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仪器信息网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相关的解决方案。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相关的资讯

  • 国家标准委印发《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办公厅(室),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围绕“一个大市场、两个强国、三个监管、四个安全”的工作着力点,做好2023年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推动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家标准全覆盖,不断提升工业领域标准,持续加大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力度,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深入开展“标准化+”行动,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快完善标准体系。(二)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优先保障共性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形成标准项目立项,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助力科技自立自强、解决外国“卡脖子”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工作,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三)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强化产业链标准协调配套,鼓励上下游相关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加强沟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的国家标准体系,支撑扩大内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保证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和安全可靠,确保产业有序链接,国民经济高效循环畅通。(四)稳步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积极转化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鼓励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同时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加快我国技术与国际标准接轨。鼓励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加快我国自主技术同步在国际国内应用。鼓励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外文版同步申报、同步推进。(五)强化国家标准有效供给。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协调配套,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安全底线。支持修订、整合现有国家标准,持续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建立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机制,将先进适用、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畅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渠道,加快推进国家标准数字化转型,推动国家标准管理模式创新,拓展国家标准供给方式和供给渠道。二、立项重点(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围绕安全风险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快重点领域亟需标准制修订。推进支撑法律法规实施、落实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结论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1. 初级产品安全标准。包括:种子(种苗)及种畜禽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2. 工业产品安全标准。包括: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消费品化学安全、装饰装修材料安全、化妆品安全、五金制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锂电池安全、电子产品安全、机动车安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机械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3. 资源环境安全标准。包括: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重点用能产品能效、重点行业能耗限额、重点用水产品水效、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电磁兼容、生物安全、噪声限值等。4. 公共安全标准。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业过程作业安全、工业粉尘防爆、储能电站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二)推荐性国家标准。落实《纲要》提出的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等部署要求,推动标准化工程和行动的落地,2023年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和方向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1. 农业农村领域: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种子(种苗)及种畜禽、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粮减损、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农业、农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包装储藏及流通、产业帮扶等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农业投入品质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等绿色农业与生态安全标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乡村治理、新型城镇化等农村领域标准。2. 消费品食品领域:消费品质量分级、消费品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通用检测方法、个性定制产品、智能产品、绿色产品、文具运动器材、眼视光、工艺美术等标准。婴童用品、老年用品等特殊群体重要消费品标准。饮料、调味品和肉禽蛋制品等食品质量标准。地理标志术语、分类、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标准。加快重点消费品领域国际标准转化。3. 医疗健康领域:消毒用品、公共卫生、生物技术和中医药标准。高端医疗装备产业与应用、医疗防护器械等医疗器械标准。4. 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碳排放核算报告、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农业交通节能低碳技术、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等标准。风力发电、冷冻空调、压缩机、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5. 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工业母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工程机械、储能装备等重点高端装备标准。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交叉融合领域标准,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关键技术标准。推进重点装备领域国际标准转化。6. 关键基础材料领域: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材、高性能陶瓷、高性能纤维材料、增材制造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标准。专用水泥、特种玻璃、再生塑料、特种分离膜以及高性能稀土磁性、催化、储氢材料等标准。7. 新兴技术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智能制造、区块链、量子信息、集成电路、机器人、信息安全、智能网联汽车、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数字政府、IPv6、纳米、空间应用、微细气泡、超导等关键技术标准。8. 服务业领域:平台经济、跨境电商、中央厨房等生产性服务标准。智慧物流、多式联运、冷链物流、邮政快递等现代流通标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风险防控和消费者保护标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智慧养老和适老化改造等生活性服务标准。旅游、文化、休闲康养、餐饮节约、赛事管理、体育用品、青少年体育,以及家政、物业等民生领域标准。9. 公共服务领域:公共教育、公共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全民健身、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服务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准。文物保护、语言文字、地名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事务、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公共服务标准。10. 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行政许可规范、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政务公开、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营商环境建设等政务服务标准。公共机构节能和碳排放、机关资产管理、机关会议服务、公务用车等机关事务管理标准。11. 公共安全领域:事故调查与分析、矿山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管理、化工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灾害风险防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个体防护装备等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标准。工业雷管、油气井用爆破器材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安全标准。人像鉴伪、尸体检验、毒物分析、微量物证检验、声纹检验等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12. 城市管理领域:城市标准化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评价与改进、数据资源和基础设施管理与运营、数字运维等城市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13. 公益科技服务领域:地理信息、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气候品质评价、气候生态评估等标准。科普服务提供、科普资源建设、科普设施设备、科普服务评价等标准。14. 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开办、质量管理、信用管理、缺陷召回、风险管理、认证认可、标准化教育等领域标准。(三)国家标准样品。绿色生态、农产品、食品消费品、生物技术、有色金属、新材料、能源等重要支柱产业和新技术领域标准样品。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通用标准样品、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配套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食品领域通用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实施应用的标准样品。三、申报要求(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四)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前,应系统梳理分析本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标准,鼓励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在采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标准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区域性国际标准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或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不得影响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公开的法定义务。(五)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现行标准中,涉及国际贸易且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涉及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相关新兴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制定外文版。(六)严格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制定标准应加强预研和前期工作,严格起草过程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步执行的外文版项目应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90天内完成报批。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七)强化标准制修订协调。鼓励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步立项、同步制修订、同步发布。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强化复审结果的运用,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国家标准优先立项。(八)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应当进行答辩,各有关方面要提前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九)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遴选,或由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归口。四、申报材料(一)国家标准项目。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1. 标准体系表。申报单位应提交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规划近几年的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标准体系表有变化可在系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更新维护。2.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选择“军民通用的标准项目”,并填写理由及协调情况。——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选择“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并填写“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国际标准”并填写有关情况。——修订项目应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采标项目应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所采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未采标项目应说明不采用国际标准原因。3. 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4. 预研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填报工作计划,根据制修订周期细化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说明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情况(给出配套标准清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等。5. 项目申报公文。由申报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扫描件。(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外文版项目应在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申报材料时,选择“同步制定外文版”选项,未同步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对现行国家标准(包括计划项目)申报外文版项目应通过“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议书。填报“国内外需求情况”内容时,应写明所涉及贸易产品或服务的大概贸易量、技术优势和推广重要性、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作用及解决问题、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应用国家及地区。(三)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标准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标准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四)申报材料格式。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http://zxd.sacinfo.org.cn)下载。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http://crm.china-cas.org),按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五)联系方式。1. 国家标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程瑾瑞、庞晖010-82260708、82262842电子邮件:chengjr@ncse.ac.cn、pangh@ncse.ac.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411室,邮编:100026 2.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徐大军、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四层,邮编:1000483. 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承担联系工作。联系人:胡恢洵010-82262930 电子邮件:huhuixun@samr.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五、项目管理 (一)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分四批集中下达,一般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末)各下达一批。(二)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立项的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一并下达。其它外文版项目视情况每年集中下达不少于一批立项计划。(三)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技术委员会减少新项目申报。(四)项目下达后,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项目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规范资金使用,按要求做好标准制修订各关键环节工作。(五)加强对国家标准制定的管理。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需要延期项目应当在原计划完成时间30天之前提出。
  • 国标委再发布163项国标 含多项仪器分析方法
    关于批准发布《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等16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等163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12月30日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 1 GB/T 706-2016 热轧型钢 GB/T 706-2008 2017-09-01 2 GB/T 3185-2016 氧化锌(间接法) GB/T 3185-1992 2017-07-01 3 GB/T 3203-2016 渗碳轴承钢 GB/T 3203-1982 2017-09-01 4 GB/T 3620.1-2016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0.1-2007 2017-11-01 5 GB 4094-2016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094-1999 2019-07-01 6 GB/T 4310-2016 钒 GB/T 4310-1984 2017-11-01 7 GB/T 4356-2016 不锈钢盘条 GB/T 4356-2002 2017-09-01 8 GB 4660-2016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4660-2007 2017-01-01 9 GB/T 6324.9-2016 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9部分:氯的测定 2017-07-01 10 GB/T 6730.50-2016 铁矿石 碳含量的测定 气体容量法 GB/T 6730.50-1986 2017-09-01 11 GB/T 7735-2016 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缺欠的自动涡流检测 GB/T 7735-2004 2017-09-01 12 GB/T 8059-2016 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 GB/T 8059.1-1995, GB/T 8059.4-1993 GB/T 8059.3-1995, GB/T 8059.2-1995, 2017-07-01 13 GB/T 9109.1-201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1部分:一般原则 GB/T 9109.1-2010 2017-07-01 14 GB/T 10288-2016 羽绒羽毛检验方法 GB/T 10288-2003 2017-07-01 15 GB/T 10322.7-2016 铁矿石和直接还原铁 粒度分布的筛分测定 GB/T 10322.7-2004 2017-09-01 16 GB/T 17281-2016 天然气中丁烷至十六烷烃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7281-1998 2017-07-01 17 GB/T 17286.1-2016 液态烃动态测量 体积计量流量计检定系统 第1部分:一般原则 GB/T 17286.1-1998 2017-07-01 18 GB/T 17286.2-2016 液态烃动态测量 体积计量流量计检定系统 第2部分:体积管 GB/T 17286.2-1998 2017-07-01 19 GB/T 17685-2016 羽绒羽毛 GB/T 17685-2003 2017-07-01 20 GB/T 18984-2016 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 GB/T 18984-2003 2017-09-01 21 GB/T 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0-2008 2017-07-01 22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1-2008 2017-07-01 23 GB 19152-2016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19152-2003, GB 5948-1998 部分代替: 2017-01-01 24 GB 19260-2016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GB/T 19260-2003 2017-07-01 25 GB/T 19380-2016 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 GB/T 19380-2003 2017-07-01 26 GB/T 20846-2016 造船 厨房和具有烹调设备的配餐室的通风及空气处理 GB/T 20846-2007 2017-07-01 27 GB/T 21478-2016 船舶与海上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 溢油处理相关术语 GB/T 21478-2008 2017-07-01 28 GB/T 22638.3-2016 铝箔试验方法 第3部分:粘附性的检测 GB/T 22638.3-2008 2017-11-01 29 GB/T 22638.5-2016 铝箔试验方法 第5部分:润湿性的检测 GB/T 22638.5-2008 2017-11-01 30 GB/T 22638.6-2016 铝箔试验方法 第6部分:直流电阻的测定 GB/T 22638.6-2008 2017-11-01 31 GB/T 22638.7-2016 铝箔试验方法 第7部分:热封强度的测定 GB/T 22638.7-2008 