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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供试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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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体药物分会场预告:电荷异质性表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CMC效率...
    为促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仪器信息网将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3月31日举办第四届“生物制药研发及质量控制” 网络大会,内容覆盖抗体/蛋白药物、细胞与基因治疗、多肽药物、核酸药物/mRNA疫苗,涉及生物药开发、质量控制、制剂的分析表征以及自动化等创新技术在生物制药领域的应用。抗体药物是现代生物医药产业的主力军,是生物医药产业增长最快的细分领域。我国抗体药物产业起步晚,抗体药发展水平相较于国际还有较大差距。近几年,国内抗体药物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抗体结构设计、新药临床前研究与安全评价、工艺和质量稳定性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挑战。本次生物制药大会特别设置抗体/蛋白药物会场,邀请到14位来自生物制药企业和仪器技术企业的行业专家,报告内容涉及抗体和蛋白药电荷异质性的分析表征、分子模拟和人工智能研究抗体/蛋白药物研发的应用、高分辨质谱在ADC及抗体药研发质量分析中的应用、生物药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提高生物药CMC效率,点击下方图片即可免费报名。点击图片免费报名报告嘉宾(部分)详情如下:潘利强 院长助理/研究员 浙江大学药学院报告:定向进化西妥昔单抗克服EGFR胞外区耐药点突变 报名占位潘利强博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助理、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助理(2020-2021,双专计划)、兼聘教授。国家高层次青年人才、浙江省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浙江省钱江人才等;入选 2021 年《麻省理工科技评论》“35 岁以下科技创新 35 人”亚太区(Asia Pacific)榜单。 现为浙江省药学会理事、生物制药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等,以及 Signal Transduction and Targeted Therapy、Frontiers in Pharmacology等国际知名期刊编委、专刊副主编等。十多年来专注于抗肿瘤生物药物研究,在Cell、Nature communications等国际知名期刊上发表SCI论文20余篇,授权创新生物药中国发明专利9项、国际专利8项,其中10项专利已转让。谢红伟 产品开发部副总裁 信达生物制药集团报告题目:抗体和蛋白药电荷异质性的分析表征 报名占位 谢红伟,现为信达生物产品开发部副总裁。都柏林大学博士,生物药分析表征和抗体产品开发专家,在美国和中国从事药物分析和蛋白药开发表征20多年。对QbD生物药研发和单抗、双抗、ADC产品关键质量属性CQA分析和质量控制有一定造诣。参加过多个单抗产品的上市(NDA/BLA/MAA)申报和超过30个抗体产品的临床(IND/IMPD)申报,在mAbs和Analytical Chemistry等国内外专业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应邀在国内外行业会议口头报告50多次.刘翠华 SVP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如何提高生物技术药物CMC的效率? 报名占位刘翠华博士现任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负责产品管线CMC相关技术开发工作。刘博士有20余年的美中生物制药工业经验,先后在美国的Pfizer和前Momenta现J&J,和中国的百迈博、华海、康宁杰瑞、海普瑞任职,作用从技术带领的首席科学家到高级执行管理。她富有国际环境下的研发体系建设和项目管理经验,为多家生物医药业务和管理做了国际化战略策划。她带领管理了50余个复杂生化混合物和生物制品的CMC从早期到产业化不同阶段的开发,其中多个产品成功获得在欧美/中国上市许可。共发表30余篇国际论文和15余项专利。获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生物物理化学博士和美国麻州大学Amherst分校遗传结构生物学博士后。马步勇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药学院报告:分子模拟和人工智能研究抗体/蛋白药物研发的应用 报名占位国家二级教授,分子生物学博士、药理学博士后,黑龙江省“龙江学者”特聘教授、黑龙江省“头雁计划”成员、日本新瀉大学客座教授、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黑龙江省“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常务理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核糖核酸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遗传改变模式动物重点实验室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转基因动物与转基因动物制药中心主任。l 师从2009年诺贝尔奖候选人山本雅之教授;近30年分子生物学、遗传改变模式动物及生物制药研发经验;l 15年打造基因编辑、转染色体及抗体研发技术平台与团队,开发30余种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小鼠;l 国内首例微小RNA转基因小鼠、国际首例微小RNA敲减小鼠模型;l 国内首批成果利用CRISPR技术在体基因编辑;l 利用“转染色体全人源抗体小鼠”进行创新型抗体研发,已建立多条产品研发管线,成药性数据获业内广泛认可。高旭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报告:基于转染色体小鼠平台的全人源抗体研发 报名占位国家二级教授,分子生物学博士、药理学博士后,黑龙江省“龙江学者”特聘教授、黑龙江省“头雁计划”成员、日本新瀉大学客座教授、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黑龙江省“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常务理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核糖核酸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遗传改变模式动物重点实验室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转基因动物与转基因动物制药中心主任。l 师从2009年诺贝尔奖候选人山本雅之教授;近30年分子生物学、遗传改变模式动物及生物制药研发经验;l 15年打造基因编辑、转染色体及抗体研发技术平台与团队,开发30余种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小鼠;l 国内首例微小RNA转基因小鼠、国际首例微小RNA敲减小鼠模型;l 国内首批成果利用CRISPR技术在体基因编辑;l 利用“转染色体全人源抗体小鼠”进行创新型抗体研发,已建立多条产品研发管线,成药性数据获业内广泛认可。胡怀忠 转化医学与临床研究高级副总裁 成都维瑾柏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报告:免疫毒素蛋白开发和临床研究 报名占位胡怀忠教授在医药领域拥有26年药物发现、早期开发和临床转化经验,完成了120名项毒理学GLP研究,3个项目获得FDA批准上市:创建了多种针对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器官移植等动物模型,结合临床前药理学和生物标志物结果制定药物临床开发策略,科学合理地指导临床开发和剂量扩展设计。历任科文斯毒理学家和临床前开发总监,在北京康辰药业研究院院长,荷兰Utrecht大学免疫学博士,华西医科大学医学博士, 美国NIH博士后研究员 ,美国认证毒理学家。贺全仁 高级副总裁/药理学与毒理学 艾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生物药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报名占位贺全仁 博士在多家安评中心和国内外新药研发企业负责非临床新药研发工作,是美国毒理学理事会认证的毒理学家(Diplomate, American Board of Toxicology, DABT)。加入艾博生物之前任复宏汉霖研发项目管理与毒理学部副总经理,负责支持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申请的非临床研究和项目管理。曾任天境生物临床前研究副总裁;昭衍新药研究中心机构副主任和国际毒理部主任;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毒理学高级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在美国曾任Biothera公司药理学和毒理学主任,CyDex毒理学和医学事务主任。贺博士有丰富的包括小分子、大分子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以及与美国FDA、欧盟、韩国和中国药品监管部门沟通经验。为其所服务的公司和客户成功申报了数十个IND/NDA项目。王云鹏 GPC&光散射高级专家、产品经理 东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东曹多角度光散射检测器LenS3在生物大分子表征中的应用 报名占位 王云鹏,毕业于复旦大学高分子科学系,博士学位。现为东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PC&光散射高级专家、产品经理,专注于聚合物的分析与表征。薄涛 市场总监 艾易尔斯 (AES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全柱成像毛细管等点聚焦技术 (icIEF)表征蛋白电荷异质性的最近进展:质谱联用、馏分制备和高分辨分离 报名占位薄涛于2003年在北京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获得分析化学博士学位,在2003-2007年在芬兰、加拿大和比利时做色谱与质谱的研究工作。2007年回国后长期致力于仪器分析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现任艾易尔斯 (AES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刘达潍 自动化应用专家 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报告:自动化时代下的抗体药物研发方案 报名占位就职于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市场部,主要从事于自动化整合系统以及移液工作站等产品线的应用以及市场工作。在多家头部生命科学仪器公司工作期间,曾参与搭建国内多套千万级生命科学自动化整合项目,覆盖生物药,IVD以及NGS等多个应用领域,有着丰富的高通量设备整合经验。致力于为制药,医疗及生物技术等领域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自动化解决方案。闫凌 大分子应用团队高级应用工程师 赛默飞生命科学质谱应用团队报告:高分辨质谱在ADC及抗体药研发质量分析中的应用 报名占位 博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分析化学专业,期间主要进行蛋白质组学的相关研究,博士毕业后开始进行生物制药行业的技术支持,在生物分析领域有近十四年的科研及应用与技术支持经验。陈凌声 应用工程师 SCIEX报告:多重碎裂质谱ZenoTOF ™ 7600系统在生物药表征中的应用 报名占位北京蛋白质组研究中心、广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目前担任SCIEX中国应用支持中心应用工程师,主要负责蛋白质组学及生物制药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支持工作。点击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biopharma2023/扫码进入会议交流群
  • 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临床检验实验室通过美国CAP认证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临床检验实验室在通过了美国病理学家学会(CAP)专家的现场检查后,通过了CAP认证。  CAP认证是美国病理学家学会创建的一种国际认证,目前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级实验室标准,是美国FDA药品审评时参考的重要依据。通过CAP认证则意味实验室达到世界顶尖水准,并获得国际间各相关机构认可。  通过CAP认证的实验室大部分在美国。截至到2010年11月份,亚洲通过CAP认证的实验室在日本有33家、新加坡有17家、中国内地有15家、香港地区有2家,台湾地区有17家。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是内地通过CAP认证中唯一从事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  此次安评中心通过CAP认证将为我国自主创新药物研发和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提供了国际认可的检验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去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图为CAP专家派遣的认证检查专家C.Robert Baisden 博士正在对安评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 安全性良好,有效预防变异株!康希诺新冠mRNA疫苗临床研究取得积极阶段性数据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下属公司康希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新型冠状病毒mRNA 疫苗 CS-2034(以下简称“CS-2034”)在一项评估序贯加强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的临床研究中,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数据。由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可预测因素较多,临床试验、审评和审批的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产品基本情况CS-2034是对现有变异株有保护效果的 mRNA 疫苗,临床前研究结果显示,该款疫苗可以诱导出针对多种WHO 认定的重要变异株的高滴度的中和抗体,与以原型株为基础开发的新冠疫苗相比广谱性更强,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机体免受现有变异株的感染。截止目前,CS-2034尚处于临床 IIb 期阶段,当前推进进度符合预期,未来会根据疫情情况、国家免疫策略、评审机制等,并基于已获得的积极的临床数据,进行下一阶段研发工作的规划。二、临床研究相关情况和主要结果该研究为一项在 18 岁及以上完成 3 针新冠灭活疫苗接种的成年人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 mRNA 疫苗序贯加强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的随机、盲法、平行对照临床研究,于 2022 年 10 月启动,在江苏开展,共 433 人入组,正在开展长期随访。研究设置招募既往接种过 3 针灭活疫苗且间隔满 6 个月的受试者,分为 A 组和 B 组,其中 A 组分为 18~59 岁和≥60 岁 2 个年龄层(各 160 人),受试者按照 3:1 的比例随机接种一剂 CS-2034 或新冠灭活疫苗,其中 mRNA 组接种疫苗为 0.3ml,灭活疫苗组接种疫苗为 0.5ml,所有受试者在接种后 28 天内进行系统性安全性观察并在接种当天、接种后 7 天、14 天、28 天、3 个月、6 个月采集样本进行免疫评价;B 组均为≥60 岁的受试者(113 人),均接种一剂CS-2034,只进行安全性观察。(1)安全性方面免后 28 天的安全性分析显示,在既往接种过 3 剂灭活疫苗的人群中加强接种一剂 CS-2034,安全性良好,总体不良反应以轻度为主,不良反应发生率及严重程度显著低于文献报道的已上市 mRNA 疫苗。老年人亚组的安全性优于成年人亚组。(2)免疫原性方面真病毒中和抗体检测结果显示,CS-2034 加强后 28 天针对原型株、奥密克戎 BA.1 变异株的中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GMT)分别为 877、293,分别是灭活疫苗同源加强的 27 和 23 倍。针对当下流行的奥密克戎BA.5 变异株开展了交叉中和抗体动力学研究,发现在免后 7 天抗体水平即达峰值,GMT 为 407,是灭活疫苗同源加强的 29 倍。CS-2034 加强在 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亚组也可诱导较高中和抗体,免后 7 天针对奥密克戎 BA.5 变异株 GMT 为 296,是灭活疫苗同源加强的 23 倍。三、风险提示1、CS-2034 尚处于临床 IIb 期阶段,能否获得国内外紧急使用或上市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2、经查询,国内截至目前已有 13 款新冠疫苗获得国家药监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有 3 款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的紧急使用清单,另有多款处在临床试验阶段。公司新冠疫苗未来的市场销售仍将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态势,并同时受国内外疫情的发展变化、新冠疫苗接种率及免疫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3、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特此公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2023 年 1 月 6 日自愿披露关于新冠mRNA疫苗近期一项序贯加强临床研究成果的公告.pdf
  • CDE|公开征求《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意见
    2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为更好引导和促进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开发,药品审评中心通过对行业调研、文献收集和专家咨询讨论会等工作,在已有《细胞制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对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的科学认知,经中心内部讨论形成《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我们诚挚地期待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戴学栋 联系方式:daixuedong@cde.org.cn 联系人:张旻 联系方式:zhangmin@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23日《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前言 ................................................................................... 1 二、适用范围 ........................................................................... 1 三、总体考虑 ........................................................................... 1 四、受试物 ............................................................................... 2 五、动物种属/模型选择 .......................................................... 3 六、概念验证 ........................................................................... 4 七、药代动力学 ....................................................................... 5 八、非临床安全性 ................................................................... 6 (一)总体安全性考虑 ...................................................... 6 (二)基因表达产物的风险评估 ...................................... 6 (三)插入突变风险评估 .................................................. 7 (四)载体动员(Vector mobilisation)和重组风险评估 8 九、对特定类型基因修饰细胞产品的特殊考虑 .................... 8 (一)基因修饰的免疫细胞(CAR或TCR修饰的T细胞 /NK细胞) .......................................................................... 8 (二)诱导多能干细胞(iPS)来源的细胞产品 ............ 10 (三)基因编辑的细胞产品 ............................................ 