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仪器信息网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解决方案。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资讯

  • 十一部门发布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1月25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 2011年01月25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 环保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 环保部发布《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关于印发《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明确噪声监测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我国噪声监测水平,总站组织相关监测站开展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并征求了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附件2: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前言   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实施噪声监测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监测站开展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这类监测是每年《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声环境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噪声监测,如: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企业噪声排放监督监测及噪声纠纷的仲裁监测等等。噪声监测为我国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噪声监测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常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城市区域监测的声源统计代表性不全,缺乏夜间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监测与评价侧重于常规监测,针对性噪声监测特别是监督性监测相对薄弱,且尚未纳入统计与评价内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薄弱自动化程度低。这些情况造成现行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声环境质量深度分析,当前的噪声监测不利于对噪声的管理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精神,改进噪声监测工作,引领环境噪声监测方向,使噪声监测工作不断接近公众需要,体现降噪效果,满足管理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一、环境噪声监测目的   掌握我国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噪声污染防治与降噪效果、监督与评判噪声污染排放 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的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通过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促进我国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噪声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使噪声监测工作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在兼顾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管理需求结合与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国所有建制市均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大型机场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开展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逐步建全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夜普查监测。完善大型机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四、技术路线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把握两个转变、两个加强和两个扩展。即:由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向自动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方向转变 由重宏观总体性监测、轻针对性噪声监测向两者并重监测转变。加强噪声监测技术、评价方法研究,完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噪声源、噪声防治效果监测,促进声环境质量改善。监测范围由侧重环保重点城市向全国所有建制市及乡镇扩展 监测要素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环境振动监测扩展。   1.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监测,仍采用网格普查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每年进行1次昼间普查监测,增加夜间普查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由手工监测逐步向自动监测过渡。手工监测,仍采用长度加权方法,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 监测点位数量建议:超大、特大城市≥100个 大城市≥80个 中等城市≥50个 小城市≥20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根据自动监测要求布设点位,实施自动监测时,监测点位进一步优化,点位数量要大大降低。到2020年,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扩大到全国所有建制市。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由每季度进行1天24小时监测,向功能区自动监测过渡。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建议监测点位数量: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2.噪声污染源监测   落实噪声污染源排放申报制度。加强对各类噪声源(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的监督监测。重点加强噪声源监控监测,对建筑施工场所逐步实施监视性噪声自动监测,待相关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出台后,实施对建筑施工场所的监督性噪声自动监测。对公众投诉信访较集中的大型机场及工业企业的监督监测向噪声自动监测过渡。   3.噪声监测科研   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指标、仪器要求、传输要求、评价方法等配套技术体系   开展道路交通监测与评价新方法研究,研究并建立一套更科学、与管理水平联系更紧密、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更接近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方法   修订、完善噪声监测相关规范、标准,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标准体系   研究噪声污染严重、投诉率高的噪声源(如: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监测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研究低频噪声监测技术、噪声频谱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尽可能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   研究探讨噪声监测质量保证技术、道路交通噪声地图表证技术等,“十二五”期间,重点城市可试点开展噪声地图的制作研究,全面提高噪声监测评价技术水平。   探讨环境噪声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 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市场规模超百亿 轨道交通建设带动减振降噪市场需求增长
    一、噪声污染成现代城市公害,环境噪声成居民投诉重点 噪声污染被列为21世纪环境污染控制的主要问题。2021年3月,世卫组织就发布了《世界听力报告》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听力受损达到1/5,听力损失影响全球超过15亿人,其中4.3亿人听力较好的耳朵有中度或以上程度的听力损失;到2050年,预计四分之一的人有听力问题,近25亿人将患有某种程度的听力损失,其中至少7亿人将需要康复服务。 中国城市噪声污染也日趋严重,多数城市处于噪声污染的中等水平,许多城市生活区噪声已高于60dB,成为中国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对2019年全国声环境情况以及环境噪声投诉情况进行了汇总和描述如下: 2019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079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92.4%,夜间总点次达标率为74.4%;其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达标率最低,为51.8%;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3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8dB(A);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次达标率、区域声环境质量及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均劣于全国平均水平。图表1:2019年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次达标率 2019年,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8.1%,位列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环境噪声成为环境投诉的焦点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其污染评估和治理工程也再次成为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热点。 针对环境噪声污染突出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建议稿。预计新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防治会有更高标准,责任主体将更加明确,这将带来噪声治理市场的扩大。二、噪声与振动控制总产值超百亿,交通领域占据半壁江山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数据:2015年至2019年五年期间,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的总产值随国家整体经济情况有所波动,具体如下图所示:图表2:2015-2019年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亿元) 2019年全国环境噪声与控制污染防治行业的总产值为128亿元,其中交通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50亿元,工业企业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16亿元,社会生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20亿元,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产值为8亿元,其他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34亿元。各领域占比情况具体如下图所示:图表3:2019年全国环境噪声与控制污染防治行业各领域产值占比(亿元,%) 未来我国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的技术和市场热点将仍然集中在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地铁车辆段上盖建筑和地铁沿线建筑振动控制以及建筑内动力设备的噪声与振动控制;工业领域的分布式能源企业、石油化工、矿山、冶金与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新型声学材料以及智能化的降噪研究开发等多个方面。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计法规将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治理要求,必将推动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轨道交通建设带动减振降噪市场需求增长,行业盈利能力较高一、轨道交通发展带动减振降噪市场需求增长 我国已经把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方面,要求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未来几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将保持较高的强度,发展迅速。而减振降噪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求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轨道交通的发展必将带动相应的减震降噪市场需求的增加。图表1:截止2020年底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分布(公里) TOD上盖开发日益成为热点,减振降噪效果直接影响上盖物业的商业价值,必将导致业主方加大上盖物业开发中减震降噪的投入;而轨道的日常运维、病害防治市场逐步向第三方专业公司开放,也都带来减振降噪市场规模的扩大。 同时,伴随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筑的不断竣工投入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环境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日趋提高,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造成的噪声与振动污染容忍度越来越低,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持续修订,一大批技术规范的推出,对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提出更高标准与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市场需求。 此外,由减振降噪技术发展驱动,各类新材料、新工艺将不断出现和应用,既激发了存量市场的巨大升级潜力,也将孕育新的市场需求。二、轨道交通振降噪治行业利润水平及竞争格局 在轨道交通领域,由于准入门槛高、技术水平复杂,产品毛利也较高,行业利润水平主要受国家政策和市场竞争情况的影响。 目前,行业内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产品和方案供应商,对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淘汰速度和行业整合进一步加快。国内从事减震降噪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但城市轨道交通的减振降噪具有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技术指标要求高、项目工程管理要求严格等特点,而且招投标时还需要具有历史业绩和项目经验。 因此,国内目前能够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减振降噪治理的企业数量较少,尤其是能独立承接高等、特殊等级减振降噪综合治理方案的企业更少。市场竞争最终由单一价格竞争转向了技术、资金、品牌、服务、营销网络和市场推广能力等的综合实力竞争,具有综合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仍将继续维持较高的盈利水平。 由于行业处于高水平综合实力竞争,竞争程度较小,因此行业能维持较高利润水平。
  • 新品上市丨助力“宁静中国”,LHNM 3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正式发布
    研发背景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噪声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2023年1月3日,国家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计划明确提出:从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力合科技集多年环境自动监测研发经验和成果,2023年3月正式发布LHNM3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为户外环境噪声监测增添又一强有力终端产品。LHNM300实现多维一体化,实时监测各类环境噪声,可联合气象模块实现对大气温度、大气压力、风速、风向、雨量等参数的实时监测,并可以扩展接入视频模块进行远程视频实时监控。01产品介绍LHNM300的传感器采用数字化多功能声级计,适用于测量各类噪声的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声压级、等效连续声级、暴露声级、统计声级等多种声学评价量。LHNM300具有户外监测、1/1倍频程和1/3倍频程三种测量模式,3种模式数据同步计算,无需模式切换,可同时获得3种模式的数据。仪器通电自动开机运行,可长期工作于户外,对环境噪声等进行长期连续的监测,可稳定地运行于环境噪声监测系统和网络。02标准符合情况Electroacoustics–Specificationsforpersonalsoundexposuremeters(IEC61252:2017)《个人声暴露计规范》Electroacoustics-Soundlevelmeters-Part1:Specifications(IEC61672-1:2013)《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Electroacoustics-Octave-bandandfractional-octave-bandfilters(IEC61260:2014)《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GB/T3785.1-2010)《电声学个人声暴露计规范》(GB/T15952-2010)《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3241-2010)03功能特点LED屏本地显示监测数据(选配);有线和无线数据传输;手机web端数据实时显示;自动校时,死机自动重启恢复;不间断电源具有充放电保护功能;具有防雷设计,漏电保护功能;具有防盗报警装置;安装容易,单人即可完成。04应用领域可广泛应用于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业噪声监测、建筑施工噪声监测、交通运输噪声监测和社会生活噪声监测。
  • 智易时代荣获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CPA证书以及多项产品认证证书!
