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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实验室规范化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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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实验室规范化管理规程相关的资讯

  • QC实验室规范化运营和管理高阶研修班
    各有关单位:近一年来密集出台的许多新制药法规与新药法等一系列变化,对于我们广大制药企业的影响都是巨大且深远的。在药事改革带给药企更多质量和效率压力的大形势下,实验室管理在整个制药企业生命周期的管理过程中,变得越发重要。QC实验室人员技能,不仅会作为药政机构监控的重点,更会直接影响制药企业的效率和利润。一直以来,QC实验室都是历次GMP检查的重点。尤其是FDA 的483观察项,越来越多的实验室管理问题。QC实验室的管理,包括人员、样品、试剂、培养基等,到底法规的要求该如何理解?怎么做,才能满足合规的要求?这些都是困惑很多企业的问题。 我单位计划2021年11月26-28日在上海市举办“QC实验室规范化运营和管理高阶研修班”。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派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织结构主办单位: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委会协办单位:招募中支持单位:招募中一、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11月26日-28日(26日全天报到)地点: 上海市(地点直接通知报名者)二、会议主要交流研讨内容详见附件一(日程安排表)三、参会对象:从事药品研发的分析实验室总监、经理、主管和分析人员;从事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的QC总监、经理、主管和分析人员;从事药品注册的管理人员与申报人员;从事药品研发和生产的质量管理人员;研发QA或质量控制QA人员。四、会议费用(一)现场交费2500元/人;会务费包括:场地、研讨、资料及专家咨询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二)本次会议诚邀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及新产品、新设备展示单位。有意者请与会务组联系。五、疫情防控注意事项1.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本次培训名额有限,不接受现场报名;2.本次培训不接受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地区学员报名;学员培训前14天内身体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不能参加培训;3.培训报到时须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随申码”(上海)或其他省市健康码,双码均显示无异常方可参训;4.培训期间学员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六、联系方式为做好会务工作,请参加研讨班的人员填写《回执表》(见附件),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组委会。联系人:会务组负责人金老师 Q Q:963249386 手 机: 18601174356同微信 邮 箱:3458564152@qq.com咨询报名请加金老师微信识别二维码扫描以上报名表占参会名额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2021年10月附件一 : 日 程 安 排 表第一天09:00-12:0013:30-16:30第一节:QC实验室的核心业务和面临的痛点;(QC实验室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需要思考与关注的问题)第二节:QC实验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第三节 QC实验室的核心管理团队:(1)实验室负责人;(2)质量负责人;(3)技术负责人;(4)授权签字人;(5)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三者的关联;第四节:QC实验室管理与运营:理念和思路(1)确定组织架构;(2)明确部门职责;(3)增值的程序;(4)过程&流程的优化;(5)充足的资源;第五节:如何建立QC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标杆(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管理体系专题分享(2)《ISO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管理体系专题分享;(3) 如何从零开始:搭建QC实验室的管理体系(4) 管理体系的价值;第六节:审视和思考QC实验室运营管理及流程优化;(1)人员、仪器、物料、方法、环境控制、检测过程监控、检验报告的管理;(2)触发管理层的升级程序:质量事件,技术事件,安全事件;(3)HES安全健康管理第二天09:00-12:0013:30-16:30第七节:QC实验室运营和管理的工具:(1)PDCA & SDCA(2)风险管理在QC实验室中的实战运用;(3)质量管理七大原则(4)精益管理(5)目视化管理及6S(6)Gebel walk WHY & Root Cause Analysis (8)TTT(train the trainer)第八节:QC实验室的统计分析,数据支撑决策!(1)仪器故障率(2)人员培训率(3)客户投诉率(4)不符合整改有效率;(5)样品检测周期及时率(6)检测准确率;(7)耗材采购及时率:库存量预警;(8)内部报告差错率;第九节:QC实验室的质量目标及SMART原则第十节:向过程要绩效(过程绩效统计分析)第十一节:QC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策划与实施;第十二节:营造QC实验室的文化氛围;(1)月度主题活动 & 年度主题竞赛;(2)适当的员工关怀&团建;主讲老师:张泽楷:CMA、CNAS、Dakks(德国国家认可委)、UKAS(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专家;欧美外资第三方机构运营&质量管理经验十余年;精益实验室 & 流程优化项目顾问。熟悉实验室整体运营管理: 1.质量体系建设、人才梯队培养、仪器设备管理、优化流程、持续改进; 2.丰富审核经历:政府审核、客户审核、供应链审计、OEM 审计、CRO 审计; 3.丰富实操经验:CMA、CNAS、Dakks、UKAS、ISO17025、ISO 17020、GLP、GMP-Lab 等。附件二:QC实验室规范化运营和管理高阶研修班--回执表单位名称联系人地 址邮 编姓 名性别职务电 话传真/E-mail手 机住宿是否需要单间:是○ 否○ 入住时间: 日 至 日 汇款账号:备注上海QC培训户 名:中科凯晟(北京)化工技术研究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账 号:020 006 300 920 008 7710联系人:会务组负责人金老师 Q Q:963249386 手 机: 18601174356同微信 邮 箱:3458564152@qq.com 报名表针对本次培训专题内容,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哪些问题?以便我们反馈给老师并到会场交流探讨、答疑解惑。问题1、 问题2、
  • 天隆智检论坛泉州站丨“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1月8日,由天隆科技主办的智检论坛—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在福建泉州顺利召开。此次大会我们邀请到福建省多位临床、检验医学专家,与我们共同探讨“检验科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由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泉州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张志珊主任致开幕式欢迎辞。张主任从事医学检验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检验工作经验。张主任指出,本次会议将聚焦新冠核酸检测、分子诊断原理及分子实验室的标准化等精准医学领域关键问题,增强与会者对分子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深入认识。 学术分享 黄毅主福建省立医院临床医学实验研究中此次会议论坛中,黄主任就《移动方舱实验室在抗击新冠疫情中的作用及经验总结》进行了详细分享,主要从移动方舱实验室建设的背景、福建省立援莆移动方舱建设以及援莆行动中移动方舱实验室大规模核酸检测的经验出发,给出了如何高效且有条不紊地进行大规模核酸检测的宝贵建议。李勤光主任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会场上李主任进行了《新冠弱阳性案例分析和实验室污染处理》的精彩汇报,与大家就弱阳性可疑样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检测、分析、报告流程进行了分享,李主任还特别指出,在样本中的病毒含量低导致难以有效提取的情况下,需进入复查程序,建议多厂家多种试剂同时复查,连续多次检测不放弃。这对今后优化核酸检测工作的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张志珊主任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张主任在会上就《PCR技术的基本原理与临床应用》进行了汇报,她围绕荧光定量PCR技术的简介及优点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根据荧光定量PCR的应用方面展开讲述,张主任还强调了分子诊断技术在感染病早期诊断中的重要性。本次研讨会为分子诊断实验室规范化质量管理、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多种思路。未来,天隆科技依然会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丰富产品链,探索更多的合作模式,智检论坛也会持续举办,为医护人员及分子诊断从业者提供交流平台,助力医疗诊断水平提升,守护人类健康!
