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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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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pp  为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家标准委/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2月27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strong/pp  为贯彻《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2017年标准化工作要点》,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国家标准的质量、协调性和公益性,推动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指南。/pp  一、立项原则/pp  (一)落实改革,优化体系。围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持续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pp  (二)准确定位,明确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范围内。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标准,确保新立项标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pp  (三)突出重点,服务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响应社会关切。/pp  二、立项范围/pp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pp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pp  1. 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pp  2.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归口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工作。/pp  (二)支撑国家重大规划及其它重要项目/pp  具体包括:/pp  1.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涉及的项目。/pp  2. 《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提出的工业基础、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标准项目,以及十大重点领域标准项目。/pp  3.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的重点领域标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品标准项目。/pp  4. 《2017年标准化工作要点》中涉及的标准项目。/pp  5. 《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新型城市建设、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项目。/pp  6. 《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十三五”规划》中10大重点任务涉及的相关项目,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涉及的相关项目。/pp  7. 采用国际标准、国际国内同步推进的标准项目。/pp  8. 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基础公益类标准项目。/pp  (三)国家外文版项目/pp  重点支持《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以及国际产能合作所需国家标准的外文版,支持中国产品、技术、装备走出去的外文版项目。鼓励重要国家标准的中、外文版同步制定。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列入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计划。/pp  (四)国家标准样品项目/pp  重点满足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的研复制标准样品。优先支持《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节能减排、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涉及的标准样品项目。/pp  三、立项要求/pp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提出,可委托有关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pp  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将一次性下达转化计划,由原归口单位负责修改标准强制条款并形成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pp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沟通协调。/pp  各行业部门、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集各界需求,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对标准的需求 认真评估项目提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择优遴选项目牵头单位,注重吸收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代表参与标准起草,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pp  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报,并尽快完成已下达的计划。/pp  (三)国家标准项目制修订周期应控制在24个月之内(从下达计划至完成报批)。超过24个月的项目建议先期开展预研工作,完善标准草案后再行申报。/pp  (四)国家标准采取随时申报项目、定期下达计划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下达一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将采取分类评估的方式,制定项目仍采取现场答辩(网络视频答辩)、专家评估的形式,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将采取专家会议评估的方式,申报单位原则上无需到场答辩。专家评估会议将于今年3月、5月、7月、9月、11月中旬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进行。/pp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pp  ——未提交2016年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 /pp  ——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项目完成率低于67% /pp  ——项目申报未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程序 /pp  ——技术委员会未提交2016年年报。/pp  四、申报材料/pp  (一)国家标准项目/pp  国家标准项目需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pp  1.网上申报要求。/pp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pp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省级标准化行政主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pp  (2)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pp  2.书面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pp  (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pp  按照《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由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各单位可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应申报公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寄送纸质材料。/pp  (三)标准样品项目/pp  申报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pp  (四)申报材料格式/pp  国家标准项目、外文版、标准样品申报材料格式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ac.gov.cn)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专栏下载。/pp  五、项目管理/pp  (一)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标准制修订进度、资金使用、公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pp  (二)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项目延期申请应在原定完成时间半年之前提出。/pp  (三)技术委员会应严格规范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ppbr//p
  • 国家标准委国标立项工作重点支持准样品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今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面向需求。紧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的标准化需求,围绕《标准化事业发展&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强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优先支持成熟度高、制修订周期短的项目。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鼓励申报关系国计民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标准项目,鼓励申报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中具有显著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申报符合体系优化原则的整合修订项目。  (三)系统规划。加强标准体系顶层设计,从建设和完善标准体系角度提出项目。加强与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的协调,加强与标准有效实施和实施监督的衔接。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范围,注重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项目的配套,增强各级标准的协调性。  (四)分类支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采取分类支持的方式,重点补助强制性标准、基础通用和管理标准、通用方法标准以及重要产品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及配套专用方法标准的补助经费。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符合《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重大、急需的强制性标准项目及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项目   (三)按照综合标准化方法提出的成套成体系标准项目   (四)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标准项目   (五)采用国际标准及国际国内协同推进的标准项目   (六)复审工作确认的标准修订项目   (七)其他急需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联盟承担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四)国家标准项目实行开放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应急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五)国家标准项目在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ldquo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rdquo 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研情况在项目建议书中&ldquo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rdquo 栏中说明 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属于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以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ldquo 备注&rdquo 栏中说明。  (2)标准草案。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强制性标准,需注明强制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内容。  2.书面材料申报要求。  (1)强制性标准项目  &mdash &mdash 项目申报公文  &mdash &mdash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  &mdash &mdash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预研报告  国家标准委将组织专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评,请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做好相应准备。  (2)推荐性标准项目  &mdash &mdash 项目申报公文  &mdash &mdash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国家标准样品  重点支持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重要检测方法标准配套,以及国家重要科研任务支持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标准样品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申报。  五、国家标准外文版  重点支持涉及国际贸易、海外工程以及支持中国标准&ldquo 走出去&rdquo 的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项目。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2013年8月30日之前向我委申报国家标准外文版立项建议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项目建议书,我委统一组织审查后下达项目计划。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书面材料格式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ac.gov.cn)中的&ldquo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rdquo 专栏下载。书面申报材料请统一寄送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编:100088  电子邮件: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 国家标准委印发《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办公厅(室),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围绕“一个大市场、两个强国、三个监管、四个安全”的工作着力点,做好2023年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推动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家标准全覆盖,不断提升工业领域标准,持续加大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力度,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深入开展“标准化+”行动,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快完善标准体系。(二)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优先保障共性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形成标准项目立项,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助力科技自立自强、解决外国“卡脖子”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工作,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三)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强化产业链标准协调配套,鼓励上下游相关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加强沟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的国家标准体系,支撑扩大内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保证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和安全可靠,确保产业有序链接,国民经济高效循环畅通。(四)稳步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积极转化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鼓励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同时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加快我国技术与国际标准接轨。鼓励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加快我国自主技术同步在国际国内应用。鼓励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外文版同步申报、同步推进。(五)强化国家标准有效供给。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协调配套,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安全底线。支持修订、整合现有国家标准,持续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建立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机制,将先进适用、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畅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渠道,加快推进国家标准数字化转型,推动国家标准管理模式创新,拓展国家标准供给方式和供给渠道。二、立项重点(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围绕安全风险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快重点领域亟需标准制修订。推进支撑法律法规实施、落实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结论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1. 初级产品安全标准。包括:种子(种苗)及种畜禽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2. 工业产品安全标准。包括: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消费品化学安全、装饰装修材料安全、化妆品安全、五金制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锂电池安全、电子产品安全、机动车安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机械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3. 资源环境安全标准。包括: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重点用能产品能效、重点行业能耗限额、重点用水产品水效、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电磁兼容、生物安全、噪声限值等。4. 公共安全标准。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业过程作业安全、工业粉尘防爆、储能电站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二)推荐性国家标准。落实《纲要》提出的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等部署要求,推动标准化工程和行动的落地,2023年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和方向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1. 农业农村领域: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种子(种苗)及种畜禽、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粮减损、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农业、农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包装储藏及流通、产业帮扶等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农业投入品质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等绿色农业与生态安全标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乡村治理、新型城镇化等农村领域标准。2. 消费品食品领域:消费品质量分级、消费品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通用检测方法、个性定制产品、智能产品、绿色产品、文具运动器材、眼视光、工艺美术等标准。婴童用品、老年用品等特殊群体重要消费品标准。饮料、调味品和肉禽蛋制品等食品质量标准。地理标志术语、分类、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标准。加快重点消费品领域国际标准转化。3. 医疗健康领域:消毒用品、公共卫生、生物技术和中医药标准。高端医疗装备产业与应用、医疗防护器械等医疗器械标准。4. 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碳排放核算报告、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农业交通节能低碳技术、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等标准。风力发电、冷冻空调、压缩机、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5. 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工业母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工程机械、储能装备等重点高端装备标准。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交叉融合领域标准,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关键技术标准。推进重点装备领域国际标准转化。6. 关键基础材料领域: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材、高性能陶瓷、高性能纤维材料、增材制造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标准。专用水泥、特种玻璃、再生塑料、特种分离膜以及高性能稀土磁性、催化、储氢材料等标准。7. 新兴技术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智能制造、区块链、量子信息、集成电路、机器人、信息安全、智能网联汽车、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数字政府、IPv6、纳米、空间应用、微细气泡、超导等关键技术标准。8. 服务业领域:平台经济、跨境电商、中央厨房等生产性服务标准。智慧物流、多式联运、冷链物流、邮政快递等现代流通标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风险防控和消费者保护标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智慧养老和适老化改造等生活性服务标准。旅游、文化、休闲康养、餐饮节约、赛事管理、体育用品、青少年体育,以及家政、物业等民生领域标准。9. 公共服务领域:公共教育、公共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全民健身、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服务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准。文物保护、语言文字、地名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事务、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公共服务标准。10. 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行政许可规范、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政务公开、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营商环境建设等政务服务标准。公共机构节能和碳排放、机关资产管理、机关会议服务、公务用车等机关事务管理标准。11. 公共安全领域:事故调查与分析、矿山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管理、化工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灾害风险防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个体防护装备等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标准。工业雷管、油气井用爆破器材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安全标准。人像鉴伪、尸体检验、毒物分析、微量物证检验、声纹检验等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12. 城市管理领域:城市标准化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评价与改进、数据资源和基础设施管理与运营、数字运维等城市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13. 公益科技服务领域:地理信息、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气候品质评价、气候生态评估等标准。科普服务提供、科普资源建设、科普设施设备、科普服务评价等标准。14. 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开办、质量管理、信用管理、缺陷召回、风险管理、认证认可、标准化教育等领域标准。(三)国家标准样品。绿色生态、农产品、食品消费品、生物技术、有色金属、新材料、能源等重要支柱产业和新技术领域标准样品。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通用标准样品、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配套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食品领域通用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实施应用的标准样品。三、申报要求(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四)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前,应系统梳理分析本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标准,鼓励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在采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标准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区域性国际标准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或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不得影响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公开的法定义务。(五)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现行标准中,涉及国际贸易且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涉及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相关新兴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制定外文版。(六)严格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制定标准应加强预研和前期工作,严格起草过程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步执行的外文版项目应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90天内完成报批。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七)强化标准制修订协调。鼓励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步立项、同步制修订、同步发布。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强化复审结果的运用,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国家标准优先立项。(八)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应当进行答辩,各有关方面要提前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九)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遴选,或由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归口。四、申报材料(一)国家标准项目。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1. 标准体系表。申报单位应提交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规划近几年的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标准体系表有变化可在系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更新维护。2.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选择“军民通用的标准项目”,并填写理由及协调情况。——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选择“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并填写“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国际标准”并填写有关情况。——修订项目应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采标项目应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所采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未采标项目应说明不采用国际标准原因。3. 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4. 预研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填报工作计划,根据制修订周期细化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说明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情况(给出配套标准清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等。5. 项目申报公文。由申报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扫描件。(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外文版项目应在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申报材料时,选择“同步制定外文版”选项,未同步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对现行国家标准(包括计划项目)申报外文版项目应通过“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议书。填报“国内外需求情况”内容时,应写明所涉及贸易产品或服务的大概贸易量、技术优势和推广重要性、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作用及解决问题、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应用国家及地区。(三)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标准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标准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四)申报材料格式。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http://zxd.sacinfo.org.cn)下载。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http://crm.china-cas.org),按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五)联系方式。1. 国家标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程瑾瑞、庞晖010-82260708、82262842电子邮件:chengjr@ncse.ac.cn、pangh@ncse.ac.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411室,邮编:100026 2.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徐大军、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四层,邮编:1000483. 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承担联系工作。联系人:胡恢洵010-82262930 电子邮件:huhuixun@samr.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五、项目管理 (一)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分四批集中下达,一般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末)各下达一批。(二)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立项的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一并下达。其它外文版项目视情况每年集中下达不少于一批立项计划。(三)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技术委员会减少新项目申报。(四)项目下达后,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项目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规范资金使用,按要求做好标准制修订各关键环节工作。(五)加强对国家标准制定的管理。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需要延期项目应当在原计划完成时间30天之前提出。
