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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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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月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沙龙君注意到,多项工作涉及市监部门,需要同仁们予以关注。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2020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不得影响过境运输。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寄递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及其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十一)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环境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第十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十二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第二章登记和鉴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海关主管部门发现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当拒绝有关单位报关,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第二十条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依法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二十三条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六)河流、湖泊、水库、自然保护地;(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四章生产和贮存安全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港口、铁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分别由港口、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铺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第三十三条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三十六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三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第四十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二条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储罐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四十七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五章使用安全第四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四十九条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五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五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五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五十三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五十五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第五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六章经营安全第六十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六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第六十五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六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六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有关包装、贮存、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运输安全第七十一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和民用航空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规则制定豁免量及豁免条件进行运输。第七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七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第七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七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八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类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第七十九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八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八十一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八十三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第八十五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八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第八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第八十八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十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第九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十二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九十三条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在托运或者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承运。交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九十四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八章废弃处置安全第九十五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前,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第九十六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第九十七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九十八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第九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险。第一百条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第九章事故应急救援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一百零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一百零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第一百零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停产撤人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一百零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对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并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的;(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建设单位拆除已经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建设项目的,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未建立生产作业环节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有关从业人员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的;(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四)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十)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十二)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开发,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向受让人提供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十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贮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五)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贮存、使用取证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不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依照本法进行管理,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十九)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居民)的。(二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企业未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并实行网上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的。(二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或者贮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八)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或者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建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的;(九)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3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一百一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未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权力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八)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未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监测、监控或者预警的;(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十一)承运人和充装单位未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的;(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分别由铁路监管部门、民航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处罚。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其罐体未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一百三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不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或者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药品和农药、兽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 船舶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监测投资需46亿?
    日前,环保部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公布2003年度环境标准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中明确要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进行修订。历经十三年,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发布。  本次标准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调整为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主要的监测物质和监测标准如下: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此标准可以说是“水十条”中控制交通污染很重要的一项配套标准。  “水十条”中提出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的要求,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为落实“水十条”,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要完成此目标,标准编制组对经济投入的估算如下:附原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水体函[2016]1853号  关于征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制造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我部决定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进行修订。现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等标准编制单位起草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6年11月4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14c67e9e-88ef-47a9-ab66-e340958feb1b.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none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a(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制定《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pp  一、修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的必要性是什么?/pp  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船舶排污行为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GB 3552-8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与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p  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 3552-83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无法适应散装化学品运量的持续增长、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显著增加且在不断变化的形势。/pp  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加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在此期间,该公约已进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现行MARPOL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严于GB 3552-83,对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 3552-83。同时,国内船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制定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经滞后于国内、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并造成了船舶在内河排放控制要求宽于沿海的“河海倒挂”问题。/pp  三是控制体系不够精细。GB 3552-83按内河和沿海两类水域,分别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龄长短等因素都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体现这些差异。/pp  二、制定《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p  《控制标准》属性较为独特,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种规模和船龄的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和特种船舶等,船舶结构、用途各异,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因此在标准制定工作中,既要对标国际,又要符合我国的发展阶段特征。具体来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pp  一是遵守MARPOL公约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按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行事。/pp  二是针对国内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虑水上移动污染源运营和监管方式的特点,合理设置技术内容。/pp  三是在设置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效益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染防治需要、船舶制造技术和船载污水净化技术研发储备情况、达标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pp  四是分类施策,先易后难,设置合理、可行的达标技术策略,在污物处理方式方面实行“岸上接收为主,船上处理为辅”,在排放限值设置方面实行“大船严于小船,商船严于渔船”,在保护水域要求方面实行“内河严于外海,近海严于远海”。/pp  三、《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pp  一是从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和种类来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pp  二是从水域范围和船舶类别来看,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船舶类型涵盖了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和固定式平台。/pp  三是从作用定位来看,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pp  四、新标准较GB 3552-83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pp  与GB 3552-83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名称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三是完善了适用水域和船舶的划分方案 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 五是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 六是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 七是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pp  五、新标准如何实施与监督?/pp  排放标准是依法制定、强制实施的排污行为规范,明确了排污者应承担的治污责任。因此,船舶的拥有者、运营者是实施新标准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新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pp  六、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其可行性如何?/pp  对于在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新标准规定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与MARPOL公约规定一致,但对于400总吨以下船舶的机器处所油污水,新标准规定了比MARPOL公约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不能达到15ppm排放限值时,要求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对于航行于内河的船舶,各国的要求不尽相同,美国对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的要求一致,加拿大、欧盟和俄罗斯则在内河水域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新标准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数量多于欧美发达国家,并率先提出了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因此,在总体上,新标准与国际公约接轨,其严格程度在国际上属于先进水平。/pp  同时,新标准采用了循序渐进、自主灵活的排污控制技术策略,预留了较为充足的实施准备时间,为相关方面进行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提供了有利条件。我部已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达标技术路线和新技术研发方向。因此,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p
  • 山东设备更新政策落实,高校开展新一轮科学仪器采购!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布的《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中,大规模设备更新占据重要篇幅。瞄准充分释放设备更新促进消费、拉动投资、增加先进产能等多重效应,山东聚焦关键领域精准施策,全力打通政策落实链条。将钢铁、有色、石化、机械、轻纺等重点行业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改造,纳入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对相应设备购置费用(单项设备购置费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学科评估结果B以上学科、“双高”、“811”建设高校,以及国家、省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更新购置一批教学科研、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在50万元及以上。结合重点行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正处市场推广期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为其购买符合条件的保险,省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六大工程”、降低物流成本等重点工作任务扎实落地,着力激发需求潜能,畅通经济循环,促进更高水平供需衔接适配,为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1.将钢铁、有色、石化、机械、轻纺等重点行业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改造,纳入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对相应设备购置费用(单项设备购置费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落实中央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资金,围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更新等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设备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促进设备大规模更新。(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3.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住建领域设施更新资金22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供水、供热、供气、排水、安防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4.鼓励已投运生物天然气发电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对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2024-2025年其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补贴至0.75元,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5.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按照“早淘汰多补助、晚淘汰少补助”原则,区分不同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及淘汰时间,根据各市2024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6.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老旧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对更新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根据不同车辆类型、电池规格,给予城市公交企业一次性定额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7.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内河和沿海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拆解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造,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8.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4500万元,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600总吨以上符合条件的老旧内河运输船舶,开展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船舶改造任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9.深入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购置应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4类农机报废,按照单台农业机械不同类型给予定额报废补贴,逐步扩大报废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10.2024年支持改造提升1万家村卫生室,统筹相关资金,为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配备智慧随访设备、康复理疗设备以及必要的体检设备,全面优化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条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11.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支持索道缆车、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动房车、游轮、游艇、旅游车辆等旅游装备更新购置,加快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设施智慧化升级。(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12.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学科评估结果B以上学科、“双高”、“811”建设高校,以及国家、省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更新购置一批教学科研、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在50万元及以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3.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支持重点行业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安排2.65亿元,重点投向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项目、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投资期内,对被投资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双跨或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以上(含)的,给予投资收益的30%-50%让利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4.结合重点行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正处市场推广期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为其购买符合条件的保险,省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5.聚焦工程机械、农机装备、医疗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分行业制定优质产品和先进设备清单,建立完善评价机制,推荐更多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推广目录。对纳入国家有关目录清单的生产企业,其新上符合条件的扩大产能、技术升级等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16.统筹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山东省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17.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省级筹集资金1.26亿元,按照每个乡镇8万元、每个街道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短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18.推行重点领域绿色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加大对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政府采购力度,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并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19.按照省级奖补,各市发放促消费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在政策期内交售空调、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电脑(限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其中台式电脑显示器与主机为一套)等5类旧家电,并新购上述品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补贴。省财政安排相关资金,根据2024年各市废旧家电回收量同比增长情况和限额以上家电零售额增量贡献等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统筹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平台和拆解再利用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21.对家电生产、销售、回收、处理企业,新建废旧家电回收站、回收运输中转站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做好规划和用地保障;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具备资质拆解企业等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的,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22.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23.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4.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进一步优化代理收费、专用线收费,有效降低铁路运输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25.对通行京杭运河(包括支流航道)山东段的集装箱船舶实施免费过闸。对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通行费、过闸费给予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补助总额度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6.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经山东港口的内贸海运多式联运“一箱制”业务,给予最高600元/标箱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7.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山东港口海铁联运班列出口下水集装箱,给予每标箱350-500元补贴;对2024年支线船公司在山东港口运营的内支线,每运营一个航次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8.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对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统企业,且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9.支持全省惠民流通项目建设,统筹省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补短促融项目、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0.