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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病原微生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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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讲座】全自动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 (2017-04-25 14:00 )

    【网络讲座】:全自动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 【讲座时间】:2017-04-25 14:00【主讲人】:张爱芳,2012年加入北京华夏科创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水中微生物检测方向产品经理一职。专注于水中微生物产品的推广、应用,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储备及丰富的经验积累。【会议简介】我国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展迅速,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急剧增加,而目前,在我国的600多座城市中,有近一半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能力,大量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排入水体,含有人畜排泄物的生活污水,携带大量的病原微生物进入水源,直接威胁饮用水的安全,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目前我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地表水等进行卫生学评价,检测的指标为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以这三种指标作为粪便污染的指示菌。采用的标准检测方法为滤膜法、多管发酵法和酶底物法。其中滤膜法和多管发酵法,此两种方法检测时间相对较长,需2~5天,并需在最初观察到阳性结果后进行验证试验,实验步骤较为繁琐,不能对现有的卫生学状况作出快速评价。因此,采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十分必要。以酶底物法为计量基础的光谱法能很好的弥补传统方法的不足。-------------------------------------------------------------------------------1、报名条件:只要您是仪器网注册用户均可报名参加。2、报名参会: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320 4、报名及参会咨询:QQ群—290101720,扫码入群“环境”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701_669929_2507958_3.gif

  • 【前沿领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网络会议,邀您免费参会!

    【前沿领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网络会议,邀您免费参会!

    [size=16px][b]仪器信息网[/b]网络讲堂将于[/size][size=18px][color=#6666CC][b]2021年3月9日[/b][/color][/size][size=16px]召开[/size][b][size=18px][color=#FF0000]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color][/size][/b][size=12px]主题网络研讨会,携手该领域的专家和一线工作者带来精彩的分享。[/size][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color=#000099][size=18px][b]点击报名[/b][/size][/color][/url][size=12px](本次会议旨在为同行提供在线学习机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并搭建互动平台,增进学术交流,促成项目合作。)[/size][align=center]=======================================================================[/alig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img=,1026,22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2/webinar/4bfddb13-0561-4847-ae34-694715375680.jpg[/img][/url] COVID-19新冠病毒的出现让人们再次认识到了冠状病毒的威力。同时,疫情也让我们重新认识了种类繁多且极具威胁的病原微生物。病毒具有复制侵袭能力强、传播力强且体积小的特点;而自然界中的其他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等也会对人类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引起多种疾病。 为了控制各类病原微生物,必须建立快速有效的分析检测技术进行鉴别,进而开发临床检测和治疗方案。用于分析检测的相关的技术有基因测序、RT-PCR、代谢组学、免疫学、毒理学研究等。 基于此,[b]仪器信息网[/b]与[b]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b]拟于2021年3月9日联合举办“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主题网络研讨会,旨在关注[size=18px][color=#FF0000][b]病原微生物与病毒检测[/b][/color][/size],为广大医学工作者和检测人员提供一个交流的空间。[size=12px][size=16px]【报名链接】[/size][/size]:[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点击链接[/url][align=center]=======================================================================[/alig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img=,690,3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3/202103091016056551_1344_2507958_3.png!w690x387.jpg[/img][/url]

  • 【资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B]文章太长,可下载附件[/B]!