  • 国标委发布《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做好2012年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努力促进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的提升,按照《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紧贴需求。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加强项目预研,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立项更贴近需求和实际。  (二)突出重点。重点安排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节能减排等领域,以及基础通用和关键共性技术标准项目。“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采标项目及国内国际协同推进项目,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系统规划。注重项目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衔接,强化标准分类管理,严格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加强与法律法规及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加强与标准有效实施和实施监督的配套,不断推进标准体系的系统化、综合化。  二、立项重点  (一)现代农业。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农产品流通、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林业等。  (二)制造业。包括机械装备、船舶、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消费品工业产品和安全、食品、化妆品等。  (三)服务业。包括物流、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商贸服务、旅游服务、居民服务、文化产业服务、体育产业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社会公益科技服务、语言文字、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等。  (五)节能环保。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环保产业等。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三网融合、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服务器、高端软件、数字虚拟、信息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物联网、云计算、信息安全等。  (七)生物。包括生物农业、生物制造、海洋生物、生物医学工程等。  (八)高端装备制造。包括航空装备、空间基础设施、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科学仪器设备、空间及遥感技术等。  (九)新能源。包括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储能电池、光伏发电、LED照明等。  (十)新材料。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和功能陶瓷、高品质特殊钢和新型合金、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和超导材料等。  (十一)新能源汽车。包括整车、动力电池、电驱动系统、基础设施等。  三、申报要求  (一)国家标准立项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立项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项目申报可以随时提出。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三)申报项目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公文、项目汇总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格式材料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电子格式材料必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的项目,不进入立项程序。  (四)《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版可以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下载。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时,项目的预研情况应当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详细说明 技术委员会委员表决情况,“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应当在备注栏中一并予以说明。  (五)2011年已申报但未立项的项目,如需在2012年继续申报的,可以在对相关申报材料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六)书面材料统一寄送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编:100088
  • 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的任务要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组织开展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  一、立项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透明、充分协调、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提出的事关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发展的国家标准需求,应当优先安排。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标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国家标准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各级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以及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应当及时提出。  (三)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突出基础通用、强制性、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产品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项目,减少一般性产品项目。注意统筹国际国内,提高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对无充分依据将标准随意拆分为多个项目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为及时反映经济社会需求,申报项目采取相对集中和适时申报相结合方式,国家标准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核、公开征求意见,下达项目计划。对国家急需的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二、立项重点  (一)现代农业。包括粮食安全;产地环境、生物育种、绿色农用生物投入品;园艺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种养及良好农业规范;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水利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先进农业装备;节水、节地、节能等农业创新技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  (二)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包括物流、金融、商贸、科技服务和新闻出版等生产性服务业;旅游、文化、气象、体育等民生性服务业;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社会事业。  (三)食品质量,消费品质量及安全。包括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冷链控制、信息追溯,重要食品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家具、玩具、文具、化妆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等产品及安全要求,消费品危害信息和风险管理控制,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  (四)节能环保。包括高效节能装备、产品及关键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再制造;先进环保装备、产品及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服务;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煤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等。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新一代电视技术、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数字虚拟技术;科学仪器及仪器仪表;软件服务和网络增值服务;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  (六)生物。包括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生物育种、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生物制造关键技术;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等。  (七)高端装备制造。包括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输;干支线、通用飞机等航空装备;卫星应用及空间基础设施;高档数控机床等以数字化、柔性化、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  (八)新能源。包括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风电装备;智能电网及其运行体系;生物质能等。  (九)新材料。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等新型功能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  (十)新能源汽车。包括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子控制及关键核心技术,充电设施;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三、项目申报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  (二)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涉及产业和技术融合交叉领域,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充分协调,鼓励共同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申报项目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公文、项目汇总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格式材料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请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下载。  (四)电子格式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不进入立项程序。  (五)为加强立项工作管理,2010年已申报未立项项目确需在2011年继续申报的,应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并就重新申报的必要性等作出说明。  (六)书面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计划发展处  邮编:100088  国家标准委各部门联系方式:  综合业务管理部:韩爱红,电话82262324,电子邮箱plan@sac.gov.cn;  农业食品标准部:王乃铝,电话82262654,电子邮箱 wangnl@sac.gov.cn;  工业标准一部:陈希鹏,电话82262913,电子邮箱 chenxp@sac.gov.cn;  工业标准二部:岳高峰,电话82262864,电子邮箱 yuegf@sac.gov.cn;  服务业标准部:屈 昊,电话82262962,电子邮箱 quh@sac.gov.cn。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标准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同时形成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如组织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报送到国家标准委,则无需提交复审报告,该标准复审结论默认为“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明确废止过渡期和充分合理的废止理由。(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项标准的复审信息、复审结论报送公文和复审报告,同步填报修订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根据组织起草部门同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立项。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并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标准文本的封皮上标示复审时间和结论。五、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按时提交标准复审结论,同步提交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立项申请,应及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联系人:庞晖、付允联系方式:010-82262843/2616邮箱:pangh@ncse.ac.cn附件: 1. 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docx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docx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重磅!《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公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团体标准可按程序转为国家标准
    2023年3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为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文就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供参考。内容速览1.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版《办法》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增“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等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 对标准样品作出规定新版《办法》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的用途做出了明确,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示例:GSB××—××××—F××—××××。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中的编号规则保持了一致性。3.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新版《办法》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新版《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4. 增加标准供给手段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新版《办法》规定,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新版《办法》指出,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5. 促进标准实施新版《办法》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小结:从以上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修订符合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要点和疑点进行了明确,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持。《办法》全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事业单位参编标准方式与作用一、参与条件企业受邀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起草的条件:(一)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二)企业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三)企业产品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四)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市场推广、市场占领的需求。二、参与形式(一)企业参与分类: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二)参与人员分类:编写人员(三)标准公开出版后的单位、人员排序原则:考虑对标准起草过程的参与程度。三、参与作用(一)企业战略与形象提升近年来,很多企业意识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战略意义以及标准对企业形象提升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品牌,三流的企业卖产品。标准可以有效地规避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提升企业在整个行业的美誉度。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提升企业在政府、行业、公众心目中的品牌影响力。(二)企业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得标准者得天下,这也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原因!率先参与、制订标准,率先推向市场、规范市场,一旦标准实施,企业就获得一个绝好的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也获得了到国内、国际市场攻城掠地的强大武器。给外界或者客户的印象:凡是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其规模不一定排在行业前列,但一定在单品类或某些品类做到了最前列,在技术或工艺方面形成了自我特色。所以,企业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标准制定机构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跻身制修订标准队伍增加砝码。更为甚者,参与企业可以产生市场控制效应。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写入标准之后,可以采取拒绝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收取许可费、交叉许可、免费许可等方式来处理其在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使用问题。(三)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有利于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四)企业拥有规则的话语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表面看强调的是做任何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实质上,其还有另一深层含义,即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将拥有“话语权”,成为“领导者”。作为遵守者,只能被动跟随。“得标准”也许未必得天下,但“得标准”一定能成为破除各种各样技术贸易壁垒的“利器”。(五)企业抢占市场先机起草标准过程比较长,一般都是一年以上。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可在生产方面抢占先机,即:早一步调整原材料的采购,以免造成因产品指标不达标而造成浪费。一个参数的设定,可以影响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决定一个行业的发展走向。企业在制订标准过程中,发出了企业的声音,了解了标准核心内容,提前让客户知道产品或者行业动向,在投标中抢占市场先机。(六)企业涉标调整幅度较小在标准制定中能够建言建议,便拥有了提出有利于自身企业发展的术语名称、技术指标等话语权,参编企业很少有为了满足标准而大动干戈、调整产品方案的举动。比如,在一些参数的标准设置上,企业极有可能将自身的生产参数设定为行业、国家标准,一旦标准开始推广实施,其他企业必须遵守。对于不达标的企业来说,必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达标。(七)企业赢取更高的发展平台通过参与和主导标准的制定,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能提前把脉调整企业发展方向等。发出自身企业的声音,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抢占“制高点”,为自身企业的发展赢取更高平台,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八)政府奖励和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要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是技术中心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单位,要么是新产品鉴定或评审企业,要么是创新试点企业等,也正说明了标准化恰是技术、专利和标准有机结合的过程。所以,政府倡导企业参与标准起草,给予鼓励、引导。1、政府奖励政府根据参与标准的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等。2、政府鼓励(1)政府招标:有些招标文件里,凡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2)政府资助:各地对参与标准起草的技术型企业,不同程度地资助发展;(3)政府评估:高新企业申报条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九)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急剧增强在市场竞争中,比人脉、价格、质量的同时,客户更看重企业的形象、层面和合作前途。企业参与标准起草,证明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加强了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十)作为参编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时的技术要求之一:参加标准制订。有了标准起草经历,为职称评审加大了砝码。岗位晋升的要求之一:行业内技术知名或专家。有了标准起草经历,同样为岗位晋升加大了砝码。
  • 紧密围绕大规模设备更新,市场监管总局征集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发挥好标准的支撑作用,在2022年和2023年专项计划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开展2024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各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方向,对照《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部署的标准制修订任务,紧密围绕当前以标准提升牵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重大任务,按照重点突出、急用先行、国际接轨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年度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申报工作。具体范围如下:1.碳排放管理。碳排放量大以及贸易量大的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重点项目碳减排量评估标准等。2.碳减排技术标准。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等重点领域减碳、降碳关键技术标准。鼓励技术先进、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3.新型基础设施相关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充电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相关能效标准,以及使用量大、能耗高的工业设备设施、消费品相关能效标准。4.能耗限额标准。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等重点领域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更新升级。5.碳清除技术标准。碳捕集、封存和利用,碳汇等碳清除技术标准。二、申报要求1.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无交叉、无重复,并按照《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立项范围和原则(试行)》确定归口,对于双归口的国家标准项目需在申报前协调一致。2.申报单位要统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近期需要和长期部署,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等进行充分的前期研究,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申请。3.申报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在项目建议书中勾选“碳达峰与碳中和专项”选项。4.有关程序、材料和制修订周期要求请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4号)执行。三、申报时间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申报材料及公文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袁 昊 010-58811580马义博 010-82262650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2024年3月14日
  • 重磅!《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
    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包括五十二条,将在2020年6月1日起施行。/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b58444d7-df5f-4ff3-b1be-e4353d69fd9c.jpg" title="1_副本.png" alt="1_副本.png"//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8px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九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主要技术要求;/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六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一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五条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二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报送公文;/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编制说明;/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五)审查会议纪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三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六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七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八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四十九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一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二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三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四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第五十五条/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ppbr//p