    近日,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顺利取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ZWIN-NS06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声级计)”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此次CPA认证的取得,标志着我司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产品的生产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一致认可,生产的计量器具准确度和可靠性等指标符合法治要求,为公司致力于环境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更坚定了智易时代“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决心,激励着每位员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国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种认可,也是针对计量器具这种特殊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约束的管理手段。经审核合格,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可作为全国通用型式,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产品介绍ZWIN-NS06 环境噪声监测仪由噪声采集分析模块、通讯模块、电源模块组成,是一种适合户外噪声实时监测的设备,设备可以选配颗粒物监测模块(TSP、PM2.5、PM10)气象监测模块(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气压、雨量)以及视频监控。实现 24 小时自动监测,无需人工干预,稳定可靠。适用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场景的监测。此外,公司新取得“ZWIN-FVOCs08型固定污染源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和“AQMS-350型 化学发光法臭氧自动监测仪”两项新产品认证证书。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取得,是对智易时代科技研发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的高度认可,为我司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得到政府、专家、企业、社会的广泛认可。智易时代将继续本着对客户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智易时代在环保监测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辉煌。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启动会召开
    p   4月1日,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生态环境部召开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修改启动会。会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充分认识噪声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积极稳妥做好噪声法修改,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宁静”生活环境需要提供法律依据。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噪声法实施以来,在完善环境噪声有关规章和标准体系,提高环境噪声管理能力,促进产业发展,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噪声法实施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环境噪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及时修改噪声法。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要求,下一步在修法过程中,要按照积极稳妥务实的修法原则,确保法律中重要制度的有效性 要突出源头治理、问题导向,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和国内各地基层成熟有效的做法 要加强普法,提升管理能力水平和社会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共识 要保障修法投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环资委代表,以及来自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席了会议。 /p
  •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噪声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噪声法》  《噪声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分类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是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噪声法》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噪声法》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将工业噪声的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大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到交通运输噪声防治对象中;将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涵盖农村地区。  (二)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声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编制、实施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应当在相关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新增工业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  (四)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一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增加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监管要求。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的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实施噪声自动监测。三是对交通运输噪声,加严新、改、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交通项目的达标控制要求;增加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对车辆、线路等和减振降噪设施的维护要求;增加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起降航空器的噪声管理和监测要求;增加针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交通运输噪声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四是对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采取的防治措施等信息;规定居民楼内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  (五)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新增自治管理规定,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六)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或者处罚形式,完善噪声污染处罚机制,增强基层执法可操作性;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增设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强制措施;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增加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规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仔细研读《噪声法》条文,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和把握《噪声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噪声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噪声法》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主动向地方立法机关汇报,主动与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对接,主动与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单位沟通,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法》的认识,增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噪声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三、完善配套,保障《噪声法》有效实施  我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到贯彻实施;抓紧制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总结《噪声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执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保障《噪声法》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根据《噪声法》要求,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地方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各相关单位执法能力建设,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噪声法》的有效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噪声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防治噪声污染,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部  2022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2月21日印发
  • 奥斯恩噪声监测系统助力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前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等共16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全省“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 噪声污染防 治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有效落实《噪声污染防 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 治行动,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强烈需求,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四五”噪声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简介 深圳奥斯恩作为一家依托AIOT智能互联技术感知,专注于声学环境、应急安全、自然生态、水文水质、AI视觉识别仪器设备研发制造,销售与安装运维,跨领域信息化软件平台开发,环境综合应用服务的研发制型企业,在“构建完善城市噪声监测网络体系,噪声扰民事件整治数据支撑,降低噪声扰民投诉率”方向深多项应用解决方案,在社会生活类、建筑施工类、工业类噪声监测领域服务众多项目。 奥斯恩目前已具备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站(国标)生产制造技术,可提供城市声功能区可行性建设分析,选点规划监测点,产品适用于区域声环境监测、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城市声环境监测等。可监测各小时的等效声级计、累积百分声级、值、最小值、标准差等,噪声计测量范围大、功能强稳定性好、可实现远程视频监控、远程广播喊话等功能。 功能区噪声监测系统 功能区噪声监测系统是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进行连续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仪器系统。本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供电系统、气象监测环境功能区噪声进行连续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仪器系统。本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供电系统、气象监测模块等)、中心服务器、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等组成,并可以监测与分析环境噪声的特征,判断噪声来源,通过无线或有线的网络传输,实现远程数据遥测、噪声事件监测、系统自动校准,终形成多种报告。 工业企业噪声监测系统 工业企业噪声监测系统是针对工业企业室内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需求而设计,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并进行噪声数据统计分析,掌握噪声变化规律和排放强度,智能识别超标声源类型和方向,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提供数据支撑。 建筑施工噪声监测系统 建筑施工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场所产生的噪声监测,其户外设计可适应不同施工场所复杂的现场环境下长期运行,使用寿命长。核心部件带有静电激励器装置,实现对传声器远程自动校准,传感器长期使用中测量的稳定性,提升建筑施工噪声监测自动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为施工审批、噪声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持。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系统 交通噪声监测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鸣笛抓拍、通讯网络及监控管理云平台组成,主要监测参数包括噪声、车流量、人流量、违法鸣笛等。系统通过声呐(麦克风阵列)技术准确锁定任意的噪声源位置,并通过声纹识别技术提取喇叭声音特征,将环境干扰(如刹车声、鸟叫声、广场舞、人声、口哨声等)滤除,准确定位到实际的鸣笛车辆,从而对鸣笛的车辆进行视频抓拍和车牌识别,确定违法鸣笛车辆。 社会生活噪声监测系统 社会生活噪声监测系统是针对对商业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体育运动中使用固定装置所产生的噪音、人群活动产生的噪音等各类不同场景的噪声监测系统。系统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实现噪声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与分析,掌握噪声污染情况,并可搭配LED高清显示屏、语音播报音柱等实现噪声数据实时显示、超标语音提醒等功能,为噪声污染防止监管提供强有力手段。 移动式噪声监测系统 奥斯恩移动式噪声监测系统,是我司结合不同的监测场景所衍生出来的产品,是移动监测、流动监测、突击检查等场景的监测利器。同时也是固定监测点位无法覆盖到区域的有效补充。 通过执法人员配合移动式噪声监测设备进行噪声污染排查显得日益重要,对噪声投诉区采取“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不做检查预案,直赴基层、直达检查现场”的执法检查手段,严查各种噪声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制止、有案必查、高效执法、迅速处理、及时整改,减少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智能噪声监测一体机 智能噪声监测一体机符合2级声级计标准,通过物联网技术与现场端仪器仪表进行互联互通,完成对环境噪声数据实时采集,并对采集数据统计分析,计算噪声值,是一种简易型的户外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它由数据显示屏、噪声传感器、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软件、GPRS无线传输模块、服务器云平台软件、微信客户端等部分组成,人性化表情变化设计、测量范围大、功能强稳定性好,可扩展“AQI”六要素。 手持式声级计 手持式声级计是一款数字化多功能声级计,配置分为一级/二级声级计,设计用于测量各类噪声的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声压级、等效连续声级、暴露声级、统计声级等多种声学评价量,它具有积分平均、并行测量、统计分析、24h测量、1/1倍频程、1/3倍频程和室内噪声等7种工作模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仪器还提供了低频A频率计权,用于二次辐射噪声测量,是一款功能强大、性能好的手持式仪器,适用于各类噪声长时间的、可靠并精确的测量,它内带8G(可选32G)的SD卡,标配5号电池供电。 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 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可实现对噪声污染源监测点实时排放水平监测的同时,能够自动预警噪声超标排放行为,通过智能分析噪声源特征,自动联动摄像头抓拍取证,形成超标事件告警信息,当场提醒发出噪声的主体自行整改,同时通知执法、监管部门予以督导落实。通过电脑端、手机端等方式对噪声污染排放状况进行实时跟踪、视频监控、超标录音、超标报警、历史查询、现场执法等功能,具有现场报警、报警推送等多种报警通知,为噪声数据网络化管理、实时数据分析提供了有力基础。 声环境大屏,显示所有前端设备的实时状态、监测数据和噪声污染扩散图,便于管理部门更好地实施污染排放情况的全局监控、预警和协调调度,及时控制超标排放,避免环保污染扩大。通过平台可以实时查看到噪声监测点分布、进行噪声问题定位,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故障诊断、噪声治理等工作。
  • 重拳!生态环境部即将发布,两文件共治噪声污染!
