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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应变仪执行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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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是否应执行地方标准?还是执行国家标准?

    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是否应执行地方标准?还是执行国家标准?

    [img=国家标准,690,81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61021440083_875_3167735_3.png!w690x819.jpg[/img][img=地方标准,690,73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61021446255_4965_3167735_3.png!w690x739.jpg[/img]各位老师,我发现一个问题: 我发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涂料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苯系物更为严格(图)。 那么,我们地方汽车4S店的喷漆车间的烟囱应该执行地方标准还是国家标准?4S店厂界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执行哪些标准?

  • 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

    先搞清楚定义吧!什么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什么是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1个行业的标准代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T。什么是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应自行废止。地方标准代号为“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福建的代码为35。福建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35;福建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T35。什么是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或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什么是企业标准? 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简单说来就是,国家标准就是必须遵守的,行业标准只是对单一的这种行业适用。企业标准只是在企业内部有效。通常情况下我们选用标准时的顺序为:国标→行标→企标。当同时发布有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之后,企业应该如何制订和执行标准呢?有国标和行标时优先选用国标和行标,没有国标和行标时制定企业标准。但在有国标和行标时制定的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标和行标,指标低于国标和行标的企标为无效标准。如果企业标准高于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也可以执行所备案的企业标准。否则,按照这个顺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以这样认为:国标、行标、企标允许同时存在,但前题条件是制订标准时,企标应优于(高于)行标,行标又优于(高于)国标

  • 样品的检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吗?

    我们是化工企业,执行的是GB/T 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我们的产品需要有6项分析。但是我们的所有客户对其中2项不做要求,只要求4项指标。因此我们日常分析是也不测这2项,问题是一些检查中要求我们全部分析,有形式检验报告等资料。我们可不可以用客户不要求就不对其中2项分析为借口呢?多分析项目不仅需要人员也要用设备,怎样做才是合法且不做无用功呢?

  • 【求助】彩盒粘盒用白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比较大型的彩印厂工作,粘磨光盒的彩盒用的白胶是台昌树脂佛山公司的TCE-2455型白胶,粘UV盒和裱胶的就用深圳国恩化工有限公司的BB-333型的水性黄胶, 有时还用到台昌树脂佛山公司的KU-668型的白胶,我想问一下大家,那几种粘盒用的白胶和黄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 【讨论】企业执行GB国家标准,在原材料检验时是不是要全项检验?

    [b]企业生产一种产品需要多种原材料,由于受到人员、仪器、资金、场地等因素的影响,那么企业执行GB国家标准,在原材料检验时是不是要全项检验?[/b][color=red][正方][/color]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准确。所以原材料检验必须是全项检验,这是最基本的。[color=red][反方][/color]GB国家标准分析项目的设置是为了满足各种不同的行业,只要对生产和最终产品质量没有影响,在原材料检验时不需要全项检验。[b]是不是要全项检验要有结论性意见[/b][b]下载更多资料: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el=admin_name&keywords=zjzxwwl2a[/b]