  • 天隆智检论坛宁德站丨“2021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5月29日,由天隆科技主办的智检论坛—2021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在福建宁德顺利召开。此次大会我们邀请到福建省多位临床、检验医学专家,与我们共同探讨检验科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宁德市医院检验科齐育英主任齐育英主任技师现任福建省宁德市医院检验科主任,长期从事细胞遗传学、免疫学等临床检验工作,本次会议由齐主任进行开幕致辞。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陈发林主任陈发林主任现任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主任、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临床检验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常见病的实验诊断等工作。此次会议,陈发林主任与大家分享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相关内容,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的各项要求,如标本采集及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与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反馈、核酸检测安全管理与信息化管理、以及标本混采等,这对促进今后福建地区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操作及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李勤光主任李勤光主任现任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主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医学检验经验和实验室管理经验,对分子生物学检验技术有更深入的研究。会场李主任做了《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弱阳性案例分析》的精彩汇报,与大家分享了弱阳性可疑样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检测、分析、报告流程。李主任特别指出,在样本中的病毒含量低导致难以有效提取的情况下,需进入复查程序,建议多厂家多种试剂同时复查,连续多次检测不放弃。李主任的汇报不仅体现出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也对今后优化核酸检测工作的诊疗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宁德市医院主管检验技师叶仁清叶仁清主管技师为宁德市医院检验科PCR实验室负责人,积极参与宁德市城市核酸检测基地的建设,实验室质量管理方面经验丰富。此次会议,叶老师带来《PCR基本原理及临床应用》学术报告,系统详细地对PCR技术的发展背景、技术原理以及临床应用进行了介绍,并对荧光定量PCR技术在乙型肝炎病毒、结核病、性病临床检测上的应用进行了精彩分享。讨论环节会后,与会专家针对PCR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大体系核酸提取方案对弱阳性样本的检测意义、以及常规PCR样本的采样方式和保存条件等内容展开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现场氛围浓厚。本次研讨会为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诊疗方案的优化提供了多种思路。未来,天隆科技依然会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丰富产品链,探索更多的合作模式,智检论坛也会持续举办,为医护人员及分子诊断从业者提供交流平台,助力医疗诊断水平提升,守护人类健康!
  • 《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发布 华大智造赋能实验室数据化管理
    7月23日,《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标准编号T/SZCA 4-2022,下称“该标准”)在第23届全国医院建设大会正式发布!该标准由华大智造及中明科技主编,深圳市生物与工业洁净行业协会、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学创新中心等多家单位参编并见证了该标准的发布。该标准旨在指导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系统的设计和建设,使得相关部门和实验室使用方能够实时掌握实验室环境指标参数,及时收集数据和预警信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防控措施,降低运行风险,保障实验室安全稳定地运行。契合行业发展趋势,推动智惠实验室标准化、合规化第23届全国医院建设大会由华大智造参与协办,深圳生物与工业洁净行业协会、广东省医院协会洁净技术应用与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办,邀请1200位顶级大咖齐聚武汉,共同探索医院改革新思路、构建后疫情时期医院管理、并更好的建设智慧型信息化绿色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在大会的亮相,是作为服务于城市建筑综合防疫成套关键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发布。在后疫情时代,该标准对快速响应突发型公共卫生事件、更积极地防治新型传染疾病,推动相关检测和产品研发的标准化、规范化,乃至对全球生命科学产业的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查新中心在发布的《科技查新报告》中提出,此项标准的发布是为收住防疫之“弦”奠定良好基础。2022年4月16日,专家评审会在纪要中对此项标准给予了肯定:“该标准的制定不仅契合行业的发展趋势,而且有效保证了实验室环境的安全、高效率和高质量。”华大智造业务拓展中心总监林思远表示,“在过去的两年多里,尤其是新冠疫情,让各个行业实验室更为重视生物安全和数据化管理,我相信此次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可以为实验室的数字化管理提供非常好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华大智造日前重磅推出的“智惠实验室”生命数字化平台系统,以合规、高效的实验室数字化系统和严谨,专业的信息安全管理,真正实现了全套实验室信息的闭环可控。作为可生长、可感知、自决策、自执行的生命数字化平台,华大智造智惠实验室涵盖环境、设备、应用、数据四层实验室感知架构,具备超强全域感知的能力。它是基于物联网技术,对实验室环境参数进行严格监测和预警,以打造规范、安全的标准实验室环境。更重要的是,华大智造智惠实验室具备从样本采集到报告上传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和指引式实验流程管理。它能够基于实际需求和使用场景,可以为每个用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组合,充分整合第三方设备的同时,智惠实验室系统可以完成在设备硬件管理上的延伸,保证实验数据信息安全,真正做到高感知、无人化,定制化,实现以“智”达“惠”,惠及人人。“我们一直以来不断深耕实验室自动化领域,利用在生命数字化领域拥有的丰富经验和创新技术,为用户提供多场景、多应用的一站式平台。现在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的发布也推动了我们的‘智惠实验室’朝着标准化、合规化前进,全面为实验室环境安全保驾护航。”林思远表示。填补多项行业空白,持续推动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走出去”截止目前,华大智造参与起草并发布实施的标准达41项。其中,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4项,团体标准22项,企业标准7项,一带一路标准2项,填补多项行业空白。在标准化方面,华大智造参与了多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2020年,华大智造以第二起草单位的身份参与并起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发布国内首个医疗器械行业基因测序仪标准——《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标准》(标准编号:YY/T 1723-2020),这也是全球首次针对基因测序仪设定标准,体现了我国在基因测序领域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华大智造在基因测序标准上的引领建设,将有力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整个行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在质量体系建设方面,华大智造已经取得ISO 9001、ISO 13485、ISO 14001、ISO 27001等多项质量体系认证。展望未来,华大智造将持续为建设生命科学领域数字化、信息化、标准化提供核心工具支撑,以科技创新赋能中下游行业的同时拉动和引领产业规范,打造“合作共赢”的行业生态,以推动中国标准及中国技术“走出去”,提升行业在全球的影响力。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8 国卫医发〔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四、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 (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   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   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五、分区布局   (一)主要业务功能区。  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 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 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业务功能区域。   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二)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三)管理区。   行政(人事、办公等)、采购、财务、质量保证、物流、信息管理等部门。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基本设  备,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相适应。所有检验设备,如生化类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类分析仪、质谱色谱分析仪等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要求。   (二)病理诊断设备。离心机、加样器、消毒设备、生物安全柜、标本柜、切片柜、蜡块柜、大体摄影装置、数字切片系统、光学显微镜等常规设备配置数量要与业务量相适应。至少有一台5人以上共览显微镜。配置相应数量的分子病理诊断和技术设备,如PCR室及相应设备、核酸提取设备、分子杂交仪、低温离心机、荧光显微镜等。专业病理设备包 括密闭式全自动脱水机、蜡块包埋机、HE全自动染色机、摊片机、石蜡切片机、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设备、冰冻切片机(可选)、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等,专业病理设备需有“国食药监械”级别的医疗器械注册号。   (三)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 算机等设备,标本管理、报告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   七、规章制度   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实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试剂管理制度、标本管理制度、分析前、中、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患者(标本)登记和医疗文档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与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标准操作程序。   八、其他   (一)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所开展检验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医学检验实验室应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五)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试剂、耗品、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物品的检验实验室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保障相应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六)《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09〕119号)在本标准颁布时废止。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二)可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但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   (四)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准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当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促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七)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对医学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八)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   (九)建立医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学检验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十)医学检验报告应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   1.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联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3.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4.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5.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如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十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十三)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二)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等。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艾滋病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与诊断等特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管理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医学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医学检验功能区包括接诊及标本接收区、标本采集区、标本准备区、标本检验区、试剂和耗品保存区、标本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区、供电区、纯水集中供应区和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六)标本采样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   (七)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传染性疾病标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检验相关管理。   (八)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持续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四)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七)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的危害因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定期举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演练并形成记录。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学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   2.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3.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未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或者参加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形。
