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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丝检测机构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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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丝检测机构和检测相关的论坛

  • 蚕丝新用 做可食用传感器检测食物状况

    你每天食用的食品安全么?你是否将过期或变质的食物吞下后才大呼后悔?不过有了这个新型传感器,这一切烦恼就可以都抛开了。近日,美国研究人员利用蚕丝研制出了一种柔性传感器,不仅能够为你检测食品,而且其本身可以实用。 据悉,该传感器由蚕丝膜上嵌入黄金天线所构成,由于蚕丝膜成分为蛋白质,因此完全可以食用。使用该传感器时,只需要将传感器贴到食物上,贴到鸡蛋上,印记到水果上,或浮在牛奶中,这些食物的状况你就都能够知晓了。果实是否成熟?牛奶是否变味?这些问题都可以轻松知晓,让你吃下去的食物有着可靠保障。 该丝质传感器能够感知水果内部发生变化(如成熟或腐烂等)时的介电性能,并发出对应的电磁信号,最终用带有阅读器的监测设备就能识别,人们就能够知道食物可否放心食用。同时还可以对传感器的灵敏度和尺寸进行调整,来满足不同的对象需求。丝质传感器,可食用的传感器,为你即将入口的食物把好关。

  • 纺织品中的蚕丝检测方法

    衣料中的高档品种,蚕丝是世界上最好的纺织原料之一,它丝支纤细,光洁柔软,耐磨耐拉,富有弹性,而且能够吸收人体排出的汗湿潮气。蚕丝是天然纤维中最长、最细、最软、最光亮的纤维,一个小小的蚕茧,把它解开,它的蚕丝可长达一公里以上。蚕丝的弹性好,吸湿性也强。但蚕丝也很娇贵,不耐日晒,不耐水洗。柞蚕丝比桑蚕丝粗,耐晒力稍强,但由于天然色素的存在,柞蚕丝难以漂白、染色,日晒后容易返黄、褪色。用蚕丝织成的丝绸给人的印象是轻薄、飘逸,是四季皆宜的服装面料。洗涤以干洗为最佳方式,如标明可水洗时,用冷水手洗。洗好捞起后,不要拧去水分,而让衣物上的水分自然滴干,再挂于通风处阴干,禁用曝晒。

  • 知名检测机构《检测通讯》文章节选和汇总

    附件是从知名检测机构的多期《检测通讯》中节选的相关RoHS文章汇总,供大家参考 作者分析的很有道理,值得学习和借鉴。[img=undefined]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1.gif[/img]

  • 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场所要求及管理

    一、场所的类型[size=16px][b]1、固定的场所:[/b]指不随检验检测任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size][size=16px][b]2、临时的场所:[/b]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例如对公共场所和作业场所环境的噪声检验检测的现场;在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和桥梁通车前所建立的检验检测临时场所)。[/size][size=16px][b]3、可移动的场所:[/b]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测的场所。[/size][size=16px][b]4、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b]指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地址不同的检验检测工作场所。[/size]二、评审要点[size=16px] 1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并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填写的工作场所一致。[/size][size=16px]2、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例如租赁合同。[/size][size=16px]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地点(场所),是否覆盖所有检验检测项目。[/size]三、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策划[size=16p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4.1.3条规定:“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为满足其规定,必须对实验室的多检测场所工作进行调查、分析,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进行系统性策划。[/size][b][size=16px]1、明确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size][/b][size=16px]通过实验室的多检测场所工作的调查、分析,对实验室多检测场所的工作性质进行分类整理,目前,实验室的多检测场所分为:[/size][size=16px]①实验室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在某地建立的检测实验室。该检测实验室的资源(人力资源、仪器设备、设施)均可由实验室独立调配;[/size][size=16px]②实验室和某组织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在某地建立检测实验室,其日常管理由实验室负责;[/size][size=16px]③实验室和某组织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在某地建立检测实验室,其日常管理按股份制管理模式进行;[/size][size=16px]④实验室利用自身检测人员的丰富经验,在客户处使用客户的仪器设备和场所开展检测工作,进行验货服务;[/size][size=16px]⑤实验室利用自身检测人员的丰富经验和仪器设备,使用客户场所开展检测工作,进行验货服务等等。[/size][size=16px]从上述多检测场所工作性质的分类整理,明确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的范围:①、②、④、⑤四两种种情况必须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范围,②、③的情况应根据合同要求,如果实验室能够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作用,其资质证书要挂靠在实验室名下的话其管理体系应纳入实验室管理体系。否则,应另外建立一套管理体系,并另外申请实验室资质。在明确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范围的同时,还应明确各检测场所所从事的检测能力。检测能力覆盖的专业领域、检测项目的多少和难度的高低、工作量的大小,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规模都有着直接的影响。[/size][b][size=16px]2、确定统一的方针和目标[/size][/b][size=16px]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就是建立在实验室远见和宏观决策的基础上,包括了对质量工作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影响实验室质量的所有活动。建立质量方针为实验室提供了关注的焦点,对内可以用于形成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对外可以显示实验室在质量领域的追求,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质量方针一般体现一种理念,比较原则和抽象,要靠质量目标支持得以实现。目标是实验室为实现质量方针而自己设定的阶段性任务,是联系检测服务实际的、可测量的,并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通过实现质量目标来达到向客户提供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服务,获得客户信任。因此,实验室应确定统一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不能因检测场所的变更而改变,除非实验室在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适宜性评审后决定更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在各检测场所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结合工作实际,对质量目标进行展开和分解,落实分解后目标的实施,以确保实验室总的目标的实现。[/size][b][size=16px]3、规定清晰的职责和权限[/size][/b][size=16px]具有多检测场所的实验室,不仅仅是要明确各检测实验室的各岗位职责和权限,还应对实验室具有质量管理、监督、技术管理、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明确对各检测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应负的职责和权限,使各检测实验室的工作不至于脱离实验室的管理控制。比如:在人员管理方面,人力资源部门至少应负责各检测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任用、资质确认、培训考核和上岗证的发放,薪金制度等。技术管理部门至少应负责各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的符合性、检测标准的有效性、开展检测工作作业指导书的审核、检验原始记录的审定、检测能力的确认等等。[/size][b]四、实验室多检测场所业务流程的梳理[size=16px]1、识别过程[/size][/b][size=16px]从合同的签订到向客户交付检测报告或建议书的全部过程,是管理体系直接增值的过程。首先,应明确各检测实验室的客户是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哪些,客户的要求有哪些,检测能力的核定。[/size][size=16px]其次,开展检测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测过程与支持过程,以及为控制过程所需要的文件:如程序、作业指导书等以及相关的资源要求,如需要新增的设备、工具、组织人员培训等。对各检测实验室岗位目标考核要求以及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方法和准则。开展检测工作及其检测工作符合要求证实性记录格式的确定。[/size][b][size=16px]2、明确顺序工作流程[/size][/b][size=16px]在识别过程的各个环节的基础上,实验室应结合实际对各工作内容进行排序,使工作链简洁、清晰、接口明确,避免工作间的相互扯皮、推诿,提高工作效率。[/size][b][size=16px]3、确定准则[/size][/b][size=16px][/size][size=16px]明确工作流程后,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方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每一过程的控制要求和评价准则:[/size][size=16px]在文件控制方面,应明确规定受控文件的范围;各检测实验室内部文件批准、发布、变更与实验室的文件控制的衔接关系;文件有效性控制的方式和收集的渠道。[/size][size=16px]合同评审方面,要注意与实验室能力的组合,充分发挥实验室与检测实验室的双重作用和时间、进度协调。[/size][size=16px]检测分包方面,应明确分包任务的审批权应在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明确第一分包方为实验室本部,当实验室本部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不能承担分包任务时,经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分包给满足要求的实验室。[/size][size=16px]在采购方面,应明确实验室控制的范围:检定/校准服务单位、环境设施施工单位、人员培训老师资质、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批准、重要消耗材料的验收标准等。检测实验室一般负责其消耗材料的控制,仪器设备的验收等。[/size][size=16px]信息沟通方面,应规定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等级和处置规定,当检测实验室的工作有可能影响实验室形象时,无论其信息是来自内部还是外部,均应明确向实验室哪些部门反馈,反馈的程序。在对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后效果评价结果应报实验室的有关部门。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送到经批准的检定/校准服务单位进行检定/校准,需自校准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量值溯源系统图进行自校准,并按规定进行核查,等等。样品的管理应与实验室的管理规定一致。[/size][b][size=16px]4、配置资源[/size][/b][size=16px]实验室应根据开展工作量的大小和检测项目的多少,核定人员配置,应确保开展工作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的人员的能力;确保聘用人员的能力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并得到充分的监督。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核查,确定仪器设备的增补,配置的仪器设备使用前的检定/校准;实施检定/校准单位的资质确认;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情况。对环境设施进行考察评价,确定开展检测工作环境设施建设/改造方案;技术资料的准备等。[/size][color=#0052ff][b][size=20px][/size][/b][/color]五、实验室多检测场所的管理和控制[b][size=16px]1、数据核查[/size][/b][size=16px]各检测实验室的人员配置方面,应配置有熟悉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加强检测过程关键环节的控制,把握检测参数相关性,采取密码样考核、样品复测、使用标准物质等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可靠。[/size][b][size=16px]2、日常监督[/size][/b][size=16px][/size][size=16px]多个检测场所的技术能力能否持续保持实验室本部的检测技术能力是实验室实施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关键之所在。在我们所使用的技术校核方法中,利用实验室间比对、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是很好的核查方法。实验室可以有计划的实施实验室间比对,有目的的开展多检测场所人员比对、仪器比对,通过对标准物质的检测发现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纠正措施,确保多检测场所检测结果的准确性。[/size][b][size=16px]3、内部审核[/size][/b][size=16px]带有多检测场所的实验室的内部质量审核,不同于其他实验室内部质量审核。《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明确规定:“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因此,带有多检测场所的实验室的内部质量审核策划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审核中应特别关注关键控制过程运行情况、技术校核的结果,纠正/纠正措施实施验证情况,与实验室本部接口情况、信息反馈,客户申诉和投诉等等。通过审核,发现开展多场所检测工作中过程识别不充分、控制要求不明确、资源配置不充分的情况,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管理体系实施效果,采取预防/纠正措施,确保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size][b][size=16px]4、管理评审[/size][/b][size=16px]实验室管理体系包括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它既包含政令是否畅通、工作秩序是否流畅、工作活动是否有据可依,也包含技术能力能否满足客户需求。管理评审输入资料中特别要注意多检测场所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客户的反馈、投诉、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实验室组织的比对结果等等,评审中尤其是多检测场所资源配置的充分性、工作是否满足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客户要求特别是潜在要求是否满足,客户期望是什么?多检测场所工作流程是否需要调整??,通过评价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适宜性,对内部质量审核、外部质量审核结果分析,对相关信息、数据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根据措施要求调整工作内容。[/size][color=#0052ff][b][size=20px][/size][/b][/color]六、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实践方案[size=16px]方案1:实验室在原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现有的管理体系文件架构,将识别多检测场所的过程及要求填写进去,必要时,添加程序文件或其他文件。但是,此方案易造成文件过于繁杂,当多检测场所不止一个时,易有遗漏,并且多检测场所的管理特点不宜显现。此方案适用于多检测场所开展的工作简单,多数过程在实验室本部展开的情况。[/size][size=16px]方案2:实验室在质量手册中对多检测场所的要求、职责和途径加以描述。程序文件描述通用的、本部所涉及的质量活动。各检测场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手册。工作手册针对具体检测工作的开展描述质量活动,特别是关键过程的控制。工作手册可以作为第三层次文件来管理。既符合不同检测场所工作实际,又便于管理,也可以突出实验室管理特点。[/size][align=center][/align]

