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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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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部门:开展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国科发创〔2017〕330号/pp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pp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10月26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pp  第三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pp  第四条 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遵循以下原则:/pp  (一)能力导向。引导科研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定位,聚焦能力提升,注重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评价机制,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识创造与技术供给。/pp  (二)科学分类。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等三类进行评价。对三类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评价方法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各自类别特点,评价过程中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 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实现国家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pp  (三)协同推进。建立牵头部门、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协同配合、试点先行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部门评价,督促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管理、目标设置、执行监控、绩效自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绩效目标设置、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pp  (四)促进发展。采取参与式、开放式评价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作用,通过开展评价,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发现科技创新中的问题,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科研事业单位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pp  第五条 建立包括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综合评价是面向全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年度抽查评价是指五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重点方面的评价 五年期间,通过年度抽查评价,实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全覆盖。同时,结合绩效评价总体要求,围绕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科技创新,开展绩效执行监控,为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提供基础性支撑。/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二章 任务分工/strong/pp  第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以下工作:/pp  (一)制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确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总体目标,以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pp  (二)统筹协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计划和工作方案,提出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年度抽查评价开展评价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计划、工作方案、指标体系等 /pp  (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pp  (四)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库并滚动管理 /pp  (五)运用评价结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研事业单位布局,加强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pp  (六)组织开展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pp  第七条 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pp  (一)制定本部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细则 /pp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指标体系 /pp  (三)在会同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审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pp  (四)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 /pp  (五)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向科技部提交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 /pp  (六)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pp  (七)组织部门内绩效评价宣传与培训。/pp  第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以下工作:/pp  (一)与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pp  (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制定本单位自评价工作方案 /pp  (三)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向牵头部门、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材料等 /pp  (四)开展绩效自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 /pp  (五)结合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pp  (六)面向本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和培训。/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三章 绩效目标与指标制定/strong/pp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科研事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结果。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具体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pp  第十条 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根据牵头部门确定的总体目标,研究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pp  (一)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pp  (二)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pp  (三)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pp  (四)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pp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pp  (一)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 /pp  (二)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 /pp  (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 /pp  (四)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 /pp  (五)其他。/pp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报科技部备案。/pp  第十三条 实施中如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绩效目标设定程序,再行调整、审定、备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strong/pp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pp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pp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pp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pp  (四)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pp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一、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分类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和创新效益 二级指标包括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规范性、完成情况及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 三级指标按照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单位类型,结合单位自身职责定位、科技创新特点,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pp  第十六条 立足科研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特色,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用户评价、调研座谈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市场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五章 评价程序/strong/pp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报科技部备案。/pp  (一)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计划,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pp  (二)按照评价工作计划,制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评价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体系等。/pp  第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牵头部门部署要求,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价报告。/pp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开展部门评价工作。/pp  (一)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成初步结论。/pp  (二)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报送科技部。/pp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主管部门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职责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与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pp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在部门评价报告基础上,委托评估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价,结合绩效执行监控相关信息,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年度抽查评价报告。/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strong/pp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并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pp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改进科研组织管理,提高绩效水平。/pp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工作中,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pp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科研任务安排部署、财政拨款、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七章 评价条件保障/strong/pp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发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报告。/pp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条件保障,鼓励委托评估机构等参与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pp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将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绩效评价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绩效执行监控机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八章 附则/strong/pp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pp  第三十条 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规定,推动相关工作开展。/p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p  附:a title="" href="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252154.doc" target="_blank"1.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a/pp  2. a title="" href="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400860.doc" target="_blank"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a/pp  3. a title="" href="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569764.doc" target="_blank"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a/pp /p
  • 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尤其高校科研专技人员
    p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2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pp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pp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pp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pp  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p
  • 人社部等三部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将不受限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科技部出台《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具体的操作办法。通知指出: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三、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将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六、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公布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strong/span/pp市场监管总局:/pp  《关于报送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意见的报告》(国市监人函【2018】186号)收悉。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现批复如下:/pp  一、将原国家认证认可委和原国家标准委2个事业单位职责划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共核销230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pp  二、划入原质检总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22个事业单位、原工商总局所居行政学院等8个事业单位,其中7个事业单位改冠市场监管总局./pp  三、划入原食药总局所属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并更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pp  四、将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检验检疫编辑部2个事业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331个事业单位、中国质检报刊社4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划给海关总署,将工商总局商标局等3个事业单位划给国家知识产权局。/pp  五、将质检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工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认监委机关服务中心整合设立市场监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并核减4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55名,其中财政补助139名。/pp  六、将工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和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整合设立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并核减9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枝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81名。/pp  七、整合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认监委所属3个信息中心和原标准委所属标准信息中心相关职能,设立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并核减16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48名,其中财政补助134名 将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单独设置并改冠市场监管总局。/pp  八、将质检总局干部教育中心更名为市场监管总局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中心,将质检总局招待所更名为市场监管总局团结湖招待所,将中国纤维检验局更名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将中国工商报社、中国质检报刊社分别更名为中国市场监管报社、中国质量投刊社,将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更名为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pp  九、将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由公益一类调整为公益二类。/pp  调整后,你局所属事业单位26个,事业编制3741名,其中财政补助2898名。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挂靠你局,财玫补助事业编制15名。/pp  此复/pp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央编办/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1月15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91a99d51-8205-463f-a296-50f8a04f99dd.jpg" style="" title="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8e902650-0d8f-4e22-8ed0-2c8e14ce5e66.jpg" style="" title="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dbcc8f86-1533-4617-9b12-0896e4d22f54.jpg" style="" title="3.jpg"//ppbr//p