10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基因修饰技术的迅速发展,基因修饰细胞 治疗产品已成为医药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基因修饰细胞治 疗产品物质组成和作用方式与一般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有明显不同,传统的标准非临床研究策略和方法通常并不适 用于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为规范和指导基因修饰细胞治 疗产品非临床研究和评价,在《细胞制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 导原则》基础上,根据目前对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的科学 认识,制定了本指导原则,提出了对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 非临床研究和评价的特殊考虑和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认 知程度的深入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积累,本指导原则将不断完 善和适时更新。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基因修饰细 胞治疗产品是指经过基因修饰(如调节、修复、替换、添加 或删除等)以改变其生物学特性、拟用于治疗人类疾病的活 细胞产品,如基因修饰的免疫细胞(如T细胞、NK细胞、树突状细胞和巨噬细胞等)和基因修饰的干细胞(如造血干 细胞、多能诱导干细胞等)等。 三、总体考虑 非临床研究是药物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基因修饰 细胞治疗产品,充分的非临床研究是为了:1)阐明基因修饰 的目的、功能以及产品的作用机制,明确其在拟定患者人群 中使用的生物学合理性;2)为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给药程 序、给药剂量的选择提供支持性依据;3)根据潜在风险因素, 阐明毒性反应特征,预测人体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确定不 良反应的临床监测指标,为制定临床风险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依据。因此,应充分开展非临床研究,收集用于风险获益评 估的信息,以确立拟开发产品在目标患者人群中预期具有合 理的、可接受的风险获益比,同时为临床试验的设计和风险 控制策略的制定提供支持性依据。 由于不同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的细胞的来源、类型、 生物学特性、基因修饰方式/技术、生物学功能/作用方式、生 产工艺、非细胞组分等各不相同。在制定非临床研究计划时, 除参考《细胞制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的对细胞制 品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于产品特点和 目前已有的科学认知,结合拟定适应症、患者人群、给药途 径和给药方案等方面的考虑,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实施非临床 试验,充分表征产品的药理学、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在进行风险获益评估时,还应重点关注由非临床向临床过渡 时非临床研究的局限性和风险预测的不确定性。 四、受试物 非临床试验所用受试物应可充分代表临床拟用样品的 质量和安全性,确证性非临床试验应尽可能采用临床拟用 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作为受试物。体外、体内非临床试 验所使用的样品均应符合相应开发阶段的质量标准要求。 应阐明非临床使用样品与临床拟用样品的异同及其对人体 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可能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受种属特异性的限制,可考虑采用替 代产品(表达动物同源基因的人源细胞产品或动物源替代 细胞产品)。替代产品应与临床拟用产品采用相似的生产工艺,并对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关键质量参数进行对 比研究,以评估替代产品与临床拟用产品的质量相似性及 其对非临床数据预测性的影响。 五、动物种属/模型选择 进行非临床体内试验时,应选择相关的动物种属/模型。理想状态下,基因修饰细胞应能以其预期的作用方式在所选 择的动物中表现出在拟用患者人群中所期望的功能活性。因 此,选择相关动物时需要考虑产品的特性以及临床拟用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动物病理生理学特征与拟用患者 人群的相似性;2)动物对基因修饰细胞及导入基因表达产物 (若有)的生物学反应与预期的人体反应的相似性;3)动物 对异种来源的基因修饰细胞的免疫耐受性;4)临床拟用递送 /给药方式的可行性。 由于免疫排斥反应以及细胞和/或导入基因的种属特异性,常规标准实验动物很可能并不适用,而免疫缺陷动物、 转基因动物或采用同源替代产品作为受试物可能会更合适。 对于某些作用机制涉及与疾病环境相互作用的基因修饰细 胞(例如CAR-T细胞),可能需要采用疾病模型动物。采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可提供活性和毒性的剂量 关系信息,可更好的评估基因修饰细胞产品的风险获益比。每一种动物种属/模型均有其优点和不足,没有一种模型可完美预测基因修饰细胞在患者人群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应评估并阐明非临床研究所采用的动物种属/模型与人体的 相关性和局限性,建议采用多种动物/模型开展研究。当缺少 相关动物模型时,可采用基于细胞和组织的模型(如2D和 3D组织模型、类器官和微流体模型),这些模拟人体内环境 的模型也可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估提供有用的补充信息。 六、概念验证 对于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除应参照《细胞制品研究 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药效学研究外,还应进行 概念验证试验,阐明对细胞进行基因修饰的理由和可行性。通常,对细胞进行基因修饰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引 入突变基因的功能拷贝以纠正遗传性疾病;2)改变/增强细 胞的生物学功能;3)引入一个安全开关,以在必要时能够清除细胞。应根据基因修饰的目的,进行相应的体外和体内验 证试验,证明可达到基因修饰的目的。 概念验证试验评估终点可能包括:1)对细胞基因组修饰的特异性;2)引入的外源调控序列对内源基因表达的影响, 或转基因的表达及功能活性;3)基因修饰对细胞正常行为和 生理功能的影响(如对扩增、分化能力的影响,对T细胞激活 和杀伤活性的影响等)。设计概念验证试验时,应考虑设置合 适的平行对照(如未修饰的细胞)。 虽然体外试验可在一定程度上验证基因修饰细胞的设 计理念和拟定作用方式,但对于功能复杂的活细胞,仅依靠 体外试验并不足以预测基因修饰细胞的体内行为和功能。因 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均应尽可能考虑进行体内概念验证 试验。在设计体内概念验证试验时,建议采用疾病模型动物。对于预期在人体内会长期存续或长期发挥功能的基因修饰 细胞,如果缺乏相关的动物模型,建议采用替代产品进行体 内概念验证试验,在足够的、可行的时间窗内评估基因修饰 细胞的长期效应。 七、药代动力学 参考《细胞制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的对细胞 制品药代动力学的一般要求,采用相关动物模型开展药代动 力学试验以阐明基因修饰细胞在体内的命运和行为(包括生 物分布、归巢、定植、增殖、分化和持续性)。这些试验可以 单独开展,也可以整合到概念验证试验和/或毒理学试验中。若基因修饰细胞表达的转基因产物可分泌到细胞外,应 阐明其在局部和/或全身的暴露特征。 八、非临床安全性(一)总体安全性考虑 在评估产品的整体风险时,除参考《细胞制品研究与评 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对细胞制品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重点关 注基因修饰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如表达转基因的风险、基因 编辑脱靶风险、载体插入突变风险、载体重组风险等。在制 定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策略时,应基于每个产品的特点,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临床拟用适应症、 目标患者人群和临床给药方案;2)细胞的来源、类型及其在 体内的细胞命运;3)基因修饰目的、方式及技术;4)作用 方式/机制或预期的功能活性;5)激起免疫应答能力/免疫耐 受能力;6)产品的质量因素;7)已有的非临床/临床数据;8)类似产品的已知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 (二)基因表达产物的风险评估 通常,导入基因会随基因修饰细胞的存在而持续表达, 对于有复制能力的细胞,导入基因还可能会随细胞的增殖而 过度表达,导致基因表达产物的蓄积,进而导致毒性。因此, 若基因修饰细胞编码导入基因,应在体内试验中评估导入基 因表达产物的毒性风险。在设计试验时,应根据导入基因的 表达情况和功能活性设计试验期限和必要的终点指标,考虑 因素包括:1)基因表达水平和持续时间;2)基因表达产物 的分布部位;3)基因表达产物的功能活性。一些转基因(如生长因子、生长因子受体、免疫调节物等)若长期持续表达, 可能会导致长期安全性风险担忧,如导致细胞非受控的生长、 恶性转化等不良反应。因此,对于长期持续表达或具有长期 效应的转基因修饰细胞,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期限应足以评 估其长期安全性风险。为确定基因表达产物的量效关系,解 释预期和非预期的试验结果,建议在试验中伴随对导入基因 表达水平的定量检测(如采用Q-PCR或ELISA法)以及免疫 原性(ADA)检测。 (三)插入突变风险评估 一些整合性载体(如逆转录病毒、慢病毒、转座子)可 将外源基因插入整合到细胞基因组中,这可能会导致关键基 因突变或激活原癌基因,从而导致恶性肿瘤风险增加。 影响插入突变的关键风险因素包括:1)载体的整合特征, 即插入位点的偏好性;2)载体的设计,如增强子、启动子等构建元件的活性,反式激活邻近基因的潜力;产生剪接突变 体的潜在剪接位点或多聚腺苷酸信号等;3)载体剂量;4)导入基因表达产物的功能活性(如与细胞生长调控相关)和 表达水平;5)靶细胞群的转化可能性,这可能与细胞的分化 状态、增殖潜力、体外培养条件和体内植入环境等有关。 基于已有科学经验和既往非临床/临床研究结果,如果认为基因修饰细胞所采用的载体系统可将外源基因整合到细 胞基因组中并可在体内长期存续,需综合分析以上风险因素, 评估潜在的插入突变风险和致癌性风险。非临床方面,应采 用具有代表性的基因转导细胞进行基因整合位点分析,分析 细胞的克隆组成以及在关注基因(如肿瘤相关调控基因)附 近有无优先整合迹象,含有关注整合位点的细胞有无优先异 常增殖。此外,还应在临床试验中频繁检测转导细胞的基因 插入位点和克隆性来监测和减轻与基因插入突变相关的致 癌性风险。 (四)载体动员(Vector mobilisation)和重组风险评估 应基于载体的选择、载体的设计、目标转导细胞群以及 目标患者人群评估载体与内源性病毒重组和动员的风险。如 果有证据显示此类风险增加,应开展相应的非临床试验评估 载体动员和重组的风险。 九、对特定类型基因修饰细胞产品的特殊考虑 (一)基因修饰的免疫细胞(CAR或TCR修饰的T细胞/NK细胞) 对于CAR或TCR修饰的免疫细胞,应尽可能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其靶点相关毒性和脱靶毒性风险,如采用合适的动物 模型或体外方法、计算机预测等。 应采用体外方法深入分析靶抗原在人体器官、组织和细 胞中的表达分布情况,基因表达分析库和文献调研也可能会 有助于阐明靶抗原在不同病理生理状态下的表达是否存在 差异。应采用表达和不表达靶抗原的细胞作为靶细胞进行体 外试验,确认CAR或TCR修饰的免疫细胞可特异性的识别和 杀伤靶细胞。 对于CAR修饰的免疫细胞,应采用体外方法(如人质膜蛋白阵列技术等)评估其胞外抗原识别区(一般为抗体的单 链可变区片段)与人体膜蛋白的脱靶结合风险。 TCR修饰免疫细胞的脱靶毒性可通过评估TCR与人体自身抗原肽的交叉识别能力来评估。首先,应采用体外试验测 定TCR修饰的免疫细胞与人自身抗原肽-HLA(与递呈靶抗原 肽的HLA等位基因相同)复合物的亲和力,并说明抗原肽的 选择依据及选择范围。此外,还应研究其他相关或不相关的 蛋白中是否含有靶抗原肽序列。如果TCR与人自身抗原肽有 交叉反应可能,应确定靶抗原肽的最小识别基序(motif),并 采用计算机预测分析评估交叉反应性。如果计算机预测可识 别出具有潜在交叉反应性的抗原肽,应在体外测定TCR修饰 免疫细胞对表达相应蛋白或递呈相应抗原肽的的细胞的识 别能力。如果不能排除交叉反应性,应基于含有潜在交叉反 应性抗原肽的蛋白的表达模式以及TCR与潜在交叉反应性抗 原肽的亲和力来进行风险评估。为获得TCR与其他等位HLA 潜在交叉反应性的信息,应进行足够的HLA交叉反应性筛选。对于TCR修饰的T细胞,还应关注引入TCR链和内源性 TCR之间的错配可能性,应描述和说明旨在降低错配可能性 的TCR设计策略。 (二)诱导多能干细胞(iPS)来源的细胞产品 iPS细胞自身具有致瘤性风险,在体内可形成畸胎瘤。因此,非临床试验中应考虑进行致瘤性试验。体内致瘤性试验 建议采用掺入未分化iPS细胞的细胞产品作为阳性对照,以确 认实验系统的灵敏度。如果iPS细胞设计了自杀机制,应在体 内试验中确认/验证这种自杀机制的功能。 重编程可能会诱导细胞的表观遗传学改变,其后果尚不 完全清楚。为评估iPS细胞衍生细胞的表观遗传学改变所引起 的潜在异常特征,应采用体外和/或体内非临床试验来阐明细胞具有适当的行为和生理功能,毒理学试验还应评估细胞异 常行为引起的不良反应。应结合质量表征数据、非临床安全 性数据以及文献数据进行深入的风险评估,并就旨在保护患 者安全的风险减轻措施进行讨论。如果发现遗传学和/或表观 遗传学改变,应解决相应的安全性问题。 (三)基因编辑的细胞产品 对于基因编辑的细胞产品,应采用相关细胞进行体外在 靶和脱靶活性评估,以确认修饰酶或向导RNA对靶基因序列的特异性。虽然计算机分析可用于预测基因编辑的脱靶风险, 但选择的评价策略仍应包含体外全基因组测序比对,以证明 潜在脱靶位点未出现脱靶。应说明所选择的评价策略的合理 性和敏感性。此外,在评估脱靶活性时,还应评估种属特异 性的差异、细胞(病理)生理状态的差异或细胞类型的差异 对非临床数据预测性的影响。必要时,还应分析基因编辑对 细胞表型和生理功能的潜在影响。 参考文献 1. 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NMPA, 2017年. 2. Quality, non-clinical and clinical aspects of medicinal products contain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cells. EMA, 2020. 3. Preclinical Assessment of Investigational Cellular and Gene Therapy Products. FDA, 2013. 4. Guideline on Quality, Non-clinical and Clinical Requirements for Investigational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in Clinical Trials. EMA, 2019. 5. Long Term Follow-Up After Administration of Human Gene Therapy Products. FDA, 2020. 6. Guideline on the Non-Clinical Studies Required Before First Clinical Use of Gene Therapy Medical Products, EMA, 2008. 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 瑞典百欧林邀您参加“药物筛选及早期安全性评价”学术论坛
    瑞典百欧林邀您参加“药物筛选及早期安全性评价”学术论坛 为了促进交流与合作,构建药物研发企业和高校的学术交流平台,瑞典百欧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药理学会药物毒理专业委员会以及江苏省新药筛选重点实验室合作,将于2016年4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药物筛选及早期安全性评价”学术论坛。论坛将围绕新药筛选以及药物临床前毒理和药理评价方法展开讨论,并邀请来自药物筛选与毒理学和安全药理评价领域的专家学者做主题报告。热诚欢迎从事高通量药物研发、临床前药理、中药药理及药物毒理专业的专家学者、青年工作者及研究生踊跃参加。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 间:2016年4月28日下午1:30-6:00 地 点:南京,中国药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玄武门校区)二、会议形式 专家主题报告 三、会议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 江苏省药理学会药物毒理专业委员会,江苏省新药筛选重点实验室 协办: 瑞典百欧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四、讲座嘉宾与主题陈龙 教授, 南京中医药大学讲座主题: 中药注射剂心脏安全性评价及临床对抗治疗 Weifeng Yu 博士,瑞典百欧林科技有限公司(美国) 高级应用科学家讲座主题: 高通量离子通道药物筛选研究方法与比较 朱彦 教授, 天津中医药大学讲座主题:基于细胞的中药安全药理学:我们准备好了吗? 张正平 博士, 江苏欧威医药有限公司 生物评价总监讲座主题: AD药物开发进展和多靶点药物研发思路李英骥 博士 ,北京爱思益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讲座主题: 多靶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与CiPA最新进展 五、会议注册费用参加会议免费,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六、报名方式填写报名回执发送邮件到E-mail: Elaine.zhu@biolinscientific.com联系人:朱小姐 , 02168370071报名回执 :您的姓名: 单位名称: 您的部门: 您的职务:研究方向: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 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年度工作总结会召开
    12月9日,农业部种植业司在北京召开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2010年度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2010年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工作,研究和部署2011年项目工作任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魏启文主持会议并讲话,农业部种植业司农药处副处长刘亚萍参加会议并做总结。  会议交流了2010年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实施情况 总结了2010年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工作经验,分析了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讨了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技术,并对2011年农药安全监测与评价项目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期间,还分别就农药杂质与助剂检测、农药抗性与作物安全性检测、农药残留检测、农药环境影响监测、安全性综合评价等五个领域开展了分组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进行了汇总,对今后的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承担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艾玮得生物“器官芯片药效与安全性评价解决方案”亮相BIONNOVA 2023北京创新论坛
    药物研发领域存在三大普遍痛点:投入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究其根本,源于现有细胞以及动物筛选系统无法给予正确的药物有效性和毒性评价。 人体器官芯片通过体外重建组织和器官水平的结构和功能,具有人源性、成本低、培养周期短、精确控制参数等特性,在解决药效与安全性评价难题上,展露出高效、降本的创新价值。 11月23日-24日,在北京举办的2023 BIONNOVA创新论坛现场,艾玮得生物携器官芯片药效与安全性评价解决方案、器官芯片与生命科学设备亮相,器官芯片通过多细胞共培养和组织微环境高仿真模拟,构建人体生理模型、疾病模型,加速药物研发进程。 3D动态培养,更接近人体微环境与传统 2D 静态细胞培养、传统3D类器官培养方式相比,艾玮得器官芯片药效与安全性评价解决方案能够能够精确控制生物化学和细胞环境,模拟不同细胞在体内的环境和反应。在药物筛选过程中,响应对人体的复杂系统的反应程度,从而有效评估出药效与毒性影响。艾玮得生物目前已成功研发多项人源器官芯片模型,包括心脏、肝脏、肺、皮肤、肠、类器官以及肿瘤细胞治疗等模型。 避免种属差异,提高数据准确性与传统动物实验相比,器官芯片药物筛选与安全性评价实验具有高仿真人体外三维模型构建能力,无动物种属差异,解决动物和人类研究之间频繁出现的数据不一致难题。 实现降本增效,提高药物研发成功率艾玮得器官芯片药效与安全性评价解决方案基于高通量、参数控制、培养周期短等优点,可解决药物研发过程中缺乏有效临床模型的难点。据欧洲器官芯片协会的一份内部报告显示,在肝毒性研究中,OOC的实验成本是动物实验的10%,且周期缩短了90%。 国家政策支持,助力器官芯片行业发展2021年和202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分别发布《基因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人源干细胞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导原则明确将类器官、微流体等新技术纳入人源干细胞产品非临床研究评价模型,并提出:“当缺少相关动物种属/模型时,基于细胞和组织的模型(如二维或三维组织模型、类器官和微流体模型等)可能为非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估提供有用的补充信息。” 随着器官芯片创新技术的发展渐入佳境,艾玮得生物将充分运用自主研发的器官芯片技术优势与生命科学设备优势,助力生物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
