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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原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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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原申报标准相关的资讯

  • 我国仿制药与国外原研药有差距 准入门槛待提高
    p  众所周知,我国是仿制药大国,但与庞大的制药企业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仿制药质量普遍不高。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在相关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时直言,目前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不高,准入门槛不高,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产业基础又比较薄弱,药品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br//pp  记者从临床一线了解到,不少医生反映,市面上现有的仿制药与原研药虽然化学成分一样,但在疗效,甚至安全性上仍有距离,这种差距对重症监护室(ICU)里的危重症病人来说,负面影响尤其明显。/pp strong 仿制药临床数据存在造假问题/strong/pp  今年以来,国家药监总局接连重拳出击,推动新药审批制度改革,以提高制药水平、药品质量。8月28日下午,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下称《自查公告》)自查结果终于出炉:两成注册申请被主动撤回。其中暴露出一些企业临床实验数据造假的问题。吴浈指出,“药物临床试验中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不可靠、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问题确实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药品审评审批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了上市药品有效安全的科学评价。”/pp  吴浈谈到,目前药品注册申请的审评积压问题严重,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现有21000件申请待批,其中90%是化药仿制药,化学药品里绝大部分,80%以上是仿制药。造成此局面的一个原因是:现在企业申报质量不太高,大家普遍求快,药品申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情况比较普遍,甚至还有的资料弄虚作假。《自查公告》目的就是打击和查出在临床实验当中的弄虚作假,“不真实、不完整的药品申报材料,就不能证明这个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吴浈说。/pp strong 急重症感染救命仍依赖疗原研药/strong/pp  7月18日凌晨,广州某大型三甲医院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一患者出现高热,并用上抗感染药仿制药。然而,高热出现三次,没能控制住,7月19日凌晨,患者转入ICU,家属收到病危通知书。同时,主治医生建议使用原研产品。由于在广东省招标中,同化学名商品以价低取胜,原研药落标,因此在绝大多数医院已经断货 虽然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有备案采购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的原研药,但是需要额外的审批流程,而事件发生在周末,而且是深夜,所以审批流程没能顺利进行。家属和朋友事出无奈,在朋友微信圈中求救,7月19日上午,在社会帮助下,患者获得了该原研药三天的用药量 当天下午,患者使用原研药之后,病情在晚上趋于稳定。/pp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呼吸科主任陈正贤教授指出,从临床看,ICU的患者对药物的疗效要求更高,对其治疗,通常医生首选使用原研药。不首选仿制药的一个原因就是医生对于仿制药的信心还没有建立起来。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MICU科主任郭振辉教授同样表示,与低价的仿制药相比,原研药的稳定性和有效率更高,尤其在急重症感染领域是不可替代的,医院有必要储备足够的原研药用于急重症的救治。/pp  陈正贤还表示,原研药从研究到生产,历时长达10-20年,仿制药虽然是根据原研药的配方来制作,时间也就短短一两年,有的临床试验数据都缺乏,虽然与原研药的生物等效性是一样的,但工艺不同,临床效果不等同,甚至安全性也不完全等同。目前可以估计,原研药的地位可能在短期内难以被仿制药替代,至少在ICU这种关键地方如此。/pp  strong提高仿制药质量从辅料工艺着手/strong/pp  “要想提高我国仿制药的质量,需要做到‘三个一致性’,即生产体系一致性、药学的一致性、临床药效一致性。”郭振辉认为,首先,仿制药与原研药的生产体系和工艺、监控质量标准应一致,尽量缩小辅料带来的差异 二是目前国内普遍忽视仿制药与原研药药物溶解度的一致性,应加大对产品报告真实性的追查力度 三是生物利用度的对照标准应提高。美国药监局规定仿制药只能模仿原研药,而我国则允许模仿其他已上市的国产仿制药,且相差不超过30%即可认为合格,导致生物利用度越仿越低,药品效果越仿越差,国内药企陷入了标准低——研发投入少——只能仿制国外药”的恶性循环。/pp  专家还提到,我们国内患者注射青霉素之前需做皮试,就是仿制药质量低的一个表现。2014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中关于青霉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事件中,在化学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和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中,青霉素类药物占的比例分别为9.7%和11.6%,青霉素的所有剂型使用前必须皮试,但即使剔除了皮试阳性者,青霉素的不良反应事件仍屡见不鲜。专家分析,国产青霉素不良反应问题突出,跟国产青霉素提纯工艺不高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过敏的患者并不是对青霉素过敏,而是对“杂质”过敏,而这杂质往往来源于辅料。造成原研药与目前国内仿制药的疗效、安全性较大差距一个原因,就在于辅料工艺的差距。/pp  “当然我们看到近几年,药监部门对药品质量加大监管,一些仿制药企业也开始重视自身生产水平,期待仿制药质量提高,发挥与原研药一样的积极作用。”陈正贤教授如是说。/ppbr//p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组织申报2021年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任务
    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行业(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部署,2021年兽药残留、耐药性标准制修订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资质,一类事业单位不能单独申报项目。 (二)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背景、能力和科研基础,对拟申报的项目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能确保并督促项目承担人按经费预算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起草并提交研究结果。 (三)如联合申报,应符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并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首席专家、主要起草人员等,各申报单位均需在申报书中盖章。 (四)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于近年来承担项目较多但未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差的单位将予以限制。 二、项目首席专家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熟悉GB/T1.1-2020等标准制修订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经验,并对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等负责。 三、各申报单位要围绕本通知标准制修订任务(见附件1)及其主要技术要点认真编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四、请务必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申报书扫描件发送至我办,以便组织集中审查、上报,过时将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玉洁 电话:010—62103930 邮箱:syclyny@163.com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2日(来源: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 安捷伦助力原研药、仿制药、生物药研发与行业法规标准
    如何更好地在创新与竞争的医药市场环境中保持领先&mdash &mdash 安捷伦助力原研药、仿制药、生物药研发与行业法规标准 创新药物的研发是从医药大国转变为医药强国的必由之路。与国家&ldquo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rdquo 规划相呼应,国家在鼓励药物创新方面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与&ldquo 十一五&rdquo 相比,&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中, 重大新药研发、创制领域专项的投入力度加倍,体现出国家鼓励创新药研发,并引导企业向制药产业链上游延伸。 从仿制药市场角度,2012-2016几年间,全球将有631种药物面临专利过期,未来几年将是国际药品专利到期的高峰时期,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将成为仿制药产业发展重点转移目的地。&ldquo 九五&rdquo 期间,科技部有关创新药物&ldquo 1035&rdquo 项目的启动,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以仿制新药为主、创新药物为辅的政策导向,开始向&ldquo 仿创并重&rdquo 并逐步过渡到以创为主。&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中国期望实现由仿制药大国向仿制药强国的转变。在&ldquo 仿中有制&rdquo 、&ldquo 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rdquo 的中国仿制药市场上,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生物药具有疗效明显、不易形成抗药性、成功率高的优点,有望成为医药产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生物医药科技及产业的水平,加快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将成为国家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医药&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占领生物医药制高点,顺应世界医药发展趋势,追踪前沿技术,大力发展基因工程药物、抗体药物和疫苗。 安捷伦公司作为医药行业用户多年的合作伙伴,在药物研究领域拥有广泛的用户合作基础及丰富的应用经验,结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及相关行业热点,可为用户提供全面、领先的药物研发领域应用整体解决方案。 创新药、仿制药与生物医药市场均面临前所未有的潜在机遇和高度竞争。开发时间短并能获得复杂的全球法规认证的公司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如今更为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值得信赖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分析解决方案合作伙伴,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开发速度,还可维持最高水平的质量和合规性。安捷伦可靠且低成本消耗的解决方案可以帮助用户解决主要工作流程中药物开发和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分析难题,从而使实验室达到最高的生产力水平。 与传统小分子药物不同,生物药物由于其结构、功能的复杂性,为分析、鉴定及质量标准的建立等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其对于分析方法及手段的灵敏度、重现性、动态范围及分辨率等具有更高的要求。安捷伦公司6500系列四极杆-飞行时间质谱在上述特性及质量精度、扫描速度等方面具有业内领先的优势,结合BioConfirm专业、智能、自动化生物药物分析软件,在大分子药物研发、抗体/蛋白药物表征、生物仿制药对比鉴定等应用可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以及快速、可靠的分析结果。 2012年生物医药与化学分析研讨会日前于美丽的太湖湖畔成功召开。来自诺华中国、华岭医药、中科院药物所、药明康德、礼来、Acebright等数十家知名国内外药企及科研院所的行业领袖与决策者共聚此项盛会,就创新药物不同阶段的药物分析、生物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创新药与生物仿制药的相关法规、大分子药物的表征与质量控制、蛋白组学在药物靶标研发中的应用、新药临床方案与注册等行业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与交流。(图为:2012年生物医药与化学分析研讨会现场) 在进行探讨分享、建议交流的同时,部分与会嘉宾也谈及并分享了同安捷伦成功合作的案例:如使用安捷伦RapidFire高通量样品预处理/质谱分析系统后,在不损失数据质量的前提下,样品分析速度实现5倍的飞跃,从原有的1600 injections/d 提高至8000 injections/d;以及进行手性分析时,使用安捷伦的正相色谱技术进行手性化合物纯化,以及使用质谱技术有效可靠地进行药物杂质谱与稳定性考察中多种降解产物的鉴定等。 作为本次会议的承办方,安捷伦公司全程积极参与大会的各个技术及学术讨论环节。作为会议演讲嘉宾,来自安捷伦公司应用支持部的液质联用资深应用工程师冉小蓉博士进行了题为&ldquo Q-TOF LC/MS用于活性药物代谢物的定性及定量研究:中药在人体中ADME研究的新策略&rdquo 的精彩技术报告。中药活性成分的ADME数据为揭示中药体内的药理作用机制提供关键的信息。传统的药物ADME研究常采用同位素标记的方法,对动物或人体中的药物代谢物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然而,由于文化差异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人体中标记药物的ADME研究在中国极少被采用。本研究采用安捷伦LC/MS Q-TOF技术,开发对非标记中药活性成分代谢物的定性及定量分析方法,进而为中药人体内ADME研究提供新策略。(图为:安捷伦公司液质联用资深应用工程师&mdash &mdash 冉小蓉博士演讲现场) 持续不断的创新,深入满足客户的需求,是安捷伦一直以来的目标。未来几年,中国制药市场的高速增长在为各大药企及科研机构带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日益增加的分析要求与技术挑战,安捷伦将继续提供行业领先的解决方案,通过差异化创新为客户高端研究和复杂分析难题带来变革,确保客户在实验室工作及研究中取得成功。 有关安捷伦制药解决方案,请登录:http://www.chem.agilent.com/zh-CN/solutions/pharmaceuticals/Pages/default.aspx 有关安捷伦生物制药解决方案,请登录:http://www.chem.agilent.com/zh-cn/solutions/biopharma/pages/default.aspx 订阅Access Agilent电子刊物,请登录: www.agilent.com/chem/accessagilent:cn 关于安捷伦科技 安捷伦科技 (NYSE:A)是全球领先的测试测量公司,同时也是化学分析、生命科学、诊断、电子和通信领域的技术领导者。公司拥有 20,500 名员工,遍及全球 100 多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卓越服务。在 2012 财年,安捷伦的净收入达到 69 亿美元。如欲了解关于安捷伦的详细信息,请访问:www.agilent.com.cn。
  • 2018年度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开始申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的通知/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国卫科药专项管办〔2017〕32号/pp各有关单位:/pp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于2008年启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军委后勤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按照专项2017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部门在广泛征集相关部门、地方和各领域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制完成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并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定,现组织开展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工作。/pp  现将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的组织和申报工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28日/pp  附件: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6203875b-bda2-4937-ae9b-1b2bd933f0f4.doc"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doc/span/a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993fd26a-6b2b-4cf3-a109-e6bb845d2488.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附件1-填写说明.docx/span/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277471c7-ad98-40cd-9ee7-5f98f604cb0b.doc"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附件2-形式审查标准.doc/span/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d91d84e1-802b-4337-8042-f3edb09ef81e.doc"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附件3-编写专家组名单.doc/span/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8223589c-95fa-43b0-9826-1d5d286de61b.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附件4-预申报书.docx/span/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cf1e78c7-3ae0-4ceb-8a79-33d384f14053.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附件5-正式申报书.docx/span/a/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strong/span/pp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以实际应用和产业发展为导向,其主要目标为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10类(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糖尿病、精神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耐药性病原菌感染、肺结核、病毒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常见病和多发病),研制一批重大药物,完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我国由仿制向创制、由医药大国向强国的转变。/pp  “十三五”期间专项将继续坚持创新定位和“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的“三重”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主线,以完成自主创新药物与急需品种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建成国家药物创新技术体系、中药现代化取得突破性成果、引领医药行业发展与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国产药品的国际化等五大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目标,在战略需求和现实需求两个维度上,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同时依据《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聚焦调整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专〔2015〕78号)要求,将重点任务由原五大任务板块调整为品种与关键技术、核心创新平台能力建设两部分,不再单独支持候选药物、一般性大品种技术改造、单纯性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pp  2018年是专项“十三五”期间的重要阶段,将紧紧围绕专项总体目标,遴选优秀项目,查缺补漏、完善布局,同时立足长远,进行前瞻性部署,提升原始创新能力。2018年课题立项主要以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公开择优方式组织,适度进行后补助的支持,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pp  定向委托和定向择优课题以国家重大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强化课题的顶层设计。定向委托课题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研究内容,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经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定向择优课题采取公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优势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整合建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再次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通过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公开择优课题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经评审专家两轮评审后,择优遴选并分类整合(采取二级合同单独管理)后提出立项建议,如符合定向择优课题支持方向的则纳入相应课题。/pp  鼓励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项目产生的成果申报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国家高层次人才、青年科学家和在国内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课题 鼓励国内课题申报单位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联合申请。新药品种临床研究课题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申报 新药品种类课题原则上单一品种单独申报,不得多个打包。/pp  2018年新立项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继续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并由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  一、研究方向/strong/span/pp  strong1. 定向委托课题/strong/ppstrong  1.1. 创新生物技术药评价及标准化关键技术研究/strong/pp  研究内容:针对新型疫苗、抗体、重组蛋白、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等创新生物技术药研发及国际化发展需求,开展关键质量属性的创新性评价方法研究及关键技术标准化研究:建立系列转基因细胞等体外生物活性替代测定新方法、CD19及CD20-CART等治疗性细胞产品成药性及安全性评价关键技术及药效学模型以及人源创新抗体药物评价新模型 建立HPV等新型多价疫苗、新表达系统疫苗及新发突发传染病疫苗的创新性评价技术及符合国内外新药审评规范的质控标准 建立传统疫苗创新性再评价技术体系 支持疫苗WHO预认证相关研究。/pp  考核指标:建立2-3种转基因细胞等细胞活性测定替代新方法并应用于细胞因子、免疫检查点人源化单抗和双特异性抗体的评价 建立2-3个用于人源抗体成药评价的人源化嵌合小鼠模型 建立2-3个治疗性细胞产品药学及安全性评价方法以及药效学评价模型,并形成规范的产品质量评价标准 建立新型疫苗质量标准3-5种 建立2-3种已上市疫苗对变异株效力的再评价体系 主持1-2项生物技术药评价用国际标准品的研制。/pp  拟支持课题数:1项。/pp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共同牵头,联合国家级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和其他优势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实施。/pp  strong2. 定向择优课题/strong/ppstrong  2.1. 器官纤维化防治药物研发/strong/pp  研究内容:针对脂肪肝的发病机制,开展防治非酒精性脂肪肝及肝纤维化等创新药物研发 结合特发性肺纤维化等疾病治疗药物新靶点研究成果,开展相关创新品种研发。鼓励开展固定剂量复方以及新型给药技术和新制剂研发。/pp  考核指标:获得2-3个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至少8个品种获得临床批件,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pp  拟支持课题数:2-3项。/p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pp  strong2.2. 个性化药物及其伴随分子诊断试剂研发/strong/pp  研究内容:重点开展针对恶性肿瘤等的个性化抗体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及相应的伴随分子表型诊断试剂盒研究 对已上市的抗体药物及小分子靶向药物开展适合中国人群适应症的临床研究,确定其个性化分子表型,建立该药物的伴随诊断方法,申报新适应症批件。/pp  考核指标:完成一批抗体及小分子药物个性化评价,获得新适应症注册批件10-15项及伴随分子表型诊断试剂盒注册证10-15项。/pp  拟支持课题数:2-3项。/p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pp strong 2.3. 埃博拉等新疫苗及基于新佐剂疫苗研发/strong/pp  研究内容:开展埃博拉疫苗的临床和产业化研究 针对我国流行毒株,开展布尼亚病毒、诺如病毒、登革热等临床急需疫苗研制 开展采用新型重组载体等新技术以及基于新佐剂疫苗研发。/pp  考核指标:埃博拉疫苗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 1-2个临床急需品种获得新药证书或完成临床研究,建成质量评价标准 1-2个基于新技术及1-2个基于新佐剂的疫苗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pp  拟支持课题数:3-4项。/p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pp  strong2.4. 基于大数据的中药新药研发/strong/pp  研究内容:围绕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变态反应性疾病等中药治疗具有特色的疾病,系统整理和挖掘文献记载、临床用药经验等数据,选择临床确有良好疗效或特色的传统方、名方验方、协定方及医院制剂等,借鉴系统生物学、网络药理学和组学等新技术,按照现代新药研发要求和规范,研发中药新药。/pp  考核指标:获得2-3项中药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至少5个品种获得临床批件 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pp  拟支持课题数:1-2项。/p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pp  strong2.5. 中药先进制药与信息化技术融合示范研究/strong/pp  研究内容:为提升中药产品质量,推动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结合重大品种,开展先进中药制药技术研究。参照国际先进制药理念,将先进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与中药制药技术融合,搭建数字化中药制造技术平台,构建符合国际规范的中药生产质量标准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引领国际发展。/pp  考核指标:建立中药先进制药技术平台,建立2条示范性生产线 形成5-8项中药智能制造关键技术 在不少于5家企业10个中药品种中应用。/pp  拟支持课题数:1-2项。/p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与集成电路、无线宽带移动通信等专项技术平台联合,组织相关企业联合实施。/pp strong 2.6. 示范性新药临床评价技术平台建设/strong/pp  研究内容:围绕10类(种)重大疾病,建设符合国际规范的I-Ⅳ期临床研究中心,开展国际前沿的新药临床评价关键技术和大规模随机多中心临床和结局研究。/pp  考核指标:每年新开展若干项新药专项支持和国内企业发起的Ⅰ-Ⅳ期临床试验。/pp  拟支持课题数:不超过5项。/pp  有关说明:支持承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医疗机构。/pp  strong2.7. 