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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测速仪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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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测速仪国家标准相关的资讯

  • 浙江省计量院一项机动车测速领域研究成果获SCI发表
    近日,浙江省计量院一项机动车测速领域研究成果《Development of Verification Device for Multi-target Radar Velocimeter based on Echo Signal Simulation Technology》在国际SCI学术期刊《Journal of Sensors》发表。该成果针对现有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无法检定多目标运动信号的难题,对多目标雷达测速仪的计量性能包括微波发射频率、模拟测速误差、多目标识别功能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并开展相关试验研究。浙江省计量院基于FMCW毫米波雷达回波模拟技术,对雷达回波信号进行多普勒频移、光纤延时、功率增益减等处理,协同高精度摆臂角度控制装置,研发了一套多目标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可在实验室模拟多个车辆运动目标信号的速度、距离和角度等参数。该装置适用于多目标雷达测速仪的检定,且测量重复性良好,有效解决了多目标雷达测速仪的量值溯源难题,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浙江省计量院聚焦交通安全、双碳等领域,全面对接三大科创高地建设,瞄准科技创新跑道,积极开展前沿科技领域的探索研究,实现成果高水平跨越。下一步,浙江省计量院将针对智慧交通、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声学、语音人工智能等方面开展更深入的科技探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省域先进测量体系。
  • 广东电子眼测速仪送检不到3% 深圳零送检
    ■位于广深高速上的测速电子眼,未看到检测合格标志,有的生锈,有的损坏。 广东省审计厅日前披露的“问题电子眼”(故障率高及部分处罚认定与事实不符)引起车主广泛关注,按照国家下发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规定,测速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那广东部分地区的电子眼“瞎拍”是谁的过错呢?到底电子眼会不会都送检呢?记者从广东省质监局网站发现,两年来该网站仅公开237台电子眼测速仪的送检报告。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9682套(台),237台不及总数3%。 公安部:一年强检一次加贴标志 2007年国家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中也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监控设备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监控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此外,法律还规定检定合格后的测速设备,需由检测机构对下发给国家统一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设备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此,《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详细要求,检定不合格的、不具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或首次强制检定CV标志的测速设备,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广东:两年公开报告只有237台 那么,广东测速仪到底有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昨日下午,记者在广东省质监局的信息网站上找到了三份《依法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公布情况表》,其中一份于2011年9月发布,其余两份分别为今年5月末和6月末发布,三份公布均未标明检测时间。 据今年的两份检定结果显示,全省各个地区共有121台测速设备进行了检定,检测机构为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有效期至明年5月。其中,广州市内进行检测的测速仪只有4台,均为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定点测速仪器,使用单位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此外,省内其他地区进行检定的检测仪也并不多,其中中山市最多为36台,梅州、云浮等地只有一两台;东莞、深圳等交通大市更是“榜上无名”。 在2011年发布的检定结果中,受检测速仪也只有116台,结果也全部合格,检定有效期均为今年8月到9月,即将面临过期。其中,广州市仅有25台,佛山有43台,韶关有24台,省内其他地区的也都寥寥无几,深圳、肇庆等多个珠三角城市的检定数据再次缺席。 至去年底,全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9682套(台),公布检测报告的237台不及总数3%。 析因:广东管理规定未细化 在公安部发布《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后,我国各个省份根据通知,发布了当地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其中,江苏、贵州、辽宁省的相关管理文件中,均规定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登记编号、使用时间、类型,设置地点和检定合格情况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相比之下,记者通过网站查询并未发现广东省曾发布类似管理规定,只在2006年发布了一份《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该规定只粗略地提到监控设备需具备合格资质与定期送检,并未提及设立设备管理档案及信息公开,且定期送检的时间也是个未知数。 记者在前日和昨日联系了广东省质监局咨询广东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监管的相关规定,但省质监局的联系人表示正在请示,记者至昨晚截稿时尚未得到答复。 电子眼怎么管 各地差异大 同样都是对于电子眼等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定期送检管理办法,东莞、佛山、中山却各有各的区别,其中佛山交警和交管部门甚至回应“不归我管”。省审计厅公布的“问题电子眼”(故障率高及部分处罚认定与事实不符)产生原因,由此可见一斑——记者昨日调查发现,虽然公安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监管早有明文规定要求强制检测,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但相对国内其他省份,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却存在未对送检时间、送检方式、备案等关键词进行细化的情况,各地标准存在巨大差异。 ●佛山 市交警称电子眼由各区管 昨日下午,针对佛山市电子眼分布及日常维护情况,佛山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称,目前佛山的电子眼由各区负责,市交警没有统一管理,也没有统计数据,“具体的你要去问各区”。记者致电佛山市交通局,得到的回应也是电子眼不属于他们管理。 记者随后搜索佛山交警及佛山市交通局的官网,均未找到有关电子眼的相关资料。据了解,2009年3月底,佛山交警正式向社会公布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五区道路共242个电子眼监控点分布位置。截至去年底,南海区也增添至158套“电子警察”。 ●中山 测速电子眼需每年检一次 中山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有关规定,中山市电子监控设备送检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测速性(包括固定测速与移动测速)的电子警察,安装投用前,要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后才能投用,以后每年检测一次,若合格的,需在电子警察设备上张贴合格证标签,有效期为一年;若不合格的,便不能再执法,须调试至正常状态后,才可以执法。检测费用是由道路交通管理方自己掏钱,具体为每一个车道1600元。 另外一种情况是安装在红绿灯口,抓拍机动车辆是否冲红灯,即证据性的电子警察,须在安装前,具备公安部产品质量监测合格证,否则不予安装。但是,只要有合格证,便不需每年检测一次。 相关负责人称,除前不久一台电子警察设备在安装前,就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有问题,要求其调试好后才能启用外,中山每年的例行检测,都没有检测出什么问题。 据了解,中山市目前有智能电子警察300余套,至二期电子警察安装完毕后,全市电子警察总数将达到366套。 ●东莞 以检定合格报告为准 东莞市交警支队负责人称,根据相关规定,东莞市电子警察检定周期为一年。依法进行周期检定后,检定部门将出具检定合格报告,交警部门以该报告为依据确认摄像头是否符合使用标准。至于是否在摄像头上粘贴检定合格标志,市民无法直观看到。对于检定出的不合格的测速仪,将不得用于道路执法,其所出具的数据也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东莞交警支队宣传科还表示,东莞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在抓拍时设定上浮值为10公里,对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实施警告教育,不进行罚款。例如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实际抓拍值为90公里/小时以上才予以罚款。 据了解,目前东莞市(包括镇)共有1051套摄像头,市区范围(包括东城、南城、莞城、万江共四个区)全部统一由市财政出资建设,镇街统一由镇财政出资建设。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电子眼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省公安厅交管局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全面摸查“问题电子眼” 命令各地交警部门上报,称如果发现问题一定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新快报前日昨日接连报道广东省存在“问题电子眼”,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昨日下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正式回应本报:该局领导高度重视“问题电子眼”事件,已责成相关人员组织调查,发现问题后着手解决,并将向媒体通报处理结果。 广东省交管局有关人士昨日致电本报记者时称:“省交管局局长在新快报等媒体对广东‘问题电子眼’情况进行报道后,高度重视此事,并于7月25日召集相关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会议要求马上进行‘问题电子眼’情况的摸查处理。”据了解,广东省公安厅目前正积极请求发布“问题电子眼”审计数据的省审计厅协助调查,并命令全省各地市交警部门上报“问题电子眼”相关情况。 有关人士称,广东省公安厅将妥善处理此事,发现问题绝不姑息,相关处理结果一定会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广州曾规定测速仪无首次强检标志不得使用,但记者所见—— 巡城查看数十电子眼 没一个贴有检测标志 记者昨日驱车在广深高速、广园快速路、广州市内环路等路段巡城查看了数十个电子眼,发现有的电子眼设备已经生锈损坏,在可视范围内所见电子眼,记者均未发现贴有任何检测合格标志。记者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到,广州市1996年发布的《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中就有规定,测速仪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或首次强制检定CV标志的不得使用。 广深高速电子眼多生锈损坏 记者昨日驱车从中山大道环城高速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公路后,发现设置在花基中央的第一个电子眼在K8 500至K8 600路段之间,记者仔细观察发现,这个电子眼的两个“玻璃眼”(监控设备通过此处拍摄)已被砸碎;距离此处约一公里,在K9 700至K9 800路段之间,记者又发现了第二个标识为“广州交警39”的电子眼,该电子外箱锈迹斑斑;在K11 000处的“广州交警33”号电子眼与其他两处稍有不同,该电子眼的外箱除了生锈外,记者甚至未找到锁箱子的钥匙眼,也未见加锁。 沿广深高速一直往深圳方向,此类“铁箱”式电子眼甚多,但生锈的情况较为普遍。 记者未见电子眼贴合格标志 记者昨日采访多位市民,他们认为,电子眼作为执法工具,本身质量是否合格至关重要,作为执法部门有责任定期送检,市民更有权利知道电子眼是否通过检测合格,相关部门有义务将检测合格的标志贴于明显位置。但记者昨日巡城的结果却差强人意。在广深高速公路上,记者所看到的电子眼在可视范围内均未发现贴有任何检测合格标志。在广园快速路上,记者通过长焦镜头拍摄了五山路段、瘦狗岭路段、金贵村等路段的电子眼,另外,记者还拍摄了内环路多个电子眼的照片,通过仔细查看,在电子眼机身外表,以及安装电子眼的支架上并未发现贴有任何检测合格的标志。 测速仪检定单位之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士透露: 抓拍冲红灯电子眼从未接到检定任务 据了解,珠三角地区的部分测速设备由深圳市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据该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魏某表示,目前珠三角内的测速仪主要以传统的地感线圈测速系统为主,价格大约为4万到5万元一套,包含同向两个车道的摄像头。另一种雷达测速系统则较昂贵,单价将近6万元,但由于性能较不稳定,使用率较低。 ●设备供应商:“未听说要贴合格标志” 魏某透露,据规定,测速仪每年都要由当地质监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定;但并不需要当地公安部门送检,而是由工作人员现场对设备进行检验。检定合格后,检测机构需对业主出具合格证书,若不合格,会进行调试维修。他透露,两种测速仪的检定费用约为每套1200元到1300元,均由设备使用者、即当地的公安或交警部门支出。 至于电子眼必须张贴合格标志方能使用的规定一事,该公司广州分部的一名负责人许某却表示,其从业期间内,并未发现投入使用的测速仪器上标有法定标志,大部分只具备检测合格证书。 ●检测单位:目前只有测速仪会检定 另据规定,除了测速仪属国家强制检定项目外,其他监控设备也应当有公安部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可除了以上三份公布情况表外,记者未能发现任何关于其它监控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测公告。 据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为省质监局授权的相关人员张某表示,该研究院为省质监局指定的测速仪检定单位之一,每年对设备进行检定后,向设备使用单位出具检定报告,并把检定情况向省质监局汇报。但对于具体检定数量、方法以及合格率,张某并未透露。 张某称,道路监控设备有许多分类,目前只有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对于其他用于监控冲红灯、变线等违章现象的设备,该院从未接到相关检定任务。