  • 81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关于批准发布《工业用甲醇》等81项国家标准和12项国家标准样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工业用甲醇》等81项国家标准和12项国家标准样品,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338-2011工业用甲醇GB 338-20042012-08-012GB 1918-2011工业硝酸钾GB/T 1918-19982012-08-013GB 2536-2011电工流体 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GB 2536-19902012-06-014GB/T 3374.2-2011齿轮术语和定义 第2部分:蜗轮几何学定义部分代替:GB/T 10086-19882012-06-015GB 3778-2011橡胶用炭黑GB 3778-20032012-08-016GB 5091-2011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GB 5091-19852012-10-017GB 5903-2011工业闭式齿轮油GB 5903-19952012-06-018GB/T 5981-2011挤奶设备 词汇GB/T 5981-20052012-05-019GB/T 8166-2011缓冲包装设计GB/T 8166-19872012-05-0110GB/T 8186-2011挤奶设备 结构与性能GB/T 8186-20052012-05-0111GB/T 8187-2011挤奶设备 试验方法GB/T 8187-20052012-05-0112GB/T 9578-2011工业参比炭黑4#GB/T 9578-20022012-05-0113GB/T 11060.6-2011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6部分:用电位法测硫化氢、硫醇硫和硫氧化碳含量 2012-05-0114GB/T 11060.9-2011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9部分:用碘量法测定硫醇型硫含量 2012-05-0115GB 11118.1-2011液压油(L-HL、L-HM、L-HV、L-HS、L-HG)GB 11118.1-19942012-06-0116GB 11120-2011涡轮机油GB 11120-19892012-06-0117GB/T 13207-2011菠萝罐头GB/T 13207-19912012-06-0118GB/T 13484-2011接触食物搪瓷制品GB/T 13484-19922012-06-0119GB/T 14833-2011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 14833-19932012-05-0120GB/T 17582-2011工业炸药分类和命名规则GB/T 17582-19982012-05-0121GB/T 17747.1-2011天然气压缩因子的计算 第1部分:导论和指南GB/T 17747.1-19992012-05-0122GB/T 17747.3-2011天然气压缩因子的计算 第3部分:用物性值进行计算GB/T 17747.3-19992012-05-0123GB/T 19277.1-201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 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法 第1部分:通用方法GB/T 19277-20032012-05-0124GB/T 19630.1-201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GB/T 19630.1-20052012-03-0125GB/T 19630.2-2011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GB/T 19630.2-20052012-03-0126GB/T 19630.3-2011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GB/T 19630.3-20052012-03-0127GB/T 19630.4-2011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GB/T 19630.4-20052012-03-0128GB/T 24795.2-2011商用车车桥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2012-03-0129GB/T 26519.1-2011工业过硫酸盐 第1部分:工业过硫酸钠 2012-05-0130GB/T 27561-2011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BS)胶粘剂 2012-05-0131GB/T 27562-2011工业氯化亚铜 2012-05-0132GB/T 27563-2011工业用N-甲基-2-吡咯烷酮 2012-05-0133GB/T 27564-2011工业用三异丙醇胺 2012-05-0134GB/T 27565-2011工业用烷基烯酮二聚体 2012-05-0135GB/T 27566-2011工业用一异丙醇胺 2012-05-0136GB/T 27567-2011工业用吡啶 2012-05-0137GB/T 27568-2011轨道交通车辆门窗橡胶密封条 2012-05-0138GB/T 27569-2011氢氟酸生产技术规范 2012-05-0139GB/T 27570-2011室温硫化甲基硅橡胶 2012-05-0140GB/T 27571-2011输送混凝土用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2012-05-0141GB/T 27572-2011橡胶密封件 110℃热水供应管道的管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 2012-05-0142GB/T 27573-2011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 2012-05-0143GB/T 27574-2011睫毛膏 2012-03-0144GB/T 27575-2011化妆笔、化妆笔芯 2012-03-0145GB/T 27576-2011唇彩、唇油 2012-03-0146GB/T 27577-2011化妆品中维生素B5(泛酸)及维生素原B5(D-泛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和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012-03-0147GB/T 27578-2011化妆品名词术语 2012-05-0148GB/T 27579-2011精油 高效液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2012-03-0149GB/T 27580-2011精油和芳香萃取物 残留苯含量的测定 2012-03-0150GB/T 27581-2011电磁屏蔽膜 化学镀铜溶液 镍离子和铜离子含量测定方法 2012-03-0151GB/T 27582-2011光学功能薄膜 等离子电视用电磁波屏蔽膜 屏蔽效能测定方法 2012-03-0152GB/T 27583-2011光学功能薄膜 反射眩光性能测试方法 2012-03-0153GB/T 27584-2011光学功能薄膜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 受热后尺寸变化测定方法 2012-03-0154GB 27585-2011工业氰化钾 2012-08-0155GB/T 27586-2011山葡萄酒 2012-06-0156GB/T 27587-2011日用陶瓷耐微波加热测试方法 2012-06-0157GB/T 27588-2011露酒 2012-06-0158GB/T 27589-2011纸餐盒 2012-06-0159GB/T 27590-2011纸杯 2012-06-0160GB/T 27591-2011纸碗 2012-06-0161GB/T 27592-2011反应染料 轧染固色率的测定 2012-03-0162GB/T 27593-2011纺织染整助剂 氨基树脂整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2012-03-0163GB/T 27594-2011分散染料 原染料相对强度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012-03-0164GB/T 27595-2011胶粘剂 结构胶粘剂拉伸剪切疲劳性能的试验方法 2012-03-0165GB/T 27596-2011染料 颗粒细度的测定 显微镜法 2012-03-0166GB/T 27597-2011染料 扩散性能的测定 2012-03-0167GB/T 27598-2011照相化学品 无机物中微量元素的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2012-03-0168GB 27599-2011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2012-08-0169GB/T 27600-2011纸箱成型机 2012-05-0170GB/T 27601-2011工业电雷管抗杂散电流试验方法 2012-05-0171GB/T 27602-2011工业电雷管射频感度测定 2012-05-0172GB/T 27603-2011工业电雷管射频阻抗测定 2012-05-0173GB/T 27604-2011移动应急位置服务规则 2012-07-0174GB/T 27605-2011卫星导航动态交通信息交换格式 2012-07-0175GB/T 27606-2011GNSS兼容接收机数据自主交换格式 2012-07-0176GB 27607-2011机械压力机 安全技术要求 2012-10-0177GB 27608-2011联合冲剪机 安全要求 2012-10-0178GB/T 27609-2011农业节水灌溉设备 评价方法 2012-05-0179GB/T 27610-2011废弃产品分类与代码 2012-05-0180GB/T 27611-2011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 2012-05-0181GB/T 27612.3-2011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3部分:水量分布特性和试验方法GB/T 19795.2-20052012-05-01
  • 我国将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卫生部于2010年7月13日14:00在卫生部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国乳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情况,以及加碘食盐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秘书长吴和平参加了此次发布会。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  陈锐副局长指出,卫生部将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估,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乳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实施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乳品工业产业政策》,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2008年底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利用一年多时间,对以往的160多项乳品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完善,统一为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49项,重点解决了以往乳品标准中存在的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完全一致。  在乳品安全标准整合完善工作中,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成立了协调小组,由各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等各方面的70多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60天,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专家组对国内外反馈的2000余条意见逐条研究处理。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下一步,卫生部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一是按照《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在今年内组织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并公布。  二是组织对群众日常消费的米、面、油、调味品等标准进行清理完善,并及时审查公布。  三是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四是强化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估,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不断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相关新闻: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卫生部:乳业新国标“倒退”是为保护中小奶农
  • 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发生重大调整
    p  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国家标准制定流程改革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了一批重要国家标准。/pp  为了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标准制修订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pp  strong一是/strong针对社会反映的国家标准申报难问题,赋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从制修订系统提报国家标准项目的权力,对于获得五名及以上委员支持的项目,就必须进行处理并由全体委员会审议投票,进一步畅通了社会各界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渠道,保证标准计划来源更加广泛,立项更加公开。/pp strong 二是/strong针对标准制修订过程公开问题,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单位除原有的征求意见渠道外,还应通过制修订系统对外征求意见,形成“提出意见、反馈意见、按意见修改完善”的闭循环,从而使公众方便地参与到每一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既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又确保了各方面所提意见得到有效的采纳和处理,让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进一步提升。/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0477b33a-1381-449b-991e-cefc079da952.jpg" title="2019-05-13_164316.png" alt="2019-05-13_164316.png"//pp  会议同时发布了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本次发布的国家标准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网络安全、物流配送、能源计量、项目管理、绿色包装等多诸多领域。/pp  strong网络安全领域/strong/pp  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可有效指导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企业、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指导测评机构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开展等级测评工作,进而全面提升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pp  在物流配送领域,《物流中心分类与规划基本要求》国家标准,有利于引导我国物流中心合理规划、提升物流中心运作效率、贯彻绿色物流理念。《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规范了物流配送中用于装、卸货物的举升装置——车用起重尾板的生产、安装要求,保证了尾板安装、使用的安全性,有利于切实支撑物流业降本增效。/pp  strong能源计量领域/strong/pp  新修订的《膜式燃气表》国家标准,借鉴了国外先进标准,充分考虑了数字化、智能化燃气表技术的发展趋势,将在促进我国燃气表产业的转型升级、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证国内燃气表企业的国际领先地位。/pp  strong项目管理领域/strong/pp  《项目管理指南》国家标准,规定了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框架和方法。有助于提升我国各型组织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国项目管理模式与国际先进模式接轨。/pp  strong绿色包装领域/strong/pp  《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国家标准,针对绿色包装产品低碳、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规定了绿色包装评价准则、评价方法、评价报告内容和格式。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绿色包装评价研究和应用示范、转变包装产业结构、实现包装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pp  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各个环节,为各相关方,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营造更加公平公开的标准制修订环境、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环境和更加优化更具活力的支撑环境,不断提升国家标准质量和水平,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做出新的贡献。/p
  • 国标委下发2015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4月3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下达2015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本批计划共计245项,其中制定144项,修订101项 强制性标准9项,推荐性标准233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项。  此次制修订计划围绕中国制造转型升级、推动中国装备走出去,下达相关标准155项。其中,特种作业机器人标准2项、电气设备标准33项、钢铁标准7项、有色金属标准43项;在太阳能利用、光伏发电、电力输送等重点能源领域将制修订标准42项;在环境保护方面,还将制修订雾霾观测识别和预报预警、紫外线指数预报等相关环境标准11项,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能力。  245项标准中,涉及分析测试领域的标准有50多项,仪器信息网特别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计划号项目名称标准性质制修订代替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主管部门归口单位起草单位20150428-T-31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推荐修订GB/T 21254-2007 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佳思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0533-T-307辐射防护仪器 环境、电磁和机械性能要求推荐制定 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20150532-T-307辐射防护仪器 用于放射性物质光子探测的高灵敏手持式仪器推荐制定 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20150534-T-307辐射防护仪器 用于放射性物质中子探测的高灵敏手持式仪器推荐制定 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20150531-T-307使用小型X射线管的便携式荧光分析仪推荐制定 IEC 62495:2011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20150414-T-469变性燃料乙醇和燃料乙醇中总无机氯的测定方法(离子色谱法)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变性燃料乙醇和燃料乙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0569-T-469电能质量监测装置自动检测平台技术规范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 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国电南自研究院、西安博宇电气有限公司20150516-T-469表面化学分析 深度剖析 AES和XPS深度剖析时离子束对准及相关电流或电流密度测量推荐制定 ISO 16531:201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0150513-T-469表面化学分析 验证工作参考物质中离子植入产生的保留面剂量的建议规程推荐制定 ISO/TR 16268: 200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20150514-T-469表面化学分析 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 能量标尺的校准推荐修订GB/T 22571-2008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复旦大学20150410-T-469表面化学分析 辉光放电原子发射光谱定量深度剖析的通用规程推荐制定 1150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0411-T-469表面污染物俄歇电子能谱分析方法指南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华大学化学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50515-T-469绝缘微细颗粒中金属的测定 俄歇电子能谱法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华大学化学系、中科院地球化学研究所20150408-T-469电子成像 办公文件扫描测试标板 第3部分:较低解像力应用测试标板推荐制定 ISO 12653-3:201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分会20150409-T-469技术图样与技术文件的缩微摄影 第2部分: 35mm银-明胶型缩微品的质量准则与检验推荐修订GB/T 17739.2&mdash 2006ISO 3272-2:199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分会20150417-T-469移动实验室 地下水快速检测通用技术规范推荐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移动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工业辽宁陆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50374-T-605不锈钢 锰、镍、铬含量的测定 手持式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常规法)推荐制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20150373-T-605金属材料 延性试验 多孔状和蜂窝状金属高速压缩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ISO 17340:201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等20150371-T-6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21839-2008ISO15630-201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天津高力预一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等20150381-T-609玻璃纤维涂覆制品 拉-拉疲劳性能的测定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379-T-609玻璃纤维涂覆制品 耐压痕折叠性能的测定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380-T-609玻璃纤维中铅、汞、镉、砷及六价铬的限量指标与测定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492-T-609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5480-2008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绝热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487-T-609建筑木塑复合材料防霉性能测试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轻质与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50488-T-609超高温氧化环境下纤维复合材料拉伸强度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50441-T-416霾的观测识别推荐制定 中国气象局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20150528-T-606摩托车轮胎动平衡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等20150530-T-606汽车轮胎静态接地压力分布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22038-2008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山东玲珑橡胶有限公司等20150556-T-610锆及锆合金&beta 相转变温度测定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国核宝钛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560-T-610锆及锆合金管材涡流探伤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核宝钛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398-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5部分:硼量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5-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广州有色金属院20150399-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氯量的测定 氯化银浊度法和离子选择性电极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6-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400-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7部分:镉量的测定 极谱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7-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广州有色金属院20150401-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9部分:钛量的测定 二安替比林甲烷分光光度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9-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397-T-610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锡量的测定 碘酸钾滴定法和苯基荧光酮-聚乙二醇辛基醚分光光度法推荐修订GB/T 13747.1-199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392-T-610锆及锆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检测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393-T-610金属材料中碳、硫、氧、氮和氢分析方法通则推荐修订GB/T 14265-199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等20150389-T-610金属管材收缩应变比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0150500-T-610区熔锗锭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 铝、铁、铜、镍、铅、钙、镁、钴、铟、锌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0406-T-610烧结金属材料和硬质合金电阻率的测定推荐修订GB/T 5167-198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20150558-T-610烧结金属多孔材料 气体过滤性能试验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385-T-610铜钢复合金属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铜含量的测定 碘量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铜铅锌质检中心、宁波宇能复合铜带有限公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苏州有色金属研究院20150505-T-610铱粉化学分析方法 银、金、钯、铑、钌、铅、铂、镍、铜、铁、锡、锌、镁、锰、铝、硅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0559-T-610硬质合金超声探伤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0150403-T-610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电位滴定法测定钴量推荐修订GB/T 5124.3-1985ISO 3909:1976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0150404-T-610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钛量的测定 过氧化氢分光光度法推荐修订GB/T 5124.4-1985ISO 4501:197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0150499-T-610硬质合金热扩散率的测定方法推荐修订GB/T 11108-1989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20150557-T-610硬质合金涂层金相检测方法推荐制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株洲硬质合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0407-T-610硬质合金制品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5242-2006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20150384-T-610直接法氧化锌白度(颜色)检验方法推荐修订GB/T 4104-200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20150581-T-333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 效率和阻力推荐修订GB/T 6165-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20150479-Z-604水轮机超声流量计测流方法指导制定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全国水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计量科学研究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 玻璃仪器在内,国家标准委:共计280项GB/T标准待复审!