  • 1013万!皖西学院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和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实验室及应急监测能力规范化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一(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FSKY34000120245005号/ZF2024-04-0704 项目名称:皖西学院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算金额:537万元最高限价:第1包:290万元;第2包:231万元;第3包:16万元采购需求:皖西学院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本项目共分为3个包。第1包是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台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包括:中央实验台、实验边台、仪器台等设备;第2包是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包括:100w燃料电池测试系统、材料电磁参数表征系统、表面光电压系统(SPV)等设备;第3包是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办公系统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设备包括:高清网络半球型摄像机、超高清显示屏、硬盘录像机、会议触控一体机、线阵音响组合等设备;具体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每包均为合同签订并接采购人通知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所有工作。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2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在获取时间内登录“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下载;方式:在线下载;售价:本项目免收招标文件费用。(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皖西学院地 址:安徽省六安市云露桥西月亮岛联系方式:常老师 0564-330565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联系方式:王华元、孙浩 0551-63799348、18895303350应急客服电话:0551-6222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应优先拨打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华元、孙浩电   话:0551-63799348、18895303350二、项目二(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20项目名称: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实验室及应急监测能力规范化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76.000000万元最高限价(如有):476万元采购需求: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实验室及应急监测能力规范化建设仪器设备采购。(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半月,质保期限自设备验收之日起1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止。 2.方式:在“江苏政府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1)登录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 或进入扬中政府网(http://www.yzzfcg.cn/)首页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 (2)“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地点: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售价:0.0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包1单位名称: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机关)单位地址:江洲西路195-18号联系人:石涛联系电话:138529576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单位名称: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扬中市中电大道688号浩云湾27幢04室联系人:张梦雅联系电话:187959869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梦雅电话:18795986963
  • 内蒙质监局对66家检测机构推行规范化建设
    为从源头上规范试验检测行为,促使试验检测机构自觉维持资质等级水平,内蒙古交通质监局在全区66家试验检测机构中持续推行了规范化建设。  为便于实施和操作,内蒙古交通质监局将规范化建设量化为“五个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化、人员管理规范化、试验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资料管理规范化、试验操作规范化。通过严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资质升级、换证复核等关口,使全区各试验检测机构逐步实现 “五个规范化”。在此基础上,还推行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把工地试验室管理情况纳入母体等级机构考核管理,督促母体试验室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通过推行规范化建设,使试验室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了试验检测机构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
  • 甘肃出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意见》原文。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林草局、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四部门发布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2年第22号),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行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强化全过程精细化风险管控,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进一步细化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及产地加工等环节的具体措施,明确和细化监管、检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推进中药材生产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殖合作社、联合社全面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统一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管理、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以做大规模、优化品种、提升品质、凝练品牌、伸展链条、扩大市场为抓手,以产业振兴、企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实现全省产业布局合理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融合发展。到2025年,全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率达60%,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为实现我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坚持“效益优先、相对集中、区域发展”原则,选择传统道地产区,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生物资源环境、中药材地域适应特点,加强规划引领,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产量稳定的中药材生产新格局,推进中药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以陇西、渭源、岷县、宕昌、武都、文县、礼县、西和、民乐、华亭等中药材主产区为突破口,形成集中连片中药材种植带,带动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在道地药材种植规模大的品种上做文章,以当归、党参、黄(红)芪、大黄、半夏、甘草、柴胡、板蓝根、枸杞、黄芩、款冬花等作为重点优势品种,支持定西市重点培育单品种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贞芪扶正系列产品、茜芷系列产品、海桂胶囊、蒲地蓝消炎片等大品牌大品种10个。将当地大型规范的产地加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使其成为高品质中药材产地加工示范企业,形成龙头带动,向上推动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实现中药材高品质、无农残、可溯源,向下为中药饮片企业、制药企业提供品质优良、货源稳定、价格合理的中药材。稳妥推进中药材产地加工,实施“龙头企业+产地加工企业+合作社+村党支部(农户)+基地”产业发展模式,形成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产业链发展体系。 (二)建设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立健全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制度,有力推进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种子生产经营等工作。按照《“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等,全力打造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基地,从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等生产环节构建种子种苗技术开发、规模生产运营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以中药材种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种业产业园。加大技术攻关和良种推广力度。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整体提升中药材种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引导中药龙头企业或与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建立专业化地产中药材种子种苗公司或联合体。支持陇西、岷县、渭源、漳县、宕昌、武都、文县、西和、礼县、民乐、华亭等中药材优势县区分品种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 (三)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以资源节约、轻简高效、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药材质量为目标,用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中药材团体、地方、行业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中药材产业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开展应用仿生态种植、拟境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严格执行轮作倒茬、深耕晒垡、耕作灭草、有机培肥等传统措施,集成和示范推广土壤处理、生物防治、物理诱杀、科学用药、统防统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和防治效果,彻底根治农药残留问题,大幅提升药材品质,创建绿色品牌,推动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中药材企业、合作社应制定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规程和中药材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如:生产基地选址技术规程,种子种苗与其它种植材料要求,野生抚育、种植、采收等技术规程),实行“六统一”管理,匹配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人员,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立足县域特色基础,建设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中药材基地,形成地方特色区域优势。 (四)提升中药材产地加工能力。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引进初加工设备、改扩建生产厂房、新建一批中药材清洗、筛选、分级、烘干、冷藏等加工设备,大力推进中药材产地净制、切制、干燥、分级、包装、保鲜、仓储等产地初加工一体化发展,建设清洁、规范、安全、高效的现代化药材加工基地。鼓励中药材龙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提升中药材产地加工能力,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示范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种植基地”发展模式,发展适合工业化大生产的中药饮片与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生产技术,实现中药材加工产业化、现代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加工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五)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良种选育和扩繁技术研发应用,集成创新道地药材绿色高质高效种植技术。加强中药材栽培技术培训和指导,强化新品种及新技术培育、引进、示范和推广。研发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高效无公害栽培、中药材深加工等技术和工艺。以传统生产方式为基础,结合现代中药材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构建以产品为主线、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和标准综合体。鼓励有关单位完善中药材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道地药材标准框架,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产地初加工、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生产技术、防病技术、加工技术、包装技术及质量评价技术相关的中药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大宗品种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与推广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等,促进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中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研发及推广,研发的新产品能够转化生产。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监管科学研究中心等平台作用,研发并集成一批中药材种苗良种繁育等技术,持续开展珍稀、濒危、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和保护研究,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 (六)创建知名品牌。积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和商标注册工作。加大培育形成全国知名主导品牌,带动全省其它中药材品种发展。提升产品特色品质,争创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带动药农实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采取“拿着品种找企业,带着企业找品种”的互利共赢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内更多大型药品企业落户主产区,将我省作为中药材种植、储存、前端初加工及向全国供应原料的重要基地。组织企业参加中药博览会、药品展销会、中医药产业发展大会、中医药文化节、中医药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产品宣传推介,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做好产地市场与销售市场之间的连接、交流与合作,增强中药材交易流通能力,促进药材贸易交流。支持中药材主产区根据产业发展建设中药材专业性交易市场。鼓励中药企业广泛开展网络销售、网上订货、网上签约等线上交易,拓展营销路径。支持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以网络销售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营销模式。加强中药材产业市场信息服务,多渠道发布中药材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实现传统交易向现代流通体系转变。