  • 制定符合国情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编者按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以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为补充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从目前的环境保护形势看,还需要强化环境标准建设。本文作者针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了其中不足,并提出了加强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完善。但是,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难以满足我国的环保工作需要,也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   我国机动车污染现状   ■阅读提示   机动车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中最重要的污染源,而且其贡献率远远超过其他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排放相比较,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人体吸入比例更高。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污染也日趋严重。早在“九五”期间,对几个重点城市机动车污染的调查就显示,机动车已成为城市大气中最重要的污染源,而且其贡献率远远超过其他污染源(如表1)。   研究结果还表明,机动车的浓度分担率高于排放分担率。由于机动车是近地面排放,在街道环境中不易扩散,易造成道路沿线的污染,直接形成较高污染物浓度的大气污染。而工业污染源排放一般为高空排放,在高空中易于扩散稀释。与工业污染排放相比较,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人体吸入比例更高。   根据北京2003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机动车排放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次可吸入颗粒物的人体吸入比例。一氧化碳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106,氮氧化物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35.5,一次可吸入颗粒物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81.5。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人体吸入比例大约是相应电厂污染物人体吸入比例的10倍。   有关近几年机动车污染现状的研究结果尚未公布,但从飞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即可断定:情况要比前些年更加严重。   现行排放标准体系   ■阅读提示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涵盖了我国道路通行中的主要车辆类型,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由于重型车的台架测试难度大,所以有关重型车排放标准是针对发动机而言的,对车辆只有关于曲轴箱污染物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另外,还有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三轮车、农用车的排放标准(如表2)。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由于重型车的台架测试难度大,所以有关重型车排放标准是针对发动机而言的,对车辆只有关于曲轴箱污染物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另外,还有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三轮车、农用车的排放标准(如表2)。   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阅读提示   国内的很多标准直接翻译国外标准,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实际 在用车排放标准缺少国家限值 车用燃料严重落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在梳理我国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国内的很多标准直接翻译国外标准,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实际。   我国汽车工业体系受欧美的影响很大,目前市场上两大主流车系分别为德国大众和美国通用。所以,在整个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中,新车标准主要参考欧洲法规,在用车标准主要参考美国法规,包括相关定义、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等。除了实施时间以外,我们在标准制定时只是根据我国情况稍微改动一下。   以标准体系中比较重要的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为例,其与欧洲相应法规的区别只有4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   其他多数标准也是这样主要参考欧美法规,仅修改了少量内容。   第二,在用车的排放标准缺少国家限值。   对在用汽油车而言,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对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有明确的限值规定,对氮氧化物排放没有限值规定,而标准中规定的其他3种方法并没有给出限值。并且GB18285中规定的污染物限值使用了体积百分数,但针对新车的GB18352中是以g/km为单位给出限值的。   对在用柴油车,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了对排气烟度的检测方法和限值,但没有要求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显然,仅依靠烟度来判断柴油车的排放水平是不全面的。   第三,车用燃料严重落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国Ⅲ排放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与国Ⅲ排放标准配套的国Ⅲ汽油标准是在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国Ⅱ汽油与国Ⅲ汽油的过渡期阶段,市场上销售的大多数都是国Ⅱ汽油,只有较少的国Ⅲ汽油,柴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我国出现了“国Ⅲ车烧国Ⅱ油”的尴尬状况。   当2010年国Ⅳ排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时,国Ⅲ汽油才刚刚开始使用,这样就又会出现“国Ⅳ车烧国Ⅲ油”的尴尬情况。燃料标准总是落后车辆排放标准。   上述情况会使我国的车辆在使用时劣化速度加快,用于保证车辆排放的后处理装置将更容易失效,造成在用车的排放很快达到较高水平,加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制定未来的排放标准   ■阅读提示   制定符合国情的新车排放标准 明确在用车排放限值 制定车载排放检测的相关标准 制定车用燃料的环保标准。   针对我国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符合国情的新车排放标准。虽然我国的汽车工业与欧洲主要汽车生产商联系紧密,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体系都与欧洲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我国的情况与欧洲相比还有很多不同。例如,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城乡差别尤其突出,汽车的使用情况因此也有很大差别。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另外,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说,为满足下一步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我国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已经不能再完全照搬欧洲的技术。例如,在开发满足国Ⅳ排放标准柴油机的过程中,我国许多企业正在探索通过掺混含氧燃料提高EGR率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这与欧洲企业采用的SCR技术有很大区别。   在制定我国自己的排放标准中,应该充分考虑类似情况。   二是明确在用车排放限值。随着国家标准对新车排放的逐渐加严,在用车排放占机动车排放的比例逐渐增大,进一步加强对在用车排放的控制是今后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的重要途径。未来的国家标准应明确给出在用车排放限值,严格在用车管理。   如果考虑到各地区差异较大,具体情况复杂,单一的限值不能适应实际操作,国家标准也应给出分级的推荐值,以便各地有法可依。   同时,随着排放检测技术的进步,小型便携设备的功能和精度都有所提高,适当增加在用车排放的监测项目,是发展未来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重要方向。   三是制定车载排放检测的相关标准。随着电控技术的广泛应用,精确控制发动机运行已成为可能。电控技术在推进发动机减排的同时,也为生产厂家或用户“钻空子”提供了方便。   早在1998年,美国环保局就发现有许多生产厂家利用电控技术,针对法规中的工况,以牺牲经济性能来优化排放性能,但在法规外的工况,以牺牲排放性能来优化经济性能,这样可以顺利通过各种排放检测,而其实际减排效果并不理想。美国环保局曾就此问题将各大厂商告上法庭,最终各厂商做出了巨额赔偿。   此外,研究表明:车辆的道路排放与法规排放并不完全一致。通常情况下,道路排放会高出法规排放。因此,进行实际道路排放测试是检验车辆排放的最可靠方法,制定使用车载设备的排放检测标准是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有效途径。   四是制定车用燃料的环保标准。我国的石化工业体系有其自身特点,催化裂化工艺占的比重相对较大,这是造成我国燃油质量落后于车辆排放要求的客观因素。   但是,近几年我国石化工业的技术进步较快,炼油水平明显提高,建成了几个规模较大、工艺先进的炼油基地。这些进步为提高我国燃油质量,尽快缩小燃料标准与车辆排放标准之间的差距,化解“先进车烧落后油”的尴尬局面提供了可能路径。因此,加快燃料标准的实施进度是应对当前汽车尾气污染的有力措施。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燃料标准由石化部门制定,对燃料的环保要求重视程度不够。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的减排效果,笔者建议,燃料标准中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关系密切的指标应由环保部门制定,比如燃料中的硫含量、烯烃芳烃含量等。      表1:“九五”期间的研究结果      表2: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
  • 2月1日起北京实施京V机动车排放标准
    从今年2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3月1日起所有不符合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一律停止销售。今日正式对外发布了"京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 。      "京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正式发布   按照要求,2月1日停止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不再发布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同时停止销售权、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和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而从3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符合"京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将贴上蓝色环保标志。      新标准促进老旧机动车的淘汰   新标准促进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减少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实施后氮氧化物平均减排15%,PM2.5细颗粒物也会同步削减。
  • 南华仪器半年财报:应机动车安检政策利好 增新品初显效
    2016年8月26日,南华仪器公布了半年财报,财报显示,201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7698.75万元,相比去年同期的7820.22万元,同比下降1.55%。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利润1,489.51万元,同比增长1.24% 净利润1,632.90万元,同比增长17.57%。  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三项费用合计1,884.70万元,同比减少12.02%。其中销售费用同比增加7.12%,原因主要是:为拓展市场,公司加大了差旅费用投入,销售人员的薪酬的投入同比增加18.72% 管理费用同比下降1.72% 财务费用同比下降241.95%,主要是报告期理财产品收益及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三款新品  随着政府环保政策的继续深化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社会化的逐步推行,因应新国家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的实施,报告期公司开始销售三款新产品:加载式制动检验台、车辆外廓检测仪及整车轮重仪等其他机动车检测设备。报告期这三款新产品实现营业收入412.99万元。  四类核心产品营收  机动车排放物检测系统3,104.52万元,同比下降23.69% 机动车安全检测系统2,013.20万元,同比增长35.21% 机动车排放物检测仪器935.52万元,同比增长16.99% 前照灯检测仪635.96万元,同比下降24.89%。  政策利好  2016年上半年,公司续保持着本行业主要供应商的地位。国家环保政策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政策均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其中,国家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在2015年3月1日实施。对大型客,货车的检验设备增加了加载式制动检验台,车辆外廓仪,多轴车轮重仪的设备,大部分原有检测站面临升级改造的需求,新建检测站的设备投资额将会有所增加,有利于本公司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
  • 《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2月7日起实施
    车用柴油国Ⅳ标准发布 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大于50ppm   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GB 19147-2013《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4年12月31日。标准规定,第Ⅳ阶段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大于50ppm。   柴油中的硫含量是对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的指标。多年来,国际国内车用柴油质量升级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降低车用柴油中的硫含量。其原因是,降低排放需要采用先进的发动机技术和尾气后处理装置,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燃料中的硫含量非常敏感,需要大幅度降低车用柴油中的硫含量,才能保证这些先进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不断加严,提高汽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标准是对2009年版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的修订,而2009年版车用柴油国家标准规定的硫含量为350ppm。   据了解,我国2000年发布的《轻柴油》国家标准规定的硫含量为2000ppm,2003年发布的《车用柴油》国家标准规定的硫含量为500ppm。2009年版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而完全满足硫含量350ppm指标限量的时间即标准确定的过渡期为2011年6月30日。本次发布的国家标准确定的过渡期为2014年12月31日,即从2015年1月1日,我国柴油生产、储运及使用等各环节,都要满足50ppm的硫含量指标要求。业内人士称,12年的时间,我国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硫含量的指标由2000ppm降至50ppm,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但已经是个很大的变化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加快油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车用柴油质量、加强油品监管、改善和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 尾气检测造假突出 大量高污染机动车“合法”行驶