将现代物流业作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安排3000万元左右资金,支持1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1.对国家、省确定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探索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鼓励利用有效载体和多种渠道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支持交通运输枢纽综合立体开发和骨干通道沿线土地物流功能开发,充分利用碎片化闲置低效土地开展物流服务。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32.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各牵头单位同步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推动直达基层、直接惠及经营主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评估,强化一线调研服务,及时解决政策落地中的堵点卡点问题;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力争获得更多国家支持,凝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降低物流成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山东省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4〕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纵深推进“三个十大”行动计划,着力提升重点领域设备水平,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扩大有潜能的消费和有效益的投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迈上新台阶。到2025年,工业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达到35%;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300万辆以上,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淘汰;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6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售比值达到0.8∶1,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8%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2%、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二、实施高水平工业技改工程(一)推动产业高端化跃升。聚焦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重点产业,“一业一策”制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方案,更新换代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探索建立技术改造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设备更新改造服务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推动产业智能化改造。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标行动,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分层次培育一批“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等,推动智改数转网联。开展“工赋山东”行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到2025年,培育5G工厂500家以上,国家级智能工厂数量达到50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推动产业绿色化转型。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更新能耗排放不达标、安全风险隐患大的老旧装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设备,开展水效、能效等领跑者行动。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到2025年,累计建成省级以上绿色工厂500家、绿色工业园区50个。(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三、实施多领域装备更新工程(四)支持农业机械装备升级。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到2025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2%以上。加快粮食烘干设施基础建设,统筹已有烘干设施装备改造提升,淘汰燃煤型粮食烘干设备,推动粮食烘干燃煤热源更新改造。(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五)推动交通运输设备转型。鼓励混凝土搅拌车更新时,优先使用新能源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支持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支持电动、LNG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发展。支持600总吨以上内河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工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六)加快住建领域设施更新。坚持“绿色低碳、本质安全、惠民宜居”,制定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公共供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快城镇生活污水、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到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60%。加快推动燃气等老化管道改造,强化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补齐配足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物联智能感知设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七)提升教育文旅设施水平。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围绕学科和专业建设目标,更新购置先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及时更新不符合需求的老旧设备。推进索道缆车、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广播设备、影视设备、出版印刷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动房车、游轮、游艇、旅游车辆等旅游装备和数字文化新业态设备更新购置,加快文化、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场所设施智慧化升级。(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省广电局)(八)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实施村卫生室改造提升行动,全面优化硬件配备。(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程(九)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制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更新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每年举办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60场以上,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30场。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制定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依托“山东省家电消费节”,开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各类促销活动。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方式,组织智能电子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十一)开展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家装生产、流通企业采取让利、补贴等方式,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餐饮场所无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加装熄火保护装置或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实施高品质供给升级工程(十二)着力提升先进产能占比。聚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农机装备等优势产业和医疗装备、工业机器人、节能环保装备等新兴产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增强高端产品供给能力。组织重点设备供需对接会。到2025年,装备制造业营业收入达到3万亿元左右,高端装备占装备制造业比重达50%左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十三)着力提升优质产品产量。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5567”提升工程,巩固商用车领先地位,打造乘用车竞争新优势。发挥家电生产大省优势,指导家电企业聚焦绿色、智能、适老方向,推出更多适销对路产品。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100万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十四)着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聚焦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卡脖子”难题,开展重大装备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装备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在先进制造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为科研成果提供中试熟化服务,切实打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迈向市场的“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十五)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品牌。持续推进“好品山东”建设,每年遴选40项左右制造业领域“好品山东”品牌产品、100项左右“山东制造齐鲁精品”进行集中宣传。发挥“山东制造云上展厅”平台工业品集聚优势,向全国推介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好设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六、实施高效能循环利用工程(十六)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借用、调拨、出租等方式循环使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十七)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水平。引导各市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鼓励企业提升回收拆解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十八)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鼓励“互联网+二手”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活跃二手车市场,针对中亚、东盟等重点市场全力拓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十九)加快发展装备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十)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加快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布局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再建设一批省级再生资源产业园和分拣中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七、实施全方位标准提升工程(二十一)健全完善产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参与制修订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一批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引领设备更新。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实施标准化强链工程,培育和发展企业联合标准,鼓励制定实施先进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二十二)加快重要领域标准制定。加快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等基础公共设施标准,持续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加快综合立体交通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体系。加快智能化稻麦联合收获、精量播种、农机自动导航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二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具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支持企业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充分发挥家电领域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智能家电、服装服饰产品、家居装饰装修产品等领域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开展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碳足迹认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二十四)完善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加快制定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标准,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完善车辆、家电、手机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流通标准。认定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典型企业、产业园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二十五)加强先进适用标准衔接。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制定完善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三样”、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技术标准,加强碳核算、碳交易、减污降碳协同等标准的研制。推动标准认证衔接,大力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企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八、保障措施(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完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形成省市县三级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分领域制定配套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二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为重点方向,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进口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给予财政贴息。推动党政机关、教育、医疗等公共机构,在单位换新采购中按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能耗、排放、技术等相关标准项目予以奖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经费保障。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二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加大企业购进设备、器具加速折旧,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做好全方位宣传辅导。(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二十九)强化金融服务支撑。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制造业企业,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对接碳金融、环保金融等项目库,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三十)提升要素保障水平。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能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增加、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及测量方法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邹首民说,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港口城市、江河沿岸城市。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料的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新标准实施后,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明显降低,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千瓦,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万吨,PM约40万吨 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万吨,PM约6万吨。若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都能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燃料要求,污染减排效果将更为显著。  邹首民说,我国摩托车行业产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底,摩托车保有量达9514万辆。据测算,2015年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机动车排放量的比例为:一氧化碳(CO)占12.7%,碳氢化合物(HC)占13.5%,NOx占1.6%。我国虽然是摩托车生产和使用大国,但摩托车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明显差距。为有效控制摩托车污染,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国四标准。  与现行的第三阶段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新增柴油三轮摩托车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新增污染物项目,对柴油三轮摩托车新增了颗粒物的控制要求 三是污染物限值进一步加严 四是进一步提升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五是提出更加完善的环保管理和技术要求。  邹首民说,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满足新标准要求。以国四标准实施3年估算,这期间新生产的全部摩托车在其整个使用寿命内将比实施国三标准减少CO排放约650万吨、HC排放约200万吨、NOx排放约30万吨。  邹首民表示,近些年来国家积极鼓励发展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内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且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成熟,从2014年开始,我国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产销量大幅上升,且随着我国汽车油耗和排放标准的不断升级,该类汽车的产销量仍将保持增长。由于有电能的辅助,传统汽车的测量方法无法准确评判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因此需要制订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新标准是对《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19755-2005)的修订,规定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控制要求和测量方法,具体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执行轻型汽车排放标准(GB 18352.3-2005和GB 18352.5-2013)相应阶段的要求。GB/T 19755-2005仅适用于国二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新标准适用于国四、国五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汽车的环保管理。该测量方法标准的实施,不会带来额外的车辆技术升级成本。  邹首民指出,近年来我国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已经成为烧碱和聚氯乙烯最大生产国。该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聚氯乙烯工业属于《水俣公约》重点治理的涉汞行业,行业每年耗汞约850吨,约占国内消耗量的85%,占全球消耗量的51%。  新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国内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实施新标准后,预计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汞和氯乙烯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77%、67%、67%和87%。废气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51%、72%、58%。  附件1:《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pdf  附件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解读.pdf  附件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解读.pdf  附件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pdf
  • 轻松节油1/3 我国研发出船舶节能新技术
    在高油价时代,如何降低燃油成本成为各国航运企业最关注的焦点。现在只要安装一套成本几万元的装置,就能轻松节油1/3。这就是我国自主研发的船舶主机节能转速测量技术。6月11日,这项国际首创技术在南京通过中国船级社专家评审,填补了国际航运业空白。  在国际航运界,船舶燃油成本约占航运企业成本20%—40%,油料价格的波动直接关系到航运企业的效益。2008年10月,中国外运长航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组成“船舶主机节能转速测量技术研究”项目课题组,针对这一国际航运业的难题展开技术攻关。课题组在长江航道实船测试,在万吨油轮船队上进行了数百次试验,采集了数以万计的试验数据,终获成功并获国家发明专利。  据发明人之一、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副总经理黄政汉介绍,就如同汽车为了达到省油有最佳转速和时速一样,目前轮船也开始通过降低转速和航速来节省燃油,但是船舶航速降至什么程度最节能,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课题组研发了一种船舶主机节能转速测量装置,对船舶航速信号和主机油耗信号进行自动分析,可直接显示船舶单位距离主机耗油量。通过选择船舶单位距离最小耗油量航行,以达到最佳节能效果,从而为解决这一航运业的难题提供了新的思维与方法。  “新技术使用成本只需几万元,但却能节省30%以上的油耗。”黄政汉向记者描述,过去,一只1.4万吨载重拖驳船队从武汉行驶到南京耗油9吨,而采用此项技术后下降到6吨,节油效果非常明显。  据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总经理王涛介绍,这项技术不仅适用长江等内河航线,同样也适用海船运输。(记者 张晔)
  •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p  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重点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已印发,设置了“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的目标。/pp  其中,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pp  附全文:/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征求意见稿)/strong/p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pp  一、总体要求/pp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pp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2.5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p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pp  (三)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pp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pp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pp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p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pp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全面完成《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 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完成距太湖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所有冶炼产能,20公里以内6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转(电)炉,以及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不在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退出或搬迁 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整治 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pp  (七)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逐个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pp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江沿海主要港口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基本实现由水路或铁路运输。/pp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灭冒黑烟车。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pp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船舶排放跟踪监管,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p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长三角内河水域,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的核心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推动长三角地区率先对大型客船实施靠港强制使用岸电措施。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pp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江苏、浙江省加大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力度。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pp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p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 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行业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 安徽省完成城市建成区玻璃、陶瓷、砖瓦行业燃煤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pp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pp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pp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pp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pp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pp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pp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p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pp  四、保障措施/pp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 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 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p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pp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延续车购税资金支持集疏港铁路建设,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p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列车空载率。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p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pp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pp  (二十二)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pp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p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p
  • 多项国际标准发布!涉及测量辐射、船舶电磁等
