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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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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429]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428]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url][color=#d40a00][size=5][b][i][u]试了一下,可以下载的,呵呵012304休改可惜楼主N/A了[/u][/i][/b][/size][/color]

  • 【资料】2010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电子书

    【资料】2010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电子书

    2010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电子书资料简介:1.2010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编写,其基本包括了药品检验的所有方法和标准;2.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是几十年来药品检验几代专业技术人员的药品检验操作经验积累的结晶,是执行药典标准的重要依据和补充。其内容丰富,描述明确详细,实用性、可操作性强,是一部可以正确指导药品检验人员进行药品检验工作的工具书,同时也适合药品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药品研究、生产和药品经营部门、医院制剂室的质检人员使用;3.原价285元,仅供学习,勿做他用。 原帖地址: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http://www.yaojia.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593&fromuid=1023下载地址:分卷一: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5909718.html分卷二: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5909717.html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6/201106031406_297740_223270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6/201106031406_297739_2232707_3.jpg

  •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05年版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05年版[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9975]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05年版[/url]

  • [转帖下载]2005年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

    [color=red]转自小木虫论坛:重要推荐,限期一周下载。我自己当时没有下载,只是提供了信息。有侵权嫌疑啊![em53] 其实这两本书很好,可以买来看。240元一本,共480元。心疼钱的请与楼下的两位已经下载的朋友联系 茅茅 06.1.20留[/color] 2005年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pdf文件,23.9M, 中国医药科技电子出版社,上下两卷!全书分为10压缩部分,全部下载后解压即可。全书1064页,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全国各药品检验所共同编写了2005年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一书配套的电子版,可复制.全部内容。下载办法:在www.56.com申请一个信箱,登陆信箱后,选择共享资源beta,然后输入qcbnj即可看到该资料。http://bbs.sdatc.com/read.php?tid=3063

  • 【中药书籍悬赏2】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 电子版【30积分】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 http://sfdatc.sdatc.com/book_cd/book_cd/images/cha1.gif 简介: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编写,其基本包括了药品检验的所有方法和标准。本书是几十年来药品检验几代专业技术人员的药品检验操作经验积累的结晶,是执行药典标准的重要依据和补充。其内容丰富,描述明确详细,实用性、可操作性强,是一部可能正确指导药品检验人员进行药品检验工作的工具书,同时也适合药品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药品研究、生产和药品经营部门、医院制剂室的质检人员使用。http://sfdatc.sdatc.com/book_cd/book_cd/images/cha1.gif 出版: 2010年版 http://sfdatc.sdatc.com/book_cd/book_cd/images/cha1.gif 定价: 285 元 http://sfdatc.sdatc.com/book_cd/book_cd/SMALLIMG/3.jpg谁有电子版的呢?

  • 【分享】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05年版

    有网友找我要,不如再次公开分享给大家。需要就下吧感谢不辞辛苦扫描的网友。[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1306]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05年版[/url]

  • 分享【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9年版)】电子版

    [b]分享【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9年版)】电子版[b][size=18px][color=#ff4c00]获取方式:关注公众号,并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发送截图及关键词“操作规范”获取。[/color][/size][/b][img=,290,10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302106543763_6126_3170710_3.png!w290x106.jpg[/img][/b]

  • 食品与药品检验实验室有哪些不同?

    [color=#8645ba][b]一、食品、药品检验需同等资质,要求不同[/b][/color]要开展食品、药品的相关检验检测必须要获得检验资质,药品检验需要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药品检验;食品检验需要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实验室资质认定”包括24个要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除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条件一致外,还包括8个特殊要素。[color=#8645ba][b]二、食品、药品检验同性质,针对方向不同[/b][/color]食品、药品的检验都是围绕着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的,但针对的侧重点不同,食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主要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重金属、防腐剂、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验,而药品检验除了安全性外还要兼顾有效性,要针对其有效物质进行检验,对其每一项或主要成分检验,尤其是针对有效成分的含量是否达标进行检验。简而言之,就是食品检验重点是针对安全性;药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兼顾有效性。[color=#8645ba][b]三、食品、药品检验同需标准,标准适用范围不同[/b][/color]食品检验与药品检验都必须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食品检验的标准是按食品的分类进行制定的,概括起来就是“一标多类”或是“多类一标”,比如重金属的食品检验标准适用于餐饮食品、农产品、海鲜产品等,即一个标准适用多类食品;而药品检验是按照《中国药典》进行检验,而《中国药典》是按照药品的名称进行标准编写的,完全实现“一品一标”,即一个药品名称对应一个标准。[color=#8645ba][b]四、食品、药品检验的技术手段相同,“批检验”程度不同[/b][/color]食品、药品检验都需要借助相关仪器设备,比如:高效液相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紫外风光光度计等,食品检验标准多是“一标多类”,在检验过程中的前处理、检验条件是相同的,在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上可以进行一次性检验,也就是说一个食品标准里涵盖的各类食品可以进行“批检验”,而药品检验标准是“一品一标”,每个品种项下的检验方法、条件都不相同,只有同品种药品才能实现“批检验”。[color=#8645ba][b]五、食品、药品检验过程相同、检验分配方式不同[/b][/color]食品、药品检验过程需要经过检品的前处理,然后借助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但检验分配方式不同,食品检验一般是以检验项目为主,检验设置,任务分配上都是以“项目”导向,而药品检验恰恰相反是以“品种”检验为主,在检验设置、任务分配、实验流程以品种为导向,是完成一个品种的检验。

