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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制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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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制规则标准相关的资讯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p style="text-align: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9288f24a-fec5-40bf-8611-7bfdedf8b4fc.jpg" title="201809110813362785.png" alt="201809110813362785.p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br style="text-align: left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br style="text-align: left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br style="text-align: left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br style="text-align: left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br style="text-align: left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br style="text-align: left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br style="text-align: left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br style="text-align: left "/(十一)职能转变。br style="text-align: left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br style="text-align: left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br style="text-align: left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br style="text-align: left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br style="text-align: left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br style="text-align: left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br style="text-align: left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br style="text-align: left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br style="text-align: left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br style="text-align: left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br style="text-align: left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三)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检查研制现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br style="text-align: left "/(四)药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拟订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组织检查研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br style="text-align: left "/(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拟订化妆品检查制度、检查研制现场、依职责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br style="text-align: left "/(八)科技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研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的科学工具和方法,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br style="text-align: left "/(九)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br style="text-align: left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ppbr style="text-align: left "//p
  •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诚挚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 3)。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联系人邮箱。联系方式:陈菲 025-83197665 13913909532(微信)邮箱:njhbxh@163.com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4年5月15日关于征求《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编制说明.pdf附件3、《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表.xlsx
  •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立项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
    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申请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经我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起草单位按照协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会秘书处,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方式:陈菲 13913909532(微信)邮箱:njhbxh@163.com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12月4日宁环协〔2023〕50号-关于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立项的通知.PDF
  • 关于邀请参加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管理指南》编制的函
    p  各有关单位:/pp  根据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国认科[2015]44号)要求,由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管理指南》(计划编号:2015RB036)的编制工作。/pp  为使本标准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系统和可操作,并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将由我公司负责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吸纳业内有代表性的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商务从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作为参编单位。如有意向参加本标准的编制工作,请填写回执(附件)并加盖公章,于2015年8月30日前邮寄至我单位,也可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pp  对各编制单位的要求如下:/pp  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参加此项标准编制工作,确定1人参加标准编制。为保证标准编制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若无特别情况,整个标准编制工作过程中将不作参编人员的变动。/pp  联系人:孙宏娟 樊武琨/p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pp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楼126室/pp  邮编:100024/pp  联系电话:010-51167694/51167903,13381289857/pp  电子邮箱:zcyj@ctc.ac.cn/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line-height: 16px "/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ebc117ad-5ae3-4af4-901a-7dca38eee4be.pdf" style="line-height: 16px "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管理指南参编邀请函.pdf/a/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5年8月3日/p
  •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发布《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附件3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 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立项《一次性竹筷中致病菌检验 采样和检验处理》等10项团体标准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质量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经专家研究审核,决定对《一次性竹筷中致病菌检验 采样和检验处理》、《产可得然胶土壤杆菌快速检验 实时荧光PCR法》、《液体食品接触用塑料复合膜袋类产品微生物学检验采样和检样处理规程食品》、《绝热用硅酸铝棉针刺毯》、《机械加工检验规范》、《一次性内镶式滴灌带(修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规范》、《医用超声成像设备临床使用管理与质量控制规范》、《医用超声探头消毒卫生要求》、《中老年女性盆底超声检测技术规程》团体标准批准立项,现予以公示。请参与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宁夏质量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要求,严把质量关,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本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确保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951-8762976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92号
  • 农业部发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
    p style="line-height: 1.75em "strong农业部公告2386号/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为统一规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经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农 业 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2016年4月11日/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一、概述/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为保证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参考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SN/T0005-1996《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检验方法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相关规定,编制《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作为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据。/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二、适用范围/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制,其它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指南。/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中植物源性食品是指《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作物分类》(农业部公告第1490号公布)所列作物对应的农产品。/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三、基本要求/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符合GB/T1.1-2009和GB/T 20001.4-2001的要求。/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文字表达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词准确、表述清楚,不致产生歧义。术语、符号统一,计量单位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符合附录A的要求。/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四、标准的结构/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前言、引言。/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名称、警告、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规范性技术要素:原理、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抽样、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图谱、质量保证和控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4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规范性补充要素:规范性附录。/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和图谱为必备要素,其它为可选要素。/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五、资料性概述要素/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封面要求/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1封面标明以下信息:标准名称、英文译名、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2如果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上标明被代替标准的编号。/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3如果采用了国际组织标准,按照GB/T 20000.2的规定标明一致性程度。/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前言内容/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1结构说明。/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2代替情况说明,标明被代替标准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变化。/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3与国际组织或其它国家的标准关系说明,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按等同(IDT)、修改(MOD)和非等效(NEQ)表述 以其它国家的标准为基础形成的标准,表明与相应标准的关系。/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4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六、规范性一般要素/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标准名称/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1标准名称一般由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组成。/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1.1引导要素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1.2主体要素为产品的名称和检测对象,/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1.3补充要素为检测方法,名称统一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示例:/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多菌灵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英文译名表述方式为Determination of……/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警告/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1应用黑体标注对健康或环境有危险或危害的分析产品、所用试剂或分析步骤及其注意事项。/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2属于一般性提示或来自所分析产品的危险在范围前标出 来自特殊试剂或材料的危险在试剂或材料名称后标出 属于分析步骤固有的危险在“分析步骤”一章的开始标出。/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范围/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1明确该标准检测的产品范围和被检测的农药名称及检测方法。用“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量【检测方法】”表述。多残留检测可用附录形式列出所有农药的中、英文名称。/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2明确检测方法的适用界限。用“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的定性鉴定/定量测定”表述。/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3标明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如为多残留检测,应列表表示,参见附录C。