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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机动车制动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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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机动车制动性能检测相关的论坛

  • 【原创】厂内机动车检测设备

    厂内机动车检测设备及仪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踏板力操纵力计,转向参数测试仪,非接触速度测试仪,前轮定位测量仪,单滑板侧滑试验台,透光率计,微电脑油耗测试仪,机动车综合测试仪1、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概 述WYD-A型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是山东淄博仕达机动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手持式路试测试仪。采用的高性能微控制器和嵌入式操作系统;智能化设计,使其操作方便;仪器采用液晶显示,可显示多项测试数据、曲线,清晰直观;测试项目采用菜单式操作,简单易用,并且可对测试结果进行存储(可存储80组),供以后对测试数据进行查看分析;整机设计符合人机工程学,便于操控,该仪器是汽车制造、汽车检测、汽车维修、科研部门、道路交通部门以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理想检测设备和高等院校汽车方面的理想教学设备。系统配有标准RS232接口,可以配接外置式打印机方便的将测试结果以及测试数据动态曲线打印出来,也可将测试结果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给其它设备或计算机,由上位机进行处理,灵活构成联机测试系统。整机采用便携式设计,外形小巧,外置式传感器上装有强力磁铁,便于安装,也适合在空间狭小的车辆上进行测试;可录入7位数的车牌号码或车架号;可采用两种测试方法,尤其适合大型汽车、汽列车进行路试检测用。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内置电源:DC9.6v (1.2v 1200mAH镍氢电池 8节)RS232接口:波特率9600,数据位8位,停止位1位,无校验。具体数据见附表说明。(3脚信号输出,2脚信号输入,5脚信号地)。外形尺寸:205 X 145 X 55 mm重 量:1 kg(包括内置电池)。测量范围:加速度≤±1.5g 时间≤10s分辨率: 加速度:0.01m/s2速度:0.01km/h2、踏板力操纵力计

  • 【原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手册

    老是享受别人的成果,今天也贡献一把[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01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手册[/url][size=2][color=#DC143C]本版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的机动车检测站质量手册的第一份,材料不错! ---蜀国大将军[/color][/size]

  • 【分享】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

    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日前,由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通过专家组验收。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是道路交通执法和交通管理的主要技术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此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监测车辆是否超速。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装置(整车)》通过验收,为福建省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提供新的检定方法。 据了解,这项“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首次提出车速波动度概念和现场车速判断新方法,可大大提高检定工作效率,并有效避免误判情况的发生,其总体性能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促进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进一步升级。

  • 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急需规范

    近日,华北、黄淮等地持续出现雾霾天气,北京甚至遭遇了今年最严重的雾霾。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是机动车污染。据统计,200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约为 3159万辆,截至2014年底,汽车保有量己超过1.54亿辆,年排污总量达到5082万吨。暴发式的汽车增长带来汽车尾气大量排放,再加上一些地区存在汽车环检造假现象,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  机动车污染排放量必须通过检测才能收集,因此,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一步就是规范环保检测市场,确保通过检测能够得到科学、准确的数据。  2011年,国家环保部门对全国近千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整治,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检测软件系统不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松懈等突出问题。然而,在一些地区,假冒伪劣的汽车环检设备至今仍未被完全清理。  真实汽车排放环检数据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基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有效识别超标车和高污染车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机动车环检过程中,车主只关心能否拿到 “绿标”,车辆是否超标排放已变得不重要。政府监管缺失和民众对机动车检测的漠视,造成尾气检测数据造假比较普遍。因此,要想控制好机动车污染,必须全面清理假冒伪劣的检测设备。  鉴于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机动车污染的管理权限问题,笔者建议,应组织成立防控雾霾中心,尽快制定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50%以上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笔者在山东省推行机动车排放云检测时得到的数据,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以下的车辆占比为57.2%,但其污染排放仅占车辆排放总量的6.43%,;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5克之间的车辆占比为14.54%,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8.68%;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5克以上的车辆占比为 28.26%,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比例高达84.89%。而设定的在用车每公里排放5克达标的标准,相当于在国四新车排放标准基础上放宽了4倍以上。  由此可见,如果对车辆管理实行污染量控制,能更有针对性地控制超标车和高污染车。具体而言,可规定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在5克以下的车辆为合格(约占 70%),将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高于5克的车辆定为超标车和高污车(约占30%),禁止超标车上路行驶可以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70%以上,削减大气污染总量40%以上。

