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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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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强制标准相关的资讯

  • 欧盟提高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
    近日,欧盟发布2011/8/EU号法令,禁止化学物质——双酚A(BPA)被用于生产婴儿奶瓶。同时,要求所有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中,BPA允许迁移量不得高于0.6mg/kg。据了解, BPA因具有可提高产品透明度的特性而被广泛用于加工生产塑料制品。一些动物实验表明BPA会引起大脑生物化学物质改变,影响人体免疫系统,以及提高乳腺肿瘤感病几率。目前,加拿大、美国与澳大利亚已先后禁止儿童用品中使用双酚A。丹麦和法国是推动欧盟出台上述法规的积极倡导者,并已成为欧洲最早禁用双酚A奶瓶的国家。我国在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监管方面,并没有针对该种化学物质提出限定要求。
  • 欧盟发布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月15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新法规,对用于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塑料材料提出了要求。新的法规包括一系列规定,并决定于2011年2月4日生效。最早的产品应用将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按照法规性质,欧盟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   2010年12月,欧盟接受了拟议的塑料实施细则(PIM),并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上。而新的法规对欧盟关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进行了统一和汇总。   该法规的过渡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的过渡条款和总体的过渡将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
  •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频遭通报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频遭通报 重金属迁移成“罪魁祸首”   根据欧盟食品及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发布的食品和饲料类产品通报统计,2013年1至5月份,中国地区约有近60批次的食品接触材料被通报,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不锈钢餐厨具、刀具、金属烧烤架、蛋糕模具以及食品处理器、电煎锅等厨房小家电。意大利是各种通报的“重灾区”,通报量占到欧盟通报总批次的70%以上,被通报的原因主要有重金属迁移、初级芳香胺迁移、甲醛迁移以及过高的迁移总量,其中金属制品中的铬、镍、锰、铅等重金属迁移量超标成“罪魁祸首”,占到通报总数的80%以上。   据统计,2013年1至5月,宁波地区共检验出口食品接触材料1.37万批次,金额达2.1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1.67%和27.81%,其中仅欧盟市场就达3599批,货值4907.07万美元,约占整个宁波地区出口总量的四分之一。输欧食品接触材料频遭通报、退货,不仅给生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面向欧盟各国发出的预警信息也给中国制造的声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对欧盟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信息了解不够。欧盟地区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繁多且较为复杂,各成员国除了遵守欧盟(EC)No.1935/2004/EC指令以外,部分成员国还有针对本国市场的食品接触材料测试法规标准和法令。如意大利的D.M.21/3/73及针对不锈钢制品的n.258法令,德国的LFGB法规,法国的DGCCRF 2004-64等。根据不同的材料、不同的使用条件,不同的出口国,其检测项目、限量指标及测试方法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是企业的原料把关意识不够,检测能力和水平有限。不锈钢制品具有耐腐蚀、易清洁、美观耐用等优点,这是源于其材料是由铁、铬、镍合金掺入其他一些元素制成的,这也就很容易导致不锈钢制品的金属迁移量超标。一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过于关注品质、外观,对产品的卫生安全项目重视不够,在第三方样品检测的过程中对测试项目和条件的选择也比较盲目,很容易导致在国外严苛的检测条件下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发生。   三是一些中小微企业技术水平相对薄弱,质量管理水平落后,质量控制能力缺乏。如在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多采用镀层工艺,但由于镀层的厚度、化学性能及电镀工艺等原因,电镀金属极易超标。此外,焊接、涂层等工序的控制不良也导致了重金属迁移量超标及过高的总迁移量。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金属制品生产企业:一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欧盟各国相关法规的条款要求,对欧盟各国的限定项目和限量保持高度关注,提高风险意识,积极应对国外通报,尽量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是要完善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在产品检测和原辅材料把关上投入更多的成本和精力,重点把好原料关 三是要控制关键工艺的产品质量,并不断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高度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防范,提升自身产品的品质,提升“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
  • 欧盟发布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
    欧盟发布了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该拟定法规是一项第(EC)1935/2004号法规框架内的专项措施,它规定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和程序。该专项法规将欧盟塑料制品协调框架合并为一个法规。当前这些法规分列在6条指令和8个修改案内,包括塑料基本法规、批准物质名单及塑料迁移测试法规。   此外,它将明确源自(EC)1935/2004号法规有关纳米材料只有经事先批准后才可使用的解释。本法规还批准使用21中新物质。   附件:欧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详细内容
  • 欧盟食品安全局发起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合作计划
    2010年2月22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消息称,已经成立科技协作工作组(ESCO),专门收集和分析那些能够接触到食品的非塑性材料的安全性信息。   最近几年的研究发现许多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例如墨水和粘合剂)能够迁移到食品中。虽然欧盟法规中规定所有能够接触到食品的材料必须是安全的,然而和塑性材料不同,许多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不受欧盟层面法规的限制。   科技协作工作组是依据欧盟食品安全局咨询论坛的讨论成立的,集合了各国食品安全机构的代表。工作组由欧盟各成员国中从事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和安全性评估的专家以及欧盟食品安全局相关专家组中致力于这方面研究工作的成员组成。2010年2月17日,科技协作工作组在欧盟食品安全局总部帕尔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科技协作工作组将收集欧盟各成员国中关于应用于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评估的信息和专家意见。同时,工作组还将研究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同方法之间的优势和劣势,为以后的安全性评估制定标准,并提出一些后续的行动建议。
  •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需高度关注新法规
