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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内空气质量,目前我国只有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因为没有强制效力,致使一些汽车厂商明知理亏,但对消费者的诉求还是置之不理。那你知道汽车内的空气都含有哪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吗?征集车内空气质量的标准方法与检测方法,评价车内空气质量,你都知道哪些呢?快来参与分享吧!参与就有积分奖励
一、检测指标 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对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种常见的车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设定了限值(具体数值如下)。 表1 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要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38_342835_2053088_3.jpg 据了解,目前知名的检测机构,如SGS、TUV、华测检测等机构,设立的车内空气质量相关的实验室的检测项目并不局限于以上指标(请参见表2)。 表2 车内空气质量主要检测指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37_342834_2053088_3.jpg 注:带*为《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中8 个组分 二、检测项目: 各检测机构根据检测对象的不同将检测项目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汽车整车测试:检测整车VOC和醛酮类物质浓度,测试方法主要参照《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 (2)汽车零部件/内饰/总成测试:检测汽车零部件、内饰、总成(如汽车的仪表盘,由各零部件组成)散发的VOC和醛酮类物质浓度。 检测此类物质主要有两者方法: ·Tedler Bag法(袋子法):气体采样袋经过净化处理后,根据标准方法或客户指定方法的要求将特定大小的样品放入采样袋并密封,在一定温度下加热一定的时间后,根据检测项目分别用不同的采样管进行采样(醛类物质用DNPH 采样管、VOCs 类物质用Tenax 采样管),捕集了醛类物质的DNPH 采样管经过洗脱后利用HPLC 法进行分析;捕集了VOCs 类物质的Tenax 采样管利用TD-GCMS 法进行分析(请参见图1)。 该种方法是在日本汽车制造商中比较普遍的测试方法,可以用于测定车内的总成、零部件、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图1 Tedler Bag法(袋子法)工作流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52_342845_2053088_3.jpg ·VDA法:主要参照VDA276进行,该方法在欧美车企中使用较多。 (3)汽车材料测试:检测汽车生产相关材料释放的VOC和醛酮类物质的浓度,也是采用Tedler Bag法和VDA法。不过在VDA法中,参照的标准不一样。 表3 汽车材料测试VDA法参照的标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1_342837_2053088_3.jpg 汽车生产商(整车厂)、汽车供应商有不同的检测需求,测试机构设置的以上检测项目能满足他们差异化的检测需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2_342838_2053088_3.jpg 图2 汽车生产商、汽车供应商与测试机构之间的检测业务关系图 三、仪器配置 根据《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结合《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汽车内饰零部件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Q/FT A203-2010)》以及欧美、日本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建造一个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实验室所需的仪器、消耗品以及主要供应商如下: 表4 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消耗品及其供应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5_342839_205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5_342840_205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6_342841_2053088_3.jpg (备注:带﹡的仪器为《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中未涉及的项目,如果筹建的实验室仅检测《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指定的8种污染物,可以不采购带﹡的仪器。) 便携式有机物气体检测仪器由于其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的特点,可用于现场检测,可依具体情况采购。 表5 部分便携式有机物气体检测仪供应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53_342846_2053088_3.jpg 此外,SGS等检测机构还配置了一些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比如德国Testa GmBH公司的汽车内饰件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由帕莫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用于连续监测车内的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关注实验室,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微信号test2005)。最近听说车内空气标准即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难道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将翻身农奴把歌唱?虽然总体来,这是好事。但作为消费者,眼瞅着GB/T27630-2011这两年的实施情况,不免担心——是否变为强制标准就能解决问题了呢?我看未必!下面我们来回顾下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出台历程。2004 年5月下达的《关于下达〈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函》(环办函318号)中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列入2004年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 2004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宣布《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制订工作正式启动,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环境科技开发中心、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负责编制。2004 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该标准列入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国标委计划函58号)。 本来是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合二为一的,但是标准编写组和相关专家组认为应先编写《车内空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作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以便进一步开展大批量的数据采集工作,为国家标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确定限值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几年的调查和研究,标准编制组起草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后更名为《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得标准审议会,并于2007年12月7日批准发布,标准号:HJ/T 400-2007,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过的很快,一晃眼过了三年了,估计很多人都忘记国家最初要制订《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这回事了,话说这几年的调查和研究应该也够了吧?HJ/T 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对挥发性有机组分(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间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总称)和醛酮类化合物(甲醛、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丁烯醛、丁酮、丁醛、甲基丙烯醛、苯甲醛、戊醛、甲基苯甲醛、环己酮、己醛等化合物总称)进行检测,至少可以分析超过20中有害物质。到2008年,编写组大概拟定了8种有机物作为标准的限量物质,至于他们为什么仅仅拟定8种(配套检测方法可检测至少20种),而不是更多,我们姑且相信这是权威调查和研究的最佳结果。 2008年,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发文对车内污染物数据进行征集(环科函37号“关于开展车内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函”),目的是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实测数据参考。期间,标准编制组完成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8年9月,标准编制组召开会议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更名为《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并确定为推荐性标准。 2008年各大媒体也纷纷发文称“标准”有望在2009年3月1日实施,就在大家以为尘埃落定的时候,时间又这么慢慢的流逝了。 到2011年10月27日,环保部才正式发布“标准”,这次又改名为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除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和《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除了适用范围少有区别之外,对污染物的限制均完全一致,为什么标准出台之后又要暂停3年才发布?是因为用这3年作为缓冲期吗?或者是遭到厂家的一致反对?过了两年后的今天,又折腾要转为强制标准了,何不一开始就弄成强制。还有,转为强制标准就解决问题了吗?我看未必!GB/T27630-2011规定的只有8种污染物的现值,但是车内挥发的有机物估计有好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就算拿HJ/T 400-2007检测也不只检测8种有机物。要是其他有机物危害,难道消费者就只能默默忍受了?还有,就算GB/T27630-2011变成强制标准,但是里面的指标和限值会不会变?是变好还是变坏?中国据说被企业绑架的标准不在少数。有人说,不管怎么样这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好处,呵呵,真的吗?大家都知道,汽车厂商都是大佬,你拿份报告,别人不见得认可。他们可能只会认可内部或指定检测机构的报告,就类似美泰为什么要他们的供应商的实验室都通过他们的认可和CNAS认可,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想认可外面第三方的报告。这种情况在汽车行业已有先例,你说这个市场能暂时开放给多少第三方?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释义》“常见的具体缺陷表现形式”中,就包括了“车内的苯、甲苯、甲醛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质影响车内人员健康”的解释。因此,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应属于缺陷产品范畴。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些有机物的检测费用对一般消费者来说是笔不小的费用,这样算下来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大部分人可能放弃维权。这个估计也是为什么今年到4月份,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收到有关车内异味或污染问题投诉/报告1564例。维权不成(成本太高),只能投诉了!总之,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执行是一条漫漫长路,仅仅是强制标准不见得会改变现在“一纸空文”的局面。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211302&idx=1&sn=bf3d226e990c2fff8a513382135b49f2#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