创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关键技术/strong/pp  研究内容:开展人体芯片、生物标志物、3D细胞模型、计算机毒性预测、活体成像技术、干细胞诱导分化细胞模型等体外替代方法和前瞻性新技术、新方法研究,进一步完善药物依赖性评价、大动物生殖毒性评价、致癌性评价以及眼科毒理学评价等技术和方法 开展新型细胞治疗产品、新抗体、新疫苗、重组蛋白、核酸药物和基因治疗产品等生物技术新品种,中药新药以及特殊制剂安全性评价技术研究 开展临床检验等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研究 开展国际互认及国际毒理学家资质认证 完善电子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开展重大创新药物品种的全套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pp  考核指标:建立10-15项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新技术 相关技术体系通过国际认证 完成不少于50个创新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pp  拟支持课题数:1项。/pp  有关说明:由GLP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研院所或企业申报。优先支持既往承担过专项课题的GLP机构。/pp  strong2.8. 新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项目/strong/pp  研究内容:围绕促进新药研发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带动和促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构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开放性新药创制共性技术平台和共享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突破制约从研发链到产业链的核心关键瓶颈技术,重点研究并提升靶点研究与确认、化合物优化、工艺研发、临床前评价、临床评价和上市后临床价值评价等技术水平 构建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产业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平台,研究并完善加快创新药物和临床亟需药物上市的政策保障体系,形成区域化示范效应。/pp  考核指标:建成技术、人才、资金、政策整合集成、优势突出的全链条开放性新药成果转移转化公共关键技术和系统服务平台,达到新药研发全链条规模化、标准化、国际化的高质量一站式服务能力,每年承接新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100个以上(其中一类新药不低于30个),5个以上关键技术平台(包括GLP、GCP)获得国际认证或国际行业认可 突破10项以上核心关键技术并在品种研发或产业化中应用 至少支持50个新药品种国内申报,其中30个新药品种国际国内申报 至少支持10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 推进10个以上已上市新药的临床价值再评价研究 培育/孵化30家具有显著创新能力的新药研发/生产企业,培育3家年产值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pp  拟支持课题数:不超过3项。/pp  有关说明: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牵头联合有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申报,要求具有较高的生物医药创新和产业基础,具备从药物发现、临床前评价到临床评价的一站式新药研发服务能力,所在区域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政府将医药产业列为支柱产业并出台或承诺出台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与产业激励政策,具有良好改革示范效应,要求中央财政资金、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1:2:3。/pp  strong3. 公开择优课题/strong/ppstrong  3.1. 重大新药研发/strong/pp  研究内容: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耐药性病原菌感染、病毒感染等重大疾病,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临床价值大、市场前景好,处于临床前和临床研究阶段的原创性化学药、中药、生物药新药研发及其相关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开展具有优势、特色的固定剂量复方以及新型给药技术和新制剂研发 立足长远发展需求,积极转化和应用国内外新药研发相关基础研究的最新成果,开展药物新靶标以及基于新靶标、新作用机制等创新药物发现研究。/pp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完成临床前或临床研究,并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pp  拟支持课题数:临床研究阶段药物不限,临床前药物不超过50项。/pp  strong3.2. 临床亟需药品研发/strong/pp  研究内容:针对当前我国防治疾病的用药需求,解决临床亟需药品的可及性,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新药、首仿药及其制剂研发:艾滋病、乙肝、丙肝、耐药性结核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药物及耐药菌防治药物 儿童用药物,鼓励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开展研究 罕见病治疗急需药物 眼科疾病治疗药物及制剂 针对阿片类和甲基苯丙胺等新型毒品的戒毒药物 防治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其它临床亟需药品。结合制剂改良等需求,针对提高疗效、降低毒副作用或克服现有重大品种的不足,开展化学药、中药及生物药新制剂研发。/pp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生产批件。/pp  拟支持课题数:不限。/pp  有关说明: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pp  strong3.3. 国产药品国际化相关研究/strong/pp  研究内容:支持国产化学药、中药和生物药及其制剂开展国际临床研究,进行临床研究数据的评价,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突破相关关键技术及技术壁垒,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注册上市,或通过WHO预认证。/pp  考核指标:完成国际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或出口许可。/pp  拟支持课题数:不限。/pp  有关说明: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申报,鼓励国际国内同时申报并开展相关临床研究。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pp  strong3.4.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strong/pp  申报范围:2015年6月以来获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且在相应研发阶段未获得本专项支持的药物品种。重点支持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及临床需求大、市场前景好的首仿药,以及通过欧美等发达国家注册、获得上市许可的国产药物。/pp  拟支持课题数:不限。/pp  有关说明: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申报。/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 二、申报评审方式/strong/span/pp  根据不同的立项方式,具体申报及评审流程如下:/pp  (一)定向委托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委托的牵头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规定要求,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论证,牵头单位组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立项建议。/pp  (二)定向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pp  ——预申报和推荐。针对指南定向择优课题内容(或部分内容)组织申报(可单独亦可联合优势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pp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能力和基础等进行评价。提出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课题集成的建议。第一轮评审原则上不进行会议答辩或召开论证会,必要时可根据需求临时组织答辩或论证。/pp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牵头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组织参与单位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重点对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团队、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进行多轮论证,提出立项建议。/pp  (三)公开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pp  ——预申报和推荐。申报单位针对指南公开择优课题内容组织申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pp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的能力和基础进行评价,遴选优势单位形成进入第二轮评审的课题。/pp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申报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研究内容和研究阶段进行分类集成,提出立项建议。课题采取任务归类、子课题二级合同单独管理的方式进行立项和过程管理。/pp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直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上报科技发展中心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建议。/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 三、经费支持/strong/span/pp  申报单位所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承诺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企业申报课题应有明确的自筹经费投入,并先行投入研发经费,自筹经费与申报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研发需求,实事求是编制经费预算。若中央财政经费预算被评审核减后,原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的总额不得等比例减少。/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四、申报条件和要求/strong/span/pp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中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有关说明、实施期限、申报方式等要求进行申报。/pp  (二)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前)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过去5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同一课题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单一途径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pp  (三)课题负责人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课题负责人应为该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课题。/pp  (四)为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完成,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课题(含子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课题。课题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含子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 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含子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本专项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任务。任务合同书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前的在研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pp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课题申报书前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pp  (五)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不得牵头或参与本专项课题申报。/pp  (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申请作为本专项的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课题申报材料一并报送。/pp  (七)课题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pp  (八)课题负责人须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申报书,保证课题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报。对于故意在课题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课题,纳入诚信记录,并在3年内取消个人申报本专项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给予通报和处理。/pp  (九)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和经费。其他单位以协作方式参与课题实施。/pp  (十)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发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pp  (十一)因药物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处罚期间的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及合同研究组织不得申报相关研究课题。/pp  (十二)既往承担专项课题(含子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单位和负责人不得申报课题。/pp  (十三)课题申请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pp  (十四)其他曾严重违反专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五、申报流程/strong/span/pp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申报书。推荐单位对课题申报单位及联合单位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报送。推荐单位主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推荐单位应依据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推荐,并对所推荐课题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委后勤保障部限推荐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限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行业协会推荐其会员单位。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申报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pp  根据课题不同立项方式,课题申报分为一轮申报和两轮申报两种,立项方式详见专项申报指南。/pp  (一)网上填报。课题申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单位注册、账号创建、在线填报、在线提交等工作,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完成在线审查并上报。填报信息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答辩的依据。请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工作。/pp  1.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及要求请认真阅读公共服务平台说明。已经注册的申报单位不需要重新注册,未注册单位建议尽早完成注册。/pp  2.账号创建。单位注册通过审核后,申报单位使用所注册的账号(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申报用户账号,并将申报课题在线授权给申报用户。/pp  3.在线填报。申报用户在线填报申报材料,完成后提交至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科技发展中心。/pp  4.填报时间。一轮申报课题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以后-2017年9月11日17:00,两轮申报课题第一轮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以后-2017年8月15日17:00。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课题填报时间,按时提交课题申报材料。/pp  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ervice.most.cn//pp  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pp  传真:010-88654001/4002/4003/4004/4005。/pp  技术支持邮箱:program@most.cn/pp  (二)组织推荐。请推荐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5个自然日内(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发展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pp  (三)材料报送。课题申报书在线提交后,申报单位下载打印申报书电子版,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与附件一并装订成册(简易胶装),一式2份(均为盖章原件,封面标注正本,自行存档份数自定) 电子版光盘一份。/pp  申报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7个自然日内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送达科技发展中心。/pp  (四)集中形式审查。收到申报材料后,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开展集中形式审查。/pp  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将进入后续评审环节。答辩的具体要求由科技发展中心另行通知。/pp  (五)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提交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pp  (六)材料报送地址与咨询电话:/pp  受理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pp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6层603/pp  邮政编码:100044/pp  咨询电话:010-88312265/pp  传真号码:010-88312271/p
  • 【分享】默克之生物仿制药的层析纯化探索(讲稿提前曝光)
    p style="line-height: normal " 随着全球生物制品的发展,生物仿制药将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这几年国家对与生物制品的重视,使得生物仿制药的申报和发展将会出现一个新的高峰。br//pp style="line-height: normal " 在生物仿制药的研发和生产中,如何做到和原研药相似符合申报的标准是很多企业及专家头疼的问题;除此之外,如何控制研发的生物仿制药在生产上做到和原研药相似也是研发科学家一直困扰的问题。/pp style="line-height: normal " 本讲座力图在生物仿制药生产的上游讲到如何控制和评判是否做到和原研药相似,以及从下游纯化尤其是采用层析技术如何去除产品相关性杂质,如聚体、降解片段、酸碱峰等,从而做到申报的标准。最后以层析为例从QBD的角度来分析如何通过风险分析、DOE 找到操作空间来确保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从而做到最终生物仿制药产品的申报,并确保稳定生产。/ppbr//pp style="line-height: normal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讲座时间:2015年9月11日14:00/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normal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br//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normal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部分讲稿:/strong/span/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810a3a4c-7e5d-4e27-87f8-e43e5988977e.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幻灯片2.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a01dfb45-ae6e-4bba-8681-1285dc43349b.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幻灯片3.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dce61d2b-fd16-4f88-8b54-12a96af40f58.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幻灯片4.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d12c8d42-3f5d-4f01-b790-71d3bca47817.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幻灯片6.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cc075246-e378-48cf-aa5d-1e634702b795.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幻灯片7.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695c177e-ae75-4d1e-aac9-99e9a0cae485.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幻灯片8.JPG"//ppbr/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报名条件:/strong/spanbr/br/拥有仪器信息网个人账号的用户均可报名,通过审核后即可参会。br/br/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报名方式:扫描下方二维码/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br//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8abbc8ba-cad6-4285-ad4e-bd14419a7ea1.jpg" title="9-11默克.png"//strong/span/p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发布
    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于2008年启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军委后勤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按照《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编制重大专项2017年度计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科发专〔2016〕103号)及专项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部门在广泛征集相关部门、地方和各领域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制完成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并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定,现组织开展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  现将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附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doc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以实际应用和产业发展为导向,其主要目标为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10类(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糖尿病、精神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耐药性病原菌感染、肺结核、病毒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常见病和多发病),研制一批重大药物,完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我国由仿制向创制、由医药大国向强国的转变。专项实施期为2008年至2020年,按照三个五年计划分阶段落实。  目前,专项实施已进入最后攻坚阶段。按照三个五年计划“铺、梳、突”的总体发展策略,结合科学院、工程院、社科院对专项标志性成果的咨询评估意见,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已部署课题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坚持创新定位和“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的“三重”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主线,在战略需求和现实需求两个维度上,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同时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聚焦调整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专〔2015〕78号)要求,将重点任务由原五大任务板块调整为品种与关键技术、核心创新平台能力建设两部分,不再单独支持候选药物、一般性大品种技术改造、单纯性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2017年度课题是“十三五”实施计划的主体,主要支持有望取得重大突破、对实现专项“十三五”总体目标有重要作用的研究内容,实施期限为2017-2020年。主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部署任务,以进一步提高课题的目标性和集成度。立项主要以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公开择优方式组织,加强后补助的支持力度。  定向委托和定向择优课题以国家重大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强化课题的顶层设计。定向委托课题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研究内容,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经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定向择优课题采取公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优势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整合建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再次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通过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  公开择优课题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经评审专家两轮评审后,择优遴选并分类整合(采取二级合同单独管理)后提出立项建议,如符合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课题支持方向的则纳入相应课题。  鼓励国内课题申报单位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联合申请。鼓励在国内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课题。  