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仪器信息网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解决方案。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论坛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如何监测?

    有一综合市场进行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是不是应该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执行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点如果不超标是否不需要测背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背景到底如何扣除,市场内叫卖声、交谈声、汽车行驶噪声,这些需不需要扣除?

  • 【分享】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1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厅、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 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 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 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 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或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 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 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请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 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及 采取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各地环保、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1999年11月15日之前对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营业性 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噪声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 和娱乐场所。各地应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应充分发挥新闻舆 论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配合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予以曝光。    请各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办法》全文共22条,针对当前社会生活噪声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专门制定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园等公共场所噪声、住宅小区装修噪声等噪声污染认定标准问题,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商店室内外使用音响设备行为进行了规范,创设了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噪声等相关污染防治规定。  具体包括:一是针对公园等公共场所,规定了分时段、分设备类别等多层次防治措施,对矛盾突出的,公园管理者等主体也可以通过制定噪声控制规约来防治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二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一些噪声污染严重的商业经营业态,对商店室外使用喇叭、商业促销活动等产生的噪声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是对于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用设施噪声排放达到标准;对于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采取措施使公用设施达标排放,并保障居民对住宅声环境的知情权;四是限制产生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时间,要求其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业主规约等民间约定提供法律支撑;五是规定了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不仅规定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调解职责,还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邻里之间噪声纠纷调解工作,同时提升行政处罚效率,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下阶段市环保局将根据《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重点做好环保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

  • 如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近些年来,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开展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效果。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商业、娱乐业蓬勃发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社会生活噪声监测取证、界定责任、实施监管难,如何有效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摆在广大环保工作者面前的问题。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创新实施细则。明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控制方法、鉴定手段、处罚办法,以便于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例如,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住楼中限制设立娱乐场所,限制紧靠娱乐场所的楼层房间的使用功能,规定其不能作为居住、办公用房使用。开展实地勘察监测,厘清部门责任,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明确环保部门可以实施停业限期整改企业(或单位)的规模上限,依规进行自由裁量,实施现场监察执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规划城镇建设,明确区块使用功能。按照城镇发展规划要求,超前实施建设规划决策,确定城镇区块使用功能,实行“闹静分开”。可以将商业、娱乐场所与机关、学校、医院等声敏感目标分开,单独规划建设,或者设置一定声防护距离,间隔进行建设。合理布置休闲娱乐广场,在其周边设置一定绿化带,消减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严格环评审批,建立统一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商铺、歌厅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遴选商铺、歌厅等场所布点或选址,甄别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拟定相应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商铺、歌厅等的业主应根据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要求,完成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商铺、歌厅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建立联动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联合工商、文化等单位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规者,实施警告、吊销行政许可、取缔等手段。公安部门要发挥部门执法特长,对严重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不留余地和死角,采取治安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运用技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商铺、歌厅等的业主应按照已批复的环评文件规定要求,选择低噪声的音响、空调等设备,合理布置音响、空调设备,利用轻音乐或中音量音乐,进行商业宣传,吸引广大顾客,减小噪声源。采用隔声或吸声材料,进行室内、门窗和外墙装饰,阻隔噪声传播。建声屏障或适度绿化,并对声敏感房间加装防声门窗,针对保护目标采取降声措施。同时,商铺、歌厅等的业主应按照环保部门规定限定营业时间,进行音响设备音量控制,严格控制低音炮的使用。  强化公众参与,听取群众意见。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要注重深入基层,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注重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能力。注重直面困难,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能力。注重顺应群众意愿、回应群众呼声,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能力。通过能力建设,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比如:在商业、娱乐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前,可采取走访、发放意见表、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群众意见,充分听取业主和周边群众、单位利害双方的意见后再决定行政许可与否。这样,后续的管理工作必然会减少许多麻烦。再比如,接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投诉后,环保部门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界定监管责任。对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迅速拿出整改方案。需要公安、文化和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才能化解的疑难问题,环保部门应牵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 【分享】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及标准下载

    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008-8-192008-10-1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1988-8-111988-11-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1988-12-101989-7-1 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008-8-192008-10-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008-8-192008-10-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4569—2005  [color=#33333

  • 【分享】新环境噪声国家标准与测量仪器要求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发布后对测量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常用的2 级仪器已不不能满足方法标准要求,应采用测试精度和检测下限更好的1 级仪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944]新环境噪声国家标准与测量仪器要求[/url]