    2011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EU) No 1282/2011号法规,修订了关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EU)No 10/2011号法规。新法规指出,对于2012年1月之前符合现有法规获准上市销售的塑料材料及制品而言,如果不符合该项最新法规规定,仍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上市销售,相关库存产品可以售完为止。该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20天后生效。2012年1月2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又发表了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的新法规的细节说明,即塑料实施措施,对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须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在新法规中,三聚氰胺的特定迁移限量(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由原来的30mg/kg减少到2.5mg/kg。此外,根据EFSA的意见,2,4-双(2,4-二甲基苯基)- 6-(2-羟基-4-正辛氧基苯基)- 1,3,5-三嗪的SML由0.05mg/kg修订为5mg/kg N-甲基吡咯烷酮的SML设定为60 mg/kg。此外,法规还修改了部分欧盟清单中已授权物质的限制和规范。   食品接触类塑料制品是宁波地区重要的出口消费产品。据统计,2011年宁波地区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用包装容器、食品用具已突破2.2万批,货值突破3.96亿美元,其中塑料制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欧盟地区为重要的出口市场。近年来,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不断提高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门槛,面对日趋严厉的贸易壁垒和管控要求,国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在产品检测和原辅材料把关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一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法规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欧盟法规的限定项目和限量保持高度敏感,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是要规范管理,建立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尤其是以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密胺塑料)为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新法规中对三聚氰胺可迁移限量从严要求的限制,警惕由此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要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防范,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品质,提升“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
  • 欧盟发布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法规
    2009年5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活性和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法规((EC) No. 450/2009)。根据该法规,欧洲食品安全局将评估活性和智能物质,并批准其用途。   活性材料和物品通过故意释放活性物质,改善包装食品的性能和延长保质期等 智能包装系统提供微生物污染预警等食品状况的信息,而并不向食品中释放物质。这一法规的通过需要确定这些材料的安全性和制造商对包装容器加贴标签的义务,以确保信息在供应链传递。   该法规将在公布后20天(2009年6月19日)生效。   详细内容见委员会法规:(EC) NO.450/2009)
  • 注意应对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要求
    各有关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欧盟202/2014号法规的警示通告》(2014年2号),2014年3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2014号法规,对有关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10/2011号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2种可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的单体 二是明确了双氰胺单体的特定迁移限量为60mg/kg 三是将原有物质1,3-苯基二甲胺的限制,由单独迁移限制改变为与新增物质间苯二甲基异氰酸酯共同限制,特定迁移总量为0.05mg/kg 四是对限制说明等进行了更新。该法规将在发布20天后生效,并设定执行缓冲期,即在2014年3月24日以前合法进入欧盟市场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即使不符合该法规要求,也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至2015年3月24日,直至存货销售完毕。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措施,规避风险,提高出口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ldquo 北京国检局&rdquo )提醒北京地区相关出口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国检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58619085   相关法规文件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OJ:L:2014:062:TOC 。   北京国检局   2014年3月27日
  • 欧盟发布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添加剂清单
    欧盟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添加剂的临时清单。   该清单列出了11个物质,包括20%氯化银包膜的80%的二氧化钛、含银玻璃、银氢钠磷酸锆、2,4,4'-三氯-2'-羟基二苯醚等,都被认为是符合欧盟法规可以作为添加剂的物质。
  • 欧盟更新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的添加剂清单
    欧盟委员会近期发布了一份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及物品的添加剂临时清单更新版本(请见:http://ec.europa.eu/food/food/chemicalsafety/foodcontact/docs/080410_provisional_list_7_211009.pdf)。本次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及物品的添加剂临时清单包含2006年12月31日有效申请中涉及的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尚未得到欧共体授权。   自2010年1月1日起,2002/72/EC指令规定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及物品的添加剂清单将明确排除其他一切非清单列出的添加剂。这份临时清单上的物质可根据各国立法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继续使用,直到临时清单做出其他扩充或缩减的更改决定。   该清单包括动物及蔬菜油脂和脂肪中的酸性物质、油脂(C8-C22),直链类,单羟基、初级的饱和脂肪族醇(C3-C22),(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丁酯)共聚物,银含量低于0.5%的含银玻璃(银-镁-铝-钠-磷酸盐-硅酸盐-硼酸盐)等物质。指令对过渡期做出指示:2010年11月1日前含2,4,4’-三氯-2’ 联羟基联苯乙醚的塑料材料及物品生产制造和市场投放,可按各国立法持续到2011年11月1日。   清单上的物质并非必须经由EFSA评估。有关安全评估状态的详细信息,请查询EFSA官方网站www.efsa.europa.eu。这些添加剂皆由各成员国规定。有关添加剂的合法验证信息,请咨询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相关评议意见请见:http://www.efsa.europa.eu/EFSA/efsa_locale-1178620753812_ScientificDocuments.htm