推进中药材基地、龙头企业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八)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中药材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树立风险点管控理念,建立种子种苗、生态环境、田间管理、加工包装、市场流通等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督促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标准化操作管理规程(SOP),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登记记录,质量监控和审计等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中药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依托已经建成的中药材质量检测中心(站),履行全省及区域中药材质量监管职能,加强对上市交易药材的质量检测监管。规范各种药材包装及品牌标识,建立企业诚信与药材质量查询信息平台。强化高标准、严要求管理,不允许使用对可能影响中药材质量而数据不明确的种质和转基因品种;禁止使用状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在产地加工和贮存环节禁止使用硫磺熏蒸;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他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九)健全完善追溯体系。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信息系统,追溯信息主要包括:中药材批号、中药材生产企业情况、生产技术规程和中药材内控质量标准、中药材生产基地基本情况、种子种苗情况、主要投入品使用情况、种植养殖过程情况、采收情况、产地加工情况、贮藏、中药材生产主要环节记录、中药材质量检测报告等,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储存、包装、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并与各地监管部门及相关中药生产企业互联互通,实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药材产业发展,充分认识中药材产业对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建立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协调机制,省级牵头抓总、市级督查、县级抓落实。督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种子种苗来源、种养殖、采收加工、包装储运等关键环节记录,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制定前置,作为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二)加强政策支持。支持定西、陇南道地中药材主产县区产业集群建设。市县级要建立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统筹用好税收优惠、农业保险、土地流转、乡村振兴资金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农机具研发应用、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保险补贴、产地初加工、中药精深加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中药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医药产业发展布局、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测等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和培训,加强规范简明化应用,编制模式图、明白纸和风险防控手册等标准宣贯材料,推动进企入户、上墙上网。定期对企业技术人员及基地种植户进行技术培训,让中药材生产者真正掌握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常识,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 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 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 (一)生产基地选址; (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 (四)采收与产地加工; (五)包装、放行与储运。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 (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 (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 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 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 (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第五章  基地选址 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 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 (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 (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 (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 (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 (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 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 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 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 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 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 (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 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 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 (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 (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 (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 (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 (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 (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 (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 (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 (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 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 (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 (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 (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 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 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后,做出批准使用、投放市场或者其它决定的操作。 (十六)储运 包括中药材的贮存、运输等。 (十七)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者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十八)标准操作规程 也称标准作业程序,是依据技术规程将某一操作的步骤和标准,以统一的格式描述出来,用以指导日常的生产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内外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比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年来,中国高校实验教学得到了不断的加强,但实验室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加;而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措施对中国高校相关工作具有启示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践证明,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和科学素养的重要途径,所以实验室成为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近年来,高校验室建设规模和实验室的功能得到了不断加强,由此带来的实验室安全问题变得尤为突出。2015 年12 月18 日,据人民网报道:“清华大学化学系何添楼一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一博士后实验人员当场死亡。”此次实验室安全事故再一次敲响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警钟。为了保障实验室财产与实验人员的安全,高校应把实验教学安全规范与管理作为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首要任务。笔者在比较中外高校实验教学安全规范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促进中国高校实验教学安全规范与管理的举措,以期为建设科学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 中国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现状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不断的加强,但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也随之增加。实验教学安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安全。主要由实验人员安全观念不强、未严格执行全规范程序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另一类是设施(设备)安全。一般为实验室不能满足实验的基本或极限要求,或实验人员未按仪器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从而对实验设备和实验环境造成了破坏。目前,中国在本科阶段并没有开设实验类安全规范课程,实验前也未组织任何安全培训活动,实验时指导教师只是宣布了注意事项,并没有引起学生对安全的高度重视。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一般由副校长分管,由其负责全校的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制度的制定;日常检查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但学校保卫处缺少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2 国外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情况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其高校对安全管理高度重视,每所高校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实验安全工作,机构内成员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如美国麻省理工大学,下设了名称为“环境、健康和安全”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全校的安全;日本东京大学设有环境安全本部、保健健康推进本部,以及实验委员会。为预防安全事故,国外的做法是:在新人进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待培训结束后,由相关部门对参训学员进行考核,只有考核合格者,才被允许进入实验室。通过系统的安全培训,实验人员(学生)基本上掌握了安全设备操作技能,增强了安全意识,大大降低了实验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了强化日常安全意识,国外高校一般采取定期的安全检查或不定期的应急演练。在每次检查与演练时,学校都高度重视,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只有消除后实验室才能使用,且每年在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是有保障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3 对中国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的启示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能够有效地保障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与国外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比,中国高校要想成立由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独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资金保障体系,必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p p & nbsp /p
  •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近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 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 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高校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 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第三条 高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一)学校应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三)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四)明确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责, 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五)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六)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尤其要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九)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第六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二)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四)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二)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 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第十二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高校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第十四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一)高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第二十五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第二十八条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第三十条 高校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各类实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标准。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208万!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和华东理工大学先进材料大楼规范化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一(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2024071201(招标代理内部编号:招案2024-2507)项目名称:华东理工大学先进材料大楼规范化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45.