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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河道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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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河道评价标准相关的论坛

  •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标准及要求!

    [font=SimSun][color=#191919][/color][/font]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标准及要求!一、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资质简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是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评价证书”),是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建议取得的资格证明。能力评价是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政策依据二、专业等级证书分为5个专业: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及振动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生态污染修复等5个专业类别,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三、审批部门证书审批是由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四、承包范围证书可承担广东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五、申报条件证书申报中,需满足注册资本、专业人员的要求,还会要求一定业绩、技术和研发设计能力。六、材料要求(1)申请表;(2)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材料;(3)企业材料;(4)设备材料;(5)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等等。注:如需办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方面的证书,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请联系R工199O 2272115,所需材料如有不足可以由R工补足。七、办理流程招聘专业人员==网上填写申请==准备纸质材料==协会实地申报==审核通过。八、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证书期满3个月前,向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换证。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img=,640,]https://pics0.baidu.com/feed/78310a55b319ebc4d54e02ee70e2a8f01f1716e7.jpeg@f_auto?token=ddc52c41dd3fca16d47dc42e8ca2fe14[/img][size=13px][color=#999999]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color][/size][font=SimSun][color=#191919][/color][/font]

  • 【分享】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与促进温室蔬菜安全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8133]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url]

  •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由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编制的团体标准《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将《征求意见回复表》反馈至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1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1/6382734868269786933066089.pdf]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pdf[/url]

  •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协会组织专家对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提出并牵头起草的《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了论证审查,所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给予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保证该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7月15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715/6382500637233647926619094.pdf]2023-20 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

  •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关于《无废工厂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环监协〔2022〕37号)

    根据《关于修订《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监办〔2020〕8号)的相关规定,由绍兴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联合编制的《无废工厂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要求,予以立项。[align=right]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12月30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1031620.pdf]关于《无废工厂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url]

  •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发布《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T/ZAEPI 024—2024)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批准发布《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T/ ZAEPI 024—2024)团体标准,并予以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标准内容可在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www.zaepi.com)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查询。[/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22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27/6384464949461455014229618.pdf]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20240222发布.pdf[/url]

  • 【转帖】9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将发布

    今年,工信部将通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和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等措施,推行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据了解,二季度将发布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和《工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编制通则》。完成钢铁、焦化等9 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启动铬盐、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修订工作。与有关行业协会编制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方案和废旧铅酸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和组织实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落实《钢铁企业烧结脱硫实施方案》,引导钢铁企业选择先进适用的脱硫技术。同时,将推进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立法工作,修订《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办法适用范围和规范内容。

  •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关于《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评价标准》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www.ttbz.org.cn/upload/image/20240326/6384706280530473268204157.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www.ttbz.org.cn/upload/image/20240326/6384706282794002729077037.png[/img][/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26/6384706275990613594798845.pdf]附加1: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26/6384706276023715496525790.pdf]附件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评价标准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26/6384706275975012709313704.docx]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url]

  • 评价标准与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

    求助各位前辈们!!!关于评价标准中标准限值的结果表示跟方法标准中的不一样时,检测报告应该以哪个来报出结果。示例:GB 3838-2002中粪大肠菌群是以:200(个/L)、2000(个/L)…来评价的,但我们使用的实验方法标准HJ 755-2015中结果表示是: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大于100时以科学计数法表示,单位(MPN/L)。这种情况要怎么做?[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6/202106181459513671_5495_3417959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6/202106181459513496_1251_3417959_3.png[/img]

  • 目前土壤检测评价标准有哪些?

    我是从事实验室质量工作的新人,公司最近想开展土壤检测方面的业务,在网上查到的资料比较少,还比较乱,所以想请大家帮忙讲讲这方面的知识,比如土壤这方面评价标准是什么?常做的检测项目是什么?依据的标准是啥?谢谢大家了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联系人:王义君 029-63916251 闫宇飞 029-85365526传真:029-63916212 邮箱:hbtfgc@shaanxi.gov.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31/110822811562029.doc]《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8日[/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事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首批评价对象,并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评价范围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条(评价频次)每年开展1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不超过12个月。第七条(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开展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评价实施第八条(评价启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第九条(分值计算)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分为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三大类。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二)》计分评价。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评价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新调整的,相应评价指标从其最新规定。第十条(信用等级)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二)B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或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但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评定为B级。(三)C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60分。(四)D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以下。第十一条(初评公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D级的企事业单位,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评价结果前,应当书面告知其评价结果。对公示的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人。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不计入核实时间。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等法律责任和义务,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不再用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减分。第三章 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十三条(结果公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四条(动态调整)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后,企事业单位完成信用修复、需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6个月内调整一次。第十五条(分类监管)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一)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二)被评定为B级的企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不变;(三)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适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四)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第十六条(奖惩措施)生态环境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优先推荐有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连续二年被评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守信激励对象;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视情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约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罚性措施。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名词解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包括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陕环办发〔2015〕91号)废止。

  • 关于液相色谱柱的原理、键合、封端、评价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722]关于液相色谱柱的原理、键合、封端、评价标准的ppt文件,希望对大家有用!![/url]关于液相色谱柱的原理、键合、封端、评价标准的ppt文件,希望对大家有用!!