  • 食品和药品检验实验室有何不同?

    食品与药品有其各自的属性,与之对应在检验理念、思路、方式、标准的制定上都有各自的不同,不能将其二者简单等同,也不能合并同类项,简单归为同类检验。食品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下面就其二者在检验方面的“和而不同”予以分析。一、食品、药品检验需同等资质,要求不同要开展食品、药品的相关检验检测必须要获得检验资质,药品检验需要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药品检验;食品检验需要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实验室资质认定”包括24个要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除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条件一致外,还包括8个特殊要素。二、食品、药品检验同性质,针对方向不同食品、药品的检验都是围绕着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的,但针对的侧重点不同,食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主要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重金属、防腐剂、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验,而药品检验除了安全性外还要兼顾有效性,要针对其有效物质进行检验,对其每一项或主要成分检验,尤其是针对有效成分的含量是否达标进行检验。简而言之,就是食品检验重点是针对安全性;药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兼顾有效性。三、食品、药品检验同需标准,标准适用范围不同食品检验与药品检验都必须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食品检验的标准是按食品的分类进行制定的,概括起来就是“一标多类”或是“多类一标”,比如重金属的食品检验标准适用于餐饮食品、农产品、海鲜产品等,即一个标准适用多类食品;而药品检验是按照《中国药典》进行检验,而《中国药典》是按照药品的名称进行标准编写的,完全实现“一品一标”,即一个药品名称对应一个标准。四、食品、药品检验的技术手段相同,“批检验”程度不同食品、药品检验都需要借助相关仪器设备,比如:高效液相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紫外分光光度计等,食品检验标准多是“一标多类”,在检验过程中的前处理、检验条件是相同的,在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上可以进行一次性检验,也就是说一个食品标准里涵盖的各类食品可以进行“批检验”,而药品检验标准是“一品一标”,每个品种项下的检验方法、条件都不相同,只有同品种药品才能实现“批检验”。五、食品、药品检验过程相同、检验分配方式不同食品、药品检验过程需要经过检品的前处理,然后借助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但检验分配方式不同,食品检验一般是以检验项目为主,检验设置,任务分配上都是以“项目”导向,而药品检验恰恰相反是以“品种”检验为主,在检验设置、任务分配、实验流程以品种为导向,是完成一个品种的检验。

  • 【原创大赛】浅谈药品检验和食品检验用滴定液的区别

    【原创大赛】浅谈药品检验和食品检验用滴定液的区别

    浅谈药品检验和食品检验用滴定液的区别Differences of Standard Solution between Drug Analysis and Food Analysis 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由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对象也由原来单纯的药品扩大到现在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对于药品检验机构来说,要做好食品的检验工作,必须转变原有药品检验的业务管理模式,以适应食品、药品检验的不同需求。而对于容量分析中用到的滴定液,药品检验用和食品检验用,有着不同的要求,而滴定液是容量分析的基础,它的准确直接关系到容量分析结果的精确性。本文对药品、食品检验用的滴定液(标准滴定溶液)之间的区别做一比较和阐述。1依据文件 药品检验中用到的滴定液是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ⅩV F【1】(以下简称药典)、《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2】(以下简称规范)来配制标定。 食品检验中用到的滴定液均按照GB/T 601 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3】(以下简称国标)来配制标定。 药典主要登载滴定液的配制标定,规范主要登载滴定液的计算、注意事项等。 国标涵盖了滴定液配制标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并包含了附录A 不同温度下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补正值、附录B 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不确定度的计算。 除个别品种外,两者之间的区别见表1。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8/201108312130_313397_1645752_3.jpg2品种数量及用语 药典载有32类滴定液的配制与标定,其中四苯硼钠、甲醇制氢氧化钾、甲醇钠、甲醇锂、氢氧化四丁基铵、氢氧化四甲基铵、烃胺盐、高氯酸钡、硝酸汞、硝酸铋、氯化钡、锌滴定液、醋酸钠滴定液13类滴定液是国标未有的。国标载有24类滴定液的配制与标定,其中碳酸钠、氯化锌、氯化镁、硝酸铅、氯化钠滴定液5类滴定液是药典未有的。药典和国标均载有的滴定液有19种,但具体的配制和标定均有差别。 一些用语的差异,如药典用ml,国标用mL;药典叫滤过,国标叫过滤;药典叫乙醇制氢氧化钾滴定液,国标叫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滴定溶液。