    7月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涉及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24个部门。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据仪器信息网初步统计,涉及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共计280项!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 GB 30533—2014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教育部2. GB 22280—2008防腐木材生产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3. GB 4706.8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工业和商用带动力刷的湿或干吸尘器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 GB 7000.4—2007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工业和信息化部5. GB 7000.6—2008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工业和信息化部6. GB 21549—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 玻璃烧器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7. GB 21550—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工业和信息化部8. GB 2155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9. GB 21966—2008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0. GB 4094—2016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11. GB 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12. GB 28373—2012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工业和信息化部13. GB 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工业和信息化部14. GB 1256—2008工作基准试剂 三氧化二砷工业和信息化部15. GB 1258—2008工作基准试剂 碘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16. GB 1260—2008工作基准试剂 氧化锌工业和信息化部17. GB 4655—2003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18. GB 5369—2008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19. GB 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工业和信息化部20. GB 6851—2008pH基准试剂 定值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1. GB 6853—2008pH 基准试剂 磷酸二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2. GB 6854—2008pH 基准试剂 磷酸氢二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3. GB 6856—2008pH 基准试剂 四硼酸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4. GB 6857—2008pH 基准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5. GB 10730—2008第一基准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6. GB 10731—2008第一基准试剂 重铬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7. GB 10732—2008第一基准试剂 氯化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8. GB 10733—2008第一基准试剂 氯化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9. GB 10734—2008第一基准试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工业和信息化部30. GB 10735—2008第一基准试剂 无水碳酸钠工业和信息化部31. GB 10736—2008工作基准试剂 氯化钾工业和信息化部32. GB 12594—2008工作基准试剂 溴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33. GB 12595—2008工作基准试剂 硝酸银工业和信息化部34. GB 12596—2008工作基准试剂 碳酸钙工业和信息化部35. GB 12597—2008工作基准试剂 苯甲酸工业和信息化部36. GB 13042—2008包装容器 铁质气雾罐工业和信息化部37. GB 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38. GB 14784—2013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39. GB 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0. GB 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1. GB 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工业和信息化部42. 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工业和信息化部43. GB 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4. 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工业和信息化部45. GB 19601—2013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工业和信息化部46. GB 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7. GB 22361—2008打桩设备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48. GB 22659—2008木工机床安全 数控钻床和数控镂铣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9. 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0. GB 5959.13—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 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1. GB 5959.2—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2部分:对电弧炉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2. GB 5959.3—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3. GB 5959.4—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4. GB 5959.6—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 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55. GB 5959.7—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7部分:对具有电子枪的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6. GB 5959.9—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9部分:对高频介质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7. GB 9159—200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8. GB 11291.2—2013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工业和信息化部59. GB 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0. GB 15578—200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1. GB 22448—2008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62. GB 22449—2008彩色冲洗设备安全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3. GB 18191—2008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工业和信息化部64. GB 19160—2008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工业和信息化部65. GB 19417—2003导爆管雷管工业和信息化部66. GB 30000.1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0部分:自燃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67. GB 30000.11—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68. GB 30000.1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69. GB 30000.1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0. GB 30000.1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71. GB 30000.1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72. GB 30000.1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3. GB 30000.1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4. GB 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工业和信息化部75. GB 30000.1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工业和信息化部76. GB 30000.2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工业和信息化部77. GB 30000.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部分:爆炸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8. GB 30000.21—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工业和信息化部79. GB 30000.2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0. GB 30000.2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致癌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1. GB 30000.2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生殖毒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2. GB 30000.2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工业和信息化部83. GB 30000.2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工业和信息化部84. GB 30000.2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吸入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5. GB 30000.2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6. GB 30000.2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7. GB 30000.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88. GB 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4部分:气溶胶工业和信息化部89. GB 30000.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0. GB 30000.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6部分:加压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1. 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2. GB 30000.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8部分:易燃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3. GB 30000.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94. GB 12662—2008爆炸物解体器公安部95. GB 12899—2018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公安部96. GB 15208.1—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公安部97. GB 15208.2—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98. GB 15208.3—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3部分:透射式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99. GB 15208.4—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4部分:人体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100. GB 15208.5—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5部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101. GB 15210—2018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公安部102. GB 4914—200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然资源部103. GB 18420.1—200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 第1部分:分级自然资源部104. 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生态环境部105. 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06. GB 8840—2009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生态环境部107. GB 11806—201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生态环境部108. GB 11871—2009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限值生态环境部109. GB 12711—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生态环境部110.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1.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生态环境部112. 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生态环境部113. 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14. 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生态环境部115. 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6. GB 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7. GB 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18. GB 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9. GB 30770—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0. GB 36900.1—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球墨铸铁容器生态环境部121. GB 36900.2—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混凝土容器生态环境部122. GB 36900.3—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交联高密度聚乙烯容器生态环境部123.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24. 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5. 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6. GB 4284—2018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127. GB 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住房城乡建设部128. GB 29550—2013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129.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住房城乡建设部130. GB 5768.7—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运输部131. GB 5768.8—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交通运输部132. GB 5980—2009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交通运输部133. GB 437—2009硫酸铜(农用)农业农村部134. GB 2548—2008敌敌畏乳油农业农村部135. GB 2549—2003敌敌畏原药农业农村部136. 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农业农村部137. GB 16154—2018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农业农村部138. GB 19307—2003百草枯母药农业农村部139. GB 19377—2003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指标农业农村部140. GB 22609—2008丁硫克百威原药农业农村部141. GB 23550—200935%水胺硫磷乳油农业农村部142. GB 23557—2009灭多威乳油农业农村部143. GB 22128—2019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商务部144. GB 36726—2018舞台机械 刚性防火隔离幕文化和旅游部145. GB 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46. 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47. GB 9990—2009食品营养强化剂 煅烧钙国家卫生健康委148. 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49. GB 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50. GB 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1. 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152. GB 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153. GB 22557—2008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国家卫生健康委154. GB 30188—2013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5. GB 30189—2013亚麻原料生产行业防尘技术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6. GB 15631—2008特种火灾探测器应急管理部157. GB 30122—2013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管理部158. GB 3445—2018室内消火栓应急管理部159. 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0. GB 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1. GB 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应急管理部162. GB 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应急管理部163. GB 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应急管理部164. GB 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应急管理部165. GB 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应急管理部166. GB 5725—2009安全网应急管理部167. GB 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8. GB 14907—2018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急管理部169. 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70. GB 15606—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应急管理部171. GB 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应急管理部172. 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急管理部173. GB 18265—20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应急管理部174. GB 19288—2003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75. GB 19572—2013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应急管理部176. GB 22370—2008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应急管理部177. GB 29415—2013耐火电缆槽盒应急管理部178. GB 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应急管理部179. GB 30039—2013碳化钨粉安全生产规程应急管理部180. GB 30051—2013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应急管理部181. GB 30186—2013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应急管理部182. GB 36660—2018低压二氧化碳气体惰化保护装置应急管理部183. 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应急管理部184. GB 19489—2008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185. GB 19079.1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潜水场所体育总局186.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体育总局187. GB 19079.12—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体育总局188. GB 19079.1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体育总局189. GB 19079.2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0部分:冰球场所体育总局190. GB 19079.2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1部分:拳击场所体育总局191. GB 19079.22—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体育总局192. GB 19079.2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3部分:蹦床场所体育总局193. GB 19079.24—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体育总局194. GB 19079.25—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5部分:跳伞场所体育总局195. GB 19079.26—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体育总局196. GB 19079.2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体育总局197. GB 19079.28—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体育总局198. GB 19079.2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9部分:攀冰场所体育总局199. GB 19079.3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体育总局200. GB 19079.3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体育总局201. GB 19079.6—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6部分:滑雪场所体育总局202.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体育总局203. GB 19079.8—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8部分:射击场所体育总局204. GB 19079.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部分:射箭场所体育总局205. GB 1523—2013绵羊毛国家标准委206. GB 18267—2013山羊绒国家标准委207. GB 12982—2004国旗国家标准委208. GB 16629—2008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委209. GB 16689—200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国家标准委210. GB 16690—2008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委211. GB 17655—2008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委212. GB 22160—2008食品级微晶蜡国家标准委213. GB 30182—2013摩擦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4. GB 30183—2013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5. GB 30184—2013沥青基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6. GB 35971—2018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委217. GB 36887—2018合成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8. GB 36888—2018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9. GB 36890—2018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0. GB 36891—2018莫来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1. GB 36892—2018刚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2. 