2017-11-01 32 GB/T 22638.8-2016 铝箔试验方法 第8部分:立方面织构含量的测定 2017-11-01 33 GB/T 22638.9-2016 铝箔试验方法 第9部分:亲水性的检测 GB/T 22638.9-2008 2017-11-01 34 GB/T 22638.10-2016 铝箔试验方法 第10部分:涂层表面密度的测定 GB/T 22638.10-2008 2017-11-01 35 GB/T 23668-2016 2,6-二氯-4-硝基苯胺 GB/T 23668-2009 2017-07-01 36 GB/T 23669-2016 2,6-二溴-4-硝基苯胺 GB/T 23669-2009 2017-07-01 37 GB/T 24173-2016 钢板 二次加工脆化试验方法 GB/T 24173-2009 2017-09-01 38 GB/T 25786-2016 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 GB/T 25786-2010 2017-07-01 39 GB/T 26494-2016 轨道交通车辆结构用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26494-2011 2017-11-01 40 GB/T 33360-2016 气体分析 痕量分析用气体纯化技术导则 2018-01-01 41 GB/T 33361-2016 铁水脱硫喷枪 2017-09-01 42 GB/T 33362-2016 金属材料 硬度值的换算 2017-09-01 43 GB/T 33363-2016 预应力热镀锌钢绞线 2017-09-01 44 GB/T 33364-2016 海洋工程系泊用钢丝绳 2017-09-01 45 GB/T 33365-201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 试验方法 2017-09-01 46 GB/T 33366-2016 电子机柜用铝合金挤压棒材 2017-07-01 47 GB/T 33367-2016 铠装电缆用铝合金带材 2017-11-01 48 GB/T 33368-2016 电视机用铝合金带材 2017-11-01 49 GB/T 33369-2016 钎焊用铝合金复合板、带、箔材 2017-11-01 50 GB/T 33370-2016 铜及铜合金软化温度的测定方法 2017-11-01 51 GB/T 33371.1-2016 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醇酸树脂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2017-07-01 52 GB/T 33372-2016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2017-07-01 53 GB/T 33373-2016 防腐蚀 电化学保护 术语 2017-07-01 54 GB/T 33374-2016 紫外光固化涂料 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2017-07-01 55 GB/T 33375-2016 胶粘带静电性能的试验方法 2017-07-01 56 GB/T 33376-2016 光学功能薄膜术语及其定义 2017-04-01 57 GB/T 33377-2016 软性电路板覆盖膜用非硅离型材料 2017-07-01 58 GB/T 33378-2016 阴极保护技术条件 2017-07-01 59 GB/T 33379-2016 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氨基树脂 通用试验方法 2017-07-01 60 GB/T 33380-2016 大型橡胶软管组合件 拉伸试验 2017-07-01 61 GB/T 33381-2016 汽车涡轮增压器用橡胶软管 规范 2017-07-01 62 GB/T 33382-2016 内铠装输泥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2017-07-01 63 GB/T 33383-2016 耐蚀改性聚氯乙烯(HFVC)结构胶及胶泥防腐技术规范 2017-07-01 64 GB/T 33384-2016 胶鞋术语 2017-07-01 65 GB/T 33385-2016 阻燃化学品 水镁石 2017-04-01 66 GB/T 33386-2016 工业用2,3,3,3-四氟丙烯(HFO-1234yf) 2017-07-01 67 GB/T 33387-2016 工业用反式-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E)] 2017-07-01 68 GB/T 33388-2016 塑料 酚醛树脂组分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2017-07-01 69 GB/T 33389-2016 汽车装饰用机织物及机织复合物 2017-07-01 70 GB/T 33390-2016 鞋类 鞋类和鞋类部件中存在的限量物质 二甲基甲酰胺的测定 2017-07-01 71 GB/T 33391-2016 鞋类 鞋类和鞋类部件中存在的限量物质 多环芳烃(PAH)的测定 2017-07-01 72 GB/T 33392-2016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中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2017-07-01 73 GB/T 33393-2016 鞋类 整鞋试验方法 稳态条件下热阻和湿阻的测定 2017-07-01 74 GB/T 33394-2016 儿童房装饰用水性木器涂料 2017-07-01 75 GB/T 33395-2016 涂料中石棉的测定 2017-07-01 76 GB/T 33396-2016 光学功能薄膜 三醋酸纤维素酯(TAC)膜 卤素含量测定方法 2017-07-01 77 GB/T 33397-2016 光学功能薄膜 三醋酸纤维素酯(TAC)膜 相延迟测定方法 2017-07-01 78 GB/T 33398-2016 光学功能薄膜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 表面电阻测定方法 2017-07-01 79 GB/T 33399-2016 光学功能薄膜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 厚度测定方法 2017-07-01 80 GB/T 33401-2016 液体荧光增白剂产品中尿素含量的测定 2017-07-01 81 GB/T 33402-2016 硅橡胶混炼胶 一般用途 2017-07-01 82 GB/T 33403-2016 胶粘剂自流平性能的试验方法 2017-07-01 83 GB/T 33404-2016 白酒感官品评导则 2017-07-01 84 GB/T 33405-2016 白酒感官品评术语 2017-07-01 85 GB/T 33406-2016 白酒风味物质阈值测定指南 2017-07-01 86 GB/T 33407-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建设指南 2017-07-01 87 GB/T 33408-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要求 2017-07-01 88 GB/T 33409-2016 β -半乳糖苷酶活性检测方法 分光光度法 2017-07-01 89 GB/T 33410-2016 生化试剂中蛋白酶K活性检测方法 2017-07-01 90 GB/T 33411-2016 酶联免疫分析试剂盒通则 2017-04-01 91 GB/T 33412-2016 生物制品中羟基柠檬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7-07-01 92 GB/T 33413-2016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 震灾 2017-07-01 93 GB/T 33414-2016 穴位贴敷用药规范 2017-07-01 94 GB/T 33415-2016 针灸异常情况处理 2017-07-01 95 GB/T 33416-2016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编写通则 2017-07-01 96 GB/T 33417-2016 过氧化氢气体灭菌生物指示物检验方法 2017-07-01 97 GB/T 33418-2016 环氧乙烷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方法 2017-07-01 98 GB/T 33419-2016 环氧乙烷灭菌生物指示物检验方法 2017-07-01 99 GB/T 33420-2016 压力蒸汽灭菌生物指示物检验方法 2017-07-01 100 GB/T 33421-2016 液体酸性染料 色光和强度的测定 2017-07-01 101 GB/T 33422-2016 热塑性弹性体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7-07-01 102 GB/T 33423-2016 沿海及海上风电机组防腐技术规范 2017-07-01 103 GB/T 33424-2016 溶剂染料 色光和强度的测定 2017-07-01 104 GB/T 33425-2016 化工产品中防结块剂抗结块性能的评价方法 2017-07-01 105 GB/T 33426-2016 胶鞋 有机锡化合物含量试验方法 2017-07-01 106 GB/T 33427-2016 胶鞋 多环芳烃含量试验方法 2017-07-01 107 GB/T 33428-2016 聚丙烯酸酯橡胶 通用规范及评价方法 2017-07-01 108 GB/T 33429-2016 硅橡胶混炼胶 高撕裂强度型和高拉伸强度型 2017-07-01 109 GB/T 33430-2016 硅橡胶混炼胶 电线电缆用 2017-07-01 110 GB/T 33431-2016 锚唇厚度设计指南 2017-07-01 111 GB/T 33432-2016 全地形车车辆电器线束及接插件基本要求 2017-07-01 112 GB/T 33433-2016 船用气调保鲜系统 2017-07-01 113 GB/T 33434-2016 船舶电弧焊烟尘排放率测定方法 2017-07-01 114 GB/T 33435-2016 小艇 一氧化碳(CO)探测系统 2017-07-01 115 GB/T 33436-2016 四轮全地形车可靠性和耐久性试验方法 2017-07-01 116 GB/T 33437-2016 全地形车静态振动试验方法 2017-07-01 117 GB/T 33438-201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碰撞乘员防护试验方法 2017-07-01 118 GB/T 33439-2016 全地形车操纵装置的型式、位置及基本要求 2017-07-01 119 GB/Z 33440-2016 进入长输管网天然气互换性一般要求 2017-07-01 120 GB/T 33441-2016 海洋能调查质量控制要求 2017-07-01 121 GB/T 33442-2016 海洋能调查仪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2017-07-01 122 GB/T 33443-2016 煤基合成气中硫化氢、羰基硫、甲硫醇和甲硫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7-07-01 123 GB/T 33444-2016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2017-07-01 124 GB/T 33445-2016 煤制合成天然气 2017-07-01 125 GB/T 33446-2016 家电物流服务通用要求 2017-07-01 126 GB/T 33447-2016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规范 2017-07-01 127 GB/T 33448-2016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质量规范 2017-07-01 128 GB/T 33449-2016 物流单证基本要求 2017-07-01 129 GB/T 33450-2016 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指南 2017-07-01 130 GB/Z 33451-2016 地理信息 空间抽样与统计推断 2017-07-01 131 GB/T 33452-2016 洗染术语 2017-07-01 132 GB/T 33453-201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2017-07-01 133 GB/T 33454-2016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 2017-07-01 134 GB/T 33455-2016 公共事务活动风险管理指南 2017-07-01 135 GB/T 33456-2016 工业企业供应商管理评价准则 2017-07-01 136 GB/T 33457-2016 商业网点规划制图规范 2017-07-01 137 GB/T 33458-2016 公路物流主要单证要素要求 2017-07-01 138 GB/T 33459-2016 商贸托盘射频识别标签应用规范 2017-07-01 139 GB/T 33460-2016 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 2017-07-01 140 GB/T 33461-2016 家电延保服务规范 2017-07-01 141 GB/T 33462-2016 基础地理信息 1:10 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 2017-07-01 142 GB/T 33464-2016 化学分析标准操作程序编写与使用指南 2017-07-01 143 GB/T 33465-20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汽油中的氯和硅 2017-07-01 144 GB/T 33466.1-2016 硬聚氯乙烯管材 差示扫描量热法(DSC) 第1部分:加工温度的测量 2017-07-01 145 GB/T 33467-2016 全自动吹瓶灌装旋盖一体机通用技术要求 2017-07-01 146 GB/T 33468-2016 全自动一步法注拉吹成型机 2017-07-01 147 GB/T 33469-2016 耕地质量等级 2016-12-30 148 GB/T 33470-2016 金桔 2017-07-01 149 GB/T 33471-2016 全自动纸板袖套式裹包机 2017-07-01 150 GB/T 33472-2016 含气饮料灌装封盖机通用技术要求 2017-07-01 151 GB 33473-2016 即时通信业务HI接口总体技术要求 2017-01-01 152 GB/T 33474-2016 物联网 参考体系结构 2017-07-01 153 GB/T 33475.2-2016 信息技术 高效多媒体编码 第2部分:视频 2017-07-01 154 GB/T 33476.1-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格式规范 第1部分:公文结构 2017-07-01 155 GB/T 33476.2-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格式规范 第2部分:显现 2017-07-01 156 GB/T 33476.3-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格式规范 第3部分:实施指南 2017-07-01 157 GB/T 33477-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标识规范 2017-07-01 158 GB/T 33478-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应用接口规范 2017-07-01 159 GB/T 33479-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接口规范 2017-07-01 160 GB/T 33480-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元数据规范 2017-07-01 161 GB/T 33481-2016 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 2017-07-01 162 GB/T 33482-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系统建设规范 2017-07-01 163 GB/T 33483-2016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2017-07-01
  • 《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pp  为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家标准委/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2月27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strong/pp  为贯彻《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2017年标准化工作要点》,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国家标准的质量、协调性和公益性,推动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指南。/pp  一、立项原则/pp  (一)落实改革,优化体系。围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持续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pp  (二)准确定位,明确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范围内。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标准,确保新立项标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pp  (三)突出重点,服务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响应社会关切。/pp  二、立项范围/pp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pp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pp  1. 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pp  2.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归口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工作。/pp  (二)支撑国家重大规划及其它重要项目/pp  具体包括:/pp  1.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涉及的项目。/pp  2. 《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提出的工业基础、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标准项目,以及十大重点领域标准项目。/pp  3.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的重点领域标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品标准项目。/pp  4. 《2017年标准化工作要点》中涉及的标准项目。/pp  5. 《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新型城市建设、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项目。/pp  6. 《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十三五”规划》中10大重点任务涉及的相关项目,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涉及的相关项目。/pp  7. 采用国际标准、国际国内同步推进的标准项目。/pp  8. 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基础公益类标准项目。/pp  (三)国家外文版项目/pp  重点支持《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以及国际产能合作所需国家标准的外文版,支持中国产品、技术、装备走出去的外文版项目。鼓励重要国家标准的中、外文版同步制定。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列入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计划。/pp  (四)国家标准样品项目/pp  重点满足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的研复制标准样品。优先支持《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节能减排、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涉及的标准样品项目。/pp  三、立项要求/pp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提出,可委托有关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pp  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将一次性下达转化计划,由原归口单位负责修改标准强制条款并形成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pp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沟通协调。/pp  各行业部门、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集各界需求,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对标准的需求 认真评估项目提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择优遴选项目牵头单位,注重吸收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代表参与标准起草,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pp  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报,并尽快完成已下达的计划。/pp  (三)国家标准项目制修订周期应控制在24个月之内(从下达计划至完成报批)。超过24个月的项目建议先期开展预研工作,完善标准草案后再行申报。/pp  (四)国家标准采取随时申报项目、定期下达计划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下达一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将采取分类评估的方式,制定项目仍采取现场答辩(网络视频答辩)、专家评估的形式,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将采取专家会议评估的方式,申报单位原则上无需到场答辩。专家评估会议将于今年3月、5月、7月、9月、11月中旬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进行。/pp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pp  ——未提交2016年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 /pp  ——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项目完成率低于67% /pp  ——项目申报未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程序 /pp  ——技术委员会未提交2016年年报。/pp  四、申报材料/pp  (一)国家标准项目/pp  国家标准项目需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pp  1.网上申报要求。/pp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pp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省级标准化行政主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pp  (2)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pp  2.书面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pp  (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pp  按照《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由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各单位可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应申报公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寄送纸质材料。/pp  (三)标准样品项目/pp  申报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pp  (四)申报材料格式/pp  国家标准项目、外文版、标准样品申报材料格式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ac.gov.cn)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专栏下载。/pp  五、项目管理/pp  (一)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标准制修订进度、资金使用、公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pp  (二)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项目延期申请应在原定完成时间半年之前提出。/pp  (三)技术委员会应严格规范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ppbr//p