  • 欧盟欲修订食品接触材料中的镉和铅
    日前,欧盟SME发布意见表示,其建议修订食品接触材料中镉和铅的限量要求(详见下表)。其中,镉的含量将降为之前的1/60,铅的含量将降为之前的1/400。   目前的食品接触材料中的重金属迁移限量要求在84/500/EEC中作了规定。欧盟意图分两阶段降低其中的含量,第一阶段将依据条例(EC)No 1935/2004的规定降低镉和铅的限量 第二阶段将考虑降低其他的重金属的迁移限量。 金属 目前的限量 建议的限量 镉 0.3 mg/l 5μg/kg 铅 4 mg/l 10μg/kg   日本将中国产泥鳅中硫丹、大蒜茎中二甲嘧菌胺由命令检查转为强化监控检查   2012年11月2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1122第1号和第3号:将中国产泥鳅中硫丹、大蒜茎中二甲嘧菌胺由命令检查转为强化监控检查。   根据2012年度进口食品等的监控检查计划,按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2号(最终修正:2012年11月2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1120第1号),对下记食品实施检查。此次,根据过去的检查结果,解除对下记食品的命令检查,同时将其监控检查频率提高到30%.具体如下记:   记 强化检查日期 国家/地区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2012年11月22日 中国 泥鳅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残留农药(硫丹) 2012年11月22日 中国 大蒜茎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残留农药(二甲嘧菌胺)
  • 欧盟提议加强对食品接触陶瓷的要求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加强对食品接触陶瓷要求和范围的法规草案。新草案将对铅和镉的迁移做出新的限制,同时会制定食品接触陶瓷边沿的新统一标准。   新法规草案主要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将废除有关食品接触性陶瓷的84/500/EC指令及其修订版2005/31/EC指令。草案包括上釉、搪瓷及/或经过装饰的食品接触性陶瓷材料及物品。根据新提案,食品接触陶瓷应归为3类中的某类,相关方有义务提供合规性声明。 84/500/EEC指令 法规草案 范围 与食品接触材料 陶瓷分类 第一类 不可填充的材料和物体 可以被填充,但内部深度(从最低点测量到经过上边缘的水平面)不超过的物体。 第二类 除第一类和第三类以外的可被填充的物体 第三类 烹饪器皿 容量3L的包装和储存容器 要求(迁移) 第一类 ≤0.8mg/dm2(铅) ≤0.07 mg/dm2(镉) 第二类 ≤4 mg/L(铅) ≤0.3 mg/L(镉) 第三类 ≤1.5 mg/L(铅) ≤0.1 mg/L(镉) 第一类 ≤0.002mg/dm2(铅) ≤0.001 mg/dm2(镉) 第二类 ≤0.01 mg/L(铅) ≤0.005 mg/L(镉) 第三类 ≤0.0038mg/L(铅) ≤0.0019 mg/L(镉) 其他要求 合规性声明 合规性声明 生效日期 1984 在欧盟官方公布后的第20日   注:mg/dm2毫克每平方分米 mg/L毫克每升
  • 最新版食品接触材料国家标准将全面实施
    根据国家卫计委消息,最新版的食品接触材料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将全面实施,新标准体系涵盖原辅材料、生产管理和产品检测等各个环节,将对相关产业产生较大影响。食品接触材料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日益受到关注。此次升级将使我国的食品接触材料监管更好的与国际接轨,也将为消费者健康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食品接触材料卫生风险屡受关注  近年来,食品接触材料因安全卫生隐患引发媒体热议的事件屡屡发生,成为各国监管部门的关注焦点。2016年,欧盟通过RASFF(食品和饲料快速通报系统)对中国输欧食品接触材料发布不合格通报103起,涉及塑料、不锈钢、陶瓷制品以及竹木餐具、不粘锅等各类商品,其中被拒绝入境或撤市的就达86批。我国在进口抽查中也屡屡发现不合格的食品接触产品。如宁波口岸2016年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接触产品11批、货值逾40万美元。如一批韩国进口榨汁机的塑料部件中检出高达20.2毫克/千克的致癌致畸成分丙烯腈,远超国家标准限值。  强制性新国标即将全面实施  新的国标体系包括适用于所有产品的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与GB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2项基础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于不同材料的10个GB4806系列产品标准,适用于生产环节管理的GB3160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及配套的GB31604系列等50个检测方法标准。其中除了个别标准已于2016年9月实施,两项基础性标准将于2017年10月实施外,其他标准均将于2017年3月至4月全部生效。  从卫生要求来看,新国标将食品接触产品分成了奶嘴、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树脂、塑料制品、纸、金属材料、涂料及涂层、橡胶材料等10个类别,并借鉴欧美经验对卫生要求进行了更新。如对聚丙烯、聚乙烯等不同的塑料制品制定了统一的“总迁移量”指标,60mg/kg的限量也与欧盟一致 橡胶制品增加了欧盟通报较多的N-亚硝铵等物质的限制要求 金属材料和制品新标准整合了不锈钢制品与铝制品卫生标准的要求,收紧了对铅、镉等重金属的限制。  从检测指标来看,新标准要求依据实际使用条件来进行测试,并对食品模拟物的选择、试验时间和温度等进行了细化,使测试能科学合理地反应出产品在实际使用时的安全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掌握自身产品的原料和使用条件等信息。此外,部分产品的理化指标也大幅加严,如橡胶的酸性和油性模拟物的总迁移量与旧标准相比加严了40倍。  强制性新国标影响深远  此次针对食品接触产品的强制标准升级涵盖类别多,内容变化大,不仅将对国内生产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也将对相关产品进口商将产生较大影响。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口的各类食品接触产品达10万批,货值超过30亿元,仅宁波口岸2016年进口就超过4000万元。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日韩的榨汁机以及欧美的净水壶等商品的进口更是备受热捧,企业需密切关注新标准的影响。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口企业 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标准实施动态,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沟通,告知对方新国标的指标和要求,从源头确保产品质量。另一方面要提前做好新国标测试,检测要按照产品类别和最严格的实际使用条件进行,确保报告合格有效,以免因质量问题造成退运、销毁等后果。
  • 欧盟委员会发布食品接触塑料法规
    2011年1月17日,CHEMICAL WATCH网站报道,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物品有关的法规。   该法规为安全应用于食品中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制定了具体条例。此外,还废除了于2002年采纳的欧盟委员会指令。法规还包括了885种被批准授权可在食品接触塑料材料中使用的物质。   新法规将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
  • 美国、欧盟、日本食品包装材料要求大对比
