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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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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的论坛

  • 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gthw/wxfwjbffbz/202302/t20230224_1017500.shtml]《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url]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20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3日印发

  • 【分享】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27]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1]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3]医疗废物化学消毒技术[/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技术规范[/url]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99.html]《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url](以下简称《贮存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贮存标准》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为什么要修订《贮存标准》?  答:[/b]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原《贮存标准》已颁布二十多年,随着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风险防控难度显著增大,亟需修订《贮存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修订《贮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b]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从当前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防控形势和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要求,全面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一是精准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根据我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形式和危险废物特性,细化贮存设施和场所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特征提出分级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既做到分类分级精准管控,又减轻部分企业的负担。  二是科学提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不同贮存条件下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特征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防腐和防止无组织排放等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科学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三是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落实《固废法》关于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选址、识别标志设置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依法强化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  [b]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贮存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点和贮存分区等贮存设施(场所)相关定义,补充完善了包装、容器和包装物、相容等定义。  二是增加了“总体要求”。将贮存设施设置要求、分类贮存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识别标志、信息化管理、设施退役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体要求”。  三是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类型和贮存设施结构形式的不同,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四种类型,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建设和使用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当产废量较少或临时中转时可采用贮存点的形式贮存。  四是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依据《固废法》,结合2013年发布的原《贮存标准》修改单,进一步完善了贮存设施建设的选址要求;同时,系统地提出了贮存设施建设的“一般规定”和各类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是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全面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将贮存设施退役要求调整至“总体要求”中。  六是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从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装备、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出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此外,鉴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已对医疗废物有关贮存要求作了规定,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也已整合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中,本标准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原附录A和附录B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  [b]问:为什么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细化分类?  答:[/b]原《贮存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仓库式和堆放两种贮存形式的污染控制要求,但我国危险废物存在来源多、种类和特性复杂以及贮存规模差异大的特点,导致其存在多元化的贮存形式需求。此外,在不同贮存形式下,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不同,其污染控制要求也存在差异。本次修订结合实际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细化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4种类型,以满足多样化的贮存需求,并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库为仓库式贮存设施,可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根据废物类型注意做好分区隔离措施,并根据贮存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污染途径等采取相应的液体意外泄漏堵截、气体收集净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场为具有防雨顶棚(盖)的开放式贮存设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贮存场应特别注意防雨和地面径流等外源性液体进入,同时还应做好场内废水废液导流收集,做到贮存过程不增加废物量,并保证废物不扬散、不流失。  贮存池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体构筑物,用于贮存单一类别的液态或半固态废物。贮存池应特别注意强化池体的整体防渗和基础防渗,同时应做好防止雨水和径流流入,以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防范工作。  贮存罐区为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相关附属设施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用于贮存液态废物。贮存罐区应特别注意做好围堰的建设,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和液体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处理围堰内收集的废水废液等。  此外,对于不同形式的贮存设施,还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特点,重点关注环境风险防控的薄弱、易损环节等,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b]问:新增危险废物贮存点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b]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具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等特点,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  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生产或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贮存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本次修订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b]问:为了更好地宣贯《贮存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b]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评估风险。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  二是切实提标改造。需要改造的,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贮存设施的提标改造;提标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应及时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注意妥善安置现存的危险废物和提标改造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不造成扩大或新产生环境风险。  三是规范运行设施。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提高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的能力,引导其落实《贮存标准》要求,提高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水平。

  • 问: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不得填埋的废物有:a)医疗废物;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c)液态废物。

  • 问: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不得填埋的废物有:a)医疗废物;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c)液态废物。

  • 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font=仿宋_GB2312]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不得填埋的废物有:a) 医疗废物;b) 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c) 液态废物。[/font][/size][/font]

  • 【分享】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刚好在查这个资料,论坛上也没有搜索到就百度搜了一个!不是标准的PDF格式,是我copy后放在word里面的!希望对大家有些用处!谢谢hzsunmoon提供的标准版本,我已经修改[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906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pdf[/url]

  • 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不得填埋的废物有:a) 医疗废物;b) 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c) 液态废物。[/color][/size][/font]

  • 今日分享内容: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不得填埋的废物有:a) 医疗废物;b) 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c) 液态废物。[/color][/size][/font]

  •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第4.4条、第4.5条、第4.7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修改为: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能产生的风险、填埋场结构及防渗层长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渗漏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该地区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填埋场的设计寿命,重点评价其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我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首页的“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11291408.zip]附 件[/url]:1.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联系人: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荆维电 话:029-85365255 13072912981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邮 箱:373870067@qq.com邮 编: 710061[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25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的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周盼、牛光甲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联系电话:(010)65646399电子邮箱:zhifasanchu@mee.gov.cn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钟黄蓉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邮政编码:100012联系电话:(010)84756860电子邮箱:zhonghr@acee.org.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80831.pdf]《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80832.pdf]《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 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有什么特点

    根据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特点,[b]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特点主要有:(1)复杂性。[/b]由于满足上述特点之一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而且危险废物产生源涵盖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导致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其污染环境的过程可能会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方式而变得非常复杂。[b](2)滞后性。[/b]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以固态形式存在的有害物质向环境中的扩散速率相对比较缓慢,达到污染危害标准需要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能显现出来,但一旦发生了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为危险废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b](3)不可恢复性。[/b]有些危险废物若处理处置不当或发生环境污染后,治理难度大费用高或者现有技术无法治理,导致生态恢复缓慢或者无法恢复。

  • 山东《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b]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b](2023年9月27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b]目 录[/b]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章 附则[b]第一章 总 则[/b]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第三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一)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四)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从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人员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收举报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b]第二章 监督管理[/b]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优化建设布局,保障建设用地,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设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跟踪和可追溯,提高智慧化监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利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方式,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一)年产生省《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一百吨以上的 (三)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估,认为应当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台账,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对下列危险废物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其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以及环境管理现状:(一)易燃、易爆、剧毒和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 (二)金属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冶炼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等危险废物。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突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应急供给。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十三条 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第三章 污染防治[/b]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或者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重大变化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中对变化情况予以说明。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或者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可以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和专题报告信息。本条中的“重大变化”是指:(一)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漏评的 (二)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明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时间、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时间、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加强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当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具有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功能,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予以妥善处置。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填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封场,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收集、接收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协助其采取环境安全临时防护措施。第二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并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禁止在运输途中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第二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危险废物包装物和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装物和容器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防护要求。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b]第四章 附 则[/b]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2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条件

    [table=1661][tr][td]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下面是审批需要的条件。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需要申办这个许可证有缺证书的可以联系 饶工18127784549 V同 企鹅:2384410469,我单位申办通过了,证书都是她提供的[/td][/tr][/table]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要什么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环境,环保(初-中-高)级等职称, 陈工 189#2737#6365(微同)

  •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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