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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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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的论坛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现批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05.shtml]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url];  二、[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13.shtml]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url];  三、[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16.shtml]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url]。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19年5月24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29日印发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和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起草的《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经编制组会议、专家咨询、专家研讨会等对标准内容研讨论证,并对技术指标开展实验验证,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4年4月18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编制组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登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和联合会官网(http://[/size][/font][url=http://www.acef.com.cn/]www.acef.com.cn[/ur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下载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方面信息。[/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许 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5910860529[/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ize][/font][email]xuxia@vocs-china.com[/emai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传 真:010-59574839[/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华环保联合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3月18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598234832369880638.pdf]关于《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598255333539409589.pdf]附件1、《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600285049638111998.pdf]附件2、《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601150799156686666.doc]附件3 、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doc[/url]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size][/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粤环函〔2022〕330号[/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聚焦细颗粒(PM[size=12px]2.5[/size])和臭氧(O[size=12px]3[/size])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我厅组织开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编制了《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附件1-1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附件: [/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7/3955237.pdf]1.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8/3955237.pdf]2.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9/3955237.pdf]3.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0/3955237.pdf]4.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1/3955237.pdf]5.广东省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2/3955237.pdf]6.广东省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3/3955237.pdf]7.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4/3955237.pdf]8.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钢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5/3955237.pdf]9.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铝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6/3955237.pdf]10.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石灰制造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7/3955237.pdf]11.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砖瓦制造行业).pdf[/url][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2年6月5日[/font][/align]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size][/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粤环函〔2022〕330号[/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聚焦细颗粒(PM[size=12px]2.5[/size])和臭氧(O[size=12px]3[/size])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我厅组织开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编制了《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附件1-1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附件: [/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7/3955237.pdf]1.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8/3955237.pdf]2.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9/3955237.pdf]3.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0/3955237.pdf]4.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1/3955237.pdf]5.广东省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2/3955237.pdf]6.广东省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3/3955237.pdf]7.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4/3955237.pdf]8.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钢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5/3955237.pdf]9.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铝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6/3955237.pdf]10.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石灰制造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7/3955237.pdf]11.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砖瓦制造行业).pdf[/url][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2年6月5日[/font][/align][align=right][/align][font=宋体, SimSun] [/font][font=宋体, SimSun]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020-87532485,陶雁斌 020-83629747[/font][font=宋体, SimSun]邮箱:taoyanbin@gdee.gd.gov.cn,传真:020-87531752[/font]

  • 简析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技术

    随着大气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愈来愈关注的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废气。大气中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1国内外对VOCs定义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ISO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美国ASTM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2国内外对VOCs检测标准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201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VOCs排放行业标准《DB31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DB31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北京)》《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447-200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来源:化学数据联盟

  •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font=&][color=#333333][back=#f8f8f8][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92609.shtml]《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url]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back][/color][/font]