    ISO发布关于第三方支付安全新标随着支付趋势从现金转向在线金融交易,诸如PayPal等第三方支付(TPP)服务商的使用将越来越多。虽然这种支付方式便捷,但其使用量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风险。为促进技术的安全发展,ISO最近刚刚发布了一项提供 TPP 服务的信息系统新标准。TPP提供商是一种可以在没有商家账户的情况下接受在线支付。但由于中间商的存在,这种处理付款的方式增加了欺诈风险,所以不一定安全。ISO 23195《第三方支付服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目标》,提供了一个全球一致的术语和定义清单,2个逻辑结构模型和一个安全目标清单。为确保最大限度的相关性,该标准中的逻辑结构模型、资产、威胁和安全目标都基于现实实践。认识到TPP服务商正在不断设法减少支付欺诈的风险,这一标准是对现有措施的坚实补充。ISO 23195是由ISO/TC 68“金融服务”技术委员会的ISO SC 2金融服务与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制定。ISO/TC 68/SC 2的秘书处工作是由ISO的英国成员BSI承担。ISO发布第一项无障碍旅游国际标准对于全世界10亿多残障人士来说,旅游是件难事。认识到消除旅游业中不必要的障碍十分重要,因此ISO发布了一项新标准,以帮助每个人享受无障碍旅游。发布的标准:ISO 21902《旅游业和相关服务--无障碍旅游--要求与建议》提出了让所有人都能平等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要求和指南,无论年龄大小或活动能力如何,包括有肢体障碍或有特定访问要求的人,比如残疾人和老年人。玛丽娜迪奥塔列维(Marina Diotallevi)是世界旅游组织(UNWTO)的成员,也是制定这项标准的专家工作组召集人。她认为:“各国对于构建无障碍的旅游设施与服务没有一致且明确的规范,而这种状态会继续增加旅游的障碍。这些障碍常常是因为行业内缺乏相关知识与培训造成的,这也意味着善意的努力被白白浪费了。现在各国之间,甚至同一个国家的民族之间,都有不同的现行标准。旅游业急需规范如何正确应用无障碍旅游相关标准。”耶稣埃尔南德斯(Jesús Hernández)是ISO 21902项目负责人、ONCE基金会普遍无障碍与创新部主任。他补充道:“有的国家根本没有适用的标准,因此旅游业供应商没有指南,不知如何调整旅游设施与产品,以满足每个人需求。ISO 21902是第一项旨在填补这一关键空白的国际标准,从而提高整个旅游价值链的无障碍设施。”新的标准旨在满足从事旅游业及接触旅游业的每个人的需求,这一群体包括国家旅游局、市政府、负责基建政策的公共部门,以及发展与立法/规范体系。同时,还将惠及所有旅游相关业务,比如旅游公司/旅行社、交通公司、住宿设施、医院、餐饮,以及建筑师、信息与通信技术开发者等相关支持方,当然还有游客们。ISO 21902是由ISO/TC 228“旅游及相关服务”技术委员会制定,其秘书处是由ISO的西班牙成员--西班牙标准化协会(UNE)承担。IEC发布关于测量辐射标准使用锗探测器测量辐射水平的例子有:测定土壤样品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确保医疗放射治疗的剂量正确、侦测非法贩运放射性材料以及保护核材料。为保障这些探测器性能,IEC发布了新版IEC 61452《核仪器——伽马射线放射性核素活度或放射率的测量——锗基光谱仪的校准和使用》。该项标准规定了校准和使用锗基光谱仪的方法。锗基光谱仪可以测量光子能量和发射率,并根据测量结果计算放射性核素活度。该标准让锗半导体探测器的常规校准和使用设定基础成为可能。该标准提供了统一的方法,以评估锗半导体探测器的性能特征,从而提高了仪器系统的质量和准确度。一、认识锗基光谱仪伽马射线光谱仪由锗探测器及其液氮或机械冷冻低温恒温器和前置放大器组成,与模拟或数字电子模块有关,包括探测器偏置和信号处理(放大、多通道转换和存储)以及数据读出装置。此外,探测器周围一般有辐射屏蔽,以尽量减少背景辐射可能造成的影响。锗晶体中光子(X射线和γ射线)相互作用,将能量传递给电子。通过产生电子-空穴对,电子的能量被释放。汇集电子和空穴,可产生脉冲,其振幅与锗晶体有效体积中沉积的能量成正比。这些脉冲被放大、整形和分类,根据脉冲高度直方图,显示出探测器吸收的光子数量。光子数量是能量的函数。收集足够多的脉冲后,直方图会显示有一个或多个峰值的频谱,峰值对应的是将自身全部能量转移到探测器的光子。排放率的测量用于确定给定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二、IEC 61452的范围为确保锗基光谱仪的正常运作和校准,IEC 61452规定了以下内容:性能测试,以确保光谱仪在可行范围内运转脉冲堆积的测量和校正方法进行测试,以确定符合相加的大致范围检查探测器中,由级联伽马射线的真符合相加造成的大误差的光谱分析结果的技术该标准还提出了建立放射性核素识别、衰变校正和将伽马射线辐射率转换为衰变率数据库的建议。该标准的上一个版本发布于1995年。IEC发布关于船舶电磁新标准的第一版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即将发布旨在保护非金属船体免受电磁(EM)干扰的重要标准第一版,该文件旨在满足IMO resolution A.813(19)决议的要求。IEC 62742 ED1提供了关于如何在非金属材料(包括玻璃纤维等各种复合材料)船体的船舶上实现电磁兼容(EMC)的指南。该项标准也可以用于具有金属船体但装备非金属上层结构或部件的混合船。它是对IEC 60533的重要补充,IEC 60533规定了对金属船体的要求。简基斯范德文(Jan-Kees van der Ven)负责IEC/TC18船舶电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他解释说,“随着越来越多的船主选择更轻的船只,复合材料制造的船体正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与金属不同,常规的复合材料不能保护电子设备免受电磁干扰。IEC 62742建立了不同的方法来保护基本设备,例如无线电设备的传输电缆,这是船舶上的关键电气设备。再比如,屏蔽式电缆是一种选择,并且为此制定了标准计划”。由于屏蔽物可以容纳和转移电磁能量,屏蔽式电缆辐射的电磁能量更少。屏蔽物可以采用铝箔,也可以采用缠绕在电缆布线上的铜编织的形式。“有个有趣的发展趋势,船体较轻的船只可以装备重型电池组,这对促进船上的电气化至关重要。促进电气化是减少柴油排放污染的一种方法。虽然国际海事组织(IMO)仍然要求所有船舶使用柴油发动机,但使用电池产生的电力来执行任务可以减少污染。”新标准可能在9月份发布,届时简基斯范德文(Jan-Kees van der Ven)的专家组将对IEC 60533进行修订。“该标准自1999年以来没有进行过重大更新。我们在2015年进行了小的修改,但在我看来,需要彻底重新制定,因为在过去的几年里,船舶的电气和电子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传感器、LED灯等越来越多的电子设备在飞机上使用,标准变得越来越复杂。我们的想法也是为了明确船主和造船商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要求,而现有的标准是针对电气设备制造商的,”简基斯范德文(Van der Ven)说道。随着船舶变得更加自动化,舰载电子设备预计也会更加复杂。在自动化和电动运输的崭新世界中,IEC航运标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h1 style="margin-bottom: 20px 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span/strong/h1pbr//pdiv class="content_body_box"p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pp  现将《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p style="text-align:right "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pp style="text-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pp style="text-align:right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pp style="text-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pp style="text-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pp style="text-align:right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right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right "2020年10月30日/pp  (此件社会公开)/pp /p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5pt"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span /strong/p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sub2.5/sub)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sub2.5/sub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sub2.5/sub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攻坚的成效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pp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一)基本思路。/spa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二)主要目标。/span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sub2.5/sub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sub2.5/sub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p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sub2.5/sub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详见附件1)。/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三)实施范围。/span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ppstrong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strong/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span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span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p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span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依法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有序推进《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工作。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2020年底前,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七)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span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span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全部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span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各地不得以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对性地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span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依法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p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任务。加强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并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span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上游供气企业和国家管网公司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span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p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轮窑和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三)强化扬尘管控。/span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分区细化的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城市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span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ppstrong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strong/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span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span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span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span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p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pp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十九)加强组织领导。/span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p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见附件2)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span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p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鼓励地方制定并落实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提高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p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span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成后,要及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二十二)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span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pp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和执纪问责。/span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p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f7945dad-dbcd-4bfe-986e-298d22a2bb49.pdf" target="_self" title="W020201103628208013686.pdf" textvalue="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43cc424c-7264-4c9d-9c3c-c205f7c825aa.pdf" target="_self" title="W020201103644665295873.pdf" textvalue="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span/a/ppbr//pp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生态环境厅(局)。/p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30日印发/p/divpbr//p
  • 江西省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自从3月13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后,山西、广东、浙江、重庆、广东、天津、宁夏、上海、山东等地纷纷响应,发布行动计划或方案。江西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方案强调,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方案还要求,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全文如下: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发挥江西产业特色优势,扎实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1.加快重点行业技术改造。开展“千项技改、万企升级”工作,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到2027年,每年力争推进实施1000个左右重点技改项目(含改建、扩建、迁建),推动10000家左右重点企业技改升级(含设备更新),带动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亿元左右,其中,工业技改投资2000亿元左右。全省全员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强化企业本质安全,推动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装备,提升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涉及多部门的均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动生产和用能设备更新。加快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结合实际推进水电、风电、光伏机组设备更新升级。到2027年,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安全装备,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3.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加快智能工厂建设,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汽车、电线电缆、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应急设备等领域“江西制造”产品竞争力。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培育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2000家,推进数字化改造企业10000家以上,实现重点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赋能全覆盖、重点行业“产业大脑”全覆盖、规上工业企业“智改数转网联”全覆盖,全省制造业数字化水平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分级分类补齐一批、更新一批、提升一批环境监测、辐射监管、督察执法、环境应急等设备,持续巩固拓展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企业不达标环保设备淘汰和更新替换,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加快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以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环卫、施工设施、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更新淘汰超过使用年限、高污染、高能耗、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到2027年,更新改造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800座、城市垃圾转运站200座、各类老化燃气管道2000公里,涉及更新改造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总规模达100万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6.加快老旧小区设备更新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交付年限15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或大修改造,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老旧电梯,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进既有住宅、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到2027年,累计报废更新或大修改造老旧住宅电梯10000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7.推进城市公交车绿色更新。加快推进城市公交新能源车型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鼓励各设区市全域推广应用电动公交车。到2027年,力争各设区市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比例达到86%,新能源出租车(含网约车)新能源化比例达到74%以上。(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8.加快交通运输设备和船舶更新。加快推动重点区域路网和千吨级内河航道网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新能源动力中重型货车、船舶推广应用,逐步开展国四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到2027年,分别完成公路、航道数字化改造800公里、400公里,累计淘汰老旧内河运输船舶100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9.推动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淘汰能耗高、排放高、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在产粮大市推进农机装备集成配套,提升作业效率。到2027年,主要农业县区农机报废更新实施覆盖率达95%以上,全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78%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加快教学和科研设备更新。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推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快淘汰落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学科评估B级以上学科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所需仪器设备更新。优先考虑更新建设公共科研平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需要的重大科研仪器和实习实训设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1.推动文旅体设备更新提升。支持文旅融合,推进文旅场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高文旅设施设备安全性。支持旅游观光、大中型游乐、文化演艺、文旅数字化提升等设备,广电行业高清超高清设备、文物考古勘察科研设备、博物馆高标准展示设备更新。鼓励体育健身设施设备更新,助力全民健身运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12.推进医疗装备更新改造。加快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设施迭代升级,推动各级医院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医学影像设备和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放射治疗设备的更新购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3.推动安防设备更新改造。开展前端物联感知设备智能化升级,加快重点公共区域、重点行业领域等视频监控和卡口类配套安防设备及视频图像平台的更新改造。推进公安执法设(装)备更新升级。到2027年,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或改建城市前端设备智能化比例达到80%,农村重点部位视频监控无盲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14.加快汽车以旧换新。挖掘汽车消费潜力,激活汽车消费市场。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加快更新达到报废标准的执法执勤车辆。到2027年,全省汽车报废更新量累计达20万辆、年报废机动车25万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管局)15.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落实新能源汽车路权保障支持政策。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到2027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年销售量达到25万辆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16.推动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商采取旧车折价回购并出售合规新车的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非标电动自行车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等行为。到2025年,全面淘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17.促进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到2027年,全省家电以旧换新总量较2023年增长3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做法,引导商家积极开展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承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18.推动旧房改造和家装换新。依托“消费促进年”活动平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方式协同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局部升级改造,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升级。引导企业提高家装消费供给质量和水平,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打造旧房装修和局部改造样板间,丰富居民消费选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19.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导,为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群体提供系统、简单、可行的改造方案和技术路径。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改造对象范围,实现愿改尽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红十字会)(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20.健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建立健全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中心等废旧物资回收体系网络,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持续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支持废旧产品设备交易平台发展。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发展“换新+回收”物流体系,推广“互联网+回收”和“以车代库”流动回收新模式。到2027年,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个回收点、主城区回收网点基本覆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省供销联社)21.规范二手商品交易发展。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家电、服装、家具等零售企业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完善二手车交易查询平台,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完善二手电子产品信息处置机制,加强二手电子产品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到2027年,全省二手车交易量达到65万辆左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南昌海关)。22.推进废旧设备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探索发展汽车零部件、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业务。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23.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支持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发展。推动上饶、鹰潭、赣州、吉安、宜春、抚州加快发展有色金属回收利用产业集群,赣州、宜春、上饶、新余、萍乡、抚州加快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24.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施规范管理。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参与建设国家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25.加快完善能效、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和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等国家标准。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排放控制水平。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碳排放核算、清洁生产、设备更新等国家标准研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26.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贯彻落实国家对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标准升级要求,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建设标准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重点消费品标准“领跑者”。落实碳标签、碳标识等标准认证体系,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双碳”认证。到2027年,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50个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5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27.加大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加强二手产品交易、废旧产品回收利用、再生材料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贯,支持开展相关领域地方标准研制。推动制定一批涉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等产品设备和材料零部件回收利用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进电子废弃物整体资源化利用、电子元器件循环产业链等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28.强化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衔接。探索开展汽车、家电、碳排放等领域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比对分析,积极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推进铜及铜合金、日用陶瓷、钨与稀土等相关国际标准研制,加快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以标准“走出去”,助力我省装备、技术、产品“走出去”。到2027年,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5项以上,国家标准5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三、保障措施29.加强财政支持。谋划储备设备更新、循环利用等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用足用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等,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等政策。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再生资源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30.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好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31.优化金融支持。积极争取货币政策工具和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消费等环节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江西证监局)32.强化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用能、用地保障,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技术改造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二手交易市场的用地支持力度,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夯实科技支撑。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新能源装备、再制造等领域,集中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推广使用“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实施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我省优势创新资源攻克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加快建设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网络体系,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联动发力、合力共为。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实施清单化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汇报衔接,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围绕目标加快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尽快出台投资、金融等方面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出差异化、有含金量的配套政策。
  • 美环保署制定船舶污染气体排放新标准
    美国环保署日前制定了一项新的、更为严格的大型船舶污染气体排放标准,以减少油轮、货轮等柴油发动机船舶对空气所造成的污染。  美国环保署署长莉萨杰克逊日前在一份声明中说,柴油发动机船舶排放的污染气体严重威胁着港口附近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孩子们的健康。新标准是一项旨在减少污染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它可以减小污染气体对健康、环境和经济所造成的损害。  声明指出,新标准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相关要求,将使大型船舶更加清洁高效,并明显改善全国空气质量。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将使大型船舶排放的氮氧化物减少约80%,固体颗粒物减少约85%。  声明说,新标准将于2015年开始实施,仅适用于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  美国环保署估计,到2030年,新标准将避免1.2万例至3.1万例过早死亡,并减少因此造成的约140万个工作日损失。届时,新标准每年所产生的健康收益相当于1100亿至2700亿美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发布 (全文)