  • 【分享】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

    类 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8-10-1 GB 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1988-11-1 GB 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1989-7-1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9757—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2005-7-1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2-10-1 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1997-1-1 GB 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1991-3-1 GB 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1991-3-1 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9757—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2005-7-1 HJ/T 90—2004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2004-10-1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2-10-1 GB/T 14365-93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1993-12-1 GB 12524-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1991-3-1 GB 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1991-3-1 GB 10071-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1989-7-1 GB/T 9661-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1988-11-1 已被替代标准 GB 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GB 3096-8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6169-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   GB/T 4569-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     GB 4569-2000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6169-2000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 【转帖】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 ( 2009-04-17实施)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 9660-88 1988-8-11 1988-1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0-88  1988-12-10 1989-7-1 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2008-8-19 2008-10-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569—2005   2005-4-15 2005-7-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2005  2005-4-15 2005-7-1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 19757—2005 2005-5-30 2005-7-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95-2002   2002-1-4 2002-10-1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 16170-1996 1996-3-7 1997-1-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  1990-11-9 1991-3-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12525-90  1990-11-9 1991-3-1 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2008-8-19 2008-10-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569—2005   2005-4-15 2005-7-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2005  2005-4-15 2005-7-1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 19757—2005 2005-5-30 2005-7-1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HJ/T 90—2004  2004-7-12 2004-10-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95-2002   2002-1-4 2002-10-1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GB/T 14365-93 1993-3-17 1993-12-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4-90  1990-11-9 1991-3-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12525-90  1990-11-9 1991-3-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0071-88  1988-12-10 1989-7-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 9661-88  1988-8-11 1988-11-1 四、已被替代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1339-8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T 12349-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14623-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 GB 16169-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 GB/T 4569-1996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4569-2000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6169-2000

  •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布点的问题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布点的问题

    接到一个噪声信访监测的任务,噪声源是在建筑物的一楼餐馆的排风扇(如图),投诉人是楼上7楼左右的居民,请问这个噪声源该如何布点,选在噪声源外1m处还是按GB22337-2008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中4.1.3条款 在建筑物室内布点,这个噪声排放源边界怎么确定[img=噪声源,690,9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161526422684_9156_3136669_3.jpg!w690x920.jpg[/img][img=,690,4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161529179955_4701_3136669_3.png!w690x45.jpg[/img]

  • 【分享】2008 年度噪声监测技术与新标准培训教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目 录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和防治技术展望..................................... 1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简介................................... 15三、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GB3096-93、GB/T14623-93 修订简介................................................................................................... 21四、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介绍....................................... 28五、噪声监测与评价现状及建议....................................................... 35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发布稿及编制说明................. 39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发布稿及编制说明......... 54[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0736]2008 年度噪声监测技术与新标准培训教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url]

  • 【转帖】新版噪声标准难管小区装修声

    上海市各类噪声年投诉近20万起环保等部门拟出台新政策处理社区噪声   今年10月1日起,环保部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正式实施,将工业企业、商场、卡拉OK厅等经营性场所的噪声“一网打尽”,使得市民投诉和相关部门执法有据可依。然而市民在为新标准叫好的同时也无奈地发现,它们不是“万精油”,并不适用于小区跳舞、邻居装修、弹钢琴等人为活动产生的噪声。记者昨天从采访中了解到,本市环保、公安、房地等部门正在研究,拟通过发布新政策来处理这类噪声问题。 投诉商家“大喇叭”有法可依   强烈的节奏、动感的音乐、震耳的高音喇叭……一些商家的高音促销往往令附近居民苦不堪言。为此,环保部今年首次发布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新修订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基本将经营性场所的噪声“一网打尽”。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卡拉OK厅、迪厅、商场、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噪声都将受到该标准的约束。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魏化军告诉记者,酒吧、商场使用的喇叭、高层建筑使用的水泵、电梯、中央空调,这些固定源所发出的嗡嗡声,属于“低频噪声”,会通过建筑物等固体介质传播。由于过去没有对低频噪声的认定标准,环保部门往往无法判断其是否超标。新标准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处理这类问题将有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居住区大多被划分为噪声标准适用区二类区。根据标准,住宅卧室等以休息睡眠为主的房间,夜间低频噪声不得超过35分贝,白天不得超过45分贝。   新标准难管人为噪声   市民在为新标准叫好的同时却无奈地发现,小区跳舞、邻居装修、犬吠等困扰他们的噪声问题并不能用这些标准来解决。这使得环保部门在受理投诉时也遭遇到一些尴尬。   魏化军告诉记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管的仅是经营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非经营性活动则不在它的“管辖范围”内。小区居民聚在一起跳舞、邻居装修、弹钢琴等属于人为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无法重复,无法用设备监测,因此只能靠环保、公安等部门协调管理。   由于这类人为噪声只能通过主观判别或举证来说明受影响,给物业公司、公安部门等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魏化军介绍说,对此北京、香港出台的政策是,只要有两人以上对噪声进行举证,公安部门便可进行处理。参考这两地的做法,上海则设想,今后由物业、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进行举证,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此外,环保部门建议,各居住小区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等制订小区环境噪声管理公约,如明确在小区聚集跳舞的时间与限制要求,明确小区装修控制时间等。   噪声监管存在“多头管理”   商场的高音喇叭、嗡嗡作响的水泵、叮叮咚咚的钢琴声……这些还仅仅是困扰都市居民生活的一小部分噪音。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工地的施工噪音、来来往往的交通噪音等,可谓无处“噪”不入耳。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主要的环境问题。   据统计,在各类环保投诉中,噪声投诉占40%-50%,到夏季甚至占50%以上。如果将本市各个有关部门接到的噪声投诉全部汇总起来,每年有近20万起。然而对噪声的监管却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具体到不同类型的噪声,管理部门也不同:环保部门负责工厂、夜间施工等有固定声源噪声;扰民的社会生活噪声归公安部门管;建筑工地日间施工产生的噪声又划到城管管辖范围。环保部门透露,目前本市正在研究如何实施统一的噪声管理,设想将现行的《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修改为《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加大管理力度。