  • 国家标准委国标立项工作重点支持准样品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今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面向需求。紧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的标准化需求,围绕《标准化事业发展&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强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优先支持成熟度高、制修订周期短的项目。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鼓励申报关系国计民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标准项目,鼓励申报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中具有显著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申报符合体系优化原则的整合修订项目。  (三)系统规划。加强标准体系顶层设计,从建设和完善标准体系角度提出项目。加强与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的协调,加强与标准有效实施和实施监督的衔接。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范围,注重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项目的配套,增强各级标准的协调性。  (四)分类支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采取分类支持的方式,重点补助强制性标准、基础通用和管理标准、通用方法标准以及重要产品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及配套专用方法标准的补助经费。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符合《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重大、急需的强制性标准项目及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项目   (三)按照综合标准化方法提出的成套成体系标准项目   (四)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标准项目   (五)采用国际标准及国际国内协同推进的标准项目   (六)复审工作确认的标准修订项目   (七)其他急需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联盟承担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四)国家标准项目实行开放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应急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五)国家标准项目在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ldquo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rdquo 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研情况在项目建议书中&ldquo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rdquo 栏中说明 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属于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以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ldquo 备注&rdquo 栏中说明。  (2)标准草案。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强制性标准,需注明强制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内容。  2.书面材料申报要求。  (1)强制性标准项目  &mdash &mdash 项目申报公文  &mdash &mdash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  &mdash &mdash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预研报告  国家标准委将组织专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评,请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做好相应准备。  (2)推荐性标准项目  &mdash &mdash 项目申报公文  &mdash &mdash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国家标准样品  重点支持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重要检测方法标准配套,以及国家重要科研任务支持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标准样品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申报。  五、国家标准外文版  重点支持涉及国际贸易、海外工程以及支持中国标准&ldquo 走出去&rdquo 的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项目。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2013年8月30日之前向我委申报国家标准外文版立项建议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项目建议书,我委统一组织审查后下达项目计划。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书面材料格式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ac.gov.cn)中的&ldquo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rdquo 专栏下载。书面申报材料请统一寄送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编:100088  电子邮件: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 国标委发布《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做好2012年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努力促进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的提升,按照《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紧贴需求。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加强项目预研,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立项更贴近需求和实际。  (二)突出重点。重点安排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节能减排等领域,以及基础通用和关键共性技术标准项目。“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采标项目及国内国际协同推进项目,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系统规划。注重项目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衔接,强化标准分类管理,严格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加强与法律法规及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加强与标准有效实施和实施监督的配套,不断推进标准体系的系统化、综合化。  二、立项重点  (一)现代农业。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农产品流通、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林业等。  (二)制造业。包括机械装备、船舶、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消费品工业产品和安全、食品、化妆品等。  (三)服务业。包括物流、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商贸服务、旅游服务、居民服务、文化产业服务、体育产业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社会公益科技服务、语言文字、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等。  (五)节能环保。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环保产业等。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三网融合、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服务器、高端软件、数字虚拟、信息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物联网、云计算、信息安全等。  (七)生物。包括生物农业、生物制造、海洋生物、生物医学工程等。  (八)高端装备制造。包括航空装备、空间基础设施、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科学仪器设备、空间及遥感技术等。  (九)新能源。包括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储能电池、光伏发电、LED照明等。  (十)新材料。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和功能陶瓷、高品质特殊钢和新型合金、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和超导材料等。  (十一)新能源汽车。包括整车、动力电池、电驱动系统、基础设施等。  三、申报要求  (一)国家标准立项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立项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项目申报可以随时提出。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三)申报项目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公文、项目汇总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格式材料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电子格式材料必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的项目,不进入立项程序。  (四)《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版可以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下载。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时,项目的预研情况应当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详细说明 技术委员会委员表决情况,“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应当在备注栏中一并予以说明。  (五)2011年已申报但未立项的项目,如需在2012年继续申报的,可以在对相关申报材料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六)书面材料统一寄送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编:100088
  • 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的任务要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组织开展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  一、立项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透明、充分协调、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提出的事关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发展的国家标准需求,应当优先安排。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标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国家标准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各级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以及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应当及时提出。  (三)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突出基础通用、强制性、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产品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项目,减少一般性产品项目。注意统筹国际国内,提高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对无充分依据将标准随意拆分为多个项目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为及时反映经济社会需求,申报项目采取相对集中和适时申报相结合方式,国家标准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核、公开征求意见,下达项目计划。对国家急需的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二、立项重点  (一)现代农业。包括粮食安全;产地环境、生物育种、绿色农用生物投入品;园艺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种养及良好农业规范;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水利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先进农业装备;节水、节地、节能等农业创新技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  (二)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包括物流、金融、商贸、科技服务和新闻出版等生产性服务业;旅游、文化、气象、体育等民生性服务业;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社会事业。  (三)食品质量,消费品质量及安全。包括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冷链控制、信息追溯,重要食品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家具、玩具、文具、化妆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等产品及安全要求,消费品危害信息和风险管理控制,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  (四)节能环保。包括高效节能装备、产品及关键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再制造;先进环保装备、产品及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服务;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煤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等。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新一代电视技术、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数字虚拟技术;科学仪器及仪器仪表;软件服务和网络增值服务;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  (六)生物。包括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生物育种、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生物制造关键技术;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等。  (七)高端装备制造。包括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输;干支线、通用飞机等航空装备;卫星应用及空间基础设施;高档数控机床等以数字化、柔性化、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  (八)新能源。包括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风电装备;智能电网及其运行体系;生物质能等。  (九)新材料。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等新型功能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  (十)新能源汽车。包括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子控制及关键核心技术,充电设施;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三、项目申报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  (二)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涉及产业和技术融合交叉领域,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充分协调,鼓励共同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申报项目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公文、项目汇总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格式材料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请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下载。  (四)电子格式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不进入立项程序。  (五)为加强立项工作管理,2010年已申报未立项项目确需在2011年继续申报的,应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并就重新申报的必要性等作出说明。  (六)书面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计划发展处  邮编:100088  国家标准委各部门联系方式:  综合业务管理部:韩爱红,电话82262324,电子邮箱plan@sac.gov.cn;  农业食品标准部:王乃铝,电话82262654,电子邮箱 wangnl@sac.gov.cn;  工业标准一部:陈希鹏,电话82262913,电子邮箱 chenxp@sac.gov.cn;  工业标准二部:岳高峰,电话82262864,电子邮箱 yuegf@sac.gov.cn;  服务业标准部:屈 昊,电话82262962,电子邮箱 quh@sac.gov.cn。
  • 访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风云激荡日月新,顺势而为立其位。  多年来,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标准院)始终坚持“以标准化研究为先导,以标准化服务为基础,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的发展战略,大胆想事,激情干事,忠诚任事,以特别之为立标准化事业之位,探索出了一条“以创新为主线,用信息化推动标准化,从标准化走向国际化”的发展之路。  把握时代脉搏 用信息化为标准化插上腾飞的翅膀  紧随时代步伐,深圳标准院以敏锐的触觉及时将信息化引入标准化领域,为标准化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引擎。  早在1994年,深圳标准院就提出了“标准文献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标准更新自动化”等创新理念,开发了SIITS标准情报信息管理系统。2001年,该院运用信息技术对全部馆藏标准进行了电子化处理,并开通了标准信息服务网,使标准文献服务的方式和效率实现了质的飞跃。与此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模板、欧盟市场准入技术规则解析动态数据库系统、深圳市高新技术标准体系服务系统、产品抽样管理及统计分析软件、深圳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信息标识应用系统、全球环保生态标签数据库系统以及亚非拉国家家电产品市场准入数据库系统等,均是该院利用信息化推动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的极佳范例。  近年来,该院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自身业务特点,提出了以信息化为核心要素建设“六平台一馆一中心”的创新构想,着力建设深圳市标准信息馆及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深圳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深圳市EPC/RFID公共技术与标准服务平台、深圳市产业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标准化应用平台以及深圳市标准孵化工程中心。其中,由市政府斥资1094万元建设的深圳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及其专业网站——技术壁垒资源网已投入使用。  紧贴产业发展 用创新丰富标准化科研服务内涵  面对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圳标准院围绕城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大力开展标准化科研和服务工作。  ——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近年来,该院有针对性地引进了一大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同时加大对标准的研究和转化力度,帮助企业尽快实现对先进适用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为帮助高新企业抢占标准竞争制高点,该院全程参与了“重要技术标准”地方试点工作,编写了《深圳市技术标准战略》,建立了深圳市高新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及动态管理系统,开展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链地理信息系统构建”等课题研究,承办了4届深圳市高新技术标准化论坛,为深圳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标准化原动力。  ——为“走出去”战略提供海外市场准入引导。为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该院开展了欧盟市场准入技术规则、俄罗斯市场准入技术规则、环保生态标签、能源效率标签、食品标签等课题研究工作,举办了欧盟WEEE/RoHS/EuP环保指令系列研讨会、中小进出口企业系列培训等大型研讨会和培训班,出版了《解读欧盟市场技术规则系列丛书》、《欧盟系列环保指令(WEEE/RoHS/EuP)指南》等出版物,为企业和产品提升国际竞争力保驾护航。  ——为电子政务提供政务信息标准化支撑。该院陆续研发了“深圳市质监系统公共基础数据结构规范”、“深圳市标准化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代码2000-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承担了“广东省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编码标准数据化指南”和“深圳市行政审批编码标准”项目,参与完成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关电子公文交换规范》和《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标准》等课题。其中《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标准》已经上升为国家标准。  此外,该院还搭建了“电子电气产品绿色制造技术信息平台”,承担了《深港创新圈2009-2011年行动方案》中的重大项目——“EPC/RFID在供港包装食品中的应用”课题,目前正在筹建“深圳市EPC/RFID公共技术与标准服务平台”。  抓住战略机遇 推动标准化事业走向国际化  作为推进实施深圳市标准化战略的重要技术支撑单位,深圳标准院一方面积极帮助企业提升标准化水平,另一方面全力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标准化事业走向国际化。  一是推动TC/SC/WG建设。自2007年以来,该院共帮助、辅导60余家深圳企业及机构申报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TC/SC/WG)的秘书处工作。截至目前,共有30个国家级TC/SC/WG已经或即将落户深圳。其中,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太阳能光伏玻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金属摆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均由该院负责承担。  二是抢夺国际标准话语权。该院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帮助一批深圳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相关工作,引导重点企业在关键技术、核心领域、战略产业积极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增强深圳企业在国际标准化舞台的影响力。2006年,该院首次派员加入IEC/TC111(电子电气产品及系统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于同年成为全国的324名IEC注册专家之一 2008年,该院再次派员承担了ISO/TC160(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是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近年来,该院在深圳重点发展高新技术、高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产业和领域,主导或参与制定了数十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其中,由该院直接参与制订的国际标准IEC 62430《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环境意识设计》,已于2009年2月正式发布实施。另外,该院标准化国际合作与标准化人才培养也取得了可喜成就。  岁月不居,天道酬勤。深圳标准院在标准化领域的不懈探索和努力,赢得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先后被授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深圳标准院将顺势而为,为深圳新一轮大发展提供强大的标准化技术保障。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标准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同时形成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如组织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报送到国家标准委,则无需提交复审报告,该标准复审结论默认为“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明确废止过渡期和充分合理的废止理由。(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项标准的复审信息、复审结论报送公文和复审报告,同步填报修订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根据组织起草部门同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立项。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并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标准文本的封皮上标示复审时间和结论。五、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按时提交标准复审结论,同步提交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立项申请,应及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联系人:庞晖、付允联系方式:010-82262843/2616邮箱:pangh@ncse.ac.cn附件: 1. 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docx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docx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重磅!《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公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团体标准可按程序转为国家标准