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国家标准委223. GB 19358—2003黄磷包装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国家标准委224. GB 19434.3—2004危险货物木质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5. GB 19434.4—2004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6. GB 19434.5—2004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7. GB 19434.6—2004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8. GB 19434.7—2004危险货物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9. GB 19434.8—2004危险货物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30. GB 19452—2004氧化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1. GB 19455—2004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2. GB 19456—2004硝酸盐类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3. GB 19458—2004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国家标准委234. GB 19521.10—2004压缩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5. GB 19521.1—2004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6. GB 19521.12—2004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7. GB 19521.13—2004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8. GB 19521.14—2004危险货物中小型压力容器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9. GB 19521.2—2004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0. GB 19521.3—2004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1. GB 19521.4—2004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2. GB 19521.5—2004自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3. GB 19521.6—2004腐蚀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4. GB 19521.7—2004毒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5. GB 19521.8—2004毒性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6. GB 19521.9—2004气体混合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7. GB 29919—2013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8. GB 1353—2018玉米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49. GB 15146.1—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1部分: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国家国防科工局250. GB 15146.2—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2部分:易裂变材料操作、加工、处理的基本技术规则与次临界限值国家国防科工局251. GB 15146.3—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3部分:易裂变材料贮存的核临界安全要求国家国防科工局252. GB 15146.8—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8部分:堆外操作、贮存、运输轻水堆燃料的核临界安全准则国家国防科工局253. GB 142—2013坑木国家林草局254. GB 154—2013木枕国家林草局255. GB 4820—2013罐道木国家林草局256. GB 10493—2018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国家铁路局257. GB 10494—2018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国家铁路局258. GB 18040—2019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中国民航局259. GB 16005—2009碘缺乏病病区划分国家疾控局260. GB 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疾控局261. 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国家疾控局262. 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国家疾控局263. GB 37489.1—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国家疾控局264. GB 37489.2—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国家疾控局265. GB 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国家疾控局266. GB 37489.4—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国家疾控局267. GB 37489.5—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国家疾控局268. GB 22340—200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国家矿山安监局269. GB 4234.1—2017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国家药监局270.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药监局271. GB 10035—2017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国家药监局272. GB 12260—2017心肺转流系统 滚压式血泵国家药监局273. GB 12263—2017心肺转流系统 热交换水箱国家药监局274. GB 6975—2013棉花包装供销合作总社275. GB 9697—2008蜂王浆供销合作总社276. GB 15266—2009运动饮料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77.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78.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279. 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280. 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原文如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更新时间:2024-07-05 16:57国标委发〔2024〕3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标准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同时形成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如组织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报送到国家标准委,则无需提交复审报告,该标准复审结论默认为“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明确废止过渡期和充分合理的废止理由。(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项标准的复审信息、复审结论报送公文和复审报告,同步填报修订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根据组织起草部门同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立项。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并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标准文本的封皮上标示复审时间和结论。五、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按时提交标准复审结论,同步提交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立项申请,应及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联系人:庞晖、付允联系方式:010-82262843/2616邮箱:pangh@ncse.ac.cn附件:1. 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docx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docx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 科技部下属单位征集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包括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评估
    p  5月25日,科技部下属单位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9号),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strong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strongstrong、/strong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strong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领域基础、通用类标准和当前热点急需的应用类标准。/strong!--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pstrongbr//strong/pp  附通知全文:/pp  各有关单位:/pp  为推动科技评估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9号)和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科技评估标委会即日起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p  一、征集原则和重点/pp  申报项目应围绕科技评估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促进科技评估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要求。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参见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见附件1)。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领域基础、通用类标准和当前热点急需的应用类标准。/pp  二、申报材料/pp  项目应提供国家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提供预研材料。申报材料应完备、规范、准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负责,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pp  1.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内容完整。标准结构和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GB/T 1.1-2020)的规定和要求。/pp  2.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3、4)。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pp  3.项目申报说明(格式见附件5)。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并明确标准与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 标准与国内外已发布和在研相关标准的关系,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工作基础 对标准实施的有关考虑 标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pp  4.预研材料。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行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pp  三、申报要求/pp  1.标准制定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18个月。/pp  2.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标准研制所需的能力与条件。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在相应时限内完成。/pp  四、申报方式/pp  本通知全年有效。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便于管理,统一邮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申报”,申报材料所含文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草案/建议书/申报说明/预研材料”。/pp  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pp  联系人:昝婷婷010-62169563,闫万体010-62169609/pp  E-mail:TC580@ncste.org/pp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院76号信箱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pp  邮 编:100081/pp  /pp附件:/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5/attachment/3032cd99-b80d-4fa3-8174-b0bd2ec3d7e9.pdf" title="关于征集2020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pdf"关于征集2020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5/attachment/7545da49-6548-4f29-b0ef-6785255fdd48.docx" title="通知附件.docx"通知附件.docx/a/ppbr//p
  • 净水器国家标准在浙江慈溪发布
    全国净水器国家标准4月22日在浙江省慈溪市审定发布。全国净水器及其系统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叶建荣表示,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此项标准对规范饮用水处理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如何保障饮水与用水安全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各式各样的净水器应运而生。“目前有些净水器生产企业将某些概念混淆,以获得产品推广,这在以前没法监管,也误导了消费者。”叶建荣说,“例如,过滤是指通过半透性材料从水中分离颗粒物的过程。微滤是以孔径为0.02微米至10微米的滤膜为过滤介质进行水处理的一种过滤技术,而超滤则是以孔径为0.001微米至0.2微米的滤膜为过滤介质的技术。如果消费者不了解,又没有国家标准,那么消费者蒙受的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叶建荣说:“此次审定发布的净水器国家标准对水处理装置的定义、命名、使用性能、检测等作了详细规定。但这是最基本的标准,本行业及各生产企业须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按照此项标准,饮用水处理装置按功能可分为一般净水器、软水机、纯水机、矿化水机、电解水机、消毒净水机等。针对这些功能,该标准也作了相应规定。
  • 国家标准委发布315项国家标准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今年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将世界标准日的主题确定为“标准建立信任”,国家标准委将中国主题确定为“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世界互联互通”。2016年10月13日,在世界标准日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新发布的标准涉及现代农业、健康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  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建立了统一的高标准农田评价尺度和方法,为督查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科学指导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提高农田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械 燃油消耗量指标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可有效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农机能源消耗。  在保障健康安全惠及民生方面,《木质地板饰面层中铅、镉、铬、汞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和《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大气候箱法》提供了科学先进、与国际接轨的检测方法,为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保驾护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项国家标准着眼老年人在家庭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现实需求,有效完善了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水定额》4项国家标准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化纤、丝绸等行业20%的用水效率,该系列标准加上之前陆续发布的电力、钢铁、石油化工、纺织、造纸、食品发酵和有色金属等19项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初步建立了我国用水定额管理标准体系。《制冷剂用氟代烯烃》4项国家标准将有利于推动淘汰传统制冷剂,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新修订的《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着眼于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升了产品消防安全技术水平,进一步巩固了我国作为世界铝塑复合板第一生产大国的地位。  在支撑网络安全方面,《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规定了工业网络安全的检测、评估、防护和管理等要求,为工控行业的系统设计方、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及评估认证机构等提供了一致、可信的安全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业控制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形成了具有我国自主技术的安全屏障,有力助推了网络强国建设。  在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提高百姓出行效率、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将发挥支撑作用。《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系列标准可提高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控制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发生。《机械式停车设备 使用与操作安全要求》应对城市停车难的问题,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今后,国家标准委将继续做好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新型标准体系,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10月13日
  • 国家标准委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聚焦高端芯片、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为做好创新基地申报和建设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提出,“十四五”期间,拟新批准建设领域类创新基地不超过20个。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装备、元宇宙、数字乡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以及生物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生命健康、共同富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具体内容如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我国标准化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和产业等资源,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做好创新基地申报和建设工作,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十四五”期间,拟新批准建设领域类创新基地不超过20个。申报领域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规划和战略,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装备、元宇宙、数字乡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以及生物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生命健康、共同富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通过开展创新基地建设,形成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一体化推进,国内国际协同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新模式,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主体基本要求(一)创新基地申报主体。创新基地的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申报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1. 申报单位。指申请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任务的主体。其中,创新基地的申报单位主要为企事业单位等。2. 申报组织单位。创新基地的申报组织单位指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3. 推荐单位。创新基地的推荐单位指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2.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3. 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4. 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5. 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6. 其他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条件。三、申报程序和要求创新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网上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批准建设等7个环节。(一)申报组织。申报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指南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根据本指南确定的申报范围,结合本领域或本地区的标准创新需求、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初步确定创新基地建设方向;2. 组织本领域或本地区有意愿申报创新基地的单位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并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3. 指导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注册账户,并在线填报《申报方案》。申报单位将系统生成的《申报方案》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申报组织单位,由申报组织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至推荐单位。(三)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正式推荐函,将《申报方案》和推荐函邮寄或交换至标准委,同时将《申报方案》和推荐函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管理系统。(四)形式审查。标准委根据申报推荐情况,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并报送标准委。通过形式审查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五)专家评审。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申报方案》评审会,综合考虑创新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形成评审意见。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准委。(六)网上公示。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拟批准建设创新基地的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批准建设。标准委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四、其他事项(一)数量和时间要求。1. 对于领域类创新基地,同一推荐单位每年度只能推荐一个相同或相近领域的申报方案;2. 申报推荐系统常年开放,根据申报推荐情况按年度滚动批准建设。(二)联系方式。1. 咨询电话:010—82262652/82262610。2. 书面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邮寄前请拨打咨询电话联系确认地址,材料上请注明“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材料”。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硼铁 硼含量的测定 碱量滴定法 等195项国家标准和1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铸造用生铁》等195项国家标准和1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05-28附件1、 国家标准序列国家标准编号国 家 标 准 名 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718—2024铸造用生铁GB/T 718—20052024-12-012GB/T 1243—2024传动用短节距精密滚子链、套筒链、附件和链轮GB/T 1243—20062024-12-013GB/T 2035—2024塑料 术语GB/T 2035—20082024-12-014GB/T 2039—2024金属材料 单轴拉伸蠕变试验方法GB/T 2039—20122024-12-015GB/T 3653.1—2024硼铁 硼含量的测定 碱量滴定法 GB/T 3653.1—19882024-12-016GB/T 3654.10—2024铌铁 铝含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GB/T 3654.10—19832024-12-017GB/T 4340.1—2024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 试验方法GB/T 4340.1—2009GB/T 9790—2021[部]GB/T 9790—2021[代完]2024-12-018GB/T 5111—2024声学 轨道机车车辆发射噪声测量GB/T 5111—20112024-12-019GB/T 5578—2024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规范GB/T 5578—20072024-12-0110GB/T 6730.63—2024铁矿石 铝、钙、镁、锰、磷、硅和钛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GB/T 6730.63—20062024-12-0111GB/T 6730.89—2024铁矿石 钍含量的测定 偶氮胂Ⅲ分光光度法2024-12-0112GB/T 6829—202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安全要求GB/T 6829—20172024-12-0113GB/T 7716—2024聚合级丙烯GB/T 7716—20142024-12-0114GB/T 7939.2—2024液压传动连接 试验方法 第2部分:快换接头2024-05-2815GB/T 9536.1—2024电气和电子设备用机电开关 第1部分:总规范GB/T 9536—20122024-12-0116GB/T 10322.3—2024铁矿石 校核取样精密度的实验方法GB/T 10322.3—20002024-12-0117GB/T 10322.5—2024铁矿石 交货批水分含量的测定GB/T 10322.5—20162024-12-0118GB/T 10781.4—2024白酒质量要求 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GB/T 26760—20112025-06-0119GB/T 12668.7202—2024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7—202部分:电气传动系统的通用接口和使用规范 2型规范说明2024-12-0120GB/T 12674—2024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质量参数测量方法GB/T 12674—19902024-09-0121GB/T 13181—2024固体闪烁体性能测量方法GB/T 13181—20022024-12-0122GB/T 13305—2024不锈钢中α-相含量测定法GB/T 13305—20082024-12-0123GB/T 13880—2024道路车辆 牵引座 互换性GB/T 13880—20072024-12-0124GB/T 14048.9—202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2部分:多功能电器 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CPS)GB/T 14048.9—20082024-12-0125GB/T 15314—2024精密工程测量规范GB/T 15314—19942024-12-0126GB/T 15692—2024制药机械 术语GB/T 15692—20082024-12-0127GB/T 15967—202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GB/T 15967—20082024-09-0128GB/T 17105—2024铝硅系致密定形耐火制品分类GB/T 17105—20082024-12-0129GB/T 17699.1—2024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 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GB/T 17699—20142024-09-0130GB/T 17699.2—2024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 第2部分:复合数据元目录GB/T 15635—20142024-09-0131GB/T 17699.3—2024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 第3部分:段目录GB/T 15634—20142024-09-0132GB/T 17969.8—2024信息技术 对象标识符登记机构操作规程 第8部分:通用唯一标识符(UUIDs)的生成及其在对象标识符中的使用GB/T 17969.8—20102024-05-2833GB/T 18297—2024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T 18297—20012024-12-0134GB/T 