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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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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讲座】全自动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 (2017-04-25 14:00 )

    【网络讲座】:全自动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 【讲座时间】:2017-04-25 14:00【主讲人】:张爱芳,2012年加入北京华夏科创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水中微生物检测方向产品经理一职。专注于水中微生物产品的推广、应用,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储备及丰富的经验积累。【会议简介】我国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展迅速,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急剧增加,而目前,在我国的600多座城市中,有近一半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能力,大量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排入水体,含有人畜排泄物的生活污水,携带大量的病原微生物进入水源,直接威胁饮用水的安全,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目前我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地表水等进行卫生学评价,检测的指标为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以这三种指标作为粪便污染的指示菌。采用的标准检测方法为滤膜法、多管发酵法和酶底物法。其中滤膜法和多管发酵法,此两种方法检测时间相对较长,需2~5天,并需在最初观察到阳性结果后进行验证试验,实验步骤较为繁琐,不能对现有的卫生学状况作出快速评价。因此,采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十分必要。以酶底物法为计量基础的光谱法能很好的弥补传统方法的不足。-------------------------------------------------------------------------------1、报名条件:只要您是仪器网注册用户均可报名参加。2、报名参会: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320 4、报名及参会咨询:QQ群—290101720,扫码入群“环境”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701_669929_2507958_3.gif

  •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优点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60931311782_6880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在现代农业生产与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优点众多,不仅提高了检测效率,还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首先,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具有高效快速的检测速度。传统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往往耗时较长,需要人工操作多个步骤,而全自动检测仪则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样品的检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这对于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来说,意味着能够更快速地发现和处理农药残留问题,从而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其次,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灵敏度。其采用了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能够准确识别并测量出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避免了人为误差和干扰。同时,该检测仪还能够检测多种不同类型的农药残留,满足了不同农产品检测的需求。  此外,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还具有操作简便、智能化程度高的特点。其操作界面简单易懂,操作人员只需进行简单的培训即可熟练掌握。同时,该检测仪还能够自动记录和分析检测数据,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最后,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还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检测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能够满足这一需求,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具有高效快速、准确灵敏、操作简便和智能化程度高等优点,是现代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的特点介绍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是一种高度自动化的设备,用于快速、准确地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该仪器集成了多种先进技术,如生化传感技术、光电比色法或色谱法等,以提供高效、准确的检测结果。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的特点如下:  高度自动化:仪器能够自动完成样品处理、试剂添加、反应监测和数据分析等步骤,大大减轻了人工操作的负担,提高了检测效率。  快速检测: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样品的检测,通常几分钟到几十分钟即可得出结果。  准确性高:仪器具有高精度的检测系统,能够准确测量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智能化操作:配备人性化的操作界面和智能控制系统,使得用户能够轻松操作和维护仪器,减少了操作错误的可能性。  适用性广:可检测多种类型的农药残留,包括有机磷、氨基甲酸酯、菊酯类等,适用于各种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粮食等的检测。  数据处理能力强:仪器内置大容量存储器,能够存储大量检测数据,并支持数据导出和上传至电脑端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处理。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在农产品检测中心、农贸市场、大型超市以及生产基地等场所得到了广泛应用。它能够快速筛查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情况,确保农产品在上市前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同时,该仪器也为农产品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091145407980_6801_4214615_3.jpg!w690x460.jpg[/img]