  • 国家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环监函113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 【原创大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定义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定义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是造成Pm2.5指数居高不下的重要成分来源,必须采取切实的治理措施,加以有效应对。目前来看,各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认知程度以及治理阶段,各有异同,故定义不尽相同。如: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化合物。主要分为8类:烷烃类、芳烃类、烯烃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定义内容比较宽泛、笼统。美国研究VOCs标准较早,定义内容也不断更新,目前定义是:1992年2月,联邦法典定义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此种定义针对性就比较强,内容相对细化,尤其是其相关研究比较深入,据2014年EPA颁布的数据,目前发现的VOCs物质共有1497种,沸点大于250℃的有308种,小于250℃的有1011种,未能确定沸点的有178种,其中部分被认为参与光化学反应比较弱。因此综合以上两个定义不难看出目前全球范围定义不统一、相互之间缺乏一致性和互补性,因此对协同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我国VOCs监测和控制相对开展较其他国家晚,但是治理VOCs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有力、动作进展迅速、协同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就VOCs定义来看,还没有最终形成有效结论,如GB21902-2008如此表述: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而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系列标准来看,主要针对治理措施制定,大致如下表述: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定义比较模糊。另外,目前各省也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而采用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天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VOCs定义: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VOCs定义: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如上所述前者突出挥发性定义,后者突出反应性定义,因此,对以后的全面综合协同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参考一些国家各省制定的针对各个行业的地方标准,还存在不兼容不协调的问题,比如目前对VOCs的监测和控制,部分标准详尽复杂,针对所有的监测因子,从而在一线监控和监测难以有效执行;另外部分标准仅仅单列主要排放因子,从而失去了对VOCs排放企业的有效监控,因此,也必须不断积累经验,因地制宜、一行业或者一厂一策,进行管控。综上所述:提出如下建议:1、尽快给VOCs做出统一定义,避免因此产生的混乱;1、针对不同的监测类别,采取不同的手段,制定相关的统一标准。如总量核查监测,将物料平衡与排放监测相结合,对阀门泄露和有组织排放监测制定统一流程。如执法检测,对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特征因子与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监测结合,制定规范;如企业申报监测和光化学污染成因分析监测也采取不同的手段;2、尽快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方法,尤其是对一些未制定分析方法的污染化合物加快标准制定进程,让基层监测开展工作选择特征污染因子和报出数据真正可以按照计量法规定有章可循;3、加快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定性定量分析的效率,让分析仪器更加有效的组合,形成合力,同时,大力提高VOCs在线监测准确度和数据有效性和化合物覆盖面,让在线监测更加给力;4、尽快研发更多的VOCs的标准物质,尽管归一法可以进行半定量分析,但是对目标化合物准确定量使用适用标准物质,或者监测技术规范内容明确表述未知物或者无标准定量物质如何进行定量;5、尽快提高基层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仅仅具有分析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等简单VOCs能力,远远不能达到有效治理目标;6、尽快对第三方VOCs检测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尤其对方法适用不合理、采样不规范、数据质量控制不严谨以及验收核查对特征因子不全面的问题制定严苛措施;7、加大对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定型,同时跟进相关标准的制定,让因样品采集、运输、方法差异等过程带来的总量损失尽可能减少。

  • 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是就检测非甲烷总烃吗?

    版友深蓝:厂家让检测C10--C40之间的有机物,国标好像都让检测非甲烷总烃。对方是加油站,说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我看标准就的对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啊,限值也是非甲烷的限值。

  •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品

    目前通用,丰田,现代,主要参考 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来检测车内挥发性有机物,但是这个标准上对于要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名称只写了个:“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间的具有挥发性的化合物”,想请问大家有做过的吗,具体是哪几种挥发性有机物呢?

  • 多管齐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步入快车道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相关各方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仍任重道远,环保部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加强协同配合,把防治措施一项一项落到实处,让蓝天更多,让群众满意。但是众所周知,改善大气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末端治理等,要想实现空气质量标准,任务非常艰巨,因此,参加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视频会议,收看了专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进行了案例讲解,雾霾PM2.5治理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多管齐下。 目前河北省下一步对重点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行业、印刷包装行业作为治理重点,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来进行排放管理以及环评,尤其是进行末段治理参考的排放标准。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标准,笔者发现下一步针对VOCS治理的相关企业必将引发一个新的热潮,我们身处的蓝天将会更加变蓝!

