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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酸安全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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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1.jpg" alt="1.jp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color: rgb(79, 129, 189) "strong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2.jpg" alt="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四部分,急救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五部分,消防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九部分,理化特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p
  • 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计划《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由 TC466(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主要起草单位 中轻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附件: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征求意见稿.pdf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编制说明.pdf
  • 北京中心召开甘草酸注射剂重点监测研究启动会
    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于近日组织召开了甘草酸注射剂重点监测研究启动会。  本次重点监测研究工作将了解甘草酸注射剂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低血钾等风险的发生率及其特点,并了解其相关危险因素,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本项研究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心组织北京市药物警戒站开展的四项研究之一,该研究由中日友好医院担任组长单位,参与单位包括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丰台医院、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共10家医疗机构。  启动会上组长单位对课题研究背景、研究方案进行了介绍,并对调查表填写进行了培训,以便各单位统一标准、统一步骤开展研究。文章转载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2021年|药品说明书修订成常态,不规范按假药论处?
    药品说明书是患者了解药品情况的重要途径,在指导临床用药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中药制剂说明书还应包括主要药味(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贮藏等。为什么要修订药品说明书?近年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重视说明书的书写,甚至故意删除某些项目,也不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为了针对这一乱象,2020年5月15日CDE发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此次经CDE修订后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新增了14个条款,修订了2个条款。更为关键的是,新增了说明书存在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误导性或不主动修订说明书的信息,该药将被判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规定处罚。预计2021年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将成常态,“尚不明确”、“未见异常”等含糊不清的词语将逐渐消亡。药品说明书修订什么内容?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7种药品的说明书修订文件,包含5种中成药,1种抗生素药物,1种注射剂,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说明书修订要求,5种中成药均修订为孕妇禁用。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关节止痛膏、大活络制剂说明书的公告。19日,发布修订速效救心丸、湿毒清制剂、血府逐瘀制剂说明书的公告。《公告》提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梳理修订要求发现,5种中成药均在【禁忌】项写明,对该药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孕妇禁用。此外,湿毒清制剂另增修订要求: 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禁用;关节止痛膏另增修订要求:皮肤破损处禁用。各药具体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如下,望患者用药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关节止痛膏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皮疹、瘙痒、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用药部位发热、疼痛、红肿、水疱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损处禁用。3.孕妇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含有刺激性药物,忌贴于创伤处,有皮肤病者慎用,皮肤过敏者停用。2.本品含盐酸苯海拉明,哺乳期妇女慎用。3.过敏体质者慎用。 关节止痛膏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皮疹、瘙痒、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用药部位发热、疼痛、红肿、水疱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损处禁用。3.孕妇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修改为:1.本品为外用药2.本品含有刺激性药物,有皮肤病者慎用,皮肤过敏者停用。3.本品含盐酸苯海拉明,哺乳期妇女慎用。4.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停用。5.儿童、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6.本品不宜长期或大面积使用,用药后皮肤过敏如出现瘙痒、皮疹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大活络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大活络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胃不适、腹胀、腹痛、腹泻、便秘、口干等,有肝功能异常个案报告。皮肤:皮疹、瘙痒等。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等,有局部麻木个案报告。心血管系统:心悸等,有心律失常个案报告。其他:胸闷、乏力、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有少尿个案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不宜长期服用。2.用药后如果出现心悸,心慌,胸闷,口、舌、四肢等局部麻木症状,请咨询医生。 速效救心丸说明书修订要求一、警示语应当包括:孕妇禁用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口干、头痛、头晕、皮疹、瘙痒、潮红、乏力、过敏及过敏样反应等。三、【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过敏体质者慎用。 湿毒清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有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皮疹、瘙痒、胃不适、口干、头晕、头痛、过敏反应等不良反应报告,有肝损伤个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3.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烟酒、辛辣、油腻及腥发食物。2.用药期间不宜同时服用温热性药物。3.有肝病史或肝生化指标异常者慎用,且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用药期间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停药及时就医。5.儿童、老年、哺乳期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病、肿瘤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本品不宜长期服用,服用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8.本品不宜用于湿疹、皮炎的急性期。9.患处不宜用热水洗烫。10.过敏体质者慎用。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咨询医师或药师。 血府逐瘀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皮疹、瘙痒、潮红等,有过敏反应病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忌食辛冷食物。2.本品建议饭后服用。3.脾胃虚弱者慎用。4.过敏体质者慎用。5.不宜与藜芦、海藻、京大戟、红大戟、甘遂、芫花同用。 药品安全与我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是确保药品安全的一道重要闸门。因此,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收集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信息。高度重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认真研判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以科学完善的机制确保药品安全。
  •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天然植物饲料原料中甘草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按照《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终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天然植物饲料原料中甘草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行业标准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材料随文附后。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电子版反馈至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赵思泽联系电话:010-59194645电子邮箱:qgslbwh@126.com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7月10日相关附件下载:天然植物饲料原料中甘草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稿0704.doc
  • 牛细小病毒(CPV)ELISA检测说明书
    牛细小病毒(CPV)ELISA检测说明书本试剂盒仅供研究使用。 96T使用目的 :本试剂盒用于测定牛血清,血浆及相关液体样本中细小病毒(CPV)表达。实验原理 :本试剂盒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法(ELISA)测定标本中牛细小病毒(CPV) 。用纯化的牛细小病毒(CPV)抗体包被微孔板,制成固相抗体,可与样品中细小病毒(CPV)抗原相结合,经洗涤除去未结合的抗体和其他成分后再与 HRP 标记的细小病毒(CPV)抗体结合,形成抗体-抗原-酶标抗体复合物,经过彻底洗涤后加底物 TMB 显色。TMB 在 HRP酶的催化下转化成蓝色,并在酸的作用下转化成最终的黄色。用酶标仪在 450nm 波长下测定吸光度(OD 值) ,与 CUTOFF 值相比较,从而判定标本中牛细小病毒(CPV)的存在与否。试剂盒组成 :1 30 倍浓缩洗涤液 20ml×1 瓶 7 终止液 6ml×1 瓶2 酶标试剂 6ml×1/瓶 8 阳性对照 0.5ml×1 瓶3 酶标包被板 12 孔×8 条 9 阴性对照 0.5ml×1 瓶4 样品稀释液 6ml×1 瓶 10 说明书 1 份5 显色剂 A 液 6ml×1 瓶 11 封板膜 2 张6 显色剂 B 液 6ml×1 瓶 12 密封袋 1 个标本 要求 :1.标本处理:血清、血浆标本可直接检测2.标本按要求制备后尽早进行实验。如不能及时检测,可将标本在-20℃保存一个月,但应避免反复冻融。3.不能检测含 NaN3 的样品,因 NaN3 抑制辣根过氧化物酶的(HRP)活性。操作步骤 :1. 编号:将样品对应微孔按序编号,每板应设阴性对照 2 孔、阳性对照 2 孔、空白对照 1孔(空白对照孔不加样品及酶标试剂,其余各步操作相同)2. 加样:分别在阴、阳性对照孔中加入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标准品)50μl。然后在待测样品孔先加样品稀释液 40μl,然后再加待测样品 10μl。加样将样品加于酶标板孔底部,尽量不触及孔壁,轻轻晃动混匀,3. 温育:用封板膜封板后置 37℃温育 30 分钟。4. 配液:将 30 倍浓缩洗涤液用蒸馏水 30 倍稀释后备用5. 洗涤:小心揭掉封板膜,弃去液体,甩干,每孔加满洗涤液,静置 30 秒后弃去,如此重复 5 次,拍干。6. 加酶:每孔加入酶标试剂 50μl,空白孔除外。7. 温育:操作同 3。8. 洗涤:操作同 5。9. 显色:每孔先加入显色剂 A 50μl,再加入显色剂 B 50μl,轻轻震荡混匀,37℃避光显色15 分钟10. 终止:每孔加终止液 50μl,终止反应(此时蓝色立转黄色) 。11. 测定:以空白空调零,450nm 波长依序测量各孔的吸光度(OD 值) 。 测定应在加终止液后 15 分钟以内进行。结果判定 :试验有效性:阳性对照孔平均值≥1.00 阴性对照平均值≤0.15临界值(CUT OFF)计算:临界值=阴性对照孔平均值+0.15阴性判定:样品 OD 值 临界值(CUT OFF)者为细小病毒(CPV)阴性阳性判定:样品 OD 值≥ 临界值(CUT OFF)者为细小病毒(CPV)阳性注意事项1.操作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本试剂不同批号组分不得混用。2.试剂盒从冷藏环境中取出应在室温平衡 15-30 分钟后方可使用,酶标包被板开封后如未用完,板条应装入密封袋中保存。3.浓洗涤液可能会有结晶析出,稀释时可在水浴中加温助溶,洗涤时不影响结果。4. 封板膜只限一次性使用,以避免交叉污染。5.底物请避光保存。6.试验结果判定必须以酶标仪读数为准,使用双波长检测时,参考波长为 630nm7.所有样品,洗涤液和各种废弃物都应按传染物处理。终止液为 2M 的硫酸,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保存 条件及有效期1.试剂盒保存: ;2-8℃。2.有效期:6 个月
  •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预计4月1日实行