  • 财政部发文:事关高校、科研事业单位 加强成本核算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以下简称《高校指引》)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财会〔2022〕27号,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指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具体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高等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有关各方对推进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高校院所出于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相关制度基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为开展成本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202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指引》)也为高校院所成本核算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等财务信息。”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随后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再次对高校院所提出成本核算方面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的迫切需求。  二是服务高校院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从成本等方面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特别是我部2021年印发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将成本指标提升为一级指标,并设置了经济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经了解,目前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均对高校院所单位整体、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的绩效管理提出要求。因此,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反映各项经济成本,为完善高校院所绩效管理体系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三是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需要。高校院所作为事业单位需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高校院所及其内部机构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需要以成本信息为抓手,量入为出,将成本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合理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激励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控制。开展成本核算有助于高校院所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管理活动,更科学地服务流程优化、项目取舍、资产购置等决策事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合理配置高校院所教育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的需要。在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应用方面,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核算将有助于确定科技成果的投入成本,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走向市场提供价值参考,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面,以学费收取为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强调,要加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在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服务定价方面,《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科学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社会承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成本核算有利于科学事业单位合理确定服务定价,在弥补本单位运行成本的同时促进科研设施共用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横向项目的成本补偿提供参考。  问:成本核算指引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什么关系?具体指引在成本核算指引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第一,成本核算指引(包括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成本核算是政府财务会计的延伸,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应用。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如高等学校“业务活动费用”的明细科目设置应当与教学等活动的成本项目相衔接。  第二,基本指引为具体指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基本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具体指引在遵循《基本指引》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通用的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具体指引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成本核算提供了制度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成本核算指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对具体指引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在行业原有成本核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院指引》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单位应当在遵循基本指引、具体指引和主管部门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核算办法或细则,进一步明确成本核算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业财融合,有效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因此,基本指引、具体指引、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单位核算办法等构成了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基本指引是成本核算技术层面的顶层设计,具体指引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和单位核算办法是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配套的贯彻实施文件。其中,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内容,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问:两个具体指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工作,我们在2020年初分别设立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建专家组,围绕高校院所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成本归集和分配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具体指引讨论稿。自2021年11月以来,我们先后就两个讨论稿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上半年,我们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6号),面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分别委托三家高等学校和三家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模拟测试工作,进一步论证两个具体指引的可行性,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22年8月底,我们收到64份关于《高校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11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343条具体意见;收到74份关于《科研单位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26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48份共提出了238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两个具体指引的框架和内容,认为两个具体指引的印发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为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提供有效支撑。绝大部分反馈意见认为两个具体指引在内容上充分考虑了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其成本核算需要,特别是六家模拟测试单位对两个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给予了肯定。我们对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根据反馈意见对《高校指引》中的适用范围、成本核算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成本核算周期、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外成本报告内容及公开要求、学科成本对象设置、学生教学成本交互分配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科研单位指引》中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科研团队”的名称、不同业务活动的部门划分、成本核算周期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于部分未完全采纳的意见,我们与有关各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对于涉及两个具体指引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拟在下一步相关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部署,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体例结构、基本概念、核算原则、方法等方面与《基本指引》保持一致。  二是立足成本核算现状。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两个具体指引立足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现状,重点解决大量高校院所尚未开展成本核算的问题,通过简单易行、可操作的步骤及方法迈出“从零到一”的一步。  三是紧密结合会计核算。两个具体指引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在数据基础、成本项目的设置等方面与财务会计核算相衔接,确保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提高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  问:两个具体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两个具体指引根据《基本指引》制定,在体例结构上基本保持一致,共包括6章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成本核算相关概念的定义、成本信息需求、会计数据基础、组织管理、成本核算步骤、成本核算周期和其他要求。  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高校院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有关具体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三章为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主要规定高校院所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等。  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主要规定业务活动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分类和成本归集与分配流程等一般要求。《高校指引》规范了院系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科研单位指引》规范了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成本报告的定义、分类、内容、编制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与具体指引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及具体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问:两个具体指引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高校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保持一致。对于其他相关单位是否适用《高校指引》,有关考虑如下:一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如独立学院、研究院等),可以参照《高校指引》单独开展成本核算,其相关成本不并入高等学校;不涉及高等学校教学职能的(如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不适用《高校指引》。二是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考虑到其存在高等学校教学成本信息需求,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三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不涉及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已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进行规范。按照《高校指引》与财务会计保持衔接的原则,应当将此类单位的相关成本纳入高等学校整体成本范围,不再纳入教学等业务活动成本范围。四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  《科研单位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结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参照《科研单位指引》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规范了哪些成本核算对象?  答:《高校指引》聚焦于高等学校教学活动,对其成本核算进行详细规范,具体包括院系和学生两类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对象。此外,对于高等学校科研活动的成本核算,应当参照《科研单位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活动是科学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在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强的成本核算需求,《科研单位指引》重点对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等科研活动成本核算作出详细规定。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占比相对较低,且其核算流程和方法与科研活动基本一致,因此,科学事业单位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要求执行。此外,对于科学事业单位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应当参照《高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对于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流程是如何规范的?  答:《高校指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教学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院系,形成院系教学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其中,学生教学成本的核算流程规范如下:一是以专业成本为基础,进一步核算其他维度的学生教学成本。按照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按学科门类、专业类(一级学科)、专业划分学科和专业。因此,各学历层次的专业成本可作为学生教学成本的基础,学科、学历成本等可通过将相关专业成本叠加计算取得。二是高等学校应当在分别核算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当各院系互相为其他院系的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需要考虑进行成本交互分配。支持成本因其不受教学活动影响无需进行交互分配,直接教学成本通过核算课程或学分成本解决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问题,按此分别核算的思路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三是在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高等学校可以选择将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或学分,进一步按照不同类型学生修习课程或学分情况形成直接教学成本,实现了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也为高等学校成本对象的扩展保持了灵活性,如便于进一步获取学分、年级等更多维度成本信息。  《科研单位指引》对科研项目提供了两种成本核算路径:一是对于项目管理较好、基础信息完备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多个科研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当将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二是对于不具备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条件的,应当将科研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科研业务部门,形成部门科研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路径。  问:关于两个具体指引,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为确保两个具体指引的高质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促进高校院所增强成本核算意识,掌握成本核算要求,积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二是组织编写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应用案例,通过示例指导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三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文件,明确成本报表格式,指导高校院所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扎实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 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揭牌,为副局级事业单位
    10月9日,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揭牌。该中心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二类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它的组建是首都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探索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重要举措,为北京市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新路径。10月9日,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揭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供图认证中心承担为政府部门履职提供在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粮油、信息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工作。同时,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承担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委托承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参与相关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冀岩表示,认证中心要加快完成内部整合,迅速完成从“物理融合”向“化学融合”的转变。原机构之间要相互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1+12”的效果;其次,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首都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全面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区”建设,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此外,要积极创新,为北京市事业单位改革和完善首都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作出探索,进一步做大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为全国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北京经验”和“北京样本”。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pp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pp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pp  附件: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984.shtml" target="_blank"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a/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月8日/p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p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pp  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pp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切实发挥评审作用,推动企业不断提升预案质量。/pp  附件: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924.shtml" target="_blank"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a/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30日/pp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p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印发/p
  • 又一检验检测研究院揭牌!整合11家事业单位职能
    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隶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上接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整合了省计量测试所、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三亚分所、儋州分所、琼海分所、五指山分所等11家检验检测事业单位的职能。该研究院的成立,是促进海南省检验检测体系高标准建设、建立适配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质量基础设施、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接下来将加快完成内部整合,迅速从“物理融合”向“化学融合”转变,建立健全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现代治理机制,着力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国际互认”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检测科学性、可靠性、权威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昆明鼓励企事业单位建实验室