  • 机动车检测非常重要,到底检测了什么

    [font=微软雅黑, &][color=#222222]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飞速发展,机动车检测也越来越重要,机动车检测机构也随之壮大。那么机动车检测为什么那么重要呢,具体要对汽车检测哪些项呢?今天我们先来一起聊聊安全检测方面。[/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size=20px][b]汽车安全检测的重要在于保障[/b][/size][/font]汽车若存在安全问题,那么在行驶过程中就极易出现[color=#e36c09][b]安全事故[/b][/color],后果不堪设想,而汽车安全检测就能排查出安全隐患,[color=#e36c09][b]减少风险[/b][/color]。[/align][align=center][/align][font=微软雅黑, &]因为隐患不是故障,而是车辆长时间使用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磨损积累而成的。但隐患终会[color=#e36c09][b]转化为故障[/b][/color],在隐患转化为故障之前,几乎没有任何征兆,很难被人察觉,且很多车主即便察觉车辆有些小问题也会忽略,从而导致隐患继续转化为故障,造成[color=#e36c09][b]车辆损坏[/b][/color],十分危险。而规避这层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color=#e36c09][b]做汽车安全检测[/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20px][b]五大检测模块,防患于未然[/b][/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其实汽车安全检测的检测方向有很多,针对企业的服务这里就不着重讲了,今天就详细说说跟车主息息相关的[color=#e36c09][b]汽车安全检测[/b][/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 &][size=17px]1[/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内外巡查,保证零部件完好[/font][/b][font=微软雅黑, &]首先是整体内外部检测,如车身有无开裂、明显锈蚀和变形,车窗玻璃是否完好,雨刷器是否正常,车内是否[color=#e36c09][b]整洁[/b][/color]、[color=#e36c09][b]无杂物[/b][/color]、[color=#e36c09][b]异物[/b][/color]、[color=#e36c09][b]异味[/b][/color]。然后是照明灯检查,所有照明设备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正常。[/font][font=微软雅黑, &]其次检查内外后视镜是否完好,各档位情况。同时也会[color=#e36c09][b]检查发动机[/b][/color]、水箱,有无漏油,漏液现象。[/font][b][font=微软雅黑, &][size=17px]2[/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制动调试,紧急情况应对更从容[/font][/b][font=微软雅黑, &]检测人员会接通发动机启动开关,进行[color=#e36c09][b]制动系统自检[/b][/color],查看制动系统故障指示灯状况。并观察气压表指示状态,看一看气压表有没有[color=#e36c09][b]正确指示[/b][/color]系统压力。[/font][font=微软雅黑, &]随后检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如果是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会在储气筒保持一定压力条件下关闭发动机,踏下制动踏板来检查各车轮制动气室、气阀及管路的[color=#e36c09][b]密封性[/b][/color],有没有漏气的声音。[/font][b][font=微软雅黑, &][size=17px]3[/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传动检测,方向控制更精准[/font][/b][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传动机构主要检查的就是传动轴支架有[color=#e36c09][b]无破损和变形[/b][/color]。晃动传动轴,检查传动机构连接状况,比如[color=#e36c09][b]万向节[/b][/color]、[color=#e36c09][b]中间轴承[/b][/color]有没有松动。[/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而对于同时装有自动变速器和液力缓速器的车辆,也要检查[color=#e36c09][b]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b][/color]的密封状况,有没有漏油的状况。[/font][b][font=微软雅黑, &][size=17px]4[/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悬架检验,提升安全系数及舒适度[/font][/b][font=微软雅黑, &]检查悬架系统会比较详细,会检测弹性元件是否[color=#e36c09][b]安装牢固[/b][/color],有没有撕裂、变形等异常情况。检查空气弹簧的气密性,有没有泄漏的状况。[/font][font=微软雅黑, &]同时还会检查钢板弹簧[color=#e36c09][b]U型螺栓螺母[/b][/color]、[color=#e36c09][b]锁销[/b][/color]等部件,看一看U型螺栓螺母是不是齐全、紧固,锁销是不是齐全、有没有撕裂和松动。[/font][b][font=微软雅黑, &][size=17px]5[/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被动安全设备盘查,应急有保障[/font][/b][font=微软雅黑, &]检测人员会对安全设备进行仔细排查,如启动[color=#e36c09][b]车内应急开关[/b][/color],查看机件是否齐全且完好。检测[color=#e36c09][b]安全气囊[/b][/color]等是否正常。车内的灭火器、三角架、是否具备且正常。以及安装了[color=#e36c09][b]行车记录仪[/b][/color]的车辆,行车记录仪是否合规且正常。[/font][align=center][/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在这里建议广大车主,当发现车辆使用存在状况的时候就一定要去进行[/font][font=微软雅黑, &][color=#e36c09][b]汽车安全检测[/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 &],特别是六年内不需要年检的[/font][font=微软雅黑, &][color=#e36c09][b]新车[/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 &],其实也可以每隔一到两年去进行一次安全检测,[/font][font=微软雅黑, &][color=#e36c09][b]清除隐患[/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