/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4规范性引用文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如果标准中有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该章中列出所引用文件的清单,并用下述引导语引出:/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七 规范性技术要素/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1原理/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指明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方法特征和基本步骤。/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2试剂与材料/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1本章用下列导语开头:“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符合残留检测要求等级的试剂和符合GB/T 6682一级的水”。/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2列出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试剂和材料及其主要理化特性(浓度、密度等)。除了多次使用的试剂和材料,仅在制备某试剂中用到的不应列在本章中。/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3试剂和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a)以市售状态使用的产品(不包括溶液),注明其形态、特性(如化学名称、分子式、纯度、CAS号),带有结晶水的固体产品标明结晶水。/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b)溶液或悬浮液(不包括标准滴定溶液和标准溶液),并说明其含量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注:如果溶液由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按下列方法表示:/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稀释为体积为V2的溶液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2的溶剂中。/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c)标准溶液和内标溶液,说明配制方法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注1:质量浓度表示为g/L,或其分倍数表示,如毫克每升(mg/L)。/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注2:注明有效期和贮存条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d)指示剂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e)辅助材料(如干燥剂、固相萃取柱等)。/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示例:/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色谱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实验室一级水。/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a) 试剂/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NaCl)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 乙腈(CH3CN)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 甲醇(CH3OH)。/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b) 试剂配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溶液(20g/L):称取20g氯化钠,加水溶解,用水定容至1000mL,摇匀。/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 甲醇溶液(80+20):量取80毫升甲醇加入20毫升水中,混匀。/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c) 标准品/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咖啡因标准品(C8H10N4O2,CAS号:58-08-2):纯度≥99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d) 标准溶液配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 咖啡因标准储备液(2.0 mg/mL):准确称取咖啡因标准品20.0 mg于50mL烧杯中,用甲醇溶解,转移到/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放置于4 ℃冰箱可保存半年。/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 咖啡因标准中间液(200μg/mL):准确吸取5.0 mL咖啡因标准储备液于50 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span style="line-height: 1.75em "放/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75em "置于4 ℃冰箱可保存一个月。/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3仪器和设备/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列出在分析过程中所用主要仪器和设备的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指标。仪器设备的排列顺序一般为分析仪器、常用仪器或设备。/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注:编写时不应规定仪器或设备的厂商或商标等内容。/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4试样制备/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具体写明实验室样品缩分、试样制备过程(如取样量、研磨、干燥、匀浆等)、试样特性(如粒度、质量或体积等)和试样贮存容器材料与特性(如类型、容量、气密性)以及贮存条件。试样制备和贮存参见附录B。/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5分析步骤/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不同检测项目试料的处理方法不同,在编写时应注意写清每一个步骤,通常使用祈使句叙述试验步骤,以容易阅读的形式陈述有关试验。/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1提取/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明确以质量或体积表示试样的称量。/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提取剂的名称、用量、提取方式,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和浓缩条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2净化/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所用净化材料和净化步骤,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浓缩条件、定容方式和定容体积等。/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3 衍生化/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如方法需要衍生化,应写明衍生化步骤。/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4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仪器参考条件/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注明检测技术参数及操作条件。/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示例1:/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气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等信息。/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示例2:/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进样口温度、检测器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离子源温度、接口温度和质谱检测模式等信息。/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示例3:/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 液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色谱柱温度、检测波长(紫外、荧光)、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和梯度洗脱条件等信息。/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示例4:/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梯度洗脱条件、离子源类型、毛细管电压、毛细管温度、雾化气流量、碰撞气类型、检测方式等信息,多反应监测条件应列表给出。/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5标准工作曲线/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标准工作曲线绘制过程。/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6测定/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单点校正法应规定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进样顺序。标准工作曲线法应规定待测组分的响应值应在仪器检测的定量测定范围之内。对需要进行平行测定的,应予以明确规定。对于质谱检测,应写明定性和定量判定的依据。/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7空白试验/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不加试料或仅加空白试样的空白试验应采用与试样测定完全相同的试剂、设备和步骤等进行。/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trong6结果计算/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表示测定结果时,应注明是以何种残留物进行计算。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用毫克每千克(mg/kg)或毫克每升(mg/L)表示,并写出计算公式,格式按GB/T 1.1-2009中8.8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应以量关系式表示,公式后要标明编号,标准中有一个公式也要编号,编号从(1)开始。量的符号一律用斜体,应给出计算结果的有效数位,计算结果一般不少于两位有效数字。/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示例:/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试料中被测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span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line-height: 1.75em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3e77827-787c-49bb-8373-73fab82d3955.jpg" title="640.webp.jp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式中:/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r一标准溶液中农药的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Ai一样品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Asi—农药标准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V1—提取溶剂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V2—吸取出用于检测用的提取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V3—样品溶液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m—试料的质量,单位为克(g)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当结果大于1mg/kg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7精密度/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7.1在重复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重复性限(r), 重复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E。/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7.2在再现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再现性限(R),再现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F。/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8图谱/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应给出标准组份的谱图。/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 注:色谱峰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并在图下方表明每个阿拉伯数字所代表的组份,同时应标出标准溶液的质量浓度。/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9其他/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除以上技术内容外,还可根据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写其他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如对特殊情况的说明、试验报告、有关图表等。/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八、资料性附录/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提供有助于标准理解或使用的附加信息,作为资料性附录。/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九、规范性附录/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当标准中的某部分应执行的内容放在标准正文中影响标准结构时,可将这部分放在正文的后面,作为规范性附录。/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line-height: 16px "/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4/ueattachment/ad1345ab-d66d-41b7-878c-8fb97dfd3d2c.doc" style="line-height: 16px "规范性附录.doc/a/ppbr//p
  •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立项《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进行立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该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协会标准化工作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2023年11月6日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
  • 药典委公开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
