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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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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相关的资讯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废止《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我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有效性跟踪确认,现废止《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等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特此公告。附件:废止的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023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废止的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1JJG(津)02-2018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2JJG(津)64-2021直流标准电能表检定规程3JJF(津)57-2021无创呼吸机校准规范4JJF(津)01-2019激光投线仪校准规范5JJF(津)71-2022医用离心机温度参数校准规范6JJF(津)08-2020碳平衡油耗仪校准规范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征求意见反馈表格式见附件2)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一、电子邮箱:gdsjj_jlc@gd.gov.cn。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编:510630)。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附件: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反馈意见表.doc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 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计量检定规程填补国内空白
    25届世界电动车大会正吸引着全球的目光。11月8日,我国能源服务企业科陆电子自主创新研发的系列化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测产品和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计量检定规程在深圳发布。这对推动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向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填补了国内空白。   中国电动车行业的蓬勃兴起,给电动车充电站行业带来巨大商机和广阔的市场。国家电网计划年底前在全国27个城市建设75座电动汽车充电站和6029个充电桩试点。南方电网也全力推动充电设施的大规模建设。按规划,到2012年,仅深圳就将建设各类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12750个。   电动汽车充电站就像加油站,充电桩就像加油机一样,都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基础条件,直接影响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效果,因此充电设备的检测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规程在我国都是空白。   为解决充电计量检测瓶颈,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参与和承担了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计量技术研究,包括检定规程的起草、直流电能溯源体系的研究等。由其主持编写的广东省地方检定规程《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已经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作为计量检定规程的重要技术支撑,科陆电子率先研发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系列检测产品CL6310交流充电桩检定装置、CL6311交流充电桩现场检定装置、CL6321直流充电机(桩)检定装置、CL6322直流充电机(桩)现场检定装置、CL6320便携式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DDSF72-NZ1单相多费率直流电能表等,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世界电动汽车协会主席陈清泉院士,科技部、相关省市政府官员及企业界代表等参加了当日召开的成果发布会。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2024年陕西省《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提升我省计量服务能力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经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论证推荐、专家立项评审和省局研究,拟对由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中电科瑞测(西安)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起草申报的《交流电能表现场校验仪校准规范》等19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予以立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联系人:魏俊南 联系电话:029-86138608电子邮箱:sxsscjgjlc@163.com附件:2024年度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拟立项项目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附件2024年度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拟立项项目表序号项 目 名 称制定/修订起草单位1交流电能表现场校验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地质雷达校准规范制定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3电缆故障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4数字LCR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中电科瑞测(西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5移动式C形臂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62πLED总光通量标准灯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7氧化还原电位(ORP)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陕西国华现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8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9液相色谱仪电喷雾检测器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0尺寸法巴歇尔槽明渠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1工业内窥镜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2太阳模拟器I-V试仪校准规范制定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13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汉中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14矿用压力传感器校准规范制定榆林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铜川市计量测试所15李氏密度(比重)瓶校准规范制定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陕西力源仪器设备检测有限公司16亚甲蓝搅拌器校准规范制定咸阳市计量测试所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17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商洛市计量测试所18哈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中检西北计量检测有限公司19矿用温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制定西安西自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咸阳市计量测试所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朗铎科技受邀参加《DL/T612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新版标准宣贯会议
    2018年7月16日,《DL/T612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新版标准宣贯会议在河南焦作山阳建国饭店隆重举行,100多位来自全国电力企业从事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和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朗铎科技携赛默飞世尔尼通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新标准,为相关从业者进行新标准的宣贯和解读。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及过程监控,是确保锅炉压力容器装备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旦在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等工作环节中出现材料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则将为后续压力容器的生产运行带来极为不良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诱发安全事故,由此所造成的财产以及经济损失是不可估计的。 在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以及安装过程当中,使用赛默飞世尔尼通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可以对其材质和性能进行分析鉴定,能快速、准确地判断锅炉压力容器所用合金成份,可避免因材料选择不当或材料自身性能受限等原因而出现压力容器运行失稳等问题。对于防止锅炉压力容器错用材料,确保锅炉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帮助锅炉压力容器行业客户找到最适用的分析解决方案一直是朗铎科技所追求的方向,朗铎科技也一直致力于在国际最先进的检测手段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行业发展之间找到最佳的接口。朗铎科技将继续为广大用户提供高精尖的设备及完善的解决方案,为我国的无损检测技术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 2023年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规程规范审定会召开
    近日,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MTC9)于广西南宁召开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程规范审定会议。MTC9主任委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研究员王健及委员、专家等80余人参会。会上,主任委员王健对委员会取得的工作成果表示肯定,并从响应国家需求,加强技术交流合作,顺应数字化转型,推动质量密度计量领域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新的工作要求。MTC9秘书长、中国计量院研究员蔡常青介绍了MTC9的工作细则,明确委员职责与任务,对各项工作开展提出详细规划。   会议共审议了《音叉式液体密度计校准规范》等3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报审稿,全体委员逐条逐章审阅报审材料,针对多处概念表述、计算公式、不确定度评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质量密度计量技术专家对拟起草的国家计量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提案,各委员专家就其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本次审议的技术规范涉及航空航天、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等各个领域的精准计量新需求,聚焦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密度计量技术规范体系,为确保我国质量密度量值的准确一致做出了重要贡献。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现就征集2023年国家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各单位可根据本行业、本专业以及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需要,提出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并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局,由省局整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场监管总局。(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制定山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可制定山东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四)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修订。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要求,仍存在使用需求的,可推荐修订。二、项目申报范围2023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工作围绕以下几个专项征集:(一)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十强产业”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计量测试需求。(二)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产业计量测试需求。(三)其他。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需求。三、有关要求(一)申报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应经充分调研,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兼容性,且未纳入近期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计划。2.