业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成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铅、再生铝等11个行业整体调整,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关停调整小型危废焚烧装置和落后焚烧产能。到2020年,工业园区外四大工艺等7个行业生产点总量减半。落实钢铁调整计划,控制调整全市钢铁产能。持续推进现有工业企业向规划留工业区集中,加快推进104个工业区块外化工企业的调整,优先淘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完成工业区外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到2020年,力争完成3000项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  加快重点地区发展转型。加快推进桃浦、南大、吴淞等地区产业转型,加快推进高桥、吴泾等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研究推动杭州湾北岸地区制造业升级,分类推动普陀桃浦科技智慧城等50个重点区域结构调整。结合“198”区域减量化和“195”区域转型,率先推进外环线以内、郊区新城、大型居住区周边、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崇明生态岛(本岛)等六个重点区域内“三高一低”企业关停调整。  3.加强工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对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加强许可证管理,建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持证单位“三监联动”管理。  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督促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并向社会公开。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设立企业环保违法曝光台。  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以“聚焦行业、突出重点”为主线,围绕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激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到2020年,推进200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成150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节能环保改造项目,清洁生产审核覆盖率达到70%,国家级循环经济改造园区清洁生产实现全覆盖。  4.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体系  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截污纳管,限制含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104个工业区块和“195”区域已开发地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建立完善雨污水管网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排损,防范风险。推进工业园区内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完善工业园区配套绿地建设,加快推进金山、合庆、老港等重点环境整治区域防护隔离林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区实施集中供热。  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全面完成重点产业园区特征污染因子监控网建设,试点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特征因子在线监测,提升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监控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全面完成104个工业区块规划环评,完善工业区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有效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和措施要求。全部国家级和30%市级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5.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鼓励支持重点领域产业发展。围绕“创新融合、智慧节能、绿色环保”的发展方针,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基本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环保产业基本格局。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垃圾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监测系统等领域环保技术和设备 大力发展汽车尾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油烟净化器等环保产品 持续提升环保服务,重点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做强环境工程承包服务,做实环境信息服务,逐步推动环境监测服务规范化、市场化。积极培育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公司,重点培育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咨询服务业。  加大环保产业支持力度。结合本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落实环保服务企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修订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加大政府采购力度。研究出台合同环境服务项目扶持办法,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环保产业投融资体系。着力环保产业增强创新能力,搭建创新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  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契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1.严控畜禽养殖业污染  大幅削减畜禽养殖总量。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组织实施本市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削减养殖总量,优化养殖布局。到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总量在2014年的基础上削减180万头标准猪,控制在200万头标准猪(出栏)以内,规模化养殖场总数控制在300家以内,同比例削减养殖污染排放总量。  加快畜禽养殖户关停整治。按照“减量提质”的原则,对布局不合理、防疫不达标、环保不配套的不规范中小畜禽养殖场(户)加大整治淘汰力度。到2016年,全面完成2720家不规范中小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调整。  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开展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以生态还田、沼气工程为重点,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干粪收集处理、污水发酵处理等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试点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到2020年,所有规划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现粪尿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2.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  按照“源头防控、过程拦截、末端处理”的原则,推进化肥农药减量、节水节肥等种植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调整茬口布局,减少夏熟大小麦种植面积,推进大小麦、绿肥、深耕晒垡“三三制”茬口模式,从结构上减少化肥农药用量。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农作物配方肥料和缓释肥料,优化肥料结构,减少化肥使用比例。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安全农药替代,推广应用防虫网、杀虫灯等绿色防控技术,全面实施“双绿”工程。推广以大型喷杆式喷雾机为代表的新型植保机械,发展水肥一体化装备,提升农业设施装备水平。继续开展化肥农药流失定位监测。  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累计推广商品有机肥100万吨、推广缓释肥16.5万亩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30万亩次和水肥一体化技术27万亩次 全市大小麦种植面积控制在60万亩以下,全面建立农田休耕提质机制 推广绿色防控技术110万亩次,化肥亩均施用量控制在24公斤,农药亩均使用量控制在1公斤以下。  3.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结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建设,推广种养结合、平衡施肥、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治理技术。到2020年,建立15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完成50个蔬菜基地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设备配套。进一步推进秸秆禁烧与多元综合利用,完善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常态化的“天地一体”秸秆禁烧巡查机制。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和处置体系。  4.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优化村庄规划布局,推进郊区村庄布点规划编制。逐步撤并受环境影响严重以及规模小、分布散的村庄点,加快拆除农村非集建区内的工业点。聚焦规划保留的农村居民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环境整治,巩固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综合整治成果,保障“村收集、镇收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有效运行,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管护机制,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到2020年,完成30余万户农户的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到2020年,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规划保留地区村庄改造工作,累计创建评定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核心,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强化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实现各类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1.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完善“全程分类体系”,在干垃圾全面无害化处理和能源回收利用的基础上,扩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覆盖区域,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和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和完善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的标准与规范,探索分类后可回收物、湿垃圾处理技术并研究配套政策。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绿色账户激励机制覆盖到500万户以上,实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8%。  完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体系。推进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二期和郊区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完成“一主多点”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并全量运行,积极推进湿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到2020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维持在2.7万吨/日。  建立有序的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处置体系。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管理体系,落实源头申报制度,鼓励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区域内排放自平衡,推进建筑工地垃圾“零排放”。完善转运网络,提升转运能力,强化建筑垃圾流量流向管理。推进消纳场所及资源化设施建设,研究跨区处置补偿机制,推进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布局规划方案落地,形成建筑垃圾产生消纳总体平衡的新格局。  2.完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  完善工业固废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活动。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负面清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分类与环卫、环保等末端处理处置设施的无缝对接。启动工业固体废物申报信息平台建设,优化整合工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信息,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动态管理。  加快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建设。按照处置利用的合理半径,统一规划建设若干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推进现有企业的调整提升和聚集。依托本市工业基础设施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完成宝钢钢渣返生产加工等项目建设,大力提升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推进老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二期工程。  3.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体系  加快完善多元化回收网络体系。根据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动态更新要求,结合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处置现状,继续依托有关企业和市场化机制,完善多元化回收渠道,建立社区回收网络、区域回收中心、交易市场等,加快形成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  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项目建设。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积极开展深度处理、再制造和再生加工,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循环。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企业,控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简单拆解的新建项目建设,鼓励废物拆解综合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深度加工利用的新改扩建项目。  4.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探索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清运体系的“两网协同”,逐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设施与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衔接。优化固废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布局,推进现有企业产业聚集和能级提升。加大建筑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等各类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改造提升。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拓展多元化回收渠道,推进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示范工程。  五、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增加绿色生态空间  (一)生态空间分区管控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融合,加强环境分区管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导向作用。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以保障城市生态空间底线为目标,按照“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职责不改变”的管控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分级分类管控,配套实施生态补偿等相关制度,提升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比例,有效保障城市生态空间,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2.优化生态空间格局  基于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目标,逐步推进“水、林、田、滩”复合生态空间格局优化,初步建成“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以城市森林为显著特征的生态网络框架体系,提升综合生态服务功能与效益。重点实施生态廊道和城市绿道“两道”建设,构建健康、多元、互通、易达的都市绿色休闲网络,加快实施城市立体绿网和郊区农田林网建设,以系统均衡布局为目标,按照服务半径要求,继续完善“口袋公园-社区公园-地区公园”三级公园绿地建设,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和郊野公园体系。  3.实施分类环境管治  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研究完善本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环境功能区划。立足各类主体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特征、承载力及突出问题,实施分区管理、分类指导。进一步削减都市功能优化区和都市发展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面淘汰“三高一低”工业企业,加快推进“195”区域转型和“198”区域复垦,着力推进以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城乡一体为特点的新型城市化。全面推进综合生态发展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崇明生态岛建设品质。以“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为原则,构建差异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分区考核评价制度。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加快基本生态网络规划落地,千方百计增加绿色休憩空间,系统推进绿地林地建设,加快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全面推动自然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大力推进绿地林地建设  全市新建绿地6000公顷(其中,公园绿地2500公顷以上),新增林地30万亩以上。推进实施沿江、沿海、沿路、沿河生态廊道建设,实施城市绿道体系,形成本市生态系统安全格局的基本骨架。推进实施立体绿化网络空间200万平方米,推动农田林网建设,农田林网化率达到6%以上,构建城乡立体绿网。推进各类公园绿地建设,重点实施3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扫盲工程。推进郊野公园及郊区休闲林地建设和改造开放,构建城市公园体系和郊野公园体系。依托城市郊野公园建设项目,建设大型生态斑块,并通过生态廊道建设,使斑块之间相互联通 结合“198”区域复垦工作,逐步推进小型生态斑块建设。  积极推进交通干道两侧生态建设,两侧50-100米内加强通道防护林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大型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及周边的防护林建设,有效控制区域生态环境风险。  2.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加大对全球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沿江沿海滩涂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提升城市的全球责任感。研究提出滩涂生态系统分区动态保护要求,确保滩涂生态系统自然发育充分和演替过程完整,使湿地保有量维持在37.7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35%。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提升管理水平,有效保护生物栖息地,修复、恢复受损湿地。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强化长江口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野生动物禁猎区、湿地公园、重要海岛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拓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空间。  3.深化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围绕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总目标,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契机,创新机制体制,深化崇明生态岛建设。创新生态文明制度,试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全面监控岛域生态环境质量,增强预警预报功能 继续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中小河道水环境治理,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重点关注农产品基地农田土壤质量,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继续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固废处置和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纳管 重点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测能力、监管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4.提升生态示范建设水平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要求,全面提升本市各级生态示范建设水平,引领生态文明建设新方向。积极推进闵行、崇明、青浦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生态区等创建工作。  根据村镇环境保护的难点和重点,结合美丽乡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等工作,推进村镇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村镇环境质量。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城市环境安全  (一)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为核心,全面提升辐射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健全完善市区两级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降低辐射环境风险。  继续完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环保机构体制改革,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和资源,调整优化市区两级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全市辐射监管整体能力。继续开展辐射建设项目审批简政放权,优化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辐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核安全文化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引入核技术利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核技术利用重点风险行业准入机制,合理调整辐照中心、移动探伤作业等重点风险企业的产业布局。合理配置社会公共源库,增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防风险能力,着力解决一批历史遗留辐射安全问题。强化公共基站等电磁辐射设施监督监管,完善电磁辐射宣教科普基地建设。  不断提升辐射监测能力。全面提升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能力,实现环境质量监测全介质和全方位覆盖,达到全国环保系统领先水平。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新增浦东、松江、闵行等9个郊区监测点,完善预警在线监测体系,增加青浦、浦东等4个预警监测点。完善水源地在线监测系统,推广重点敏感源的在线监测。构建上海电磁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强化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加强辐射应急和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车辆配置,建立第二支辐射应急队伍,提高辐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长三角地区应急协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二)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以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和确保安全为重点,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加强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危废管理要求,落实新建项目的危废处置去向。危废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新改扩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危废利用处置设施。持续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危险废物源头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污染控制。推进科研院校等实验室日常产生的化学废液收集和规范处置。探索将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纳入到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强化市、区两级监管的联动机制。  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对危险废物专业运输企业的年度专项评估考核,并建立名单动态调整制度。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危废收集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青浦、嘉定、金山等工业园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与贮存平台的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实验室废物源头分类收集及末端分流处置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以最严格的环境标准,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研究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应急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布局,调整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完成上海化工区、奉贤、金山、上海石化等区域集中危废处置项目建设,研究嘉定、宝山等地区集中危废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鼓励各区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废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加快推进医疗废物第四条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启动医疗废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全部安全无害化处置。启动嘉定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分期建设和合并改建方案研究。  提升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依托宝钢现有的炼钢及处理设施,开展废油漆桶综合利用及危废处理示范建设。建立废催化剂集中综合利用能力。鼓励企业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安全利用。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含重金属污泥处理技术与能力。研究建立废酸降级使用和综合利用交换平台建设,拓展废酸综合利用途径。鼓励大型工业基地开展危险废物焚烧与资源化集成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行业监管。建立危废处置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槛、运营标准,规范危废处置企业的服务行为,并加强监管。鼓励危险废物处理第三方服务。将危废焚烧设施的在线监测数据及设施运行纳入到日常环境监管范围。结合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危废处置企业经营情况的第三方环境审计工作。  (三)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强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推动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落实企业风险防控措施,保障城市环境安全。  完善城市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市区两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升整体应对能力和合作。继续完善重点工业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实现环境应急管理过程信息化。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环境应急分级响应,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和指挥协调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四)强化其他环境风险防控  1.噪声污染防治  修订完善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绘制中心城区噪声污染分布地图,加强噪声达标区管理。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新建、改扩建交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噪声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的铁路、轨道交通、主要道路沿线区域,加大噪声治理力度。  严格新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管,强化工业噪声污染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执法监管,强化夜间施工环保管理,完善执法手段,倡导文明施工。继续推进安静居住小区和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和复验巩固工作。强化社会生活噪声管控,研究制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规约,引导市民“广场舞”文明活动不扰民。继续实施绿色护考行动。  2.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  继续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统计调查和开展环境激素本底调查。做好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六溴环十二烷(HBCD)、汞、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限制和淘汰工作。强化钢铁行业烧结、炼钢、废弃物焚烧、再生金属等重点行业监管,推进POPs污染场地风险管理与修复。开展氢氯氟碳化物(HCFC)生产、使用、销售配额或备案管理,做好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等企业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加快涉有毒有害物质落后工艺、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与能力建设,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3.重金属污染防治  以铬、汞、镉、铅、砷等为重点,开展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调查,建立涉重企业全口径环境信息清单。优化涉重行业产业结构,逐步建立重金属总量控制制度,将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到2020年,重金属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水平明显提升,重金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15年的水平。  七、深化环保体制改革,完善环境治理体系  (一)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制定明确责任清单,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探索建立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分级责任机制,分解落实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各区污染减排指标任务,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环保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和履职约谈等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快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完善环境治理体制机制  按照“统一、权威、高效”的原则,推进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市-区-街镇三级环保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跨区域监测执法机制,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深化环评等环保审批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的总量控制和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深化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环境税费制度改革,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确保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3%左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机制,在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加大对重点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环境法规标准建设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研究,研究修订《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研究制定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推动辐射、危险废物等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以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制定出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排放、建筑扬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电镀废水排放等一批地方标准,修订《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继续完善VOCs排放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探索废水中重金属、微量有机物等新型污染物标准规范研究。持续提高在用车污染排放标准,内河船舶、非移动机械油品标准实施柴油车同等标准。  研究制定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场地调查、修复治理、验收、监测等技术规范,开展VOCs控制运行管理、畜禽固体粪和污水还田、关停企业突发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方面技术规范研究。加强与标准衔接的环境分析方法研究制定,完善特征因子在线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完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体系。  (四)实施最严格的环境执法  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和环境监督网格化建设,构建市、区、乡镇的三级环境监督网络,切实提升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等目标,加大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河道黑臭等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力度,专项执法与“双随机”执法检查并举,强化联合联动综合执法,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落实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诉讼等方式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的单位追究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五)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逐步构建市区之间、部门之间,资源互补、共建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以PM2.5、臭氧为重点的监测网络,完成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基本形成功能完备的复合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 构建以省界来水、水源地和区级断面为主的上海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体系,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设,实现水质、水文数据实时共享 整合完善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 建成覆盖全市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完善辐射应急及在线监测网络,提升辐射预警监测和应急能力 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污染源现场和周边环境监测能力 大幅提高污染源在线监测覆盖范围,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全面覆盖国家、市、区三级重点监管企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 逐步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加强卫星、航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跟踪监测 全面完成重点产业园区特征污染因子监控网建设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现场快速应急监测水平 填补现有标准的环境分析能力空白,优化水质分析能力,扩展化工特征因子环境监测能力,开发金属形态分析能力,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体系 制订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和质量管理方案,开发社会化服务监管考核信息平台。  (六)全面提升环境信息化水平  完善环保数据中心,构建“环保云”平台,建立污染源统一编码体系,加快推进智慧监测、智慧监管、智慧门户建设以及环保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提升环境管理与决策支撑能力。组织推进污染源一证式管理、长三角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水环境监测预警、环境应急、移动执法、辐射管理、固废管理等应用系统建设和完善,构建全市环保管理“一张图”,实现环境质量评价、污染源监管等信息的可视化。推进环保大数据建设和应用,通过环境质量、污染源、风险源、环保舆情等数据融合和外部关联分析,促进环境综合决策的科学化 通过监测、执法、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的综合分析,促进污染源监管的精准化 创新“互联网+环保政务”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一站式”网上办事平台,促进环境公共服务的便民化。  (七)加大科技创新支撑力度  以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破解环境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为重点,加大环保科技研发支持力度,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继续推进环境保护部复合型大气污染研究重点实验室和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加快长三角大气污染预警预报中心二期建设,建设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推动上海市环境标准科创中心建设。加强区域和流域环境科技协作。  (八)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共享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积极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发布公众环境友好行动指南,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完善一批环境宣传和科普教育基地。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和各类新媒体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推动全社会共抓环境保护。完善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责任报告发布范围,推进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试点。探索建立环保志愿者制度,积极推动环保志愿者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搭建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九)加强环境合作协作交流  积极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大治理、大保护,强化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协同与对接。深化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动机动车异地同管、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高污染天气协同应急等重点工作。建立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持续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配合完成长三角地区战略环评,完善区域环评会商机制。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作水平。继续深化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加强环境科技、人才多边或双边交流,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专栏6“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1.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程。主要包括建成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及相关配套工程,完成郊区供水集约化,推进太浦河清水走廊建设,完善多元联动原水布局等工程 全面关停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强化船舶污染监管等。  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工程。主要包括石洞口、竹园、白龙港、虹桥、泰和及郊区南翔、松东、朱家角、崇明城桥等30余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石洞口、竹园、白龙港、松江、嘉定、奉贤、浦东、金山、青浦、崇明等区污泥处理处置工程,闵行、杨浦、浦东、嘉定、松江、青浦和金山等区通沟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等工程。  3.城市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主要包括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系统建设,中心城区21座雨水泵站的旱流截污改造以及老旧小区雨污混接改造等工程 推进浦东临港、徐汇滨江等海绵城市试点。  4.河道湖泊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包括56条段以上黑臭河道综合整治,200公里重污染河道治理,259个国考断面和市考断面水质达标综合整治,1000公里中小河道生态治理,1.2万公里镇村级河道疏浚,淀山湖、汪洋湖及周边水系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  5.燃煤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主要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清洁化改造,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取消分散燃煤等工程。  6.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针对有机化工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等6个行业实施LDAR,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金山二工区、宝钢集团等重点企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等。  7.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南大、桃浦等地区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试点以及吴淞、高化、金山卫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等工程。  8.工业污染防治与转型升级工程。主要包括全市3000项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高桥、吴泾地区适时启动功能转型,杭州湾北岸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桃浦、南大、吴淞等地区产业转型,外环线以内、郊区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崇明生态岛(本岛)等六个重点区域内污染企业关停调整等重点工程。  9.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分批明确区域清单和整治计划,滚动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养殖总量控制在200万头标准猪(出栏)以内、规模化养殖场总数控制在300家以内,完成保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以及2720家不规范中小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调整等。  11.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及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规划保留地区村庄改造等工程。  1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工程。主要包括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二期和奉贤、松江、嘉定郊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区级中转站和环卫综合基地新建改造工程,老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二期工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项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示范、医疗废物第四条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等工程。  13.绿地林地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新建绿地6000公顷(其中,公园绿地2500公顷以上),新增林地30万亩以上。重点推进沿江、沿海、沿路、沿河生态廊道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扫盲工程,郊野公园及郊区休闲林地建设,隔离林带、防护林带等公益林和绿地建设工程。  14.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制定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制定一批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完成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土壤(地下水)环境、声环境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完成重点产业园区特征污染因子监控网建设,完善辐射预警在线监测体系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测系统 推进智慧监测、智慧监管、智慧门户三大应用平台建设等工程。
