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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0232]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url]
“十二五”期间将完成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全面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环保部近日发出通知(环办140号)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一、验收目标: “十二五”期间,争取完成对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的整体验收,努力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建设目标。二、验收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年考核、按期达标的原则,推动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三、验收程序 (一)各省(区、市)环保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简称《验收办法》)要求,对所属省级站达标情况进行预验收,对辖区地市级、区县级站进行达标验收。 (二)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各省级环保厅(局)向我部递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简称《整体验收申请》)。 (三)环保部验收组对省级环保厅(局)递交的《整体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根据《验收办法》组织对该省(区、市)进行整体验收。四、验收形式 验收组按照《验收办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考评打分等方法步骤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评分表,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五、进度安排 (一)针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东部地区于2014年上半年前、中部地区于2014年底前、西部地区于2015年底前组织完成整体达标验收工作。 (二)各省(区、市)环保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预验收和达标验收情况,适时上报相关整体验收申请材料。鼓励已达到验收要求的省(区、市)尽早申请验收,《整体验收申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我部。 (三)未通过验收的省(区、市)申请再验收的,验收组将根据情况择机安排验收。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9957]全国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