    根据12月21日公布的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中国计划于2013年4月1日采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此前已生成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目前全球公众咨询已经开放,截止为2013年2月18日。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可无需表明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成分信息。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还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区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如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此外,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过其含义的内容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 顺铂注射剂等5种已上市抗肿瘤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国内已上市的顺铂注射剂、注射用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片、注射用门冬酰胺酶和注射用硫酸长春地辛5种抗肿瘤药相应规格可以参照公告要求递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增加儿童用药信息。这是国家药监局开展已上市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规范化项目以来,发布的第二批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公告。根据公告,5种抗肿瘤药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中增加了儿童用药内容。以顺铂注射剂为例,该药是目前临床应用较广泛的化疗药物之一,应用于肺癌、肉瘤和膀胱癌等肿瘤适应症,目前我国共有27个顺铂注射剂批准文号。公告在原药品说明书基础上,在【用法用量】项下增加儿童相关内容:“单药治疗,推荐以下两种剂量:50~120mg/㎡每3~4周一次;15~20mg/㎡/d连续5天,每3~4周重复;如果联合化疗,推荐用量为20mg/㎡或更高剂量,每3~4周一次,但不可超过顺铂单药剂量。根据儿童体重,本品需用适量氯化钠注射液稀释滴注。”。【用法用量】项下对儿童用药的明确表述,将有助于本品在临床的规范安全使用。儿童用药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通知(2021-2030年)》中特别提到,“完善儿童临床用药规范,药品说明书明确表述儿童用药信息”。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儿童用药说明书规范问题,为指导企业完善药品说明书,提高儿童用药的可及性和使用安全性,促进临床规范合理用药,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北京儿童医院)于2018年6月共同设立“上市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规范化项目”,研究论证对儿童临床常用药品增补儿童用药信息。国家药监局在严格遵循科学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真实世界证据,今年6月,发布第一批已上市药品氟哌啶醇片、利培酮口服制剂和氟西汀口服制剂3种药品说明书增补儿童用药信息。此次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发布第二批5种已上市抗肿瘤药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惠及更多儿童患者。据了解,今年9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撰写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这是我国首个针对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规范化撰写与修订的专项指导原则。该项指导原则的发布将有力促进我国药品说明书儿童用药信息的进一步完善,提升儿童用药安全水平。
  • 欧盟发布REACH豁免物质情况说明书
    日前,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发布了REACH豁免产品的详细情况说明书,进一步澄清了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这些物质可以宣称REACH豁免而可以在不提供注册号的情况下合法置于欧盟市场销售。同时强调了即使是物质受豁免的企业也应该履行信息传递义务以保证物质的安全使用:主要是物质的安全数据表(SDS)和拓展性安全数据表(E-SDS)的传递。这份情况说明书可以为在专业领域或工业活动中使用豁免物质而不断判断物质是否是合法置于市场的下游用户、已经向其客户提供安全数据的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REACH法规第2(7)款阐述了受豁免物质的具体情况:  1、包括在附件IV中的物质,这些物质由于其内在特性所能产生的风险极低  2、附件V涵盖的物质,这些物质被认识是不合适的或不必要的,而且从这些篇章中免除这些物质不会损害REACH法规的目标  3、从欧盟回收过程中得到的已经注册的物质  4、出口再进口的已经注册的物质  详情参见:  http://www.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13655/reach_factsheet_on_communication_obligation_en.pdf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2年第72号)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包括羟乙基淀粉20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高渗氯化钠羟乙基淀粉40注射液、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高渗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电解质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2年12月2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 国家药监局修订六味地黄制剂说明书,涉及700余家药企
    2月18日,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六味地黄制剂(包括丸剂、胶囊剂、片剂、合剂、煎膏剂、颗粒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三项进行统一修订,旨在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公告要求,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5月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公开资料显示,涉及生产六味地黄制剂的药企有700余家,包括江中药业、科伦药业、光大制药等。其中,六味地黄丸607家、六味地黄胶囊107家、六味地黄片51家、六味地黄膏2家、六味地黄颗粒1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六味地黄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六味地黄制剂有腹泻、腹痛、腹胀、恶心、呕吐、胃肠不适、食欲不振、便秘、瘙痒、皮疹、头痛、心悸、过敏等不良反应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辛辣、不易消化食物。2.感冒患者慎用。六味地黄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六味地黄制剂有腹泻、腹痛、腹胀、恶心、呕吐、胃肠不适、食欲不振、便秘、瘙痒、皮疹、头痛、心悸、过敏等不良反应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辛辣、不易消化食物。2.感冒患者慎用。3.服药期间出现上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如症状不缓解应去医院就诊。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2~4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
  • 消失的洋医械维修说明书背后的秘密
    最近十多年,骆汉生感觉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能做的事越来越少。之所以闲下来,是因为他们医院的进口医疗器械没有维修说明书了。  技师自费参加会议只为揭露黑幕  骆汉生是湖北省人民医院的一名副主任技师,主要负责医疗器械维修与管理。以前,当这些医疗器械出问题时,骆汉生可以对照着随机附送的维修手册自行解决。但现在,他们只能花高价求助于厂家。  消失的维修说明书背后,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数据显示,进口医疗器械的维修利润是销售利润的三倍。骆汉生对记者说,他们医院有一份一台990万元的ct机的合同,每年保修费用高达140万元。  多年来,骆汉生一直在为医疗设备反垄断的事奔波。因此,当得知首届中国医疗设备民族工业发展大会要讨论&ldquo 打破中国医疗设备售后服务垄断坚冰&rdquo 后,骆汉生不请自来,自费赶到了北京会场。  11月8日这天,骆汉生在包里塞了一沓盖着自己印章的材料,在会场找了个位置坐下。参会嘉宾包括医院领导、本土医疗器械企业以及业内观察人士。嘉宾演讲时,骆汉生主动举手要求发言,因为激动,他的胳膊一直在颤抖。  &ldquo 这件事,整个中国的医疗机构是受害者,中国的老百姓更是最大的受害者。&rdquo 骆汉生说。  不提供技术说明书因为涉及专利秘密?  骆汉生回忆称,大概在2000年以前,供应商在向医院等用户交付进口医疗器械设备时,随机文件会附有技术说明书,说明书中有带有电路图纸的维修手册。但渐渐地,这些供应商在交货时不再提供这一关键的资料了。  由于没有维修资料,中国的维修师无法自行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自此,只要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都只能再花钱找厂家解决。  然而,找厂家解决价格不菲。骆汉生说,目前,各医院的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仪(mri)等,基本只能依赖购买保修合同来保证设备运行,年保修价格更从十几年前占合同费用的6%飙涨到了目前的近15%。  而每当中国方面质疑其保修价格时,外资企业会解释技术说明书有许多属于专利的秘密信息,必须进行保护。&ldquo 但同样是设备维修领域,波音飞机等却并非由厂家维修。&rdquo 骆汉生质疑。  &ldquo 这不是专利问题,是不履行技术说明书的提供义务的问题。&rdquo 他说,进口医疗设备基本上都有维修软件,而使用这些软件所需要的技术说明书是货物的组成部分。  外资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售后维修  据透露,外企的另一个垄断行为是为维修软件设置密码。  在不需要密码的时代,骆汉生不到两个小时就可以维修一台ct机。设置密码后,维修成本增加了,效率反而降低了,而且&ldquo 维修时间延长了,实际上是种安全隐患&rdquo 。  作为这一市场多年的观察者,《中国医疗设备》杂志社社长金东亦深有同感。他对记者说,外资医疗企业在中国香港并不是这么做。  金东说,外资企业在内地的利润主要来自售后维修,它们不向购买者提供维修相关文件以垄断售后市场,并借机赚得高额利润。  在8日的会场上,金东给出了一串数据:外资品牌在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利润主要分为销售利润和售后维修利润,两者所占比例分别为25%和75%。售后市场才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医疗器械利润的主要来源,而这一售后市场正处于被外资企业垄断状态中,导致维修价格昂贵。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需配产品说明书  面对中国技师的&ldquo 指控&rdquo ,一家知名外资医疗器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外资医疗器械公司在中国并不存在&ldquo 垄断&rdquo 的说法。&ldquo 我们一直都按中国的法律法规办事。&rdquo   然而,按照中国的法律,进口医疗器械的产品说明书是不应该消失的。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ldquo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rdquo   国家食药监总局也出台过更详细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ldquo 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rdquo 、&ldquo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rdquo 、&ldquo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rdquo 。其中对于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使用的内容,包括&ldquo 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rdquo 、&ldquo 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需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rdquo 以及&ldquo 其他特殊安装要求&rdquo 。  骆汉生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随机文件是否缺少关键的技术维修信息,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今年以来,种种迹象表明,政府正希望在医疗器械特别是高端医疗设备领域推进&ldquo 国产化&rdquo 进程。今年5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调研期间,专门视察了上海的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并表示:&ldquo 现在一些高端医疗设备基层买不起、老百姓用不起,要加快高端医疗设备国产化进程,降低成本,推动民族品牌企业不断发展。&rdquo 几天后,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表示会组织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的遴选工作。  分析称,卫计委的这一举动将改变行业格局,并对外资医疗器械巨头公司在中国的地位产生冲击,涉及企业包括ge、飞利浦、西门子等。当前,外资公司已经感觉到了危机,在医疗器械市场上,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在拼命研发新的产品,两者似乎成了&ldquo 对立面&rdquo 。
  •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 2013年09月30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根据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制定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fda.gov.cn  附  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附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单独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标签规定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以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商标   (四)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五)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三)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单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注意事项中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治疗”   (八)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和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完整、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标或者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方或者竖版标签右方的显著位置标出。  (四)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贮藏方法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产品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规格。  (六)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当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标注。保质期可标注为“XX个月(天、年)”。  (七)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生产者地址、邮编和电话。  (八)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XX营养素”,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者“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净含量、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月 日起生产或者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玩具涂料国标出台 市场鲜见涂料说明书