2017年新立项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继续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并由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科技发展中心受理课题申请后,将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情况,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充分整合优势力量,严格遴选,系统集成,论证完善,实现协同创新。  一、 研究方向  1. 定向委托课题  1.1. 药物一致性评价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研究内容:开展药物一致性评价相关新技术、新方法及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原料药及制剂处方工艺、质量标准提高、人体生物等效性等研究 开展仿制药的国家参比制剂及其目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研究,探索建立我国仿制药品技术标准与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开展药品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功能性辅料数据库和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数据库研究。  考核指标:建立我国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目录 制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检测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 建立部分药物的标准制剂和标准品库 建立3-5项一致性评价相关新技术和新方法 突破5-7种药物生物等效性评价关键技术 指导解决不少于50个品种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牵头,联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优势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实施。  1.2. 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创新药物研究  研究内容:基于青蒿素的化学结构和作用机理,针对疟疾耐药性等问题,研发新型抗疟药物,包括化学单体药物、复方药物或新型制剂 研究青蒿素类药物对红斑狼疮等其它疾病的治疗作用,开发新的适应症 开展青蒿素原料高效制备技术研究。  考核指标:研发新型抗疟药物,其中2-3个申请临床研究 完成1-3个青蒿素的新适应症临床前和临床研究,其中1-2个申请新药证书 青蒿素原料成本降低20-30%。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牵头组织,联合有良好青蒿素研究基础的单位共同开展。  1.3. 天然产物来源创新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在品种研究方面,开展我国天然产物来源的创新药物研究及原创药物临床新适应症研究,并开展相关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的深入研究,研制一批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原创天然药物。在药物复杂体系方面,以我国天然药物复方为基础,建立能够解析药物作用靶标及机理、质量可控的现代复方药物技术体系。在技术方面,重点研究天然复杂化学小分子的高效鉴定、(类)天然活性分子组合物的发现、离子通道等分子靶标、机理及信号通路、符合天然药物的药动/药效/毒性关联研究技术、微量活性单体的全合成和半合成技术、合成生物学、生物酶工程等新技术。  考核指标:获得1-2个天然产物来源药物品种新药证书,获得至少8个品种的临床批件,开展至少15个品种临床前研究 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 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让。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牵头,组织药物研发相关优势单位(单位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以下同)实施,鼓励持有已进入临床研究或已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创新品种、或该方向国际前沿自主专利技术的单位与牵头单位联合申报。  1.4. 新靶点小分子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以个性化药物研发革新药物研发模式,针对中国人高发的重大复杂性疾病,研制极具市场前景的创新小分子药物 突破GPCR等新靶标研究技术瓶颈,开展GLP-1分泌相关GPCR 、SGLT2等膜蛋白关键靶标在糖尿病等治疗中的作用,加速推动抗2型糖尿病个性化药物研究 发现一批具有研发前景的潜在靶标,确认作用机制与假设,并对新靶标进行确证性研究 发展新药设计与发现研究的核心技术,设计、合成和筛选一批具有全新化学结构的先导化合物 构建集药物代谢动力学、药效学及安全性评价三位一体的成药性评价技术体系 创建基于临床生物标记物群的转化药动/药效/毒性评价技术体系 建立和优化临床前系列评价模型与技术。  考核指标:获得1-2个小分子药物品种新药证书,获得至少8个品种临床批件,开展至少15个品种的临床前研究 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 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让。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牵头,组织药物研发相关优势单位实施,鼓励持有已进入临床研究或已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创新品种、或该方向国际前沿自主专利技术的单位与牵头单位联合申报。  1.5. 应急医学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重点建立应急医学药物的快速研发、制备、规模生产、储备转运等一系列的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链。建立以快速侦检、诊断技术及生物医学防护为目标的支撑体系 建立应急防护医学新结构、新功能药物的靶点筛选、确认以及成药性评价技术体系 建立应急防护药物制备新工艺,如药物重组表达技术和中试工艺研究 建立应急防护药物的产业化工艺及储备系统 建立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药物防控的预判体系,提前部署针对性药物研究,加快应急防护药物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维和行动中的应用和转化。  考核指标:获得1-2个应急药物品种新药证书,获得至少8个品种临床批件,开展至少15个品种临床前研究,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并在实际研发或生产中应用,承担相关技术服务。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牵头,组织药物研发相关优势单位实施,鼓励持有已进入临床研究或已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创新品种或拥有该方向国际前沿自主专利技术的单位与牵头单位联合申报。  2. 定向择优课题  2.1. 耐药菌防治药物品种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新结构和/或新作用机制的抗菌药物及其增效剂研究 开展基于病原机制的抗耐药菌药物发现关键技术及创新品种研究 开展以宿主识别、防御、免疫机制为代表的基于宿主机制的抗耐药菌药物发现关键技术及创新品种研究 建立整合现代筛选与药效评价技术、多水平、全新机制的体内外评价体系。  考核指标:突破3-5项抗耐药菌药物发现及临床前评价关键技术,并基于关键技术的应用,2-3个创新品种获得临床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2.2. 高端制剂、新型辅料品种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新型高端制剂研发及规模化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开展新型注射液、缓控释、长效靶向释药关键技术,新型吸入给药制剂及其规模化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药物制剂三维(3D)打印关键技术研究 研发新型药用辅料、新型包材及给药装置并获准生产,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完善新型辅料等质量评价和工业化生产技术体系的构建 开展我国具有优势的新药及制剂的国际化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4-6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 研制不少于15个高端制剂品种并通过国际市场(美国、欧盟或日本)注册 至少3个应用新型药用辅料的药物品种进入临床研究或获得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按照剂型类别设置5项。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企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优先支持创新品种的国际化相关研究。  2.3. 治疗艾滋病和丙型肝炎药物研发  研究内容:针对艾滋病和丙型肝炎防治需求,开展单方及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研发。  考核指标:4-7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2-3项。  有关说明:遴选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2.4. 儿童用药品种及关键技术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适宜于儿童的速释、缓控释、肺部给药及直肠给药等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适合儿童用药的矫、掩味技术和口感评价体系研究 开展临床亟需的儿童用药系列品种的制备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针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等亟需药物品种和口服液体制剂、吸入制剂、栓剂等儿童适宜的剂型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2-3项关键技术,10-15个儿童用药物品种获得临床批件 2-3个儿童用亟需药物品种获得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1-2项。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优先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中的品种。  2.5. 基于中医典籍的经典名方研发  研究内容:以《伤寒论》、《金匮要略》等中医古籍(清代以前)记载、且组方未开发成现有注册中成药的经典名方为基础,依托已具备的前期临床预试及工艺、质量标准、药效研究,可采用大数据挖掘及现代新药开发技术,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相关要求,完成相应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学或临床研究。  考核指标:开展30-35个中药经典名方开发研究,明确中医证候或适应症,突出临床优势,10个以上品种获得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1-2项。  有关说明:由具有中药开发生产能力和经验的企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3. 公开择优课题  3.1. 中药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  研究内容:开展组分中药和现代复方中药等创新中药及民族药的研发,突破中药新药发现、评价等关键技术瓶颈 支持已有研究基础或具有显著临床疗效优势的中药活性成分新药研发,如大黄酸、益母草碱、小檗碱、仙茅苷、淫羊藿苷等 建立临床中医药疗效大数据与中药新药开发的技术和分析方法。  考核指标:获得一批新品种的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 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3.2. 创新抗体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  研究内容:研发针对10类(种)重大疾病的创新抗体药物。筛选确认新抗体的新靶点,突破抗体修饰前沿关键技术 支持已有研发基础的创新抗体药物和新型修饰型抗体药物,如ADCC增强抗体药物、智能交联药物(ADC、前体靶向药物等)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抗体药物研发及产业化技术体系建设。  考核指标:获得一批创新抗体药物的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3.3. 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  研究内容:研发针对10类(种)重大疾病的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加强自主创新重组药物研发,突破重组技术、基因导入技术等前沿关键技术 支持已有研发基础的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该领域研发及产业化技术体系建设。  考核指标:获得一批创新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的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3.4. 示范性新药临床评价技术平台建设  研究内容:围绕10类(种)重大疾病,建设符合国际规范的I-Ⅳ期临床研究中心 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评价体系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开展国际前沿的新药临床评价关键技术和大规模随机多中心临床和结局研究。  考核指标:每年新开展若干项新药专项支持和国内企业发起的Ⅰ-Ⅳ期临床试验。  有关说明:优先支持承担过专项GCP平台类课题、管理规范、无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记录的医疗机构。  3.5. 重要资源性平台及关键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  化合物资源库:采用“互联网+”模式,以实时和互动为特征,面向全国提供样品资源和筛选技术服务,同步建设实体化合物库和虚拟化合物库,促进成药性评价。  中药组分资源库:建立单味中药组分库和中药方剂公益性组分库,建立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新药筛选和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提供样品和技术服务。  考核指标:  化合物资源库:为药物研发机构提供样品和技术服务,建成自有、完备的实体库和虚拟库。  中药组分库:建立并完善中药组分库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对全行业的技术服务。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3.6. 临床亟需药物研发  研究内容: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10类(种)重大疾病(包括罕见病)防治需求,重点支持临床亟需、短缺的通用名化学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临床试验及关键技术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完成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  3.7. 中药和生物药品种国际化相关研究  研究内容:支持中药新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展临床试验及相关技术研究,突破中药品种国际化相关技术,推动名优产品国际注册进程。支持疫苗、抗体、重组蛋白和多肽药等生物药开展生产工艺优化、国际临床研究、国际认证等相关研究。  考核指标:若干中药品种完成Ⅱ、Ⅲ期国际临床研究或国际新药注册。若干生物药品种完成国际临床研究、获得WHO预认证或获得出口注册许可。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  3.8. 联合疫苗及免疫规划疫苗的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十三价肺炎等多联多价疫苗的临床研究及规模化制备工艺研究 开展相关疫苗的质量控制标准研究 按照WHO预认证标准开展无细胞百白破等免疫规划疫苗及黄热疫苗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的升级换代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疫苗完成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建立相应疫苗的质量标准。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  3.9. 其它  在10类(种)重大疾病范围内,依据“三重”原则,重点支持少量具有原创性的品种研发和关键技术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完成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  3.10.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  申报范围:2015年6月以来获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且在相应研发阶段未获得本专项支持的药物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  二、申报评审方式  根据不同的立项方式,具体申报及评审流程如下:  (一)定向委托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委托的牵头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规定要求,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论证,牵头单位组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立项建议。  (二)定向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  ——预申报和推荐。针对指南定向择优课题内容(或部分内容)组织申报(可单独亦可联合优势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能力和基础等进行评价。提出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课题集成的建议。第一轮评审原则上不进行会议答辩或召开论证会,必要时可根据需求临时组织答辩或论证。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牵头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组织参与单位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重点对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团队、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进行多轮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三)公开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  ——预申报和推荐。申报单位针对指南公开择优课题内容组织申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的能力和基础进行评价,遴选优势单位形成进入第二轮评审的课题。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申报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研究内容和研究阶段进行分类集成,提出立项建议。课题采取任务归类、子课题二级合同单独管理的方式进行立项和过程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直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上报科技发展中心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三、经费支持  申报单位所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承诺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企业申报课题应有明确的自筹经费投入,并先行投入研发经费,自筹经费与申报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研发需求,实事求是编制经费预算。若中央财政经费预算被评审核减后,原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的总额不得等比例减少。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中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相关说明、实施期限、申报方式等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过去5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同一课题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单一途径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三)课题负责人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课题负责人应为该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课题。  (四)为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完成,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课题(含子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课题。课题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含子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 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含子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本专项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任务。任务合同书执行期到2016年12月31日前的在研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课题申报书前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五)专项总体组成员不得牵头或参与本专项课题申报。  (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申请作为本专项的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课题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七)课题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课题负责人须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申报书,保证课题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报。对于故意在课题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课题,纳入诚信记录,并在3年内取消个人申报本专项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给予通报和处理。  (九)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和经费。其他单位以协作方式参与课题实施。  (十)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发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  (十一)既往承担专项课题(含子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单位和负责人不得申报。  (十二)课题申请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十三)其他曾严重违反专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五、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申报书。推荐单位对课题申报单位及联合单位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报送。推荐单位主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推荐单位应依据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推荐,并对所推荐课题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委后勤保障部限推荐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限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行业协会推荐其会员单位。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申报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根据课题不同立项方式,课题申报分为一轮申报和两轮申报两种,立项方式详见专项申报指南。  (一)网上填报。课题申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单位注册、账号创建、在线填报、在线提交等工作,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完成在线审查并上报。填报信息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答辩的依据。请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1.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及要求请认真阅读公共服务平台说明。已经注册的申报单位不需要重新注册,未注册单位建议尽早完成注册。  2.账号创建。单位注册通过审核后,申报单位使用所注册的账号(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申报用户账号,并将申报课题在线授权给申报用户。  3.在线填报。申报用户在线填报申报材料,完成后提交至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科技发展中心。  4.填报时间。一轮申报课题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以后-2017年3月28日17:00,两轮申报课题第一轮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以后-2017年2月27日17:00。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课题填报时间,按时提交课题申报材料。  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ervice.most.cn/  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传真:010-88654001/4002/4003/4004/4005。  技术支持邮箱:program@most.cn  (二)组织推荐。请推荐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5个自然日内(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发展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三)材料报送。课题申报书在线提交后,申报单位下载打印申报书电子版,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与附件一并装订成册(简易胶装),一式2份(均为盖章原件,封面标注正本,自行存档份数自定) 电子版光盘一份。  申报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7个自然日内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送达科技发展中心。  (四)集中形式审查。收到申报材料后,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开展集中形式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将进入后续评审环节。答辩的具体要求由科技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五)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提交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六)材料报送地址与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6层603  邮政编码:100044  咨询电话:010-88312265  传真号码:010-88312271