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一批实验台、落地式脚踏冲淋洗眼器、工作位等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收到招标人相关通知后的70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7月17日 至 2024年07月24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5楼或微信公众号获取方式:现场领购或微信公众号获取 报名需提交的资料: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供应商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华东理工大学     地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 021-64252247、袁老师 021-642533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联系方式:沈思骏、陈沁雯、潘怡玲 021-5255581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沈思骏、陈沁雯、潘怡玲电 话:  021-52555817二、项目二(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DZJ24-Z07042项目名称: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637,000.00元采购需求:采购包1(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组1):采购包预算金额:1,283,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临床检验设备流式细胞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670,000.00-1-2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二氧化碳摇床培养箱2(台)详见采购文件150,000.00-1-3显微镜正倒置一体显微镜2(台)详见采购文件320,000.00-1-4光学式分析仪器酶标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68,000.00-1-5分析仪器辅助装置洗板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75,000.00-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采购包2(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组2):采购包预算金额:4,354,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质谱仪高分辨质谱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4,300,000.00-2-2电化学分析仪器电导率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36,000.00-2-3电化学分析仪器PH计1(套)详见采购文件18,000.00-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7月18日 至 2024年07月24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10号联系方式:0759-363788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众得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43号京基大厦办公楼1106联系方式:0759-2233086、228897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许小姐电 话:0759-2233086、2288979
  • 重磅!《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发布
    3月17日,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并发布实施。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公告提出,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同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公告还明确,对于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并提出对中药复方制剂,所有处方成份均符合本规范要求,方可标示的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本规范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公告提出,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和协助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如完善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细化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鼓励中药材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础较好的省份,结合本辖区中药材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推进,为本规范的深入推广积累经验。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加强实施中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政策完善建议的,请及时报告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第五章 基地选址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第二节 种植管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及时防治。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 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节 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四条 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药用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第四节 养殖管理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第七十二条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其它禽畜的影响。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当及时清理。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第八章 采收与产地加工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 采收管理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第八十七条 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第八十八条 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第三节 产地加工管理第九十二条 应当按照统一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不得暴晒。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认可委员会为杭州亚运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标准化规范化认可服务
    在刚刚结束的杭州第19届亚运会期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为全力做好保障工作,主动加强与亚运会组委会、属地监管部门和保障点位的沟通联系,组织专家团队开展下沉式认可服务,为承担亚运会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标准化、规范化认可服务。据介绍,多家承担杭州亚运会检验检测任务的机构是认可委员会认可机构,涉及马匹检疫、医疗保障、兴奋剂检测、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特种设备、赛事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计量等多个领域。马术是亚运会特殊项目之一,不仅有复杂的赛事管理规定,还需符合严格的动物检疫要求。部分承担无疫区易感动物相关疫病检测任务的机构,虽然已获得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但无法完整覆盖亚运会组委会要求的19种32项马属动物疫病检测项目,杭州亚运会筹备期间提出认可扩项。为此,认可委员会及时安排扩项评审,扩展实验室从事相关活动的认可能力。医疗保障工作是办好亚运会的重要环节,15家获得认可的医疗机构承担了杭州亚运会重要医疗保障任务。医学实验室认可是医院检验质量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检验结果得到国际互认的重要途径,也是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各国卫生体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获得医学实验室认可,意味着实验室的质量和能力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可以为亚运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医学检验服务。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是保障赛事公平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反兴奋剂实验室的管理,2007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签署谅解备忘录,要求从事兴奋剂检测的实验室在获得WADA认可之前应取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ILAC-MRA)成员组织的认可。认可委员会作为ILAC-MRA签署成员,专门针对我国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制定认可方案,并根据国际标准及时修订,确保认可结果能够得到WADA的持续承认和使用。此次获得亚奥理事会授权的检测机构也是获认可委员会认可机构。食品安全是亚运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亚运会食品检测涉及检测对象复杂,检测要求高,尤其要确保食源性兴奋剂问题“零发生”。认可委员会强化认可制度支撑,按照国际标准理念,引导食品实验室提升检测水准、改进运行方式、完善操作规范。通过制定杭州亚运会食源性兴奋剂检测实验室认可技术保障方案,开展专项培训,助力相关检测机构提升食源性兴奋剂检测能力。承担杭州亚运会食品安全检测的实验室共有19家,其中16家获得认可,在执行亚运检测任务时,从人员能力、环境设备、检测方法、试剂耗材等多个方面,全面布局把控落实,努力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运行工具,是市场有效运行的质量基础设施。据了解,截至6月,我国已有1.65万余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得认可委员会认可,涉及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获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达160余万张,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
  • 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理化实验室)-岛津合作实验室隆重揭牌
    2018年9月5日,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理化实验室)-岛津合作实验室揭牌仪式在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隆重举行。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吕坚所长、李如响副所长,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的吴彤彬事业部长、张建军部长以及河南新富德科技有限公司包华总经理等20余位嘉宾出席揭牌仪式。  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坚所长主持了揭牌仪式并代表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坚所长向岛津公司各位的到来表示了欢迎。李如响副所长向与会嘉宾介绍了鉴定中心的机构概况,人员配备,设备状况及重点工作方向。并表示希望通过本次合作项目拓展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强化检测流程的规范化和检验鉴定的标准化。随后,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发表了致辞,他在致辞中介绍了岛津公司发展状况、企业宗旨、公安领域应用合作成果和最新进展等内容,并表示希望通过本次合作实验室项目搭建起一个领先行业的公安领域理化检测学术基地。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安全理化检测工作。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坚所长同岛津公司吴彤彬事业部长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并为合作实验室揭牌。岛津公司吴彤彬事业部长(左)同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坚所长签署并交换合作协议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坚所长(左)同岛津公司吴彤彬事业部长为合作实验室揭牌 参加揭牌仪式的嘉宾合影留念 揭牌仪式后,随即双方召开了学术交流介绍。河南省公安鉴定中心理化分析实验室马华成主任介绍了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实验室中投入应用的岛津分析仪器的使用情况、应用合作成果、论文发表情况、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等内容;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崔巍则梳理了岛津为公安领域提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在交流会上,双发还就技术合作机制和未来协作研究的计划等细节进行了深入探讨。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国家卫健委推进食品营养健康标准规范化建设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对《关于加快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三高”食品监管的建议》作出答复。答复称,国家卫健委将推动加快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编制新系列食养指南不断推动食品营养健康标准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重点人群的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提出,完善营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加强营养能力建设。《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之合理膳食行动从个人和家庭、社会、政府三个层面提出合理膳食的要求和倡导。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有关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推进营养健康食堂、餐厅等营养健康场所建设中,引导餐饮行业践行“三减”,组织研制以食品安全为基础的营养健康标准,推进营养标准体系建设。答复称,在相关标准修订和完善标识,国家卫健委不断完善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建设,一是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二是为推进食品营养健康管理标准制定工作,满足行业需求,不断推动营养健康标准程序化、规范化建设,2022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成立营养健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SWG25),由国家卫健委负责日常管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在加强“三高”食品监管方面,答复表示,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国家卫健委联合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晰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依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聚焦学校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不断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频次力度,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三是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健康主题宣教活动。以全民营养周、“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师生健康中国建设”等主题健康教育活动为契机,倡导健康饮食理念,重点培养学生文明用餐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普及膳食营养知识,改善学生膳食营养结构,倡导营养均衡和膳食平衡。
  •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全文发布!