    速读:将出台《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的目标、程序以及奖励措施都将在办法中予以明确。根据办法草案,凡经认定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可一次性获得不低于30万元奖补,和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权。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听证会将于明日举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昨天发布消息称,根据新的“办法”,到2015年,昆明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将力争达到50个以上 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达到70个以上,旨在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昆明市科技攻关能力。  实验室、工程中心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昆明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稳定、吸引、培养和集聚优秀科技人才、凝聚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拥有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基地。也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昆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说,即将听证的“办法”由运行管理、申报认定、考核及评估等7个章节组成 对在昆明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托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实验室、工程中心。鼓励校企联合共建,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市科技局将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凡经认定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将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补,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对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将给予50万元奖补。同时,鼓励实验室、工程中心在职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申报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到2015年,昆明各级重点实验室将力争达到50个以上,其中国家级5个以上 到2015年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达到70个以上,其中国家级5个以上。据悉,到2011年,昆明全市共有各级重点实验室40个,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0个,各级企业技术中心146个,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158家,有5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1个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 财政部科技部: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专电(记者韩洁、徐蕊)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联合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严禁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我国原《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据了解,新制度在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内,增设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财务监督”两章,增加了三十二条,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条。  财政部教科文司和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制度框架和结构,但根据财政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大大充实和完善了有关内容,同时废止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  此外,进一步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更加突出了其社会功能定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大幅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内容。
  • 2010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交流会在沪举行
    仪器信息网讯 为了推广先进的分析检测技术、产品和经验,推动上海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分析检测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同时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2010年科技下厂矿”活动,2010年12月11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主办的“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设备交流研讨会”在上海华夏宾馆举行。本次大会得到了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过程检测与控制分会、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来自钢铁、电气、造船、飞机等行业的200余位业内人士齐聚一堂,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学术交流。会议现场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燕泽程女士主持并致开幕词,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副总经理兼检化验中心主任、全国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洪涛先生致欢迎词。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燕泽程女士主持开幕式并致开幕词  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副总经理兼检化验中心主任郭洪涛先生致欢迎词  会议主要就光谱(包括原子吸收、ICP、X射线荧光光谱、能谱仪等分析仪器)及其他理化检测技术,材料力学检测技术,金相、物理检测技术,无损检测技术,应力腐蚀分析检测,实验室管理及lims,样品前处理、试样加工技术等检测方法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进行了研讨与交流。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工程复合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主任吴益文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方健先生、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综合试验所主任孙云辉女士、上海电气集团上海轮机有限公司主任龙荷荪先生分别作了“国际能力验证试验在实验室建设中的作用”、“仪器化冲击在评价汽车用钢动态性能中的应用”、“仪器分析在造船行业的应用”、 “金相制样的电解抛光和腐蚀技术”的大会报告。  另外,安捷伦科技、岛津、德国惠博、深圳三思纵横、徕卡、美国标乐、上海华龙测试、齐齐哈尔华工机床等公司,分别就其公司产品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解决方案作了大会报告。
  • 这一地方整合6家事业单位组建质检中心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原有12个,根据重塑性改革要求,改革后调整为7个,整合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药物警戒中心)、市纤维检验所、市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市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不含农产品认证职能)、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测监测中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的市粮油质量检测站,组建洛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将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洛阳市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更名为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洛阳市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将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办事机构更名为洛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将洛阳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事机构更名为洛阳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成立洛阳市药物警戒和食品安全监测中心;成立洛阳市商事登记服务中心;保留洛阳市电梯安全监控应急处置中心。
  • 科技部新增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新技术中心3个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了最新消息,科学技术部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重要调整。在这次调整中,不仅去掉了一些原有的事业单位,还新设立了3个重要机构,分别是:科学技术部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技术部新技术中心科学技术部国际科技合作中心这一系列变动无疑透露出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新动向和未来重点方向。新设立的科学技术部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预示着我国将更加注重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所谓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的生产力,是摆脱了传统增长路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生产力,是数字时代更具融合性、更体现新内涵的生产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抓好科技创新这个“源头活水”,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成立,意味着科技部将在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部新技术中心的成立,凸显了我国在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的坚定决心。这里的新技术,主要指应用于未来产业、具有前瞻性和预判性的技术。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融合前沿新技术的突破与加速产业化,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新技术是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核心动力,新技术中心的设立,将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而科学技术部国际科技合作中心的设立,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的重要举措。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国际科技合作对于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球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要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国际科技合作中心的成立,将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综合来看,科技部新增这3个直属事业单位,不仅体现了我国在科技发展方面的新布局和新战略,也透露出未来我国将更加注重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的拓展。这些变动无疑将为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 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设备交流研讨会即将召开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广先进的分析检测技术、产品和经验,推动上海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分析检测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同时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2010年科技下厂矿”活动,在中国科协的支持下,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将于2010年12月11日举办“2010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设备交流研讨会”,会议全天,会议规模100-150人,会议地点上海华夏宾馆华夏厅,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乘地铁1号线,漕宝路1号出口处,紧邻光大会展中心。大会2010年12月11日早8点40之前报到,9点大会准时开始,请参会人员准时入场。  本次技术交流会将以“适合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需求的分析检测技术及仪器设备交流”为主题,采取专家讲座、分析仪器设备厂商产品应用讲座、产品展示、互动交流等多种形式。本次会议不仅为上海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从事分析检测技术的人员创造一个与行业专家、与分析仪器设备厂商密切交流,了解最新技术和产品发展的平台 同时也为分析仪器设备厂商了解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贴切的解决方案,促进双方深入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机会。  本次大会得到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过程检测与控制分会、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将协助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组织上海钢铁、电气、造船、飞机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大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也将组织上海及周边地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大会,欢迎上海各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周边地区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分析技术人员、检测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分析检测技术应用案例或者提交相关论文,大会将邀请各集团公司的技术专家和实验室管理者为大会做专业学术报告,畅谈企业需求。我们也热忱欢迎同行、兄弟单位与会指导、交流,同时欢迎广大仪器厂商积极参与。  大会主要内容:  1、光谱(包括原子吸收、ICP、X射线荧光光谱、能谱仪等分析仪器)及其他理化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 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产品及过程检测中的应用   2、材料力学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   3、金相、物理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的应用   4、无损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的应用   5、应力腐蚀分析检测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   6、实验室管理及lims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企业中的应用   7、样品前处理、试样加工技术   8、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其他相关检测技术。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联系人: 刘继红 燕泽程 电话:010-63979302 010-82800721  传真:010-68343165 邮箱:r-well@163.com  上海地区联系人:乐金涛 联系电话:13916270713 邮箱:lejintao2005@163.com  有意参加的仪器厂商请按照联系方式与会务组联系,并填写“学术交流会申请表”。并请12月1日前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电话到会务组,以便会议安排。大会报告顺序以仪器厂商的报名先后顺序为准,不做调整。仪器厂商的参会费用如下:  参会费用:大会报告:10000元人民币/每个单元(30分钟),  现场仪器展示:6000元人民币  发放资料:2000元人民币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2010年10月
  • 国准委发布67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钢研纳克、SGS等39家企事业单位参与研制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下达2024年度第一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共计67项,其中研制项目65项,复制项目2项。涉及金属、轻工、食品等多个领域的分析检测用标准样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下达给你单位。本批项目共67项,其中研制计划65项、复制计划2项。组织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和主要研制单位,抓紧落实各项计划,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质量,按时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任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 重磅: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申请购置200万元以上单台(套)仪器有新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 政 部2021年6月29日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法人责任,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防范风险,切实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突出绩效,激励约束。强化绩效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高盐、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工作。对于需要分年支出的项目,应当根据年度资金支付需要,合理编制分年支出计划。  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预算项目库。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可以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再评审。  第六条 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复所属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报批。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单位采取合理措施加快执行进度。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费用、形成的资产等进行会计核算,纳入单位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主管部门每5年对专项资金整体实施效果开展一次部门评价。财政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1号)同时废止。
  • 品牌动态 | 海尔欣昕甬智测参加鄞州区“智鄞未来”企事业单位专场双选会
    为了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宁波市鄞州区的重点民营企业,于11月16日至24日,先后奔赴北京科技大学、2023浙江-北京人才招聘大会社招专场、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参加了鄞州区“智鄞未来”企事业单位专场双选会。 在双选会期间,海尔欣的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向在京学子们详细介绍了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讲解了宁波市鄞州区的人才政策,耐心地解答了同学们关于公司工作环境、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疑问,并积极向他们推介公司的优势和福利待遇。此外,我们还将17个紧缺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带到了高校,以吸引更多顶尖学子加入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双选会,公司共收到简历一百余份,初步达成意向20余人,待入职6人。 此外,海尔欣还向在京学子们展示了公司对人才培养和成长的重视。他们详细介绍了公司的人才培养计划、员工晋升机制以及为人才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这些举措旨在吸引更多优秀的毕业生加入公司,共同推动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展。关于我们-公司介绍 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专注量子级联(QC Laser-based)激光产品多领域应用服务,是中国领先的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公司。其“昕甬智测”品牌产品覆盖气体检测系统整机、数据服务平台、终端用户应用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光谱科研、生态气象、工业碳中和等领域,已为全球200+客户提供了解决方案,用户遍布全国,并受到英国、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用户的高度认可。 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海尔欣核心技术团队源于清华大学及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在高灵敏度痕量气体分子光电分析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拥有各类专利数十项。 光谱技术助力零碳地球——海尔欣以成为世界领先的激光光谱分析产品服务商为愿景,实现更及时、更精确的科学测量,为世界“碳中和”大目标贡献力量。 在未来,海尔欣将继续关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积极参与各类招聘活动,为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分析检测人员薪酬小调查:工资低是谁之过?