  • 三部委要求加快农用地土壤详查进度
    p  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入关键期。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联合举办详查工作推进与质量管理示范培训班,并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立足于完成既定详查目标任务并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其他战役提供基础支撑,认真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pp  据了解,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起步晚,监测体系尚不健全,污染状况底数不清的问题成为制约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瓶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就是要在已有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系统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查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奠定基础。/pp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共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55.3万个,超过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量10倍左右,并要求各省区市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调查任务,时间非常紧、任务非常重。广西农用地详查任务重,但工作组织有力,各环节工作进展在全国均名列前茅。这次培训班目的就是要在组织学习广西等地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督促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年底前如期规范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推动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夯实基础。/pp  据了解,大部分省份已打通农用地详查采样、制样、流转、保存、检测工作全流程。截至目前,全国共成立采样小组近2900个、制样基地100多个、流转中心近100个,筛选确定省级质控实验室32个、详查检测实验室275家。从总体评估情况看,全国农用地土壤采样、制样工作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但分析测试环节总体滞后,个别省区市工作进展缓慢。/pp  为了确保详查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三部门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完善攻坚措施安排,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统筹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pp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将加强督导检查,并按照“土十条”考核要求严格考核。能否如期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上报详查成果报告,将作为2018年度各省区市“土十条”考核的否决性指标 同时,这项任务将纳入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将严格扣分。/p
  •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p  为全面落实“土十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质量管理,确保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各地政府和环保机构积极配合筛选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按计划完成指定任务和工作。/pp  哪些属于重点企业?/pp  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pp  PS:没发现污染时,适用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乃企业日常监管要求,为预防污染。/pp  一旦发现污染,适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乃污染修复治理要求,为治理污染。/pp  需要怎么做(措施)?/pp  一是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二是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三是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四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五是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六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七是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八是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pp  政府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治土“责任状”,明确了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pp  实际问题有哪些呢,如何应对?/pp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企业用地调查技术复杂,实施难度大,任务艰巨,形势严峻。/pp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项投入,扎实稳步推进企业用地调查 二是要持续实施分省施策,聚焦突出短板,加强行政督导和技术帮扶 三是要持续做好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各支撑单位优势,切实承担责任 四是要提前谋划成果集成 五是要确保质量和进度并行,按技术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同时,保证工作质量。/pp  全国范围内,各地企业、与相关环保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在做此项调查时,进展如何呢,遇到哪些技术难题呢,关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重点行业企业手持终端与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园区土壤环境调查技术指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等实际方案,如何应对?/pp  Soiltec China 2019第四届中国国际土壤与地下水峰会将对为您带来相关问题解答,邀请相关专家做分享报告,相信您定能从二天会议中收获满满,现场与大咖面对面交流。/pp  备注:各省市重点企业可享受前50名参会名额,数量有限(可节省价值2600元的参会费),如有问题可与我们联系(www.soil-china.com),或关注公众号获取更过信息。您可以通过电话(17721476160)咨询免费参会名额和其他参与形式。/ppbr//p
  • 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left "   近日,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 土十条》)关于 2017 年底前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编制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pp  《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业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pp 《 办法》分为总则、污染防控、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内容。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 征求意见稿)/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 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 其中, 矿业用地不包括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指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 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是指基于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 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pp 第四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名单, 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pp  第五条[企业责任] 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 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pp  第六条[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 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污染防控/pp  第七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 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新、 改、 扩建项目选址用地应当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未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pp 第八条[企业用地环境准入]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九条[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 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 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条[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 类型、规格、 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 改、 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pp 第十一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定期对重点区域、 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 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 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 地下管线, 以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pp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三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 应当排查污染源, 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 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pp  第十四条[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 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 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 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 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方案。/pp  第十六条[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 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办法施行之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水平的, 应当治理修复至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的环境水平, 或者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住宅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要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三章 监督管理/pp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pp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p  ( 二) 查阅、 复制相关文件、 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 三)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pp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重点企业未按本规定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 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附 则/pp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pp  有毒有害物质, 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指对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涉及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 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 建设、 运行管理等不完善, 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渗漏、 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pp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疑似泄漏, 或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pp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p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
    2月17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中指出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  其中,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pdf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指标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3.环境监测规范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环境标准样品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5.管理规范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加强科研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 项,增长幅度在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1312 项。现行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37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6.33%,减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强度下降了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502件、标准征求意见稿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300 余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8 大类标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30 项左右重点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40 项(类)行业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85%以上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成,共约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针对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新兴技术,制订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制修订建材生产、再生材料添加、电子废物拆解和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不同资源再生途径及其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准入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构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资源再生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铁路噪声排放标准为基础,兼顾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航道等交通设施,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制对象和方法,健全涵盖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4 类噪声源的高噪声活动或场所噪声排放标准。强化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当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产品噪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订工程机械、建筑服务设备、能源动力设备等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加强环境噪声源头控制。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促进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的下降,推动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结合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特点和水平,推动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的自主研究制定提供支撑。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铀矿冶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满足核与电磁辐射监管工作需要。  3.环境监测规范  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以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为重点,不断加大采用先进技术方法的力度,提高方法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需求紧迫性,分步有序地完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障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验证工作。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优先满足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工作需要,加快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围绕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加大自动监测方法制订力度,完善相关要求。针对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需要,全面修订技术较为陈旧的现行方法标准,加大采用成熟、可靠、高效的新检测技术的力度,力争尽早形成适度超前于现行污染监控体系需要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方法标准“储备库”。加强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和生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和保存方法标准的制订。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电磁  场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为满足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现场快速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开展新型在线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高通量、定性、定量和半定量的生物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增加和完善地面和遥感监测指标,建立生态监测方法与技术体系。  (2)环境标准样品  针对“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水质、环境空气、土壤、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环境基体标准样品、有机物标准样品、温室效应气体等标准样品的研制,做好环境标准样品储备。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制修订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污染场地、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辐射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需求,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多项配套规范。为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生态环境  监测技术指南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等技术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污染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制订沙尘暴和城市降雨径流污染等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建立水、气、声等移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和评价规范。强化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修订,研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评价技术规范。适应环境管理需求,制订环境污染争议调查、仲裁监测技术规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求,探索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加强环境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名词、术语和符号标准。探索开展模式、方法类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制修订国家与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国家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等为重点,加强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文件的编制工作。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为规范环境标准样品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管理规范类标准  紧密结合环境管理需求,根据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特点,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开展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应急与风险防范等各类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结合标准实施评估,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清理。  继续推进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制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研究制订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  为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等管理规范类标准,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  初步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完善化学品危害鉴别和分类,加强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标准体系。按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求,研究建立化学品管理分类分级技术导则。完善合格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从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化学品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的角度,加强重点行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规范建设。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订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  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簇,根据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的需求,研究制定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经济价值评价与等级划分,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导则与规范。制修订支撑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标准与规范。  研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标准簇,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识别方法、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事故应急规范等,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探索制订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建设和管理规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指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等。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技术指导。加快重点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不断加强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制订工作,推动可持续消费。以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化。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为持续提升环境保护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在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要遵循“四结合”原则,即与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工作相结合、与长标龄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与完善实施标准政策措施相结合。“十二五”期间选取30 项左右重大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实施评估,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电镀、制浆造纸、机动车、生活垃圾填埋场、汽柴油输送和存储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同时带动相关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的评估。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将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部有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共同参与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立项的重要依据,作为改进标准制修订方式、方法的重要参考。鼓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评估,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变化、环境管理要求变化、相关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进步、环境监管实施能力等因素,重点评估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形成的评估报告中明确制约达标的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关键因素,提出解决对策,形成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体系调整建议,提出完善环境管理的工作建议。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扩大环境保护标准社会影响,推动标准实施。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带动相关人员全面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风气。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建立统一有序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机制。宣传分为日常宣传和强化宣传。多渠道广泛开展标准日常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期刊、报纸、热线、培训等渠道平台,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网络体系。探索与环境日、地球日宣教活动相结合,开展专题宣传。  对于重要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强化宣传,搜集汇总舆情动态,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宣传和发布后集中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准确理解环境保护标准。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涉及民生的重要标准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坚持标准的公益性质,继续做好环境保护标准出版工作,并发送至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环境问题、不同管理环节的需求,出版相应适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汇编。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的出版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建立常态化环境保护标准培训机制。培训分为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标准专题培训和各环境管理业务部门、各地、各行业自行组织的标准培训等多种类型,以环境保护标准总体系和主要子体系、“十一五”以来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配套标准规范为主要培训内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标准宣贯网络,使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和全社会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水平显著提高。  全国层面统一组织的环境保护标准专题培训每年2-4 次,“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重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约10 项标准及约100 项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培训。面向地方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部相关派出机构与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中央直属企业等单位,共培训3000 人次以上。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培训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主办,并指定具体部门管理,既包括针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也包括针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共约培训15000 人次。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和体系构建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方法完善、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等基础性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理论体系。将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完善作为一项常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为满足新时期标准工作需求,加强环境保护标准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工作。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以国内外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研究为基础,重点开展和深化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评估方法、环境质量标准达标规划制定方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机制、区域、流域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方法、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制定方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累积性污染物控制方法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参考国内外优先控制污染物评估筛选方法和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特征,开展我国水、空气、土壤等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着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筛选方法,初步形成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并逐步建立名录更新机制。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开展各种环境介质的环境质量标准、各种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重点进行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土壤与污染场地、固体废物、声与振动、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化学品管理、环境信息及物联网、遥感环保应用等标准体系设计。妥善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与配套标准的关系。研究开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措施。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国家级标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数量充足、专业齐备、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按照建立最广泛环境保护“统一战线”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全国环境保护科研院所、高校、中科院、行业协会、行业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注重发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在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水、空气(含移动源)、土壤、声与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品、生态、环境健康、环境监测等各领域环境保护标准专家库,形成相对稳定的专家支持群体500 人以上。各地应同步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和专家队伍建设,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评估工作。  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机制,成立由行政部门、科研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标准审查技术委员会,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的技术把关 对于重大环境保护标准,探索组建联合编制组,充分吸纳相关领域一流专家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将科学研究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标准决策的前置条件。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针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逐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数据库。建立一套全面、高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信息管理系统,继续加强标准专业网站建设和标准热线维护工作。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作为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重要实践内容,将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标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划或工作计划,把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培训、评估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在环保科研院所中积极培养标准制修订人才和培训师,督促各级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  (二)增加资金投入  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具体包括: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开展约30 项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的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共约0.10 亿元。