    据了解,《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于近日发布,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详细内容见附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详细内容见附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pdf
  • 国务院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精神,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壤普查办”)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和专题技术规范(试行)。包括一项技术规程和八项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试行)、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试行)、土壤属性图与专题图编制技术规范(试行)、土壤类型图编制技术规范(试行)、土壤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试行)、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试行)、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点击下载原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和专题技术规范(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土壤三普的目的与要求、土壤三普的范围与任务、土壤三普的准备工作、构建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组织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土壤生物调查、成果汇总等内容,并在附表中明确列举了对外业调查指标、剖面样点调查指标、耕地园地土壤样品检测指标、林地草地盐碱荒地土壤样品检测指标、盐碱地水样检测指标。规程规范部分内容如下:
  • 786万!徐州市基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项目(第一批丰、邳、铜)实验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300-ZBXX-G2023-00072.项目名称:徐州市基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项目(第一批丰、邳、铜)实验监测仪器设备采购。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786万元人民币。5.采购需求:本项目分2个采购包,其中:采购包1: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约447万元;采购包2:现场采样及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约339万元。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的期限:采购合同签订后30天内全部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7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2023年10月17日后仍可以下载招标文件,2023年10月17日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收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2.地点: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3.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3.1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1)“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采购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导出加密的投标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具体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2)潜在投标人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或进入徐州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czj.xz.gov.cn/Home/HomeIndex)--业务工作--用户登录,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3)“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供应商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全省通用。“CA数字证书”的办理材料详见“徐州政府采购网-业务工作-快速服务-下载专区”中的《“苏采云”系统政务CA办理材料、操作手册及控件下载》。(4)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也可通过徐州政府采购网--业务工作--快速服务--下载专区,点击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进行下载。(5)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3.2.“苏采云”系统使用谷歌浏览器参与不见面开标。4.售价:免费。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黄河南路60号联系方法:0516-8583330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正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158号联系方法:1730520072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闫腾月电话:17305200724徐州市基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项目(第一批丰、邳、铜)实验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采购文件.doc
  • 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培训会在青岛举行
    10月12日,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公室在青岛组织召开了《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和《规范化海上试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ldquo 两个规范&rdquo )现场培训会。来自四十多个单位承担海洋技术领域仪器装备研发课题负责人、主要研发人员代表和科技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100余人参会。   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ldquo 领域办&rdquo )为了推进自主研发的海洋仪器设备走向应用和产业化,于2008年发布了《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规范化海上试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ldquo 两个规范(试行)&rdquo ),并在相关海试课题中得到了很好地应用。领域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ldquo 两个规范(试行)&rdquo 完成了修订,修订版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发布。   在培训会上,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结合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试成功的经验再次阐述了海洋技术领域实施两个规范的重要意义 项目主管介绍了&ldquo 两个规范&rdquo 修改完善过程并对其内容逐条进行详尽深入的解读,并结合海试案例剖析了质量控制与规范化海上试验应把握的重点。培训会还邀请了中国海洋大学陈学恩教授、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〇研究所相关人员分别就《海洋仪器海上试验规范》、《&ldquo 规范化海上试验&rdquo 质量控制通用规程》和《&ldquo 规范化海上试验&rdquo 第三方检验通用规程》做了重点介绍和讲解,陈学恩教授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陆会胜高级工程师还分别以&ldquo 十一五&rdquo 期间国家863计划&ldquo 质量控制及规范化海上试验&rdquo 课题的集中规范化海上试验和&ldquo 蛟龙号&rdquo 载人潜水器的海试作为公共海试航次和自组织航次的范例,介绍了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规范化海上试验的既有模式和成熟做法,就相关的经验教训和与会者做了充分交流。   培训会由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主办,由中国海洋大学承办。培训会还组织进行了问卷调查,从回收的71份有效问卷统计和现场的互动情况来看,通过培训会的宣讲和解读,不但提高了大家对质量控制及规范化海上试验在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为各项目研发团队明晰了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质量控制、规范化海上试验及第三方检验的操作程序和要求,达到了&ldquo 两个规范&rdquo 培训和宣贯的目的,为863海洋技术领域各课题海洋仪器设备研制及其规范化海上试验今后的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各单位下一步有效地指导海洋仪器设备研制和规范化海试工作、提高海洋仪器设备研制的管理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LIFE 推动病理诊断规范化
    推动病理诊断规范化——Life Technologies参加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病理年会 正值2012年金秋,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病理年会于10月26日在两江交汇、三镇鼎立的武汉盛大召开。本次会议由湖北省医学会、湖北省医学会病理学分会承办。国际病理学会(IAP)中国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肿瘤病理专业委员会、中国病理主任联会、中国病理学工作者委员会协办。Life Technologies作为主要赞助商参加了此次会议,希望通过促进学术交流,推动中国病理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内病理技术的规范化。作为中国病理学领域的风向标,通过这次会议的专业展览,可以感受到病理学科已经从解剖学转向靶向诊断,数字病理正在日益改变着临床医生的诊断方法和思维方式。 会议期间,Life Technologies举办了关于分子病理进展的卫星会。卫星会上,特邀复旦大学医学院病理系朱虹光教授进行了题为“激光捕获显微切割在分子病理领域应用”的演讲,激光捕获显微切割是近年发展起来的较为理想的细胞提取工具,现已成为美国“肿瘤基因组解剖计划”的一项支撑技术。此外,Life Technologies临床事业部销售柴映爽总监在会上对公司进行了简短的介绍,科研市场部杨林森经理带来了单细胞/微量细胞微基因组分析的一系列解决方案。能够容纳百余人的会场座无虚席,讲座中参会来宾踊跃提问,这一系列最新的科技进展及设备创新给与会者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 与此同时,Life Technologies的展台前人流不断,此次带来的Ion Torrent PGM测序仪以其运行迅速、操作简便,无疑已经成为了临床分子诊断的理想平台,吸引了大批参会者的注意和询问。近年来,病理学的发展已经由传统的显微镜渐渐转向数字病理诊断平台,分子诊断正在日渐广泛地应用于肿瘤病理诊断等领域,并为肿瘤的研究、筛查、诊断提供了更丰富、更客观的依据。Life Technologies正在通过不断地努力,为病理学科的基础科研及临床应用带来更理想的产品。 来宾与Life Technologies工作人员在展台前进行愉快的交流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现就征集2023年国家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各单位可根据本行业、本专业以及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需要,提出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并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局,由省局整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场监管总局。(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制定山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可制定山东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四)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修订。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要求,仍存在使用需求的,可推荐修订。二、项目申报范围2023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工作围绕以下几个专项征集:(一)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十强产业”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计量测试需求。(二)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产业计量测试需求。(三)其他。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需求。三、有关要求(一)申报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应经充分调研,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兼容性,且未纳入近期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计划。2.现有技术基础等条件能够满足规范实施要求,具备规范中主要方法的技术验证手段,且已形成规范编写框架(或初稿)。如涉及相关科研成果尚未开展实际应用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可用于开展相应检定、校准工作。3.主要起草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拥有申报项目所对应同类或相近的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工作。鼓励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等单位承担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主要起草人应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已有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山东省规程规范的;已列入国家和山东省规程规范起草计划的或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计量性能指标无法确定的;无成熟的标准器实现检定或校准的;不符合计量器具定义的。(三)各委员会和申报单位要统筹考虑申报项目的起草、审定等承担能力,做好申报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对于关键技术和技术成熟度等要提前做好充分的试验验证。申报项目应明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存在已立项超期未完成情况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对于行业、外省已有相关技术规范的,必须详细说明申报技术规范与现有技术规范的重要区别、立项必要性等,并附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意见。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程度对项目进行排序,形成申报项目汇总表,并于3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申请书和规程规范草案一并报省局计量处。上述材料电子版打包压缩后发省局计量处邮箱:scjgjlc@shandong.cn。联系电话:0531-51792369,51792363附件1: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pdf附件2:山东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docx