    近日,国家药典委发布通知,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原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按照《“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规划,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拟定了《中国药典》药包材标准体系及相应标准草案,现就体系中《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见附件1)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起草说明见附件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尽快组织认真研核,无论是否有异议,均请及时反馈意见。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zhang_bo51@126.com。联系电话:0531﹣82682915(草案起草单位)010﹣67079566(国家药典委员会)附件:1.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pdf 2.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起草说明.pdf 3.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反馈意见表.xlsx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pdf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标准建设 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下为《实施意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存在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改革的获得感。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对标国际通行规则,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有序推进技术指南制修订,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提升标准管理能力。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相关标准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措施,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构建化妆品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协调,提升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标准服务水平。  (三)提高技术审评能力。瞄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求,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中药和生物制品(疫苗)等审评检查机构设置,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应急和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决策中的作用,依法公开专家意见、审评结果和审评报告。优化沟通交流方式和渠道,增加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会议沟通频次,强化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进口相关制度。建立国家药物毒理协作研究机制,强化对药品中危害物质的识别与控制。  (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重视循证医学应用,探索开展药品真实世界证据研究。优化中成药注册分类,加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管理。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五)完善检查执法体系。落实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有关部署,加快构建有效满足各级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体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案件查办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充实检查员队伍,延伸监管触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检查的突击性、实效性。加强境外检查,把好进口药品质量关。建立检查力量统一调派机制。国家药品检查机构根据重大监管任务需要,统一指挥调派各级检查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稽查工作需要,统筹调派辖区内药品检查员。鼓励市县从事药品检验检测等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参与药品检查工作。  (六)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加强药品稽查队伍建设,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完善省级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其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药品尤其是疫苗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监管部门协同。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指导,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加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人员调派等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省、市、县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格局。  (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瞄准国际技术前沿,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龙头、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完善科学权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推进创新疫苗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与检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快建设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实验室,补齐检验检测能力短板。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能力达标建设。  (九)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巩固提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将符合要求的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为国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机构。  (十)建设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省、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与疾控机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数据联动应用。  (十一)提升化妆品风险监测能力。整合化妆品技术审评审批、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稽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构建统一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化妆品安全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平台、快检技术、网络监测等方面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及时监测、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和有效处置。  (十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加强国家药监局安全应急演练中心建设,开展常态化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各级负责药品监管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国家参考品原料样本应急调用机制,有效维护应急检验设备设施,强化应急关键技术研发。  (十三)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制定统一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实行药品编码管理,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责任。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从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开始,逐步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等衔接。发挥追溯数据在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  (十四)推进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大数据应用,提升从实验室到终端用户全生命周期数据汇集、关联融通、风险研判、信息共享等能力。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品种档案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第三方平台等有关数据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基于大数据的关键共性技术与应用,推进监管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十五)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监管领域的融合应用。建立健全药品注册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系统和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推进审评审批和证照管理数字化、网络化。加快推进化妆品监管领域移动互联应用,提升办事效率与服务水平。推进各层级、各单位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逐步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坚持以网管网,推进网络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第三方平台管理,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网络交易的质量监管能力。  (十六)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紧跟世界药品监管科学前沿,加强监管政策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加快推进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研究和应用。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新材料、化妆品新原料等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  (十七)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强化专业监管要求,严把监管队伍入口关,优化年龄、专业结构。加大培养力度,有计划重点培养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加强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实现核心监管人才数量、质量“双提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任务实际情况,完善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养方案,加强对省、市、县各级药品监管人员培训和实训,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缩小不同区域监管能力差距。加强国家药品监管实训基地建设,打造研究、培训、演练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并推广使用云平台,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  (十八)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适应药品监管全球化需要,深入参与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和地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交流合作。以重点产品、重点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实现监管互认。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国家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地方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提档升级,推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药品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善治理机制。压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药品监管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的数据衔接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实施药品安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判定标准、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创新完善适合药品监管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政策,合理安排监管经费。建立审评审批企业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技术支撑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升购买服务效能。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药品监管工作。  (二十二)优化人事管理。科学核定履行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职能的技术机构人员编制数量。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引进具有国际监管经验、熟悉中国产业实际的高级专业人才。创新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人才职业发展瓶颈。合理核定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向驻厂监管等高风险监管岗位人员倾斜,更好体现工作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三)激励担当作为。加强药品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干部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忠实履行药品监管政治责任。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加强人文关怀,努力解决监管人员工作和生活后顾之忧。优化人才成长路径,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激发监管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形成团结奋进、积极作为、昂扬向上的良好风尚。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发布《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归口,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起并组织相关单位起草的《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根据《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3),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征求意见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孙雨平电 话:010-84295513邮 箱:sunyp@ancc.org.cn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2024年2月20日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 《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征求意见稿-终.pdf附件2 《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终.pdf附件3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
  • 深圳市质量检验协会批准立项《检测报告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2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相关专家研究论证,《检测报告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和《基于检测报告质量数据的可视化呈现技术要求》 2 项团体标准准予立项。请获批立项标准的发起单位,按照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与要求,抓紧组建编制组,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任务。2024年3月9日关于批准《检测报告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2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内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等2项团体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批准立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内部管理指南》、《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要求》等2 项团体标准已完成起草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内部管理指南》、《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要求》等2 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可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网站下载,网址信息如下:http://www.ccaa.org.cn/upload/cms/20240311/79e10abc629bab2abf2ae8829c16e8f6.rar二、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并于2024 年4 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标准起草组。联 系 人:邱佳琪联系电话:010-82260120电子邮箱:703956385@qq.com附件.zip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4 年3 月13 日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fgb@cse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或“《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或“《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3年4月18日附件下载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1.附件D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D1.2.2增加一款“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D2.2D2.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0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0名;……D2.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0名,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0名;……D2.4D2.4 科研能力…… (4)近4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3%,并且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年;……D2.4 科研能力…… (4)近4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5%,并且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年;……D3.2D3.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3名;……D3.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3名;…… 2.附录da核准项目代码人员配备原文内容人员配备修改后内容GJ1……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30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0名;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40名;…………2.