  • 谱尼子公司获批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注册备案机构
    近日,谱尼测试江苏公司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项目获批成为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至此,谱尼测试旗下集团公司及谱尼上海公司、谱尼深圳公司、谱尼江苏公司共四家公司均具备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注册备案资质。标志着谱尼测试集团在化妆品领域的检验能力和业务领域再上新台阶。   此次通过的项目涉及皮肤斑贴试验、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等。谱尼测试江苏公司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资质已覆盖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人体安全性检验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   谱尼测试集团作为检测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化妆品检测能力提升,是国家药监局认可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等资质,是拥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拥有先进完善的检测设施设备及经验丰富的专业检测技术团队。   谱尼测试在化妆品检测领域,可承担风险物质测试、毒理学试验、产品型式检验、化妆品安全评估等检测服务,并多次承接国家级、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电商平台的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   此外,谱尼测试集团建立有专业的人体功效实验室,可满足各类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性的检测需求,为化妆品的各类功效宣称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未来,谱尼测试将继续以优质的检测技术服务完成客户委托的各项任务,协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以深厚的资质能力和项目承担经验回馈社会的信任。
  •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研究”课题通过验收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课题“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研究”获得国拨经费180万元资助,已顺利通过验收。验收专家组在听取课题组织实施情况汇报,审阅验收资料,进行质询后,一致认为:  该课题以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作为切入点,与国家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重点在添加剂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性研究内容上,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新品种审批和安全性评价、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管理工作中逐步探讨科学合理的评价原则和模式,编制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指南,并建立了食品添加剂毒理学资料数据库。  课题就食品添加剂领域的各个方面都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效果评价、使用管理、质量规格、检测方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极大推动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该课题研究成果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府开展添加剂管理的程序、法规、标准,为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和科学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国家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也发生三鹿奶粉事件,随后国家9部委联合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以上内容都与研究密切相关。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提出很高的要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已将课题成果“食品添加剂毒性数据库”挂在网站上,供当前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 同时课题组已将课题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调查情况报卫生部供“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技术依据。营养强化剂指南也在部分地区和产品开始应用,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技术引入使营养强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该课题研究,培养了一批熟悉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管理知识、掌握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原则和方法,具备实际进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能力的人才,为我国进入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的核心地位奠定基础。
  • 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项目研讨会在京召开
    3月19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项目研讨会,制定了2010年项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安排。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魏启文副所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刘亚萍副调研员出席会议并讲话,农药检定所分析室陈铁春主任主持会议。  魏启文副所长介绍,今年是该项目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关键一年,与2009年相比,今年项目监测的农药品种、作物、范围均有所增加和扩大。今年,该项目着力推动试验样品和实验方法的统一,加大信息宣传和信息共享的力度。魏启文副所长强调,2009年该项目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基础试验数据,今年将进一步收集和汇总有关数据,完成10种农药的安全性评价方法的建立和风险评估的结论,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的和政策建议。  刘亚萍副调研员受种植业管理司有关领导的委托,对项目去年一年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针对项目整体发展提出了三点希望,即“着眼长远,立足当下 着眼国际,考虑国情 着眼工作,规范行为”。另外,要求在2010年的工作中要着重做好迎接财务审计的准备,做好项目组织部署,制定好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督导和档案管理,积极鼓励各省级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配套项目的立项和申请工作。  各项目实施单位还进行了分组讨论,围绕杂质监测、残留监测、抗性和作物安全性监测、环境影响及风险综合评价等具体工作方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项目2010年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10]474号  2010年11月29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新原料管理,做好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10日前反馈国家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张好,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22,88330405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h@sfda.gov.cn  附件: 1.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录: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价。  一、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一)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二)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三)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四)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五)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六)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七) 致畸试验   (八)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九) 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十)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指南规定毒理学试验资料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类似化学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根据产品的暴露途径,提供相应的急性或重复毒性毒理学资料。若以100%皮肤吸收来计算全身暴露量(SED), 可采用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中的NOAEL来进行风险评估,可不再进行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对于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如试验周期低于90天的,应适当增加安全系数。  三、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资料的具体要求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提交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研制报告  1. 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天然原料还应包括该原料化学成分、功能、毒理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  2. 原料的来源、分子量、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  (1)原料来源:应说明原料名称,包括化学名、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如有)及中文译名、CAS名和CAS号(如有)、商品名,应明确原料为天然或人工的,原料应为单一物质(由于技术等原因必须复配的除外) 天然原料应为单一来源,应提供拉丁学名和使用部位等 聚合物还应提供平均分子量以及分子量分布。  (2)理化性质:如感官性状、溶解度、稳定性、熔点、沸点、比重、蒸汽压、pH、pKa、折光率、旋光度等。  3. 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范围,基于安全的使用限量及依据。  (二)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应说明化妆品新原料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工艺参数,如使用原料、反应条件(温度、压力等)、催化剂、稳定剂、中间产物及副产物、精制过程等 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说明其加工、提取方法,包括加工、提取条件,使用溶剂、可能残留的杂质或溶剂等。  (三)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  1. 规格:包括纯度、杂质及其含量及其他理化参数,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等 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明确其质量控制指标 若为聚合物,应说明单体及其含量   2. 检测方法:原料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杂质的检测方法等   3. 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  (四)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毒理学试验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1.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一般应按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以下规定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1) 凡不需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和染发剂以及从安全角度考虑不需要列入限用物质中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⑥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⑦ 致畸试验(采用交叉参照获知化妆品新原料毒性的除外)。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2) 当植物某些部位提取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其他部位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当全植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时,则该植物各部位不需再按新原料申请。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3) 凡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如食品原料、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食两用物品等,或已有国外权威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或食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或在国外或地区批准的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4)含有至少3个单体单元的序列分子,其至少与1个额外单体单元或其它反应物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聚合物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5) 无任何致癌、致突变的结构预警且全身暴露量(SED) 低于1.5ug/kg/day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6)化学惰性(如无活性反应基团化合物,无机物, 烷烃类等)或易挥发(沸点低于100℃,或沸点在50至260℃之间且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2Pa)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四、化妆品新原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 安全性评价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   2. 化妆品新原料的来源是否清楚,新原料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使用限量、检测方法以及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等   3.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二)经审评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三)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已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再审评,对其他新类型的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价要求另行规定。
  • 青海藏药药理学和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正式挂牌
    1月7日,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认定命名的“青海省藏药药理学和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在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挂牌。  青海省藏药药理学和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有助于进一步发挥青海省在藏药资源、藏药标准、藏药临床、高原医学和藏药安全性评价技术方法等方面已有的基础积累和优势,为建立符合国家GLP要求的统一的藏药安全性评价平台服务体系,完善藏药安全性评价方法并逐步开展系统深入的藏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实现藏药安全性评价服务与共享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对加强藏药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区域发展支撑能力和安全性公共服务能力,促进藏药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 农业部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2010年度工作总结会召开
    12月9日,农业部种植业司在北京召开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2010年度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2010年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工作,研究和部署2011年项目工作任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魏启文主持会议并讲话,农业部种植业司农药处副处长刘亚萍参加会议并做总结。  会议交流了2010年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实施情况 总结了2010年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工作经验,分析了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讨了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技术,并对2011年农药安全监测与评价项目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期间,还分别就农药杂质与助剂检测、农药抗性与作物安全性检测、农药残留检测、农药环境影响监测、安全性综合评价等五个领域开展了分组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进行了汇总,对今后的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承担农药安全性检测与评价项目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基因测序深入临床第一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测序仪临床评价注册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基因测序仪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为对基因测序仪的一般要求,意见稿规定临床申报产品需明确基本原理、产品类型、核心部件等结构组成、性能参数要求及软件核心功能算法、适用范围及预期用途、安全性评价等产品评价方面。以下是通知详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基因测序仪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文献汇集、企业调研、专题研讨和专家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为使该指导原则更具有科学合理性及实际可操作性,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衷心希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推动指导原则的丰富和完善。  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1年10月27日前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郑生伟、方丽  电话: 010-86452541;010-86452538  电子邮箱:zhengsw@cmde.org.cn;       fangli@cmde.org.cn  附件:1.基因测序仪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2.《基因测序仪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下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1年10月13日