    p  常听人说实验室分析检测人员的工资低,真实行情到底如何?为此,仪器信息网论坛近日发起一项“分析检测人员薪酬”跟帖调查,并在短短一周内获得了近200条回复以及8000余人次的关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d95baeb2-cdd9-41e7-bea5-dc6da70f42f0.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noimg/351df654-adfb-471f-a02d-3aef1d57c42c.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分析检测人员薪酬分布/strong/pp  统计显示,参与此次调查的七成人员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这也无怪乎不少网友表示,分析检测行业工资待遇普遍偏低。一位网友回复称:“拿着这么点只够温饱的工资,心里是拔凉拔凉滴!”,甚至还有一位有才的网友趁机赋诗一首:“工作干了二十年,薪水不够四五千。四时轮回几十载,蓦然回首白发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07222661-155f-4b43-8794-88b07c63e490.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insimg/7f48ec7f-e1ea-4c47-b5b2-14a06d0a857e.jpg"//pp  此外,还有一位熟知行情的网友给出了分析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税后薪资水平(见上表),基本与参与调查人员的工资收入相符。其中,部分参与调查人员从业时间已超过20年,但其工资却均未超过5000元,仪器信息网编辑猜测,这种情况可能与当地消费水平或其所在企业经营规模有关。/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2d879811-07c6-44e8-bd3d-e07b931920e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insimg/4165f9e6-a63f-4192-a044-1ade610e06a2.jpg"//pp  仪器信息网编辑发现,就整体水平而言,外资企业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待遇最高,但会经常加班;政府事业单位的待遇次之,工作比较稳定轻松;民营企业的待遇最差,甚至有小型企业仅有兼职的分析检测人员。/pp  值得一提的是,参与本次调查的人员大约有50%来自民营企业,对于这一职业的发展前景,他们纷纷表示不看好,甚至有人在看到这样的工资上限后已萌生了跳槽转行之意。/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dc001f66-14f7-4ac8-93b2-c96ada545475.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insimg/ebdfd3e4-fdf5-4c98-8e48-336028c4b157.jpg"//pp  根据不少网友的反馈得知,民营企业的分析检测人员待遇的不如意,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管理层的质量意识薄弱,QC(质量控制)环节可有可无,甚至有时分析检测人员被要求领会领导意愿去写检测报道,那真是“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啊!也正是由于领导层的“不待见”,导致了“分析检测人员的工资是企业内最低的,同时也是极不重要的,裁人时属于优先项”。某网友更是鲜明地指出这是一个恶性死循环:“工资待遇低——检测员消极怠工——产品QC变差——企业经营不善——检测员更不招人待见”。/pp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不少网友建议:“工资顺序应是①质量检验,②销售采购,③生产一线 ”生产企业若想发展壮大,走出国门,应当从产品质量控制环节做起,提高分析检测人员待遇。当然,分析检测人员也要耐得住寂寞,注重提升个人的专业学识和综合技能,“是金子总会有发光的那一天”。/pp  a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href="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120778_18?order=threadid"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文章素材来源:仪器论坛【仪休哥说事儿】/span/a/pp style="text-align: right "strong编辑:刘玉兰/strong/p
  • 北京应对疫情出台补贴政策 惠及中小微仪器企业
    p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本次疫情来势汹汹,对于部分中小微仪器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生存压力,许多仪器企业可能面临裁员等问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刚刚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采取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pp  strong援企稳岗 符合条件可申请岗补社补/strong/pp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pp  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pp  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pp  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pp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pp  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pp  strong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strong/pp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pp  申请条件包括:/pp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pp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pp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pp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pp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pp  strong中小微企业不减员可获社保补贴/strong/pp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pp  申请条件包括:/pp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pp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pp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pp  补贴标准为:/pp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pp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pp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pp  补贴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pp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ppstrong  /strongstrong通知全文如下:/strongbr//pp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pp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pp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pp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pp  1.申请条件/pp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pp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pp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pp  2.补贴标准/pp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pp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pp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pp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pp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pp  3.申请时限。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pp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pp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pp  1.申请条件/pp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pp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pp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pp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pp  2.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pp  3.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pp  (三)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pp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pp  1.申请条件/pp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pp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pp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pp  2.补贴标准/pp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pp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pp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pp  3.补贴期限。2020年2月至4月。/pp  4.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pp  (四)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pp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pp  1.培训内容。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pp  2.组织方式。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pp  3.线上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 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 能记录培训过程。/pp  4.补贴资金。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pp  二、申请拨付流程/pp  (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领程序/pp  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企业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http://www. 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pp  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核验,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pp  (二)培训补贴申领程序/pp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相关材料等。培训课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考勤记录、相应截图、照片等。/pp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 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pp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pp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文件中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检查内容和要求执行。/pp  三、工作要求/pp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专项补贴,是与企业共担风险,帮助企业共度难关,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pp  (二)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路”的服务模式,简化优化申报程序,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互联网申报。/pp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审核、复核、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训补贴信息要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完善各项补贴的日常监管和内部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20年2月7日/ppbr//p
  • 武汉33家单位99项标准研制获650余万资助
    10月29日,武汉大学、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33家单位分别研究制定的99项标准项目,首次获得武汉市政府颁发的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共652.5万元。  2003年以来,以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项目为起点,武汉市全面启动了技术标准战略。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积极行动,相继投入了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的国家级试点项目。截至目前,先后制定国际标准11项,并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同时,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共800余项。  围绕重大科研项目,导入国际标准研制。武汉大学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功研制的一项ISO/IEC国际标准,对世界软件工程科学产生重要影响。采用这项国际标准开发的制造业信息化软构件库的语义互操作性管理与服务平台,现已用于IT产业230多家生产企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上亿元。  致力于标准创新,保持着行业领先。曾为我国首次制定国际电信标准的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结合其承担的光纤通信等重点课题,研制提交了3项国际标准和400多项专业标准。以此为基础,他们自主开发出光电子设计与制造、ASIC设计、软件开发、光纤制造的4大核心技术,牵头组建了国家光纤接入产业联盟。  构筑标准化平台,实现“走出去”战略。曾创建质量效益型道路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近5年来跻身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加快技术产品与国际接轨。今年,国际力学试验技术委员会确定,由武钢负责制定ISO7800国际标准。至此,武钢首次在世界同行中的力学试验领域先声夺人。  随着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带头组建了“数控系统现场总线技术标准联盟”、“光谷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技术联盟”、“新一代红光高清光盘技术及产业联盟”、“射频产业创新联盟”、“光谷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等,将技术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把“武汉制造”升级为“武汉创造”。  采用先进标准生产,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到现在,武汉市累计2122项产品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其中,光电子、钢铁、汽车、电力、电器等重点产品的采标率达到85%以上。与此同时,技术标准战略的深入开展,还拉动着激光、船舶、环保、食品等新兴产业,提高了发展速度和产品质量。  政、产、学、研一起上,内外合力兴标准。近两年,武汉市质监局将标准化人员培训纳入工作目标和考核制度。他们发挥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科教优势,为各行各业培养技术标准复合型高级人才。每年,该局都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到企业讲标准、学标准、用标准、制标准。  推进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今年3月,武汉市政府确定: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对此,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实施办法》,设立了5万、10万、30万至50万元的标准研制资助奖励。  这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选,武汉市申报获奖的技术标准项目,包括了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共149类。武汉市质监局局长樊启祥表示,这批标准项目均体现了科技创新、自主产权、产业领先、效益显著,奠定了产业竞争的优势地位。
  • 2016年批准发布1763项国家标准 5490家机构单位参与制修订
    记者16日从2017年中国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全国共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763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3项,推荐性标准1712项,指导性技术文件28项。共有5490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参与了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当日的大会上说,国家标准委发挥“标准化+”效应,围绕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生态文明、消费升级、公共服务等方面大力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种植、健康养殖、农产品合理加工和绿色流通,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耕地质量等级》等148项国家标准。  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工业基础、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发布相关标准631项,占全年标准的40%。  围绕纺织品、服装、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灯具、塑料制品等领域,发布《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机织婴幼儿服装》《羽绒羽毛检验方法》《汽车装饰用机织物及机织复合物》《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98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国家标准。  围绕智慧城市、质量管理、政务服务、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防灾减灾、城市客运、社会信用、旅游休闲、保健服务等领域发布相关标准约130余项。  田世宏表示,2017年,国家标准委将重点推进工业基础、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标准化,在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动汽车等领域实现标准化新突破 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 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