  • 【原创大赛】说说国家标准

    【原创大赛】说说国家标准

    说说国家标准说到国家标准:一般用国标拼音字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作为国建标准的简写,从国家标准的表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国家标准就是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标准,某些国家标准是属于通用各个行业的,但是大部分国家标准还是某一行业专用的,还有的国家标准只是适用于某一行业的某一个品类或者某一个单品。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有了国家标准也可以再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1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⑴强制性国家标准: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某一行业的各个品类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要求,这个行业所包含的产品都要按照这个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达到这个标准的产品才是合格的,才能在市场上流通,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产品,被抽查后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轻者产品下架,重者没收,销毁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的,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基础,是此类产品的最低标准要求,如果为了保护行业更加有序的发展,其行业自行制定行业标准,那要充分考虑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内容,制定的标准不能与之抵触,可以比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更加严格,地方标准也是如此,一般情况下,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适用性不强,有时还会给相关企业带来负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时也被称为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比如纺织品,纺织品很多为了美观和增加特殊的效果,重复过印染,并添加很多化学助剂,对纺织品进行后整理,产生很多对人体伤害的物质,所以国家对其会有一个强制性的限量,这个限量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或者避免伤害到纺织品使用者,一般至少分为成人和幼儿,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分为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其要求是不一样的,儿童的标准要比成人要求的更加严格,要求的范围也更加细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21804_475088_2154459_3.jpg又比如食药国家强制性标准,直接进入人体内的东西,所以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的会很多,要经过试验,到底哪些添加剂不能添加,哪些危害物含量多少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的危害,哪些物质的是要禁止的使用在食品和药品当中的,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的危害是致命的⑵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为了各个行业的有序发展,一般都会制定一些国家标准,大部分的国家标准都是推荐性的,大部分行业采用的都是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一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21805_475089_2154459_3.jpg所以说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可以选择自认为比较适合的。不管怎么选择,都要有一个遵循一个要求,那就是有国家推荐性的标准,那就要优先选用,这个情况下,相关行业也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但内容一般要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行业标准可以更加细致,更加完善。同理,地方标准也是如此如果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推荐性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都不适合企业某一品类的要求,那也可以制定适合自己企业产品的标准要求,制定的企业标准要合理,有据,最好借鉴相关同类产品的标准,制定出来的标准要经过当地标委会的审核,审批,然后还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然后才能实施总结:① 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不是对产品的束缚,更多的是对产品的一个保护,对一个品类的的保护② 标准的选用,要尽量选用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标准,这样认可度高③ 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内容要严格要求,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自身品牌的信誉④ 有了标准的行业才能发展的更好,走的更长久⑤ ‘专利产品’‘品牌’更需要标准的‘保护’

  • 【讨论】我们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算不算违法?

    [b]在我们的工作中离不开标准,大家可能都有因为没有标准而影响到工作,那么从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自然是一种,快捷、实用、有效的一个途径。而我们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算不算违法?希望大家讨论一下,因为我们不能违法啊?[/b][color=red][正方][/color]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权属于《标准化法》、《著作权法》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调解的范畴。标准上写着“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应该算违法。[color=red][反方][/color]国家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法,有些还是要强制执行的。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本身也是一种学习法律、应用法律、执行法律,而并非是出版,拥有一种出版权。国家有二五普法、三五普法,所以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本身也是普法,不能算违法。[b]算不算违法要有结论性意见[/b][b]下载更多资料: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el=admin_name&keywords=zjzxwwl2a[/b]

  • 【原创】卫生部:统一的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下半年出台

    卫生部大概今年下半年,统一的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就会出台。   《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发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样就能使原来的标准相互协调一致,不重复、不冲突,也不留空白,统一整合为一个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同时这条的第二款又作出规定,在这个新标准统一发布之前,社会上如何执行原有标准。   以乳品为例,这个工作正在进行中,大概今年下半年,统一的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就会出台。

  • 【分享】新版国家标准GB/T 228.1-2010《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已正式发布