  •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仍存争议 转基因检测或成热点
    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也曾是大豆的出口大国 加入WTO之后,中国却成为世界大豆的最大进口国。由于中国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是与普通民众接触最广的转基因食品,也成为&ldquo 挺转派&rdquo 与&ldquo 反转派&rdquo 攻防的主要战场。  近日媒体报道,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等专家教授日前现身首届转基因嘉年华活动,力辩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更早前,中国农业部高调发文对反转基因的言论进行反击。  在与官方的攻防战中,&ldquo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rdquo 是反转派的重要策略,其中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以及农业部幼儿园禁止转基因产品,可以称作反转派的三大&ldquo 撒手锏&rdquo 。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禁止转基因产品并不属实。不过在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不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问题上,农业部却对本报记者三缄其口。记者了解到,农业部机关幼儿园禁止转基因食用油并非空穴来风,而农业部对该事件保持沉默让转基因技术安全的公信力蒙上一层阴影。  奥运世博&ldquo 禁止&rdquo 被否认  此前某媒体的报道称,2008年奥运会举行期间,曾任益海嘉里粮油有限公司消费品事业部副总监、金龙鱼大品牌及奥运项目组相关负责人宋含聪表示,奥组委对食用油独家供应商的挑选是十分严格甚至苛刻的,其中一项规定是必须为非转基因产品。  宋含聪对本报记者表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确实在益海嘉里任职,但是从未说过奥组委要求提供非转基因食用油。宋含聪介绍,益海嘉里向北京奥运会提供的食用油产品中,没有花生油,因为有些国家的运动员对花生油过敏 为了符合各国家各民族的饮食习惯,益海嘉里提供了多种类型的食用油,但是从未被要求不提供转基因食用油。  该报记者还联系了益海嘉里多位相关人士,上述人士都对本报记者证实,2008年奥运会,益海嘉里作为指定粮油产品供应商,并未接到组委会要求提供非转基因食用油的要求。  而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中国科技部的一则消息也引起轩然大波,在反转基因人士看来,这是证明中国官方并不认可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明证。  科技部发布的消息名为&ldquo 世博科技专项行动&rdquo ,至今仍挂在科技部的官方网站上,这则消息其中一段这样表述:四是在安全健康方面,突出以人为本、安全健康的理念,通过在食品安全、应急防范等方面组织科技攻关,为食品检测、防恐反恐等方面提供了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中包括&ldquo 食品中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转基因成分等快速现场检测&rdquo 。  在反转基因人士看来,官方将转基因成分与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并列在一起,要专门进行检测,意味着转基因也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  科技部消息证明转基因不安全的言论在民间迅速流传,监测到这样的反馈后,科技部发文进行澄清。  科技部称,上海世博会是我国承办的国际性盛会。世博科技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对已有的相关检测技术在上海世博会中的集成应用,目的是满足上海世博会中将属于我国转基因标识目录中的转基因产品加贴转基因标签的需要,提供快速检测和鉴别的技术手段,这与检测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不同。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在2002年1月5日由相关部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对大豆、玉米、棉花等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  为了对实施转基因标识制度提供科技支撑,科技部把转基因产品的检测技术的研发作为重点工作,持续开展了大量研究,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等产品的检测和鉴别方法,制定了30多项国家检测技术标准,并在几十个检测单位使用。  上海世博会是否发文禁止转基因产品,本报记者也向当年世博会新闻发言人求证,新闻发言人表示据其所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做法。  农业部幼儿园&ldquo 拒油&rdquo 事件  大约3年前,有细心的人士在农业部机关幼儿园的网页上发现,该幼儿园在介绍&ldquo 安全保证&rdquo 一项时提到:&ldquo 鱼肉类食品统一由为农业部机关食堂供货的优质水产品公司供货,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rdquo   上述&ldquo 发现&rdquo 在反转基因一派中引发轩然大波,农业部一直宣称经过审批的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但是农业部的机关幼儿园却明文禁止食用转基因食用油,有好事者即提出,农业部要证明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先让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从吃转基因食用油开始。  而一位孩子正在农业部机关幼儿园就读的家长对记者说,他的孩子入读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一年以上,幼儿园没有对家长特别强调不使用非转基因食用油。  但是其他渠道的消息显示,农业部机关幼儿园禁止转基因食用油并非空穴来风。有好事者贴出了农业部机关幼儿园此前明文声称采用非转基因油的网页快照和删除有关内容后网页的对比图。  对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高级农艺师、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付仲文在做客人民网时回应称,该事件是由于农业部幼儿园个别工作人员在不了解情况下,为迎合一些家长,写了这些文字,很快就得到更正,他还表示:&ldquo 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分子,我们当然也在食用转基因食品。&rdquo   农业部对本报记者就上述事件的采访要求,截至记者发稿,没有给出回应。  来自农产品领域的多位业内人士介绍,食用油的主要成分是脂肪酸,而转基因成分主要存在于蛋白质中,因此使用转基因大豆或者油菜籽加工的食用油,&ldquo 几乎&rdquo 不含转基因成分。  对于上述论断,绿色和平并不认同。绿色和平在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称,现在已经有检测手段能够检测出转基因大豆油中含有外源基因片段,几年前河北农大的硕士论文《五重PCR检测转基因大豆及其食用油脂的研究》以及其他很多相似的研究已经探讨过这个问题,并且已经检测到了转基因大豆油中确实含有转入的外源基因片段,因此,不能说转基因食用油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不过绿色和平引用的《五重PCR检测转基因大豆及其食用油脂的研究》作者在论文中也明确指出,食用油中检测出的转基因成分含量极低。而针对这些含量极低的转基因成分是否对人体构成安全威胁,国内、国外是否有标准界定,食用油中超过多少数量的转基因成分会对人体有影响等问题,绿色和平回复:&ldquo 据我们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标准,因此我们认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更深入和全面的监测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rdquo   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笼统说转基因产品安全或者不安全,都不合适,应该个案处理,对每一种转基因产品进行个案评估,通过评估的才是安全的。  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20个问题》中表示:&ldquo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的转基因产品均已通过由国家当局开展的风险评估。这些不同的评估在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和人类健康风险评估。这些评估是透彻的,它们未表明对人类健康有任何风险。(原标题:转基因油安全性再遭质疑:农业部幼儿园禁止用)
  • 水杨酸己酯安全性:从光安全性到人体研究
    光安全性评估是一个综合过程,涉及光化学特性、非临床研究数据以及对人体安全性的评估。这一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风险最小化措施来预防人类的不良事件。光毒性(光刺激)是指光反应性化学物质引起的急性光诱导组织反应;光过敏是指由光化学反应后形成的光产物(如蛋白质加合物)引起的对化学物质的免疫介导反应。《ICH协调指南 药品的光安全性评价S10》根据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CH)发布的《ICH协调指南 药品的光安全性评价S10》(ICH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PHOTOSAFETY EVALU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S10),如果一个化合物需要阐明其光毒性,则应具备以下关键特征:① 吸收光为自然光线(波长范围为290-700 nm);② 吸收紫外/可见光后产生反应物质;③ 在光暴露组织(如皮肤、眼睛等)有足够的分布。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化合物通常不会产生直接的光毒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皮肤光毒性试验评价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引起皮肤光毒性的可能性;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可评估重复接触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并在紫外线照射下引起皮肤光变态反应的可能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可以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新原料的用途、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情况,增加或减免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其中包含:④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⑤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除情形6外,原料具有紫外吸收特性时需提交该项试验资料)。◆ 光安全性评价流程 ◆图1 光安全性评价流程图表1 光安全性评价检测方法汇总《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指出,根据原料的化学结构特点,对原料进行充分分析或测试能够证明其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的,可豁免对皮肤光毒性的评估。例如,在290nm-700nm波长范围内的摩尔消光系数(Molar Extinction Coefficient, MEC)小于1000L/mol/cm,则该物质的光反应性较低,不足以引起皮肤光毒性。◆ 以水杨酸己酯为例 ◆2024年7月29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了《关于水杨酸己酯的科学意见附录SCCS/1658/23 - 0-3岁儿童接触》,开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24年9月23日。图片源自SCCS官网文件中根据紫外/可见(UV/Vis)光谱、体外数据和体内数据评估了光刺激/光致敏性终点。相关实验与结论如下:①紫外光谱分析(RIFM (Sears),2014)紫外/可见光谱(OECD TG 101)显示,水杨酸己酯在290-700 nm之间有显著的吸收峰,吸光度峰值在305 nm处,并在330 nm时返回基线。290 ~ 700 nm波长的摩尔吸收系数高于光刺激效应的关注基准(1000 Lmol-1cm-1)。② 体外3T3细胞(RIFM (Harbell),2002)在3T3中性红摄取(NRU)光刺激试验中测试了水杨酸己酯。通过比较有UVA照射和没有UVA照射的IC50值来计算光刺激因子。结果表明,水杨酸己酯不具有光刺激性。未观察到光刺激反应。③ 小鼠研究(RIFM (Urbach),1975)将未稀释的水杨酸己酯(20 ul)涂于无毛突变小鼠背部区域,暴露在长弧氙灯和荧光黑光灯下。分别在4、24、48、72和96小时评估反应。在照射阳性对照部位观察到光毒性反应。无反应辐照或未辐照的试验材料处理部位均观察到水杨酸己酯无光毒性。④ 小型猪研究(RIFM (Urbach),1975年) 根据上述小鼠试验的相同程序,用未稀释的水杨酸己酯(20 ul)对两只小型猪进行试验,也未观察到光毒性。⑤豚鼠(RIFM (Learn),2003) 在两组远交白化无毛豚鼠中评价水杨酸己酯的光刺激作用。将0.3 ml水杨酸己酯按0%、5%、10%、50%和100%的比例溶于二乙基苯甲酸乙酯(DEP):乙基苯甲酸乙酯(EtOH)=3:1的溶液中进行试验。受试物给药和紫外线照射后立即、1/4小时,1/2/3天进行临床观察。水杨酸己酯不会引起光刺激引起的皮肤变化。⑥豚鼠(RIFM (Learn) 2003) 两组远交系白化无毛豚鼠暴露于水杨酸己酯(50%和100%)中未观察到光过敏。将0.3 ml用DEP:EtOHl=3:1配制的水杨酸己酯施用于颈部,动物颈部暴露于紫外线辐射约2.25小时。在给药和/或UVR暴露4小时后对这些位点进行评分。根据研究结果,水杨酸己酯不被认为是光过敏原。⑦人体研究(RIFM(Potrebka),2004)对56名受试者(41名女性和15名男性)进行光刺激潜能研究,水杨酸己酯(0.3%、3%和30%溶于DEP:ethanol=3:1的溶液中)施用于每个受试者的背部,然后用UVA和UVB照射,未辐照部位作为对照,评估受试物的刺激潜力。在UVA和UVB照射1、24、48和72小时后评估反应。未观察到任何反应。 根据现有的体外、体内和人体数据,最终可得出结论↓ 水杨酸己酯不具有光毒性或光致敏性。
  • 肺炎疫情检测之临床型基因测序仪一览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size: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近期,仪器信息网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使用的仪器进行整理供广大用户了解(/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89, 89, 89)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131/521082.s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89, 89, 89) font-size: 14px "点击查看:/a/span/strong/span/span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131/521082.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89, 89, 89)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font-size: 16px "strong抗疫仪器清单请收好,新冠病毒检测全知晓/strong/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font-size: 14px "span style="font-size: 16px text-indent: 2em ")。同时也紧急向各位广大仪器厂商和分析测试有关单位征稿,展示最新的检测仪器、试剂和解决方案给广大用户单位,以全力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点击/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 text-indent: 2em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pan/span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color: rgb(89, 89, 89) font-size: 14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128/521014.shtml" target="_blank"strong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仪器、试剂和解决方案/strong/a/span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color: rgb(89, 89, 89) font-size: 14px ")/span/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基因测序仪用于疑似患者检测/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的不断变化,医务人员对病毒检测及鉴定速度、通量和安全性都有着更高要求。基因测序仪/span高通量基因测序仪被strong用于基因组序列组装,疑似患者检测,变异检测等/strong肺炎防控关键时刻,在助力分析新冠病毒基因组序列等发挥了重要作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为此,仪器信息网整理了几款在国内获得医疗器械许可的“有证”基因测序仪,供广大检测用户参考,希望能够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能尽一份力量。/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r//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252px height: 192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27e9cad3-07e8-4bed-9b6b-f8b33d4485ad.jpg" title="000.jpg" alt="000.jpg" width="252" height="192"//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3701/C241668.htm" target="_blank"Illumina的MiSeqTM Dx测序仪(点击查看仪器参数、报价信息)/a/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iSeq™ Dx基因测序仪是Illumina首款通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批准(2018年8月)的进口基因测序仪,意味着Illumina可以将MiSeq™ Dx基因测序仪推广并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体外诊断(IVD)检测。MiniSeq测序系统实现一触式的操作,直观的用户界面,快速、简单的流程并采用Illumina成熟、经典的测序技术。不但仪器具有成本优势,而且测序少量样本也具有成本优势。其直观的从样本到答案工作流程能够快速对DNA和RNA相关应用进行测序。MiniSeq有着广泛、灵活的应用,能够让研究人员在不同测序项目间灵活转换,如不同的RNA或DNA样本应用,包括信号通路分析,实体瘤和血液肿瘤的分析及生殖细胞系变异检测。