    2023年3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为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文就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供参考。内容速览1.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版《办法》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增“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等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 对标准样品作出规定新版《办法》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的用途做出了明确,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示例:GSB××—××××—F××—××××。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中的编号规则保持了一致性。3.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新版《办法》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新版《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4. 增加标准供给手段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新版《办法》规定,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新版《办法》指出,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5. 促进标准实施新版《办法》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小结:从以上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修订符合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要点和疑点进行了明确,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持。《办法》全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事业单位参编标准方式与作用一、参与条件企业受邀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起草的条件:(一)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二)企业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三)企业产品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四)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市场推广、市场占领的需求。二、参与形式(一)企业参与分类: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二)参与人员分类:编写人员(三)标准公开出版后的单位、人员排序原则:考虑对标准起草过程的参与程度。三、参与作用(一)企业战略与形象提升近年来,很多企业意识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战略意义以及标准对企业形象提升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品牌,三流的企业卖产品。标准可以有效地规避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提升企业在整个行业的美誉度。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提升企业在政府、行业、公众心目中的品牌影响力。(二)企业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得标准者得天下,这也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原因!率先参与、制订标准,率先推向市场、规范市场,一旦标准实施,企业就获得一个绝好的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也获得了到国内、国际市场攻城掠地的强大武器。给外界或者客户的印象:凡是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其规模不一定排在行业前列,但一定在单品类或某些品类做到了最前列,在技术或工艺方面形成了自我特色。所以,企业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标准制定机构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跻身制修订标准队伍增加砝码。更为甚者,参与企业可以产生市场控制效应。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写入标准之后,可以采取拒绝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收取许可费、交叉许可、免费许可等方式来处理其在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使用问题。(三)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有利于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四)企业拥有规则的话语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表面看强调的是做任何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实质上,其还有另一深层含义,即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将拥有“话语权”,成为“领导者”。作为遵守者,只能被动跟随。“得标准”也许未必得天下,但“得标准”一定能成为破除各种各样技术贸易壁垒的“利器”。(五)企业抢占市场先机起草标准过程比较长,一般都是一年以上。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可在生产方面抢占先机,即:早一步调整原材料的采购,以免造成因产品指标不达标而造成浪费。一个参数的设定,可以影响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决定一个行业的发展走向。企业在制订标准过程中,发出了企业的声音,了解了标准核心内容,提前让客户知道产品或者行业动向,在投标中抢占市场先机。(六)企业涉标调整幅度较小在标准制定中能够建言建议,便拥有了提出有利于自身企业发展的术语名称、技术指标等话语权,参编企业很少有为了满足标准而大动干戈、调整产品方案的举动。比如,在一些参数的标准设置上,企业极有可能将自身的生产参数设定为行业、国家标准,一旦标准开始推广实施,其他企业必须遵守。对于不达标的企业来说,必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达标。(七)企业赢取更高的发展平台通过参与和主导标准的制定,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能提前把脉调整企业发展方向等。发出自身企业的声音,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抢占“制高点”,为自身企业的发展赢取更高平台,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八)政府奖励和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要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是技术中心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单位,要么是新产品鉴定或评审企业,要么是创新试点企业等,也正说明了标准化恰是技术、专利和标准有机结合的过程。所以,政府倡导企业参与标准起草,给予鼓励、引导。1、政府奖励政府根据参与标准的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等。2、政府鼓励(1)政府招标:有些招标文件里,凡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2)政府资助:各地对参与标准起草的技术型企业,不同程度地资助发展;(3)政府评估:高新企业申报条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九)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急剧增强在市场竞争中,比人脉、价格、质量的同时,客户更看重企业的形象、层面和合作前途。企业参与标准起草,证明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加强了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十)作为参编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时的技术要求之一:参加标准制订。有了标准起草经历,为职称评审加大了砝码。岗位晋升的要求之一:行业内技术知名或专家。有了标准起草经历,同样为岗位晋升加大了砝码。
  • 国家标准委公布首批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
    p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用标准化理念不断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国家标准委近日印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一批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40家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pp  首批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包括质检总局法规司、卫生司、食品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特检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检验检疫局等直属单位。同时,国务院参事室机关党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光明日报社机关党委、中国计量大学以及中共四川省自贡市委、中共如皋市委、中共会昌县委和安徽、江西、山东、云南、陕西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参加试点。/pp  通知要求,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部署,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推进实施,与标准委机关开展联学联做,圆满完成党建标准化试点工作任务,为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体系,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p
  • 紧密围绕大规模设备更新,市场监管总局征集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发挥好标准的支撑作用,在2022年和2023年专项计划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开展2024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各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方向,对照《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部署的标准制修订任务,紧密围绕当前以标准提升牵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重大任务,按照重点突出、急用先行、国际接轨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年度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申报工作。具体范围如下:1.碳排放管理。碳排放量大以及贸易量大的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重点项目碳减排量评估标准等。2.碳减排技术标准。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等重点领域减碳、降碳关键技术标准。鼓励技术先进、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3.新型基础设施相关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充电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相关能效标准,以及使用量大、能耗高的工业设备设施、消费品相关能效标准。4.能耗限额标准。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等重点领域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更新升级。5.碳清除技术标准。碳捕集、封存和利用,碳汇等碳清除技术标准。二、申报要求1.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无交叉、无重复,并按照《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立项范围和原则(试行)》确定归口,对于双归口的国家标准项目需在申报前协调一致。2.申报单位要统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近期需要和长期部署,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等进行充分的前期研究,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申请。3.申报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在项目建议书中勾选“碳达峰与碳中和专项”选项。4.有关程序、材料和制修订周期要求请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4号)执行。三、申报时间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申报材料及公文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袁 昊 010-58811580马义博 010-82262650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2024年3月14日
  • 《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有关行业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10日《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df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和《“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按照总局工作总思路,聚焦总局工作着力点,突出增强标准先进性,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做好 2024 年国家标准 (含标准样品) 立项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本指南。该《指南》提出6大总体要求:①围绕扩大内需加快标准升级;②围绕对外开放推进国家标准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③围绕产业稳链加大关键标准研制;④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标准体系协调性;⑤围绕全域化持续优化体系结构;⑥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标准底线。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重点将在消费品、装备制造、材料、新型技术、新能源、节能减污、绿色低碳、农业农村、现代服务业、安全应急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国家标准样品领域。
  • 认证培训机构竟成盗版国家标准“重灾区”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盗版、盗印国家标准。在某些行业领域,假冒伪劣标准已经呈泛滥趋势,严重误导了读者和用户,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消费。在这一背景下,本月初,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以下简称“标发联”)在京召开了“打击假冒伪劣标准、维护读者合法权益”座谈会。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人、标发联成员16家出版单位的标准版权负责人出席座谈会,为改善目前盗版标准泛滥的现状献计献策。  盗版标准给行业带来安全隐患  座谈会上,来自标发联成员16家出版单位的部分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本社2009年上半年打盗维权的情况,以及在打盗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各自的体会。中国计划出版社社长徐平说,盗版标准规范定额践踏了国家标准规范定额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和特殊性,它不仅损害读者和权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生产安全造成危害。  据徐平介绍,中国计划出版社主要出版建筑标准规范定额、国家的建筑标准图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工程建设单位只有执行了这些标准和定额,才能在节省国家建设投资、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上达到目的。近几年,该社屡被盗版困扰。在打盗维权中他们发现,目前盗版标准主要有4方面问题:  一是盗版标准规范中某些内容出错,易给工程建设安全造成隐患。例如有的盗版国家建筑标准图集中,盗版者把“HN”印成了“H0”,如果不是读者来电话咨询,专家及时纠正,就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带来安全隐患。二是有些盗版标准规范印装质量差,例如盗版的《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一套书中,有的数字被印错了,有的数字模糊不清,可能给读者工作带来不便和失误。三是有些盗印的标准规范已经废止却仍在销售。四是目前有些盗版图书在技术上比以往有所提高,甚至能以假乱真,无论是印装,还是防伪方面都借助高科技手段,增加了人们识别盗版书的难度。  积极配合执法是维权关键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副总编辑胡永旭告诉记者,该社去年出版图书5.6亿码洋,1/3以上种类都被盗版过。建工社今年上半年配合执法部门共查处销售盗版建工社图书近万册,盗版码洋将近40万元。查处地点包括培训中心、各类书店。尽管如此,缴获的盗版图书比起真正在市场上流通的盗版图书,只是九牛一毛而已。胡永旭表示,尽管工作强度如此巨大,建工社还是坚持把打盗维权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2009年3月,建工社与执法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建筑职工教育中心查处盗版建工社书2100册,涉案码洋5万元 5月份,建工社与计划社和建筑标准设计院联合行动,在天津查处了3家书店,查获了大量盗版标准和建筑标准规范定额,涉案码洋近50万元,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在进一步调查中 先后配合郑州市、西安市和南京市的新闻出版局、执法大队查处的4家书店、1家公司,都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  通过上半年打盗维权工作的展开,胡永旭总结了4点体会:第一,应积极与全国“扫黄打非”办、地方新闻出版局、文化执法队沟通,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第二,出版社的维权人员应该主动出击,积极调查取证,充分做好前期调查工作,摸清盗版书的销售情况。第三,重奖举报人,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好举报人的利益,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第四,出版社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取证和鉴定工作。  打击盗版要多管齐下  煤炭工业出版社总编辑王捷帆表示,希望全社会重视盗版问题,从手段上要多管齐下:既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也要有舆论手段。煤炭工业出版社主要出版煤炭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由于大部分煤炭企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技术进步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对标准工程、规范的需求也日渐增长,一些不法分子看到有利可图,就开始大肆从事盗版活动。王捷帆认为,出版社在反盗维权工作中处于劣势,由于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反盗版工作困难重重。  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寿魁认为,对于侵权者不能不教而诛,应当先让他们懂法,了解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有哪些规定,只有他们真正有了版权意识,才能从心里放弃盗版。  据王寿魁介绍,中标社今年上半年共维权51次。与往年不同的是,侵权者都是正规单位,而且大多数是认证培训机构。因此当发现有侵权行为后,主要先以规劝为主,由打假人员发信函或者请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进行警告,同时在报上发声明,如规劝不成,再请政府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请媒体予以曝光,这种方式打击力度比较大。在赔偿问题上,中标社不一定都要求赔偿,但本着对读者负责的原则,他们会要求侵权人必须将盗版标准召回,并全部更换成正版标准。这种比较人性化的方法让很多盗版者、制售假冒伪劣标准者受到教育,一些侵权者最终成为中标社忠实的读者和用户,有的甚至成为中标社的代理商。  正版能提升认证机构满意度  今年上半年,标发联各社在打盗维权工作中,既发现了一些认证培训机构低价购进盗版标准或私自将标准复印后发给学员的现象。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始终用正版标准的认证培训机构,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该公司总经理武庆涛表示,该公司专门从事建材方面的认证工作已经20多年,深知标准的重要性,始终购买正版标准,并免费向企业发放,这也是他们承诺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项目之一。也正因为如此,在2007年国家认监委推出的全国150多家机构进行的认证机构满意度调查和客户调查中,该公司荣获了第一名。  而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兰锡也表示,认证机构既然收取了培训费,其中已包含给学员发标准的资料费,实在不该把盗版标准发给学员。  合力整治“重灾区”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给标发联提出了加强“两参”、深化“一改”、做好“三结合”的建议。“两参”是指,要加强标发联各出版社之间打击盗版标准的深度合作,要动员、鼓励用户的参与监督 “一改”是指,目前出版界面临转企改制,只有企业化、市场化,出版社才能真正感到利益受侵害了,才能够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序的、健康的标准出版物市场 “三结合”,一是要做好行业自律跟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把打假维权和便民、高效的服务相结合,三是把专项维权行动跟建立长效维权机制相结合,特别是在法制、体制、机制三个方面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盗版者、造假者不敢来做、不愿来做、不能来做,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主任许增德表示,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在2006年联合发文,明确了在认证过程中必须使用正版标准,但没想到认证机构却成了使用盗版标准的“重灾区”。认证机构作为评价他人的权威性机构,自己却使用盗版标准,这对权威性的建立、对认证机构的形象是很大的损害。他要求标发联今后一旦发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通报给认监委,以便做出相应的处罚。  对于标发联各出版社今后如何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副司长毛小茂给出了很好的建议,那就是: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三管齐下。他认为标发联各成员单位只有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并将这3种维权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遏制盗版。
  • 玻璃仪器在内,国家标准委:共计280项GB/T标准待复审!