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的媒体与公众宣传、培训、文本及有关汇编出版、培训教材编制与出版等工作,共约0.09 亿元。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及基础性工作、能力建设(全国监测方法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标准动态信息管理、标准专业网站、热线建设与维护、环保标准与基准基础数据库建设等)、环保标准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共约0.50 亿元。  (三)完善管理制度  以“立项-制修订-发布-宣传培训-跟踪评估”为周期,逐步建立环境保护标准五年滚动更新机制,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坚持“有保有压、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把立项关,建立并严格执行标准项目建议征集和制修订承担单位筛选公开制度。针对急需标准,建立立项调整机制,加快标准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工作“绿色通道”。针对部分标准类别,健全灵活的修改单制度。加强在订标准项目技术管理,建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和进展通报制度,保障项目按时完成。  (四)加强科研支撑  将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技术与方法、重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提供基础支撑的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研项目,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及其他专项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求的相关科研项目,为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制修订提供扎实的基础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在2015 年年底,对规划实施及有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对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不定期进行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将经费预算执行率作为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绩效评估考核结果,适用相应的奖惩措施。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与主要发达国家、重要发展中国家、主要国际组织开展广泛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环境污染防治发展历程、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设置、标准制定方法、实施机制与评估方法等,及时掌握各行业先进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跟踪并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世界贸易组织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pp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pp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pp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p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pp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pp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p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pp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pp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pp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pp  第二章 污染防控/pp  第七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p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pp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pp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pp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pp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pp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pp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pp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pp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pp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pp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pp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p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三章 监督管理/pp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pp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p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pp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pp  第四章 附 则/pp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指露天采矿区用地、排土场等与矿业开采作业直接相关的用地。/pp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pp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p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pp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pp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pp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pp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指对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pp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pp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疑似泄漏,或者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者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p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p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2024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驻各地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7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78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我局自2023年11月1日起组织对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现就开展2023-2024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孙鹏联系电话:65214460邮箱:trc@hbj.suzhou.gov.cn监督检查单位联系人:陆爽君联系电话:19905125736邮箱:19905125736@163.com2023年11月1日附件下载: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doc 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基础信息表.docx 附件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意见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docx 附件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附件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附件6土壤调查与质控-土地使用权人与调查从业单位用户版.pdf 附件7苏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docx
  • 工矿用地土壤监测将常规化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p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近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pp  《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pp  对于污染防控,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strong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strong,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pp  除此之外,与污水、污染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相类似,土壤污染情况后期也将定期监测和公布。《办法》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strong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strong,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pp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pp  strong附件:/strong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510/463477.shtml" target="_blank" title=""《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a/ppbr//p
  • 深圳大学食堂被指用地沟油 何时有过硬检测标准?
    “深圳大学食堂被指检出地沟油”事件余波未平,深圳建和油品检测有限公司日前被指无国家认定的食品检测资质。深圳市食药监局1月4日称,目前还在调查中,建和油品检测公司方面则表示不回应。  民以食为天,而食品是否安全卫生,就更是天字第一号大事。地沟油这种东西,听起来就很恶心。如果一家餐馆被曝使用地沟油,那么对它的生意来说可谓致命打击 而一所大学的食堂被曝检出地沟油,那对众多师生的健康威胁是难以想象的。所以这样的检测和曝光,一定要慎之又慎。  怎么做才叫慎之又慎?一是检测机构必须合法权威,检测手段必须科学规范,检测过程和数据必须公开公示。二是报道必须遵循基本的新闻规律,信源要多元并相互印证,同时要有质疑精神和实证精神,尽量呈现各方观点和诉求。  前段时间有媒体披露了一个网传的检测结果,涉及深圳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深研院、深职院、哈工大研究生院、清华研究生院及北大研究生院等院校的20个食堂,深大8个食堂及香港理工大学深研院1个食堂结果均为“检出地沟油”。但是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称,经过反复查询,没有看到建和油品检测公司具有国家认定的食品检测资质。  而建和油品检测公司方面并未表明使用了何种方式检测,只是声称签了“保密协议”,不方便透露,也未回应是否具有资质这一问题。然而有人却节外生枝,提出了这样两个“王顾左右而言他”的问题:建和油品检测公司是否具有国家认定的食品检测资质,和其所进行的研究是否有必然关联?没有国家认定的食品检测资质能否进行油品检测的相关研究?  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且不说建和油品检测公司有没有国家认定的食品检测资质,它都有权进行相关的研究 但是研究归研究,对外发布(或者说泄露)所谓检测结果,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有关地沟油方面的研究,当然不能闭门造车,肯定要采样检测分析试验 只不过那些分析试验的结果,并不能写入实际检测报告中,作为权威信息加以披露。  这其实是常识。但为什么常识总不被人遵循和尊重?具体到“深圳大学食堂被指检出地沟油”事件,要弄清楚此事的来龙去脉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其中也许存在着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抑或难言之隐,当事各方欲说还休。像现在这样,深大、建和公司、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等等方面,犹抱琵琶,各执一词,公众却在“雾霾”中不知所踪,是不行的。  地沟油的检测其实难度很大。原卫生部早在2011年9月就开始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但效果并不太好。2012年5月,卫生部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权威专家和相关机构在内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通过盲样测试等方式对征集到的方法进行了科学论证。但尽管这样,此前此后仍然出现过多起地沟油“洗白”逃过检测的例子。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殚精竭虑攻克难关,尽快拿出科学权威的有效检测办法。如果办法都不灵,标准都不一,你又如何认定哪些机构具有地沟油检测资质,哪些没有呢?而目前那些被授予了资质的机构,其检测结果又未必有多大的权威性。
  • 科学仪器企业注意!2022年版标准地图发布!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
    今年8月29日是第19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2022年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周主场活动今天在京举行,今年活动周的主题为“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国家版图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疆域,是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活动现场发布了2022年版标准地图和参考地图,共计646幅。其中,标准地图20幅,包括中文版中国地图6幅、英文版中国地图14幅,参考地图626幅。参考地图是根据地图内容的系统性、实用性、现势性等特点,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列入标准地图服务系统中。用户可通过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和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的标准地图服务系统免费浏览、下载标准地图,在线自助制作个性化地图。截至目前,自然资源部标准地图服务系统可提供359幅标准地图、4套自助制图底图,803幅参考地图。各省级地区均已开通标准地图服务,共提供9860幅标准地图,全国共提供标准地图、参考地图11022幅。活动现场还举行了全国版图知识竞赛启动仪式。全国版图知识竞赛从2012年开始已经成功举办四届。竞赛将通过内容丰富、参与性强的答题,普及地图、地理及自然资源知识,激发青少年对祖国的热爱。近年来,自然资源部持续组织国家版图意识“三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媒体)活动,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近万次,全民国家版图意识显著提升。
  • “十三五”环保规划意见稿印发 250项标准项目将启
    12月14日,环保部对外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系统地制定出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施工图,同时提出,我国“十三五”期间将启动约250项环保标准项目、推动约30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十三五”环保规划意见稿印发 250项标准项目将启  环保部12月14日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规划意见。  意见稿指出,“十二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保标准493项,在现行环保标准中,环境质量标准15项,污染物排放标准161项,环境监测规范(包括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1001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21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99项。  同时,我国环保标准工作中存在部分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滞后、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协同配套有待加强、标准制修订的科学基础需夯实强化、标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着力提升等问题。  意见稿提出,我国“十三五”期间将启动约250项环保标准项目、推动约30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并计划开展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人次以上。  土壤污染方面,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十条》要求,2017 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水污染物排放方面,要求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围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优先配套相关排放标准。以提高标准制修订的质量与效率、加强标准间协调、便于标准实施为原则,整合农药、食品加工、酒类、无机颜料、无机磷化工、电子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积极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64 项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形成由约90 项标准构成、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大气污染方面,要求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面源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大气环境管理重点领域,优先配套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提高标准制修订的质量与效率、加强标准间协调、便于标准实施为原则,整合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化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标准体系。配套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 “十二五”末期47 项大气固定源和26 项移动源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形成由约70 项大气固定源和40 项移动源标准构成的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固体废物方面,要求根据《土十条》中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控制要求。制修订皮革废料、煤化工废渣等固废污染控制标准,促进行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焚烧等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修订医疗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理处置污染控制,针对环境风险控制重点环节,完善污染控制要求。制订生物有机质堆肥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 贵州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建48个点位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网络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围绕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监管等布局了一系列任务,其中包括: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附1:为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检测,仪器信息网3i讲堂拟于5月9日-10日举办“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点击即可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oil230509/附2:规划全文如下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工作进展“十三五”时期,贵州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1.土壤污染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推进和调度考核机制基本形成。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1039.35万亩(其中安全利用类任务834.75万亩,严格管控类任务204.6万亩),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超额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净土保卫战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222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典型地块布点采样监测,确定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优先管控名录。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204个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块开展调查,将75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保130万平方米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理,按年度公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截至2020年底,已将201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措施;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将29个污染源纳入排查整治。建立贵州省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铜仁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投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2.21亿元,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项目188个,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治理率达到87.8%,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序推进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省2051座加油站共7036个地下油罐完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建设。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评价,基本掌握12.3万平方公里1:25万比例尺区域地下水质量。完成1926眼废弃井封井回填。地下水监测点位不断优化,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409个。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初步进展农村环境整治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底,累计完成3027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各地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175套,日污水处理能力约20.73万吨,建成配套污水收集管网8961.91公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行政村4202个,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0.2%,圆满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94.4%以上,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养殖业、种植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6.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9.57%;化肥、农药持续减量增效。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区域存在地质高背景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六盘水市、毕节市等部分区域因地质高背景导致农用地镉“超标”严重,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定面积过大。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地部分地块因存在地质高背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开发利用要求,制约了土地的开发利用。2.地下水污染底数不清、治理难度大我省喀斯特地貌特征显著,地下水埋藏较深,地下水污染较隐蔽,化工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尚不明确。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局部区域因历史上煤矿、硫磺矿、锑矿、锰矿等开采导致地下水污染,形成矿井涌水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影响,目前尚未探索出适宜岩溶山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路径和方法。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镉行业企业需进一步筛选和完善;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消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4.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环境整治存在明显短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低,约90%的行政村还需接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差,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长效机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显;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机制尚不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不规范,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区地膜残留量大等问题突出。5.土壤、地下水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体系基础比较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部分地方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认识不一、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尚不清晰,区域土壤地质背景调查工作尚未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砷等元素地质高背景边界不清晰。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为总路径,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总抓手,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强化监督、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努力建设贵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重点园区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表1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类  型指标名称2020年(现状值)2025年指标属性土壤生态环境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左右约束性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1—有效保障约束性地下水 生态环境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26%8.1%左右预期性“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预期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减少预期性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减少预期性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3027新增2000个预期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310.2%25%预期性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Ⅴ类的点位所占比例(2020年考核点位33个,十四五考核点位为37个,因考核点位数增加,2025年目标较2020年对应提高了2.1%)。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治理管控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毕节市赫章县,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以市(州)为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明确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建立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台账,有序开展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18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探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为耕地土壤污染精准科学防控和安全利用提供基础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已查明用地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督促落实必要的污染源隔断、污染区域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铅、镉、汞污染,推动毕节市赫章县、铜仁市万山区、黔东南州台江县等地重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行业企业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提标升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在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市、区、特区)或市(州)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在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选择一批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区分类探索实施安全利用技术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探索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到2025年,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面积不少于19万亩。沿用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及技术组成员,加强对各市(州)农用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的工作指导。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及重金属历史遗留废渣堆存点、治理点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推动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土壤平行样采测制度,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涉及土壤监测环节质量监管。到2025年,全省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市(州)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积极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到2025年,完成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1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源头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全省九个市州及贵安新区铅锌矿、汞矿、锑矿、钼镍矿、锰矿、煤矿、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对区域位置敏感、环境风险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进行风险管控或整治。(二)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对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18个县(市、区)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查明污染成因。(三)污染源治理。以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为重点,围绕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含汞试剂生产及汞冶炼、电镀等行业企业实施一批在产企业绿色生产和提标改造工程,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四)农用地安全利用。选择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一批受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示范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示范面积不少于19万亩。(五)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在铜仁市等地开展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实施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工程。(六)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砷等重金属元素为重点,开展贵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试点。(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查明贵阳市扁井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大桥村、汇川区高桥街道玻璃厂3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污染来源,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率先在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等市(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推进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以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地表—地下污染协同防治为抓手,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打造西南岩溶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3年底,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等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金矿堆浸地下水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采选矿区矿井涌水排查,探索煤矿酸性废水、矿井涌水治理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2 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程。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矿采选区矿井涌水摸排调查。(二)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完成遵义市习水县等14个县(市、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重点区划分,评估地下水环境状况、环境及健康风险,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体系,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措施。(三)地下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鱼洞河、坝辉河等一批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锑矿采选区矿井涌水等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三)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聚焦赤水河、乌江流域重点区域,明确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路径和措施。在主要粮油作物上实施精准施肥,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减量方案,制定水稻、玉米、油菜等氮肥推荐定额用量,依法落实化肥使用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氮、磷、钾配比,逐步实现在粮食主产区及果菜茶等经济作物优势区全覆盖。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2025年,全省化肥农药施用量稳中有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2.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统筹考虑、一体推进、源头预防”原则,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022年率先组织开阳、播州、习水、七星关、威宁、思南和松桃7个畜牧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贵阳市为试点,逐步推进市(州)和其他县(市、区、特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创新粪肥还田组织方式,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等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推进15个国家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示范县建设,重点支持养殖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地还田,实现示范县域内“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增殖渔业、稻渔综合种养等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深入实施生态健康养殖、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水产种业提升“四大行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以乌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黔南州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适宜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全省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纳入国家监管、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进一步核实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到2025年,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向社会公开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积极稳妥推进治理。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体整治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流域,重点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加强与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示范试点建设等相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高的村庄,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非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管控。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优先选择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微)动力生态处理技术。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到2025年,全省新增完成2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其中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左右;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的地区,目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6.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推进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资源再回收利用网络的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施20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织金县阿弓镇狗场村、平坝区羊昌乡稻香村、清镇市卫城镇南门村、花溪区石板镇盖冗村、花溪区高坡乡新安村、惠水县摆金镇关山村等56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实施15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进一步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四)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程。开展贵定县农业面源调查、监测及负荷评估,为贵州山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提供示范。(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1.完善法规标准推进《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执法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推进铅、汞、镉、砷污染土壤安全利用、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积极探索适宜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围绕鱼洞河废弃煤矿酸性水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松桃“两井四库”锰矿渣场渗漏废水等地下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探查、酸性水生成速率控制、生物处理工艺和污染协同防治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喀斯特地区农村分散式污水无动力处理关键技术研发。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市(州)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县(市、区、特区)将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作用,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推动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贵州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强化宣传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四)强化效果评估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 中央1号文件发布!农用地重金属污染被“敲重点”!