优化的分析流程可适用于不断增加的新应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华大基因继2014年BGISEQ-100,BGISEQ-1000,2016年BGISEQ-500、2017年BGISEQ-50、2018年MGISEQ-2000与MGISEQ-200获得CFDA认证之后,共计拥有6款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基因测序仪。/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251px height: 208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019cfbf7-25cf-4bbd-9dc5-cf64ba7fe310.jpg" title="111.jpg" alt="111.jpg" width="251" height="208"//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1117/206574.s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0em "华大智造BGISEQ-50(点击查看相关资讯)/a/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BGISEQ-50是一款更专注、更小巧、更精简的高通量测序平台。该系统沿用了先进的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技术(cPAS)和DNA纳米球(DNB)核心测序技术,采用高精密部件,内置独立的样本加载试剂槽和全自动试剂针穿刺系统,在简约化的结构中自动集成样品加载、测序和分析等多项功能。BGISEQ-50体积小巧,易于安放,不仅全面支持临床领域和科研领域的基础测序应用项目,而且适用范围广泛,突破空间限制,即使在高海拔下的低气压环境中也能正常运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337px height: 273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62d3e0a9-1079-4aef-afbf-408c9b609a8b.jpg" title="222.jpg" alt="222.jpg" width="337" height="273"//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C312327.htm"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0em "华大智造MGISEQ-2000(点击查看参数、报价信息)/a/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华大智造自主研发的MGISEQ-2000是一款桌面型高通量基因测序仪,在2018年6月通过CFDA的审查,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MGISEQ-2000采用全新的芯片系统,在双芯片独立运行平台的基础上,支持不同规格的芯片,能够实现更全面更灵活的测序体验。平台自带初级数据分析软件,可以自动完成图像分析,并产生有质量打分的碱基序列,适用于科研、医学临床、司法、农业等领域,包括全基因组测序以及肿瘤基因热点突变检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03290285-1ddd-4e6e-ac34-7e40325c2bbc.jpg" title="333.jpg" alt="33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C312558.htm"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0em "华大智造MGISEQ-200(查看参数、报价信息)/a/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GISEQ-200是华大智造自主研发出的一款桌面型基因测序仪,在2018年6月通过CFDA的审查,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总重量仅有87KG并且占地面积小,在多样的环境中为您提供稳定而准确的测序,包括高海拔的低压环境和高风浪的海洋环境。适合靶向基因和小型基因组测序、微生物检测等,是基础科研和临床研究的好帮手。在PE100读长模式下满负荷运行不到48小时,平均一天能完成24个肿瘤样本,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完整的基因测序流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364px height: 242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993daec3-f3e2-4791-8c31-b123b9484150.jpg" title="444.jpg" alt="444.jpg" width="364" height="242"//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134.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0em "华大智造BGISEQ-500(点击进入基因测序仪专场)/a/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BGISEQ-500是一款高通量基因测序平台,以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技术(cPAS)及改进的DNA纳米球(DNB)为核心技术支撑。作为一款开放的一站式测序平台,BGISEQ-500具有精准、简易、快速、灵活、可拓等特点,全面覆盖科研、生殖健康、现代农业、病原识别、临床研究等领域的多种应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作为基因组学的核心技术,DNA测序技术是当下应用最广泛的生命科学技术之一。基因测序仪不仅用于科研,也正在成为精准医学的重要工具。基因测序技术不断推陈出新,从1986年第一台商用DNA测序仪的推出,到现在三代测序仪崭露头角,小编在另一篇文章(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327/482498.shtml" target="_blank"详情可点击查看图集|基因测序仪全家福/a)中梳理历代DNA测序平台共58台,为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理清思路。附上部分列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e4ae807c-4d71-4a64-a45d-7fca47a91508.jpg" title="555.jpg" alt="555.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欲免费查看完整列表,微信关注 3i生仪社,回复“基因列表”即可免费获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可以进入专题查看最新疫情情况以及广大仪器厂商、生物制药企业在疫情中的最新动态!点击下方图片进入: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xxgzbd" _src="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xxgzbd"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xxgzbd/a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xxgzbd" target="_blank"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0f87b56a-677e-4566-84d3-10493c7a68fd.jpg" title="微信截图_20200201193435.png" alt="微信截图_20200201193435.png"//a/p
  • 卫健委公布2021年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计划 涉及17项质谱检测项目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全国临床检验质量评价和管理活动,开展strong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strong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trong室间质量评价/strong,又称strong能力验证/strong,是国际公认的临床实验室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室间质量评价的主要作用包括:a)评定实验室开展特定检验的能力及监测实验室检验能力的保持情况;b)识别实验室质量问题,促进启动改进措施,提高检验质量水平;c)判断不同检验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比性;d)识别实验室间的差异;e)增强医生、病人等对检验结果的信任。室间质量评价是实验室保证和改进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临床实验室行政管理和实验室认可的基本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trong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自1982年始开展全国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30多年来,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广大临床实验室的帮助下,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计划取得了长足发展,检验项目范围不断扩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目前室间质量评价strong计划涵盖临床生物化学/strong、strong免疫学/strong、strong血液体液学/strong、strong微生物学/strong、strong分子生物学/strong、strong临床输血/strong、strong临床药理学/strong等主要检验专业的strong370 余项重要常规检验项目。/strong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近年运行能力验证提供者国际标准(ISO/IEC 17043)质量体系,376项检验项目室间质评计划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其中明确标注可应用strong临床质谱检测/strong的项目有:/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生化项目类(14项)/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64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4e7d678-082c-47fe-b5e9-aa5259beb4a3.jpg" title="1.png" alt="1.png" width="600" height="364"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其中,NCCL-C-03心肌标志物包括肌酸激酶-MB (CK-MB质量)、肌酸激酶-MB(CK-MB活性)、肌红蛋白(Myoglobin)、肌钙蛋白I (Troponin I)(包括超敏肌钙蛋白I (hsTNI))、肌钙蛋白T(Troponin T)(包括超敏肌钙蛋白T(hsTNT))、超敏CRP(hsCRP)、同型半胱氨酸(Homocysteine);/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NCCL-C-07内分泌包括总T3(T3)、游离T3(FT3)、总T4(T4)、游离T4(FT4)、促甲状腺素(TSH)、皮质醇(Cortisol)、促卵泡成熟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孕酮(P)、催乳素(PRL)、睾酮(T)、雌二醇(E2)、C-肽(C-P)、叶酸(FA)、胰岛素(INS)、维生素B12 (VB12) 、25-羟维生素D3(25-OH-VD3)、总维生素D(T-VD)、甲状腺球蛋白(TG)、生长激素(GH)、甲状旁腺激素(PTH)、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醛固酮(ALD)、性激素结合球蛋白(SHBG)、17-ɑ-羟孕酮(17OHP)、硫酸脱氢表雄酮(DHEA-S);/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NCCL-C-09全血治疗药物监测包括环孢霉素(Cyclosporine (CsA))、他克莫司(Tarcrolimus (FK506))、西罗莫司(雷帕霉素 (Sirolimus));/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NCCL-C-10血清治疗药物监测包括卡马西平(Carbamazepine)、地高辛(Digoxin)、苯妥英(Phenytoin)、茶碱(Theophylline)、丙戊酸(Valproic Acid);/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NCCL-C-19 电解质正确度验证包括钠(Na)、钾(K)、总钙(Ca)、镁(Mg)、氯(Cl)。/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新生儿筛查类(2项)/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55f84ff-f3a9-4544-92ad-01f9822d27f0.jpg" title="8.png" alt="8.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d216afa6-6bc9-47a2-b4b3-967f7ffb5bd4.jpg" title="9.png" alt="9.p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2021年新增室间质评项目(1项)/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2021年共新增了一项室间质评项目,为醛固酮和肾素,此项标注可用质谱法检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5473a754-37e1-4afa-b80d-e8f872449264.jpg" title="10.png" alt="10.png"//ppbr//p
  • 重磅好消息!治疗性特免血浆制品投入临床
    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日前,在新冠肺炎治疗方面传来重磅消息。国药中国生物已完成对部分康复者血浆的采集工作,开展新冠病毒特免血浆制品和特免球蛋白的制备。经过严格的血液生物安全性检测,病毒灭活,抗病毒活性检测等,已成功制备出用于临床治疗的特免血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fc3296b0-e884-4997-b255-259cce197025.jpg" title="血浆.jpg" alt="血浆.jpg"//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在各方紧密合作下,2月8日,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为指南,首期在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展了3名危重患者的新冠特免血浆治疗,目前连同后续医院治疗的危重病人超过了11人,且治疗效果显著。临床反映,患者接受治疗12至24小时后,实验室检测主要炎症指标明显下降!strong淋巴细胞比例上升,血氧饱和度、病毒载量等重点指标全面向好,临床体征和症状明显好转/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新冠特免血浆制品是由康复者捐献的含高效价新冠病毒特异性抗体的血浆,经过病毒灭活处理,并对抗新冠病毒中和抗体、多重病原微生物检测后制备而成,用于新冠肺炎危重患者的治疗。/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国药中国生物称,在目前缺乏疫苗和特效药的前提下,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的血浆是临床特异性治疗最可及的资源。并表示,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经过严格的血液生物安全性检测,病毒灭活,抗病毒活性检测等,已成功制备出用于临床治疗的特免血浆,在中国生物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国药集团武汉血液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武汉血液中心、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紧密合作下,投入临床救治重症患者。/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中国生物倡议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捐献条件包括“新冠肺炎康复者strong年龄在18-60周岁,确诊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出院后目前身体状况较好,没有其他不适,/strong并愿意捐献出自己的血浆帮助他人”等内容。/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2月13日,在湖北省召开的疫情防控进展新闻发布会上,武汉金银潭院长张定宇也表示金银潭医院正在开展恢复期血浆的输入,且显示出初步的效果。张定宇号召新冠病毒康复者来到医院,捐献宝贵的血浆用以救治新冠病毒感染者。/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400px height: 822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28e6050b-5eee-4426-9704-a1dee4cc3504.jpg" title="01.jpg" alt="01.jpg" width="400" height="822"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br//p
  • 金少鸿谈药品检验、药品质量评价新概念
    仪器信息网讯 2011年4月19-21日,“第二届全国药品质量分析论坛”在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召开,论坛旨在“在2010年国家计划抽验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深入的学术探讨,把药品抽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经过试验分析研究得出一定结论的、值得进一步推广的及希望得到更多验证的新发现、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及新工艺,共享于药品质量分析研究领域,促进药品生产工艺改进以及药品质量的提高”,共有600多位来自全国药检系统、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会。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金少鸿研究员在论坛上做了首场大会报告,报告主题为“药品检验、药品质量评价的新概念”,主要从QbD理念在药品抽验中的应用、2010年全国评价性抽验的特点、对上市后药品质量评价的展望三方面进行了阐述,引起与会者极大关注。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金少鸿研究员  据了解,国家每年都会对上市后药品进行评价抽验,这是政府出资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采取的强有力措施,是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指令性任务,如何完成、做好此项工作是各药检所的重点工作。  而进行药品质量评价分析的目的包括:发现合格的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 发现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大部分化学药品系仿制,但仅仿标准,不仿品种,对合格的仿制产品找出与原研产品的差距,找到某些“国产品”临床疗效不如“进口品”的真正原因 发现某些不规范企业利用质量标准的局限性故意偷工减料甚至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最终促进生产企业改进工艺,提高药品质量,确保上市药品安全、有效。  三个质量概念(QbT、QbP、QbD)  金少鸿研究员在报告中首要介绍了三个质量概念:QbT是最近出现的概念,意即质量是检验出来的 QbP即质量是生产出来的,它强调要注意生产过程管理 QbD即质量源于设计,该概念之前在其它行业已经得到了应用,现在则要将其引入到药品抽验中来,应该高度重视该质量概念的应用。  QbD的内涵包括:达到目标可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目前现状和常规的解决手段、问题所在的风险点及关键点、方案执行中的修正、多学科合作、结果的评价和总结等。药品质量评价分析则应涉及到处方工艺、药品功能特性、稳定性、质量标准、标准物质、检验方法、临床不良反应这样一些方面。  2010年全国药品评价性抽验的特点  随后,金少鸿研究员总结介绍了2010年全国药品评价性抽验的特点:2010年对191个药品品种在全国市场流通领域(80.4%)以及药品生产企业供抽取了27019批样品,由39个省市药检所进行了全方位的抽验,深入的进行分析研究,取得了瞩目的成果:  1、 发现了市场上一些假冒药品 2、揭示了国内某些化学药品固体口服制剂与国外产品临床疗效差异的主要原因,如溶出行为的差异 3、提出了注射用七叶皂苷钠、注射用缩宫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等注射剂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方向 4、指出了辅料吐温80质量差异的根源。  这些成果除了能促进生产企业改进工艺外,还将成为修订有关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  对上市后药品质量评价的展望  金少鸿研究员还详谈了对上市后药品质量评价的展望,即如何做好药品质量分析工作。  