  • 【转载】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层的构成与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

    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层的构成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王东升 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包括:最高管理者(CEO)、技术管理层(Technical management)和质量主管(Quality manager)。 最高管理者应是检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执行管理者,他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检测机构(实验室)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主持策划、建立或变更质量体系,确立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发布质量承诺,批准《质量手册》,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和代理人,确保检测所需资源。因此,质量体系的首席执行者和管理评审的执行者都是最高管理者。 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1.11 款规定:“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这里界定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现在所称的技术管理者是以前通常称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层,因此他可以不只一人。对于规模小的实验室,可以只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但是对于规模较大的实验室,检测业务涉及到的专业领域较多,只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往往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形成一个技术管理层,由若干技术负责人组成,其中一人为总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技术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测技术的运作,检测技术问题的分析判断,组织新项目评审,组织对检定/校准结果的确认,检测方法和标准变更的确认,检测所需资源的供应和调配等等。 按照《评审准则》的规定,质量主管只能由一人担任,就是我们通常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是: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内部审核及质量活动的管理,抱怨的处理,质量体系持续改进的建议等等。 总体上说,技术管理层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的处理和把握,从有效性方面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质量主管则是通过对质量体系的运行和维护,从持续改进方面来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一个检测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管理者,小的实验室可以由一人兼任,他们是从不同管理角度共同确保和维护检测工作质量的,没有级别的差别。在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岗位描述(岗位职责)中要把他们的职责描述清楚,有的实验室把质量负责人理解为报告的审核人员是不对的,有的实验室把他们的职责和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混为一谈也是不对的。随着计量认证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评审准则的修订,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工作内容以及文件控制的内容越来越多,质量主管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质量主管最好是行政管理层的一员,能够确保与最高管理者的有效沟通。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全称应为报告批准(或签发)授权(或获准)签字人,是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与备案,可以在授权签字领域签发(批准)检测报告的人员。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对授权签字人在职称、经历和能力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签发(批准)检测报告是报告三级审核的最后一关,对保证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检测机构对授权签字人的理解不准确,与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行政领导相混淆,或授权签字人不具备条件,影响到检测报告的质量。因此授权签字人不是职务,只是一个重要的岗位。授权签字人在批准检测报告时应对报告的总体质量把关,包括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按照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应满足七个方面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检验管理程序及记录、报告的检查程序、掌握有关的检验项目的限制范围、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状态、具有对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管理要求。建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作者:王东升 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签字人不是行政和技术职务,不需任命文件,但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在质量手册中要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识别。 二、设置的数量。一般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应不少于两人,具体数量应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以保证检测报告的正常的签发。授权签字人也不宜设置太多,以满足检测业务量为宜。 三、授权签字领域。授权签字人在授权和考核时均需明确其授权签字领域,也就是说授权签字人只能在其授权签字领域内签发检测报告。授权签字领域的确定主要考虑授权签字人的专业和业务熟悉情况,一个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名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是全部项目,此人一般是总技术负责人(设置技术管理层的单位)。 四、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授权签字人除了具备硬件条件之外,主要应具备对检测报告的审查把关能力。授权签字人在签发检测报告时应审查报告的格式、信息量、检测内容、数据及结论、法定计量单位、依据标准、CMA的使用等等。授权签字人不必也不可能对每份检测报告的数据都复核一遍,但是在对数据有疑义、数值处在边界值等情况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复核,或者采取抽查式的复核。因此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对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对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可疑值、计算错误的数值、不符合统计规律的离群值等具有敏锐的判断能力,这些都需要建立在掌握必要的检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一些检测机构在授权签字人的理解和设置上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主要有: 一、概念不清。至今还有一些检测机构认为质量负责人是审核检测报告的,技术负责人是批准检测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是一种管理者职务,而授权签字人只是一个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往往是授权签字人,但授权签字人不仅仅是技术负责人,他往往是检测机构技术管理层的人员。 二、授权签字人没有授权书。有的机构有任命文件,但严格意义上不是授权书。更有检测机构没有任何授权文件,设置随意,申请书上申报的授权签字人和质量手册中的规定不符。 三、授权签字人数量不合理。有的检测机构只有一名授权签字人,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名授权签字人有事不在,报告就无法签发;有的检测机构规模很小,但是设置了三四名授权签字人,也是不必要的,这样的单位往往是对授权签字人的概念理解有误,有的授权签字人从未签发过检测报告。 四、质量手册中的问题。质量手册中要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识别,在岗位职责中应有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有些检测机构的手册中没有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反映出没有把授权签字人作为一个重要而且关键的岗位对待;有的手册中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又写的太多,超出了授权签字人的职责范围,包括了体系文件的签字、报告的审核等等,这是不对的,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很简单,就是在授权领域内签发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五、授权签字人设置不合理。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上述要求,切不可随意设置。最高管理者(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考虑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因为他签发的检测报告出了问题,法定代表人要同样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检测机构似乎认为授权签字人必须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人担任,这是不必要的,笔者反而认为一些不参与具体检测管理工作也不熟悉检测业务的行政领导最好不要担任授权签字人。 六、授权签字人没有代理人。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中所说的代理人是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不是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授权签字人是没有也不能有代理人的。有的检测机构对此理解不清,在手册中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代理人和授权签字人的概念表述混乱。因此,授权签字人的数量要合适,签字的分工是检测机构内部的事情。 七、授权签字人随意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申报(有规定申请表),经必要的考核和备案后方可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最好在计量认证评审、复审、扩项和监督评审时进行。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授权签字人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各检测机构应认真考虑、合理设置授权签字人。目前正在编制授权签字人的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即将组织全省建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培训和考核。授权签字人应掌握的知识包括: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计量认证的有关概念和评审准则、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处理、统计技术、抽样技术、测量误差、测量不确定度、仪器设备量值溯源和基本的专业知识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交流是知识更新的催化剂▊▋▌▍▎▏

