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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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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相关的资讯

  • GB 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正式实施,您需要的解决方案来了
    为了分质用水、协调水土体系,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GB 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在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从而保证水土标准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限值变化与控制项目请见上一篇介绍☟☟☟推动分质用水,协调水土体系——生态环境部发布GB 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点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4NTc3NA==&mid=2247497112&idx=1&sn=a8588cd3b2ee3d13d2f8aa4998dcfa8b&scene=21#wechat_redirect今天,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项目要求,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岛津详细的水质分析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GCMS结合吹扫捕集测定土壤中60种挥发性有机物 仪器配置:岛津气质谱联用仪GCMS-QP2020 NXCDS 7400 水土一体自动进样器CDS 7000E 吹扫捕集 仪器条件:样品前处理:50 mL 容量瓶中加入20 μL 内标溶液(ρ=25 μg/mL),用水样定容至50 mL,将添加内标的水样转移至40 mL 棕色吹扫捕集瓶中,放置于CDS 7400 自动进样器中。5 mL 水样自动吸入,氦气将脱附的VOCs 载入到气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 57 种挥发性有机物TIC 图(5.0 μg/L)样品色谱图 GCMS法测定生活饮用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 仪器 GCMS-QP2020 NX 分析条件: 前处理:取1 L自来水水样,用固相萃取柱(填料为聚甲基丙烯酸酯-苯乙烯)吸附萃取,待测物经洗脱后浓缩定容,待上机分析。SVOCs和内标的TIC图 (浓度:10 µg/mL)样品色谱图 GCMS 易用性:Smart SIM数据库 & 智能钟功能 智能钟功能:自动检漏自动调谐,准确掌控停机时间 无机阴离子分析 应对HJ 84-2016 色谱条件:氢氧根体系,梯度洗脱色谱柱:Shodex IC SI-36 4D;保护柱:Shodex IC SI-90G淋洗液:A:50mM KOH ;B:水流速:0.7 mL/min(泵压:14.3MPa)柱温:35 ℃ 标准曲线:重现性:连续进样6次,保留时间和峰面积的RSD值七种阴离子的保留时间重复性≤0.07%,峰面积重复性≤0.88% 金属元素分析 ICPMS --- 江河水中金属元素分析 对微量的铅(Pb)、铬 (Cr)、镉 (Cd) 、硒 (Se)、砷(As) 、铜(Cu) 、铁 (Fe)、锰 (Mn) 、锌(Zn) 、硼 (B)、铝 (Al)、镍(Ni)、钡 (Ba)、钼(Mo)、铀 (U)、钾 (K)、钠 (Na)、镁 (Mg) 以及钙 (Ca)等19种成分进行了分析。向样品内添加了内标元素Be、Co、Ga、Y、In、Tl使其浓度分别达到5μg/L。 直接分析江河水标准物质:JSAC0301-3, 0302-3,ICP-MS会由于多原子离子形成的谱线干扰,造成灵敏度下降以及测量值产生误差。ICPMS-2030通过使用碰撞,系统消除谱线56Fe的40Ar16O、75As的40Ar35Cl与78Se的40Ar38A等的干扰,提高灵敏度,降低检测限。 ICP/ICPMS极低运行成本 —— 三大技术使运行成本降至常规的30%。ICPMS 提升分析效率 —— 方法开发与诊断助手。水质应用扩展 水质异味分析系统,无需标准品对100多种水质异味进行半定量筛查GCMS + Compound Composer 快速筛查数据库,能快速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对900多种有机污染物进行半定量筛查GCMS Compound composer快速筛查数据库 AOE-LCMS/MS 大体积进样系统,自动化快速前处理,应对SVOC分析难题
  • 征集对修订环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渔业水质标准     5.部分主送单位名单  附件一:  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解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内容重叠的问题,统一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内容纳入统一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评价指标数量(109项)应该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四、对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有何具体建议?  五、是否要改变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水体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六、是否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水域环境功能分类方式?
  • 18条入海河流水质连农田都无法灌溉
    国家海洋局监测显示78%入海河流水质在第Ⅳ类以下  国家海洋局最新发布了2011年第四季度海洋环境信息,所监测的37条入海河流断面水质状况显示,有29条入海河流水质在第Ⅳ类(人体不可直接接触用水)以下,比例高达78%,其中有18条入海河流水质连农田都无法灌溉。  据了解,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2011年第四季度,海洋部门对37条入海河流进行了监测,其中滦河等4条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为第Ⅱ类 陡河等4条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为第Ⅲ类,主要污染物为总磷和COD(化学需氧量) 闽江等5条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为第Ⅳ类,主要污染物为总磷、石油类和重金属镉等 大沽夹河等6条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为第Ⅴ类,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汞、石油类、COD和总磷 碧流河等18条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为劣Ⅴ类,主要污染物为COD、总磷、氨氮、石油类和重金属汞。  据了解,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水域环境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而海洋局监测的37条入海河流中,就有18条入海河流水质在劣Ⅴ类,也就是说,这些入海河流的水质连农业用水都不符合要求,是在向海洋排放污水。  此外,2011年第四季度,海洋部门对部分沿海省(市、区)342个陆源入海排污口的排污状况实施了监测,监测评价结果表明,超标排污的入海排污口数量为154个,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45%。第四季度监测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的总体情况较第三季度有所好转。  2011年第三季度部分沿海地区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监测结果显示,渤海滨海地区海水入侵范围基本稳定,黄海、东海、南海滨海地区海水入侵呈加重趋势,其中浙江温州、福建福州及泉州湾监测区海水入侵程度和范围有所增加。广东潮州、揭阳、阳江海水入侵范围有所增加,海南三亚监测区个别站位氯度明显升高,是2010年同期监测值的3.8倍 各监测区土壤盐渍化范围基本稳定,个别监测区含盐量明显增加。第四季度部分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水质状况序号河流名称水质类别主要污染物1滦河第Ⅱ类 2南渡江第Ⅱ类 3宣惠河第Ⅱ类 4盐田杯溪第Ⅱ类 5陡河第Ⅲ类总磷6晋江第Ⅲ类总磷、COD7九龙江第Ⅲ类总磷、COD8漳江第Ⅲ类总磷9大辽河第Ⅳ类总磷10戴河第Ⅳ类总磷、石油类11闽江第Ⅳ类镉、COD、总磷12漠阳江第Ⅳ类石油类13鸭绿江第Ⅳ类总磷14大沽夹河第Ⅴ类石油类、COD15东江北干流第Ⅴ类汞、COD16东溪第Ⅴ类总磷17黄冈河第Ⅴ类汞18榕江第Ⅴ类汞、石油类19乳山河第Ⅴ类汞、COD20碧流河劣Ⅴ类COD21潮白新河劣Ⅴ类总磷、COD、石油类22大凌河劣Ⅴ类COD、汞、铅23东江南支流劣Ⅴ类COD、汞、石油类24复州河劣Ⅴ类COD、石油类25傅疃河劣Ⅴ类COD、石油类、氨氮26蓟运河劣Ⅴ类总磷、COD、石油类27界河劣Ⅴ类石油类、氨氮、COD28练江劣Ⅴ类氨氮、COD、总磷29龙江劣Ⅴ类总磷、氨氮、汞30母猪河劣Ⅴ类COD、氨氮、汞31木兰溪劣Ⅴ类总磷、汞32深圳河劣Ⅴ类氨氮、总磷、石油类33同安东溪、西溪劣Ⅴ类总磷、COD、氨氮34小凌河劣Ⅴ类COD、氨氮35小青龙河劣Ⅴ类总磷、COD、氨氮36绣针河劣Ⅴ类总磷、COD、石油类37永定新河劣Ⅴ类总磷、COD、氨氮注:水质类别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
  •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发布300余项环保标准
    环保部22日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完成600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并正式发布标准300余项。  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分为水、空气、土壤、生态、声与振动五大类。其中,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环保部将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 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 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面,将增设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将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  在生态环境方面,环保部将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在声与振动环境标准上,将修订机场周围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 11种非饮用水水质检测要求 你都知道吗?