该工作总的技术思路是根据QbD指导原则对2011年国家评价性抽检的213个品种除按标准检验外,应根据每一个品种的特点分别制订出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的方案,紧紧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设计,至少发现或解决与该品种相关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快检技术中的一个问题。  预期目标是:找出高风险注射剂的主要风险点 发现化学仿制药品与国外同类产品临床疗效差异的原因所在 提出中成药口服制剂的质控要点。  金少鸿研究员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内药品质量分析工作重点及思路:  1、 药品安全性方面  重点分析的品种是高风险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类药品注射剂、β内酰胺类抗生素注射剂,重点项目是致敏原的控制、处方中附加成分(抗氧剂、助溶剂)控制等。  2、 药品有效性方面  对于化学药品固体口服制剂,重点考察比较与国外原研厂同品种在4种溶出介质中的溶出行为,找到差距所在。  对于中成药固体口服制剂,尽量采用TLC法粗放型地鉴别其主要成分,建议开展溶出度研究,以保证临床疗效和批间一致性,还建议采用近红外无损检测方法进行生产过程控制。  3、 质量可控性方面  要针对具体品种,提出有个性的探索方案,如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注射剂,建议采用HPLC法测高聚物,对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可进行粒度、晶型、溶解速度和质谱研究等。新建方法要考虑操作方法粗放性、仪器普及性和标准物质可获得性。  4、 探索性研究的注意点  要与该品种的药典标准起草、增修订、新药转正、质量标准提高等和药品标准相关工作相结合,数据、结果和资源共享。探索性研究要个体化,要有针对性。  5、 探索性研究与检验经济学相结合  金少鸿研究员再次提出探索性研究与检验经济学相结合的理念,希望能引起业内人士重视,即要根据检验项目的目的性,计算检验经费与药品价值之最佳比值范围,在不涉及安全性关键检测项目是尽量不要增加难以制备、性质不稳定的标准物质,要研究效益/风险比,探索检验经济学在药品质量探索性研究和制定质量标准中的应用。  6、 开展前瞻性快检研究  目前全国已有400多辆药品快检车,近红外无损检测是其核心技术,希望承建单位在开展探索性研究检验的同时,要对收集到的样品特别是属于基本药物品种,利用近红外一致性模型建模技术进行“一厂一品一规一模”,建立近红外谱库,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统一整理后,在全国药品检测车上共享。  对于液体剂型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建立拉曼光谱库的快检模型,以与近红外光谱库互补。  最后,金少鸿研究员谈到,如何使每届全国药品质量分析论坛有水平,有特色,有吸引力,有收获,关键在于上一年的评价抽验工作,为此建议树立QbD理念,即评价抽验工作的质量优劣源于评价检验前的实验设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孙会敏研究员作大会报告  在本届论坛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孙会敏研究员就“聚山梨酯80质量分析和致敏源探究”这一优秀案例作了大会报告,相关研究和报告本身也是对金少鸿研究员大力提倡QdB理念的一项回应。    相关新闻:第二届全国药品质量分析论坛在泰州顺利开幕
  • 赛默飞独家赞助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分析技术交流会
    中国重庆,2013年10月25日&mdash &mdash 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独家赞助于10月25日,在重庆市举行的&ldquo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分析技术交流会&rdquo 。会议就如何推动重庆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工作顺利进行,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展开技术交流,共有来自市、县、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站等相关部门的60余人参会,赛默飞为大会带来了领先的技术与解决方案,通过现场讲解,为大家解难答疑,受到了与会领导专家的一致好评。会议现场 会上,重庆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杨俊英主任为大家带来了题为《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及进展》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农残方面的标准,随后就农残检测从样品前处理,上机检测,实验验证到仪器维护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分享了自己多年以来的实践经验。报告深入浅出,内容丰富而精彩,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颇多。 杨俊英主任做报告 随后,赛默飞的产品多位技术和应用专家分别为大家介绍了液相色谱、气相气质、元素分析仪、色谱耗材的特点,以及赛默飞产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评价方面的领先应用,其中专家们特别突出介绍了赛默飞Ultimate 3000,其常规液相系统的耐压可达620bar,比市场主流的液相系统足足高出近50%。独特的细节设计例如Viper&trade 手拧适配装置、静态混合器、柱塞杆清洗装置、微滴计数器、SmartFlow技术等,配合业界最为全面且无可挑剔的检测技术,所有这些都使得赛默飞Ultimate 3000液相色谱一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赛默飞的技术专家结合多个农产品检测方面的具体实例,生动形象地为大家做了对比介绍,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兴趣,大家纷纷踊跃提问,了解相关技术和产品。 赛默飞产品专家做报告 随后,赛默飞的产品专家还为大家介绍了GC/GCMS和AA、ICP、ICP-MS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评价中的应用。赛默飞气相色谱Trace 1300开启了模块化气相的新时代,不仅性能大幅提升,而且操作维护更为方便。赛默飞气质联用仪ISQ不放真空,快速切换各种离子源,并且离子光学通道为加热S型,可长期维持超高灵敏度。赛默飞的元素分析仪器易学易用,性能优异。在讲解产品及技术的同时,产品专家还列举了各种应用实例,赢得了大家的啧啧称赞。 最后,赛默飞的技术专家为大家介绍了赛默飞全面的色谱耗材技术,就如何选择色谱柱、样品瓶、固相萃取柱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把赛默飞最新的促销活动介绍给了大家:赛默飞在第四季度将就Syncronis和Accucore两个系列的液相色谱柱进行5.5折销售,同时额外赠送一包预柱。上述促销消息引来了极大关注,参会人员纷纷表示了购买的意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安全问题近年来不断受到多方挑战与威胁,已然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对于赛默飞而言,帮助客户使世界&ldquo 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rdquo 是我们长期以来始终如一的使命。面对农产品安全问题时,赛默飞第一时间做出响应,提供高效、可靠的解决方案,深得检测部门与客户的信赖,为农产品安全保驾护航。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 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130亿美元,员工约39,000人。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过程控制行业。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trade Lab Services三个首要品牌,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台湾、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员工人数超过24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现有5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和苏州运营。我们在北京和上海共设立了5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400 名经过培训认证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师提供售后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n
  • 气相、液相、气质、液质、光谱等毒品检测满足法医、临床、安防和科学研究等领域的需求
    2020年07月19日,江西某大型司法鉴定中心,购买我司毒品类检测设备,并复购气质联用仪GCMS7890B-5977B,新机的体验,感谢支持!毒品类检测设备主要有:液相色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激光拉曼光谱等。1,如:毛发中常见毒品和镇静剂检测方案(液质联用仪)目前滥用药物毛发分析已逐渐应用于法医和临床毒物分析领域,其在药物滥用鉴定中的作用也已被确证和公认。与传统的血液、尿液等生物检材相比,毛发检材具有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例如:检出时限长、药物滥用信息全面、抗腐败、易于采取、保存和重复取样等。其中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其检测时限长,根据头发的长度可反映几周至数月的用药情况,而体液中药物检出时限短,适用于短期体内滥用药物的检测,两种检材的检测相结合,可以比较全面地评价被检者滥用药物的情况,满足法医、临床和科学研究等领域的需求。2,如:毒品中苯丙胺Amphetamine类检测方案(气相色谱仪)苯丙胺类毒品及其衍生物具有类似的母体结构,主要是以苯丙胺作母体,在其苯环和(或)其N位上被其他官能团取代,形成新的毒品品种。由于这种衍生反应比较容易进行,合成的原材料又容易获得,因而品种越来越多。目前,在司法鉴定机构和一些戒毒部门,主要采用气质联用仪分析鉴定苯丙胺类毒品,但由于其分子量较小极性较大的缘故,在进样前需对样品进行衍生化处理,步骤较为繁琐。根据苯丙胺类毒品分子中含有电负性较大的N元素,采用气相色谱仪配以电子俘获检测器进行分析,探索合适的色谱分析条件,以及该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性,并采用分散液相微萃取技术分离提取苯丙胺类检材中的被测组分,利用气相色谱有效地分析其含量,为苯丙胺类毒品的司法检测提供了一定的参考。,3,如:毒品中合成Cathinone类毒品的识别检测方案(激光拉曼光谱)安防领域对于拉曼光谱仪的兴趣一直在增长,特别是毒品筛查和识别。拉曼光谱在国防安全上被广泛的应用,很大程度上因为化学物质的特异性,每种化学物质都有自己独yi无二的指纹光谱。拉曼光谱就是一种高度特征的光谱。同时,拉曼光谱分析非破坏,非接触的扫描方式,能够扫描密封透明或半透明玻璃瓶和塑料包装里的物质,这有利于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并且对于保存证据非常有用。再有,手持式拉曼光谱可以满足各种应用的需要,如在街头,警察局或在刑侦实验室作为初步筛查的工具。安捷伦气质联用仪 AB液质联用仪 +安捷伦液相 岛津气相色谱仪
  • 最严《药品管理法》公布 临床、中药新利好
    2019年8月26日,国家公布了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版是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其中有诸多新变,此版《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于前版《药品管理法》,此次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带来了多项新变:1.细化责任主体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2.建立追溯和警戒制度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3.大力支持临床新药、中药、儿童用药的研发(1)明确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药品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对短缺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2)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3)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4.制定开展临床试验申报标准流程:明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成立的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5.中药上市区别对待: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6.完善标准体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另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放行。7.加大药品监管处罚力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解读,药品管理法从5个方面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一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行政拘留措施等。二是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并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三是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四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五是监管部门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不作为的要严格处置。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版《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剂管理、储备和供应的方面新增了大面积的修订: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一条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第二十六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第三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三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第四章 药品生产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五章 药品经营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应当执行检查制度。第六十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第六十二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六十三条 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第六十七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第七十八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八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第九十一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规定。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第九十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第九十三条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第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第九十五条 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第九十七条 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第一百零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第一百一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皮肤器官芯片,化妆品安全评价创新研究趋势
    化妆品质量评价主要是关注其安全性和功效性,在过去通常是采用动物实验进行毒性、刺激性等测试方法进行。自《人道实验技术法则》中提出的3R理论(Reduction, Replacement, Refinement)在全球推行后,更多科学方法被开发和采用,以减少或替代动物实验,如体外测试、细胞培养等。2013年3月,欧盟委员会下令全面禁止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测试。美国环境保护总署提出在2035年前将停止在环境评测技术和产品中使用哺乳类动物进行评估。随着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的逐步施行,不仅与国际化妆品的检测标准进一步接轨,而且强调了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并同时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的原则。因此开发动物替代的体外重组皮肤模型,应用于化妆品的皮肤刺激性、腐蚀性、渗透性等安全和功效评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凸显。皮肤器官芯片是一种新兴的组织/器官模型构建的颠覆性技术。与传统静态皮肤模型相比,基于器官芯片技术的皮肤芯片可改善皮肤模型的功能,并实现自动化和模块化的构建或检测。艾玮得生物器官芯片团队与东南大学苏州医疗器械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一起,共同开发了一种高仿真的皮肤器官芯片,可进行化妆品的刺激性或非刺激性的准确预测。表皮芯片结构及表皮形成示意图艾玮得生物研发人员设计了一种可培养和分化原代人角质形成细胞的微流控芯片(iEOC),经过气液培养,表皮芯片上形成的表皮模型表现出类似于在人正常表皮中观察到的组织学特征:增殖的基底层和分化的棘层、颗粒层、角化层。特别是 TEER 值可达到 3 kΩ cm2,由于增强的屏障功能,可阻止超过 99% 的低分子量荧光染料渗透。进一步的免疫荧光分析还显示了典型的角蛋白特征表达,包括角蛋白-14、角蛋白-10、兜甲蛋白、内批蛋白和丝聚蛋白。相关表征预示该构建的表皮芯片具有人正常表皮的屏障和生物学功能。构建的表皮结构与人正常皮肤结构对比(a)表皮芯片(b)示意图(c)人正常表皮(d)人正常全层皮肤随后,使用iEOC进行化学品的刺激性检测,根据OECD 439提供的检测方法,通过 MTT 法对10种已知刺激性的化学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iEOC可以准确区分化学品的刺激性与非刺激性。由于皮肤刺激性是一种复杂的生理机制,研究进一步检测了炎症因子的释放和屏障功能的变化,结果显示刺激性化学品接触会导致IL-6 and TNF-α等炎症因子的表达量增高,TEER值的下降以及紧密连接蛋白ZO-1的表达下降。刺激反应的初步检测显示可以区分不同物质的刺激性,也提示具有真皮、血管等结构的复杂皮肤模型的构建需求。非刺激性物质异丙醇与刺激性物质作用于iEOC的刺激反应利用体外重组表皮模型进行皮肤刺激性和腐蚀性预测在国际上已通过欧盟验证并被OECD认可载入指南439和431,国内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牵头,进行化妆品替代方法的研究和验证,多家机构联合进行相关标准的验证和制定,艾玮得生物积极参与其中,目前艾玮得皮肤芯片技术作为中国器官芯片模型标准,已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为我国器官芯片技术和评估标准的确立打下基础。作为化妆品功能性与安全性评估的一部分,使用皮肤器官芯片可控制临床试验风险,又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可应用于皮肤美白检测服务、皮肤刺激性检测服务、皮肤光毒性检测等广泛层面。艾玮得皮肤芯片作为一种体外皮肤刺激性评估模型,也可为化学品、制药、医疗器械等多种应用方向的高通量检测提供创新研究方法。江苏艾玮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VATARGET)成立于2021年,是一家专注于人体器官芯片及生命科学设备研发与生产的创新科技公司。艾玮得核心技术转化于东南大学器官芯片科研团队,技术成果已成功应用在新药研发、精准医疗、疾病建模、美妆安全性评价等科研场景中。目前,艾玮得与国内外知名药企,多所医院、研究机构及高校等40余家单位达成深度合作,包括恒瑞、先声、齐鲁、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运动健康研究院、鼓楼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军区总院、颐华医药等,持续推动器官芯片在更多高端医疗器械领域的应用,助力生命科学快速发展。文献来源:Construction of a high fidelity epidermis-on-a-chip for scalable in vitro irritation evaluation. Lab Chip, 2021, 21, 3804.