    食品伙伴网在日常为客户提供各国食品进出口业务支持时,通过自身积累的大量经验,发现各国食品行业细分领域均或多或少的有些差异。由此,食品伙伴网推出了“聚焦看世界”系列文章,通过对比各国对降低疾病风险声称、食品包装材料等的不同要求,为读者全方位、多层面地剖析各国食品行业细分领域的异同,前瞻行业发展方向,助力食品进出口业务蓬勃发展。本期“聚焦看世界”文章聚焦在食品包装材料领域,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例,着眼世界,辨析异同。01 肯定列表制度及否定列表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食品包装材料制度主要分为肯定列表制度及否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度是指在全盘否定基础上,制定部分可使用物质的清单;否定列表制度是指在全盘肯定基础上,制定部分不可使用物质的清单。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肯定列表制度,且近年部分采用否定列表制度的国家已开始逐渐改用肯定列表制度,如:日本已于2020年正式引入肯定列表制度;韩国、泰国目前正在讨论引入肯定列表制度的相关事宜。详情请见下表。其中,在实行肯定列表制度的国家中,其核心监管思路可能也会略有不同。如:美国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监管思路为“只要使用安全的材料及制造方法,就可认为该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欧盟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监管思路为“如果使用安全的材料进行制造且材料不会向食品中溶出,则可认为该食品包装材料安全”02 监管及法律法规体系以下以美国等实行肯定列表制度的国家、组织为例,介绍其监管及法律法规体系,探寻国际食品包装材料发展趋势。美国:美国食品包装材料的主管部门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法律法规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FDCA)、《美国联邦法规》(CFR)、《食品接触通报》(FCN)等。美国将食品包装材料作为间接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其中,可用的物质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CFR)中,未明确规定的物质可依据《食品接触通报》(FCN)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即可使用。欧盟: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主管部门为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法律法规包括(EC)No 178/2002、(EC)No 1935/2004、(EU)No 10/2011及其指南、(EC) No 2023/2006等。当单体等不在清单中时,需向主管当局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即可使用。另,由于欧盟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包含粘合剂、涂料、印刷油墨等内容,故在使用以上材料时,还应参照欧盟成员国的要求,且各欧盟成员国间相互承认(其中,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国家为德国)。日本:日本食品包装材料的主管部门为日本厚生劳动省,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等。其中,可用的物质收录在《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物质原则上不可使用。但是,含量在0.01ppm以下且不会向食品迁移的材料、非食品接触材料等的特殊食品包装材料可以使用。另,目前日本正在补充可使用物质名单,预计将于近年发布。以下是食品伙伴网整理的美国、欧盟、日本对比表,以供参考。结语由上可见,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食品包装材料适用的法律法规也略有出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肯定列表制度,部分实行否定列表制度的国家也在逐渐向肯定列表制度转变。相对而言,欧美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成熟,日韩各国目前还处于逐步完善阶段,近年可能不断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食品伙伴网今后将继续追踪世界各国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法律法规,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实时保障各食品企业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 欧盟拟修订食品接触物料法例
    2011年9月15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修订欧委会第10/2011号规例的方案。该规例监管所有接触到食物的塑料和物品,于2011年1月15日公布,同年5月1日起在欧盟施行,部分条文属于过渡性质。   该规例已经直接影响塑料生产商以及向欧盟出口食品的业者。不论是会接触到、已经或可能接触到食品的塑料,都受该规例监管。   只有载于规例附件1「欧盟清单」(Union list)中的物质,才能在制造塑料层的过程中使用,其中有聚合物单体、添加剂(不包括着色剂)、聚合物生产辅助物质(不包括溶剂)及取自微生物发酵的大分子。   最近,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表示,赞成在欧盟清单加入更多物质 至于其他若干类物质的现有限制或规格,则应根据新的科学评估加以修订。   欧委会在方案中指出,应修订关于三聚氰胺(Melamine)的使用限制及规格。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曾于今年4月13日发出意见书,表示0.2毫克的三聚氰胺。因此,欧委会认为该种物质的现行迁移上限也应被收紧。   方案并建议,为减轻业者的负担,已根据规例10/2011合法投放市场,但不符合新规例的塑料及物品,应可继续投放于市场,直至2013年1月1日。   鉴于欧洲议会或欧盟理事会并无反对修例方案,相信欧委会很快便会通过方案。方案内容载于以下网页: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11/st14/st14633.en11.pdf。   浏览第10/2011号规例,请登入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012:0001:0089:EN:PDF。   另一方面,欧委会第284/2011规例就源自或从中国内地和香港付运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料厨具订立入境条件和检查程序,跟欧委会第10/2011号规例是有区别的。
  • 标准解读丨食品接触材料新国标即将实施
    食品接触材料中高关注物质的风险问题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今年2月份发布的GB31604.5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芳香族伯胺迁移量的测定》和GB31604.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1,4-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将在今年8月22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食品接触材料中风险物质有芳香族伯胺、氯丙醇、壬基酚、PFAS、矿物油等,还有长久以来大家关注的增塑剂、双酚A双酚S等物质。这其中非有意添加物(NIAS)越来越受到重视。 非有意添加物(NIAS)芳香族伯胺类、亚硝胺、壬基酚、PFAS、矿物油等… … 食品接触材料中芳香族伯胺检测芳香族伯胺(PAAs)限量要求 1、国内法规目前正在起草的产品标准中,部分标准考虑将芳香族伯胺纳入管控范围。如在GB 4806产品标准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规定芳香族伯胺的迁移量为不得检出(DL=0.01 mg/kg)。 2、国外法规欧盟(EU) No 10/2011塑料法规中PAAs迁移总量不得超过0.01mg/kg,并且部分物质限量可能还会降低。欧洲药品与医疗质量管理局(EDQM) 2021年5月19日发布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合规指南》中对于毒性分类1A/1B的物质,特定迁移限量为DL=0.002mg/kg, PAAs总迁移量不得检出(DL=0.01 mg/kg)。 芳香族伯胺检测方案 采用岛津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和限用物质方法包,方法包中包括芳香族伯胺、全氟类化合物和偶氮染料类物质,给定了化合物MRM参数、碰撞能量和电压,轻松实现方法开发。 LCMS-8045/8050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限用物质方法包:芳香胺类、全氟类化合物、偶氮染料等94种 芳香胺方法条件如下色谱柱:Shim-pack FC-ODS(2.1mm ID×150mm,3μm)流动相:5mmol/L乙酸铵水溶液(A相),乙腈(B相)分析时间:13分钟 二、食品接触材料中1,4-丁二醇检测 1,4-丁二醇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作为印刷油墨中的溶剂或助剂,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中规定了特定迁移总量(以1,4-丁二醇计)或1,4-丁二醇特定迁移量,限量指标均为5 mg/kg。 GB31604.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1,4-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采用GC(FID)方式进行检测。 GC-2030气相色谱仪 特点:• 全新智能交互界面,触屏完成仪器操作并了解仪器运行状态• ClickTek技术全面提升用户分析体验,色谱柱安装和仪器维护进入徒手时代• 检测器选择多样化以及定制化系统满足个性化分析要求 参考文献: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合规方案(欧盟篇) 来源FCM之家
  • 知名烧烤店钢签被曝重金属超标,哪些标准保障食品接触材料安全?