  • 2010年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我司拟开展2010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密围绕九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分析标准需求,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急需先行。经标准清理、复审后,急需修订的项目,各行业规划中急需项目应优先安排。  (三)协调配套。项目申报应主要注意系统、配套,互相协调,系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发挥标准的系统效应。  (四)提升水平。采用先进安全管理理念,运用先进安全技术,总结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水平。  二、申报重点  (一)提高本质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重要标准项目   (二)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及重大装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安全管理标准项目   (三)各行业危险源辨识、评价以及控制、管理所需的各类标准项目   (四)高危险作业、生产工艺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为使安全生产标准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本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一并编制,分开列表,同时申报。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行业发展需要,做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征集及筛选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2010年标准项目计划。  (一)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等   2、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按行业分别列表),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按行业分别列表),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4)及标准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5)及标准草案,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见附件6)及国家标准草案, 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见附表7)。  (二)时间安排  请各行业于2010年2月8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附表一.doc,附表二.doc,附表三.doc,附表四.doc,附表五.doc,附表六.doc,附表七.doc
  • 某些新药申报可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p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内如如下。/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pp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现提出以下意见。/pp  一、strong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strong/pp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pp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pp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pp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pp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pp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pp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pp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pp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pp  1.艾滋病 /pp  2.肺结核 /pp  3.病毒性肝炎 /pp  4.罕见病 /pp  5.恶性肿瘤 /pp  6.儿童用药品 /pp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pp  (三)其他/pp  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pp  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pp  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pp  二、strong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strong/pp  (一)申请。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pp  (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 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 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pp  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pp  (三)审评。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pp  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pp  申请人可在递交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前,对现有研究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拟开展I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技术问题提出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沟通交流的申请后,组成审评团队并形成初步意见,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沟通结果以当场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pp  在申报前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且申报资料规范、完整的前提下,药审中心自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被确认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pp  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药审中心自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对于试验结果显示没有优于已上市药物趋势的品种,不再予以优先。/pp  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评意见。/pp  2.新药生产注册申请。/pp  在提交新药生产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应就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生产申请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药审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安排会议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药审中心自药品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对申报资料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pp  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完成后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于药审中心通知发出后20日内进行,检查结论需于检查完成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药审中心。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应于5日内送达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在最长不超过9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pp  3.仿制药注册申请。/pp  药审中心自仿制药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pp  4.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对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后可随时提出与药审中心当面沟通的申请,审评人员应在10日内安排会议交换意见。在临床试验阶段,药审中心应保持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指导并促进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 若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pp  (四)报送。药审中心在收到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后5日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对于在综合审评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审评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pp  (五)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pp  三、strong优先审评审批工作要求/strong/pp  (一)药审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审评人员不与申请人私自交流。对于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优先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pp  (二)核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时,对原料和制剂关联申报的,应二者均同时申报。如二者接收时间不同步,以最后接收时间为准。/pp  (三)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申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技术原则要求并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pp  (四)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品种申报材料不能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药审中心将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退回正常审评序列重新排队。/pp  (五)对于临床需要并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pp  (六)承担受理和检查核查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或)生产现场检查,防止不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进入审评环节。/pp  (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pp /ppbr//p
  •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p style="LINE-HEIGHT: 1.75em"  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颁发 4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意见》发布。中国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工作按既定步骤,步步推进。/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中国有约11万个化药批文,一致性评价按500万/个费用投入测算,假设十年完成全部再评价工作,全行业面临5500亿资金投入,平均每年投入约550亿,占中国医药行业收入约5%,而当前行业平均研发投入仅占收入约2%。更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预估过于乐观。有的仿制药是按照原研药做对标,再评价成本就较低,几十万就够了,但更多仿制药是三仿、四仿对标,再评价相当于重新研发。此外,国家进一步提高了临床试验标准,原来受试者要求24人,现在要求48人,临床试验环节,北京协和医院的报价已经涨到400万元,上海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报价也在300万元以上。/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重新以原研药为“对标”,是纠正历史误差、提高仿制药质量、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关键。但同时,以原研药为对标也将推翻大多数仿制药企业原有的生产标准和流程。/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需要投入,生产标准和流程变革也需要投入,这些会为相关仪器设备提供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3月25日,为进一步推进仿制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CFDA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物溶出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意见将会提高仿制药市场的门槛。/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同时,中国证劵报发表题为《最狠药物质量一致性评价开启 医药工业面临洗牌》,提出“一致性评价工作将正式全面展开,也意味着中国医药工业界的一场洗牌已然降临。”的观点。某些行业人士认为,除了已经建立了强大研发队伍、能自己解决一致性评价中的技术难题的药企外,其他药企只能淘汰出局 全国4700家药企中,九成的中小药企没有研发中心,剩下一成的大中型药企,有研发能力的也是凤毛麟角。也许这个看法过于悲观,但这不排除部分仿制药无法通过一致性评价,尤其是对小企业而言,门槛必须过,但又难过,倒下的药厂会有多少?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为相关仪器设备开启了一个规模巨大的新市场,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这些目标客户药企的未来,对风险加以控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国办发〔2016〕8号/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p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pp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pp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pp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pp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pp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pp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 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 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pp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p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务院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6年2月6日/p
  • 2014年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始申报
    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3号)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委决定开展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以公告形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16日  附件: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概述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决定开展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针对当前卫生工作重点,通过制(修)订卫生标准,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二、项目范围及重点支持领域  (一)项目范围。  2014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按标准性质分为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卫生标准。  申报的专业包括: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学校卫生、消毒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临床检验、血液、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卫生信息、病媒生物控制、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和护理等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将另行发文征集。  (二)重点支持领域。  1.与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标准项目。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急需的卫生信息等配套标准。  3.医疗领域重点项目:康复医疗与老年护理服务 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标准。  4.公共卫生领域重点项目:法定传染病诊断 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 慢性病膳食营养指导与干预 疫苗储运安全技术标准 工作场所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和生物接触限值及其配套检验方法 法定职业病诊断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 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及放射诊疗新技术的放射卫生防护 医疗照射中患者防护等标准。  三、申报要求  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的项目第一起草单位需符合《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要求。申请需通过网络和纸质文件同时进行。  (一)网上申请程序。  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 net.cn),点击进入右方的&ldquo 卫生标准网&rdquo ,点击右侧的&ldquo 注册&rdquo ,提供申请者的信息。然后点击&ldquo 网上申请计划项目&rdquo ,根据所申请立项标准的情况填写完后提交。  如对网上申请程序有疑问,可咨询卫生监督中心标准一处。  (二)纸质文件申请程序。  打印出网上提交的申请表加盖第一起草单位公章后,邮寄或传真至卫生监督中心标准一处。  征集立项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卫生监督中心标准一处 杨博  联系电话:010-84088590  传真:010-84088594  电子邮箱:biaozhunchu204@sina.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p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pp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pp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pp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pp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pp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pp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 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 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pp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p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6日/ppbr//p
  • 国家标准委印发《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2年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2年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2年度)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水平,推进国家标准验证点(以下简称标准验证点)建设,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加强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布局。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与国家鼓励发展和支持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相结合,聚焦提高标准质量,兼顾各类标准验证需要,构建覆盖面广、重点突出、需求引领、动态调整的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提高标准验证点建设布局的科学性。(二)提升标准化科技支撑水平。按年度滚动批设标准验证点,稳步推进。集聚科技研发、测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资源,深化科技资源的融通创新,形成新型标准化科技支撑力量,助力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标准质量。(三)促进社会优势力量共同参与。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验证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充分发挥标准验证点聚合作用,推动优势互补和融合共享。二、申报重点标准验证点申报以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指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国民经济重要行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重要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为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提供有力支撑。2022年,按照系统规划、改革创新、开放融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申报范围,优先在以下领域设立标准验证点,其他领域有重大需求且具备申报条件的也可参照申报。(一)环保低碳领域。重点在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碳排放监测、绿色低碳、节能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重点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脑机接口、量子技术、集成电路、信息基础设施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三)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领域。重点在智能装备、智能工厂、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先进基础工艺及核心基础零部件、供应链管理和协同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四)卫生健康领域。重点在公共卫生、消毒用品、医疗保障、无源医疗器械、医用电器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五)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在新能源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及设备、能源互联网、电力储能、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六)新材料领域。重点在纳米生物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稀土新材料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七)服务业领域。重点在食品冷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八)农业农村领域。重点在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疫病防控、现代林业、水利、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种养殖技术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九)公共安全领域。重点在个体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器材、刑事技术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三、申报主体要求(一)标准验证点申报主体。标准验证点的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1.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是指申请承担标准验证点建设和运行任务的企事业单位。2. 组织单位组织单位在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中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组织申报,一般为标准验证点所在地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3. 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应为标准验证点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1.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 具有较为扎实的标准化基础和较为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开展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有承担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具有主导、参与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3. 具备先进的测量测试和检验检测能力,拥有先进的测量测试、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或具备相关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产业创新平台和资源,具备出具权威验证数据的能力。4.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以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基础、并从事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队伍。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5. 能为标准验证点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四、申报程序和要求标准验证点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论证评审、批准设立5个环节。(一)组织申报。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本指南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结合所在区域或所属行业领域的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2. 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见附件)。3. 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后报送至推荐单位。(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行文向标准委进行推荐。(三)形式审查。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适时组织对标准验证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纳入论证评审范围。(四)论证评审。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申报方案》论证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核。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准委。(五)批准设立。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满并经标准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委公告设立,纳入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五、其他事项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中,如出现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标准委不予设立或撤销设立,申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六、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4525490 010-8226291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14号楼308室 邮编(100029)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方案.docx.docx