  •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征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标准》等三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各有关单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团体标准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团体标准代码:CIET),旨在通过标准化工作推动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引领企业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更好地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检测行业建设及运行管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要求,结合检测检验管理相关规定,拟立项制订《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等三项团体标准。以上标准起草工作由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拟于2023年11月底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三项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决定面向全国质量检测检验单位公开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标准》三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一)依法经营、业绩突出、在质量检测检验相关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工程物资供应链企业相关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起草单位应在检测检验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二)起草人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技术性、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二、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利和义务(一)参编起草单位列入《设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等三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名单。(二)参编起草单位主要人员姓名列入《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等三项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名单。备注:每单位限定列名1-2人。(三)标准升级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修订时,优先享有参与标准的制修订的权利。(四)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五)为参与起草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财政补贴。(六)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七)按时参加与该标准起草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八)能够共享本单位在其行业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提供给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九)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十)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十一)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客观、科学。三、参编单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将根据报名情况,优选20 家以内的检测检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工程物资供应链企业相关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作为此项标准起草单位。四、参与原则《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等三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与资源的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五、上报要求拟申请成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等三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检测、检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工程物资供应链企业相关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请按照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团体标准立项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电子版于2023年9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六、联系方式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标准化工作秘书处联系人联系人:陈 悦 电话:010-57745908 微信:18366593438刘唯唯 电话:010-57811642 微信:18766109739邮箱:china_CIET@163.co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设部南新楼405室附件:1、三项团体标准名称及编号2、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申报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8月13日关于征集《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等三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PDF
  • 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征集《人参皂苷CK的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参编单位
    各有关单位:根据粤测协字〔2023〕33号文件,《人参皂苷CK的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立项编号GAIA/JH20230203)团体标准项目已获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批准立项。为使标准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协会现征集上述标准的参编单位,申报事项如下:一、参编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标准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能选派专家根据要求参与标准编制工作;选派专家应熟悉相关工作,并能积极参与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二、责任与义务参与标准编制的单位应能积极承担、合作完成标准编写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缴纳一定费用,用于标准立项、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标准管理等费用。三、申报要求及审核意向参与标准编制的单位,请填写《参与编制T/GAIA标准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盖章扫描后的电子版发送至协会秘书处邮箱gdaia@fenxi.com.cn。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由秘书处通知参与标准编制的相关事宜。四、联系方式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杨熙,020-37656885-833,18922377359 苏艳凤,020-37656885-227,15307841521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2023年12月11日附件:参与编制T/GAIA标准项目申请表附件:参与编制T GAIA标准项目申请表.doc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关于《人参皂苷CK的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pd
  • 辽宁省分析测试协会关于征集《绿色检测实验室评价 化学检测实验室》等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辽测协发〔2023〕2 号文件,《绿色检测实验室评 价 化学检测实验室》等 4 项团体标准项目已获辽宁省分析 测试协会批准立项,为使标准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协会现 征集上述标准的参编单位,申报事项如下: 一、参编单位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标准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能选 派专家根据要求参与标准编制工作;选派专家应熟悉相关工 作,并能积极参与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 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责任与义务 参与标准编制的单位应能积极承担、合作完成标准编写 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缴纳一定费用,用于标准立项、 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标准管理等工作。三、申报要求及审核 意向参与标准编制的单位,请填写《参与编制 T/LAIA 标准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盖章扫描后的电子 版发送至协会秘书处邮箱 Laia2003@126.com。经审核符合 要求的单位,由秘书处通知参与标准编制的相关事宜。 四、联系方式 辽宁省分析测试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 张平 024-24821648/13842038976(微信同号) 何宇 13238820692(微信同号) 附件:参与编制 T/LAIA 标准项目申请表
  • 河北子曰入选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携手助力环保事业发展
    河北子曰入选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携手助力环保事业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接受生态环境部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2023年8月1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组织召开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会上,河北子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授权为会员单位,总经理杨龙当选专委会委员。河北子曰入选“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是联合会及行业对于河北子曰的高度认可。自成立以来,河北子曰秉承了严谨的理念,融入当今工业自动化技术,在仪器生产制造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不断以科技创新推动环保行业与公司自身的大发展,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 发改委废止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文件
    p  近期,发改委决定废止133项价格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环保领域的包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pp  今年初,财政部和发改委废除了环境监测服务费等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强制性监测不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但是对于自愿委托的监测收费并没有取消,且一般收费标准都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此次收费标准的取消,可能意味着环境监测站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我国环境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建设和竞争中。/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strong/pp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178号/pp  颁布时间:1992-04-20  实施日期:1992-05-20/pp  国家环境保护局:/pp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pp  超标排污费。……/pp  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pp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pp  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pp  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pp  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pp style="text-align: left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pp  附件一:/pp  附件二:/pp  附件三:/pp  附件四:/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strong/span/pp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pp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pp  一、基本原则/p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pp  二、服务范围/pp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pp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pp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pp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pp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pp  三、收费办法/pp  (一)监测项目收费:/pp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pp  1.材料费:/pp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pp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pp  2.水电费:/pp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pp  3.固定资产折旧费:/pp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p  4.管理费:/pp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pp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pp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pp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pp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pp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与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pp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pp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pp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pp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pp  四、收费的使用:/pp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p