18410—2024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GB/T 18410—20012024-12-0135GB/T 18449.1—2024金属材料 努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 试验方法GB/T 18449.1—2009GB/T 9790—2021[部]GB/T 9790—2021[代完]2024-12-0136GB/T 18488—2024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GB/T 18488.1—2015GB/T 18488.2—20152024-05-2837GB/T 18802.12—2024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2部分:低压电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12—20142024-09-0138GB/T 18802.331—2024低压电涌保护器元件 第331部分: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MOV)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331—20072024-09-0139GB/T 19055—2024汽车发动机可靠性试验方法GB/T 19055—20032024-12-0140GB/T 19514—2024乘用车行李舱容积的测量方法GB/T 19514—20042024-09-0141GB/T 19633.1—2024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1—20152025-12-0142GB/T 19633.2—2024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型、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GB/T 19633.2—20152025-12-0143GB/T 20085—2024植物保护机械 词汇GB/T 20085—20062024-12-0144GB/T 22581—2024混流式水泵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22581—20082024-12-0145GB/T 23236—2024数字航空摄影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规范GB/T 23236—20092024-12-0146GB/T 24189—2024高炉用铁矿石 用最终还原度指数表示的还原性的测定GB/T 24189—20092024-12-0147GB/T 24194—2024硅铁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GB/T 24194—20092024-12-0148GB/T 25503—2024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GB/T 25503—20102024-12-0149GB/T 26669—2024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意识设计 术语GB/T 26669—20112024-12-0150GB/T 26764—2024多功能路况快速检测设备GB/T 26764—20112024-09-0151GB/T 27604—2024移动应急位置服务规则GB/T 27604—20112024-09-0152GB/T 28182—2024额定电压52 kV及以下带串联间隙避雷器GB/T 28182—20112024-12-0153GB/T 28843—2024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GB/T 28843—20122024-09-0154GB/T 29077—2024星箭界面飞行环境遥测数据处理要求GB/T 29077—20122024-09-0155GB/T 30102—2024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指南GB/T 30102—20132024-12-0156GB/T 30334—2024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价指标GB/T 30334—20132024-09-0157GB/T 30757—2024碳含量7%~50%的碱性致密定形耐火制品分类GB/T 30757—20142024-12-0158GB/T 32127—2024电力需求响应监测与评价导则GB/T 32127—20152024-12-0159GB/T 32307—2024航天器磁性评估和控制方法GB/T 32307—20152024-12-0160GB/T 33348—2024高压直流输电用电压源换流器阀 电气试验GB/T 33348—20162024-12-0161GB/T 33475.2—2024信息技术 高效多媒体编码 第2部分:视频GB/T 33475.2—20162024-12-0162GB/T 33475.4—2024信息技术 高效多媒体编码 第4部分:符合性测试2024-12-0163GB/T 33475.5—2024信息技术 高效多媒体编码 第5部分:参考软件2024-12-0164GB/T 33475.6—2024信息技术 高效多媒体编码 第6部分:智能媒体传输2024-12-0165GB/T 33475.7—2024信息技术 高效多媒体编码 第7部分:图片文件格式2024-12-0166GB/T 34877.4—2024工业风机 标准实验室条件下风机声功率级的测定 第4部分:声强法2024-12-0167GB/T 35717—2024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流量的测量 超声传播时间法GB/Z 35717—20172024-12-0168GB/T 36547—2024电化学储能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20182024-12-0169GB/T 41666.7—2024地下无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用塑料管道系统 第7部分:螺旋缠绕内衬法2024-12-0170GB/T 41780.2—2024物联网 边缘计算 第2部分:数据管理要求2024-12-0171GB/T 43941.2—2024星地数据传输中高速调制解调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第2部分:解调器2024-12-0172GB/T 43982.1—2024地下供水管网非开挖修复用塑料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2024-12-0173GB/T 43983—2024足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74GB/T 43984—2024乒乓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75GB/T 43985—2024羽毛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76GB/T 43986—2024篮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77GB/T 43987—2024软式棒垒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78GB/T 43988—2024滑板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79GB/T 43989—2024健美操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80GB/T 43990—2024滑雪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81GB/T 43995—2024数字航天摄影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规范2024-09-0182GB/T 44025—2024再制造 等离子喷涂技术规范2024-12-0183GB/T 44026—2024预制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技术规范2024-12-0184GB/T 44027.1—2024炭材料测定方法 第1部分:首次放电比容量、首次库仑效率、不同倍率放电容量保持率的测定2024-12-0185GB/T 44027.2—2024炭材料测定方法 第2部分:膨胀率的测定2024-12-0186GB/T 44028—2024铁矿废石利用率计算方法2024-12-0187GB/T 44029—2024低阶粉煤外热式连续干馏技术规范2024-12-0188GB/T 44030—2024金属材料 高温压缩试验方法2024-12-0189GB/T 44031—2024锰矿石 化学分析方法 通则2024-12-0190GB/T 44032—2024铁矿石与含铁物料的鉴别方法2024-12-0191GB/T 44033—2024铁矿尾矿利用率计算方法2024-12-0192GB/T 44034—2024铁矿石 矿浆的取样方法2024-12-0193GB/T 44035—2024影像材料 彩色照片 户外影像稳定性的评价方法2024-12-0194GB/T 44036—2024中药饮片自动调剂系统技术规范2024-12-0195GB/T 44037—2024焦炭溶损率及溶损后强度试验方法2024-12-0196GB/T 44038—2024车辆倒车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2025-01-0197GB/T 44039.1—2024道路车辆 牵引杆连接器和牵引杆挂环 第1部分:普通货物中置轴挂车强度试验2024-09-0198GB/T 44039.2—2024道路车辆 牵引杆连接器和牵引杆挂环 第2部分:特殊车辆强度试验2024-09-0199GB/T 44040—2024重型汽车多工况行驶车外噪声测量方法2025-01-01100GB/T 44041—2024道路车辆 40毫米牵引杆挂环 互换性2024-12-01101GB/T 44042—2024船舶水下辐射噪声测量方法2024-09-01102GB/T 44043—2024乘用车 自由转向特性 转向释放开环试验方法2024-12-01103GB/T 44044—2024道路车辆 3.5t以下挂车 支撑轮和升降装置要求2024-09-01104GB/T 44045—2024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用转子泵2024-12-01105GB/T 44046—2024无损检测 金属磁记忆 焊接接头检测2024-05-28106GB/T 44049—2024工程机械 运行能耗基础数据测试与计算方法2024-09-01107GB/T 44050.1—2024液压传动 油液噪声特性测定 第1部分:通则 2024-05-28108GB/T 44050.2—2024液压传动 油液噪声特性测定 第2部分:管道中油液声速的测量2024-05-28109GB/T 44051—2024焊缝无损检测 薄壁钢构件相控阵超声检测 验收等级2024-05-28110GB/T 44052—2024液压传动 过滤器 性能特性的标识2024-05-28111GB/T 44053—2024液压传动 净油机水分离性能的试验方法2024-05-28112GB/T 44054—2024物流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2024-12-01113GB/T 44055—2024回转窑回收次氧化锌工艺技术要求2024-12-01114GB/T 44056—2024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技术指南2024-12-01115GB/T 44057—2024回转窑回收次氧化锌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2024-12-01116GB/T 44058—2024铁氧体磁心的标记2024-12-01117GB/T 44060—2024地貌类型分类与编码规则2024-05-28118GB/T 44061—2024智慧城市 城市运行指标体系 智能基础设施2024-12-01119GB/T 44062—2024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自动化设备安全评估 2024-12-01120GB/T 44063—2024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离散制造企业数据空间集成模型2024-12-01121GB/T 44065—2024百叶箱2024-12-01122GB/T 44066—2024自动气象站2024-12-01123GB/T 44067.1—2024工业互联网平台 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第1部分:总则2024-12-01124GB/T 44067.2—2024工业互联网平台 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第2部分:工业PaaS平台2024-12-01125GB/T 44067.3—2024工业互联网平台 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第3部分:工业DaaS平台2024-12-01126GB/T 44068—2024LTE移动通信终端支持北斗定位的技术要求2024-09-01127GB/T 44069.4—2024铁氧体磁心 尺寸和表面缺陷极限导则 第4部分:RM型磁心GB/T 9634.2—20022024-12-01128GB/T 44073—2024微波暗室场地确认方法2024-12-01129GB/T 44075—2024纳米技术 表面增强拉曼固相基片均匀性测量 拉曼成像分析法2024-12-01130GB/T 44076—2024纳米技术 碳纳米管电学特性测试方法2024-12-01131GB/T 44077.41—2024透明显示器件 第41部分:测试方法 光学性能2024-09-01132GB/T 44078—2024光电系统中光学中心间距的测定 低相干干涉测量法2024-12-01133GB/T 44079—2024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运行规程2024-05-28134GB/T 44080—2024核电厂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管理规范2024-05-28135GB/T 44081—2024光伏组件用旁路二极管热失控测试2024-12-01136GB/T 44082—2024道路车辆 汽车列车多车辆间连接装置 强度要求2024-09-01137GB/T 44083.2—2024道路车辆 儿童约束系统以及与车辆固定系统配装的使用性评价方法和规则 第2部分:用车辆安全带固定儿童约束系统2024-12-01138GB/T 44083.3—2024道路车辆 儿童约束系统以及与车辆固定系统配装的使用性评价方法和规则 第3部分:儿童约束系统中儿童乘员的搭乘及日常维护2024-12-01139GB/T 44083.4—2024道路车辆 儿童约束系统以及与车辆固定系统配装的使用性评价方法和规则 第4部分:增高椅和增高垫2024-12-01140GB/T 44084—2024重型商用车转向中心区摇摆试验和过渡试验方法2024-09-01141GB/T 44085.1—2024基于北斗区域短报文通信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服务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2024-05-28142GB/T 44085.2—2024基于北斗区域短报文通信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服务技术规范 第2部分:船舶地球站2024-05-28143GB/T 44086.1—2024北斗三号区域短报文通信用户终端信息接口 第1部分:用户管理模块接口2024-05-28144GB/T 44086.2—2024北斗三号区域短报文通信用户终端信息接口 第2部分:通用数据接口2024-05-28145GB/T 44087—2024北斗三号区域短报文通信用户终端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2024-05-28146GB/T 44088—2024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测量型模块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2024-05-28147GB/T 44089—2024信息技术 全双工语音交互系统通用技术要求2024-05-28148GB/T 44090—2024登山健身步道配置要求2024-09-01149GB/T 44091—202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标识要求2024-12-01150GB/T 44092—2024体育公园配置要求2024-09-01151GB/T 44093—2024排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2GB/T 44094—2024滑冰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3GB/T 44095—2024排舞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4GB/T 44096—2024田径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5GB/T 44097—2024体操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6GB/T 44098—2024游泳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7GB/T 44099—2024学生基本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8GB/T 44100—2024五体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59GB/T 44101—2024中国式摔跤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60GB/T 44102—2024跳绳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61GB/T 44103—2024轮滑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62GB/T 44104—2024武术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63GB/T 44105—2024网球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64GB/T 44106—2024蹦床课程学生运动能力测评规范2024-05-28165GB/T 44109—2024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治理实施指南2024-12-01166GB/T 44110—2024卫星导航定位探空系统 地面接收机2024-05-28167GB/T 44111—2024电化学储能电站检修试验规程2024-12-01168GB/T 44112—2024电化学储能电站接入电网运行控制规范2024-12-01169GB/T 44113—2024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范2024-12-01170GB/T 44114—2024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低压配电网运行控制规范2024-12-01171GB/T 44115.2—2024信息技术 虚拟现实内容表达 第2部分:视频2024-12-01172GB/T 44117—2024电化学储能电站模型参数测试规程2024-12-01173GB/T 44120—2024智慧城市 公众信息终端服务指南2024-12-01174GB/T 44121—2024智能制造 标识解析系统要求2024-09-01175GB/T 44122—2024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机理模型开发指南2024-12-01176GB/T 44123—2024汽车液压制动系统试验方法2024-09-01177GB/T 44124—2024道路车辆 道路负载测定2024-09-01178GB/T 44125.1—2024铁路应用 制动性能计算(停车、减速和静态制动)第1部分:平均计算法2024-12-01179GB/T 44125.2—2024铁路应用 制动性能计算(停车、减速和静态制动)第2部分:分步计算法2024-12-01180GB/T 44126.2—2024道路车辆 最大允许总质量3.5t以上车辆制动系统滚筒制动试验台台架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气顶液和纯液压制动系统2024-09-01181GB/T 44128—2024道路车辆 重型商用列车气压制动系统制动开始压力 滚筒制动试验台测量方法2024-09-01182GB/T 44130.1—202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 第1部分:总则2024-09-01183GB/T 44131—2024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2024-05-28184GB/T 44132—2024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通用要求2024-05-28185GB/T 44133—2024智能电化学储能电站技术导则2024-12-01186GB/T 44134—2024电力系统配置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导则2024-12-01187GB/Z 30966.71—2024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场监控系统通信 第71部分:配置描述语言2024-12-01188GB/Z 43946—2024标准化教育课程建设指南 标准化基础知识2024-05-28189GB/Z 43996.1—2024微细气泡技术 农业应用 第1部分:评价水培生菜生长促进作用的测试方法2024-12-01190GB/Z 44047—2024漂浮式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设计要求2024-12-01191GB/Z 44048—2024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机组功率性能测试的数值场标定方法2024-12-01192GB/Z 44064—2024植物生长LED人工光环境技术报告2024-12-01193GB/Z 44074—202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及其成套设备 环境因素2024-12-01194GB/Z 44116—2024燃料电池发动机及关键部件耐久性试验方法2024-05-28195GB/Z 44118.1—2024电能质量技术管理 第1部分:总则2024-09-01二、国家标准修改单序列国家标准编号国 家 标 准 名 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25978—2018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第1号修改单》GB/T 25978—20102024-12-01备注:1.2024年第6号公告发布的《小艇 用操纵速度确定最大推进额定功率 第2部分:艇体长度在8m~24m之间的艇》标准号应当为:GB/T 18822.2—2024。
  • 卫生部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卫生部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  立项重点领域主要有:  (一)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五)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七)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  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我部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立项重点领域  (一)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  标准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五)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七)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  二、具体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二)应当与卫生部、农业部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相衔接,与正在开展的食品污染物和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等基础标准清理整合工作不重复。  (三)有利于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矛盾、重复和缺失问题。  (四)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相关评估基础。  三、立项建议报送程序  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填写,发送电子邮件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food204@163.com)。如对电子文件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010-87776914)。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的建议书邮寄或传真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44。传真:010-67711813。  四、其他事项  (一)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doc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一日
  • 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征集2011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关于2011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征集的通知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  2011年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标委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已经开始进行征集,请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项目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界定所报项目的业务范围,是否在本标委会负责的专业领域之内。  2.根据国标委《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见附件1)要求,申报时应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结合本标委会实际情况,突出涉及仪器分析测试方面的基础通用、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产品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项目,减少一般性产品项目,优先申报以下项目: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提出的涉及仪器分析测试方面的事关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发展的国家标准需求   ——涉及仪器分析测试方面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标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国家标准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各级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  3.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需同时申报电子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见附件2,标准草案编写模板见附件3   ——项目建议书中标准的名称与标准草案名称一致,同时建议书和标准草案保存时的文档名称分别保存为×××建议书和×××草案。  ——项目建议书中的技术委员会填写为“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填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注意不要有漏项。  ——标准草案的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材料整理好后发至电子信箱:tc481@nim.ac.cn(邮件主题:×××(单位)2011年标准计划项目申报)。  附件1 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doc  附件2 《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doc  附件3 标准编写模板——TCS 2009(需安装).rar  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1.05.05
  • 质检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192项国家标准