    21世纪以来,第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13日发布。全文共九个部分,包括: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其中,与科学仪器、环境监测相关的内容摘抄如下:(十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观测试验基地建设。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改造。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相关补助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针对于此,仪器信息网将有针对土壤检测的网络研讨会呈现,5月9日-“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7月27日-农田土壤质量及污染检测网络研讨会。届时将有来自领域内权威专家进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解读;并有先进仪器厂商代表分享最新解决方案。诚邀2000名专业听众免费参会。会议投稿、赞助咨询:刘老师 13717560883 (微信同号)1号文件,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3-02/13/content_5741370.htm
  • 北京市发布“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强调提升土壤监测能力
    5月1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系统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行动纲领。《规划》强调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北京市土壤立法,完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标准,完善“1+3”监测体系,打好“遥感监测+网格巡查+现场检查”执法组合拳,深化宣传教育,提升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能力水平。其中提到提升土壤监测能力,重点内容如下:1.完善综合监测网络增加医院、学校、养老区等区域周边土壤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监测网络。加强对历史和现状监测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和应用。探索开展土壤中新型污染物监测。开展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研究等。2.丰富专项监测网络加快发展各具特色、结构合理的专项土壤监测网络。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有序增加监测点位,力争做到食用农产品产地全覆盖;建设园林绿化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重点在园地和林下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林地、水源涵养林地布设监测点位;地球化学元素监测网络继续开展长期监测。3.动态共享部门数据以满足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需求导向,数据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及时响应、更新共享数据。例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共享农药、化肥的使用数据,以及农用地、园林绿化用地相关环境监测数据。4.信息化集成应用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整合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空间国土规划、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及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调查和筛查等信息,升级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优化模块设置,探索基于可视化工具实现土壤环境管理直观展示功能,支撑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等工作的智能化管理,支持土壤环境状况综合评价。
  • 总投资680亿元,福建省披露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详细规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国各省市都发布了“十四五”规划。其中,福建省在印发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第二篇 坚持创新驱动 塑造发展新优势”的“第三节 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中明确提出,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加快省创新研究院、省创新实验室建设,培育产业发展先导中心。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创建一批具备领先实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争创 3~5 家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创建福建物质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积极引进“大院名校”等重大科研机构,谋划建设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支持优势企业设立创新飞地,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国内外创新人才密集区设立高能级科创平台。具体来讲,建设省创新研究院和省创新实验室。在光电材料化学与物理、柔性电子、智慧车载玻璃等领域推动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快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实验室发展壮大。加快推进“电化学储能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争创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稀土、空天动力、传染病防控、光芯片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预备队。针对于此,福建省编制了《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福建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规划基期为 2020 年,规划期为 2021—2025 年。《规划》在“第五章 健全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第一节 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中提出,高水平建设省创新实验室、高标准建设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和高质量引进和建设重大研发机构。基于此,福建省推出了总投资680亿元的“十四五”高水平创新平台规划表,其中包括了123亿元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124.85亿元的创新平台提升工程,113亿元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和319.07亿元的特色创新园区建设。详情如下, “十四五”期间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规划表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总投入(亿元)计划完成时间所在地区1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闽都创新实验室)福州市政府、中国科学院海西创新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福州大学布局战略性先进光电材料、新型照明与显示、高速通讯与感知等三大研究方向,建成光电材料结构设计与创制、固态光源全链条、激光先进制造、芯片设计与制造、新型显示、显示材料基因组工程、新一代光通讯用关键材料与器件等7个高水平研发支撑平台,打造国际一流实验室。272023年福州市2能源材料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嘉庚创新实验室)厦门市政府、厦门大学建成7万平方米能源材料大楼及配套实验条件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无噪音实验室、原位电子显微平台、谱学及纳米成像平台、微纳加工平台、智能计算平台和超级干燥室六大功能子平台;围绕实施“卡脖子”技术和产业化项目,开展研发设施建设、高端人才聚集、技术研发与转化等。202023年厦门市3化学工程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清源创新实验室)泉州市政府、福州大学、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围绕催化科学与技术、合成材料、精细化学品、环保与安全技术、过程与产品工程等五个重点方向,开展科学基础研究、创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应用研究,建设人才汇集与培养、技术创新与转化、产业培育与示范三位一体紧密联动的新型研发机构。322023年泉州市4能源器件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宁德时代创新实验室)宁德市政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能源的存储与转化为基础核心,布局新储能材料化学体系、新储能系统设计与工程、新储能系统应用场景三大主攻方向,构建从前沿技术研究到产业应用技术研究的全链条创新布局和相互支撑的创新体系,助力实现新能源产业从跟跑到领跑。142023年宁德市5生物制品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翔安创新实验室)(筹建)厦门市政府、厦门大学围绕生物医药技术的创新、转化和产业化,持续进行生物制品技术相关的底层技术、应用技术、转化技术攻关,研发疫苗、检测试剂、仪器、治疗药物等创新产品,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创新型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和政府决策咨询,建成国内领先的、国际有影响力的生物制品技术创新和转化的独立法人性质的综合型平台。302025年厦门市6柔性电子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海峡创新实验室)(筹建)福州市政府、福建师范大学围绕有机电子、塑料电子、生物电子、印刷电子和能源电子五个研究方向,主要开展基于高性能材料的设计与制备、柔性器件加工工艺技术、器件稳定性以及柔性多功能器件集成化的应用基础研究,致力于解决柔性电子技术和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重大基础科学问题,打造世界领先的柔性电子产业技术孵化基地。352025年福州市7海洋领域省创新实验室(策划)厦门市政府、厦门大学拟重点布局海洋科学前沿基础研究(未来海洋)、海洋智能探测技术与集成应用(智慧海洋)、海洋资源高效开发与利用(蓝色海洋)、海洋可持续发展新理论与技术(永续海洋)四大领域,从海洋科技源头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三个方面探索新经验、试点新模式,全面提升海洋科技创新能力。-2025年厦门市8大数据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策划)福州大学面向数字中国建设战略需求,聚焦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基础性、先导性核心技术,依托福建科学城,整合福州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等创新团队和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布局多源数据感知、数据融合计算、数据智能应用、数字中国发展战略四个研发方向。-2025年福州市“十四五”期间创新平台提升工程规划表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总投入(亿元)计划完成时间所在地区1省级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聚焦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生物经济,持续推进已有235家省重点实验室创新提升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新增50家以上省重点实验室。52025年各有关地市2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内三甲医院重点打造疾病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十四五”期间新增40家以上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82025年各有关地市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持续推进福建省智慧车载玻璃等83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再策划建设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102025年各有关地市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推动企业进一步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十四五”期间新增100家以上省企业技术中心。52025年各有关地市5科技小院各县(市、区)科协依托有实力的农业企业或农村组织,联合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涉农学会等单位,建于乡村并组织科技人员、高校研究生长期入驻,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科学普及和人才培训。至2025年拟建设50家科技小院。12025年各有关地市6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持续推动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1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提升,“十四五”期间争取创建功能晶体材料、结构化学(物构所)和智慧车载玻璃(福耀)等国家重点实验室。2.62025年各有关地市7创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注重发挥化肥催化剂等5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和全光谱光学镜头等31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产业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电化学储能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在稀土、传染病防控、光芯片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预备队,争创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82025年各有关地市8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行业龙头企业推进一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2.52025年各有关地市9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发挥国家环境光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7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功能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整合组建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推动创建化工中间体(福大)、应急防控药物(厦大)、白羽肉鸡(圣农)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82.752025年各有关地市“十四五”期间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划表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总投入(亿元)计划完成时间所在地区1福州大学先进技术创新研究院福州大学围绕以新体制光电探测与成像为核心的新一代智能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集成、测试,开展前沿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技术攻关;建立新型光电成像装备、特种光学元器件、专用计算电路和芯片的研发、测试和生产的基地。32025年闽侯县2清华—福州数据技术研究院福州数据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市政府与清华大学共建)依托清华大学技术、人才优势,以数字医疗、数字城市、工业智能为主要战略发展方向,持续加大对“数字福州”重大需求及产业化落地支持力度,孵化培育引进一批清华特色的数字经济创新龙头企业。62023年长乐区3中国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马尾区政府建设芯片测试实验室、基带测试、射频测试、能耗测试、协议一致性测试和电磁兼容测试等空间,以及技术研发、跨国视频培训等业务模块,开展测试认证、标准制定与推行、一站式技术服务、培训与孵化等服务,加速物联网产业发展,构建物联网产业生态。5.92022年马尾区4福建省鲲鹏产业生态中心长乐区政府围绕“芯片+基础软件”的底座发展应用软件生态,实现区域和聚焦行业生态打通,发展鲲鹏软件生态、培养鲲鹏人才、做大鲲鹏计算产业空间,打造信息服务业和软件产业特色生态体系。32022年长乐区5京东元洪食品数字经济产业中心福清市政府打造1个全球(元洪)食品产业云计算大数据体系,建设1个全球(元洪)食品展示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完善N个食品产业数字经济服务体系,打造“交割在全球,交易在元洪”的模式。5.52023年福清市6百度云(福州)AI实验室仓山区政府聚焦人工智能前沿算法等核心技术和计算机视觉、语义分析、人机交互等前沿技术开展研究,强化应用示范,积极开发智能手表、智能音响、智能台灯、智能门铃等消费电子产品,推进跨区域示范性开发与应用服务深入合作,推动人工智能与福州产业融合,培育人工智能市场。102022年仓山区7天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福州联合学院福州新区长乐功能区管委会聚焦柔性电子和新兴光电子、先进制造、能源材料和催化等研究领域,建设国际研究中心,培养顶尖科研人才,产出世界级科研成果;围绕先进材料研究,整合基础科研和工程技术创新,根植福州产业,拓展战略和创新性科研合作,创新打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18.32023年长乐区8国家新能源技术创新中心厦门分中心厦门市科技局、火炬管委会、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有限公司建设行业领先的电驱动领域的国际联合研发检测中心、技术转化中心、技术转化基金,开展包括国内外技术专家与创新团队引进、产业资源对接、创新项目引进及创新拉力赛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92025年厦门火炬高新区9厦门卫星应用研究院厦门市科技局、火炬管委会、集美区政府、中科院西安光机所依托中科院西光所航天和光学技术优势、产业化和产业链优势,重点开展遥感卫星定制化方案设计、卫星及多元化大数据应用研究,并围绕相关地域及城市服务需求,发射定制化的城市卫星并形成组网能力。2.72025年集美区、厦门火炬高新区10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厦门联合呼吸健康研究院厦门市科技局、翔安区政府、广州呼研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开展呼吸健康、微生态健康、数字健康方向,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关键共性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药研发与产业化孵化,建立集前沿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于一体的新型研究机构。22024年翔安区11厦门南兴工业物联网研究院厦门市科技局、火炬管委会、集美区政府、南兴股份在软件园三期成立项目公司,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资本运作和产业化结合的创新方式,形成跨设备、跨系统、跨地区的互联互通,推动“泛家居”制造体系智能化。12023年集美区、厦门火炬高新区12中科院计算所厦门数据智能研究院中科院计算所、厦门数据智能研究院以创建科研型创新研发机构为目标,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前沿技术与应用技术研发,培养高水平研发人才,引进一批中科院计算所孵化、合作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优质企业,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平台与大数据技术引擎,服务厦门数据智能产业与人才发展。12024年厦门火炬高新区13新松机器人厦门研究院厦门新松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围绕IC装备、新能源、鞋服卫浴等福建特色产业,研发适用性的机器人、自动化装备及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并进行产业化应用。32024年同安区14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厦门海洋发展局建设海洋特色食品、功能食品、酶制剂等中试基地,构建高层次海洋产业创新服务体系,打造“孵化基地+平台共享+产业金融+专业展会”的产业创新服务体系。2.52025年思明区15漳州市钢铁产业技术研究院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0000平方米的办公和科研场所,引进“武汉科技大学—福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中冶检测认证(福建)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开展耐腐蚀钢筋和耐腐蚀卷板、耐火材料和纳米碳材料等技术研发。12025年芗城区16先进高分子材料创新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泉港石化研究院、泉港区科技局重点开展高分子材料关键技术研发,通过配臵研发设备、集聚省内外研发力量加盟,建立协同创新互联网络、组建100名高级人才协同创新团队、推介项目成果100项、服务100家企业。22025年泉港区17泉州市云箭测控与感知技术创新研究院泉州市云箭技术创新研究院开展低成本MEMS导航系统、电控系统、航姿系统、智能感知系统研发,打造成为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现代技术研发创新平台、高端人才集聚平台,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低成本姿态测量感知系统研发与生产基地。32025年洛江区18泉州光子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泉州师范学院围绕服务区域光子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高端光子技术产学研平台,培育三个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研究团队,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力争获批国家级研究平台。52025年丰泽区19泉州湖南大学工业设计与机器智能创新研究院泉州湖南大学工业设计与机器智能创新研究院面向泉州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生态环保、数字文化等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开展工业设计与机器智能相关科研服务工作。0.92025年泉州开发区20中国科学院大学福建学院智能制造学院晋江市人民政府以培养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端研发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为目标,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区域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立足福建、面向全国的国家级智能制造创新型人才培育高地。202025年晋江市21福州大学—晋江微电子研究院福州大学面向国家产业布局和创新发展需求,结合集成电路产业,政、校、企联合,共建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家级微电子和存储器先导技术研发中心与公共研发平台。12024年晋江市22正道量子通讯技术实验室福建正道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建设量子密钥分发设备、信息安全应用、量子器件基础研究、量子雷达技术攻关等四大研发平台,建成国内一流的量子保密通信及应用实验室。0.52022年丰泽区23国家氟新材料协同创新中心三明学院/海斯福立足氟化工资源优势,建设含氟精细化学品中试基地和含氟聚合物中试中心,培养一批氟化工行业高层技术人员,围绕含氟芯片刻蚀气、含氟医药农药中间体、含氟特气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带动新增产值20亿元以上。22025年三元区24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一中心两平台”福建永安市永清石墨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集研发与检测、生产加工、生活配套为一体的石墨烯产业孵化中心,重点依托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建设永清石墨烯研究院、依托厦门大学建设石墨烯应用工程实验室,引进一批石墨烯产业链中试项目落地。32024年永安市25兰州大学东南研究院兰州大学、莆田市政府校地共建重点开展硼中子俘获肿瘤治疗等核学、医学领域的技术和设备研发,共建肿瘤、医学影像(核医学)等多学科药物临床试验基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时汇聚兰州大学及其他科研机构的其他技术成果,通过研究院平台进行产业化。12025年秀屿区26龙岩市应急装备与产业化应用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龙岩学院重点开展车辆震动减噪、结构轻量化设计、专用车各系统CAE辅助优化设计、新能源技术、智能电控系统设计、专用车焊接、现代设计制造技术在应急装备中的应用、流体输送与流体传动控制系统节能、应急装备操控系统的集成化与智能化设计、新型多功能应急装备等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合作。0.92024年龙岩高新区27中核霞浦核电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示范站中核霞浦核电有限公司霞浦核电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联合创办的研发平台,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围绕快堆调试、运行、维修、技术支持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1.82022年霞浦县28东方电气福建创新研究院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智能制造,重点开展大容量海上风电、漂浮式风电基础、综合智慧能源系统、海水抽蓄、岛屿生态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及装备制造研发,探索建设深海大功率漂浮式风电示范项目、潮汐能发电实验场、岛屿风光氢储综合智慧能源示范工程等,积极推进东方电气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2025年-“十四五”期间特色创新园区建设规划表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总投入(亿元)计划完成时间所在地区1福州软件园双创示范基地福州软件园管委会规划用地1440亩,依托园区现有的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和骨干企业,推动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一批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的提升,打造福州软件园数字经济产业创新中心。32023年鼓楼区2智能产业园金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用地1620亩,通过政府收储提升、企业自主提升、建筑风貌提升三种方式对原有老旧厂房进行提升,打造以智能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创新型产业园区。322025年仓山区3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长乐区政府规划用地9.39平方公里,建设以大数据集成应用为主的产学研一体创新型产业园区,重点开展创新型产业、科教、居住和商业商务服务。--长乐区4福州海峡星云国产整机先进制造基地(一期)福建省海峡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建成后将实现年产量不低于30万台,满足省内及国家安可市场对国产自主可靠服务器、PC整机的国产化替代需求。102024年福州高新区5集成电路双创基地(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地22.5亩,构建全国首条涵盖“EDA工具平台—晶圆测试平台—失效分析—集成电路产品检测认证平台—保税交易平台”集成电路设计全产业生态链,孵化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集成电路企业,构建海峡两岸集成电路合作示范重要园区。0.72022年厦门自贸片区6开元创新社区(国际科技创新城)厦门市开元创新社区建设指挥部、思明区政府规划用地4680亩,围绕科技产业拓展延伸,实现产业升级,打造以软件信息、人工智能为主,生产生活相融合的科技创新城,与软件园二期等区域相互融合、促进,成为思明区未来两大增长极之一。--思明区7厦门海洋省级高新区厦门市政府规划用地12.9平方公里,重点布局以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渔港经济与海洋种苗业、海洋文创与高端滨海旅游、蓝碳及海水综合利用为主导,以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园区“6+2”产业体系,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洋高新产业示范区。-2025年翔安区(规划)8闽台精密机械产业园南靖县政府规划用地约3.2万亩,主动承接台湾精密制造、机械装备等产业转移,致力发展机床绿色铸造、高精密加工中心、高精密数控机床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的“四高”型项目;培育壮大若干个研发设计能力强、工艺技术水平高的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研发中心、铸造中心、功能配件中心、加工中心、热处理中心、物流中心等,着力打造超百亿级机械制造业基地。1002023年南靖县9漳州高新区绿色材料产业园漳州圆新投资有限公司规划用地约700亩,重点发展光刻胶等电子信息材料以及高分子材料、改性材料等绿色新型材料产业,建设研发、生产基地,打造漳州高新区新材料产业高地。192025年漳州高新区10石狮市海洋生物科技园石狮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用地1400亩,建设海产品冷藏、加工、研制、物流一体化的海洋生物食品工业集聚小区,带动远洋捕捞、海产品加工贸易和冷链物流等领域发展。22023年石狮市11时空科创基地福建省海上丝路时间中心运营有限公司规划用地2.2平方公里,按照“一心四核”(一心:时间中心总部,四核:大科学装臵、时空大数据中心、智能制造、文化教育等四大核心板块)的战略部署,建成运控中心、大数据中心、时空产业园区、创新研究中心及两岸“共时塔”,培育一批优质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时空产业项目,打造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时空产业孵化基地。7.82025年丰泽区12三明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中试)产业孵化中心三明市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规划用地约373亩,建筑面积约40.1万平方米。拟建设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中试车间、云创新服务平台、协同运营服务中心和“双创”基地等。25.52025年三元区13三明〃中关村科技园三明中关村科技园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规划用地18.3平方公里,分别位于三明经济开发区、永安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三明高新区金沙园。采取“创新中心+产业基地”建设模式,在相关产业园区划出一定区域作为三明中关村科技园产业基地,重点打造新材料产业基地和生物医药产业基地。-2025年沙县区永安市14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用地4.22平方公里,拟建设以氟精细化工及上下游产业和精细化工(包括医药及中间体)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202025年清流县15莆田未来科技产业园莆田市科技局、莆田高新区管委会引进中科院、工程院、国内“双一流”高校等产学研合作机构入驻,做大做强中科院STS福建中心莆田分中心,导入中科院系统院所高端资源。1.52025年涵江区16南平三爱富(邵武)氟材料产业基地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规划用地1002亩,总投资65亿元,分三期投资建设,产品包括氟化工全产业链产品,主要应用于5G、电子行业、新型环保、新能源、医药等领域,建成达产后可实现产值100亿元,税收8亿元。652025年邵武市17上杭新材料科创谷(一期)上杭科创谷筹建办一期规划用地3000亩。科创谷在空间结构上按“一轴一带两中心四分区”进行布局,聚焦锂电新能源、先进半导体等新材料产业,力争5~10年内打造含氟材料、锂电池材料、电子化学材料等三条产值超500亿元的新材料产业链条,并注重产业与城市功能的协同,实现产城融合的一体化。502025年上杭县18龙净智慧环保产业园龙岩龙净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新建钢结构车间、检测试验中心及其相应的配套附属设施等,年产钢结构件20万吨,电源产品8500台套,广泛用于电力、冶金、建材、轻工、化工等众多行业的除尘、脱硫、脱硝,VOC治理等。202025年新罗区19龙岩高层次人才项目孵化基地龙岩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将高层次人才项目孵化基地打造作为政府扶持创新的重要载体,作为龙岩着力打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主阵地,入驻企业主要涵盖新材料、电子、机械设备、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3.92025年龙岩高新区20柘荣高新技术产业园柘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用地4.09平方公里,完善医药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施建设,将高新区建设成现代化科技产业新城。6.32023年柘荣县21瑞谦智能运营中心福建平潭瑞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用地77亩,总建筑面积约85000平方米,建设涵盖国内一流的智能视觉信息处理实验室、智算中心、新型数据中心、AR/VR实验室、区块链研究中心、软件研发中心等创新研发基地,同时打造高端装备智能锁具生产线和智能电子控制器装配线。2.372022年平潭综合实验区
  • 上海发布25条新措施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支持创新中心、检测机构建设
    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四方面25条新举措,以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保障产业优质空间载体。包括保障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加强土地指标统筹和项目落地支持,探索工业上楼新模式,加强优质低价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供给,鼓励建设配套职工宿舍,打造产业地标,优化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体系,支持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配套仓储建设,明确重点产业链配套项目分类管理措施。二、加大资金支持高质量发展力度。包括强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加大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改造,加大“三首”支持力度,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创新药械落地发展。三、拓展市场发展空间。包括促进消费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支持生物医药创新药械应用,加大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及推广应用力度,支持应用场景开放。四、优化产业综合生态。包括推动产业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韧性供应链体系支持,加强共性创新技术供给和创新能力培育,稳定先进制造业外资外贸发展,加快产业人才集聚,市、区协同加大创新政策支持力度。详细内容如下: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如下:一、保障产业优质空间载体1. 保障产业发展用地空间。结合新城建设和南北转型,对符合总体功能导向和规划布局要求的成片预留区,加快完成整体启动手续;对其他符合产业规划的优质项目,经综合论证后,可通过战略预留区边界局部微调予以落地。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二转二”开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鼓励各区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各类园区开发主体按照产业导向和区域规划定位,参与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推动国企发挥主导带动作用,鼓励支持央企、本市国企加快盘活存量土地。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产业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2. 加强土地指标统筹和项目落地支持。对国家和本市战略性产业项目,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位于临港、上海化工区等市属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项目等,其土地指标可依法依规通过市级统筹增量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并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3. 探索工业上楼新模式。在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行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用地和研发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建设功能复合楼宇,形成集生产、研发、中试、展示、销售、配套一体的综合高效利用厂房。鼓励产业用地混合使用,房屋类型可根据权属调查报告分别予以记载;产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按需确定容积率、高度等规划参数,涉及规划调整的,由市、区共商并听取相关主体意见,确定规划完善时间计划,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款。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通用类研发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4. 加强优质低价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供给。鼓励支持国有园区、国有企业等建设优质低价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对经批准实施容积率或建筑高度提升而增加使用面积的标准厂房、通用研发类物业及领军企业项目,企业自用以外物业实行限定用途管理,由各区指定相关部门统筹用于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入驻,鼓励园区和企业按照成本核算租金后出租,探索将相关要求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获得上述支持政策的产业用房,应严格落实租赁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5. 鼓励建设配套职工宿舍。鼓励各产业园区按照规划统一建设职工宿舍,地价按照本市租赁住房价格体系执行;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大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的15%配套指标建设职工宿舍。“十四五”期间,本市产业园区提供2万套以上职工宿舍。(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6. 打造产业地标。支持各区细化落实上海产业地图(2022),统筹产业和区域品牌,形成产业地标。支持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服务产业集群发展的创新中心、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资金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鼓励各区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在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内实现上海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及政策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各区)7. 优化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体系。针对孵化器、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服务重点产业的必要设施等功能性、保障性项目,合理约定达产目标,将孵化能力、入驻企业数量增长速度和估值规模等成长性指标以及研发能力、保障功能等指标,纳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体系及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8. 支持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配套仓储建设。建立市级部门会商机制,根据本市重点产业方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危化品仓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证通过,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显示等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在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划集中建设危化品仓库。探索完善支持重点产业必需的相关仓储设施建设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9. 明确重点产业链配套项目分类管理措施。对配套重点产业、符合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及优化布局的存量化工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在符合增产不增污和规划保留的前提下,支持园区内存量企业实施改扩建,园区外存量企业改扩建项目通过现有优质项目认定程序后实施。新建项目经产业部门牵头会商后认定为非化工项目的进入规划产业区域实施。化工园区外存量危化企业建设为重点产业链配套、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或总体安全风险低的危化项目,取得所在区支持后可实施。对于中试类项目允许探索适应行业特点的项目管理审评方式和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二、加大资金支持高质量发展力度10. 强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国有投资基金对本市重点产业投资促进的前置牵引作用,支持投贷联动。探索研究基金容错机制,将重大创新企业和项目落地、创新型企业孵化数量等指标纳入基金绩效考核;鼓励各区对引进重要项目的产业基金给予支持。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打造基金集群,鼓励“投早、投小、投科创”。研究持续扩大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规模,推动成立市场化的元宇宙、城市数字化转型基金。支持设立市场化的市级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其所投项目主体认定为园区开发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11. 加大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市、区联合以奖励或成长券形式支持“小升规、规转强”,按照企业产值增速分档,支持其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券值奖励,鼓励各区配套支持。鼓励各区探索对成长型创新企业给予“租税投”联动支持。鼓励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施贴息。开展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工作,各区对各梯度优质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12.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改造。对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对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扩大采取贴息方式范围,推动企业加大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市、区联合以奖励或智评券等形式,按照规定支持企业购买智能工厂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两化融合贯标诊断等服务。