    近期华北、东北地区接连遭遇大范围严重雾霾,局部地区PM2.5峰值浓度逼近1000微克/立方米。尤其是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不少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首要来源。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举措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但记者在采访发现,由于在排放标准、检测方法、专业维护、监管力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突出,大量高污染机动车仍在“合法”行驶,花费巨大人力财力的机动车尾气治理措施流于形式。  尾气污染防治效果大打折扣  在环保部第一阶段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9个城市的污染源解析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等城市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已成为越来越多大中城市PM2.5的主要贡献者。四川大学催化材料研究所所长陈耀强表示,机动车尾气中含有多环芳烃等16种高致癌物质,可进入人的血液,且我国人口的高度集中分布导致机动车的集中分布,机动车尾气已对城市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各级政府实施了多项治理措施,如建立在用车尾气监测、环保标志核发等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各地加速淘汰老旧车和黄标车。  但陈耀强表示,现行机动车治理措施并没抓住重点,机动车污染仍在增加,使得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的机动车治理措施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  近年来,重庆市统一采用稳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投入600多万元建成覆盖所有检测机构的网络在线实时监控系统,2014年检测在用机动车共计110.1万辆,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8.23%,超过全国50%的平均水平。尽管如此,2014年重庆主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仍占PM2.5来源的29.5%,超过工业成为第一来源,让尾气监管部门十分困惑。  重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此前对车企检查,柴油车排放造假突出,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授权以及机动车环保排放未纳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机动车环保一致性监管缺乏力度 且各地机动车尾气检测进展不一,“机动车这种流动性污染源仅靠区域性防治,监管难度大,不少重庆车辆到没有开展尾气检测的地方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在今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等联合举行的“环检机构专项整治核心问题专家研讨会”上,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研究员韩应健等专家指出,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造假作弊和“车虫寄生”现象普遍。陈耀强表示,由于机动车尾气治理链条不完善,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网上各种代办汽车年审广告满天飞,一些黄牛党声称“200元尾气包过”。车主朱某的越野车已行驶44万公里,“我的车尾气排放肯定不合格,每次都找黄牛给钱过,很多人都是这么做的。”重庆市某区汽车维修协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检测造假严重,很少有车主专门去维修尾气排放系统。  据环保部发布的《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24亿辆,未来5年预测我国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专家警示,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机动车尾气污染将会更加严重。  排放标准冲突 检测数据失真  陈耀强表示,机动车排放超标跟油品质量、发动机和燃烧系统问题、尾气净化器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大力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汽车制造水平不断提高,发动机和燃烧系统出现问题的概率较小且污染并不严重。  “当前我国机动车尾气治理的薄弱环节在于尾气净化装置的管理上。”陈耀强说,机动车尾气净化器可将尾气中CO、HC和NOx三种主要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也称三元催化器,是治理尾气的关键装置,一旦失效,尾气污染物排放会成倍增加。  陈耀强领衔的科研团队实验证明,国Ⅲ汽油车HC、CO、NOx的国家排放标准是0.2g/km、2.3g/km、0.15g/km,一台行驶29.44万公里、催化器失效的国Ⅲ汽油车这三种污染物排放量分别超出国标6.35倍、7.56倍、53.4倍,更换催化器后排放量降低到0.1g/km、1.29g/km、0.16g/km。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教授张卫东介绍,为系统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I/M(Inspect/Maintenance)制度,即强制检查维护制度,其中定期更换尾气催化器是重要内容,我国至今尚未要求定期强制更换尾气催化器。重庆海特环保有限公司是国内生产机动车尾气催化器的龙头企业,目前年生产约70万升,该公司董事长敖志平介绍,该公司催化器产品主要供给汽车生产企业,几乎没有市场零售,很少有车主愿意花钱更换催化器。  陈耀强表示,尾气催化器超过5年失效,如未更换, 2010年前购买的汽油车肯定超标排放,但绝大多数都在路上“合法”行驶,除了检测造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存在问题。  国家强制标准GB 18352对机动车排放标准做出了限定,而有关部门2005年又出台了HJ/T240-2005推荐标准,以“考虑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劣化”将标准放宽多倍。全国多数地方以稳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尾气,HJ/T240-2005中规定稳态工况法以体积浓度为计量单位,而国家标准以每公里排放多少克为计量单位,两者缺乏换算对应关系,测出的数据无法准确说明车辆是否超出国家标准 简易瞬态工况法要求冷车检测,但很多监测站是用热车做检测,测出的结果远远低于实际排放量。  “不合理地放宽标准加上检测数据失真,导致大量的超标车被错误当成合格车,造成严重污染。”陈耀强说。  此外,缺乏严格的处罚措施导致机动车超标排污成本过低。重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市规定,车辆定期尾气检测多次复检不合格将无法通过年审,路面抽检如果不合格将会被扣下驾驶证,在全国来说都算是严格的。  建立我国机动车I/M制度  陈耀强、张卫东等受访专家介绍,一些国家的大城市如洛杉矶、东京机动车保有量远多于北上广等大城市,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正是得益于排放标准、尾气检测、后期维修、监管处罚等一整套治理体系的I/M制度。他们建议,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I/M检查维护制度。  首先,加快实施机动车尾气催化器定期更换,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机动车这种流动性污染源,只有将每辆车“管”起来,才能真正取得治理成效。陈耀强表示,目前催化器成本约500-600元每升,定期更换还能让促进充分燃烧,节省约10%的燃油,并不会增加车主的经济负担。  重庆海特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敖志平介绍,由于缺乏监管,市面上催化器假冒伪劣产品较多,同时4S店垄断汽车零部件,本来便宜的催化器售价过高,尤其是奔驰等高档车,常常需要几万元,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打破垄断,让催化器价格回归理性。  其次统一机动车检测标准和方法。陈耀强介绍,我国新车排放标准已接近欧美,但用车排放标准却放宽数倍,这种“双轨制标准”大大抵消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所产生的减排效果。因此,应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352,统一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并制定规范操作方法确保检测真实。  再次,建立M站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严厉处罚造假行为。张卫东、陈耀强介绍,我国尾气治理I站即检测站已基本建立,应制定M站即尾气维护站资质认定、设备管理等系列制度,明确M站的职责为更换催化器、维护发动机和燃烧系统,细化M站的评估、考核和收费标准,在机动车维修业开展规范化的尾气排放维修。同时,还要明确公安、环保等部门在尾气治理中的职责,对造假的检测站、维修站、车企、催化器生产企业以及不定期更换催化器的车主给予重罚。
  • 国内首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检中心成立
    2012年11月9日,国内首家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新能源中心”)成立启动仪式在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隆重举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要求,于2010年4月批准在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基础上筹建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上海市政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按照“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发展和管理要求开始筹建工作,于2012年4月通过了国家实验室现场评审验收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文,批准成立“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武津生司长和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小路局长出席成立仪式并为国家新能源中心启动揭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季晓烨副局长主持揭牌仪式、上海市科委马兴发秘书长、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领导和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钱仲裘理事长出席了启动仪式。   在启动仪式上,武津生司长和黄小路局长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武津生司长指出: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我国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要求,新能源汽车检测是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国家新能源中心的建立必将推动整个产业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要求、具有技术创新能力、服务于产业发展的国家检测中心建设。希望国家新能源中心在总局的领导下更好地服务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黄小路局长希望国家新能源中心以此为新起点、抢抓新机遇、拓宽新思路、聚焦标准引领,进一步完善检测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国家新能源中心打造成为产业支撑的平台、行业服务的平台、政府监管的平台和对外交流的平台,为我国的质监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等相关领导表示:国家新能源中心的建成对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在资金、政策、管理等方面给予国家新能源汽车检测中心更多的支持,以促进和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基础技术研究、标准法规的制修订研究、检测认证试验的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 中国第一部机动车尾气治理技术标准问世
    随着国家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力度的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实施以及各地机动车尾气工况检测方法的推行,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难题已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矛盾。并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许多地区由于不能有效的帮助汽车用户解决尾气超标问题导致汽车用户与环保部门和检测机构产生很大矛盾,导致有些地区环保部门不得不降低检测标准以缓解矛盾,还导致有些地区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技术规范》,中国第一部机动车尾气治理技术标准终于问世了。它是由北京龙泉绿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起草,并推广实施的企业标准,北京龙泉绿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长期致力于机动车尾气治理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的企业,它不仅创建了一系列汽油车,柴油车尾气超标治理技术和产品,同时还创建了一整套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理论,它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的技术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理论一书“环保发动机的排放控制”已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技术规范》是集治理原理,治理人员,场地,产品要求,治理作业过程,治理工艺流程,治理方案确定,治理操作流程,治理竣工验收于一体的技术标准,通过在北京,山西,贵州等地区检测机构试运行已经取得很大成效,按标准对尾气超标机动车治理合格率可达99%,是目前解决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难题最有效的方法。   推广《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技术规范》可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可以有效的缓解汽车用户与环保部门和检测机构之间的矛盾,大幅降低汽车用户治理尾气超标的成本,还可以为机动车治理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了更好的推广《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技术规范》,北京龙泉绿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制定推广合作办法向合作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免费向合作单位提供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产品的资料,样品和实验用品。   2、帮助合作单位建立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项目,提供全套的治理技术。   3、以特供价格向合作单位提供治理汽油车,柴油车尾气超标的产品。   4、对合作单位提供机动车尾气治理人员技术培训服务。
  • 事关电动汽车!国标《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征求意见
    11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完成了《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本标准是GB 29743《机动车冷却液》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其中第1部分GB 29743.1-2022《机动车冷却液 第1部分:燃油汽车发动机冷却液》已于2022年发布。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牵头起草,参与起草的单位还有中公高远(北京)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电动车冷却液是新能源汽车用量最大的一种工作液体,实现电池热管理系统的温控目标;作为新兴产品,国内外标准尚无相关内容。电动车冷却液标准的建立,对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冷却液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适用于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热管理系统中,以乙二醇为防冻剂原料调配而成的电动汽车用冷却液的生产、检验和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分别为通用要求、理化性能要求和使用性能要求。具体指标如下表。通用要求外观颜色气味理化性能要求密度(20.0℃)冰点(原液和50%体积稀释液)沸点(原液和50%体积稀释液)pH值(原液和50%体积稀释液)灰分水分氯含量硫酸盐含量硼含量储备碱度对汽车有机涂料的影响使用性能要求电导率(25.0℃)静态腐蚀(80℃±2℃,336h±2h)循环台架腐蚀(80℃±2℃,1064h±2h)橡胶材料兼容性(80℃±2℃,168h±2h)泡沫倾向(30℃±1℃及80℃±1℃)高温稳定性(135℃±1℃,168h±2h)储存稳定性(60℃±2℃,336h±2h)耐硬水稳定性(90℃±2℃,336h±2h)沉淀物体积标准附件还规定了电车冷却液电导率、静态腐蚀、循环台架腐蚀试验方法以及电车冷却液与橡胶材料兼容性试验方法。详细内容见附件。本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且为首次制定,填补了电动车冷却液相关领域标准的空白。附件:编制说明_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pdf征求意见稿_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pdf
  • 国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中指出,为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推动道路运输车辆“三检合一”有关工作要求,整合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标准,解决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内容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公安部牵头组织起草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现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可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8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标准起草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tro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联系人:应朝阳、孙巍 /p p   联系电话:0510-85505131、0510-85511853 /p p   传真:0510-85503152 /p p   邮箱:jczx001@126.com  /p p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邮编:214151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附件 /strong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67c716d0-725b-45c6-83a7-7af01b6b0577.pdf" titl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line-height: 16px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a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6px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bbe4aea1-9a5c-402e-8d6f-4ac6b91f42ac.pdf" title=" 编制说明.pdf"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编制说明.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6f503bcf-eb21-4042-bb59-992e199485f4.doc" title=" 意见反馈表.doc" 意见反馈表.doc /a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p p br/ /p