    p  水质因环境和使用用途不同,水质标准、检测标准也都不一样,本文整理了现行非饮用水水质的相关要求、标准,供大家参考。/pp  1、污水检测/pp  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废弃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体污染物,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有毒污染物等.主要检测标准的依据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pp  2、地下水检测/pp  是贮存于包气带以下地层空隙,包括岩石孔隙、裂隙和溶洞之中的水。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但在一定条件下,地下水的变化也会引起沼泽化、盐渍化、滑坡、地面沉降等不利自然现象。/pp  3、地表水检测/pp  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它是人类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pp  4、渔业水检测/pp  渔业水水质检测标准主要是依据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pp  5、农田灌溉水检测/pp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按照灌溉水的用途,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二类:一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并长期利用的灌区。灌溉量:水田800方/亩年,旱田300方/亩年。二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补充水源,而实行清污混灌沦灌的灌区。其用量不超过一类的一半。GB5084-2005代替GB5084-92国家环境保护局2005-07-21批准2006-11-01实施。/pp  6、实验用水检测/pp  实验用水检测标准的依据是:GB/T6682-2008。/pp  7、海水检测/pp  海水是流动性用之不竭的。海水是名符其实的液体矿藏,平均每立方公里的海水中有3570万吨的矿物质,目前世界上已知的100多种元素中,80%可以在海水中找到。海水还是陆地上淡水的来源和气候的调节器,世界海洋每年蒸发的淡水有450万立方公里,其中90%通过降雨返回海洋,10%变为雨雪落在大地上,然后顺河流又返回海洋。海水淡化技术正在发展成为产业。有人预料,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解决水荒的最后途径很可能是对海水的淡化。海水检测标准主要是:GB17378-1998。/pp  8、游泳池用水检测/pp  游泳池用水水质检测标准依据是:CJ224-2007。/pp  9、中水检测/pp  中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最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主要检测标准依据: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检测标准依据GB/T18921-2002。/pp  10、生态景观用水检测/pp  生态景观用水意思就是用于生态景观并符合生态景观用水的水。生态景观用水一般要求清澈、无臭味、无污染。生态景观用水可以是来自大自然的符合生态景观用水的水资源,也可以是通过现代科技及设施处理的符合生态景观用水的水资源,还可以是应用于现代景观中的通过现代生物技术等使保持生态标准的水资源。水质检测标准依据:GB/T18921-2002。/pp  11、锅炉水检测/pp  锅炉水质检测主要标准依据是:工业锅炉水质GB1579-2006。/pp  12、工业用水检测/pp  工业用水指工业生产中直接和间接使用的水量,利用其水量、水质和水温3个方面。主要用途是:①原料用水,直接作为原料或作为原料一部分而使用的水 ②产品处理用水 ③锅炉用水 ④冷却用水等。其中冷却用水在工业用水中一般占60~70%左右。工业用水量虽较大,但实际消耗量并不多,一般耗水量约为其总用水量的0.5~10%,即有90%以上的水量使用后经适当处理仍可以重复利用。水质检测标准依据:GB/T19923-2005。/p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参考
    方案简介: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中国人的饭碗装中国粮要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坚定不移建设高标准农田。托普云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力推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加速融合,打造1个农业大数据中心、1个数字化决策平台以及N项涵盖土壤改良、高效节水、农田防护、生态保护、科技服务等多面的数字化应用服务,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为粮食及重要农副产品稳产保供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 建设内容: 大数据中心:通过建立涵盖农田主体、农田生产、农田环境、农田病虫害、质量安全等基础数据的高标准农田数据中心,为高标农田数字化决策平台的运行提供统一标准的数据底座,推动形成覆盖全农田、业务协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发展格局。 数字化决策平台: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决策平台通过土壤改良、节水节肥减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生态保护等技术与数字化平台的结合,构建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体系,实现高标准农田的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高水平利用。 数字应用场景:通过高标准农田数字化监管体系、智慧化生产体系、专业化服务体系实现耕地地力建设提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综合利用、农田灌溉高效节水、农业科技高效创新。 系统亮点: 高标准农田数字化监管体系:天空地一体化。 基于多源卫星遥感系统、遥感无人机系统、农情监测系统,打造天空地一体化监管系统,为高标农田的生产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 高标准农田智慧化生产体系: 土壤改良:通过智能硬件设备,检测盐碱土壤和酸化土壤,同时配合耕地质量保护系统和土壤墒情监测平台,实时统计分析土壤数据,进行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土壤养分平衡,耕地质量水平提升,土壤生态环境改善。 节水灌溉:建设智能机井灌溉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对水资源数据,用水状况,灌溉情况等进行科学管理,因地制宜推广滴灌和喷微灌等节水措施,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 农情监测:在田间合理配置物联网监测设备,集农田数据采集汇交、管理分析、评估服务等功能于一体,实现田间生产、管理、防控、服务全流程的数字化,建设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高标准农田。 农田防护:通过农业物联,实时监测田间生产,及时预警提示,应用绿色杀虫灯、农田天眼、无人机打造农田防护体系,建设绿色、安全、优质的高标准农田。 科学管理:通过推进农机管理、生产管理、科学施肥等农业科技应用,科学合理利用高标准农田,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农田内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jing)准管理、资源共享。 高标准农田专业化服务体系:
  • 土壤监测再迎政策红利 农业部印发“土十条”实施意见
    “土十条”发布后,土壤监测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虽然一说起土壤监测和土壤污染,大家首先关注的是环保部门的态度。但是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管部门,农业部对土壤以及土壤污染的关注也由来已久。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对“土十条”中规定的农业部门任务进行了细化。  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部还强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  值得注意的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农业部规定看具体时间和推广力度,到 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  文件全文:农业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农业部  2017年3月6日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耕地为重点,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目标,以南方酸性土水稻种植区和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测评价,突出风险管控,实施分类管理,注重综合施策,坚持重点突破,狠抓督导考核,落实“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的责任分工,逐步建立用地养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 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耕地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得到有效遏制。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中轻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治理和修复面积达到 1000万亩 建立针对重度污染区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度,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二、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三)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研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细化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制修订工作。2017年底前,出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针对耕地重金属、农膜残留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突出问题,鼓励推动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级划分、风险管控、损害鉴定、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与制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业投入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修订,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土壤、大气、灌溉水、秸秆还田等)和农业投入品(农药、农膜、化肥、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等)重金属限量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筛选和审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颁布实施农用地膜新修订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相关标准,推动农药包装标准修订,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农业特点和地域特征的农用地环境管理相关地方标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农业投入、生产、产出全过程的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标准保障体系。  三、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  (五)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快完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在此基础上,以耕地为重点,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风险区加密调查、农产品协同监测,进一步摸清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现状,明确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六)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耕地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布设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农业环境监测保障能力。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在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风险区域,制度化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同步监测。鼓励各地农业部门,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增设监测点位和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补充监测。2018年底前,建成耕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适时对耕地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  (七)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17年底前,以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协同监测状况为依据,会同环保部门出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各地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据技术指南,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区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四、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  (八)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国土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九)切实保护耕地质量。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督查,督导地方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配合水利部门加强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扎实推进“控、增、保、养”,分类施策,精准保护黑土地。密切跟踪例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  五、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  (十)筛选安全利用实用技术。总结科研示范和实践探索经验,研究制定相关评价技术规范及标准,科学评价、筛选安全利用类耕地实用技术。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全面加强宏观技术指导。2020年底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科学制定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十一)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措施。以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为重点区域,合理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生产功能,大面积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2020年底前,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技术措施面积达4000万亩。  (十二)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推动地方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十三)有序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规定。及时总结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在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等地区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试点。2020年底前,依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  (十四)推进落实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结构调整产业链的扶持,激发农民实施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继续开展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总结完善技术路线、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试点成果可复制、可推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出台轮作休耕方案,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  (十五)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保证退得出、稳得住,切实保障农民收益不降低。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郊区严格管控类耕地转用,确实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  七、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  (十六)开展典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在典型耕地污染区开展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分类分批实施受污染水田、菜地、旱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适用技术,编制和发布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推荐技术目录。  (十七)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以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因地制宜选择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综合施策,逐步实现农作物安全生产。2020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1000万亩。  (十八)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在耕地污染典型地区建立治理技术验证示范与监测评价基地,研究制定评价方法和标准,开展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的筛选、验证与评估,研究建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  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十九)严控农田灌溉水源污染。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严重超标的,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开展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  (二十)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指导地方加大示范推广力度。推行精准施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试点示范和补贴力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大中型高效药械,扶持一批专业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 加强科学施肥用药的技术指导和工作督查,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 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在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到 2020年,推广到全国30% 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二十一)强化废旧农膜和秸秆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地膜生产加工标准体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推行地膜“以旧换新”机制,推广加厚地膜应用,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 开展区域性回收利用示范,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大力开展秸秆还田与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以上。  (二十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组织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政策试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编制《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工程规划》,探索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推进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 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  九、加大耕地污染防治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三)健全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进一步整合测土配方施肥、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等项目资金适度向耕地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倾斜。  (二十四)建立农用地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禁止生产区划分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开展休耕补贴试点,引导农民将重度污染耕地自愿退出农业生产。  (二十五)创新耕地污染防治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金融、保险、税收等支持政策,对开展耕地污染治理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市场主体优先实施信用担保、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完善耕地污染防治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六)健全耕地污染防治市场机制。