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

仪器信息网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相关的论坛

  • 【转帖】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4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 20891-2007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制造、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我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环保标签。  二、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  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的制造、进口、销售,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我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机型(系族)的达标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转帖】关于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9]1103号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技术进步,我部组织编制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目前,已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09年11月12日前将意见(书面和电子文档)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 (010)66556217  传真: (010)66556218  联系人: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金海  电话: (0531)8558621015153153359  传真: (0531)85586176  电邮: jinhai@cnhtc.cn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略     2、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3594]《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url]     3、[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3595]《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世界环境日】政策解读 | 《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font=黑体, SimHei]一、制定背景[/font]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数量64.6万台,全国最多,约占全国总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1.74万台,高居全国前列。据测算,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接近移动源排放量的50%,低标准的老旧机械冒黑烟、排放超标现象明显超过国三、国四标准的机械,已成为制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持续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组合拳”,取得积极成效。现场检查和尾气抽测的频次、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对冒黑烟、排放超标等机械依法依规停用处理;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城市建成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内全面禁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在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推行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压实使用单位责任,杜绝冒黑烟、排放超标的机械进场作业,把住使用源头关口。目前,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使用空间越来越小,且使用年限较长,多数已使用15年以上,作业能力下降,推进其报废淘汰和迭代更新势在必行。2022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淘汰更新试点,累计淘汰更新机械4000余台。试点作用明显,带动我省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存量从2023年初的4.5万台降至目前1.74万台,为全面推进淘汰更新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创造了更加完备的基础和条件。为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老旧机械污染减排,经总结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精准、科学、依法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淘汰更新,比国家要求提前1年,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助力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font=黑体, SimHei]二、决策依据[/font]2023年,国务院印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2年,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其中,《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各地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等22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提出:202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不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font=黑体, SimHei]三、出台目的[/font]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任务。通过推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报废淘汰和迭代更新,深挖老旧移动源污染减排潜力,助力我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通过淘汰老旧机械,为推广应用高标准和新能源机械腾退空间,拉动市场需求,激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行业活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font=黑体, SimHei]四、重要举措[/font]《工作方案》细化了淘汰更新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流程,提出了几项重点工作措施。一是严格机械信息管理。摸清坐实纳入淘汰更新范围的机械基础信息和底数,防止盲目淘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逐台核实并筛查确认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信息,包括机械环保号码、机械类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所有人(单位)名称等,形成淘汰更新清单,与其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对接,按照清单逐台开展淘汰销号工作。二是加强机械排放监管。通过加强机械排放监管,杜绝容易排放超标、冒黑烟的老旧机械使用,引导其淘汰退出。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在使用机械的重点场所采用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等方式,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日常监管,对使用超标、冒黑烟、不符合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机械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三是加强重点场所管理。主要是夯实机械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引导机械使用大户集中、统一、规范实施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机械租赁点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和宣传指导,积极引导其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送往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成报废拆解,鼓励企业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四是强化经济政策引导。鼓励各地积极筹措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淘汰更新及奖补工作方案,激发机械所有人(单位)淘汰更新老旧机械的积极性。鼓励各地综合采取财政、金融等措施,如绿色信贷、融资租赁等,推广应用新能源机械,为老旧燃油机械淘汰更新提供更多选择。鼓励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折扣、优惠等活动,让利新购置机械用户。《工作方案》还对各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size=18px][color=#494949](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color][/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的原则。[/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条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本单位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单位名录,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督促指导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进出施工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储油库、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二条 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0[/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月[/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日起施行。[/back][/color][/font]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对环境的污染,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刚  电话:13810927302  邮箱:ligang@vecc.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马帅  电话:(010)65645586  传真:(010)65645587  邮箱:jidongche@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270817655051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2708176732129.pdf]2.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2708180098722.pdf]3.《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0月28日[/align]

  • 【分享】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限值与测量方法发布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 第104号)》,《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已经被正式批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请见附件。  附件: 《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 登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持续推进自治区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font=&]2024[/font]年[font=&]2[/font]月[font=&]23[/font]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陈凯联系方式:[font=&]0951-5160892[/font](电话)、[font=&]dqhjgl@163.com[/font](邮箱)[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4[/font]年[/font][font=&]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23[/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附件:[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24366453096745.docx]宁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3).docx[/url]

  •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table=86%][tr][td]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联系电话:0531-51799056联系邮箱:[email=XXX@shandong.cn]sdjdczw@shandong.cn[/email]附件:1.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3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0/P020231023697024356323.doc]1.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0/P020231023697024457980.doc]2.关于《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doc[/url][/td][/tr][/table]