  • LabTech参加《病理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全国培训研讨会
    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病理技术学组《病理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培训研讨会,于2013年8月2-4日在山西省太原市黄河京都大酒店顺利召开。 莱伯泰科参加了此次会议,展出KOS微波组织处理仪等一系列的创新型病理产品,包括环保试剂。MILESTONE的全自动微波组织处理仪在此次全国病理技术会议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关注。我们将坚持我们的口号:Your Lab,Our Tech!将创新型的病理产品,带给广大客户。 《病理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全国培训研讨会 会议现场 首都医科大学安贞医院王伟老师作主题报告 莱伯泰科展台一 莱伯泰科展台二
  • 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样品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团标通过技术审查
    近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智慧实验室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IQA/TC2)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在禾信仪器召开。   会上,与会专家认为《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样品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快速筛查飞行时间质谱法》(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目的明确,对推动智慧实验室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GIQA/TC2是由禾信仪器牵头,联合测试、检验、认证等行业上下游有代表性单位共同参与组建的体系化创新合作组织,致力于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智能水平,提升实验室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效能。   本次两项团体标准由禾信仪器主导,联合标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其中,《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对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代谢物残留量检测的前处理全流程进行规范,为前处理流程仪器整合提供标准指引 《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飞行时间质谱法》有效解决现有快检技术的不足,只需对蔬菜水果进行简单前处理,再利用飞行时间质谱仪进行快速检测,对比其它标准方法,检测时间显著缩短。   会上,两个团体标准参编单位代表先后介绍了制订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关键技术内容,专家组和各成员单位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草案文本、核心技术要素等逐条评审,充分肯定了该标准的必要性、专业性和严谨性,其章节划分合理,依据充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智慧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提出了若干专业修改意见。   下一阶段,禾信仪器将根据专家组建议,对两项团体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并提交GIQA/TC2审核确认,制定满足智慧实验室市场创新需求的标准,助力推动智慧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高质量建设,提高综合管理效益。
  • 《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正式发布!为国内首个该领域团标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设置及标准化管理,指导实验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保证分子病理实验室临床诊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2022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该团体标准由广东省人民医院提出并主编、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归口管理,中国科学院院士、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教授卞修武领衔编写,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分子病理分会主任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张庆玲担任主编,联合中国病理医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病理医师协会主任委员丁彦青教授等国内病理界20余位权威病理专家,以及思路迪诊断在内的头部诊断公司共同完成起草工作。作为国内首个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领域的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填补了国内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化方面的空白,分别从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设备配置、试剂选择、信息化建设、人员配置、工作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分子病理实验室综合设置的要求,用以指导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化管理及实际临床应用,为促进、规范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图1 《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封面图《团体标准》精彩亮点1、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针对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场地建设,《团体标准》中指出原则上不包含NGS项目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不宜小于100㎡,包含NGS项目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不宜小于300㎡,新规划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可设置1000㎡。各功能区使用面积应能够保证合理安放仪器设备和符合相应业务工作的需求,功能区间实现有效隔离,不影响质量控制和人员安全。《团体标准》中指出高通量测序实验室应设置标本前处理区、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文库制备区、文库扩增与质控区和测序区。根据使用仪器的功能,区域可适当合并。如使用全自动封闭式建库仪,文库制备区和扩增区可以合并,从而可以解决目前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不足的问题(图2,图3)。2、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的设备设施配备和试剂选择为保障分子病理实验室日常检测需求,《团体标准》提供了PCR实验室、荧光原位杂交实验室、高通量测序实验室(手工法和自动化法)的设备配置参考(表1)。表1 《团体标准》-高通量测序实验室手工法和自动化法的设备配置参考针对手工及自动化建库仪,《团体标准》阐述了手工及自动化文库制备的流程、污染风险点和防控污染要素(表2)。手工法建库因建库环节操作步骤多,包括几十次开放式人工开盖和移液操作,存在污染风险。移液工作站建库的污染风险点在于游离核酸及组织核酸的建库实验操作以及 PCR 扩增前后实验操作均在同一个区域内完成,全过程都涉及开盖操作,且扩增产物和气溶胶富集在工作站内,不易排除,容易造成交叉污染。采用全自动封闭式建库仪,结合预装试剂的单样本封闭式卡盒在独立封闭空间内完成文库制备,可有效避免样本制备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问题。需要注意取出文库的开盖操作可在通风柜中完成,避免气溶胶污染。表2 《团体标准》-手工及自动化文库制备工作流程及防止污染要点在试剂选择方面,《团体标准》指出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试剂。如没有 NMPA 批准的试剂,在符合开展资质且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也可采用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的试剂(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根据不同的临床应用情况,选择不同的检测试剂前都要进行相对应的性能验证/性能确认工作。3、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的信息化建设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发展需要重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团体标准》中首次从机房基础和硬件、生物信息分析和变异解读软件、数据管理与分析软件、实验室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 与容灾备份这5个方面阐述了现阶段及未来的分子病理实验室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发展要求。分子病理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临床实践应用带来多样化挑战。思路迪诊断有幸参与《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国内权威病理专家和业内从业者一起推动分子病理诊疗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相信随着分子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的靶向药物、免疫药物的不断获批临床应用,依托院内精准规范的分子检测技术和产品,肿瘤患者将获得更好的生存获益。
  • 提质增效、规范发展,2024年7月份有745份标准将实施
    提质增效、规范发展,2024年7月份有745份标准将实施随着7月的到来,一批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开始实施,涵盖了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石油化工、轻工纺织等多个领域。这些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相关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方面:《肉松质量通则》、《膨化食品质量通则》等多项食品质量标准开始实施,为相关食品的生产提供了明确的质量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的操作,保障食品安全。除此之外还有使用拉曼光谱分析的系列《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将实施。环境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等标准的实施,将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工业污染。化工塑料方面:《化学纤维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为化学纤维中重金属检测提供新的方法。另外还有大量的化工试剂质量行业标准将实施,为化学试剂质量提供保障。冶金矿产方面:《镓基液态金属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铅、镉、汞、砷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系列标准为矿物等检测提供检测方法。此外,在医疗卫生、电力半导体、能源等领域也有多项新标准开始实施。这些标准的实施将对相关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和行业技术进步。