    7月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涉及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24个部门。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据仪器信息网初步统计,涉及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共计280项!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 GB 30533—2014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教育部2. GB 22280—2008防腐木材生产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3. GB 4706.8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工业和商用带动力刷的湿或干吸尘器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 GB 7000.4—2007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工业和信息化部5. GB 7000.6—2008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工业和信息化部6. GB 21549—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 玻璃烧器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7. GB 21550—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工业和信息化部8. GB 2155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9. GB 21966—2008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0. GB 4094—2016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11. GB 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12. GB 28373—2012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工业和信息化部13. GB 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工业和信息化部14. GB 1256—2008工作基准试剂 三氧化二砷工业和信息化部15. GB 1258—2008工作基准试剂 碘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16. GB 1260—2008工作基准试剂 氧化锌工业和信息化部17. GB 4655—2003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18. GB 5369—2008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19. GB 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工业和信息化部20. GB 6851—2008pH基准试剂 定值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1. GB 6853—2008pH 基准试剂 磷酸二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2. GB 6854—2008pH 基准试剂 磷酸氢二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3. GB 6856—2008pH 基准试剂 四硼酸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4. GB 6857—2008pH 基准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5. GB 10730—2008第一基准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6. GB 10731—2008第一基准试剂 重铬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7. GB 10732—2008第一基准试剂 氯化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8. GB 10733—2008第一基准试剂 氯化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9. GB 10734—2008第一基准试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工业和信息化部30. GB 10735—2008第一基准试剂 无水碳酸钠工业和信息化部31. GB 10736—2008工作基准试剂 氯化钾工业和信息化部32. GB 12594—2008工作基准试剂 溴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33. GB 12595—2008工作基准试剂 硝酸银工业和信息化部34. GB 12596—2008工作基准试剂 碳酸钙工业和信息化部35. GB 12597—2008工作基准试剂 苯甲酸工业和信息化部36. GB 13042—2008包装容器 铁质气雾罐工业和信息化部37. GB 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38. GB 14784—2013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39. GB 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0. GB 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1. GB 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工业和信息化部42. 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工业和信息化部43. GB 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4. 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工业和信息化部45. GB 19601—2013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工业和信息化部46. GB 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7. GB 22361—2008打桩设备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48. GB 22659—2008木工机床安全 数控钻床和数控镂铣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9. 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0. GB 5959.13—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 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1. GB 5959.2—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2部分:对电弧炉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2. GB 5959.3—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3. GB 5959.4—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4. GB 5959.6—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 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55. GB 5959.7—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7部分:对具有电子枪的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6. GB 5959.9—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9部分:对高频介质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7. GB 9159—200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8. GB 11291.2—2013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工业和信息化部59. GB 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0. GB 15578—200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1. GB 22448—2008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62. GB 22449—2008彩色冲洗设备安全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3. GB 18191—2008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工业和信息化部64. GB 19160—2008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工业和信息化部65. GB 19417—2003导爆管雷管工业和信息化部66. GB 30000.1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0部分:自燃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67. GB 30000.11—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68. GB 30000.1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69. GB 30000.1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0. GB 30000.1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71. GB 30000.1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72. GB 30000.1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3. GB 30000.1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4. GB 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工业和信息化部75. GB 30000.1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工业和信息化部76. GB 30000.2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工业和信息化部77. GB 30000.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部分:爆炸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8. GB 30000.21—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工业和信息化部79. GB 30000.2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0. GB 30000.2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致癌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1. GB 30000.2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生殖毒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2. GB 30000.2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工业和信息化部83. GB 30000.2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工业和信息化部84. GB 30000.2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吸入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5. GB 30000.2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6. GB 30000.2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7. GB 30000.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88. GB 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4部分:气溶胶工业和信息化部89. GB 30000.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0. GB 30000.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6部分:加压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1. 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2. GB 30000.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8部分:易燃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3. GB 30000.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94. GB 12662—2008爆炸物解体器公安部95. GB 12899—2018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公安部96. GB 15208.1—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公安部97. GB 15208.2—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98. GB 15208.3—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3部分:透射式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99. GB 15208.4—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4部分:人体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100. GB 15208.5—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5部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101. GB 15210—2018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公安部102. GB 4914—200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然资源部103. GB 18420.1—200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 第1部分:分级自然资源部104. 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生态环境部105. 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06. GB 8840—2009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生态环境部107. GB 11806—201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生态环境部108. GB 11871—2009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限值生态环境部109. GB 12711—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生态环境部110.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1.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生态环境部112. 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生态环境部113. 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14. 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生态环境部115. 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6. GB 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7. GB 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18. GB 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9. GB 30770—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0. GB 36900.1—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球墨铸铁容器生态环境部121. GB 36900.2—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混凝土容器生态环境部122. GB 36900.3—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交联高密度聚乙烯容器生态环境部123.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24. 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5. 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6. GB 4284—2018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127. GB 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住房城乡建设部128. GB 29550—2013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129.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住房城乡建设部130. GB 5768.7—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运输部131. GB 5768.8—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交通运输部132. GB 5980—2009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交通运输部133. GB 437—2009硫酸铜(农用)农业农村部134. GB 2548—2008敌敌畏乳油农业农村部135. GB 2549—2003敌敌畏原药农业农村部136. 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农业农村部137. GB 16154—2018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农业农村部138. GB 19307—2003百草枯母药农业农村部139. GB 19377—2003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指标农业农村部140. GB 22609—2008丁硫克百威原药农业农村部141. GB 23550—200935%水胺硫磷乳油农业农村部142. GB 23557—2009灭多威乳油农业农村部143. GB 22128—2019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商务部144. GB 36726—2018舞台机械 刚性防火隔离幕文化和旅游部145. GB 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46. 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47. GB 9990—2009食品营养强化剂 煅烧钙国家卫生健康委148. 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49. GB 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50. GB 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1. 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152. GB 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153. GB 22557—2008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国家卫生健康委154. GB 30188—2013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5. GB 30189—2013亚麻原料生产行业防尘技术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6. GB 15631—2008特种火灾探测器应急管理部157. GB 30122—2013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管理部158. GB 3445—2018室内消火栓应急管理部159. 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0. GB 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1. GB 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应急管理部162. GB 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应急管理部163. GB 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应急管理部164. GB 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应急管理部165. GB 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应急管理部166. GB 5725—2009安全网应急管理部167. GB 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8. GB 14907—2018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急管理部169. 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70. GB 15606—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应急管理部171. GB 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应急管理部172. 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急管理部173. GB 18265—20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应急管理部174. GB 19288—2003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75. GB 19572—2013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应急管理部176. GB 22370—2008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应急管理部177. GB 29415—2013耐火电缆槽盒应急管理部178. GB 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应急管理部179. GB 30039—2013碳化钨粉安全生产规程应急管理部180. GB 30051—2013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应急管理部181. GB 30186—2013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应急管理部182. GB 36660—2018低压二氧化碳气体惰化保护装置应急管理部183. 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应急管理部184. GB 19489—2008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185. GB 19079.1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潜水场所体育总局186.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体育总局187. GB 19079.12—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体育总局188. GB 19079.1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体育总局189. GB 19079.2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0部分:冰球场所体育总局190. GB 19079.2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1部分:拳击场所体育总局191. GB 19079.22—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体育总局192. GB 19079.2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3部分:蹦床场所体育总局193. GB 19079.24—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体育总局194. GB 19079.25—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5部分:跳伞场所体育总局195. GB 19079.26—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体育总局196. GB 19079.2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体育总局197. GB 19079.28—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体育总局198. GB 19079.2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9部分:攀冰场所体育总局199. GB 19079.3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体育总局200. GB 19079.3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体育总局201. GB 19079.6—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6部分:滑雪场所体育总局202.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体育总局203. GB 19079.8—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8部分:射击场所体育总局204. GB 19079.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部分:射箭场所体育总局205. GB 1523—2013绵羊毛国家标准委206. GB 18267—2013山羊绒国家标准委207. GB 12982—2004国旗国家标准委208. GB 16629—2008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委209. GB 16689—200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国家标准委210. GB 16690—2008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委211. GB 17655—2008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委212. GB 22160—2008食品级微晶蜡国家标准委213. GB 30182—2013摩擦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4. GB 30183—2013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5. GB 30184—2013沥青基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6. GB 35971—2018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委217. GB 36887—2018合成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8. GB 36888—2018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9. GB 36890—2018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0. GB 36891—2018莫来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1. GB 36892—2018刚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2. 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国家标准委223. GB 19358—2003黄磷包装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国家标准委224. GB 19434.3—2004危险货物木质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5. GB 19434.4—2004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6. GB 19434.5—2004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7. GB 19434.6—2004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8. GB 19434.7—2004危险货物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9. GB 19434.8—2004危险货物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30. GB 19452—2004氧化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1. GB 19455—2004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2. GB 19456—2004硝酸盐类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3. GB 19458—2004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国家标准委234. GB 19521.10—2004压缩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5. GB 19521.1—2004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6. GB 19521.12—2004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7. GB 19521.13—2004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8. GB 19521.14—2004危险货物中小型压力容器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9. GB 19521.2—2004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0. GB 19521.3—2004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1. GB 19521.4—2004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2. GB 19521.5—2004自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3. GB 19521.6—2004腐蚀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4. GB 19521.7—2004毒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5. GB 19521.8—2004毒性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6. GB 19521.9—2004气体混合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7. GB 29919—2013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8. GB 1353—2018玉米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49. GB 15146.1—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1部分: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国家国防科工局250. GB 15146.2—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2部分:易裂变材料操作、加工、处理的基本技术规则与次临界限值国家国防科工局251. GB 15146.3—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3部分:易裂变材料贮存的核临界安全要求国家国防科工局252. GB 15146.8—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8部分:堆外操作、贮存、运输轻水堆燃料的核临界安全准则国家国防科工局253. GB 142—2013坑木国家林草局254. GB 154—2013木枕国家林草局255. GB 4820—2013罐道木国家林草局256. GB 10493—2018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国家铁路局257. GB 10494—2018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国家铁路局258. GB 18040—2019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中国民航局259. GB 16005—2009碘缺乏病病区划分国家疾控局260. GB 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疾控局261. 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国家疾控局262. 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国家疾控局263. GB 37489.1—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国家疾控局264. GB 37489.2—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国家疾控局265. GB 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国家疾控局266. GB 37489.4—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国家疾控局267. GB 37489.5—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国家疾控局268. GB 22340—200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国家矿山安监局269. GB 4234.1—2017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国家药监局270.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药监局271. GB 10035—2017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国家药监局272. GB 12260—2017心肺转流系统 滚压式血泵国家药监局273. GB 12263—2017心肺转流系统 热交换水箱国家药监局274. GB 6975—2013棉花包装供销合作总社275. GB 9697—2008蜂王浆供销合作总社276. GB 15266—2009运动饮料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77.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78.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279. 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280. 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原文如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更新时间:2024-07-05 16:57国标委发〔2024〕3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标准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同时形成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如组织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报送到国家标准委,则无需提交复审报告,该标准复审结论默认为“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明确废止过渡期和充分合理的废止理由。(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项标准的复审信息、复审结论报送公文和复审报告,同步填报修订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根据组织起草部门同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立项。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并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标准文本的封皮上标示复审时间和结论。五、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按时提交标准复审结论,同步提交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立项申请,应及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联系人:庞晖、付允联系方式:010-82262843/2616邮箱:pangh@ncse.ac.cn附件:1. 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docx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docx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 质检总局:我国儿童用品国家标准共40项 强制标准17项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消息,目前,我国已有儿童用品相关国家标准40项,其中强制性标准17项,推荐性标准23项,同时,在一些通用标准中还专门针对儿童进行了特殊规定。儿童用品相关标准从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测试方法、标识说明等多角度对儿童的衣、住、用、行全方位进行了规范,覆盖了童装、童鞋、童车、儿童家具、玩具、儿童伞、纸尿裤、学生用品等多类产品,构筑了保护儿童用品安全的坚实基础。  一、童装、童鞋类产品  我国现行儿童服装、纺织品相关国家标准不仅严格限定了甲醛、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有害物质的限值,还对童装拉带、绳索和细小部件等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市场上的儿童鞋类产品五花八门。《布面童胶鞋》标准严格限定了儿童鞋产品的游离甲醛、可萃取重金属、可分解芳香胺、含氯酚、亚硝基胺等物质限值,禁止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边缘,禁止或限制了可拆卸附件,规定了产品物理性能、外底厚度、外观质量、包装袋厚度等技术要素。  二、家具类产品  资料表明,我国城市大约有40%家庭的孩子拥有自己的居室和家具。《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主要规定了儿童家具的边缘及尖端、突出物、孔及间隙、折叠机构、翻门翻板、封闭式家具、力学性能等结构安全要求,甲醛、重金属、游离甲醛和、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阻燃性要求。  三、玩具、文具、纸制品、儿童伞类产品  儿童是玩具的主要消费群体。我国玩具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所有玩具产品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可迁移化学元素限量、标识和说明等要求,是玩具产品必须遵循的基础标准。  文具是儿童大量使用的重要消费品。《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规范了十余类学生常用文具的可迁移元素和有害物质限量、笔类产品结构安全和产品边缘尖端的安全要求。  纸制品也是各年龄段儿童大量使用的一类产品。现行的3项国家标准规范了纸尿裤、湿巾、阅读或书写用纸张等产品的卫生安全、产品性能、纸张亮度(白度)等要求。  儿童伞由于其结构、材质、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容易由于使用不当,对儿童造成伤害。《儿童伞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对锐利尖端、边缘、部件、饰件等都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四、童车类产品  儿童自行车等童车类产品是儿童嬉戏玩耍、锻炼身体的一种常见产品。现行的4项强制性标准严格规定了儿童自行车、三轮车、推车和学步车等产品中特定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规定了燃烧性能、机械强度、结构、稳定性和零件强度等技术要求。  5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北京组织召开全国儿童用品质量提升工作会议,共同研究部署加强儿童用品质量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要求质检系统把儿童用品等消费品质量安全,作为质量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12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将儿童用品作为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连续两年部署全系统开展儿童用品质量提升行动。