  • 水质样本的多指标全自动快速检测-仪器分析

    全自动分立式分析技术来源于目前广泛应用于临床检测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二十多年前,全自动生化分析技术在临床检测领域的出现,使临床检测从此告别了的手工、半自动的检测时代,迈入到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新阶段。每小时多达数百乃至上千测试的分析系统相继出现在各医院的理化实验室,临床检验也由此建立起了越来越完善的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系统。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对水质研究和检测工作,全国各地水质实验室的常规检测任务日益繁重,样本数量的快速增长,报告周期的逐步缩短,特别是应对水质突发事件时,亟需实验室在标准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的基础上提升快速、准确、低成本的批量检测能力。针对水质分析实验室的应用特点和检测要求,将临床全自动分析系统加以改进和重新设计研发的全自动分立式水质分析仪符合水质环境检测对样本多样性和灵活性的需求,同时完好地发挥了操作简单、检测通量高、运行成本低等优点。全自动分立式检测技术克服了通道型仪器(如流动注射分析仪)的限制和流通技术(如流通比色池分析仪)的诸多弊端,采用分立式反应和直读技术,将手动的比色法检测完全实现自动化,通过机械式移液针自动进行加样品、加试剂、搅拌、冲洗、孵育显色和比色检测,再通过校准曲线自动计算待测物质的浓度值。从样本加入到结果报告的完整控制和自动化运行无需人为介入,彻底消除了由手工操作造成的人为误差。全自动分立式水质分析仪可实现水质样本中不同指标的任选式并行检测,其开放性和灵活性更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检测平台。另外,该技术采用微升级反应体系,提高了检测速度,微量的样品和试剂消耗极大地降低了每个测试的检测成本。自动化分析流程中各个精密部件的灵活运行能够确保系统误差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大大提高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重现性。目前,全自动分立式水质分析技术可广泛应用于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土壤浸出液的快速检测。

  • 【求助】荧光定量PCR与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的不同

    请问不同点在哪里?高通量实时荧光定量PCR系统:瑞士,Roche,型号是Ligtcler 480全自动荧光法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系统:英国,SENSITITRE,型号是ARIS是不是前者可用于致病菌,微生物的定性定量检测,而后者只能是定性的筛选快速检测啊?并且想具体问下PCR如何用于致病菌、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大概原理,因为我本身不是读这个专业的,单位决定买这两台仪器,但是单位派我去开个什么购买仪器专家听证会之类的,所以想问问,因为资料上我看得不是很明白

  • 便携式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优点有哪些

    便携式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多种优点,使其成为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得力工具。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优点:  便携性:仪器设计紧凑,体积小巧,重量轻,方便携带和移动。这使得用户可以在任何需要的地方,如田间地头、批发市场、超市餐馆等,随时随地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自动化操作:全自动化的操作流程大大简化了操作步骤,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检测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这也使得检测过程更加快速,适用于大量样品的快速检测。  高灵敏度与准确性:该仪器采用先进的生物传感技术和传感器设计,对特定农药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它能够检测出很低的农药残留量,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仪器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  操作简单:仪器采用智能化的操作系统,一键式操作特点使用户可以快速上手。同时,配有详细的操作手册和视频教程,使得用户能够轻松掌握操作技巧,无需专业技术人员。  应用广泛:该仪器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多种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满足多种检测需求。  综上所述,便携式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以其便携性、自动化操作、高灵敏度与准确性、快速检测、操作简单以及广泛的应用范围等优点,为食品安全检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31545147374_905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前沿领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网络会议,邀您免费参会!

    【前沿领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网络会议,邀您免费参会!