  •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全流程管理知识

    [size=14px][back=transparent]检测报告是检测的结果,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成果。检验检测机构的一切质量管理行为都是围绕保证检测报告质量实施的。因此检测人员,无论是从事管理的还是开展检测的,必须了解检测报告应完成的任务和质量把关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要性。[/back][/size][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一)检测报告应反映的信息[/size][/b][/back][/color][size=14px][back=transparent][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检测报告应包含委托和检测的所有信息。其来源为委托合同和原始记录中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font][/b][/back][/size][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4px][color=#000000](1)委托:工程名称、委托单位、经手人、监理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委托检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2)材料: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出产批号。(3)样品: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样或制样日期、设计(委托)要求、样品(对象)的特征和技术状态描述、代表性、送样日期和样品委托编号及其标识,样品送达人姓名和送达时间、样品接收人姓名和接收时间。(4)检测条件和依据:检测时间(如标准有要求应有开始和结束时间,并准确到分钟)、地点环境条件、采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影响的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和检定/校准有效期)、检测参数检测依据的标准(包括方法标准和指标标准)及采用非标准方法的说明和有关文件的标识。(5)检测结果和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整理结果、与指标相对比的结论。(6)含有分包结果的:①有能力的分包。本报告引用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及说明。其报告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②没有能力的分包。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在其报告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7)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使用的方法、环境以及检测中发生的偏离等情况予以说明。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测量、检测和导出结果,以及样品失效的有关证明。(8)其他需要的说明:对除上述问题以外还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加以说明。(9)审核与批准: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并应按要求在相应栏目签署姓名和日期。(10)有效性声明:如本检测结果/结论仅对委托送样有效的声明、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印章的复印件无效,未加盖骑缝章的报告无效的声明。本报告的著作权属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的声明。(11)投诉:受理对报告不同意见或投诉的途径。(12)含有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有以下内容:①抽样日期,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抽样人。②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偏离、增添或删节。③所用的抽样计划。④抽样过程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当使用外部企业标准检测时,要注意企业标准的所有权问题)。[/color][/size][/font][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二)检测报告的基本格式[/size][/b][/back][/color][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4px][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设计规范统一的格式,内容和形式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检测参散的技术特点和要求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使用。报告主要由封面、扉页、报告主页、附件组成。各部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color][/size][/font][/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4px][color=#000000](1)封面。检测报告名称、编号、检测类性(委托、监测、考核、仲裁等)、委托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报告发出时间。(2)扉页:相关问题的说明(如报告有效性的说明、投诉的受理方式等)、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3)报告主页:主页为统一制定的表格,栏目可根据专业特点适当修改,但信息应要求齐全。(4)附件:综合性参数检测结果应以附件方式给出检测结果与指标对照的表格,分析图表、曲线也应在附件中给出结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color][/size][/font][b][size=16px][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三)检测报告的结论[/back][/color][/size][/b][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检测报告的结论是检测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委托方关注的主要内容,结论应按合同要求给出,不能遗漏 应按标准的要求给出。总之,结论应准确、得当、全面、严密。报告中的结论应注意以下方面:[/font][/b][/back][/color][color=#000000][size=14px][back=transparent](1)凡有相应指标规定的,应以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或是否合格。[/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凡有相应设计文件对指标有规定的,应以设计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font][/size][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凡需要通过统计分析才能给出结论的,应仅给出单次检测的结果,不给出结论。是否合格应由委托单位根据样品批的总体检测结果统计分析后自己给出,除非该数据已经足以判断样品批所代表的产品是不合格的。[/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四)检测报告的校/审核[/size][/b][/back][/color][b][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检测报告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规定相应的程序进行校/审核,目的是消除检测报告中出现的差错,保证检测报告的质量。下面的审查过程可作为参考:[/back][/color][/size][/b][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1)试验室负责人或质量监督员可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核对。[/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2)由指定的技术人员对编写好的报告和原始记录进行技术性校核,并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已经定稿交付打印的检测报告(数量根据委托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由技术管理室负责管理性审查,并具体提出是否可加盖CMA印章,并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4)经校核和管理性审查的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可以承担审核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核并签字。[/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五)检测报告的批准和保管[/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由授权签字人按核准的授权范围的职权批准签发,任何情况下,其他人无权代替签字批准。[/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技术管理室将签字盖章生效的检测报告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发给接受方。留存的报告正本与检测原始记录一并存档保管。[/font][/color][/size][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六)授权签字人[/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释义指出:“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是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机构报告审批的专业特点和需要推荐提名的、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进行专门考核合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根本上来说,其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的签字批准的职权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因此,一旦获得确认之后,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自行免除或代行其职权。[/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授权签字人应按授权的专业范围和规定的替补顺序行使检测报告的批准签字职权,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范围。[/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授权签字人需要变更(免除或增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并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对新推荐提名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国家认证认可委批准,方可获得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签字批准。[/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七)加盖印章[/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加盖骑缝章应确保每页均有印章痕迹。[/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予以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上部适当位置(一般在左上角位置)。[/font][/color][/size][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八)对可疑结果的处理[/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当怀疑、发现、得知有关于报告数据或结论有误的信息后,技术负责人应立即从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处调阅原检测报告档案,迅速组织有关试验室的负责人、监督员和检测员对报告中的可疑数据或遗漏部分进行核查。[/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在核查中对已发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产生怀疑或发现问题时,技术负责人应立即起草一份书面文件通知所有检测报告的持有人,要求检测报告持有人暂停使用该编号为xxx的检测报告,申明待查实报告的数据和结论后再以书面文件告之。[/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通知发出的同时,试验室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对所有与检测有关的文件以及检测数据的核查,并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检测执行标准核查检测遗漏项日。[/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4)试验室负责人应在核查结束时起草一份核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或补充检测报告的处理意见。[/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5)如果需要补充检测,则试验室负责人应提出补充检测的可行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6)批准后的补充检测方案,由试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出具补充检测原始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7)试验室负责人根据补充检测原始记录和核查绪果,起草一份“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必要时应提交新的检测报告,代替原检测报告。[/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8)试验室负责人起草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后转至技术管理室审查。[/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9)技术负责人应对“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中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发生检测问题的追溯情况进行分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转至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10)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后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由技术管理室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发出。[/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11)“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发放应执行第七条的规定。“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发送到所有原检测报告的持有人。[/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12)“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①“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的标题,如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通知书,新的检测报告应按检测机构专门设计的检测修改报告的格式提交。[/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②与原检测报告中相同的或经核查应修改的所有关委托项目参数的信息,委托、监理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的信息,样品的信息,检测依据、检测设备和检测环境条件的信息。[/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③“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④补充检测的日期、地点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⑤补充检测执行的标准或方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⑥原报告的编号。[/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⑦修改前和修改后内容的对照或修改说明。[/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⑧更改原因的说明。[/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⑨关于本“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使用和发放范围的声明,以及撤销原检测报告的再次申明。[/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⑩修改/补充文件的编制人、校核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⑾修改/补充文件的签发日期。[/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九)检测报告的归档[/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留存的检测报告正本应与委托检测协议(检测任务指令)原始记录、委托人修改检测方案的书面请求,以及分包检测和批准的例外允许申请等有关的文件一并归档保存。[/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应与原检测报告一并存档保管。[/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保存期应按规定实行。[/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十)检测报告的发送程序和方式[/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应将待发的检测报告根据合同要求的寄达地址用挂号信函寄出。[/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当委托人提出保密要求,则应通过机要部门按保密文件规定进行交接。[/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如委托人提出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报告,则检验检测机构经办人应详细询问并记录委托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收件人姓名,还应认真仔细核对委托检测合同中的记录内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4)当委托人提出索要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时,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申明,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仅供参考。[/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5)发送报告的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报告发送的有关信息,报告发送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①发送报告的编号。[/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②报告发送的数量。[/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③采用挂号信发送的应有挂号信回执单据,直接送达的应有接收人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④通过电子信箱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电子回函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⑤通过传真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 ,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回函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⑥发送磁盘拷贝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磁盘报告的回函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⑦发送记录的汇总文件,经办人签字。[/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十一)发送检测报告的保密要求[/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检验检测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发布、公布、评价检测结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检测数据和结果。[/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除非委托人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禁止使用图文传真和电子网络发布传送检测报告。[/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检测报告,应凭有效的合法委托授权文件签字领取。[/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十二)保密文件的交接[/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应由机要部门经手交接,不得通过邮局邮寄。[/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委托单位的保密文件应按委托时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接。[/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保密文件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留有记录。[/back][/font][/color]