现有技术基础等条件能够满足规范实施要求,具备规范中主要方法的技术验证手段,且已形成规范编写框架(或初稿)。如涉及相关科研成果尚未开展实际应用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可用于开展相应检定、校准工作。3.主要起草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拥有申报项目所对应同类或相近的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工作。鼓励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等单位承担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主要起草人应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已有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山东省规程规范的;已列入国家和山东省规程规范起草计划的或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计量性能指标无法确定的;无成熟的标准器实现检定或校准的;不符合计量器具定义的。(三)各委员会和申报单位要统筹考虑申报项目的起草、审定等承担能力,做好申报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对于关键技术和技术成熟度等要提前做好充分的试验验证。申报项目应明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存在已立项超期未完成情况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对于行业、外省已有相关技术规范的,必须详细说明申报技术规范与现有技术规范的重要区别、立项必要性等,并附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意见。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程度对项目进行排序,形成申报项目汇总表,并于3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申请书和规程规范草案一并报省局计量处。上述材料电子版打包压缩后发省局计量处邮箱:scjgjlc@shandong.cn。联系电话:0531-51792369,51792363附件1: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pdf附件2:山东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docx
  • 农业部紧急通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农牧业相关部门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近日,武汉市农业局检出海南一些地方豇豆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社会的关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蔬菜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通知提出下列要求:   一是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生产流通中质量监管的薄弱环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要逐级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产地和销地的协调配合,完善联防联控和准入准出制度,确保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严把农药销售关口,科学指导农民安全用药。各地要认真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蔬菜、瓜果、茶叶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在农药销售和使用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要搞好技术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积极推广低毒农药、精准施药机械与技术,努力提高农药利用率和防治效果,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大力开展蔬菜标准园创建活动,加快推广蔬菜优良品种、集约化育苗、防虫网、粘虫板、频振式杀虫灯、性诱剂等生态栽培技术,减少农药用量。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体系,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推进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完善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5项全程质量管理制度,构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是切实加强监管,严控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蔬菜生产的监督指导,督促蔬菜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档案。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加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努力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上市。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妥善处理质量安全事件,既要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又要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短信等形式,宣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要有针对性地讲解个别蔬菜品种农残超标是局部的,中国蔬菜质量总体上是安全的,宣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一方面要欢迎和主动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 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通知要求,“两会”将至,各地要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加强信息引导,搞好技术服务,强化市场监管,促进产销衔接,确保蔬菜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保持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度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218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1种,农业生产资料7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日用及纺织品36种,轻工产品26种,食品相关产品17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3月20日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218种)一、电子电器(31种)1.家用电器(18种):房间空气调节器、净水器、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风扇、电冰箱、电热水壶、电热毯、空气净化器、按摩器具、厨房机械、电热饭盒、电热暖手(脚)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电磁灶、微波炉、自动电饭锅、冷柜2.电子产品(6种):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打印机3.网络通讯产品(4种):服务器、路由器、移动电话、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4.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7种)1.化肥(4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有机肥料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种):泵、农用地膜、滴灌带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1.建筑材料(16种):建筑防水卷材、冷轧带肋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中空玻璃、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用密封胶、硅酸盐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输水管、胶粘剂、建筑轻质隔墙条板、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21种):实木复合地板、刨花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用散热器、聚乙烯(PE)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壁纸、铝合金建筑型材、陶瓷砖、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干混砂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卫生陶瓷、纸面石膏板、防盗安全门、智能坐便器3.建筑涂料(6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地坪涂装材料、木器涂料、溶剂型油漆、建筑防水涂料4.水暖五金(5种):陶瓷片密封水嘴、淋浴用花洒、卫生洁具及暖气管道用直角阀、卫生洁具软管、家用不锈钢水槽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断路器、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2.非金属材料(5种):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粉煤灰、民用型煤、人造金刚石微粉、石墨及石墨制品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9种):电线电缆、铅酸蓄电池、小功率电动机、互感器、电力变压器、砂轮、电动工具(电钻、角向磨光机)、工具(扳手、卷尺、螺钉旋具)、镁碳砖五、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1.车辆相关产品(14种):车用柴油、车用乙醇汽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汽车充电桩、车用尿素水溶液、发动机润滑油、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汽车轮胎、电动自行车电池、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压缩天然气、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2.防爆电气(2种):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3种):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防护服装(防静电服、阻燃服)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7种):井盖、锁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业及商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计量器具(5种):冷水水表、电能表、膜式燃气表、电磁流量计、热能(量)表六、日用及纺织品(36种)1.儿童学生用品(11种):童车、玩具、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校服、包书皮、书包、学生文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儿童泳圈2.纺织品(17种):休闲服装、衬衫、窗帘、毛针织品、帽子、袜子、围巾披肩、床上用品、冲锋衣、羽绒制品、毛巾制品、棉服装、内衣、熔喷布、无纺布、睡衣居家服、西服大衣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皮鞋4.其他日用品(5种):皮腰带、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蒸汽眼罩、笔、条码符号印制品七、轻工产品(26种)1.家具(4种):木制家具、办公家具、卫浴家具、软体家具2.化工产品(4种):次氯酸钠、危险化学品(工业碱酸)、工业过氧化氢、液化石油气3.眼镜产品(6种):老视成镜、配装眼镜、防蓝光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镜片4.其他轻工产品(12种):电动自行车、贵金属饰品、湿巾、卫生纸、纸尿裤(片、垫)、金及其饰品、银及其饰品、洗手液、牙刷、洗衣液、假发制品、仿真饰品八、食品相关产品(17种)1.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5种):复合膜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塑料购物袋、食品用塑料编织袋2.金属材质食品相关产品(4种):不锈钢餐厨具、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不锈钢锅3.其他食品相关产品(8种):日用陶瓷餐饮具、餐具洗涤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一次性纸餐饮具、一次性竹木筷、竹砧板、玻璃食品瓶罐、奶瓶奶嘴