  • 最新版CMA机动车检测对人员的新要求

    [align=center][size=20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b][/size][b]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市监检测函〔[/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11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font=&] 2022[/font]年[font=&]12[/font]月[font=&]29[/font]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2[/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实验室人员组成[/b][/color][/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font][/size][font=&][size=17px]1、登录员[/size][/font][font=&][size=17px]2、外观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3、底盘部件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4、引车员[/size][/font][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5、[/font][font=&]OBD[/font][font=仿宋_GB2312]查验员[/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6、排放检验员。[/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3[/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检测人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4[/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人员数量[/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5[/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同等能力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size][/font][size=17px]6[/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引车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size][/font][size=17px]7[/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劳动关系要求[/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font][/size]

  • 机动车检测比对试验

    向各位老师请教,机动车检测比对试验如何实施?如何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为什么会提这个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测量的参考值,在不同的线间或站间不知道哪个结果更接近真实值。2、比对试验时不可能进行多次测量,一般一条线也就3次左右,有些项目多次测量,怕对对车辆产生损伤,如动力性、环保检测等。3、比对试验时影响因素太多,检测结果差异会比较大。如前照灯检测时,每次停车位置对偏移量的影响;制动检测时,脚踩踏板力的大小,对制动力大小也有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在比对时往往很难克服,那该如何做比较好呢?请各位指教!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

    [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b][size=16px]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size][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size=16px]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size][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size=16px]2022年12月29日[/size][size=16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align=center][b][size=16px]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size][/b][/align][b][size=16px]第一章 总 则[/size][/b][size=16px]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size][size=16px]第二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机构。[/size][size=16p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size][size=16px]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机构。[/size][size=16px]第三条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size][size=16px]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size][b][size=16px]第二章 技术能力评审要求[/size][/b][size=16px]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size][size=16px]第六条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size][b][size=16px]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size][/b][size=16px]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size][size=16px]第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size][size=16px]第九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size][size=16px]第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size][size=16px]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size][size=16px]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size][size=16px]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size][size=16px]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size][size=16px]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size][size=16px]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size][b][size=16px]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size][/b][size=16px]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size][size=16px]第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size][size=16px]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size][size=16px]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size][size=16px]第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路的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size][size=16px]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应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size][size=16px]第十八条 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size][size=16px]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车辆通行。[/size][size=16px]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应留有足够的工作和避险空间。 [/size][size=16px]第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size][size=16px]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size][size=16px]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size][size=16px]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size][size=16px]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size][size=16px]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size][size=16px]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size][size=16px]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size][size=16px]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size][size=16px]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size][size=16px]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size][size=16px]驻车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5%(适用时)和20%,坡道宽度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并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size][size=16px]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驻车坡道。[/size][size=16px]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承检车型要求。[/size][size=16px]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size][size=16px]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理,标线指示牌清晰,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增设有效管控措施。[/size][b][size=16px]第五章 仪器设备评审要求[/size][/b][size=16px]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size][size=16px]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size][size=16px]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拥有所有权。[/size][size=16px]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过验证,以及进行维护、变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并加以唯一性标识。[/size][size=16px]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时间和功能修改说明。[/size][b][size=16px]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size][/b][size=16px]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size][size=16px]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size][size=16px](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size][size=16px](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size][size=16px](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size][size=16px](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size][size=16px]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size][size=16px]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size][size=16px]第三十条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size][size=16px]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size][size=16px]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器)等。[/size][size=16px]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size][size=16px]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size][size=16px]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size][size=16px]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size][size=16px]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size][size=16px]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size][size=16px]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size][size=16px]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size][size=16px]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size][size=16px]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size][size=16px]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size][size=16px]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提供以下服务:[/size][size=16px](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size][size=16px](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size][size=16px](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size][size=16px](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size][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或标准。[/size][b][size=16px]第七章 附 则[/size][size=16px] [/size][/b][size=16px]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size][size=16px]第四十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size]