    p style="text-align: left "  历经三次审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p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pp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内容,共96条。/pp style="text-align: left "  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strong/pp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pp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pp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pp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pp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pp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pp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pp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pp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pp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pp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pp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pp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pp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pp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pp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pp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pp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pp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pp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pp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pp  strong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strong/pp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pp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pp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pp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pp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pp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pp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pp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pp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pp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pp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pp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pp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pp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p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pp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pp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pp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pp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pp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pp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p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pp  strong第三章 资源保护/strong/pp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pp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pp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pp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 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pp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pp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pp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pp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pp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 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pp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pp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pp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pp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pp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pp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pp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pp  strong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strong/pp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pp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 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pp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pp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pp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pp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pp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pp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pp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pp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pp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pp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ppstrong/strong/pp  strong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strong/p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p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pp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pp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pp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pp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pp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pp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pp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pp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pp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pp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pp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pp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pp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pp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pp  strong第六章 绿色发展/strong/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pp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pp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pp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pp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pp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pp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 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pp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pp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pp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pp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pp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pp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pp  strong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strong/pp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pp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pp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pp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pp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pp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pp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pp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pp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pp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pp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pp  第八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pp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pp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pp  strong第八章 法律责任/strong/pp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pp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pp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pp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pp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pp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pp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pp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pp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pp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pp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pp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pp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pp  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pp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pp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p  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pp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pp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第九章 附 则/strong/pp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pp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pp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pp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
  • 船舶气象仪-一款有条不紊的微型气象传感器
    船舶气象仪-一款有条不紊的微型气象传感器#2022已更新【品牌型号:天合环境TH-Y6】雷雨大风天气对船舶航行安全会带来很大影响,船舶在大风浪区域航行,将出现较剧烈的摇荡运动、降速、航向不稳定,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操纵方面的困难,甚至出现难以预料的危险,而且大雨、暴雨会引起能见度下降,影响航行安全。一、产品简介山东天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微型气象仪的企业,一直致力于微型气象仪和气象环境解决方案推广应用。具有完整的生产链、实力雄厚的技术团队和全面的营销团队,我们研发生产的超声波风速风向仪、五要素微气象仪、六要素微气象仪和小型自动气象站等气象产品,已广泛应用到气象监测、城市环境监测、风力发电、航海船舶、航空机场、桥梁隧道等领域,客户遍布全国各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TH-Y6型六要素微气象仪原理为发射连续变频超声波信号,通过测量相对相位来检测风速风向。与传统的超声波风速风向仪相比,我司产品克服了对高精度计时器的需求,避免了因传感器启动延时、解调电路延时、温度变化而造成的测量不准问题。TH-Y6型六要素微气象仪创新性地将气象标准六参数(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大气压力、压电雨量)通过一个高集成度结构来实现,可实现户外气象参数24小时连续在线监测,通过数字量通讯接口将六项参数一次性输出给用户。二、产品特点1、顶盖隐藏式超声波探头,避免雨雪堆积的干扰,避免自然风遮挡2、原理为发射连续变频超声波信号,通过测量相对相位来检测风速风向3、风速、风向、温度、湿度、大气压力、压电雨量六要素一体式4、采用先进的传感技术,实时测量,无启动风速☆5、抗干扰能力强,具有看门狗电路,自动复位功能,保证系统稳定运行6、高集成度,无移动部件,零磨损7、免维护,无需现场校准8、采用ASA工程塑料室外应用常年不变色9、产品设计输出信号标配为RS485通讯接口(MODBUS协议);可选配232、USB、以太网接口,支持数据实时读取☆10、可选配无线传输模块,最小传输间隔1分钟11、探头为卡扣式设计,解决了运输、安装过程松动不准的问题☆三、技术参数1、风速:0~60m/s(±0.1m/s);2、风向:0~360°(±2°);3、空气温度:-40-60℃(±0.3℃);4、空气湿度:0-100%RH(±3%RH);5、大气压力:300-1100hpa(±0.25%);6、压电雨量:0-4mm/min(±4%)7、功率:1.08W8、生产企业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9、生产企业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计算机软件注册证书☆四、产品尺寸图五、产品结构图六、注意事项1.传感器水平周围1米半径无遮挡,避免水滴飞溅影响2.传感器安装位置应避开强机械振动源3.传感器安装上方应为开阔区域,雨滴应直接滴落至传感器,应免二次滴落和连续水流冲击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统计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工信局(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分局、财政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此件社会公开)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强烈需求,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我省“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到2025年,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二、加强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一)有效评估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组织开展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2023年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12月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指导各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研究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2024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2024年底前,开封、三门峡、商丘3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各地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依据《技术规范》,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三)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等,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研究开展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噪声监测监管、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等情况作为县(市、区)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逐步建立完善噪声实时监测网络,识别筛选噪声超标区域,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五)分步推进噪声排放源清单编制。选取郑州市典型区域作为试点,开展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重点噪声源调查工作,摸清区域噪声污染总体情况,编制噪声污染源清单,并动态更新重点噪声源名录,推动区域噪声污染治理。推广噪声源调查试点经验做法,2023年底前,编制发布噪声源调查技术指南;2024年底前,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噪声源清单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部门参与)(六)推动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2025年起,公开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定期发布本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强化规划引导,严格噪声源头管理(七)加强规划衔接与指导。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及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合理统筹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噪声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八)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公路、铁路项目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机场周围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落实相关规划管控。(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九)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学校、医院、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十)落实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十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公众投诉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能达到标准的设备进行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十二)严格工业噪声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城市建成区内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园区除外)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十三)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达标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加装降噪设备以及逐步推进工业企业淘汰搬迁等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创建一批噪声治理行业标杆,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参与)(十四)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理。推动工业园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园区企业布局,优化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十五)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噪声监管。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方法》,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编制行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十六)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五、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时段管理(十七)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十八)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2023年底前出台《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取有效设备及工艺,减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十九)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六、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二十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二)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机动船舶、港口喇叭等声响装置使用监管,许昌、漯河、南阳、信阳、周口等有内河航运的城市开展运输船舶年检监督排查,对于机舱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动港口码头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电动化改造,加快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十三)加强公路道路养护。鼓励各地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养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定期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防止噪声扰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相关减振降噪措施要求,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郑州、洛阳、许昌等地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或实施计划,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装声屏障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二十五)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开展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铁路全面检修,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具有隔音效果的封闭防护栅栏。(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二十六)实施民用航空器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落实国家关于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2025年底前,郑州新郑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部门送报。(民航河南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七、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二十七)强化经营场所整治。各地对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商业等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二十八)加强公众场所噪声监管。各地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二十九)规范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各地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省文化旅游厅负责)(三十)督促居民住房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告知装修人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三十一)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各地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与引导,家庭场所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时,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三十二)开展“宁静”示范创建工作。落实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工作;对于已经授予宁静小区荣誉称号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探索开展“宁静道路”“宁静公园”“宁静广场”等系列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城市”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八、提升噪声监测能力,优化执法监督效能(三十三)优化布设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指导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相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三十四)建设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3年底前,建成省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与评价网络平台;郑州市(含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完成相应工作,实现全省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数据联网。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三十五)推进噪声监测计量溯源。依据国家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保障监测设备稳定、数据准确,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三十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2023年底前,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执法主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三十七)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定期举办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专业水平;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九、推进法规标准建设,提升科技治污能力(三十八)加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推动《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鼓励有立法权的省辖市出台地方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配套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民用机场管理条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修订中,应与噪声相关管理要求有效衔接。(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文化旅游厅,民航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三十九)探索研究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科研攻关,推动新设备的研发开发、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引导相关企业投入噪声污染治理行业,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噪声源治理示范项目的支持和推动。(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四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综合素质;强化市场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一)实施表彰奖励。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十、压实工作责任,凝聚治污合力(四十二)建立噪声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同共治的联动机制。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3年7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措施要求,推动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三)厘清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噪声法》责任界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部门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发布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工地等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行业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四十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和单位要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噪声污染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四十五)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评估报告。定期调度噪声污染防治进展、目标任务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各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将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各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将噪声污染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容之一,夯实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七)合理处置噪声污染纠纷。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置噪声污染投诉事件,对投诉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做好投诉事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后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噪声投诉纠纷处理处置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四十八)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印发年度“绿色护考”工作方案,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省教育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四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爱耳日”、“世界睡眠日”等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五十)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 《上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计划提出力争到2027年,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十个领域设备更新和汽车、家电、家装等四类消费品以旧换新走在全国前列。计划将加大力度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全面完成规上企业智能化改造,加快推动智能制造设备、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扩大应用,推动新材料中试及应用。着力推动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软件产品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等示范应用。加强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推广应用,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产品采购比重。