    [size=16px][b]仪器信息网[/b]网络讲堂将于[/size][size=18px][color=#6666CC][b]2021年3月9日[/b][/color][/size][size=16px]召开[/size][b][size=18px][color=#FF0000]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color][/size][/b][size=12px]主题网络研讨会,携手该领域的专家和一线工作者带来精彩的分享。[/size][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color=#000099][size=18px][b]点击报名[/b][/size][/color][/url][size=12px](本次会议旨在为同行提供在线学习机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并搭建互动平台,增进学术交流,促成项目合作。)[/size][align=center]=======================================================================[/alig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img=,1026,22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2/webinar/4bfddb13-0561-4847-ae34-694715375680.jpg[/img][/url] COVID-19新冠病毒的出现让人们再次认识到了冠状病毒的威力。同时,疫情也让我们重新认识了种类繁多且极具威胁的病原微生物。病毒具有复制侵袭能力强、传播力强且体积小的特点;而自然界中的其他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等也会对人类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引起多种疾病。 为了控制各类病原微生物,必须建立快速有效的分析检测技术进行鉴别,进而开发临床检测和治疗方案。用于分析检测的相关的技术有基因测序、RT-PCR、代谢组学、免疫学、毒理学研究等。 基于此,[b]仪器信息网[/b]与[b]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b]拟于2021年3月9日联合举办“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主题网络研讨会,旨在关注[size=18px][color=#FF0000][b]病原微生物与病毒检测[/b][/color][/size],为广大医学工作者和检测人员提供一个交流的空间。[size=12px][size=16px]【报名链接】[/size][/size]:[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点击链接[/url][align=center]=======================================================================[/alig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img=,690,3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3/202103091016056551_1344_2507958_3.png!w690x387.jpg[/img][/url]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重要作用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拥有卓越的检测能力,能够全面、快速地检测各种蔬菜水果中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确保我们餐桌上的果蔬安全无污染。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不仅限于蔬菜水果的检测,它还能对各种肉类和水产食品中的瘦肉精激素类残留、抗生素残留、兽药残留以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等百余种项目进行快速检测。其工作原理基于先进的生物技术和化学分析技术,通过对样品进行精确处理和分析,能够快速准确地得出检测结果。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操作简便,只需将待检测样品放入仪器中,设置好检测参数,仪器便能自动完成整个检测过程。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高度的灵敏度和准确性,能够检测到极低浓度的农药和兽药残留,确保食品安全无虞。  值得一提的是,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记录功能,能够将检测结果实时上传至云端数据库,方便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追溯。同时,它还能够自动生成检测报告,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以其卓越的性能和便捷的操作方式,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它的广泛应用将有助于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align=center]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346353026_5851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align]

  • 【讨论】怎么实现农药残留检测的全自动化

    现在市场上已有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可由仪器自动完成试剂的添加,如何才能实现样品提取的全自动化,从而实现从样品到检测的全自动化?这样可大大减轻实验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均一性。

  • 全自动食品安全快速筛检系统会初步筛查吗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5073b][size=18px]  全自动食品安全快速筛检系统会初步筛查吗,全自动食品安全快速筛检系统会进行初步筛查。这种系统通过采用先进的快检技术,能够对食品样品进行快速、准确的初步筛检。其主要特点包括:  快速检测:相比传统的检测方法,全自动食品安全快速筛检系统通常只需几分钟到几个小时即可获得结果,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  多种污染物检测:该系统可以同时检测多种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农药残留、重金属、抗生素残留、霉菌毒素、致病菌等,这提高了检测的全面性和效率。  操作简单、易于携带:系统设计简洁易懂,方便操作人员使用,并且适用于现场快速检测,方便在各种环境下使用。  检测结果直观显示:检测结果可以直观显示,方便人们清晰准确地了解被测食品样品的质量情况。  此外,全自动食品安全快速筛检系统还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测中,有助于企业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促进食品安全管理的进步。通过使用该系统对大批量样品进行初步筛检,可以将检测不合格的样品送到实验室做进一步检测,从而大大提高了食品检测的效率,保障了食品的质量安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1112214665_8402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color][/font]