  • 这一地方划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11条“行为红线”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包括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和排放不合格车辆复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及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三)按照联网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并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四)授权签字人至少 2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各 1人,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 3名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五)经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为 I站;(六)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联网备案第五条 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参加近一年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 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申请与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二)合法有效的法人资质文件(营业执照);(三)资质认定证书、检验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四)检验场地布置平面示意图(包含检验设备、监控、服务大厅、候车区、外检区等),确保布局合理,检验流程组织顺畅,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流程要素;(五)机构人员设置及相关任职文件;(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盖章);(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报表》。第七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检验设备、场地布置、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备案表,并给予联网接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联网完成后,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联网状态及检验数据实时上传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确认为 I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在 3个月内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范及要求完成联网。超过 3个月未能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若要继续联网,须重新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第八条 检验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联网规范及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证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第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负责本单位联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保障网络安全的软硬件设施。不得无故中断数据、视频网络实时传输。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联网设备及其配套软件。第十二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名单公布工作。第三章 日常监管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授权签字人负责排放检验报告审核签字、排放检验全过程管理等;质量负责人负责排放检验设备管理、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平台账号使用管理、检验质量管控等;技术负责人负责规范排放检验人员操作,组织内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检验技术培训学习等。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从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经营诚实守信、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不断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在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主动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检验项目与方法、收费标准、排放限值、检验流程、操作规程、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及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 M站名单等。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按照“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规定选择规范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保证检验过程满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任何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或结果。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不断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改进优化检验方法,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不断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同时,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第十九条 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按照环保车型目录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 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对车辆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第二十一条 对已安装OBD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外观检验时,要核查 OBD的使用状态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标准和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出具报告前,应对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及视频录像等进行审核,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设置独立档案室,检验档案每日按检验时间装订成册,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和追溯。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10年。检验档案包括:车辆检验报告、检验视频录像、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监控设施检查记录等。有特殊存档要求的车辆,需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留存相关凭证。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确保车辆信息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填写、修改与检验结果相关的车辆信息及参数。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检验和日常标定,能够获取原始数据,并按标准规定准确计算。排放检验数据和日常标定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上传。机动车排放检验分析仪要隔离并封闭,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排气取样管无泄漏、弯折、堵塞。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中的气象站应安装于检验车间内、操作间外,测量并记录真实环境数据,并按标准要求修正检验数据。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每日检验前应当正常开启联网设备中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联网设备或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设备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计量认证延续,法人、检验设备、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检验仪器设备维护、软件升级、内部整顿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验的,须至少提前 3个工作日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三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设备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导致网络中断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尽快修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网络中断时间超过 48小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日常监管,对其资质认定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一)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四)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五)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六)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八)安装检验作弊设备或者采用作弊软件、程序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九)使用未与地级市监控平台联网的软件进行环保检验;(十)视频监控中断,未经同意仍继续进行排放检验行为;(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对存在环检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由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暂停或取消其环检承检能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问题,移交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建议撤销该检验机构检验资格。处罚结果抄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其它部门共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包括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等。第三十四条 对仅具备环检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召开业务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学习、开办技术培训班、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技术服务指导,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水平。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及技术人员须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宁夏机动车检验协会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平台管理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 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监管端包括自治区级管理员和市级管理员,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应管理员账号的运行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平台各项监管功能的学习和应用,充分利用该平台实现对本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远程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谁锁定,谁解锁”及“充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排放检验不达标老旧车辆,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发现排放不达标车辆,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有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的车辆,及其它未按相关要求规范整改的车辆等执行“锁定”,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执行“解锁”。除此之外,不得作为限制手段,无故限制、禁止车辆上线检测。第四十一条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用户端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做好账号密码统一管理及分配工作。可采用设置复杂密码、定期修改密码、避免使用相同密码等方式确保账号密码安全。随着人员变动,须及时做好账号密码修改、添加及清理等工作。站长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内部系统综合管理、车辆信息及报告复核等,登录员负责待检车辆基本信息录入、修改等,外观检验员负责车辆外观检验,排放检验员负责车辆排放检验,授权签字人负责报告审核签字等,报告打印员负责最终报告打印、检验数据信息查询统计等。以上人员账号应分配到人,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录入信息→外观检验→排放检验→审核签字→(复核)→打印报告的系统内部流程。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请修改车辆信息或检验方法等,经本机构授权签字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否则不予修改。第四十三条 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运维单位应根据现行政策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平台功能升级及服务完善工作,不断提升网络运行速率,确保平台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为在用机动车上线检测提供保障。同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平台出现的各类问题。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升级改造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服务时,运维单位应当至少提前 3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运维单位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量利用夜间时间完成升级改造,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中断服务时,运维单位须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快解决问题,恢复平台使用,同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年 6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6月1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大气函〔2018〕241号)同时废止。