    8月11日,知名打假人王海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多条视频,称淄博三十年老店牧羊村烧烤使用非食品级不锈钢签,经检测确认重金属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出示的检测报告显示,不符合GB4806.9-2016不锈钢相应的技术要求。判定依据为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不锈钢。8月13日,记者联系到牧羊村烧烤店,工作人员杨先生介绍,8月11日,王海已经到店反映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到店进行了取样,并送到第三方进行检测。11日当天,他们把原先使用的不锈钢签全部处理掉,并采购了304食品级不锈钢制成的钢签。食品接触材料是指将要与食品直接、间接或可能接触的材料。目前常见的食品接触材料包含塑料、金属、玻璃、陶瓷、纸等材质。并且各个不同的国家中,对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检测要求和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美国需要符合FDA、欧盟需要符合EU1935/2004/EC、德国符合LFGB、法国符合DGCCRF、日本符合JFSL370、韩国KFDA、中国GB4806标准等。今天小编着重讲解下中国GB4806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标准。GB4806标准是在2016年发布的,并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只要跟食品会有可能接触的产品,就必须要符合食品级GB4806标准要求,属于强制性要求。 GB4806管控范围1.聚乙烯PE:有塑料包装袋、包装盒、保鲜膜、塑料膜袋等。2.聚对苯二甲乙二醇酯PET:矿泉水、碳酸饮料、此类产品有一定的存放条件。3.高密度聚乙烯HDPE:豆浆机、牛奶瓶、果汁饮料、微波炉用餐具等4. 聚苯乙烯PS:泡面盒、快餐盒、材质不能装有酸性碱性食物。5.陶瓷/搪瓷:常见的有茶杯、碗、盘子、茶壶、罐子、等。6.玻璃:保温水杯、杯子、罐头瓶子等。7.不锈钢/金属:保温水杯、刀叉、勺子、炒锅、锅铲、不锈钢筷子等。8.硅胶/橡胶:儿童奶嘴、奶瓶等硅胶制品。9.纸类/纸板:主要针对包装盒、比如蛋糕盒、糖果盒、巧克力包装纸等等。10.涂料/图层:此类常见的有水杯(即带颜色的水杯的那个颜色涂层)、儿童碗、儿童勺子等等。产品标准要求测试方法检测项目是否强制性及注意事项奶嘴GB 4806.2-2015GB 4806.2感官是GB 31604.8蒸发残渣是GB 31604.2高锰酸钾消耗量是GB 31604.9重金属是GB/T 5009.64锌是GB 28482-2012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迁移量特定产品中测定2,2'-亚甲基双(4-乙基-6-叔丁基苯酚)迁移量GB 28482-2012N-亚硝胺和N-亚硝胺可能物释放量特定产品中测定GB 28482-2012挥发性物质仅适用于硅橡胶奶嘴搪瓷制品GB 4806.3-2016GB 4806.3感官是GB 31604.34铅是镉是陶瓷制品GB 4806.4-2016GB 4806.4感官是GB 31604.34铅是镉是玻璃制品GB 4806.5-2016GB 4806.5感官是GB 31604.34铅是镉是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GB 4806.7感官是GB 31604.2高锰酸钾消耗量是GB 31604.8总迁移量是GB 31604.9重金属是GB 31604.7脱色实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GB 4806.8感官是GB 31604.34&49铅是GB 31604.38&49砷是GB 31604.48甲醛是GB 31604.47荧光性物质是GB 31604.2高锰酸钾消耗量是GB 31604.8总迁移量是GB 31604.9重金属仅适用于接触水性食品金属及制品GB 4806.9-2016GB 4806.9感官是GB 31604.34&49铅是GB 31604.38&49砷是GB 31604.24&49镉是GB 31604.25&49铬仅适用于不锈钢锅GB 31604.33&49镍仅适用于不锈钢锅涂料及涂层GB 4806.10-2016GB 4806.10感官是GB 31604.2高锰酸钾消耗量是GB 31604.8总迁移量是GB 31604.9重金属是橡胶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16GB 4806.11感官是GB 31604.2高锰酸钾消耗量是GB 31604.8总迁移量是GB 31604.9重金属是
  • 欧盟拟加强与食物接触的陶瓷材料的限值要求
    欧盟委员会制定新提案,拟加强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的范围和要求。   该提案制定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中铅和镉溶出量的新限值,新措施纳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的法规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第(5)条款下,将取代现行的指令。 84/500/EEC指令 新提案 范围 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 1.与食物接触的陶瓷材料和产品。 2.与食物接触的、带有釉面、搪瓷和装饰的陶瓷材料制成产品 类别 类别1 不可填充的材料和物体 可以被填充,但内部深度(从最低点测量到经过上边缘的水平面)不超过25mm的物体。 类别2 除类别1和类别3外可以填充的物品 类别3 烹饪器皿 容量3L的包装和储存容器 要求(迁移) 类别1 ≦0.8mg/dm2(铅) ≦0.07mg/dm2(镉) ≦0.002mg/dm2(铅) ≦0.001mg/dm2(镉) 类别2 ≦4.0mg/L(铅) ≦0.3mg/ L (镉) ≦0.01mg/ L (铅) ≦0.005mg/ L (镉) 类别3 ≦1.5mg/ L (铅) ≦0.1mg/ L (镉) ≦0.0038mg/ L (铅) ≦0.0019mg/ L (镉) 边缘 根据ISO6486待定 其他要求 合规性声明 合规性声明 生效日期 1984 在欧盟官方公布后的第20日   注:mg/dm2毫克每平方分米 mg/L毫克每升   来源:   http://www.tuv.com/news/tw/greater_china/about_us_cn/regulations_standard_updates/latest_regulations_tw/latest_regulation_content_tw_161480.html/EU_ceramic_TC
  • 欧盟7月1日起强制实施建材新法规
    建筑产品CE认证在迄今为止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一直都是遵循建筑产品指令(即CPD指令)。现在,欧盟为了更加严格地执行建筑产品CE认证,自今年7月1日起,将由建筑产品法规(简称CPR)全面取代原来的CPD指令,这也意味着CPR法规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据悉,CPR法规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中国是建材大国,欧盟是我国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近百亿美元建材产品迎来新挑战。目前,我国建材业正步入扩充市场份额的重要阶段,尽管出口额快速攀升,但建材输欧仍面临“三大难”:一是目前欧盟针对建筑产品的协调标准条款多、要求细,目前相关标准已达600项左右,且更新步伐不断加快,尽管多数企业对欧盟市场占领心切,但危机意识薄弱,对标准的解读能力有限,出口存在较大的盲区 二是CE标志是建筑产品通往欧洲的护照,其测试认证流程周期较长,尽管CPR法规就程序上而言比以前有所简化,但以低廉成本为主要资源竞争优势的企业仍面临国内人力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认证费用而导致的利润留存降低等瓶颈约束 三是欧盟对绿色环保化、多功能化、高品质化的中高端建材产品需求缺口较大,但中国产品在迎合欧盟的产品需求层次上存在供求不对称现象,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缓慢。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就法规变更迅速作出反应并尽快投入到新的CE认证过程中,同时做好以下应对工作: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作为未来产品的发展方向,探索开发新材料、新工艺,带动新型产品开发 摆脱以往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状况,开发适销对路、品种规格多样的产品以满足欧盟市场的中高档产品比例需求,改变低价竞销模式,以产品核心竞争力作为提升品牌塑造推广能力的重要手段,提升出口档次 在立足于欧洲市场的基础上,不妨放眼考虑拓展俄罗斯、中东、拉美等建筑业迅猛发展的潜在优质市场,分散减少新规带来的风险。