  • 微生物快速检测方法及应用进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微生物的污染问题也相应地备受关注。在食品和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有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一旦污染,微生物将大量繁殖而导致食源性疾病或环境污染甚至医院内感染。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态平衡的不断破坏,导致感染的致病菌的种类越来越多,病原微生物对人类的威胁越来越大。传统的检验方法,主要包括形态检查和生化方法,其准确性、灵敏性均较高,但涉及的实验较多、操作烦琐、需要时间较长、准备和收尾工作繁重,而且要有大量人员参与。所以,迫切需要准确、省时、省力和省成本的快速检验方法。本文对微生物快速检测方法的进展情况及实际应用进行综述,以利于预防食源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1 即用型纸片法   3M公司的perrifilmTMPlate系列微生物测试片,可分别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计数、霉菌和酵母计数。由RCPScientific Inc公司开发上市的Regdigel系列,除上述项目外还有检测乳杆菌、沙门氏菌、葡萄球菌的产品,这两个系列的产品与传统检测方法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好。如用大肠菌群快检纸片检测餐具的表面,操作简便、快速、省料,特异性和敏感性与发酵法符合率高,已经被列为国标方法。使用时应正确掌握操作技术和判断标准,从而达到理想的检测效果。美国3M公司生产的PF(Petrifilm)试纸还加入了染色剂、显色剂,增强了菌落的目视效果,而且避免了热琼脂法不适宜受损细菌恢复的缺陷。霉菌快速检验纸片,应用于食品检验中的霉菌具有操作简便,仅需36℃培养,不需要低温设备;快速,仅需2d就可观察结果,比现在的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缩短3~5d,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纸片法与国标法在霉菌检出率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且菌落典型,易判定。纸片荧光法利用细菌产生某些代谢酶或代谢产物的特点而建立的一种酶—底物反应法。只需检测食品中大肠菌群、大肠杆菌的有关酶的活性,将荧光产物在365nm紫外光下观察即可。同时纸片可高压灭菌处理,4℃保存,简化了实验准备、操作和判断。但由于它们价格昂贵,限制了在基层单位的实际应用。

  • 【资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B]文章太长,可下载附件[/B]!

  • 【资料】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 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特点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40949215082_6916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款检测仪具有卓越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它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样品的快速检测,并且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无论是蔬菜、水果中的农药残留,还是肉类、水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都能进行精确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这款检测仪操作简便,智能化程度高。它采用智能操作系统,操作界面简单易懂,用户只需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完成检测。同时,该仪器还具备自动记录检测数据、生成检测报告等功能,大大减轻了检测人员的工作负担。  此外,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还具有出色的便携性。它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非常适合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这使得检测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最后,这款检测仪的扩展性也很强。它可以根据需求增加检测项目,满足不同领域的检测需求。同时,该仪器还支持与其他设备进行连接和数据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在准确性、高效性、操作简便性、便携性以及扩展性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它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可以检测哪些物质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仪器,它可以检测多种不同类型的农药成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以下是该仪器可以检测的主要物质类别:  有机磷农药:这是一类常见的农药,包括毒死蜱、敌敌畏等。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有机磷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情况。  杀虫剂:可以检测各类杀虫剂,如氨基甲酸酯类、氯氰菊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以确保果蔬中没有超过限定的残留量。  杀菌剂:用于防治农作物病害的杀菌剂,如三唑酮、苯醚菌酯等,也可以被农药残留检测仪快速检测。  杀螨剂:用于防治螨类害虫的杀螨剂,如丁虫脒、氟虫腈等,同样可以通过农药残留检测仪进行检测。  杀鼠剂:杀鼠剂如溴敌隆、西维因等,虽然常被用于农业生产,但农药残留检测仪也可以检测其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量。  除草剂:可以检测各类除草剂,包括草甘膦、草铵膦等,确保农产品不受其污染。  此外,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还可以检测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如呋喃唑酮代谢物残留、喹诺酮类、磺胺类等,以及粮油中的霉菌毒素,如小麦中的呕吐毒素、玉米中的玉米赤霉烯酮、花生油中的黄曲霉毒素B1等。同时,它也可以用于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检测,如叶酸、维生素等。  这种仪器广泛应用于各级食品安全监测部门、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基地、农贸市场、食品超市、食品安全检测流动车、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食品安全和农业生产的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41650113052_1682_6238082_3.jpg!w690x690.jpg[/img]