    新版国家标准GB/T 228.1-2010《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已正式发布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第10号(总第165号)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GB/T 228.1-2010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11.12.1实施。 GB/T 228.1-2010是对GB/T 228-2002的修订,该版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 6892-1:2009《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较2002版国标,增加了增加了试验速率的控制方法:方法A应变速率控制方法;修改了试验结果的数值修约方法;增加了拉伸试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计算机控制拉伸试验机使用时的建议;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考虑试验机刚度(或柔度)后估算的横梁位移速率方法。 该国家标准是金属材料领域应用相当广泛的基础试验方法标准,建议广大金属领域的检测工作者参加该项标准的相关培训班,尽快熟悉新版国标的变化内容,并掌握利用方法A应变速率的控制方法进行试验。 中国金属学会分析测试分会秘书处 E-mail: csm@analysis.org.cn电话:010-62183362,62182652,62183851传真: 62182584详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2010年第10号(总第165号)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 【转帖】矿泉水国家标准10月执行 首次严限溴酸盐致癌物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近日发布《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两个国家标准,其中对溴酸盐含量作出规定,最高不得超过0.01mg/L,与世界卫生组织的限定值一致。同时增加了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3项微生物指标。严格限定溴酸盐等致癌物。 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两个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实施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2008)实施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该标准最大的亮点在于增加了溴酸盐及三项致病菌指标,同时删除了菌落总数。 据了解,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已经10多年没有修改,其中并没有溴酸盐含量这一块内容。旧标准是198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地质矿产部、卫生部和轻工部等三部制定和发布实施的,曾于199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溴酸盐在国际上被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它是矿泉水或山泉水等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生成的副产物。在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环保局所规定的饮水中,溴酸盐最高允许浓度在0.01mg/L以内。我国矿泉水新标准中该项指标已与国际一致。 广东省瓶装饮用水行业协会会长罗坦表示,新标准虽删除了菌落总数,但更强调了致病菌,增加了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3项微生物指标,实际上对矿泉水的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要求更严格。检测费将会有所增加。 或大幅提升生产门槛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2008年,菌落总数超标是导致饮用水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而正因为菌落总数限定严格,致使众矿泉水企业为控制菌落总数而加大臭氧投放量,也增大了致癌物溴酸盐产生的几率。 记者从多家水企获悉,如要在10月1日前达到新标要求,必须先进行设备的改造,根据企业规模,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因此,业内人士分析,新标准不仅是新增溴酸盐和三个致病指标那么简单,不少企业认为新国标的实施极有可能导致行业大洗牌。同时不排除有水企为降低成本而转型生产纯净水。 据悉,现在大多数矿泉水企业都为溴酸盐而头痛。一方面设备的改良最少也要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主要看企业规模的大小。同时,企业的工艺、设备、技术、检测仪器都要调整改造,包括标签的修改等。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成熟的、大家公认的方法来解决。 据了解,由于溴酸盐是臭氧杀菌的副产物,臭氧是公认最有效的消毒方法,用什么技术来取代臭氧杀菌成为难题。据业内人士透露,新的可行的消毒方法还在“实验阶段”。 小资料 溴酸盐限值为什么是0.01mg/L 对于矿泉水中溴酸盐限值,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未作规定,其他国家有的有规定,有的没有规定,有规定的也不尽一致,如欧盟规定为0.003mg/L,美国规定为0.01mg/L。由于早期我国很少使用臭氧对水进行消毒,因此,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未制定溴酸盐限量要求。但近年来,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臭氧杀菌工艺,致使溴酸盐现象凸显出来。2006年,国家标准委下达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并对矿泉水中溴酸盐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参照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溴酸盐限值的规定,将国家标准中溴酸盐限值初定为0.01mg/L。

  • 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切换的相关问题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好,在理解和学习《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存在下述疑问,望领导帮帮指导一下:1.企业选择采用执行推荐性标准,在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后,企业还能否继续采用执行原推荐性标准?2.企业选择采用执行推荐性标准,在原推荐性标准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新推荐性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售卖?[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11[/back][/color]国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企业选择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情况,在新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鼓励企业尽快执行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废止不再有效。