  • 助力复产复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人社关〔2022〕8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6日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现就当前形势下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订工作指引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坚持统筹平衡。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开展协商,倡导双方互谅互让、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坚持精准稳妥。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判,稳妥施策,提升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二、规范劳动用工(一)劳动合同订立或续订问题。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三)企业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无法安排劳动者实行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四)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五)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六)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七)共享用工问题。疫情期间由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协议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三、保障工资支付(八)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九)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问题。对不属于上述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延期支付工资问题。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十一)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延时加班工资。 四、完善工作机制(十二)深化协商调解机制。在执法办案时,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合理调整预期,互谅互让,以协商取得共识,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整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变更劳动合同,促使继续履行。(十三)优化协同服务机制。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对企业经营确有困难,但无主观欠薪恶意的,可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联动相关政策部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破产、关闭及裁员的企业,积极为劳动者搭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十四)强化预警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加快办件速度,及时回应企业群众诉求;做好区域内企业欠薪、规模性裁员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用工指导,关注企业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尤其要重视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五、加强组织保障(十五)加强三级统筹联动。保持市、区人社部门沟通畅通。区人社部门要通过联席会议平台及时向属地区委、区政府报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更好凝聚起各方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做好对街镇和基层队伍的指导服务,切实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十六)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工会、企联、工商联职能优势,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团结、指导及帮扶。尊重和发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大力推动企业和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就与疫情相关的用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开展协商,找到满足双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抱团取暖、共克时艰,提高协商成功率。(十七)做好欠薪垫付工作。充分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垫付情形和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简化程序提高垫付效能;对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应当通过其它途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pdf
  • 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新征程
    创新能力是民族进步、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源泉,建设科技强国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重要方略,国际化的科技人才队伍是我国掌握全球科技竞争先机的核心力量,而科学、公正、多元的评价与激励体系则是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2018年,《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我国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了新征程,31个省、市、自治区针对“三评”改革、科技人才分类评价纷纷出台相应政策与实施办法、开展试点工作,掀起破除“四唯”、给科技人员“减负”授权的改革浪潮。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共性特征  通过对31个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三评”改革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措施梳理总结可以发现,新时期各地科技人才评价改革以中央相关文件为核心,拥有十点共性特征。  一是坚持以分类评价为主线,针对各领域人才特点分类施策。各地纷纷根据自身科研与产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对人才队伍进行了不同的类型划分与评价考核。  二是破除“四唯”,强调品德、能力、业绩兼具的评价体系。德才并重,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的科研人才“零容忍”,破除人才“帽子”与物质奖励相关联的现象。  三是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推动有能力的单位切实开展自我评审与聘任。去“行政化”,防“官本位”。  四是创新发展多元评价方式,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于基础研究人才、应用技术与研究人才等各领域人才采用同行评价、市场与社会评价不同的组合评价方法,认可和尊重多维、有价值的科学贡献。  五是改进人才评价机制与流程,促进人才评价结果互通共享。科学设置评价周期,畅通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等关系限制、简化评价流程、并推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评价结果公开共享。  六是完善激励评价措施,增加人才在评价中的“获得感”。赋予人才在科研项目的“人权、事权、财权”,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薪酬、选人用人结果紧密相连,推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年薪制,让人才真实地从评价中获得利好。  七是优化人才评价环境,打造公平公正的健康生态。开展人才评价法制建设,完善评价规章制度,建立专家数据库、资源共享制度、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让公正评价从制度生根,逐渐发展形成平等、开放、包容的科技创新环境。  八是健全人才评价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积极鼓励市场和社会专业机构提供评价服务,有序承接政府人才评价职能。  九是加快人才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契约精神管理模式。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才评价监管体系,建立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回溯制度。  十是实行特殊人才专项评价方式,设置特殊人才破格聘用与评价渠道。对重点领域人才实现举荐制度并采用特殊评价渠道。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特色经验  各地在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要求的过程中,纷纷结合自身情况,对改革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  北京推出以职称代表作制度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职称制度涉及科技工作者待遇与晋升等直接利益,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以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为抓手,针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人工智能)、农业技术人员等各领域分别提出了详细的改革意见,以实行职称代表作制度、拓展职称评价范围、创新职称晋升制度为核心,为推进科技人才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推出与国际接轨的重点产业人才评价体系。上海市在推动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过程中牢牢把握自身特色,金融行业对标国际标准,采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等国际认证结果,推动国内职称评价机制与国际标准接轨,简化评价手续,提高金融人才国际化水平。同时,推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内部的行业龙头与协会制定领域内人才评价标准,填补了相关领域人才评价空白,为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打入“强心剂”。  广东推出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发明的人才评价体系。广东省提出科研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或技术交易额都可以按一定比例代替纵向课题参与评审。加大职称评审中专利指标的权重,专利指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代替论文发表。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资格评价,将专利服务和专利代理纳入职称评价体系。鼓励纳入高层次人才工程或获得国际国内高级奖项的人才可直接获得正高职称。各项改革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价值、专利发明和知识产权予以认可,为产权保护和制度创新增添活力。  浙江推出以科技创新实践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浙江在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过程中,督促各科研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实行职称评聘与专技岗位竞聘相结合,以岗位作为等级阶梯,鼓励优秀科研人员越级竞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为了促进企业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博士、博士后到企业进行科研工作,并且对于取得重大成果的博士后可直接晋升研究员职务,真正做到高层次人才去企业工作“不浪费”,打通企业科技评价与传统科研职称评比的制度壁垒。  各省市针对自身产业、科技事业发展特点,纷纷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法。河北省、辽宁省提出科研项目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探索性强、容错性高的科研项目,如果目标清晰、方案合理,成员尽职履责但仍没有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结题,不影响其从事其他科学研究,极大激励科研人员进行基础研究、困难问题研究的积极性。福建省针对自身台湾人才聚焦的特点,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际职业资格考试,各单位已经引进台湾专业人才的,可根据需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自主聘任,促进台湾人才带动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外科技人才评价的经验做法  各国在科技人才评价上也有不少独特的经验和做法。  德国马普学会采用“哈纳克原则”——让最优秀的人来领导研究所,宏观统筹研究方向并向科研人员授予自主权,同时,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评价的动态管理理念,结合定量和定性数据及时评价科研人员工作。进行同行评价,并采用适合的遴选机制与回避制度,马普学会的科学咨询委员会共有830名评议委员,集中了行业翘楚,充足的评审团基数也保证了参评人员和评议委员可以在有利益关系时能够实行回避,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实行可观的激励机制。德国公立大学、公立研究所实行W系列工资标准,注重绩效和竞争导向,教授税前月薪可达7000欧元左右。同时德国设立了莱布尼茨奖、索菲亚奖等全球性奖项,为对人类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提供至高的荣誉和高额的科研资助。  剑桥大学于2004年正式推行“员工评议与发展计划”。一是将员工发展和组织发展相结合,评价指标让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与组织的长期繁荣稳定地维系在一起。二是双向评议的制度体现了组织与员工互相的尊重和信任,双方良好的沟通意见反馈方式让员工和组织都能够为了彼此的发展共同努力。三是为员工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坚实保障,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  日本文部科学省实行分层考核,强调团队合作。在科研机构内部进行直接领导考核、中层主管考核与高层领导考核,注重科研团队的配合协作。考核公开公正透明,日本各高校对于人才考核的细则都公开向社会发布。另外还有完整的数据跟踪反馈。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设立“进度表”,方便进行及时反馈与追踪。  我国科技人才评价的问题与未来发展建议  “三评”改革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实行以来,我国以分类评价为主线、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精简人才“帽子”、破除“四唯”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在各地开花结果,但几年来的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同行评议制度建设存在困难,“三评”改革后“四唯”现象仍然存在,青年人才、企业人才举荐与评价仍存在困境,等等。  针对目前我国科技人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理念,推行代表作评议制度。正确认识到评价科技人才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评价应突出品德、业绩与能力的综合考核,尤其是要推进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与影响。其次,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多措并举建设专家数据库。同行评议制度需要强有力的专家资源库来支撑,其建设需要遵循动态、开放、多元的基本原则,规范专家入库标准、拓宽专家入库渠道、完善专家入库分类,既要避免“人情评审”“圈子文化”,又要防止过度规避导致的评审失真现象。最后,对企业、优秀青年和特殊人才应予以政策倾斜和支持。对于当前走在科技创新创业一线的企业科研人才、出于创新发展成长期的优秀青年人才、涉及国家核心产业发展的特殊人才以及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海外人才的评价需要专事专议、甚至专人专评,为不同类型的人才提供更加公开、公正、有激励性的人才评价机制。
  • 《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局各司(厅、局),认监委,标准委各部(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质检出版社、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标准信息中心,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全面提升标准化发展的整体质量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发展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三、推进现代农业标准化进程  四、提升制造业标准化水平  五、拓展服务业标准化领域  六、加强能源资源环境标准化工作  七、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步伐  八、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力度  九、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推进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十一、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和发展环境建设  十二、规划实施与评估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标准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时期(2011-2015 年)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期间,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显著增强,充分发挥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有效调动了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氛围日渐浓厚。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标准制修订更加公开透明,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标准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5117 项,国家标准平均标龄由10.2 年缩短至5 年,制修订周期由平均4.5 年缩短至3 年,标准老化、缺失、滞后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标准化试点示范取得良好成效,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达到3519 个,辐射和带动作用明显。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顺利实施,标准化公益性科研有效开展,在产业调整与振兴、食品消费品安全、节能减排、高新技术、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研制了一批重要技术标准。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广泛开展,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以我国技术和标准为基础的国际标准数量不断增加。我国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达到1148 个,委员超过4 万名,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各部门、行业、各级地方政府把标准化作为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产业升级、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支持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十一五”末,国家标准总数达到26940 项,备案行业标准44143 项,备案地方标准19214 项,覆盖第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较好满足发展需求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同时,标准化工作还存在着不适应、跟不上等问题。