  • 【金秋计划】+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检测人员身上应该如何处置

    [align=center][size=24px][b][font=宋体]【金秋计划】[/font][font=宋体][font=Calibri]+[/font][/font][/b][font=宋体]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检测人员[/font][font=宋体]身上应该如何[/font][font=宋体]处置[/font][/size][/align] [img=,690,45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9/202409181047227788_3745_1502196_3.jpg!w690x457.jpg[/img] [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4px]在实验室工作,难免会出现操作不当导致液体溅入或洒落吸入,为保障检测工作人员的健康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食盐污染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确保一旦发生食盐污染事件及安全事故时,能及时规范,科学,迅速,有效的控制,应做好以下处理:[/size][/font] [img=,412,3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9/202409181048538740_7234_1502196_3.jpg!w412x320.jpg[/img] [font=宋体][size=24px][font=Calibri]1.[/font][font=宋体]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检测人员皮肤上,立即用[/font][font=Calibri]75%[/font][font=宋体]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font][/size][/font] [font=宋体][size=24px][font=Calibri]2.[/font][font=宋体]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检测人员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font][/size][/font] [font=宋体][size=24px][font=Calibri]3.[/font][font=宋体]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检测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桌面、地面,立即选用[/font][font=Calibri]75%[/font][font=宋体]的酒精、碘伏,[/font][font=Calibri]0.2-0.5%[/font][font=宋体]的过氧乙酸、[/font][font=Calibri]500-10000mg/L[/font][font=宋体]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font][/size][/font] [font=宋体][size=24px][font=Calibri]4.[/font][font=宋体]如果工作人员通过意外吸入、意外损伤或接触暴露,应立即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实验室污染预防应急处置专业小组。如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操作应立即实施急救。首先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font][font=Calibri]75%[/font][font=宋体]的酒精、[/font][font=Calibri]2000mg/L[/font][font=宋体]次氯酸钠、[/font][font=Calibri]0.2%-0.5%[/font][font=宋体]过氧乙酸、[/font][font=Calibri]0.5%[/font][font=宋体]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font][/size][/font] [img=,328,2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9/202409181046574296_653_1502196_3.jpg!w328x212.jpg[/img] [font=宋体][size=24px]总之,实验室安全不可忽视,在做试验前一定要戴好手套、口罩、帽子、防护鞋、防护衣等,一但不小心弄到身上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做好应急处置。[/size][/font]

  • 【资料】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 全自动酶标仪应用范围

    全自动酶标仪应用范围

    [size=16px]  全自动酶标仪(Automatic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Analyzer,简称ELISA分析仪)是一种用于进行酶标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的实验设备,能够在自动化的环境下执行ELISA实验。ELISA是一种广泛用于检测蛋白质、肽、抗体、激素、病原体等生物分子的方法,因此全自动酶标仪在许多不同的应用领域都有用途。  以下是全自动酶标仪的应用范围示例:  医学诊断: 全自动酶标仪常用于临床诊断,检测患者体液中的生物标志物,如抗体、抗原、蛋白质等,用于早期疾病诊断、监测疾病进展以及评估治疗效果。  生物医药研究: 在药物研发过程中,全自动酶标仪可以用来筛选药物候选化合物,评估药物对特定分子的影响,以及研究药物的药代动力学。  免疫学研究: 全自动酶标仪在免疫学研究中广泛应用,用于检测抗体水平、细胞因子、细胞表面分子等。  食品安全检测: 全自动酶标仪可以用于检测食品中的有害微生物、残留农药、毒素等,以保障食品安全。  环境监测: 在环境科学领域,全自动酶标仪可用于监测环境样本中的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等。  生物工程和生物技术: 在生物工程领域,全自动酶标仪可用于检测重组蛋白的表达水平,优化发酵过程等。  兽医学: 全自动酶标仪也在兽医领域中用于动物健康监测、疾病诊断等。  总之,云唐全自动酶标仪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医学、生物科学、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多个领域。它通过自动化的操作,提高了实验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助于科研人员和医疗专业人员更好地进行实验和诊断工作。[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311612470083_875_6098850_3.png!w690x690.jpg[/img][/size]

  • 病原微生物分类

    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以下四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150941_527185_2433088_3.jpg

  • 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的适用范围

    [size=16px]  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的适用范围  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适用于多个领域,主要包括:  农产品检测: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有害物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添加剂检测:检测食品中是否添加了违禁或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添加剂是否超出规定的安全限量。  食品中毒检测:用于检测食品中是否存在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微生物污染,防止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此外,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还广泛应用于食药监局、卫生部门、高教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部门、养殖场、屠宰场、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  请注意,虽然全自动食品安全检测仪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但具体的适用范围还需根据具体仪器型号和功能进行确定。[/size]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病原微生物样本

    病原微生物样本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150942_527186_2433088_3.jpg

  • 【资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N=5206560A306A2E085A437FD258EB57CE................................................................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2 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三月八日