  • 【原创】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谈起

    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谈起——纪念可能即将废除的“已有国家标准”一词  关于“已有国家标准”这个词汇,其实SFDA无意中闹了点笑话。  SFDA的“已有国家标准”想要说的意思其实是:“建国以来卫生部和之后的药监局批准过并公布了标准的国产品种”以及“1998年药监局成立之后批准过的进口品种”,可是,确实很难用一个简单的词概括上述范围,于是,SFDA在缺乏对相关法规研究的情况下,就使用了“已有国家标准”这个词——这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们不妨来说说,什么是“标准”,“标准”这个词,所对应的英文即是“specification”,ICH的相关指南中已经明确的定义了,观其精髓,在于:  ① 由生产商提出并验证;  ② 由药监管理机构批准;  ③ 是批准产品的必要条件。  由这个定义可知,药品的“标准”其实相当于中国质监管理中的所谓“企业标准”。——我们知道,按现代的工业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的理念,任何产品都是要有“标准”,所谓的“合格产品”也就是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则是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没有“标准”则无从谈质量监督,更无从谈责任和管理,是以任何产品都必须有标准。  然而,标准在国内是分不同等级的,通常来说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具体法规可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为了节省大家的时间,我简单概括整理一下,如下:  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理论上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我们常见到的“GB/T”打头的标准代号,其中的“GB”就是“国家标准”的代号,“T”就是“推荐”的代号),但是,法规又说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你想想,所有工业产品中,不可能“危及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还真没有几件,绝大多数产品细究起来,都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也就是说,管你是什么产品,实际操作中您也别看啥推荐不推荐,统统的去按照国标和行标办事准没错,否则难免自误。  注意:按《标准化法》的规定,药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  ② 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制定地方标准,该标准在当地是强制性的,例如北京质监部门制定的《奥运会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就属于“地方标准”。——一旦有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则地方标准自动废止。  地方标准在医药领域自有一席之地,容后再议。  ③ 若是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必须提交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而有国标和行标的话,国家鼓励企业制定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更高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施行。  ④ 必须注意的是这段法规,“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我们制药行业的标准制定、标准出版、产品生产、质量监督都是独立的,不是由质监部门而是由药监部门来负责。  但在根源上,所谓国家标准的定义还是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所述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标准”,这才是“已有国家标准”的真正含义,由此可见,SFDA的05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说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其实和《标准化法》中“国家标准”的概念不一致的。例如,SFDA认为98年后批准进口的药品也属于“已有国家标准”,这是法理的错误,所谓的进口药品,所提交的仅仅是“进口标准”,也就是相当于“企业标准”,作为区区一介外企,其提交的进口标准,怎能认为是“国家标准”?前面说过,必须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起草审批”的标准,才能是“国家标准”。  而且,根据《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是必须要出版公布的,但我们知道,大家是无法从正规渠道搞到进口药品的标准的,这些进口标准是不出版不公开的,它们其实只是“企业标准”而已,作为企业标准,由于其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在提交时就有权要求保密。——搞清楚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更清楚的明了为什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已有国家标准”的提法不合适。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标准化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仅是由国务院下属的SFDA发布的“部门规定”,毫无疑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应该服从《标准化法》,其“国家标准”的概念应该与《标准化法》一致。  ⑤ 可喜的是,当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所谓“已有国家标准”这一提法,而替之以“仿制药”。——这是正确的,然而,对哪些才算是“仿制”依旧没有严密的范围界定,且后半段的征求意见稿可能是行文仓促,居然个别地方又冒出“已有国家标准”这个词来,则是需要改正的。希望这次的立法更严谨些,让以后的药政法规不再累累的发布补充规定了。  ——我们的药政法规,这多年来总是喜欢补丁叠补丁,像极了微软的操作系统,在法规的修改完善方面应该学习欧洲的立法,欧盟发布的有关药政的指令,其在不断增添修改的过程中,总会阶段性的把累积起来的补丁整合修订入核心的指令中,使得该指令能够在不断更新中保持完整连续,不至于让企业还要一个一个的去翻看多年的补丁规定。  ⑥ 前面说了说地方标准,则又涉及到有关药政管理的两个问题,一个是中药材,一个是药用辅料。  按照05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药申请时,要求其药味得是有“法定标准”的中药材,这个法定标准就包括了地方标准,否则,就要按照2类(新发现的药材)论处,研发成本就海了去了,而地方标准各地零散,不好搞到,这让搞冷僻植物的中药研发的同志们很苦恼,当然也有聪明的,主动的去本地申请一个“地方标准”,于是就堂而皇之简简单单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此举也是无奈——颇有点逼良为娼之嫌,但愿新注册管理法规能够给传统中药的研发更合适的空间,如果能够有比较合理的康庄大道,相信谁也不会愿意弯弯曲曲的走旁门左道。  至于药用辅料,问题则比较复杂,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药用辅料的监管都在亚真空状态,一方面,以前地方就可以批准药用辅料,导致各地审批混乱,散乱不堪;另一方面,由于过去的实际申报中,食品级的辅料也能作为合法来源采用,甚至化工级的物料,企业只要做个精制的内控标准,也能够通过审批,如此一来,谁还吃饱了撑着自找麻烦注册成“药用辅料”?  后来SFDA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若辅料的质量没有保证,制剂的质量也不可能有保障,于是,05年酝酿着要提高药用辅料的要求,也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和暂时的执行意见,见《关于《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函》和《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可是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例如,除了《药典》二部的第二部分正文所列的那些辅料标准外,还有按照国标(GB开头的)执行的十几个辅料标准,更有地方药监局多年来批准的数量不详的辅料标准,最后连SFDA自己都不晓得到底批准了多少辅料标准,也因此有了2004年11月的《关于开展药用辅料地方标准摸底调查的通知》······这么乱的标准情况,使得如今的药用辅料注册无所适从,根据《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当前辅料注册也是按照有无“国家标准”来审评的,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要求做临床,这投资就太大了,国产的还好说,不规范的继续不规范,反正被查到的可能性比较小;而进口辅料的注册却被无端限制了,毕竟药典收载的和GB国标收入的辅料没几个,很多辅料事实上已经在中国制药领域使用了多年,却没有收入药典和国标,进口时难以按“已有国家标准”办理。后来,SFDA有出了个《关于药用辅料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顺着这个意思看,SFDA貌似也承认辅料的地方标准的有效性,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看待,然而,天知道中国这许多省市几十年来都批准了啥辅料,连个切实可靠的搜索途径都没有,药用辅料之路,难,难,难。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活动预告】国家标准版----传标准、应求助、得积分活动!