  • 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检测用什么卡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5073b][size=18px]  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检测用什么卡,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在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卡片类型主要取决于其检测的具体对象和检测方法。一般来说,这类检测仪可能会使用到以下几种类型的卡片:  1. 农兽药残留检测卡  作用:用于快速检测农产品或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  特点:这些卡片通常包含有特定的生化反应试剂,能够与样品中的农兽药残留发生反应,从而产生可检测的信号。  使用方式:将样品与检测卡上的试剂进行反应,然后通过仪器读取反应结果,从而判断样品中是否含有农兽药残留以及残留量的大小。  2. 特定类型的检测试纸或卡片  例如,对于瘦肉精(如莱克多巴胺)的检测,可能会使用到专门的瘦肉精检测卡。  这些卡片针对特定的农兽药残留设计,具有更高的检测灵敏度和准确性。  3. 光电比色卡  在某些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中,可能会使用光电比色卡来辅助检测。  光电比色卡通过比较样品反应后的颜色与标准颜色之间的差异,来定量或定性分析样品中的农兽药残留。  注意事项  不同类型的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可能支持不同类型的检测卡或试纸。  在选择和使用检测卡时,需要确保其与检测仪的型号和检测要求相匹配。  检测卡的保存和使用条件也需要严格遵守说明书中的要求,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高权威来源参考  虽然直接的高权威来源(如官方网站、专业机构报告等)可能未直接提及具体类型的检测卡,但根据行业经验和常识可以推断,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在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卡片通常是针对特定检测对象设计的专用检测卡或试纸。这些卡片通过生化反应或光电比色等方式,实现对样品中农兽药残留的快速、准确检测。  结论  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在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卡片类型多样,具体取决于其检测对象和检测方法。在选择和使用检测卡时,需要确保其与检测仪的型号和检测要求相匹配,并严格遵守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操作。[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161006325308_7597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color][/font]

  • 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检测用什么卡

    [size=18px]  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检测用什么卡,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在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卡片类型主要取决于其检测的具体对象和检测方法。一般来说,这类检测仪可能会使用到以下几种类型的卡片:  1. 农兽药残留检测卡  作用:用于快速检测农产品或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  特点:这些卡片通常包含有特定的生化反应试剂,能够与样品中的农兽药残留发生反应,从而产生可检测的信号。  使用方式:将样品与检测卡上的试剂进行反应,然后通过仪器读取反应结果,从而判断样品中是否含有农兽药残留以及残留量的大小。  2. 特定类型的检测试纸或卡片  例如,对于瘦肉精(如莱克多巴胺)的检测,可能会使用到专门的瘦肉精检测卡。  这些卡片针对特定的农兽药残留设计,具有更高的检测灵敏度和准确性。  3. 光电比色卡  在某些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中,可能会使用光电比色卡来辅助检测。  光电比色卡通过比较样品反应后的颜色与标准颜色之间的差异,来定量或定性分析样品中的农兽药残留。  注意事项  不同类型的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可能支持不同类型的检测卡或试纸。  在选择和使用检测卡时,需要确保其与检测仪的型号和检测要求相匹配。  检测卡的保存和使用条件也需要严格遵守说明书中的要求,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高权威来源参考  虽然直接的高权威来源(如官方网站、专业机构报告等)可能未直接提及具体类型的检测卡,但根据行业经验和常识可以推断,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在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卡片通常是针对特定检测对象设计的专用检测卡或试纸。这些卡片通过生化反应或光电比色等方式,实现对样品中农兽药残留的快速、准确检测。  结论  全自动农兽药检测仪在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卡片类型多样,具体取决于其检测对象和检测方法。在选择和使用检测卡时,需要确保其与检测仪的型号和检测要求相匹配,并严格遵守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操作。[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161009418051_7723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介绍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作为一种高精尖的分析仪器,已广泛应用于食品安全监测、农业生产等领域。它以其高效、准确、便捷的特点,为监管部门和农民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保障了食品安全和农业生产的质量。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原理主要基于化学分析方法和现代光电检测技术。其核心部件包括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系统、光电检测器以及数据处理单元等。在检测过程中,样品经过前处理后,通过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系统进行分离,然后利用光电检测器对特定农药的浓度进行测量。数据处理单元则负责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最终得出农药残留量的结果。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多种优点。首先,它能够实现多种农药残留的同时检测,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其次,该仪器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准确性,能够检测到极低浓度的农药残留,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此外,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的操作简便,只需要将待测样品加入仪器中,选择相应的检测方法和参数,即可启动检测。最后,该仪器还具有数据存储和打印功能,方便用户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  在实际应用中,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食品安全监测方面,该仪器能够及时发现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在农业生产中,农民可以利用该仪器对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60930354185_761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 全自动酶标仪应用范围