上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要求,强化标准引领和政策保障,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转型,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智能水平,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力争到2027年,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十个领域设备更新和汽车、家电、家装等四类消费品以旧换新走在全国前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推动开展设备更新(一)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更新。加大力度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全面完成规上企业智能化改造,加快推动智能制造设备、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扩大应用,推动新材料中试及应用。着力推动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软件产品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等示范应用。加强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推广应用,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产品采购比重。(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二)推动用能设备绿色低碳更新改造。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为方向,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开展工业企业“百一”行动,大力推进工艺系统升级改造、推广节能高效产品、淘汰落后设备、优化节能管理等,实现工业用能年节能1%。加快推动本市石化化工、钢铁行业流程优化和提质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三)推进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改造。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数据中心集约化建设,合理控制总量规模,重点支持具有重要功能的智能算力数据中心。提升项目能效准入门槛,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25。加快既有数据中心升级改造,将规模小、效益差、能耗高的小散老旧数据中心纳入产业限制和淘汰目录,加大高效制冷技术和新能源推广应用力度,力争改造后能源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4,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四)推动能源电力设施升级改造。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力争改造规模分别达到200万千瓦、700万千瓦。推动老旧风电、光伏发电设备更新和高耗能变压器改造。推动存量自用非智能充电桩升级替代,力争完成2万个。推进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2500公里,每年实施燃气立管改造10万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五)加快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实现全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全覆盖,推进700公里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300个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推动开展节水改造。推进400公里排水管网修复改造,全面完成雨污混接改造并建立长效监管运维机制。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回收体系,推动8000余个生活垃圾投放点专项更新,480座环卫压缩站和10座中转站升级改造。推动地下管线、桥梁隧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有序更新城市基础设施设备,重点实施城市快速路(含越江桥梁隧道)、中心城区防汛泵站、市管信号灯系统和路灯等基础设施的设备更新改造。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六)推进建筑领域设备升级改造。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广高效空调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外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200万平方米,其中平均节能率15%及以上的建筑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滚动实施投入使用超过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和分类更新改造,有序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机管局,各区政府)(七)加快交通领域设备淘汰更新。加快推进交通工具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环卫、邮政以及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车。推动国四柴油车、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并鼓励进行新能源化更新。结合农业生产需求,加快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提前淘汰更新。持续引导老旧高污染高耗能船舶加快退出市场。支持开展绿色甲醇等新燃料船舶、智能船舶试点,加快内河运输纯电动船舶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八)提升教育领域教学科研设备水平。推动高校、职业院校、中学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置,加快置换先进教学设备,提高教学和实训场所装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落实职业院校专业实训建设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改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条件。推进教育领域人工智能相关硬件建设,积极引导人工智能赋能教育现代化。(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政府)(九)推动文化旅游领域设备升级。以消除安全隐患、促进节能降碳、提升游客体验为主要方向,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性能下降的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推进各类文旅设施设备提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各区政府)(十)加强医疗领域设备改造升级。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门急诊、手术室、能源保障设施改造提升,加强医疗机构既有用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提升医疗用房人性化、智能化水平,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区政府)二、持续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十一)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新一轮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政策。支持各区对二手车经销商新增销售额给予一定奖励,进一步畅通车辆回收循环渠道。鼓励汽车品牌商、汽车销售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各类汽车更新消费促进活动,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汽车,优化汽车消费环境,有序推进二手车出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十二)支持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实施新一轮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政策,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积极培育家电销售龙头企业,完善线下家电销售网络布局,提升家电以旧换新便利化服务水平,在拆、收、送、装等各环节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三)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加强家装改造新模式推广,鼓励商场、社区向家装企业开放,搭建可装配化、微更新型的样板间,提供类型丰富的家庭整装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引导、鼓励、促进旧房装修服务、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鼓励多渠道开展大件家具回收。丰富拓展适老化改造产品,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十四)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制定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积极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和引导市民选用换电车型,推动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加快退出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三、完善提升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十五)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合理布局“两网融合”回收服务点,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鼓励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鼓励电子电器、汽车等生产企业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智能回收、自动回收等新型回收体系,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各区政府)(十六)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探索制定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标准规范,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支持二手商品交易线上平台和线下市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集中规范的车辆、家电、手机、家具、服装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加强二手商品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十七)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高端智能再制造,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探索在风电光伏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十八)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加快建设老港、临港等一批高水平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持续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和产业能级。推进废弃油脂、生物沼气、农林废弃物等制取生物燃料,开展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领域先进拆解利用技术示范推广,深入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高水平利用技术研究。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具有上海特色的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政府)四、强化政策支撑保障(十九)加强标准支撑。加大力度推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等国家标准宣贯实施,支撑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支持相关单位对标重点领域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碳排放管理、污染排放控制、再生资源利用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推动本市产品碳足迹管理和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试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二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市级建设财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各类相关财政资金,鼓励各区加大区级相关资金配套支持力度。推动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措施,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做好税收支持政策的宣贯培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二十一)强化金融支持。用好国家再贷款政策工具,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资源倾斜。鼓励银行机构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信贷额度。积极探索应用融资租赁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备更新。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深入推进“政银保担企”对接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二十二)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针对“零增地”技术改造,探索实施承诺备案制度、编制审批目录清单、建立书面承诺机制和开展项目综合验收。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实施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动态名单管理和1%产业用地保障制度。将生活源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等分类收集设施按照城市基础设施予以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二十三)强化创新支撑。发挥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优势,聚焦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二十四)加大推动力度。建立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充分做好政策解读,调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居民积极性,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部门和各区要加强跟踪分析,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 海洋安全 | Microtox 生物毒性测试技术用于船舶压载水检测
    Microtox船舶压载水检测—生物毒性01 船舶压载水 船舶压载水,又称压舱水,被用于调整船舶的重心、浮态和稳定性。远洋大型货船通过装载和排放压载水能够保持船体平衡,用以避免倾斜,并能抵御风浪。随着压排过程,大量物种也借机“漂洋过海”。 船舶压载水潜在危害&公约02 船舶压载水中含有大量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微生物、细菌甚至是小型鱼类以及各种物种的卵、幼体或孢子,这些生物在跟随船舶航行的过程中有的因为无法适应温度、盐度等因素的变化而死亡,但有的能够生存下来,并最终随着船舶压载水排入新的环境中。由此导致一个水域的生物或种类繁多的生物组随着压载水传送到另一个地理性隔离水域,如果这些生物因为缺乏天敌或其他原因能够在自然或半自然的生态系统或生境中生长繁殖、建立种群,就可能威胁到这些海湾、河口或内陆水域的生态系统结构及其物种多样性,成为外来入侵种,而且压载水还会传播有害的寄生虫和病原体,甚至可能导致当地物种的灭绝。 对于这一系列的潜在生态风险,国际社会已形成共识。中国于2019年加入《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合作框架下,远洋船舶须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按公约标准处置压载水。依照公约,我国在加入后有5年的经验积累期。而随着履约时间点临近,我国船舶将面临港口国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 船舶压载水检测-Microtox生物毒性03 2022年7月中国太平洋学会发布了《船舶压载水检测方法》团体标准(T/PSC 1.6—2022),该团体标准由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上海海洋大学、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中心联合起草,并基于使用费氏弧菌的生物毒性测试方法制定,Microtox方法所对应的生物毒性分析流程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此前,相关研究团队曾对大型客轮渡轮的舱底水进行了生物毒性研究,旨在表征舱底水样品中不同组分与生物毒性的关系,包括油脂、多环芳烃(PAH)、金属、悬浮固体和表面活性剂等,该研究使用基于费式弧菌(Vibrio fischeri)的Microtox生物毒性检测技术对舱底水进行毒性分析(SS-EN-ISO 11348-3:2008),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中多环芳烃的浓度与毒性效应强弱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Microtox生物毒性检测技术,主要是通过生物传感器监测受试水生生物的生物学指标变化,它的检测范围广,对大多数有机/无机有毒物质敏感,可反映水体的综合毒性变化。Modern Water 作为 Microtox生物毒性检测技术的开发者和推广者,拥有丰富的生物毒性检测分析技术和经验,使用生物发光细菌作为生物传感器已有30多年的历史。01实验室生物毒性分析仪-MicrotoxLX,时长02:01 Microtox LX 是新一代实验室生物毒性分析仪,在对样品进行测试分析时更为精确、简便和可靠,内置了多达17种急性毒性分析模式,针对不同样品的毒性强弱提供高、中、低三档稀释模式和快筛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测试未知样品EC50(半数效应浓度)时的检测时间和试剂消耗。对超过3500种简单或复杂化合物敏感全自动样品色度校正样品和读取槽主动冷却控温02便携生物毒性分析仪-MicrotoxFX,时长02:01Microtox FX 是一款操作简便且灵敏度极高的便携式水质生物毒性检测仪,采用生物发光检测技术,并使用先进的光电倍增管(PMT),可检测到发光细菌在分析过程中的发光量变化,可对事故或人为的饮用水及废水污染紧急事件进行快速毒性检测。快速检测 - 样品准备后5分钟可得到结果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及新污染物检测轻量便携 - 适用于现场和应急场合通过ISO 13485 质量体系认证END
  • 中国将于2023年全面实施船舶温室气体短期减排措施
    23日,2022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安全与合作”分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并宣布中国将于2023年全面实施船舶温室气体短期减排措施“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上海海事局局长谢群威表示,航运绿色低碳智能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发力点,是下一轮产业发展主导权争夺的主战场,也是推动海事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源。推动航运绿色低碳智能发展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2018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全球首个航运业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计划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到2050年降低70%,碳排放总量降低50%,并于本世纪内尽快逐步停止海运温室气体排放。2021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形成了包括现有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船舶能效指数(EEXI),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评级以及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的温室气体减排短期措施,旨在从技术和营运两方面同时提高船舶能效,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际航运公会(ICS)秘书长普拉滕强调,到2050年航运业预计将承担至少50%零碳燃料的运输。世界正在转向使用零排放的燃料,必须要果断采取行动,保证世界都可以获得需要的燃料,进而保障能源转型能取得成功。据悉,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持续开展中国国际航行船舶能效管理技术和营运措施研究,深入探讨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短、中、长期措施,发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的要求,为航运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完)
  • 无人机检测船舶尾气,“限硫令”监管长效运行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船舶看似和大气污染联系不大,实则不然,船舶污染同样影响着内陆地区的大气环境。据一项调查表明:近几年,在我国港口停靠的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5%,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5%,船舶污染物已成为最严重的污染源之一。/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应对这种态势,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20船舶限硫令》,并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实施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限制船舶燃油的硫含量及排放气体污染物的含量,并开启实时监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船舶若想符合相关法规,就需要置换低硫混合航油或加装废气清洁系统(EGC)清除尾气中大部分二氧化硫,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一些不法商贩为节约成本未对船舶进行改装,仍使用高硫燃油,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85px height: 245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50e2c0e7-6cac-4dcf-a5d1-dc5b1a912454.jpg" title="摄图网_500734204_wx.jpg" alt="摄图网_500734204_wx.jpg" width="585" height="245"//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近日,张家港海事局运用无人机挂载尾气检测装置对船舶尾气开展检测,这是长江江苏段首次运用无人机检测船舶尾气,实现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海事监管新途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当天,张家港海事局工作人员成功使用无人机搭载船舶尾气传感器在张家港港口综合保障基地对航经福姜沙南水道的“SAVINA(萨维娜)”和“瑞福泰”等船开展尾气检测。在检测到“瑞福泰”尾气二氧化硫疑似超标后,执法人员立即通报港区海事处二级指挥分中心,当场调派执法人员携带燃油快检仪提前到达该轮待靠泊位候检。在随后对该船的燃油取样检测后发现该轮燃油中硫含量达到0.168%ppm,超过了法律规定。目前海事部门正对“瑞福泰”轮进行立案调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无人机监测方式基于无人机挂载气体检测设备,採用先进的红外烟雾嗅探技术对船舶排放的烟羽取样分析,通过测得尾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数值,分析判断船舶燃油含硫量是否超标,进而安排执法人员登船检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该方式可帮助执法人员快速筛选涉嫌使用不合格燃油船舶,减少疫情期间登船和人员接触风险,同时提高了检查覆盖面,把船舶排放控制区检查对象从到港船舶直接拓展到到港和过境船舶,有效震慑了违法使用超标燃油船舶。”张家港海事局双山海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尹杰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未来,张家港海事局将把无人机对船舶尾气开展检测作为长效机制,同时探索在海巡艇安装使用移动式遥感监测装置,与现有的一台无人机形成补充,建立“初筛—精筛—确定”立体监管网。/p
  • 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将布局一批前沿科技项目,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十四五”期间,上海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十五五”期间,上海市产业结构和能浮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为确保碳达峰目标的实现,该方案提出“碳达峰十大行动”,即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绿色低碳区域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中,该方案指出,将加快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的前沿科技项目,聚焦深远海风电、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可控核聚变发电、绿氢制储、零碳炼钢、生物基高分子材料化工等低碳零碳负碳重点领域,深化应用基础研究;大力推进低碳冶金、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光储直柔”建筑能源系统、大容量风电、新能源交通工具等技术创新,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补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等短板;依托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科研院所资源,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碳中和研究机构;到2025年,建设10个碳中和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5个绿色技术创新中心。该方案全文如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2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削减,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循环型社会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0%,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浮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循环型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5%,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二、重点任务将碳达峰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加强统筹谋划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重点举措、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主体,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底线、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市内、市外并举,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有序开发建设。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力争达到36%。大力推进光伏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充分利用农业、园区、市政设施、公共机构、住宅等土地和场址资源,实施一批“光伏十”工程。到2025年,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400万千瓦;到2030年,力争达到700万千瓦。加快推进奉贤、南汇和金山三大海域风电开发,探索实施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因地制宜推进陆上风电及分散式风电开发。到2025年,风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60万千瓦;到2030年,力争达到500万千瓦。结合宝山、浦东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新建一批生物质发电项目,加大农作物秸杆、园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能利用力度,到203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84万千瓦。加快探索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大力争取新增外来清洁能源供应,进一步加大市外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引入力度。加强与非化石能源资源丰富的地 区合作,建设大型非化石能源基地,合理布局新增和扩建市外清洁能源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力争“十五五”期间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机管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2.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继续实施重点企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十四五”期间本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5%左右,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0%以下。“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外高桥、吴泾、石洞口等地区落后燃煤机组等容量替代,并预留碳捕集设施接口和场地,同步推进其他现役燃煤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加快自备电厂清洁化改选,按照不超过原规模2/3保留煤机,重点推进吴泾八期、宝钢自备电厂机组等实施高温亚临界改造。在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十四五”期间合理控制发电用煤,“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削减发电用煤。“十四五”期间推动宝武集团上海基地钢铁生产工艺加快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加大天然气喷吹替代的应用力度。推动实施吴泾、高桥地区整体转型,进一步压减石化化工行业煤炭消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3. 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低碳燃料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加快推进机动车和内河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替代。合理控制航空、航运油品消费增长速度,大力推进可持续航空燃料、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加快建设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推进上海液化天然气站线扩建等项目,完善天然气主于管网布局,提升气源储备能力。加快布局燃气调蜂电源,建设约160万千瓦燃机,推广用户侧分布式供能建设。到2025年,天然气年供应能力达到137亿立方米左右,储备能力达到20天;到2030年,天然气年供应能力达到165亿立方米左右,储备能力不低于20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4. 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成满足国际大都市需求,适应可再生能源大比例接入需要,结构坚强、智能互动、运行灵活的城市电网。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推进燃气调峰机组等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和高效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引导提升外来电的调节能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城市配电网,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水平,在中心城区、临港新片区等区域推广应用“钻石型”配电网。完善用电需求响应机制,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引导工业用电大户和工商业可中断用户积极参与负荷需求侧响应,充分发挥全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作用,深入推进黄浦建筑楼宇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并逐步在其他区域和行业推广应用。到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推广以分布式“新能源+储能”为主体的微电网和电动汽车有序充电,积极探索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大力发展低成本、高安全和长寿命的储能技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低碳导向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扩大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坚持节约优先,以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作为统领和核心抓手,以精细化管理和技术创新应用为支撑,全面提升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1. 深入推进节能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区联动、条块结合”的节能管理工作机制,合理分解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优化评价考核制度,层层细化落实各相关部门、各区和重点企业目标责任。在产业项目发展的全过程深入落实能耗双控目标要求,将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水平作为规划布局、项目引入、土地出让等环节的重要门槛指标。优化完善节能审查制度,科学评估新增用能项目对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目标的影响,严格节能验收闭环管理。强化用能单位精细化节能管理,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推进建立本市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鼓励采用认证手段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强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审计管理制度,通过目标考核、能效对标、限额管理、绿色电价、信用监管等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督促用能单位提升节能管理水平、深挖节能潜力。