    为了提高国家标准版的知名度,为了更好、更及时的使版友得到自己所需用的标准,国家标准版特举办“传标准、应求助、得积分”活动~~~活动细则: 在本版上传各类国家标准和应助版友所需要得到的标准。活动时间: 2011年4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活动要求及奖励: 1. 每位版友参与上传标准主题帖和应助帖子每月的总数不得低于25个帖子。 2. 每个版友上传标准主题帖和应助帖子均奖励2个积分 3. 每月底进入top5的版友按名次顺序分别奖励80、60、40、30、20个积分(积分以悬赏贴的形式发放,可以得到声望)。 4. 如果进入前top5的版友帖子数额<25贴,则按照第2条执行,不参与月底的积分奖励。 5. 凡活动期间连续每月都进入top5的版友,活动结束后会得到相应的奖励。注意事项: 在上传标准时,请先搜索下版面是否已经有其标准的帖子发布,若重复则不计入你的发帖总数。 最后欢迎各位版友积极参与!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一级国家标准物质

    一级国家标准物质代号以国家标准物质的汉语拼音中“Guo”“Biao”和“Wu”三个字的字头为一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以“GBW”表示。一级标准物质又称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审定的标准物质。美国国家标准局的SRM标准物质,英国的BAS标准物质,联邦德国的BAM标准物质,我国的GBW标准物质等。一级标准物质一般用绝对测量法或其它准确可靠的方法确定物质的含量,准确定为本国最高水平。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①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测量方法进行定值,也可由多个实验室用准确可靠的方法协作定值;②定值的准确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③应具有国家统一编号的标准物质证书;④稳定时间应在1年以上;⑤均匀性应保证在定值的精度范围内;⑥具有规定的合格包装形式。一般说来,一级标准物质应具有0.3-1%的准确度。

  •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推荐性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1.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必须执行?2.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术语定义,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术语定义不一致,以哪个为准?[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6-21[/back][/color]实施国家标准时,需使用国家标准中的术语定义。

  • 【资料】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国家标准”