标准化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体制机制不尽完善,管理的系统性有待增强。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整体质量水平不高,一些标准更新速度慢,实施效益不明显,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与发达国家相比,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技术组织体系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从国际环境新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孕育新突破,全球治理结构进入调整期,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标准作为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的关键环节,成为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保障产业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标准与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共同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更趋频繁。标准已成为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从国内环境新特征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科技创新势头迅猛,社会管理亟待加强,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完善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标准水平。从标准化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在初步解决标准老化、缺失和滞后问题的基础上,为适应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新的更高要求,提高标准化整体质量效益的任务更加紧迫。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略)  三、推进现代农业标准化进程  围绕现代农业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及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现代农业标准体系,研制基础设施、投入品安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农产品流通、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现代林业等领域的标准1500 项。以区域性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围绕“米袋子”、“菜篮子”,以及大宗作物、园艺产品、畜牧水产品和现代林业等,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320 个,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县30 个,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专栏1 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农业基础设施  制修订农田水利、水文、气象、水资源管理等标准 研制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现代设施农业标准 开展农用地质量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良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02 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  制修订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合理使用准则,农药、饲料原料及添加剂质量控制标准 研制新型农业投入品安全评价标准。  03 农产品质量安全  制修订粮食、油料、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林副产品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04 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  以区域优势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制修订品种改良、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良好操作规范等标准。  05 农产品流通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溯源标准研究 研制大宗农副产品质量等级、贮藏、运输、配送、销售相关技术标准 制修订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标准。  06 动植物疫病防控  制修订动植物疫病诊断、诊治和进出口有害生物无害化处置标准 研制动植物疫病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有害生物的关键技术标准。  07 农业社会化服务  研制主要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生产性服务、农技推广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农村科技创业服务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范、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业信息化服务等标准。  08 现代林业  研制现代林木种苗、营造林、森林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森林退化控制、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森林消防、林业信息和林业装备等标准。  四、提升制造业标准化水平  围绕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品种质量、提升安全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完善制造业标准体系,研制机械装备、船舶、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食品、消费品等领域的标准1500 项,推动原材料工业调整优化和食品、消费品工业改造提升,引导传统制造业向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的产业链高端发展,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提高我国制造业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专栏2 制造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机械装备  研制先进基础件、重大技术成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标准 制修订电工设备、特种设备、制药装备标准 开展精密、高效、清洁制造工艺技术标准,以及无损检测、装备可靠性、装备安全控制系统等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研究。  02 船舶  制修订三大主流船型和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关键技术标准 研制船舶修理与拆解、船舶节能与经济运行标准 开展国际造船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研究。  03 汽车  制修订校车安全标准、汽车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标准 研制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车辆轻量化和优化设计等汽车节能技术标准 开展汽车电子信息技术、汽车再制造与回收利用,以及专用运输车辆标准研究。  04 钢铁  研制热轧和冷轧宽带钢、高档精密不锈钢薄板带、高级无缝钢管、抗腐蚀抗大变形管线钢、承压设备用钢、油气储运用钢、高效节约型建筑用钢、资源节约型不锈钢标准,以及新型耐火材料标准。  05 有色金属  制修订电力、交通、建筑、机械、轻工等下游行业需要的有色金属标准 研制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高性能专用铜铝材、再生有色金属,以及低温低压铝电解新技术标准 开展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用关键有色金属材料标准研究。  06 石化  制修订橡胶和塑料再生利用、煤化工技术、废弃化学品处置基础标准 研制石油天然气重大技术装备、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装备标准,以及高品质燃油标准 开展精细化学品、专用树脂、特种合成橡胶、有机氟硅材料、生物降解塑料、无机化工新材料,以及高性能子午胎标准研究。  07 建材  制修订新型墙体屋面材料、防水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石材、涂料、胶粘剂等建材质量安全标准 研制非金属密封材料、人工晶体、摩擦材料、木塑材料标准 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材料标准的研究。  08 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研制重要食品产品、食品链各环节生产管理与控制、食品加工器具、包装材料和设备等标准。  09 消费品  研制消费品基础通用安全标准,生态环保型、功能型、智能型消费品标准 制修订化妆品、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文具、玩具等消费品安全及检测方法标准,以及纺织新材料、产业用纺织品、计算机辅助服装设计、新型纺织成套装备、制浆造纸、皮革鞣制、塑料降解、照明、电池等标准 开展消费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研究。  五、拓展服务业标准化领域(略)  六、加强能源资源环境标准化工作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能源生产与利用、资源开发与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制修订1000 项标准,形成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节水、交通节能、海水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煤技术、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10 大重要标准体系,支撑节能重点工程、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的实施,开展30 个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服务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  (一)能源生产与利用  加强能源的勘探与开发、加工与转化、输送储运与清洁利用所需的关键技术和装备标准的研制,加快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等方面能源节约与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5 能源生产与利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能源勘探与开发  开展煤炭资源与地质保障、煤炭开采、煤层气开发、油气资源勘探与高效开发、复杂地质和深海油气资源勘探、页岩气(油)资源勘探、先进且生态友好的水力发电等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02 能源加工与转化  研制煤制清洁燃料及化学品、石油高效与清洁转化、天然气与煤层气加工技术标准 开展高参数超超临界发电、燃气轮机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以及基于微型燃机的冷热电联供分布式电流系统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03 能源输送储运  研制油气长输管道及站场关键设备、大型天然气液化处理及储运、大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设备、超低硫成品油储运、大规模间歇式电源并网的输变电和储能技术、大容量远距离输电、灵活交直流输电、轻型直流输电、复杂环境条件下的特高压交直流输电以及电网防灾减灾等关键技术标准。  04 能源节约与管理  制修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终端用能产品能效和车船燃油消耗量限值强制性标准 研制建筑节能、高耗能行业及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量系统优化、能源管理绩效评价等标准。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加强水资源节约与利用、土地节约与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原材料节约、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标准的研制,健全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促进我国资源自给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的提升。  专栏6 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水资源节约与利用  制修订取水定额、用水产品水效、节水评价、用水审计标准 研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标准 开展“水足迹”标准研究。  02 土地节约与高效利用  制修订土地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与损毁鉴定、土地整理与复垦、废弃地再利用相关标准 开展土地节约标准研究。  03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  制修订矿产资源勘查、综合地质调查及天然气水合物钻探相关标准 研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标准 开展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标准的研究。  04 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制修订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标准 研制海洋综合调查与测绘、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能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海岛开发与保护等领域的标准。  (三)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标准的研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友好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专栏7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环境保护  制修订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环境信息、放射性污染防治、废物处理、有害物质处置标准 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和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研究。  02 生态保护  制修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价、自然保护区相关标准 研制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系统服务、生态风险评估标准。  03 应对气候变化  研制低碳产品标准、碳排放交易相关的方法和统计标准 开展气候变化监测与预测、温室气体管理,以及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研究。  七、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步伐  围绕提升产业层次、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培育先导、支柱产业,大力开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标准化工作,制修订2000 项标准,研制一批标准样品,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促进标准化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同步,引领和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节能环保产业  大力推进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装备、产品及服务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业标准体系,支撑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工程的实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专栏8 节能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节能产业  制修订能源审计、节能量测量、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节能服务标准 研制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建材、电力、交通运输、造纸等重点用能行业高效节能技术标准。  02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研制再制造、再生资源利用标准,以及建筑废物、餐厨废弃物、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标准 开展产业共生网络优化评估、产业共生与链接技术、废物信息交流等标准的研究。  03 环保产业  制修订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等关键环保技术装备标准 研制环保材料、环保药剂等环保产品标准 开展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备运行效果评价,以及排污权交易、生态设计等环保服务标准的研究。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略)  (三)生物产业  开展基因检测与修饰等生物技术及试剂盒、酶制剂等相关生物试剂基础通用标准的研究,加强生物农业、生物制造、海洋生物和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等领域标准的研制,初步建立生物产业标准体系,促进我国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专栏10 生物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生物农业  研制物种资源鉴定、生物育种、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鉴定标准 开展生物农药、生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饲料及饲料用酶制剂等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及相关检测技术标准的研究。  02 生物制造  研制微生物和酶制剂生物制造技术、装备、工艺流程相关标准,以及试剂盒、培养基、缓冲液等生化检测试剂产品的质量与检测方法标准 开展生物漂白、生物制浆、生物制革和生物脱硫等清洁生产技术标准的研究。  03 海洋生物  制修订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纯化技术标准 研制海洋生物调查与评价、海洋生物技术与产品基础通用标准,以及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标准样品 开展海水养殖新品种选育技术标准的研究。  