  • 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分包相关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关注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分包时,根据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要有文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分包需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 三、分包责任由发包方负责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方进行评审,应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结果报告中清晰注明分包。

  • 浅谈检测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

    [align=center][b]浅谈检测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b][/align][b] 一、建立质量体系的依据[b] [/b]质量体系建立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b] [/b](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b]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b][b] [/b](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b]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b][b] [/b](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 [/b]1、检验检测机构概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b] [/b]2、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b] [/b]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b][b] [/b](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RB/T 214-2017,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代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b].5 管理体系[b] [/b]4.5.1 总则[b] [/b]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的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b][b] [/b](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2017年11月30号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b]第三条[b] [/b]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b] [/b]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b][b] [/b](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url=http://law.foodmate.net/rule/pub-2009-07-21.html]2009-07-21[/url]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 [/b]21. 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b] [/b]23. 质量手册编写规范,覆盖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其内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质量手册由主任批准发布。[b] [/b]24. 程序文件能满足机构质量管理需要,其内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b][b] [/b]二、建立质量体系的目的 [/b]为使检验检测工作有效运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系统地识别和管理许多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称为“过程方法”。该方法使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对体系中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有助于提高其效率。过程方法包括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政策,对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系统地进行规定和管理,从而实现预期结果。[b] [/b]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状况,适应自身检验检测活动并保证其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b][b] [/b]三、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b]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程序、过程、资源等过程要素文件化。[b] [/b]质量体系文件可分为四个层次: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b] [/b]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使其能够“获取、理解、执行”管理体系。[b] [/b]《质量手册》:规定质量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程序文件》:描述实施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质量活动为什么做(目的),做什么,由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何地做等。《作业指导书》:有关任务如何实施和记录的详细描述。具体为可操作性文件。如仪器操作规程、检测方法细则、样品制备方法等。《记录表格》:包括质量记录或技术记录的格式[b] [/b]注意事项:检测活动的程序既可质量手册中描述,也可在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中描述,而非只指程序文件,有时一个活动需要多个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完成。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一、参阅材料(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本;(四)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会议纪要(截止2016年6月,共有3份会议纪要)。上述文件可登录市质监局官网(www.cqzj.gov.cn)和“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www.cqlab.com.cn)中下载。二、申请对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三、申请条件(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四章的规定,其人、机、料、法、环、测和管理体系等技术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应全面试运行。(二)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服务或类似业务范围,并且不得包括与环境监测有利益关系的生产、供应、安装、销售、治理维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四、资质认定程序和内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市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两江新区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可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市质监局官网或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上下载。(二)资质认定采用网上申请模式。首次申请认定的机构需与市质监局认监处或者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索取网上申请帐号(市质监局认监处联系电话:89185710),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申请扩项的机构使用原有帐号在网上申请后,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进行评审。(四)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技术问题,经与市环保局协商,并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现明确如下:1.关于申请资质认定的领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等7个领域的项目(参数)。2.关于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考核,也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确认的程序,并按照程序文件规定有效实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监测人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从事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3.关于分包。允许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分包项目(参数),分包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4.关于采(抽)样、样品前处理。采(抽)样、样品前处理不作为单独的项目(参数)申请资质认定;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采(抽)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若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可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5.关于检验检测经历和标准方法证实、确认。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应确保所申请环境监测的每个参数至少有3份具备质量控制措施的全程序检测经历报告(含内部模拟实作报告);应对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进行证实或确认。6.若检测标准、规范包含多种检测方法,而申请机构仅具备部分检测方法的技术能力,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表1的“限制范围”栏中填写“只做*****方法”。其余技术问题可参见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相关会议纪要。五、其他事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且相关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国认实函70号)的规定。(三)本注意事项告知书由重庆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解释。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疑问

    [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color]已经替代了原有的[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但是为什么在[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中的[align=left][b][color=#ff0000]3.3 资质认定评审[/color][/b][/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color][/align]仍然是要求符合[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呢,这两者之间到底[/color]有什么关系呢?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8px](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章 总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41028104963_5230_1616176_3.png[/img][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章 监督检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章 附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font]

  • 国外检测机构情况

    大家好,我想了解一下国外检测机构的一些情况,例如检测机构的设置,检测的领域,业务类型性质,包括官方机构和第三方异构。如有相关资料者请分享一下,非常感谢。

  •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方法如何选择、如何进行验证?

    [align=center][b][size=16px]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方法如何选择、如何进行验证?[/size][/b][/align][size=15px]实验室CMA及CNAS咨询[b]检测方法的选择[/b][back=transparent] 实验室应首选正式颁布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发布的技术规范、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back][back=transparent][/back] 在新旧标准过渡期间,优先选择新版标准。 对于客户未指定方法的委托检测,检测组主任应推荐实验室认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检测方法,并获取客户的书面同意。[b]方法合理性确认[/b][/size][align=left][back=transparent] 实验室应确保所使用的标准是现行有效的版本,资料员负责检索和收集最新标准,并填写《标准查新表》。[/back][back=transparent][/back][/align] 在使用外部企业标准检测时,应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所有权侵权问题。[b]检测方法的确认及验证:[/b][size=14px][back=transparent] 手册的管理、编写目的、适用范围、编写依据。[/back][/size] 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编写检测作业指导书,并确保其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经过审批后保持有效性。 对于选用新版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的检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检测实施方案时应对比新旧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检验条件和过程,进行能力确认。 确认应包括详细说明有关要求、确定检测方法的特性、核查使用该方法能否满足有关要求等。 方法的确认应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与其他检测实验室进行比较、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的评审、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科学理解等方法。[b]非标准方法的制定:[/b] 对特定委托方要求的检测,可采用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该方法应经过确认,并将验证和确认后的方法通知客户,征求客户的同意后方可采用。[b]检测方法的确认流程[/b][size=14px][back=transparent] 手册的管理、编写目的、适用范围、编写依据。[/back][/size] 检测组主任根据客户咨询的检测要求制定检测方案,并填写《检测方案》,答复客户。 客户明确检测需求后填写《检测委托单》,由指定工程师执行检测工作。