  • 【求助】荧光定量PCR与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的不同

    请问不同点在哪里?高通量实时荧光定量PCR系统:瑞士,Roche,型号是Ligtcler 480全自动荧光法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系统:英国,SENSITITRE,型号是ARIS是不是前者可用于致病菌,微生物的定性定量检测,而后者只能是定性的筛选快速检测啊?并且想具体问下PCR如何用于致病菌、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大概原理,因为我本身不是读这个专业的,单位决定买这两台仪器,但是单位派我去开个什么购买仪器专家听证会之类的,所以想问问,因为资料上我看得不是很明白

  • 请教:植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要求。

    各位老师,我地市级农科院的,我院实验室正在规划建设中,涉及到植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院是计划以后是否有申请认可的可能性,要求按认可标准规划,涉及植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对的生物安全要求吗?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类中,我看到是可能要求二级以上的,但对二级以上分类讨论的资料,都没有涉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请问各位老师,以国家能力认可标准要求,是必须二级以上吗?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重要作用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拥有卓越的检测能力,能够全面、快速地检测各种蔬菜水果中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确保我们餐桌上的果蔬安全无污染。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不仅限于蔬菜水果的检测,它还能对各种肉类和水产食品中的瘦肉精激素类残留、抗生素残留、兽药残留以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等百余种项目进行快速检测。其工作原理基于先进的生物技术和化学分析技术,通过对样品进行精确处理和分析,能够快速准确地得出检测结果。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操作简便,只需将待检测样品放入仪器中,设置好检测参数,仪器便能自动完成整个检测过程。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高度的灵敏度和准确性,能够检测到极低浓度的农药和兽药残留,确保食品安全无虞。  值得一提的是,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记录功能,能够将检测结果实时上传至云端数据库,方便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追溯。同时,它还能够自动生成检测报告,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以其卓越的性能和便捷的操作方式,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它的广泛应用将有助于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align=center]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346353026_5851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align]

  • 食源性病原微生物

    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有什么区别了,怎么胶到里头了,整不清楚了,指点一下下。

  • 【分享】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的应用

    [size=4] 传统的微生物分离、鉴定方法操作繁杂,周期长,准确性差,灵敏度低,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操作技能、工作经验要求极高,快速和准确获得细菌的鉴定及药敏结果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及广泛应用,微生物鉴定的自动化技术近十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先后出现了许多全自动细菌鉴定与药敏系统,比如VITEK 系统、MicroScan WaikAway系统、MicroScan AS-4 微生物分析仪、PHOENIXTM系统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为医学微生物检验工作提供了一个简便、科学的细菌鉴定程序,大大提高了细菌鉴定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应注意一些问题,本文对几种常用的鉴定系统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的应用情况做一综述。[back=rgb(243, 40, 255)]1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的基本原理 [/back]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是基于生物信息编码(数码)鉴定细菌的新方法。数码鉴定是指通过数学的编码技术将细菌的生化反应模式转换成数学模式,给每种细菌的反应模式赋予一组数码,建立数据库或编成检索本。通过对未知菌进行有关生化试验并将生化反应结果转换成数字(编码),查阅检索本或数据库,得到细菌名称。其基本原理是计算并比较数据库内每个细菌条目对系统中每个生化反应出现的频率总和。 鉴定系统的工作原理因不同的仪器和系统而异。不同的细菌对底物的反应不同是生化反应鉴定细菌的基础,而试验结果的准确度取决于鉴定系统配套培养基的制备方法、培养物浓度、孵育条件和结果判定等。大多鉴定系统采用细菌分解底物后反应液中pH的变化,色原性或荧光原性底物的酶解,测定挥发或不挥发酸,或识别是否生长等方法来分析鉴定细菌。 药敏试验分析系统的基本原理是将抗生素微量稀释在条孔或条板中,加入菌悬液孵育后放入仪器或在仪器中直接孵育,通过测定细菌生长的浊度,或测定培养基中荧光指示剂的强度或荧光原性物质的水解,观察细菌的生长情况。在含有抗生素的培养基中,浊度的增加提示细菌生长,根据判断标准解释敏感或耐药。[/size]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优点