  • 【原创】药品检测标准要不要执行呢?

    药品检测过程中,某些药品的检验标准在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中没有收载,生产厂家提供的只是他们过期的国家药品标准批件(附带药品标准),标准过期后他们一直就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标准转正,但批复是在受理中。我们做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执行他的检验标准呢?不执行药品没有检验依据,如果执行是否会在这一点上遭到法律上的质疑呢?

  • 【原创】药品检验标准的勘误

    在药品检验过程,每当用到药品检验标准时,都会出现很多错误的地方,不知道哪位老师能提供以下标准的勘误呢,谢谢!!!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汇编。

  • 【分享】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举办“有害残留物检测技术学习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有害残留物检测技术学习班”的通知各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相关企业质检部门: 中药、保健食品及农产品中有害残留物问题为全社会所高度关注。在国内,《中国药典》及相关食品国家标准规定了一系列有害残留物检测方法与严格的限量标准;在国外,日本、欧盟、美国等均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进一步配合各药检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相关残留检测实验室建设,为《中国药典》2010版相关检测内容做技术准备,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主办、青岛食品药品检验所承办的“有害残留物检测技术”第三期学习班将于2008年9月于山东省青岛市举行,现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中药中外源性有害残留物的监控及相关国际法律环境介绍。2、日本《肯定列表制》实施情况及检测技术介绍。3、[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原子荧光法检测技术及在中药铅、镉、砷、汞、铜残留检测中应用。4、中药注射液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测定法。5、[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联用[/color][/url]法检测技术及在农药多残留检测中的应用。6、有机氯、有机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测定法。7、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HPLC柱后衍生测定法及HPLC/MS农药多残留测定法。8、黄曲霉毒素残留量的HPLC测定法。9、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法。10、参观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观摩重点试验步骤(重金属及农残测定的样品前处理、GC/MS及HPLC/MS分析)演示,并进行研讨。二、参加人员:主要面向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的骨干质检人员,以及商检、农业等行业相关质检人员。三、时间:2008年9月16~18日,15日报到。四、地点:山东省青岛市五、费用:每人1200元,含培训、讲义和相关试验观摩费用。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六、报名方式:填写报名表后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名,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采用电子邮件另行通知。报名联系人:杜庆鹏、孙磊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二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药室,邮编100050 电话:(010)67095424传真:(010)67023650电子邮件:dasunlei@sina.com青岛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人:吴爱英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隆德路7号 邮编:266071 传真: (0532)85734979 电话:(0532)85735184 附:报名表姓名单位性别职称/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求助】求助药品检验标准!!!

    各位老师:哪位手上有《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汇编》(2003年-2008年)一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编制,帮忙查找一下,学生在此多谢了!!!