    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而据更早前新闻消息,中国生态环境部已审议并通过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即将发布实施。(文末查看原文)《意见》共九条:第一条 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 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条 为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包括依法规范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做好功能区监测站(点)核定和严格功能区监测站(点)管理三个方面;第三条 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包括推进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深化监测数据应用;第四条 为压实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包括督促工业噪声排放 单位依法依证监测,落实其他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第五条 为加强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要求多部门合作联动、依法履职;第六条 为支持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监测,主要是鼓励开展公共场所噪 声监测,并积极提供监测技术支持;第七条 为确保噪声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包括健全标准规范、完善质量管理、保证量值溯源和建立监督机制四项任务;第八条 为加大噪声监测信息发布力度,包括建设信息平台、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第九条 为加强组织实施,主要为强化队伍建设、监测科研、责任落实和指导调度四个方面。五大环境噪声问题,驱动《意见》出台近年来,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稳步开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噪声污染源不断出现,作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支撑,现行的噪声监测工作已难以满足以人为本、精准管控的管理需求,存在以下问题和短板:一是声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声环境质量 监测点位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2021 年仍有部分地级城市由于监测 能力不足未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二是声环境监测自动化程度低。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 位中,采用自动监测占比较低;区域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均 以手工法为主。三是数据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尚未实现全国声环境质量自动 监测数据联网,已实现自动监测的城市自动监测数据未实时上传; 尚未建立全国声环境监测信息化平台,信息发布滞后。四是噪声监测工作覆盖面不全。现行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方法侧重城市宏观尺度,无法反映微观层面公众对噪声的主观感受, 不利于精准识别和发现城市噪声污染问题,需加强问题较为集中的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压实工业企业、建筑施工、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和机场周围航空器等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五是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健全。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 放标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机场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仍在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尚为空白。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生态环境部出台《意见》,加强“十四五” 噪声监测顶层设计,从而满足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形势、新要求。齐头并进,持续推进噪声监测新技术与标准制修订根据《意见》第七条,未来将从法规修订、监督管理、量值溯源、监测科研等方面发力,涉及到多项标准修订,并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原文如下: (十五)健全标准规范。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相关标 准规范,强化自动监测技术应用,加快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场界、 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边界)环境噪声、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方法研究,研究制定宁静小区等 噪声监测站(点)布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逐步健 全噪声监测标准规范。(二十二)强化监测科研。加强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技术攻关, 加强噪声监测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研究开发,促进相关产业发 展、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简易式、便携式噪声监测仪器设备。推进噪声污染 溯源、噪声源定位与特征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噪声监测智能化水平。未来,让我们一起期待《“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发布实施。欢迎关注2月9日“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研讨会,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专家领衔,与多位标准起草专家交流研讨!免费报名链接(仅限500人):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environmentalnoise230104/会议拟日程:报告时间报告主题报告专家 9:30- 10:00“十四五”时期,我国噪声污染特点及防控进展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10:00- 10:30待定青岛明德环保仪器有限公司10:30- 11:00《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解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1:00- 11:3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解读天津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pdf
  • 力争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湖南发布“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明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9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夯实管理基础、助力持续改善等十大类共53项重点任务,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到2025年,基本掌握省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源污染现状,持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不断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和道路交通声环境强度等级达到二级以上,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根据部署,全省将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订,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运输和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实施方案》还指出,要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科学划定和调整机动车限行、禁行、禁鸣的时段、路段。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和落实广场舞等自发性健身娱乐活动倡议、规范指引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此外,按照《实施方案》,全省将提升监测能力,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将工业企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违禁鸣笛和“炸街”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将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实施“三尖”创新人才工程,建立多层次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将落实责任分工,推动各市州建立、完善噪声污染投诉处理响应机制,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将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的市场经营行为。
  • 重庆最严厉噪声新规将实施 催生噪声检测需求
    摘要:新出台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的实施,将提升对声级计、噪声监测仪等噪声检测仪器,环境噪声检测服务及环境评价的需求,为噪声检测仪器厂商、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不少机会。如机动车定置噪声检测需在专用测量场地进行,目前仅少数检测机构能提供此项检测。   日前,重庆市四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0号,下称《办法》),立足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和噪声敏感目标保护。   重庆市环保局法规处称,新办法在旧办法基础上增加了“新建商品房需公示声环境”、“机动车噪声超标强制报废”、“室内装修扰民罚款”等规定,各方面均为史上最严厉。   《办法》借鉴了北京市、江苏省的立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办法》规定,质监部门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于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办法》规定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细化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源控制的规定,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将聚会、健身、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电动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和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噪声也纳入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规定不得噪声扰民。   新出台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的实施,将提升对声级计、噪声监测仪等噪声检测仪器,环境噪声检测服务及环境评价的需求,为噪声检测仪器厂商、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不少机会。如机动车定置噪声检测需在专用测量场地进行,目前能提供此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并不多。 撰稿:魏昕
  • 我国国家环保标准突破1100项
    从全国环保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2008年我国共完成123项国家环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现行国家环保标准突破1100项,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取得巨大进展。 据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2008年我国完成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及铁路边界噪声标准的修改方案,一揽子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环境噪声监管工作的一些“老大难”问题,规范和促进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环保标准制订也取得进展。河北、上海、山东分别制订了当地环保标准规划,内蒙古、黑龙江、吉林、上海、福建等省(区、市)发布了一系列地方环保标准,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体系。 据了解,为适应开展氮氧化物排放削减和控制的需要,今年环保部门将尽快制订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出台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全场景噪声管理解决方案加快声环境质量改善
    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噪声监测系统正朝着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和预警,使得噪声管理更加精准高效,市场更加广阔。为了解当前噪声监测技术进展、应用成效、行业状况及挑战机遇,向大家展现当前噪声监测市场现状,仪器信息网开展了“噪声监测现状与市场动态”主题约稿活动,本篇文章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稿内容。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等相关立法和规定,聚焦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其中,《行动计划》要求: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加快建设安静优美的生态环境,加速提高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对启动现代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了解,“十四五”期间,国家将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的城市建成3800多个自动监测站点,目前,全国噪声领域科研及产业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目前先河环保对于噪声业务布局方面较为齐全,包括声功能区划分技术、噪声自动监测点位选择和优化技术、噪声自动监测技术、噪声自动监测运维技术、噪声污染在线智能决策平台、噪声地图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储备,满足功能区声环境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等场景。先河环保推出的XHSN-301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是一款在线监测环境噪声的仪器,可同时监测温度、湿度、大气压、风速、风向等气象参数并搭配声源识别,设备采用电容传声器实现对噪声的监测。仪器测试精度高,响应迅速,出数准确。拥有北斗定位功能,便于查源和数据分析;监测仪可满足有线传输及无线传输,监测数据实时传送至服务器,可通过web页面或者手机APP查看实时测量数据,满足《HJ 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认证,为各城市建设安静和谐环境提供及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为声环境评价和治理提供有效可靠的依据。
  • 环保部发布两项环境噪声监测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护环境,规范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HJ 707-2014)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bz.mep.gov.cn)查询。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pdf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pdf
  • 噪声污染监测市场空间巨大!多政策释放“利好信号”
    2021 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噪声污染防治进入了新阶段。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新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实施20多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十四五”期间,国家对噪声污染监测与治理的决心坚决,“噪声污染防治”接连被写入多项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等攻坚任务;《“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指出,在202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并与国家联网。这些举措,都将为“2025年实现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85%”目标保驾护航。噪声扰民投诉占比持续上升达45%11月16日,《2022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发布,2021年,噪声投诉举报量持续居高。2021年,生态环境部共接到公众举报 45 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 45.0%,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 2 位。其中,最多投诉占比为工业噪声占比47.9%,其次为建筑施工噪声占比31.1%。数据来源:《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 “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约 401 万件 ,增加200万件。2020、2021年,四类“噪声”投诉案件占比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占比呈下降趋势,这样的结果离不开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全方位的监管。噪声在线监测成政府监管工作重要抓手《“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指出,在202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并与国家联网。与此同时,根据2022年11月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报告》内容,针对各类环境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了多种防治举措,并将环境噪声监测作为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底,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设置了 1692 个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和 735 个道路交通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安装了 6.2 万余套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约 700 套工业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相较于手动监测,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将成为“十四五”期间,政府进行噪声监管的主要手段。而面对一些噪声污染引起的事件,处罚力度日益加大。据不完全统 计,2021 年,全国施工噪声污染处罚案件约 2.1 万起,处罚金额约 2.6 亿元;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噪声处罚金额约 1500 万元;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社会生活噪声处罚金额约 1700 万元。为了助力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稳中向好地持续推进,仪器信息网将于2023年1月4日举办“环境噪声监测技术”网络研讨会,将邀请多位专家出席,聚焦环境噪声标准解读、噪声监测设备技术方案制定、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分享及经验交流。诚邀参会。粉丝福利,优先审核,12月31日前有效。免费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environmentalnoise230104