  • 《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32号公告,批准《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计量技术规范是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技术文件,是开展测量活动的技术规则和依据,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等。   本次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中,有15项校准规范、6项检定规程、1项技术规范和2项计量检测规则,涵盖压力计、电能表、气密检漏仪、大气数据测试仪、电子测量仪器等多种仪器仪表。《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录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酱腌菜咸胚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29项地方标准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规范》等29项地方标准,现予公布(见附件)。附件:地方标准发布目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6日附件地方标准发布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ICS编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1DB43/T 2917-2024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规范2024/3/262024/5/2603.040A182DB43/T 2918-2024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工作规范2024/3/262024/5/2603.040A183DB43/T 2919-2024煤系石墨鉴别2024/3/262024/5/2673.080D594DB43/T 2920-2024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护理服务规范2024/3/262024/5/2611.020C015DB43/T 2921-2024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管理规范2024/3/262024/5/2611.020C016DB43/T 2922-2024医养结合机构中医健康服务规范2024/3/262024/5/2611.020C017DB43/T 2923-2024通用机场治安反恐防范要求2024/3/262024/5/2613.320A918DB43/T 262-2024代替DB43/T 262-20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4/3/262024/5/2691.180P329DB43/T 2924-2024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南2024/3/262024/5/2601.120.01A0010DB43/T 2925-2024医院卓越服务规范2024/3/262024/5/2603.080.01A2011DB43/T 2926-202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运营管理基本规范2024/3/262024/5/2603.080.01A2012DB43/T 2927-2024中医护理门诊建设与管理规范2024/3/262024/5/2611.020C0113DB43/T 2928-2024客运架空索道运行维护导则2024/3/262024/5/2645.100J8114DB43/T 2929-2024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2024/3/262024/5/2603.220.20R1015DB43/T 2930-2024集贸市场公平秤计量管理规范2024/3/262024/5/2617.100A5316DB43/T 2931-2024城市轨道交通 车辆转向架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声学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2024/3/262024/5/2645.060S3317DB43/T 2932-2024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供电能量管理系统技术要求2024/3/262024/5/2629.280S8018DB43/T 2933-2024排水降噪沥青路面养护技术2024/3/262024/5/2693.080.10P6619DB43/T 2934-2024木质定制家具通用质量管理规范2024/3/262024/5/2697.140Y8020DB43/T 2935.1-2024硬质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第 1 部分:地矿和耐磨类2024/3/262024/5/2627.010F0121DB43/T 2936-2024工业循环水系统评价技术规范2024/3/262024/5/2627.010F0122DB43/T 2937-2024茶梨育苗技术规程2024/3/262024/5/2665.020.40B6023DB43/T 2938-2024铰接型装配式框架梁锚固技术规范2024/3/262024/5/2693.080.10P6624DB43/T 2939-2024酱腌菜咸胚中亚硝酸盐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2024/3/262024/5/2697.220.10Y5525DB43/T 2940-2024酱腌菜咸胚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24/3/262024/5/2697.220.10Y5526DB43/T 2941-2024烧结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2024/3/262024/5/2627.010F0127DB43/T 2942-2024湿地生态修复技术规程2024/3/262024/5/2665.020.40B6428DB43/T 2943-2024樱花栽培技术规程2024/3/262024/5/2665.020.40B6029DB43/T 2944-2024工程机械出口二手机维修及再制造通用技术要求2024/3/262024/5/2601.110J01
  • 国家质检总局高度评价电能计量中心集约化管理
    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刘新民副司长一行,在市电力公司总工程师徐焜耀的陪同下,到电能计量中心视察指导工作,并在现场观看市监督局抽样检定电能,对该中心准确、可靠、公平、公正的集约化检定工作表示赞赏。   “你们的设备很先进,流程很清晰,管理也很到位,很不错!”刘新民一边参观计量检定车间一边听取工作人员的介绍,不时给予称赞。该中心服务于重庆40个区(县)的12个供电局和25个县供电公司,在检定质量、监督体系、资源配置、专业化管理等方面均达到了国内一流水平,同时该中心走在集约化前沿,计量管理工作实现了统一采购、统一检定、统一仓储、统一配送“四统一”,安装使用与检定分离、检定与质量监督分离“两分离”。即便对于路途较远的地区,该中心仍能满足检定、配送需求。   “市检测院对计量中心连续四年的批次抽检合格率均为100%。而且自集约化管理以来,客户投诉率下降30%,公司库存率下降5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当刘新民问及该中心电能器具的质量和管理工作时,该中心负责人如是回答。该中心采用流水线生产布局和柔性无缝连接物流方式,通过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能表一体化检定装置,效率提升,可实现年产量单班100万只。   整洁的车间,全自动的运转,给刘新民一行留下深刻的印象。刘新民表示回去后将把该计量中心的先进之处作经验交流,强调要提高质检单位和授权单位的服务质量,公开透明,严把质量关。该中心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扎实开展工作,为重庆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 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好、组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2001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修订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xiezhl@cnis.gov.c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或者委托的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的实施]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查、抽样方法、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中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样品的规定]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   第十八条 [不宜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拒绝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无法抽样的情形]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抽样样品的确认]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真伪等情况。生产企业对需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形的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食品监督抽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结果告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复检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食品监督抽查的复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果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责令整改]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该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召回,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他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复查]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 [转交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逾期不改正企业的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复查不合格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复抽查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企业的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条 [移交]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毒胶囊大行于市已十年 专家炮轰质量监督一纸空文
    毒胶囊激起公众愤怒。药,原本是治病的,如今却因企业的贪婪而致命。新浪财经多方追问,探询其中原因,业内认为,企业不择手段惟利是趋固然应该受到惩罚,但医药政策导向错误、药品流通监管不严才是造成今天局面的深层原因,我国虽颁布了众多药品规范和标准,但在现行监管体制下,标准成了一纸空文。   “唯低价”招标 良心企业难存活   “这是多年来积累矛盾的爆发,是唯低价招标制度错误导向的结果。”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说。   牛黄解毒片12粒1袋0.1元、复方丹参片一瓶60片0.95元、5克装板蓝根每袋0.12元,部分基本药物在一些省市的中标价格令人吃惊。此次被曝光的蜀中制药产阿莫西林胶囊,20粒装2011年在广东的中标价为2.18元,每粒的售价仅为0.1元。   如果只看胶囊的价格,似乎并不足以让企业冒风险。国内优质食用级药用明胶空心胶囊通常是1分钱一个空心,在药品价格中所占成本并不高,但在“唯低价”招标制度的选择取向下,在现行监管制度执行不严的漏洞下,药厂为了占领市场不惜把报价降到成本线以下,进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尽可能减少损失,之前就有蜀中制药以苹果皮替代板蓝根,因此业内对此次胶囊被曝铬超标普遍不感到惊奇。   行业资深人士姜广策称,医药市场近年出现了一批价格奇低的药品,其中多来自东北地区,当地不少药厂的出厂价不到零售价的十分之一。这次被曝光的13个批次9个批次来自东北药厂。   “我们呼吁了两年多,两年多了医改办一点都听不进去来自医药行业的意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为此痛心疾首。“好的企业因为不肯对质量妥协,价格太高,总是进不到各省的招标目录中。”   他称,北京一家百年老店生产的六味地黄丸成本价就要6元左右,而一些省份的中标价只有2元左右。“怎么做?不牺牲质量怎么能把价格降到那么低?”   “唯低价肯定是个坏政策。有些守不住底线的企业,他就会做违法的事情,全国有5646家药企,假如有1%的企业没有守住,那也是50家企业啊,他们生产的药品有多少?”上述人士说,“基药招标制度如果不调整,事情只会更加严重。”   值得庆幸的是,“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思路已经出现转变迹象。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强调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要更加注重药品质量,“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毒胶囊事件或许会加快基药招标政策的纠偏进程。   工业明胶制胶囊是业界潜规则   据多名业内人士透露,此次曝光的胶囊事件早已有之,至少存在了10年之久。多年前一家香港药企进入中国市场,遍寻内陆找不到一家合格的胶囊提供商,无奈之下只好自建工厂生产胶囊。   “胶囊生产也是相当专业的一个领域,不是什么人搭个大棚就可以开工的。一粒胶囊从配料、调色、生产、质检、印字、装箱要求都很高。”南方某胶囊厂的工作人员介绍,胶囊厂运营成本较高,只要管理稍松就很难盈利。“而一些地方之所以有大的利润,这和他们什么人都敢参与,什么料都敢用应当有直接的关系。”   让人疑惑的是,业内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竟能瞒过质量监管部门,多年来从未见药监局发布过有关胶囊质量不合格的公告。就在今年1月19日药监局抽检了10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10个制剂品种,近2000个批次,其中胶囊类的包括八珍益母丸(胶囊)、格列吡嗪片(胶囊),公告显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知名地产商人任志强今日在新浪微博质问:“十三家的毒胶囊,居然一家都没被专管药监的政府部门发现。却由媒体所揭发。税收都在被这样的机构浪费了。民众还能相信他们吗?”这条微博发布12小时后,转发过两万。   方恩公司是一家具备药物安全评价检测能力的企业,其总裁张丹称,以目前的技术手段而言,测量铬是否超标并不困难,药监局有自己相应的检测机构和检测流程,每年都会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安排进行检测,同时要求企业按照GMP规范建有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自检,甚至规定出厂后还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以监测已上市药品的质量。   然而重重检测标准和规定下,毒胶囊大行于市面之上长达十年之久。新版GMP明显增强了对企业自检的要求,针对包装材料,规定药厂包装操作前,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但依靠企业自检发现并公布问题显然不够现实,央视曝光的药厂车间情况已经清楚说明企业自觉性不强。张丹认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更能发挥监督作用,但目前他们在这方面的业务占比并不大,企业寻求帮助多是委托其对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新药给予安全评价。   质量监管标准成一纸空文   为保证药品质量,我国颁布的相关文件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但众多标准和规范在胶囊铬超标的事实面前,显得异常薄弱,失去了他们本该有的权威。   于明德认为,如果被曝企业的胶囊供应商是无资质企业,则此次事件的责任将主要由药厂承担,如果供应商是正规企业,则不仅药厂需要负起责任,给不合格胶囊厂颁发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修正药业在昨日发布的声明中称,他们的羚羊感冒胶囊所选择的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是资质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企业,针对复检结果,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供应商责任的权利。   此外,央视曝光的两家胶囊厂,浙江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和华星胶丸厂,均具有国家认证的生产资质,通过药监局官网可以查到其编号分别为浙20000251、浙20000246。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若有以下情况:对不符合有关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监局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其担负的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可惜的是,无论是哪项检查,都没有揭开毒胶囊这个行业公开的秘密。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毒胶囊事件,从企业角度来看,不管大环境怎样,你都不能做坑害百姓的事 从政策制定者来说,也应该反思,为什么这些年医药的质量变差了?为什么弄虚作假的事情越来越多了?”