    [size=6][b]国家标准[/b][/size][url=http://baike.baidu.com/image/4e0b3ea49e5547c89052ee93] [/url][url=http://baike.baidu.com/image/4e0b3ea49e5547c89052ee93][img]http://imgsrc.baidu.com/baike/abpic/item/4e0b3ea49e5547c89052ee93.jpg[/img][/url]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下面是关于国家标准的介绍。目录[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1]国家标准定义[/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2]按照标准化对象[/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我国标准划分[/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1]概述[/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2]代号[/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3]国内标准按行业分类[/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4]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5]一、加快标准化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1](一)指导思想[/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2](二)基本原则[/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三、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和任务[/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1](一)发展目标[/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2](二)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3](三)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二[/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4](四)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三[/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1]地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2]主要职责[/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1]国家标准定义[/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2]按照标准化对象[/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我国标准划分[/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1]概述[/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2]代号[/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3]国内标准按行业分类[/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4]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5]一、加快标准化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1](一)指导思想[/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2](二)基本原则[/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三、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和任务[/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1](一)发展目标[/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2](二)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3](三)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二[/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4](四)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三[/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1]地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2]主要职责[/url][/list]展开[size=5][b]国家标准定义[/b][/size]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主要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发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size=5][b]按照标准化对象[/b][/size]  [b]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b]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97159.htm]产品标准[/url]、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size=5][b]我国标准划分[/b][/size][size=4][b]概述[/b][/size]  [b]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b]  国家标准代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T"是推荐的意思)   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国军标代号:GJB   例如:GJB/Z 9001-2001 (国防科工委发布)   GJB 9001-2001 (总装备部发布) [size=4][b]代号[/b][/size]  [b]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及代号[/b]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可以确定的是,国家标准是我国企业和地方制定标准的基础和参考。   目前可以免费下载标准的网站有《标准搜搜网》、《标准免费下载网》、《食品网》等。 [size=4][b]国内标准按行业分类[/b][/size]  [b]国家标准[/b]:GB 国家标准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GHZB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GWP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 GBn 国家内部标准 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b]行业标准[/b]: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C 烟草行 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WM 外贸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 WB 物资行业标准   TD 土地行业标准 TB 铁道行业标准   SY 石油行业标准 SN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L 水利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C 汽车行业标准 QB 轻工业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LD 劳动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JY 教育行业标准 JR 金融行业标准 JT 交通行业标准 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JG 建筑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HJ 环保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HG 化工行业标准 HB 航空行业标准   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A 公安行业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DZ 地质行业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CJJ 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CJ 城建行业标准   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B 船舶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size=5][b]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b][/size]  标准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size=5][b]一、加快标准化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b][/size]  长期以来,标准作为国际交往的技术语言和国际贸易的技术依据,在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标准竞争成为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url=http://baike.baidu.com/view/548332.htm]标准化工作[/url],纷纷将标准化工作提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于推动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标准化对我国科技的贡献率为2.98%,对经济的贡献率为1.16%,对我国综合国力的贡献率为1.5%。但是,目前,我国标准总体水平低,制定速度慢,高技术标准缺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资源节约标准滞后等,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加快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size=5][b]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b][/size][size=4][b](一)指导思想[/b][/size]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标准化体制创新,全面提高标准的市场适应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地位,实现我国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重大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技术支撑。 [size=4][b](二)基本原则[/b][/size]  坚持企业为主原则,提高标准的适用性。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贴近经济,紧跟市场,服务企业,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使企业成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的主力军。   坚持国际化原则,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遵循WTO的规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大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努力实现从“国际标准本地化”到“国家标准国际化”的转变,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坚持重点保障原则,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面向国民经济的主战场,重点加强社会急需的农业、食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坚持自主创新原则,提高我国的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形成生产力,提高标准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制度,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size=5][b]三、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和任务[/b][/size][size=4][b](一)发展目标[/b][/size]  通过体制创新,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科学有效的[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647011.htm]标准化管理[/url]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其他标准相互配套,重点突出、结构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国家标准体系;形成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紧密结合的标准化实施机制; 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我国标准化的总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size=4][b](二)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一[/b][/size]  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是:   [b](1)加强[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58140.htm]农业标准化[/url]工作,全面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b]   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目标,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水平。   重点项目: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动植物防疫标准   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准   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标准   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   深加工、高附加值农产品质量标准   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b](2)加快食品、消费品安全标准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b]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消费品安全标准前瞻性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和消费品安全预警机制。   