  • 求助 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谁有写好的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一、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二、遵守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的情况三、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四、2016年度机构的突出成绩、先进事迹,以及为产品质量提升和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战略、双创活动等提供技术支撑的典型案例(选报)涵盖上述内容 没写过 发个样本看看

  • 学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全流程管理知识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666666][back=#f6fcff]检测报告是检测的结果,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成果。检验检测机构的一切质量管理行为都是围绕保证检测报告质量实施的。因此检测人员,无论是从事管理的还是开展检测的,必须了解检测报告应[b](一)检测报告应反映的信息[/b][b]检测报告应包含委托和检测的所有信息。其来源为委托合同和原始记录中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1)委托:工程名称、委托单位、经手人、监理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委托检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2)材料: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出产批号。(3)样品: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样或制样日期、设计(委托)要求、样品(对象)的特征和技术状态描述、代表性、送样日期和样品委托编号及其标识,样品送达人姓名和送达时间、样品接收人姓名和接收时间。(4)检测条件和依据:检测时间(如标准有要求应有开始和结束时间,并准确到分钟)、地点环境条件、采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影响的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和检定/校准有效期)、检测参数检测依据的标准(包括方法标准和指标标准)及采用非标准方法的说明和有关文件的标识。(5)检测结果和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整理结果、与指标相对比的结论。(6)含有分包结果的:①有能力的分包。本报告引用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及说明。其报告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②没有能力的分包。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在其报告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7)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使用的方法、环境以及检测中发生的偏离等情况予以说明。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测量、检测和导出结果,以及样品失效的有关证明。(8)其他需要的说明:对除上述问题以外还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加以说明。(9)审核与批准: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并应按要求在相应栏目签署姓名和日期。(10)有效性声明:如本检测结果/结论仅对委托送样有效的声明、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印章的复印件无效,未加盖骑缝章的报告无效的声明。本报告的著作权属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的声明。(11)投诉:受理对报告不同意见或投诉的途径。(12)含有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有以下内容:①抽样日期,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抽样人。②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偏离、增添或删节。③所用的抽样计划。④抽样过程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当使用外部企业标准检测时,要注意企业标准的所有权问题)。[b](二)检测报告的基本格式[/b][b]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设计规范统一的格式,内容和形式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检测参散的技术特点和要求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使用。报告主要由封面、扉页、报告主页、附件组成。各部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b](1)封面。检测报告名称、编号、检测类性(委托、监测、考核、仲裁等)、委托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报告发出时间。(2)扉页:相关问题的说明(如报告有效性的说明、投诉的受理方式等)、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3)报告主页:主页为统一制定的表格,栏目可根据专业特点适当修改,但信息应要求齐全。(4)附件:综合性参数检测结果应以附件方式给出检测结果与指标对照的表格,分析图表、曲线也应在附件中给出结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b](三)检测报告的结论[/b][b]检测报告的结论是检测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委托方关注的主要内容,结论应按合同要求给出,不能遗漏 应按标准的要求给出。总之,结论应准确、得当、全面、严密。报告中的结论应注意以下方面:[/b](1)凡有相应指标规定的,应以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或是否合格。(2)凡有相应设计文件对指标有规定的,应以设计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凡需要通过统计分析才能给出结论的,应仅给出单次检测的结果,不给出结论。是否合格应由委托单位根据样品批的总体检测结果统计分析后自己给出,除非该数据已经足以判断样品批所代表的产品是不合格的。[b](四)检测报告的校/审核[/b][b]检测报告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规定相应的程序进行校/审核,目的是消除检测报告中出现的差错,保证检测报告的质量。下面的审查过程可作为参考:[/b](1)试验室负责人或质量监督员可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核对。(2)由指定的技术人员对编写好的报告和原始记录进行技术性校核,并签字。(3)已经定稿交付打印的检测报告(数量根据委托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由技术管理室负责管理性审查,并具体提出是否可加盖CMA印章,并签字。(4)经校核和管理性审查的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可以承担审核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核并签字。[b](五)检测报告的批准和保管[/b](1)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由授权签字人按核准的授权范围的职权批准签发,任何情况下,其他人无权代替签字批准。(2)技术管理室将签字盖章生效的检测报告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发给接受方。留存的报告正本与检测原始记录一并存档保管。[b](六)授权签字人[/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释义指出:“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是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机构报告审批的专业特点和需要推荐提名的、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进行专门考核合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根本上来说,其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的签字批准的职权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因此,一旦获得确认之后,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自行免除或代行其职权。(2)授权签字人应按授权的专业范围和规定的替补顺序行使检测报告的批准签字职权,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范围。(3)授权签字人需要变更(免除或增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并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对新推荐提名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国家认证认可委批准,方可获得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签字批准。[b](七)加盖印章[/b](1)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加盖骑缝章应确保每页均有印章痕迹。(2)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予以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上部适当位置(一般在左上角位置)。[b](八)对可疑结果的处理[/b](1)当怀疑、发现、得知有关于报告数据或结论有误的信息后,技术负责人应立即从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处调阅原检测报告档案,迅速组织有关试验室的负责人、监督员和检测员对报告中的可疑数据或遗漏部分进行核查。(2)在核查中对已发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产生怀疑或发现问题时,技术负责人应立即起草一份书面文件通知所有检测报告的持有人,要求检测报告持有人暂停使用该编号为xxx的检测报告,申明待查实报告的数据和结论后再以书面文件告之。(3)通知发出的同时,试验室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对所有与检测有关的文件以及检测数据的核查,并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检测执行标准核查检测遗漏项日。(4)试验室负责人应在核查结束时起草一份核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或补充检测报告的处理意见。(5)如果需要补充检测,则试验室负责人应提出补充检测的可行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6)批准后的补充检测方案,由试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出具补充检测原始记录。(7)试验室负责人根据补充检测原始记录和核查绪果,起草一份“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必要时应提交新的检测报告,代替原检测报告。(8)试验室负责人起草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后转至技术管理室审查。(9)技术负责人应对“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中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发生检测问题的追溯情况进行分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转至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10)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后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由技术管理室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发出。(11)“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发放应执行第七条的规定。“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发送到所有原检测报告的持有人。(12)“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的标题,如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通知书,新的检测报告应按检测机构专门设计的检测修改报告的格式提交。②与原检测报告中相同的或经核查应修改的所有关委托项目参数的信息,委托、监理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的信息,样品的信息,检测依据、检测设备和检测环境条件的信息。③“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④补充检测的日期、地点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⑤补充检测执行的标准或方法。⑥原报告的编号。⑦修改前和修改后内容的对照或修改说明。⑧更改原因的说明。⑨关于本“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使用和发放范围的声明,以及撤销原检测报告的再次申明。⑩修改/补充文件的编制人、校核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⑾修改/补充文件的签发日期。[b](九)检测报告的归档[/b](1)留存的检测报告正本应与委托检测协议(检测任务指令)原始记录、委托人修改检测方案的书面请求,以及分包检测和批准的例外允许申请等有关的文件一并归档保存。(2)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应与原检测报告一并存档保管。(3)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保存期应按规定实行。[b](十)检测报告的发送程序和方式[/b](1)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应将待发的检测报告根据合同要求的寄达地址用挂号信函寄出。(2)当委托人提出保密要求,则应通过机要部门按保密文件规定进行交接。(3)如委托人提出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报告,则检验检测机构经办人应详细询问并记录委托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收件人姓名,还应认真仔细核对委托检测合同中的记录内容。(4)当委托人提出索要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时,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申明,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仅供参考。(5)发送报告的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报告发送的有关信息,报告发送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①发送报告的编号。②报告发送的数量。③采用挂号信发送的应有挂号信回执单据,直接送达的应有接收人签字。④通过电子信箱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电子回函记录。⑤通过传真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 ,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回函记录。⑥发送磁盘拷贝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磁盘报告的回函记录。⑦发送记录的汇总文件,经办人签字。[b](十一)发送检测报告的保密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发布、公布、评价检测结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检测数据和结果。(2)除非委托人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禁止使用图文传真和电子网络发布传送检测报告。(3)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检测报告,应凭有效的合法委托授权文件签字领取。[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FSicAhETIAVibYtABH8SFbZsNgLp08qsfYCKnz7SOnzYwTQrqhTkDFNnxTfhE4VZzB2UJ2HOjciaXl0xYOb9a8FSg/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img][b](十二)保密文件的交接[/b](1)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应由机要部门经手交接,不得通过邮局邮寄。(2)委托单位的保密文件应按委托时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接。(3)保密文件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留有记录。[/back][/color][/font][align=center][/align][align=right](分享自:[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f3e3f]实验圈)[/color][/font][/align]

  • 我国环境检测机构知多少?