    玩具是孩子最亲密的伙伴,有些玩具表面上色彩鲜艳、造型新奇,其实暗藏着很多问题。10月1日起,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玩具涂料中的铅、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制定了上限,玩具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新标准实施近一个月,南宁市面上卖的玩具是否符合新标准?21日、22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发现,市场上很少见玩具用涂料说明。  新规出台  经营者、市民多数不了解  记者从自治区质监部门了解到,《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对儿童玩具涂料中五类有害物质进行了具体规定:在产品明示的配比条件下,按相关检测要求,玩具涂料铅含量不得超过600mg/kg,砷含量不得超过25mg/kg,汞含量不得超过60mg/kg,甲苯、乙苯、二甲苯的比例不得超过0.3%,以及八项可溶性元素、六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21日、22日,记者在南宁的一些玩具市场走访时发现,一些经营者并不了解此规定,在民主路一家经营婴幼儿用品的店内,当记者拿着一款涂有涂料的电动玩具询问是否符合标准时,售货员称从没听说过这个标准。  质监部门称,该标准对玩具涂料中的铅、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制定了上限,新国标将有利于规范玩具生产,家长给孩子买玩具也更放心。  对已经实施的新标准,有市民表示,虽然对那些涂有涂料的玩具不太放心,但不太了解已经出台的新标准,希望主管部门多多宣传。  市场走访  玩具鲜见涂料说明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南宁市几个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发现市场上售卖的儿童玩具没有任何关于涂料的标识,大部分玩具有合格证、安全认证和生产厂家,可有的玩具连生产厂家都没有标示。  22日上午,记者来到朝阳路上的一家大型超市,发现该超市大部分儿童玩具皆明示了生产厂家、适用年龄、执行标准和合格证,还带有“在成人监视下使用”、“防止小物件被食用引发窒息”、“勿与酸碱性强的物质共同摆放”等警告,有些玩具还标识了“100%无毒材料”、“无毒塑胶,放心使用”等标志,但没给出这些“无毒材料”的成分。  记者注意到,在玩具产品说明中,只有使用安全警示,没有明确玩具具体用哪种涂料。对此,销售员表示:“涂料只是为了让玩具更吸引眼球,正规厂家生产的玩具,材料应该没问题。”  在济南路一家大型批发市场,记者走访了几家玩具店后发现,不少玩具标识不清晰,有的只有警告,有的只有厂家,有的包装上全是日语、英语,有的什么都没有。记者拿起一袋彩色塑料玩具问售货员是否安全,售货员表示:“得看着孩子玩,不能让他塞进嘴里。”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玩具都是用塑料、静态塑胶、小五金和木头等材质做成,色彩亮丽,适用年龄不等,不过鲜见玩具用涂料说明。  专家提醒  别把问题玩具带回家  在济南路某批发市场一玩具店里,南宁市民吴女士正在为自己的孩子选购玩具枪。她说:“买玩具会看有没有生产厂家,但是没注意过涂料成分。”  质监部门的专家表示,玩具直接接触孩子的身体,一旦玩具涂料中的有害物质超标,可能导致儿童肝肾功能下降、血液中红细胞减少,甚至有致癌危险,影响儿童的身体健康。消费者购买玩具时,首先要注意玩具的材料组成是否含有毒性。例如在选择塑料玩具时,聚乙烯(PE)类的塑料是无毒的,聚氯乙烯(PVC)中的增塑剂含有有害物质。玩具上所涂的颜料通常都含有砷、铅、汞等有毒物质,在选购时应尽量选含量低于标准的产品。小孩玩玩具时,家长最好在旁监视,并要求小孩玩完后洗手。
  • CFDA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含马兜铃酸药品使用安全性情况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001.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d6825506-7bdf-4c48-8230-e1e5186fe78b.jpg"//pp  近日,记者就《科学-转化医学》杂志发表马兜铃酸与肝癌相关性的文章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pp strong 问:如何看待《科学-转化医学》杂志发表的《马兜铃酸及其衍生物与台湾和亚洲其他地区肝癌相关》的文章?/strong/pp  答:我们注意到10月18日美国《科学-转化医学》杂志发表的《马兜铃酸及其衍生物与台湾和亚洲其他地区肝癌相关》的文章。首先,这是一篇学术论文,对亚洲有关国家、中国台湾地区肝癌发生提出了一种解释。文章发表后,在科学界引起广泛讨论,有人赞同也有人质疑。对这个问题,我们鼓励科学界进行研究和探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我们要根据人们对药品和疾病的认识,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公众健康。/pp  strong问:如何看待马兜铃酸的毒性?/strong/pp  答:马兜铃酸具有明显肾毒性,可造成肾小管功能受损,甚至存在引发肾癌的风险。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马兜铃酸列为一种潜在的致癌物质,2012年将其列入I类致癌物质,截至目前列入I类致癌物质的还有黄曲霉毒素、烟草、酒精饮料等共116种,可以在总局政府网站查询。/pp strong 问:对防范含马兜铃酸药物风险采取了哪些措施?/strong/pp  答:首先要明确,不是所有马兜铃科植物都含马兜铃酸。这些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均对马兜铃酸采取限用、禁用措施。我国自2003年以来,也已对含马兜铃酸药材及中成药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马兜铃酸含量高的关木通、广防己和青木香 调整药材使用部位,将马兜铃科植物细辛的药用部位由全草改为根和根茎,根和根茎几乎不含马兜铃酸 明确安全警示,对含马兜铃属药材的口服中成药品种严格按处方药管理 制定《含毒性药材及其他安全性问题中药品种的处理原则》。采取上述措施后,马兜铃酸肾损害病例数量大幅下降,未收到直接引发肾癌报告。/pp strong 问:我国肝癌患者发病主要原因是什么?/strong/pp  答:根据流行病学大样本、大数据分析,我国肝癌患者主要由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乙肝病毒感染/strong/span引起。是否与马兜铃酸有直接关系,尚无直接有力的数据支撑。/pp  strong问:服用含马兜铃酸药物需注意哪些问题?/strong/pp  答:含马兜铃酸的药材在我国已有上千年的使用历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药性论》中,就有马兜铃科药材的入药记录,如马兜铃,有" 主肺气上急,坐息不得,咳逆连连不可" 的功效。目前,收载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药材标准的马兜铃科药材有24种,含马兜铃属药材的中成药口服制剂有47种,均可在总局政府网站查询。/pp  我们提醒患者,药品要严格按照医生处方和医嘱使用,注意含马兜铃属药品的肾毒性、致癌性的风险。任何药品都不能大剂量、长时间服用。/pp  strong问:下一步总局将采取什么措施?/strong/pp  答:确保药品安全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对其上市药品开展持续性研究,都必须严格履行对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的责任,并根据研究结果以及不良反应监测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所有把含马兜铃酸药材作为原料生产制剂的企业,都要对其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限期提供评估结论,逾期未能提供评估结论,要停止生产,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有评估结论的,要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经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后,对获益大于风险的修改完善说明书,对风险大于获益的予以淘汰。/pp  马兜铃酸安全性问题,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关系中医药事业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严格执行细辛药材只能用根及根茎,禁止使用地上部分作为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原料。对上市的含马兜铃酸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检验检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中成药基础性研究,开展相关药材和中成药使用的流行病学调查,有针对性地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中肝损伤病例进行系统分析,并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对含马兜铃酸药材和中成药进行风险评估,研究采取慎用、限用、停用等风险控制措施。/pp/p
  • 北京药监局:甘草片甘草含量不足
    今日,北京市食药监局通报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绿甘草片,甘草酸的实测值只有标准值的4%。  甘草是日常人们用户缓解嗓子不舒服的常用药品,具有补脾益气,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缓急止痛,调和诸药,含量不足,药效也大打折扣。日常老百姓对药品的含量了解主要以药品标签为参考,并无直接测定的工具及途径,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的抽检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们的用药安全和药效。  按照现行《中国药典》,甘草主要采用液相色谱法测定其中的甘草苷(C21H22O9)和甘草酸(C42H62O16),以干燥品计算,甘草苷(C21H22O9)不得少于0.50%,甘草酸(C42H62O16)不得少于2.0%。  附:《中国药典》关于甘草的测定方法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为流动相A,以0.05%磷酸溶液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 检测波长为237nm。理论板数按甘草苷峰计算应不低于5000。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甘草苷对照品、甘草酸铵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70%乙醇分别制成每1ml含甘草苷20&mu g、甘草酸铵0.2mg的溶液,即得(甘草酸重量=甘草酸铵重量/1.0207)。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三号筛)约0.2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70%乙醇100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40kHz)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70%乙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  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mu 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甘草苷(C21H22O9)不得少于0.50%,甘草酸(C42H62O16)不得少于2.0%。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 五大亮点引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本次审议稿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上作出了部分修改。 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进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本次审议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ldquo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rdquo ,修改为&ldquo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rdquo 。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三审稿中明确指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ldquo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dquo 。 除此之外,结合常委委员及社会公众所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三审稿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人大法委会综合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的意见,在三审稿中指出,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对这类食品维持现行的注册管理做法是必要的。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 药典委公示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技术指导原则标准草案