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级资金给予不超过5万元券值奖励,鼓励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并给予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13. 加大“三首”支持力度。发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作用,优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政策,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创新产品合同金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集成电路企业和创新平台购买符合条件的自主安全可控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采购金额50%资助。支持自主安全可控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上线验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给予支持。对集成电路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验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研发资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上海银保监局)14.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系统建设;支持企业实施具有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综合效果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园区开展各种形式的低碳、零碳示范。以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15. 支持创新药械落地发展。对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以委托生产方式实现产出的Ⅰ类创新药,可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通过本市生产或委托生产等方式实现产出的产品,可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药品监管局)三、拓展市场发展空间16. 促进消费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发挥工博会等会展活动作用,支持上海制造与各类大平台相结合,扩大线上消费、丰富线下体验。支持多元化、专业化产业电商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创新产品消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计划。加快推广智能化配送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17. 支持生物医药创新药械应用。推荐更多药械产品或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普惠型医疗保险并将创新药械纳入特药目录。支持药械创新产品列入本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并可按规定直接入院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开展的上市后再评价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18. 加大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及推广应用力度。本市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采用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导向的工业软件和智能硬件产品,对使用上述产品的企业提高资金扶持比例。市、区通过奖励或算力券形式,支持中小企业采购人工智能算力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19. 支持应用场景开放。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滚动发布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标杆性示范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鼓励经过充分验证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高快速路场景开展测试应用并在特定区域开展商业试运营,支持达到技术条件的无人驾驶装备在特定区域开展测试应用。在金山等重点区域,推动建设无人机试验区和机场等设施,部署无人驾驶航空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开展适航审定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开展安全评估的前提下,逐步开放无人机海岛运输、社区配送、环城绿带物流等应用场景。在特定区域开展无人船航道测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四、优化产业综合生态20. 推动产业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上海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市级协调机制。产业项目全面推行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单独发放。建筑单体已竣工且满足使用功能,符合规划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可先行单独完成竣工验收。对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市级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21. 提供韧性供应链体系支持。加快建设国家级电子化学品国际储备中心(交易中心)。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集成电路产品和电子设备零部件国际交易中心(储备中心)。畅通物资跨区域互联,完善重要物资应急保供中转站功能。支持重点产业配套的四大基础工艺保留必要产能并提升发展,有序推进项目改扩建和环评。提升长三角重点产业链应急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22. 加强共性创新技术供给和创新能力培育。对国家级、市级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领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对研究制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标准、知识产权等软实力提升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23. 稳定先进制造业外资外贸发展。推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宣传和落地。市、区协同对于列入市级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制造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围绕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新基建等重点领域提供融资服务。开展海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加强特色产业园区与自贸区政策联动,扩大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范围,推进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海关、各区)24. 加快产业人才集聚。支持高端制造业企业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支持紧缺技能人才落户,每年培育引进200名高水平技能人才,鼓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特点,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实施“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加大人才激励、项目扶持力度。扩大产业人才奖励范围,优化奖励金额设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根据其个人贡献分级分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5. 市、区协同加大创新政策支持力度。各区、各部门加大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创新政策支持力度。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绩效提升、土地利用、市场开拓、放权赋能等,支持推动高端制造业发展壮大的各项工作探索。(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本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全文印发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总体考虑,制定本纲要。  一、规划背景  (一)主要进展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环境监测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基础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左右。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与国家平台联网。建成63个生态监测地面站,环境一号A/B/C卫星组网运行,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初步形成天地一体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  运转效能明显提高。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工监测采样测试、质量控制抽测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测服务供给格局。  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坚持“保真”与“打假”两手抓,已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监测类标准1141项,构建了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并有效运转,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入刑 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监测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了西安和临汾两起环境数据造假案,对地方不当干预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生态状况、辐射、噪声等要素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和信息产品,不断深化对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预警应急、监督执法、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定期开展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及达标情况分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 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和降尘监测,逐步说清污染来源 初步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区域和省级基本具备7—10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 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联网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共享应用。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带动监测装备制造业和监测技术服务业蓬勃发展。  (二)形势需求  需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筹实施地下水、水功能区、入河(海)排污口、海洋、农业面源和温室气体监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逐步健全、绿色发展政策的深入实施和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释放了法治红利、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  需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正处于污染防治“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防范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公众对健康环境和优美生态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公众监督的内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 对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超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放射性物质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出更多诉求 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时效提出更高期待。  需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极地冰川大洋等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需要加快形成相关领域监测支撑能力,补齐短板、跟踪发展并超前布局。  需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与运行体系、网络体系和方法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统一的行业监管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网络已普遍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声、辐射、生态等各类环境要素,点多面广但监测频次较低,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监测指标涵盖物理、化学、生物、生态以及有关功能分类特征项目,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注重强化标准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本级标准研发能力,实行研发储备、检验替代、适用评估等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先进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深入,分析测试手段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监测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发展。  (三)问题挑战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供给总体不足、支撑水平有待提高两大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职责划转我部,但相关监测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部门间沟通协商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测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进展差异较大,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有被削弱的倾向。  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细化支撑不足。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监测网络布局需整合优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监测能力不足,生态状况监测网络亟待加强,农业面源、农村水源地等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  法规标准有待加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待完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辐射自动监测等领域标准规范亟待整合统一,生态、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核设施流出物及伴生矿等标准规范需要更新补充,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等标准规范缺口较大。  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堪忧。生态环境部门尚无监管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缺乏相关调查取证程序和处罚标准。自动监测质控体系不完善,量值溯源业务体系与基础能力尚未形成,标准样品配套不足,物联网、遥感监测等高新技术在质量监管中应用不充分。  基础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国家本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严重短缺,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引领能力不足。各地监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和县级监测机构能力滞后。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安排、网络建设与运行保障有脱节现象。环境监测装备现代化、国产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未形成海陆空多维保障能力,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国控自动监测网升级改造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是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观的要求,以准确、及时、全面反映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而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其中,环境质量监测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辐射、噪声、温室气体等全部环境要素 污染源监测以掌握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等全部排放源 生态状况监测以掌握生态系统数量、质量、结构和服务功能的时空格局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体、农田、城乡、海洋等全部典型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支撑、引领、服务”的定位,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根本,以支撑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宗旨,以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主线,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长远设计,分步实施。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从整体和全局高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注重制度、网络、技术、装备、队伍等各方面统筹兼顾,分阶段协调推进。聚焦“十四五”时期,着眼支撑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细化、实化主要任务。瞄准重点区域、前沿领域和关键问题,前瞻布局、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制度规范、数据管理与信息发布的统一组织与部门协同,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环境监测,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形成监测合力。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坚持事权法定、量力定财、效率优先、因地制宜,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结合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垂直管理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理顺生态环境监测运行机制,激发监测队伍活力,确保各类监测活动有序开展,监测过程独立公正。  ——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紧跟世界监测技术发展前沿,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激发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与联合攻关,大力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加快关键技术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提高环境监测装备国产化水平。  ——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既充分借鉴吸收欧美等发达国家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的先进经验与相关研究成果,又从我国国情出发,区分我国和发达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生态环境质量发展阶段和治理模式,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监测改革发展新路子,为推进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发展目标  基于发达国家环境监测发展历程和经验,结合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形势、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生态环境管理的现实需要,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总体方向是:2020~2035年,生态环境监测将在全面深化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向生态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预警拓展,构建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估体系。监测指标从常规理化指标向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生态指标拓展,从浓度监测、通量监测向成因机理解析拓展 监测点位从均质化、规模化扩张向差异化、综合化布局转变 监测领域从陆地向海洋、从地上向地下、从水里向岸上、从城镇向农村、从全国向全球拓展 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监测向天地一体、自动智能、科学精细、集成联动的方向发展 监测业务从现状监测向预测预报和风险评估拓展、从环境质量评价向生态健康评价拓展。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到2025年,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统一监测评估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新格局基本形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纵深推进、实现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以环境质量监测为核心,统筹推进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状况监测。环境要素常规监测总体覆盖全部区县、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针对突出环境问题或重点区域的污染溯源解析、热点监控网络加速形成 覆盖全行业全指标的污染源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数据规范应用 覆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生态状况评估体系基本确立 面向污染治理的调查性监测和研究性监测深入推进。综合保障方面,中央和地方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晰,一总多专、分区布局的监测业务体系高效运行,协同合作、资源共享机制健全顺畅 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完备严密,重点领域量值溯源能力切实加强,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有效保证,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统一发布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大幅提升。  到2030年,生态环境监测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评估、调查能力进一步强化,监测自动化、智能化、立体化技术能力进一步强化并与国际接轨,监测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为全面解决传统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监测并重,生态状况监测得到加强。新型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生态毒理监测有序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与监督监测的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实现污染源智能识别、精准定位、实时监控 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全面建成并稳定运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成熟应用。综合保障方面,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监测市场繁荣有序 大数据智慧管理与分析应用水平大幅提高,综合评估、精准预测、污染溯源、靶向追踪能力显著增强。  到2035年,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建成,传统环境监测向现代生态环境监测的转变全面完成,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制度规范、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全面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全面提升,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定恢复,实现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环境质量、污染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有机融合,常规监测从大范围、高频次、全指标模式逐步向动态调整、差异布局、增减结合转变,与监督监测、调查监测和研究性监测有机衔接 监测站点向多要素、多功能、生态化综合设置转变,生态状况监测的覆盖范围系统拓展。综合保障方面,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健全完备,覆盖影响生态系统与人体健康的主要指标 全天候、全方位、多维度的监测技术广泛应用,监测能力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总体发展水平跨入国际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围绕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质量监测  1.大气环境监测  根据复合型大气污染治理需求,构建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大气环境立体综合监测体系,推动大气环境监测从质量浓度监测向机理成因监测深化,实现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重点时段监测全覆盖。  提升空气质量监测,实现精准评价。按照“科学延续、全面覆盖、均衡布设”的总体原则,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城市站点,覆盖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级新区,并根据管理需求逐步向重点区域县级城市延伸。“十四五”期间,国控点位数量从1436个增加至2000个左右。改进空气质量评价与排名规则,排名范围扩大到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浓度三年滑动平均值评价,降低气象条件波动对评价排名结果的影响。进一步优化提升背景站和区域站监测功能,加强全国大气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秸秆焚烧火点、沙尘等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形成城乡全覆盖的监测网络。严格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标准与要求,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精度,加强日常质控管理,实现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点位PM2.5手工监测全覆盖。指导地方加强区县空气质量监测,中部、东部地区监测站点覆盖到全部区县和空气污染较重乡镇,西部地区覆盖到污染较重的区县。  深化污染成因监测,支撑精细管控。完善全国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监测网和大气光化学评估监测网,以污染较重城市和污染物传输通道为重点,按照国家统一指导、地方建设运维、数据联网共享的模式监测运行,为不同尺度大气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过程诊断、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评估提供科学支持。其中,颗粒物组分监测覆盖全部PM2.5超标城市,重点区域辅助增加地基雷达监测和移动监测。光化学评估监测覆盖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统一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臭氧超标城市及重点园区按要求开展VOCs组分监测。  拓展污染监控和履约监测,服务风险防范。推动全国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立路边站,开展PM2.5、NOx、交通流量等指标监测。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区域和汾渭平原为重点,指导地方开展工业园区监测、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和降尘监测,并与国家联网,为解析空气污染生成机理和评价人群健康暴露提供支持。加强重点区域及全国工业园区PM2.5、NOx、SO2等污染物的网格化遥感监测,提高对重点污染源及“散乱污”企业的监管水平。按照履约要求,分期、分步建立国家大气中《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测能力。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温室气体等监测点位,开展背景、区域或城市尺度监测。  2.地表水环境监测  根据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需求,统筹流域与区域、水域与陆域、生物与生境,逐步实现水质监测向水生态监测转变。  组建统一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科学评价、厘清责任、三水统筹”的总体原则,统筹优化地表水国控断面,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全覆盖,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延伸至重要水体县界,“十四五”期间,国控断面数量从2050个整合增加至4000个左右。科学优化常规监测指标,加强国考河流湖库及优先控制单元水环境遥感监测。按照统一网络、分级监测的模式,指导地方组织开展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河流、市界和县界、中小型湖库、重点乡镇下游和大型工业园区下游,以及未纳入国家网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合各地污染特征,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监测。全国地表水监测断面总体覆盖七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流经区县,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及西南诸河污染较重河流流经区县。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区域行政级别,分级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深化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研究建立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地表水监测评价、考核与排名办法,与手工监测评价结果平稳衔接。根据水环境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展自动监测指标和覆盖范围,国家层面逐步建立国控断面9+N自动监测能力(9,即水温、浊度、电导率、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N,即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阴阳离子、重金属、有机物、水生态综合毒性等特征指标) 地方层面,逐步实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全覆盖,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水库实现水华自动监测与预警。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型污染物、水源涵养地、背景断面、质控比对等手工监测,对自动监测形成有益补充。  推动水质污染溯源监测。以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为重点,组织开展主要污染因子、重点污染河段走航试点监测,掌握水质变化和污染扩散规律,开展水质与污染源的关联分析。按照“查、测、溯、治”要求,以长江经济带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覆盖重点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主要指标的监测网络,开展排放口影响水域水质监测评价研究,逐步说清“岸上”对“水里”的影响。  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在松花江和长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的基础上,按照“有河有水、有水有鱼、有鱼有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并拓展重点流域水系、重要水体的水生生物调查和水生态试点监测(含底质)。“十四五”期间,国家建立统一的水生态监测技术体系,指导各流域按照物理、化学、生物完整性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初步形成基于流域的全国水生态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分类、分区、分级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估。到2035年,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体系并业务化运行,为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生态目标管理转变奠定基础。探索开展生态流量、水位监测和河流生态水量遥感监测研究,加快建立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数据共享机制。  3.土壤环境监测  以保护土壤环境、支撑风险管控为核心,健全分类监测、动态调整、轮次开展、部门协同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优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以掌握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为目的,优先考虑历史延续性,完善背景点和基础点布局,网格化覆盖我国陆域全部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积累国家土壤背景、土壤环境质量长时间序列监测数据。以支撑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为目的,对有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对监测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注重例行监测与普查详查的有效衔接,形成污染状况普查10年一次、背景点和基础点监测5~10年一轮、风险监控重点监测1~2年一次(普查周期除外)的动态监测体系,“十四五”期间,国家土壤监测点位数量保持在8万个左右。  实行土壤环境分类监测。针对不同类型点位和监测目的,设置分类侧重的土壤监测指标体系。其中,背景点延续“七五”和“十一五”土壤调查的61项指标,侧重对土壤背景元素组成的监测 基础点采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全指标以及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指标,侧重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风险点侧重对特征污染指标的监测。  理顺土壤监测运行机制。国家层面,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统筹实施 地方层面,各地根据本地土壤污染特征和属地管控重点,在国家监测工作基础上,依法开展有关地块重点监测。企业层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开展厂界环境自行监测。  完善土壤监测评价方法。加强例行监测成果应用和评价方法研究,支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分析。研究探索物理-生物-化学多项目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逐步衔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探索“地上地下”统筹评价方法。  4.海洋环境监测  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为核心,构建覆盖近岸、近海、极地和大洋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优化常规监测。整合优化国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海水、沉积环境、生物质量、放射性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主要河流及入海排污口污染物入海、海洋大气污染物沉降监测,评估不同来源污染物贡献率,全面掌握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十四五”期间,国控点位数量优化至1400个左右。聚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大国家战略海域,制定“一区一策”精细化监测方案,助推热点区域的高质量发展。深化海洋废弃物倾倒活动、海洋石油勘探等海洋工程和海水养殖等监督监测,为海域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运用遥感等手段加强近岸海域溢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升国家和沿海省份海洋放射性采样、自动监测、实验室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沿海和海上核设施流出物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探索开展入海河流污染通量监测。  强化海洋生态监测。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提升监测覆盖面和代表性,监测指标从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为主,向标志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扩展,较全面评估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依托国家海洋生态野外观测站,针对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环境质量、生物群落结构、栖息地变化状况长期、连续监测,科学评估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推进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格局、自然岸线变化、围填海开发等海岸带关键要素监督监测和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监测,利用高分遥感技术,从大尺度评估全国海岸带生态监管和海洋生态灾害状况。  聚焦专题专项监测。围绕国际热点环境问题和新兴海洋环境问题,开展海洋温室气体、海洋微塑料监测、西太平洋放射性监测,监测范围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并适当向极地大洋海域拓展,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提供数据基础。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5.地下水环境监测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的思路,构建重点区域质量监管和“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相结合的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参与,地方和企业配合,共同开展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全国统一的监测网络、技术体系和信息平台。  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现有监测站点,同时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基本单元,增补部分监测点位,优先考虑重要地下水水源地、人口密集区、重要粮食产地、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区,形成多层次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覆盖全国主要水文地质单元、主要流域、主要平原盆地和80%以上地级城市,逐步掌握全国地下水水质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地方同步开展地下水监测站点调查,摸清现状、建立清单,根据管理需要补充建设部分监测点位。  加强“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污染源地下水监测井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井,构建以重点污染源和饮用水源地为重点的“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控网。其中,重点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为企业事权,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由地方监督、国家抽查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负责开展监测工作,国家实施质量监督。  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基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监测指标和频次要求,兼顾污染防治监管需求和特征污染物,补充形成一套有效支撑地下水环境管理的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监测和评价技术规范并开展试点监测,2025年年底前统一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构建全国统一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地下水监测数据的共享共用。加强地下水监测新指标、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逐步与发达国家接轨。  6.温室气体监测  遵循“核算为主、监测为辅”的原则,在不大规模增加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将温室气体(包括CO2、CH4、SF6、HCFCs、NF3、N2O等)监测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统筹设计。  开展全国和区域浓度监测。统筹利用生态环境部和中国气象局、自然资源部、科技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温室气体监测资源,结合连续自动监测和遥感监测手段,按照国际认可标准,系统开展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将生态环境部国家大气背景站升级改造为大气和温室气体综合背景站,与中国气象局温室气体本底站和自然资源部温室气体监测站点融合组网。以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为重点,依托现有大气监测城市站点或区域站点,逐步增加CO2等指标,探索开展城市和区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在渤海、北黄海、南黄海、东海、南海北部、南海南部以及北部湾开展近岸海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  探索开展排放源监测。结合现有污染源监测体系,对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工作,探索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的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在火电行业率先开展CO2排放在线监测试点,在氟化工行业开展HCFCs在线监测试点。  7.农村环境监测  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监测总体部署,结合各地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中,监测基础较好的省份应覆盖到全部县域,其他省份覆盖到全部地级城市,每个地级城市至少选择3个县域,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全部进行监测。