  • 可再生能源建筑测试系统工程评价标准

    可再生能源建筑测试系统工程评价标准

    可再生能源建筑测试系统工程评价标准建筑可再生能源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包括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两种。可再生能源建筑测试系统建筑可再生能源能效测评的评估,根据种类类型有两种标准规范。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依据省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国标《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288-2012)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等。2、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依据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2003)、《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DGJ32/TJ170-2014)和《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DGJ32/TJ171-2014)。[img=可再生能源建筑测试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130905481989_8301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可再生能源建筑测试系统真空管式和平板式太阳能热水器的吸热过程1、真空管式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辐射透过真空管的外管,然后被集热镀膜吸收后沿内管壁传递到管内的水,此时水受热而温度逐渐升高,比重减小而上升,形成一个向上的动力,构成一个热虹吸系统。随着热水的不断上移并储存在储水箱上部,同时温度较低的水沿管的另一侧不断补充如此循环往复,最终整箱水都升高至一定的温度。2、平板式太阳能热水器:其中介质在集热板内因热虹吸自然循环,随后将太阳辐热量及时传送到水箱内,介质也可通过泵循环实现热量传递,因此就有源源不断的人能来保持水温的稳定。为了体现太阳能热水器的整体性能和能效系数,可以使用专门的太阳能热水器测试系统做整体项目检测评估,提高热水器的使用质量和有必要的整改措施。[img=可再生能源建筑测试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130906140470_2661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分享】韩国修订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

    2011年5月10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G/TBT/N/KOR/311,关于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修正提案。为了进步和国际协调,本修正提案旨在使现行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相一致。第1部分 评价和测试:详述了毒代动力学研究和免疫毒性研究。第2部分 动物福利要求:采用了3R(减量化、细化、置换)概念和加强动物福利方面。第11部分 样品制备和参考资料:增加了多种实例和方法。另外,已修订了测试方法和标准的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测试)、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测试)、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和第10部分(系统毒性测试),以反映ISO标准。第7部分 永久接触器械中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在最初的24小时环氧乙烷(EO):20mg→4mg, 环氧氯丙烷(ECH): 12mg→9mg; 在使用期限环氧氯丙烷(ECH):50g→10g。

  • 解读绿色制造评价标准

    [align=left]文/王鸿娟(华测检测 华测认证)[/align][b]1 什么是绿色制造?[/b]十三五期间,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工信部2016年9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决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文件中提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2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绿色低碳能源占工业能源消费量比重达到15%,绿色制造产业产值达到10万亿元,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工业全领域全过程的普遍要求,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b]2 建设思路[/b]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建设主体,以公开透明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保障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规范和统一,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为绿色制造体系的主要内容。加强政府引导和公众监督,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政策环境,发挥财政奖励政策的推动作用和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发挥绿色制造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提升绿色制造专业化、市场化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形成市场化机制,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把绿色制造体系打造成为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的示范标杆、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军力量。[b]3 建设目标[/b]全面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到2020年,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绿色制造相关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基本建成,在重点行业出台100项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10-20项绿色工厂标准,建立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标准,发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实施规则、程序,制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b]遴选一批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百家绿色园区和千家绿色工厂,开发万种绿色产品[/b],创建绿色供应链,绿色制造市场化推进机制基本完成,逐步建立集信息交流传递、示范案例宣传等为一体的线上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专业化绿色制造服务机构。[b][b]4 绿色制造评价要求[/b]4.1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b]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跟预期性要求,基本要求是纳入绿色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必选性要求,预期性要求是绿色工厂的参考目标。绿色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制造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考,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环境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b]4.2 绿色园区评价指标[/b]满足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鼓励园区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产业绿色化指标、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6个方面评价。[b]4.3 绿色供应链评价指标[/b]绿色供应链管理范围:按照产品生命周期要求,对设计、采购、生产、物流、回收等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其中涉及供应商、制造企业、物流商、销售商、最终用户以及回收、拆解等企业的协作。基本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具有完善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能源管理体系,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较强的影响力,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实施绿色制造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思路、计划和措施。[b]5 建设内容[/b]5.1 绿色工厂。绿色工厂是制造业的生产单元,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属于绿色制造体系的核心支撑单元,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优先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厂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5.2 绿色园区。绿色园区是突出绿色理念和要求的生产企业和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侧重于园区内工厂之间的统筹管理和协同链接。推动园区绿色化,要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从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中选择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在园区层级加强余热余压废热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促进园区内企业废物资源交换利用,补全完善园区内产业的绿色链条,推进园区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发绿色产品、主导产业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5.3 绿色供应链。绿色供应链是绿色制造理论与供应链管理技术结合的产物,侧重于供应链节点上企业的协调与协作。打造绿色供应链,企业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的目标。在汽车、电子电器、通信、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选择一批代表性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加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协调与协作,发挥核心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确立企业可持续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伙伴式供应商管理,优先纳入绿色工厂为合格供应商和采购绿色产品,强化绿色生产,建设绿色回收体系,搭建供应链绿色信息管理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 评价标准和检验标准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时,报告应该如何出具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将于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里面涉及“耗氧量、氨氮、1,2-二氯乙烯”这3项指标更改了名称,然而对应的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还未更新,这3项指标名字未发生更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4月1日之后的水质报告内容页应该如何出具?1、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只针对项目名称提出变更。(与检验方法GB/T 5750-2006里面的名称不一致)2、直接在报告内容页里将对应的项目名称进行更改,不提出变更申请。(与能力范围表里面的项目名称不一致)3、在报告内容里不对项目名称进行更改,依然沿用检验方法里的项目名称。(与评价标准GB 5749-2022里面的名称不一致)4、其余解决办法求助各位大佬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海洋生态环境司郑彤  电话:(010)65645527  传真:(010)65645500  邮箱:hysjg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戴永立  电话:(010)84757151  传真:(010)84757120  邮箱:daiyl@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院(邮编: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16892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81536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海洋研究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核二司意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预算管理需要,规范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bncws123@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定额标准意见反馈”。二、信函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106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定额标准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附件:《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河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16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08171840.docx]《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url]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海洋生态环境司郑彤  (010)65645527  (010)65645500  邮箱:hysjg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戴永立  (010)84757151  (010)84757120  邮箱:daiyl@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院(邮编: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16892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81536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海洋研究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核二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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