完善耕地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后补贴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主动投资参与耕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第三方治理或 PPP模式,实施整县(区)或区域一体化耕地污染治理修复。  (二十七)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启动“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充分发挥全国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作用,促进科研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加强农用地污染监测、污染源解析、污染物迁移转化、土壤与作物污染相关性等基础研究,加大农业投入品减施、水分管理、土壤调理、品种替代、生物修复、污染超标农产品安全利用等实用技术研发,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与体系。加强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农业科研人才积极性。  十、强化农用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二十八)建立责任机制。按照“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的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机制。农业部成立相关司局和单位参加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制定总体意见及配套文件,强化顶层设计,做好科学谋划部署,配合环境保护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治理任务 省级农业部门安排部署本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做好协调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等部门沟通协作,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科学确定技术路径,确保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全面、有效落实。  (二十九)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组建涵盖环保、土肥、种植、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技术指南、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重点实施区域,指导相关省(区、市)编制耕地污染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配合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做好耕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服务,对耕地土壤治理修复技术和产品开展评价。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环境监测和指导服务能力。  (三十)实施绩效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将农用地污染防治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安排,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农业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查,定期召开农用地污染防治协调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评估与考核,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客观评价地方工作成  效,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并作为相关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作严重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推进信息公开。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全力保障社会公众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全面推进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宣传培训。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农用地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
  • 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p style="BORDER-TOP: 0px BORDER-RIGHT: 0px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BORDER-BOTTOM: 0px TEXT-TRANSFORM: none COLOR: rgb(51,51,51) PADDING-BOTTOM: 20px TEXT-ALIGN: justify PADDING-TOP: 0px FONT: 16px/28px 微软雅黑 PADDING-LEFT: 0px MARGIN: 5px 0px BORDER-LEFT: 0px LETTER-SPACING: normal PADDING-RIGHT: 0px TEXT-INDENT: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pp style="BORDER-TOP: 0px BORDER-RIGHT: 0px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BORDER-BOTTOM: 0px TEXT-TRANSFORM: none COLOR: rgb(51,51,51) PADDING-BOTTOM: 20px PADDING-TOP: 0px FONT: 16px/28px 微软雅黑 PADDING-LEFT: 0px MARGIN: 5px 0px BORDER-LEFT: 0px LETTER-SPACING: normal PADDING-RIGHT: 0px TEXT-INDENT: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据了解,详查的重点领域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等。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要实现稳中向好。/pp style="BORDER-TOP: 0px BORDER-RIGHT: 0px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BORDER-BOTTOM: 0px TEXT-TRANSFORM: none COLOR: rgb(51,51,51) PADDING-BOTTOM: 20px PADDING-TOP: 0px FONT: 16px/28px 微软雅黑 PADDING-LEFT: 0px MARGIN: 5px 0px BORDER-LEFT: 0px LETTER-SPACING: normal PADDING-RIGHT: 0px TEXT-INDENT: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按照方案,全省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方案提出,结合全省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确定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 /p
  • 江苏海门:打造数字化高标准农田,为乡村振兴蓄势赋能
    耕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习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由此可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性。为建设更高标准和质量的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司长郭永田说,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要聚焦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生产主产区等重点区域,一步步优化布局,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高标准农田,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管护。在此政策基础上,托普云农深入发挥了自身数字农业建设优势,提出“1+1+N”的高标农田建设方案,打造了集“土壤健康、高效节水、绿色农田、环境生态”于一体的高标农田数字化决策综合平台,提高了高标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抵抗自然能力。 江苏海门,素有“江海门户”之称,近年来,海门区坚持规模化、产业化、科技化、品牌化“四化并重”的方针,推动农业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农耕神话和海门特色。对于粮食产业发展而言,海门区政府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为此,托普云农将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深度融合,推广使用高端智能化农机装备,在海门正余镇打造了首个“无人农场”高标准农田项目。 在海门正余镇的高标准农田里,农田作物的生长状况监控预警主要是依靠智能设备来实现的。智能设备检测土壤状况;智能灌溉系统和水肥一体化设施改善土壤生态;智能气象站、测报灯、孢子捕捉仪等对农田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用数字化手段高效推进高标准农田的绿色、安全、优质的管护。此外,智能农机监管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专家系统、知识库等手段可以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的高标准农田。 而这些所有的应用都是围绕着唯一的农业大数据中心进行运作,为其提供精确详细的数据支撑。通过数字化决策平台,就可以直观展示农田的灌溉情况、耕地面积、设备分布情况及环境监测等数据信息。 海门的“无人农场”高标建设通过整合现代农艺和信息技术,多设备协同作业,实现了农业生产环境的智能感知、分析、决策、预警以及农业生产耕、种、管、收各环节的智能化、无人化、精准化、可视化。目前,新岸村1000亩稻麦种植基地和正基村5000平方米玻璃温室大棚已经建成,且农业生产成效显著。 随着高标准农田的推进,正余镇已经具备了农机从传统人工操作向无人操作转变的基础,有效提升了自身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对海门地区的数字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示范推广有着重要意义,为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发展蓄势赋能。
  • 数字化赋能助力江苏高标准农田建设,从“靠天吃饭”转为“看天管理”
    江苏海门高标准农田样板区,智慧化监管守护千亩良田在江苏海门的悦来镇和常乐镇,管理部门通过数智农业云平台,能够实时掌握农田生产情况,科学开展农事工作;管理者通过手机APP客户端,能够实时监测田间病虫害发生情况,线上“照看”农作物生长,并通过智慧化监管手段指导农事操作的每一步动作。随着农业智能装备以及数智农业云平台的投入和使用,传统农田的管护方式正发生着深刻改变,“科技兴农乘风起,屋中知尽田间事”的农事画面正在上演。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海门区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21年,海门总投入1.9亿元用于6.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同年,托普云农在江苏海门区的悦来镇和常乐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从科技服务出发,围绕农业生产过程监控、病虫害智能监测、农业气象预警等方面,提高海门区高标准农田的智能化管护水平。江苏海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农田“天眼”实时监测田间情况过去种田,需要到田间地头察看作物长势、杂草清理、灌溉及虫害防治等情况,不仅费时费力,效率也很低,尤其对于种粮大户、植保人员以及农田管理者来说,不同田块的情况更是难以知悉。通过在田间布设“天眼”,轻松解决田间巡检难题。作为新时代的田间“巡检员”,“天眼”可24小时实时工作,自带高清摄像头,及时发现田间缺苗、杂草、倒伏等异常情况,使用者在手机上点点即可实时查看不同田块信息,智慧高效又省时省力。病虫害智能监测护航作物成长为实现粮食产量的最大化,“黑科技”在高标准农田上随处可见。智能虫情测报灯,田间英勇的“侦察兵”,及时测报大螟、二化螟、稻纵卷叶螟、草地贪夜蛾等农田害虫,自带云平台,可在线查看虫情数据,提供虫情预警信息,虫情测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大幅提升,让病虫害防治工作更轻松。除此之外,智慧性诱测报系统、风吸式杀虫灯、孢子自动捕捉系统等田间“黑科技”也在持续发力,联动手机软件,进行病虫害的收集处理,守护田间作物生长,为农户增产增收提供技术保障。农业气象监测提升农田抗灾能力从“靠天吃饭”转为“看天管理”,气象数据收集是不容忽视的一环。气象监测系统每天对空气温湿度、光照强度、风向、风速、雨量、大气压等做精准分析,配套数智农业云平台,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预测、降水预测等数字化模型,对天气、降水等状况进行提前监测或预警。有了气象数据支持,农户“靠天吃饭”成为过去,气象“吹哨人”让农田抗灾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如今,走进海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一股现代农业气息“扑面而来”。平坦笔直的机耕路两侧绿树成荫,一块块良田如同棋盘一样整齐排列,田间排列着的智能监测装备遥相呼应。随着智慧化管护水平大幅度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加,粮食产能与效益稳步增长,未来,托普云农将继续扎根数字农业领域,持续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新动能。
  • 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古林样板 夯实宁波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宁波,地处东南沿海,水网纵横交错,是典型的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宁波农业现代化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年来,宁波高度重视现代农业发展,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数字乡村,融合城乡发展,实现从传统农业到高效生态农业进而向绿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真正营造了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现代农业新面貌。 提到现代农业发展,不得不说的就是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国多次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21年开局之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健全管护机制,争取在 2022年建成10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 在宁波现代农业建设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莫过于海曙区古林优质高效水稻大田种植数字农业技术集成示范项目。这个由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古林镇农办联合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联合打造的高标准农田无人农场样板工程项目,充分利用了海曙区古林土地规模化流转的优势,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优质高效水稻精准化种植技术体系。 所谓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该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畅、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而这些在宁波古林的数字大田全部化作现实 ,以“农机可视化、种植信息化、灌溉智能化”等三化为核心,托普云农将虫情监测预警与绿色防控、墒情监测预警与灌溉、农机与无人机设备和新型的物联网、无人机遥感、无人机驾驶等技术结合,通过建设数字化高标准农田,成功解除了制约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在古林数字大田里,随处分布着区块整齐、标准统一的沟渠、道路、田块,还布设了众多智能装备、物联网设施以及无人机等设备,园区围绕数据中心设置了两座小型气象站、5个四情监测站、20套土壤墒情监测点等等,让田间管理智能起来。如果说这些监测设备是“耳目”,那么数据中心就是整个园区的“大脑”他们通过实时的监测和高清拍摄,可以清楚了解到项目园区内的土壤温度、灌溉时间、病虫害等信息,将信息及时传送到数据中心和农户手中,并辅助农户进行科学下一步农事管理决策,实现现代农业新型生产方式。 数字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让上万亩地实现了全部机械化种植,这是过去的农业发展从未设想过的情景。作为华东地区唯一大田种植数字农业项目、农业农村部建设试点项目之一,截至目前,古林大田数字农业已经能够实现从育苗—耕—种—田间管理—收—烘干的全流程自动化生产加工,成为了浙江乃至整个华东地区重要的水稻大田种植的数字技术推广示范基地。 高标准农田的数字化建设会因不同地区农业发展差异,而有多种模式,而古林大田数字农业项目充分利用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种植传统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的高标准农田应用模式,打造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古林样板,有力推动了宁波地区的现代农业发展创新与应用推广。
  • 中外水质标准纵横比
    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饮用水“新国标”进入强制实施阶段。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至106项,理论上,达到新国标的水可以直接饮用,而事实上,欧美很多国家的自来水已经能够直接饮用。那么,我国新的水质标准和欧美国家相比,有哪些异同呢?  新国标“新”在哪?  实际上,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在2007年7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了。但当时只是一个倡议性标准,5年之后的2012年7月1日,才成为强制性的。  纵向比较,不难看出新国标有了明显改进。与“旧国标”相比,新国标中的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并修订了原指标中的8项。其中,毒理指标中有机物的种类,由5项扩充到53项,是原来的10倍多。水质指标更加具体化、多样化、严格化,这的确是前进了一大步。值得一提的是,有几个指标的限值虽然没有调整,单位却发生了变化。例如,毒理指标中氯仿(三氯甲烷)的最大浓度,由60微克/升变成了0.06毫克/升。虽然前面的数据看上去小了很多,但微克变成毫克,标准其实没变。不过,采用毫克/升的单位,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做法是一致的。  与多国标准横向比较  我们再把中外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横向比较一下。  据工业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汇编》一书介绍,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三大饮用水标准,分别是世卫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的《饮用水水质指令》(1998年)和美国环境保护署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这三个标准是各国制定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世卫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2005年)共有172项,它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巴西、阿根廷、南非、匈牙利、捷克等国直接照搬。我国新国标的106个指标中,有46项指标的标准与世卫组织的相同。但也有14个指标,是中国有,而世卫组织标准没有的。锰、铜、汞、氰化物等11个指标,中国比世卫组织“管”得更严,只有镉、氯乙烯、三氯乙烯和乐果(一种农药)这4个指标比世卫组织“松”——限定值高于世卫组织标准。另外,世卫组织标准中有64个指标没明确限值,世卫组织的解释是,“饮水中存在的含量对健康无影响”、“饮水中的浓度远低于会产生毒性作用的浓度”等。  欧盟的《饮用水水质指令》被欧盟各成员国采用,我国新国标中大多数无机物指标与它一致,而且硼、钼、氟化物及硝酸盐则比它更严格。但我国在不如欧盟“苛刻”的8个指标中,氯乙烯和三氯乙烯这两种有机物再次现身。与我国新国标相比,欧盟标准的指标项目较少,只有48项,并且还是由1995年版本的66项中“砍”下来的。不过,欧盟很多国家的自来水是可以直接饮用的。  美国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标准有69项,都是有法律强制性的,全国所有的公共供水系统必须达到这一标准。二级标准共有15项,都属于“无碍健康的指标”,既有影响水的颜色、气味、口感的杂质,也有对人体皮肤、牙齿的色泽产生影响的杂质。虽然联邦政府把它视为推荐性标准,但州级政府也可根据本地水源情况,有选择地“升级”为强制性指标,与我国新国标中对所有物质的浓度限制都是强制性标准不同。  颇具特色的是,美国饮用水一级标准中的每个指标对应两个浓度限值,分别是最大污染物浓度(MCL)和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值(MCLG)。后者指的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浓度上限,标准比前者严格得多,但没有强制力。  此外,一级标准中还列出了各种污染物的危害和来源,这是包括欧盟和世卫组织在内的很多水标准都没有提到的。  综合来看,中美两国标准“PK”的结果,可说是“各有所长”。最大污染物浓度(MCL)相同的指标没有几个,有不少数值甚至相差数倍。中国比美国更严格的共有23个指标,如剧毒的氰化物,我国新国标的浓度限值为0.05毫克/升,而美国则为0.2毫克/升 美国对砷的浓度限值为0.05毫克/升,是我国“新国标”的5倍。与此同时,美国比我国严格的指标则有17个。这17个指标多为有机物,氯乙烯和三氯乙烯再次榜上有名。令人吃惊的是,我国三氯乙烯的浓度限值是美国的14倍。另外,在美国的饮用水中,有机物“1,1,1-三氯乙烷”最多只能有0.2毫克/升,但在我国却可以高达2毫克/升,相差10倍。  两种有机物卡得不够“狠”  我国新国标的指标项目很多,对付常规无机物的严格程度已经不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标准。但对有机物的限制我国还不够严厉,在氯乙烯和三氯乙烯两项上更是显得“心有点软”。  据了解,这两种有机物都是常用的工业原料。氯乙烯是无色气体,用途很广、强度和稳定性都很突出的材料PVC(聚氯乙烯)就是由它聚合而成的 比它多两个氯原子的三氯乙烯,则用作金属的脱脂剂和脂肪、油、石蜡等的萃取剂。氯乙烯会损害肝功能,长期接触和摄入会导致肝癌 三氯乙烯除了毁肝,还有一定的麻醉作用,会引发神经功能障碍和内分泌紊乱。这应该就是国际上严格限制它们在水中含量的原因了。  在我国新国标的诸多项目中,许多物质在水中都是无色无味的,公众很难察觉到水质的变化,而水垢(即水硬度,碳酸钙的含量)却非常直观,既能看出来又能喝出来。我国新国标对水硬度的要求是不超过450毫克/升,超过欧盟(60毫克/升)、日本(300毫克/升)和加拿大(300毫克/升)的标准。美国对饮用水的水硬度没有要求,但据记者了解,美国的自来水其实很“软”,几乎没有水垢。  值得一提的是,因恶性通货膨胀“闻名世界”的非洲国家津巴布韦,其饮用水标准对砷、铜、铬等指标的要求比我国更严,在无机物指标中,只有铅的浓度限值高于我国新国标。但据我国商务部网站今年2月报道,如今有400万津巴布韦人面临因水污染而带来的疾病威胁。  由此可见,标准定得严固然是好,但若是不能落到实处,对民众来说,也只是“浮云”。