  • 欧洲食品安全局更新食品接触材料文件法规
    2011年6月7日消息,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于近日对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进行了更新。   EFSA对欧盟现有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进行了审核,内容包括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临时添加剂列表 有效申请减少回收塑料材料程序的授权登记以及有关用于生产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欧盟和国家相关法规等。   具体法规还包括:EC_1935-200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及废物指令80/590/EEC和89/109/EEC、欧盟(EC)2023/2006食品接触材料和物料制造操作、欧盟(EU) No 10/2011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物料和制品指令等。
  • 欧盟对含纳米材料的新型食品制定新规
    2010年5月11日,欧盟发布关于(EU) No 6/2010草案的第一读(the first reading)。该草案对含纳米材料的新型食品制定了新规,要求所有含纳米材料的食品必须经过风险评估才能投放市场,并且,一旦被允许消费时,必须加贴所有含纳米形式的成分,并在之后用括号注明“nano”(纳米技术)。   该草案涉及的新型食品是指1997年5月前未在欧盟市场大量消费的食品,既包括一些运用新生产工艺如纳米技术加工的食品,也包括过去只在非欧盟市场销售的食品。   该草案同时废止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258/97和委员会条例(EC)No1852/2001,并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331/2008,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
  • 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标准解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中包括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该标准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GB 4806.1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pdf(一)国内外有关粘合剂法规和标准情况说明①欧盟尚未制定粘合剂产品法规,但鉴于粘合剂是在复合材料及制品中应用最为广泛且多数情况下粘合剂在食品接触材料中属于非直接接触食品部分、与食品之间有功能阻隔层阻隔的特点,将粘合剂作为塑料制品的一部分来进行管理。因此,欧盟主要通过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框架法规(Regulation (EC)1935/2004)、良好生产规范法规(Regulation(EC)2023/2006)和塑料法规(Regulation (E)10/2011)三项法规对粘合剂进行管理。②美国:21CFR175.105和21CFR175.125 是美国联邦法规第 21章中专门管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的相关章节。21CFR175.105 适用于一般粘合剂(不包括压敏胶),21CFR175.125适用于压敏胶。两个章节中分别列出了允许用于两种粘合剂的物质清单及其用途、最大使用量等限制条件。③德国: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建议的第 25 和第 26 章管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第 25 章适用于食品接触用聚氨粘合剂,规定了允许用于聚氨粘合剂的起始物、单体、添加剂和助剂,及其限制要求。第 26 章适用于固体石蜡、微品蜡及蜡、树脂和塑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包括涂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粘合剂等。此章节规定了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天然来源,如固体石蜡、微晶蜡、合成固体石蜡、低分子聚丙烯及其混合物的质量规格要求、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及其限制要求。(二)关于黏合剂的分类根据黏合剂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标准将黏合剂分为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指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触面,预期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黏合剂,如水果贴纸用压敏胶等。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指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触面,预期不与食品直接接触,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剂,如复合材料层间使用的黏合剂等。两者预期用途不同,可按照其涂布面以及是否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进行区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使用企业应通过接缝和边缘等包装设计、增加有效阻隔层等方式尽可能防止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与食品直接接触。   (三)关于黏合剂用原料的管理   考虑到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标准分别针对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基础原料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附录A和附录B分别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及使用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采用聚合物管理模式,仅能使用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列出的物质。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则允许使用聚合物和部分已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单体、其他起始物,且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基础原料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同时,黏合剂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  (四)关于黏合剂中的芳香族伯胺(PAA)  芳香族聚氨酯类黏合剂、使用了胺类固化剂的环氧型黏合剂、聚酰亚胺类黏合剂等产品在固化反应过程中均可能产生PAA。为更好地管控该类物质的安全风险,标准中设置了PAA迁移总量限量要求,并规定该指标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产生PAA的黏合剂。考虑到黏合剂固化反应过程是PAA的主要产生阶段,因此标准规定应在黏合剂固化反应完成后,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开展PAA的迁移量检测。对于本标准附录A、附录B、GB 9685及相关公告中已经规定了迁移限量的PAA,其限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PAA迁移总量。点击图片获取更多标准解读》》》》》》