重点项目:   农兽药残留、有害重金属、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93102.htm]食品添加剂[/url]标准   转基因标准   食品包装标准   餐饮具、洗涤用品、化妆品、纺织品、儿童用品安全卫生标准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   室内装饰材料安全标准   [b](3)大力推进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b]   加大高危领域安全生产的标准制修订以及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国内外的突发事件,建立制定标准的绿色通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重点项目: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特种设备([url=http://baike.baidu.com/view/71206.htm]锅炉[/url]、[url=http://baike.baidu.com/view/41619.htm]压力容器[/url]、压力管道等)安全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96908.htm]危险化学品[/url]安全标准   交通安全标准 [size=4][b](三)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二[/b][/size]  [b](4)提高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b]   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增强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前瞻性。加强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重点项目:   节能标准   节水标准   节地标准   节材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处理标准   [b](5)加快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标准制定速度,实现自主创新和跨越式发展[/b]   加强具有前沿研究特征、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产业的高技术领域标准的研制,提高高技术标准化能力。尽快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抢占高技术国际标准的制高点,逐步改变我国高技术标准落后和受制于人的局面。   重点项目:   新一代高速宽带信息网络标准   深亚微米集成电路标准   软件标准   高性能计算机标准   数字高清晰度电视(HDTV)标准   新一代数字移动通信标准   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等系统标准   纳米技术标准   生物技术标准   新材料标准   新能源标准   航空航天技术标准   现代中药关键技术标准   [b](6)重视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b]   加速制定面向市场、面向产业、面向社会的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服务业的优化提高和快速发展。   重点项目:   金融服务标准   保险服务标准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88954.htm]物流服务[/url]标准   信息服务标准   法律服务标准   文化服务标准   旅游服务标准   社区服务标准 [size=4][b](四)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三[/b][/size]  [b](7)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b]   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技术改造,引导产业升级换代。   重点项目:   重大技术装备标准   汽车产品标准   农业装备标准   基础机械装备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电动[url=http://baike.baidu.com/view/2442357.htm]汽车标准[/url]   制造业信息化标准   钢铁标准   有色金属标准   [b](8)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b]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加快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的开发并快速形成标准,增加标准技术含量,提高标准水平,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重点项目:   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标准   动植物源重要酶制剂标准   在线检测技术标准   精密检测技术标准   [b](9)全面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战略,推动标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b]   全面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战略,以科研带动标准水平的提升,实现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重点项目:   国际先进标准跟踪研究:开展国际标准关联度研究,重点跟踪研究新一代高速宽带信息网络标准、深亚微米集成电路、软件、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生物技术产业化、转基因生物[url=http://baike.baidu.com/view/863635.htm]风险评估[/url]和精准检测等关键国际先进标准。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重点创新研究:重点开展纳米技术、航空航天、现代中药、[url=http://baike.baidu.com/view/638201.htm]中文信息处理[/url]、地理标志、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等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检测标准研究:重点开展动植物检验检疫方法、先进的在线检测技术、精密检测技术、快速统计抽样检验方法等标准研究。   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研究:重点开展国土安全、矿山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安全材料、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标准研究。   基础公益标准研究:重点开展公共服务、现代信用、社会责任等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金融、保险、物流、信息、教育、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医疗和法律等现代服务业等标准研究。 [size=5][b]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b][/size][size=4][b]地址[/b][/size]  中文名称: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英文名称: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缩写: SAC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size=4][b]主要职责[/b][/size]  [b]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b]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align=center]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b]第一条 [/b]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b]第二条 [/b]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b]第三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b]第四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b]第五条 [/b]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b][/align][b]第六条 [/b]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b]第七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b]第八条 [/b]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b]第九条 [/b]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b]第十条 [/b]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b]第十一条 [/b]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b]第十二条 [/b]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第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align=center][b]第三章 起 草[/b][/align][b]第十四条 [/b]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b]第十五条 [/b]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b]第十六条 [/b]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b]第十七条 [/b]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b]第十八条 [/b]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b]第十九条 [/b]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align=center][b]第四章 审 查[/b][/align][b]第二十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一条 [/b]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b]第二十二条 [/b]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b]第二十三条 [/b]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b]第二十四条 [/b]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b]第二十五条 [/b]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六条 [/b]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b]第二十七条 [/b]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b]第二十八条 [/b]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b]第二十九条 [/b]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b]第三十条 [/b]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b]第三十一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align=center][b]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b][/align][b]第三十二条 [/b]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b]第三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b]第三十四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align=center][b]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b][/align][b]第三十五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b]第三十六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b]第三十七条 [/b]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七章 附 则[/b][/align][b]第三十八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b]第三十九条 [/b]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b]第四十条 [/b]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b]第四十一条 [/b]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b]第四十二条 [/b]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资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81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现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b][color=#0021b0][size=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 [/size][/color][/b]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卫生部下达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单位,是指签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单位。本规定所称标准起草负责人,是指协议书中的项目负责人。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标准起草单位负总责、起草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第五条 卫生部下达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填报协议书,确定起草负责人和协作组其他人员,并按时提交卫生部。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承担的项目。

  • 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近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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