    [align=center][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432230123_984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align][align=left]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作为现代农业科技的一项重要成果,以其卓越的检测性能,为食品安全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运用了目前最为先进的检测技术,能够迅速而精准地识别出农产品中的农药和兽药残留,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在检测速度方面,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展现出了惊人的实力。传统的检测方法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而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则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对大量的样品进行批量处理,极大地提高了检测效率。这不仅降低了检测成本,还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  在检测结果方面,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同样表现出色。它采用了高精度、高灵敏度的检测元件和算法,能够准确识别出农产品中的微量农药和兽药残留。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备自动校准和质量控制功能,确保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等优点。用户只需按照简单的操作步骤,即可轻松完成检测任务。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维护成本也相对较低,使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一先进技术带来的便利。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以其快速、准确、可靠的检测性能,为食品安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它的广泛应用,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步,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align]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优势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40938540748_5003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作为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利器,以其高效、准确、便捷的特性,日益受到广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青睐。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健康方面,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优势,以期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首先,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显著提高了检测效率。传统的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往往依赖于繁琐的人工操作,包括样品前处理、试剂配制、仪器操作等步骤,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容易因人为因素导致误差。而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技术,实现了样品处理、试剂添加、反应控制、结果分析等全过程的自动化,大大缩短了检测时间,提高了检测效率。这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更快速地对大量样品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其次,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具有高度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它能够检测极低浓度的农兽药残留,确保农产品中的残留物含量在安全范围内。这得益于仪器采用的高精度传感器和算法,有效减少了干扰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提高了结果的可靠性。此外,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备智能自检功能,包括开机自检、自动调零和自动检测重复性等,确保了仪器在工作前自身状态良好,提高了测量准确度。  再者,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具有强大的数据管理和监管功能。它能够通过局域网将检测数据上传至相关监管平台,实现实时监测和数据管理。这使得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支持多通道同时检测,提高了检测效率和灵活性,满足了现场及流动检测的需求。  此外,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备操作简便、易于维护的特点。它采用智能操作系统,操作界面简单易懂,用户只需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完成检测。同时,仪器还具备自动记录检测数据、生成检测报告等功能,大大减轻了检测人员的工作负担。在维护方面,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模块化设计使得维护更加便捷,降低了维护成本。  最后,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较强的扩展性。它可以根据需求增加检测项目,满足不同领域的检测需求。同时,该仪器还支持与其他设备进行连接和数据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这使得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在应对各种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以其高效、准确、便捷、智能、易维护以及可扩展的优势,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健康方面,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构建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贡献更多力量。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作用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凭借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自动化的操作流程,能够实现对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的快速、准确检测,为人们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采用了高精度的传感器和先进的分析算法,能够准确识别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成分,并对其进行量化分析。无论是农药残留还是兽药残留,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都能够迅速捕捉并给出精确的数据结果,让食品安全监管更加科学、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操作过程非常简便。用户只需将待测食品样品放入仪器中,设定好相关参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便能自动完成样品的预处理、分析检测和结果输出等一系列流程。这种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不仅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还减少了人为操作的误差,确保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它不仅可以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还可以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以及科研机构的农药残留研究等领域。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作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市场,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都能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align=center][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31412499014_8679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align]