  • 安徽大学研制的电能质量测试设备亮相北京冬奥会
    近日,安徽大学研制的电能质量测试设备亮相北京冬奥会场馆。该仪器具备50kHz超高次谐波的测试能力,能同时实现两路电流的同步测试,为冬奥会场馆典型用电设备电能质量发射特性和典型定制电力设备性能试验提供了先进、便捷的测试装备。2021年5月,该校绿研院电能质量团队中标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面向冬奥场景的典型保障类定制电力设备控制和保护策略研究》项目。团队专员针对冬奥会场馆配电系统电能质量测试需求,研制了具有定制分析功能的多通道宽频带电能质量测试分析仪,分别通过了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和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校准测试。国庆节前后,团队工程师先后两次赴首都体育馆、冰立方、国家速滑馆等冬奥会场馆开展典型电力设备电能质量发射特性测试,以及SSTS等典型定制电力设备性能试验,取得了预期效果,获得北京冬奥会电力保障系统部门的一致好评。据悉,2021年,安大电能质量团队与广州试研院、北京电科院等共签署10余项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合同,累计研发经费达850余万元。牵头完成的《交流电弧炉供电技术导则(标准号:NB/T 41007、NB/T 41008、NB/T 41010)》系列标准”项目荣获2021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电能质量科研团队荣获2020年度广西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团队还联合清华大学、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参与南方电网重点科技项目《数字化驱动的高电能质量与客户增值服务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电网电能质量,助力国家智能制造战略发展。
  • 安徽省电能质量治理重点实验室落户中冶华天
    近日,从安徽省科技厅获悉,中国中冶[4.96 -0.60%]所属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报的“安徽省电能质量治理重点实验室”已被正式列入省级实验室建设计划。   中冶华天有着多年从事电能质量工程技术研究、专业治理装备开发、治理工程设计、治理工程施工的经验。目前建有一座电能质量治理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厂房3000m2)和华天电能质量治理技术重点实验室,拥有一批进行该技术领域研究的基础设施试验设备和装置。   近期,该实验室将以静止无功发生器(StaticVarGeneration,简称SVG)项目为核心研发任务。该项目涉及多项工程专用新技术的开发工作,(1)电力电子变流器应用技术 (2)新型谐波治理及无功补偿装置控制策略研究 (3)基于嵌入式系统的专用控制器研制 (4)新型电力参数检测技术 (5)新型电能质量治理装置的设计调试技术研究 (6)电能质量治理装置系统仿真技术研究。   SVG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一代有源型电能质量治理技术装备,它能够提供连续变化的感性或容性无功功率,在给定范围内实现平稳的电压控制,提高系统稳定性,抑制系统低频振荡和动态过电压,可广泛应用于冶金、矿山、机械制造、化工、风力发电、电气化交通运输、民用住宅等多各类场合。
  • 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成立
    上海质检机构整合改革和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又迈出关键性的一步,由5个分别隶属不同部门的检验机构合并组建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七月底正式成立。   上海的质量检验服务体系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由依法设置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有关行业部门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组成。目前,全市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质检机构共有73家,从业人员达2500人,检验检测设备总数约为1.2万台(套)。除此之外,在沪还有国家级质检中心26个、部级质检中心121个、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136个、通过计量认证能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有462个、国家CB体系认可的实验室5个。近年来,上海质检机构在为政府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为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提供公证的检测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近3年,上海质检机构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共出具各类监督检验报告8万多份,还参与国际和国内能力验证比对试验200多次,同时,积极为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行线工程、上海深水港东海大桥工程、西气东输工程、江苏省核电工程、浦东三林世博会动迁工程和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城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当前,上海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必须加快推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为此,上海把实施科技兴市主战略作为新一轮发展的动力源,并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质量技监技术机构既是“两个优先发展”的有力技术支撑,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顺应国际质量检测业的发展趋势,抓住全国质检中心布局重新调整的机遇,着眼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检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着眼于检验机构功能和结构的调整,着眼于资源聚集和新兴专业优势的确立,上海市委、市政府做出了整合重组质量检验服务体系,成立上海市质检院的重大决策。   上海市质检院的组建方案是合五建一,即将原市机电工业技术监督所、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市化学工业技术监督所和市轻工技术监督所从原有的企业集团剥离出来,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合并重新组建。5所现有国有资产划入市质检院统一管理。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拥有15至20个授权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多个行业标准化归口管理中心、多个国际电工委员会CB实验室、多名学术带头人的国内规模最大、承担检验项目最全和种类最多的政府综合性检验机构;探索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体现质量检测、3C认证、计量校准、体系认证、工厂审核等综合功能。新组建的市质检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政府实验室,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长负责制、科技委咨询制和职代会监督制。市质检院的组建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组建后的上海市质检院不仅聚集了多学科检测资源,而且具有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认证认可等综合服务功能,可以为本市产业结构升级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检测、验货、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和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现行有效、废止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为加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管理,根据《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我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进行了清理。经认真清理,《混凝土回弹仪标准装置检定规程》、《数据网络流量测试仪校准规范》、《烷基汞分析仪校准规范》等48件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详见附件1)继续有效;《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机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于2023年6月27日予以废止,《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大量程电子数显千分指示表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于2023年6月7日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告。2023年3月23日附件1:贵州省现行有效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序号规程、规范号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名称备注1JJG(黔)06-2003《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检定规程》2JJG(黔)011-2011《混凝土回弹仪标准装置检定规程》3JJG(黔)16-2018《医用磁共振成像(MR)设备检定规程》4JJF(黔)20-2015《锚杆拉拔仪校准规范》5JJG(黔)22-2016《矿用二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6JJG(黔)23-2016《矿用温度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7JJF(黔)25-2016《砖用卡尺校准规范》8JJF(黔)27-2017《导热系数测试仪》9JJG(黔)28-2018《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检定规程》10JJF(黔)30-2018《麻醉机校准规范》11JJF(黔)31-201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校准规范》12JJG(黔)32-2019《机动车区间测速系统检定规程》13JJF(黔)32-2019《电能质量分析仪校准规范》14JJF(黔)35-2019《测桩荷载箱校准规范》15JJG(黔)33-2019《车用甲醇燃料加注机检定规程》16JJF(黔)36-2019《膜盒(片)式矿用差压检测仪校准规范》17JJF(黔)37-2020《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校准规范》18JJF(黔)38-2020《100G数据网络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19JJF(黔)39-2020《数据网络流量测试仪校准规范》20JJF(黔)40-2020《烷基汞分析仪校准规范》21JJF(黔)41-2020《氧气透过率测定仪校准规范》22JJF(黔)42-2020《气体透过量测定仪校准规范》23JJF(黔)44-2020《工频火花试验机校准规范》24JJF(黔)45-2020《交直流数字高压表校准规范》25JJF(黔)46-2020《静载试验仪校准规范》26JJF(黔)47-2020《违法停车计时器校准规范》27JJF(黔)13-2020《铜含量、铁含量分析仪校准规范》28JJF(黔)48-2021《钢直尺全自动检定仪校准规范》29JJF(黔)49-2021《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动态制动力测量装置校准规范》30JJF(黔)50-202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校准规范》31JJF(黔)51-2021《矿用瓦斯抽放多参数传感器校准规范》32JJF(黔)52-2021《矿用风速传感器校准规范》33JJF(黔)53-2021《矿用激光甲烷传感器校准规范》34JJF(黔)54-2021《矿用温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35JJF(黔)55-2021《电动颈腰椎牵引设备地方计量校准规范》36JJF(黔)56-2021《矿用液位传感器校准规范》37JJF(黔)57-2021《网络时间(NTP)服务器校准规范》38JJF(黔)58-2021《地质雷达校准规范》39JJF(黔)59-2021《微量进样器校准规范》40JJG(黔)35-2021《医用数字化移动式C形臂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41JJF(黔)60-2021《荧光定量聚合酶联反应分析仪校准规范》42JJF(黔)61-2022《数字LCR测量仪校准规范》43JJF(黔)62-2022《电子厚度仪地方计量校准规范》44JJF(黔)63-2022《矿用粉尘浓度传感器校准规范》45JJF(黔)64-2022《烟草专用标准棒地方计量校准规范》46JJF(黔)65-2022《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检测仪校准规范》47JJF(黔)66-2022《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检定装置校准规范》48JJF(黔)67-2022《变比测试仪校准规范》附件2:贵州省废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序号废止规程、规范号废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名称废止原因1JJF(黔)33-2019《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机校准规范》国家检定规程JJG 11911-2022《车用尿素加注机检定规程》已发布,于2023年6月27日实施。