04 生物医学工程  开展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医用组织工程产品、康复辅具等标准的研究。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加强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科学仪器设备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标准的研制,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大型客机等重大专项标准化示范,促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标准化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技术引领和支撑作用。  专栏11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航空装备  研制大型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和直升机,以及发动机、重要机载系统和关键设备等相关标准。  02 空间基础设施  研制通信卫星系统、遥感卫星系统、导航定位卫星系统等天基系统,地面站及数据接收、处理、分发设施等地基系统,以及运载火箭等天地往返系统相关标准。  03 轨道交通装备  开展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与智能化、制动系统、信号系统等核心技术,以及高速铁路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标准的研究。  04 海洋工程装备  研制海洋油气平台、海洋工程辅助船、载人深海潜水器、深海作业运输系统等关键技术标准。  05 智能制造装备  研制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智能控制系统、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智能专用装备标准。  06 科学仪器设备  开展质谱、光谱、色谱、电子显微镜等科学仪器设备整机和核心关键部件技术标准,以及重要测试技术和方法标准的研究。  (五)新能源产业(略)  (六)新材料产业  加强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等领域标准及标准样品的研究,构建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引领和支撑新材料的设计、制备加工、高效利用、安全服役和低成本循环再利用,促进材料高性能化、轻量化和绿色化。  专栏13 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稀土功能材料  研制稀土磁性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稀土催化剂材料、稀土贮氢材料、稀土抛光材料标准 制修订与稀土新材料密切相关的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标准,以及稀土循环利用标准。  02 高性能膜材料  研制水处理用膜、气体分离膜、光学功能薄膜、太阳能电池用薄膜、电磁波屏蔽膜、透明导电膜标准。  03 特种玻璃和功能陶瓷  研制平板显示器用玻璃、太阳能光伏光热玻璃、高速动车组和大飞机用玻璃、高性能石英玻璃、特种微晶玻璃标准 开展陶瓷(膜)过滤材料、特种陶瓷纤维、新能源用高性能陶瓷材料标准的研究。  04 高品质特殊钢和新型合金  研制高性能基础件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殊钢锻轧件、高速铁路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大型机械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耐高温高压腐蚀电站用钢、高牌号无取向硅钢、海洋工程用钢、船用耐蚀钢标准及配套试验方法标准 制修订铝合金、钛合金、镁合金等高性能轻型合金标准 开展大飞机、大型船舶、核电和高速铁路用新型合金标准的研究。  05 工程塑料  研制特种工程塑料、新型改性工程塑料、热固性塑料、节能用聚氨酯塑料标准。  06 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  研制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芳砜纶技术标准及配套方法标准 开展风电叶片、汽车、航空航天、智能电网、环保设施用纤维复合材料技术标准的研究。  07 纳米和超导材料  开展纳米材料及产品特性的检测、纳米制造和加工技术、纳米燃料电池、纳米检测仪器、纳米材料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评估等方面标准的研究 制修订超导材料性能测试、超导薄膜微波性能测试标准。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略)  八、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力度(略)  九、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健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机制和支撑体系,为国内企业等有关方面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国际标准化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健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机制和体系  加快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及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激励机制,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更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在重要领域建立健全多部门和行业参加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协作机制,加强跨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协调指导。加强技术委员会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推动和组织作用,促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融合发展。  加强ISO、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制定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技术对口机构建设,在任务明确、基础较好的重点行业和地方,有序开展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建设,为国内组织机构和专家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推动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积极建设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开展ISO、IEC、ITU及其他制定国际标准组织的政策与发展趋势研究,为参与国际标准活动提供政策支撑。充分发挥我国承担国际和区域标准组织管理职务的作用,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订。在不断扩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确定工作重点,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国内技术对口机构工作支持力度,提升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的工作水平。支持国内组织机构、专家更多参与和承担ISO、IEC、ITU 及其他制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会议,广泛开展国际标准跟踪研究,加强国际与国内标准制修订工作衔接。在我国具有市场和技术优势领域,加强重要国际标准项目推进工作组建设,组织提出高质量的国际标准提案,鼓励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秘书和工作组召集人职务。支持企业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原则,继续推进国际标准转化。  (三)深化对外合作与交流  深化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巩固和发展已有合作成果,完善标准化领域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信息收集与研究,深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标准互认,丰富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内容。加强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和培训。加强行业部门间协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探索与国外标准组织合作新模式。  十、推进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略)  十一、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和发展环境建设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积极推动《国家标准化战略纲要》的发布和实施,推动各地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动标准化法的修订,加强标准化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以强制性标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标准涉及专利相关政策等为重点,加强标准化政策法规研究,健全标准化法配套规章制度。加强标准化管理与产业调整、政府采购等政策的衔接。  (二)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  完善标准化与科技紧密结合机制,推动标准化深度融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发挥技术标准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导向和保障作用,强化关键共性、基础类、公益类、重大战略产品等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优先采用。建立标准化管理部门与科技、产业等主管部门会商机制,开展多层次战略合作,加强标准研制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衔接配套,在科技任务执行、成果转化应用及重大产业创新工程实施中,提供标准化工作支持。积极争取科技对重要标准研制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参与标准化工作。根据需求将形成标准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验收的考核指标,推进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的研制和应用,提升标准化总体技术水平。  实施科技部“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开展标准化战略、系统方法、技术标准体系以及跨领域关键共性和基础通用标准研究,发挥专项在标准化研究中的龙头作用,辐射、带动和配合其他科技专项中的标准化研究。围绕标准化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需求,组织实施标准化领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重点支持标准预研、有一定科研基础的重要标准研制以及标准化管理和技术方法的研究,将更多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纳入支持范围。  建立全国标准化科技协作平台,创新标准化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整合和充分利用标准化科技项目、资金、人才、装备、信息等资源,畅通标准化科技需求,协调标准化科技规划计划,组织联合科技攻关,促进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和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高层次人才。  (三)构建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标准化机构和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方标准化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出版发行机构的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制,为全社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法规、信息、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标准宣贯,完善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作用,逐步建立层次分明、权威高效的标准宣贯体系。加强标准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推动各级政府和科协组织等对重大标准的宣传,加强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世界标准日、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在全社会倡导以标准为依据生产、服务、贸易和消费的行为。健全国际标准国内出版发行的正规渠道,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严厉打击侵犯标准版权的行为。积极开展标准化文化研究和建设。  (四)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制定全国标准化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国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形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序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格局,促进标准化创新发展。健全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合理布局全国标准化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和国家标准馆藏的基础资源作用,完善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资源收集与应用体系。构建权威、高效的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撑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标准化信息服务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与管理水平。  专栏17 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01 标准化资源数据平台  整体规划和整合标准化信息资源,统一管理标准化资源数据。形成标准化基础数据库、标准加工数据库和标准化知识库。  02 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权威、高效、便捷的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消费者提供国内外最新标准、技术法规和标准化动态等信息,满足不同层面对标准化信息的需求。  03 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面向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工作,涵盖标准制修订和技术委员会管理的信息系统,支撑标准化闭环管理,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工作效率。  (五)加强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标准化科研机构和协会学会建设,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人才培育和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标准化原理、制度、技术等基础理论研究,开设标准化课程,建设标准化学科,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和博士后工作站,开展标准化学历教育和系统研究,培养高层次标准化人才。以培养适应不同工作需要的标准化专业人才为重点,分类构建标准化知识体系,组织编制标准化系列培训教材,制定标准化师资条件,建立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一批培训基地,制定标准化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人员培训。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培训项目,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实践锻炼,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结构优的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不断充实和完善标准化专家库,发展壮大标准化专家队伍。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评价选用机制,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标准化高层次人才。推动建立标准化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资质管理制度。完善标准化奖励制度,探索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纳入奖励范围。  (六)加大经费支持和保障  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争取加大财政投入,将强制性和基础、通用、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化试点示范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标准化经费投入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标准化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类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强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投入保障,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加大对标准化的投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跟踪评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二、规划实施与评估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相关标准化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紧密协作配合,做好规划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加强规划的宣传贯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完善规划体系。各行业、各地方可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配套,形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战略规划体系。抓紧制订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规划落到实处。加强规划评估与调整。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外部因素和内部条件变化,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优化,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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