  • 国家环保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征集修订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就其他问题,对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部。征集意见截至为2010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2.海水水质标准  附件一:  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对于协调《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关于渔业水体的水质要求有何建议?  三、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海水水质分类方案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应如何调整?  四、是否有必要调整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水质评价项目数量及要求(限值等)?  五、对修订《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的其他建议。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新《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p  新《水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保数据造假者将严惩不贷。/pp  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河长制/strong/span/pp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增加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农业水污染治理/strong/span/pp  目前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对此,新水法增加了新规: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等。/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strong/span/pp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水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环境监测/strong/span/pp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保障用水安全/span/strong/pp  新水法提出了从水源到群众水龙头的保障用水安全措施。新水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结语/span/strong/pp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七十号/strong/p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7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pp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pp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旧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pp  (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pp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pp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pp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pp  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pp  (旧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pp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pp  (旧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pp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pp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旧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p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九、删去第十九条。/pp  (旧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pp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pp  (旧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pp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pp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pp  (旧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pp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pp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pp  (旧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pp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pp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pp  (旧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pp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pp  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pp  (旧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pp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pp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pp  (旧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pp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pp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pp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pp  十九、第四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p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pp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pp  (旧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pp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pp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pp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pp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pp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pp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pp  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四款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p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pp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p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pp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pp  (旧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pp  二十七、第四章第三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pp  二十八、第四章第四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pp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pp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pp  (旧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pp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pp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pp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pp  (旧法: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pp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pp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pp  三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pp  三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pp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pp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pp  (旧法: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pp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pp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pp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pp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pp  三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pp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pp  (旧法: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pp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pp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p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pp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pp  四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pp  (旧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pp  四十一、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p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pp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pp  四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旧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四十三、删去第七十一条。/pp  (旧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四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p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pp  (旧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p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p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pp  四十五、删去第七十三条。/pp  (旧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四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p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p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pp  (旧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pp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四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p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pp  (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p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pp  四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p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pp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pp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pp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旧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p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p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pp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五十、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p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p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pp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pp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pp  (旧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p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p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pp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p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  五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pp  (旧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五十三、删去第八十四条。/pp  (旧法: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pp  五十五、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旧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五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pp  (旧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pp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pp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pp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ppbr//ppbr//p
  • 《健康直饮水水质标准》首发,涉及25项指标
    近日,“健康直饮水工程”启动仪式在京举行,《健康直饮水水质标准》发布,首次定义健康直饮水,明确了水质标准,将于4月10日实施。据了解,《健康直饮水水质标准》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等十余家机构和企业联合制定,填补了国内健康直饮水无标准的空白。标准明确,健康直饮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处理后具有一定矿化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其中多项指标严于WHO、日本、美国和欧盟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健康直饮水水质标准》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点击下载)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点击下载)的前提下,对溶解性总固体(50~300 mg/L)、总硬度(25~200 mg/L)和总有机碳TOC(≤1.0 mg/L) 3项重点指标及3项微生物指标、19项限量指标进行了限制。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
    2月17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中指出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  其中,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pdf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指标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3.环境监测规范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环境标准样品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5.管理规范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加强科研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 项,增长幅度在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1312 项。现行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37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6.33%,减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强度下降了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502件、标准征求意见稿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300 余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8 大类标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30 项左右重点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40 项(类)行业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85%以上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成,共约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针对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新兴技术,制订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制修订建材生产、再生材料添加、电子废物拆解和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不同资源再生途径及其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准入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构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资源再生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铁路噪声排放标准为基础,兼顾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航道等交通设施,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制对象和方法,健全涵盖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4 类噪声源的高噪声活动或场所噪声排放标准。强化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当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产品噪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订工程机械、建筑服务设备、能源动力设备等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加强环境噪声源头控制。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促进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的下降,推动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结合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特点和水平,推动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的自主研究制定提供支撑。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铀矿冶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满足核与电磁辐射监管工作需要。  3.