  • 欧盟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受关注
    近日,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局下属食品添加剂委员会对欧盟目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重新评价,并提出相关科学建议。欧盟食品安全局已经就正在使用的功能性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凝结剂及食用蜡等,征求相关科研数据。  欧盟是我国农产品(包括肉、禽、水产制品、加工食品等)第二大出口市场。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欧盟仍将是我国农产品出口潜力非常大的市场。据欧盟食品信息委员会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欧盟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312种(按分类代码统计),包括色素43种,防腐剂39种,抗氧化剂15种,甜味剂12种,乳化、稳定、增稠、凝结剂59种,其他各种食品添加剂144种。欧盟对现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结果将对出口欧盟食品尤其是加工食品产生直接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食品出口企业有近万家。建议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欧盟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结果,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做出及时调整改进。另外,在和欧盟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技术要求,最好直接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 临床检测:质谱应用的星辰大海
    近年来,质谱技术在临床检验领域的应用快速发展,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未来质谱应用的蓝海市场。据了解,2021年全球质谱临床检验应用市场规模约150亿美元,行业增速近20%。这其中,美国临床质谱检验市场规模约为55亿美元,已占据其整体医学检验市场15%左右;而中国质谱临床检验则刚刚起步,在整体医学检验市场占比仅为1-2%,渗透率较低,未来市场潜力巨大。然而,尽管质谱技术在检测灵敏度、特异性、分析速度、多指标同时检测等方面有非常强的优势,并在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维生素及激素、治疗药物检测、微生物鉴定等领域已展现出其强大的发展潜力,但临床质谱的推进之路却没那么好走。一方面,相对于传统的免疫检测,质谱仪操作相对复杂、对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对于传统临床检验从业者提出了很大挑战。另一方面,与传统的分析化学领域不同,应用于临床检测领域的技术不仅要能够满足对物质检测特异性的要求,还要能够满足临床检验对于准确性、重复性和线性度等要求,这对于质谱仪器供应商也提出了新要求。但是,随着临床质谱的优势不断凸显,国内越来越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及质谱制造商开始着眼于此。近期,仪器信息网就特别采访了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总监贾永娟及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营业部北京区域经理姚建国及岛津分析计测技术部经理张新宇,探究在临床质谱这一新蓝海市场,质谱仪器厂商和临床质谱实验室是如何携手探索这一新路程。采访现场和合诊断——专注于临床质谱检验 不断拓展应用范围当下,国内临床检验的市场虽然以公立医院检验科为主,但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也在不断兴起。相对于传统,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医院,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在成本控制和专业化程度方面具有优势,很多大型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在检验项目种类、效率和水平方面都要领先于医院检验科。在临床质谱兴起的这些年,很多第三方检验实验室走在了前面,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诊断)就是国内率先开展临床质谱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之一。和合诊断成立于2010年12月,尤以开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擅长,是国内以色谱、质谱分析技术为主的医学检验平台中的头部企业。目前,和合诊断可提供临床化学和分子遗传学检验专业的百余项检测项目,如与疾病诊断相关的血清维生素类定量测定、大分子、小分子精确测量测定、氨基酸、有机酸、脂肪酸定量检测,蛋白质、代谢组学产物分析以及生物等效性(BE)、药代动力学(PK)等。累计服务人次超过1000万,为全国30余个省市地区的2000余家二甲级以上,500家以上三甲级医疗机构提供差异化检测服务。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总监贾永娟据贾永娟介绍,除了上述检测项目之外,和合诊断研发部以现有项目为基础,围绕大质谱平台的发展主题,全面开展新检测项目的开发与创新计划。包括丰富维生素检测、血药浓度检测、体内小分子代谢物检测、代谢组学、核酸质谱检测以及蛋白质谱检测等等。特别是在代谢组学方面,和合诊断引进串联质谱技术对氨基酸、脂肪酸等代谢紊乱相关的遗传代谢病进行临床研究。在大量临床检测的基础上拓展了代谢组学的相关研究,开发了同时检测血清中多种氨基酸及酰基肉碱浓度的方法,并应用于肺癌代谢组学研究,寻找到与肺癌相关的血清生物标志物。同时建立了基于生物标志物的肺癌诊断模型,具有良好的敏感性及特异性。提到临床质谱的未来发展前景,贾永娟表示,精确诊断是精准医疗的重要前提,作为生物样本内小分子分析的金标准方法,质谱技术是精准诊断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也是临床检验技术重要的发展方向。近年来,精准医疗在逐步获得国际医疗机构认可和重视的同时,质谱技术在临床检测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和合诊断也随着行业发展而飞速发展,从2010年公司成立至今,和合诊断已在全国布局21家子、分公司,拥有200多台套全球领先的实验室检测设备这其中液质联用仪占了很大的比例。作为和合诊断最重要的生产工具之一,串联四极杆液质联用仪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贾永娟也表示,目前和合诊断拥有岛津LCMS8030、8040、8045、8050等多种型号的液质联用仪多达40台,公司业务的开展离不开岛津的支持。岛津中国——看好临床检测市场 三位一体全面布局作为知名的质谱仪器制造商,岛津也早早看到了临床质谱的市场前景。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营业部北京区域经理姚建国表示,作为化学分析仪器中的“明珠”,质谱仪具有非常多的优点:高精度、高灵敏度、高通量、抗干扰能力强等。现在,医疗诊断要求越来越严格,如何更快、更有效检测生物标记物是临床检验的研究重点。而质谱相较于传统免疫等一对一检验手段,检测限更低、结果更准确,同时可一次性检测多个指标, 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过去,医生及临床检验人员对质谱技术了解比较有限,但随着交叉学科的发展,质谱技术跨界发展已经成了大趋势。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营业部北京区域经理姚建国姚建国表示,岛津除了大家熟悉的分析仪器业务之外,还有医疗器械相关业务,面向传统医学领域,生产CT,X光机等设备。基于此,岛津对于分析仪器及医疗市场都很了解。为了应对交叉学科跨界的需求,早在数年前,就在岛津日本总部联合分析仪器及医疗部门成立了健康事业部,借助双方力量,开展临床及大健康领域的前沿性研究。2018年,岛津针对临床检测需求,还开发了一款为实现血液及其他生物样品的自动化前处理系统-- CLAM-2030。CLAM-2030是基于岛津的广泛血凝分析仪的技术,只需简单放置采血管或其他样品管,系统就会自动完成对血样或其他样品的前处理,然后自动输送至 LCMS 进行分析。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误差和样品前处理的差异,有助于更安全性、更快、更简单的实现临床研究中高精度的工作流程。而针对国内的临床质谱市场,岛津围绕用户需求,制定了“三位一体”的全方位解决方案,从同位素试剂到仪器硬件,再到分析方法包提供给用户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同时岛津还成立了面向临床的销售团队,来应对未来临床市场不一样的服务需求。“临床服务的需求和传统的化学分析是非常不同的。特别是医院,病人就在一旁等着结果,如果仪器出现问题,可能就会直接影响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所以临床检验对于仪器公司能否快速响应并且解决问题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而岛津就针对此建立了一个相应的响应体系。”而正是早早建立的对临床质谱用户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使得岛津与和合诊断一拍即合,成为坚定的合作伙伴。携手共进——在临床质谱领域共成长谈到双方的合作,贾永娟表示,和合诊断与岛津建立了非常深厚的友谊,早在2010年左右,双方就已经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姚建国回顾了双方合作的开始,最初和合诊断提出了一个仪器需求,在跟很多厂商交流后发现市面上没有现成的产品可以完全满足。而岛津在交流的过程中认真了解了和合诊断的想法,针对他们的需求开发了一套专用的设备,最终完美契合了用户的需求。这种认真倾听用户需求,并千方百计设法去解决问题的做法,最终让双方成为深入的合作伙伴。贾永娟也提到,在多年合作中,岛津的维修工程师们给和合诊断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象。质谱仪器进入实验室之后需要实验员悉心的维护更需要工程师的助攻。由于公司里仪器数量多,所以需要维修的概率也相应增加;而和合诊断属于医疗行业,出现问题需及时维修来确保患者检验报告的及时性,而岛津的工程师们则完美地解决了实验室遇到的种种困难。 “我们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他的支持与付出!我以及我们实验室的小伙伴们对他们表示真诚的感谢!”而岛津分析计测技术部经理张新宇也表示,在多年的合作中,已经与和合诊断的实验室人员成为了亲密的伙伴。他回忆说,在和合诊断刚刚采购岛津LCMS时,用户对仪器还相对陌生,在仪器参数、方法优化包括日常维护等方面都有很多问题;再加上临床检测对仪器的高要求,几乎每周都要上门解决用户的各种问题。“说实话那时压力还是挺大的,但对于我们技术部工程师来说也是一个挺好的事儿,获得了很多提升。”岛津分析计测技术部经理张新宇不仅如此,随着岛津仪器在和合诊断安家落户,一些简单的问题和合诊断已经可以自己解决。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张新宇又细心发现了和合诊断与其他用户不同的需求。由于和合诊断的主营业务是与全国各大医院合作,承接医院的检测项目。为了配合医院的工作日上班的时间,对于和合诊断来说,从周二到周六是业务的高峰期。对于这种特点,张新宇就会在周五或者周六的时候联系和合专断,询问仪器情况,尽量在周一前把发现的问题解决,最大程度保证其正常工作。随着和合诊断的不断发展,岛津的液质联用仪器也在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的作用。贾永娟表示,目前和合诊断所用的岛津仪器能够满足我们大部分临床检测项目的检测需求,以维生素D的检测为例,众所周知婴幼儿体内维生素D会受到其同分异构体的干扰影响检测准确度,我们应用岛津LC-MS/MS 8050CL可以将同分异构体进行分离并准确定量;而基于岛津LCMS-8040所开展的血清维生素A、D、E检测项目已连续五年通过美国CAP(美国病理学会认证)室间质评。临床质谱的应用对现有医学检验、医疗诊断都有巨大推动作用,将大大提高检验的速度、降低检验成本。不过,质谱检测作为一项新技术,在临床医学上的应用还需要更多努力。贾永娟也表示:“推动临床质谱发展,需要仪器厂商和用户共同努力,在临床诊断技术合作、临床检测上下游产业等方面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合作互补、互惠互利。”
  • 《CAR-T细胞治疗产品质量控制检测研究及非临床研究考虑要点》发布
    p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正式发布了《CAR-T细胞治疗产品质量控制检测研究及非临床研究考虑要点》》(以下简称《考虑要点》),对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适用范围、原材料和辅料的及其质量控制、病毒转导载体及质粒转染载体制备及质量控制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pp  今年4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就组织召开了“CAR-T细胞治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及非临床评价技术”学术交流活动。来自国内药品监管机构、免疫细胞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及非临床评价研究的专家、学者及20余家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研发人员共同参与,对CAR-T细胞治疗产品研发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考虑要点》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讨论。/pp  学术交流会后,参会代表就《考虑要点》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反馈意见。共收到来自33个单位的253条反馈意见(含重复意见)。起草小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及整理,同时综合学术交流会上的专家意见,再次查阅相关文件或文献并进行深入思考后,对《考虑要点》进行了修改,其中有200条反馈意见全部或部分采纳。修改后的文件由起草组专家再次审核并做了进一步修订。/pp  《考虑要点》修订工作已全部完成,现予与发布,供CAR-T细胞治疗产品研发及质控相关人员参考。/pp  同时,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表示,欢迎CAR-T细胞治疗产品各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助于对《考虑要点》做进一步修订及完善。/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31, 73, 125) "strong附CAR-T细胞质量控制检测研究及非临床研究考虑要点/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4a79c222-62c7-4dfc-9e51-44ec4b085854.jpg" style="" title="1.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8ee7aa11-72eb-4b0e-83ae-0eb15a96a554.jpg" style="" title="2.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f04803a0-155d-4e22-a9e3-17cd88190a50.jpg" style="" title="3.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1d837aa2-b9a7-4456-8f2b-d0e8ba3756d2.jpg" style="" title="4.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3aa9065-a0b9-44af-9a05-d720e7e79c18.jpg" style="" title="5.jpeg"/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c1c74a94-eb3e-4084-8559-7aae08c531a0.jpg" title="7.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53c92eb-7356-4b6f-a5c0-c57cdfebbcac.jpg" style="" title="8.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d29e2747-c649-46e9-bb46-01c9141f1576.jpg" style="" title="9.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ac6dc935-6819-4a96-af52-228736503d22.jpg" style="" title="10.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fff1e590-fc63-493e-b6b9-424ada9443c3.jpg" style="" title="11.jpeg"/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35c699b0-6499-4ce8-8ebc-a99c58fb49c8.jpg" title="13.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9eef0ee2-f9bb-4802-991d-444d61178ee5.jpg" style="" title="14.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28264255-7180-45c2-b847-5ac7e300b419.jpg" style="" title="15.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a87b8734-5e0d-4425-b6bd-8c22558d8062.jpg" style="" title="16.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d273afce-10b2-4cd4-a771-dc18ab7a1e4f.jpg" style="" title="17.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b2605e3c-d749-4499-8184-c4c268dfee11.jpg" style="" title="18.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f76f4939-71d5-401c-b2cb-70fad4da12ff.jpg" style="" title="19.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8f4fd0c6-3eda-4125-8f6b-5a19f6112aa4.jpg" style="" title="20.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a62f026b-3056-4511-8e71-0b3fbd7aa816.jpg" style="" title="21.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0a1e3f31-9613-4694-9674-7423c83a3027.jpg" style="" title="22.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2de57457-1b62-4d0b-a2fb-cb5cee9a62a0.jpg" style="" title="23.