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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汽车摩托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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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摩托车实验室的特定要求——实验室人员

    [font=Arial][size=12px] a) 从事汽车碰撞检测(包括模拟碰撞)、汽车和摩托车电磁兼容检测、工况法 污染物排放检测等使用及操作复杂测量系统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学历不满足要求的,至少应有 10 年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实验室关键技术人员,如相关领域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方法进 行验证或确认人员、报告复核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要求外,还需具备本领域 3 年以上 检测工作经历,且具备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方法偏离进行技术判断,对相关不符合工作 进行评价并确定对结果影响程度的能力。[/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b) 实验室对从事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包括车辆试验驾驶员)、零部件、材料等 检测的人员均应进行相关检测知识、检测标准以及检测项目的作业安全防护与应急处 置技术要求培训,并进行上岗前考核评价;应按要求确认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能 力,能力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法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满足相应的试验驾驶技能素质要求。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c) 从事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带电检测的人员应接受电工安全作 业的培训,并保存培训的记录;从事汽车碰撞检测(包括模拟碰撞)、汽车和摩托车 电磁兼容检测、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等使用及操作复杂测量系统的检测人员应接受 过涉及仪器原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保 存培训记录。[/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d)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组织培训考核且持证上岗,并持续 保持评价能力,申请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机构至少应有 5 名以上相关能力检测人员。[/size][/font]

  • 你支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吗?

    2010年1月1日起,《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实施。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将划入机动车范畴。执行新标准后,那些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人们,首先需要先去考驾照,然后去交管部门进行牌照申请,否则那些电动自行车将不能上路。你如何看待呢?转载部分电动自行车将划入机动车 上路需考驾照2009-12-03 20:19:20 来源: 千龙网 跟贴 2977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标准。其中一项称“40公斤以上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明年再骑电动车可能就要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手续。据悉,这项规定将影响20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和1.2亿人口。千龙网12月3日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下称《电摩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标准的核心,是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称之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个区间的划定,等于是把刀直接架到了20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头上。“标准里面有一个具体的数字:40公斤的质量,而这个数字,就像是在我们家门口紧贴着门起了一堵墙,这堵墙一建起来,我们没有活路了。”清华大学教授马贵龙,这个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电动车第一人”的学者对CBN记者表示。“低于40公斤的车做不出来”在《电摩标准》的报批稿中,关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我是搞技术的,现在最低配制的电动自行车,应该是36V、10Ah铅酸电池。按照这个最低配置,整车质量也将远远超过40公斤,现在用40公斤这个数字,把我卡住了,我车做不出来了。”马贵龙表示。“车架钢管的管壁不能低于1.2mm,否则不安全,必须用管壁为1.4mm的钢管。这样,单纯车架的重量就9公斤,电池的重量为17公斤,再加上零配件,低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做不出来。”爱马电动自行车董事长张剑对CBN表示。如果这项标准实施,将使2000多家企业失去希望,1.2亿电动自行车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将会改变。从1995年清华大学研制的第一台轻型电动车出世开始,它独有的属性,节能、环保、便捷、价廉,使得它的市场日益扩大,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增加到2000多家。2005年到2008年,全国电动自行车销量超过9000万辆。目前,我国拥有1.2亿辆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保有量。有专家预测,轻型电动车产业一直保持80%以上的增长速度,产销量已经占到全球90%以上。到2010年,中国电动自行车产量将超过3000万辆,出口达500万~600万辆,并将逐步取代中国农村摩托车市场,向东南亚、南亚国家蔓延。10年前的标准然而,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却是“10年一贯制”,没有变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10年前的,时速低于20公里,已经不适合市场的需求了。在行业标准还没有出现的时候,电摩的标准出来了,把电动自行车的领域划为己有,如果电动自行车企业想生产质量大于40公斤、时速高于20公里的产品,必须申请电摩的批件,要求企业必须有8000万的注册资金,2个亿的固定资产,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否则不能申请。事实上,电摩行业现在是限入,不接受新的申请。”张剑表示。而事实上,在这20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中,能有这个经济实力的只有20多家,但是由于政策限制,即使有实力也不能从申请这条路上走过去,只能去找其他路子走。“我们只能去整合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只有这样,才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张剑表示。《电摩标准》这把刀,把电动自行车的前路和末路,都给切断了,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出台。而执行了新标准之后,那些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人们,首先需要先去考驾照,然后去交管部门进行牌照申请,否则那些电动自行车将不能上路。作为《电摩标准》的起草人之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标委会秘书长缪文泉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电摩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很多人产生了误解。《电摩标准》是按照摩托车的制动安全、灯光要求等来制订的,也是根据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制定的。但事实上,电动自行车的时速标准在美国是32公里,欧洲25公里,日本是24公里,只有中国还是10年前的标准。“把电摩新国标与本来要修订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无缝对接’,显然不合适。”马贵龙表示。以“安全”之名《电摩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整顿交通安全,更好地管理电动摩托车。但是这个安全之名,在数据面前,似乎又显得无力。“在电动自行车事故中,95%是由于被撞,而不是电动自行车撞死人。”马贵龙表示。《电摩标准》在事实上把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领域,反而增加了安全隐患。“准车质量大于40公斤,就是列为机动车了,车速大于20公里,也被列为机动车,从这两个最关键的技术数据来看,将有大量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将大大增加车祸的发生率。如果在慢车道上将减少这种车祸发生率。”中国自行车协会电动车委员会主任陆金龙对CBN表示。建设部原副部长周干峙表示,对于交通的管理,关键是在车速上,城市限制摩托车是对的,关于电摩在交通管理上要考虑大家的安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控制,不能简单地不让它上慢车道,也不能让它上人行道。