  • 128家单位,累计329家次比对!15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结果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5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此次全国共有128家单位累计参加了329家次比对,其中包括117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专业计量站,以及11家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企业和高等院校的实验室。此次比对项目着眼民生领域测量热点和产业发展需求,精准查摆问题,对提升相关行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放射治疗方面。放射治疗是目前肿瘤治疗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放疗剂量的准确与否关系着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安全。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测得的数据是放射治疗设备对病人进行精准放射治疗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障剂量的准确测量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60-250)kV 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国家计量比对,全国共有11家计量技术机构参加比对,比对结果在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保障放射临床剂量的准确、维护患者生命安全起到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在医用超声波诊断方面。超声波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临床诊断,特别是近年来大功率彩超、超声波治疗仪、超声波理疗仪等大功率超声波设备被大量生产和应用,超声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临床治疗方案。此次共有27家计量技术机构参加超声功率量值国家计量比对,比对结果均在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保障医疗卫生领域超声功率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在雷达测速仪方面。此次组织开展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微波发射频率及模拟测速量值比对项目,选择了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在微波发射频率、模拟测速测量点的测量值为比对参数,评估了目前我国多个省、市计量技术机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建标情况、测量能力和量值传递工作现状,为公安交管部门强化执法监督,遏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提供了有力计量技术支撑。   在燃气表计量方面。燃气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六类重点工作计量器具之一,广泛用于工业及民用燃气的贸易结算。此次家用膜式燃气表检测装置量值比对项目,以使用量较大的G2.5型膜式燃气表为传递标准,选择密封性、不同流量点示值误差为比对项目,全国共有36家计量技术机构参加此次比对,比对结果均在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助推节能降耗提供重要支撑。15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pdf
  • 环保部向机动车污染“下狠手”:罚没两家车企逾3877万
    p   “首次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向全社会特别是机动车生产企业释放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大对车企的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度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今天(1月9日)中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对记者说。 /p p   据记者了解,2018年,环保部将在全国开展机动车和油品监督检查。 /p p   在今天中午环保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田为勇对记者表示,大气污染防治在工业污染源治理、“散乱污”整治等之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下一场战役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他表示,“这是有可能收到明显成效的领域。” /p p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长,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北京市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显示,机动车源污染物约占本地排放源的31.1%,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贡献率甚至会超过50%。 /p p   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丁焰介绍,全国两亿辆在用车,属高污染车的约占10%至20%,这部分高污染车排放的污染物约占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60%至70%。 /p p   田为勇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改变了过去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 /p p   “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环保部将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更积极、更主动的措施,持续加大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田为勇说。 /p p   他介绍,环保部将加快建立完善事前的信息公开制度、事中的达标监管制度、事后的环保召回制度“三位一体”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在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用车定期检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质检总局研究建立环保召回制度,配合交通运输部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将机动车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监测和监管执法体系,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质量。 /p p   田为勇说,此外,环保部还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新车环保达标管控。他介绍,2017年年底,全部在用车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目前正在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建设和数据联网,利用联网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超标车辆,为实现对新车生产企业精准化监管奠定基础。 /p p   田为勇说,环保部还将继续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对整车生产企业、发动机生产企业、后处理生产企业及其他环保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常态化、不定期组织开展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篡改、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软件、弄虚作假、未按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等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建立整车企业、发动机企业及后处理企业等违法行为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p p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环保部将把对有关违法企业处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并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 p   环保部近日通报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p p   田为勇介绍,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8台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超过排放标准 生产的318台重型柴油货车的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合格,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p p   环保部责令凯马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6.8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14559.52元,罚没款合计527346.32元。责令凯马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718194.0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496562.52元,罚没款合计31214756.57元。以上各项罚没款共计31742102.89元。 /p p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9辆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环保部责令唐骏欧铃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502.48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23815.16元,罚没款共计7036317.64元。 /p p   田为勇表示,两个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处罚程序,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召开听证会、法律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今后还要督促处罚决定的执行。 /p
  • 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
    关于核准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的公告   根据《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的规定,经技术审核通过,准予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承担新生产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和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检测机构及检测业务范围一览表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标准和检测项目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 址 e-mail 1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李洧/周华 022-84771805/ 24375350 天津市河东区程林道天山 南路10号信箱 tatc@catarc.ac.cn 2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沈强/程猛 0431-85788311/ 85788310 长春市创业大街1063号 jczx_qy@faw.com.cn 3 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卢冶/王盛 0710-3310964/ 3310965 襄樊市汽车产业经济技术 开发区汽车试验场 was@mail.nast.com.cn 4 重庆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陈耀华/李剑平 023-68821302/ 68966987 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 田村101号 cmvic@ccari.com 5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黄中荣/缪文泉 021-69502222/ 69502111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 南路68号 changlongj@smvic.com.cn 6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绪辉/阎志红 0531-85586167/ 85586176 济南市英雄山路165号 jnatcwsl@yahoo.com.cn 7 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Ⅳ型试验 -Ⅵ型试验 郑兆树/张国华 025-85420892/ 85424854 南京市中央门外红山路128号 naqi@natc.cn 8 海南汽车试验 研究所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Ⅳ试验 付文池/蒙小雄 0898-62923841/ 62923673 琼海市富海路横南13号 hnpg@hnpg.net
  • 亮剑雾霾 环保部加速机动车标准实施
    p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2014年全国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5-T000-1-1-1.html" strong 机动车污染 /strong /a 排放状况。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六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p p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键介绍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仍持续增长。2014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2372.3万辆和2349.2万辆。按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2.7%,国Ⅲ标准的汽车占52.5%,国Ⅱ标准的汽车占10.4%,国Ⅰ标准的汽车占10.6%,其余3.8%的汽车还达不到国Ⅰ标准。按环保标志分类,“绿标车”占93.2%,高排放的“黄标车”仍占6.8%。 /p p   汪键说,监测表明,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2014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547.3万吨,比2013年削减0.5%,其中氮氧化物(NOx)627.8万吨,颗粒物(PM)57.4万吨,碳氢化合物(HC)428.4万吨,一氧化碳(CO)3433.7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80%。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 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明显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 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90% 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3.8%的国I 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排放总量的30.0%以上 而占保有量75.2%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40.0%。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6.8%的“黄标车”却排放了45.4%的NOx、74.6%的PM、47.4%的CO和49.1%的HC。 /p p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环保部近日特将我国两项机动车标准的实施日期提前。 /p p   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将分区域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p p   分布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道路标准》)。(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p p   根据最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监测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二是环保主管部门对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目前,检验机构检验体系已比较成熟,虽然有众多数据造假新闻爆出,但各地已纷纷加强监管,如山东省正式启动机动车排放云检测,由传统黄绿标志管理转向数据管理。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工作也在加强,多地区购买了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车。 /p