  • 环保部公布《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009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布了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中称:   2008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很不寻常、很不平凡的一年,也是环境保护史上波澜壮阔、惊心动魄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抗击自然灾害和北京奥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全面加强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工作,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各项环境保护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环境保护工作既有效应对了经济高增长、财政高收入、企业高效益的发展局面,也经受了增长速度下行、财政收入下滑、企业效益下降带来的严峻挑战,经济与环境逐步协调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作为抵御全球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的十项重要措施之一。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组建环境保护部,强化了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为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时调整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工作,完善审批机制,简化审批程序,认真兑现七项承诺,对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对“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项目严格把关。三是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分别下降4.42%和5.95%,比2005年分别下降6.61%和8.95%,首次实现了任务完成进度赶上时间进度,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四是圆满完成特大自然灾害环境应急处置和北京奥运环境质量保障任务。五是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淮河、海河等七项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实施。组织开展了太湖、巢湖、三峡库区生态安全评价,全面启动了生态安全监测工作,为深化湖泊综合治理奠定了基础。六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启动。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主要政策措施,中央财政首次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七是环境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后督察力度,加强在建核电厂和拟建核电厂项目监管与审评,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确保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八是环境法制、政策、科技、宣教和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首次发布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完善。环境与灾害监测小卫星成功发射。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多彩,国际环境合作更加务实。九是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2008年中央环境保护投资达到340亿元,比上年增长百亿元。十是三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进展顺利。污染源普查进入总结发布阶段 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已基本完成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全面启动。   2008年,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严重,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   欲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下载: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pdf
  • 市场前景广阔!一文读懂噪声自动监测行业现状及发展潜力
    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噪声监测系统正朝着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和预警,使得噪声管理更加精准高效,市场更加广阔。为了解当前噪声监测技术进展、应用成效、行业状况及挑战机遇,向大家展现当前噪声监测市场现状,仪器信息网开展了“噪声监测现状与市场动态”主题约稿活动,本篇文章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稿内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发展现状研究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来,随着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市场上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需求逐渐增大。本文主要介绍了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场景、市场需求、发展现状以及本司所研产品,以期为噪声监测技术的发展作出参考。关键词:噪声污染;自动监测技术;监管体系引言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以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企业噪声为代表的噪声高发区域不断扩大,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峻[1,2]。王素华等[3]介绍:2019年南充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在68.1~70.0/dB(A)覆盖的人口所占比例可达50.2%。2023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4]表明: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网络渠道)共接到公众投诉举报25.4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生态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59.9%,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1位。根据投诉类型对噪声来源统计分析显示: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67.5%;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25.1%;交通运输噪声占4.3%;工业噪声占3.1%。噪声污染具有污染源种类多和形成随机等特点[5]。例如,电锯发动机等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受企业生产施工等时间的限制,发生频率具有规律性。而由钢铁散落或玻璃炸裂等引起的噪声则具有偶然性,难以预测和捕捉。因此,仅采用手工监测的技术手段已无法满足噪声污染监管的需求。如何精准掌握噪声污染分布规律、做好现场监管取证工作、降低噪声污染事件发生频率以及防治噪声污染偷排造假行为等问题成为噪声污染治理的重要议题。2023年《“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指出: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自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为统筹城市区域、交通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增设点位,形成普查监测与长期监测互补,面监测与点监测结合的监测网络。显然,为加快建设安静优美的⽣ 态环境,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推进现代化噪声⾃ 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则成为噪声监测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本文主要对噪声污染自动监测系统的发展现状和本司产品作出介绍,以期为噪声监测技术的发展作出参考。1 噪声自动监测现状1.1 噪声自动监测应用场景在噪声污染源监测方面,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出,噪声污染源类型可分为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此外,《声环境质量监测》(GB3096-2008)[6]指出:噪声监测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因此,为保证监测数据有效性,在噪声自动监测时,应在常规噪声源监测的基础上,增加对风雷雨电等气象噪声源和虫鸣鸟叫等动物噪声源相关的数据监测。在噪声污染区域监测方面,标准[6]中对监测区域作出了5类声功能区的划分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定义。因此,结合监测区域噪声限值和噪声源监测类型的要求,噪声自动监测技术可主要应用于如下场景:0类声环境功能区,如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有利于保护区域内人员活动的声环境质量;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如公园、住宅区和学校周边的广场舞、音响等扰民场景,有利于提高区域内民众对声环境质量的保护意识以及降低噪声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频率。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如夜间临时街边演出、高音喇叭呐喊等扰民场景,有利于提高区域内民众对声环境质量的保护意识和噪声污染的监测水平,以及降低噪声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频率。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有利于降低工业噪声污染对职工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危害。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有利于由飙车炸街鸣笛等行为和车流高峰等引起的噪声监管,提高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水平[3]。噪声敏感建筑物区: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如在此类集中区域发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场景,有利于提高区域内民众的声环境质量等。1.2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市场需求在噪声站点监测方面,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设立3618个噪声监测点位,绝大多数采用手工监测,只有308个站点向国家报送自动监测数据,占总数的8.5%[4]。为此,“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答会中生态环境部指出:应全面升级对噪声监测网络,预计两年左右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3800多个自动监测站点。在噪声源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计划在3~5年内完成涉及噪声污染的28万余家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近210万家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登记。“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指出:针对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皆应依法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分别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综上可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已在声环境功能区和各类噪声高发区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1.3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发展现状为掌握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减少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多数企业得到推广。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检测适应性合格的噪声自动监测仪数量已达68种。目前,设备端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噪声数据监测、噪声源类型识别、噪声源定位识别、噪声超标录像回溯以及气象、车流量等相关性因素监测等方面。平台端的应用主要集中于数据实时在线查询、数据回补、数据标记、数据审核、数据分析、设备远程控制、设备运维、系统权限设置等方面。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组成如下图1所示。图1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组成图噪声数据监测设备,即噪声数据户外采集设备,可为噪声污染治理提供定量的依据,是制定噪声污染源排放清单和精细化管控行动的基础。此类设备可分为移动式和固定式两种[7],主要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模块、噪声采集分析模块、数据处理和通讯模块、电源控制模块以及户外防护配套模块等部分组成。噪声源类型识别设备,即对法规标准中定义的生活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等噪声来源类型进行识别,为噪声污染治理提供定性的依据,对于噪声污染源清单的编制和精细化管控具有重要意义。此类设备采用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等算法[8],通过对声源数据库中标准声源的识别训练,实现对不同场景音源的自主识别。但由于噪声源种类繁多,对于标准声源库的建立仍缺乏明确的标准。噪声源定位识别设备,内置MEMS声阵列[9],利用波束成型等原理,通过声学雷达有效识别噪声源的水平和垂直方位。噪声超标录像回溯设备,是对噪声源定位识别设备功能的扩展。通过对最大噪声源方位的识别,并与监控摄像头联动,指导摄像头对噪声超标行为进行录像,实现噪声超标事件过程的记录和回溯,为噪声污染治理的取证提供有效的依据。但声源定位设备依赖于麦克风阵列的数量,麦克风数量越高,精确度越高,设备成本同等提高。因此,对此类设备的深度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气象监测设备,融合温度、湿度、大气压、风速、风向、降雨量六种气象参数的监测,是对异常气象条件下不进行噪声监测的补充,为如何剔除气象异常数据和保障噪声数据有效性的提供判别依据。车流量监测设备,采用微波雷达监测技术,可通过调节车道宽度,实现对监测范围内不同车型车流量的自定义监测。通过对噪声—车流量的关联性分析,探究车流量分布规律对噪声污染的影响,为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提供理论依据。2 本司产品介绍如图2所示,本司所研LGH-11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设备、声源识别设备、声源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气象监测设备、道路车流量监测设备、GPS/北斗定位设备、户外LED显示屏等多种硬件设备,以及自主研发的噪声监测平台组成。本系统,具备市场主流产品功能,取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检测适应性合格认证等多项检测认证证书,可灵活运用于多种噪声高发区域的远程监管,并与各类监管系统实现联动,为噪声扰民事件的取证、监管以及噪声污染精细化管理等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提高噪声管理效率和网络安全保障力度。图2 蓝盾LGH-11型噪声自动监测硬件组成图图3 某市4a类功能区某道路监测站点3展望目前,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发展已取得阶段性的进展,大大有利于噪声污染治理和民众对声环境质量防护意识的提高。但相较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监测技术的发展仍有明显差距,噪声自动监测市场的深度拓展仍具有广阔的前景。参考文献[1] 李玲珑,王克新.环境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应用及计量现状分析[J].仪器仪表标准化与计量,2024,(03):33-34,42.[2] 姚浩书.长沙市商业综合体设备噪声对周边建筑声环境的影响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21.[3] 王素华,刘巧,吕娟,等.南充市主城区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及评价[J].绿色科技,2020,(18):125-128.[4] 生态环境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教育部,等.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3)[R/OL].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5] 任志宏.环境噪声监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探析[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3,36(06):64-66.[6]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7] 晏敏锋,陈更新.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综述[J].中国环保产业,2022,(06):40-42.[8] 王诗佳.基于深度学习的声音事件识别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8.[9] 胡成立.基于声压传感器阵列的多点声源识别与定位虚拟仪器系统研究[D].大庆:东北石油大学,2020.