  • 污染大气的重要来源机动车尾气检测漏洞怎么堵?

    机动车污染已成为很多城市的痼疾,而且愈发严重。对机动车污染的治理效果,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后,PM2.5污染治理被提上日程,各地的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也陆续加大。在这个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检测结果与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密切相关。正因如此,检测机构是否规范、检测设备是否完善、检测结果是否公正等问题必须加以重视。从本周起,本版将开设专栏关注机动车污染防治,探讨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业中的问题与经验,更好地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服务。技术要求不统一,监督检查不严格,验收走形式等现象仍然存在!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迫在眉睫。如何规范检测程序?如何令检测技术有保障?如何使检测数据有效用?如何改善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希望各位坛友踊跃讨论!

  • 机动车污染排放

    我国环境保护部去年底发布2011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十一五”期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结果显示,我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是大气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鉴于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环境保护部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生产、使用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助,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升级,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欢迎大家对此进行讨论:1.机动车污染排放所带来的问题;2.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测发展情况。

  • 【分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解释

    [size=4][size=3][size=4][b]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象:[/b]⒈新购车符合《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名录》范围内的。⒉在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达到出厂时所对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size][size=4][b]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b]⒈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汽油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⒉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柴油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 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 [/size][size=4][b]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b]⒈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柴油车)达到国I、国Ⅱ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的。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国Ⅱ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的。[/size][/size][/size]

  • 【转帖】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蒋宏昆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道路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工商、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ZF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第二章 排气污染控制  第七条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九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无环保分类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上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和省市人民ZF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称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市籍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达到该车制造时排放标准的,可以转入本市:  (一)机动车车主户口迁入本市的;  (二)本市居民和单位的机动车在外地登记的;  (三)驻本市的境外机构自用的;  (四)法院判决给本市单位或个人所有的;  (五)用于反恐、安全、急救、卫星通信转播、特种检测、防弹运钞等特殊用途,且发动机型号符合现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四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和道路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  第十六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自检,维修后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二)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二类(含二类)以上车辆维修单位,需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  (四)对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以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 四川3月起无环保标志机动车禁止上路

    2013年1月21日,四川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这是四川省首次从立法高度制定政府规章,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该办法3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将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相应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维修并复检;机动车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在各个环节被卡,黄标车上路更难。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机动车排污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未达到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

  •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必须在控制污染增量的同时削减污染存量,这是当前我市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头戏”。本市已实施的购车摇号政策和拟于2012年继续率先实施的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将有效减缓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放,但并不能完全抵消“十二五”末本市机动车总量突破600万辆带来的机动车排放增量。我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虽不高,但它们对污染的贡献率却很大。研究表明,使用8年以上的车辆仅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26.6%,但其污染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0%。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将有效优化我市机动车排放结构,进而削减机动二手车置换车排放污染存量,达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 【分享】机动车尾气检测手段亟待改进