  • 关于对《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8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idongchechu@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717187  4.传真:010-68717187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 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0608/2023081517153779479.doc]《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0608/2023081517153749118.doc]《〈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5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3年)》,公布2022年全国移动源环境管理情况。[b]报告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b]2022年,全国机动车(含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挂车与拖拉机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466.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颗粒物(PM)排放量分别为743.0万吨、191.2万吨、526.7万吨、5.3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和PM占比超过90%。其中,柴油车NO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汽油车CO、HC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此外,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SO)、HC、NO、PM分别为17.6万吨、42.5万吨、473.5万吨、23.2万吨;NO排放量接近于机动车。其中,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飞机排放的NO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8.5%、34.9%、32.5%、3.1%、1.0%。2022年,各地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开展“车-油-路-企”行动,在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升新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环保监管、开展车用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移动源污染治理体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指导各地提升移动源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align=right][/align]

  • 怎么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如何利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邀请行家、砖家一起来策策。  在路面评价及路面施工验收中都会涉及到一个重要指标,那就是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这个指标主要是指道路表面纵向的凹凸量的偏差值,能够反映路面纵断面剖面曲线的平整性,反映车辆行驶的舒适度及路面的安全性和使用期限。  一、利用断面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3m 直尺、连续式平整度仪和激光路面平整度测定仪等)。  1、直尺检测方法:把3m 直尺放于沥青路面上,把画图仪移向一端,然后再移动至另一端,进而得到沥青路面平整度的数值。该方法仅适用于压实成型的沥青路面,测量效率相对较低,方法较为落后。  2、连续式平整度检测:利用人或车拉动检测仪器,路面的平整状况会影响小轮的上下运动,通过传感器输出的电位正负以及大小来确定沥青路面平整度。该方法适用于存在较多坑槽或者破坏较为严重的路面。  3、激光路面平整度检测:相比而言是一种先进的检测技术,主要依靠在汽车底盘上的激光传感器来进行测试,并输出路面真实断面信号,信号处理分析后得到路面平整度数据。检测效果和精确相对较高,应用范围也十分广,包括横断面、纵断面等。  二、利用反应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车载式颠簸累积仪)  测试车按照一定速度在路面上行驶,汽车的激振通过机械传感器测量后轴同车厢之间的单向位移累积值。如果位置累积值越小,则路面平整度越好。该方法检测速度快,操作方便,在路面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期的舒适性检测中经常被使用。http://www.junlincn.com/uploads/allimg/121022/3-1210221156230-L.jpg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3年)》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url=https://www.mee.gov.cn/hjzl/sthjzk/ydyhjgl/202312/t20231207_1058460.shtml]《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3年)》[/url](以下简称《年报》),公布2022年全国移动源环境管理情况。《年报》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2022年,全国机动车(含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挂车与拖拉机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466.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量分别为743.0万吨、191.2万吨、526.7万吨、5.3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占比超过90%。其中,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汽油车CO、HC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  此外,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SO[size=10px]2[/size])、HC、NOx、PM分别为17.6万吨、42.5万吨、473.5万吨、23.2万吨;NOx排放量接近于机动车。其中,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飞机排放的NOx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8.5%、34.9%、32.5%、3.1%、1.0%。  2022年,各地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开展“车-油-路-企”行动,在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升新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环保监管、开展车用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移动源污染治理体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指导各地提升移动源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2年)》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url=https://www.mee.gov.cn/hjzl/sthjzk/ydyhjgl/202212/t20221207_1007111.shtml]《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2年)》[/url](以下简称《年报》),公布2021年全国移动源环境管理情况。《年报》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2021年,全国机动车(含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摩托车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557.7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量分别为768.3万吨、200.4万吨、582.1万吨、6.9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占比超过90%。其中,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汽油车CO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HC超过70%。  此外,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SO[sub]2[/sub])、HC、NOx、PM分别为16.8万吨、42.9万吨、478.9万吨、23.4万吨;NOx排放量接近于机动车。其中,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飞机排放的NOx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30.0%、34.9%、30.9%、2.8%、1.4%。  2021年,各地统筹开展“车-油-路-企”行动,在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升新生产机动车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环保监管、推进车用油品质量提升、建立完善移动源污染治理体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指导各地提升移动源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align=center] [/align]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 机械设备中油液监测越来越重要,你怎么看?

    在现代机械设备维修管理体制中,状态监测技术是实现现代预防维修的重要手段,而油液监测技术更成为一种重要而有用的手段。油液监测是指收集润滑油,对润滑油的性质及润滑油中的微粒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判断机械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故障诊断和预报的方法。它是近十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用于机械设备状态监测的新技术,尤其在发动机、齿轮传动、轴承系统、液压系统等方面,该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效益,获得了广泛的应用。机械设备中油液监测越来越重要,你怎么看?