  • 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发布,明确36项重点任务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24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方案指出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并针对上海超大型城市噪声污染的特征,聚焦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明确“7”大专项行动共36项重点任务。其中,主要任务包括:完成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全面实现声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启动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监管,树立一批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推动工业园区清单式源头管控,鼓励分区管控。大力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监管;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完善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推进机制等。全文内容如下: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征,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统筹谋划、系统施策、分类管控,突出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社会共治,着力提升基础能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责任落实,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类噪声分类开展系统治理。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动态掌握本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二、主要任务(一)声环境管理基础能力提升行动1. 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评估结果,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2025年底前完成本市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区、五大新城分别选择1-2个重点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 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区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或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本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 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调整优化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开展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作。2025年起,全面实现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本市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有关执法队伍噪声监测设备配置,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 建设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集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管理、热线信访等相关信息,推进噪声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促进噪声污染重点区域和问题的识别,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精细化管控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二)噪声源头管控行动7. 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加强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民用机场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论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按照选线专项规划批准的控制线审查办理项目规土意见书、设计方案等手续,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把好通用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关,依法落实噪声规划控制要求。严格落实虹桥、浦东两大国际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规划发展需求,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源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本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督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2. 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与工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市属国企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2026年底前创建一批行业标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3. 实施重点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本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4. 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推动工业园区建立噪声污染企业清单、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线路,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5. 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与设备;推广使用“覆罩法”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声设备;逐步推进施工设备的电动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监管,加强夜间施工现场检查、巡查和后期监管。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方案和相关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 落实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与“文明工地”等挂钩,在重大工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文明工地上先试先行,并逐渐在全市推行。通过上海交通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平台,对市级交通建设工地实现远程全覆盖管理。强化夜间施工运输措施要求,总结推广工地分类分级管理经验,细化施工大临设施噪声防治要求。(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8. 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噪声超标“闯禁”、乱鸣号、“炸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路段逐步推广建设查处机动车违法鸣号的非现场执法设备,提升执法效能。(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 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危及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大力推进本市内河岸电标准化和内河运营船舶的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加大岸电使用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靠港集装箱船舶常态化应用岸电并加强监管。(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及时开展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等减振降噪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其良好运行状况。(市交通委负责)21.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运营单位加强对轨道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委、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22. 深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辖区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严格铁路列车鸣笛监管,结合机车大修改造鸣笛装置;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逐步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 加强民用机场噪声管控。完善本市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组推进机制,继续推进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降噪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督促虹桥机场会同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持续落实减噪程序、“西起东降”等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影响。浦东和虹桥机场持续做好航空器噪声监测工作,按要求向民用航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开展航空器噪声监测结果运用研究。(民航华东管理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4. 完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组织各区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噪声污染专项调查,掌握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状况,排摸噪声污染重点交通干线清单、梳理主要问题,并适时更新。根据信访投诉梳理交通噪声敏感点位,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市交通委牵头,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行动25. 加强经营场所噪声管控。加强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经营者的监管,引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对空调、冷却塔、水泵、风机等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防止噪声污染。对噪声扰民屡罚不改的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整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装卸理货、促销叫卖、音响及人员活动等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试点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倡导文明阅读、文明观展。(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7. 文明开展旅游活动。结合文明旅游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实践活动,在节假日前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旅游场所、公共空间等多种渠道普及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和要求。督促旅行社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倡导旅游景区使用静音讲解方式,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8. 大力推行公共场所噪声规约或文明公约。针对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继续推行推广噪声控制规约和文明公约,合理规定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加强日常巡查与劝导。加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倡导广场舞等爱好者自律管理,鼓励各区采用定向传声等技术防治噪声污染,鼓励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区可与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9.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垃圾中转站、变电站、公交枢纽站、车辆充电场站等选址、设施设备选型和作业行为,落实减振降噪措施,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矛盾突出、市民反映强烈设施的整治。(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0. 强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和销售合同中明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修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巡查、装修人承诺等相关事项,减少装修噪声扰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1. 推进建设宁静小区。推进本市宁静小区建设首批试点,鼓励各区、相关街镇和小区积极探索建设模式和长效机制,大力倡导社会共治与社区自治,提升居民满意度。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2025年底前建成50个宁静小区。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2. 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发挥居委会在指导业委会、物业、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噪声法》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鼓励社区居民自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七)社会共治全民行动33. 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标准,结合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及特色阵地,结合各类文明培育与文明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市文明办负责)34.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依托接处警、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及时发现噪声扰民纠纷,开展分级分类处理,及时处置回访,并会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力量开展劝阻、调处工作。对不听劝阻仍持续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噪声投诉多部门联合处理机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 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6.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依托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跟踪评估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结合本领域、本区域工作实际,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地方立法,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地方标准,编制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地施工噪声分类分级管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科教支撑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在中小学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支持开展轨道交通、机动车、船舶等领域噪声振动监测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非稳态噪声管控、声源识别、噪声溯源、声学超材料、低噪声工艺设备等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市教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执法监管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环保督察和各区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结合科技周等活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法规、声学知识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统计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工信局(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分局、财政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此件社会公开)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强烈需求,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我省“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到2025年,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二、加强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一)有效评估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组织开展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2023年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12月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指导各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研究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2024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2024年底前,开封、三门峡、商丘3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各地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依据《技术规范》,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三)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等,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研究开展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噪声监测监管、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等情况作为县(市、区)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逐步建立完善噪声实时监测网络,识别筛选噪声超标区域,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五)分步推进噪声排放源清单编制。选取郑州市典型区域作为试点,开展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重点噪声源调查工作,摸清区域噪声污染总体情况,编制噪声污染源清单,并动态更新重点噪声源名录,推动区域噪声污染治理。推广噪声源调查试点经验做法,2023年底前,编制发布噪声源调查技术指南;2024年底前,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噪声源清单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部门参与)(六)推动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2025年起,公开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定期发布本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强化规划引导,严格噪声源头管理(七)加强规划衔接与指导。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及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合理统筹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噪声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八)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公路、铁路项目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机场周围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落实相关规划管控。(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九)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学校、医院、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十)落实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十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公众投诉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能达到标准的设备进行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十二)严格工业噪声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城市建成区内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园区除外)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十三)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达标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加装降噪设备以及逐步推进工业企业淘汰搬迁等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创建一批噪声治理行业标杆,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参与)(十四)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理。推动工业园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园区企业布局,优化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十五)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噪声监管。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方法》,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编制行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十六)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五、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时段管理(十七)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十八)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2023年底前出台《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取有效设备及工艺,减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十九)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六、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二十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二)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机动船舶、港口喇叭等声响装置使用监管,许昌、漯河、南阳、信阳、周口等有内河航运的城市开展运输船舶年检监督排查,对于机舱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动港口码头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电动化改造,加快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十三)加强公路道路养护。鼓励各地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养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定期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防止噪声扰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相关减振降噪措施要求,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郑州、洛阳、许昌等地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或实施计划,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装声屏障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五)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开展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铁路全面检修,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具有隔音效果的封闭防护栅栏。(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二十六)实施民用航空器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落实国家关于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2025年底前,郑州新郑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部门送报。(民航河南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七、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二十七)强化经营场所整治。各地对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商业等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二十八)加强公众场所噪声监管。各地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二十九)规范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各地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省文化旅游厅负责)(三十)督促居民住房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告知装修人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三十一)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各地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与引导,家庭场所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时,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三十二)开展“宁静”示范创建工作。落实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工作;对于已经授予宁静小区荣誉称号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探索开展“宁静道路”“宁静公园”“宁静广场”等系列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城市”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八、提升噪声监测能力,优化执法监督效能(三十三)优化布设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指导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相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三十四)建设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3年底前,建成省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与评价网络平台;郑州市(含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完成相应工作,实现全省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数据联网。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三十五)推进噪声监测计量溯源。依据国家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保障监测设备稳定、数据准确,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三十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2023年底前,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执法主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三十七)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定期举办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专业水平;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九、推进法规标准建设,提升科技治污能力(三十八)加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推动《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鼓励有立法权的省辖市出台地方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配套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民用机场管理条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修订中,应与噪声相关管理要求有效衔接。(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文化旅游厅,民航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三十九)探索研究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科研攻关,推动新设备的研发开发、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引导相关企业投入噪声污染治理行业,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噪声源治理示范项目的支持和推动。(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四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综合素质;强化市场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一)实施表彰奖励。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十、压实工作责任,凝聚治污合力(四十二)建立噪声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同共治的联动机制。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3年7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措施要求,推动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三)厘清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噪声法》责任界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部门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发布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工地等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行业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四十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和单位要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噪声污染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四十五)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评估报告。定期调度噪声污染防治进展、目标任务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各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将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各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将噪声污染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容之一,夯实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七)合理处置噪声污染纠纷。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置噪声污染投诉事件,对投诉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做好投诉事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后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噪声投诉纠纷处理处置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四十八)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印发年度“绿色护考”工作方案,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省教育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爱耳日”、“世界睡眠日”等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五十)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 数智化转型背景下的噪声自动监测
    2023年,16部门发布“声十条”,提出2024年底前,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不仅如此,一系列行业领域噪声自动检测技术规范等也陆续发布。据了解,“十四五”期间,国家将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的城市建成3800多个自动监测站点,目前,全国噪声领域科研及产业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噪声监测系统正朝着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和预警,使得噪声管理更加精准高效,市场更加广阔。为了解当前噪声监测技术进展、应用成效、行业状况及挑战机遇,向大家展现当前噪声监测市场现状,仪器信息网开展了“噪声监测现状与市场动态”主题约稿活动,本篇文章为青岛明德环保仪器有限公司回稿内容。2024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框架,明确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监测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了“两步走”的建设目标:加速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整体能力。第二步,再用五年左右时间,到2035年,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监测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在噪声自动监测领域,国家及地方相继发布了有关噪声行动计划、技术要求、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尽管现有噪声监测的国产化技术已经日趋成熟,但随着市场和政策需求的不断增加,对噪声自动监测领域新的应用场景和技术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现有技术需要进一步进行数智化转型和创新,以便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明德环保自主研发M23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积极响应政策需求,充分发挥研发、应用的数智化技术优势,助力噪声在线监测工作。具体来看,M23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通过自研环保级专业数采仪的应用,实现了噪声监测数据-传输-处理-分析-应用的全链条数字化、流程化。在系统平台方面,明德环保噪声管理平台,拥有长期趋势分析、声功能区分析、气象因素影响、影响人口等智能分析模块,支持一键导出报告,可大大减轻运维人员的数据分析工作量。AI大数据智能声纹识别,是明德噪声监测设备的核心优势之一。明德环保自建声纹库,数万条的数据库不仅包含了自然界中常见的打雷、虫鸣、鸟叫、犬吠等典型声源,还有工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等常见的人为噪声源。总体识别准确率高达85%。M23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创新应用前沿智能化技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定制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解决方案,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自动监测,未来将进一步拓展工业企业厂界、建筑施工工地等多领域的噪声监测应用。
  • 第23个全国爱耳日来了!管住噪声,从布局监测网络开始!