    11月29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了关于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技术指导原则标准草案,公示时间为3个月。详情如下:编号:Fg2022-0216号我委拟制定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技术指导原则,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朱冉、陈蕾电话:010-67079581 010-67079566电子邮箱:zhuran@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11月29日附件: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技术指导原则公示稿.pdf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pdf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对全基因组测序技术用于药品微生物控制给予通用性技术规定,为药用原料、辅料、制药用水、中间产品、终产品、包装材料、环境、设备和人员等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中微生物精准鉴定、溯源分析和风险识别等提供指导。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Microbial whole-genome sequencing)是指利用高通量测序技术对微生物个体的整个基因组序列进行测定,获取遗传信息的过程。高通量测序技术主要包括:边合成边测序、半导体测序、DNA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纳米球测序、连接酶测序等第二代测序技术(又称下一代测序,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和基于单分子测序(Single Molecule Sequencing)的第三代测序技术。第二代测序技术的基本原理主要是利用物理或酶切的方法将待测样本的基因组打断到1kb以内的DNA片段,在其两端连接特定接头序列后,固定于测序介质中,通过核酸扩增技术,如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温扩增技术等将待测样本放大收集成库,然后进行平行循环测序。当需要获得微生物样本基因组精细图、完成图时,可采用能够实现大片段测序读长的第三代测序技术。第三代测序技术的基本原理主要有:采用荧光标记脱氧核糖核苷酸,用光学镜头实时记录DNA合成过程中新引入脱氧核糖核苷酸的荧光变化,通过不断地重复合成、成像、淬灭等过程进行单分子荧光测序;或采用电泳技术驱动单个分子逐一通过纳米孔,通过检测不同碱基的电信号,进行单分子纳米孔测序。本指导原则以目前发展成熟、应用较为广泛的第二代测序技术为主要技术手段,对实验室的一般要求、全基因组测序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流程、影响测序结果的主要因素、方法学考察和应用指导等方面进行通用性技术规定。一、实验室的一般要求1.实验场地及人员 开展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的实验环境应具备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并符合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等级要求。实验区域一般应设置: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样本制备区、扩增区、核酸测序及分析区,各个区域在物理空间上相互独立,并标识明确;另外,根据使用仪器的功能,相关区域可适当合并。应单向流进入各工作区域,按照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样本制备区、扩增区、核酸测序及分析区的先后顺序进行实验操作。实验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实验人员应具备分子生物学和微生物学专业背景,或经专业培训。2. 实验仪器实验室一般应具备高通量核酸测序仪、核酸扩增仪、片段分析仪、核酸定量仪、生物安全柜、混匀器、高速离心机、水浴或加热模块、冰箱、微量加样器等分子生物学检验常用仪器设备。影响测序质量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性能确认和维护,以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3. 实验试剂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实验使用的试剂均应不含DNA和DNA降解酶,宜大体积配制、小体积分装,并保证试剂的无菌性,必要时可采用高压灭菌或0.22 μm孔径滤膜过滤除菌。用于核酸扩增的相关试剂应避免反复冻融。关键试剂应制定质量控制程序,以确保试剂质量。采用适宜的商品化试剂或试剂盒进行核酸提取、文库构建和核酸测序时,应按照说明书操作,并符合说明书中的质量控制要求。二、全基因组测序的主要技术指标1. 测序通量测序通量是指单次测序可获得序列信息的基因片段数量或可测定的DNA (以碱基表示)数量。核酸测序仪器的测序通量直接关系到测序输出的数据量。微生物的基因组DNA较小,但不同种属之间变化幅度较大,如:葡萄球菌属、埃希菌属、假单胞菌属、沙门菌属等常见细菌的基因组DNA大小约3~6 Mbp;酵母菌的基因组DNA大小约12~16 Mbp;典型致病霉菌的基因组DNA通常大于30 Mbp。在进行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时,应根据待测样本基因组大小、样本数量等实际需求,选择适宜测序通量的测序仪器和配套试剂,保证测序结果的准确性。2. 碱基识别质量碱基识别质量是衡量碱基正确识别的概率(通常以数字值直接表示)。碱基识别质量与碱基识别错误率之间的关系为:Q=-10lg P(Q为碱基识别质量,P为碱基识别错误率)。Q=20代表碱基识别正确率≥99%;Q=30代表碱基识别正确率≥99.9%。高通量测序仪器应能自动判读碱基识别质量。三、 技术流程 全基因组测序的一般流程包括:测序样本的获得、测序文库的构建、全基因组测序和数据分析等。1. 测序样本的获得 全基因组测序主要用于待测微生物的核酸序列测定。待测微生物应进行分离纯化,以获得生长状态稳定的纯培养物,可参考“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通则9204)。分离纯化后的纯培养物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可参考“细菌DNA 特征序列鉴定法”(通则1021),获得浓度、纯度和完整性良好的基因组测序样本。2. 测序文库的构建 测序文库是指将基因组样本随机打断后,在其两端加入特定接头序列(adapters),并经过大规模平行扩增,形成的DNA片段集合。测序文库中样本的核酸浓度、纯度、片段的大小分布等因素,都会影响测序输出的数据量和碱基识别质量。应对构建的测序文库进行纯化、定量、均一化处理,使文库中各待测样本的浓度保持均等;必要时,采用凝胶电泳或毛细管电泳等方法检测文库的质量。3. 全基因组测序 将测序文库中的待测样本固定在测序介质中,通过特定接头序列,将测序引物与待测核酸序列进行结合。加入底物脱氧核糖核苷酸,在DNA聚合酶作用下,使结合在待测核酸序列上的测序引物进行延伸,并利用信号收集器采集信号,包括但不限于光信号、电信号或离子信号等,通过信号分析软件对采集到的信号进行分析,获得待测样本的碱基序列信息,以及物理通量、有效通量、测序读长、测序深度、碱基识别质量等参数。4. 数据分析 采用适宜的序列分析方法和软件,对得到的核酸测序下机数据进行序列拼接,最终获得待测微生物样本的全基因组序列信息。四、 影响测序结果的主要因素 1. 待测样本核酸质量 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提取待测样本的基因组DNA,并保证提取的基因组DNA 在适宜的浓度和纯度范围内,无蛋白、多糖等污染。一般情况下,核酸浓度宜不低于10 ng/μl,A260/A280比值宜在1.8~2.0之间。核酸浓度较低,或发生降解等导致质量不佳的情况,可导致基因组DNA片段化不完全,影响文库质量,进而影响测序深度和测序结果。2. 测序文库质量 应对测序文库进行质量控制。当测序文库中包含多个待测样本时,不同样本的核酸浓度应基本一致,保证测序后的输出数据量均匀稳定。推荐采用荧光分析法定量检测不同样本的基因组DNA浓度,测序文库制备完成后,采用适宜的稀释倍数,确定上机测序文库的浓度。3. 测序深度 测序深度是指待测样本中某个指定核苷酸被检测的次数。一般高通量测序仪器输出的测序深度指待测样本基因组序列中核苷酸被检测次数的平均值。测序深度与基因组覆盖率之间是正相关,测序深度越大,重复测序次数越多,待测样本基因组覆盖率越大,测序带来的错误率也会随着测序深度的提高而降低。一般而言,基因组测序深度应不少于50倍;建立全基因组序列参考数据库时,测序深度应不少于100倍。4. 碱基识别质量 碱基识别质量是评价测序结果准确率的重要因素。根据核酸测序仪器的正常运行参数,单个样本的核酸测序的结果应保证Q20≥80%或Q30≥70%;也即测序数据中80%及以上的碱基正确率大于99%,或者70%及以上的碱基正确率大于99.9%。五、 方法学考察 除考察影响测序结果的主要因素,包括:待测样本核酸质量、测序文库质量、测序深度、碱基识别质量等,还应进行相应的分析方法学考察;可在测序过程中增加已知序列的参考品,评估测序仪器性能,以保证全基因组测序结果的准确性和重现性。六、 应用指导 微生物全基因组序列能够提供全面丰富的遗传信息,通过全基因组序列的比对分析,可以实现待测微生物,包括:标准菌株、模式菌株、质控菌株、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益生菌等,以及从药用原料、辅料、制药用水、中间产品、终产品、包装材料和环境等中检出污染微生物等的精准鉴定、溯源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精准鉴定当基于常规生化筛选、表型和基因型鉴定方法无法获得待测微生物样本准确的鉴定信息时,可利用全基因组测序技术获得更加精准的鉴定结果或遗传变异信息等。全基因组序列分析还对研究微生物的系统进化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新种或亚种的发现和遗传分类单元的系统发育解析,提高对新种或亚种的生物学认识。溯源分析当出现无菌试验结果阳性、培养基灌装等模拟工艺失败、生产过程严重异常事件时,如常规基因型鉴定方法无法提供足够的分辨力,可在获得菌种鉴定信息的基础上,采用全基因组测序技术对目标微生物以及相关环节中分离的同种微生物进行全基因组序列的同源性分析,结合污染调查信息,实现目标微生物的溯源分析风险评估全基因组序列包含了微生物菌株全部的遗传信息,基于全基因组数据分析还能够用于毒力、耐药以及其他基因的功能分析与表型预测,为开展微生物的风险评估分析提供参考依据。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电话:1800677839复核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定研究院、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参与单位:浙江现代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
  • 卫计委对3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理化检验方法 总则》等3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2项标准修改单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拟订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等3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2项标准修改单,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下载)。请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8)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 真:010-52165414、52165424  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zqyj@cfsa.net.cn  附件:1.《食品理化检验方法 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微生物酶源制剂中抗菌活性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4.《食用淀粉》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5.《食用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6.《方便面》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7.《食品添加剂 皂荚糖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8.《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三钾》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9.《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二碳酸盐(维果灵)》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0.《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1.《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2.《食品添加剂 沙蒿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3.《食品添加剂 1,2-二氯乙烷》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4.《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胺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5.《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铵》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6.《食品添加剂 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7.《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8.《食品添加剂 L-半胱氨酸盐酸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19.《食品添加剂 半乳甘露聚糖》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0.《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1.《食品添加剂 姜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2.《食品添加剂 姜黄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3.《食品添加剂 硅酸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4.《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5.《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普通法、苛性亚硫酸盐法、氨法、亚硫酸铵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6.《食品添加剂 6号轻汽油(己烷类溶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7.《食品添加剂 单辛酸甘油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8.《食品添加剂 己二酸》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29.《食品添加剂 石油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0.《食品添加剂 丙烷》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1.《食品添加剂 丁烷》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2.《食品添加剂 1-丁醇(正丁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3.《食品添加剂 乙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4.《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半乳糖》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5.《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6.《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GB 29948-2013)第1号修改单.doc  37.《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GB 28307&mdash 2012)第1号修改单.doc  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 关于“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strong/ppstrongbr//strong/ppstrong各位专家:您好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项目 “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起草工作现已完成。按照《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以及相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联系人或秘书处。如没有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将按无异议处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pp style="text-indent: 2em "br//pp联系方式:/pp单位: 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pp联系人:姜晓瑞/ppE-mail: jiangxiaorui@pulead.com.cn/pp联系电话:18911969028/ppbr//pp单位:秘书处/pp联系人:李兆军/ppE-mail:zjli@ipe.ac.cn/pp联系电话:010-62521688/ppbr//ppbr//pp style="text-align: right "span style="text-align: right "/span中国颗粒学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pp style="line-height: 16px "br//pp style="line-height: 16px "br//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trong附件:/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0533338b-9dd8-421c-9aa1-2fcec9f51341.doc"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0d0e274a-7e94-47b4-a6e0-ebf165a01d84.docx"意见汇总处理表.docx/a/p