    汽车尾气是造成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元凶,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其他一些固体颗粒,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随着我国家用的汽车不断普及,在用车尾气排放量也随之骤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汽车尾气污染,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大气污染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傅立新近日向记者反映,目前我国在检测机动车尾气时普遍采用的双怠速法,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的实际状况,直接影响到汽车尾气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傅立新指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来自实际使用中的所有车辆,即所谓的在用车。一辆高排放在用车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达到正常机动车的10倍以上。国际经验证明,检测出这些高排放车辆并有针对性地重点治理,是削减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最有效办法。其中,科学的检测方法是关键,只有能检测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法,才能真正准确地识别高排放车辆,达到控制和削减污染总量的目的。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城市检测机动车尾气采用的双怠速法,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汽车真实的排放状况。双怠速法是指汽车在空挡条件下,加油至高速和低速时检测污染物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不能检测出汽车氮氧化物的排放数据,对控制氮氧化物无能为力。他说,“双怠速法还给化油器车留下了作弊机会,如一些车主临时将怠速螺钉等作调整,就能够使超标车辆在检测时通过。” 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韩应健指出,早在1993年我国就确定了检测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单怠速法及限值。但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化油器车,无法有效识别使用电喷和催化转化器技术车辆的排放超标情况。为此,我国在2005年又发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双怠速法,同时推荐使用工况检测方法。但实践表明,双怠速法不够科学准确,而另一种检测方法“简易工况法”则只能检测污染物浓度,不能检测出车辆的污染排放总量,且检测准确率只有65%左右。 据傅立新介绍,一种新型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简易瞬态工况检测法(即Vmas)”,近日受到了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关注。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在借鉴国外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简易瞬态工况法产品,并在上海、山东、广东、辽宁等地示范应用,其检测准确率达到95%以上,可以直接检测出高排放车辆,准确获得每辆车的污染物排放量,从而直接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Vmas技术还可以在ASM设备上升级,每套只增加10%的成本,即可实现实时在线联网功能,真正达到科学检测与管理的目的。 为了降低污染,环保部门不断提高尾气排放标准,北京市为了迎接奥运会的到来,已提前实施了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但是傅立新认为,“选择科学的检测方法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有效的检测手段,尾气排放标准定得再高也将是一纸空文,国家推行的大气污染防治也将受到影响。”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检测设备是ZF执法的工具,只有质量可靠的执法工具,才能保障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国家应在机动车检测技术和设备上进行更多的管理,近几年我国在汽车尾气检测市场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后果是检测技术设备升级难,检测结果不准确。为此专家们呼吁,ZF应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新的检测技术设备,改进汽车尾气检测手段,有效监控在用车尾气排放。

  • 【分享】什么是机动车环境税

    机动车环境税(机动车污染防治税) 鉴于黄标车污染严重以及加速黄标车淘汰的考虑,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会进一步完善《大气法》,明年希望全国人大通过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还有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十二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的完善。在环境税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机动车环境税)纳入进去。 税种名称来源: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中国目前黄标车数量非常大,大概有1800万辆左右,黄标车虽然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只有28%,排放量占全部排放量的75%,所以现在要鼓励黄标车的加速淘汰。今年国务院会拿出50亿元专门促进黄标车加速淘汰。 据任洪岩介绍,2008年,中国汽车产量达到940多万辆,跟1978年相比,有将近30倍的增长量。2008年美国汽车产量大概1400万辆左右,我国今年上半年产量已经达到609万辆。今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汽车产销量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但是按照美国专家的预测,中国汽车市场真正意义上超过美国是在2013年,因为美国的产能大概在1700万台左右,大起大落比较严重,今年可能会回落到1200万辆以下,但是回到1700万辆的可能性也是很大。所以从真正意义上讲,增长到超过美国时,可能是在2013年。“未来三十年肯定可以增长三倍,这是毫无疑问的。” 2009年我国汽车增长速度迅速,前8个月汽车产销量已经超过800万辆,但随之而来的城市污染问题也日益加重。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氮氧化物浓度在持续升高,尤其是道路两侧,主要由机动车排出的一氧化碳,影响着很大的人群,包括司机、交警和行人。因为机动车对道路两侧的空气影响很大。任洪岩举例到,香港在道路两侧楼的楼价比道路第一、第二侧的楼价低一半左右。任洪岩透露,现在国家正在采取的措施是加速淘汰黄标车,从10月1号起,现在所有的在用车实行标志管理,也就是现在所行驶的车如果排放达标,按排放阶段不同分黄标和绿标。这意味着10月1日以后,在路行驶的1800万辆黄标车将会面临大面积的淘汰。 任洪岩表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会进一步完善《大气法》,明年希望全国人大通过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还有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十二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的完善。另外,相关新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还有国四、国五的油品标准。第二是推动国标委抓紧时间制定国四、国五的油标。在环境税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进去。最后就是可持续交通发展,希望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正确引导汽车的家庭化,建立完善的公路交通体系,促进可持续交通的发展。 中国环保的监管体系 据了解,目前我国环保的监管体系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开展排放的行驶核准,发放环保目录。现在发布的车型有38000多个,这些车型经过检测以后,相当于经过核准。其次是相关标准提前实施。如今,北京已经实施了国四标准,上海10月1号也要开始实施,广州正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提前实施国四标准。