    3月3日,是第二十三个“全国爱耳日”。谈及听力健康,噪声污染是肯定绕不开的话题。巧的是,今天一则 #男子凌晨3点放烟花为自己庆生被拘# 的消息在微博刷屏,网友们纷纷对此行为表示了反感:“三点放烟花会扰民吧”、“代入,已生气”… …   都说民生无小事,近几年,噪声扰民这一问题在政策上也获得了不小的关注度。   已知,今年6月5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正式施行,聚焦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大噪声源,着重分类防控。这意味着,我们的声环境质量很有可能要迎来一次大提升。   而且,在国家层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已将“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划入蓝天保卫战部分,还给出了具体目标: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被顶层设计文件如此“关照”,噪声监测市场这不得“走起来”吗。   去年年中,生态环境部公开了《2021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全文。报告提到,经粗略统计,2020年一年各地有关部门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就有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类占比高达53.7%,其后依次是建筑工地噪声(34.2%)、工业噪声(8.4%)、交通噪声(3.7%)。   毫不夸张地说,噪声污染防治真的到了“迫切”“不得不”的程度。问题是,怎么治呢?一般来说,只要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就会马上停止,很难像大气环境、水环境污染那样留下残留积累,想要取证并不容易。而没有证据,就约等于后续的治理工作完全无法开展。   对此,新《噪声法》强调应“强化噪声源头防控”,指出要重视噪声监测网络的构建,各单位除安装监测设备之外,还应该与相关部门联网,保证实时上传数据。同时,新《噪声法》还增加了噪声监测产业的内容,明确表示“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按照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分析,随着各项政策的深入推行,噪声污染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届时,噪声监测设备需求势必会增加,产业扩张在即。政策的利好无疑是给市场指明了发展方向,而作为企业来说,想要把握住机遇靠的还是实力。   在这方面,智易时代很有发言权。其推出的噪声在线监测系统,集成采集分贝数据、计算噪声等级以及数据传输等功能,在实现全天候动态监控的同时,还能进行有效记录,为后续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已被成功运用在城市环境、交通道路、公园等场景中。   未来,随着噪声污染的监管进一步收严,声环境治理水平将有效提升。到时候,“我想静静”就是真的能静静了。
  • 我国环境噪声市场潜力巨大 自动监测仪器市场前景可期
    p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声环境质量状况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环境噪声污染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 /p p  & nbsp & nbsp 日前,环保部发布了《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据报告显示,2016年相关部门共收到环境投诉119.0万件,其中噪声投诉52.2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43.9%。环境噪声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p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噪声监测已具备了环境噪声常规监测的能力,但仍存诸多问题。 /p p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噪声监测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监测。在声环境质量监测中,一般采取城市区域环境网格法进行噪声监测,这种监测方法要求在待监测区域设立100个以上的等边长有效监测网,监测网点设在网格中央,每个点测试10分钟。该监测方法工作量浩大,同时每个测监点的测试值由于采样时间短,随机性强,不能实际反映该监测点及城市的声环境状况,无法完全满足公众对环境噪声认知和关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p p   在噪声污染源监测中,噪声污染源监测不同于大气、水污染的监测,噪声空间分布是不连续的,受建筑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只有采用多抽样法测量,才能较为真实的反映有一个区域的噪声平均污染水平。然而,由于目前的监测仪器都是便携式,需要监测人员到场,如此多的点位,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大多数噪声监测只停留在简单的数据获取阶段,而无暇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和评价,导致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水平的滞后。 /p p   随着我国对声环境监测的重视以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等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对噪声监测技术提出了更加规范的操作性,对噪声监测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的开发研制起步较晚,全国大部分噪声监测站的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普遍存在着技术含量低、功能单一、稳定性和可靠性差等问题,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急需更新换代,建设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已是迫在眉睫的现实要求。 /p p   建设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从目前人工监测为主向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主的监测方向发展 由单一监测向一体化监测发展,监测手段多样化 将声环境的状态利用传感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有机结合构成现代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升环境噪声监测技术与监测仪器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加速仪器国产化进程 加快制定噪声自动监测的相应法规,逐步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区域性的声环境自动化监测网络系统。 /p p   目前,我国环境噪声相关产业总产值约为132亿元,呈缓慢上涨趋势 专业从事噪声振动控制相关产业的企业约600家,从业人数不到2万人……环境噪声监测行业发展的后劲有待发掘。 /p p   在未来,构建一个自动化、网络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声环境监测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现代化的自动监测系统,是全面推进声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的重要一环。因此,声环境自动监测仪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p /p
  • 生态环境部:鼓励地方试点发布城市噪声地图
    噪声监测将成为环境质量监测“标配”。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今天表示,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试点发布城市噪声地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今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正式出台《“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另专门制定《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早在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要求,“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2年6月5日新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监测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噪声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分步”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2023年年底前,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率先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2024年底前,其他303个地级城市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1月17日,生态环境部例行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生态环境部供图此外,全面开展区域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噪声源监测。蒋火华介绍,各地要以投诉较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排放情况调查、监测。鼓励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在相关场所开展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排放单位要依照法律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数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依法落实噪声监测责任。蒋火华还表示,要全面加强噪声监测信息发布。生态环境部将依法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后,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实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 云南多部门联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检查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多部门联动对昆明、昭通、曲靖、楚雄、红河、文山、普洱、丽江8个州(市)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本次检查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噪声投诉居高不下问题原因、噪声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领域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噪声污染问题,检查组当即对责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发现噪声治理好的案例,及时收集、汇总噪声的相关情况、降低噪声污染的方法。在认真听取各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汇报、充分考虑存在困难的同时,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提出破解难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8个州(市)的现场检查情况逐一分析后发现,噪声污染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然存在职能职责不清晰、体制机制不顺畅,噪声污染违法成本低、执法取证难、处罚手段单一,反复投诉得不到很好解决,以及行政、执法、技术支撑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着眼进一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见效,检查组从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建立投诉倒逼机制、建立问题查办跟踪机制、重视典型成功经验发掘、创建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县、将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信息公开、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多个方面着手,提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协调联动下,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多措并举不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领域行政执法,取得阶段性进展。
  • 声十条出台!3类业内声音,我们需要倾听!