  • “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

    [align=center][color=#333333][font=宋体][size=18px]“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size][/font][/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font=宋体][size=18px]测试中心”获批筹建[/size][/font][/color][/align] 2020年6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致函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筹建“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这是我国西南地区首家荣获批筹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进一步发挥重庆市在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方面的优势,做好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重庆市产业发展优势和计量测试工作基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依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筹建“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4年多的积极筹备,“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正式获得批准筹建。[align=center][color=#333333][font=宋体][size=12pt][img=,444,333]http://www.samr.gov.cn/jls/gyjl/gycyjl/202006/W020200618547104358824.pn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font=宋体]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工作论证会[/font][/color][/align] 重庆是我国汽车摩托车重要产业基地,为了更好保障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及其零部件的质量水平,提高我国汽车摩托车发动机核心技术,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和我国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筹建“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将对我国汽车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筹建运行,将引领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计量测试技术的发展,为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提供全产业链、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并具有前瞻性的计量技术服务,促进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技术的升级,完善产业量值溯源体系,提升产业专用测量、测试装置的研制能力,强化产业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产业创新发展。

  • 【转帖】关于实施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三阶段排放及燃油蒸发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0号 关于实施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三阶段排放及燃油蒸发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现就实施《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18176-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2007)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GB14622-2007、GB18176-2007和GB20998-2007排放限值的要求。    生产、进口或销售新定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型式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样本见附件),每月向社会公告已核发型式核准证书的车型。    已获得型式核准证书的车型,如出现生产企业、车型号、配置、企业代码及商标发生变化及停止生产等情况,企业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变更或撤销型式核准证书。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型式核准变更或撤销通知书。    二、所有拟新定型的符合国三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号必须与国二车型的型号加以区别。     三、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检验报告。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车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生产企业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六 、有关型式核准的具体技术要求由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另行下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资料】关于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转换实施安排的通知