    全自动酶标仪应用范围

    [size=16px]  全自动酶标仪(Automatic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Analyzer,简称ELISA分析仪)是一种用于进行酶标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的实验设备,能够在自动化的环境下执行ELISA实验。ELISA是一种广泛用于检测蛋白质、肽、抗体、激素、病原体等生物分子的方法,因此全自动酶标仪在许多不同的应用领域都有用途。  以下是全自动酶标仪的应用范围示例:  医学诊断: 全自动酶标仪常用于临床诊断,检测患者体液中的生物标志物,如抗体、抗原、蛋白质等,用于早期疾病诊断、监测疾病进展以及评估治疗效果。  生物医药研究: 在药物研发过程中,全自动酶标仪可以用来筛选药物候选化合物,评估药物对特定分子的影响,以及研究药物的药代动力学。  免疫学研究: 全自动酶标仪在免疫学研究中广泛应用,用于检测抗体水平、细胞因子、细胞表面分子等。  食品安全检测: 全自动酶标仪可以用于检测食品中的有害微生物、残留农药、毒素等,以保障食品安全。  环境监测: 在环境科学领域,全自动酶标仪可用于监测环境样本中的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等。  生物工程和生物技术: 在生物工程领域,全自动酶标仪可用于检测重组蛋白的表达水平,优化发酵过程等。  兽医学: 全自动酶标仪也在兽医领域中用于动物健康监测、疾病诊断等。  总之,云唐全自动酶标仪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医学、生物科学、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多个领域。它通过自动化的操作,提高了实验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助于科研人员和医疗专业人员更好地进行实验和诊断工作。[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311612470083_875_6098850_3.png!w690x690.jpg[/img][/size]

  • 病原微生物分类

    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以下四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150941_527185_2433088_3.jpg

  • 【分享】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的应用

    [size=4] 传统的微生物分离、鉴定方法操作繁杂,周期长,准确性差,灵敏度低,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操作技能、工作经验要求极高,快速和准确获得细菌的鉴定及药敏结果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及广泛应用,微生物鉴定的自动化技术近十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先后出现了许多全自动细菌鉴定与药敏系统,比如VITEK 系统、MicroScan WaikAway系统、MicroScan AS-4 微生物分析仪、PHOENIXTM系统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为医学微生物检验工作提供了一个简便、科学的细菌鉴定程序,大大提高了细菌鉴定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应注意一些问题,本文对几种常用的鉴定系统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的应用情况做一综述。[back=rgb(243, 40, 255)]1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的基本原理 [/back]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是基于生物信息编码(数码)鉴定细菌的新方法。数码鉴定是指通过数学的编码技术将细菌的生化反应模式转换成数学模式,给每种细菌的反应模式赋予一组数码,建立数据库或编成检索本。通过对未知菌进行有关生化试验并将生化反应结果转换成数字(编码),查阅检索本或数据库,得到细菌名称。其基本原理是计算并比较数据库内每个细菌条目对系统中每个生化反应出现的频率总和。 鉴定系统的工作原理因不同的仪器和系统而异。不同的细菌对底物的反应不同是生化反应鉴定细菌的基础,而试验结果的准确度取决于鉴定系统配套培养基的制备方法、培养物浓度、孵育条件和结果判定等。大多鉴定系统采用细菌分解底物后反应液中pH的变化,色原性或荧光原性底物的酶解,测定挥发或不挥发酸,或识别是否生长等方法来分析鉴定细菌。 药敏试验分析系统的基本原理是将抗生素微量稀释在条孔或条板中,加入菌悬液孵育后放入仪器或在仪器中直接孵育,通过测定细菌生长的浊度,或测定培养基中荧光指示剂的强度或荧光原性物质的水解,观察细菌的生长情况。在含有抗生素的培养基中,浊度的增加提示细菌生长,根据判断标准解释敏感或耐药。[/size]