    早前,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也就是业内人士口中的“声十条”,作为“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细化了噪声法规定要求,强化了重点管控措施。近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答记者问,突出介绍了《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即着力构建“1+5+4”的框架体系。《行动计划》共十章,50条,构建了“1+5+4”的框架体系“1”个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落实《意见》要求,到 2025 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 85%,推动实现全国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5”类管控:多措并举推动噪声源污染治理,稳步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水平:一是严格噪声源头管理,完善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要求,紧抓产品质量监管,推广先进技术。二是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树立工业噪声治理标杆,加强工业园区管控,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三是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四是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机动车、船舶噪声监管治理,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细化城市轨道、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治理。五是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重点针对社区和邻里噪声完善管理举措,共同维护社会和谐。“4”个方面:以建立基本完善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为目标,强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推动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二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科技教育支撑,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与《噪声法》衔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加强监测、严格执法,强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严格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四是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优化纠纷解决方式,严格考核问责,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2月9日“共同倾听”,3类业内专业声音为了助力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稳中向好地持续推进,仪器信息网将于2023年2月9日举办“环境噪声监测技术”网络研讨会。届时将邀请多位专家出席,聚焦环境噪声标准解读、噪声监测设备技术方案制定、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分享及经验交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新噪声法》与《行动计划》背景下的噪声监测形势本会议中,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嘉宾,将从《新噪声法》修订背景、立法情况、主要内容及法条释义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多角度深入解读。畅聊未来噪声防控工作亟需完成的工作,如制度体系、声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情况等。天津环境监测中心:3项国标制修订完成人,聚焦噪声监测标准解读、技术解析本会议中,将有来自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辐射与声环境研究室声环境团队的负责人出席,深刻解读噪声监测标准。作为资深负责人,该专家曾参加国家标准制修订包括《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环保行业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及应用研究》、《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新方法研究》等国家环保公益项目等。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中心:专门的噪声监测,政府监测部门如何全程实施?本会议中,来自北京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则将分享一线监测经验,从监测布点、采样、实验室分析等角度全面解读噪声监测技术。另外,青岛明德环保仪器有限公司将带来精彩行业应用分享。点此免费报名,先到先得: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environmentalnoise230104/
  • 和诚环保发布青岛和诚H70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新品
    H70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产品简介:H70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现场监测终端通过多种通讯方式与监控中心交互数据,监控中心通过噪声系统软件对噪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系统具有无人值守、全天候连续运行、安装部署快捷、运行维护简单等特点,是专用于户外长期使用的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为各城市建设安静和谐环境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为声环境评价和治理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主要特点:设备安装具备随机性,方便安装于智慧立杆、交通立杆、路灯杆等;设备具有故障信息上传,断电信息上传等功能;支持远程升级系统,远程操控,自动校准等功能;可添加多种外部设备,如LED显示屏,气象传感器,车流量检测器,摄像头,颗粒物传感器等。执行标准:IEC61672:2013GB/T3785-2010 1级GB/T3241-2010 1级技术参数:显示内部显示:内部具有显示屏;外部显示:可接不同尺寸单/双/彩色LED显示屏主要测量指标频率计权:A、C、Z(可远程切换)测量参数L5、L10、L50、L90、L95、Lmax、Lmin、Ld、Ln、Ldn、SD;瞬时声级;等效声级。数据存储存储方式:NAND FLASH,SD卡等;存储时间:长达三年存储内容瞬时声级数据、等效声级数据、统计声级数据、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分析结果、录音文件、事件信息、外部设备数据数据通信RS232,RS485串口通信,RJ45网口通信; GPRS/3G/4G通信通信协议HJ212-2017协议,HJ660-2013协议,可定制特殊协议供电方式交流AC200~250,50HZ;太阳能供电(选配)外部设备(选配)LED显示屏、气象传感器、车流量检测器、GPS、摄像头、太阳辐射、光散颗粒物传感器 气象技术参数 气象测量参数测量范围准确度分辨率温度-50~100℃±0.5℃0.1℃相对湿度0~百分之一百RH±3%RH0.1%RH气压10~1100hPa±0.5hPa0.1hPa风速0~60m/s±3%0.1m/s风向0~360°±3°0.1°降雨量0~200mm/h±4mm/h0.1mm/h创新点:H70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现场监测终端通过多种通讯方式与监控中心交互数据,监控中心通过噪声系统软件对噪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系统具有无人值守、全天候连续运行、安装部署快捷、运行维护简单等特点,是专用于户外长期使用的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为各城市建设安静和谐环境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为声环境评价和治理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 青岛和诚H70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 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1 GB/T 22275.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1部分: 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 2008-08-04 2009-04-01 2 GB/T 22275.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2008-08-04 2009-04-01 3 GB/T 22275.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3部分:实验室供应商对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符合情况 2008-08-04 2009-04-01 4 GB/T 22275.4-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4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现场研究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5 GB/T 22275.5-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5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短期研究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6 GB/T 22275.6-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6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计算机化的系统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7 GB/T 22275.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7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多场所研究的组织和管理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8 GB/T 22276-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另一国家中要求和执行检查与研究审核 2008-08-04 2009-04-01 9 GB/T 2227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用中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 2008-08-04 2009-04-01 10 GB/T 22278-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 2008-08-04 2009-04-01 11 GB/T 22279-2008 煤炭成分分析和物理特性测量标准物质研制导则 2008-08-07 2009-03-01 12 GB 22280-2008 防腐木材生产规范 2008-08-07 2009-02-01 13 GB/T 22281.1-2008 机器的状态监测和诊断 数据处理、通信和表达 第1部分:总则 2008-07-28 2009-03-01 14 GB/T 22282-2008 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2008-08-06 2009-06-01 15 GB/T 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B - 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008-08-12 2008-12-01 16 GB/T 22287-2008 贝类中甲型肝炎病毒检测方法 普通 RT-PCR方法和实时荧光 RT-PCR方法 2008-08-12 2008-12-01 17 GB/T 22288-2008 植物源产品中三聚氰胺、三聚氰酸一酰胺、三聚氰酸二酰胺和三聚氰酸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08-08-12 2008-12-01 18 GB/T 22336-2008 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 2008-08-28 2008-11-01 19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2008-08-19 2008-10-01 20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1993,GB/T 14623-1993 1982-04-06 2008-08-19 2008-10-01 21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1990,GB 12349-1990 1990-05-08 2008-08-19 2008-10-01 22 GB/T 22249-2008 保健食品中番茄红素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23 GB/T 22250-2008 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24 GB/T 22251-2008 保健食品中葛根素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25 GB/T 22252-2008 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26 GB/T 22253-2008 食品中阿力甜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27 GB/T 22254-2008 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28 GB/T 22255-2008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29 GB/T 22256-2008 果冻蜡烛 2008-07-31 2009-05-01 30 GB/T 22257-2008 移动式空调器通用技术要求 2008-07-31 2009-05-01 31 GB/T 22258-2008 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 2008-07-28 2009-01-01 32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8-08-01 2008-11-01 33 GB/T 22260-2008 饲料中甲基睾丸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008-08-01 2008-11-01 34 GB/T 22261-2008 饲料中维吉尼亚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8-08-01 2008-11-01 35 GB/T 22262-2008 饲料中氯羟吡啶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8-08-01 2008-11-01 36 GB/T 22263.1-2008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指南 第1部分:基础术语 2008-07-28 2009-01-01 37 GB/T 22263.2-2008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指南 第2部分:体系架构 2008-07-28 2009-01-01 38 GB/T 22264.1-2008 安装式数字显示电测量仪表 第1部分:定义和通用要求 2008-08-06 2009-03-01 39 GB/T 22265-2008 直接作用模拟指示最大需量电流表 2008-08-06 2009-03-01 40 GB/T 22266-2008 咖喱粉 2008-08-07 2009-03-01 41 GB/T 22267-2008 整孜然 2008-08-07 2009-03-01 42GB/T 22268-2008 香草 词汇 2008-08-07 2009-03-01 43 GB/T 22269-2008 姜黄 着色力测定 分光光度法 2008-08-07 2009-03-01 44 GB/T 22270.1-2008 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测试应用的服务接口 第1部分: 概述 2008-08-06 2009-03-01 45 GB/T 22271.1-2008 塑料 聚甲醛(POM)模塑和挤塑材料 第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 2008-08-04 2009-04-01 46 GB/T 22271.2-2008 塑料 聚甲醛(POM)模塑和挤塑材料 第2部分:试样制备和性能测定 2008-08-04 2009-04-01 47 GB/T 22247-2008 保健食品中淫羊藿苷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48 GB/T 22248-2008 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49 GB/T 2227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建立和管理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档案 2008-08-04 2009-04-01 50 GB/T 2227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体外研究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51 GB/T 22274.