环境监测规范  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以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为重点,不断加大采用先进技术方法的力度,提高方法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需求紧迫性,分步有序地完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障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验证工作。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优先满足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工作需要,加快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围绕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加大自动监测方法制订力度,完善相关要求。针对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需要,全面修订技术较为陈旧的现行方法标准,加大采用成熟、可靠、高效的新检测技术的力度,力争尽早形成适度超前于现行污染监控体系需要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方法标准“储备库”。加强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和生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和保存方法标准的制订。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电磁  场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为满足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现场快速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开展新型在线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高通量、定性、定量和半定量的生物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增加和完善地面和遥感监测指标,建立生态监测方法与技术体系。  (2)环境标准样品  针对“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水质、环境空气、土壤、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环境基体标准样品、有机物标准样品、温室效应气体等标准样品的研制,做好环境标准样品储备。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制修订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污染场地、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辐射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需求,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多项配套规范。为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生态环境  监测技术指南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等技术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污染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制订沙尘暴和城市降雨径流污染等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建立水、气、声等移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和评价规范。强化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修订,研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评价技术规范。适应环境管理需求,制订环境污染争议调查、仲裁监测技术规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求,探索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加强环境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名词、术语和符号标准。探索开展模式、方法类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制修订国家与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国家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等为重点,加强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文件的编制工作。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为规范环境标准样品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管理规范类标准  紧密结合环境管理需求,根据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特点,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开展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应急与风险防范等各类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结合标准实施评估,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清理。  继续推进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制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研究制订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  为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等管理规范类标准,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  初步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完善化学品危害鉴别和分类,加强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标准体系。按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求,研究建立化学品管理分类分级技术导则。完善合格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从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化学品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的角度,加强重点行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规范建设。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订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  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簇,根据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的需求,研究制定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经济价值评价与等级划分,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导则与规范。制修订支撑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标准与规范。  研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标准簇,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识别方法、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事故应急规范等,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探索制订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建设和管理规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指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等。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技术指导。加快重点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不断加强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制订工作,推动可持续消费。以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化。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为持续提升环境保护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在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要遵循“四结合”原则,即与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工作相结合、与长标龄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与完善实施标准政策措施相结合。“十二五”期间选取30 项左右重大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实施评估,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电镀、制浆造纸、机动车、生活垃圾填埋场、汽柴油输送和存储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同时带动相关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的评估。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将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部有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共同参与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立项的重要依据,作为改进标准制修订方式、方法的重要参考。鼓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评估,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变化、环境管理要求变化、相关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进步、环境监管实施能力等因素,重点评估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形成的评估报告中明确制约达标的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关键因素,提出解决对策,形成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体系调整建议,提出完善环境管理的工作建议。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扩大环境保护标准社会影响,推动标准实施。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带动相关人员全面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风气。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建立统一有序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机制。宣传分为日常宣传和强化宣传。多渠道广泛开展标准日常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期刊、报纸、热线、培训等渠道平台,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网络体系。探索与环境日、地球日宣教活动相结合,开展专题宣传。  对于重要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强化宣传,搜集汇总舆情动态,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宣传和发布后集中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准确理解环境保护标准。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涉及民生的重要标准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坚持标准的公益性质,继续做好环境保护标准出版工作,并发送至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环境问题、不同管理环节的需求,出版相应适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汇编。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的出版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建立常态化环境保护标准培训机制。培训分为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标准专题培训和各环境管理业务部门、各地、各行业自行组织的标准培训等多种类型,以环境保护标准总体系和主要子体系、“十一五”以来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配套标准规范为主要培训内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标准宣贯网络,使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和全社会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水平显著提高。  全国层面统一组织的环境保护标准专题培训每年2-4 次,“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重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约10 项标准及约100 项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培训。面向地方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部相关派出机构与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中央直属企业等单位,共培训3000 人次以上。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培训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主办,并指定具体部门管理,既包括针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也包括针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共约培训15000 人次。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和体系构建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方法完善、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等基础性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理论体系。将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完善作为一项常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为满足新时期标准工作需求,加强环境保护标准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工作。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以国内外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研究为基础,重点开展和深化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评估方法、环境质量标准达标规划制定方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机制、区域、流域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方法、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制定方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累积性污染物控制方法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参考国内外优先控制污染物评估筛选方法和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特征,开展我国水、空气、土壤等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着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筛选方法,初步形成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并逐步建立名录更新机制。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开展各种环境介质的环境质量标准、各种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重点进行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土壤与污染场地、固体废物、声与振动、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化学品管理、环境信息及物联网、遥感环保应用等标准体系设计。妥善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与配套标准的关系。研究开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措施。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国家级标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数量充足、专业齐备、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按照建立最广泛环境保护“统一战线”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全国环境保护科研院所、高校、中科院、行业协会、行业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注重发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在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水、空气(含移动源)、土壤、声与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品、生态、环境健康、环境监测等各领域环境保护标准专家库,形成相对稳定的专家支持群体500 人以上。各地应同步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和专家队伍建设,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评估工作。  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机制,成立由行政部门、科研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标准审查技术委员会,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的技术把关 对于重大环境保护标准,探索组建联合编制组,充分吸纳相关领域一流专家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将科学研究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标准决策的前置条件。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针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逐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数据库。建立一套全面、高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信息管理系统,继续加强标准专业网站建设和标准热线维护工作。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作为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重要实践内容,将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标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划或工作计划,把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培训、评估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在环保科研院所中积极培养标准制修订人才和培训师,督促各级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  (二)增加资金投入  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具体包括: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开展约30 项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的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共约0.10 亿元。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的媒体与公众宣传、培训、文本及有关汇编出版、培训教材编制与出版等工作,共约0.09 亿元。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及基础性工作、能力建设(全国监测方法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标准动态信息管理、标准专业网站、热线建设与维护、环保标准与基准基础数据库建设等)、环保标准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共约0.50 亿元。  (三)完善管理制度  以“立项-制修订-发布-宣传培训-跟踪评估”为周期,逐步建立环境保护标准五年滚动更新机制,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坚持“有保有压、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把立项关,建立并严格执行标准项目建议征集和制修订承担单位筛选公开制度。针对急需标准,建立立项调整机制,加快标准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工作“绿色通道”。针对部分标准类别,健全灵活的修改单制度。加强在订标准项目技术管理,建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和进展通报制度,保障项目按时完成。  (四)加强科研支撑  将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技术与方法、重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提供基础支撑的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研项目,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及其他专项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求的相关科研项目,为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制修订提供扎实的基础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在2015 年年底,对规划实施及有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对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不定期进行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将经费预算执行率作为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绩效评估考核结果,适用相应的奖惩措施。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与主要发达国家、重要发展中国家、主要国际组织开展广泛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环境污染防治发展历程、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设置、标准制定方法、实施机制与评估方法等,及时掌握各行业先进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跟踪并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世界贸易组织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 致力改善水环境 深圳朗石为海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水质在线监测分析仪