  • 北京启动2010年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申报
    日前从北京市质监局获悉,2010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各申报单位可登录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评审管理系统(http://202.106.162.201/zjbz)进行申报,相关要求可登录北京市质监局网站(www.bjtsb.gov.cn)“标准制(修)订补助申请”栏目进行查询。整个申报受理工作将于3月31日结束。  据悉,此次申报受理工作,以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为目标,重点对高新技术标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标准、现代都市型农业标准、现代制造业标准、现代服务业标准、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公共安全标准、城市规划与工程建设标准、首都历史文化相关标准等九大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提供制(修)订补助资金。  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打造一批符合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城市管理水平,服务首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形成优势产业,提升北京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据介绍,2006年,为鼓励北京市各单位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资助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各类标准。  3年以来,北京市质监局共发放补助金3377.5万元。“补助资金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发挥北京的科技资源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提升北京的产业竞争力,也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走上产业化道路,更有利于加速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 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十二五”2014新增课题申报指南
    日前,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4年新增课题申报指南。该指南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方案和“十二五”实施计划,专项牵头组织部门组织专家所编制。具体内容如下:“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4年新增课题申报指南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根据“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的总体部署,现发布专项“十二五”计划2014年新增课题申报指南。  2014年课题按照“顶层设计、广泛征集、组织论证、系统集成”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择优支持”和“结题验收、滚动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本指南为采取“公开征集、择优支持”方式新增的研究内容,实施期限为2014-2016年。  2014年课题重点支持具有重大目标导向和良好运行机制的集成性课题,不支持已在本专项立项的课题内容。  一、申报原则  (一)“三重”原则。按照“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以下简称“三重”)的原则进行组织。  “重大产品”课题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将在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产品,包括正在进行临床研究和已批准上市的创新品种。  “重要需求”课题主要针对疾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开展相关重大和急需药物品种研究。  “重点问题”课题主要解决药物研发过程中的瓶颈性、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重点是在新药研发、大品种药物技术改造及产业化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等。  (二)集成原则。通过相关部门、地方、园区组织优势资源进行联合申报。组织课题应突出集成创新,优势互补,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企业主体原则。鼓励企业牵头申报,整合优势资源。优先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以实现产业化为目标的实质性联合申请。优先遴选行业优势骨干企业,促进其完成重大品种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利益机制原则。各联合申报单位应签署经济或商业合同以明确任务分工和利益机制。企业牵头课题应有明确的自筹经费投入,并将一定比例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参研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知识产权明晰的国际合作研究。  二、重点内容方向  申报课题应围绕明确目标集成资源,研究内容清晰,内在联系紧密。研究内容可包含以下单项或多项(技术研发课题应与明确的产品研发和平台建设紧密结合,不得单独成题申报)。本指南为指导性,如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三重”原则、服务重要需求的课题,可适当突破以下重点内容范围。  (一)重大品种。针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多发病和常见病(如儿科疾病、老年病等),自主创制或技术改造符合“三重”要求的药物品种。支持开展具有重要临床价值新适应证药物研究、以结局研究(Outcomes research)为主的注册研究和个体化治疗药物研究。  化学药:抗多重耐药菌、广谱抗病毒、精神疾患、心脑血管及免疫、抗肿瘤、代谢疾病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靶点、新技术药物,满足临床和产业需求的专利到期药的仿制再创新,候选药物再定位。中药:多学科创新中药,中药复方新药,经方验方开发,组分中药,中药国际化注册研究,中药注射剂安全性系统评价和大品种药物上市后再评价。生物药:新型抗体(抗体偶联药物、多功能抗体、复合抗体等),新型疫苗,联合疫苗及疫苗佐剂,多肽,凝血因子等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与核酸药物,干细胞药物(Out off shelf),生物类似药(SBP)等。  (二)平台建设。企业主导的研发中心、技术创新平台或产学研联盟建设 依托高新园区(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特别是生物技术企业)开展的创新品种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民生和疑难病症防治需求,突出技术的先进性、产业化能力和广泛提供技术服务的特征。符合新药研发需求和国际规范的临床试验技术平台。  (三)核心技术。瞄准国际技术前沿,开展有助于解决瓶颈性问题的关键技术和具有战略作用的培育性技术研究。包括合成生物学技术研究,制药工艺创新,大分子药物摄药、释药工艺技术研究等。核心技术研发必须与产品开发和平台建设相结合。  三、推荐主体及推荐要求  (一)推荐主体。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和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局和卫生局。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  (二)推荐要求。  1.结合本部门、行业和地区的重点需求,组织重点企业、具备较强研究基础和较好资质的研发单位、高等学校等机构,围绕“三重”要求,梳理凝炼重大目标,明确运行机制,联合组织重大课题。已获得本专项支持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2.所推荐项目应已获得推荐主体所在区域(或部门)重点支持,并有相应的地方经费投入和自筹资金支持。项目内容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3.各推荐主体应对组织推荐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并对所推荐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和伦理等内容负责。  4.采取限额推荐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与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联合组织、论证和推荐课题。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各8项,江苏省、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各6项,其余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4项,计划单列市各3项。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5项。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各2项。  5.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课题进行初审。对初审后拟纳入立项论证程序的课题,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填报完整版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四、课题单位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联合申报。  (二)牵头单位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过去5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五、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含)以下(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为课题实际承担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4.在课题执行期间,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用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  5.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6.具备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可作为课题负责人。  港澳台科技人员:满足上述2-5项条件 有正式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满足上述2-5项条件 正式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相关要求。  1.专项课题负责人不得与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97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等)在研课题的承担人重复。在每一个五年计划中,每人最多可参与2项本专项课题,且只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1项本专项课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2.遵守科学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填写课题申报书(简版),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请。  3.未通过专项“十一五”计划结题验收的课题责任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骨干(包括课题副组长和子课题组长或分任务负责人)不得申请。  六、课题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课题申报材料。  1.课题推荐主体的推荐函(包括项目清单)及各课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简版)(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区中下载)。  (二)相关要求。  1.课题申报书(简版)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课题申报书(简版)及有关资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课题申报书(简版)中的课题预算,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  3.课题申报书(简版)使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平装成册,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电子版。  4.如邮寄课题申报资料,请将全部申报材料完好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注明推荐主体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课题申报材料由推荐主体连同推荐函和专家论证意见统一送达,不受理课题单位的单独申报。  6.自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推荐项目,请将申报材料一式8份(含2份原件,1张光盘)寄/送至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4号楼,100039),电子版请以附件方式发送至电子信箱zdzxoffice@cncbd.org.cn(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和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7日,以材料送达或到北京市的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郑玉果010-88225196,柴慧婷010-68792241,  卢姗010-88225198。
  •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任重道远
    p  2012年初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2012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公布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正式推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旨在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的提升。时隔两年,在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再次提出“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对此,业内人士在肯定的同时也强调,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仅仅依靠几个文件远远不够,更期待各方面携手打出配套“组合拳”,该项工作任重道远。br//pp  strong判定“一致”仍需探索/strong/pp  目前,国内专家对采用何种评价手段判断仿制药与被仿制药“一致”仍存在分歧:有人支持采取“体外溶出度”评价方法,有人则提倡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或临床试验。/pp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谢沐风副主任药师是第一种评价方法的支持者。他表示,作为评价药物质量的核心,体现吸收速度和程度的生物利用度是决定疗效的关键。制药界通常通过测定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在不同环境下溶出度的对比,来推测药品在人体内生物利用度的差异。如果在进行仿制的过程中没有进行这样的对比,或者在对比中没有科学的设计方法和指标,就很难成功仿制出高质量的药品。/pp  对于反对者提出的“光凭体外溶出曲线够吗,要不要做生物等效性和其他临床试验来判定一致”的疑问,谢沐风的个人见解是:“若通过体外溶出度实验判定一致的话,至少有90%以上的概率可以判断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一致,临床疗效一致。问题的关键是,应建立能客观反映制剂特点、具有适度灵敏度和区分力的方法。所确定的溶出条件,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制剂,采用有针对性、有区分力的多种介质 应是在剖析了大量原研制剂多条特征溶出曲线的基础上,总结大量仿制制剂研发案例后得到的。”/pp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陈桂良教授的观点则是,对于体外溶出度指标,部分品种,特别是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中的第2类药物,即低溶解、高渗透的药物适用,但对于大多数药物还不完全适用。而体内生物利用度或等效性指标,一直被当成“一致”的金标准。但是,对于有些缓慢吸收或中毒浓度与有效浓度接近的品种,则不能根据简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来判断其“一致”,还需要药效学的验证。因此,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需要“case by case”,而不是一个模型通吃。/pp  “目前,全球通行的做法是:仿制药必须首先与原研药进行质量对比和生物等效性研究,而不需要做大规模的临床试验。仿制药以原研药为对照进行生物等效性的对比研究,在80%~120%之间即认为两者具有生物等效性。”但是,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药剂科赵志刚教授表示,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的研究仅以少数健康志愿者作为受试人群,无法提供临床患者的药代动力学数据,临床等效需要进一步的临床对比研究才能获得可靠的数据。特别是对于癫痫、帕金森病、精神疾病、器官移植、心血管疾病和感染性疾病等领域治疗窗较窄的药物,仿制产品的使用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虽然各国药政部门要求仿制药要满足与原研药生物等效才能获准其上市,但对生物等效性的具体指标要求不尽相同。/pp  在9月25日召开的2015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与药物创新国际化合作研讨会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药所副所长许鸣镝表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应根据品种特性,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法。可首先选用体外评价方法,鼓励采用体内方法。前提条件是,与参比制剂进行全面比对研究,保证药学等效。体外评价方法,包括体外溶出曲线比较法,和其他反映产品内在质量特征的关键指标,如特征性杂质、原料晶型、辅料等 体内评价方法,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pp  strong参比制剂首选原研/strong/pp  业内对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另一个关注点,则落在参比制剂上。赵志刚和谢沐风表示,1996年之前,我国的仿制药均由各省卫生部门批准生产,当时口服化学药品不需要做生物等效性试验。2002年,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后,统一换发了文号,都变成了国药准字。而恰恰这部分地标升国标的仿制药品种数量相当庞大,正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重点。1996年之后,虽然很多药物是按照新药批准的,但这所谓的“新药”其实大多也是仿制国外的药物,虽然都按照国家法规做了一些研究,但并未要求做高标准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而且往往同时会有很多厂家被批准生产。结果出现一种奇特的现象:一家企业仿制原研药,达到了90%的生物利用度,按生物等效是合格的,被批准了 第二家仿制企业又按照第一家仿制企业做生物等效性试验,也达到90%的生物利用度,虽然也等效合格了,可实际只相当于原研药80%的生物利用度。如此一家一家仿下去,生物利用度却越仿越低。由此看出,参比的“标杆”是多么重要。/pp  “好的仿制药应以原研药为仿制对象,这也是仿制药成为合格品的基本条件。”赵志刚表示,各个国家都规定仿制药的生物利用度与被仿制药相比,上下可以浮动20%,如果研发一个仿制药用的是另一个已经上市的仿制药为仿制对象,那么前者与原研药的生物利用度上下浮动的幅度可能就会超出20%。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就要求,FDA不需要一种仿制药对另一种仿制药进行对比检测,仿制药只需以创新原研药作对照。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我国也要求仿制药尽量以原研药为仿制对象。/pp  此次《意见》中明确: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评价结果。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征询专家意见后确定,可以选择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pp  那么,对于参比的原研药,如果出现批次间体外溶出曲线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谢沐风认为,应秉承“不怀疑原研制剂品质”的理念。即便其体外溶出曲线有波动,也属于正常现象,该溶出行为的波动不会影响体内生物利用度和临床疗效。如果某条溶出曲线波动的确过大,可以不评价这条曲线。谢沐风强调,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加强基础研究,先就同规格、同剂型的原研制剂进行溶出曲线剖析,为下一步开展工作进行准备。“一定要剖析哪些原研药的溶出曲线是代表其优良品质的关键曲线,即千万别比歪了”。/pp  虽然目前针对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已发布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确立指导原则》等,但陈桂良强调,目前评价工作的主要困难仍集中于参比制剂的选择以及体内体外评价指标的确定方面,而这两项工作没有临床医生、制剂学家的参与也很难获得认可。/pp  strong企业期待细则出台/strong/pp  自2012年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外界称其进程缓慢。而放眼国际,日本进行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用了10多年时间,目前仍在进行。我国仿制药数量多,评价工作复杂,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pp  许鸣镝透露,当前阶段,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具体任务是: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中,化学药品仿制药的口服固体制剂300个品种,将在2018年底完成一致性评价。这300个品种涉及17897个批准文号、1883个药品生产企业。陈桂良介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75个品种进行了分配,其中39个品种找到了原研药,而36个尚无原研产品,目前该院网站上公示了5个品种溶出曲线评价方法的草案。/pp  对此,谢沐风认为,2018年底,完成基药目录内300个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应该不成问题。但是,针对目前市场上近3000个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品种,评价任务依然艰巨。/pp  因此,在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中,需要各方携手,其中企业的参与至关重要。陈桂良表示,此次改革传递出的信号是,一致性评价的重点已经从药检系统转移到了生产企业,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许鸣镝指出:“在评价工作中,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按照公布的品种目录确定自身开展评价的品种(鼓励开展目录外品种的评价研究) 主动选择参比制剂,开展对比研究 完成研究工作,递交申报资料 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开展的检查、检验工作 通过评价的品种,严格按照核准的处方、工艺生产等。/pp  当然,谢沐风提醒,目前评价工作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定论,只有在国家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后才好紧密跟进,企业此时不宜盲干。/pp  绿叶制药集团高级副总裁薛云丽告诉记者,绿叶制药有少量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的仿制药,在开发阶段就做了有深度的研究工作 近年又开展了相关探索及质量评价研究,获得了评价性数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工作中也发现了优势和不足,对提升产品内在品质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一致性评价启动的仅有口服基药,尚未建立参比制剂目录,也没有为企业非基药一致性评价的申报开辟通路,对不同口服剂型的评价也没有明确规定。/pp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有70多个制剂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见。除了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品种的具体评价方案、尽快确定参比制剂外,该公司注册经理蔡莉萍还建议,如果某品种实验完成后与参比制剂不一致,将要面临变更工艺的补充申请,希望能够建立补充申请的快速审批通道。而对于没有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需要做临床试验,对于一些利润已经接近盈亏平衡线的品种及睡眠品种,如果再让企业拿出数目不菲的临床费用,对企业的决策层又是一个不小的考验。/pp  《意见》中提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 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蔡莉萍认为,这还需要及时出台配套的政策及细则加以明确。比如,允许通过评价的企业在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什么样的内容?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具体如何支持,有关部门如何执行?薛云丽也呼吁,企业由于增加了在评价研究方面的投入,产品成本也随之升高,利润降低,希望尽快出台配套的价格、招标采购及医保政策的支持办法。/ppbr//p
  • 筛检技术CAIA标准开始申报
    日前,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在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1工作的基础上,组建由协会相关领导和外聘专家组成的《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委员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CAIA标准)的评审、批准、推广工作,主要负责分析测试仪器产品标准、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和应用方法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22日,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委员会首先启动了筛检技术的&ldquo CAIA标准&rdquo 的申报、制定工作,具体内容如下:&ldquo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rdquo (CAIA 标准)&mdash &mdash 筛检技术申报指南  随着我国食品和环境安全问题的多发,国家对食品和环境的安全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政策陆续出台,监控项目、指标不断提高,由此大量的食品和环境样品需要检测,而常规实验室检测难以满足需求。筛检技术由于具有简洁、快速、灵敏、仪器携带方便、价格低廉、检测结果准确度可满足一定的要求并可溯源等特点,适用于大量样品的筛检工作,使其成为近年分析测试领域内发展较为迅速的一种检测技术。该技术在简化样品检测、加速阳性样品筛查速度、降低工作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重大活动保障中作为一项重要技术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在我国筛检技术作为新兴的技术,由于标准缺失严重影响了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此,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委员会决定启动制定筛检技术CAIA 标准项目的征集工作。  一、筛检技术概述  筛检技术包括了仪器、检测方法和试剂,这使得筛检技术标准涉及到:筛检仪器性能标准、筛检仪器性能测试方法标准、筛检仪器的应用方法标准和筛检用试剂标准。  筛检仪器是:具有明确的应用对象、必要的检测装置、配套试剂及样品前处理方法 全程分析时间比相应的标准方法有显著缩短 检测结果可溯源,准确度等指标满足要求,携带方便的仪器。故筛检仪器标准应包括所用检测装置标准、配套试剂标准及样品前处理方法标准。  筛检方法是:以分析检测方法为主,可以使用分析检测仪器和必要的试剂,该方法全程分析时间比相应的标准方法有显著缩短,检测结果可溯源,准确度、检出限等指标满足筛查工作要求的分析检测方法。  筛检用试剂是:筛检技术中使用的各种试剂。  二、申报重点领域  申报筛检技术&ldquo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rdquo 可以有以下内容:筛检仪器性能标准、筛检仪器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在食品安全和环境检测领域中应用的筛检方法、筛检用试剂性能标准和性能测试方法标准。  国家在食品安全、室内空气和饮用水安全方面都已制定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可作为筛检技术标准的依据。  三、项目要求  为了能够尽快的在食品安全、室内空气和饮用水安全方面发布第一批筛检技术的&ldquo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rdquo ,本次申报仅限于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项目,如:已起草了筛检技术标准草案,做过一些验证实验,并得到初步认可的项目或企业制定的相关标准项目。优先考虑有广泛合作基础的项目。  四、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研制相关标准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技术基础和资金。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和申报标准的标准草案(即前期工作编制的标准草案或企业制定的相关标准)。申报标准的标准草案要求使用A4 纸,仿宋小4 字体。  请于2014 年4 月30 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2 份)寄或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六、项目评审及立项  项目征集结束后,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委员会开展汇总和遴选工作,将遴选上的项目根据&ldquo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CAIA 标准)制定程序&rdquo 进行严格的审查、复审和批准工作。  七、申报咨询  1、技术咨询  联系人:汪正范  电 话:010-68512283  2、材料报送  联系人:尹碧桃  电 话:010-68512284 13810651437  地 址:北京西城三里河路54 号383 房间  邮 编:100045  Email: btyin@caia.org.cn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2014.01.24.  附件筛检技术标准申报表  *:请将前期已做的标准草案及验证工作以附件的方式给出。