  • 关于医院监测的噪声标准执行问题!

    医院验收监测,是按[color=#33333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color][color=#333333]GB12348-2008[/color]还是按照GB3096-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执行?那么医院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呢?又是按照哪一个标准?

  • 厂界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的监测时间?

    道路交通噪声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均对监测时间有明确要求:20min;而厂界和社会生活噪声,则要求非稳态下(一般很难达到稳态噪声)监测被测声源有代表性的时段,必要时测整个正常工作时段,这个具体如何操作,一般情况下好像都是监测10min,这个好像也有没有标准依据,比如有个小型钢厂,气锤的噪声很大,但每天又是不定时的运行,有时上午敲一两个小时,有时下午敲一两个小时,有时整天都不敲。运行的时候也是敲四五分钟,又停止三四分钟(停止的时候噪声极小),如果只监测运行那端时间肯定超标,如果监测运行和停止这一整个周期能够达标,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 鱼塘打氧机噪声被投诉应执行哪个标准进行监测

    小区旁边有好多鱼塘,小区业主投诉说鱼塘的打氧机声音扰民,做监测时是以哪个标准作为监测依据,是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还是用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监测点位应选择在居民楼外一米处监测吗还是在鱼塘边界测,有没有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背景噪声测量

    GB 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中,背景噪声指无机车车辆通过时的环境噪声,也要测1h吗?还有其他标准中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背景噪声必须测吗?谢谢

  • 社会生活噪声的一个小问题,大家应该都碰见过的

    现在老年人总喜欢弄个喇叭或者音箱放在一个小区的广场或者空地上放放音乐,然后一群人在那里跳舞。现在给出以下条件:1、放音乐的人也就是组织者,是收费的,大约每人收取5-10元每月不等。2、小区的广场或者空地不属于放音乐人的私有财产。请问,如果有人投诉这个小区广场放音乐声音太大,社会生活噪声我应该怎么测?

  • 敏感点噪声执行哪个标准?

    如题:1、如果委托单位是一个KTV,是社会生活噪声,但是噪声源没有办法监测,必须要在敏感建筑物窗外1m测,那么报告上被测单位是这家KTV,但是监测点位是敏感建筑物,那么怎么写执行标准,是写敏感建筑物符合社会生活噪声,还是结论写KTV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 2、如果上面这种是投诉噪声, 那么被测单位写KTV,还是敏感建筑物,最后监测点位还是在敏感建筑物那,那么结论写敏感建筑物执行社会生活还是敏感建筑物执行声环境

  • 【案例讨论】这个噪声要执行什么标准!

    [B]某装修公司在一办公楼内装修,现在要做认证评定,要测这个噪声对同楼层其他办公室的影响,这要执行哪个标准啊[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00]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01]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02]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02]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01]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00]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url][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DC143C]这是一个值得考虑问题,有必要讨论下![/color][/size][/font][/B]

  • 【“仪”起享奥运】部长信箱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color=#4f6ef7][b]来信:[/b][/color]对于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 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 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中 5.4“按 5.2 和 5.3 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 应修约到个数位”,但 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 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b][color=#4f6ef7]回复:[/color][/b]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 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 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 【分享】环保常识普及4--环境噪声