每个县域选择3-5个村庄开展空气、饮用水、地表水、土壤和生态监测。加强农村环境敏感区和污染源监测,各地按要求开展“千吨万人”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逐步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二)围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拓展污染源监测  按照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以固定污染源全面监测为基础,以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渤海入海排污口监测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影响大气、水、土壤等各环境要素,统筹固定污染源、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移动源、面源的污染源监测体系。  规范固定源监测。巩固和深化污染源监测改革成效,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为主线、政府监督监测为抓手、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模式,构建“国家监督、省级统筹、市县承担、分级管理”格局,为许可证管理、环境税征管和环境执法提供支撑。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强化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监测、依证排放,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规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总氮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推进测管协同,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分级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监督监测,加强饮用水源地风险源、区域大气热点网格、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场等遥感监测排查。深化信息公开,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守法、自律监测。逐步开展排放清单和污染溯源研究,推进水排放综合毒性监测,掌握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的关系,为环境风险预警打好基础。  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单位和排污口责任单位的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口责任单位负责对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河长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排污口责任单位。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监测和抽查抽测。  拓展移动源监测。建立涵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油气回收系统的移动源监测体系,以及移动源周边环境空气质量、交通流量、噪声一体化监测网络,重点覆盖高速公路、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机场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监控移动源排放及其对沿线空气、水体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  开展农业面源监测。按照“遥感监测为主、地面校验为辅”的原则,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加强部门间联动管理及基础信息共享,掌握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说清农业面源对地表水和大气污染的贡献率,逐步开展对地下水污染贡献有关研究,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支持。指导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区域或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流域单元地面监测试点,校验模型关键参数,稳步提高遥感监测精度。在重点区县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三)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完善生态状况监测  按照天地融合、资源共享、全面覆盖、服务监管的思路,构建国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体系,针对国家-区域-省-市-县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系统质量与结构功能、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保护监管等监测和评估。  构建国家生态状况监测网络。按照“一站多点(样地、样区)”的布局模式,采用更新改造、提升扩容、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到2025年,联合建成300个左右生态综合监测站,覆盖我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体、农田、城乡、海洋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协同提升地面观测、遥感验证和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结合多源遥感和地面监测数据,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至2035年,逐步依托现有空气和地表水监测站点增加生态监测指标项目,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向生态监测综合站点改造升级,系统提升生态地面监测覆盖范围。  加强生态监测。建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全面提升遥感影像处理、智能解译和分析评价能力,实现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人类活动和重要生态系统每年一次遥感监测全覆盖,全国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重点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每年两次遥感监测全覆盖。探索开展生态状况动态监管及生态风险评估,开展全球性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完善生态状况评价体系。着眼生态环境科学化、精细化监管需求,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差异性,科学确定评价指标与计算权重,分类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表征指标(EI指数),在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试点应用,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考核与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奠定基础。  (四)围绕为民服务和风险防范,推进辐射和应急预警监测  深化辐射环境监测。按照“融合共通、资源共享、补齐短板、维护安全”的思路,加快推进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通过整体布局、共用站房、改造新建等方式,深入融合辐射监测和常规监测网络,依托现有常规大气监测自动站,搭载小型化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监测设备,形成约300个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点。在人群密集区增设局部环境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水平自动监测站。新建50个水体辐射自动监测站,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地下水开采城市、岛礁区域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能力。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建设5个大气辐射环境监测背景站和15个辐射环境监测超级站,增加氡、电磁、惰性气体等群众关心的监测项目,形成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6套移动式区域核与辐射安全保障、预警监测系统。针对新建核设施配套建设监督性监测系统,加强气态、液态流出物在线监测 对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强化对核设施、伴生矿、核技术利用等辐射监测。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以同时应对1起重大核事故和1起重大辐射事故为目标,建设6个应急监测装备库。  推进声环境监测。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统筹城市区域、交通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增设点位,形成普查监测与长期监测互补,面监测与点监测结合的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对机场、高铁、工业园区等重点噪声源的监督监测,指导重点城市绘制噪声地图。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铁路沿线为重点,深化振动污染试点监测。逐步开展光污染试点监测。  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按照“平战结合、分区分级、属地管理、区域联动”的思路,统筹利用常规和辐射、政府和社会应急监测资源,建立完善国家-区域(海域)-省-市四级应急监测网络。分级分区组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和专家队伍,夯实车辆、船舶、卫星与无人机为主体的快速反应力量,完善区域联动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省级形成有效应对行政区域内多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全国范围内形成陆域2小时应急圈和海域6小时应急圈。  拓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在巩固国家-区域-省-市四级预报体系、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基础上,开展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并发布信息,省级逐步实现10天预报能力。提升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能力,推进国家和区域10~15天污染过程预报、30~45天潜势预报的业务化运行,国家层面适时开展未来3~6个月大气污染形势预测,加强多情景污染管控效果模拟与预评估。探索开展全球范围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搭建全球-区域-东亚-国家四级预报框架。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预测预警业务和技术体系建设,形成“架构统一、业务协同、资源共享、上下游联动”的国家(流域)-省-市三级预测预警体系,实现水质预测预报、水质异常预警和水环境容量评估。逐步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预警研究。  (五)围绕提升环境监测公信力,深化质量管理与信息公开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健全覆盖全要素、全主体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统一监管制度,完善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业务运行体系,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测机构建立和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数据质量。依托国家质控平台和区域质控中心,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督。强化质量监管能力,完善量值溯源体系,以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为重点,构建适用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的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分级开展量值溯源与传递,保障监测数据准确性和计量溯源性。推动监测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对“人、机、料、法、环、测”各要素进行监管,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可追溯,为统一联网、统一抽查、统一监管奠定基础。逐步扩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超标异常“电子督办”范围。深化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扩大考核覆盖面,逐步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社会化监测机构纳入考核范围,加强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的研究、交流和推广。严惩监测数据造假,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联合惩戒、信息公开机制并常态化运行,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理顺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移交处理程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丰富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增强诚信监测的自觉性,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良好局面。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基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总体框架,建立覆盖全国、统筹利用、开放共享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制定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基本数据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完善监测数据采集、审核与开发利用机制,推进各类监测数据的统一存储与统一管理。系统提升大数据综合应用能力,实现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加快推进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基于统一开放的国家大数据监测平台,建立有效的监测数据汇集机制和国家、省、市三级数据传输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及相关数据跨地域、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提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能力。建立监测数据及信息产品共享清单,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和利用监测数据,积极推动环境监测数据开发技术创新。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平台架构,整合地方层面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与国家平台联网。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评估。深化生态环境质量分析评价,完善空气、地表水、海洋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通过排名、通报等措施传导压力,督促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构建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体系,综合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比重、污染排放总量、环境要素质量、资源环境容量、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建立综合表征指数,反映不同层级行政单元的生态环境状况,为深化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督打好基础。进一步推进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探索实施量化评价和质化评价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制度,在重点区域和生态敏感区域开展试点应用。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影响和个人剂量评价方法。  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进一步拓展监测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按照“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流程、权限、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研究地图化、图表化、动态化、多层次表征方式,积极改进视觉呈现和交互效果。建立全媒体发布渠道,全天候服务公众、全方位接受监督,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普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改革创新  (一)完善管理体制  国家层面按照“一总多专、分区布局”模式,优化整合监测资源,逐步健全和理顺“总”(监测总站)与“专”(海洋、辐射专业监测机构、卫星遥感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业务统筹、分工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充分发挥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用,利用其专业技术和人员队伍优势,分区承担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应急、质量控制、网络建设等工作。结合各流域机构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监测能力,集中优势资源,形成综合性区域监测机构与创新基地,打造带动全国监测业务技术发展的新增长极。发挥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用,提升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应急监测和监督监测能力。  地方层面通过协同推进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强化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动出台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晰各级监测机构职责定位。修订省级及以下核与辐射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建立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和辐射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省级和市级辐射监测机构。省级监测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质量管理与技术指导作用,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驻市监测机构业务、人力资源、经费和资产等。驻市监测机构以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主,同时为当地政府提供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技术服务。指导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探索通过业务委托的方式,由驻市监测机构或流域海域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确保改革任务不中断。县(市、区)监测机构以承担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监测)为主,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十四五”期间,必须具备独立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业务能力,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过渡期可由驻市监测机构帮扶承担,或向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省、市两级立足现有基础,优化整合监测资源,统筹任务需求,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兼具特色的监测布局,全面提高监测效能。鼓励有条件省份建立区域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二)优化运行机制  完善业务运行机制。扩大监测服务社会化范围,在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测和监督监测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的扶持与监管力度,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广泛参与到监测科研、标准制修订、大数据分析等业务领域,充分激发和调动市场活力,丰富监测产品与服务供给。划清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全国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国家本级(含区域)监测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等为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受益范围较广、信息共享共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为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主要服务于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地方监测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等为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全额保障。  理顺协调合作机制。部门层面,建立“统为主、分为辅”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信息发布,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协作共享,推动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部门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交流,在网络建设、监测实施、数据共享、联合评估等方面加强合作。社会层面,健全多元参与的科技研发机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开展前沿监测技术研发,鼓励共建共用监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基地,加强研发、验证、转化、推广链条式管理,规范监测数据和科研成果应用。国际层面,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主动参与全球及周边重点区域或国家环境监测合作,与发达国家加强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结合“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发展中国家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树立中国生态环境监测品牌。  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宽严相济、扶管并举”的原则,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监测技术比武、百强监测机构和优质监测实验室创建等活动,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备案、能力评估、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制度,推进监测行业自律。  (三)健全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规章体系。加快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将改革文件中的相关要求通过法律条文固化,理清监测与监管、国家与地方、各部门之间、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之间的关系,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职能任务、网络建设、质量监管、数据法律效力、信息公开共享等作出界定和规范,确保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工作依法开展。同时,完善配套制度,出台网络规划与管理办法、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健全标准规范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全要素、全指标、全过程。抓紧确定标准制修订清单,加快填平补齐空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生态状况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现场执法监测、质量控制等领域标准规范,加快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定与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强化有机类标准样品研发,加快核设施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和应急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合法性和准确性。系统梳理不同部门现行监测标准并开展等效性评估,推动标准规范的整合统一,提高监测数据可比性。建立“宽进严出、动态评估”的标准管理机制,完善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动员包括监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内的全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制修订,积极关注和吸纳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保持标准体系科学适用、适度超前。  (四)强化创新引领  加强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以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大气颗粒物等复杂基质中非常规污染物和环境健康、生态系统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样品前处理技术、仪器分析技术和生态调查技术创新,建立自动、高效的环境友好型监测技术与方法体系。加强基于高分辨率质谱的非靶标化合物筛查技术和基于生物毒理学的监测技术研究,支撑特征污染指标和未知化合物识别。加快危险废物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技术研究,推动构建危险废物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专项调查和研究性监测。在典型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放射性、海洋微塑料和酸化的专项调查监测,为国际履约谈判和全球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提供支撑。在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开展针对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危险废物、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新化学品等问题的研究性监测,筛查并识别区域特征污染物,及时发现和跟踪前沿问题,为环境治理提供支持与指引。  推进环境遥感技术应用。推动构建全天时、全天候、全尺度、全谱段、全要素的卫星遥感观测网络体系,形成高时间分辨率、高空间分辨率、高光谱分辨率、高辐射分辨率、高监测精度的生态环境遥感服务能力,强化遥感技术在全国生态状况、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与评估中的应用,逐步开展全球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支持监测装备自主研发。推进人工智能、5G通信、生物科技、纳米科技、超级计算、精密制造等新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进步。以环境监测装备的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为主攻方向,加大空气、水、土壤、应急等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监测装备,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核心竞争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围绕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细化落实指标,以“十四五”时期为重点,明确具体任务举措和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加强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有关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政策和投入保障支持力度。生态环境部将对规划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夯实人才队伍保障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环境监测职业教育体系和在职培训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学科建设,鼓励地方加强监测领域校企、校站合作,试点“产学研”“订单式”等多元化监测人才联合培养模式。打造尖端人才队伍,树立“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人才使用导向,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及联合攻关机制,通过强强联合,催化高端人才培养。面向全社会遴选优秀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带动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建工作推动业务发展,培育“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  (三)强化基础能力保障  围绕重点任务谋划建设一批重大工程,带动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保障规划任务落实。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与运行保障工程。实施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专项,以点位增补、指标拓展、功能升级为主要方向,以空气和地表水国控站点调整、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监测、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等为重点,加强空气、地表水、海洋、土壤、温室气体、辐射等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施生态状况能力建设专项,整合建设国家生态监测站点和样地,补充生态监测仪器设备,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生态遥感监测平台。实施网络运行保障专项,保障国家网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和国家监测任务有序开展。建立国家网仪器设备的建设与更新机制,据实测算、分期更新、规范管理,保证国家网仪器设备的统一可比。  中央本级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能力建设专项,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平台(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平台(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研究等实验室建设,提升国家环境监测质控溯源与技术研发能力。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完善海洋监测实验室基础设施,组建海洋监测(调查)船队,提升海洋自动监测与应急保障能力。实施生态环境综合立体遥感监测专项,加强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行。推动研制发射11颗生态环境监测卫星,加强卫星生态环境应用系统建设,新增120余套无人机监测系统。采用共享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一批遥感地面真实性检验站点。实施国家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建设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辐射监测装备工程技术基地、辐射监测技术标准推广验证平台、国家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实验室、电磁辐射安全独立校核计算验证实验室、海洋放射性监测实验室和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装备库。  实施流域(海域、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根据流域(海域)监测机构职能定位,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合理统筹现有监测资源和省、市监测力量,通过业务合作与共建方式,推进区域质量控制中心(平台)、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中心(平台)、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中心(平台)、区域辐射环境监测基地、海区监测中心站(分站)的优化配置,弥补现有监测力量不足和能力短板。根据流域监测机构实际能力,逐步向其整合过渡。探索与上下游相关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流域监测分站,提升监测业务能力。推进监测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按照一专多用、共享共管的模式,重点支持国家生态健康与安全监测评估、环境监测质控技术研究创新基地、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新型污染物监测研究平台、监测技术人员实操培训基地、辐射航测校准与训练基地和航测保障基地建设。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全面提升监测技术研发与应用能力。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按照“总体规划、固本强基、分区分级、突出特色”的原则,指导地方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依托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等专项资金,加强省、市、县监测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和提升仪器装备等基础能力。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环科技[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科技局,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升环境科技创新能力,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科技[2016]160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pdf  环境保护部  科技部  2016年11月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全文)  一、“十三五”环保科技发展的形势与需求  (一)《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环保科技工作。“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不断加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对环保科技的支持力度,《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布局的重点领域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水专项共设置100个项目、259个课题,开展了流域减负修复关键技术、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和水环境监控预警业务化运行技术研究 在其他科技计划中,开展了全国地下水污染综合调查评价、华北平原典型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控,以及简易垃圾填埋场、废弃矿井等对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和管理等研究。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施了“清洁空气研究计划”和“蓝天科技工程专项”,开展了大气颗粒物和臭氧等污染物的地区间输送机理、京津冀区域重污染形成过程机理、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技术、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和大气重污染应急技术,以及机动车尾气、挥发性有机物和汞、含氢氯氟烃等控制技术研究。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开展了农村土壤环境管理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修复、矿区和油田区土壤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等研究。在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域,开展了生态环境基础研究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区、农村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等生态风险评估、生态安全监控、环境监管、生态恢复等技术研究。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开展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审评关键技术、环境中低水平放射性气溶胶与碘监测、核电厂安全监督运行执照文件规范化、核与辐射数据交换标准及其应用、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措施等研究。  此外,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化学品管理、环境与健康、环境监管技术、全球环境问题研究,以及绿色经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领域也部署了一批科研项目。通过上述研究,产出了一批环境保护急需的科研成果,有力支撑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二)“十二五”环保科技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是基础研究与创新研究成果丰硕。围绕水、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健康等领域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丰硕。其中,水专项重点突破了1000余项流域减负修复关键技术、流域水环境监控预警业务化运行技术等,申请国内国际专利2300余项(已获得授权1221项)。“清洁空气研究计划”突破了细颗粒物(PM2.5)监测与来源解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构建、人群健康影响评估、移动源污染控制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等理论与技术,探索了主要大气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修订与人群健康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重金属污染健康风险分区分级等理论与技术。探索了设施农业土壤环境质量变化与风险控制关键技术,突破了有机物污染土壤及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关键修复技术。  截至2015年底,共有675项基础理论类、软科学类和应用技术类成果获得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有机废物生物强化腐殖化及腐植酸高效提取循环利用技术”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环境一号卫星环境应用系统工程”“湖泊底泥污染控制理论技术与应用”“中国生态交错带生态价值评估与恢复治理关键技术”等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10项成果获得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其中,一等奖30项、二等奖120项、三等奖158项,科普类奖2项。  二是科技成果有效支撑了环境管理。按照环境管理的需求,建立了“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的工作机制。水专项成果支持了一批水环境领域国家政策、标准的制定,支撑了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升了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力支撑了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水质改善和水环境修复。依托“清洁空气研究计划”,先后制定发布《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8项技术指南,初步形成了我国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支撑体系,为污染物总量减排、空气质量达标等提供了核心支撑。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成果大大提升了国产化监测仪器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利用高分一号卫星平台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灰霾、大气污染源排放和湖泊水华等遥感监测应用,为南京青奥会、北京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环境质量保障提供了技术支持。农用地、工业场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等研究成果为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出台以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提供了技术基础。物种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评价和观测等工作为《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等提供了技术基础。基于分区管理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方法研究等成果支撑了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我国国土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关键技术与保护战略研究推动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完成了核电厂安全监管运行执照文件规范化研究,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形成一系列国际先进压水堆安全审评技术,并应用于自主设计的中国先进压水堆核电站(CAP1000)和“华龙一号”的核安全审评工作。  三是环保科研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环保系统第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经科技部批准建设并通过验收,为我国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领域的研究搭建了高水平科研平台。“十二五”期间,批准建设了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14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及大气、土壤等领域19个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启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制定并发布《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发展改革委批复了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建成核电厂全范围验证模拟机平台,提高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环境保护部与科技部联合批准建设了22个国家环保科普基地。  创新人才培养取得新进展。“十二五”期间,环保系统新增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中组部“万人计划”领军人才3名、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名、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2个、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1名、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1个、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2名。发布《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首批选拔环境保护领军人才19名、环境保护青年拔尖人才54名。  (三)环保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环保科研前瞻引领不够。部分环保科研工作疲于应对当前的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缺乏对环境问题的适度超前预判研究,有时甚至处于被动应对局面。