    关于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转换实施安排的通知 经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1年2月1日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就文件修订情况和转换实施安排做出说明:  一、文件修订说明  CNAS-CL13:2011是对CNAS-CL13:2006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根据实验室认可和检测技术的发展状况,基于明确认可要求、确保认可质量、降低认可风险的原则,结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技术委员会机械专业委员会行业专家及相关方意见来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在条款5.2.1中增加了对道路试验驾驶人员的相关要求;细化了5.3.1条款中有关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相关要求;增加了5.5条款中关于设备的相关要求等,并进行了文字修改和调整。修订前后的差异详见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发布稿。  二、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转换实施安排 1. 新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3:2011)于2011年2月1日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该领域所有新申请的实验室(含对该领域的扩项)均应满足新版文件的要求。  2. 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为文件转换过渡期,过渡期间该领域新申请的实验室(含对该领域的扩项)按照CNAS-CL13:2011接受评审,已获认可实验室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文件接受评审,但实验室应分析CNAS-CL13修订前后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3. 2011年5月1日起,原CNAS-CL13:2006将停止使用,申请或获得该领域认可的实验室应该满足CNAS-CL13:2011的要求,CNAS在该领域的认可评审活动,包括初/复评、扩项、监督,均将按照CNAS-CL-13:2011要求进行。  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实验室和评审员遵照实施。

  • 【求助】汽车摩托车催化剂中贵金属的分析

    用贵研所的双波长法分析汽车摩托车催化剂中贵金属铂钯铑,结果并不理想,各位有无更好的分析方法,用分光光度法或滴定法?再现性很差;加无水硫酸钠时很混,长时间不清亮;还有其它许多问题。

  • 【分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解释

    [size=4][size=3][size=4][b]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象:[/b]⒈新购车符合《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名录》范围内的。⒉在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达到出厂时所对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size][size=4][b]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b]⒈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汽油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⒉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柴油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 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 [/size][size=4][b]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b]⒈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柴油车)达到国I、国Ⅱ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的。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国Ⅱ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的。[/size][/size][/size]

  • 需要太多摩托车标准了

    GB 24932—2010全地形车座椅、座椅固定及头枕要求GB/T 24937—2010全地形车安全防护装置GB 24931—2010全地形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 24935—2010全地形车最大侧倾稳定角 试验方法GB/T 24934—2010全地形车型号编制方法GB 24927—2010全地形车安全带及其安装固定点要求GB/T 24936—2010全地形车 术语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GB 24928—2010 全地形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T 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GB/T 23638—2009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553—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轮限位装置及最大转向角的技术要求和测定方法GB/T 15088—2009/ISO 8716:2001道路车辆 牵引销 强度试验GB/T 23592—2009摩托车排气净化催化剂GB/T 15087—2009/ISO 8718:2001道路车辆 牵引车与牵引杆挂车机械 连接装置 强度试验GB/T 22628—2008摩托车轮胎滚动周长试验方法GB/T 22436—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轮毂安装尺寸系列GB/T 22435—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合金车轮GB/T 5359.4—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GB/T 15366—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装置的型式、位置及基本要求GB/T 15367—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GB/T 5378—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GB/T 5359.3—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3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尺寸GB/T 5359.2—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2部分:车辆性能GB/T 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4570—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GB/T 5382—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

  • 【分享】现实版光速摩托车问世 每台售价5.5万美元(图)