  • 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的适用范围

    [size=16px]  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的适用范围  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适用于多个领域,主要包括:  农产品检测: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有害物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添加剂检测:检测食品中是否添加了违禁或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添加剂是否超出规定的安全限量。  食品中毒检测:用于检测食品中是否存在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微生物污染,防止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此外,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还广泛应用于食药监局、卫生部门、高教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部门、养殖场、屠宰场、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  请注意,虽然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但具体的适用范围还需根据具体仪器型号和功能进行确定。[/size]

  •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有什么功能特点【天研仪器】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功能特点可以总结如下:  一、检测功能  高效准确检测: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能够快速、准确地测定各种植物中的农药残留量,包括水杨酸、杀虫剂、磷酸盐、多效唑、抗生素等多种农药。采用高精度的光电定量检测技术,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多通道检测:该仪器具有多通道检测功能,能够同时检测多个样品,有效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效率。  二、操作特点  人性化界面: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采用人性化的操作界面,操作流程简洁明了,使得操作人员能够快速上手,降低操作难度。  自动化程度高:仪器采用自动化控制技术,能够实现自动进样、自动检测、自动清洗等功能,大大减少了人工操作的时间和误差。  实时数据传输:检测结果可以实时传送到管理中心,方便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三、性能特点  高灵敏度、高精细控制: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高灵敏度和高精细控制的特点,能够准确测量样品中农药残留的含量。  高稳定性:仪器采用高稳定性的光电系统和电子元件,能够在长时间内保持稳定的性能和精度,提高了仪器的使用寿命。  便携性强:该仪器体积小、重量轻,方便携带,可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的检测工作。  四、附加功能  映射和导数处置功能: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映射和导数处置功能,不能人为改动实验数据和结果,保证实验过程和结果的精确性和真实性。  数据库管理:采用数据库管理形式,能够快速、精确地检索检测结果,方便报告修正和打印。  五、应用领域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广泛应用于各级食品安全监测部门、蔬菜水果、新鲜水果、食品、谷物、农副食品食品安全检测流动车、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领域等食品类中甲基对硫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高效准确检测、操作简便、自动化程度高、性能稳定、便携性强等特点,并且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31723336955_1942_6238082_3.png!w690x690.jpg[/img]