  • 2011年第51周欧盟食品及饲料信息通报
    根据欧盟法规(EC)178/2002的规定,在欧盟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通报体系。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进入欧盟的产品不安全事件,我们将及时刊发涉及中国产品出口的预警信息。本栏目信息选自欧盟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由中安信(北京)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中文翻译。了解信息详情,请拨打业务咨询电话:0532-85718995,电子信箱: market@ansense.com。   请尊重版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者(中安信(北京)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第51周欧盟食品及饲料信息通报(12.19-12.25)   2011年第51周,欧盟发布食品及饲料通报信息共100条,其中涉及中国(包括香港、台湾)的共有6条。现编辑翻译如下: 日期 通报号 产品 类型 通报 类型 通报 基础 通报 国家 来源 通报原因 分销国家 /地区 采取措施/ 分销状况 药草和香草 23/12/2011 2011.CSS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芬兰 中国 来自中国的调味品中发现含有(3-MCPD)单氯丙二醇(0.032 mg/kg - ppm) 有疑问的产品不批准进入欧盟/未分销 干果、坚果制品和种子 20/12/2011 2011.CRR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芥末味烤花生中发现含有未经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重新派遣/未分销 食品接触材料 20/12/2011 2011.1873 食品接触材料 跟踪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波兰 中国 英国 来自中国经英国中转的密胺碗中发现有甲醛迁出(17.9 20.5 76.1 mg/kg - ppm) 波兰 撤出市场/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21/12/2011 2011.1889 食品接触材料 警告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德国 中国 荷兰 来自中国经荷兰中转的黑色塑料厨房用具中有初级芳香胺迁出(0.022 0.071 mg/kg - ppm) 德国 官方扣押/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22/12/2011 2011.1904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报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不锈钢过滤器中发现总残余含量超标(4,009 mg/l) 意大利 撤出市场/限在通告国销售 19/12/2011 2011.CRG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法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沙拉盘中发现有甲醛迁出(53.4 mg/kg - ppm) 销毁/未分销 2011年50周新增的通报如下(截止2011年12月26日) 日期 通报号 产品 类型 通报 类型 通报 基础 通报 国家 来源 通报原因 分销国家 /地区 采取措施/ 分销状况 非酒精饮料 16/12/2011 2011.1863 食品 警告通告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丹麦 香港 来自中国的冰镇水果茶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麻黄碱和咖啡因含量超标(180 mg/item) 丹麦 通知收货者/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16/12/2011 2011.CRE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罗马尼亚 中国 来自中国的碳酸氢铵中发现含有三聚氰胺(2.85 3.737 mg/kg - ppm) 重新派遣/未分销 谷物和焙烤制品 16/12/2011 2011.1856 食品 警告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芬兰 中国 荷兰来自中国经荷兰中转的意大利粉中发现含有未经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Bt 63) 芬兰 销毁/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食品接触材料 16/12/2011 2011.1865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儿童餐盘中发现含有甲醛(37.0 mg/kg - ppm)和总残余含量超标(33 mg/kg - ppm) 意大利 退回至分销者/限在通告国销售 15/12/2011 2011. CQY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锅内部涂层脱落且有铬迁出(0.55 mg/kg - ppm)和 锰迁出(0.843 mg/kg - ppm 有疑问的产品不批准进入欧盟/未分销
  • 欧盟食品标签新规将对原法规中涉及标签内容予以强制要求
    欧盟网站消息,欧洲议会经过不懈努力,已就食品标签修订案与欧委会及理事会代表达成一致,有望于近期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后发布实施。   文章报道,新修订的法规将对原法规中涉及的标签内容予以强制要求,包括名称、成分、有效期、食用条件以及列明营养元素等,以确保标签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避免产生误导。据主持该提案审议的欧洲议员称,新规定实施已充分考虑尽量减少食品生产者负担。据报道,欧洲理事会将在6月22日前对该提案进行最终表决,欧洲议会将根据欧洲理事会表决情况进行全会投票表决或二次审议。
  • 2011年第38周欧盟食品及饲料信息通报