    我国环境检测机构知多少?

    [color=#333333] [color=#333333]随着环境监测市场的需求越来也越大,传统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够满足全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因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运而生,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迅速发展。[/color][color=#333333]目前我国环境检测行业正处于市场化转型阶段,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也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环境检测行业的发展趋势5年环境监测市场规模增长速度至少在30%以上。[/color]据来自[color=#33333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检验检测行业监测处的消息,[/color]截至2017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 36327家,其中环保机构5944家;全国共实现营业收入2377.47 亿元,其中环保机构营业收入205.28亿元。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排在前十位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为山东、广东、江苏、河南、河北、浙江、四川、辽宁、湖南和湖北,而环保机构的前十位依次为广东、山东、江苏、河北、四川、浙江、河南、湖南、湖北和云南。通过比较近年数据发现,生态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营业收入、从业人员都在不断增长,但出具报告的数量在2016和2017两年明显减少,人均产值明显低于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水平。总体来看,环保类机构呈现小、弱、新的特点,服务地域多集中于本省范围。[/color][color=#333333] [img=,452,2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2/201812182009074521_6110_1634717_3.jpg!w452x290.jpg[/img][/color][color=#333333] [color=#333333]现阶段,第三方环境检测准入门槛比较低,检测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检测机构要长足发展,需要找到切合检测机构自身的发展方式。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人们健康意识的增长、市场管制逐渐放松,第三方检测的市场需求迅速增多,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将迎来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发展也呈现诸多问题,如环境监测认知度不足、服务水平低、专业人员少、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环境监测经验不够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使其在开放和竞争的市场化的环境中取得优势地位成为行业关注焦点。[/color][/color]

  • 浅谈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的验证

    [align=center][b]浅谈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的验证[/b][/align][size=12px][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rgba(0, 0, 0, 0.3)]原创[/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rgba(0, 0, 0, 0.3)]张勇 王燕[/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计量资讯速递[/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rgba(0, 0, 0, 0.3)]前天[/color][/font][/size][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2px] 检验检测方法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依据,也是检验检测机构配置人员、设备、环境条件、耗材的依据,是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准确、可靠的基础保障。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之4.5.14条中规定“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在日常检验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大多数是标准方法,因此标准方法的验证是检验检测机构日常性的一项重要工作。 [/size][/font][b][size=12px]一、开展标准方法验证的时间[/size][/b][size=12px] 根据RB/T214-2017中的4.5.1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标准方法验证的时间一般包括:(1)在使用标准方法前进行验证;(2)标准方法发生变更后重新进行验证。第一次是在使用标准方法前进行验证,这是检验检测机构在准备申请资质时所开展的一项工作,这次验证的标准方法最多、最全,涵盖了所申请的全部标准方法。第二次是在已获得资质的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时进行的验证,这次验证的前提是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的资质包含的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无论是检测能力实质性变化还是仅年号、编号发生变化均需进行验证。与第一次标准方法验证相比,这次验证是个别的几个标准方法的验证。[/size][b][size=12px]二、标准方法验证的实施[/size][/b][size=12px] 开展标准方法验证,一般从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耗材、样品的抽取储存与接收[/size][size=12px]、记录表格、结果验证等方面进行验证。[/size][b][size=12px]1.人员[/size][/b][size=12px] 人员方面应从人员培训质量、人员数量、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验证。[/size][size=12px] (1)培训质量方面。在开展新的检验检测项目时,检验检测机构会对人员进行内部或外部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培训质量进行考核。检验检测机构考核时应对人员掌握标准的程度;所用仪器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期间核查是否掌握;记录表格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盲样考核或机构内部人员比对等方式对培训质量进行考核。[/size][size=12px] (2)人员数量方面。同一个检验检测项目,一般至少确定两名检验检测人员,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因人员短缺而不能按时完成。[/size][size=12px] (3)人员资质方面。RB/T214-2017之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人员的培训情况、掌握标准和仪器设备的熟练程度以及技能等方面进行能力确认。人员能力确认包括检验检测能力的确认和操作仪器设备能力的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对一些特殊的检验检测项目,如酒类感官检验需取得品酒师资格的,在人员资格确定时一定要确认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size][b][size=12px]2.仪器设备[/size][/b][size=12px]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标准方法中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核查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计量特性(如测量范围、偏移、分辨率、漂移等)是否满足标准方法中的要求。其次,在确定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后,再核查所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制定了检定、校准或核查计划,维护保养计划,期间核查计划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核查后,应对检定、校准或核查后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以确保仪器设备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size][b][size=12px]3.环境条件[/size][/b][size=12px] 标准方法中如对检验检测环境、样品储存等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开展检验检测地点环境条件、样品储存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另外,如果环境条件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置相应的监控设备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这些监控设备也应编制检定、校准或核查计划,并对检定、校准或核查后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以确保监控设备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size][b][size=12px]4.检验检测耗材[/size][/b][size=12px] 检验检测耗材是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不可少的。每一个标准方法中都会给出所需的耗材包括哪些,检验检测机构需对照标准方法核查所配备的耗材是否满足要求,并对这些耗材进行验收。另外,如标准方法中给出了耗材有标准物质或参考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参考标准。[/size][b][size=12px]5.样品的抽取、储存与接收[/size][/b][size=12px] 抽取样品是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步,样品抽取的是否有代表性以及储存接收过程是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规定,直接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对照标准方法中对样品的抽取、储存和接收的要求核查机构是否能满足要求。如GB/T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对生活饮用水的采集与保存从采样容器的选择、采样容器的洗涤、水样采集、采样体积以及不同检验项目采样所用的容器材质和保存方法、水样的过滤和离心分离、不同检验项目水样的保存条件、水样的运输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就需根据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GB/T5750.2-2006对照,核查机构能否满足GB/T5750.2-2006中的各项规定。[/size][b][size=12px]6.记录表格[/size][/b][size=12px] 记录是证明检验检测过程是否有效的证据。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记录表格记录的信息是否充分;记录表格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具有可溯源性;记录表格是否规范并符合机构对记录的要求。核查出具的典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要求,如标准中对不确定度有要求时,还应核查不确定度报告是否合理,不确定度来源分析是否全面。[/size][b][size=12px]7.结果验证[/size][/b][size=12px] 对标准方法从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验证后,检验检测机构接下来应对结果进行验证。结果验证可同人员培训考核中的盲样考核或机构内部人员比对等同时进行。有些标准对结果的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标准中的规定开展结果验证。如GB/T5750.2-2006对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控制提出了现场空白、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现场加标样或质控样等多种质量控制手段,检验检测机构应按GB/T5750.2-2006中的规定开展质控工作并进行结果验证。[/size][size=12px] 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标准方法的验证工作,为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准确、可靠提供了保障。[/size]