    5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192项国家标准。该批国家标准中,制定128项,修订64项 强制性标准29项,推荐性标准163项。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6号)中向社会发布。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  家  标  准  名  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620-2011化学试剂 氢氟酸GB/T 620-19932011-12-012GB/T 623-2011化学试剂 高氯酸GB/T 623-19922011-12-013GB/T 628-2011化学试剂 硼酸GB/T 628-19932011-12-014GB/T 636-2011化学试剂 硝酸钠GB/T 636-19922011-12-015GB/T 641-2011化学试剂 过二硫酸钾(过硫酸钾)GB/T 641-19942011-12-016GB/T 644-2011化学试剂 六氰合铁(Ⅲ)酸钾(铁氰化钾)GB/T 644-19932011-12-017GB/T 645-2011化学试剂 氯酸钾GB/T 645-19942011-12-018GB/T 646-2011化学试剂 氯化钾GB/T 646-19932011-12-019GB/T 647-2011化学试剂 硝酸钾GB/T 647-19932011-12-0110GB/T 648-2011化学试剂 硫氰酸钾GB/T 648-19932011-12-0111GB/T 651-2011化学试剂 碘酸钾GB/T 651-19932011-12-0112GB/T 653-2011化学试剂 硝酸钡GB/T 653-19942011-12-0113GB/T 655-2011化学试剂 过硫酸铵GB/T 655-19942011-12-0114GB/T 657-2011化学试剂 四水合钼酸铵(钼酸铵)GB/T 657-19932011-12-0115GB/T 659-2011化学试剂 硝酸铵GB/T 659-19932011-12-0116GB/T 661-2011化学试剂 六水合硫酸铁(Ⅱ)铵(硫酸亚铁铵)GB/T 661-19922011-12-0117GB/T 664-2011化学试剂 七水合硫酸亚铁(硫酸亚铁)GB/T 664-19932011-12-0118GB/T 666-2011化学试剂 七水合硫酸锌(硫酸锌)GB/T 666-19932011-12-0119GB/T 675-2011化学试剂 碘GB/T 675-19932011-12-0120GB/T 677-2011化学试剂 乙酸酐GB/T 677-19922011-12-0121GB/T 687-2011化学试剂 丙三醇GB/T 687-19942011-12-0122GB/T 688-2011化学试剂 四氯化碳GB/T 688-19922011-12-0123GB/T 1156-2011旋套式注油油杯GB/T 1156-19792011-10-0124GB/T 1271-2011化学试剂 二水合氟化钾(氟化钾)GB/T 1271-19942011-12-0125GB/T 1274-2011化学试剂 磷酸二氢钾GB/T 1274-19932011-12-0126GB/T 1281-2011化学试剂 溴GB/T 1281-19932011-12-0127GB/T 1288-2011化学试剂 四水合酒石酸钾钠(酒石酸钾钠)GB/T 1288-19922011-12-0128GB/T 1479.1-2011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1部分:漏斗法GB/T 1479-19842012-02-0129GB/T 1479.2-2011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2部分:斯柯特容量计法GB/T 5060-19852012-02-0130GB/T 3683-2011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油基或水基流体适用的钢丝编织增强液压型 规范GB/T 3683.1-20062011-12-0131GB/T 3915-2011工业用苯乙烯GB 3915-19982011-11-0132GB/T 4698.2-2011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铁量的测定GB/T 4698.2-19962012-02-0133GB/T 4698.7-2011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氧量、氮量的测定GB/T 4698.7-1996,GB/T 4698.16-19962012-02-0134GB/T 4698.14-2011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量的测定GB/T 4698.14-19962012-02-0135GB/T 4698.15-2011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氢量的测定GB/T 4698.15-19962012-02-0136GB/T 5158.1-2011金属粉末 还原法测定氧含量 第1部分:总则 2012-02-0137GB/T 5158.2-2011金属粉末 还原法测定氧含量 第2部分:氢还原时的质量损失(氢损)GB/T 5158-19992012-02-0138GB/T 5158.3-2011金属粉末 还原法测定氧含量 第3部分:可被氢还原的氧 2012-02-0139GB/T 5158.4-2011金属粉末 还原法测定氧含量 第4部分:还原-提取法测定总氧量GB/T 5158.4-20012012-02-0140GB 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19862011-09-0141GB/T 6548-2011瓦楞纸板粘合强度的测定GB/T 6548-19982011-09-1542GB 7063-2011汽车护轮板GB 7063-19942012-01-0143GB/T 8005.2-2011铝及铝合金术语 第2部分:化学分析 2012-02-0144GB/T 9082.1-2011无管芯热管GB/T 9082.1-19882011-10-0145GB/T 9082.2-2011有管芯热管GB/T 9082.2-19882011-10-0146GB/T 10597-2011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1-1989,GB/T 10597.2-19892011-12-0147GB 11291.1-2011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GB 11291-19972011-10-0148GB 11557-2011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GB 11557-19982012-01-0149GB 11568-2011汽车罩(盖)锁系统GB 11568-19992012-01-0150GB/T 12688.1-2011工业用苯乙烯试验方法 第1部分:纯度和烃类杂质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2688.1-19982011-11-0151GB/T 12688.3-2011工业用苯乙烯试验方法 第3部分:聚合物含量的测定GB/T 12688.3-19902011-11-0152GB/T 12688.4-2011工业用苯乙烯试验方法 第4部分:过氧化物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GB/T 12688.4-19902011-11-0153GB/T 12688.5-2011工业用苯乙烯试验方法 第5部分:总醛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GB/T 12688.5-19902011-11-0154GB/T 12688.8-2011工业用苯乙烯试验方法 第8部分:阻聚剂(对-叔丁基邻苯二酚)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2688.8-19982011-11-0155GB/T 12688.9-2011工业用苯乙烯试验方法 第9部分:微量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1-11-0156GB/T 13306-2011标牌GB/T 13306-19912011-10-0157GB/T 14405-2011通用桥式起重机GB/T 14405-19932011-12-0158GB/T 14406-2011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19932011-12-0159GB 14569.1-2011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19932011-09-0160GB 14587-2011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19932011-09-0161GB/T 14627-2011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19932011-12-0162GB/T 15354-2011化学试剂 磷酸三丁酯GB/T 15354-19942011-12-0163GB 15580-201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2011-10-0164GB 17930-2011车用汽油GB 17930-20062011-05-1265GB/T 18623-2011地理标志产品 镇江香醋GB 18623-20022011-11-0166GB/T 18691.1-2011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011-10-0167GB/T 18691.2-2011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 第2部分:隔离阀 2011-10-0168GB/T 18691.3-2011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 第3部分:止回阀GB/T 18691-20022011-10-0169GB/T 18691.4-2011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 第4部分:进排气阀GB/T 18693-20022011-10-0170GB/T 18691.5-2011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 第5部分:控制阀GB/T 19793-20052011-10-0171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2011-11-0172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2011-08-0173GB/T 26378-2011粗梳毛织品 2011-09-1574GB/T 26379-2011纺织品 木浆复合水刺非织造布 2011-09-1575GB/T 26380-2011纺织品 丝绸术语 2011-09-1576GB/T 26381-2011合成纤维丝织坯绸 2011-09-1577GB/T 26382-2011精梳毛织品 2011-09-1578GB/T 26383-2011抗电磁辐射精梳毛织品 2011-09-1579GB/T 26384-2011针织棉服装 2011-09-1580GB/T 26385-2011针织拼接服装 2011-09-1581GB 26386-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2011-09-1582GB 26387-2011玩具安全 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 2011-09-1583GB/T 26388-2011表面活性剂中二噁烷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1-09-1584GB/T 26389-2011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2011-09-1585GB/T 26390-2011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 2011-09-1586GB/T 26391-2011马桶垫纸 2011-09-1587GB/T 26392-2011慢回弹泡沫 复原时间的测定 2011-09-1588GB/T 26393-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2011-09-1589GB/T 26394-2011水性薄膜凹印复合油墨 2011-09-1590GB/T 26395-2011水性烟包凹印油墨 2011-09-1591GB/T 26396-2011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1-09-1592GB/T 26397-2011眼科光学 术语 2011-09-1593GB/T 26398-2011衣料用洗涤剂耗水量与节水性能评估指南 2011-09-1594GB/T 26407-2011初级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 要求 2011-09-0195GB/T 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2012-01-0196GB/T 26409-2011流动式混凝土泵 2011-07-0197GB 26410-2011防爆通风机 2012-01-0198GB 26451-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10-0199GB 26452-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10-01100GB 2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10-01101GB/T 26454-2011造纸用单层成形网 2011-09-15102GB/T 26455-2011造纸用多层成形网 2011-09-15103GB/T 26456-2011造纸用异形丝干燥网 2011-09-15104GB/T 26457-2011造纸用圆丝干燥网 2011-09-15105GB/T 26458-2011脂肪烷基二甲基氧化胺 2011-09-15106GB/T 26459-2011纸、纸板和纸浆 返黄值的测定 2011-09-15107GB/T 26460-2011纸浆 零距抗张强度的测定(干法或湿法) 2011-09-15108GB/T 26461-2011纸张凹版油墨 2011-09-15109GB/T 26462-2011种子发芽纸 2011-09-15110GB/T 26463-2011羰基合成脂肪醇 2011-09-15111GB/T 26464-2011造纸无机颜料亮度(白度)的测定 2011-09-15112GB 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012-04-01113GB/T 26466-2011固定式高压储氢用钢带错绕式容器 2011-12-01114GB/T 26467-2011承压设备带压密封技术规范 2011-12-01115GB/T 26468-2011承压设备带压密封夹具设计规范 2011-12-01116GB 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 2012-04-01117GB/T 26470-2011架桥机通用技术条件 2012-04-01118GB/T 26471-2011塔式起重机 安装与拆卸规则 2011-12-01119GB/T 26472-2011流动式起重机 卷筒和滑轮尺寸 2011-12-01120GB/T 26473-2011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 2011-12-01121GB/T 26474-2011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技术条件 2011-12-01122GB/T 26475-2011桥式抓斗卸船机 2011-12-01123GB/T 26476-2011机械式停车设备 术语 2011-12-01124GB/T 26477.1-2011起重机 车轮和相关小车承轨结构的设计计算 第1部分:总则 2011-12-01125GB/T 26478-2011氨用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 2011-10-01126GB/T 26479-2011弹性密封部分回转阀门 耐火试验 2011-10-01127GB/T 26480-2011阀门的检验和试验 2011-10-01128GB/T 26481-2011阀门的逸散性试验 2011-10-01129GB/T 26482-2011止回阀 耐火试验 2011-10-01130GB 26483-2011机械压力机 噪声限值 2012-01-01131GB 26484-2011液压机 噪声限值 2012-01-01132GB 26485-2011开卷矫平剪切生产线 安全要求 2012-01-01133GB/T 26486-2011数控开卷矫平剪切生产线 2012-01-01134GB/T 26487-2011壳体钣金成型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2011-10-01135GB 26488-2011镁合金压铸安全生产规范 2012-05-01136GB/T 26489-2011纳米材料超双亲性能检测方法 2012-02-01137GB/T 26490-2011纳米材料超双疏性能检测方法 2012-02-01138GB/T 26491-20115XXX系铝合金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质量损失法 2012-02-01139GB/T 26492.1-2011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及加工产品缺陷 第1部分:铸锭缺陷 2012-02-01140GB/T 26492.2-2011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及加工产品缺陷 第2部分:铸轧带材缺陷 2012-02-01141GB/T 26492.3-2011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及加工产品缺陷 第3部分:板、带缺陷 2012-02-01142GB/T 26492.4-2011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及加工产品缺陷 第4部分:铝箔缺陷 2012-02-01143GB/T 26492.5-2011, , , , DIV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及加工产品缺陷 第5部分:管材、棒材、型材、线材缺陷 2012-02-01144GB/T 26493-2011电池废料贮运规范 2012-02-01145GB/T 26494-2011轨道列车车辆结构用铝合金挤压型材 2012-02-01146GB/T 26495-2011镁合金压铸转向盘骨架坯料 2012-02-01147GB/T 26496-2011钨及钨合金废料 2012-02-01148GB/T 26497-2011电子天平 2011-10-01149GB/T 26498-2011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物理设备控制 尺寸测量接口标准(DMIS) 2011-10-01150GB/T 26499.1-2011机械 科学数据 第1部分:分级分类方法 2011-10-01151GB/T 26499.2-2011机械 科学数据 第2部分:数据元目录 2011-10-01152GB/T 26499.3-2011机械 科学数据 第3部分:元数据 2011-10-01153GB/T 26499.4-2011机械 科学数据 第4部分:交换格式 2011-10-01154GB/T 26500-2011氟塑料衬里钢管、管件通用技术要求 2011-10-01155GB/T 26501-2011氟塑料衬里压力容器 通用技术条件 2011-10-01156GB/T 26502.1-2011传动带胶片裁断拼接机 2011-10-01157GB/T 26502.2-2011传动带成型机 2011-10-01158GB/T 26502.3-2011多楔带磨削机 2011-10-01159GB/T 26502.4-2011同步带磨削机 2011-10-01160GB 26503-2011快速成形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2012-04-01161GB 26504-2011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通用安全要求 2012-04-01162GB 26505-2011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摊铺机安全要求 2012-04-01163GB/T 26506-2011悬臂筛网振动筛 2011-10-01164GB/T 26507-2011石油天然气工业 钻井和采油设备 地面油气混输泵 2011-10-01165GB 26508-2011园林机械 坐骑式草坪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012-04-01166GB 26509-2011园林机械 以汽(柴)油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012-04-01167GB/T 26510-2011防水用塑性体改性沥青 2011-09-01168G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2013-01-01169GB 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2012-01-01170GB/T 26513-2011润唇膏 2011-12-01171GB/T 26514-2011互叶白千层(精)油,松油烯-4-醇型[茶树(精)油] 2011-11-01172GB/T 26515.1-2011精油 气相色谱图像通用指南 第1部分:标准中气相色谱图像的建立 2011-11-01173GB/T 26515.2-2011精油 气相色谱图像通用指南 第2部分:精油样品气相色谱图像的利用 2011-11-01174GB/T 26516-2011按摩精油 2011-10-01175GB/T 26517-2011化妆品中二十四种防腐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1-10-01176GB/T 26518-2011高分子增强复合防水片材 2011-12-01177GB/T 26519.2-2011工业过硫酸盐 第2部分:工业过硫酸钾 2011-12-01178GB/T 26520-2011工业氯化钙 2011-12-01179GB/T 26521-2011工业碳酸镍 2011-12-01180GB/T 26522-2011精制氯化镍 2011-12-01181GB/T 26523-2011精制硫酸钴 2011-12-01182GB/T 26524-2011精制硫酸镍 2011-12-01183GB/T 26525-2011精制氯化钴 2011-12-01184GB/T 26526-2011热塑性弹性体 低烟无卤阻燃材料规范 2011-12-01185GB/T 26527-2011有机硅消泡剂 2011-12-01186GB/T 26528-2011防水用弹性体(SBS)改性沥青 2011-09-01187GB 26529-201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2011-10-01188GB/T 26530-2011地理标志产品 崂山绿茶 2011-11-01189GB/T 26531-2011地理标志产品 永春老醋 2011-11-01190GB/T 26532-2011地理标志产品 慈溪杨梅 2011-11-01191GB/T 26533-2011俄歇电子能谱分析方法通则 2011-12-01192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2011-08-01   注: 1. GB 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14569.1-2011《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87-2011《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5580-201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国家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 更正:2011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中,第512项GB/T 26326.2-2010《离线编程式机器人柔性加工系统第2部分:砂带磨削加工系统》的标准编号调整为:GB/T 26153.2-2010。
  • 卫生部征集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项目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立项依据和重点领域  (一)立项依据。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科学依据或研究基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食品产业发展客观状况,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有利于做好现行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有利于加快补充完善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重点领域。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重点领域如下:  1.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包括:食品分类和食品安全术语,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通用标准,以及基础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指南和指导原则。  3.清理整合食用油、肉及肉制品、酒类、儿童食品等食品产品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和规程标准。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  5.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二、报送要求  提倡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并承担起草工作。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送立项建议的纸质材料,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立项建议有关信息。  (一)报送纸质材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请从www.chinafoodsafety.net下载)填写立项建议,邮寄或传真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44,传真:010-67711813)。  (二)网络报送。请登录www.chinafoodsafety.net,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网上申请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咨询电话:010-87776914。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国家标准委免费公开第二批国家标准
    p  5月8日,国家标准委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免费公开第二批国家标准。这批公开的标准以方法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主,共11975项,连同首次免费公开的9194项国家标准,目前已免费公开的国家标准共21169项,占全部国家标准约三分之二。/pp  今年3月,国家标准委推出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截至5月7日,系统上线52天,访客数86.1万人次,总浏览量721.2万,标准在线阅读26.6万多次,下载15.1万多次。/pp  为了进一步落实《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标准文本的急切需求,这次免费公开的方法类国家标准中,包括提供题录信息和文本在线阅读的非采标的标准6630项,只提供题录信息的采标标准5345项。/pp  下一步,将在2017年底前分两批陆续公开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届时,国家标准委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所有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pp/p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p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pp  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p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jbzyp@china-cas.org,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p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标准技术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9年7月31日/pp style="text-align: left "  strong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ppstrong  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和对标准样品研制、应用进行监督,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文本标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文本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基础,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的基本特性。/pp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样品为国家标准样品。/p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研制、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批准发布、应用监督与后评估等工作。/pp  第四条 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要求,并兼顾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pp  第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鼓励自主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pp  第六条 国家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工程、重要支柱产业以及民生关注等重点领域开展国家标准样品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经验,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撑作用。/pp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样品活动,组织开展标准样品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参与制定并结合国情积极转化国际标准样品指南,推进国家标准样品的国际化。/pp  第八条 推动国家标准样品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企业和社会。/pp  第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国内外标准样品工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以及在标准样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pp  strong第二章 组织管理/strong/pp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制定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的项目计划下达、编号、批准发布和应用监督。/pp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内标准样品领域专家建立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样品领域的技术归口工作。同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评估、技术审核及后评估等工作,并为国家标准样品的应用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pp strong 第三章 立项/strong/pp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应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依据。/pp  第十三条 研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条件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pp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依次优先承担研制工作:/pp  (一)获得相应技术领域GB/T 15000.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认可或同类资质证明;/pp  (二)承担过同类标准样品研制工作;/pp  (三)组织过全国范围相应技术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获得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的单位;/pp  (四)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实验室技术能力认可,参加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且结果满意;/pp  (五)组织或参与过相关文字标准制定的单位;/pp  (六)参加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实验室间的合作研究。/pp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项目建议书。研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制单位的基本信息、国内外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可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联文本标准、应用范围和研制的主要技术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p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需求,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研制单位。/pp  第十五条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估。立项评估原则上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pp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pp  (二)是否符合相关联文本标准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pp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pp  (四)其它需要评估的内容。/pp  立项评估通过的计划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pp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急需项目可以视情况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少于7日。/pp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反馈意见协调处理后,审批下达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明确研制单位和完成时间。