  • 新版《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强制性国标将实施 新增电位滴定法
    食品中的总酸是指食品中所有酸性成分的总量。对食品中总酸含量进行测定,可以区分不同的产品属性,还可以对比食品的风味,确定食品的稳定性,避免腐败等,比如发酵制品中的酒、啤酒及酱油、食醋等中的酸都是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制定的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8月22日实施。  该标准将替代GB/T12456-2008《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替代GB/T4928-2008《啤酒分析方法》、GB/T5009.39-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2003《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10345-2007《白酒分析方法》、GB/T21999-2008《耗油》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标准编制历程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16年7月成立标准筹备小组,2016年10月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项目委托书后,各项工作正式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标准,详细起草过程如下:  1) 2016年09月~2016年10月,搜集总酸相关国内外标准及查阅相关文献,并形成研究方案 已完成。  2) 2016年11月~2016年12月,根据方案,研究需要修订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初步的试验验证。 2016年11月14 日~16日,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启动会暨督导会。  3) 2017年1月~2017年3月,进行试验,并形成中期报告 形成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4) 2017年3月~2017年6月,根据意见反馈对标准文本进行改进并进行试验验证,形成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送审稿 2017年6月~2017年10月,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终稿。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协作单位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徐敦明 主要起草人为:赖国银、黄何何、罗超、张缙、张志刚、陈硕、戴明、林立毅、林建忠、许建彬、方恩华。  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本标准拟根据《GB/T 12456-2008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等国内外标准为基础,增加检测方法,验证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  本标准根据现行有效含有总酸的产品标准,选择了葡萄干、苹果醋饮料、啤酒、葡萄酒、白酒、蚝油、酱油、醋等样品进行验证。目前经过了标准起草单位实验室室内验证及 6 家实验室的室间验证。  本标准与GB/T 124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且代替了啤酒、酱油、酱、食醋、白酒、耗油的总酸测定方法,使得总酸的测试方法更为统一   增加了“电位滴定法”——GB/T 12456-2008:本标准的酸碱滴定法不适用于有颜色或浑浊不透明的试液,由此GB 12456-2021增加了电位滴定法,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  修改了“酸碱滴定法”、“pH电位法”的部分技术参数及方法名称——对原有方法的调整  新变化: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  新标准的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用电位电势变化来判定终点,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减少了人为判定终点的误差。且自动电位滴定可以减少操作人员的工作量,符合智能化的发展趋势。  方法:第三法 自动电位滴定法,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中总酸的测定。  仪器:自动电位滴定仪  原理:根据酸碱中和原理,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试液中的酸,中和试样溶液至pH为8.2时,确定为滴定终点。按碱液的消耗量计算食品中的总酸含量。  测定:  (1)校准:采用一点或多点校准,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电极标定  (2)滴定:根据试样总酸的可能含量,用移液管吸取25mL、50mL或者100mL试液置于滴定杯中。将盛有试液的滴定杯置于电位滴定仪上,浸入pH电极和输液管,设置好滴定参数(预设终点滴定)后在自动电位滴定仪上用0.1mol/L(或0.01mol/L或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pH为8.2。同时做空白实验。  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家专业从事科学仪器产业的股份制重点企业。“雷磁”是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自主品牌,创建于1940年,是中国第一台PH计和玻璃电极的诞生地,是中国科学仪器的发源地。“雷磁”拥有电位滴定、电导滴定、永停滴定、温度滴定、光度滴定、库仑滴定等全系列自动滴定仪,自动滴定仪在国内国产品牌中市场占有率第一,“ZDJ-5B”连续多年被评为科学仪器行业最受关注电化学产品,“ZD-2型自动电位滴定仪”荣获“国产好仪器”称号。  雷磁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应用解决方案,此次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标准的实施,“雷磁”多款自动电位滴定仪可以满足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且有多款pH计满足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  仪器配置推荐方法序号方法名称推荐配置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雷磁电位滴定仪及标配pH电极例如:ZDJ-5B型自动滴定仪ZDJ-4B型自动电位滴定仪ZDJ-4A型自动电位滴定仪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雷磁pH计及配套pH电极例如:PHSJ-6L型实验室pH计PHSJ-4F型实验室pH计PHSJ-3F型实验室pH计… …   点击下载标准原文: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81859.shtml  作者: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食品安全法起草人李援:讲良心不能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制定一个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整体工程,需要全社会去投入和建设,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  苏丹红、三聚氰胺、皮革奶、面粉增白剂……在人民生活越来越幸福的今天,这些"意外"事件一度让百姓感觉心忧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老百姓"吃得放心"的愿望什么时候能够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大网织得够牢靠吗?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求解,羊城晚报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再次重点关注食品安全这个话题。  3日的北京,阳光明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内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精言  三聚氰胺卷土重来,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原因,光凭讲良心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  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  在整个市场,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大家彼此怀着猜忌,所以才会出现面粉增白剂加了又加,从而导致超标这个情况。  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  国外很多先进的经验到了中国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这里面涉及整个社会"软环境"建设的问题。  李援  行政法专家,1980年10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法行政法室主任,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  安全监管  监管法律层面将会更加严厉  羊城晚报:有这样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贫穷的农村妇女在寒冷的冬天下河捞了些田螺回家,准备第二天拿到集市上去卖,结果她粗心地将田螺倒进了洗脚盆里,她发现后后悔不已,但还是将田螺都倒回了河沟里,边倒边连叹可惜。你怎么看这个故事,是不是,只要讲良心,食品安全就可以保障。  李援:在《食品安全法》里写得明明白白,企业(食品生产和加工)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况且食品安全事关人命,这点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个体,他们都非常清楚。但为什么还是会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这说明,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比如三聚氰胺卷土重来,都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原因的,要分析,要一以贯之地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光凭讲良心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  食品安全还有些是因为环境出了问题,和食品生产、加工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举个例子,"大米镉超标事件"中,大米镉超标不是种稻人的错,大米加工厂在后来的加工过程中往里面加镉了吗?也没有。这个事件就是因为环境出了问题。  羊城晚报:你曾参加2009年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那次的主题是,食品安全:在法律和责任的道路上。现在感觉是不是食品安全的责任越来越重?  李援:早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对于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意见就非常集中。后来,《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关于罚款,《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是违法货值的10倍,这比以往的法律规定大大增加了。此外,《刑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严厉。刚刚制定的新的刑法修正增加了一种得到广泛支持的处罚,就是对食品犯罪,最严厉的可处死刑。这也说明中国政府及各部门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更加严厉。  面粉增白剂  各个环节彼此猜忌导致超标  羊城晚报:最近一些很热点的新闻,都是和食品添加剂有关,卫生部替"一滴香"正名,也叫停了"面粉增白剂",你怎么看待食品添加剂这个问题?  李援: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食品添加剂有三个功能:第一提高产品的品质 第二防腐和防止食物的氧化 第三是加工工艺中所必须的。实际上很多传统的食品,也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比如说做豆腐要点卤水,卤水就是添加剂,豆腐是源头食品,如果不点卤水的话,豆浆你怎么挤也挤不成豆腐。这就说明添加剂在食品加工工艺过程中是必须的。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就会对食品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食品安全法》从控制食品内在安全因素上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规范。  我们制定《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的态度也是从严的,能不加的最好都不加。所以添加剂的使用前提是"技术上确有必要和安全可靠".因为,每增加一种添加剂,就会增加食品安全的风险。  羊城晚报:那馒头里用到的面粉增白剂这样一个并不算危险的添加剂为何被叫停?  李援:其实在制定《食品安全法》里关于添加剂使用的时候,大家就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面粉增白剂。面粉根据研磨的精细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面粉因为精磨,所以蒸出的馒头就白,二三级因为含有少量麦麸所以没那么白。但为了让馒头更好看,人们就往二三级的面粉里加增白剂,把二三级面粉蒸出了一级面粉卖相的馒头。这下问题就出来了。面粉厂为了多赚钱,就可能把二三级面粉加增白剂然后当一级面粉卖。买到了面粉的馒头作坊,在制作馒头时,很可能会往里面再次添加增白剂,因为他不相信面粉蒸出馒头一定会白。这样,在面粉的生产、流通环节和馒头的加工环节中,可能被加了几道增白剂,大大增加了添加增白剂的食品安全隐患。原因就是在整个市场里,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大家彼此怀着猜忌,所以才会出现增白剂超标这个情况。  在此之前,卫生部已经认定适量的增白剂是对人体无害的,但超标的增白剂是有害的。因为添加增白剂对于馒头来说并非技术上确有必要,且没有办法解决重复添加这个问题,增白剂只能被叫停。  食品安全标准  相关国家标准正在进行整合  羊城晚报:可我们也看到,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时有出现,问题的根源出在哪里?  