  •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非甲烷总烃(NMHC)之质疑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而制订的,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明确,部门联动,方法得力,值得点赞。两大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在我国,百度百科中,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非甲烷总烃(NMHC)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又称非甲烷总烃。仔细分析二者之间的含义,可以看出VOCs所包括的范围肯定大于NMHC,但是从目前标准方法建立以及评价标准来看,此类标准更新周期比较长,而近年来分析测试技术却在不断加快,不免形成脱节,从而造成基层工作无所适从,难以下手。 一、目前关于VOCs以及NMHC 的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汇总 1、VOCs 采样分析标准 A、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34—2014 B、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2014 C、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644-2013 D、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 HJ/T 400-2007 E、《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第六篇有机污染物之VOCs (一)固体吸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 (二)用采样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2、NMHC分析标准 A、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 B、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HJ 604-2011 代替GB/T 15263-94 C、工作场所空气中混合烃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GBZ/T160.40-2004 D、《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总烃和非甲烷总烃 三种方法 E、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DB 13/ 1577—2012(河北地方标准)二、目前关于VOCs以及NMHC 的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 问题剖析综观上述采样分析方法,都大同小异,基本相同,近年来时有更新,基本与国际分析方法接轨。但是评价标准却有些滞后。比如在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对于TVOCs有如下描述:利用Tenax GC和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C6-C16)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于其规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8小时均值为0.6mg/m3(附8小时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VOCs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没有TVOCs的表述,仅仅对各类有机污染分类表述。另外:对于VOCs目前公布的相关标准,基本都是在使用固相吸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对24-35种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仅供研究参考。同时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2014可以对61种VOCs进行采样保存分析。同时,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未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国家对于此类污染物限值标准还处于空白,处于摸索阶段,目前基层环境影响评价中会遇到诸如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评价就会出现不一的情况。 其次,对于NMHC分析笔者认为:尽管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HJ 604-2011代替GB/T 15263-94近期已经修订更新,但是还是不能满足目前环境监测的需要。 特别是外出采样过程中,气袋比注射器肯定便于保存,但是在此方法中没有说明可以使用气袋法,而在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2014中仅仅说明对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NMHC采样,而没有说明可以等同用于环境空气对NMHC采样,这样就会让基层工作陷于盲人摸象,无所适从。同时,在笔者所在省份有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 DB 13/ 1577—2012出台,但是标准中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1所列的分析方法。表1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分析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总烃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甲烷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一 经过笔者仔细研究,此类分析方法的应用选择无疑就是给基层增加工作强度,毕竟《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一就可以分别测定甲烷和总烃。同时翻阅遍资料,对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 DB 13/ 1577—2012也没有详细解释: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是如何出炉的:表2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3(标准状态) 1.0 2.0 附录:1、本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限值为1h平均浓度限值。2、 1h平均浓度限值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计算算术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测定等比例混合样品。再次: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中结果以碳计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但是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也没有相关表述非甲烷总烃浓度计算的参考物,仅仅提供了表1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这样,分析与评价标准就不能做到有效衔接。 非 甲 烷 总 烃 12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10 17 53 100 16 27 83 15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td

  •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采样问题

    [color=#666666]方法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olor][color=#666666]GB 50325-2010附录G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测定[/color][color=#666666]采样流量为0.5L/min,采10L?就可以了吗?但是《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值是8小时均值至少采6h。执行哪一个呢[/color]

  • 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细颗粒物(PM[sub]2.5[/sub])和臭氧(O[sub]3[/sub])协同控制,降低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以下简称《储油库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以下简称《运输排放标准》)等标准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领域。当前阶段,我国PM[sub]2.5[/sub]浓度依然处于高位、O3污染逐渐凸显,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超标的首要因子。VOCs是PM[sub]2.5[/sub]和O[sub]3[/sub]污染的共同前体物,减少VOCs排放是降低PM[sub]2.5[/sub]浓度、控制O[sub]3[/sub]污染的主要途径。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码头、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实现资源节约、经济效益提升、安全风险降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二、倒排工期,按标准要求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按照《储油库排放标准》《运输排放标准》要求,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需要升级改造的,应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升级改造方案。油船应符合相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设计建设规范;原油、成品油货主企业,依法加强运输及装船过程油气回收治理情况的调度、分析,优先选用具备条件的航运、码头等企业开展合作,制定时间表,逐步提高油气回收比例。按照《储油库排放标准》《运输排放标准》要求,实现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  三、船岸协同,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要求。相关码头等企业应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相关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支持建立船岸协同应用机制,促进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对于应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但未安装或具备条件但不进行油气回收的油船,鼓励码头经营人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应建未建或具备条件但不进行油气回收的码头,鼓励船方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由其转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四、鼓励试点,积极支持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在利用环节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降低企业成本。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申报等制度。依法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经发现未按管理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回收油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设施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六、部门协作,强化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配套储罐的油气治理情况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于2023年1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采用现场指导、督促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建设、改造、运行油气回收设施。针对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对装船码头重点检查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等,对相关储罐等重点检查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相关行业标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情况,对油船重点检查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工作情况、油品和油气是否泄漏。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对符合《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印发