  • 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对于检测行业的你怎么看待?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经过认证计量或证书颁发的检测机构达到2万八千到三万家,居世界第一位,检验检测人均增长率在10%以上。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机构、民营第三方机构五类机构形成共存共进的局面。多年来,我国各类检测技术机构在推进产品质量提升、促进公平贸易以及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的经济发展,检验检测行业功不可没。然而,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行政部门隶属的检测机构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 体制机制僵化,导致重复建设严重积极推行“大部制”改革  国家在财政人事方面对事业单位的要求使他们来不及建成自由市场的激励机制,创新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同时各个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其发展只能在本系统内考虑,也导致了不同的系统、同类的机构重复建设严重。第二、 布局结构分散,规模普遍较小  由于缺乏全国的布局、行业的布局,导致布局分散。各类机构各自为章,规模普遍较小。第三、 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严重  除国家强制证书的取得之外,行业检验资质证书过多,给检验检测机构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结果也互不认可,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检测。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第四、 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  近年来,国外检测机构在国内发展非常迅速,因为他们拥有很强的品牌,而我们国家在国际上被认可的品牌是少之又少。中国的服务业在进出口贸易竞争中,服务业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中,高技术服务业更少,检验检测在高技术服务业出口贸易中几乎是零。而发达国家进出口贸易中,服务业贸易占主贸易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我们国家不足百分之十。近几年来,我们的比重在提升,但是还是非常的不够。这就导致我们的检验检测机构风险意识不强,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综合能力不高,竞争能力不够。  综上所述,中国的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及整合势在必行。那么对于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检测认证人员又会有何看法呢?对于检测行业又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就是一名检测认证工程师对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的一些看法:1机构整合能够集中各方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思路看,是要求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解决这些检测认证机构过于分散、活力不强的问题。经济学把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投入到生产活动中的一切要素统称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等。如果从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的角度来讨论,机构整合就是一种资源的合理调度。   资源整合,是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战略调整的手段。整合就是要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是要有进有退、有取有舍,就是要获得整体的最优。认证与检测机构有着不同结构、不同内容的资源,如果能进行有效的识别与选择、配置和融合,就能使其认证链条具有较强的条理性和系统性,并创造出价值。提升资源整合能力,进而增强竞争优势。2机构整合能够加速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认证行业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创新为服务提供了动力,服务又是创新的目标,只有持续不断地关注各类客户的需求、运营模式、发展趋势变化等,站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角度,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创新,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创新的丰硕成果。  机构整合,与服务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相契合,更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这种创新就是把以流程为中心转到以客户为中心的重大改革。从客户的角度来说,流程越简单越好,打交道的单位和部门越少越好,需要盖的章也是越少越好。例如:经常接到企业客户打来的电话,询问认证和测试相关事宜,我们发现,客户常常分不清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不知道二者各自的负责领域是什么。这些对于从业者来说非常简单的问题,部分客户却觉得非常复杂。为什么?因为环节太多,又没有专人指导。  认证机构与检测机构整合,客户就不必花精力去分清认证检测的各个环节,相反,客户就是中心,认证服务体系是围绕客户进行的,不管是认证还是检测机构,不管是哪个模块,都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这种创新,不仅是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变,更是人性化思想的体现。  综上所述,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大势所趋,代表着未来认证检测发展的方向。实际上,国外的认证机构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实验室。例如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简称UL),从名字就可以看出它原本是一个检测实验室,但是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权威的从事产品安全测试和认证的机构之一,UL标志已成为产品迈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类似的,还有TüV、SGS、ITS等国外著名认证机构,都能提供全面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  目前国内的一些检测机构也在加快建设自己的实验室,但是距离国外发达认证机构还有不小的差距。现阶段,通过整合有实力的国内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可以迅速扩大规模,共享固定和无形的资源。当然,整合也许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例如不同机构之间的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因此存在重复、交叉甚至矛盾,而不同机构文化的差异也可能导致沟通成本的增加。但是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求同存异,认真分析,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些问题,就一定能克服困难,实现双赢。来源:互联网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align=center][size=24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b]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8px]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8px]  一、计划项目[/size][size=18px]  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size=18px]  二、参加对象[/size][size=18px]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size=18px]  三、实施要求[/size][size=18px]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8px]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8px]  (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8px]  (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size=18px]  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size=18px]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8px]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8px]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8px]  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8px]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size][size=18px]  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2021年4月12日[size=18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size=18px][/size][color=#ff0000][b][size=18px](附件待续)[/size][/b][/color]

  • 检验检测机构指的是一个机构吗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所说的“[b]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个机构?还是指“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两个机构?[/b]

  • 寻找可以检测污泥中总汞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由于工作需要,现在有一批污泥样品需要检测总汞的含量,请大家帮忙,有哪些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可以检测,最好是在北京的单位,应该通过计量认证,最好是通过实验室认可!谢谢!我联系方式:8774 3414 李先生