  •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特点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0910280560_2843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作为现代农业及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创新,以其高度的自动化、快速准确的检测能力,以及广泛的应用范围,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本文将详细介绍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的特点,包括其自动化程度、检测速度、准确性、用户友好性等方面,并探讨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前景。  首先,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高度的自动化。该系统能够实现从样品接收到检测结果输出的全程无人值守。用户只需将待测食品样品放入仪器中,选择相应的检测方法和参数,仪器便会自动完成样品处理、试剂添加、仪器分析等全过程。这种高度的自动化不仅简化了操作流程,降低了操作难度,还极大地提高了检测效率。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能够在短时间内对大量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降低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具有快速的检测速度。相比传统的手动检测方法,该系统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样品的快速筛查。这得益于其高效的检测技术和自动化的控制系统。通过采用先进的检测器件和分析技术,系统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出样品中的农药残留成分,并给出精确的检测结果。这种快速的检测速度对于食品安全监测部门来说尤为重要,能够帮助他们在短时间内对大量食品样品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的准确性也是其一大特点。该系统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能够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系统还具备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自动记录、存储和打印,方便用户进行数据分析和追溯。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以其高度的自动化、快速的检测速度、准确的检测结果以及用户友好的特点,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信该系统将会在未来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可以同时检测果蔬、肉制品吗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可以同时检测果蔬、肉制品。以下是关于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相关信息:  主要特点:  快速检测: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样品中农兽药残留的分析,提高了检测效率。  多项指标检测:通常能够同时检测多种农兽药残留,包括不同类型的农药和兽药,全面评估样品的安全性。  简便操作:操作界面简单,即使没有专业技术背景的操作人员也能轻松进行检测,降低了使用门槛。  多样化样品适应性:适用于蔬菜、水果、肉品等多种农产品样品,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应用领域:  在农产品质检领域,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广泛用于蔬菜、水果、肉类等农产品的质量监测,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检测项目:  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具备多通道检测功能,可以同时检测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瘦肉精激素类、抗生素残留类等多种项目。  主要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蔬菜水果中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病害肉诊断(如肉类新鲜度、组胺、挥发性盐基氮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如抗生素类残留、瘦肉精激素类残留),以及水产品安全筛查(如孔雀石绿、氯霉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设计特点:  设备一体化、便携式,方便现场和流动检测使用,无需复杂的操作步骤,提高了检测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凭借其多项特点和功能,能够同时检测果蔬和肉制品中的农兽药残留,确保食品安全。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与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区别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与农药残留检测仪在功能、自动化程度、检测效率、操作简便性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具体的比较和分析:  自动化程度: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具备高度的自动化功能,能够通过预处理、样品制备与分析等多个步骤的自动化完成,从样品的接收到检测结果的输出不需要人工干预。这种高度自动化极大地提高了检测效率,减少了人为操作的误差。  农药残留检测仪:虽然也能进行农药残留的检测,但通常自动化程度较低,需要较多的人工操作,如样品前处理、试剂配制、仪器操作等。  检测效率: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由于实现了全过程的自动化,因此检测速度更快。相比传统的手动检测方法,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能够更快速地完成检测流程,缩短检测时间。  农药残留检测仪:由于需要较多的人工操作,检测速度相对较慢。  检测准确性: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由于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能够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农药残留检测仪:虽然也能提供准确的检测结果,但由于受到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误差。  操作简便性: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操作简单易懂,使用简单快捷,不需要过多的培训即可上手操作。智能化控制系统使得操作更加简便,降低了对专业人员的依赖。  农药残留检测仪:通常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操作相对复杂。  应用范围:  两者都可以广泛应用于农产品、蔬菜、水果、肉类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检测。但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由于其高效、快速、准确的特点,更适用于大量样品的快速筛查和紧急情况的快速响应。  存储容量与数据输出: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通常具有大容量存储器,能存储大量数据,满足客户需求。同时,仪器内置微型热敏打印机,可快速打印检测结果,方便数据留存。此外,还可以通过数据线连接电脑,将检测的数据上传至电脑端,方便数据管理和分析。  农药残留检测仪:在存储容量和数据输出方面可能没有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那么先进,但也能满足基本的检测需求。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在自动化程度、检测效率、检测准确性、操作简便性和存储容量与数据输出等方面相比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显著的优势。这些优势使得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在现代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检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721437551_5597_6238082_3.jpg!w690x690.jpg[/img]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优点

    [align=center][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432230123_984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align][align=left]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作为现代农业科技的一项重要成果,以其卓越的检测性能,为食品安全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运用了目前最为先进的检测技术,能够迅速而精准地识别出农产品中的农药和兽药残留,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在检测速度方面,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展现出了惊人的实力。传统的检测方法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而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则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对大量的样品进行批量处理,极大地提高了检测效率。这不仅降低了检测成本,还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  在检测结果方面,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同样表现出色。它采用了高精度、高灵敏度的检测元件和算法,能够准确识别出农产品中的微量农药和兽药残留。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备自动校准和质量控制功能,确保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等优点。用户只需按照简单的操作步骤,即可轻松完成检测任务。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维护成本也相对较低,使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一先进技术带来的便利。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以其快速、准确、可靠的检测性能,为食品安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它的广泛应用,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步,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align]

  • 病原微生物样本

    病原微生物样本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150942_527186_2433088_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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