在环境基础理论和基础工作方面,对大气复合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电子废物污染、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污染健康影响,以及重大工程引发的环境问题等新型和复杂环境问题的成因、机理和机制研究不足,科技引领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环保科研整体统筹协调不足。环保科研顶层设计不足,部分科研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存在条块分割、交叉重复现象,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一些研究项目在立项过程中对国家环保形势、环保政策分析不够,对国家环保科技需求定位不准,科技支撑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环保科技创新能力仍然薄弱。环保系统科研队伍规模小,环保科技领军人才不足,地方环保科研能力十分薄弱。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布局尚不完善,建设与运行资金缺乏保障,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刚刚起步。环保领域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环境管理需要的科技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环保科技体制机制亟待深化改革。科技投入中竞争性投入比例过大,缺乏对公益性科研机构长期稳定支持,不利于科研工作的系统性和延续性开展。环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不畅,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不明显,对环保产业的带动能力不强。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尚需建立有效的评估和退出机制。  (四)环保科技发展趋势与需求  1.国际环保科技发展趋势一是更加关注生态环境风险和人群健康问题。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过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常规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现阶段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问题。主要表现在:更加注重环境污染物和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技术研究。注重过程高效、结果准确、物种本土化的全生命周期毒性测试与预测技术的开发。重视源头上的绿色替代和末端治理的协同控制,以降低环境风险、保护公众健康。  二是更加注重解决复合性、系统性环境问题。地球系统科学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初步建立了以全球变化研究为目的的全球立体观测体系和研究网络,为各级政府提供了科学服务。环境问题需要系统解决,国际上环保科技已从单要素转向多要素综合研究、从局部地区污染防治向区域尺度甚至全球尺度生态环境问题研究转变。主要表现在:环境科学研究进入以地球系统为对象的综合集成研究阶段,开展了天地一体化、多环境要素交互影响的区域生态系统研究,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环境信息网络,实现了环境要素的长期连续观测,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揭示人类活动对地球系统的影响机制。  三是更加注重多领域新技术的融合与应用。环保科技将绿色技术融入各行业各领域,从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采取措施,寻求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随着分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信息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入,发达国家突破了一批环境质量改善关键治理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了环境质量监控、预警和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的创新发展。具体表现在:分子生物技术通过基因杂交、测序来揭示微生物的遗传信息和表现性状,为在生物反应机理上认识环境微生物的遗传特性提供了有力的实验手段。无人机遥感技术向多尺度、多频率、全天候、高精度和高效快速的目标发展,大大提高了环境遥感技术的实时性和运行性。环保科技与新技术的不断融合进一步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  2.“十三五”我国环境保护科技需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出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环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在面临世界经济深度调整、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增大、国际履约任务繁重等形势下,国内高污染、高消耗、低附加值产业仍占很大比重,发展模式粗放等问题仍然在一些地区具有“锁定效应”,传统发展模式和路径转型难度大。另一方面,我国已进入环境高风险期,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更加突出,环境事故呈高发频发态势,核能核技术利用快速发展,中西部地区部分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守住环境安全底线的任务尤为艰巨。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建设生态文明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环保科技要紧密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大力推动创新发展,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驾护航。  一是识别环境演变成因,引领国家环境保护方向。充分发挥环保科技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作用,需要探明水体、大气、土壤污染成因与作用机理,为全国环境保护工作指明方向。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环保工作将更加注重环境风险的防控,需要针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复合生态毒理效应,探索环境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预警技术,完善支撑绿色发展和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体系。需要针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科学基础,进一步完善环境基准理论、技术与方法以及支撑平台,建立国家环境基准体系。  二是攻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技术,支撑环境质量改善。按照水体、大气、土壤污染治理三大战役要求,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需要突破以环境质量为约束的污染负荷削减、环境修复以及区域联防联控技术。针对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突破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恢复与重建、综合评估与可持续管理技术方法,建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的控制与管理技术体系,突破一批核设施安全运行、放射源安全使用、核废物处理处置、辐射与核事故应急等监管技术。面向我国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战略,需要不断依靠科学技术发展,解决国家相关战略过程中面临的区域环境问题。  三是推进环保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环保科技创新能力。针对我国环保科技整体创新能力不足问题,需要完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学观测研究站创新机制,建立开放的科研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产学研深入融合。加大国际科技合作力度,“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服务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优化整合人才队伍,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形成与国家环保科技需求相适应的国家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立足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为依托,提升我国环保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护科技支撑。  (二)工作原则  1.理论创新与技术支撑相结合通过基础研究和理论创新,探索新型环境问题,深化对现有环  境问题成因和机理的认识,引领环保工作的开展。通过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和环境管理技术研究,突破关键和成套技术,建立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模型和方法,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和服务,提升其科学化水平。同时,建立环境治理技术推广机制,培育环保产业发展。  2.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面向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核与辐射  安全监管中可能遇到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关键技术研发,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支撑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  3.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环保科技领域的科技创新既要鼓励原始创新,也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同时,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要求,加强环保科技的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环保科技体制改革。  三、规划目标  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要求,围绕重大区域、流域的环境、生态及核设施安全问题,面向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和保护公众健康目标,深化对典型环境过程的认识,形成针对多污染物及多介质的污染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监督执法、环保产业等科技支撑体系,实现环保科技全方位的跨越发展以及部分领域的赶超引领。  (一)从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出发,进一步探明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的成因和调控机理,揭示区域、流域生态系统退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修复机理与机制,初步构建我国环境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与控制理论体系,夯实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环境基准体系,引领国家中长期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方向。  (二)突破天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与预警、清洁生产、末端治理和生态修复成套技术100套以上,重要授权专利300项以上。创新流域、区域和行业环境管理模式,形成技术政策30项以上,技术标准100项以上,全面满足国家中长期环境保护技术需求。  (三)新建一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完善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成环保科技基础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争取新建1~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科技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科技人才的国际国内竞争力显著提高,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适应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环保科技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环保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环保科学决策1.环境污染的成因与环境过程水环境污染的成因及生态效应。针对我国水环境污染来源与过程研究中的关键科学问题,面向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分析人类活动和自然变化对流域地表水质和近海水质的影响,揭示氮、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产生、迁移、转化等机制及环境生态效应,为建立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技术体系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大气复合污染的成因及反应机理。针对日益严峻的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进一步阐明不同自然条件下污染排放与空气质量的定量关系。研究我国大气污染形成条件和二次污染形成的化学过程,揭示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复合污染前体物的排放特征,构建我国主要排放源的源成分谱。观测研究典型大气环境下的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活性,诊断影响大气中化学活性的关键组分,揭示二次有机气溶胶(SOA)形成的规律及其对区域细颗粒物和大气能见度的影响,量化研究主要大气活性组分对臭氧和细颗粒物形成的贡献,分析我国典型城市群地区大气污染形成的科学机理。研究大气环境对水体和土壤环境的交互影响以及大气污染与气象的双向反馈机制。  土壤污染成因及控制修复原理。针对我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特征和发展态势,研究工业影响区、矿区和高背景值地区土壤污染、地球化学过程和生态效应,揭示区域土壤污染成因规律。研究农用地土壤——生物系统污染物吸收富集、生态效应,揭示土壤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和有机物的迁移富集规律、生态毒性效应及其影响机制。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揭示复杂场地条件下土壤及含水层中有机污染物的降解和净化规律,以及重金属价态变化与毒性削减控制因素。研究重金属和有机物复合污染土壤的修复原理及影响机理,以及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的基本原理。  地下水污染过程与迁移规律。针对人为活动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和效应,研究地下水系统中污染物赋存与迁移动力学规律,突破地下水污染同位素示踪技术、地下水中溶解性有机物解析技术等,阐明土——水、水——岩界面之间的物质交换,揭示平原地区地下水硝酸盐污染来源、污染机理及阻控途径,岩溶区地下水污染物分布特征及其迁移转化机理,以及再生水补给地下水过程中新兴污染物和重金属的迁移转化规律和环境风险等。研究土壤——地下水系统主要污染物迁移扩散规律和预测模型,制定保护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土壤环境阈值。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机理。针对我国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生态产品供需不平衡、人类活动剧烈等特点,重点开展区域生态格局形成机理和演变规律、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格局耦合机制等研究,建立生态系统服务优化和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的基本理论体系。针对威胁我国生态安全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典型地区生物多样性分布格局与演变机理、外来物种入侵与扩散机制、区域环境变化对生物多样性演变的驱动机制、生物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评估理论、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促进机制等研究。针对我国森林、草地、湿地、荒漠等主要生态系统类型,研究生态系统动态干扰机理、演替规律、功能与稳定性维持机制以及生态退化机理与驱动因素,阐明生态退化演变规律和趋势,形成我国退化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理论体系。研究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的相互影响机制。  固体废物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原理。针对新时期生活源和工业源固体废物变化特征,研究互联网时代消费品物质流动规律,揭示生活源固体废物产生、组成、回收规律。研究水体、大气污染控制条件变化和清洁生产要求条件下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组成和污染规律,识别其环境风险。研究重点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特性、污染特性及处置利用特性,揭示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控制的关键原理,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清单,支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更新。  2.环境污染物的健康影响机理和风险评估环境污染物人体健康毒理作用与暴露参数。针对我国社会人群特征和环境健康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和评估研究,结合高通量测序技术、代谢组学和暴露组学技术,研究我国主要高风险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快速筛选理论方法,提出健康效应终点评价指标。建立污染物多途径、多介质人群暴露贡献率研究方法、健康毒性数据筛选和评价方法,加强特殊人群暴露参数研究,为制定水、气、土健康基准提供依据。  优控污染物清单与优先序。针对我国区域生态环境、产业结构和污染特征,基于健康风险的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识别,研发优先控制污染物筛查、生物毒性综合测试、人群早期健康效应检测和早期危害筛查等技术,突破局部区域小概率环境健康效应的调查、判别和风险评估技术。评价环境有害因素(如重金属、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等)对生殖健康、癌症发生及儿童生长发育等的影响。建立环境与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南和系列技术规定,研发生物有效态浓度监测评价技术、瞬时暴露和连续暴露动态监测技术。  复合污染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与预警。针对我国环境复合型污染特征,研究复合污染的多介质多界面环境行为、健康或毒性效应,研究提出水、气、土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图,建立复合污染的健康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及环境管理制度。研究环境健康风险区划和分级技术与方法,建立分区污染控制管理技术体系。研究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预警分级技术方法,建立支撑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业务的元数据标准和基本数据集,研发相关的监控预警预报设备。研究环境健康问题的社会风险评价方法,以及基于健康风险的污染控制管理对策。  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汞毒性效应和风险识别。针对多溴二苯醚、全氟化合物、多氯萘等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其毒性效应、降解和代谢途径、蓄积规律及健康风险,揭示典型工业过程中多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削减原理。开展含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鉴别研究,研发含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与风险防控机制。研究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清单、排放特征及其控制机理,研究环境介质中汞的形态变化、迁移转化与健康风险,评估汞排放与释放污染特征及环境影响。  3.环境基准环境基准理论方法学体系。针对我国环境基准研究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综合消化吸收国际环境基准制定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方法,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特征和管理需要,研究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区域特征的环境基准理论与方法学体系。开展环境理化参数、人群暴露参数、人群健康效应、生态风险和生态毒性等环境健康与基准的基础数据调查和整编,构建适合中国不同人群的暴露评价模型、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建立评价环境质量的多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新型污染物环境基准推导的相关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  保护水生生物水质基准。以保护水生态系统为目标,重点开展保护水生生物的环境基准研究。筛选适合环境基准需求的水生、陆生和两栖的本土物种实验生物,通过引种驯化和长期培育,完成实验室培育和繁殖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研发多组分污染物的累积生态风险和多层次生态风险评价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以保护水生生物和水产养殖用水水质为目标,开展农药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质基准研究,提出一批水质基准值和技术规范。以保护水源地和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开展感官性状、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的水质基准研究。以保护地下水安全为目标,开展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下水水质基准值及沉积物基准研究。  主要污染物土壤环境基准。以保护农产品安全为目标,开展镉、有机氯农药、难降解除草剂等优控污染物农用地土壤基准研究。以保护人群健康为目标,针对我国居住和工商业用地,开展建设用地中重金属、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基准研究。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健康基准。以保护人群健康为目标,开展大气颗粒物(PM10、PM2.5和PM0.1)、常规气态污染物、多环芳烃等的健康基准研究方法和应用技术规范研究,提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健康基准。  4.核与辐射安全基础研究针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研究基础薄弱的问题,研究核电厂严重  事故下安全壳内热工水力现象与气体行为等严重事故机理,研发破前漏(LBB)泄漏率测量及其计算模型,研究基于先进压水堆型的整体热工水力性能。研究异种金属焊接工艺、接头性能及断裂力学模型以及核设施重要材料特性及失效机理,研发核电厂可靠性数据库及数据收集分析体系,建立核设施老化安全评价方法。研究核设施  数字化仪控系统失效机理、故障模式。研究核电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及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效应、周边辐射环境水平与核电厂排放源相关性,以及放射性核素在介质中迁移规律等。针对低放射性近地表处置环境评价,开展放射性物质在包气带中迁移模式的研究。针对内陆可能核电厂址开展放射性物质在水体中转移、沉积的研究。  (二)强化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支撑环保高效治理  1.水环境监测及流域水污染治理成套技术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技术。针对水质及水生生态系统监测及预警技术开发的重大需求,开展自动分析流路、定量检测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常规水质分析仪器的小型化设计、快速移动式在线检测集成装置和以质谱仪为中心的在线水质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器等。发展以梯度扩散薄膜(DGT)技术为基础的新型原位水环境监测方法以及新型生态风险评估模型和流程。开展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设备集成研究,综合集成我国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海洋生态系统监测关键技术和方法。  流域水污染治理技术。针对我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存在的关键科技瓶颈问题,进一步研发水污染治理的核心技术。开展流域水污染源控制、水体修复技术的综合评估与系统集成,构建针对城镇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受污染水体修复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技术体系,针对湖泊、河流、城市水体等三类受损水体开展技术评估和系统集成,构建应对典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技术体系,集成研制大型化、移动式、多功能、成套化的应急检测和处理装备。深化印染、造纸、皮革、食品加工、钢铁、石化、制药和有色等重点工业行业和污泥处理行业的清洁生产、资源、能源回收利用与水污染控制的技术集成和应用,建立服务全行业、覆盖全链条的水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体系。针对整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监管、评估考核的全过程,开展相关技术集成与示范研究,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与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提升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2.大气环境监测和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关键技术大气污染物监测技术。根据大气细颗粒物变化特征、形成机理,研发大气细颗粒物多参数和便携式在线分析系统,实现大气细颗粒物质量浓度、粒径谱、化学成份的一体化快速测量。开发大气细颗粒物气态前体物的立体分布监测技术,形成前体物立体分布监测成套技术与装备,研发烟气中低浓度气态污染物及颗粒物采样监测技术和设备。针对气体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研制适用于空气和废气的具有多元素同步监测能力、灵敏度高、性能稳定的新型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器和配套设备,研发工业废气样品采集及前处理新装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恶臭气体预处理技术和在线监测设备和多组分气体在线及便携式分析仪器等。  固定源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技术。针对提升固定源污染减排迫切需求,开发先进高效的烟气多污染物联合控制、资源回收型污染控制、新型大气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和设备。针对钢铁、火电、工业锅炉、有色、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建材等重点行业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二噁英、挥发性有机物、恶臭、二氧化碳等排放以及农业氨排放,突破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物回收及高值化利用、非常规污染物控制等核心技术与关键装备。针对我国风沙以及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开发不同类型扬尘污染监测与防治关键技术和设备。针对我国餐饮服务业的特点,开发餐饮油烟污染监测与防治关键技术和设备。  移动源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技术。针对更加严格的移动源排放控制的要求,研发蒸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关键技术和新材料、应用于车载诊断系统的电子控制软件和硬件、精密燃油喷射控制技术、各种排放控制传感器技术、移动源环保达标监管关键技术和装备等。突破适合我国柴油品质的颗粒物捕集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等先进柴油车尾气后处理技术,以及适合我国汽油品质的高效汽油车颗粒捕集器等排放后处理技术。开发常规污染物、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及复合污染关键前体物的移动源排放监测技术以及非常规污染物识别与监测技术。建立移动源从油品检验到排放控制的一系列整体控制关键技术。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监测技术。针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研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高精度、多功能样品采集和专用监测仪器,建立基于传感器、遥感技术和生物标志物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法,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研发小型化土壤重金属现场监测设备。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后长期监测方法研究。  农用地和矿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与风险管控技术。针对农用地和矿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与风险管控的重大需求,突破轻度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安全利用和修复技术,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土壤绿色、可持续、节能低耗的综合治理与修复技术。研发典型矿区土壤污染的复垦、阻控与污染修复一体化的绿色修复技术,研发针对不同污染程度油田污染土壤的综合利用与生物修复技术以及矿山疏干水在地下的储存、利用的修复技术,并进行工程示范。研发页岩气开发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控关键技术和设备。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针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皮革等重污染行业的重金属和挥发/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研发不同污染程度和复合污染土壤关键和共性修复技术,进行综合治理工艺组合工程示范。研发污染土壤的资源化利用、强化降解、脱附净化等修复技术和装备,以及污染土壤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控技术和设备,研制绿色、环境友好修复材料与技术,研发具有缓释功能的氧化/还原修复材料、高效固化/稳定化材料、增容/增流及生物修复强化材料等修复材料,以及土壤污染应急快速修复技术,开展修复全过程环境足迹评估研究和污染场地修复后评估制度研究。  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针对高风险污染场地地下水污染修复的技术需求,突破高风险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地下水修复多层抽提、原位定向灌注和复合高效净化等技术,研制可移动、模块化的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系列装备。研发用于治理地下水污染的绿色、高效纳米材料和转型生物材料等环境功能材料。研究地下水源地污染源控制技术、污染途径阻断技术、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控制技术,以及地下水污染应急修复技术与装备,实现修复技术工程化与设备材料标准化。  4.生态系统监测、保护与恢复关键技术生态系统监测技术。针对生态监测技术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国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综合监测与评估的方法、标准和规范体系,研发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和外来物种监测技术,构建大气、水文、土壤和生物多圈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研制基于生态要素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数据采集器和无线传感器等设备,构建生态安全监测支撑平台。  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技术。针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技术体系的重大需求,重点突破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综合调控修复、自然保护区关键生境保护与修复、生态廊道建设等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提高区域生态承载能力的生态修复关键技术,并进行重点区域示范。研发和集成不同退化生态系统类型和灾害迹地的自然与人工辅助恢复重建、群落物种优化配置,以及生态系统结构调整、服务提升、适应性管理等关键共性技术。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针对填埋技术适用性不足和资源性不高等问题,研发适用于中小型填埋场、生活垃圾快速稳定化的准好氧填埋技术,突破填埋气高效收集与利用技术。研发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环境风险可控的村镇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境风险可控的生活垃圾焚烧或协同焚烧技术。研究生活垃圾后处置和重点污染源污染控制技术,建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填埋设施防渗层渗漏预警系统。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针对有价金属含量高、综合利用潜力大但环境污染严重的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研发有价金属深度分离、重金属解毒与尾渣高效胶凝固化、尾渣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化工污泥、化工残渣、脱硫副产物和脱硝催化剂、表面处理废物处置利用,市政污泥干化焚烧处理、高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非焚烧解毒和建材利用,以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废弃液晶显示器、废锂电池、废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板、废旧荧光灯、废旧稀土、汽车尾气废催化剂等废物中贵重金属回收和污染控制,以及建筑废物、废塑料、废橡胶和废玻璃等的高附加值资源化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研发粉煤灰、煤矸石等有价元素梯级利用技术。研究废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的关键支撑技术。开发秸秆、餐厨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禽畜粪便等生物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和设备。  新型污染物监测技术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技术。针对新型污染物的识别和监管,研究典型环境污染物的识别与风险评价技术,建立痕量污染物形态分析、同类物识别、异构体分离的分析技术系统与设备,研制适合新型污染物环境持久性和生物富集性量化表征的仪器。研究基于指纹特征光谱的有机有毒污染物快速分类监测方法与技术,建立有机有毒污染物指纹光谱库。针对化工、农药、兽药、纺织、印染、制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重点行业,开展绿色化工及替代产品与替代技术方法研究,研究行业特征污染物综合毒性评价关键技术,研发相关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和标准。  6.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监管关键技术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技术。加强放射性核素监测分析的研究,突破放射性惰性气体采样及测量技术,建立铀、钍等核素的监测分析方法,研究各介质中钚-239、钚-238、浓缩铀、铅-210、钋-210等监测分析方法以及极低本底辐射监测方法,研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警监测及响应、航空应急监测、机器人搜寻和应急监测方法体系。建立直流输电工程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及监测方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关键技术。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核与辐射安全关键技术,破解当前制约监管水平和能力提升的瓶颈问题。系统开展核设施老化及运行许可证延续(延寿)研究,突破核设施退役场址清污、环境整治等关键技术,逐步建立我国核设施退役管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源项调查和预测研究,研究高放废液玻璃固化处理和固化体性能,突破后处理厂燃耗信任机制应用技术、乏燃料干式安全贮存评价技术。研究近地表、中等深度和深地层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技术,确定需要评价的场景及其评价方法。研究放射性废物处置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突破核事故状况诊断、事故现场快速重构、辐射环境下长距离无线通讯、辐射后果评价技术,完善核事故应急监测与评价管理体系。研究铀矿冶工艺废水及渗水处理、地浸采铀深井处置和地下水修复治理、铀煤压覆矿区污染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生的放射性水平较高废渣处理等技术。  7.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与预警技术水和大气环境遥感监测与预警技术。针对及时监控水和大气环境质量的需求,研究基于高光谱的水体污染物的识别与提取技术,研发拦河工程自动化生态监测技术与设备,研究城市黑臭水体、流域水生态及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水安全等水环境遥感监测与预警技术。攻克基于高光谱的大气气溶胶和痕量气体定量遥感反演技术,开展区域灰霾、污染气体、温室气体等大气环境遥感监测与预警技术研究。  环境应急及风险管理的天地一体化监控技术。针对环境应急及环境风险监控的技术需求,突破新型赤潮监测预警技术,开展自然灾害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等环境监管遥感应用技术研究。攻克多源数据协同的数据预处理和环境指标反演技术,开展无人机环境监管和星空地协同环境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研发用于企业环境风险源的集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终端于一体的连接管理部门、企业与公众的环境风险源管理技术及设备。  8.噪声污染源的识别、防治技术及设备噪声污染源监测技术。针对噪声污染源较难识别、难以连续监测,以及因噪声不可复现导致的数据质控难的问题,研发噪声监测的一体化手持监测设备。通过对噪声污染源时域频域信息及算法优化的研究,突破噪声污染源自动识别关键技术,研发可自动识别目标噪声源、背景噪声和其他噪声源的连续在线监管设备。  噪声污染源防治技术。针对重要噪声源及振动污染源,进一步研究噪声源治理技术,特别是复杂噪声源的声源追踪定位技术、空气及结构传播固定设备低频噪声的降噪技术等。继续开展新型吸声、隔声材料以及低噪声路面及车辆的研发。  (三)支撑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方法  1.水环境管理决策支撑技术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技术。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对环境管理的科技需求,以水体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与行业污染控制管理为抓手,开展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技术评估与系统集成,重点突破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水环境基准向标准综合转化、污染源清单编制、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生态流量管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评估、风险评估预警、水环境管理制度政策创新等关键技术,加强水生态环境补偿评估技术、重点行业毒性减排技术、总氮控制管理技术的研究,形成规范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成套技术,提出排污许可管理以及重点行业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实现我国水环境管理技术模式转型。开展重点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指标排放情况分析,针对超标因子,提出前端预处理控制要求以及预处理技术、污水集中处理工艺技术改进建议。  水环境监控平台技术。针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有关水环境监测与管理新要求,以实现国家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信息化为核心,开展流域水环境管理大数据系统建设总体设计,攻克水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城市黑臭水体遥感监管等关键技术,构建国家水环境监测监控业务平台、城市黑臭水体遥感监管平台和流域水环境管理大数据平台,在重点流域实现国家水环境监控平台的业务化示范运行,并开展典型流域的水专项研究成果数字化集成和展示平台建设,为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技术应用提供平台支撑。  近岸海域水环境管理技术。针对近岸海域水环境管理问题,突破不同人类活动对海岸带生态环境影响识别技术,构建近岸海域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开展近岸海域生态承载力研究,研究近岸海域污染负荷削减、生态修复和综合调控技术,大幅提升近岸海水环境管理技术标准化与规范化水平。  2.大气环境管理决策支撑技术大气环境质量监控预警技术。探讨大气环境约束条件下的产业布局和优化配置,提出相应的重点行业污染源减排策略。围绕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研究以环境容量表征的大气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大气污染重点监控和预警判定技术,提出区域大气环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析技术,大气污染日常预警和事故预警技术,发展高精度监控预测技术。研究基于不同区域尺度大气环境风险源特征的大气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构建区域大气污染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与应急处置技术方法体系。研究构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其改善的人体健康和生态效应的预测预警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规划技术与方法。研究大气复合污染的区划技术,建立主要污染源排放时空分布的获取及更新方法,获取不同行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的排放因子及基于组分的排放清单,开发国家多尺度高分辨率动态排放清单,突破重点污染源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源谱技术,研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核查核算及优先控制物质分析技术。研究空气质量规划技术方法和模型。  大气污染全过程监管技术体系。研究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全过程监管技术,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与政策设计及示范,推动国家空气质量管理从城市尺度、传统污染物控制向区域尺度、多污染物联合控制的转变。开展基于新空气质量标准的重点污染源排放标准关键问题研究,研究分行业、分区域、分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评估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并研究不同行业排放标准限值的协同关系。研究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支撑技术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风险管控技术。针对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等级划分和分区管理技术研究,研究确定土壤环境区域背景值和本底值、土壤环境安全阈值和标准,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筛选的方法学,研究基于土壤污染源、土壤环境承载力的土壤环境功能分区管理技术方法,建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分级分类指标和土壤环境质量综合管理技术体系。研究基于人居环境安全的建设用地和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建立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关键模型和参数。研究农用地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响应关系和基于有效生态毒理数据的生态风险评估关键技术,建立面向风险管理的土壤环境安全预测预警关键技术和平台。  土壤环境管理决策支撑体系和制度。开展融合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诊断与评估、修复技术实施、二次污染防治、土壤安全保障等技术的协同创新研究,建立土壤修复综合决策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诊断与评估、修复模式选择、效果验收与后评估、损害鉴定与赔偿、责任界定、预警预案制定及应急响应管理等相关技术方法研究,构建土壤环境管理政策体系框架,为推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技术支撑。  