  • 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b]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b]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实施,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2年8月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李轶  电话:(010)65645583  传真:(010)65645587  邮箱: jidongche@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7/W020220727532809609436.pdf]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原创大赛】总挥发性有机物基础知识

    【原创大赛】总挥发性有机物基础知识

    [size=24px][back=yellow]总挥发性有机物基础知识[/back][/size]随着我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家居装修环境也就越来越重视;不合格的装修材料往往会污染家居室内生活环境,从而影响人的身体健康,那么室内环境污染来源哪里,会产生什么污染源,有什么危害,有哪些检测方法,下面就从TVOC的定义,室内TVOC主要来源及其散发的VOC成分,TVOC的危害及浓度标准,TVOC检测方法四个方面阐述。一[size=18px].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定义[/size]1.1.物理性质角度的定义:在常温下以蒸气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 ,饱和蒸气压超过了133.32Pa的有机物,其沸点在50℃至250℃之间。1.2.从化学角度的定义:美国环境署(EPA)对VOCs的定义是:除了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碳酸盐以及碳酸铵外,任何参与大气中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1.3、分析化学角度的定义:用极性指数小于10的石英毛细色谱柱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C6)和正十六烷(C16)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定义[align=left] 中国对VOCs 定义汇总表[/align][table][tr][td][align=center]国家/地区/组织[/align][/td][td][align=center]描述内容[/align][/td][/tr][tr][td]GB/T 18883-2002《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td][td]利用Tenax-[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 或Tenax-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 极性指数小于10) 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更有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d][/tr][tr][td]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td][td]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td][/tr][tr][td]城市大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监测技术指南[/td][td]是指在常压下沸点低于260℃或常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 91Pa 的有机化合物[/td][/tr][tr][td]GB 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 不包括甲烷) ,简写作VOCs。[/td][/tr][tr][td]GB 18581-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td][td]在101.3 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td][/tr][/table][align=left]国外对VOCs 定义汇总表[/align][table][tr][td][align=center]国家/地区/组织[/align][/td][td][align=center]描述内容[/align][/td][/tr][tr][td=1,2][align=center]国际组织[/align][/td][td]WHO(世界卫生组织)[/td][td]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 ~ 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td][/tr][tr][td]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4618 /1-1998[/td][td]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然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一般都视为可挥发性有机物。[/td][/tr][tr][td][align=center]欧盟[/align][/td][td]欧盟VOCs 指令1999 /13 /EC[/td][td]指在293.15 K 温度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 的任何的有机化合物。[/td][/tr][tr][td=1,2][align=center]美国[/align][/td][td]USEPA(环境空气国家实施计划SIP)[/td][td]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td][/tr][tr][td]ASTM D3960-98[/td][td]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td][/tr][tr][td][align=center]日本[/align][/td][td]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td][td]指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td][/tr][tr][td][align=center]德国[/align][/td][td]DIN 55649-2000[/td][td]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然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一般都视为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d][/tr][/table]二.