    【分享】现实版光速摩托车问世 每台售价5.5万美元(图)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192110_268285_2193245_3.jpg 北京时间12月19日消息,科幻大片《创:战纪》中有一款“光循环摩托车(Lightcycle)”吸引了观众的眼球,目前,在该电影上映的同时,设计师们也将这款科幻版摩托车变成了现实,根据研究的理论,最高速度可达到192公里每小时。  科幻大片《创:战纪》中有一款“光循环摩托车(Lightcycle)”吸引了观众的眼球,目前,在该电影上映的同时,设计师们也将这款科幻版摩托车变成了现实。  目前,帕克兄弟图记公司共设计制造了5台这种类型的摩托车,每台售价55000美元。  这款无轮毂的摩托车长2.4米,宽28.75厘米,车座高0.72米,重215公斤。采用钢制车架,玻璃钢车身,两个超宽车轮彰显时尚潮流,更酷的是驾驶者在驾驶时几乎将身体趴在车身上。  据悉,这部科幻电影于12月17日在美国上映,国内首映时间为2011年1月6日。目前,美国帕克兄弟图记公司通过计算机程序和该科幻电影原型设计,成功地使科幻变成现实,这款太空时代的摩托车并非电影中光循环摩托车的复制品,而是公司利用从网络上搜集的相关图片逆向设计的。同时,设计过程中主要使用CGI制图软件。  这款无轮毂的摩托车长2.4米,宽28.75厘米,车座高0.72米,重215公斤。采用钢制车架,玻璃钢车身,两个超宽车轮彰显时尚潮流,更酷的是驾驶者在驾驶时几乎将身体趴在车身上。目前,帕克兄弟图记公司共设计制造了5台这种类型的摩托车,每台售价55000美元。  该公司业务经理杰夫-哈尔维逊(Jeff Halverson)解释称,该摩托车采用TL1000R发动机来驱动链式摩擦驱动系统。它的理论最高速度可达到192公里/小时,但目前测试过程中尚未达到这一速度。  这款摩托车设计旨在将电影中的CGI图像成功地转化为现实,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该公司用摄像机记录了下来,然后发布在YouTube网站上,随后该视频的点击率增长很快,目前点击率已达到70多万次。  哈尔维逊称,最初我们将这段视频发布在网络上,仅是想了解人们是否对此保持关注。出乎意料的是,这段视频得到了许多网友的关注和青睐,目前发布仅3天点击率就接近80万次。  该视频中的光循环摩托车设计得到了迪斯尼公司的关注,《创:战纪》制片人已与帕克兄弟图记公司进行了沟通,计划使用这款摩托车作为这部电影的宣传设计。哈尔维逊称,目前有1台是设计样车,另外刚生产的4台可以进行市场销售。这款摩托车除了具有太空时代设计风格,还溶入了最新科技理念,比如:摩托车中内置有iPad,连接无线网络之后可在驾驶状态中下载音乐至车载计算机中。

  • 【转帖】明年起没环保绿标的车不能过年审

    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国家环保部近日发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统一执行新标准、管理执行新规定。据市环保局透露,规定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中黄色标志将不能通过车辆年审。目前,我市正在计划改造建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站,预计2010年初投入使用。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韩主任介绍说,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中的具体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载客汽车 5年以内1年 超过5年6个月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以内1年 超过10年6个月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6年以内2年 超过6年1年 超过15年6个月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1年 举例说明 韩主任解释说,以市民个人购买的家用轿车为例,车龄6年以内的绿色环保标志的使用期限为2年,6年以上的使用期限为1年。 "获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有两种情况。"韩主任介绍说,一种是新车,还有一种是正在使用的车辆。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车主应当在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给车主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正在使用的车辆,如依据查询结果,还在有效期内的车辆,凭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超过有效期的,需要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合格的车辆,可获得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 "如果我的车子没有环保标志,会不会有影响?"记者询问。"现在看影响不大,但还是有的。"韩主任介绍说,"因为徐州目前还没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站,所以规定还没有完全实施。黄标车在很多城市都有限行路段,比如车辆需要进京,必须得有绿色环保标志,否则是行不通的。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也有实施绿标通行的计划。明年初,徐州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站建成使用后,影响就很直接了,没有绿色标志的车辆将无法通过年审。如果检测后达到黄色环保标志,车辆还需要整改,否则还是拿不到绿标。" 如果徐州车辆需要进京,目前只能到外地城市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站检测,检测报告如果合格,车主可以到市环保局领取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规定,检测费用不超过65元。