2JJF(黔)24-2016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国家校准规范JJF 2004-2022《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已发布,于2023年6月7日实施。3JJF(黔)34-2019《大量程电子数显千分指示表校准规范》国家检定规程JJG 34-2022《指示表检定规程》已发布,于2023年6月7日实施。
  • 参与规程宣贯,海光助力重金属形态检测技术发展
    本月4-6日,由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主办,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承办的多项国家检定规程宣贯会在江苏南京成功召开。现场反响热烈的是JJG 1151-2018《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检定规程》的宣贯讲座,海光公司作为规程起草单位之一,受邀参加本次宣贯会,现场展示了仪器操作与使用,并带来了砷汞形态检测应用方面的技术报告。 海光公司参与规程宣贯 检定规程的发布与宣贯标志着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的成熟与普及,也证明了这项形态检测技术在我国的成功应用。从这项技术的创新研发到国标的制定验证,从检测条件的优化提高到技术的推广普及,海光公司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根植于中国特色的检测方法,始终助力重金属形态检测的进步与发展。 海光与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技术 早在2007年,海光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中心江桂斌院士合作,在国内率先开发液相色谱与原子荧光联用技术,用于元素的形态和价态分析,并成功研制出首代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积木式结构的LC-AFS9600、LC-AFS9800 等系列仪器。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的理论与技术创新,为食安、环保等领域砷、汞等重金属的形态检测开启了浓墨重彩的新篇章。 首代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LC-AFS9600 在液相色谱- 原子荧光联用产品获得市场初步认可的情况下,海光公司紧跟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强联用技术研发及应用实践,于2014年推出二代液相色谱- 原子荧光联用系列产品。该产品具有多项原创技术,兼备总量和形态分析,且实现自动切换,同时解决了交叉污染,完善了分析方法形态接口技术,产品技术指标优异,操作方便,是自动化程度高的形态分析产品,代表型号有LC-AFS 6000、LC-AFS 6500、LC-AFS 95 系列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多家单位已采购并使用此类产品,市场反应良好。 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实施了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2014)。该标准在2003版基础上做出修订,其中无机砷和有机汞的测定均采用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分析法。海光LC-AFS6500产品也作为国标的主要验证仪器,为国标的起草提供了大量的实验数据。 二代液相原子荧光联用代表产品LC-AFS6500 2015年10月,海光公司LC-AFS9560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获得第十六届BCEIA 金奖。为表彰该系列产品技术创新性及在市场销售方面的表现,以此类仪器为课题产品的《痕量砷、汞及其有毒化合物形态检测仪的完善和产业化培育》项目荣获了2017年中国仪器仪表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此后,海光LC-AFS6500产品参与了北京市科委与原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北京海关)组织的 “国产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活动。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权威实验室验证了此产品的各项指标,并给出了高度评价: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LC-AFS)解决了元素形态分析问题,同时该仪器与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相比,在砷、汞等有毒有害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形态分析检测方面更简便,检测灵敏度高,测试数据准确,仪器精密度高,是实验室进行元素形态分析的仪器。 2019年3月1日,国家卫健委标准《尿中砷形态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WS_T635—2018》正式实施,海光新形态产品为标准的验证提供了大量数据。今后,海光将继续推广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技术向更多应用领域发展,让更多的检测机构用上更简单易用的国产形态检测仪器。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色谱分析方法验证规范》等26项辽宁省地方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色谱分析方法验证规范》等26项辽宁省地方标准已经通过技术审查并形成报批稿,拟对外正式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处。联系人:高洪涛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邮 编:110031电子邮件:lnzjbzhc@163.com电话:(024)96315-1-3512传真:(024)96315-1-3512附件:1.26项地方标准目录2.地方标准报批稿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附件126项地方标准目录1.宠物临床诊疗职业技能等级2.宠物美容职业技能等级3.犬训导职业技能等级4.公安政务服务网办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丙烯酸盐灌浆材料渗漏治理应用技术规程7.中华小长臂虾稻田养殖技术规范8.中华小长臂虾种质鉴定规范9.农村户厕使用维护规范10.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规范11.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色谱分析方法验证规范12.蔬菜工厂化育苗技术规程 第1部分:总则13.盐碱地设施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第1部分:总则14.盐碱地设施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大棚豇豆15.盐碱地设施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第3部分:温室西芹16.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方案编写规范17.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消毒技术规范1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技术规范19.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导则20.文冠果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21.柞树嫩枝扦插育苗技术规程22.茜草人工栽培技术规程23.河岸带植被恢复与重建技术规程24.气象旅游资源等级划分25.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气象调查技术规范2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监督检查技术规范
  • 2018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布 涉及仪器设备2种
    p   3月13日电,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日前发布《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219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26种、电子电器产品39种、轻工产品23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农业生产资料17种、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食品相关产品4种。 /p p   质检总局称,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现行标准情况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将网络投票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 /p p   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p p    strong 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219种) /strong /p p    strong 一、日用及纺织品(26种) /strong /p p   1. 儿童用品(8种):玩具、童车、童鞋、皮凉鞋、皮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电动童车 /p p   2. 纺织品(11种):羊绒针织衫、西服大衣、针织内衣、休闲服装、床上用品、衬衫、泳衣、冲锋衣、毛巾、袜子、羽绒服装 /p p   3. 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背提包、旅游鞋 /p p   4. 文体用品(4种):运动头盔、学生用品、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 /p p    strong 二、电子电器(39种) /strong /p p   1. 家用电器(21种):电冰箱、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吸油烟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磁灶、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厨房机械、电热水壶、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食具消毒柜、电风扇、快热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自动电饭锅、电热毯、按摩器具、挂烫机、空气净化器 /p p   2. 