[size=18px]室内TVOC主要来源及其散发的VOC成分[/size]2.1.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各类人造板材、塑料板材、地板、地毯、油漆、涂料、壁纸可能含有VOC成分:苯、甲苯、二甲苯、异丁烯苯、正十一烷2.2.添加剂:有机溶剂,胶黏剂 可能含有VOC成分:苯、甲苯、乙酸乙酯、癸烷2.3.生活、办公用品:化妆品、杀虫剂、清洁剂、计算机、打印机可能含有VOC成分:苯、二甲苯、丙苯、丁酮、乙酸乙酯2.4.室外污染物: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工业污染物可能含有VOC成分:烷烃、芳烃三.[size=18px]TVOC的危害及其浓度标准[/size]3.1[size=16px].[/size]TVOC的危害TVOC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出现变态反应等。3.2.TVOC浓度标准3.2.1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2.1.1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8月18日联合发布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于2013年6月24日做局部变更,现行版本为GB50325-2010(2013年版),该标准已经成为评价居室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项目。3.2.1.2标准中规定的TVOC浓度限量Ⅰ类民用建筑工程:0.5mg/m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0.6mg/m3[size=16px]。[/size]3.2.1.3适用范围:GB50325-2010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验收),是强制性标准。3.2.2 GB/T18883-2002 《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3.2.2.1该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3.2.2.2标准中规定的TVOC浓度限量:0.6mg/m3 。3.2.2.3适用范围:GB/T18883-2002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入住后),为推荐性标准。四.TVOC检测方法介绍(固体吸附/热脱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4.1.方法原理 选择合适的吸附剂[Tenax (2,6-二苯基对苯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 或Tenax TA],用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 采样后,将吸附管加热,解吸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待测样品随惰性载气进入毛细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4.2.采样及样品保存 将吸附管与采样泵用塑料或硅橡胶管连接。打开采样泵,调节流量,以保证在适当的时间内获得所需的采样体积(1~10L)。如果总样品量超过1mg,采样体积应相应减少。记录采样开始和结束时的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力。采样后将管取下,密封管的两端或将其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管中。样品可保存14天。4.3.样品的解析和浓缩(热脱附)将吸附管安装在热解吸仪上,加热,使有机蒸气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并被载气流带入冷阱,进行预浓缩,载气流的方向与采样时的方向相反。然后再以低流速快速解吸,经传输线进入毛细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传输线的温度应足够高,以防止待测成分凝结。二级热脱附与一级热脱附[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21154008622_772_2256877_3.png[/img]二级热脱附优点:a.无需液体冷却剂(液氮)b.几乎所有挥发性组分定量准确,包括 C2 组分c.在很宽沸点范围内目标分析物进行快速解吸附,产生窄峰d.无需进一步聚焦4.4.热脱附解析条件[table][tr][td]参数条件[/td][td=2,1]GB/T18883-2002标准参考条件(非极性柱)[/td][td=2,1]HJ583-2010标准参考条件(强极性柱)[/td][td]([size=12px][color=black][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2010[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TD-20 热脱附仪)[/color][/size][/td][/tr][tr][td]解吸温度[/td][td=2,1] 250℃~325℃[/td][td=2,1]250℃[/td][td]230℃[/td][/tr][tr][td]解吸时间[/td][td=2,1]5~15min[/td][td=2,1]3min[/td][td]5min[/td][/tr][tr][td]解析流量[/td][td=2,1]30~50ml/min[/td][td=2,1]30ml/min[/td][td]50ml/min[/td][/tr][tr][td]冷阱的制冷温度[/td][td=2,1] +20℃~-180℃[/td][td=2,1]/[/td][td]-10℃[/td][/tr][tr][td]冷阱的加热温度[/td][td=2,1] 250℃~350℃[/td][td=2,1] 250℃[/td][td]230℃[/td][/tr][tr][td]传输线温度[/td][td=2,1]/[/td][td=2,1] 