  • 国务院红头文件给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带来了什么?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真的在全面提速。  2月的最后一天(2月29日)一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PDF文件在业内传开。文件从六个方面对一致性评价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虽说官方全文版本尚未正式挂网,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层面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已提至国家战略高度。  同一天,国新办就食品药品安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上述意见已正式印发,部署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主动寻找产品参比制剂,按规定的方法研究和进行临床试验 二是政府要统筹协调产品参比制剂的确认、评价方法和资料申报、评价及对这项工作给予指导 三是在临床使用和医疗保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是明确推进的时间节点。2018年底之前完成2007年10月1日新的药品注册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国家基药目录》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  上述工作的推进对提高制药工业发展品质,以及对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转变,做强做大“两个市场”都至关重要。记者将网传《意见》与此前挂网的征求意见稿做了对比,其总体思路一致,在细节和表述上则有些调整。  新增或修改了什么  文件明确“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药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新增了“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内容。逾期未能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将“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述改为“不予再注册。”  还有两处新增内容值得关注  一是在选用评价方法上,强调“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但对允许做体外溶出试验的产品做了界定,只有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原则的品种才行,具体是哪些品种值得关注。  二是文件中增加了“对于国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表述。至于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写明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申请作为该品种的上市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尽管官方版本尚未挂网,但从网传文件内容看,很可能已接近答案。不少负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一线研究专家均表示,“文件更科学,更务实了。”  观点分享  标准、期限就在那里,企业加油  颜杰:从具体细节上看,应该是更务实了,利用博弈的原理,推着国内的仿制药企不断向前走。标准就在那里,期限就在那里,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既定标准通过的,就视作自动放弃了。所以,假定有10家企业,如果有3家企业做了,就足够了。毕竟国内也有一些仿制药品质量做得好的、比较有实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当中只要有30%的企业做了,这个市场应该可以满足。  之所以以国办的形式发文,就是要强力地推进,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发负责人)  “老师批过的作业,学生不用批改”合情理  曹家祥:当前国家对药品质量十分重视,尤其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作为企业我们坚决支持。为通过一致性评价,制药企业必须提高标准,生产出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药品,而不是安全的无效药,从而实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在真正意义上的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不少品种质量确实堪忧,之前的标准太低,加上国内少有具备一致性研究方面经验的专家人才,所以时间紧迫。  具体看细节,网传文件增加了一种可以延期的情况:“其中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及,但可能是针对中国自主改变剂型或剂量的品种,因为这些品种在短期内难以有充分的药学依据,所以允许有一定的延期。  文件还提到“对于国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将欧盟、美国、日本发达地区已批准进口的品种视作通过一致性评价是较为合情理的。可以作一个简单类比,“相当于老师批过的作业,学生不用批改。”  此外,参比制剂的选择是重点。对于已无原研对照的品种,如果由企业主动去获得参比制剂难度较大,因为企业难以将市面上所有同类品种做全面研究,建议可以考虑由中检院牵头,对国内已经上市的所有同品做统一评估,提供参比标准。  如果参比制剂尚未在中国上市,需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那么,企业必须报备一次性进口批准、填表,还涉及药品海关通关等多环节,是否可以将这一系列程序放宽或简化?只要是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顺利取得国外上市的参比制剂,均可用于一致性评价,期望能在后续临床中继续加强监管。  文件正式发布后,仿制药企都将投入大量精力来推进一致性评价,在这过程中,一定会淘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对于已明确的2018年时间节点,是否可以留一条申诉的渠道,由于某些具体原因,一些没有按时通过的品种可以施以“缓刑”。  (上海睿智化学制剂部负责人,执行总监 Teva北美制剂研发中心原副总监)  可操作性更强,同时关注药物研发新困扰  左联:看到这份网传文件的总体感觉是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关于体外溶出是否能够证明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前不久业内一直有所争议。按该文件说法,操作层面更明确了。口服药物中有BCS分类,这个分类实际上已经决定了哪些药物适合做体外溶出,哪些药物适合做体内生物等效。允许BCS分类中的高溶解、高渗透的产品做体外溶出度试验,科学性更高。  有一点毫无疑问,即体外溶出行为相似的药物更容易获得体内生物等效。目前,生物等效性试验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我国的仿制药研发将因此获益。这一改变更加科学,药物研发人员可根据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结果对处方工艺加以调整,以便于保持和原研产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  由于国内认证临床基地数量不足,将大大影响生物等效和药代动力学试验研究的实施。在对临床机构GCP和GLP的高要求之下,部分临床医院不做或少做BE\PK研究,尤其是集中对临床基地开展严格核查后,部分医院临床基地有的表示不愿承担BE\PK研究,有的开出天价,这可能为药企的研发带来新困扰。希望能进一步放开BE和PK的临床试验。  另外,参比制剂的遴选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的关键因素,是用以评价的参照标准。今后将分期分批推出参比制剂目录,值得期待。我们关心的是,要求企业自己选择参比制剂是否顺利出现新问题?对已没有原研的老药,可将国内已上市的所有同品种做全面的对比研究,评估出最好的国产品作为参比制剂。同样,对变更了剂型、酸碱根等品种,这些都是国内自行创新的品种,按照新文件要求,都缺少参比制剂,如何进行参比制剂的选择,仍是难题。  (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博士)
  • 国药监局解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
    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f0f95f82-0310-4ce6-9c06-e908dd5efa4e.jpg" title="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png" alt="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png"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72px " width="600" height="172" border="0" vspace="0"//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2017年0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该解读具体内容如下:br//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发布以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扎实推进,有的企业已经完成了部分品种研究工作,进入申报审评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对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研究制定了本《公告》,对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环节进行了优化调整,旨在保障受理、检查、检验和审评等环节顺畅衔接,保障评价标准统一。/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二.针对参比制剂确定和获得,《公告》中提出了哪些优化措施?/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研究工作,总局目前已发布8批610个品种规格的参比制剂,包括《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中公布的《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以下简称《289品种目录》)中的163个品种(219个品规)。该目录中另约有90左右品种为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技术指南,上述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约90左右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依据也已明确。至此,已经对《289品种目录》中大多数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给出指导。《公告》一方面对参比制剂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明确我局将继续对企业备案的参比制剂进行遴选和确认,符合参比制剂要求的发布参比制剂目录。/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关于参比制剂获得事宜,企业可以通过申报一次性进口申请及进口备案、通关等程序来获得参比制剂,除此之外,《公告》明确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参比制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仅需在资料中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参比制剂真实性即可。/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三.对企业选择参比制剂的自主行为,是否明确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告》第三条提出,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及时终止相关工作,将“视情况免于责任”,什么情况给予免责,标准如何把握,如何确保追责免责的准确执行,不会出现误伤或者纵容?/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负责参比制剂的选择、购买及使用,对全过程负责。发现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后,总局将依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有证据证明企业非主观因素选择假冒产品,可免责。/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四.针对开展临床机构不足问题,《公告》提出哪些解决方法?/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不足”问题,《公告》提出:一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我局前期已会同卫生计生委确定619家临床试验机构。我局正研究制定备案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二是《公告》第六、七、八、九条中提出符合豁免条件或者可以免于评价的相关情况以及方式,根据科学判定,减少不必要的生物等效性试验。/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五.《公告》提出,生物等效性试验发起方可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GCP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评估。请问如何明确界定第三方评估能力?/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如选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办者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是一种有效的外部完善机制,可以弥补部分申办者因能力有限,不能够准确、系统评价拟选择机构的不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化竞争,申办者可以选择具备较好基础、丰富经验和获得市场广泛认可的第三方。相关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制定自律性的行业规则和技术规范,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六.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品种,以及不适合开展人体内研究的品种,企业可向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说明理由。请问豁免流程具体如何,是否有相关规定?/span/strong/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对部分品种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应当科学审慎地对待。企业的相关豁免要求可按照如下流程提出:/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1)申请人可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品种具体情况、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下简称BE)的科学性依据等,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公文申请BE豁免,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后予以答复。/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2)对于总局已公布的豁免品种,申请人申请一致性评价时可在附加申请事项中注明豁免,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豁免的相关依据。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具体情况进行审评。/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七.《公告》提到,企业在报送一致性评价申请时,需由相关机构对其进行复核检验,这里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检验?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有哪些具体标准?如果在审评过程中开展有因核查并抽样检验的,应交由哪些机构进行检验?/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提交一致性评价申请时,申报资料中应包含药品复核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委托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对《公告》发布前已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公告,由有关药品检验机构承担集中复核检验任务的品种,企业可以在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在其他机构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应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达到药品检验的要求,具有开展药品检验的能力。/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可以提出对申报品种进行检验,由总局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抽样后,交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此前公告已指定复核检验机构的品种,由指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未指定的,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另行指定。/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八.关于未明确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如何解决一致性评价问题,是等待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后再开展,还是将提出其他解决途径,以保证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工作?/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尽快组织研究讨论未明确参比制剂品种的相关问题 申请人也可根据品种情况,按照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咨询,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研究后予以回复。/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九.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建立了哪些鼓励政策?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真正落地?预计将对市场供应产生什么影响?/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定,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有关部门将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后期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细化配套。上述将营造扶优汰劣的政策环境,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引导优势企业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保障市场供应,促进企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十.《公告》第十六条提到,“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是用于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标识。请问企业是否需要申请药品说明书变更?/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中提出我局将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发布公告。该项工作将与今后 “橙皮书”编写工作统筹考虑,专门发布一类公告,明确发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目录及相关信息,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中国的“橙皮书”。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产药品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可在说明书、标签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十一.《公告》是否有对以往发布的一致性评价相关文件内容有调整?/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本《公告》内容主要对一致性评价受理、审评、核查、检验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并对前期文件部分未明确事宜进行了补充,例如针对《关于发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等3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61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等文件中有关内容根据前期一致性评价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整。/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十二.如2018年底前,一些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品种无法完成一致性评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哪些考虑?/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要求,按时完成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总局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注品种进度。对于由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数量少而影响市场供应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以保障市场供应。/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十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 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何考虑种族差异?/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已在欧美日上市的仿制药,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提出上市申请,证明其质量和疗效与原研的一致性。但是,由于本品未在国内上市,可能存在种族差异,因此,其用法用量是否适用于中国人群,还需要进一步试验研究。/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十四.对原研地产化品种,总局将出台何种政策对其进行指导?/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中已明确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申报参比制剂的路径,总局后续将发布细化资料要求。属于上市后未发生较大变更的,或上市后发生较大变更但经审评并不影响质量和疗效的,经总局审核和核查可列入参比制剂目录,在参比制剂目录发布中统一进行发布。/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属于上市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与原产国相同产品质量疗效存在差异的,由企业自行发布声明,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并按照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十五.企业在开展一致性工作遇到问题时,是否有反馈的渠道?/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在研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按照药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向药审中心提出咨询。药审中心将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十六. 《公告》第八条第二款中,正在审评中的按照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审评的申请,可通过什么渠道提出申请?/span/strong/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中心提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审评的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补交费用。/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十七.随着2018年底的时限临近,留给企业的时间并不多。总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如对原研地产化品种有何考虑,如何指导企业获取参比制剂,对BE豁免如何申请,监管部门能否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参比制剂可及性、临床疗效是否明确等指标)将药品分类,分批分期进行一致性评价,对有些特殊品种适当延期?/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中已明确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申报参比制剂的路径,后续将发布细化资料要求。/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研究工作,总局目前已发布8批610个品种规格的参比制剂,包括《289品种目录》中的163个品种。该目录中另约有90左右品种为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品种,按照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的技术指南,上述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约90左右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依据也已明确。至此,已经对《289品种目录》中大多数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给出指导。《公告》一方面对参比制剂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明确我局将继续对企业备案的参比制剂进行遴选和确认,符合参比制剂要求的发布参比制剂目录。关于参比制剂获得事宜,企业可以通过申报一次性进口申请及进口备案、通关等程序来获得参比制剂,除此之外,《公告》明确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参比制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仅需在资料中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参比制剂真实性即可。/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关于BE豁免,总局药审中心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BE豁免目录,企业可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公文申请BE豁免,也可在申请一致性评价时在附加申请事项中注明豁免,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豁免的科学依据。/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资源事宜,我局前期已会同卫生计生委确定619家临床试验机构。此外《公告》提出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我局正研究制定备案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整合了受理、审评、核查、检验等资源,并将一致性评价审评的主体部门调整至药审中心。企业在研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按照药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向药审中心提出咨询。药审中心将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十八.对于企业普遍放弃评价而市场又需要的品种,仿制需要一定时间,由此可能造成用药断档,可否考虑这些药品的接续期问题?/strong/span/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总局在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注品种进度。对影响市场供应、目前无替代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及时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并加快审评审批,以保障市场供应。/pp style="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总局将根据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展,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并做好后续解读。/p