  • 机动车出口认证检测平台建成
    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上海)和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办的“汽车产品出口认证检测技术研讨会”,日前在上海安亭国际汽车城会展中心隆重召开。在会上,历时三年建成的国家商务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机动车出口认证检测平台”进行了成功发布。该平台建成了我国目前内容最丰富、覆盖面积最大的涵盖主要国际机动车标准法规原文、译文和研究论文的数据库,平台还投资数亿元建成了满足主要国际标准法规要求,获得了广泛的国际认可。   据平台的建设单位———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出口认证检测平台”是公益性项目,将对全社会开放服务,参会企业将获得平台标准法规数据库的终生免费使用权,还将获得出口认证检测的快捷和优惠服务。   “机动车出口认证检测平台”的建成标志着我国机动车出口企业不仅可以从平台数据库中获取及时更新的国家最新标准法规原文、译文和研究论文,并且不出国门即可完成国际大部分地区的出口准入认证检测,同时在避免国内外重复检测、减轻企业负担和提高产品竞争力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 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建立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我国已连续九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p p   柴油货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重中之重 /p p   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10亿辆,同比增长5.1% 其中,汽车保有量达到2.17亿辆,同比增长11.8%,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53.0万辆,同比增长50.9%。汽车已占我国机动车主导地位,按燃料类型分类,汽油车占89.0%,柴油车占9.4%,燃气车占1.6% 按排放标准阶段分类,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占90.7%。据测算,未来5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 /p p   2017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359.7万吨,比2016年削减2.5%。2012年—2017年,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削减1.1%。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其中,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颗粒物超过90% 汽油车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量较高,一氧化碳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碳氢化合物超过70%。占汽车保有量7.8%的柴油货车,排放了57.3%的氮氧化物和77.8%的颗粒物,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p p   11省份成立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 /p p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快,如果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匹配造成城市道路拥堵,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是正常行驶时的数倍。而且,我国对柴油车的控制启动较晚,控制水平还比较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说,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机动车控制必不可少。 /p p   2017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去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首次处罚机动车生产企业,两家企业生产超标机动车和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被行政处罚近4000万元。“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这将对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淘汰黄标车,是“大气十条”明确的目标任务。2014年以来,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其中2017年淘汰300多万辆,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的黄标车。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监控平台,对近90%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实时监控。 /p p   随着排放标准的提升,油品对机动车排放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国已经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提前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 /p p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重庆、山西、广西等11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总体来看,我国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已经有效建立,‘车油路企’全面统筹、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力有效、持续深入推进。”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从根本上防治机动车污染 /p p   据了解,目前以柴油车为主的公路运输承担了约78.8%的旅客运输、76.8%的货物运输。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以电气化铁路、清洁船舶为主的中长途客货运,以低排放车、新能源车为主的短途客货运体系,是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和地区,推动京津冀地区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铁路支线建设,强化重型柴油货车监管执法。 /p p   该负责人还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面统筹油、路、车,协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以降低柴油车污染排放总量为主线,以提升柴油品质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为导向,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建立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四大行动,确保铁路货运比例明显提升,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明显提升,柴油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促进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p
  • 3285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公布
    2013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公告中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共有3285家检测机构获得许可,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3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现公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名单(见附件)。未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xls
  • “宜荆荆恩”成立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联盟
    近年来,机动车污染日益凸显,根据pm2.5源解析报告结果显示:“宜荆荆恩”城市群机动车排放占污染源比例约25%,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机动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流动性强,是“宜荆荆恩”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难点,亟需四地合力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的实施意见》,促进区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宜荆荆恩”城市群环境空气质量联保共治。10月19日上午,宜昌、荆州、荆门、恩施四地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协会在宜昌举行了“宜荆荆恩”城市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盟现场签约仪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洪钧出席签字仪式并致辞,在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四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的共同见证下,四地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负责人共同签订了《“宜荆荆恩”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联盟管理办法》。本次签订联盟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防范应采用工况法而采用非工况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降低检验标准或干扰正常检验的行为,推动四地更好地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等制度,全面提升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接下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联合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宜荆荆恩”城市群环境空气质量联保共治工作机制,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 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权威解读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实施10天,“不按期检测将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让不少驾驶员“心跳”的同时也疑虑重重。“是不是一年不检就罚款?我检了没给发合格证怎么办?”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尾气检测站,并请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条例引起检车热潮   近日,记者走访华通、林业大学等机动车检车站时发现,随着尾气新条例的实施,市区10余个尾气检测点日渐忙碌,尾气检验业务量逐日上升。华通交通管理服务站环保驻站监理告诉记者,到该站检车的多为呼兰区的机动车,原本平均每天100台左右。由于新条例提高了漏检罚款额度,近期大量机动车车主担心上道被罚前来补检,日尾气检测业务量较以往上升了近30%。部分车主未到检验周期也匆匆赶来检验,此类情况正常是不予检验的。   在该站服务窗口,新车落户刚一年便来检车的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刚刚被拒绝检验,原因是“未到检验周期”。据魏先生讲,他记得以前需要每年都检,漏检了还要补检。听说以后尾气漏检至少罚300元,赶紧跑来检车,结果被告知没到检验周期。   与魏先生不同,来自外县的驾驶员王洪庆一直没有检过尾气,甚至没有尾气合格证。王洪庆说,他以前在家里办车辆落户时就没给尾气证,检车也没检过这个。听说上道将被罚款,赶紧过来看看该怎么办。   外地外县车可办合格贴   据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的马主任介绍,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周期与交警部门车辆检验周期统一,不是硬性规定一年一检。按照规定,漏检一个周期罚款300元,漏检两个周期罚款500元,漏检3个以上周期罚款1000元至3000元。比如,2009年落户、按规定应两年一检的车辆,正常上线检验合格即可,不会发生罚款。2008年落户的车辆,其检测周期已超过两年的就将被处罚。目前,由于部分车主环保意识不强,很多新车落户时未按规定办理尾气检验合格证,今年以内落户的新车仍可凭新车落户手续到交警部门车管所正常补办尾气证和合格贴。今年以前落户车辆,如未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经上线检验合格后可补办尾气证、合格贴,无须缴纳罚款,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的须按标准缴纳罚款后补办证、贴。   据马主任介绍,按照规定,机动车尾气合格证首次申领须在车辆落户地办理,哈尔滨市尚无法为外地号牌车辆办理或补发尾气证,但外地号牌和外县号牌车辆在哈尔滨市参加检验合格后可领取尾气合格标志正常出行。   明年落户须达“国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规定,哈尔滨市拟定从明年起将落户新车的尾气排放标准提高到“国四”,将可能分两时段进行,其中重型车落户从1月1日开始限制,小型、轻型车从7月1日开始限制。   据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机动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为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苯并芘及固体颗粒物等。排放后,其有害气体和颗粒基本都漂浮在距地面1.8米以下,几乎都是人们呼吸的范围,对人体影响较大,特别是儿童、老人和体弱多病人群。尾气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二是使用的燃油油质不好。因此,对车辆应该做好保养并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以前1台化油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相当于7台“国三”标准机动车,“国四”标准又比“国三”标准减少了50%的尾气污染物排放。   据了解,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将对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届时,环保等部门也将上路对未按规定检验尾气和使用尾气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查罚。   今年起统一环保标志   据了解,在哈尔滨市现存的两种汽车环保标志中,一种由市环保局监制颁发,另一种由国家环保部监制并颁发。今年以前,环保部没有对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标志做出规定,所以在今年以前参加尾气检验并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颁发合格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标志颁发的年份。从今年开始,环保部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检验的管理,并开始颁发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到期时间。   据介绍,今年起在哈尔滨市检车的车辆,将统一颁发环保部监制颁发的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颁发的标志,将在车辆再次检车时全部更换为新标志。
  • 质检总局公布3204家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