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强化节能监察执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管局)2. 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推进建筑、交通、照明、通讯、供冷(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广先进低碳、零碳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能效提升。实施上海化学工业区、宝武集团上海基地、临港新片区等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推进工艺过程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协同控制,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电力、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深入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打造各领域、各行业能效“领跑者”,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已取得突破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3. 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锅炉、制冷机、环保治理设施等为重点,通过更新改造等措施,全面提升系统能效水平。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动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广先进高效的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监察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4.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严控总量规模,向具有重要功能的数据中心适当倾斜。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新建数据中心布局在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发展区域。优化新鸟基础设施用能结构,推广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升项目能效准入门槛,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3,持续提高效益产出要求,单位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优于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平。加快既有数据中心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液冷技术、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力争能源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4。加大“上大压小”力度,将规模小、效益差、能耗高的小散老旧数据中心纳入产业限制和淘汰目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数据中心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工业发展对全市碳达峰和能耗双控目标实现具有重要影响。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用能效率。1. 深入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优化制造业结构,推进低效土地资源退出,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动产业体系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对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制造业行业低碳评估,对于与传统化石能源使用密切相关的行业,加快推进低碳转型和调整升级。对于能耗量和碳排放量较大的新兴产业,要合理控制发展规模,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力度,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严格控制工艺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将绿色低碳作为产业发展重要方向和新兴增长点,着力打造有利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度环境,鼓励支持各区、各园区加大力度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培育壮大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循环再生利用、储能和智能电网、碳捕集及资源化利用、氢能等绿色低碳循环相关制造和服务产业。建立绿色制造和绿色供应链体系,推动新材料、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通信、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2. 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开展宝武集团上海基地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行动。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确保粗钢产量只减不增。大力推进钢铁生产工艺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提高废钢回收利用水平,推进高炉加快调整,“十五五”期间推进高炉产能逐步转向电炉,到2030年,废钢比提升至30%。推进炼铁工艺和自备电厂清洁能源替代,提升钢铁基地天然气储存和供应能力,加快研发应用新型炉料、天然气替代喷吹煤、富氢碳循环高炉、微波烧结等节能低碳技术,探索开展气基竖炉氢冶炼技术、碳捕集及资源化利用示范试点。加强产品升级,加大高能效变压器用取向硅钢等高性能钢材开发和生产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3. 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十四五”期间石化化工行业炼油能力不增加,能耗强度有所下降,能耗增量在工业领域内统筹平衡;“十五五”期间石化化工行业碳排放总量不增加,并力争有所减少。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快推进高桥、吴泾等重点地区整体转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进重点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化工园区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加强炼厂于气、液化气等副产协同提质增效。在上海化学工业区推进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碳中和关键新材料产业为主的“园中园”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化工区管委会)4.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一低”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严格控制新增项目,严禁新增行业产能巳经饱和的“两高一低”项目,除涉及本市城市运行和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环保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和强链补链延链等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两高一低”项目。实施市级联合评审机制,对经评审分析后确需新增的“两高一低”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严格实施节能、环评审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深入挖潜存量项目,督促改造升级,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归退出。强化常态化节能环保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建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能耗和碳排放约束机制,推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规模化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等重点举措。1. 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城乡建筑面积总量,严格管控高能耗建筑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促进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均衡融合布局。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全面贯彻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建设施工等建设全过程,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建设海绵城市。推行绿色施工,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融合发展,推行全装修住宅,减少建设过程能源资源消耗。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大力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在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中,严格实施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2. 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形成覆盖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和监管体系,“十四五”期间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800万平方米。到2025年,五个新城、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等重点区域在开展规模化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基础上,全面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十五五”期间,全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50%,规模化推进新建公共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到2030年,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立低碳建筑技术体系并推行试点。完善居住建筑、各类公共建筑设计能耗和碳排放限额体系,制定土地出让、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要求。新建建筑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执行。着力发挥绿色建筑规模化效益,全面推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四五”和“十五五”期间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8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平均节能率15%及以上的建筑面积达到600万平方米。持续推进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不断提升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水平。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对标达标和能源审计,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额管理制度。支持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采取高效制冷行动,更新淘汰低效设备,运用智能管控等技术实施改造升级。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过程中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调,减少市政工程重复建设和施工,持续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智能化运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管局、市房屋管理局)3. 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持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加快建立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标准和全周期管理体系,2022年起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到2030年,进一步提升到15%。推进适宜的新建建筑安装光伏,2022年起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工业厂房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推动既有建筑安装光伏,到2025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到2030年,实现应装尽装。推广大阳能光热、光伏与建筑装配一体化,推进浅层地热能、氢能、工业余热等多元化能源应用。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等向电气化发展,推动新建公共建筑逐步全面电气化。推动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为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探索建筑设备智能群控和电力需求侧响应,合理调配用电负荷,推动电力少增容、不增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机管局、市房屋管理局)4. 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营造自然紧凑的乡村格局,保护村庄乡土气息,营造良好的自然景观和乡村生境。提升农房绿色低碳设计建造水平,探索新建农房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建设低碳、零碳农房。发展节能低碳农业大棚。推广使用高效照明、电动农凭车、节能环保灶具、农机、渔船等设施设备。推进大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等安装光伏。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的电气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五)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行动构建绿色低碳的交通运输体系,推动运输工具和基础设施的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倡导推行绿色低碳出行。1. 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综合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铁路、水运等集约化的运输方式。加快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强铁路与港口的衔接,完善长三角内河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到2025年,港口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达52%,海铁联运箱量翻一番。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低碳航空枢纽,加快形成高效便捷的空港集疏运体系,深化空域精细化管理,优化航路和航线布局,进一步提升行业智能化信息服务水平,建立高效现代航空快递物流体系。打造由于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市域铁路共同构筑的多层次、多网融合的铁路网络。建立完善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加强快递公共末端设施建设,推广集中配送、共同配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上海海事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2. 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加快推进交通工具向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积极扩大电力、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氢能等清洁能源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积极鼓励社会乘用车领域电动化发展,持续推进液化天然气、生物质燃料、氢燃料重型货运车辆的示范试点及推广应用。到2025年,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总量突破1万辆,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车辆占比超过50%,将新能源车辆纳入总量控制管理,加大传统燃油车辆的低碳替代力度,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环卫、邮政等公共领域,以及租赁汽车、市区货运车、市内包车有适配车型的,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或燃料电池汽车;到2035年,小客车纯电动车辆占比超过40%。持续提高船舶能效水平,加快发展电动内河船舶,新增环卫、轮渡、黄浦江游船、公务船等内河船舶原则上采用电力或液化天然气驱动,积极推广液化天然气燃料、生物质燃料以及探索氢、氨等新能源在远洋船舶中的应用。到2030年,主力运输船型新船设计能效水平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20%,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占比力争达到5%以上。持续提升飞机燃油效率,淘汰老旧高能耗飞机,优化机队结构,并积极推动生物质燃料的应用,逐步提高使用占比。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源的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替代,到2025年,港口新增和更新作业机械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场新增或更新场内用设备/车辆采用新能源。到2030年,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管局、市公安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3. 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新建大型交通枢纽设施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实现光伏应装尽装,实施既有枢纽设施的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港口岸电、机场地面辅助电源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建各类充电桩20万个,到2025年,港口泊位配备岸电设备实现全覆盖,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达到30%,邮轮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和港作船舶岸电使用率力争达到100%,具备接电条件的机场地面辅助电源设施全覆盖。到2030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4. 积极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系统的出行环境和服务水平。构建由铁路、城市轨道和公交等构成的多模式客运交通系统。加快形成城际线、市区线、局域线等多层次的轨道交通网络,完善轨道站点配套接驳设施,到2025年,轨道交通市区线和市域(郊)铁路运营里程达到960公里。优化地面公交线网功能和布局,完善中运量及多层次的地面公交系统,保障公交专用道成网,加强重点地区公交保障服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合理控制城市小客车总量增长,积极推广新能源车,引导车辆合理使用,推动个体机动交通向公共交通方式逐步转移。完善慢行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慢行交通路权,提高慢行交通网络的可达性和便捷性,打造品质宜人的慢行空间。到2025年,中心城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达到75%;到2035年,达到85%。(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区)(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以源头减量、循环使用、再生利用为统领,加快建成覆盖城市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体系,到2025年,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92%左右,努力实现全市固体废弃物近零填埋。1. 打造循环型产业体系。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持续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推动设施共建共享、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推动产业园区完善固废中转、储运体系,布局利用处置设施,提高区域内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到2025年,重点园区率先实现固废不出园。推动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粉煤灰、焚烧灰渣等大宗工业面废的高水平利用。结合城市旧改和报废汽车拆解等工作,推动废钢资源化利用。发展再制造产业,扩大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等领域再制造规模,进一步扩大再制造产业能级和规模。建成3-5个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循环经济龙头企业,提升固废循环利用产业能级。到2025年,形成全市392吨/日的医废处置能力,建成大中小型医疗机构全覆盖的医废收运体系。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2. 建设循环型社会。全面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和转运设施建设,构建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打造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强化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加快推动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减少二次包装,推广可循环、易回收的包装物。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和办展设施循环使用。继续推进净菜上市,促进蔬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贸市场蔬莱废弃物产生量。优化完善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进一步稳定中转站和集散场布局,加快培育一批高能级回收利用企业和项目,建成管理高效、分类精细、资源化利用渠道通畅的回收利用体系。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到2025年,生活垃圾焚烧能力达到2.9万吨/日;推进老港、宝山等湿垃圾,中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及分散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力争利用能力达到1.1万吨/日,打通湿垃圾资源化产品利用出路。推进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确保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安全、高效。到2025年,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3. 推进建设领域循环发展。推动节约型工地建设和装修垃圾减量,大力推进工程渣土等废弃物源头减量,探索实施建筑工程废弃物排放限额管理。鼓励采用模块化部件、组合式设计、易回收和重复利用材料进行建筑内装,鼓励大型展会、赛事采用可循环利用装饰材料。稳定优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进一步拓宽工程渣土利用消纳途径。推进拆房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到2025年,资源化利用能力达到810万吨/年。畅通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利用渠道,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推广力度,制定再生建材强制使用政策,促进再生建材高水平利用。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以独立焚烧和电厂协同焚烧等方式提升污水厂污泥处置能力,全面实现污水厂污泥零填埋,加快建成一批通沟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疏浚底泥的全过程全覆盖跟踪监管,加强检测分析和分类处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4. 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型农业。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推广二氧化碳气肥等技术,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大力发展农业领域可再生能源,结合农业设施、农用地、未利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推动农作物秸杆多元化利用,拓展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种离田利用方式,到2025年,本市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推进规模化园艺场蔬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布局一批集中利用设施。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健全废旧农膜、黄板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力争实现全量回收。鼓励农用棚膜的资源化利用,推进全生物降解地膜的试点应用,将地膜纳入生活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管理水平,到2025年,本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8%。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设施装备,推进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鼓励增施有机肥料,使用生物农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5. 强化行业、区域协同处置利用。按照“以废定产”的原则,布局实施宝山再生资源利用中心等项目,协同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白名单制度,建立供需信息共享机制,以废酸等危险废物和焚烧炉渣为重点,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协同处理机制和设施共建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聚焦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碳汇等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关键技术,持续提升低碳零碳负碳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为本市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1. 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依托科创中心建设,结合国家和本市能源产业低碳转型需求,制订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加快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的前沿科技项目,聚焦深远海风电、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可控核聚变发电、绿氢制储、零碳炼钢、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化工、生物质航空燃料、核动力船舶、碳捕集和封存、超高效光伏电池、人工光合作用等低碳零碳负碳重点领域,深化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气象局)2.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进低碳冶金、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光储直柔”建筑能源系统、大容量风电、高效光伏、大功率液化天然气发动机、大容量储能、新能源交通工具、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合成燃料、节能降碳减污增效协同等技术创新,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补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等短板。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大力推动应用场景和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规模化应用。推动智能电网、新型储能和高效燃机等关键技术和装备在能源电力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建设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加快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3. 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依托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科研院所资源,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碳中和研究机构。引导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到2025年,建设10个碳中和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5个绿色技术创新中心。进一步加强碳达峰、碳中和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引进,加快形成具有全球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环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绿色低碳领域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和示范性能源学院。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一批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4. 完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科技支撑 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设立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市级重大专项,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加快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建立“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的新机制、新模式,鼓励设施、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持续更新发布上海市绿色技术目录,发挥绿色技术银行、上海技术交易所等平台的作用,健全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市场交易体系,加速绿色低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有关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以生态之城建设目标为引领,推进绿地、林地、湿地融合发展,优化布局体系,提高生态质量,打造开放共享、多彩可及高品质生态空间,持续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1. 实施千座公园计划。按照公园城市理念,到2025年,新增公园600座左右,公园总数达到1000座以上,公园绿地面积增加2500万平方米,实现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基本全覆盖。持续提升公园品质,丰富公园功能内涵,加快老公园改造更新,形成多彩多景的公园绿地景观。(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2. 巩固提升森林碳汇能力。聚焦重点结构性生态空间,持续加大造林力度,形成群落多样、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城市森林基底。全面推进构筑城市绿色生态屏障的“1+5+2”重点生态走廊(即黄浦江-大治河生态走廊、五个新城环城森林片区、金山滨海地区和崇明环岛森林片区等)建设,集中连片推进林地建设,因地制宜新增和改造城区绿地,稳步提高乔木种植比例,营造城区森林群落。提升林地服务水平,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森林抚育。构建点上造林成景、线上绿化成荫、面上连片成网的城市森林。到2025年,累计净增森林面积24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9.5%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900万立方米左右;到2030年,森林覆盖率力争达到21%,森林蓄积量达到1100万立方米左右。(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3. 增强海洋系统固碳能力。全面落实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管控措施,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强化海洋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修复,合理降低开发利用强度,保护并有效恢复滨海湿地、河口海湾、近海、海岛等生态系统承载力。持续推进退养还滩、退围还海,实施蓝色海湾、海岸带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和整治行动,提升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自然修复能力。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4. 增强湿地系统固碳能力。聚焦长江口、杭州湾北岸、南汇东滩等重点区域,加强新生湿地培育、保育和生态修复。优化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结合环城生态公园带和重点生态廊道建设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增强湿地储碳能力,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研究推进崇明北沿、九段沙、南汇东滩等重大湿地生态修复。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5. 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海洋、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加强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动碳汇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低碳意识、环保意识,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的消费理念,全面推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良好氛围。