地下水环境监控预警技术。突破地下水环境质量分类、分级和区划技术,建立地下水污染预警与风险分级管理技术体系,研究基于地下水风险的地下水模拟预测技术,突破高关注度污染物的高通量筛查与高灵敏分析技术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诊断方法与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开展地下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构建地下水资源承载力监测评价和监控预警技术。  4.生态保护与管理支撑技术生态系统服务优化与生态安全格局构建。针对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开发基于我国大数据的遥感模型、生物地球化学模型等生态评估模型,构建生态安全决策支撑平台。系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气候变化敏感区等重点区域、流域监测评估技术研究。针对“两屏三带”和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需求,研究国家和重点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与保障机制,建立生态系统服务优化评估、生态安全格局稳定性评估、生态格局辨识与调控、流域生态健康评估等技术体系。研究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演化规律,建立城市空间管控、环境治理和区域生态规划技术方法体系。开展“一带一路”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生态安全研究,研发生态空间优化与国际生态大通道构建技术、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  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监管技术。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生物多样性综合监管技术体系,重点突破自然保护区保护有效性评估、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存和传承、转基因生物的生态风险评价与监测,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利用、控制与防除等关键共性技术。  5.固体废物、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技术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管理技术。针对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管控的需求,基于固体废物暴露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固体废物多场景、多途径和多受体下的风险评估技术体系。研究固体废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过程及其产品中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建立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环境风险管理技术体系。系统评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的生态环境效应,研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开展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预警、处置以及损害评估与污染修复等关键技术方法研究,构建全过程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技术保障体系。研究重点行业汞排放源清单、含汞废物与污染场地清单,建立汞排放源动态管理技术体系。  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技术。针对排放量大、对环境危害严重的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研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的快速筛查技术。建立多层次多指标的化学品高通量表征技术与快速筛选评价新方法,开发基于我国本土物种的化学品实验生物与相应的测试指标体系。研究化学品环境暴露评估技术,开发化学品多介质环境模拟暴露模型,发展适合不同管理需求的多层次化学品风险评估方法体系。  突发事故环境应急技术。构建环境风险管理框架与技术支撑体系,提出适合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风险管理目标。针对危险品尤其是内河运输危险品的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严重不足、相关规范和要求缺失的问题,研究危险品交通运输环境风险技术体系。开展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预警、处置以及损害评估与污染修复等关键技术方法研究。  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支撑技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具和方法。针对提升我国核实施运行和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法和工具研发,提升监管的有效性。研发核电厂堆芯物理分析、热工水力、事故分析、屏蔽和源项分析等模型,建立适用于核安全审评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分析软件。研发运行核电厂温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突破中国实验快堆工程(CEFR)、中国先进研究堆  (CARR)等大型研究堆的运行以及微堆低浓化条件下的安全技术,研发后处理设施的临界安全技术规范和环境生态风险评价方法,不断完善核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研发贫化六氟化铀安全管理与处理处置、铀煤等资源共采环境影响等的评价方法,突破铀矿地勘坑井水处理、铀矿地勘及采冶设施退役治理环境保护技术,建立铀矿地勘及采冶退役设施长期监护机制。研究制定广电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研究高风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在线监控及放射源快速搜寻、定位和回收技术。新建核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针对新建核设施,推进核  与辐射安全监管相关技术研究。研发“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性”的安全要求和评价准则,完善新建核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目标。研发新建核电厂概率安全评价(PSA)独立审核计算标准模型,研究三代核电厂性能指标(SPI),建立基于绩效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研究示范钠冷快堆、加速器驱动次临界洁净核能系统  (ADS)和熔盐堆等新型核能系统,以及海上小型堆核动力平台等新型小型模块化反应堆的核安全监管技术要求,突破高温气冷堆核安全及审评技术,建立相应新堆型的审评技术要求。研究核与辐射事故社会问题和公众心理社会效应。围绕发展我国核燃料循环产业,研究先进燃料和相关组件安全技术、先进乏燃料后处理安全技术,为完善相应监管体系提供支撑。  7.新常态下的环境政策和管理制度环境法制创新和新型环境治理体系。针对环境治理体系不完善  和治理能力不足的现状,开展环境法治、环境经济和环境社会理论方法研究。着重研究生态文明体制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与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政策和机制。研究建立推动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保障公众健康的环境政策法规框架、环境标准框架和评估方法。  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预判性研究。针对建立和完善环境产权、环境成本内部化、规划和政策环评、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环境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需求,研究突破一批支撑制度实施的理论、技术方法和规范等。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供给侧绿色升级、可持续消费以及全面覆盖和城乡环境公平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大数据在环境管理决策中的应用研究。  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技术方法。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研究基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排污许可分配方法和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制度。研究基于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总量控制技术与方法,研究面源(分散源)排放量监测核算方法以及相关治理措施减排量核算方法。  8.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推进机制和政策。针对清洁生产与污染预  防的瓶颈问题,研究重点行业多污染物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协同控制机制,研发推广重点区域和行业关键、共性清洁生产技术,建立行业污染物源头综合削减智能化技术平台。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管理技术研究与示范。针对工业园区物质利用过程和环境风险管理,研究工业园区尺度物质流监测和物质代谢评估方法,构建工业共生系统物质代谢优化模型。研究不同类型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和城市矿产基地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与策略。开展区域与城市物质流分析研究,建立产业结构、工业布局、资源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环境质量相互作用的量化模型。开展循环经济发展、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推进模式和创新政策研究。  环保产业推进机制和政策。针对环保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运营绩效,探索建立环保产业健康度、环境技术创新能力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运营绩效评价方法,研究适合不同特征的各类环保产业园区的发展模式。基于区域环保服务业与产业协调发展模式,研究建立环境服务业运行绩效模型。突破合同环境服务的技术标准、环境治理工程诊断技术和环境技术验证评价技术。研究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政策、推进环保“领跑者”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的政策措施。  9.其他管理支撑技术国家环境监测网络优化技术。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的需  求,研究国家水、大气、土壤、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点位优化调整技术。开展环境监测任务优化研究,以需求导向性的监测指标体系为基础,构建多手段复合型的监测业务技术体系,支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试点开展生物监测研究,筛选特征生物指标替代目前繁多检测项目。开展覆盖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控体系研究,重点研究健全现场采样与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QA/QC)技术体系,解决现场质控手段薄弱问题。完善标准物质的研发方法,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支撑能力。  重大规划及工程生态风险管控技术。针对港口规划可能改变沿海陆域生态系统结构、水电梯级开发规划和路网规划可能造成生境破碎化等重大规划的生态环境问题,研究重大规划生态影响机理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建立重大规划生态影响评估与修复技术规范,提出生态补偿对策。针对水利水电资源和大宗矿产资源开发、大型煤电基地建设、调水工程、交通运输和油气输送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城市快速扩张所引起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受损、功能下降等关键问题,开展重大工程建设和资源能源开发等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研究,研究水生生态保护和监测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研发生态保护、修复与重建关键技术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技术。  农业环境污染监管技术。针对我国农业环保监管与污染物防治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农业污染物监管与防治研究,重点突破农用化学品使用的环境影响与健康效益评估和检测方法、水产养殖污染监测与预警方法与技术、种植业污染监测方法与技术、畜禽养殖污染监测方法与技术、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环境效益评估技术,以及农业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等。  城市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技术。针对城市噪声投诉率居高不下,振动防治技术储备严重不足的现状,开展对噪声与振动污染预警和防治方法的研究,为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提供支撑。研究建立符合我国环境噪声与振动特点的污染源源强预测模型及传播衰减模型,研究大区域噪声与振动地图的快速绘制方法,建立在新城区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环境噪声与振动影响预测预警的规范性程序。针对机场、地铁、轻轨和高铁等噪声污染源,开展对人群居住环境和野外生态系统的危害性调查,研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防治管理体系。研究建筑群屏蔽效应、城市路网优化设计等方法对改善声环境的有效性,提出通过合理城市规划控制噪声与振动污染的方法指南。研究建筑物室内噪声与振动分析及控制技术。以提高城市声环境舒适度为目的,基于声环境对人主观感受的影响,开展声景观设计研究。  光污染监测与管理技术。针对目前我国光污染监测及防治技术空白的现状,开展对光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研究。根据光污染源时空分布特点及污染规律,开展光污染的检测与评价方法和标准研究。以区域夜间光环境监测与评价、玻璃幕墙等眩光检测及评价方法、室外光污染源检测评价方法为重点,研究光污染对城市社会生活以及城市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四)开展环保技术集成示范,促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1.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调控应用示范结合国家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针对区域人口高度集聚、经济过度开发、环境承载力有限的实际以及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退化等环境问题,以水质目标管理为牵引,重点突破与集成一批针对城市水资源高效利用、污水超净排放、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河道水环境质量提升、区域水生态修复、饮用水安全保障等的重大关键技术,强化城市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的技术集成,建立城市水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城市水环境管理,在流域尺度综合调控示范,大幅降低污染负荷,针对京津冀水环境特点提出系统的治理和管理技术体系,创新京津冀跨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一体化管理制度和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改善和提升流域水生态服务功能。  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科技需求,创新并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湖泊环境保护模式,提升流域水环境管理水平。以流域内城市为重点,创新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城市水环境和饮用水综合调控技术,进一步提升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水平。构建水源涵养、入湖河流与湖荡湿地、湖滨带、湖体生境改善的整装成套的太湖水污染治理技术。完善大型浅水湖泊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技术体系,支撑太湖流域水质改善工程实施与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2.重点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示范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问题的地区差异性,综合考虑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臭氧等多种类型污染物,建立支撑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的大气污染源谱及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清单,摸清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及演变趋势,构建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和重污染预报预警体系,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促进重点地区空气质量得到较大改善。  3.京津冀多介质环境污染协同治理示范针对推进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的区域多介质复合污染问题,面向2022年北京冬奥会环境质量保障需求,系统研究区域尺度环境质量改善和风险控制原理与机制,研究通过环境质量约束倒逼区域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调控体系。突破重化工行业污染源头控制与低耗排放技术、工—农—城多产业废物资源化与能源化利用技术、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联合修复技术等区域多介质环境污染协同治理技术瓶颈,开展综合示范,提出区域环境问题整体技术解决方案。4.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技术集成与示范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改善与修复问题,开展长江经济带资源环境承载力研究,建立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沿江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的空间优化技术体系,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开展天地一体化的多尺度环境监测,构建以重要环境功能区和重大建设工程为核心的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技术体系。以长江源头水源涵养,中游水质改善、水量调控和岸线修复,河口海岸生态保护和灾害预防为重点,建立长江经济带流域水环境和水生态调控技术体系。  (五)开展创新平台建设,提升环保科技创新能力  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以服务国家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督管理为宗旨,建设一批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优秀科研团队,提升环境基础科研能力。主要建设方向:  水污染防治领域:城市非点源污染模拟与控制、城市水环境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模拟与控制、水生态环境安全与恢复等方向。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大气污染过程与综合防治、空气污染预报预警、光化学过程与控制、大气复合污染的生态风险等方向。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等方向。  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生态资产核算与管理、区域生态系统监测评估与风险管理等方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化学品管理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全过程控制、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与防控等方向。  环境监测技术领域:环境应急监测与风险预警等方向。环境基准与健康领域:空气、水质、土壤健康基准,环境污染暴露评价,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及风险评估等方向。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核电厂热工水力及严重事故、核设施环境安全、核应急与技术、核与辐射健康防护等方向。其他领域:城市噪声、振动、光污染控制等方向。  2.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结合国家未来一个时期内污染控制的工作重点,突破长期制约我国环保工作和环保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建设完善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污染控制技术开发、示范、工程化应用和推广。主要建设方向:  水污染防治领域:膜生物反应器与污水资源化、特种膜、石油化工和煤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村镇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等方向。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燃煤工业锅炉节能与污染控制、电力工业烟尘治理、工业炉窑烟气脱硝、石油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等方向。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城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业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等方向。  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创面生态修复等方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化学品管理领域: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化、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副产石膏资源化利用、汞污染防治等方向。  环境监测技术领域:监测仪器、物联网技术研究应用等方向。行业综合污染防治:铅酸蓄电池生产和回收再生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向。  其他类:技术管理与评估等方向。  3.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立足于阐明重大环境问题的成因、机理和机制,以长期观测、试验研究为核心任务,建设一批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逐步形成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综合决策需要的科学观测研究网络。主要建设方向:  水环境领域:湖泊环境(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河流、河口环境(珠江口、长江口、渤海)、典型小流域环境、国家重大涉水工程(如水电开发、南水北调工程)等方向。  大气环境领域:区域大气环境,敏感生态系统酸沉降综合影响,东北、华南、西南和西北边境地区以及华北和华东沿海地区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物长距离跨界输送等方向。  土壤与地下水领域:典型污染场地、典型污染农用地等方向。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快速城镇化地区、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方向。  区域与全球环境问题领域:东部林带、西北部草地、东部农用地、青藏高原等区域全球变化的生态环境影响方向。  4.科研数据共享平台建设针对环境科研数据缺乏共享和数据资源挖掘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环境管理需要问题,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开展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与共享平台建设。建立数据汇交、共享、质控管理机制,推动部门、地方之间环境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针对核与辐射安全,研究建立核设施设备可靠性数据、辐射监测数据体系和共享平台。  五、重点行动  (一)继续实施水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重大专项聚焦调整要求,与水污染防治、海绵城市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和计划结合,重点研发流域水循环系统修复、水污染全过程治理与再生水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服务功能提升和长效管理机制等五位一体核心关键技术,构建集“先进性、系统性、协同性、工程性、普适性”为一体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三大技术体系。以京津冀区域、太湖流域为重点,进行综合调控重点示范。构建流域水环境管理、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并将三大技术体系在四个典型流域开展技术应用和推广。参与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建成规范的生物安全性评价技术体系,确保转基因产品环境安全。参与实施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科技重大专项,构建高分卫星环境遥感应用技术体系,为建立我国“天空地一体化”环境监测业务化运行系统提供技术基础。参与实施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不断提升核设施、核活动安全水平,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能力,为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一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治理、废物资源化、化学品风险控制、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集中解决一批重大区域生态环境科学理论问题,突破一批关键技术与装备,示范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一批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  (三)推进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科技工程  推进“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科技重大工程,围绕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构建水、气、土协同治理,工、农、城资源协同循环,区域环境协同管控的核心技术、产业装备、规范政策体系。建成一批综合示范工程,形成京津冀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系统解决方案。  (四)鼓励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鼓励环保科研、高校、企业等单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促进环境领域的基础和前沿研究,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环境污染及其健康效应、土壤生物的生态功能与环境效应、地理空间数据挖掘与地学建模等学科领域的国际地位。  (五)加强基地和人才建设  推进环境保护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建设。加大投入,支持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学观测研究站等能力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环保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在环保领域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加强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环保科技体制机制  完善环保科技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益。科研项目立项要充分考虑国家改善环境质量的科技需求,重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科学的成果考核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技术成果信息公开机制,培育环保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做好科技示范工作。促进国家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环保科技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共享服务提供支撑。  以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和科研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国家环保战略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激发环保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同创新的资金投入、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利益共享机制。  (二)加强环保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继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工程。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各级环境科研院所培养和引进环保科技人才。鼓励环保科技人员参与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杰出青年基金计划”等,培养一批新的环境科研领军人才。深化环保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环保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完善环保科技人才选拔和淘汰机制,优化环境学科布局和人员队伍结构。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建立环境科研人员诚信体系和惩戒制度,遏制科学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  (三)拓宽环保科技资金投入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加大环保公益性基础性研究的投入。争取财政资金,保障环保战略、政策制度及标准研究,支持行业创新平台基础条件建设。积极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增加环保科技投入,开展区域性环境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利用国际合作渠道,积极吸引国际资金或基金用于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深化环保科技合作  鼓励国内环保科技机构与世界一流环保科技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支持国际高水平科学家来华开展合作研究,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积极参与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吸引海外高层次专家和团队联合承担科研项目。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国际交流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引进、革新和集成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国环保科技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环保科技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科研合作平台。  (五)加强环保科学普及  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为切入点,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绿色消费科学知识的普及力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动力和良好氛围,形成联合、联动、共享的环保科普工作格局。加大科技成果科普化力度,创作一批公众喜闻乐见的环保科普作品,创建一批国家和地方环保科普基地,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全媒体科普传播模式。积极开展环保科普信息化建设,推动公众的环保科学素质显著提升。
  •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环境规划院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a href="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812/W020181225553623908983.pdf"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span/strong/a(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环境规划院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pp  问:《指南》发布的意义和编制依据?/pp  答: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规范。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pp  二是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司法均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技术支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考虑因素之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均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2015年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内容。201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相继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指南》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pp  三是防治日益严峻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现实需求。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的案件不断增多,连续发生了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陇南锑尾矿库泄漏事件以及华北渗坑污染事件等涉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案件。相对于其他环境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累积时间更长,污染成因更复杂,污染责任的确定更困难,损害数额往往也更为巨大。因此,尽快出台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十分重要,有强烈的现实需求。/pp  问:《指南》适用于哪些情形?/pp  答:《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不适用本《指南》。/pp  凡是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引起损害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废弃物废水长期累积排放,还是生态破坏事件,均适用本《指南》。/pp  问:《指南》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pp  答:《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以及各个工作环节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鉴定评估准备、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pp  一是关于鉴定评估准备,主要规定了需要调查的基本情况、需要收集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信息、工作方案制定要求等内容。/pp  二是关于损害调查确认,主要明确了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基线水平调查等基本要求,以及损害确认的基本原则等内容。/pp  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分析,主要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损害应当如何开展因果关系分析。/pp  四是关于损害实物量化,主要明确了损害程度量化和损害范围量化的方法和要求。/pp  五是关于损害恢复,主要规定了土壤与地下水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与补充性恢复方案的筛选程序与原则,以及恢复费用核算方法。对于不能恢复的情况,《指南》针对不同利用类型土地和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特点,明确了损害价值量化的方法。/pp  六是关于恢复效果评估,主要规定了评估的时间、内容、标准、方法等。/pp  问:《指南》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pp  答:《指南》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与《总纲》保持一致,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及其生态服务领域的具体化。/pp  一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如何合理布设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点位,如何快速识别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等。/pp  二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展污染源解析,如何分析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路径,基于什么原则判定污染源和受体损害的因果关系等。/pp  三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选取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的指标,土壤与地下水损害程度量化的具体方法,如何进行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范围的量化等。/pp  四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价值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确定损害恢复目标 如何在系统筛选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合规性、有效性、经济性、公众可接受性等,科学决策恢复方案 如何合理设计恢复效果评估时间、评估点位,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公正地判断恢复效果。对于不可恢复的情况,如何基于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对其损害进行价值量化。/pp  问: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常规的污染调查评估有什么区别?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是什么关系?/pp  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常规的污染调查评估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比对标准不同,损害鉴定评估比对的是基线水平,常规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比对的是标准值、筛选值或者管制值等 二是损害鉴定评估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常规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不包含因果关系分析部分。/pp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在:/pp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是要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并补偿期间损失,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还需要实施补充性恢复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的目标是将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至风险可接受水平。/pp  为了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工作有机结合,《指南》规定: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先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修复。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低于基线水平,应当修复到基线水平,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确认应该承担基线水平与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之间损害的责任方,要求责任方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高于基线水平且均低于现状污染水平,应当修复到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并对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如果不需要开展修复,且现状污染水平高于基线水平,应对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pp  二是工作内容不同。损害鉴定评估除了包含环境修复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设计等环节,还包含因果关系分析、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设计等工作内容,比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的工作内容更多。/pp  三是决策因素不同。由于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实施时间与成本相互影响,因此损害鉴定评估恢复方案决策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恢复时间、恢复成本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方案决策应同时考虑修复时间、修复成本、修复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二次污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pp  问:《指南》与现有的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如何衔接的?/pp  答:目前,针对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等工作,我国已经制定了部分标准、规范、指南文件,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等调查评估规范。/pp  对于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壤调查、地下水调查、健康风险评估、修复技术筛选等方面的工作,《指南》规定直接参考上述已有规范中的技术要求。对于损害调查确认环节的基线确定,如果无法获取历史水平或对照水平,则选用标准值作为基线水平,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上述已有的土壤与地下水质量评价标准,确定基线水平。此外,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环境介质的修复时,应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pp  附件:a href="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1812/W020181226405225234197.pdf"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集/strong/span/a/p
  • 安徽首次采用地面核磁共振法测地灾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安徽首次启动“地面核磁共振方法进行滑坡地质勘查”应用研究项目,运用地面核磁共振方法进行地质灾害防治。  据悉,地面核磁共振是利用不同物质原子核弛豫性质差异产生的效应,在地面上观测、研究在地层中水质子产生的核磁共振信号的变化规律,进而探测地下水的赋存特征,实现对地下水信息的探测。  安徽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运用地面核磁共振方法能够经济、快速、准确的测出研究区段地下水的含水量、弛豫时间、相位等参数,并能根据上述参数反演其地下水孔隙度、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利用这些重要信息能够较好的识别滑坡滑带,为滑坡稳定性评价、治理提供关键性数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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