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91fa1df5-b0a6-470e-bb49-fe5b0560c333.jpg" style="" title="24.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b6cb928b-a705-41b2-8ace-62f124e8b343.jpg" style="" title="25.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840a8365-5d5f-4897-b9d9-9ab22886b34f.jpg" style="" title="26.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872531e-0c43-4d30-9ed5-e6327a6eeaed.jpg" style="" title="27.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6fdf658e-785a-480d-b3da-e3f8410a91db.jpg" style="" title="28.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3edda1dd-91e1-4d60-8675-c7c85607e62e.jpg" style="" title="29.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34ed81a6-4cea-4836-b555-f30732fa03cc.jpg" style="" title="30.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2b9b91cb-6c1b-4521-a334-c19ee520dc1a.jpg" style="" title="31.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6da77fc0-0f35-4201-98ef-5df676fe90f1.jpg" style="" title="32.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edd21dec-42ed-4425-ab85-a2bcbae6d6f9.jpg" style="" title="33.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3b7f86d4-7da9-431b-b7b5-eea0fb8ddecd.jpg" style="" title="34.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f3cce3c2-b3cb-4776-bab0-e23fddbeda69.jpg" style="" title="35.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1ebc57ab-a6c0-434c-9b12-1af1a47c3d8a.jpg" style="" title="36.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e026276-fc8d-4c67-afc0-6954e8ffeaea.jpg" style="" title="37.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d8121581-5bb9-413d-9570-e4f77a855308.jpg" style="" title="38.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4c395a3-963e-47be-a8e1-cd20ab145d7b.jpg" style="" title="39.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d939e171-6fe4-489f-a834-955bcb6af8af.jpg" style="" title="40.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eaaf45f8-3d6f-493d-8c3d-3489aee41d72.jpg" style="" title="41.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0d84d750-a4ab-478c-8332-99cce313ab8f.jpg" style="" title="42.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01857d07-ec16-4a07-9dfd-05b42a562b90.jpg" style="" title="43.jpeg"//p
  • 权威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报告造假可判5年,9月1日起施行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TUYUDU4W6MFJ({N5XG3ZG`H.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d4f401b5-ff12-4d81-bc8e-521d914593dd.jpg"//p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8月14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法释〔2017〕15号/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trong/pp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pp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pp  strong第一条/strong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pp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pp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pp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pp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pp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pp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pp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p  strong第二条/strong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p  strong第三条/strong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pp strong 第四条/strong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pp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pp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pp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pp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p strong 第五条/strong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故意提供、使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pp  strong第六条/strong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pp  strong第七条/strong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 第八条/strong对是否属于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是否影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以及是否属于严重不良事件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pp  strong第九条/strong本解释所称“合同研究组织”,是指受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单位、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委托,从事试验方案设计、数据统计、分析测试、监查稽查等与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单位。/pp  strong第十条/strong本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pp /p
  • 我国自研mRNA新冠肺炎疫苗启动I期临床试验
    3月25日,由斯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合作研发的针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mRNA疫苗Ⅰ期临床试验正式启动。启动“mRNA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在18岁及以上健康易感人群中接种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Ⅰ期临床试验”,标志着上海自主研发mRNA新冠肺炎疫苗正式进入了预防新冠疫情的临床试验行列。(图片来源:上海市东方医院官微)  据悉,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斯微生物、东方医院联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高福院士谭文杰团队开展密切合作,于2020年1月开始研发mRNA新冠肺炎疫苗。本疫苗研发项目被国家科技部作为新冠疫苗的五条研发路线之一应急立项,并由国家卫健委疫苗专班监督和支持。  利用此前依托上海市科委“上海市信使核糖核酸(mRNA)应急疫苗技术创新中心”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干细胞战略库与干细胞技术临床转化平台”课题建设的斯微mRNA合成平台的研究成果和自主专利技术,在40天内快速合成、制备和测试疫苗样品。  mRNA疫苗原理是让mRNA编码病毒的抗原蛋白序列。mRNA 在进入人体细胞内后,会被人体细胞作为模板,来生产病毒的抗原蛋白,同时激活人体的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产生保护性抗体。  经过近一年的研发攻关,在国家科技部新冠应急项目、上海市科委以及同济大学新冠应急专项的支持下,该项目完成了疫苗的临床前评价研究,并相继完成全部药学、药理毒理及申报相关临床材料的滚动提交内容。今年1月4日,该项目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2020L00047),应急批准mRNA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COVID-19-mRNA Vaccine)进行临床试验。  此项目同时纳入“同济大学疫苗实验室”专项项目。在该实验室平台上,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等多家医院曾开展mRNA肿瘤疫苗临床试验,已初步取得良好效果,并对疫苗实验室平台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
  • 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药安全性检测技术及发展论坛圆满结束!
    2020年版《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在7月2日颁布,将于2020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版药典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同时对中药安全性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帮助中药生产、流通企业、药品检验机构深入了解药典中药部分新增的安全性标准及相关检测技术,9月2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联合主办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药安全性检测技术及发展论坛,为广大中药企业及检验单位答疑解惑。 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洪波副部长 会议由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洪波副部长主持,他首先欢迎莅临现场的专家老师,并对今天的主讲专家、领导一一作了介绍。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首席专家、中药室主任季申教授、业务主管苗水副主任药师、王少敏副主任药师、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趣阔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刘兵总经理出席了本次论坛。 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 会议由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致辞,吴部长指出,今年的新冠疫情使得中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推动中药在国家大健康发展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中药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2020年版《中国药典》增加了安全性标准和检测技术,我们在中药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不断发展,从过去的紫外、液相、气相发展到现在的质谱,岛津密切关注中药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拥有从超临界萃取、UC、制备、分析、质谱等多种手段集合的完善解决方案,持续与国内外权威机构合作,完善各类应用的解决方案,不断催生新的更高灵敏度与更高确信度的各种检测手段。目前岛津正积极在制备、超临界萃取、UC、质谱等方面的进行技术组合创新,相信一定能为中药、中药材的检验与方法开发提供新的检验手段,把中药研究工作提升新的高度。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首席专家、中药室主任季申教授 作为联合主办方,本次论坛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首席专家、中药天然药物室/保健食品室主任季申教授的大力支持。季申教授长期致力于中药有效性与安全性质控技术研究。带领团队制订了多版《中国药典》安全性检测的方法、指导原则以及中药各论品种等标准千余项,完成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领衔打造了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以及上海市中药和保健食品品质与安全检测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论坛环节,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首席专家、中药室主任季申教授进行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药安全性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展望”的专题报告,季申教授根据几十年的从业经验及多年来的一线调研指出了中药安全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研究团队多年来服务中药全产业链安全性防控的典型案例,提出全面体系的中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防控解决方案,勉励与会中药行业从业人员一起携手努力,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在更高的起点上守正创新,促进中药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国人的健康需求。与会人员备受鼓舞,会场反映热烈,大家纷纷对季申主任团队所获得的研究成果与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与敬佩,对中药安全性的防控相关技术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高度认同季申主任提出的中药全产业链安全性防控的发展理念。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天然药物室/保健食品室业务主管苗水副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室业务主管苗水副主任药师作了“《中国药典》中药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概述”的技术报告,主要介绍了《中国药典》研究背景及药典农药标准体系、第四法修订情况介绍和标准解析、第五法的增订情况、检测硬件要求,并对中药农药残留防控技术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大家交流。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天然药物室/保健食品室业务主管王少敏副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室业务主管王少敏副主任药师作了“中药真菌毒素检测技术概论”的技术交流,主要介绍了《中国药典》中真菌毒素的检测标准体系、检测方法及解析,并对中药真菌毒素安全性防控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大家分享。 现场答疑交流 三位药典标准起草专家对2020版药典新增标准和中药农残检测及真菌毒素检测技术进行了精彩解读和详细介绍,引起现场与会者热烈反响。在答疑环节,各大中药企业的与会者也趁此难得机会向三位专家提出中药研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专家对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市场部丰伟刚先生 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市场部丰伟刚先生对岛津禁用农残检测全流程解决方案做了系统化介绍,涉及消耗品服务、分析仪器及软件、分析方法包、应用数据集、售前和售后服务。丰伟刚提到岛津提供一站式消耗品应对方案,确保及时供货和良好的质量,通过独特设计降低实验员操作强度。岛津提供仪器具备良好抗污染能力和便捷维护特点,可以有效应对未来标准提高。丰伟刚先生总结了目前企业遇到的难题包括前处理方法建立和人员培养,对应于企业需求,岛津提供方法包和数据集多项增值服务来帮助用户应对遇到困难。最后详细介绍了岛津多级培训体系内容,确保用户能够更好更快的掌握项目执行能力和方法开发能力。岛津实验室参观 本次论坛药典标准起草专家对2020版药典新增标准和中药农残检测及真菌毒素检测技术进行了解读和介绍,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专员也提供农残检测整体解决方案介绍,希望这次论坛可以助力中药企业更好应对新版药典各项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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