  • 【原创】移动执法检测车,提高道路执法,企业年检的执法力度

    一、背景内容 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鉴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特征,特别是高排放车辆这种流动污染源的筛选、发现和治理,除了检测站采用工况法定点定期的检测外,路检和抽检的作用和威慑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需求分析 目前,机动车的路检与抽检技术手段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 设备取电不方便:目前所用的抽检与路检设备均采用的是220V的交流电,工作时很难具备相应的条件,无法做到随机执法检测,对高排放车辆的威慑力有限,司机存在侥幸的心理和躲避的行为;2. 工作受到现场情况的限制:如现场的天气情况、设备摆放的位置、交通繁忙状况等;3. 检测工作效率较低:由于采用单机测试设备,无法自动进行相应的测试,测试每台所耗的工时太长,检测人员劳动强度高,检测数量不足;4. 检测人员工作条件差,直接暴露在高尾气污染的环境下,严重影响身体健康;5. 对于2005年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所适用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位,体现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6. 抽检与路检的检测数据无法存储与分析统计,影响执法过程公正公开和可追溯性;7. 无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检测站定点检测数据同路检抽检数据无法综合管理利用,不利于监管中心依此作出相关工作决策,无法形成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该方案需求如下:1. 构建一个独力的车载移动尾气排放执法检测环境,不受现场和环境条件限制,改善检测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检测力度;2. 实现检测过程的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缩短单台车辆检测时间,提高路检/抽检/企业监督检测的工作效率;3. 建立车型排放限值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限制,体现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4. 实现检测数据的存储和查询,结合执法检测过程的视频电子取证,体现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5. 实现检测数据与中心数据库的无线网络同步传输,建立高排放车辆的数据库并为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提供路检核和抽检数据,构建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6. 实现中心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安全区域(即不对外部电脑进行直接访问),通过应用服务器服务进行访问, 对远程数据访问不显示中心数据库的任何细节。三、方案介绍 本方案基于BOSCH BEA系列尾气分析设备研发,采用统一的设计思路和先进的计算机集成控制技术,以法规标准符合性为设计依据,以网络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为技术路线,实现车辆检测和仪器维护完全计算机控制,允许单系统独立工作,也可以通过网络化集成实现联网工作和网络化监管。实现多种检测场合的适应能力,并为管理员提供了完全计算机控制的仪器维护管理系统。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 系统特点: 1、符合GB18285-2005汽油车双怠速排放检测法规、GB3847-2005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与滤纸烟度测量法规、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放测量法规,并与现有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测系统无缝对接 2、系统中的各种设备都能完全按照最新的在用车排放法规自动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的结果能够按照环保单位的格式要求进行打印、存储、查询、统计等操作 3、检测系统采用先进的分布式平台,拥有国家软件产品著作权,自主软件知识产权,并实现检测中心系统的无缝对接,同时具备完整的综合信息分析管理能力 4、采取检测/管理网络通过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时车辆排放状况及实时仪器状态监控,确保了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检测过程的合法性 5、实现了检测系统与网络视频监控同步功能,管理系统里能查询到相应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并打开相应的视频文件进行查看,保证检测过程的权威性 6、采用原装BOSCH进口排放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精度优于国家法规规定,并获得中国和国际相关认证 7、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可以把测得的数据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方式集成到全市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和管理系统中[size=4][color=#DC143C]请楼主上传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pjs123[/color][/size]