    什么是环境噪声?噪声是人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人们不愿接受的声音,称为环境噪声。环境噪声干扰人们正常生活与工作,是污染声学环境的公害。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环境噪声是感觉公害。噪声影响的评价有其显著的特点,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与心理因素。因此,环境噪声标准要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人所处的不同行为状态来决定。环境噪声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的特点。这里是指环境噪声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和环境噪声源分布上的分散性,噪声源往往不是单一的。此外,噪声污染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即刻消失。噪声源的分类有哪些?产生噪声的振源很多,若按产生机理划分,可分为机械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三大类。按时间变化来划分,可分成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大类。非稳态噪声中又可分为瞬态的、周期性起伏的、脉冲的和无规则的噪声。按污染源种类可分为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自然噪声。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传播影响范围通常呈面状;交通噪声,其传播影响范围通常沿着道路呈线状。工业噪声中,设备噪声源可大致分为点声源、线声源和面声源。小型设备,其自身的几何尺寸往往比噪声影响距离小得多,在噪声评价中常把这种设备的噪声辐射视为点声源。体积较大的设备,噪声往往是从一个面或几个面均匀地向外辐射,在近距离范围内,实际上是按面声源传播规律传播,所以这类设备的噪声辐射应视为面声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b

  • 【讨论】居民区周边娱乐场所夜间噪声禁超45分贝?

    今后,迪厅、商场促销等大喇叭产生的噪声将受到国家标准的限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对文化娱乐场所或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声规定了限值。如果周边是需要安静的居民区,那么其在夜间的排放限值不能超过45分贝,这相当于人说话的声响。 社会生活噪声指的是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此次对于社会生活噪声,针对其周围不同的环境功能区,提出了噪声排放源边界的噪声限值。  其中,如果周边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那么社会噪声的边界限制为白天(6点到22点)55分贝,夜间(22点到6点)45分贝,而45分贝则相当于人说话的声响。 如果文化娱乐场所或商业设施等噪声源位于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噪声会通过建筑物的结构传播到住宅等屋子内,所以此次标准中还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传播到的是卧室类需要安静的房间,白天的最高噪声限值为40分贝,夜间则不能高于30分贝。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font=宋体][font=宋体]对于[/font][font=宋体]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HJ 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font][font=宋体](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星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 一、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星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font][/font]

  • 【分享】环保部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144号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文化、工商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始终居高不下。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四)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设,逐步取消市区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航空噪声扰民纠纷。  (五)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七)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各城市应每年关停、搬迁和治理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三、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八)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九)加强重点源监管。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排放源排放达标。  (十)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探索建立设施噪声标牌制度,明确标识相关产品噪声排放水平及符合的相应标准。  (十一)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建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四、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十二)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城市区域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11年年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应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将功能区划定情况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十三)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应全面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十二五”末应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重点城市应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应由城市环保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铁路、民航、工业、公安和文化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10年年底前各重点城市应完成计划的制定和报批工作,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十四)完善噪声敏感区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噪声敏感区保护制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大敏感区声环境质量改善力度。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推动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十五)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地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五、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十六)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将噪声监测作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之一。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2011年年底前各城市应至少设立一个噪声显示屏。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重点城市应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道路噪声监测工作。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应配置相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十七)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各级城市环保部门应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城市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组织编写噪声污染防治培训教材,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促进国家级噪声控制工程中心建设,增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  (十八)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重点城市应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低速汽车和三轮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示范工程按国家、省和市(地)分级管理。  (十九)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防治污染。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六、夯实基础保障条件  (二十)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有关部门制定的铁路、交通和民航“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二十一)完善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调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和计划。抓紧拟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推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并实施交通干线噪声排放国家标准。研究室内环境噪声标准,制定低频和振动噪声标准。研究制定噪

  • 【分享】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基础知识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一、概述1. 噪声:人们不需要的声音。2. 声音三要素:声源、介质、接受器3. 声源:点声源、线声源、面声源 机械噪声  空气动力性噪声  电磁性噪声或 稳态噪声 非稳态噪声:瞬态的、周期性起伏、脉冲、无规则4. 环境噪声 工厂生产噪声 交通噪声 施工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5. 我国环境噪声评价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2525-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2523~12524-9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及测量方法 GB9660~9661-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12-88 二、环境噪声评价基础[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5815]环境噪声影响评价.doc[/url]

  • GB集合--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护航高考!降低噪音!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color=#FF6666]从本网站资料中心选出并分类,如有遗漏或错误请指正。[/color][b][color=#FF0000](点击文字直接下载,手机下载免积分)[/color][/b][/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28114.shtml]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定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1221.shtml]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66796.shtml]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55965.shtml]GB 9660-19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51905.shtml]GB/T 9661-19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29458.shtml]GB 10070-19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51901.shtml]GB 10071-19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40857.shtml]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08829.shtml]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53512.shtml]GB 12524-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54449.shtml]GB 12525-19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96900.shtml]GB/T 15190-20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66799.shtml]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61897.shtml]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31692.shtml]GB 19757-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96087.shtml]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25796.shtml]HJ 640-2012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51426.shtml]HJ 661-2013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83532.shtml]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83531.shtml]HJ 707-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51360.shtml]HJ 2034-2013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pdf[/url](如有其他集合需求,请跟帖留言哦^_^)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