李援:食品安全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发现,国外很多先进的经验到了中国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为什么呢?这里面就涉及整个社会"软环境"建设的问题了。比利时"二恶英饲料污染"事件后就能够吸取教训,而我们三鹿奶粉事件后一年,却发生将没有销毁的含有三聚氰胺奶粉再次上市销售的恶劣事情,这无论如何都不可原谅。还有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这不是制定一个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整体工程,需要全社会去投入和建设。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的法律不是不完善,目前基层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反馈都是正面的。对于这部法律,我认为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可以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起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对它充满了信心。  羊城晚报:如果单纯从技术角度上来说,建立一个国字号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当前是不是最需要迫切解决的事情?  李援:确实是。现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正在进行。目前,乳制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整合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可以说,解决标准缺失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长期任务。  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实很有必要。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非常肯定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把它总结为"法令标准化".就是说,原来以法律、法令的形式规定一些规范和措施,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主要方式,现在则转为把力量下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上,使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法律的效力,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统一的全程监管体系来确保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立法核心在于实行无缝对接  羊城晚报:《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度曾引起许多明星的不满,认为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回过头去看,你认为这个规定是不是过于严格了?  李援: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  现在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很多,而广告法对名人代言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对这个都比较强烈。曾经有过的争论是,我承担一部分责任就行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人命关天,就得从严。你代言这个食品广告之前,要履行一定的责任。比方说你是食用过的,按现在的广告法来讲,你要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这个虚假广告既包括食品的不合格,也包括广告主本身的虚假。  羊城晚报: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由于存在多部门的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食品安全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吗?  李援: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羊城晚报:我们看到,《食品安全法》施行半年多后,国务院就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它在构建整个食品安全管理监管体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李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多环节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段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  老百姓把这种监管形象地叫做"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可以说,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之前,这些管理的段与段、链条与链条之间出现了断裂。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将这一系列的链条重新连接了起来,它是一个纲领性的制度建设,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体制问题。(特派北京记者 薛江华 孙璇 夏杨 尹安学)  代表委员热议---食品安全如何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建质量追溯机制  保健品领域的安全问题首先就是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严格把关,比如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发生质量问题就一查到底,不能让企业心存侥幸。  最重要的是,保健品领域的宣传一定要严格规范。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已有严格的规定。如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虽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管,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而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改变目前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基本知识要普及  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美国一些官方食品安全宣传网站上,常有教妈妈正确烹饪食物,外出野餐时食物的正确携带方法等普及宣传。国内网站这类方法指导的反而很少。  现在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有16个,数量实在惊人,多头管理反而不便管理。很多市、县、乃至工厂都购买了很多昂贵的进口检测设备,但有效使用率并不高。同时,监管成本过高,工厂检查一次,质监部门还要多次抽查。"  此外,源头污染更令人但心,农民用多少农药目前很难监管,现在比较突出的重金属超标问题就和过量使用化肥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普及绿色食品,这里面涉及到标准和监管的问题。其实中国现有一些食品安全标准比国外还高,但也有一些没有达到国际标准,这就是一个很奇怪又无奈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阳西县粤富水产养殖鱼粉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广富:参照国外订单标准  罗非鱼出口标准严格,哪怕是成品中不慎混入一条鱼骨,产品都可能面临退单危险。有一次公司出口的罗非鱼,因为出现一小点问题,所有货品都被倾倒到大海。如果国内所有企业都能执行和国际订单一样的严格标准,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几率就会低很多。  很多国内的农户提供的原材料存在问题都是因为监管的标准不够严格,所以才会出现三聚氰胺奶、皮革奶等。希望国家早日出台一个国字号食品安全标准,这样企业才能既有可遵循的标准,又不会因为标准混乱而无所适从。
  • 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筹建《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等十四项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的通知
    下载相关附件14 项保健食品分析方法标准修订项目清单序号计划号项目名称120230857-T-424保健食品中褪黑素的测定220230858-T-424保健食品中吡啶甲酸铬含量的测定320230859-T-424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420230860-T-424保健食品中辅酶 Q10 的测定520230861-T-424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620230862-T-424保健食品中番茄红素的测定720230863-T-424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820230864-T-424保健食品中泛酸钙的测定920230865-T-424保健食品中淫羊藿苷的测定1020230866-T-424保健食品中肌醇的测定1120230867-T-424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 IgG 的测定1220230868-T-424保健食品中脱氢表雄甾酮(DHEA)的测定1320230869-T-424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1420230870-T-424保健食品中葛根素的测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治病良药还是癌症元凶?马兜铃酸致肝癌调查
    p  一篇马兜铃酸的重磅论文,近日登上权威医学期刊《科学—转化医学》封面。论文称,在中成药里广泛存在的马兜铃酸成分和亚洲人的肝癌相关。与此同时,一份含马兜铃属药材的药品名单在坊间流传。马兜铃酸真的会导致肝癌?含马兜铃酸的药是否都不能吃了?我们的传统中药又是否安全?记者进行了调查。br//pp  strong“一种草药的黑暗面”——马兜铃酸有可能导致肝癌?/strong/pp  美国《科学—转化医学》杂志10月中旬发表一篇封面论文,题为《台湾及更广亚洲地区的肝癌与马兜铃酸及其衍生物广泛相关》,杂志编辑以“一种草药的黑暗面”为题推荐了这篇论文。而这篇论文的结论是:马兜铃酸与肝癌之间存在“决定性关联”。/pp  基于对全世界共计1400多个肝癌样本的分析,论文指出,含马兜铃酸的草药在亚洲尤其中国台湾被广泛使用,但并没有直接说马兜铃酸是当地肝癌高发的原因。/pp  针对这篇论文的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回应称,根据流行病学大样本、大数据分析,我国肝癌患者主要由乙肝病毒感染引起。是否与马兜铃酸有直接关系,尚无直接有力的数据支撑。/pp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主任詹思延认为,从流行病学的角度讲,这篇论文指出的“决定性关联”并不能证明马兜铃酸和肝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联’和‘因果’是两个概念,如果要证实二者的因果关系,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包括基础研究、流行病学的前瞻性或历史性队列研究,并采用病因推断准则进行因果推断”。/pp  “这篇论文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假设的链条,一个有价值的研究方向。”詹思延说。/pp  藿香正气口服液“被黑”——如何正确认识马兜铃酸毒性?/pp  一份“含马兜铃属药材的已上市中成药品种名单”正在朋友圈疯传,藿香正气口服液等常用药赫然在列。有业内人士指出,藿香正气口服液中有一味厚朴,而厚朴作为一味含马兜铃酸的药材,正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非处方中成药中。/pp  strong有网友留言:“难道名单上的这些药都不能吃了?”/strong/pp  专家就此指出,首先,马兜铃酸具有明显肾毒性 其次,不是所有马兜铃科植物都含马兜铃酸 再次,我国已调整药材使用部位,将马兜铃科植物细辛的药用部位由全草改为根和根茎,根和根茎几乎不含马兜铃酸。/pp  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指出,虽然马兜铃酸与肝癌的直接相关性尚无直接有力数据支撑,但马兜铃酸具有明显肾毒性,可造成肾小管功能受损,甚至存在引发肾癌的风险。/pp  该发言人指出,我国自2003年以来,已对含马兜铃酸药材及中成药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马兜铃酸肾损害病例数量大幅下降,未收到直接引发肾癌报告。/pp  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提醒患者,药品要严格按照医生处方和医嘱使用,注意含马兜铃属药品的肾毒性、致癌性的风险。任何药品都不能大剂量、长时间服用。/pp  strong马兜铃酸的“黑历史”——我们的中药是否安全?/strong/pp  马兜铃酸曾两次引起对中医药的争论。一次是上世纪90年代,比利时研究发现,含有马兜铃酸的草药减肥药导致女性肾损害,被称为“中草药肾病”,引起世界关注 另一次是2003年的“龙胆泻肝丸事件”,媒体披露中药中的关木通成分含马兜铃酸导致肾病。随后,有关部门取消了关木通药用标准,并将含马兜铃酸的中药制剂列为处方药。/pp  近年来,我国中药不良反应报告病例数增加,又有外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传统药材中发现“有毒物质”,也引发舆论对中药安全性的担忧与讨论。/pp  专家指出,首先要明确的是,中药毒副作用始终存在。“中药没有毒的说法害惨了中药,其实它的毒副作用既不比西药轻,也不比西药更严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肿瘤科主任李平说。/pp  詹思延指出,自古就有“是药三分毒”的说法,首先是要承认中药的毒副作用,在这个基础上规范使用。而对于患者来讲,要加强宣传和科普,消除患者对服用传统中药、天然药、保健品等无毒的错误认识。/pp  对于中医药近年来出现的安全性和信任“危机”,专家指出,其原因并非中医理论和药材本身出现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使其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pp  詹思延指出,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的主动监测,对各医疗机构的电子健康病历、各医保报销数据库、药品监管数据库进行统一与标准化,转化为通用数据模型,指导合理用药,降低中药不良反应的发生率。/pp  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强调,所有把含马兜铃酸药材作为原料生产制剂的企业,都要对其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限期提供评估结论,逾期未能提供评估结论,要停止生产,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有评估结论的,要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经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后,对获益大于风险的修改完善说明书,对风险大于获益的予以淘汰。/ppbr//p