  • 机动车尾气检测存在验收走形式现象怎么办?

    大家有没有看过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倾力打造的一档日播类新闻直播栏目:南京零距离有个节目是针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的,微型摄像机偷拍的视频证明,不管你的车子是否存在超标现象,只要多付200元就会有黄牛帮你的车子检测过关,可以顺利拿到“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要说明一下的是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虽然是负责发放环保黄、绿标的,但只是环保的一个外包机构,其行为位只是一个代理机构行为。今年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正式发布,备受关注的PM2.5被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治理PM2.5污染也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作为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污染防治如何落到实处,将直接影响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然而,我国尚未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各地对技术要求不统一、监督检查不严格等,是造成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很多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走"形式"的现象仍然存在。环验机构评审怎样更合理?黄绿标到底该怎么发?监管为何不够给力?请各位坛友关注机动车污染防治,积极跟贴参与探讨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业中的问题与经验,更好地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服务,还我们一个白云蓝天!

  • 一地方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被查

    [font=&][size=16px][摘要][/size][/font][font=&][size=16px]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价格串通行为进行调查。[/size][/font][font=&][size=16px]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经营行为,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价格串通行为进行调查。据介绍,连日来,部分市民通过微信朋友圈、今日头条等渠道反映呼和浩特市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检测费于11月1日统一上涨,小型载客汽车(非营运)机动车检测费用由现行每辆280元涨到380元,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通过不同方式散布涨价信息。为维护其他经营者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刻组成检查组,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串通涨价行为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证据,调查取证还在进一步深入中。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落实价格自律,对此次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保障自治区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有序发展。[/size][/font]

  • 出具六次虚假检测报告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被罚20.25万元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四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其中一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6次虚假检测报告,被处没收800元获利,同时罚款20.25万元。机动车尾气污染是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检验机构的不规范运行直接导致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将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根据通报内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4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对2台独立双排气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对6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导致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该检验机构通过上述6台车共获利800元。由于该企业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六次,属于情节严重,但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最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同时通报的另外三起案件中,法库县某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及在一个自然年内出具四台车辆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沈阳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皇姑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和沈河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均因存在替检情况,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介绍,沈阳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近年来逐步增加,由于个别检验机构忽视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范技术操作,导致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查处违规运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辽沈晚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汽车制动安全技术名词解释