    关于公布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现公布截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名单(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未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xls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 369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公布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现公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名单(见附件)。未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20日
  • 学者:燃煤与机动车是北京雾霾两大“元凶”
    刚刚过去的2月,如何治霾无疑成为包括整个科学界在内的全体国人关注的第一话题。   3月3日,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王跃思在接受《中国科学报》专访时表示,北京霾污染主要形成于周边区域的工业燃煤污染输送,而加强于本地机动车排放的叠加,重霾污染时段二者的污染成分占70%以上。   王跃思带领课题组从2000年以来持续对北京及京津冀区域霾污染观测、模拟预测和预警研究,其中对2013年1月和2014年2月北京强霾的研究,获得了该地区大气重霾污染的形成机理和源解析初步结果。   根据王跃思提供的数据,北京在2013年1月和2014年2月的雾霾污染事件中,PM2.5在重污染时段的主要来源为机动车、燃煤、工业和扬尘,分别约占42%、28%、13%和12% 而在清洁时段,燃煤占45%,机动车仅占13%。   京津冀地区其他城市的情况与北京类似。通过对2009年至2011年京津冀多个城市PM2.5来源空间进行解析,王跃思团队发现北京、天津、河北保定和唐山四个城市的PM2.5主要来源均为燃煤、机动车、工业和餐饮,其中上述来源在北京的占比分别约为30%、22%、12%和13%,燃煤、机动车&ldquo 贡献&rdquo 占了污染物的一半多。   今年2月19日白天,北京地区在西北风控制下PM2.5浓度在30微克/立方米左右,傍晚风向转为西南风,PM2.5浓度在1小时内增长至150微克/立方米,继而在24小时之内升至350微克/立方米。   &ldquo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得出北京地区的霾污染主要形成于周边区域的工业燃煤污染输送,而加强于本地机动车排放的叠加。&rdquo 王跃思表示,燃煤污染排放主要来源于河北东部、南部和天津西北部 本地机动车主要指城区拥堵的汽车、夜间和五环外大量运行的重型燃柴油卡车。   王跃思建议,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降低近期北京地区强霾发生频率和强度,需要提前三天限制河北、山东及河南的燃煤、天津的重化工和北京市机动车出行量。   &ldquo 要做到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长期达标,首先要重点治理燃煤和机动车污染,进而还要开始规划逐步治理众多其他污染源。&rdquo 王跃思建议,提高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提高燃油标准与油品质量、建立并完善氨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ldquo 还要完善餐饮业、油印厂、建筑装修和喷涂行业等排放标准,并提高农业氮肥使用效率,减少畜牧业氨排放&rdquo 。   王跃思特别对《中国科学报》强调,空气中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细颗粒物来源存在很大差别,需要全面监测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时段霾污染过程,对污染源进行静态和动态解析,为强霾污染事件的预警及临时管制措施的制定提出科学依据。   &ldquo 我们首先要摸清底牌、确定基线,对所有种类污染源排放的化学成分进行全面测算,以便长远规划、分步实施。&rdquo 王跃思建议,加强、扩充中科院现有监测网络,使之成为国家气溶胶化学观测网,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来源的动态解析和源解析的空间分辨率。   &ldquo 治理雾霾要全国上下一盘棋、全国上下一条心。各个相关业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分工合作、共享数据,同时要加强公众科普,提高全民环保意识。&rdquo 王跃思表示。
  • 机动车环保检验拟实现全国通检
    p   自2018年开始,机动车安全检验已实现全国通检,同时大气法规定排放检验达标的车辆才能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这就要求汽车排放检验也必须实现全国通检,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和机制,各省收集的数据存在很大差异,各省市之间的检验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p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机动车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检验、转移登记检验、监督抽测的数据采集、保存、交换方式和内容,为实现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全国通检提供技术保障。 /p p   截至 2019 年底,全国参加环保定期上线检验的汽车共有 24780.88 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 98.1%。全国已完成与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共计8847家,其中8260家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新标准能力扩项,具备新标准要求检测能力 全国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双怠速检测线共计 17604 条,稳态检测线 9768 条,简易瞬态检测线 9359 条,自由加速检测线 13576 条,加载减速检测线 14835 条,OBD 检测线 27341 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40px height: 95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6/uepic/344d79be-7e51-4671-b2eb-3feec1206ed3.jpg" title=" 环保检查.jpg" alt=" 环保检查.jpg" width=" 640" height=" 958" border=" 0" vspace=" 0" / /p p   此标准的发布将大大促进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实现全国通检的进度,同时方便长期异地的车主实现环保检验与安全检验同时检验。 /p p br/ /p
  • 明察秋毫,不见舆薪——北京建筑大学姚圣卓博士谈我国机动车尾气检测市场发展
    p   在我国已公布源解析结果的9个城市中,有4个城市的首要污染来源为机动车尾气,当雾霾成为全民关注话题,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我们不得不关注的一个问题。 /p p   有这样一个人,本是学习车辆工程,一个偶然的机会进入了国家某项汽车排放检测设备国产化项目组,从此与汽车尾气检测相伴13年。从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制定到技术推广、制度建议,一直致力于推动我国 a style=" COLOR: #0070c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09.html"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机动车尾气检测 /strong /span /a 技术发展与应用。他就是现任职于北京建筑大学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的姚圣卓博士。 /p p   近日,仪器信息网编辑专门采访了姚圣卓博士,请姚博士为我们介绍了我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技术发展、市场应用、市场前景等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小.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fe59aea7-8361-4f97-b9d5-53961ebf5676.jpg" / /p p    strong 技术逐步发展 与国际接轨 /strong /p p   目前,我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怠速法、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怠速法即在发动机空转(一般转速为800rpm)的情况下测量机动车尾气排放浓度,模拟的是等红灯时机动车的排放情况 双怠速法即在发动机转速为800rpm和2500rpm状态下分别测量机动车尾气排放浓度,增加高转速可以检测三元催化器是否正常 稳态工况法(ASM法)是将机动车停放在特定的装置(底盘测功机)上,模拟机动车上路行驶状态来测量尾气排放浓度,因只测量24km/h和40km/h两个速度的排放浓度,故称为稳态工况法 简易瞬态工况法同样模拟机动车上路行驶状态下测定尾气排放浓度,但是分别测量机动车怠速、加速、匀速、减速、再怠速多种情况下的排放情况,更符合机动车在一般道路上的实际情况。 /p p   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的技术发展程度,综合考虑成本和我国环境质量需求,简易瞬态工况法是最合适推广的检测方法。2002年开始,为实现简易工况法的国产化,姚博士所在项目组与美国、欧洲多家机动车尾气检测生产商、主要设备生产商进行合作与技术交流,最后主要是参照了美国的一些方法,最终开发出了适合国内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此设备曾获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三等奖”和国家四部委“国家重点新产品”。 /p p   简易瞬态工况法是新车的型式检验中尾气检测的一种简化,主要是在机动车工况、检测设备和检测精度方面进行了简化,提高了检测效率,降低了检测成本,因此称为简易瞬态工况法。之所以对检测精度的要求可以降低,主要在于在用车的尾气排放高于新车。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机动车运行工况、燃油、发动机技术、三元催化器效果、汽车磨损和加载情况。在车辆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汽车必将产生一定程度的磨损,而且国内汽车的三元催化器失效也偏快,因此在用车尾气排放浓度与新车相比会增加,故对设备的检测精度要求也会降低。 /p p   近年来,除了常规的检测站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外,我国很多地方也开始使用遥感检测。虽然遥感法不是国标方法,但是因其检测速度较快,检测人员与被检机动车非接触等优点,被认为是高污染车筛查、评估机动车淘汰制度的效果、减少机动车环保检测造假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遥感法也有其缺点,主要是检测精度低、重复性差、易受周边环境影响等。检测环境(下雨、有雾、刮风、扬尘、风沙)、强烈阳光、周围无线电站等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要想得到有效的数据,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要求,如需要布置在平直且坡度符合要求的道路上,机动车尾气管的位置要合适,机动车司机不故意改变行车工况等。 /p p   可以说,我国的在用车尾气检测技术已基本能满足我国目前机动车尾气控制的要求,那实际的使用情况如何呢? /p p    strong 技术推广进度慢 检测设备市场乱 /strong /p p   为推动此设备的使用,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目前,我国环保部共制定了2项国家强制标准、6项环保行业标准,国家质监局制定了4项计量标准,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当地的地方标准。国家强制标准主要规定许可的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环保行业标准对检测方法所使用的设备要求及检测结果进行了规定,计量行业标准主要对检测设备进行了规定。作为国内最早拥有此设备的单位,姚博士为国家和环保行业标准的制定做了大量的工作。 /p p   说起标准的使用问题,姚博士说:“目前,我国尾气检测站大部分是在原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的基础上新增环保检测线而成立,因此这些检测线只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计量认证的标准即可开展业务。而遗憾的是,国家标准偏重方法选择,计量标准偏重设备性能,而规定了检测线整体性能的环保行业标准并不是强制实施标准。”因此,虽然我们国家建立了完善的标准方法,但是实际上这些标准,尤其是环保行业标准,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p p   机动车尾气检测主要目的是为了淘汰高污染的车辆,据相关机构研究表明,一般10%的高排放车排放的污染物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0%-70%。而国内车辆由于三元催化器和发动机技术水平问题,高污染车辆的比例可能要达到30%-40%,因此淘汰压力巨大。而国内旧车淘汰补贴标准与美国相比要低很多,也间接导致高污染车辆车主在检测市场寻求所谓的“变通”。 /p p   而我国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的升级也很慢。以北京为例,北京早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而十几年过去了,技术仍然没有升级。 /p p   然而,各地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很多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想将机动车尾气检测也按此年限执行。但事实上,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的劣化程度是很快的,尤其是国产车,两年之后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到六年尾气排放就比较严重了,如果六年一检,就基本相当于不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了。 /p p    strong 技术、制度共进步 规范尾气检测市场 /strong /p p   谈到我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后续发展,姚博士说,无论在技术还是制度上,我国的机动车尾气检测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p p   我国目前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主要是针对汽油车,虽然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大部分是汽油车,但是客车、货车等商用车却是以柴油车为主。对于轻型柴油车可以使用底盘测功机模拟机动车上路情况,使用的方法为加载减速法,但此方法的一个弊端是对车辆损伤比较大,检测几次之后的车辆容易出现漏油漏水等情况,因此推广很难。对于大型车,考虑到车重和多轴驱动的特性,很难使用底盘测功机,因此一般使用双怠速法或者自由加速法,由于与实际行驶差别很大,所以无法反应车辆实际排放情况。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柴油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碳烟,目前的检测指标为一种间接监测指标——黑度,而真正需要考核的是颗粒物的多少,由于目前相应的颗粒物检测仪器多为科研级别的仪器,价格昂贵,无法大量推广。随着我国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细化,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开发工作应该逐渐开展起来。 /p p   针对目前比较混乱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市场,姚博士也在积极出谋划策。目前,姚博士与其它人员合作,以山东为试点,希望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制度。说起为什么选择山东,姚博士如此解释:“一是山东环保厅的治理意愿特别强 二是山东人比较实干 三是山东省的环保问题比较严重。”在制度建立过程中,姚博士项目组主要是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利用新技术,如利用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建立检测数据传输通道,实现数据实时传输,采集数据的同时采集检测现场监控视频。一种是制度建立,如针对目前出现的制度漏洞和检测站的各种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考核制度。 /p p   姚博士表示,为了我们的蓝天白云,建立更加规范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市场是很有必要的,他也愿意为此而付出自己的努力。 /p p    strong 后记 /strong :对于机动车尾气检测市场:各种混乱现象、不同人群的评论、诸多专家的建议等等,媒体已有很多报道。但是在初次接触这个领域的小编看来,这个建立在机动车安全检测架构基础上的环境污染控制制度——机动车尾气检测制度,好像并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尽管每一个相关单元看上去很美,正所谓“明察秋毫,不见舆薪”。作为我国污染控制的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体系当中,无论是针对设备建设、设备使用过程监管还是检测站违法行为处罚、机动车超标处罚等,环保部门好像永远是一个辅助部门。也许认真理顺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各部门间权力义务的关系,能为我国机动车污染控制带来更多曙光。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strong 采访编辑:李学雷 /strong /p
  • 美国TSI公司网上讲座:粒子图像测速仪系统