  • 【转帖】混合动力汽车排放标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通过开题论证

    2009年12月23日—24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环保标准开题论证会,对《混合动力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Ⅳ、Ⅴ)》、《轻型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Ⅳ、Ⅴ)》、《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船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低速货车与三轮汽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论证。 以机动车、非道路发动机为代表的移动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制定和实施排放标准是解决该类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各项鼓励政策的推出和实施,混合动力汽车的市场将逐步扩大,而轻型混合动力汽车排放标准仍停留在第二阶段,重型混合动力汽车更是尚无排放标准。面对即将出现的快速发展、却无排放标准可循的局面,启动混合动力汽车排放标准的制订工作非常必要。 我国已实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农用运输车均已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着眼“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时期内防治机动车污染工作的需要,目前启动相应的新一阶段的排放标准制订工作十分必要和及时。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首次制定,将控制PM、CO以及NOx和HC的排放。我国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已相当突出,该标准的制订与实施将对内河沿岸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发挥重要作用。 各标准编制组分别介绍了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论证委员会经质询、讨论,分别通过了上述六项标准的开题论证。

  •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状况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公布2011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陶德田介绍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仍持续增长。2011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841.9万辆和1850.5万辆。与1980年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30倍,达到20754.6万辆;其中,汽车9266.4万辆,低速汽车1228.0万辆,摩托车10260.2万辆。按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5.7%,国Ⅲ标准的汽车占48.0%,国Ⅱ标准的汽车占19.8%,国Ⅰ标准的汽车占17.0%,其余9.5%的汽车还达不到国Ⅰ标准。按环保标志分类,“绿标车”占83.6%,高排放的“黄标车”仍占16.4%。   陶德田说,监测表明,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2011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比2010年增加3.5%,其中氮氧化物(NOx)637.5万吨,颗粒物(PM)62.1万吨,碳氢化合物(HC)441.2万吨,一氧化碳(CO)3467.1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70%。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 90%;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9.5%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排放总量的40.0%以上;而占保有量53.7%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 25.0%。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16.4%的“黄标车”却排放了63.7%的NOx、86.6%的PM、55.9%的CO和60.4%的HC。   陶德田说,今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治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成为关键领域。国务院目前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也对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纷纷制定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从新车环境准入、“黄标车”加速淘汰、车用燃料清洁化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机动车保有量比1980年增加30倍的情况下,尾气排放总量仅增加了14倍。   陶德田表示,环境保护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切实加强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大力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 关于明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变更要求的通知

    [b][/b][table=700][tr][td]作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时间:2017-12-07[/td][/tr][tr][td][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7/12/07/9418FA7016F94B3C719F802283EC0866.pdf]关于明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变更要求的通知[/url][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7/12/07/D1FC05759D3DBAA64AE3EBD23A3AE4EB.doc]附表一: GB7258-2017相关检测项目获认可必须满足的检测标准/方法对照表-汽车领域[/url][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7/12/07/6032E754C3C76AE8DFFA239818358F83.doc]附表二: GB7258-2017相关检测项目获认可必须满足的检测标准/方法对照表-摩托车及发动机[/url][/td][/tr][/table]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color][/size][/b][/td][/tr][/table]公交管〔2022〕295号[/td][/tr][/table][b]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align=right]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9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b][/align]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相关部门推进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检车难、排长队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是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反映车检存在效率低、不便利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b]一、优化准入审批,提升检验机构服务能力[/b]  1.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简化资质认定流程,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面推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2.巩固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改革成果。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环检)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检或环检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3.试行汽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提供检验服务。在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等基础上,选择3至5个城市,允许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试点开展本品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实现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维修、保养、检验一站式服务。在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使用举升式设备开展底盘检验,不强制要求建设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侧滑检测仪、驻车制动拉力计等设施或设备。试点企业的检测设备、系统、人员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可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维修保养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兼任,保证检验公平公正。([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二、改革创新服务,提高车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b]  4.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font])  5.全面推行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道路货运经营者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年审业务时,直接认可检验机构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实现全国范围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font])  6.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实施《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改进优化检测方法,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引导检验机构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font])  7.实行网上预约车检。积极推行互联网、手机APP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临近检车日期信息提醒服务,实现检车时间、地点提前预约。检验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通道,优化预约检车服务体验,方便群众“随到随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8.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需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明确场地规划、检测工位、服务大厅和窗口、检测流程、数据传送等要求,以标准化推动提升检验服务水平,从源头强化非法中介治理。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群众办理车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将有关服务的基本要求纳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b]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b]  9.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0.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实行所有检验项目一次收费,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密切关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1.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中,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有效支撑各部门依法履职。([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12.严格违规检验责任追究。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严禁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人员内外勾结招揽客源、违规检验,对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b]  13.落实改革保障措施。各地要将深化车检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改革实施准备,确保改革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4.强化部门组织协同。省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成立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加强部门协作、联动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发挥监管合力,深入推进改革落地落实。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等作用,推动制定机动车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检验市场行业自律,推进车检行业有序规范发展。([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5.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推进车检需求与供给总量相平衡,坚持规范检验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既要为车检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要紧密立足实际、稳步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严厉查处以改革名义恶意哄抬价格、降低车检服务、绑定欺骗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 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急需规范