锅炉检验师2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8名;3.锅炉检验员30名;……GJ2……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名;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2. 锅炉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名;3. 锅炉检验员18名;……RJ1……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2.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3.压力容器检验员18名;……RJ2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8名;……1. 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2. 压力容器检验员18名;……DJ1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2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压力管道检验员12名;……DJ2……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2. 压力管道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DJ3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附录db、附录dc中RD6项目核准项目代码检验设备配置原文内容检验设备配置修改后内容RD6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或者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均为1台套):1.通用条件:(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装置;(4)气密试验装置;(5)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作、卡具;(6)气瓶装卸机;(7)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8)防静电装置;(9)起重设备。2.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2)焊接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3)内装填料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②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4)纤维缠绕气瓶① 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 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5)低温绝热气瓶①焊缝检验尺;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配置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未注明数量的均为1台套):1.通用条件:(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装置;(4)气密试验装置;(5)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作、卡具;(6)气瓶装卸机;(7)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8)防静电装置;(9)起重设备。2.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数字式超波探伤仪2台,对应的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各1套(外委时不要求);③磁粉探伤仪4台(仅限从事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检验需要,且不能外委); ④便携式硬度计(仅限从事铝质气瓶时需要);⑤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⑥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⑦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⑧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2)焊接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射线探伤装置2台,观片灯、报警设备、黑度计各1台(外委时不要求);③磁粉探伤仪4台(外委时不要求);④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⑤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⑥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⑦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3)内装填料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③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4)纤维缠绕气瓶①视频内窥镜②250g左右的铜锤;③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④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⑤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⑥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5)低温绝热气瓶①焊缝检验尺;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 4.附录db核准项目代码人员配备原文内容人员配备修改后内容DD31.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在附录db表格后新增“注D-3:申请RD4项目的,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附件D的D1.4、D1.5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拆卸、组装以及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检验辅助单位负责进行。检验机构申请RD4检验项目时,负责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拆卸、组装以及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的检验辅助单位如已配备所需的环保、预处理、后处理功能的设备设施,并且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可不重复配置上述设备设施。” 5.附件E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E1.3.2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Ⅰ)、BJ(Ⅲ)项目配备的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Ⅰ)项目配备的锅炉定期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Ⅰ)、BD(Ⅰ)项目配备的锅炉检验师不少于6名,BJ(Ⅲ)、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6 附件G《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人员情况表修改为:八、人员情况项 目代码数量(人)项目代码数量(人)检验与检测人员—起重机械检验师QZS检验人员—客运索道检验师SDS检验员—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YLS检验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CCS高级检验师—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CYG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JDG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研究人员—射线胶片照相检测(高级)RTⅢ锅炉检验员GLY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高级)UTⅢ锅炉水(介)质检验员GSYGRY磁粉检测(高级)MTⅢ压力容器检验员RQY渗透检测(高级)PTⅢ气瓶检验员QPY声发射检测(高级)AEⅢ压力管道检验员GDY射线胶片照相检测(中级)RTⅡ电梯检验员DTY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中级)UTⅡ起重机械检验员QZY磁粉检测(中级)MTⅡ客运索道检验员SDY渗透检测(中级)PTⅡ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YLY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中级)TOFDⅡ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CCY声发射检测(中级)AEⅡ锅炉检验师GLS涡流检测(中级)ECTⅡ锅炉水(介)质检验师SZS相控阵检测超声检测(中级)PAⅡ压力容器检验师RQS漏磁检测MFLⅡ压力管道检验师GDS安全阀校验员F电梯检验师DTS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3.3.23.3.2 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1 项以上或者三等奖 2 项以上(注8);(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制修订工作合计 3 项以上。注8: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全部获奖人员均予认可;省部级二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8位的人员予以认可;省部级三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5位的人员予以认可。3.3.2 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1 项以上(注8)。(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引用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3项以上。注8: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全部获奖人员均予认可;省部级二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8位的人员予以认可;省部级三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5位的人员予以认可。
  • 自然资源部发布《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等12项行业标准(含最新检验、测量方法)
    p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近期,《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等1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编号及名称如下:/pp  DZ/T 0327-2019 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pp  DZ/T 0328-2019 地质勘查项目监理规范/pp  DZ/T 0329-2019 水文地质调查图件编制规范 第1部分:水文地质图(1:50000)/pp  DZ/T 0330-2019 砂岩热储地热尾水回灌技术规程/pp  HY/T 0273-2019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 第1部分:风暴潮/pp  HY/T 0274-2019 岸基雷达海冰监测技术规程/pp  HY/T 0275-2019 风暴潮、海浪灾害现场调查技术规范/pp  HY/T 0276-2019 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pp  HY/T 0277-2019 海洋经济评估技术规程/pp  HY/T 0278-2019 海底沉积物声学特性原位测量方法/pp  HY/T 0279-2019 高频地波雷达电性能检验方法/pp  HY/T 0280-2019 高频地波雷达现场比测试验规范/ppbr//p
  • 分享|一文搞懂检测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检测报告的编制检测报告的目的和作用检测报告是质量检验的最终产物,是质量检验部门通过科学的检测方法获取产品质量特性的一系列准确数据,通过检验报告的形式将其反映出来。供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适合的产品或为客户评判某产品的质量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提供依据。检测报告编制原则结构完整内容详实结论准确形式美观检测报告的分类1、表单类: 一般比较简单,主要以表单的形式将检测的指标汇总在一起,结构简单、一目了然;2、综合类:将多项多种检测指标或产品参数分别进行统计汇总,辅以图表、文字,综合评判某产品或项目的质量情况。此类报告需要清晰的思路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检测报告的组成(宏观)内容表现(形式)检测报告内容组成三要素检测依据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报告表现组成页面设置字体、字号段落设置样式设置如何提高报告编制水平?多读专业文献或论文;多写工作心得和工作日记;善于统计,善于分析;提高自身的审美修养;创新思路,独僻蹊径。报告编制程序(综合类)1、了解客户意愿,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报告类别;2、收集资料(广备料),加工提炼(深加工);3、拟定报告大纲(建立骨骼网络);4、检测数据统计处理、计算分析;5、对检测对象初评价;6、补充相关文字说明;7、补充相关图片及说明;8、对报告内容丰富润色;9、对报告外观进行精雕细琢。报告编制注意要点尽量利用自动化技术(如排版、计算);统一模板,完善模板;求同存异,有针对性分析和评价;检测依据要选准,特别对于多个检测标准的项目;报告编制思路要清晰,以检测前期、检测中期、检测后期工作内容为主线展开编写;检测数据的量要达到支持结论的强度,要科学、合理,既能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也不出现数据堆砌。不能仅检测1~2个数据就下评价结果;报告中的用语讲究专业、严谨、慎密、简洁。要多学文献、论文以及专业书籍的用语。检测报告的审核检测报告审核原则检测报告审核要经过自查、互查、专人查三个环节;报告审核按先大后小、先外观后内容、先文字后数据、先结论后论据、先主后附的原则进行;报告审核要从委托单开始,逐步推进,将所涉及到的资料全部核查,不能缺漏;审核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数据是否可溯源,所涉及到的指标是否有依据,所涉及到的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检测报告审核中常见问题排版问题;错别字;结构不完整;量值单位不正确;数据修约不规范;报告用语口语化;报告引用依据不正确;信息量不全;数据无法溯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一)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15日附件.doc
  • 中国石油主导编制的能源系统国际标准发布
    11月20日,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协会正式发布了IEEE国际标准——《能源市场仿真框架》。该标准是IEEE标准协会能源数字化工作组主导编制并发布的第一项标准,中国石油规划总院为工作组主席单位。能源市场仿真技术可以模拟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运行情况,帮助研究人员识别潜在问题并改进系统的可靠性。仿真技术有助于减少能源系统的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更好的满足未来能源的需求;还可以帮助政府、能源公司和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能源仿真技术在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包括风能和太阳能系统、电力系统、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等。该标准建立了能源市场仿真技术框架,并规范其技术特点和数据要求,用于指导能源市场仿真技术的设计、开发、测试与应用,是能源产品仿真技术的“通用规则”和“通用语言”,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力。能源仿真技术的发展标志着我们正迈向更可持续的能源未来。技术的进步帮助我们更好的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为这颗绿色星球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今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下称新版检规)《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下称检测规则),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监督检验有关要求过渡期内,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下称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过渡期满后,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在2023年7月1日前填写《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附件1),连同相关见证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称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告知,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抄告检验机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二、关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有关要求结合前期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情况和当前电梯检测供给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过渡期内,自2023年7月1日起,地市市场监管局要以县(区、市)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照《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附件2)要求,分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地市市场监管局需调整行政区划的,应提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过渡期满后,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一)规范定期检验工作。过渡期内,实施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的电梯,按照新版检规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项目、内容仍执行旧版检规要求;其它电梯,按照旧版检规要求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还应贯彻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等配置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3〕12号,下称12号文)规定。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二)推动自行检测工作。