  • 便携式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优点有哪些

    便携式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多种优点,使其成为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得力工具。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优点:  便携性:仪器设计紧凑,体积小巧,重量轻,方便携带和移动。这使得用户可以在任何需要的地方,如田间地头、批发市场、超市餐馆等,随时随地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自动化操作:全自动化的操作流程大大简化了操作步骤,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检测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这也使得检测过程更加快速,适用于大量样品的快速检测。  高灵敏度与准确性:该仪器采用先进的生物传感技术和传感器设计,对特定农药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它能够检测出很低的农药残留量,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仪器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  操作简单:仪器采用智能化的操作系统,一键式操作特点使用户可以快速上手。同时,配有详细的操作手册和视频教程,使得用户能够轻松掌握操作技巧,无需专业技术人员。  应用广泛:该仪器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多种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满足多种检测需求。  综上所述,便携式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仪以其便携性、自动化操作、高灵敏度与准确性、快速检测、操作简单以及广泛的应用范围等优点,为食品安全检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31545147374_905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特点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40949215082_6916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款检测仪具有卓越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它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样品的快速检测,并且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无论是蔬菜、水果中的农药残留,还是肉类、水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都能进行精确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这款检测仪操作简便,智能化程度高。它采用智能操作系统,操作界面简单易懂,用户只需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完成检测。同时,该仪器还具备自动记录检测数据、生成检测报告等功能,大大减轻了检测人员的工作负担。  此外,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还具有出色的便携性。它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非常适合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这使得检测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最后,这款检测仪的扩展性也很强。它可以根据需求增加检测项目,满足不同领域的检测需求。同时,该仪器还支持与其他设备进行连接和数据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在准确性、高效性、操作简便性、便携性以及扩展性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它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全自动农兽残检测仪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优点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60931311782_6880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在现代农业生产与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优点众多,不仅提高了检测效率,还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首先,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具有高效快速的检测速度。传统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往往耗时较长,需要人工操作多个步骤,而全自动检测仪则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样品的检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这对于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来说,意味着能够更快速地发现和处理农药残留问题,从而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其次,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灵敏度。其采用了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能够准确识别并测量出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避免了人为误差和干扰。同时,该检测仪还能够检测多种不同类型的农药残留,满足了不同农产品检测的需求。  此外,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还具有操作简便、智能化程度高的特点。其操作界面简单易懂,操作人员只需进行简单的培训即可熟练掌握。同时,该检测仪还能够自动记录和分析检测数据,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最后,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还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检测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能够满足这一需求,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具有高效快速、准确灵敏、操作简便和智能化程度高等优点,是现代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特点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0910280560_2843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作为现代农业及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创新,以其高度的自动化、快速准确的检测能力,以及广泛的应用范围,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本文将详细介绍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的特点,包括其自动化程度、检测速度、准确性、用户友好性等方面,并探讨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前景。  首先,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高度的自动化。该系统能够实现从样品接收到检测结果输出的全程无人值守。用户只需将待测食品样品放入仪器中,选择相应的检测方法和参数,仪器便会自动完成样品处理、试剂添加、仪器分析等全过程。这种高度的自动化不仅简化了操作流程,降低了操作难度,还极大地提高了检测效率。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能够在短时间内对大量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降低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具有快速的检测速度。相比传统的手动检测方法,该系统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样品的快速筛查。这得益于其高效的检测技术和自动化的控制系统。通过采用先进的检测器件和分析技术,系统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出样品中的农药残留成分,并给出精确的检测结果。这种快速的检测速度对于食品安全监测部门来说尤为重要,能够帮助他们在短时间内对大量食品样品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的准确性也是其一大特点。该系统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能够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系统还具备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自动记录、存储和打印,方便用户进行数据分析和追溯。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系统以其高度的自动化、快速的检测速度、准确的检测结果以及用户友好的特点,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信该系统将会在未来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 全自动酶标仪检测什么

    全自动酶标仪检测什么

    [size=16px]  全自动酶标仪是一种常用于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的设备,用于检测各种生物分子的存在和浓度,特别是蛋白质和核酸。酶标仪通过测量样本中的光信号来定量分析目标分子的含量。主要的应用包括:  蛋白质浓度测定: 酶标仪可以用于测定样本中蛋白质的浓度,这在许多生物学研究中非常重要。常见的方法包括BCA法、Lowry法、Bradford法等。  酶活性测定: 可以通过酶标仪来测定酶的活性。这可以帮助研究人员了解酶在不同条件下的活性变化,从而深入了解生物化学反应。  蛋白质相互作用研究: 酶标仪也可以用于研究蛋白质与其他分子之间的相互作用,例如蛋白质-蛋白质相互作用或蛋白质-小分子相互作用。  免疫学研究: 酶标仪可用于测定样本中特定抗体或抗原的浓度,从而进行免疫学研究,如ELISA(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  核酸测定: 酶标仪也可以用于测定核酸(DNA、RNA)的浓度,如吸光度法测定。  细胞增殖和细胞毒性测定: 酶标仪可用于测定细胞增殖和细胞毒性相关的指标,如MTT(3-(4,5-二甲基噻唑-2-基)-2,5-二苯基四氮唑)分析。  总之,云唐全自动酶标仪在生命科学研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可以用于许多不同类型的实验和应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311624430975_909_6098850_3.png!w690x690.jpg[/img][/size]

  • 【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h.gov.cn)。第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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