    聚焦民生实事落实情况,海南省文昌市广播电视台于2020年5月1日推出《民生实事看得见》专栏。专栏开篇即关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在文昌市文教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中,朗石提供全套COD、氨氮、总磷等水质在线监测分析仪,助力污水处理厂去污还清、改善当地水环境。《民生实事看得见》专栏截图文教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是文昌市市委市政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建设项目之一,现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在文教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中,生活污水接到污水处理厂管网后,首先会进入格栅井沉砂池进行沉淀,沉淀后的污水会进入一体化的终端设备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经检测达标后,通过水管排放至河道内或引到镇区用于农田灌溉。文教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现场据中铁三局项目现场负责人姚鹤介绍,文教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先进,主厂房采用全封闭式处理,在电脑中控室便能远程监控全厂污水处理数据。借力先进、优质的一体化处理设备及朗石PhotoTek 6000系列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目前文教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已达300吨/天。文教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现场的朗石仪器深圳市朗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专注于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研发、制造和服务,产品系列涵盖地表水自动在线监测、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实验室自动化与应急监测仪等,覆盖COD、氨氮、总磷、总氮、余氯、重金属等共50多项水质监测因子。产品广泛应用于1500多个环境监测站、2000多家大中型企业、100多家高校。2019年初,为办实办好民生实事,文昌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内90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主要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同年6月,文昌市启动了包括文教在内的6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目前整个项目进展顺利。
  • 宁夏所有县区实现农村环境监测全覆盖,并逐步实现监测自动化
    据悉,截至目前,宁夏农村环境监测共涉及54个试点村庄,实现对5个地级市22个县区监测全覆盖。农村环境监测的全覆盖,对摸清全区农村污染源、环境质量状况、潜在环境风险等将提供更详实的数据,对有效推进宁夏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宁夏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初步建成空气、水、土壤、辐射、噪声、农村环境及污染源监测网络。农村环境监测主要监测农村环境空气、村庄土壤、农村饮用水源地和县域地表水等,对农村千吨万人规模饮用水源水质、10万亩及以上规模农田灌溉水水质、日处理20吨以上规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针对性监测。目前,宁夏有19个环境监测村庄引用城市自动监测站数据,其余采用手工方式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点位布设的科学性、代表性、综合性,持续加强小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投入,逐步实现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
  • “100家实验室”专题:访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
    为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需求,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四十二站: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7年4月,是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公益型院所科研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中心整合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六个研究所专业检测技术资源,形成了拥有“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CMA)”、“农业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CMA)”、“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CMA)”、“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北京市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CMA)”等6项认证资质的综合性科研机构。近日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拜访参观了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潘立刚博士热情接待了到访人员,并介绍了中心的基本情况。  中心由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李云伏院长亲自兼任主任。中心采取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首席专家负责制,聘请院内外12名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任在检测技术信息化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王纪华研究员任首席专家,带领一支高效、精干、勇于创新的科研队伍。目前直接从事农产品质量与农田环境相关研究工作的在职科研人员40多人,客座研究及科研辅助人员近百人。此外,中心还和高校合作招收研究生,目前已有1名博士后在站,3名博士在读,4名硕士在读。  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  承担新标准制定  潘立刚博士介绍说:“目前中心承担了农业部的两项方法标准制定:一是快速检测采样方法规则:当下快速检测的应用非常多,快速检测具有精度低、速度快、覆盖范围大的特点。快速检测大多数采用了表面采样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需要深入研究确定采样方法、采样数量、采样步骤等具体的标准。”  “二是农业科学仪器分类与代码标准:这是和中国农科院合作的一个项目,希望能有利于对国内的农业科学仪器进行管理。这项工作重点在于确定分类的标准,分类标准要得到行业内的普遍认可才行,现在该标准的初稿已经完成,农业部准备正式发布公告征求意见。”  联合发起成立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2009年11月,中心与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北京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等多家单位于联合发起成立了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中心为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学会主要开展检测技术服务、科研需求调研、知识普及、学术交流、成果展示、基地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工作。  潘立刚博士介绍说:“学会目前已经开展了房山污染农田治理、怀柔西洋参重茬现象、大兴区西瓜产地土壤中碘分布以及西瓜果实中能否富碘等科研项目,为首都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实际的技术支持。此外,学会还组织参加一些展览培训活动,向市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今后学会还会继续深入的开展农业科研、检测技术服务、公益性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活动。”    农田环境监测——对北京的农田进行全面评价  潘立刚博士介绍说“农田环境监测是我们的一个特色,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对农田的土壤质量和灌溉水质进行分析监测 二是对田间作物生理的监控,即农田的植物生理指标测定,如光合作用、呼吸效率、叶片大小以及最后的产量估测等。”  “目前,中心与地勘局,农业环境监测站合作对北京地区的农田土壤质量进行全面评价。由于北京农田面积比较小,都市型现代农业要求高,所以有望在全国率先‘摸清家底’。中心已在大兴区、顺义区以及京承路沿线获得大量有关土壤中重金属、养分数据。获取数据只是第一步,之后还需要分析大量数据,寻找规律,如风、河流、工矿企业、道路等对农田环境的影响。最理想的是能建立农田环境监测系统,输入历史数据,对污染物的分布和迁移规律建立数学模型,甚至建立专家系统,这样就可以进行预警或指导农业种植布局。”    检测信息化技术——自主开发新仪器,构建近红外谷物品质分析网络  “由于中心的前身依托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因此在检测信息化技术研究方面独具优势”,潘立刚博士表示:“这也是中心的一个特色,一些信息化技术如远程数据传送可以实现在田间采样分析的同时将检测结果传送回监控中心,进行实时监控 数据可视化表达让分析检测结果表达的更加清楚,这样不仅是专业人员,每个人都能看懂 数据锁定技术可以确保样品检测结果更加可靠,分析人员不去田间就没法获得当地的GPS。并且在检测的同时能够获得采样点的检测结果和坐标定位,并且能同时对数据加密,数据不能随意篡改。”  潘立刚博士介绍说,结合检测信息化技术,研究中心自主研发了两款仪器:便携式X射线重金属分析仪、果蔬污染物三合一便携式检测仪,并与普析通用仪器有限公司和韩国美卡西斯(北京)科技公司共同开展分析仪器研发平台建设。  便携式X射线重金属分析仪中引入GPS定位和上位机软件空间分析功能,不仅可以在田间快速同步检测20多种重金属,而且使重金属定量信息与取样点的位置信息在米级精度上实时匹配,还可以对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进行空间插值、分布特征分析、污染原因查找、污染等级评价和专题图可视化表达,当数据累积到一定程度甚至可以实现预警。该仪器先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目前该仪器已在北京、天津、河北、吉林、辽宁、云南、山东、江苏、湖北、重庆等10个示范区进行示范应用。  自主研发的XRF7便携式X射线重金属检测仪  果蔬污染物三合一便携式检测仪采用了酶抑制法和化学法,通过自主研发的多通道专利技术,集成了果蔬类农产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亚硝酸盐和重金属铅含量三合一检测功能,实现了仪器小型化、多功能、高效率(可同时检测多个样品)、产地现场活体采样的特点 仪器自带GPS模块,使测试信息与取样点的位置信息在米级精度上实时匹配 具有数据实时远程传输和测定数据安全锁定功能 与仪器配套的上位机软件可以对检测数据进行插值、空间分布特征分析评价和专题图可视化表达。  自主研发的HISFM-FW果蔬污染物三合一便携式检测仪  中心信息化技术方面的另一项工作重点是构建农业部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主要农作物调优栽培信息化技术”中的近红外谷物品质分析网络。目前在北京、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浙江、湖南、黑龙江、吉林等地30多家科研院所、农业推广站、食品企业、农业科技园等建立了网络节点,每个网络节点都配备了福斯InfratecTM 1241近红外谷物品质分析仪,共同开展样本获取、联网检测和数据传输工作,现在已经积累了近万份谷物样品和近十万条数据,首次在全国粮食主产区构建起近红外谷物品质分析网络。中心负责近红外谷物品质分析网络中心的建设、运维、数据传输、标准下达和分析评价,具有制定定标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能力。潘立刚博士介绍说“十二五期间我们打算进一步扩大这一项目,积累更多数据,对谷物品质进行准确评价。为了让近红外谷物品质分析网络中心能健康发展,以后中心也会考虑商业运作。”  福斯InfratecTM 1241近红外谷物品质分析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中心承担了多项国家科研项目,同时还开展公益性的检测服务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和相应的仪器配置是分不开的。研究中心目前拥有常规分析仪器、无机分析仪器、有机分析仪器和植物生理生化分析仪器等。  常规分析仪器  装备电子天平、旋转蒸发仪、微波消解仪、加速溶剂萃取仪、分光光度计、人工气候箱等常规仪器和设施,主要开展样品前处理、比色、滴定、过滤、干燥、燃烧等基于物理和化学方法的常规分析检测工作。  戴安ASE 300快速溶剂萃取仪  图注:主要用于快速提取固体或半固体样品,大大缩短萃取时间,提高萃取效率,减少萃取溶剂用量,显著降低了单个样品的提取费用,具有节省溶剂、快速、健康环保、自动化程度高等优点。  无机分析仪器  装备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ICP-AES)、原子吸收光谱分析仪、原子荧光光谱分析仪、元素分析仪、流动注射分析仪、荧光分光光度计、凯氏定氮仪、纤维素测定仪等,开展土壤养分、重金属污染物检测与监测,农产品品质、水质与水环境评价,以及测土配方施肥等科研和分析检测工作。  英国SEAL AutoAnalyzer3 流动注射分析仪  图注:流动注射分析仪基于双光束分光比色原理,采用空气片段连续流动分析(CFA)技术进行的自动样品分析,适用于水、土壤提取液、饮料或混合物中硝酸盐、氮、氨、硫化物、硼化物和磷酸盐等多种物质检测。仪器优点在于全自动操作、低的检测限、高精度和重复性、低试剂消耗,检测效率达每小时40~100样品。  德国Elementar VARIO Macro元素分析仪  有机分析仪器  装备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PC-GC-MS)、超高压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UPLC-MS/MS)、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红外显微成像仪、半自动快速微生物鉴定仪等,开展有机污染物、农兽药残留、农产品品质和生物技术在检测中应用等科研和分析检测工作。  瑞士步琪NIRLab N-200近红外光谱仪  珀金埃尔默Spectrum 400傅立叶变换红外显微成像仪  图注:红外显微镜技术是在红外光谱仪的基础上,将红外光路引出到外接的显微镜上,通过显微镜就可得到待测物的直观图像。在此基础上直接选择待测物的特定区域进行红外光谱扫描,得到特定区域的高质量红外光谱图。具有灵敏度高、吸光度准确、制样方便等特点。  岛津 GPC-GC-MS-QP2010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图注:与气相色谱相比,气质联用可以通过特征离子更准确地对待测物进行定性。与凝胶色谱的联用,大幅度的提高了样品前处理的效率。  沃特世UPLC-MS/MS超高压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图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在农产品质量检测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主要用于不易挥发性化合物分析测定、极性化合物的分析测定、热不稳定化合物的分析测定、大分子量化合物(包括蛋白、多肽、多聚物等)的分析测定。    植物生理生化分析仪器  装备小型自动气象站、地物光谱仪、冠层分析仪、激光叶面积仪、叶绿素荧光分析仪、凝胶成像系统,以及多种温光电传感器等,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室内和田间植物生理生化指标测定方法研究和服务。  美国Davis 气象测量站  图注:Davis 气象测量站,是一台全自动化气象数据收集的测量记录仪,能测量并记录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雨量等气象变化数值,还能计算寒风指数、露点温度、体感温度,及做简易的气象预报、暴雨警报。  美国LI-COR LI-6400便携式光合作用测定系统  图注:原位获取植物叶片的光合参数及小环境参数,可用于研究植物光合作用的动态变化、植物光合作用的比较、植物光合作用与环境因子的关系、逆境条件下植物光合作用的变化、抗逆植物的筛选。  美国CID CI-203便携式激光叶面积仪  图注:利用激光技术方便、快速地测量植物离体和活体叶片的面积、长度、宽度、周长、长宽比和形状因子。  后记  在参观交流过程中,中心承担的多项科研任务以及机构管理运行机制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科学研究方面,虽然中心在农产品质量监督领域,属于成立时间较短的研究机构,但它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固有优势独辟蹊径,在信息化技术与农田环境监测方面走出一条与众不同的发展之路,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许多同行的认可。去年中心又申请到了一项经费达400万元的科研项目,目前根据科研需要中心正在不断购进仪器设备。  在科研管理上,中心整合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六个研究所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改变了检测技术人员在科研机构的弱势地位,充分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各尽其能,促进了中心的科研工作进展。  此外,中心在自我发展的同时,也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深入到田间,为农业生产遇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且能联系一线工作者,让普通老百姓有机会更好的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采访编辑:秦丽娟
  • 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通林赴余杭调研高标准农田项目
    5月23日下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通林带队赴杭州市余杭区调研指导统筹推进“三区三线”划定衔接等工作,杭州市委常委、余杭区委书记刘颖、杭州市副市长刘嫔珺陪同调研。托普云农作为技术支撑单位,现场汇报永安稻香小镇数字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三区三线”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座谈会 在调研过程中,王通林走在余杭永安的田间地头,与当地农业农村干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深入交流,了解当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等工作情况。王通林强调,要坚持耕地“应保尽保”和高标准农田“应划尽划”,最zui大限度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落细“调规预留”成果,切实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要立足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牢牢掌握粮食安全主动权。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通林一行实地调研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通林一行观摩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点永安高标准农田大数据平台 粮安天下,耕保为先。守牢“米袋子”离不开耕地。余杭永安高标准农田项目是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之江实验室、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以永安2000亩稻田为范围,建设的数字农业示范点。以“稻”为核心,托普云农通过建立农业病虫害测报网络和农业物联监控体系,打造专属作物生长模型,实现永安高标准农田的全流程机械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粮食种植、生产作业。同时建立汇聚区域产业宏观、空间分布、农村经营、质量安全等数据的“一张图”,为稻米生产、营销、服务和质量安全管控提供多维分析评价,助力政府智慧监管。 高标准农田建好了,产业附加值也得提升。永安村还通过区域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土地集中流转、品牌化推广、数字化赋能、组织模式创新等多种举措,整合政府、市场、集体、农户资源,探索出了一条农文旅融合、乡村运营助力共同富裕的新路径。
  • 中国尝试“清洗”重金属污染农田