以依法依规、合于实际、保证质量、有效监管、确保安全为原则,围绕检测周期计算、检测单位条件、检测告知、检测对接与认领、检测实施、检测信息传输与公示等环节,建立完善自行检测工作机制。1.检测周期计算。检测年份确定: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所在的年份(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的年份)为基准,按新版检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在重新启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当年不再实施自行检测,其后仍按新版检规确定的年份执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对于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的,以电梯制造(出厂)日期、使用登记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中较早者所在的年份为基准计算。检验(检测)月份确定:对在用电梯,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的月份为基准;对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对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以其启用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下次检验(检测)的月份。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年份及周期的调整,应在2023年6月25日前完成。其中:检验平台数据调整,由福建省特检院和厦门市特检院分别负责;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数据调整,由省特检院做好技术支撑。2.检测单位条件。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包含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测机构和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符合检测规则有关要求,并满足《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要求(见附件3)。3.检测告知。首次在我省开展检测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开展检测的,应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维保单位开展检测的,应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电梯所在地的地市市场监管局在动态监管平台上对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告知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电梯检测机构或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检测的,应持检验检测核准证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开通动态监管平台账号,并上传《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6)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核实确认。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在动态监管平台上自行维护,确保检测人员信息准确。4.检测对接与认领。在完成检测告知后,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将本单位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与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实施检测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在动态监管平台认领拟检测的电梯,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确认。5.检测实施。自行检测依据检测规则执行,同时还应执行12号文规定。参照新版检规相关规定,现场检测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登录“闽政通—企业服务—电梯扫码检测”模块进行身份验证,扫描电梯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进行签到(系统将确认检验人员、电梯认领信息、电梯地理位置等信息),检测结束时扫码签退。(待开通后实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对包括试验项目和检测关键点位在内的检测过程进行录像,录像视频应当清晰可见(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速率不少于24帧/秒),并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检测项目内容、检测时长等信息,且保存期限不小于报告有效期。录像视频应有防止篡改甄别措施和能在线调阅,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电梯检测信息中,应包含电梯检测录像视频的互联网访问地址及视频数据的数字签名(使用国密SM3杂凑算法),以便在线调阅与查证。6.检测信息传输与公示。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在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重要事项管理并落实整改闭环。发现的问题整改应经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确认后,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三、关于使用标志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报告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经检验机构确认后,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由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进行确认,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并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通过福建省市场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梯使用标志》,并及时张贴在电梯轿厢(或者自动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下载打印《电梯使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单位,可委托检验机构邮寄或自行领取《电梯使用标志》。四、有关工作要求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发布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新一轮调整,也是更好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有序实施、落地落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实效。一是要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专业解读,部署我省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二是通过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宣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以及我省的有关要求,稳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三是结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要求,推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质内容,要及时依据新版检规或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查处;发现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电梯安全宣传周”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电梯检验检测调整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和虚假检测等现象发生。各地在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郑志良,电话:0591-87859712;监管平台联系人:李伟程,电话:0591-87580672。附件:1.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2.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3.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5.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6.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 附件1: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doc 附件2: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doc 附件3: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doc 附件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附件5: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附件6: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 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专题研究“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11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要求,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使之成为推动质检事业科学发展的蓝图。  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了起草班子,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了封闭写作,形成了“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初稿。9月份,规划稿第一次征求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各司局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115条,研究采纳96条。10月底,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召集部分地方两局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规划稿于近日在两委和各司局再次征求意见。  会议听取了办公厅关于“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支树平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规划初稿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规划起草小组做了大量工作、下了很大工夫。  支树平强调,“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事关质检事业长远发展,编制规划就是加强宏观战略研究。他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静下心来,全面系统地学习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思考,认真谋划。规划编制工作要突出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围绕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研究制定“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重大工程、重大指标和重要举措。要坚持以质取胜、保国安民,建设法治质检、和谐质检,推动科技兴检、人才强检,做到宏观上把得准、微观上好操作。要做好质检事业发展规划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家质检总局牵头编制的《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相衔接,与国家质检总局编制的13个专项规划相衔接,形成统一协调、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规划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刘平均、孙大伟、党组成员纪正昆、张沁荣,总检验师项玉章出席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 《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完成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林产品质量管理中的职能作用,3月20日,国家林业局编制完成并印发了《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我国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以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手段,以可靠的实验环境为保障,对林产品生产和林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科学、公正的检测、鉴定、评价的技术保障体系。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政府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在提高林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  目前,我国林产品已成为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多个门类、多个品种的复合产品群体。林产品质量与安全事关公共健康、事关生命安全、事关林农致富、事关经济发展、事关国际声誉。该《规划》的出台将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于确保林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林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林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调节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原标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编 号名 称批准日期施行日期TSG D7001-201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 海关总署: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12月18日,国新办举行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从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五大方面出发,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以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的海关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海关围绕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等方面,着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助力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今年前10个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54万亿元人民币,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7.96万亿元人民币。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在会上介绍,对标本次出台的加快内外贸一体化18条措施,海关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贡献海关力量。具体看,一是多措并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二是强化协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三是持续发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首先,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林少滨表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难点和堵点。海关将聚焦市场关注和企业需求,继续做好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的比对、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将相关成果向出口企业开展宣传和贯彻。同时,深化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积极与更多国家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大力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值得一提的是,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是促进规则制度衔接融合的一项重要内容。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均由海关实施。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商检法》,明确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可以采信国内外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这是有效对接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一项制度型开放实践,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提高通关效率,也有利于国内外检验检测制度一体化,促进国际检验机构关注中国标准,相应调整检验标准,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林少滨如是说。  他进一步介绍道,为规范和推进采信工作,海关还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同步上线了海关采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采信管理无纸化,而且“一次检验、多次使用、全国通行”,在有效保障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便利了进口企业,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也分享了改革红利。前期,海关已发布公告,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实施采信,目前正在试点推进进口煤炭采信,对进口原油也即将实施检验采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提高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对这项政策的认知和应用,使更多符合技术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能够加入到海关采信改革。  同时,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林少滨说,无论是内贸企业“走出去”,还是外贸企业“转内销”,都需要一个好的渠道和平台。企业内外贸市场转换难,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好的对接交流渠道平台。海关将在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市场采购、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发展,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平台的通关保障,帮助企业打响品牌、拓宽渠道,助力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  此外,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林少滨指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得好不好,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也是18条措施的重要内容。海关在这方面也将加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同时严防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冲击内外贸市场。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支持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提升物流便利性,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国家标准草案征集:《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