  • NMPA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年第44号)。其中更新了相关资料的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20px margin-bottom: 15px "详情如下:/ptable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 align="center"tbodytr class="firstRow"td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643" valign="top" height="312" align="left"p br//pp 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trong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strong/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trongbr//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size: 18px "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现予发布,并说明如下。/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font-size: 18px "一、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5px "span style="font-size: 18px "二、关于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8px "特此通告。/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8px " /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8px " 国家药监局/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8px " 2020年6月29日/span/p/td/tr/tbody/tablep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附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span style="font-size: 18px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strong/span,分为以下5个类别:/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strong创新药/strong/span。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改良型新药/span/strong。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参比制剂/strong/span的质量和疗效一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明显临床优势。/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2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strong原研药品/strong/span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strong参比制剂/strong/span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参比制剂的遴选与公布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包括境内外生产的药品。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应证明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技术要求与化学药品3类、4类相同。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六)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三、申报资料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提交电子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pp style="line-height: 16px "br//pp style="line-height: 16px "附件全文: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9152.shtml" target="_blank"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点击链接】/a/p
  •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案近期出台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有望在近期出台。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注册司组织召开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企业座谈会”呈现了上述方案的讨论稿。  讨论稿对今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规划作了具体安排,明确了评价目标、评价方法、各单位的职责以及评价内容和时间安排。明确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主要针对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化学药品种,旨在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淘汰内在质量和临床疗效达不到要求的品种,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提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方案初定  上述讨论稿指出,由于早期批准的仿制药医药学研究基础相对薄弱,部分仿制药质量与被仿制药差距较大,尚不能达到被仿制药的临床疗效。为此,《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用5~10年时间,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比对研究,使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达到一致。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制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发布相关评价方法、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进行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承担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施和宣传。  记者了解到,目前SFDA及有关机构已经在着手一致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讨论工作,最终会形成技术要求下发。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将选择基本药物目录中用药人群广、市场销量大、生产企业多并且有明确原研企业的品种先行试点,随后推广 根据药物自身性质和药物剂型特点分类别、分剂型分步实施。首先开展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 其次开展注射剂的一致性评价 最后开展其他剂型的一致性评价。  具体工作将包括遴选拟评价品种、确定参比制剂并建立评价指标、企业自我评价、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受理和现场检查及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自评资料的审查等步骤。  在时间安排上,展开品种调研,出台口服固体制剂评价相关指导原则,启动参比制剂筛选评价工作 2013年建立参比制剂目录,在专网中构建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数据库,建立国家局、药品检验机构和企业之间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数据传输与申报的网络系统,并完成参比制剂的遴选与确认 2014年全面开展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品与参比制剂的比对研究与评价,完成部分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 2015年完成基本药物目录中固体口服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工作任务。2015~2020年,开展注射剂及其他剂型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提升质量  按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的统计,未来4年我国将完成涉及570个化药品种、3.3万个批准文号、240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已经被国家上升到“十二五”规划的高度,以此为目标将会形成一系列配套政策组合来支撑其目标实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被看作全面提高我国药品质量层次的主要的切入点。  正因如此,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目前受到整个制药行业的高度关注。广东某大型民营药企老总在相关研讨会上发言认为,作为仿制药大国,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以及评价效果,将对我国医药行业的定价、招标、医保等环节都可能形成反应链式的影响。  “一致性评价将是国内制药产业和企业,特别是本土企业成长的重要契机。如果这项工作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仿制药在药品定价、药品招标和医保报销等方面存在的障碍都有可能以此为契机得到根本性的转变。”上述负责人认为,本土企业要主动迎接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先行对自家重点品种进行相关的研究和试验,以确保过关。  RDPAC对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同样极其关注,在近期该委员会召开的媒体研讨会上,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将为整体提升我国仿制药质量提供一次历史性机遇。这需要国家的决心和巨大的投入,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工程开始之初就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而严格的评价指标和完善的激励政策,并坚决落实下去。  首先开展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 其次开展注射剂的一致性评价 最后开展其他剂型的一致性评价
  • 制药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交流会成功举办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成为焦点
    仪器信息网讯 2016年5月27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主办,山东大学药学院、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学科学研究院共同协办的制药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交流会(山东站)在济南市翰林泉盈酒店成功召开。来自制药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质量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200余位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就2015版《药典》仪器分析技术变更部分、新的仪器检测技术部分、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技术以及科学仪器在制药行业中的应用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会议现场  本次会议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刘慧颖女士主持。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刘慧颖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任燕泽程女士为本次大会致开幕词。开幕词中,燕泽程介绍,本次会议是中国科协2016年举办的科技活动周之一,也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举办的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系列活动之一。并代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感谢山东省食品药品研究院、山东大学药学院等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另外,燕泽程还介绍了本次会议邀请的专家,分别是山东大学药学院王凤山院长、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姚庆强副院长、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光峰处长、山东省食品药品研究院王杰副院长、山东大学药学院臧恒昌教授、CFDA高研院特聘专家姚遥博士。最后,燕泽程提到,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今后将继续为仪器仪表企业的进步、各行业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科学仪器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任 燕泽程与会专家  会议邀请了山东大学药学院王凤山院长、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姚庆强副院长为会议致辞。山东大学药学院院长 王凤山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副院长 姚庆强  山东省食品药品研究院王杰副院长作了第一个大会报告,报告题目是“国家药品标准介绍”。在报告中,王杰副院长主要从《中国药典》的概况,《中国药典》的发展简况,《中国药典》收藏技术、方法、收藏品种的遴选原则,主要国家地区的药典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据王杰副院长介绍,2015版《中国药典》共四部,一部:中药 二部:化学药 三部:生物制品 四部:通则 药用辅料,共收载标准5608个。与2010版药典相比,修订品种1134个,新增品种1082个,增幅达23.7%。在化学药收载品种方面,王杰副院长指出,我国药典收载的化药品种共2603种,与《美国药典》3618种、《英国药典》3686种的差距逐渐缩小。另外,王杰副院长还介绍了国家标准修订是为了解决上市产品存在问题 严格药品标准,淘汰剂型严重不合理的品种 提高药品安全性 提高产品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王杰副院长还介绍了美国药典(USP)和欧洲药典(EP)的基本情况。山东省食品药品研究院副院长 王杰报告题目:国家药品标准介绍  会议分别邀请了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区经理王伟、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应用经理夏凡、丹麦福斯有限公司应用经理鄂东梅、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帕纳科)产品经理吴彦以及上海伍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经理王晨作了报告。各位企业代表在报告中分别介绍了各自企业在制药行业中能够为用户提供的仪器设备、解决方案、软件等。涉及到的仪器有红外、拉曼光谱仪、凯氏定氮仪、X射线衍射、液相色谱等。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区经理 王伟报告题目:红外及拉曼在制药行业的应用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应用经理 夏凡报告题目:针对GMP新增附录的解决方案丹麦福斯有限公司应用经理 鄂东梅报告题目:凯氏定氮法在制药行业中的应用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帕纳科)产品经理 吴彦报告题目:X射线分析技术在医药领域的应用上海伍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经理 王晨报告题目:国产液相色谱最新技术及应用  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山东大学药学院臧恒昌教授作了报告,题目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的影响因素与过程研究”。报告主要从什么是一致性评价、影响质量一致性的主要因素、过程研究等方面进行了介绍。报告中,臧恒昌教授首先介绍了什么是仿制药,据他介绍,仿制药是指原研药(又叫专利药)专利到期后原研制药企业之外的企业仿制该原研药而生产出的仿制品,又称非专利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仿制药应在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及治疗作用等5个方面与原研药达到一致。臧恒昌教授介绍,仿制药的价格低廉并不意味着低的产品质量,如何控制仿制药的质量需要从影响药品质量一致性的因素着手。例如:原辅料、处方、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储运、使用等过程都对药品质量有影响,而处方是一致性评价的物质基础,尤为重要。对处方的研究重点应从处方设计和筛选研究的合理性 关键工艺步骤和参数控制范围研究的合理性 处方工艺放大的可行性研究的合理性 检测项目、方法、限度设置的合理性等方面着手。臧恒昌教授强调,只有关注每个过程的影响才能确保药品质量。山东大学药学院 臧恒昌教授报告题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的影响因素与过程研究  会议还特别邀请CFDA高研院特聘专家姚遥博士在会议上作了题为“美国如何处理原创新药和仿制药的差别?”的报告。在报告中,姚遥博士首先介绍了美国的药品分类,据她介绍,在美国,新药只分为两类:原创新药和仿制药。原创新药分为化学小分子和生物制品 仿制药分为化学小分子和生物类似药两类。随后,姚遥博士还介绍了IND、NDA以及ANDA的区别及各自申报的内容项目。另外,对于仿制药与参比制剂或原创新药的对照上,姚遥博士的介绍与臧恒昌教授一致,即仿制药应与原创新药具有相同的有效成分、相同的用药途径、相同的剂型、相同的规格、相同的适应症。最后,姚遥博士还介绍了生物类似药的申报要点及经济效益。最后,姚遥博士以一张加拿大非专利药协会(CGPA)关于仿制药与原创新药关系的图片结尾,说明仿制药与原创新药的关系是功效完全一样,价格更加优惠,让人印象非常深刻。CFDA高研院特聘专家 姚遥博士报告题目:美国如何处理原创新药和仿制药的差别?  大会报告结束以后,由山东大学药学院臧恒昌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宣布会议圆满结束。  撰稿:张葳
  • 申报程序不明 危化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受阻
    “我们原计划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年内通过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审核,但现在这个想法恐怕要落空了。”2月25日,陕西渭化集团安全环保部副部长郭小红向记者道出了企业的烦恼。 令郭小红烦心的,倒不是渭化集团的安全管理出了问题。事实上,作为陕西省第一批危化品标准化试点企业和全国有名的新型煤化工企业,渭化集团的安全环保工作可圈可点,建厂至今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多次荣获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近几年该公司更因为加大了安全环保投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了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与常态化,使得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今年初,该公司决定,继续加大安全环保及节能技改投入,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再上台阶,争取成为陕西省第一家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但当郭小红向有关部门申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时,却被告知:目前国家对于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验收工作基本停滞,暂时无法受理。 而据记者了解,类似渭化集团的遭遇在全国十分普遍,许多企业想申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时,都不知该从何下手了。部分企业甚至反映,他们现在都不知道应向国家哪个部门申报,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据了解,我国于2004年开始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2006年试点工作在全国铺开。2008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总结前期经验和问题基础上,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出台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取代2006年试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该规范规定了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10个A级要素和53个B级要素,并根据各方反映,在原来设置的安全标准化一、二级企业之外,新增了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相关要求和审核程序,从而使规范的适应范围更广,覆盖面更大。但在规范出台时,与之配套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级考评检查评分细则》等相关文件却未出台,致使安全标准化的咨询、审核、申请受理、考评等工作难以开展,迟滞了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级考评检查评分细则》等文件,去年10月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没有发布实施,致使相关审核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受理企业的申请,更不可能开展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评价工作。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工作进展迟缓。”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危化品标准化管理处处长曲福年对记者说。 “按照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由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二、三级考评办法由各省安监局参照一级考评办法制定。而今,一级考评办法尚未出台,二、三级的相应办法自然难以出台,最终不仅影响了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也拖累了二、三级企业审核认证工作。”陕西省安监局危化处常务副处长王炳峰说。他还向记者透露:根据陕西省安监局的工作进度,原计划今年推荐2家危化品企业申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但由于上述配套文件迟迟没有出台,现在连他自己都不知道如何指导企业申报、向谁申报、如何申报了。 曲福年则表示:根据2009年6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2009年底前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重点危化品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化品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化品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这个目标本来实施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相关配套文件不能尽快出台,则实施的难度会更大。 他呼吁相关部门抓紧《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的批准发布,加快危化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共有37家企业获评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1300多家企业获评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审核考评工作才刚刚开始,目前通过安全标准化等级审核考评的企业总数还不足1500家,仅占41.4万家危化品从业单位的0.36%,距离到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目标还十分遥远。
  • 2013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布
    关于发布2013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8号)2012年 第18号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卫生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部决定开展2013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以公告形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doc  卫 生 部  2012年9月5日