  • 重磅!《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
    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包括五十二条,将在2020年6月1日起施行。/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b58444d7-df5f-4ff3-b1be-e4353d69fd9c.jpg" title="1_副本.png" alt="1_副本.png"//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8px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九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主要技术要求;/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六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一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五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报送公文;/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编制说明;/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五)审查会议纪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ppbr//p
  • 81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关于批准发布《工业用甲醇》等81项国家标准和12项国家标准样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工业用甲醇》等81项国家标准和12项国家标准样品,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338-2011工业用甲醇GB 338-20042012-08-012GB 1918-2011工业硝酸钾GB/T 1918-19982012-08-013GB 2536-2011电工流体 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GB 2536-19902012-06-014GB/T 3374.2-2011齿轮术语和定义 第2部分:蜗轮几何学定义部分代替:GB/T 10086-19882012-06-015GB 3778-2011橡胶用炭黑GB 3778-20032012-08-016GB 5091-2011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GB 5091-19852012-10-017GB 5903-2011工业闭式齿轮油GB 5903-19952012-06-018GB/T 5981-2011挤奶设备 词汇GB/T 5981-20052012-05-019GB/T 8166-2011缓冲包装设计GB/T 8166-19872012-05-0110GB/T 8186-2011挤奶设备 结构与性能GB/T 8186-20052012-05-0111GB/T 8187-2011挤奶设备 试验方法GB/T 8187-20052012-05-0112GB/T 9578-2011工业参比炭黑4#GB/T 9578-20022012-05-0113GB/T 11060.6-2011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6部分:用电位法测硫化氢、硫醇硫和硫氧化碳含量 2012-05-0114GB/T 11060.9-2011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9部分:用碘量法测定硫醇型硫含量 2012-05-0115GB 11118.1-2011液压油(L-HL、L-HM、L-HV、L-HS、L-HG)GB 11118.1-19942012-06-0116GB 11120-2011涡轮机油GB 11120-19892012-06-0117GB/T 13207-2011菠萝罐头GB/T 13207-19912012-06-0118GB/T 13484-2011接触食物搪瓷制品GB/T 13484-19922012-06-0119GB/T 14833-2011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 14833-19932012-05-0120GB/T 17582-2011工业炸药分类和命名规则GB/T 17582-19982012-05-0121GB/T 17747.1-2011天然气压缩因子的计算 第1部分:导论和指南GB/T 17747.1-19992012-05-0122GB/T 17747.3-2011天然气压缩因子的计算 第3部分:用物性值进行计算GB/T 17747.3-19992012-05-0123GB/T 19277.1-201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 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法 第1部分:通用方法GB/T 19277-20032012-05-0124GB/T 19630.1-201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GB/T 19630.1-20052012-03-0125GB/T 19630.2-2011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GB/T 19630.2-20052012-03-0126GB/T 19630.3-2011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GB/T 19630.3-20052012-03-0127GB/T 19630.4-2011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GB/T 19630.4-20052012-03-0128GB/T 24795.2-2011商用车车桥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2012-03-0129GB/T 26519.1-2011工业过硫酸盐 第1部分:工业过硫酸钠 2012-05-0130GB/T 27561-2011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BS)胶粘剂 2012-05-0131GB/T 27562-2011工业氯化亚铜 2012-05-0132GB/T 27563-2011工业用N-甲基-2-吡咯烷酮 2012-05-0133GB/T 27564-2011工业用三异丙醇胺 2012-05-0134GB/T 27565-2011工业用烷基烯酮二聚体 2012-05-0135GB/T 27566-2011工业用一异丙醇胺 2012-05-0136GB/T 27567-2011工业用吡啶 2012-05-0137GB/T 27568-2011轨道交通车辆门窗橡胶密封条 2012-05-0138GB/T 27569-2011氢氟酸生产技术规范 2012-05-0139GB/T 27570-2011室温硫化甲基硅橡胶 2012-05-0140GB/T 27571-2011输送混凝土用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2012-05-0141GB/T 27572-2011橡胶密封件 110℃热水供应管道的管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 2012-05-0142GB/T 27573-2011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 2012-05-0143GB/T 27574-2011睫毛膏 2012-03-0144GB/T 27575-2011化妆笔、化妆笔芯 2012-03-0145GB/T 27576-2011唇彩、唇油 2012-03-0146GB/T 27577-2011化妆品中维生素B5(泛酸)及维生素原B5(D-泛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和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012-03-0147GB/T 27578-2011化妆品名词术语 2012-05-0148GB/T 27579-2011精油 高效液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2012-03-0149GB/T 27580-2011精油和芳香萃取物 残留苯含量的测定 2012-03-0150GB/T 27581-2011电磁屏蔽膜 化学镀铜溶液 镍离子和铜离子含量测定方法 2012-03-0151GB/T 27582-2011光学功能薄膜 等离子电视用电磁波屏蔽膜 屏蔽效能测定方法 2012-03-0152GB/T 27583-2011光学功能薄膜 反射眩光性能测试方法 2012-03-0153GB/T 27584-2011光学功能薄膜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 受热后尺寸变化测定方法 2012-03-0154GB 27585-2011工业氰化钾 2012-08-0155GB/T 27586-2011山葡萄酒 2012-06-0156GB/T 27587-2011日用陶瓷耐微波加热测试方法 2012-06-0157GB/T 27588-2011露酒 2012-06-0158GB/T 27589-2011纸餐盒 2012-06-0159GB/T 27590-2011纸杯 2012-06-0160GB/T 27591-2011纸碗 2012-06-0161GB/T 27592-2011反应染料 轧染固色率的测定 2012-03-0162GB/T 27593-2011纺织染整助剂 氨基树脂整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2012-03-0163GB/T 27594-2011分散染料 原染料相对强度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012-03-0164GB/T 27595-2011胶粘剂 结构胶粘剂拉伸剪切疲劳性能的试验方法 2012-03-0165GB/T 27596-2011染料 颗粒细度的测定 显微镜法 2012-03-0166GB/T 27597-2011染料 扩散性能的测定 2012-03-0167GB/T 27598-2011照相化学品 无机物中微量元素的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2012-03-0168GB 27599-2011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2012-08-0169GB/T 27600-2011纸箱成型机 2012-05-0170GB/T 27601-2011工业电雷管抗杂散电流试验方法 2012-05-0171GB/T 27602-2011工业电雷管射频感度测定 2012-05-0172GB/T 27603-2011工业电雷管射频阻抗测定 2012-05-0173GB/T 27604-2011移动应急位置服务规则 2012-07-0174GB/T 27605-2011卫星导航动态交通信息交换格式 2012-07-0175GB/T 27606-2011GNSS兼容接收机数据自主交换格式 2012-07-0176GB 27607-2011机械压力机 安全技术要求 2012-10-0177GB 27608-2011联合冲剪机 安全要求 2012-10-0178GB/T 27609-2011农业节水灌溉设备 评价方法 2012-05-0179GB/T 27610-2011废弃产品分类与代码 2012-05-0180GB/T 27611-2011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 2012-05-0181GB/T 27612.3-2011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3部分:水量分布特性和试验方法GB/T 19795.2-20052012-05-01
  • 利好 | 首次通过国家质检中心认定,一次性资助10万!
    一、申报条件1.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导向,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在企业经营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享受政策。二、扶持范围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以下荣誉、资质和项目成果的单位。质量创新、质量奖励、检测认证类1.重点产品质量攻关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上海品牌认证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对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4.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5.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6.实验室认可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7.国家质检中心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标准化类8.标准化组织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9.标准制定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0.标准修订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1.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2.“上海标准”标识与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3.团体标准对发布团体标准,且该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4.标准化成果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计量类15.计量测试平台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6.计量技术机构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7.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8.测量管理体系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三、申报时间与方式2022年6月1日至7月15日。申报主体请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官网https://www.pudong.gov.cn/019004006/index.html(通知公告栏)下载材料,按要求申报。四、联系方式申报过程中在政策方面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李老师:68824338(质量创新、质量奖励和检测认证类项目)高老师:68824360(标准化类项目)孟老师:68824363(计量类项目)
  • 我国将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卫生部于2010年7月13日14:00在卫生部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国乳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情况,以及加碘食盐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秘书长吴和平参加了此次发布会。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  陈锐副局长指出,卫生部将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估,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乳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实施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乳品工业产业政策》,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2008年底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利用一年多时间,对以往的160多项乳品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完善,统一为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49项,重点解决了以往乳品标准中存在的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完全一致。  在乳品安全标准整合完善工作中,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成立了协调小组,由各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等各方面的70多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60天,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专家组对国内外反馈的2000余条意见逐条研究处理。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下一步,卫生部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一是按照《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在今年内组织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并公布。  二是组织对群众日常消费的米、面、油、调味品等标准进行清理完善,并及时审查公布。  三是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四是强化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估,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不断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相关新闻: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卫生部:乳业新国标“倒退”是为保护中小奶农
  • 权威发布 ▏国家标准《饲料中镉的测定》正式发布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4号),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主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饲料中镉的测定》(GB/T 13082-2021)正式公布,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是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相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也是《饲料卫生标准》中最后一个被修订的上世纪90年代(1991)检测方法标准。 为保证修订后的标准充分适用于当前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通过大量实验数据分析和方法学考察验证,对标准文本涉及的适用范围、方法原理、前处理方法、数据处理、精密度、定量限和检出限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并补充了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下一步,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将继续围绕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研究,推进饲料中质量安全参数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强化依托研究所建设的“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饲料非法添加物)”研究和标准化工作能力,更好地为主管部门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 国家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医院高校取消行政级别
    我国首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公布,2020年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  中国十年后人才达1.8亿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文发布,该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2020年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确立国家人才竞争比较优势,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  围绕这一目标提出的具体指标包括人才资源总量增加到1.8亿人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等。  围绕2020年的人才发展总体目标,纲要提出创新人才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在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方面,提出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人才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方面,提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探索公推公选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和国家重大项目负责人全球招聘制度。  纲要还提出了10项重大政策和12项重大人才工程。  十二项重大人才工程  1、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2、青年英才开发计划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4、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  5、文化名家工程  6、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  7、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8、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9、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10、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  11、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12、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十项重大政策  1、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  2、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  3、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  4、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5、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  6、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7、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8、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  9、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10、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焦点1 党政人才可从社会选拔  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拓宽党政人才来源渠道,完善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选拔人才制度。  【解读】曾参与过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研究和调研的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主任萧鸣政说,这打破了现存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之间的壁垒。比如公务员队伍,除非企事业单位相关级别的人才能进去,否则凡进必考。但现在这种做法,就可以实现企事业人才可以到党政机关去,党政机关人才还可以到企业去,三个通道打通了,有利于人才在更大的舞台上展现自己的能力 同时也让这三个系统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和配置人才,让人才适得其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彭剑锋认为,现在人才流动面临很多体制上的障碍,彼此之间有各自封闭的系统。现在人才纲要提出的新理念,使得人才流动更通畅,人才体系更开放,足以实现大的人才流动局面,实现人才的无障碍流动,有利于进一步激活人才。  虽然提出这种理念和原则,但需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方案,有些要在制度上改革,有些需要在机制上有所创新。  焦点2 医院高校取消行政级别  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解读】萧鸣政说,目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存在行政级别,一方面是对传统的沿袭,同时也是受社会上官本位的影响。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这些单位在选拔人才时,也有行政级别要求。  比如,要招一个局长,必须在处长位置上干过 选拔一个处长,必须在副处长的位置上干过等等。按现在人才纲要的要求,在选拔人才时要打破这种界限,完全看他做出了什么业绩,有什么样的经历和素质,而不能有一个级别要求。  彭剑锋直言,科研院所、学校甚至医院的行政级别应该取消。而且对科研院所、学校和医院的评价,改由社会来评价他们的好与坏。  此外,取消这些单位的行政级别,也不应成为这些单位的人才去党政机关任职的障碍。如果教授到政府任职,要以能力和业绩为本,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级别为本,不是靠熬年头熬出来的。这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  焦点3 国企推行股权期权激励  建立产权激励制度,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  健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  【解读】萧鸣政分析,以前产权激励制度也提过,但不像这次明确。他认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随着向创新型国家的转变,这种政策的提出显得更加必要。  不过,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要出台相对应的配套制度,要有成熟的资产评估办法,到底给多少股权或期权合适,这些都要考虑成熟,有制度可循。  在彭剑锋看来,这次突出产权和股权激励,是承认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和知识资本的价值,意味着员工可以持股,使国企的人力资本能够参与分配,实现了知识的资本化。  他说,国企存在行政化倾向,对一些国企领导来说,做企业家不是追求,做官才是追求。现在提出这一理念,就是要把企业的长期发展,跟人才自身发展实现同步,把人才的长期利益跟企业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
  • 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标准解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中包括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该标准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GB 4806.1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pdf(一)国内外有关粘合剂法规和标准情况说明①欧盟尚未制定粘合剂产品法规,但鉴于粘合剂是在复合材料及制品中应用最为广泛且多数情况下粘合剂在食品接触材料中属于非直接接触食品部分、与食品之间有功能阻隔层阻隔的特点,将粘合剂作为塑料制品的一部分来进行管理。因此,欧盟主要通过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框架法规(Regulation (EC)1935/2004)、良好生产规范法规(Regulation(EC)2023/2006)和塑料法规(Regulation (E)10/2011)三项法规对粘合剂进行管理。②美国:21CFR175.105和21CFR175.125 是美国联邦法规第 21章中专门管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的相关章节。21CFR175.105 适用于一般粘合剂(不包括压敏胶),21CFR175.125适用于压敏胶。两个章节中分别列出了允许用于两种粘合剂的物质清单及其用途、最大使用量等限制条件。③德国: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建议的第 25 和第 26 章管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第 25 章适用于食品接触用聚氨粘合剂,规定了允许用于聚氨粘合剂的起始物、单体、添加剂和助剂,及其限制要求。第 26 章适用于固体石蜡、微品蜡及蜡、树脂和塑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包括涂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粘合剂等。此章节规定了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天然来源,如固体石蜡、微晶蜡、合成固体石蜡、低分子聚丙烯及其混合物的质量规格要求、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及其限制要求。(二)关于黏合剂的分类根据黏合剂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标准将黏合剂分为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指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触面,预期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黏合剂,如水果贴纸用压敏胶等。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指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触面,预期不与食品直接接触,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剂,如复合材料层间使用的黏合剂等。两者预期用途不同,可按照其涂布面以及是否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进行区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使用企业应通过接缝和边缘等包装设计、增加有效阻隔层等方式尽可能防止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与食品直接接触。   (三)关于黏合剂用原料的管理   考虑到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标准分别针对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基础原料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附录A和附录B分别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及使用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采用聚合物管理模式,仅能使用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列出的物质。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则允许使用聚合物和部分已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单体、其他起始物,且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基础原料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同时,黏合剂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  (四)关于黏合剂中的芳香族伯胺(PAA)  芳香族聚氨酯类黏合剂、使用了胺类固化剂的环氧型黏合剂、聚酰亚胺类黏合剂等产品在固化反应过程中均可能产生PAA。为更好地管控该类物质的安全风险,标准中设置了PAA迁移总量限量要求,并规定该指标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产生PAA的黏合剂。考虑到黏合剂固化反应过程是PAA的主要产生阶段,因此标准规定应在黏合剂固化反应完成后,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开展PAA的迁移量检测。对于本标准附录A、附录B、GB 9685及相关公告中已经规定了迁移限量的PAA,其限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PAA迁移总量。点击图片获取更多标准解读》》》》》》
  • 国家标准岂能因“企业压力”打折
    一部《火锅底料国家标准》有望年内出台。据悉,国标征求意见稿考虑增加对辣椒、花椒的要求和农药残留量检测,但后考虑到各企业承受能力,也取消了这一要求。(9月29日《重庆晚报》)  什么叫“考虑各企业承受能力”?说白了,就是担心因为制定了“高”标准,而带来种种压力。这种担忧,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对我们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自信,害怕一与食品的国际卫生标准接轨上了,很多企业的日子就没办法过下去了。二是害怕企业的不满给监管工作带来压力。  但我们对底料中的辣椒、花椒和农药残留量上是否应该有一个数字标准?至少,也应该设置一个具体的缓冲时间表,来给企业施加真正的生产压力。否则,这又如何能引导企业形成那一种安全的、规范的生产行为?  作为食品标准制定的职能部门,公共利益应该作为首先的出发点,设置的标准是否能够保证食品足够的安全,不对人体造成伤害,这才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情。企业利益则应该往后靠,岂能因为后者而使前者被妥协?  食品的卫生标准因“企业压力”而打折,看起来是在保护企业,其实是有害的行为。商品标准制定的滞后与宽松的背后,隐藏着一种巨大的隐患。比如,把三聚氰胺加入奶粉的潜规则泛滥后,整个国产奶粉行业遭受到了一场“毁灭性”的打击。而中药质量标准过于宽松的恶果是,我们的中药、中成药在国外很难卖出去。这些前者之鉴难道那么快就被遗忘了吗?