    各有关单位:   《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组已初步完成标准起草,现就制定的标准文本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23日前扫码填写意见。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征求意见表二维码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附件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烯酰胺控制规范(草案)》.pdf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草案)》.pdf征求意见表二维码
  • 解读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结论新规定的理解及目前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做的工作  从2006年开始,国家质量总局相继修改和颁布了TSGQ70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15——2008《起重机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多个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这些检规除了对部分检验项目进行调整和修改外,主要对特种设备车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各环节、各自的责任、义务、工作内容、范围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造单位要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产品必须是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并出具自检报告),再由检验机构进行制造检验。  二、使用单位对自有产权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操作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做好技术资料、记录、报告的存档工作。特种设备到期申请定期检验前,要求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再申请检验。  三、安装、改造单位要对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改造合同内容、对所安装和改造的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改造质量负责、在申请竣工检验前,先要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再申请监检。  四、维护保养单位要对所承担的维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要签订维保合同、要建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存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档案中。  五、检验检测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不是像以前那样在没有任何自检的情况下只对特种设备的本身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检测后,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结论,而是要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特种设备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报告或自检记录中的结论,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按以上要求和规定,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在进行监督检验前,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先对设备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没有自检报告或自检报告不真实,应视为违反检规规定不具备检验条件,应不予检验。  然而,目前我们的检验检测工作,还没有完全按上述检规要求去做。除了安装、改造、大修的特种设备能提供自检报告(有的也不是主动的,真实的)外,使用单位的定检设备(尤其是数量较大的)没有执行这一规定。我们检验单位的检验责任风险,仍然没有减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我们各级监察、检验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这项规则得不到很好落实的主要原因有:  1.多年检验规则形成的模式及概念,使用单位只注意检验报告结论合格,就用,不合格就整改(甚至不整改)。而忽略了检验单位的检验只是设备本体当时的现场环境、条件、状态下安全技术状态的确认。而真正意义的设备安全运行是要靠使用者自主管理、维护、正确使用来保证的。所以目前新检规对特种设备检验结论的制定就是基于上述思想来规定的。  2.检验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以及维护检验与使用的关系,没有严格按检规要求去做,尤其是定期检验,目前大多数使用单位还没有执行先自检合格再申请定期检验这一要求  3.监管和宣传的力度不够,目前的检验规则只局限在检验单位和监管机关,多数使用单位并不知情(有的即使知道也不落实)。这就需要我们监察和检验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管,尽快实现规范管理和检验。  总之,检验单位的一切检验业务必须符合法规、检规、标准的规定,否则一旦出现特种设备事故,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法律责任。
  • 42项仪器设备新行业标准出炉 工信部公示81项制修订全名单
    近日,工信部公示了新近完成制修订工作的81项行业标准名单,所涉行业包括冶金、纺织、电子、化工、有色等5大行业。在本批公示名单中,纺织行业所涉标准共有48项,居于首位,冶金和有色行业分别有13项和11项,电子行业6项,化工行业3项。除上述81项行业标准外,还有1项石化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钢制管法兰》修改单的制定工作业已完成,一并予以公示。在本批公示名单中,共有42项行业标准与仪器设备相关,涉及电子、冶金、有色、纺织等四个行业,其中纺织行业的仪器设备行业标准仍居首位,有28项之多,冶金行业10项,有色行业3项,电子行业1项。仪器信息对将此42项仪器设备相关行业标准名录进行了梳理:电子行业(1项)《便携式显示设备图像质量测量方法》。冶金行业(10项)《干熄焦排焦温度的测定与计算方法》、《焦炉炼焦耗热量的测定与计算方法》、《钢渣氧化锰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钢渣氧化锰含量的测定高碘酸钾(钠)分光光度法》、《钢渣氧化亚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滴定法》、《钢渣氧化钾和氧化钠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喷砂磨料用钢渣》、《热轧油泥在线气浮处理技术规范》、《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钢渣》、《轧钢铁鳞含水量和含油量的测定热重法》。有色行业:(3项)《岩土静力载荷试验规程》、《机械基础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程》、《湿陷性土起始压力测试规程》。纺织行业:(28项)《涂层织物低温耐折性能试验方法》、《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丙纶本色纱》、《大提花棉本色布》、《经平绒棉本色布》、《橡胶工业用合成纤维帆布》、《精梳泡泡毛织品》、《化学纤维短纤维亲水性能试验方法》、《化学纤维母丝分纤性能试验方法》、《氨纶长丝预牵伸试验方法》、《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含油率试验方法》、《碳纤维灰分含量试验方法》、《对位芳纶浆粕》、《洁净水刺涤纶短纤维》、《有色阻燃涤纶短纤维》、《异形涤纶牵伸丝》、《无扭矩混纤涤纶低弹丝》、《全消光涤纶低弹丝》、《全消光涤纶牵伸丝》、《全消光涤纶预取向丝》、《有色海岛涤纶低弹丝/高收缩涤纶牵伸丝混纤丝》、《聚乳酸单丝》、《有色对位芳纶长丝》、《染色机染色浴比试验方法》、《纺织品垂直燃烧性能试验仪》、《纺织品标准光源箱》、《滚箱式织物起毛起球性能测试仪》。81项制修订行业标准全名单汇总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主要内容代替标准采标情况电子行业1SJ/T11726-2018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电子信息行业本标准为企业建立和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增强品牌培育能力,持续改善品牌培育绩效提供指导。2SJ/T11727-2018便携式显示设备图像质量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显示设备图像质量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液晶(LCD)显示方式的便携式显示设备,其他显示方式的产品可参照执行。3SJ/T11728-2018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实施要求,包括组织环境、领导力、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和改进各环节。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行业内任何规模、类型、提供任何产品/服务的组织。4SJ/T11729-2018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规范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的术语和定义、体系结构、系统功能要求、与应用系统的集成要求、项目实施要求和应用要求。5SJ/T11730-2018工艺数据管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工艺数据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流程。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制造企业的工艺数据管理。该标准亦适用于计算机辅助工艺设计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选型和实施,可作为第三方选择计算机辅助工艺设计系统评测依据。6SJ/T11731-2018钢铁供应链协同规范业务需求和整体框架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供应链的需求协同、订货协同、生产协同、加工配送协同和结算协同的业务要求。化工行业7HG/T5512-2018合成氨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及要求、评价程序。本标准适用于以煤炭、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行业的绿色工厂评价,以渣油、重油、褐煤、焦炉气为原料的合成氨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可参照使用。8HG/T22805.3-2018化工矿山企业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范—矿山机械专业本规范规定了化工矿山工程井下电机车运输、竖井提升、斜井(坡)提升、坑内破碎设施、空气压缩设施、矿井主通风设施、井下排水设施、带式输送机运输、矿浆输送、充填设施等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小型化工矿山工程项目的矿山机械专业施工图设计。HG22805.3-19939HG/T22805.12-2018化工矿山企业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范—电信专业本规范规定了化工矿山工程信息交换中心、通信网路、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露天边坡、排土场、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小型化工矿山工程项目的电信专业施工图设计。HG22805.12-1993冶金行业10YB/T4184-2018钢渣集料混合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程为推广利用钢渣修筑路面基层(含底基层,下同),保证钢渣集料混合料路面基层施工质量,统一施工及验收标准,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道路的钢渣集料混合料基层的施工及验收。本规程中所指的钢渣集料不包含不锈钢钢渣,所用工业废渣或天然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钢渣集料混合料路面基层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YB/T4184-200911YB/T4256.4-2018钢铁行业海水淡化技术规范第4部分:浓含盐海水综合利用本部分规定了钢铁行业海水淡化浓含盐海水综合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工艺及原理、系统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钢铁行业海水淡化浓含盐海水的综合利用,其他行业也可参照执行。12YB/T4706-2018干熄焦排焦温度的测定与计算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干熄焦排焦温度的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测定方法、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炼焦企业干熄焦排焦温度的测定。13YB/T4707-2018焦炉炼焦耗热量的测定与计算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焦炉炼焦耗热量的术语和定义、测定方法、计算方法、测算示例。本标准适用于顶装焦炉、捣固焦炉。14YB/T4708-2018钢渣氧化锰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规定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锰含量。本标准适用于钢渣中氧化锰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质量分数):0.50%~10.00%。YB/T140-2009中部分15YB/T4709-2018钢渣氧化锰含量的测定高碘酸钾(钠)分光光度法本标准规定了高碘酸钾(钠)分光光度法测定氧化锰含量。本标准适用于钢渣中氧化锰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质量分数):0.50%~10.00%。YB/T140-2009中部分16YB/T4710-2018钢渣氧化亚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滴定法本标准规定了重铬酸钾滴定法测定氧化亚铁含量。本标准适用于钢渣中氧化亚铁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质量分数):2.00%~20.00%。YB/T140-2009中部分17YB/T4711-2018钢渣氧化钾和氧化钠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钾和氧化钠含量。本标准适用于钢渣中氧化钾和氧化钠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氧化钾0.02%~0.10%。(质量分数);氧化钠0.02%~0.10%(质量分数)。YB/T140-2009中部分18YB/T4712-2018钢渣用于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钢渣用于烧结烟气脱硫工艺的技术要求、烧结烟气脱硫系统的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钢渣(不锈钢渣除外)为脱硫剂的烧结烟气脱硫系统。19YB/T4713-2018喷砂磨料用钢渣本标准规定了喷砂磨料用钢渣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记、贮存及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喷砂磨料用钢渣。20YB/T4714-2018热轧油泥在线气浮处理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热轧油泥在线气浮处理的原理、工艺流程、工艺设计参数、主要设备及技术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平流池油泥在线气浮除油。21YB/T4715-2018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钢渣本标准规定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钢渣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和园林轻型荷载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钢渣。22YB/T4716-2018轧钢铁鳞含水量和含油量的测定热重法本标准规定了热重法测定轧钢铁磷含水量和含油量的原理、仪器和设备、取样、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计算等。本标准适用于轧钢铁鳞含水量和含油量的测定。含水量测定范围(质量分数):0.50%~45.00%;干基含油量测定范围(质量分数):0.10%~30.00%。有色行业23YS/T5203-201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规程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冶炼与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巷工程、排土场工程、线路工程、岸边取水工程、边坡工程等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24YS/T5204-2018岩土工程勘察图式图例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地层、岩性、时代的符号、着色、图例,地质构造、地貌及不良地质作用在平、剖面图中的符号,勘察工作方法和成果的符号以及岩土工勘察技术文件中必要的图式、表式。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文件编制。