1.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环境国情、市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宣传和教育,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创新宣传方式,将绿色低碳理念有机融入影视文艺作品、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市民低碳行动、节能减排小组活动、减塑限塑和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等专项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管局)2. 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围绕“衣、食、住、行、用”等日常行为,引导市民全面深入践行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全面推行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开展各类绿色低碳示范创建,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引导激励市民积极参与绿色消费、低碳出行、可回收物分类等绿色低碳行动。鼓励发展二手交易市场,推进电子产品、家电、书籍等二手商品的重复使用。推广绿色低碳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商场、超市、旅游商品专卖店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推行再生产品和材料认证,建立健全推广使用制度,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管局)3.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升资源利用和绿色创新水平。支持钢铁、能源等重点领域央企、本市国有企业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结合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定节能减碳工作方案,推进贯能降碳改造和管理水平提升。推动在沪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上海证监局、市生态环境局)4. 强化领导于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市、区两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于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各级领导于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的领导于部要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发展改革委)(十)绿色低碳区域行动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深入推进各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鼓励支持重点区域和企业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1. 深入推进各区如期实现碳达峰。各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强化规划引领,优化区域布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严格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要求,大力发展大阳能等非化石能源,倡导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各区要结合自身能源和产业特点,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科学制订本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经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区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市发展改革委)2. 支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一岛一企”试点示范。聚焦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森林碳汇、绿色交通、循环经济、低碳农业、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试点应用,推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区建设。鼓励宝武集团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加快推进钢铁生产流程低碳转型、清洁能源替代、节能挖潜改造,探索开展低碳冶金、绿氢、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钢铁行业低碳前沿技术创新试点,打造钢铁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示范标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崇明区、宝武集团)3. 推进重点区域低碳转型示范引领。在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五个新城等重点发展区域,打造一批各具特色、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样本。推动临港新片区加大力度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低碳交通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深入推进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和新兴产业装备发展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低碳发展示范区和低碳产业新高地。强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示范引领,以低碳为重要导向,加快探索规划引领、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重大产业项目准入、绿色金融引导、区域协同达峰等重大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五个新城率先探索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导向的产城融合发展新模式,着力打造紧凑集约的空间布局、绿色低碳的产业体系、智慧韧性的基础设施、畅通便捷的公共交通和优美低碳的人居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浦东新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三、国际国内合作(一)积极开展绿色经贸合作。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落实国家有关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政策要求,支持节能低碳产品进口。加强对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的探索研究。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扩大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和服务等进出口贸易。(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二)服务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持续强化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南南合作,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发挥“桥头堡”作用,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金融、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本市风机、核电、新能源汽车等低碳产品和装备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三)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持续加大在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城市间合作对话,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攻关和制度规则制定。不断深化与长三角区域、对口帮扶地区及其他省市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产业协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绿色金融发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快规划建设清洁电力基地和输送通道,推动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资源利用等领域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上海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博览会,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产品展示与成果宣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气象局)四、政策保障(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核算体系和方法的统一要求,加快建立本市各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统计核算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市市场监管局)(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开展碳中和、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领域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制订修订,推进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中与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本市节能低碳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修订一批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提升重点产品的能耗限额要求,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相关配套标准。支持本市相关机构和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和推动节能、可再生能源、氢能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节能低碳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三)完善经济政策。市、区政府要加大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绿色低碳建筑、碳捕集利用等项目和产品技术的支持,进一步强化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和激励机制。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应用绿色技术装备、购买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执行政府绿色为购要求,推动国有企业率先实行绿色采购,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针对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实行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四)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依托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集聚优势,加快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深入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提高高碳项目的融资门槛,严控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一低”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建立绿色项目库,鼓励银行业积极开展绿色贷款业务,开辟绿色贷款业务快速审批通道,将绿色贷款占比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有序推进绿色保险服务,围绕安全降碳需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助力低碳技术推广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五)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组织建设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交易机构,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拓展交易行业领域覆盖范围,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电力交易及能耗双控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借鉴国际电力市场建设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推进以现货为核心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适应安全、低碳、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积极探索电力金融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平台作用,建设交易品种齐全、期现相互联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油气定价中心。推动建立碳普惠机制。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持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积极推广“一站式”综合能源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碳达峰相关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各区)(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各区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对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三)严格监督考核。完善能耗双控和碳排放控制考核机制,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突出的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各有关部门、各区)
  • 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发布《船舶防污漆中禁用防污剂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质联用法》等3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位专家、委员及相关单位:中国材料与试验标准化委员会决定对《船舶防污漆中禁用防污剂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质联用法》《生物基粉末涂料》《涂料中多种禁限用生物杀伤剂的测定 第1部分:吡啶硫酮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请登录CSTM官网http://www.cstm.com.cn/channel/details/biaozhunzhengqiuyijian查看征求意见通知并下载相关资料附件。CSTM团体标准《船舶防污漆中禁用防污剂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质联用法》征求意见的资料.rarCSTM团体标准《生物基粉末涂料》征求意见的资料.rarCSTM团体标准《涂料中多种禁限用生物杀伤剂的测定 第1部分:吡啶硫酮锌》征求意见的资料.rar
  • 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发布,明确36项重点任务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24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方案指出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并针对上海超大型城市噪声污染的特征,聚焦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明确“7”大专项行动共36项重点任务。其中,主要任务包括:完成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全面实现声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启动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监管,树立一批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推动工业园区清单式源头管控,鼓励分区管控。大力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监管;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完善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推进机制等。全文内容如下: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征,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统筹谋划、系统施策、分类管控,突出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社会共治,着力提升基础能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责任落实,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类噪声分类开展系统治理。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动态掌握本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二、主要任务(一)声环境管理基础能力提升行动1. 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评估结果,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2025年底前完成本市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区、五大新城分别选择1-2个重点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 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区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或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本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 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调整优化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开展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作。2025年起,全面实现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本市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有关执法队伍噪声监测设备配置,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 建设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集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管理、热线信访等相关信息,推进噪声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促进噪声污染重点区域和问题的识别,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精细化管控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二)噪声源头管控行动7. 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加强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民用机场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论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按照选线专项规划批准的控制线审查办理项目规土意见书、设计方案等手续,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把好通用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关,依法落实噪声规划控制要求。严格落实虹桥、浦东两大国际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规划发展需求,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源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本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督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2. 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与工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市属国企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2026年底前创建一批行业标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3. 实施重点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本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4. 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推动工业园区建立噪声污染企业清单、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线路,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5. 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与设备;推广使用“覆罩法”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声设备;逐步推进施工设备的电动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监管,加强夜间施工现场检查、巡查和后期监管。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方案和相关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 落实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与“文明工地”等挂钩,在重大工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文明工地上先试先行,并逐渐在全市推行。通过上海交通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平台,对市级交通建设工地实现远程全覆盖管理。强化夜间施工运输措施要求,总结推广工地分类分级管理经验,细化施工大临设施噪声防治要求。(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8. 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噪声超标“闯禁”、乱鸣号、“炸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路段逐步推广建设查处机动车违法鸣号的非现场执法设备,提升执法效能。(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 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危及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大力推进本市内河岸电标准化和内河运营船舶的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加大岸电使用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靠港集装箱船舶常态化应用岸电并加强监管。(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及时开展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等减振降噪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其良好运行状况。(市交通委负责)21.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运营单位加强对轨道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委、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22. 深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辖区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严格铁路列车鸣笛监管,结合机车大修改造鸣笛装置;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逐步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 加强民用机场噪声管控。完善本市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组推进机制,继续推进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降噪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督促虹桥机场会同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持续落实减噪程序、“西起东降”等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影响。浦东和虹桥机场持续做好航空器噪声监测工作,按要求向民用航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开展航空器噪声监测结果运用研究。(民航华东管理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4. 完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组织各区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噪声污染专项调查,掌握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状况,排摸噪声污染重点交通干线清单、梳理主要问题,并适时更新。根据信访投诉梳理交通噪声敏感点位,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市交通委牵头,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行动25. 加强经营场所噪声管控。加强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经营者的监管,引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对空调、冷却塔、水泵、风机等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防止噪声污染。对噪声扰民屡罚不改的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整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装卸理货、促销叫卖、音响及人员活动等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试点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倡导文明阅读、文明观展。(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7. 文明开展旅游活动。结合文明旅游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实践活动,在节假日前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旅游场所、公共空间等多种渠道普及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和要求。督促旅行社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倡导旅游景区使用静音讲解方式,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8. 大力推行公共场所噪声规约或文明公约。针对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继续推行推广噪声控制规约和文明公约,合理规定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加强日常巡查与劝导。加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倡导广场舞等爱好者自律管理,鼓励各区采用定向传声等技术防治噪声污染,鼓励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区可与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9.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垃圾中转站、变电站、公交枢纽站、车辆充电场站等选址、设施设备选型和作业行为,落实减振降噪措施,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矛盾突出、市民反映强烈设施的整治。(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0. 强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和销售合同中明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修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巡查、装修人承诺等相关事项,减少装修噪声扰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1. 推进建设宁静小区。推进本市宁静小区建设首批试点,鼓励各区、相关街镇和小区积极探索建设模式和长效机制,大力倡导社会共治与社区自治,提升居民满意度。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2025年底前建成50个宁静小区。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2. 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发挥居委会在指导业委会、物业、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噪声法》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鼓励社区居民自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七)社会共治全民行动33. 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标准,结合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及特色阵地,结合各类文明培育与文明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市文明办负责)34.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依托接处警、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及时发现噪声扰民纠纷,开展分级分类处理,及时处置回访,并会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力量开展劝阻、调处工作。对不听劝阻仍持续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噪声投诉多部门联合处理机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 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6.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依托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跟踪评估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结合本领域、本区域工作实际,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地方立法,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地方标准,编制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地施工噪声分类分级管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科教支撑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在中小学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支持开展轨道交通、机动车、船舶等领域噪声振动监测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非稳态噪声管控、声源识别、噪声溯源、声学超材料、低噪声工艺设备等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市教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执法监管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环保督察和各区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结合科技周等活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法规、声学知识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思纵横应邀参展2017船舶行业物资装备项目对接会
    导读2017年9月26日-28日,2017船舶行业发展建设物资装备项目对接会于南京盛大召开。三思纵横作为力学研究设备供应服务商应邀出席活动,为造船用料提供物性标准及试验解决方案。 9月26日-28日,2017船舶行业发展建设物资装备项目对接会于江苏南京盛大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主办,诚邀国内数十家船舶制造集团及船用配套设备生产企业、研究院所、政府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三思纵横作为力学研究设备供应服务商应邀出席活动,为造船用料提供物性标准及试验解决方案。 此次行业盛会的召开,旨在加强船舶和配套业协调发展,促进船厂与船舶配套生产企业交流与合作,推广配套企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加强生产、流通、采购、使用各环节间的信息互通。 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身为中国试验机行业的领头羊,理应发挥企业优势履行社会责任,于此次对接会提供最优的测试类设备仪器解决方案。于是,三是纵横亮出两张王牌:电液伺服动态疲劳试验机和风暴系列电子万能试验机。这两项设备为三思纵横当下主力产品,曾获得国家重点关注和多个业内奖项。也希望本次试验机的推介能帮助到船舶行业发展,为造船材料的选择与研发添砖加瓦。 自“十八大”以来,三思纵横飞速发展,受到了国家和党政府的大力支持,国家科技部部长万钢及深圳市市长许勤曾亲临三思纵横做重点项目考察与研发指导。金属学及材料科学家师昌绪老先生对于三思纵横也非常看好,为三思纵横题词“三思依旧纵横天下”。为了不辜负众人对三思纵横的厚爱,三思纵横奋发向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紧跟党的方针,尊崇合作共建、改革创新等理念,实现持久发展,携手共建“中国梦”。