    来源http://www.zftrans.com/favorite/vocabulary/20051025101.asp更新日期:2005-10-25 10:13:55 出处:正方翻译网,一个自由译者的生命记录 作者:翰唐ABS─防抱死制动系统   ABS英文全称是“Anti-Lock Brake System”。  没有ABS时,汽车紧急制动时,四个车轮会被完全抱死,这时只要有轻微侧向力作用(比如倾斜的路面或者地上的一块小石头),汽车就会发生侧滑,甩尾,甚至完全调头。特别是在弯道行驶时,由于前轮抱死,汽车将因车轮缺乏附着而丧失转向能力,沿着惯性方向向前直至停止。  ABS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控制刹车油压的收放,达到对车轮抱死的控制。当车轮制动时,安装在车轮上的传感器立即能感知车轮是否抱死,并将信号传给电脑,电脑会马上降低被抱死车轮的制动力,车轮又继续转动,转动到一定程度,电脑又施加制动,这样不断重复,直至汽车完全停下来。通过“抱死-松开-抱死-松开”的循环工作,车辆始终处于临界抱死的间隙滚动状态。安装ABS后,汽车能显著改善制动性能,有效保证驾乘者的安全。  EBD/EBV─制动力分配装置  EBD为英文缩写,其全称是“Electric Brake force Distribution”。其德文缩写为EBV,全称是“Electronic?鄄sche Bremsenkraft Verteiler”。  通常情况下,由于四只轮胎附着地面的条件不同,因此,汽车制动时,很容易因轮胎与地面的摩擦力不同,产生打滑、倾斜和侧翻等现象。EBD的功能就是在汽车制动的瞬间,分别计算出4个轮胎摩擦力数值,然后通过调整制动装置,达到制动力与摩擦力(牵引力)的匹配,以保证车辆的平稳和安全。  EBD主要是对ABS起辅助功能,提高ABS功效。重踩刹车时,EBD会在ABS作用之前,依据车辆的重量分布和路面条件,有效分配制动力,以使4个车轮得到更接近理想化刹车力的分布。因此,ABS+EBD就是在ABS的基础上,平衡每一个轮的有效地面抓地力,改善刹车力的平衡,防止出现甩尾和侧移,并缩短汽车制动距离,使得汽车的安全性能更胜一筹。  ESP─电子稳定程序  ESP英文全称是“Electronic Stability Program”。  ESP综合ABS、BAS和ASR三个系统功能,目前主要应用在高端车型上,比如奥迪、奔驰。  在汽车行驶过程中,ESP系统通过不同传感器实时监控驾驶者转弯方向,车速、油门开度、刹车力,以及车身倾斜度和侧倾速度,以此判断汽车正常安全行驶和驾驶者操纵汽车意图的差距。然后通过调整发动机的转速和车轮上面的刹车力分布,修正过度转向或转向不足。ESP在提高汽车行驶稳定性方面效果显著。  ESP具有三大特点:  实时监控:ESP能够实时监控驾驶者的操控动作、路面反应、汽车运动状态,并不断向发动机和制动系统发出指令。  主动干预:ABS等安全技术主要是对驾驶者的动作起干预作用,但不能调控发动机。ESP则可以通过主动调控发动机的转速,并调整每个轮子的驱动力和制动力,来修正汽车的过度转向和转向不足。  事先提醒:当驾驶者操作不当或路面异常时,ESP会用警告灯警示驾驶者。  BAS─制动辅助系统  BAS英文全称是“Brake Assist System”。  有关调查显示,约有90%的汽车驾驶员紧急情况刹车时缺乏果断,而BAS则能从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的速度,探测车辆行驶情况。紧急情况下,当驾驶员迅速踩下制动踏板力度不足时,BAS便会启动,并在不足1秒的时间内把制动力增至最大,从而缩短紧急制动刹车距离。  ABS虽然能够缩短刹车距离,但如果驾驶员采用点刹时,车轮往往不会抱死,ABS没有机会发挥作用。而刹车辅助系统BAS,则让现有的ABS具有一定的智能。当驾驶者迅速用力踩下刹车踏板时,BAS就会判断车辆正在紧急刹车,从而启动ABS,迅速增大制动力。  ASR─驱动防滑系统  ASR为英文缩写,其全称是“Acceleration Slip Regulation”。德文全称为“Antiebs Schlupfregel Sys?鄄tem”。  汽车在不良路面,特别是在冰雪和泥泞路面起步以及再加速时,ASR将会防止驱动轮出现打滑现象,以此改善车辆行驶方向稳定性和操控性。  此外,ASR还可以防止车辆在滑溜路面高速转弯时,汽车后部出现侧滑现象。总之,ASR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发动机的驱动力矩,保证车辆起动、转向和加速过程中的稳定性能。此外,还能减小车轮磨损和燃油消耗。  TCS─驱动力控制系统  TCS英文全称是“Traction Control System”。在日本等地也称为TRC或TRAC。  TCS是在ABS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系统。ABS控制4个轮,而TCS只控制驱动轮,其制动原理与ASR系统如出一辙。当汽车加速时,TCS将滑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防止驱动轮快速滑动。其功能在于提高牵引力和保持车辆行驶稳定性。  没有配备TCS的汽车在易滑路面加速时,驱动轮极易打滑。其中,后轮驱动车辆将可能甩尾,前轮驱动车辆则容易方向失控,导致车辆向一侧偏移。配备TCS后,汽车在加速时便能减轻驱动轮打滑程度,保证车辆转向清晰。  EBA─电子刹车辅助系统  EBA英文全称是“Electronic Brake Assist”。  在一些非常紧急的事件中,驾驶者往往不能迅速地踩下刹车踏板,EBA就是为此设计。该系统利用传感器感应驾驶者对制动踏板踩踏的力度与速度大小,然后通过电脑判断驾驶者此次刹车意图。如果属于非常紧急的制动,EBA此时就会指示制动系统产生更高的油压使ABS发挥作用,从而使制动力快速产生,减少制动距离。而对于正常情况刹车,EBA则会通过判断不予启动ABS。  通常情况下,EBA的响应速度都会远远快于驾驶者,这对缩短刹车距离,增强安全性非常有利。此外,对于脚力较差的妇女及高龄驾驶者闪避紧急危险的刹车,也帮助很大。有关测试表明,EBA可以使车速高达200公里/小时的汽车完全停下的距离缩短21米之多,尤其是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EBA可以有效防止常见的“追尾”意外。