电子产品(12种):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器、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机顶盒、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路由器、有源音箱、移动电话、彩色电视机、安全隔离网闸 /p p   3. 照明光源及灯具(4种):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LED照明产品 /p p   4. 其他电子电器(2种):电动平衡车、摄像头(安防) /p p    strong 三、轻工产品(23种) /strong /p p   1. 家用纸制品(5种):纸尿裤(片、垫)、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巾纸、湿巾、卫生纸 /p p   2. 家用燃气用具(2种):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 /p p   3. 家化产品(4种):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洗手液、家用清洁剂 /p p   4. 家具(4种):儿童家具、沙发、办公椅、棕纤维弹性床垫 /p p   5. 残疾人用品(1种):单臂操作助行器 /p p   6. 其他轻工产品(7种):眼镜、牙刷、瓦楞纸箱、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业用香精香料、自行车、烟花爆竹 /p p   strong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 /strong /p p   1. 建筑材料(14种):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外墙涂料、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热轧光圆钢筋、水泥、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输水管 /p p   2. 装饰装修材料(17种):聚乙烯(PE)管材、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防盗安全门、实木复合地板、壁纸、采暖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陶瓷砖、卫生陶瓷(洗面器)、沐浴用花洒、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卫生软管、陶瓷片密封水嘴、智能坐便器、建筑用密封胶 /p p   strong  五、农业生产资料(17种) /strong /p p   1. 化肥(3种):复混肥料、磷肥、氮肥 /p p   2. 农业机械(12种):稻麦联合收割机、旋耕机、植物保护机械、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饲料加工机械、单缸柴油机、通用小型汽油机、碾米机、棉花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泵 /p p   3. 其它农业生产资料(2种):滴灌带、农用薄膜 /p p   strong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 /strong /p p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2种):锁具、电子门锁 /p p   2. 车辆相关产品(10种):发动机润滑油、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摩托车轮胎、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内饰材料、制动软管、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 /p p   3. 抽油设备(3种):抽油泵、抽油杆及接箍、抽油机 /p p   4. 防爆电器(2种):防爆电机、防爆灯具 /p p   5.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1种):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p p   6. 机床(4种):磨床、加工中心、木工机床、铣床钻床 /p p   7.计量器具(4种):电能表、水表、电子计价秤、膜式燃气表 /p p   8.金融设备(1种):人民币鉴别仪 /p p   9.劳保产品(4种):安全带、日常防护型口罩、安全帽、安全网 /p p   strong  10.仪器设备(2种):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 /strong /p p   11.税控收款机(1种):税控收款机 /p p   12.通用机械(2种):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横机 /p p   13.危险化学品包装(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p p   14.消防器材(3种):消防应急灯具、消防水带、手提式灭火器 /p p   15.钻井悬吊工具(1种):钻井悬吊工具 /p p    strong 七、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 /strong /p p   1. 材料类产品(4种):阀门、砂轮、钢丝绳、非金属密封板 /p p   2. 电工产品(19种):高强度紧固件、电弧焊机、电动工具、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小型断路器、电线组件、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光伏并网逆变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隔离开关、器具开关、步进电动机、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配电箱(配电板)、电线电缆 /p p   3.电力金具(1种):电力金具 /p p   4.电力调度通讯设备(2种):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电力线阻波器 /p p   5.电力整流器(1种):电力整流器 /p p   6.金属材料(1种):不锈钢材 /p p   7.金属制品(1种):轧钢辊 /p p   8.铝、钛合金加工产品(2种):铝合金建筑型材、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p p   9.蓄电池(1种):蓄电池 /p p   10.输电线路铁塔(1种):输电线路铁塔 /p p   11.铜及铜合金管材(1种):铜及铜合金管材 /p p   12.橡胶制品(4种):汽车V带、橡胶密封制品、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阻燃输送带 /p p    strong 八、食品相关产品(4种) /strong /p p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p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规范》等地方标准的报批文本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9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现将拟公示的地方标准报批文本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如对公示文本有异议,请于2023年4月29日前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需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和依据。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802室,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3300097。附件: 2023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地方标准报批目录.pdf草莓脆加工技术规程.doc美洲鲥种质检测与鉴定方法.docx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程.doc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规范.doc化工园区封闭化建设技术规范.doc荠菜速冻加工技术规程.docx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建设规范.doc道路干法废胎颗粒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ocx快递公共服务站监管数据接入规范.doc2023年3月28日
  • 1139万!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一(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809-2441GDG1A401项目名称: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2024年度计量实验室专用检测设备及计量标准建设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344,4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包组一):合同包预算金额:338,6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光学仪器检测器具分光光度计标准检测器1(套)详见采购文件150,000.00-1-2其他电磁学计量标准器具LCR测试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140,000.00-1-3光学计量标准器具辐照度仪校准器1(套)详见采购文件48,6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周内完成整个项目的供货、安装且调试完毕。合同包2(包组二):合同包预算金额:3,436,8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压力及真空计量标准器具智能全自动压力校验仪(水介质)1(套)详见采购文件298,000.00-2-2温度计量标准器具智能化热工仪表检定系统1(套)详见采购文件360,000.00-2-3计量标准器具零部件智能识别装置3(套)详见采购文件174,000.00-2-4温度计量标准器具智能参考温湿度计2(套)详见采购文件154,400.00-2-5温度计量标准器具温湿度检定箱(标准箱)校准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120,000.00-2-6温度计量标准器具智能参考测温仪2(套)详见采购文件112,000.00-2-7计量标准器具零部件智能识别装置2(套)详见采购文件116,000.00-2-8温度计量标准器具平面辐射源1(套)详见采购文件68,600.00-2-9压力及真空计量标准器具真空计现场校准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223,000.00-2-10压力及真空计量标准器具便携式压力控制器2(套)详见采购文件181,000.00-2-11压力及真空计量标准器具法兰式压力变送器、隔膜压力表校验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168,000.00-2-12其他长度计量标准器具液位计检定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160,000.00-2-13温度计量标准器具高精度高温温度箱1(套)详见采购文件140,000.00-2-14其他长度计量标准器具三维自动化测量系统1(套)详见采购文件600,000.00-2-15其他长度计量标准器具钢卷尺全自动检定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198,000.00-2-16流量计量标准器具加油机检定装置2(套)详见采购文件100,000.00-2-17流量计量标准器具皂膜气体流量标准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90,000.00-2-18流量计量标准器具车用尿素加注机检定装置2(套)详见采购文件60,000.00-2-19质量计量标准器具砝码1(套)详见采购文件6,500.00-2-20质量计量标准器具砝码1(套)详见采购文件4,800.00-2-21质量计量标准器具砝码1(套)详见采购文件2,500.00-2-22质量计量标准器具砝码50(套)详见采购文件1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周内完成整个项目的供货、安装且调试完毕。