/pp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样品复制是指原研制单位按照已有标准样品研制相同的程序,在相同或者相似技术条件下重复制备标准样品的过程。/pp  需复制国家标准样品,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6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制申请。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复制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系统中回复并给出复制项目编号,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复制申请提出期限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如需再次开展工作,应当按照研制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pp strong 第四章 研制/strong/pp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下达后,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与研制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技术指标、进度安排及研制数量等内容。/pp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应当符合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联的文本标准等规定的技术要求。/pp  第二十一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pp  研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研制项目策划、原料来源和选取、研制技术路线、样品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程序的描述、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特性值的赋予、溯源性描述和不确定度评定、包装贮存条件、有效期以及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pp  第二十二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证书内容应当符合GB/T 15000.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标签和附带文件的内容》中有关标准样品证书的要求,且必须包含规定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陈述。/pp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行变更,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p  需变更完成时间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完成日期前3个月提出。 /pp  strong第五章 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strong/pp  第二十四条 研制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工作后,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的送审稿,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研制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退回研制单位。/pp  第二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主要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增加现场评审。在技术评审中对某些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可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pp  复制项目的技术评审要求与研制项目相同。/pp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技术,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性值的溯源性和不确定度的评定等技术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还应当重点审查研制工艺和过程数据的真实性,给予明确的结论。/pp  评审专家组对上述技术内容形成评审意见,给出评审结论,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评审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pp  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研制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计划项目将被终止。/pp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由研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相关技术材料的报批稿,报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材料包括:报批公文、研制报告、证书内容、评审会登记表、标准样品实物(照片)、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pp  研制单位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质量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pp  第二十八条 技术评审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技术评审结论的整改情况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的材料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pp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标准样品评审和审核的专家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保密。 /pp  strong第六章 批准发布/strong/pp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程序完成审批,予以编号并批准发布。/pp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SB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构成。/pp  复制的国家标准样品编号保留原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和发布顺序号,只变更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pp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应当加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pp  第三十三条 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基本信息在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由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在证书中注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标准样品不得发行。/pp  批准发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确需延长有效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延长有效期限内稳定性监测的数据、结果分析及专家意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后批复,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p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研制单位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报批材料的归档。 /pp  strong第七章 应用监督与后评估/strong/pp  第三十六条 国家文本标准中规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以及有关标准分析试验方法,需要标准样品相配合才能确保这些技术标准应用效果在不同时间、空间的一致性时,推荐使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pp  第三十七条 研制单位应当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及时开展复制。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需求的,应当重新开展研制工作。/pp  当研制单位不能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时,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并积极鼓励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开展相应的研制工作。/pp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标准样品应用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pp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及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用情况统计分析报告。/pp  研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的技术要求监测国家标准样品特性值的变化,根据监测结果评估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定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通报国家标准样品的发行和应用情况。/pp  第三十九条 研制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存在伪造检测结果、虚假赋值、出具虚假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通报,视情节采取终止在研项目、废止国家标准样品、不得承担国家标准样品研制任务等措施。/pp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应用有异议的,都可以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 /pp  strong第八章 附则/strong/pp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p
  • 国家标准委 | 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发布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指南》明确立项重点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军民通用国家标准及标准样品。文件全文如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pdf
  • 防晒服尚无国家标准
    漂亮又时尚的防晒服这两年开始流行,价格从几十到几百上千元不等,这种防晒服到底管不管用呢?对此专家表示,防晒服多是商家为推销产品而炒作的概念。  防晒服尚无国家标准  6月19日,记者在淘宝网输入&ldquo 防晒服&rdquo ,立即跳出了近30万个相关产品:各式各样的防晒服应有尽有,既有长、短袖的小外套,也有垂钓服、风衣、户外运动服等,颜色以浅色、亮色为主,价格最低的只要二三十,高的则标价一千多元。  而在线下,不管是街边小店还是商场,防晒服销售同样火热,价格同样差异巨大,街边小店便宜的不过卖几十元,而商场里则要好几百。消费者龚女士告诉记者,她一个月前花了近百元购置了一件防晒服,&ldquo 穿出去半天,防晒效果不知道怎么样,最大感受就是穿在身上捂得慌,就再也没穿过了。&rdquo 龚女士告诉记者,她仔细查看过自己购买的防晒服,结果所谓的防晒服上没有看到任何有关防紫外线或防晒指数的信息。  望京医院皮肤科主任李广瑞告诉记者,防晒服可以说是商家为推销产品而炒作的概念,目前行业内并没有对防晒服的材料或遮挡率有明确规定,国家目前对防晒服的质量尚无统一标准。  不过,他同时指出,虽然防晒服尚未有国家标准,但防紫外线纺织品的质量是有国标可参考的。在《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中规定,只有当衣服的UPF值大于30,并且UVA(穿透力最强的紫外线)的透过率小于5%时,才能称之为防紫外线产品,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实际上,市场上的防晒服有很多都没有标注UPF值和UVA值。由此看来,所谓防晒服及主打的防晒功能,也许只不过是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制造的噱头。  劣质皮肤衣易惹皮肤病  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近年来防晒服还有个&ldquo 洋气&rdquo 的名字&mdash 皮肤衣。这种皮肤衣主打的就是轻薄、透气,但实际效果又如何呢?  专家指出,除了防晒指数能证明其防晒效果外,防晒服防晒的效果还跟织物的密度有关,密度越高,防晒效果越好。但市面上轻盈透气,甚至透明的&ldquo 皮肤衣&rdquo 并不符合这个原理。  据了解,&ldquo 皮肤衣&rdquo 要降低面料的透光度,然后在面料表层的涂层加入防晒助剂,这需要高科技的加工方式和生产工艺,市面上很多山寨品售价只有几十元,连生产成本都不够。  专家同时表示,劣质&ldquo 皮肤衣&rdquo 多为化学材质制成,太阳下直接接触皮肤,会造成局部皮肤长时间温度高,防晒服中的化学成分反而会灼伤皮肤。长时间穿材质差的&ldquo 皮肤衣&rdquo ,汗水会堵塞毛孔,导致皮肤产生红肿、发痒、过敏甚至脓疱疮、脓痱症等皮肤病。  材质密度越大越防晒  面对鱼龙混杂的防晒服市场,如何正确选择一件防晒服来防晒呢?  专家提醒,选购防晒服,需选择有防晒指数,且衣服纹路较细的防晒服。据了解,正规的防晒面料制成的服装,都会在其衣服标牌上标有明确的防晒指数。此外,防晒服纺织的纹路越细、越密实,防晒效果越好。  另外一个最直观的检测方法就是对着光源  看,透光越少,防紫外线效果就越好。需要注意的是,夏季衣服太过于细密,就会不透气。其次可将防晒服蒙在紫外线灯上,穿透率越低,就证明紫外线过滤得越好。  此外,李广瑞指出,与其花不菲的价钱买一件昂贵的防晒服,不如就选一件普通的深色长袖来防晒。他指出,一件棉质的普通衣服就可以起到防晒作用,衣服材质密度越大,防晒效果越好。  日常生活中皮肤对阳光不是很敏感的人,穿着普通的衣服就可以起到防晒的作用。对于长期从事户外运动或皮肤敏感的人,则需要穿着专业的防晒服装,避免皮肤被灼伤。  李广瑞提醒,衣服的颜色越深,紫外线防护性能越高,如黑色、深紫色等都可以起到防晒的作用。在化学纤维材质中,涤纶的防晒效果最好,其次是锦纶和人造棉。
  • 国家标准委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食品相关标准51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3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提出修订项目或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根据《标准化法》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标准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一)第一阶段:工作组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成立复审工作组或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复审工作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组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每一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标准的复审信息和报告。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我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复审结论时同步提出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 陈如意联系方式:010-82262614,010-82262616邮箱:chenruyi@samr.gov.cn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联系方式:010-65007855邮箱:yezq@ncse.ac.cn附件:1. 2023年复审标准清单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下载:国标委发〔2023〕40号-2023年强标复审通知.do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此次复审标准清单中一共包含170项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仪器设备、工业制剂、车辆、环境、食品、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涵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药监局。食品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GB 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2GB 4407.1-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1部分:纤维类农业农村部3GB 6141-2008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农业农村部4GB 11767-2003茶树种苗农业农村部5GB 9847-2003苹果苗木农业农村部6GB 19169-2003黑木耳菌种农业农村部7GB 19170-2003香菇菌种农业农村部8GB 19172-2003平菇菌种农业农村部9GB 19179-2003桑蚕原种农业农村部10GB 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农业农村部11GB 29384-2012乙酰甲胺磷原药农业农村部12GB 29382-2012硝磺草酮原药农业农村部13GB 18133-2012马铃薯种薯农业农村部14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15GB 34463-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钙农业农村部16GB 34460-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钠农业农村部17GB 34468-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锰农业农村部18GB 34461-2017饲料添加剂 L-肉碱农业农村部19GB 34457-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三钙农业农村部20GB 34462-2017饲料添加剂 氯化胆碱农业农村部21GB 9454-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农业农村部22GB 20802-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铜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23GB 2103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农业农村部24GB 2254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农业农村部25GB 22549-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农业农村部26GB 23386-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棕榈酸酯(粉)农业农村部27GB 34469-2017饲料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化学合成)农业农村部28GB 34470-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农业农村部29GB 22489-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锰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30GB 7300-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酸农业农村部31GB 3445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农业农村部32GB 34465-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亚铁农业农村部33GB 34466-2017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农业农村部34GB 9840-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农业农村部35GB 34467-2017饲料添加剂 柠檬酸钙农业农村部36GB 7298-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农业农村部37GB 7301-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酰胺农业农村部38GB 34459-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农业农村部39GB 34456-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农业农村部40GB 7293-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农业农村部41GB 7294-2017饲料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农业农村部42GB 2169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锌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43GB 34464-2017饲料添加剂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农业农村部44GB 14891.1-1997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5GB 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6GB 1986-2007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7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8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9GB 14891.4-1997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0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1GB 14891.8-1997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解读
    玩具用涂料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实施。该标准对儿童玩具涂料中5类有害物质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总铅含量≤600mg/kg、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20g/L,苯含量≤0.3%,甲苯、乙苯、二甲苯≤0.3%,以及8项可溶性元素、六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玩具涂料作为直接用于接触儿童的玩具材质,其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近几年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相应的针对性标准法规也陆续出台。此次我国实施的《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国家标准相比欧美国家的相关规定,其限量要求和国外标准基本保持一致,而且限制项目更为全面。  玩具涂料新国家标准解读  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我国玩具安全水平有很大的提升。  我国是玩具生产大国,玩具召回也是最多的。据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玩具被召回的案例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玩具中的有毒物质含量超标(占总案例49%),而在玩具涂料的安全性方面不合要求的占了不小的比例。玩具用涂料,作为直接用于接触儿童的玩具材质,其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近几年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相应的针对性标准法规也陆续出台。  为提升我国玩具安全水平,与国际要求接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去年11月15日共同发布《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首部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玩具涂料中有害物质将明确最高限量:其中包括铅总含量≤600毫克/千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20克/升,苯含量≤0.3%,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0.3%以及8项可溶性元素、6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新国家标准适用于大部分出口国  该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黄宁表示,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标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我国玩具安全水平有很大的提升。  另据了解,根据我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规定,出口玩具应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果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明确规定的,则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这意味着对于出口欧美以外的大部分国家的玩具产品中的涂料,都将按照GB24613-2009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汲取多方意见有助落实  近日,香港玩具协会主席丁炜章、香港玩具厂商会常务副会长陈永麟特意拜访了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就玩具企业对该标准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于GB24613-2009标准,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疑惑包括: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有数据显示不是所有低VOC或零VOC含量的涂料就不会释放VOC,它在工艺、制作时间上等的局限导致的困难 油漆厂是否会按照国标来生产,对出口是否会有影响等等。  据了解,不少企业表示能理解国家出台强制性标准的初衷,此标准为玩具安全性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和依据。但作为企业,也希望政府能够充分考虑他们的经营压力,可以分步执行实施,以让企业争取时间处理库存原料,减轻负担。同时也希望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时候,能邀请包括玩具行业在内的上下游相关行业代表参与提案、制定,汲取各方意见,使得政策更完善、更好地落于实处。  此外,香港玩具协会、香港玩具厂商会倡导建立中央数据库,把包括涂料在内的生产所需原材料的合格供应商收录其中,这样有利于企业选择,也有了更好的安全保障,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施各法企业积极应对新政  玩具用涂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影响几许?记者采访了几家企业。大型玩具加工企业深圳观澜宝德玩具厂副厂长薛小伟向记者表示,此标准对他们企业影响不大,因为“我们主要做一些国际品牌的客户,他们对涂料安全极为重视,有自己的一套筛选及质量控制体系,会向我们提供一份涂料供应商名录,工厂可按需从名录中选择。”薛小伟介绍,一般来说,合格的涂料供应商应该建立起良好的原料追溯制度 经得起查厂抽检 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对样板要做好封存工作等。  经历了2007年的“玩具召回”事件洗礼之后,我国不少玩具企业已对涂料建立起一套“自我检测”制度。如澄海某中型塑料玩具厂金厂长称,他们会分季度抽样检查涂料质量。费用方面,如没有问题厂家负责检测费用 如发现问题则由供应商承担,这方面厂家与涂料供应商已经达成了很好的共识。金厂长估算,如完全按照新标准执行,他们的生产成本将会提高1到2个百分点,有影响但企业还能接受。“得悉此标准将要实施后,我们企业已经逐步比对要求接轨。我们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不敢松懈,因为我们承担不起出现质量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着名木制企业木玩世家QC经理曹志勇表示,GB24613-2009发布后一个月木玩就开始了应对措施,对于控制物质项目列出了消减计划清单。“目前公司已将硝基漆改为使用水性木器无毒漆。”  对新标准所带来的成本上升,曹志勇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使用水性漆,它的工艺环节更多,主要分3步(封水——底漆——面漆),而且还要设置专业烘干房(每施工一次要烘干6小时以上才能下一次施工) 对车间环境要求也高,冬季要保证温度在10度以上才能施工 原材料成本(增加10%)、硬件成本(10~25万元)、增加水性漆工位人工成本(原基础上增加10%人员),最终成本会增加约10%。  对于质量控制,曹志勇表示木玩除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还有计划购买仪器自己检测(ICP和LC两个仪器价格在60万元),以保证选择的所有涂料能符合要求。  对有问题的涂料,木玩公司制定了应急对策文件,如不合格品处理流程、不合格品召回流程、不合格品销毁流程等,届时作出相应处理。  选购儿童玩具注意事项  普通消费者购买时,首先要注意制作玩具的材料以及玩具表面的涂料是否含有毒性。例如在选择塑料玩具时,聚乙烯类的塑料是无毒的玩具上所涂的颜料通常都含有一定的砷、铅、汞等有毒物质,在选购时应选购其含量低于卫生标准的产品,并要求幼儿在使用时不要将玩具置于嘴中以及活动后要洗手。如果可能,最好在有色的颜料玩具外面,涂上一层透明的漆,以形成较安全、牢固的保护层,同时,还需注意颜料与漆都应是无臭无味、不溶于水的。  对于企业来讲,曹志勇建议,在如何选择“放心”供应商方面,首先不要选择不符合法律法规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 其次,列出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清单,坚决不使用清单上的原材料供应商 还有,要选择诚信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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