  • 应用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高锰酸盐指数(CODMn)指在一定条件下,以高锰酸钾(KMnO4)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高锰酸盐指数是《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4项基本项目之一和《GB57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常规指标之一。高锰酸盐指数方法,主要使用于地表水、地面水、城市末梢水、农村水、水源水等较干净的水。高锰酸盐指数法,氧化率低,操作比较简单,在测定水样中有机物含量的相对比较值时,可以采用。本文参考了GB/T5750.7-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7部分:有机物综合指标》、GB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采用睿科AT100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实现对大批量水样的高锰酸盐指数测定,质控样实验结果准确度高,精密度好,满足标准质控要求。仪器与耗材1.1仪器AT100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1.2耗材搅拌子150 mL带刻度玻璃杯1.3试剂1.3.1 硫酸溶液(1+3) :将1体积硫酸(ρ=1.84g/mL)在水浴冷却下缓缓加到3体积纯水中,煮沸,滴加高锰酸钾溶液至溶液保持微红色。1.3.2 草酸钠标准储备溶液[c(1/2 Na2C2O4)=0.1000mol/L ]:称取6.701g草酸钠,溶于少量纯水中,并于1000 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置暗处保存,或使用有证标准物质。1.3.3 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c(1/5KMnO4)=0.1000mol/L] :称取3.3g高锰酸钾,溶于少量纯水中,并稀释至1000mL 。煮沸15min,静置2周,然后用玻璃砂芯漏斗过滤至棕色瓶中,置暗处保存并按下述方法标定浓度。a)吸取25.00mL草酸钠标准储备溶液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75mL 新煮沸放冷的纯水及2.5mL硫酸(ρ=1.84g/mL)。 b) 迅速自滴定管中加入约24mL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待褪色后加热至65 ℃,再继续滴定呈微红色并保持30s不褪。当滴定终了时,溶液温度不低于55°C。记录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用量。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的浓度计算见式(1) :式中:c(1/5 KMnO4)—— 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V —— 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的用量,单位为毫升(mL)。1.3.4 高锰酸钾标准使用溶液[c(1/5KMnO4)=0.01000mol/L:将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稀释10倍。1.3.5 草酸钠标准使用溶液[c(1/2Na2C2O4)=0.01000mol/L :将草酸钠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稀释10倍。1.3.6 质控样质控样1:编号为B22100123,标准值为0.978mg/L,不确定度0.127 mg/L,研制单位为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控样2:编号为B22050272,标准值为2.74mg/L,不确定度0.19 mg/L,研制单位为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控样3:编号为B22050204,标准值为6.40mg/L,不确定度0.50 mg/L,研制单位为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控样4:编号为GSB07-3162-2014(2031121),标准值为1.03mg/L,不确定度0.14 mg/L,研制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质控样5:编号为GSB07-3162-2014(2031125),标准值为2.47mg/L,不确定度0.28mg/L,研制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质控样6:编号为GSB07-3162-2014(2031127),标准值为3.65mg/L,不确定度0.34 mg/L,研制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分析步骤2.1冲洗/填充管路将所有试剂管路按照标识放入对应的试剂瓶中,点击管路冲洗,将所有管路用试剂润洗一遍。2.2样品测定1)吸取100mL 充分混匀的水样(若水样中有机物含量较高,可取适量水样以纯水稀释至100mL ),置于洁净玻璃杯中,并将取好的样品依次放入样品架中。建立方法和序列,设置好样品类型和参数,点击运行序列,即可开始实验。2)参数设置界面和方法设置如下图所示图1参数设置图2方法设置实验结果3.1结果导出将草酸钠浓度、空白和K值依次填入,仪器内置公式会自动计算出滴定结果。3.2空白测试测试实验室纯水,16孔位消解,16个空白测试结果平均值为0.349 mg/L,RSD为6.09%。具体测试数据如下表1 空白测试结果3.3准确度和精密度测试选择环标所的3种不同浓度浓度质控样和坛墨的3种不同浓度质控样分别进行测试,环标所每种质控样分别测试6个平行样品,坛墨每种质控样分别测试16个平行样品,结果如下表所示。表2 坛墨质控样16平行测试结果表3 环标所质控样测试结果注意事项4.1 用纯水作为空白样品进行测试时,加入草酸钠后有时溶液很快变成无色,有时要搅拌30~60s后才会由黄色逐渐变成无色,此现象测试过程偶有发生,不影响空白测试结果。4.2 测试过程尽量控制高锰酸钾溶液的浓度略低于草酸钠溶液的浓度,使K值在0.98~1.01之间为宜,若高锰酸钾浓度高于草酸钠,在空白样品消解完后,加入10mL草酸钠,不足以完全还原溶液中还原的高锰酸钾溶液,导致溶液颜色不能完全褪去。4.3 样品量以加热氧化后残留的高锰酸钾标准溶液为其加入量的1/3~1/2为宜。加热时,如溶液红色退去,说明高锰酸钾量不够,需重新取样,经稀释后测定。4.4 每次测试结束后,一定要将管路冲洗干净,建议设置冲洗体积20~30mL,以免管路中残留溶剂干燥结晶,导致管路堵塞,影响测试结果。
  • 应用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高锰酸盐指数(CODMn)指在一定条件下,以高锰酸钾(KMnO4)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高锰酸盐指数是《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4项基本项目之一和《GB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常规指标之一。高锰酸盐指数方法,主要使用于地表水、地面水、城市末梢水、农村水、水源水等较干净的水。高锰酸盐指数法,氧化率低,操作比较简单,在测定水样中有机物含量的相对比较值时,可以采用。本文参考了GB/T5750.7-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7部分:有机物综合指标》、GB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采用睿科AT100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实现对大批量水样的高锰酸盐指数测定,质控样实验结果准确度高,精密度好,满足标准质控要求。仪器与耗材1.1仪器AT100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1.2耗材搅拌子150 mL带刻度玻璃杯1.3试剂1.3.1 硫酸溶液(1+3) :将1体积硫酸(ρ=1.84g/mL)在水浴冷却下缓缓加到3体积纯水中,煮沸,滴加高锰酸钾溶液至溶液保持微红色。1.3.2 草酸钠标准储备溶液[c(1/2 Na2C2O4)=0.1000mol/L ]:称取6.701g草酸钠,溶于少量纯水中,并于1000 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置暗处保存,或使用有证标准物质。1.3.3 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c(1/5KMnO4)=0.1000mol/L] :称取3.3g高锰酸钾,溶于少量纯水中,并稀释至1000mL 。煮沸15min,静置2周,然后用玻璃砂芯漏斗过滤至棕色瓶中,置暗处保存并按下述方法标定浓度。a)吸取25.00mL草酸钠标准储备溶液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75mL 新煮沸放冷的纯水及2.5mL硫酸(ρ=1.84g/mL)。 b) 迅速自滴定管中加入约24mL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待褪色后加热至65 ℃,再继续滴定呈微红色并保持30s不褪。当滴定终了时,溶液温度不低于55°C。记录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用量。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的浓度计算见式(1) :式中:c(1/5 KMnO4)—— 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V —— 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的用量,单位为毫升(mL)。1.3.4 高锰酸钾标准使用溶液[c(1/5KMnO4)=0.01000mol/L:将高锰酸钾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稀释10倍。1.3.5 草酸钠标准使用溶液[c(1/2Na2C2O4)=0.01000mol/L :将草酸钠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稀释10倍。1.3.6 质控样质控样1:编号为B22100123,标准值为0.978mg/L,不确定度0.127 mg/L,研制单位为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控样2:编号为B22050272,标准值为2.74mg/L,不确定度0.19 mg/L,研制单位为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控样3:编号为B22050204,标准值为6.40mg/L,不确定度0.50 mg/L,研制单位为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控样4:编号为GSB07-3162-2014(2031121),标准值为1.03mg/L,不确定度0.14 mg/L,研制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质控样5:编号为GSB07-3162-2014(2031125),标准值为2.47mg/L,不确定度0.28mg/L,研制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质控样6:编号为GSB07-3162-2014(2031127),标准值为3.65mg/L,不确定度0.34 mg/L,研制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分析步骤2.1冲洗/填充管路将所有试剂管路按照标识放入对应的试剂瓶中,点击管路冲洗,将所有管路用试剂润洗一遍。2.2样品测定1)吸取100mL 充分混匀的水样(若水样中有机物含量较高,可取适量水样以纯水稀释至100mL ),置于洁净玻璃杯中,并将取好的样品依次放入样品架中。建立方法和序列,设置好样品类型和参数,点击运行序列,即可开始实验。2)参数设置界面和方法设置如下图所示图1参数设置图2方法设置实验结果3.1结果导出将草酸钠浓度、空白和K值依次填入,仪器内置公式会自动计算出滴定结果。3.2空白测试测试实验室纯水,16孔位消解,16个空白测试结果平均值为0.349 mg/L,RSD为6.09%。具体测试数据如下表1 空白测试结果3.3准确度和精密度测试选择环标所的3种不同浓度浓度质控样和坛墨的3种不同浓度质控样分别进行测试,环标所每种质控样分别测试6个平行样品,坛墨每种质控样分别测试16个平行样品,结果如下表所示。表2 坛墨质控样16平行测试结果表3 环标所质控样测试结果注意事项4.1 用纯水作为空白样品进行测试时,加入草酸钠后有时溶液很快变成无色,有时要搅拌30~60s后才会由黄色逐渐变成无色,此现象测试过程偶有发生,不影响空白测试结果。4.2 测试过程尽量控制高锰酸钾溶液的浓度略低于草酸钠溶液的浓度,使K值在0.98~1.01之间为宜,若高锰酸钾浓度高于草酸钠,在空白样品消解完后,加入10mL草酸钠,不足以完全还原溶液中还原的高锰酸钾溶液,导致溶液颜色不能完全褪去。4.3 样品量以加热氧化后残留的高锰酸钾标准溶液为其加入量的1/3~1/2为宜。加热时,如溶液红色退去,说明高锰酸钾量不够,需重新取样,经稀释后测定。4.4 每次测试结束后,一定要将管路冲洗干净,建议设置冲洗体积20~30mL,以免管路中残留溶剂干燥结晶,导致管路堵塞,影响测试结果。
  • 药典8001试药修订草案二次公示 常用试剂增加质控指标
    近日,药典委发布关于8001 试药标准草案的公示(第二次),对此前公示过的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此次公示为期一个月,相关人员可在线对草案进行反馈。此次修订稿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起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大学等单位进行复核。主要起草人包括洪建文、彭洁、肖慧、武建卓、王婷婷。试药指在本版药典中供各项试验用的试剂,但不包括各种色谱用的吸附剂、载体与填充剂。药品检验检测中使用试药的质量直接影响药品分析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中国药典》8001 试药通则在指导药品检验检测过程以及试药的使用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的不断丰富,检验检测所需化学试剂门类和品种的不断增加,《中国药典》收载的试药在品种和数量上,关键质量指标的要求上已经不能满足目前药品检验检测对所使用试剂试药的需求,同时还缺乏相应的安全和储存指引。为促进药品科学监管、切实发挥《中国药典》对药品检验用试剂试药的技术指导作用,本次对8001试药通则进行了修订。第一版草案,主要在试药的通用技术要求、常用试药的关键质量指标以及试药品种的补充与更新三方面进行完善。1、在试药的通用技术要求方面,针对8001试药通则存在的分级分类与现行版化学试剂国家标准不一致、缺乏安全和储存指引、有效性提示等问题,结合试药的生产、销售以及在药品检验检测的使用情况,参考《GB/T 37885-2019 化学试剂分类》更新细化了药典试药的分类,进一步促进了药典试药通则与现行版化学试剂国家标准的协调。此次公示稿中针对此方面进行了协调,由传统的四个等级分类,修订为十个大类,而且提到试药管理“一般应符合其化学品安全标签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应关注并保持其有效性,必要或可行时,可通过制定有效期或采用灵敏度试验等方式予以保证”,为试药的正确选用提供了更好的指导。2、对常用试药增加了相应的质控指标,结合国内外药典及试药产品目前的质量情况,对甲醇等 21 种常用的试药,根据其用途,通过实验研究考察其关键质量属性,结合该试药的质量标准及不同品牌产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增加了相应的质控指标。而本次草案,根据 2024 年2月8001试药第一次公示稿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了研讨,在第一次公示稿的基础上修订了部分内容,主要为:1. 将“供高效液相色谱使用时需满足要求”明确为“供高效液相色谱流动相使用时需满足要求”。 2. 修订辛烷磺酸钠、辛烷磺酸钠一水合物、溴化钾、氯化钾、硫酸钙的相关表述,详见附件公示稿。 3. 增加 8001 试药各品种的 CAS 号,详见附件 EXCEL 表格。8001 试药CAS编号表.xlsx附件1 8001 试药公示稿(第一次).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由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开展。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三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经营范围。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所在岗位必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公布考核情况。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南和抽查考核办法,供企业和公众免费查阅。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第四十二条 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五十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五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特定食品品种标签标注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进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为合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添加剂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七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ldquo 食品添加剂&rdquo 字样。  