    中国西北部有“铜都”之称的甘肃省白银市,曾因被国家强制关停众多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而备受关注。目前,这座城市的污染“重灾区”东大沟流域正在经历一场土壤与环境的“大清洗”。  在紧临东大沟的四龙镇民勤村,几台挖掘机、推土机在一大片废弃的农田中紧张施工着,将地表下的土壤粉碎后再压平。“这是白银市实施的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白银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张琼告诉记者。  东大沟最早是一条排洪渠,后来一度成了重金属企业白银公司的排污道。由于气候干旱,从上世纪60年代起,沿沟村民就用沟里的污水灌溉,导致农田土壤和作物籽粒中重金属严重超标,最终不得不废弃。  2011年开始,白银市计划在五年内投资15亿元用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并在全国率先尝试开展对重金属污染农田的修复治理。  “城郊东大沟流域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从5月起实施,项目总投资1116万元,其中中央专项治理资金1000万元。  然而,由于具有污染范围广、污染隐蔽、不可逆性等特点,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工作并不容易。在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中,物理方法费时费工,化学方法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  “我们想找到一条既经济又实用的道路。”张琼告诉记者。  东大沟治理工程采用的是“化学淋洗-化学固定-生物质改性耦合”和“化学淋洗-土壤改良”两种方法。这两种技术都是要把约40厘米的土层粉碎后与药剂混合,然后用水淋洗,把重金属转换在水里再进行处理。这种方式虽然有效,但处理成本非常高。  除了化学方法外,在土壤改良过程中还加入牛羊粪等有机肥料,并在已改良过的土壤中试种了玉米、大豆等作物。参与项目的珠海市中科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选择了7种玉米种子种植在重金属污染的土地上面,目前长势基本达到预期。  东大沟工程将治理弃耕地65亩,而全市将治理的重金属污染严重农田为6688亩。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仅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  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包括甘肃在内的14个省区被纳入重金属重点治理省区。  除了甘肃省,浙江省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投资将达28亿元。湖南省启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计划投入资金595亿元。  白银市副市长齐永刚说,“十二五”期间,白银市将重点实施重金属废水、工业废渣、土壤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彻底解决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建立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体系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指出,到2035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和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污染源、入水体污染物浓度与流量监测、受纳水体水质和流量监测,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一张网”。在重点区域,基于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采用更新改造、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环境监测布点,加强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快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技术为重点的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研发农业面源污染估算模型和源解析技术方法,研发先进的自动监测、快速监测设备,推广成熟适用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城乡居民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足我国“三农”工作实际和新时期发展需要,以削减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土壤质量和水质改善为核心,按照“抓重点、分区治、精细管”的基本思路,统筹谋划、协同联动,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优化政策、强化监督,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形成齐抓共管、持续推进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统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以化肥农药减量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内容,以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对土壤和水生态环境影响为目标,以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流域,在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湖库汇水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试点先行,夯实基础。根据种植和养殖产业分布、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在典型流域、海域、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试点示范,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和管理措施,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体系。  分区治理,精细监管。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污染源特征、地理气候影响因素和环境保护要求,立足地方实际,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实施“一区一策”,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加强精细化监督管理,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政策激励,多元共治。强化政策引导作用,注重激励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充分运用税收、补贴等经济手段,广泛调动农业产业链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政府、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农户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减量化稳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农业绿色发展成效明显。试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5年,重点区域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显著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和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根据农业污染源类型分布、地理气候条件、环境质量状况等,确定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按照土壤、水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分区分类采取治理措施。在种植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优化生产布局,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工程,深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以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建立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打造产业化利用典型模式。持续推进农膜回收行动,以标准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强化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健全回收网络体系,试点农膜区域性绿色补偿制度,加快可降解农膜应用示范,着力解决农田“白色污染”问题。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基于土地消纳粪污能力,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推动种养循环,改善土壤地力。  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库。按照全要素治理、菜单式遴选的原则,以种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为重点,根据污染类型和主要成因,分区分类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库。总结试点示范成果和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由点及面,逐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效应。  (二)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机制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制修订肥料管理等对农业面源污染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加强化肥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推动精准施肥、科学用药。以省为单位加强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明确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要求和责任,鼓励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肥料化利用有关要求后,进行还田利用。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防止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将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直接排入农田。  完善标准体系。适时评估并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监督监测相关标准。指导各地制定种植业污染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以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导向,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标准体系,加强养殖场户环境监督管理。农田灌溉用水、水产养殖用水、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应执行相应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优化经济政策。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用地政策,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对开展畜禽粪肥运输、施用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按规定予以支持。优先将畜禽、水产养殖、秸秆农膜等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探索开展“点源-面源”排污交易试点。  建立多元共治模式。在重点区域以省为单位,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明确监督指导和保障措施。发展农资绿色配售,推动农资经销商成为污染防治的重要主体和信息传导枢纽,引导农户使用绿色高效的肥料农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化。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推广“政府+协会+农户”“龙头企业+协会+农户”等模式,加强专业技术管理。推动统一生产管理、统一订购农资、实施品牌认证等标准化生产,形成“政府-市场-农户”多元共管共治体系。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核算方法,在统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基础上,逐步摸清化肥农药使用变化情况。利用实地调研、台账抽查、智能终端采集等方式,对化肥农药投入、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密布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控点,重点在大中型灌区、有污水灌溉历史的典型灌区进行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长期监测,掌握农业面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开展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测,分析评估养分和有害物质转化规律。  评估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影响。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污染源、入水体污染物浓度与流量监测、受纳水体水质和流量监测,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一张网”。在重点区域,基于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采用更新改造、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环境监测布点,加强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开展农业污染物入水体负荷核算评估,确定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长期观测。在嘉陵江、汾河、太湖、巢湖、南四湖、洱海、白洋淀、丹江口库区、密云水库等重点水域先行先试,建设农业生态环境野外观测超级站,开展气象、水文、水质、土壤和地下水等野外长期观测和定量分析,结合遥感技术,掌握农业面源污染时空演变规律,逐步实现对农业面源污染环境质量影响的动态评估。加强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对农业生产要素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观测、监测和记录,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基础支撑。  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实现从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的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全国农业源普查、生态环境统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信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等工作对接共享。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动态更新。发挥农业面源污染大数据在指导污染防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优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中的作用。  三、试点示范  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重点区域土壤和水环境影响为目标,在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江苏、安徽、云南、江西、四川、山东、宁夏、河北、陕西、吉林、青海等省份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一批以污染防治、调查监测、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试点示范工程。  (一)形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典型模式。在试点县中筛选以种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为主的区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开展系统设计、分类治理,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扩大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种养规模,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建立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和成因分析,科学测算化肥农药对面源污染的影响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研究农业面源污染敏感区域识别方法,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选取典型小流域及海水养殖集中分布的近岸海域,结合地面监测和卫星遥感技术,评估污染物入水体负荷和时空分布等。在四川都江堰、内蒙古河套、宁夏青铜峡等选择大中型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在养殖密集区加强地表水水质监测。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污染防控预警。  (三)探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研究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办法,明确评估范围、指标、内容、方式等。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为基础,补充摸底调查数据,确定绩效评估指标和基数。探索将环境质量改善状况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并与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对本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县乡镇承担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技推广体系队伍建设,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采用绿色生产方式。推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落实县乡镇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执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中央有关部门结合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完成治理目标。鼓励地方按规定加强相关渠道资金和项目统筹整合。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池塘养殖尾水利用处理等。  (四)提升科技支撑。成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家组,开展长期跟踪和定期会商,为关键技术研究和重要政策咨询提供支撑,对试点示范地区强化技术帮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快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技术为重点的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研发农业面源污染估算模型和源解析技术方法,研发先进的自动监测、快速监测设备,推广成熟适用技术。  (五)强化监督工作。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明确年度任务与评估指标。实施信息公开,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监督。  (六)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宣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普及治理知识和技术,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 COD测定仪是监测水质标准的重要机器
    COD测定仪的电化学法是采用电极和水质样品所产生的化学反应,间接的测出COD的数据值。这种方法操作起来非常简单,可靠性高,利于我们污水的监测工作。但是这种方法不再国标法的范畴之内,鉴于数据可靠性强,只需要把这个数据和国标法的数据进行比较,然后适当的进行校正即可。  COD快速测定仪TOC法是考核污水水质中碳的含量,来确定COD数值的浓度。这个方法步骤非常简单,仪器的灵敏度高,转化的流程快速,因此被大家广泛采用。这种方法还没被我们查出弊端,相对其他的方法来讲,这个方法的优点有很多,缺点少之又少,是我们科学研究进步的阶梯。  仪器的型号和作用等详细资料都对我们的污水处理环节有用,是一份有力的数据。因此保管好数据档案使我们日常中重要性的工作,不容我们忽视小觑的。在污水处理系统中故障排除和日常维护对在线仪表是否拥有完整齐全的档案和资料的依赖性还是比较大的,这就要求日常管理中要对每一台仪表都进行详细完整的档案管理。  COD测定仪的定期维护有利于我们机器的正常运转,这需要我们工作人员定期的观察。确保机器的正常运行状态,定期的清理机器的污垢,可以提高机器本身的灵敏性,有利于我们数据的采集。  从上面看出,COD快速测定仪机器的定期检查工作是我们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可以预防机器出现的故障发生率,有利于我们污水处理工作,提高了我们工作的能力和办事水平。  作为环境监测方面,COD测定仪已经全面渗透,是监测水质标准的重要机器。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仪器的测量方法,方便我们后期的污水治理环节的应用。
  • 新标准或将促进原子荧光环境检测市场增长
    日前,生态环境部连续发布《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HJ 1268—2022)》,并将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原子荧光光谱仪的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应用需求的推动下,原子荧光光谱有哪些新的技术和方法?基于此,仪器信息网特别邀请吉天仪器与您一起探讨原子荧光光谱仪的市场机遇及挑战!仪器信息网:《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HJ 1268—2022)》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哪些重要的背景和意义?吉天仪器:汞是备受全球关注的重要污染物之一,甲基汞和乙基汞毒性高,易形成生物富集。此前对于水体中烷基汞普遍采用巯基棉富集-GC-ECD分析的方法,但前处理方法相对复杂;也有采GC-CVAFS和HPLC-ICP-MS联用仪的检测方法,但因仪器价格昂贵,限制其广泛应用。LC-AFS是在分析仪器行业处于国际领先的国产仪器,陕西地标DB61/T 562-2013和吉林地标DB22/T 2205-2014均采用LC-AFS进行地表水或废水的检测。《HJ 1268—2022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标准对前处理方法进行优化,适用范围更广,充分发挥AFS检测灵敏度高、操作简便的优势,对于推广先进国产仪器技术有重要的意义。仪器信息网:这项标准的实施,是否会对原子荧光光谱仪的市场产生影响?吉天仪器:这项标准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增量,主要集中在环境检测以及具备环境样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另外,随着国家对污废水排放监控要求的提高,未来重点排污企业可能会有需求。仪器信息网:除了以上标准,近三年我国也陆续发布了数十条原子荧光光谱方法相关的应用领域,贵单位参与了哪些?目前,还有哪些原子荧光光谱相关的重要标准即将发布或正在制定过程中?吉天仪器:在原子荧光光谱方面,吉天公司一直在积极参与制定和协助验证各类标准。近几年原子荧光技术相关标准,已经不限于单独使用原子荧光光度计,在联用产品,比如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直接进样-原子荧光联用,也有全新标准的推出。2020年至今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原子荧光相关的检测标准,其中吉天公司协助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GB5009.17-2021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配合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制定了《NY/T 3788-2020 农田土壤中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原子荧光法》、《NY/T 3789-2020 农田灌溉水中汞的测定 催化热裂解-原子荧光法》。此外,还有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制定的《GB/T 13081-2022 饲料中总汞的测定》,以及前面提到的《HJ 1268—2022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等。不仅如此,《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6部分:金属和类金属指标》、《化学蒸气发生-原子荧光光谱分析方法通则》、《高效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仪联用分析方法通则》等已在标准审核流程中。仪器信息网:请您回顾下过去几年来原子荧光光谱的技术进展主要有哪些?以及有哪些重要的应用进展?吉天仪器:原子荧光光谱技术在发展初期主要集中在原子荧光光度计本身,比如激发光源稳定性、氢化物发生反应效率、低温原子化技术等方面。后来逐渐开拓出液相色谱的联用技术,满足不同元素形态的分析检测需求;固体进样联用技术,免除繁杂样品前处理过程,为快速现场检测提供可能性。近几年吉天公司推出Kylin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产品,采用全正交立体光路设计,全通道双光束扣漂移技术,进一步提高仪器稳定性,并解决光源波动引入的汞漂移的问题。同时在软件方面满足信息化和网络化要求,实现远程访问和数据共享,支持移动端信息查询。应用方面重点在不同样品中Se、Sn元素形态的测定,以及水质和土壤中汞元素的直接进样方法。仪器信息网:您如何评价近几年原子荧光光谱市场的需求情况?有哪些市场机会,同时又面临怎样的困境?吉天仪器:原子荧光光谱技术已成为无机重金属元素检测的必要手段,在国内的接受和认可度高,因此市场需求比较平稳。随着ICP和ICP-MS多元素检测技术的推广,给原子荧光市场带来一定困难,但借助于现行标准的支持,且仪器操作简便,使用成本低的优势,在中低端客户群仍是以原子荧光为主体。之前受限于试剂和样品前处理的问题,原子荧光分析仅限于实验室检测。吉天公司力主推进直接进样技术,并着手在在线前处理方面进行探索,预期会在移动和在线检测端带来一定的市场机会。仪器信息网:未来,原子荧光光谱技术该何去何从?基于当前的应用需求,有哪些新技术或者应用方向值得关注?吉天仪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技术已经日臻成熟,目前覆盖11种元素的检测,但在多元素同测方面仍有不足,需要开发和优化分析方法以减少元素干扰。如前提到的现场原位检测的需求,在线系统联用和直接进样是未来的方向,仪器结构也会倾向于小型化和便携化。对于新技术方面,介质阻挡放电技术(DBD)结构简单,能耗低,可以消除试剂限制,与原子荧光检测相结合值得关注。仪器信息网:未来贵单位在原子荧光光谱仪产品线和应用方向上有什么样的布局?吉天仪器:未来,吉天公司仍会不断投入研发力量,坚持创新,在原子荧光光谱仪产品上进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整体性能,在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方面改善用户体验;利用全套元素分析解决方案方式,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实现快速、现场、原位检测。(稿件来源:吉天仪器)
