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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根据《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规定,现将拟批准发布的报批文本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6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反映。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逾期不再接受意见建议。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联系电话:0571-89761453,传真:0571-89761453,电子邮件:zjbz2012@126.com。附件:[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5110819.pdf]《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公示稿).pdf[/url][align=right]2023年5月9日[/align]
由我会组织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等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环境空气中气态汞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4年7月26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会(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意见反馈表可登录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官网(http://www.chinacses.org)下载。联系人: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俞奔电 话:18614070794邮 箱:yuben@edcmep.org.cn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邮 编:100029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高强电 话:18515189927邮 箱:gaoqiang3411@163.com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邮 编:10008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7011509.zip]附件:[/url]1.环境空气中气态汞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环境空气中气态汞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
[table=100%][tr][td] [align=center][b][color=red]生态环境部公告[/color][/b] 公告 2018年 第32号[/align] [/td][/tr][/table][align=center][b]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align]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sub]2[/sub]、NO[sub]2[/sub]、O[sub]3[/sub]、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sub]10[/sub]和PM[sub]2.5[/sub])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 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8月13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