  • 食品检测机构如何做好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

    [size=18px][b][font=华文仿宋]摘要:[/font][/b][font=华文仿宋]食品安全抽检已成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标准物质是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必备材料之一,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食品检测机构对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尽可能减少和降低由标准物质使用和管理不当而影响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质量,给食品检测机构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确保标准物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的溯源性,确保溯源完整性,提高检测数据准确性,本文从标准物质的管理、四个方面,对食品检测机构如何做好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介绍,希望能够为食品检测机构在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中有所帮助。[/font][b][font=华文仿宋]关键词:[/font][/b][font=华文仿宋]食品检测机构;标准物质;使用;管理[/font][/size][font=宋体] [size=24px]从每年各级监管部门官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在全国各个地区、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一直在开展,且从公布结果中经常可以看到部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不合格问题,食品安全抽检在食品质量监督和食品安全风险发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标准物质是具有足够均匀性和稳定性的一种或多种化学的、物理的或感官的等特定性能特征的物质,经技术评价,附有有关性能数据说明证书的一批样品[sup][1][/sup],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被广泛应用于与这些特定性能特征有关的校准、测量方法、能力验证、测量结果质量控制等活动中,成为立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可比与互信、创造质量和控制质量的重要计量工具。有证标准物质是食品抽检工作中常用到的,即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特性值可溯源,且其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下的不确定度[sup][2][/sup]。标准物质是食品安全抽检过程中质量保证的基础,用以确保检测方法及数据可靠性、可比性、可追溯性[sup][1][/sup]。本文对食品检测机构分析用标准物质的采购、管理、使用、机构考核中常见问题等进行介绍,以期为食品检测机构的标准物质使用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为食品安全监管等提供有益的帮助。[/size][/font][size=24px][font=宋体] 一、标准物质的采购[/font][font=宋体] 食品检测机构在开展标准物质采购时可以根据承检任务具体情况,开展集中采购和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采购。年初,按照承检任务的检验项目和批次,统计所需标准物质种类,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标准物质状态、浓度、数量等。日常工作过程中,再根据标准物质使用情况随时采购补充。标准物质采购中有几点注意事项建议机构考虑:一是选择有资质、可靠的标准物质供应商;二是标准物质状态建议根据标物的稳定性、使用时间长短等进行选择,尤其是低浓度液态标准物质开封后浓度的变化和有效期要关注;三是对于同一种标准物质,可提供多种溶剂或者存在形式时,一定要根据使用需要选择合适的溶剂或存在形式;四是要注意标准物质提供者的供货期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可行。[/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二、标准物质的管理[/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1.[/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的接收[/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收到标准物质后,应首先检查标准物质是否是欲采购的标物,避免因理解错误或失误导致标准物质错误;其次要检查标准物质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处于密封状态,包装标签是否清晰完整,有证标准物质证书是否齐全等,如均无问题,则按照机构内文件规定及时录入标准物质目录,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登记的信息要能够对每一瓶标准物质一一对应,且对与检测人员来说易于查看标物相关状态、剩余数量等,即检测人员使用中可以方便的查找标物的储存位置、有效期等。[/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2.[/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的贮存[/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标准物质的贮存应根据机构标准物质的种类、贮存环境和条件等综合考虑,前提是标准物质的贮存不会对标准物质成分存在形式、含量等实质性内容产生影响,建议按照标签或证书中要求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因为低温的时候标准物质确实更不容易分解,但低温将会使大多数化合物的溶解度降低,当在低温下长时间放置时出现晶体析出,且一旦析出再溶解就会变得很难。[/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标准物质的标签或证书中对其贮存环境和条件一般对温度、湿度、光照等有要求,因此建议机构标准物质室尽量设置空调、冷藏、冷冻、恒温恒湿箱等设备设施,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光照等可以按需要设置。[/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标准物质存放用干燥器、贮存柜、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等,尽量按顺序依次排列,并配备温度测定装置,且该装置要定期检定校准,以便标准物质贮存条件控制准确,保证标准物质的量值准确。且标准物质室和相关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维护。管理员定期检查贮存温度等条件并做好记录,查看标准物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及时调整纠正并查找原因,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单独贮存,并配有明显的过期标识等,避免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误用过期标准物质,影响定量结果。[/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3.[/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的使用[/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标准物质应由专人保管,予以编号、登记,放置规定位置,便于取用,不受污染。[/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检测人员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检测,应按照机构内部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保证检测结果与所使用的标准物质能够对应,满足溯源的要求。如记录领用情况,书写标准溶液配制记录等。按照需要或者标准规定条件称量或吸取一定量的标准物质,如标准物质存放在冷藏或冷冻环境下,则应将标准物质至于室温条件下至其恢复至室温后,再进行取用,已经取出的标准物质不准再倒回原瓶,避免对瓶内标物产生污染,取用后如还有剩余则要立即密封好,按规定贮存环境和条件进行保存。对于同一标准物质,储备多瓶的,应按照保质期前后,先到期的标物先使用,同一瓶标物使用完或至超过有效期后再开启另一瓶。[/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液态的标准物质最好一次性用完,如果不能用完,也建议使用人员转移到一个能够避免溶液挥发的容器中,按照标签或证书的要求进行保存。但在保存过程中,由于溶液挥发导致标准物质的含量值与证书的数值可能不一致。因此建议在标准物质采购工作开展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采购的标准物质种类、浓度和数量等。[/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部分标物使用前要进行特殊处理,如部分标准物质使用前要在一定温度下烘干一定时间才可使用,这种情况下使用前一定要按照证书要求进行预处理后再使用。[/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部分标物的存在形式与检测结果计量形式不一致,检测人员使用时要注意配置的标准溶液的浓度与检测结果之间的关系。如部分兽药残留的标准物质是以盐的形式存在,因此配置后的标准溶液中该兽药的浓度,要按照该兽药的分子量与标准物质中以盐形式存在的分子量进行含量折算。[/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4.[/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标准物质存放过程中,为了避免标准物质的量值等出现不满足检测需要等情况,要求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工作,以确定标准物质满足工作需要,不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一般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购买的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又按照标准物质开封和未开封分为两种情况;二是通过购买的标准物质配制的标准溶液的期间核查。[/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1[/font][font=宋体])直接购买的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对于未开封的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核查人员核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是否按照其证书或标签上所规定的储存条件和环境要求等正确保存,若满足这些要求,该标准物质不需要再采用其它方式进行期间核查。[/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2[/font][font=宋体])已开封的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对已开封的标准物质期间核查,食品检测机构核查人员首先要确保其在有效期内。如该标准物质在效期内多次使用的,要确保其使用及贮存等情况均满足证书上的要求。另外,可根据其稳定性、使用频率、测量结果等相关情况,必要时要对其特性值的稳定性进行核查,即采用同一套检测条件对新配制的标准溶液和前一段时间配制的标准溶液同时检测,根据响应值等的误差是否在范围内判断其特性值有无明显变化。[/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常用的期间核查方式有:[/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a)[/font][font=宋体]与有效期内相同有证标准物质,在相同检测条件下检测,两者结果比对。[/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b)[/font][font=宋体]送有资质的检测/校准机构确认。[/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c)[/font][font=宋体]进行实验室间的量值比对。[/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d)[/font][font=宋体]与上一级或不确定度相近的同级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比对。[/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e[/font][font=宋体])测试近期参加能力验证且结果满意的样品。[/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font][font=宋体])采用质量控制图进行趋势分析等。[/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g[/font][font=宋体])统计方法分析检测足够稳定的、不确定度与被核查对象相近的实验室质控样品。[/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三、标准物质的其他用途[/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1.[/font][font=宋体]作为内部质控手段:食品检测机构在每年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时,可以采用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等方式,可以使用过期的标准物质作为样品进行质量控制;另外在实验室开展批量样品检测过程中,使用过期的标准物质配置的标准溶液作为检测中间质控样品,对仪器运行的平稳性、待测成分保留时间等进行确认。[/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2.[/font][font=宋体]科研实验用:尽管标准物质已过期,或者未过期但定值已经发生变化,但还有一定的响应,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科研实验用。[/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3.[/font][font=宋体]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机构在开展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过程中,部分指标如重复性等,可以使用过期的标准物质作为阳性样品进行检测。[/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四、机构考核中标准物质方面常见不符合项[/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1.[/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的贮存[/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a.[/font][font=宋体]机构不能提供确保标准物质保存环境符合标签或证书要求的相关记录。[/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b.[/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存放室内的部分标准物质未按标签或证书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c.[/font][font=宋体]机构保存标准物质的冰箱内,同时存放耗材、试剂、样品等,未做有效隔离和标识。[/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d.[/font][font=宋体]过期标准物质未单独存放,无明示标识。[/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2.[/font][font=宋体]标准溶液的制备[/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a.[/font][font=宋体]机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存放的标准溶液的稀释、配制记录。[/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b.[/font][font=宋体]机构自行配制的标准滴定溶液,未按照GB/T601的要求进行。[/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c.[/font][font=宋体]部分标准溶液配制记录中存在吸取标准储备液体积等错误情况。[/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d.[/font][font=宋体]机构配制的标准溶液标签标识内容不全面,如缺少配制人、配制日期、溶剂等信息。[/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3.[/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a.[/font][font=宋体]机构不能提供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和记录。[/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b.[/font][font=宋体]机构能提供核查计划,但对于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的目的理解不到位,核查工作流于形式。[/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4.[/font][font=宋体]标准物质的台账[/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a.[/font][font=宋体]机构标准物质台账缺少标准物质的唯一性信息。[/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b.[/font][font=宋体]机构标准物质台账与实际标准物质情况不一致。[/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c.[/font][font=宋体]机构标准物质领用记录内容不全面,部分内容随意修改,无确认。[/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d.[/font][font=宋体]机构标准物质领用记录存在漏记后补记的情况。[/font][font=宋体] 标准物质对于食品检测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切定量的基准标杆,如果这个基准标杆出现了问题,我们检测工作出具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中的相关数据的准确性都要画上一个问号,因此食品检测机构一定要做好食品检测用标准物质的管理、使用、期间核查等工作,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奠定良好的基础。[/font][/size][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参考文献[/font][font=宋体][1][/font][font=宋体]刘素丽,王宏伟,赵梅,曹进,黄丙楠,钮正睿.食品中基体标准物质研究进展[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9,10(01):8-13.[/font][font=宋体][2][/font][font=宋体]全浩,韩永志.标准物质及其应用技术第2版[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QuanH, HanYZ. Standard substanceand its application technology,2ndEd[M]. Beijing: ChinaStandardPress,2002.[/font]

  • 官方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 【原创】中国检测机构的不伦不类!

    我们所熟知的中国检测机构主要分四类:一.质检;二.环检;三卫检;四商检。 四种检验机构质检权利最大是国企的国企,即是检测机构又是监督机构又是标准制定机构。我们且不谈四种检测机构行政权利,而是具体交流检测能力和项目的问题。质检机构检测能力最强和参数最多,责任大,是不可否认的。 我们简单从食品安全分析,有了四大检测机构的覆盖,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测网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但是自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食品安全环境并没有得到实质改善,依然不能消除人民群众的疑虑,为什么呢?原因是多方面的,难度大,隐蔽性强,未知参数太多,食品生产企业道德沦丧,还有行政监督机构监督力度和认识不强,或者是利益的纠葛,以及相互推诿。单是从检测方面来说,四大检测机构检测参数重复,反而起不到责任明确,或许国家认为可以起到交叉监督效果,其实反而混乱。 简单举例环检与卫检:环检主要检测地表水,空气,环境污染等;卫检主要检测食品,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消毒监测,疾病监测等。看起来没有区别,但是可以细心发现,其实也有重复的,单就是说水吧,其实无论是地表水还是生活饮用水,虽然检测标准和方法略有区别,但是检测参数雷同,反而起不到一个完整的检测链,就起不到一个好的评价效果!国家还要反复投资资金和设备! 中国要有特色检测机构,就必须要那些检测机构主要检测什么干什么,要有分水岭,责任明确。环检就应该检测与环境相关的,卫检就应该检测与疾病相关的,这样才能起到拳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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