  • 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发生重大调整
    p  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国家标准制定流程改革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了一批重要国家标准。/pp  为了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标准制修订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pp  strong一是/strong针对社会反映的国家标准申报难问题,赋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从制修订系统提报国家标准项目的权力,对于获得五名及以上委员支持的项目,就必须进行处理并由全体委员会审议投票,进一步畅通了社会各界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渠道,保证标准计划来源更加广泛,立项更加公开。/pp strong 二是/strong针对标准制修订过程公开问题,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单位除原有的征求意见渠道外,还应通过制修订系统对外征求意见,形成“提出意见、反馈意见、按意见修改完善”的闭循环,从而使公众方便地参与到每一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既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又确保了各方面所提意见得到有效的采纳和处理,让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进一步提升。/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0477b33a-1381-449b-991e-cefc079da952.jpg" title="2019-05-13_164316.png" alt="2019-05-13_164316.png"//pp  会议同时发布了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本次发布的国家标准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网络安全、物流配送、能源计量、项目管理、绿色包装等多诸多领域。/pp  strong网络安全领域/strong/pp  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可有效指导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企业、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指导测评机构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开展等级测评工作,进而全面提升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pp  在物流配送领域,《物流中心分类与规划基本要求》国家标准,有利于引导我国物流中心合理规划、提升物流中心运作效率、贯彻绿色物流理念。《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规范了物流配送中用于装、卸货物的举升装置——车用起重尾板的生产、安装要求,保证了尾板安装、使用的安全性,有利于切实支撑物流业降本增效。/pp  strong能源计量领域/strong/pp  新修订的《膜式燃气表》国家标准,借鉴了国外先进标准,充分考虑了数字化、智能化燃气表技术的发展趋势,将在促进我国燃气表产业的转型升级、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证国内燃气表企业的国际领先地位。/pp  strong项目管理领域/strong/pp  《项目管理指南》国家标准,规定了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框架和方法。有助于提升我国各型组织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国项目管理模式与国际先进模式接轨。/pp  strong绿色包装领域/strong/pp  《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国家标准,针对绿色包装产品低碳、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规定了绿色包装评价准则、评价方法、评价报告内容和格式。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绿色包装评价研究和应用示范、转变包装产业结构、实现包装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pp  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各个环节,为各相关方,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营造更加公平公开的标准制修订环境、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环境和更加优化更具活力的支撑环境,不断提升国家标准质量和水平,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做出新的贡献。/p
  • 国标委下发2015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4月3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下达2015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本批计划共计245项,其中制定144项,修订101项 强制性标准9项,推荐性标准233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项。  此次制修订计划围绕中国制造转型升级、推动中国装备走出去,下达相关标准155项。其中,特种作业机器人标准2项、电气设备标准33项、钢铁标准7项、有色金属标准43项;在太阳能利用、光伏发电、电力输送等重点能源领域将制修订标准42项;在环境保护方面,还将制修订雾霾观测识别和预报预警、紫外线指数预报等相关环境标准11项,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能力。  245项标准中,涉及分析测试领域的标准有50多项,仪器信息网特别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计划号项目名称标准性质制修订代替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主管部门归口单位起草单位20150428-T-31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推荐修订GB/T 21254-2007 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佳思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0533-T-307辐射防护仪器 环境、电磁和机械性能要求推荐制定 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20150532-T-307辐射防护仪器 用于放射性物质光子探测的高灵敏手持式仪器推荐制定 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20150534-T-307辐射防护仪器 用于放射性物质中子探测的高灵敏手持式仪器推荐制定 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20150531-T-307使用小型X射线管的便携式荧光分析仪推荐制定 IEC 62495:2011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20150414-T-469变性燃料乙醇和燃料乙醇中总无机氯的测定方法(离子色谱法)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变性燃料乙醇和燃料乙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0569-T-469电能质量监测装置自动检测平台技术规范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 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国电南自研究院、西安博宇电气有限公司20150516-T-469表面化学分析 深度剖析 AES和XPS深度剖析时离子束对准及相关电流或电流密度测量推荐制定 ISO 16531:201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0150513-T-469表面化学分析 验证工作参考物质中离子植入产生的保留面剂量的建议规程推荐制定 ISO/TR 16268: 200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20150514-T-469表面化学分析 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 能量标尺的校准推荐修订GB/T 22571-2008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复旦大学20150410-T-469表面化学分析 辉光放电原子发射光谱定量深度剖析的通用规程推荐制定 1150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0411-T-469表面污染物俄歇电子能谱分析方法指南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华大学化学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50515-T-469绝缘微细颗粒中金属的测定 俄歇电子能谱法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华大学化学系、中科院地球化学研究所20150408-T-469电子成像 办公文件扫描测试标板 第3部分:较低解像力应用测试标板推荐制定 ISO 12653-3:201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分会20150409-T-469技术图样与技术文件的缩微摄影 第2部分: 35mm银-明胶型缩微品的质量准则与检验推荐修订GB/T 17739.2&mdash 2006ISO 3272-2:199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分会20150417-T-469移动实验室 地下水快速检测通用技术规范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移动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工业辽宁陆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50374-T-605不锈钢 锰、镍、铬含量的测定 手持式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常规法)推荐制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20150373-T-605金属材料 延性试验 多孔状和蜂窝状金属高速压缩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ISO 17340:201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等20150371-T-6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21839-2008ISO15630-201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天津高力预一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等20150381-T-609玻璃纤维涂覆制品 拉-拉疲劳性能的测定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379-T-609玻璃纤维涂覆制品 耐压痕折叠性能的测定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380-T-609玻璃纤维中铅、汞、镉、砷及六价铬的限量指标与测定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492-T-609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5480-2008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绝热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487-T-609建筑木塑复合材料防霉性能测试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轻质与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50488-T-609超高温氧化环境下纤维复合材料拉伸强度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50441-T-416霾的观测识别推荐制定 中国气象局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20150528-T-606摩托车轮胎动平衡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等20150530-T-606汽车轮胎静态接地压力分布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22038-2008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山东玲珑橡胶有限公司等20150556-T-610锆及锆合金&beta 相转变温度测定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国核宝钛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560-T-610锆及锆合金管材涡流探伤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核宝钛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398-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5部分:硼量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5-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广州有色金属院20150399-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氯量的测定 氯化银浊度法和离子选择性电极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6-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400-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7部分:镉量的测定 极谱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7-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广州有色金属院20150401-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9部分:钛量的测定 二安替比林甲烷分光光度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9-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397-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锡量的测定 碘酸钾滴定法和苯基荧光酮-聚乙二醇辛基醚分光光度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392-T-610锆及锆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检测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393-T-610金属材料中碳、硫、氧、氮和氢分析方法通则推荐修订GB/T 14265-199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等20150389-T-610金属管材收缩应变比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500-T-610区熔锗锭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 铝、铁、铜、镍、铅、钙、镁、钴、铟、锌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0406-T-610烧结金属材料和硬质合金电阻率的测定推荐修订GB/T 5167-198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20150558-T-610烧结金属多孔材料 气体过滤性能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385-T-610铜钢复合金属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铜含量的测定 碘量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铜铅锌质检中心、宁波宇能复合铜带有限公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苏州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505-T-610铱粉化学分析方法 银、金、钯、铑、钌、铅、铂、镍、铜、铁、锡、锌、镁、锰、铝、硅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0559-T-610硬质合金超声探伤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0150403-T-610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电位滴定法测定钴量推荐修订GB/T 5124.3-1985ISO 3909:1976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0150404-T-610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钛量的测定 过氧化氢分光光度法推荐修订GB/T 5124.4-1985ISO 4501:197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0150499-T-610硬质合金热扩散率的测定方法推荐修订GB/T 11108-1989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20150557-T-610硬质合金涂层金相检测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0407-T-610硬质合金制品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5242-2006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20150384-T-610直接法氧化锌白度(颜色)检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4104-200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20150581-T-333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 效率和阻力推荐修订GB/T 6165-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20150479-Z-604水轮机超声流量计测流方法指导制定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全国水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计量科学研究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 GB 4806.14-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标准解读
    2023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2023年第6号公告),其中包括首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GB 4806.14-2023)。GB 4806.14-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pdf1.1 背景介绍油墨为广泛使用的化工产品,其生产和印刷环节均存在不同的风险。油墨印刷中多配套使用光油,以增强印刷层的相关性能。配套光油的成分及印刷工艺与油墨相似,其迁移风险与油墨基本相同,且行业中多将此类光油与油墨共同管理。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添加颜料、助剂、连接树脂和溶剂等多种化学品,可能存在重金属迁移等问题,危害人体健康。油墨标准于2016年立项,内容涵盖了与油墨配套使用的光油,针对油墨生产及印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了油墨使用时,其迁移或剥落至食品的风险,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进一步填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的标准空白,并为油墨的生产和使用提供合规依据。1.2 范围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及其形成的印刷油墨层。1.3 术语和定义预期印刷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直接接触食品或间接接触食品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油墨。也包括与油墨配套使用的光油。1.4 产品分类根据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可分为两类: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和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1.5 基本要求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一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为了控制油墨的生产过程,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生产企业应通过原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等措施控制油墨产品的安全风险。为了控制印刷环节的安全性,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印刷企业应通过包装设计、印刷过程控制等措施控制来源于油墨的安全风险,在达到预期印刷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少油墨的使用量。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的生产及印刷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的相关规定。1.6 原料要求为了厘清油墨基础原料与添加剂的管理范畴,标准在原料要求部分按照基础原料和添加剂分别进行规定。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考虑到其直接接触食品,迁移或剥落至食品中的风险较高,因此其基础原料物质和添加剂都应使用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物质;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与食品间有印刷基材阻隔,其迁移或剥落至食品中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为了保证油墨的安全性,要求基础原料应为我国批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础原料,对使用的着色剂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体要求见下表。产品分类原料分类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基础原料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相关公告中批准使用的物质,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添加剂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基础原料不应使用基于铅、汞、镉、铬(VI)、砷、锑、硒元素或其化合物的着色剂,所用着色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中对于着色剂的纯度要求;其他基础原料应为我国批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础原料。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所使用的基础原料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1.7 技术要求油墨中的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可迁移物质,其来源包括原材料种类、非有意添加物、反应副产物等多个方面。标准中对于油墨中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添加剂等均规定应为我国批准使用的物质,而并未规定具体的油墨允许使用的着色剂名单,且着色剂是重金属及芳香胺的重要来源,因此重点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及印刷有油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重金属和芳香族伯胺的限量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技术要求项目限量要求相关说明感官要求感官油墨层无脱落、黏粘现象,无异臭、不洁物等浸泡液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常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能的劣变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印刷油层。理化指标印刷油墨层总迁移量/(mg/dm2)≤10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印刷油墨层。高锰 酸钾消耗量/(mg/kg)水(60°C,2h)≤10重金属(以Pb计)/(mg/kg)4%乙酸(体积分数)(60 C,2 h)≤1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mg/kg)不得检出(检出限=0.01mg/kg)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质的印刷油墨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公告中规定了迁移限量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铅(Pb)/(mg/kg)≤10以油墨干重计。汞(Hg)/(mg/kg)≤10镉(Cd)/(mg/kg)≤5铬(Cr)/(mg/kg)≤25砷(As)/(mg/kg)≤5附录A中对食品接触材料制品用油墨铅、汞、镉、铬、砷的测定进行详细表述。油墨经过涂膜干燥后粉碎,通过酸消解的方法转变为溶液状态。将所得溶液稀释定容后,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测定,以各元素的特征谱线波长定性,以外标法定量。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是重要因素之一。由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引起的污染物残留、有毒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危害。由此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了促进食品接触材料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国内外最新研究应用进展,仪器信息网在6月19-21日举办的第四届“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检测新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中设立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技术专场。特别邀请到行业专家及相关厂商技术人员参与本次网络研讨会,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检测技术呈现给大家。点击图片 免费报名点击链接,报名会议: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agrfood2024/扫描二维码报名
  • 【标准解读】GB 4806.14-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