  • 【分享】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关于举办“有害残留物检测技术学习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有害残留物检测技术学习班”的通知各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相关企业质检部门: 中药、保健食品及农产品中有害残留物问题为全社会所高度关注。在国内,《中国药典》及相关食品国家标准规定了一系列有害残留物检测方法与严格的限量标准;在国外,日本、欧盟、美国等均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进一步配合各药检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相关残留检测实验室建设,为《中国药典》2010版相关检测内容做技术准备,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主办、青岛食品药品检验所承办的“有害残留物检测技术”第三期学习班将于2008年9月于山东省青岛市举行,现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中药中外源性有害残留物的监控及相关国际法律环境介绍。2、日本《肯定列表制》实施情况及检测技术介绍。3、[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原子荧光法检测技术及在中药铅、镉、砷、汞、铜残留检测中应用。4、中药注射液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测定法。5、[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联用[/color][/url]法检测技术及在农药多残留检测中的应用。6、有机氯、有机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测定法。7、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HPLC柱后衍生测定法及HPLC/MS农药多残留测定法。8、黄曲霉毒素残留量的HPLC测定法。9、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法。10、参观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观摩重点试验步骤(重金属及农残测定的样品前处理、GC/MS及HPLC/MS分析)演示,并进行研讨。二、参加人员:主要面向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的骨干质检人员,以及商检、农业等行业相关质检人员。三、时间:2008年9月16~18日,15日报到。四、地点:山东省青岛市五、费用:每人1200元,含培训、讲义和相关试验观摩费用。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六、报名方式:填写报名表后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名,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采用电子邮件另行通知。报名联系人:杜庆鹏、孙磊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二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药室,邮编100050 电话:(010)67095424传真:(010)67023650电子邮件:dasunlei@sina.com青岛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人:吴爱英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隆德路7号 邮编:266071 传真: (0532)85734979 电话:(0532)85735184 附:报名表姓名单位性别职称/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 人 员 第四条 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 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 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第十条 质保督查员应对收检、检验、实验记录、不合格药品或检验结果处于可疑情况的复验与处理、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科研工作等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质保督查工作应制订年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写出检查记录,包括日期、目的、内容、执行情况、建议和意见、检查者姓名等。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在从事专项检查时,质保督查员中与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四章 实验室设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条件应满足工作任务的要求,有完善的实验设施。实验室的环境应清洁、卫生、安静、无污染。实验室内的管线设置应整齐,要有安全管理措施和报警、应急及急救设施。用于放射性药品及菌毒种、疫苗检验的实验室,应有相适应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建筑面积(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应与其职能要求相适应。实验室应与办公室分开。 第十四条 具有与检品要求相适应的专用或兼用的采样间。 第十五条 具有符合留存样品要求的留样间。 第十六条 对于易燃、剧毒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存放、使用。 各类压力容器的存放、使用,应有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七条 仪器放置的场所应符合要求,并便于仪器操作、清洁和维修,要有适当的防尘、防震、通风及专用的排气等设施;对温度或湿度变化敏感易影响检测结果的仪器,应备有恒温或除湿装置。仪器所用电源应保证电压恒定,有足够容量,并有良好的专用地线。 第十八条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的实验室,应严格分开。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净化设施和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进入无菌操作间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负压,并定期检测洁净度。无菌操作间内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定期清洁、灭菌规程。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分为半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半无菌操作间设有紫外线灯;操作台宜稳固,并保持水平。实验室内应光线明亮,并有控制温度、湿度的设备。实验室内应注意防止抗生素的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动物房的面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各所可根据工作任务、使用动物品种、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确实达到合格证规定的质量标准。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小鼠、大鼠等啮齿类动物应达到清洁级或无特定病原体(即SPF)级实验动物的标准。 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等级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 各所应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进行定期培训。 不同种属或品系的动物应分舍饲养。同种但用于不同实验的动物,不宜在同室饲养;如同室饲养,至少应在空间上适当分隔,并作明显识别标志。 实验动物设施必须具有洗刷消毒设备,定期对笼器进行消毒。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所承担的药品检验、复核、仲裁等的需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能覆盖被测药品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仪器使用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 第二十二条 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的主要使用说明部分应附有中文译文。 第二十三条 精密仪器的使用应有使用登记制度。 第六章 标准品和对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检验所应协助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辖区内新药标准品、对照品原料的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级药检所应有专人负责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 第五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应制订各项检验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OP应写明操作程序,其内容应明确、详细。 SOP的制定和修订,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所长批准后实施;制定内容及修订原因,应保存原始制定和修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SOP应存放于各有关实验场所。 第二十九条 需制定SOP的项目有: (一)仪器与设备的使用 (二)通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 (三)专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 (四)动物及动物室的管理 (五)试剂及试药溶液的配制与管理 (六)其它 第八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有序进行,药品检验所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三)检品的收检、检验、留样制度(见附件二)。 (四)新药、仿制药品药学审核制度。 (五)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六)中药标本管理与使用制度。 (七)菌、毒种及细胞系保管制度。 (八)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九)计量管理制度。 (十)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十一)保密制度。 (十二)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十三)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制度。 (十四)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所还可根据本所情况,补充有关制度。 第九章 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原始依据。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字迹清晰、资料完整。 第三十二条 原始检验记录应按页编号,按规定归档保存,内容不得私自泄露。 第三十三条 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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