25YS/T5205-2018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勘察现场描述的基本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和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勘察现场描述工作,也适用于特殊性岩土区域和特殊地质条件下岩土勘察现场描述工作。同时也适用于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现场描述的工程。26YS/T5208-2018钻探、井探、槽探操作规程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所采用钻探,井探、槽探等勘探手段的基本操作,对冲洗液和护壁堵漏、试样的采取、封存及运输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的钻探、井探和槽探作业。27YS/T5209-2018强夯地基技术规程本标准规定了强夯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和检验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行业碎石土、砂土、粉土、粉质黏土、软土、湿陷性黄土、人工填土和盐渍土等强夯地基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28YS/T5211-2018注浆技术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建设中加固注浆、帷幕注浆、充填注浆、灌注桩后注浆和高压喷射注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注浆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29YS/T5213-2018标准贯入试验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的标准贯入试验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砂土、粉土、黏性土以及全风化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岩土工程勘察,也可用于地基加固效果的检测。30YS/T5218-2018岩土静力载荷试验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中岩土静力载荷试验所采用的仪器设备、试验方法及资料整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中确定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包括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螺旋板载荷试验和岩石地基载荷试验。31YS/T5222-2018机械基础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基础地基动力特性测试工作所采用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测试方法、参数计算及测试成果报告编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建设中动力机械基础的地基动力特性测试。32YS/T5227-2018湿陷性土起始压力测试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湿陷性土湿陷起始压力测试仪器及测试方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中湿陷性黄土、具有湿陷性的砂土和碎石土等湿陷起始压力的测试,包括室内试验及现场试验。33YS/T5433-2018阳极焙烧炉用多功能机组安装技术规程本标准规定了阳极焙烧炉用多功能机组安装验收的原则和要求。规范了阳极焙烧炉用多功能机组的安装顺序、安装方法、检测方法、调试方法、验收标准,从而形成标准化作业。本规程适用于阳极焙烧炉用多功能机组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纺织行业34FZ/T01143-2018涂层织物低温耐折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在低温条件下,涂层织物耐折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3?mm的涂层织物。35FZ/T10004-201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检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的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制成的织物。其他织物可参照执行。FZ/T10004-200836FZ/T10007-201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的术语和定义、验收、取样数量、检验评定、复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本色纱线的验收和复验。FZ/T10007-200837FZ/T10008-201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标志与包装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标志与包装的术语和定义、标志、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本色纱线。FZ/T10008-200938FZ/T10009-201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标志与包装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的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的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制成的本色布。其他织物可参照执行。FZ/T10009-200939FZ/T12059-2018缝纫用涤纶包芯本色线本标准规定了缝纫用涤纶包芯本色线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涤纶(棉型短纤维)包涤纶牵伸丝,涤纶牵伸丝含量比例在55%以上的缝纫用涤纶包芯本色线。40FZ/T12060-2018丙纶本色纱本标准规定了丙纶本色纱产品的分类、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本标准适用于环锭纺丙纶(棉型短纤维)本色纱。41FZ/T13005-2018大提花棉本色布本标准规定了大提花棉本色布的分类、要求、试验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生产的大提花棉本色布。FZ/T13005-200942FZ/T13008-2018经平绒棉本色布本标准规定了经平绒棉本色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记、要求、试验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生产的、割绒后经平绒棉本色布,其他短纤原料纯纺或混纺经平绒本色布可参照执行。FZ/T13008-200943FZ/T13010-2018橡胶工业用合成纤维帆布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工业用合成纤维帆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生产橡胶工业用锦纶纤维、涤纶纤维本色帆布和浸胶帆布。FZ/T13010-199844FZ/T24027-2018精梳泡泡毛织品本标准规定了精梳泡泡毛织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鉴定各类机织服用精梳泡泡毛织品(羊毛及其他动物纤维含量30%及以上的混纺或交织产品)的品质。45FZ/T50040-2018化学纤维短纤维亲水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短纤维亲水性能试验方法,包括下沉时间、芯吸高度、保水率的测试。上述亲水性能的不同方面可能与被测产品的后道用途有关。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短纤维,水溶性纤维除外。46FZ/T50041-2018化学纤维母丝分纤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母丝分纤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涤纶母丝、锦纶母丝,其它母丝可参照执行。47FZ/T50042-2018氨纶长丝预牵伸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氨纶长丝预牵伸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156.0dtex的氨纶长丝,其它规格可参照使用。48FZ/T50043-2018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含油率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含油率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其他纤维可以参照执行。49FZ/T50044-2018碳纤维灰分含量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碳纤维灰分含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碳纤维的短纤维、束丝,碳纤维毡等可参照使用。50FZ/T51015-2018对位芳纶浆粕本标准规定了对位芳纶浆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对位芳纶(芳纶1414)(PPTA)制成的对位芳纶浆粕。51FZ/T52053-2018洁净水刺涤纶短纤维本标准规定了洁净水刺涤纶短纤维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0.8dtex~4.4dtex,圆形截面,有光、半消光的卫生用水刺法非织造用途的涤纶短纤维。其他医疗卫生用水刺涤纶短纤维可参照使用。52FZ/T52054-2018有色阻燃涤纶短纤维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阻燃涤纶短纤维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名义线密度1.50dtex~6.67dtex、半消光、圆形截面的纺纱用有色阻燃涤纶短纤维。其它类型的有色阻燃涤纶短纤维可参照使用。53FZ/T54039-2018异形涤纶牵伸丝本标准规定了异形涤纶牵伸丝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线密度15dtex~700dtex、单丝线密度0.6dtex~8.0dtex的三角、三叶异形截面的有光、半消光涤纶牵伸丝;——总线密度15dtex~700dtex、单丝线密度0.6dtex~11.0dtex的扁平异形截面的有光、半消光涤纶牵伸丝;——总线密度50dtex~300dtex、单丝线密度1.0dtex~8.0dtex的扁平异形截面的全消光涤纶牵伸丝。其他类型的异形涤纶牵伸丝可参照使用。FZ/T54039-201154FZ/T54103-2018无扭矩混纤涤纶低弹丝本标准规定了无扭矩混纤涤纶低弹丝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线密度为100dtex~1200dtex,单丝线密度为0.3dtex~6.0dtex,经过S+Z假捻合股无残余扭矩的异染、异色的混纤涤纶低弹丝。其它原丝组合类型无扭矩混纤涤纶低弹丝可参照使用。55FZ/T54104-2018全消光涤纶低弹丝本标准规定了全消光涤纶低弹丝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线密度20dtex~350dtex、单丝线密度0.3dtex~5.6dtex,圆形截面、全消光涤纶低弹丝。其它类型的全消光涤纶低弹丝可参照使用。56FZ/T54105-2018全消光涤纶牵伸丝本标准规定了全消光涤纶牵伸丝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线密度15dtex~120dtex、单丝线密度0.3dtex~5.6dtex,圆形截面、全消光涤纶牵伸丝。其它类型的全消光涤纶牵伸丝可参照使用。57FZ/T54106-2018全消光涤纶预取向丝本标准规定了全消光涤纶预取向丝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50dtex~450dtex、单丝线密度1.0dtex~7.0dtex,圆形截面全消光涤纶预取向丝。其它类型的全消光涤纶预取向丝可参照使用。58FZ/T54107-2018有色海岛涤纶低弹丝/高收缩涤纶牵伸丝混纤丝本标准规定了有色海岛涤纶低弹丝/高收缩涤纶牵伸丝混纤丝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线密度75dtex~220dtex、开纤后单丝线密度0.06dtex~0.25dtex的有色海岛涤纶低弹丝与高收缩涤纶牵伸丝的混纤丝。注:本标准中的高收缩涤纶牵伸丝是指沸水收缩率大于20%的涤纶牵伸丝。59FZ/T54108-2018聚乳酸单丝本标准规定了聚乳酸单丝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13dtex~89730dtex,对应当量直径0.036mm~3.000mm的本色聚乳酸单丝。其它聚乳酸单丝可参照使用。60FZ/T54109-2018有色对位芳纶长丝本标准规定了有色对位芳纶长丝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名义线密度为200dtex~1900dtex、单丝线密度为1.11dtex~1.89dtex的原液着色对位芳纶长丝。61FZ/T90112-2018染色机染色浴比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染色机染色浴比试验方法的术语与定义、试验原理、试验仪器及安装、试验步骤、最终评定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浸染或竭染方式染色的高温高压染色机、常温常压染色机、气流染色机和气液染色机的染色浴比评定。蒸汽直接加热的染色机参照使用。62FZ/T92012-2018布铗链条本标准规定了布铗链条的分类、标记、参数和适用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棉、化纤及混纺等各类织物及非织造布进行丝光、拉幅、定形等机械用的布铗链条。FZ/T92012-200963FZ/T92045-2018印花镍网本标准规定了印花镍网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品印花用的印花镍网(圆网),用于其他行业的印花镍网也可参照执行。FZ/T92045-200864FZ/T93008-2018塑料经纱筒管本标准规定了环锭纺、并、捻锭子用塑料经纱筒管的术语、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棉纺、精梳毛纺、苎/亚麻纺环锭细纱机、并纱机和捻线机锭子用经纱管。FZ/T93008-2002,FZ/T93009-1991,FZ/T93055-199965FZ/T93038-2018梳理机用金属针布齿条本标准规定了梳理机用金属针布齿条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棉、毛、苎麻、绢绵和非织造布等梳理机用金属针布齿条。FZ/T93038-199566FZ/T93045-2018条并卷机本标准规定了条并卷机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棉精梳工序的条并卷机。FZ/T93045-200967FZ/T93046-2018棉精梳机本标准规定了棉精梳机的分类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棉精梳工序的精梳机。FZ/T93046-200968FZ/T93103-2018纺纱器本标准规定了纺纱器的分类、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转杯纺纱机用纺纱器。69FZ/T93104-2018粗细联输送系统本标准规定了粗细联输送系统术语和定义、分类、标记和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粗纱机与细纱机之间粗纱空、满管的输送、存储,尾纱清理的粗细联输送系统。70FZ/T93105-2018非织造布热风粘结机本标准规定了非织造布热风粘结机的型式与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双组分纤维或含有低熔点纤维的混合纤维为原料,通过热风穿透加热,将纤维网中的低熔点纤维熔融,使纤维相互粘合形成具有一定强力非织造布的热风粘结机。以双组分长丝为原料的非织造布热风粘结机可参照使用。71FZ/T94009-2018织机用铝合金综框本标准规定了织机用铝合金综框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穿综杆用托座固定于综框横梁(Z型)或穿综杆直接固定于综框横梁(M型)的综框。FZ/T94009-200772FZ/T94049-2018分批整经机本标准规定了分批整经机的型式及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97.2tex~5.83tex(6s~100s)的棉、化纤及混纺纱整经用的分批整经机。FZ/T94049-200673FZ/T94064.1-2018喷气织机用喷嘴第1部分:主喷嘴本部分规定了喷气织机用主喷嘴的术语、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喷气织机气流引纬用固定或摆动主喷嘴。74FZ/T94064.2-2018喷气织机用喷嘴第2部分:辅喷嘴本部分规定了喷气织机用辅喷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喷气织机气流引纬用辅喷嘴。75FZ/T94065-2018片梭织机用片梭本标准规定了片梭织机用片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片梭织机织造引纬用金属片梭。76FZ/T95003-2018圆网印花机本标准规定了圆网印花机的产品分类和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混纺的机织物、针织物、非织造物等印花用的圆网印花机。刮刀式被加工物重量不大于280g/m2,磁棒式被加工物重量不大于800g/m2。FZ/T95003-200777FZ/T95025-2018印染用轧光机本标准规定了印染用轧光机的分类与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针织、机织、非织造产品用的轧光机。其他领域用的轧光机可参照使用。78FZ/T95026-2018圆网与数码印花一体机本标准规定了圆网与数码印花一体机的主要特性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混纺织物及非织造布等的圆网与数码印花一体机。79FZ/T98017-2018纺织品垂直燃烧性能试验仪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垂直燃烧性能试验仪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功能与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对垂直方向的纺织品试样底边点火进行燃烧性能试验的垂直燃烧性能试验仪。80FZ/T98018-2018纺织品标准光源箱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标准光源箱的术语和定义、常见光源种类和基本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标准光源条件下评定纺织品色牢度、比对颜色偏差的标准光源箱。81FZ/T98019-2018滚箱式织物起毛起球性能测试仪本标准规定了滚箱式织物起毛起球性能测试仪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起球箱法对织物表面起毛起球性能及表面变化进行测试的滚箱式织物起毛起球性能测试仪。附件:1项石化行业标准修改单.doc
  • 一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即将发布实施
    关于发布CNAS-RL04: 2022《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相关机构及人员:为与国际组织文件及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保持一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修订了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本次修改为编辑性修改。经批准,CNAS-RL04: 2022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将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旧版文件废止。本文件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机构及人员遵照执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2年7月6日
  • 《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开始编制!