    近日,华北、黄淮等地持续出现雾霾天气,北京甚至遭遇了今年最严重的雾霾。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是机动车污染。据统计,200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约为 3159万辆,截至2014年底,汽车保有量己超过1.54亿辆,年排污总量达到5082万吨。暴发式的汽车增长带来汽车尾气大量排放,再加上一些地区存在汽车环检造假现象,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  机动车污染排放量必须通过检测才能收集,因此,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一步就是规范环保检测市场,确保通过检测能够得到科学、准确的数据。  2011年,国家环保部门对全国近千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整治,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检测软件系统不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松懈等突出问题。然而,在一些地区,假冒伪劣的汽车环检设备至今仍未被完全清理。  真实汽车排放环检数据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基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有效识别超标车和高污染车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机动车环检过程中,车主只关心能否拿到 “绿标”,车辆是否超标排放已变得不重要。政府监管缺失和民众对机动车检测的漠视,造成尾气检测数据造假比较普遍。因此,要想控制好机动车污染,必须全面清理假冒伪劣的检测设备。  鉴于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机动车污染的管理权限问题,笔者建议,应组织成立防控雾霾中心,尽快制定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50%以上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笔者在山东省推行机动车排放云检测时得到的数据,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以下的车辆占比为57.2%,但其污染排放仅占车辆排放总量的6.43%,;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5克之间的车辆占比为14.54%,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8.68%;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5克以上的车辆占比为 28.26%,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比例高达84.89%。而设定的在用车每公里排放5克达标的标准,相当于在国四新车排放标准基础上放宽了4倍以上。  由此可见,如果对车辆管理实行污染量控制,能更有针对性地控制超标车和高污染车。具体而言,可规定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在5克以下的车辆为合格(约占 70%),将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高于5克的车辆定为超标车和高污车(约占30%),禁止超标车上路行驶可以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70%以上,削减大气污染总量40%以上。

  • 【转帖】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65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十六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十二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七十九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6]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7]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8]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9]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90]公告变更[/url]

  • 最新版CMA机动车检测对人员的新要求

    [align=center][size=20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b][/size][b]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市监检测函〔[/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11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font=&] 2022[/font]年[font=&]12[/font]月[font=&]29[/font]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2[/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实验室人员组成[/b][/color][/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font][/size][font=&][size=17px]1、登录员[/size][/font][font=&][size=17px]2、外观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3、底盘部件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4、引车员[/size][/font][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5、[/font][font=&]OBD[/font][font=仿宋_GB2312]查验员[/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6、排放检验员。[/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3[/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检测人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4[/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人员数量[/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5[/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同等能力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size][/font][size=17px]6[/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引车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size][/font][size=17px]7[/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劳动关系要求[/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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