    2023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2023年第6号公告),其中包括首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GB 4806.14-2023)。1 、背景介绍油墨为广泛使用的化工产品,其生产和印刷环节均存在不同的风险。油墨印刷中多配套使用光油,以增强印刷层的相关性能。配套光油的成分及印刷工艺与油墨相似,其迁移风险与油墨基本相同,且行业中多将此类光油与油墨共同管理。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添加颜料、助剂、连接树脂和溶剂等多种化学品,可能存在重金属迁移等问题,危害人体健康。油墨标准于2016年立项,内容涵盖了与油墨配套使用的光油,针对油墨生产及印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了油墨使用时,其迁移或剥落至食品的风险,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进一步填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的标准空白,并为油墨的生产和使用提供合规依据。2、范围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及其形成的印刷油墨层。3、术语和定义预期印刷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直接接触食品或间接接触食品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油墨。也包括与油墨配套使用的光油。4、产品分类根据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可分为两类: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和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5、基本要求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一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为了控制油墨的生产过程,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生产企业应通过原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等措施控制油墨产品的安全风险。为了控制印刷环节的安全性,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印刷企业应通过包装设计、印刷过程控制等措施控制来源于油墨的安全风险,在达到预期印刷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少油墨的使用量。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的生产及印刷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的相关规定。6、 原料要求为了厘清油墨基础原料与添加剂的管理范畴,标准在原料要求部分按照基础原料和添加剂分别进行规定。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考虑到其直接接触食品,迁移或剥落至食品中的风险较高,因此其基础原料物质和添加剂都应使用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物质;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与食品间有印刷基材阻隔,其迁移或剥落至食品中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为了保证油墨的安全性,要求基础原料应为我国批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础原料,对使用的着色剂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体要求见下表。产品分类原料分类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基础原料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相关公告中批准使用的物质,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添加剂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基础原料不应使用基于铅、汞、镉、铬(VI)、砷、锑、硒元素或其化合物的着色剂,所用着色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中对于着色剂的纯度要求;其他基础原料应为我国批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础原料。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所使用的基础原料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7、技术要求油墨中的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可迁移物质,其来源包括原材料种类、非有意添加物、反应副产物等多个方面。标准中对于油墨中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添加剂等均规定应为我国批准使用的物质,而并未规定具体的油墨允许使用的着色剂名单,且着色剂是重金属及芳香胺的重要来源,因此重点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及印刷有油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重金属和芳香族伯胺的限量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技术要求项目限量要求相关说明感官要求感官油墨层无脱落、黏粘现象,无异臭、不洁物等/浸泡液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常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能的劣变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印刷油层。理化指标印刷油墨层总迁移量/(mg/dm2)≤10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印刷油墨层。高锰 酸钾消耗量/(mg/kg)水(60°C,2h)≤10重金属(以Pb计)/(mg/kg)4%乙酸(体积分数)(60 C,2 h)≤1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mg/kg)不得检出(检出限=0.01mg/kg)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质的印刷油墨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公告中规定了迁移限量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铅(Pb)/(mg/kg)≤10以油墨干重计。汞(Hg)/(mg/kg)≤10镉(Cd)/(mg/kg)≤5铬(Cr)/(mg/kg)≤25砷(As)/(mg/kg)≤58、其他要求 迁移试验标准规定迁移试验的基本原则应按照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的规定执行。标签标识标准规定了油墨产品及印刷有油墨的食品接触材料制品的标签标识首先应符合 GB 4806.1 标准的要求,即食品接触用油墨产品应在产品中明确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并提供符合性声明、标识等内容。该标准中也特别对油墨产品的标识做出了具体要求,应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同时,应在标签或随附文件中标明宜使用的印刷基材、印刷工艺(如固化时间)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信息。这些信息也会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对油墨的使用。8、附录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铅、汞、镉、铬、砷的测定附录A中对食品接触材料制品用油墨铅、汞、镉、铬、砷的测定进行详细表述。油墨经过涂膜干燥后粉碎,通过酸消解的方法转变为溶液状态。将所得溶液稀释定容后,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测定,以各元素的特征谱线波长定性,以外标法定量。———————————————————————————————————————————点击图片 免费报名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是重要因素之一。由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引起的污染物残留、有毒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危害。由此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了促进食品接触材料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国内外最新研究应用进展,仪器信息网将于4月9日举办第五届“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届时,我们将特别邀请行业专家及相关厂商技术人员参与本次网络研讨会,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检测技术呈现给大家。
  • 科技部下属单位征集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包括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评估
    p  5月25日,科技部下属单位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9号),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strong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strongstrong、/strong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strong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领域基础、通用类标准和当前热点急需的应用类标准。/strong!--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pstrongbr//strong/pp  附通知全文:/pp  各有关单位:/pp  为推动科技评估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9号)和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科技评估标委会即日起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p  一、征集原则和重点/pp  申报项目应围绕科技评估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促进科技评估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要求。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参见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见附件1)。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领域基础、通用类标准和当前热点急需的应用类标准。/pp  二、申报材料/pp  项目应提供国家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提供预研材料。申报材料应完备、规范、准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负责,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pp  1.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内容完整。标准结构和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GB/T 1.1-2020)的规定和要求。/pp  2.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3、4)。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pp  3.项目申报说明(格式见附件5)。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并明确标准与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 标准与国内外已发布和在研相关标准的关系,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工作基础 对标准实施的有关考虑 标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pp  4.预研材料。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行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pp  三、申报要求/pp  1.标准制定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18个月。/pp  2.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标准研制所需的能力与条件。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在相应时限内完成。/pp  四、申报方式/pp  本通知全年有效。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便于管理,统一邮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申报”,申报材料所含文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草案/建议书/申报说明/预研材料”。/pp  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pp  联系人:昝婷婷010-62169563,闫万体010-62169609/pp  E-mail:TC580@ncste.org/pp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院76号信箱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pp  邮 编:100081/pp  /pp附件:/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5/attachment/3032cd99-b80d-4fa3-8174-b0bd2ec3d7e9.pdf" title="关于征集2020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pdf"关于征集2020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5/attachment/7545da49-6548-4f29-b0ef-6785255fdd48.docx" title="通知附件.docx"通知附件.docx/a/ppbr//p
  • 2023年食品国家标准大盘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四个最严”要求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分别是:“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其中,第一个就是“最严谨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安全标准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是政府管理部门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疾病的发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它既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也是食品监管人员行政执法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保证居民健康的标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内容: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截至2023年9月,我国共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563项,包含2万多项食品安全指标,覆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340余种食品类别、覆盖了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危害因素、覆盖了从生产到消费全链条、覆盖了从一般到特殊全人群。2023年我国共实施食品安全标准48项,包含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检测、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接触材料等。本文特将上述标准加以整理,供相关从业者查阅参考。序号标准1GB 14930.1-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2GB 4806.8-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3GB 10765-2021|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4GB 10767-2021|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5GB 2762-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6GB/T 31047-2023| 国家标准| 品牌价值评价 食品加工及食品制造业7GB 10766-2021|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8GB/T 41900-2022| 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代号9GB 31650.1-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GB/T 10786-2022| 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11GB/T 41897-2022| 国家标准| 食品用干燥剂质量要求12GB/T 41896-2022| 国家标准| 食品用脱氧剂质量要求13GB/T 42966-2023| 国家标准| 餐饮业反食品浪费管理通则14GB/T 22165-2022| 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15GB/T 42967-2023| 国家标准| 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指南16GB/T 41645-2022| 国家标准| 超高压食品质量控制通用技术规范17GB 23350-2021| 国家标准|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18GB 31658.18-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三氮脒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19GB 2763.1-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GB 31658.22-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1GB 31658.24-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赛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2GB 31658.21-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左旋咪唑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3GB 31658.25-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10 种利尿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4GB 31658.23-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5GB 31658.20-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6GB/T 41636-2022| 国家标准| 易腐加工食品运输储藏品质特征识别与控制技术规范27GB 29753-2023| 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 易腐食品与生物制品 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28GB/T 41682-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塑料包装容器中顶空气体含量的测定 传感器法29GB 31658.19-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阿托品、东莨菪碱、山莨菪碱、利多卡因、普鲁卡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0GB/T 41899-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容器用涂覆镀锡或镀铬薄钢板质量通则31GB/T 41898-2022| 国家标准| 食品金属容器内壁涂覆层耐蚀力和致密性的测定 电化学法32GB/T 41711-2022| 国家标准| 食品金属容器内壁涂覆层抗酸性、抗硫性、抗盐性的测定33GB 31656.17-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二硫氰基甲烷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4GB 31659.6-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奶中氯前列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5GB 31656.14-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 27 种性激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6GB 31659.5-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奶中利福昔明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7GB 31657.3-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产品中头孢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8GB 31656.15-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甲苯咪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9GB 31659.3-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和奶粉中头孢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40GB 31613.5-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鸡可食性组织中抗球虫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41GB 31613.4-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可食性组织中吡利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42GB 31659.2-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43GB 31659.4-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及奶粉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44GB 31656.16-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45GB 31613.6-2022|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猪和家禽可食性组织中维吉尼亚霉素 M1 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23年,多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和公布引发大家讨论,小编此次也将“热点”标准进行汇总!婴配粉“史上最严”新国标正式实施2月22日,堪称“史上最严”的奶粉新国标正式实施。新国标经历了两年的过渡期。2021年3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三大标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奶粉新国标。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月份正式实施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月份正式实施,配套的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于10月起正式实施。GB/T 5750-2023标准历时5年,经过了3轮意见征求,有280+单位参与研制与验证,有超过500名行业专家参与的GB/T 5750修订工作,最终大功告成。本次修订主要特点:大幅增加了高通量的分析方法;大幅扩展了质谱技术的应用范畴;重点加强了自动化程度高检测方法;进一步强化了以人为本的制标理念;充分体现了方法标准的配套性和前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最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通报的基础上,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会议及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于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本文件是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增补版,相关检测方法可以与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配套使用。2023年6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立项制修订3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主要包括:(1)3项污染物标准《肉类干制品中重金属限量》《干制水产品中重金属限量》和《液态特医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的修订;(2)1项食品产品标准《植物油》的修订;(3)2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食品》的制定;(4)1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修订;(5)11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和5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的制修订等。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对《水产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9月11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水产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的函,面向各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于2023年10月6日前反馈。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将代替GB 31656.3-2021《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噁喹酸、氟甲喹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与GB 31656.3-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增加了方法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性范围扩大至19种喹诺酮,新增方法适用于鱼、虾、蟹、贝、蛙、鳖、海参可食组织中噁喹酸、氟甲喹、诺氟沙星、依诺沙星、环丙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达氟沙星、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司帕沙星、二氟沙星、西诺沙星、萘啶酸、奥比沙星、马波沙星、氟罗沙星、吡哌酸残留量的检测。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在2024年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3年第6号公告,发布8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主要包括:《茶叶》等3项食品产品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5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6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化学分析方法验证通则》等46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和1项修改单、《微生物检验方法验证通则》等3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动物性水产品及其制品中颚口线虫的检验》等6项寄生虫检验方法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等16项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和2项修改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等2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等2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10日前提交反馈意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追求吃得饱,更关注如何吃得安全、吃得健康。食品安全标准在整个食品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严格认真执行,不断提升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幸福安康的生活氛围。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