第六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六十二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六十六条 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对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新原料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  第六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注册材料或者所提交的备案材料载明(以下称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并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制定为企业标准,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九条 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七十条 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设有食堂的,单位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从外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七十一条 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七十六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淘汰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八十一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八十二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初检机构及时将留存的样品送交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八十六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十八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由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决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八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一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组织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三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十四条 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九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九十七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本条第一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三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零八条 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投诉举报等信息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并对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公正、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 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统计调查工作,保证食品安全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四)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助核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提供有关检验结论、鉴定意见、认定意见等材料。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依照本法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依照本法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十)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十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五)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六)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者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六)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相关凭证   (七)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八)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未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保健食品备案   (十)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十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   (十六)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未按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拒绝、阻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经营者、消费者因更换、退货等产生的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口的食品给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进口食品经营者、进口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要求赔偿。属于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的,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我国消费者、进口食品经营者、进口商赔偿。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或者未按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二)未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四)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一百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二)对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四)未履行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组织本系统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二)未按规定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南和抽查考核办法   (三)未依法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五)未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六)未及时组织对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七)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八)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其他未履行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其他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 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人员、认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认证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 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相应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5600多条有效意见 赴5省市实地调研 多次召开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反复协调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二条)。四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 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六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第五条)。  (三)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 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 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设置监管&ldquo 高压线&rdquo ,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第九章第二节)。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社会共治。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一百一十四条)。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第七十八条)。
  • 新《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强制性国标将实施 新增电位滴定法
    一、背景介绍食品中的总酸是指食品中所有酸性成分的总量。对食品中总酸含量进行测定,可以区分不同的产品属性,还可以对比食品的风味,确定食品的稳定性,避免腐败等,比如发酵制品中的酒、啤酒及酱油、食醋等中的酸都是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制定的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8月22日实施。该标准将替代GB/T12456-2008《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替代GB/T4928-2008《啤酒分析方法》、GB/T5009.39-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2003《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10345-2007《白酒分析方法》、GB/T21999-2008《耗油》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拟根据《GB/T 12456-2008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等国内外标准为基础,增加检测方法,验证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本标准根据现行有效含有总酸的产品标准,选择了葡萄干、苹果醋饮料、啤酒、葡萄酒、白酒、蚝油、酱油、醋等样品进行验证。目前经过了标准起草单位实验室室内验证及 6 家实验室的室间验证。本标准与GB/T 124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且代替了啤酒、酱油、酱、食醋、白酒、耗油的总酸测定方法,使得总酸的测试方法更为统一;● 增加了“电位滴定法”——GB/T 12456-2008:本标准的酸碱滴定法不适用于有颜色或浑浊不透明的试液,由此GB 12456-2021增加了电位滴定法,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 修改了“酸碱滴定法”、“pH电位法”的部分技术参数及方法名称——对原有方法的调整 三、新变化: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新标准的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用电位电势变化来判定终点,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减少了人为判定终点的误差。且自动电位滴定可以减少操作人员的工作量,符合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方法:第三法 自动电位滴定法,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中总酸的测定。仪器:雷磁自动电位滴定仪(ZDJ-4A/4B/5B)原理:根据酸碱中和原理,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试液中的酸,中和试样溶液至pH为8.2时,确定为滴定终点。按碱液的消耗量计算食品中的总酸含量。测定:(1)校准:采用一点或多点校准,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电极标定(2)滴定:根据试样总酸的可能含量,用移液管吸取25mL、50mL或者100mL试液置于滴定杯中。将盛有试液的滴定杯置于电位滴定仪上,浸入pH电极和输液管,设置好滴定参数(预设终点滴定)后在自动电位滴定仪上用0.1mol/L(或0.01mol/L或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pH为8.2。同时做空白实验。 三、仪器配置推荐方法序号方法名称推荐配置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雷磁电位滴定仪及标配pH电极例如:ZDJ-5B型自动滴定仪ZDJ-4B型自动电位滴定仪ZDJ-4A型自动电位滴定仪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雷磁pH计及配套pH电极例如:PHSJ-6L型实验室pH计PHSJ-4F型实验室pH计PHSJ-3F型实验室pH计… … 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家专业从事科学仪器产业的股份制重点企业。“雷磁”是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自主品牌,创建于1940年,是中国PH计和玻璃电极的诞生地,是中国科学仪器的发源地。“雷磁”拥有电位滴定、电导滴定、永停滴定、温度滴定、光度滴定、库仑滴定等全系列自动滴定仪,“ZDJ-5B”连续多年被评为科学仪器行业最受关注电化学产品,“ZD-2型自动电位滴定仪”荣获“国产好仪器”称号。雷磁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应用解决方案,此次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标准的实施,“雷磁”多款自动电位滴定仪可以满足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且有多款pH计满足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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