    粒子图像测速仪系统   演讲人: 许荣川博士高级应用工程师   KHOO Yong Chuan Mike PhD   Senior Applications Engineer   网上讲座: 2011年1月12日上午10点   美国TSI公司非常荣幸的为您提供有关流体力学的网上讲座, 讲座将由来自TSI的技术专家用中文讲解。讲授涵盖广泛,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水平的流体力学研究,有助您提高测试技术的水平,与此同时提供解决方案 寻求如何优化系统得到更可靠数据。   这次的讲座也包括更多关于TSI精准仪器在流体研究中的应用(包括所有从基础流体研究到环境和生物医学), 请踊跃参加网上讲座以得到更多相关讯息。   讲座将会进行40分钟及预留15分钟答疑环节。   这是TSI公司首次推出PIV系列中文网上讲座,以帮助您提高利用PIV系统测量流体速度的技术水平。 我们将于2011年1月12日上午10点开始第一个讲座,介绍PIV系统基本原理与利用Insight3G软件进行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本技巧。   具体内容:PIV原理及PIV实验基本原则 Insight3G中PIV系统软硬件设置、图像校准、图像优化、示踪粒子浓度调整与△T参数优化。   网上讲座是免费为您提供,如果您有兴趣参加, 请点击链接www.tsi.com/FMwebinars(英文注册)或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732/guestbook.asp(中文注册)简单填写表格,并点击“发送”。我们将在一两天内发给您相关讲座的链接,以便您在方便的时间参加。   讲师简介: 许荣川博士是TSI新加坡的高级应用工程师,他为东南亚包括澳大利亚,台湾及韩国等地的流体及粒子仪器用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他于1997年在英国拉夫伯勒大学获得机械工程学位并获全额奖学金完成其博士学位
  • 质检总局发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办法
    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10.13   第121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近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征求意见信息汇总
    近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征求意见信息汇总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规范(点击可打开相关材料下载)全国生物计量技术委员会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校准规范生物安全采样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生物降解试验中接种物活性定量测量方法负压隔离舱生物安全参数校准规范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负压救护车医疗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 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液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规程液体容积式流量计型式评价大纲激光多普勒流速仪热式燃气表检定规程热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大纲烟道气体流速测量三维皮托管校准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比对装置校准方法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液体流量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刮板油流量计校准规范热量表通信技术协议计量技术规范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高强度定向声源测试规范骨导助听器校准规范超声探伤仪检定规程毫瓦级超声功率源检定规程全国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光传输用稳定光源透射式能见度仪校准规范阿贝折射仪全国标准物质计量技术委员会电子探针显微分析标准物质研制规范检验医学标准物质互换性评估规范稳定同位素标准物质研制规范有机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定值规范全国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大气电场仪校准规范气象湿度传感器气象用红外地温传感器自动气象站风向传感器自动气象站数据采集器气象专用计量器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构架全国温度计量技术委员会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热电偶、热电阻自动测量系统校准规范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规范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相对法压电式压力传感器校准规范防水卷材不透水仪校准规范锰铜电阻压力计(静态)校准规范全国几何量工程参量计量技术委员会焊接检验尺校准规范光谱共焦传感器校准规范缝隙、段差测量仪校准规范大量程数显千分表校准规范漆膜划格器校准规范全国电离辐射计量技术委员会放射治疗模拟定位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机动车测速仪现场测速标准装置校准规范 汽车行驶记录仪校准规范全国振动冲击转速计量技术委员会恒转速源校准规范机动车测速仪现场测速标准装置校准规范 汽车行驶记录仪校准规范高加速寿命和应力筛选试验系统校准规范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校准规范轮速传感器检测装置校准规范索力动测仪(振动法)校准规范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地球重力法低频振动校准规范工业机器人校准规范全国计量器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检查方法(征求意见稿)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仪校准规范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等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均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9656-2021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GB 9656-20032023-01-012GB 40164-2021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2022-01-01一、《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修订后的标准技术内容参考UN R43。无相关产品标准类的ISO标准可采用。部分项目的检验方法修改采用相关ISO标准。修订后标准与GB 9656-2003的变化对比见表1。表1 GB 9656-2021修订版与2003版对比No.项目2003版修订版水平分析1前言/强制条款部分条款强制全文强制——2范围只适用于汽车明确了适用的车的类别。根据实际应用对适用范围的车辆定义更清晰、准确。优于2003版3术语无增加18个术语使标准结构合理、使用方便。优于2003版4分类包括分类及应用部位说明删除应用部位说明,符合GB1.1要求。优于2003版5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总则对原片提出要求,将要求分为主要技术要求及一般技术要求删除原片要求及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的分类;将各种安全玻璃材料在不同应用部位需满足的要求以表格形式列出;提出钢化玻璃应用限制条件;增加了贴膜玻璃的要求。便于对各种安全玻璃材料的总体要求有全面的了解,使标准更便于。优于2003版6厚度对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及中空安全玻璃的单片厚度偏差提出了要求。技术要求:1.根据最新浮法玻璃标准,修订单片玻璃的厚度偏差;2.增加刚性塑料;3.对中空玻璃总厚度提出偏差要求;4.修改了对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厚度偏差的描述。5.删除了区域钢化的内容试验方法:增加HUD玻璃的内容针对所有安全玻璃材料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考虑了最新产品的需求,采用了最新原材料标准。优于2003版 7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可见光透射比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低可见光透射比值技术要求:1. 增加对后风窗的要求;2. 修改视区;试验方法:对试验设备“接受器及配套指示仪器的线性”略有修改,删除“或在读数量程的±10%之内,选择小值”。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规定更科学。优于2003版8副像偏离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副像偏离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1. 对于靶式光源仪,增加了单环靶的结果表达;2.对于准直望远镜,调整了装置图中样品方向;将“可先用靶式光源仪以简单快速的扫描方法检查安全玻璃”列为可选择的过程;将结果表达中设计试验程序的表述移到试验过程。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表述符合GB1.1的要求。优于2003版9光畸变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光畸变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对光源进行了修订,改为:150W石英卤素灯(如果不使用滤光片)或250W石英卤素灯(使用绿色滤光片)。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10颜色识别对视区带色风窗提出的要求删除此项透射比不低于70%的视区带色前风窗玻璃不影响对交通信号颜色的识别。优于2003版1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抗磨性针对风窗及侧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要求;2.增加该项目的适用部位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塑料材料的试验方法。使该要求更具合理性。优于2003版12人头模型冲击用于风窗及风窗以外部位的各种材料,钢化玻璃除外技术要求:1.删除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的人头模型冲击要求;2.增加刚性塑料要求。3.对夹层玻璃冲击后状态要求表述更准确4.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试验方法,包括对带减速装置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设备的校准方法。符合GTR6的要求,要求更明确。优于2003版13抗穿透性针对风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同2003版无变化14抗冲击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及钢化玻璃在高、低及常温下的冲击状态技术要求:1. 对夹层玻璃的称重要求进行修改;2.增加刚性塑料、HUD玻璃的要求;3.修改了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冲击后碎片剥落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刚性塑料进行试验的内容;2.对冲击高度进行修改;3.增加了高、低温冲击试验的试验时机要求。要求更明确,试验方法更具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 15碎片状态针对区域钢化及钢化玻璃技术要求:1. 对长条碎片的要求修订描述;2. 删除钢化玻璃的补做内容。3.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按曲率半径200mm对钢化玻璃的冲击点进行了修订。对长条碎片的要求更精准,对钢化玻璃的要求予以了加严。优于2003版 16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柔性无此项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17耐高温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对超温控制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8耐辐照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辐照强度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9耐湿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原要求不变;2.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修改了试验后样品状态评价时机的要求;4.增加刚性塑料内容。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0耐温度变化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 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增加样品放置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2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耐燃烧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2.降低燃烧速度试验方法:无变化。加严要求,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2耐化学侵蚀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根据刚性塑料增加负重法试验方法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3耐模拟气候性无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4挥发性有机物无针对贴膜玻璃,新增项目关注贴膜玻璃环保性能,优于2003版25检验规则对型式检验及认证检验的抽样规则进行了规定删除根据全文强制要求,删除此部分内容26判定规则写入试验方法条款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对每一项技术的判定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标准整体框架的协调,简单扼要,便于使用,优于2003版27实施日期无根据强标使用特点,规定出过渡期使标准更具实施性28边缘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钢化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29表面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弯型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0耐模拟气候性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1露点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2加速耐久性能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3太阳能特性该两项原计划在9656修订时应加入,针对目前汽车玻璃节能特性,是两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项目,也是申请9656修订目的之一,属于非强制性项目。但由于此次标准项目更改为安全技术规范,这两个项目也不能写入。34可见光反射比二、《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制动部件有限公司 、河北星月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富晟特比克制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包含术语和定义、试验相关要求、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和标志、产品一致性等。本标准与UN R90的主要结构变化对比见表2。表2 本标准与UN R90主要技术要素对比本标准UN R90章节编号章节标题章节编号章节标题1范围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2定义——3认证申请——4认证4试验相关要求——5技术要求5技术要求及试验6包装和标志6包装和标志——7换装零件的变更和扩展7产品一致性8产品一致性——9产品不一致性的惩罚——10产品完全停产——11有权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型式认证权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2过渡期规定根据我国标准化相关文件规定,本标准除采用我国对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替代UN R90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还增加了5项规范性引用标准,本标准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标准与6GB 576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7GB/T 7216-2009 灰铸铁金相检验(ISO 945-1:2008,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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