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第1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监督程序指南 2008-08-04 2009-04-01 52 GB/T 22274.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第2部分:执行实验室检查和研究审核的指南 2008-08-04 2009-04-01 53 GB/T 22274.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第3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检查报告的编制指南 2008-08-04 2009-04-01 54 GB/T 22192-2008 船舶电气设备 设备 蓄电池 2008-07-16 2009-04-01 55 GB/T 22193-2008 船舶电气设备 设备 半导体变流器 2008-07-16 2009-04-01 56 GB/T 22194-2008 船舶电气设备 设备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 2008-07-16 2009-04-01 57 GB/T 22195-2008 船舶电气设备 设备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合装置 2008-07-16 2009-04-01 58 GB/T22196-2008 船舶电气设备 系统设计 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 2008-07-16 2009-04-0159 GB/T 22197-2008 船舶电气设备 系统设计 声光信号 2008-07-16 2009-04-01 60 GB/T 22198-2008 汽轮机转速控制系统验收试验 2008-07-16 2009-04-01 61 GB/T 22199-2008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2008-07-16 2009-04-01 62 GB/Z 22200-2008 小容量交流接触器可靠性试验方法 2008-07-16 2009-04-01 63 GB/Z 22201-2008 接触器式继电器可靠性试验方法 2008-07-16 2009-04-01 64 GB/Z 2220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可靠性试验方法 2008-07-16 2009-04-01 65 GB/Z 22203-2008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的可靠性试验方法 2008-07-16 2009-04-01 66 GB/Z 22204-2008 过载继电器可靠性试验方法 2008-07-16 2009-04-01 67 GB/T 22205-2008 煤矿采区或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2008-07-29 2009-05-01 68 GB/T 22206-2008 矿山环境地质分类 2008-07-29 2009-05-01 69 GB 22207-200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2008-07-30 2009-03-01 70 GB/T 22208-2008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试验方法 2008-07-30 2009-02-01 71 GB/T 22209-2008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 2008-07-30 2009-02-01 72 GB/T 22210-2008 肉与肉制品感官评定规范 2008-07-31 2009-02-01 73 GB/T 22211-2008 地理标志产品 五粮液酒 2008-07-31 2008-11-01 74 GB/T 22212-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金乡大蒜 2008-07-31 2008-11-01 75 GB/T 22213-2008 水产养殖术语 2008-07-31 2008-11-01 76 GB 22214-2008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2008-06-25 2009-01-01 77 GB 22215-2008 食品添加剂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 2008-06-25 2009-01-01 78 GB 22216-2008 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氢 2008-06-25 2009-01-01 79 GB/T 22217-2008 造船 机器数字控制 ESSI格式 2008-08-04 2009-02-01 80 GB/T 22218-2008 船舶与海上技术 配有弹性密封件的金属管路附件耐火性能 试验方法 2008-08-04 2009-02-01 81 GB/T 22219-2008 船舶与海上技术 配有弹性密封件的金属管路附件耐火性能 试验台要求 2008-08-04 2009-02-01 82 GB/T 22241-2008 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08-08-04 2009-02-01 83 GB/T 22242-2008 装修机械 术语 GB/T 7920.18-1987 1987-06-12 2008-07-27 2009-02-01 84 GB/T 22243-2008 大米、蔬菜、水果中氯氟吡氧乙酸残留量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85 GB/T 22244-2008 保健食品中前花青素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86 GB/T 22245-2008 保健食品中异嗪皮啶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87 GB/T 22246-2008 保健食品中泛酸钙的测定 2008-07-31 2008-11-01 88 GB/T 19692-2008 地理标志产品 滁菊 GB 19692-2005 2005-03-23 2008-07-15 2008-10-01 89 GB/T 19694-2008 地理标志产品 平遥牛肉 GB 19694-2005 2005-03-23 2008-07-31 2008-11-01 90 GB/T 19742-2008 地理标志产品 宁夏枸杞 GB 19742-2005 2005-05-17 2008-07-31 2008-11-01 91 GB/T 19852-2008 地理标志产品 卢龙粉丝 GB 19852-2005 2005-07-21 2008-07-31 2008-11-01 92 GB/T 20002.2-2008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2部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2008-07-16 2008-12-01 93 GB/T 20186.2-2008 光纤用二次被覆材料 第2部分:改性聚丙烯 2008-07-28 2009-02-01 94 GB/T 22163-2008 腧穴定位图 2008-07-02 2008-11-01 95 GB/T 22164-2008 公众气象服务 天气图形符号 2008-07-02 2008-11-01 96 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2008-07-11 2009-01-01 97 GB/T 22166-2008 非校准起重圆环链和吊链 使用和维护 2008-07-09 2009-02-01 98 GB 22167-2008 氟磺胺草醚原药 2008-07-11 2009-01-01 99 GB 22168-2008 吡嘧磺隆原药 2008-07-11 2009-01-01 100 GB 22169-2008 氟磺胺草醚水剂 2008-07-11 2009-01-01 101 GB 22170-2008 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 2008-07-11 2009-01-01 102 GB 22171-2008 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 2008-07-11 2009-01-01 103 GB 22172-2008 多效唑原药 2008-07-11 2009-01-01 104 GB 22173-2008 噁草酮原药 2008-07-11 2009-01-01 105 GB 22174-2008 烯唑醇可湿性粉剂 2008-07-11 2009-01-01 106 GB 22175-2008 烯唑醇原药 2008-07-11 2009-01-01 107 GB 22176-2008 二甲戊灵乳油 2008-07-11 2009-01-01 108 GB 22177-2008 二甲戊灵原药 2008-07-11 2009-01-01 109 GB 22178-2008 噁草酮乳油 2008-07-11 2009-01-01 110 GB/T 22179-2008 柠檬桉(精)油 2008-07-15 2008-11-01 111 GB/T 22180-2008 冻裹面包屑鱼 2008-07-16 2008-11-01 112 GB/T 22181.1-2008 等离子体显示器件 第1部分 术语与文字符号 2008-06-28 2008-11-01 113 GB/T 22181.21-2008 等离子体显示器件 第2-1部分:光学参数测量方法 部分代替:GB/T 11483-1989 1989-03-31 2008-06-28 2008-11-01 114 GB/T 22181.22-2008 等离子体显示器件 第2-2部分:光电参数测量方法 部分代替:GB/T 11483-1989 1989-03-31 2008-06-28 2008-11-01 115 GB/T 22182-2008 油菜籽叶绿素含量测定 分光光度计法 2008-07-16 2008-11-01 116 GB/T 22183-2008 谷物检验筛 2008-07-16 2008-11-01 117 GB/T 22184-2008 谷物和豆类 散存粮食温度测定指南 2008-07-16 2008-11-01 118 GB/T 22186-2008 信息安全技术 具有中央处理器的集成电路(IC)卡芯片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4增强级) 2008-07-16 2008-12-01 119 GB/T 22187-2008 建立人体测量数据库的一般要求 2008-07-16 2009-01-01 120 GB/T 22188.1-2008 控制中心的人类工效学设计 第1部分:控制中心的设计原则 2008-07-16 2009-01-01 121 GB/T 22189-2008 船舶电气设备 专辑 液货船 2008-07-16 2009-04-01 122 GB/T 22190-2008 船舶电气设备 专辑 电力推进系统 2008-07-16 2009-04-01 123 GB/T 22191-2008 船舶电气设备 设备 灯具和附件 2008-07-16 2009-04-01 124 GB/T 1879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性能测试方法 GB/T 18799-2002 2002-08-05 2008-07-31 2009-05-01 125 GB/T 188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 盘锦大米 GB 18824-2002 2002-09-06 2008-07-31 2008-11-01 126 GB/T 18855-2008 水煤浆技术条件 GB/T 18855-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5-01 127 GB/T 18856.1-2008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1部分: 采样 GB/T 18856.1-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4-01 128 GB/T 18856.2-2008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2部分: 浓度测定 GB/T 18856.2-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4-01 129GB/T 18856.3-2008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3部分: 筛分试验 GB/T 18856.3-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4-01 130 GB/T 18856.4-2008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4部分:表观粘度测定 GB/T 18856.4-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4-01 131 GB/T 18856.5-2008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5部分:稳定性测定 GB/T 18856.5-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4-01 132 GB/T 18856.6-2008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6部分:密度测定 GB/T 18856.9-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4-01 133 GB/T 18856.7-2008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7部分: pH值测定 GB/T 18856.14-2002 2002-10-18 2008-07-29 2009-04-01 134 GB/T 18910.22-2008 液晶显示器件 第2-2部分:彩色矩阵液晶显示模块 空白详细规范 2008-06-28 2008-11-01 135 GB/T 18910.41-2008 液晶显示器件 第4-1部分:彩色矩阵液晶显示模块 基本额定值和特性 2008-06-28 2008-11-01 136 GB/T 18926-2008 包装容器 木构件 GB/T 18926-2002 2002-12-20 2008-07-18 2009-01-01 137 GB/T 18957-20idth, =50616 GB/T 6161-2008 缩微摄影技术 ISO 2号解像力测试图的描述及其应用 GB/T 6161-1994 1985-06-26 2008-07-16 2009-01-01
  • 环境噪声信源分析与特征辨识虚拟仪器系统研发
    针对传统的环境噪声监测与分析仪器功能单一化,提出了环境噪声连续实时监测与同步时频分析一体化的设计思想,自行开发了环境噪声信源特征分析与辨识虚拟仪器系统。其检测前端采用半球型电容声压传感器阵列,以PC机及其自带声卡为硬件,在LabVIEW软件平台上通过二次开发,实现环境噪声信号采集、参量计算、时频分析、声源类型判定多功能一体化。该虚拟仪器系统定位最大相对误差4.13%,测量声级分辨率0.01dB。 环境噪声信源分析与特征辨识虚拟仪器系统研发_乔佳乐.pdf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