合同包3(包组三):合同包预算金额:2,569,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3-1电表类计量标准器具三相电能标准表检定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380,000.00-3-2其他电磁学计量标准器具电焊机交直流电量校验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195,000.00-3-3其他热学计量标准器具医用大型灭菌器灭菌效果物理参数检测系统1(套)详见采购文件195,000.00-3-4其他电磁学计量标准器具泄漏电流测试仪检定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155,000.00-3-5直流计量标准器具可编程直流电源1(套)详见采购文件125,000.00-3-6其他电磁学计量标准器具安规综合测试仪校准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108,000.00-3-7直流计量标准器具可编程直流电源1(套)详见采购文件105,000.00-3-8温度计量标准器具微型表面温度校验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55,000.00-3-9其他计量标准器具血液透析装置脱水量校验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55,000.00-3-10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多参数监护仪检定装置2(套)详见采购文件490,000.00-3-11其他计量标准器具气流分析仪2(套)详见采购文件396,000.00-3-12其他计量标准器具血液透析机检测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110,000.00-3-13其他计量标准器具数字心脑电图机检定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70,000.00-3-14其他计量标准器具瞬时日差测量仪检定装置1(套)详见采购文件70,000.00-3-15其他计量标准器具超声骨密度模体1(套)详见采购文件6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周内完成整个项目的供货、安装且调试完毕。(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5月14日 至 2024年05月21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西路2号联系方式:0757-8873553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8号天禧华园一座八层联系方式:0757-8328419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小姐电 话:0757-83284195二、项目二(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WHZCS-G-H-240026项目名称:仪器设备采购(进口设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05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仪器设备采购(进口设备)):合同包预算金额:5,05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质谱仪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符合线性离子阱质谱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4,250,000.00-1-2显微镜超高分辨生物显微镜1(台)详见采购文件380,000.00-1-3其他医疗设备冷冻切片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42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中约定(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5月14日 至 2024年05月21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00 ,下午 15:00:00 至 18:0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方式:在线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执行交易→应标→项目应标→未参与项目”步骤,填写联系人相关信息确认参与后,即为成功“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13号联系方式:152483111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内蒙古远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们北路亿豪酒店南(老北京烤鸭店)西50米联系方式:13224736555 1365473017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玉梅电话:13224736555 13654730173
  •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购大量检测设备
    中国政府采购网2011年05月13日发布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仪器涉及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离子色谱、多种类型试验机、气体检测设备及多种行业专用设备。详情如下:   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按政府采购程序,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设备采购 标段 设备名称 数量 A标段 离子色谱仪 1 自动微生物鉴定及药敏系统(ATB) 1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自动进样器) 1 气相色谱系统 1 B标段 全自动氧弹量热仪 1 微机控制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1000KN) 1 电子天平 1 电热恒温干燥箱 1 箱式电阻炉 1 水泥水化热测定仪 1 电动抗折试验机 1 水泥混凝土标准养护箱 1 压蒸釜 1 水泥胶砂振实台 1 水泥胶砂搅拌机 1 沸煮箱 1 微机控制电液式压力试验机 1 微机控制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600KN) 1 C标段 多功能烟气分析仪 1 便携式烟气分析仪 1 超声波流量计 2 电磁流量仪 1 热流计 1 煤样分析仪(一套) 等温式全自动量热仪 1 红外测硫仪 1 元素分析仪 1 全自动工业分析仪 1 检测车 2 锅炉能效测试仪 1 D标段 TOFD检测仪 1 磁记忆检测仪 1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 埋地管道泄露检测仪 1 埋地管道探测定位仪 1 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1 电火花检测仪 1 杂散电流检测仪 1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1 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1 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1 手持型GPS定位仪 1 E标段 场(厂)内机动车辆快速检测仪 1   二、文件编号:KYZB2011-04-026   三、文件发售:   1、发售时间:2011年5月12日至 2011年5月25日 0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B座804室。(唐城宾馆北约100米处)   3、文件售价:A、B、D、E标段:300元/份,C标段:500元/份,文件售后不退。文件若邮寄,需另加50元人民币。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   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6月2日9:30前   五、开标时间:2011年6月2日9:30整   六、开标地点: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建苑大厦1002会议室   七、采购单位: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文件发售:王 蕊 电话:18991100335   项目咨询:卢韶华、卢晨洁 传真:029-87628519   财务电话:029-85330576 E?mail: kyzb1@163.com   九、标书汇款帐号:   户 名: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西安建设银行甜水井支行   账 号:61001913600052501396   特此公告   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北分瑞利正式成为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
    2013年6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实训基地评估专家组&mdash &mdash 中心主任杜小平、中心培训部处长李莉一行对我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了实际考察评估,北分瑞利总经理李源、副总经理孙宏泉、总工程师武惠忠等领导人出席了评估会议。 评估会上,鉴定中心审核小组对北分瑞利提交的实训基地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听取了工作汇报,杜小平主任在听完汇报后表示北分瑞利具备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条件,并对我公司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给与了充分肯定。杜主任表示,实训基地的成立是一个双赢的事情,是优势互补、是资源共享、是为提升从事质检行业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做贡献的好事!杜主任还对我公司在相关工作上提出了建议和殷切希望。会后,专家组对我公司教学场地和实训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进行了现场考察评估,随后进行了剪彩授牌仪式,北分瑞利正式成为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实训基地!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在我公司的建立将对提高我公司专业技术水平及为相关行业培养专业技能精湛的高技能人才具有积极意义。 实训基地评审会 杜小平主任讲话 考察相关实验室 剪彩仪式 授牌仪式 实训基地成立合影
  • 《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发布 华大智造赋能实验室数据化管理
    7月23日,《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标准编号T/SZCA 4-2022,下称“该标准”)在第23届全国医院建设大会正式发布!该标准由华大智造及中明科技主编,深圳市生物与工业洁净行业协会、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学创新中心等多家单位参编并见证了该标准的发布。该标准旨在指导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系统的设计和建设,使得相关部门和实验室使用方能够实时掌握实验室环境指标参数,及时收集数据和预警信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防控措施,降低运行风险,保障实验室安全稳定地运行。契合行业发展趋势,推动智惠实验室标准化、合规化第23届全国医院建设大会由华大智造参与协办,深圳生物与工业洁净行业协会、广东省医院协会洁净技术应用与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办,邀请1200位顶级大咖齐聚武汉,共同探索医院改革新思路、构建后疫情时期医院管理、并更好的建设智慧型信息化绿色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在大会的亮相,是作为服务于城市建筑综合防疫成套关键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发布。在后疫情时代,该标准对快速响应突发型公共卫生事件、更积极地防治新型传染疾病,推动相关检测和产品研发的标准化、规范化,乃至对全球生命科学产业的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查新中心在发布的《科技查新报告》中提出,此项标准的发布是为收住防疫之“弦”奠定良好基础。2022年4月16日,专家评审会在纪要中对此项标准给予了肯定:“该标准的制定不仅契合行业的发展趋势,而且有效保证了实验室环境的安全、高效率和高质量。”华大智造业务拓展中心总监林思远表示,“在过去的两年多里,尤其是新冠疫情,让各个行业实验室更为重视生物安全和数据化管理,我相信此次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可以为实验室的数字化管理提供非常好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华大智造日前重磅推出的“智惠实验室”生命数字化平台系统,以合规、高效的实验室数字化系统和严谨,专业的信息安全管理,真正实现了全套实验室信息的闭环可控。