  • 深圳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地标 增十项检测指标
    p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DB4403/T 60-2020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此标准包含水质指标116项,其中常规指标52项,非常规指标64项。/pp  为提高我国饮用水安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正在修订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上海也颁布了地标,其中规定的水质指标为111项。可见,无论是国家整体层面,还是一些重视饮用水安全的地区,生活饮用水检测加严是一个趋势。/pp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比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30297c90-6d53-40bc-bec3-1d522847ba94.jpg" title="981696e8-8e38-41a2-bd6b-aa291c47f9d3.png" alt="981696e8-8e38-41a2-bd6b-aa291c47f9d3.png"//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图片来源:深圳水务局)/pp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与国家现行标准相比,增加了10项指标,提升了52项指标(含消毒剂) 附录由原来的28项增加到45项 考核方法上提升了出厂水和管网水合格率要求,增加了嗅味物质和消毒副产物的检测,重点关注龙头水水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533b5a3b-552e-4487-8fd8-c34a57730e4e.jpg" title="bcbeaee0-8200-4398-933d-ebbaf5949ef3.png" alt="bcbeaee0-8200-4398-933d-ebbaf5949ef3.png"//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图片来源:深圳市水务局)/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2efca4be-2752-48d3-91ab-4b9eec1be03a.jpg" title="e3815be5-6bb5-4971-bbcd-59ba0946ab8f.png" alt="e3815be5-6bb5-4971-bbcd-59ba0946ab8f.png"//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图片来源:深圳水务局)/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9596.shtml" target="_blank" title="DB4403 T 60-2020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pdf"span style="font-size: 14px "DB4403/T 60-2020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pdf/span/a》/ppbr//p
  • 听绥净说说-选用什么样的水质检测仪比较好
    水是生命来源,人类在生计和生产活动中无法获得水,饮用水质量的优势和劣势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饮用水的质量要求正在增加,饮用水的质量标准正在发展和完善。由于饮用水的质量标准是基于个人的生活习惯、文化、经济条件、科学和技术发展水平、水资源和土地状况。  选用绥净环保的水质检测仪为例,水质检测仪主要检测污水、纯水、海水、渔业水、泳池用水、中水、瓶装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却水、农田灌溉水、景观用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锅炉水、地表水、工业用水、试验用水等。那又有哪些指标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水样的质量呢?让我们跟着绥净环保来看一下吧!  1、色度:饮用水的色度大于15度时很多人可以感知,30度以上时人们会感到厌恶。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能超过15度。  2、浊度:水样光学性质的一种表现词,为了表示水的清澈和浑浊程度,是评价水质良好程度的的指标之一,评价水处理设备的净化效率。也是评价水处理技术状态的重要依据。混浊度的降低意味着水体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减少,这不仅提高了消毒杀菌效果,也有利于降低卤化有机物的生成量。  3、臭味:水臭的发生主要是有机物的存在。可能是生物活性增加的表现或工业污染造成的。公共供水的正常气味的变化可能是原水的水质变化或水处理不充分的信号。  4、肉眼可见的物质:主要存在于水中,肉眼可见的粒子或其他浮游物质。  5、残留氯:水加入氯进行消毒,一定时间接触后,是水中残留的氯的量。水中具有持续的杀菌能力,可以防止供水管的自我污染,保证供水水质.  6、化学氧要求量: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的必要氧量。化学氧消耗量越高,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越多。水中的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的排放,动植物腐败分解后从流入水体中产生.  7、细菌总数:来源于水中所含的细菌、空气、土壤、污水、垃圾和动植物的尸体,水中的细菌种类多种多样,其中含有病原菌。中国规定饮用水标准为1ml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10个.  8、总大肠杆菌群:粪便污染指标菌,其中检出的情况可以表示水中是否有粪便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在水的净化过程中,消毒处理后,如果总大肠杆菌群指数能够达到饮用水标准的要求,说明其他病原体的病原菌也基本灭绝了。基准是在检测中不超过3个/L.  9、耐热性大肠菌群:比大肠菌群更恰当地使食品的人和动物的粪便污染程度发生反应,是水体粪便污染的指示菌。
  • 浙江临安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竹林变稻田,农户喜开颜
    时值盛夏,临安区太阳镇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到处是耕作繁忙景象。青山在前,白云掠影,放眼望去,连片黄绿色稻田盈满青山与村庄之间的田野。当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忙碌的是那些驻扎在田间地头的设备了,智慧化生产管理让太阳镇的农户喜开颜。图片来源:杭州网 过去的太阳镇一直是一个农业大镇,大部分良田种着雷竹。但近年因效益走低,竹林失管,土质日益退化。因此,去年8月起,太阳镇对7个村近5000亩耕地开展“非粮化”整治。不到一年,田间地头大变样,曾经的抛荒地、毛竹林,成了连片成网的良田畈,退竹还粮后,一个省级稻米生猪特色农业强镇呼之欲出。 要实现农业强镇,社会化的服务以及现代化的设施设备必不可少。在太阳镇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里,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集多项数据资源,建立统一的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云平台,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地实现生产资源可管理、生产过程可智能、加工流通可追踪、销售交易可追溯、食品安全可保障的目标。通过托普云农对数据资源的汇集利用,太阳镇在稻田耕种前实现了对本土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技术资源流转情况以及市场供需动态变化的了解,有效调整产业规划方向,降低了产业风险,提高了生产标准。 而所谓数据赋能打造高标农田示范区,在太阳镇的水稻种植过程中主要是以精准农业、节能节源的形式体现。通过环境监测、病虫灾情预警、绿色防控、水肥一体化、农资管理、农事管理等智能设备的应用,大大降低了化肥农药及劳动力的投入,实现绿色农田。临安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主任阮弋飞说,“建设示范区,区里目标就是提升农田粮食产能,因此建设措施除基础设施提标工程外,采用多种改良土壤生态手法,并集成了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质量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技术,既关注“颜值”,更聚焦“内核”。” 秋收时节,喜看稻菽千重浪。托普云农发挥数据优势,以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形式体现,为示范区内农产品赋码,严格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流程,促进区域种植标准化生产,同时建立产品可溯品牌统一管理系统,实现溯源信息的便捷查询,提升消费者对太阳镇农产品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通过农业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智能设备的搭建、应用,太阳镇农业生产的管理效率和技术水平有着明显提升,农产品产量、质量与安全性也在提高,同时生产能耗与成本也有所减少,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不断提升,农户收入也在大幅增加,竹林变稻田,真正实现了农户喜开颜。 据了解,下一步太阳镇将围绕“稻米生猪”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创建,将数字技术充分融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融合美丽乡村建设、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靓,加快乡村振兴步伐。
  • 亚硝胺成致癌“隐型杀手” 水质标准亟待出台
    p  由于具有高致癌性、高检出率以及在我国可能被纳入水质检测标准,饮用水中的亚硝胺类消毒副产物得到了国内外研究人员的空前关注。/pp  “我们从全国23个省、44个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共155个点位采集了164个水样,包括出厂水、用户龙头水和水源水。研究中测试了当前已知的全部9种亚硝胺类消毒副产物,其中NDMA(亚硝基二甲胺)的浓度最高。”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国家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陈超副研究员12日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其课题组今年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就是关于全国饮用水系统中亚硝胺类消毒副产物的普查。该结果已于日前在市政和环境领域顶尖期刊《水研究》上发表,“饮用水中的亚硝胺问题有紧迫性,需要尽快研究和进行工程改造!”陈超呼吁。/pp strong 饮用水亚硝胺检出率不容忽视/strong/pp  在过去三年中,陈超及其团队分别测试了44个城市供水系统中的亚硝胺类消毒副产物及其前体物。在已检测的全部水样中,出厂水和龙头水中的NDMA平均浓度分别为11ng/L和13ng/L,水源水中的NDMA生成潜能平均为66ng/L。他表示,与美国环保局在2012年公开的一项大规模普查数据相比,亚硝胺在中国出厂水和龙头水中的检出率是美国的3.6倍。而西欧国家的饮用水亚硝胺浓度比美国还低。/pp  在课题组检测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近10个供水系统中,出厂水和龙头水中的NDMA平均浓度分别为27ng/L和28.5ng/L,水源水中的NDMA生成潜能为204ng/L。/pp  陈超表示,在已经鉴别出的700多种消毒副产物中,亚硝胺是健康风险最大的消毒副产物类别之一,特别是NDMA。/pp  strong与消化道癌症密切相关/strong/pp  医学界在50年代就发现亚硝胺是一类强致癌物,当时主要研究食品、烟草和工业污染中的亚硝胺。饮用水中的亚硝胺类消毒副产物研究始于20世纪末。“前期的流行病学研究表明,亚硝胺与中国某些区域的消化道癌症密切相关。”陈超说,他们此次监测到这些区域的自来水受到来自工业废水的严重的亚硝胺污染。同时,今年南京大学某课题组在华东地区江苏省多座城市的水源水中也发现了严重的亚硝胺污染。/pp  “据报道,根据毒理学试验结果,NDMA终生饮用的百万分之一致癌风险浓度是0.7ng/L,据悉美国环保署正力图制定的美国亚硝胺浓度标准,其限值可能在百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致癌风险浓度的范围之内。”陈超透露。/pp strong 中国尚无饮用水亚硝胺水质标准/strong/pp  陈超说,目前已经有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饮用水中NDMA的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在2008年提出了100ng/L的推荐值,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有了国家标准,分别是40ng/L、100ng/L 加拿大安大略省、美国麻省和加州的标准更严,分别是9ng/L、10ng/L、10ng/L。”/pp  “不难看出,我们的饮用水中亚硝胺检出情况比这些地方都严重。”陈超说,但是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中还没有这一个项目。/pp  一旦将亚硝胺纳入标准,进行大范围的监测是否困难呢?陈超表示,亚硝胺监测是有一定困难,要测试水中ng/L量级的微量亚硝胺,需要使用气相色谱或者液相色谱再加上串联质谱,监测设备两三百万一台,每个水样的测试成本也较高。不过他也表示国内已有十几家自来水公司有该设备,还需要进一步开发检测方法。清华大学等少数高校和科研院所已经建立了亚硝胺的检测能力,目前大型自来水公司的水质是有保障的。/pp  strong人口密、污染重的区域风险更高/strong/pp  记者从报告看到,亚硝胺风险高的水样主要来自两个区域——华东区和华南区。检出龙头水中最高值达到19ng/L。/pp  在人口密集的其他区域,如华北和华中,虽然水源水中NDMA生成潜能浓度不高,但其龙头水平均浓度达到12ng/L和18ng/L。“原因也许与不同的水处理工艺有关,采用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或者彻底的折点氯化,大部分亚硝胺前体物比较容易被游离氯氧化分解,可有效降低超标风险。但一旦水源受到污染,使用传统工艺的自来水厂对亚硝胺的控制效果有限。”陈超说道。/pp  值得关注的是,长江三角洲地区既是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密集的区域,也是亚硝胺浓度最高的区域,NDMA浓度分别为27ng/L和29ng/L。/pp  “我们在该区域的某县城检出了全国出厂水和龙头水中NDMA的最高浓度,是44个城市中唯一超过世界卫生组织100ng/L标准的。”陈超说,那些龙头水中检出高浓度NDMA的城市很可能是其水源受到来自工业和生活污水的NDMA前体物污染。/p
  • 安全水源从在线监测开始丨北京博赛德科技助力江苏省地方水质标准
    导语: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助力江苏省地方水质标准《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在线测定 连续吹扫捕集江苏省水质地方标准、气相色谱法》,并根据实际应用推出了bct-5800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用于无人值守的水质连续性在线监测。背景:水,我们生命不可或缺的资源,水质中的 vocs关乎水环境质量和人类身体健康,因此明确水质中vocs来源及其含量,对污染物的控制以及水质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进行规范统一,为水质考核工作提供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在线测定 连续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该标准于2021年1月15日实施。传统实验室水样分析传统实验室对水质中的 vocs使用离线分析,需现场采集水样、送BCT实验室再进行处理和测试,存在如下不利因素:1、该过程难以保证时效性;2、且难以收集足够多的样品以便评估污染趋势;3、水样在运输途中的完整性易受损且分析成本高;因此在线监测越来越成为相关部门的优先选择。水质vocs在线监测系统水质vocs在线监测系统在满足实验室分析数据质量的前提下,还有更高的要求,如下:1.水样尽量不经过沉淀、过滤等预处理;2.收集样品量需足够大,具代表性;3.监测仪器分析时间需要满足应急监测要求,可更改监测频率;4.监测仪器需要具备质量控制功能;5.监测仪器分析单元需安全、稳定,无隐患,满足长期无人值守的要求。BCT-5800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实际应用推出了水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测定解决方案:BCT-5800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用于无人值守的水质连续性在线监测。工作原理:氩气将水样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吹扫出,被系统内置的浓缩管吸附富集,然后经快速升温将挥发性有机物解析并由逆向氩气传输BCT气相色谱仪(gc)进行分离,利用微氩离子检测器(maid)检测分析。以色谱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1:二氯甲烷;2:反式-1,2-二氯乙烯;3:顺式-1,2-二氯乙烯;4:三氯甲烷;5:1,2-二氯乙烷;6:苯;7:1,2-二氯丙烷;8:三氯乙烯;9:甲苯;10:四氯乙烯;11:氯苯;12:乙苯;13:间、对二甲苯;14:苯乙烯;15:邻二甲苯;16:异丙苯;17:1,4-二氯苯;18:1,2-二氯苯.应用范围水源地在线监测企业督查,规范废水排放地下水治理流域调查管控应用案例产品特点l 稳定的 maid 检测器,灵敏度高,可检测BCTppt量级l 自动内标校准功能,保证数据可靠性l 运行消耗少,运行成本低l 多种触发运行方式,适于无人值守的连续监测l 仪器内置多种方法,便于用户使用和编辑l 无需使用危险气体,保证自动站的安全运行l 坚固、可靠的结构,维护量低l 自动生成报告,分析结果自动上传
  • 水质铜超标?我们如何判定?
    一、背景介绍在自然水体、废水和工业废水中都有铜的存在,微量的铜对人体是有益的,可补充人类食物中铜的不足,同时,铜能起到杀灭自来水中某些细菌的作用。但是铜含量过高的饮用水会对人体有危害,且含铜废水灌溉农田,使铜在土壤和农作物中累积,会造成农作物生长不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水质标准对铜含量均有限值要求,故我们需要对水质中铜含量进行检测。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铜含量检测的标准要求、测试方法、具体测试过程及结果。 二、方法及限值水中铜的测定方法主要有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等。AAS法、ICP-AES法、ICP-MS法所需仪器体积庞大,需要专业的实验室,而且价格昂贵,而分光光度法不仅体积小巧,测试性价比高,易于携带保管,比较适合于在农村或县级实验室推广使用。对于铜的现场测量,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测量准确。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在pH 8.4-9.8的氨性介质中,以柠檬酸铵为配位剂,铜与双环己酮草酰二腙生产蓝色配合物,在特定波长下测定其吸光度。表1铜的检测标准及限值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限值GB 5749-2006GB5749-XXXX征求意见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mg/L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1.50mg/L(Ⅳ类)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mg/L(Ⅳ类)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mg/L(三级标准) 三、铜含量测定1、检测仪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检测试剂:铜试剂包:铜缓冲液、铜显色剂溶剂、铜显色剂粉剂 铜标准溶液:ρ=1000.0mg/L3、检测流程及结果:参数方法号方法检出限mg/L测量范围mg/L重复性测量误差铜24双乙醛草酰二腙法0.0250.025-10.002.00%±5%或±0.05mg/L 图 1 铜含量测定流程 图2 铜含量测定显色图(从左到右依次为0mg/L、2mg/L、5mg/L、8 mg/L、10mg/L) 图3 铜含量测定曲线图4、结果总结:● 对0mg/L、2mg/L、5mg/L、8 mg/L、10mg/L的铜标准溶液进行检测,重复性≤0.6%,测量误差≤2.8%,结果良好。● 采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测定水中铜含量,测量方法为国家标准方法。测试仪器体积小巧,配套有铜检测试剂和校准试剂,测试方便,测试性价比高。 四、检测仪器介绍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采用8波长光学测量系统和90度光散射浊度检测光路,内置浊度、色度、臭氧、亚硝酸盐氮、尿素、六价铬、总铬、锰、总氮、 硝酸盐氮、硝酸盐、甲醛、水硬度、锌、亚硝酸盐、余氯、总氯、 二氧化氯、高锰酸盐指数、低浓度 CODCr、高浓度 CODCr、镉、 氨氮、铵离子、总磷、总磷酸盐、镍、亚铁离子、铁、亚硫酸盐、 过氧化氢、铝、铅、铜、钙、汞、硼、砷、氟、阴离子洗涤剂、 银、溴酸盐、硫酸盐、钼、铍、钴、钡、氯化物等40多种检测项目和方法,直接调用,测量快速、简便。既可以配套雷磁专用试剂盒检测也可以自制试剂检测,使用灵活。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自来水、污水、游泳池水等水质的现场测定或者实验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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