150℃[/td][td]200℃[/td][/tr][tr][td]冷阱中的吸附剂[/td][td=2,1]如果使用,一般与吸附管相同,40~100mg[/td][td=2,1]/[/td][td]20~100mg,电子制冷[/td][/tr][tr][td]载气[/td][td=2,1]99.999%高纯氮气[/td][td=2,1]99.999%高纯氮气[/td][td]99.999%高纯氮气[/td][/tr][tr][td]分流比[/td][td=2,1]样品管和二级冷阱之间以及二级冷阱和分析柱之间的分流比应根据空气中的浓度来选择[/td][td=2,1]/[/td][td]10:1[/td][/tr][tr][td]参数条件[/td][td]GB/T18883-2002标准参考条件(非极性柱)[/td][td=2,1]HJ583-2010标准参考条件(强极性柱)[/td][td=2,1]([size=12px][color=black][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2010[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TD-20 热脱附仪)[/color][/size][/td][/tr][tr][td]色谱柱[/td][td]非极性(极性指数小于10)石英毛细管柱[/td][td=2,1]固定液为聚乙二醇PEG-20M毛细柱[/td][td=2,1]固定液为聚乙二醇DB-WAX毛细柱[/td][/tr][tr][td]程序升温[/td][td]初始温度50℃保持10min,已5℃/min速率升至250℃[/td][td=2,1]80℃恒温[/td][td=2,1]50℃保持2min,以5℃/min速率升至100℃,然后以20℃/min速率升至160℃,保持1min[/td][/tr][tr][td]柱流量[/td][td]/[/td][td=2,1]3.0mL/min[/td][td=2,1]1.20mL/min[/td][/tr][tr][td]进样口温度[/td][td]/[/td][td=2,1]150℃[/td][td=2,1]200℃[/td][/tr][tr][td]检测器温度[/td][td]/[/td][td=2,1]250℃[/td][td=2,1]200℃[/td][/tr][tr][td]尾吹扫流量[/td][td]/[/td][td=2,1]30mL/min[/td][td=2,1]30mL/min[/td][/tr][tr][td]氢气流量[/td][td]/[/td][td=2,1]40mL/min[/td][td=2,1]40mL/min[/td][/tr][tr][td]空气流量[/td][td]/[/td][td=2,1]400mL/min[/td][td=2,1]400mL/min[/td][/tr][/table]4.5.色谱分析条件4.6标准曲线的绘制(外标法)用微量注射器移取TVOC质量分别为0.09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01μg)、0.18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02μg)、0.45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05μg)、0.9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1μg)、1.8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2μg)、4.5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5μg)、9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1μg)混合标液,逐个通过热脱附仪配套液体进样口使用氮气吹至Tenax管中,进样分析。以每种物质的峰面积为纵坐标,质量为横坐标,绘制9种物质的标准曲线。4.7.结果计算4.7.1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 V0---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L; V---采样体积,L; T0---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273K; T---采样时采样点现场的温度(t)与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之和,(t+273)K; P0---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力,101.3kPa;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4.7.2 TVOC浓度计算式中:  c---TVOC的浓度,mg/m3;  m---样品TVOC质量,µ g;  V0---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L。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实施,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李轶电 话:(010)65645583传 真:(010)65645587邮 箱: jidongche@mee.gov.cn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ywgz/dqhjbh/xhcycwzhjgl/202211/W020221108616844739721.pdf]《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附件2.[url=https://www.mee.gov.cn/ywgz/dqhjbh/xhcycwzhjgl/202211/W020221108616844979205.pdf]《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 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主要参考哪个标准

    各位老师:请问: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主要参考哪个标准,我看HJ/T 166里面并没有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所需的非扰动采样器,40ml等螺口玻璃瓶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且我上网查了很多相关资料,有好几个说法。有的说土壤样用非扰动采样器采到40ml瓶中,尽量装满 有的说需要先加甲醇,并称重,在将土壤采集5g放入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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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空气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想要检测空气中的的半挥发性有机物,但是查找相关标准只有一个HJ691-2014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做样方法没有找到。空气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有相关的国家做样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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