    7月2日上午,在淄博市举办了山东省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暨《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会,标志着我国智能检测装备领域的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此次会议不仅开启了《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还展示了智能检测装备标准符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并吸引了行业院士、专家学者及领军人物就智能检测装备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智能检测装备作为现代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进步对提升工业生产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至关重要。此次会议上介绍的标准规定了智能检测装备的系统架构、分类及智能感知、智能分析、人机交互、互联集成、故障诊断、数字化交付、适应优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指导制造商、用户、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开展智能检测装备的研发、制造与检测评估。此标准将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还将促进智能检测装备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应用拓展。前不久,江苏省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会也在无锡市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副司长汪宏强调了智能检测装备在新型工业化进程和新质生产力形成中的核心作用。他指出,通过创新驱动加快技术突破、需求牵引深化应用推广、统筹推进完善发展生态是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无锡市政府表示将出台行动方案,构建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新高地,同时注重场景需求牵引,推动智能检测装备在高端装备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智能检测装备的发展不仅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支持和引导。江苏省工信厅副厅长张星提出,江苏将智能检测装备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并将其纳入“1650”产业体系的重点产业链。此外,江苏省发布的创新产品目录和产业发展报告,以及供需对接活动的启动,均显示出该省在推动智能检测装备领域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决心和举措。智能检测装备的技术进步和应用拓展,对于提高制造业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具有显著影响。随着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的不断突破,预计未来智能检测装备将在更多行业领域实现广泛应用,为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参考资料:江苏推进智能检测装备创新发展.中国化工报,2024年7月3日。《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启动.博览新闻,2024年7月3日。
  • 2010年稀土行业标准编制征集建议
    关于编制2010年稀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0年第一批原材料工业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原材料司函[2009] 210号)要求,现决定编制2010年稀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为有效做好以上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制原则  1. 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任务,结合标准清理工作,突出做好标龄10年以上的标准修订,突出技术进步、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行业发展的要求   2. 产业发展需要原则。突出编制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及社会、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所需的标准项目计划   3. 与节能减排(减碳)相关的标准项目   4. 国际接轨原则。进一步落实“采标”方针,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国际贸易和产品出口   5. 协调配套原则。标准间要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协调配套。保证标准的协调一致,系统配套。  二、项目编制重点  1. 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市场急需的项目优先安排   2. 标龄在10年以上的标准修订计划项目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安排   4. 建立、完善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标准项目   5. 项目重点领域:稀土基础产品,新材料,资源节约、再生和环境保护,检验检测等四大领域。  三、报送项目计划的要求  本次编制的项目为2010-2011年度需要安排的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国家、行业标准项目都要求填写“国家、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议书”中的每个项次都要认真填写,尤其是立项的必要性、目的和理由、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要重点论证,分析方法标准如有多个分方法,应按每个分标准分别填写“建议书”。同时要求字迹工整,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纸张幅面一律为A4型纸 本次项目征集国家标准要求一同报送标准草案 请于2010年2月25日前将填好的项目建议书的书面文本(一式两份)寄至稀土标委会秘书处,同时将项目建议书以及标准草案的电子版本发至xtbwh@163.com。  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1号8层815室 邮编:100080  联系人:高兰 王向红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548189、62245003  附件一: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 食品标准制定跟不上行业“潜规则”生成速度
    没有标准,检测无据可依 标准滞后,监管无据可查 标准“打架”,守法无所适从……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及基层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亟须走出标准缺失和落后的困境。  标准制定跟不上行业“潜规则”的生成速度  本是用来衡量食品安全的“标准”,却成为掣肘我国食品安全的原因之一。  江苏省有关负责人在向检查组汇报情况时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来说是健全的。但食品安全领域出现很多新情况,面对很多新物质,不知道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要禁止的。  南京的汇报材料指出:由于一些食品安全标准出台不及时、不统一,导致监管“无法可依、违法难究”,特别是因缺乏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方法,影响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目前食品生产行业使用的标准,总体上滞后于科技发展和行业‘潜规则’的生成速度。”张家港市市长姚林荣也如此直言。  还有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产品标准、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互相交叉、矛盾、冲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更新和健全地方食品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关部门应尽快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改变标准老化、缺乏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指导、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力争三年清理出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随队进行执法检查的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接受采访时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卫生部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在对现行食品标准进行清理完善。一年以来,已经制定公布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重要基础标准,并已经安排了今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清理整合任务,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他说,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2300多种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料都规定了明确的使用范围、用量标准或者使用原则。其中,80%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具有相应的产品标准 对1853种食品用香料,制定了相应的使用原则,有的还制定了产品标准。  “现在各地反映强烈的没标准,主要是指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苏志说,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就要依法严厉打击。  据了解,卫生部已公布了6批共64种非法添加物名单中,大部分公布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其余的还正在组织研究检测方法。  非法添加物检测方法的研究往往滞后于问题的发生。“对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很难预见新的食品犯罪活动,到底加了哪些不应加的物质,检测难度极大,如大海捞针 二是新的检测方法研究需要时间过程,有的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本身并无明显区别,很难检测鉴定,如地沟油的检测,尤其是地沟油和正常食用油掺合在一起,检测研究一直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苏志说。  没有标准不等于不能监管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一些检查组成员、生产经营者指出,没有标准不等于不能监管。  应该说,非法添加的检测方法是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但通过各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击检查,也是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添加犯罪行为的有效措施。  苏志强调:“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要加紧开发,但日常监督中不能仅靠检测,没有标准就不管这是一个监管误区,应该首先在原料、源头上监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对食品生产经营现场进行突击检查。一些地方就通过对餐饮企业的仓库检查,发现了非法添加物,并依法查处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季万兰表示,保证食品安全应“预防重源头,保证在过程。”梁丰公司对所有供应商每年都要进厂审核,严格要求原辅料的质量。  来自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艺良说,食品安全只靠政府监管不行,还要企业合作,企业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经营理念,没有食品安全就等于没有企业安全,企业要有自己的食品安全检查小组,自己管好自己。  检验检测力量资源要整合  检验检测机构力量薄弱且分散,标准不统一,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大困惑。  天津、山东等地人大常委会指出,食品检测检验体系不够完善,检测资源分散、缺乏统一规划,检验检测质量和效率不高,存在漏检与重复检测的现象。重复建设、设备落后等问题也较突出。  江苏省工商局则提出:工商是唯一没有专业检测机构、没有监管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监管队伍,基层单位严重缺乏具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人才和法定的检测手段。  检验检测机构应如何加强建设?在回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法棠的提问时,江苏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建议,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把检测机构建好建强。  宋法棠也表示,检测机构应整合,且整合后应有检测规范,不能“每个条线都有检测,每个条线都不强”。  还有一些人提出,检测技术机构作为第三方应进入市场、社会化,极少数强制性检测除外。第三方机构应先获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政府可花钱购买这些机构的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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