  • 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

    [align=center][b]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b][/align][table=677][tr][td=5,1,930]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td][/tr][tr][td=3,1,163]项目[/td][td=1,1,355]RB/T 218-201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4.2.2[/td][td=1,1,411][color=#ff0000]市监检测发 (2022) 111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一条[/color][/td][/tr][tr][td=2,4,11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td][td=1,1,411][color=#ff0000]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职称专业[/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增加了职称专业要求和三年以上检测检验工作时限要求[/color][/td][/tr][tr][td=1,10,78]同等能力(满足三种情形之即可)[/td][td=1,2,37]情形一[/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td][td=1,1,411][color=#ff0000]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本条要求相同[/td][/tr][tr][td=1,4,37]情形二[/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机动车相关专业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td][td=1,1,411][color=#ff0000]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相关专业[/td][td=1,1,355]未明确[/td][td=1,1,411][color=#ff0000]明确指出相关专业类别[/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将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列入了同等能力;明确了技师相关专业类别;对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增加了三年以上检验检测工作经历要求[/color][/td][/tr][tr][td=1,4,37]情形三[/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相关专业[/td][td=1,1,355]1.机动车相关专业:未明确相关专业类别 2.学历:大专以上学历[/td][td=1,1,411][color=#ff0000]1.大学本科毕业: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 2.大学专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将(相关专业+学历)列入了同等能力,并明确细分了学历和专业,对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更加全面、细致[/color][/td][/tr][tr][td=2,3,115]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定义[/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包含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color][/td][/tr][tr][td=1,1,48]经历范围[/td][td=1,1,355]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 (1)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 (2)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经历、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经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1)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 (2)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 (3)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增加了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明确了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汽车修理企业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即“整车检验”[/color][/td][/tr][tr][td=2,3,115]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无[/td][td=1,1,411][color=#ff0000]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color][/td][/tr][tr][td=1,1,48]工作时限[/td][td=1,1,355]满足同等能力的条件即可[/td][td=1,1,411][color=#ff0000]同等能力人员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对于签发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报告的授权签字人,本条在原有同等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即:[/color][color=#ff0000] [/color][color=#ff0000]情形一:学历+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1/3/5/8变为3/5/7/10 情形二:相关专业技师+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三年增加为五年 情形三: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三年增加为五年 [/color][/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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