  • NMPA发布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近日,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政策解读一文。文章对不同类型的中药新药的注册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文章索引号为FGWJ-2020-10001。/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中药注册分类修订的理念/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此次中药注册分类的修订是在深刻总结中药审评审批实践经验,充分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药特点和研发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主要遵循以下理念:/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一是尊重中药研发规律,突出中药特色。/strong充分考虑中药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药特色,对中药注册分类进行优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二是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中药创新研制。/strong中药创新药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中药改良型新药需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不再仅强调原注册分类管理中“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的含量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三是加强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促进中药传承发展。/strong新增“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分类,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促进古代经典名方向中药新药的转化。丰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范围,明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和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报路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四是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中药二次开发。/strong拓宽改良型新药范畴,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开展研究,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51833161-7212-4e9b-bdac-8ac720cddd43.jpg" title="中成药-藿香正气.png" alt="中成药-藿香正气.p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范围/strong/span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中医药法》第三十条指出:“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span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要求,结合中医药传承发展的规律以及中药临床应用的特点,新中药注册分类将3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2种情形,即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3.1类/strong/span为“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3.2类/strong/span为“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此类别是对《中医药法》第三十条主旨的深化落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审评程序及相关规定/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审评程序主要采用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专家意见为主/span/strong的审评模式。根据中医药法,古代经典名方是指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span。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需要依托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专家以中医视角进行审评,因此有必要成立以span style="color: rgb(227, 108, 9) "strong国医大师、院士、全国名中医为主/strong/span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委员会对此类药物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技术审评意见,从而开辟了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审评路径,这也是建立“三结合”证据体系和基于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中药注册审评审批模式的探索实践。/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此类制剂的功能主治采用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中医术语/strong/span表述,体现了对中医临床使用古代经典名方实践的尊重,凸显中医药学术传承与中医临床用药特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具有专门格式:span style="color: rgb(227, 108, 9) "strong国药准字/strong/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227, 108, 9) "C/span+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strong。C为“中国”China与“经典”Classic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设置专门格式有利于对此类产品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申报路径/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在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细化分类中“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的申报路径由原来的strong补充申请/strong改为纳入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新药申报/strong/span范畴。这一调整,旨在鼓励二次开发,促进开展“老药新用”研究。需要说明的是,增加功能主治不应被理解成仅是功能主治文字的规范性增加,而应当是基于临床需要的新适应症的开发。/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等变更需按改良型新药情形/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新中药注册分类对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等变更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申报路径由原来的补充申请改为纳入新药申报范畴。引起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药用物质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strong,不再属于上市后变更范畴/span,而要按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改良型新药/strong/span进行研究申报。这一调整,旨在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深入开展研究,优化生产工艺等,进一步提高已上市中药的质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同名同方药与原注册分类中仿制药的区别/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同名同方药不能简单理解为原仿制药的概念。中药同名同方药能否符合上市要求,关键是看其与所申请药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以下简称“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的比较研究结果如何,而不是比较两者质量标准之间的一致性。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在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相同的前提下,其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应当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不低于/strong/span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应当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资料提交要求/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对于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其申报资料按照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创新药/strong/span的要求提供;但是,此类药物不属于创新药,属于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中的“其他情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 57家!2024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通过形式审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公示2024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形式审查结果,共57份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包括辐射监测质量标准研究实验室、环境新污染物检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能新能源汽车全域安全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高端仪器仪表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中药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有色金属新材料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绿色能源产业链关键新材料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乳制品产业链技术创新及品质研究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超精密装备制造计量检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稀土磁性与先进碳材料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新能源电化学储能技术测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仪器仪表及传感器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系统级集成电路检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新能源汽车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光伏产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等。2022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力争在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掌握质量技术的最新发展方向,突破一批检验检测新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制一批智能化高端检测设备,形成一批重点产业标准及认证方法,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2023年10月,两部门又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提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2024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启动2024年度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报工作。经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共57份申报材料通过,具体名单如下: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实验室
  • 申报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通知
    关于申报和推荐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2010年5月17日至6月16日。  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2010年6月16日。  二、申报范围  (一)截至2010年5月17日,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截至2010年5月17日,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截至2010年5月17日,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截至2010年5月17日,实施2年以上(含2年)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项目   (五)截至2010年5月17日,由我国主导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2年以上(含2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截至2010年5月17日,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发布1年以上(含1年)的国际标准项目,也可以申报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三、工作的组织  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由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以及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备选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和推荐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须认真阅读《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见附件1)。  (二)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限额推荐,请推荐单位严格按照备选项目推荐数量(见附件2)进行推荐。  (三)报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须由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含系列标准),不得重复申报。  五、联系方式  报送书面申报材料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公室)  邮编:100088  联系人:谷艳君,田武  电话:010-58811724,58811733  传真:010-58811746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58811751  联系人:叶如意附件1: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doc附件2: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推荐数量明细表.doc
  • “重大新药创制”十二五实施计划申报指南公布 投入资金将达10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公 告  2010年 第7号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十二五”计划将分批启动实施。其中,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1年课题申报指南经专项总体组专家研究并编制完成,现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课题申报指南的详细内容请登录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或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网站(www.cncbd.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1年课题申报指南.doc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课题申报有关文件下载: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doc  2.课题申报书基本情况简表(1-3).xls  相关新闻:"十二五"对新药开发资金投入将达105亿元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十二五”规划的制定进程与主要内容。另据介绍,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十二五”规划将与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同时出台。“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于重大创新药开发的资金扶持规模,将从“十一五”时期的66亿元扩大到105亿元。首批300个中标项目预计四季度公布。  据于明德先生介绍,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是产品标准升级。“在这五年计划中,除了增加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新的标准,国家还有一系列具体的行动,来推动药品产品标准提高,这是一个重要工作。其中包括中药,中药注射剂,生化药注射剂,以及原料药与制剂杂质控制和溶剂残留,和一些新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这些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现代中药的产品标准。”  其次是药品质量保障体系升级。质量保障体系的升级,是决定药品安全有效的一个基础。修改版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望近期出台。  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主任钟倩向上海证券报透露,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将提出九大重点工程,其中第一项是发展生物医药以促进传统医药产业升级,并给予资金扶持。  在出台的时间点上,据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芮国忠透露,规划可能于10月底或11月初出台。“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新药筛选技术平台课题在京汇报工作 国际顶尖专家探讨重大新药创制支撑体系 国家将投100多亿元支持重大新药创制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交流汇报会议召开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座谈会在津举行
  • 2016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申报工作开始
    p  近日,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发布“2016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CAIA标准)申报指南”通知。通知称,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于2014年初,在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围绕市场的需求,开展“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CAIA标准”的评审、批准和推广工作,以推动分析测试标准的发展。并于2015年6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为团体标准试点单位。/pp  截至2015年底,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已批准、发布了5项CAIA标准,2016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将继续征集和制定相关标准,将其完善成为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CAIA标准),进行推广使用。/pp  申报范围:/pp  1、食品安全和环境监测等领域的筛检方法标准(2014和2015年已通过《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立项的不需要再进行申报)。/pp  2、在完成《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及其它国家项目时建立的社会急需的分析测试新方法或新产品性能测试方法的标准。/pp  3、食品安全和环境监测等领域尚无国家标准,检测市场又十分急需的分析测试方法标准。/pp  符合条件且希望申报CAIA标准者,可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申报表等材料提交中国分析测试协会。/pp style="line-height: 16px "附件: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4/ueattachment/909f3e5a-fbdb-4af9-b2be-6264293d1ebf.pdf"关于发布“2016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CAIA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pdf/a/ppbr//p
  •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 (2023—2025年)》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现将《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申报组织单位与标准委沟通协商后,按照指南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我国标准化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和产业等资源,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做好创新基地申报和建设工作,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十四五”期间,拟新批准建设领域类创新基地不超过20个。申报领域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规划和战略,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装备、元宇宙、数字乡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以及生物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生命健康、共同富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通过开展创新基地建设,形成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一体化推进,国内国际协同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新模式,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主体基本要求(一)创新基地申报主体。创新基地的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申报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1. 申报单位。指申请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任务的主体。其中,创新基地的申报单位主要为企事业单位等。2. 申报组织单位。创新基地的申报组织单位指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3. 推荐单位。创新基地的推荐单位指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2.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3. 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4. 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5. 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6. 其他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条件。三、申报程序和要求创新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网上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批准建设等7个环节(见附件1)。(一)申报组织。申报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指南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根据本指南确定的申报范围,结合本领域或本地区的标准创新需求、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初步确定创新基地建设方向;2. 组织本领域或本地区有意愿申报创新基地的单位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格式要求见附件2),并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3. 指导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系统”(网址:http://bzcxjd.co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注册账户,并在线填报《申报方案》。申报单位将系统生成的《申报方案》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申报组织单位,由申报组织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至推荐单位。(三)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正式推荐函,将《申报方案》和推荐函邮寄或交换至标准委,同时将《申报方案》和推荐函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管理系统。(四)形式审查。标准委根据申报推荐情况,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并报送标准委。通过形式审查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五)专家评审。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申报方案》评审会,综合考虑创新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形成评审意见。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准委。(六)网上公示。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拟批准建设创新基地的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批准建设。标准委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四、其他事项(一)数量和时间要求。1. 对于领域类创新基地,同一推荐单位每年度只能推荐一个相同或相近领域的申报方案;2. 申报推荐系统常年开放,根据申报推荐情况按年度滚动批准建设。(二)联系方式。1. 咨询电话:010—82262652、82262610。2. 书面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邮寄前请拨打咨询电话联系确认地址,材料上请注明“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材料”。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流程图附件下载: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模板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流程图
  • 关于发布“2017年CAIA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
    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5/insimg/722f4231-3a3d-4bb9-ac02-638262d87bb2.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关于发布“2017年CAIA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 1.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5/insimg/187ac98d-672d-4f01-84d2-0ff7ae637aec.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关于发布“2017年CAIA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 2.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5/insimg/4df5a082-5cff-4dcb-8063-bd883aaf702d.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关于发布“2017年CAIA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 3.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5/insimg/e2245e1a-d5d2-4ce3-8d77-4ef224787ab0.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关于发布“2017年CAIA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 4.jp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5/insimg/708fc9f0-caa0-4233-95d6-af9bf1f36b03.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关于发布“2017年CAIA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 5.jpg"//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5/ueattachment/a5d2cc9e-84ce-4006-b0af-628dd06365fb.doc"“2017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准(CAIA标准)”申报表.doc/a/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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