  • 关于印发《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align=center][img]http://sthjt.hubei.gov.cn/fbjd/zc/zcwj/sthjt/qt/202309/W020230918348913966964.png[/img][/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关于印发《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font][/align][align=center][/align][font=宋体, SimSun]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font][font=宋体, SimSun]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巩固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3年9月15日[/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湖北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应对2023-2024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推动全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巩固改善,特制定本方案。[/font]一、总体要求[font=宋体, SimSu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及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以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时段为重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2023年度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目标达成,为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好局。[/font]二、深入推进八大专项行动(一)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水泥行业打造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推进。[/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1.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22家钢铁企业强力推进有组织排放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全面梳理无组织排放点并强化整改,提高厂区清洁运输比率。2023年底前,武汉、襄阳、黄石、荆州、鄂州、咸宁等地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2.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打造示范点。加快推进全省42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及独立粉磨站污染深度治理。2023年底前,华新水泥、葛洲坝水泥各1条生产线按照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50mg/m3完成深度治理。秋冬季期间,全省20条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按照NOx排放浓度≤100mg/m3控制。鼓励实施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3.强力推进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全省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荆州8台、襄阳14台基本完成。推进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按有关要求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二)工程减排专项行动。[/font][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5071个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切实发挥减排效应,做好2024年度治理项目谋划工作。[/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4.积极推进玻璃行业企业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玻璃行业按照《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开展提标改造。2023年底前,亿钧耀能(荆州)、长利玻璃(洪湖)、大冶华兴玻璃(5#、6#炉)、三峡新型建材(2#、3#生产线)、晶昱玻璃(1#、2#生产线)完成改造 2024年3月底前,大冶华兴玻璃(1#-4#炉)、三峡新型建材(1#、4#、5#生产线)、晶昱玻璃(3#生产线)完成改造任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5.强化部分重点行业污染控制。组织开展陶瓷、石灰、铸造、砖瓦窑等行业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排查。以宜昌市当阳市、黄冈市蕲春县等地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陶瓷企业料场封闭及末端治理设施改造。以黄石市大冶市、荆门市京山市等地为重点,规范石灰窑污染物排放管控。以襄阳市宜城市、黄石市大冶市等地为重点,深化砖瓦窑大气污染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font][font=宋体, SimSun]6.加大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基本完成3620个问题整改,巩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成效。加快推进武汉、黄冈钢结构,黄冈红安家具制造产业集群及武汉、襄阳、十堰等地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三)煤质及散煤控制专项行动。[/font][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加大商品煤及散煤监管力度,秋冬季重点行业企业燃煤品质得到提升,有效降低薪柴燃烧、烧火粪等污染排放影响。[/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7.提高秋冬季清洁能源保供能力。深入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商品煤的行为。火力发电企业提前安排运煤、储煤工作,切实提升电厂燃煤品质,力争使用低硫煤(硫份含量小于等于1.0%)。强化建材、化工、铸造等非电行业煤质控制,逐步采用低硫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8.持续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根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现状合理扩大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宣传和处罚力度,督促使用合规燃料。推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有序引导恩施、宜昌等地减少薪柴燃烧、烧火粪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四)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项行动。[/font][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切实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多发频发势头,推动形成秸秆综合利用布局合理、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9.深化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完善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督办、实时监测、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制度。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常态化监测,扎实抓好督查、暗访和巡查工作,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问题突出的进行现场督办,切实提升秸秆禁烧管控成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10.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作物收割全过程监管,实现低茬收割。组织骨干开展技术指导,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农户,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式。健全秸秆资源台账数据平台,开展秸秆还田效果监测与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五)建筑工地净尘专项行动。[/font][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推进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提升文明施工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水平。[/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11.深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工地机械设备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开展措施落实情况联合检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强化建筑工地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安装、正常使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全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六)柴油货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font][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进度,着力提升在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水平。[/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12.加快淘汰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加快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5114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13.加强在用车监督管理。开展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加强重型货车车辆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抽测。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着力提升武汉、十堰、随州等重点城市I/M闭环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及虚假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1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禁止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杜绝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准入管理。加大施工场地、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七)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提升“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运转水平,积极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15.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基础,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建,优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规范发布预警及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督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武汉市、襄阳市牵头做好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16.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持续提升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警预报水平,优化完善重污染天气过程预警会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工作流程。强化科技手段应用,精准识别污染高值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开展专家帮扶,提升精准应对水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八)环境监测数据领域弄虚作假问题整治专项行动。[font=宋体, SimSun]工作目标:全面整治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告知引导一批重点排污企业自主守法、发现交办一批重点问题、严肃查处一批造假违法行为、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完善强化一套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font][font=宋体, SimSun]重点任务:17.重拳打击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行为。全面排查核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等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18.依法查处自行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核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一致,是否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查阅自行监测台账、监测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重点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领域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三、保障措施(一)切实压实责任[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依托湖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落实“省负总责、部门抓统筹、市县抓落实”的攻坚体系,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强化分工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font][font=宋体, SimSun](二)严格监管执法。[/font][font=宋体, SimSun]强化问题整改,推进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省级“四不两直”等发现问题整改清零。强化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实施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突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并移交司法机关,形成环境执法威慑力。[/font](三)[font=宋体, SimSun]严格监督考核。[/font][font=宋体, SimSun]对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效果不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进展缓慢、秋冬季专项行动落实不力的市县,统筹运用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措施,对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严肃追责问责。[/fon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通告。  一、轻型汽油车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6b阶段排放标准(PN限值符合6.0×1011个/千米,RDE符合限值,耐久里程达20万公里)要求。  二、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及其发动机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四、摩托车须满足《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排放标准要求,轻便摩托车须满足《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排放标准要求。  特此通告。  附件: 1.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轻型汽油车(PN限值符合6.0×1011个/千米,RDE符合限值要求,耐久里程达20万公里)  2.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柴油车  3.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燃气车  4.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  5.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四排放标准的摩托车  6.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柴油发动机  7.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8.2023年度第十一批达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发动机  9.2023年度第十一批电动车  10.更改、补充以前发布车型目录

  • 四项污染物控制标准将发布

    在4月9日环境保护部的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 修订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锡、锑、汞工业属于“两高一资”有色冶金行业,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订《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为推进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用领域广阔,是当前无法替代的移动机械领域的配套动力。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必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Ⅰ、Ⅱ阶段)》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以及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上述四项标准在经进一步修改后,将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