    根据欧盟法规(EC)178/2002的规定,在欧盟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通报体系。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进入欧盟的产品不安全事件,我们将及时刊发涉及中国产品出口的预警信息。本栏目信息选自欧盟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由青岛中安信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中文翻译。   2011年第38周欧盟食品及饲料信息通报(09.19-09.25)   2011年第38周,欧盟发布食品及饲料通报信息共45条,其中涉及中国(包括香港、台湾)的共有7条。现编辑翻译如下: 日期 通报号 产品 类型 通报 类型 通报 基础 通报 国家 来源 通报原因 分销国家 /地区 采取措施/ 分销状况 甲壳类和其他产品 19/09/2011 2011.1277 食品 警告通报 企业自检 比利时 中国 瑞典 来自中国经瑞典中转的冷冻虾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硝基呋喃(2.4 µ g/kg - ppb) 比利时、卢森堡、卢森堡 消费者召回/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蜂蜜和蜂王浆 22/09/2011 2011.BVZ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波兰 中国 来自中国的蜂蜜持有虚假健康证 /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干果、坚果制品和种子 20/09/2011 2011.BVT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带壳花生中发现含有黄曲霉毒素(B1 = 19.2 Tot. = 22 µ g/kg - ppb) 物理/化学处理/未分销 22/09/2011 2011.BWB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西班牙 中国 来自中国的脱皮花生中发现含有黄曲霉毒素(B1 = 1.78 Tot. = 2.35 / B1 = 4.24 Tot. = 5.13 µ g/kg - ppb) 官方扣押/未分销 食品接触材料 19/09/2011 2011. BVR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不锈钢猎刀中有铬迁出(0.7mg/kg - ppm) 销毁/未分销 23/09/2011 2011.BWD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爱尔兰 中国 来自中国的塑料平底酒杯中有甲醛迁出(517 588 624 mg/kg - ppm) 销毁/未分销 23/09/2011 2011. BWE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爱尔兰 中国 来自中国的人造象牙筷子中发现有甲醛迁出(512.8 258.9 358.8 mg/kg - ppm) 通知收货人/限在通告国销售
  • 欧盟修改食品增补剂重金属限量标准
    日前,欧盟颁布了修改对食品内重金属污染物制定最大限量的第(EC)1881/2006号法规。该草案重新规定了对食品增补剂内的铅、汞及镉的最大限量。其中,建议所有食品增补剂内铅的最大限量为3.0 mg/kg 汞的最大限量为0.10 mg/kg 单独由或主要由干海藻或海藻派生品构成的食品增补剂内,镉的最大限量为3.0 mg/kg,其他食品增补剂内镉的最大限量拟定为1.0 mg/kg。法案预定在2009年施行。   近年来,重金属污染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欧美等国多次修订了重金属限量标准。如欧盟在2005年发布的(EC)78/2005法案中修订了食品中重金属限量,并于同一年在欧盟国家勒令停止销售含有硒酵母、镉、硼等多种营养素的保健品。2006到2007年,日本劳动省决定对中国输日蔬菜水果的重金属铅、砷含量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韩国也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中草药中农残金属限量的修正案。欧盟此次法规的修订,同样是出于对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考虑,但也提高了食品出口商的技术门槛。   国外对食品技术性标准的不断提高和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炒作势必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为应对今年严峻的外贸形势,广大企业需自发地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加大研究力度和技术创新,关注出口市场的最新标准和要求。
  • 欧盟食品安全局公布样品描述标准指南文件
    2010年1月29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公布了食品和饲料“样品描述标准”,其中详细说明了在残留监控和控制计划中(样品描述、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食品和饲料样品以及其化学污染物和残留水平分析结果的数据组成和结构。样品描述标准包括一系列标准化的数据单元(描述样品和分析结果属性的条目,如来源国名称、产品名称、分析方法、检测限和结果等)、监控术语和提高数据准确性的确证准则。数据提供者和数据整理者可以使用这些标准来精确描述所分析的样品,从而有助于评估工作。   数据收集科技工作组(TWG-DC)受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委托收集和分析食品、饲料和水中有害的或有益的化学物质测量数据,其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尽可能全面的样品数据描述方式来促进其应用于食品和饲料中的安全性评估工作。TWG-DC认为一个标准的样品描述方式是支持欧盟和各成员国之间数据传输协调的第一步(包括定义变量和术语、一个标准的数据传送模板和机制)。其最关键的完成实施此标准的要素就是建立一套维护和评估规划。
  • 欧盟委员会拟议修订食品和饲料法规
    近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提案,建议修改现行所有官方控制的规管食品和农业行业的立法。该计划可能影响到所有涉及生产、制造、供应和监管食品、饲料、活体动物、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机构。   欧委会的目标是确保在整个食品和农业领域形成一个更为一致的官方控制方法,如检验和批准。该变化也是为了支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更为可持续的和有效控制的系统。   作为食品行业全英范围项目的一部分,英国食品安全局(FSA)已经向利益相关方展开了意见征询,同时由实施部门收集有关修订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的意见。该措施将使立法从近70部减少至5部。   提案中有重要意义的发展是官方控制资助方式的改变。   目前,资金和收费系统的决策权主要交由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委员会拟议计划,成员国将有望收回官方控制的全部成本。   受强制性收费影响,控制数量将会有大量增加。委员会提案包括费用计算和微型企业强制性豁免的详细措施。微型企业指的是雇员少于10人,年营业额低于200万欧元的企业。   根据本次修订,植物、动物、饲料和食物链的进口程序和管理上的控制将进行简化和统一。   关于政府和地方当局可向企业和公众提供的官方控制的信息水平的法规也已被提出。(转载请注明出处)
  • 以色列修订与食品接触器皿强制性标准
    2013年9月16日,以色列发布通报,修订与食品接触器皿强制性标准,涉及陶瓷器皿、微晶玻璃器皿和玻璃餐具。主要内容为修订强制性标准SI 1003,用SI 第1.1和1.2部分取代。其中SI 1003第1.1部分为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铅和镉的释放测试方法,SI 1003第1.2部分为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铅和镉的释放允许限量。旧版本和本新修订的标准草案之间的主要差别如下:   同样也将浅玻璃器皿和存储厨具添加到该标准的范围中。   删除了厨房用具和烘焙用具的高温试验。   将用于测定浸出液中的金属含量的尺寸从毫克/升修改成毫克/分米2。   旧标准和经修订的标准将从在以色列官方公报上公布日期起6个月实施。在这个期间内产品应当根据旧的标准或经修订的标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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