具体2024年6月份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农林牧渔食品标准(48份)GB/T 23968-2022肉松质量通则 GB/T 22699-2022膨化食品质量通则 GB/T 23969-2022肉干质量通则 GB/T 23586-2022酱卤肉制品质量通则 GB/T 23493-2022中式香肠质量通则 GB/T 20711-2022熏煮火腿质量通则 GB/T 23492-2022培根质量通则 GB/T 23970-2022卤蛋质量通则 GB/T 20712-2022火腿肠质量通则 GB/T 11856.2-2023烈性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白兰地 GB/T 43559-2023蜂胶生产技术规范 SN/T 5742-2023鱼类及其制品中金枪鱼、鳕鱼和虹鳟鱼成分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SN/T 5668-2023水禽圆环病毒感染检疫技术规范 SN/T 5644.10-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10部分:亚胺硫磷 SN/T 5644.9-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9部分:地虫硫磷 SN/T 5644.8-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8部分:三唑磷 SN/T 5644.7-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7部分:毒死蜱 SN/T 5644.6-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6部分:腈菌唑 SN/T 5644.5-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5部分:噻菌灵 SN/T 5644.4-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4部分:多菌灵 SN/T 5644.3-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3部分: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SN/T 5644.2-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2部分:孔雀石绿和结晶紫 SN/T 5644.1-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1部分:总则SN/T 5326.4-202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验证指南 第4部分:分子生物学方法 DB6108/T 88-2024休闲农业园区分类与评价规范 DB1529/T 1-2024飞播造林成效调查监测技术规范 DB42/T 1204-2024湖北省柑橘主要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 第1部分:主要害虫绿色防控技术 DB42/T 1104-2024机采棉生产技术规程 DB42/T 2246.3-2024实验用猫 第3部分:饲养与管理 DB42/T 2246.2-2024实验用猫 第2部分: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 DB42/T 2246.1-2024实验用猫 第1部分: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 DB42/T 2245.1-2024饲料中真菌毒素类物质的测定 第1部分:环匹阿尼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DB42/T 2244.1-2024西甜瓜设施栽培技术规程 第1部分:西瓜大棚吊蔓栽培 DB42/T 2243-2024猕猴桃采后贮藏技术规程 DB42/T 2242-2024水产品中羧甲基赖氨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DB42/T 2241-2024鱼腥草生产技术规程 DB42/T 2240-2024中药材连翘生产技术规程 DB42/T 2239-2024菜用桑生产技术规程 DB42/T 2238-2024萝卜地方品种提纯复壮技术规程 DB43/T 2991-2024水产养殖环境(水体、底泥)中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DB43/T 2990-2024水产养殖环境(水体、底泥)中地西泮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DB 1401/T 20—202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规范 DB5309/T 75-2024藜麦品种 滇宇藜6号 DB5309/T 74-2024藜麦品种 滇宇藜5号 DB31/T 1464-2024池塘温室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三茬轮养技术规程 DB36/T 1913-2023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绩效评估指南 DB36/T 1912-2023食品安全满意度监测指南 DB11/T 1992.5-202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第5部分:冷链即食食品环境环保(14份)GB/T 43871.1-202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 GB/T 43678-2024生态系统评估 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方法 GB/T 24021-2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 (II型环境标志) GB/T 43743-2024工业回用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导则 GB/T 18916.13-2024工业用水定额 第13部分:乙烯和丙烯 GB/T 43517-2023物理环境的人类工效学 通过环境调查(物理量测量和人的主观评价)对环境进行评估 DB43/T 2957-2024水质 高氯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DB34/ 4809—2024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T 1466-2024土壤和地下水石油烃(C10_C40)中脂肪族和芳香族分类及分级测定 气相色谱法 DB42/T 2222-2024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 DB12/ 1302-202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T 1932-2024环境空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 DB36/T 1931-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 流速在线监测 光闪烁法 DB36/T 1919-2023水质 无机元素的现场快速测定 便携式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医药卫生标准(41份)GB/T 43641-2024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技术规范 GB/T 43642-2024法医学个体识别技术规范 GB/T 43640-2024听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 GB/T 43639-202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 GB/T 43650-202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DNA物种鉴定技术规程 GB/T 43459-2023洁净室及受控环境中细胞培养操作技术规范 GB/T 35594-2023医药包装用纸和纸板 GB/T 30130-2023胶版印刷纸 GB/Z 43468.1-2023残障人辅助技术系统和辅助器具 轮椅车系固和乘坐者约束系统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9267.7-2023法庭科学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1679-2023法庭科学 DNA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 43576-2023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对去除外源性色斑效果的实验室测试方法 GB/T 43544-2023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对牙结石抑制率的实验室测试方法 GB/T 43628-2023空气中病原微生物宏基因组测序鉴定方法 SN/T 5619.8-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8部分:无纺布 SN/T 5619.7-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7部分:防护帽 SN/T 5619.6-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6部分:手套 SN/T 5619.5-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5部分:一次性隔离衣 SN/T 5619.4-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4部分:防护服 SN/T 5619.3-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3部分:儿童口罩 SN/T 5619.2-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2部分:防护口罩 SN/T 5619.1-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SN/T 5487-2023十足目虹彩病毒1感染检疫技术规范 SN/T 5665-2023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 YY/T 1899-2023可吸收医疗器械植入后组织病理学样本制备与评价方法 YY/T 1897-2023纳米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遗传毒性试验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YY/T 1896-2023光谱辐射治疗设备波长范围界定方法 YY/T 1894-2023医用磁共振设备可靠性指标验证方法 YY/T 1884-2023固定式含铜宫内节育器 YY/T 1873-2023麻醉和呼吸设备 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 YY/T 1754.3-2023医疗器械临床前动物研究 第3部分:用于评价补片组织学反应与生物力学性能的动物腹壁切口疝模型 YY/T 1437-2023医疗器械 GB/T 42062应用指南 YY/T 0907-2023医用无针注射器 要求及试验方法 YY/T 0338-2023气管切开插管和接头 YY/T 1878-2023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装置数字化技术要求 YY/T 1869-2023探测器阵列剂量测量系统 性能和试验方法 YY/T 0793.1-202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液体的制备和质量管理 第1部分: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 YY/T 0299-2022医用超声耦合剂 DB43/T 2995-2024综合医院分级心理护理规范 DB42/T 2208.5-2024物理气相沉积多层硬质涂层的成分、结构及性能评价 GB/T 43599-2023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机械式固井胶塞的测试与评价 SN/T 5574-2023
  • 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皖环检协〔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我会组织专家召开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T/AHEMA 29-2023)团体标准的评审会,经过专家评审,一致认为该项团体标准符合发布条件,现予批准发布。联系人:牛俊 电话:0551-63680551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2023年6月26日 皖环检协2023-24号: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的公告.pd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废止《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我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有效性跟踪确认,现废止《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等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特此公告。附件:废止的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023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废止的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1JJG(津)02-2018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2JJG(津)64-2021直流标准电能表检定规程3JJF(津)57-2021无创呼吸机校准规范4JJF(津)01-2019激光投线仪校准规范5JJF(津)71-2022医用离心机温度参数校准规范6JJF(津)08-2020碳平衡油耗仪校准规范
  • 山东:规范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
    日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科研平台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省中医药重点学科以临床学科为主,兼顾相关基础学科和中药学科。申报单位应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机构。学科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业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对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中医药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每年在省部级以上课题承担、高水平论文产出方面具有示范性,定期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等。省卫生健康委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布局、建立、调整、申报评审、考核评估等 依托单位是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为实验室提供科研基础条件保障,做好实验室系统化管理等工作。
  • 中医药鉴定迈入规范化标准化基因鉴定时代入选中医药十大新闻
    1月10日下午,&ldquo 世界中医药十大新闻发布会暨中医药国际化进程报告会&rdquo 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世界中医药网总编辑陈贵廷在会上发布了2014年世界中医药十大新闻,包括第67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传统医学决议,敦促各成员国实施《世卫组织2014-2013年传统医学战略》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首批中医药国际标准 美国《科学》杂志首次推出《中医专刊》,介绍中医药研究进展 中医药鉴定迈入规范化标准化基因鉴定时代等等。   原标题:&ldquo 国际标准&rdquo 入选中医药十大新闻
  • 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关于《食品安全数字化实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立项的函
    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评估论证,现同意《食品安全数字化实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立项。请标准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工作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任务。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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