作为可生长、可感知、自决策、自执行的生命数字化平台,华大智造智惠实验室涵盖环境、设备、应用、数据四层实验室感知架构,具备超强全域感知的能力。它是基于物联网技术,对实验室环境参数进行严格监测和预警,以打造规范、安全的标准实验室环境。更重要的是,华大智造智惠实验室具备从样本采集到报告上传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和指引式实验流程管理。它能够基于实际需求和使用场景,可以为每个用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组合,充分整合第三方设备的同时,智惠实验室系统可以完成在设备硬件管理上的延伸,保证实验数据信息安全,真正做到高感知、无人化,定制化,实现以“智”达“惠”,惠及人人。“我们一直以来不断深耕实验室自动化领域,利用在生命数字化领域拥有的丰富经验和创新技术,为用户提供多场景、多应用的一站式平台。现在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技术规程的发布也推动了我们的‘智惠实验室’朝着标准化、合规化前进,全面为实验室环境安全保驾护航。”林思远表示。填补多项行业空白,持续推动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走出去”截止目前,华大智造参与起草并发布实施的标准达41项。其中,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4项,团体标准22项,企业标准7项,一带一路标准2项,填补多项行业空白。在标准化方面,华大智造参与了多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2020年,华大智造以第二起草单位的身份参与并起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发布国内首个医疗器械行业基因测序仪标准——《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标准》(标准编号:YY/T 1723-2020),这也是全球首次针对基因测序仪设定标准,体现了我国在基因测序领域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华大智造在基因测序标准上的引领建设,将有力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整个行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在质量体系建设方面,华大智造已经取得ISO 9001、ISO 13485、ISO 14001、ISO 27001等多项质量体系认证。展望未来,华大智造将持续为建设生命科学领域数字化、信息化、标准化提供核心工具支撑,以科技创新赋能中下游行业的同时拉动和引领产业规范,打造“合作共赢”的行业生态,以推动中国标准及中国技术“走出去”,提升行业在全球的影响力。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对2023年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意见建议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提升我省计量服务能力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经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调研推荐、专家立项评审和省局研究,由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中电科瑞测(西安)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申报起草的《压缩氢气加氢机检定规程》等 14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拟予立项,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见建议。若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联系人:魏俊南 联系电话:029-86138608电子邮箱:sxsscjgjlc@163.com附件:2023年度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拟立项项目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9日附件2023年度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拟立项项目表序号项 目 名 称制定/修订起草单位1压缩氢气加氢机检定规程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4工频电磁场测量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5石墨电极螺纹量规校准规范制定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6液态物料自动售卖机校准规范制定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7直流数字功率表校准规范制定榆林市计量技术研究院8全自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分析仪校准规范制定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计量中心9氧化还原电位滴定仪校准规范制定富平县检验检测中心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0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在线远程校准规范制定中电科瑞测(西安)有限公司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11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制定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2交流大电流测量系统校准规范制定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3车辙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力源仪器设备检测有限公司14胶质层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国华现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检西北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月饼质量通则》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附件下载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pdf相关标准如下:国家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10346-2023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GB/T 10346-20062024-10-012GB/T 19855-2023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152024-04-013GB/T 20976-2023软冰淇淋预拌粉质量要求GB/T 20976-20072024-04-014GB/T 25436-2023茶叶滤纸GB/T 25436-2010|GB/T 28121-20112024-04-015GB/T 43198-202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容器2024-04-016GB/T 43260-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信息管理要求2024-04-017GB/T 43265-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系统数据元2024-04-018GB/T 43268-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则2024-04-019GB/T 44881-2023食品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通用技术规范2024-04-0110GB/T 14825-2023农药悬浮率测定方法GB/T 14825-20062024-04-0111GB/T 15000.8-2023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第8部分 :标准样品的使用GB/T 15000.8-2003|GB/T 15000.9-20042024-01-0112GB/T 1601-2023农药pH值的测定方法GB/T 1601-19932024-04-0113GB/T 17909.1-2023起重机 操作手册 第1部分 :通则GB/T 17909.1-19992024-04-0114GB/T 22910-2023痒病诊断技术GB/T 22910-20082024-04-0115GB/T 30307-202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GB/T 30307-20132024-04-0116GB/T 31782-2023电子商务可信交易要求GB/T 31782-20152024-04-0117GB/T 43051-2023实验动物 动物实验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24-04-0118GB/T 43072-2023气瓶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24-04-0119GB/T 43098.1-2023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1部分 :磷含量的测定2024-04-0120GB/T 43157-2023石蒜绵粉蚧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1GB/T 43158-2023马铃薯黑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2GB/T 43159-2023施马伦贝格病诊断技术2024-04-0123GB/T 43160-2023梨火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4GB/T 43162-2023欧洲樱桃绕实蝇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5GB/T 43166-2023燕麦嗜酸菌西瓜亚种溯源检测方法2024-04-0126GB/T 43167-2023农药检测用标准硬水2024-04-0127GB/T 43168-2023生猪运输管理技术要求2024-04-0128GB/T 43169-2023马铃薯斑纹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9GB/T 43171-2023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数据代码及数据采集技术2024-04-0130GB/T 43173-2023种鸡场鸡白痢沙门菌净化规程2024-04-0131GB/T 43174-2023农药种子处理制剂附着性测定方法2024-04-0132GB/T 43179-2023农药 N,N-二甲基甲酰胺不溶物测定方法2024-04-0133GB/T 43183-2023北细辛林下栽培技术规程2023-09-0734GB/T 43185-2023白芍栽培技术规程2023-09-0735GB/T 43195-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系统开发指南2024-04-0136GB/T 43230-2023反渗透海水淡化产品水水质要求2024-04-0137GB/T 6439-2023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GB/T 6439-20072024-04-0138GB/Z 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2023-09-0739GB/T 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2024-04-0140GB/T 10060-202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2024-04-0141GB/T 27431-2023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2023-09-07国家标准修改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11416-2021日用保温容器 《第1 号修改单》GB/T 11416-20022023-09-072GB/T 30433-2021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 《第1 号修改单》GB/T 30433-2013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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