  • 工信部发布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2012年度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促进船舶工业科技发展,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2012年度指南。  本指南着眼于船舶科技在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等方面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以突破船舶及船舶配套领域核心关键技术为重点,同时注重全面夯实创新基础,建立健全船舶工业标准体系。  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2012年度项目指南.doc
  • 电镜、色谱、质谱 浙江省“十四五”科学仪器关键词
    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不可阻挡之势重塑世界。发达国家纷纷实施“再工业化”战略,美国发布《美国先进制造业领导力战略》,德国发布《国家工业战略2030》,日本发布《日本制造业白皮书》,通过国家战略重塑制造业竞争新优势。装备制造业技术壁垒高、带动能力强,易于形成产业集群,可显著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主要大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争夺全球产业链最上游的角力场。装备制造业被誉为工业经济的心脏,是国民经济的基石,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水平、制造能力和综合实力。“十四五”时期,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特殊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于2021年6月发布《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聚焦聚力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到2025年,浙江省建成处于国内前列、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装备制造强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累计培育100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2035年,全面建成国际一流的装备制造业创新高地和产业高地,首台(套)装备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领跑全国,成为我省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在科学仪器制造业布局方面,浙江省“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高端医疗装备和检测与监测设备两大类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医学影像设备、医疗辅助和康复设备、体外诊断与监测设备、重大流行性疾病防治装备、仪器仪表、智能检测设备、机器视觉装备、智能传感器等。浙江省“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仪器仪器类别具体内容医学影像设备基于人工智能的数字诊疗设备和肿瘤多学科诊疗的影像分析辅助系统;CT、PET/CT、PET/MR、MRI、DR、高清电子/荧光内窥镜系统等高端医学影像设备和关键核心元器件/部件研发以及系统集成;光声和激光扫描内窥镜成像、超分辨显微成像、基于高帧频低噪声多波束的彩色超声成像等医疗辅助和康复设备机器人运动、视觉、听觉捕获、反馈分析、机械臂运动控制定位、协调控制、远程控制和医用安全风险评价分析等技术;面向重大复杂疾病手术治疗机器人产品和具备神经反馈及智能控制的主动康复智能机器人产品,微型化、精密化植入式心脏起搏装备、神经刺激装备等高端植(介)入产品。开发肿瘤微创介入治疗和肿瘤的微创手术切除和肿瘤的智能辅助诊断相关设备;智能型康复辅具、计算机辅助康复治疗设备、健康大数据与健康物联网、远程医疗技术装备。体外诊断与监测设备新型体外诊断技术,新型符合临床需求的单指标和多指标相互补充的一体化检测设备;基于化学发光、免疫荧光和电化学的POCT核酸、蛋白、DNA甲基化、慢病多指标等新型检测设备;具有高性能的生物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病理切片图像诊断分析系统及深度学习细胞学特征的核心算法开发,基于可穿戴式设备的人体电生理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分析和突发心功能疾病监测系统、脑功能监测系统及其核心算法;重大疾病与常见病、慢性病筛查设备和健康监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核心算法及配套生命健康数据采集监测设备重大流行性疾病防治装备传染病快速检测成套装备、大规模疫病应急产品及解决方案;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验系统、隔离和救护用负压系统、智能化居家隔离监护系统、快速核酸检测仪等;面向重大流行性疾病的个人防护装置产品仪器仪表扫描电子显微镜、高性能专用气相色谱仪、高性能液相色谱仪、高性能质谱仪等。环境监测仪器仪表领域,发展污染源水质聚类分析、水质毒性监测,石化、化工园区大气污染多参数连续监测与预警,生物监测及多目标物同步监测,以及应急环境监测等技术装备;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多参数多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车载、机载和星载等区域化、网格化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智能检测设备在线成分分析仪、在线无损检测装置、在线高精度三维数字超声波探伤仪、极端工况检测设备、在线高精度接触/非接触式几何精度检测设备机器视觉装备发展工业相机及镜头、标准光源、中控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突破芯片、图像识别智能算法、机器视觉通用算法平台软件等技术智能传感器新型工业传感器,开发具有数据存储和处理、自动补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型光电传感器、智能型接近传感器、高精度流量传感器等新型工业传感器此外,《规划》还在优化装备应用生态方面鼓励和支持浙江省仪器制造业发展,包括鼓励首台(套)仪器设备研发,支持浙江省企业购置应用被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完善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政策等。浙江省政府也将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包括破除首台(套)产品招投标隐性壁垒,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医疗装备;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支持首台(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加大首台(套)产品展示和精准对接力度。通过政采云平台制造(精品)馆展示和销售首台(套)产品,采用厂家直销、单位直购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除了在各类项目中对购置使用首台(套)产品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可视情给予奖励。针对浙江省产业链特色优势装备和“卡脖子”技术装备,将补齐短板、拉长长板、推广应用引领性新装备,实现高端装备产品分层次、分梯队培育提升。高端装备产品梯度提升工程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发展的仪器现代能源装备领域大尺寸单片式硅外延生长装备、自动硅单晶开方机、配电网运行智能监控成套设备等高端医疗装备领域口内三维扫描仪、在线全自动多通道凝胶净化超高效液相分析系统、血液透析膜、全自动流式荧光化学发光一体化分析系统及核心配套部件检测与监测设备领域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高性能双通道走航质谱分析仪、圆锥滚子全自动视觉检测设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领域5G光通讯高精度芯片共晶键合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TFT-LCD及AMOLED用溅射镀膜设备等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方面,浙江省政府将推进装备产品数字化加强新型传感器、智能测量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网络通讯模块等在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上的集成应用,在数字化程度较高的重点领域探索融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优化的智能装备。全文如下: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装备制造业是为经济部门进行简单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装备的各类制造业的总称,被誉为工业经济的心脏,是国民经济的基石,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水平、制造能力和综合实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脊梁,要把装备制造业作为重要产业,加大投入和研发力度,奋力抢占世界制高点、掌控技术话语权,使我国成为现代装备制造大国和强国。“十三五”期间,我省装备制造业规模效益持续增长、创新动能不断增强,有力支撑了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省建设。“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努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五年。为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和省委部署,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聚焦聚力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制造强省建设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实支撑。本《规划》实施期限为2021至2025年,展望至2035年。一、现状与基础(一)发展成效规模效益持续提升。“十三五”以来,我省装备制造业规模效益持续增长,对全省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20年,我省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总产值达到31802亿元,成功跨越3万亿台阶,年均增速6.23%;实现增加值7381亿元,年均增速8.73%,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44.2%,较2015年占比提高8.1个百分点;共有规上企业20617家,占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44.2%;企业利润2568亿元,占规上工业比重为46.3%。创新动能不断增强。“十三五”以来,我省装备制造业创新投入不断加大,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大提升,产品创新和创新载体建设成果显著,工业汽轮机、大型空分装置、五轴联动数控机床、飞机部件智能柔性精加工系统、高功率激光加工装备等一批重大装备获得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精度熔喷模头等医疗装备成功打破国际垄断。2020年,全省规上装备制造业研发费用1186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59%,高出规上工业0.97个百分点;新产品产值16538亿元,新产品产值率达52.0%,高出规上工业13.0个百分点。装备制造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71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10个,分别占我省全部数量的58.7%和66.7%。特色优势不断强化。“十三五”以来,我省大力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光伏及现代能源装备等领域优势显著增强,产业融合发展趋势明显。2020年全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先进交通产业增加值1295亿元,占全省装备制造业比重达17.5%。同时,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快速应用,促进了装备产品向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形成了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品。浙江智能纺织装备占据全国22%的产量和27%的出口值,全国三分之一的纺机装备制造上市企业在浙江;以海天塑机为首的注塑机产业集群,产量处世界第一,品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湖州的物流装备快速占据国内市场并出口国外。集聚效应更加显著。“十三五”以来,依托产业特色优势,以高端化、资本化、集群化转型为方向,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和特色优势产业链建设成效显著。累计创建10个高端装备制造业“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7个高端装备制造业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32个省级高端装备特色小镇,其中9个已经通过命名。杭-甬区块和温-台区块的装备制造业优势明显并成为主导产业,宁波市和杭州市两市装备制造业总产值占这些地区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杭甬两市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省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比重超过50%,全省前20强县(市、区)装备制造业总产值占全省58.97%。杭州高新区集聚了海康威视、大华技术等百余家智慧安防企业,形成了集科研开发、制造生产、集成应用、运维服务等各环节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体系,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环杭州湾集聚了吉利汽车、上汽大众等整车企业和众多汽配企业,形成了从汽车研发、试制、制造、检测到人才培育的全产业链,是我省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的核心力量。政策供给迭代升级。“十三五”期间,我省立足装备制造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0号),从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提高精准服务水平等四方面提出了16条政策措施支持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2020年,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这是我省自200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以来,首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首台(套)相关政策,实现应用奖励、尽职免责机制等重大突破。同时,《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制造强省建设行动计划》《浙江省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行动方案》等都将装备制造业作为工作重点。各项政策举措的落实,有力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截至2020年,全省累计认定了1215项首台(套)装备,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2项,国内首台(套)装备80项。同时,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全省累计支持国家和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共264个,保费补贴超3.7亿元,推广应用装备总价值超150亿元。(二)主要问题“十三五”以来,我省装备制造业在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在制造强省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同时,我省装备制造业也存在短板,主要体现在:一是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尽管我省装备自给率达80%左右,但主要集中在中低端领域,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大型石化装备、汽车制造关键设备及先进集约化农业装备等核心部件和重大先进装备依赖进口,核心技术积累不足,部分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存在卡脖子问题。二是产业结构不够优化。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省装备制造业总体仍处于产业链价值链中低端环节,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仍然较高,中低端装备产品较多,高精加工度高附加值产品较少,单机、零配件产品较多,重大成套产品较少,在高端数控机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等领域存在技术短板。与广东、江苏等装备制造强省比较,我省产业层次和集中度不够高,尤其是计算机通信设备制造业与之相比总量和占比还有较大差距。三是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突出。我省装备制造大企业、大集团和有牵引力的大项目不够多,尚未完全形成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配套发展的专业化协同发展局面。四是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配套体系不完善。集群内部产业同质化问题突出,缺乏具备产业链上下游纵深配置的圈层式产业集群,“延链、补链”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高端人才结构性短缺。高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术蓝领工人较为缺乏,缺少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环境和制度。人才分布失衡,高端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杭州、宁波等省内核心城市,其它地市存在人才引进困难等问题。(三)形势与环境“十四五”时期,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特殊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装备制造业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努力成为建设制造强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支撑。国际产业格局深刻调整。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不可阻挡之势重塑世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更多逆风和回头浪,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价值链正在深度调整。发达国家纷纷实施“再工业化”战略,美国发布《美国先进制造业领导力战略》,德国发布《国家工业战略2030》,日本发布《日本制造业白皮书》,通过国家战略重塑制造业竞争新优势。装备制造业技术壁垒高、带动能力强,易于形成产业集群,可显著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主要大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争夺全球产业链最上游的角力场。装备制造业发展空间广阔。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趋势稳中向好、长期向好,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将由中等收入迈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各行业对智能化装备的需求潜力将不断释放。同时,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推进,为装备制造业发展带来新机遇。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推动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主攻方向,以“高技术、高品质、高附加值”为目标,以“安全、自主、可控”为导向,以数字化改革牵引治理能力提升,着力打造良好发展生态环境,积极把握长三角一体化重大战略机遇,率先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率先探索构建装备制造业新发展格局,稳步扩大产业规模,不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再造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更好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成为“重要窗口”建设标志性成果。(二)基本原则自主创新,融通发展。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制约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优化提升产业创新平台空间布局和辐射能级,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开放型多层次的创新体系,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打通资金、人才、创新资源等高端生产要素流通与共享渠道,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高端引领,协同发展。加快集聚高端发展要素,紧盯高端市场需求,突破高端技术,研制高端装备,重点发展一批优势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抢占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以打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世界级产业集群和培育若干重点标志性产业链为引领,建设新型产业集群;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数智转型,融合发展。以数字化转型作为装备制造业实现快速升级的重要抓手,推动数字技术、智能制造技术的全面应用,全面推进装备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全面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装备制造业的深度融合、生产性服务业与装备制造业的渗透融合、装备制造业军民融合,推动装备制造业走融合互促的发展道路。畅通循环,开放发展。把握我省率先建成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的重要机遇,打通我省装备制造业堵点痛点,畅通产业循环和市场循环,多措并举拓展市场。加强国际合作和长三角区域合作,充分挖掘国内超大规模装备市场需求优势,深度参与全球化,大力推进国际化,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的全方位发展格局。(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处于国内前列、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装备制造强省。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质量效益、融合发展和绿色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升,装备制造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趋合理,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规模效益走在前列。装备制造业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全省规上装备制造业总产值突破4万亿元,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速达6.5%,企业在国际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稳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总体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更加优化,在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省规上装备制造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3%,新产品产值产值率保持在50%以上,累计新培育首台(套)装备1000项左右,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15项左右;累计建成20家装备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结构调整成效显著。全省规上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2%,在重点领域率先实现智能化、绿色化和高端化发展。重点打造1个万亿级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3个左右千亿级集群,培育一批标志性产业链,并向创新链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累计培育100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2035年,全面建成国际一流的装备制造业创新高地和产业高地,首台(套)装备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领跑全国,成为我省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三、重点领域(一)智能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发展精密数控车床及车削中心、高精度立式/卧式加工中心、高精度立式复合磨床、精密高速数控滚齿机、精密数控车铣复合加床、精密五轴联动加工中心、超精密细微加工数控机床、数控拉床、高功率激光切割装备等整机装备,发展航空航天装备、汽车零部件产业专用高效加工、近净成形装备及成组工艺生产线。重点开发20000~40000r/min高速电主轴、多轴联动主轴头、精密光栅、高速高精度主轴、高精度滚珠丝杠导轨、定位精度小于6角秒的转台等高档数控机床关键核心部件。重点开展精密及超精密机床的可靠性及精度保持技术、复杂型面和难加工材料高效加工及成形技术、高速主轴编码器、精密主轴驱动系统、高性能多轴联动数控系统等高档数控机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智能机器人。面向满足小批量定制、个性化制造、柔性制造等先进制造需求,重点发展电焊机器人、锻造机器人、装配机器人等工业机器人及机器人系统;养老助残、家政服务、社会公共服务、教育娱乐等消费服务领域机器人;医疗机器人、康复机器人、空间机器人、能源安全机器人、农业作业机器人等特种机器人。开展伺服电机、精密减速器、伺服驱动器、末端执行器、传感器、人机物交互系统(HCPS系统)等机器人关键核心部件工程化攻关。开展整机、部件、集成应用等机器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增材制造装备。重点突破钛合金、高强合金钢、高强铝合金、高温合金、非金属工程材料与复合材料等高性能大型关键构件高效增材制造工艺、成套装备、专用材料及工程化关键技术,发展激光、电子束、离子束及其它能源驱动的主流工艺装备;攻克材料制备、打印头、智能软件等核心技术和产品。智能物流装备。发展多品类电动叉车等新能源叉车、智能叉车装备,重点发展轻型高速堆垛机、高速托盘搬运车、复式AGV等智能装备,开发车间物流智能化成套装备、高速大容量输送与分拣成套装备等产品。发展10m/s及以上超高速电梯、磁悬浮电梯等,延伸发展立体智能车库等设备。开发永磁无齿曳引机、高效节能电机等电梯关键零部件和新型轻量化材料,开发电梯智能感知与控制系统、智能安全防护、电梯物联网等核心软硬件技术。数字化专用生产线。发展新型焊接与焊接、大型清洁热处理与表面处理、汽车零部件制造、轴管类自动化加工、电机制造、非晶带材制造、电池生产制造、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医疗器械生产制造等智能化、数字化非标专用装备及生产线。(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乘用车、新型纯电动汽车、插电混动汽车整车制造,积极研制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开发整车平台化开发技术,包括整车系列化开发、匹配与控制、核心零部件模块化、整车智能热管理等级技术;整车轻量化技术,包括高压铝导线轻量化、轻金属/碳纤维应用、发动机缸体缸盖轻量化、混合材料车身成型及连接、整车轻量化仿真等技术;创新发展节能环保汽车发动机、新能源汽车用主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自动变速器,包括小型化增压直喷汽油机燃烧和控制、全可变气门、电动增压等技术装备。汽车电子电控。重点发展车用惯性导航传感器、车用域控制器、车载电力电子集成系统,包括基于功率器件集成的多变流器拓扑结构和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机-电-热集成设计技术及电磁兼容,芯片集成封装、硬件安全冗余、软件容错等系统功能安全,PCU可靠性、寿命设计及测试方法等技术;混合动力汽车能源管理与整车控制技术,包括高效稳定控制策略研究、高效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研究、混合动力整车控制系统等技术。智能网联汽车。开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突破车载智能计算平台、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载高精度传感器件与控制模块,包括雷达探测、机器视觉、车辆姿态感知、集成式控制芯片、车载光学系统及部件;突破下一代智能汽车的单车智能控制和多车协同控制技术;推进测试平台建设,开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动力电池。开发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发展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开展固态动力电池技术开发。发展低成本、高集成化电池管理系统,电池总成与车身、底盘一体化等技术。发展氢燃料电池整车集成以及高效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技术,着力突破高比功率车用氢燃料电池电堆、质子交换膜、集电器、车载供氢系统等核心器件相关技术。(三)先进环保装备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重点发展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控设备、燃煤发电、热电厂以及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装备、工业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治理装备、室内空气污染治理设备等。开发除尘用脉冲高压电源等关键零部件,发展垃圾焚烧烟气、移动源尾气、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净化处置技术及装备。水污染防治装备。重点发展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重污染行业各类废水处理设备、中水回用设备、高效固液分离设备等。攻关厌氧氨氧化技术装备和电解催化氧化、超临界氧化等氧化技术装备,开发生物强化和低能耗高效率的先进膜处理技术与组件,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技术装备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装备。重点发展生活垃圾分类与无害化处理装备、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装备、土壤污染修复设备等。开发建筑垃圾湿法分选、垃圾高效厌氧消化、焚烧烟气二惡英与重金属高效吸附、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处理等技术装备。开发污染底泥治理修复、土壤生物修复、重金属电动分离等技术装备。资源循环利用装备。重点发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装备、建筑废料再生利用装备、可回收废弃物高效分拣和分离提纯装备。开发基于物联网与大数据的智能型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污染物末端治理相融合的综合利用装备。在废旧新能源电池、电子电器、报废汽车、废金属等再生资源领域开发智能化拆解、精细分选及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加快开发废塑料、废橡胶的改性改质技术,以及废脱销催化剂、废动力电池、废太阳能板的无害化、资源化、成套化处理利用技术装备。(四)现代能源装备核电装备。重点发展核岛蒸发器、关键泵阀、核用管材,与第三、四代核电技术配套的主泵、主电机、核电仪控等核能装备关键部件。发展核电电站设计、系统集成、运行服务、核辐射防护、核电数字化仪控系统等相关技术。光伏生产设备、光伏组件及关键封装材料。积极发展高转化率、高稳定性、柔性化新型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重点突破光-热协同技术、先进高效太阳电池,超临界CO2太阳能热发电的聚光/集热/储热/发电技术等,突破光伏材料及器件、光伏封装表面银浆、多能耦合与系统集成等技术瓶颈;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和并网设备。发展柔性薄膜电池,加快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产业化工程化攻关。风电装备及关键部件。大力发展大功率、远程可维护的风力发电机组,积极发展风场级高精度模拟、多级智能控制、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等风电场关键技术,开发基于工业互联网的风电场数字孪生系统,探索打造未来风场。重点发展大型5MW等级风电机组、10MW等级大型海上风电机组和风电群组智能管控系统,开发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超长叶片、智能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其它清洁能源发电装备。重点发展生物质和垃圾高效清洁焚烧发电成套装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成套装备、自主燃气轮机发电成套装置。合理布局水电、潮汐能、洋流能发电基地,稳步发展氢能、空气热能、地热能、余热利用装备。智能电网装备。发展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包括特高压交流输变电成套装备、特高压直流输电成套装备、发电机保护断路器成套装置;发展智能输变电成套设备,包括智能变电站成套装置、智能配电网成套装置(智能配电开关、智能配电变压器、智能线缆、智能组件及电力电子装置)、柔性直流输变电设备、节能环保型输变电设备及适应大规模海上风电的输配电设备。开发电力物联网相关的感知终端、监测设备和无线组网技术等关键技术和装备。储能设备。重点发展规模储能用锂离子电池、铅碳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金属空气电池、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与大容量超级电容储能等储能设备;研究熔盐储能(聚光热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单塔功率50-150MW的大型光热发电机组和熔岩储能技术装备。开展退役动力电池储能梯级利用技术、新能源综合利用与电力储能系统集成技术、水基储能电池技术、相变储热/储冷材料、装置以及系统研究。节能减排装备。重点发展高效锅炉、汽轮机和燃气轮机、节能电机及拖动设备;开发低温低压余热发电、有机朗肯循环余热利用等技术装备;中小型工业锅炉和低热值煤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高效锅炉;高效风机、水泵、空压机等高效节能设备;支持减碳、碳捕获和存储技术装备工程化攻关。(五)综合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发展大型化学品船、大中型LPG船、LNG船、内河清洁能源动力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舶、远洋渔船、8000车以上汽车滚装船、冰区船舶、豪华邮轮、商务游艇等高技术、高性能、高附加值的船舶产品。发展超大型船舶、高技术船舶、绿色船舶和特种船舶的研发设计、制造、维修、改装及绿色拆解技术。发展自升式海洋平台、浮式天然气液化存储装置(FLNG)、海洋风能利用工程建设装备和海水淡化产业化装备。开发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海上风力发电装置、波浪能/潮汐能等海洋可再生资源开发装备系列产品。发展大型深远海智能海洋牧场装备和自适应升降、深海定位锚泊、通讯导航、养殖动力、中央控制等平台系统。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化船舶与海工配套装备,开发船用双燃料发动机、纯气体(LNG、LPG)发动机、新型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等动力设备;开发高端船用发电机、船舶电站、电力推进装置等,高端齿轮箱和浆、轴、舵集成系统产品等传动推进装置及船舶无轴推进系统技术。发展适应环保新要求的舱室机械关键设备、通讯导航及自动化系统。轨道交通装备。发展轨道车辆整车制造,开发跨坐式单轨、中低速磁悬浮、现代有轨电车等新型轨道交通制式,布局新型轨道交通试验线。提升发展轨道交通核心零部件,引进发展制动系统、牵引控制系统、网络控制系统、齿轮传动系统等,突破高铁、城际和轨道交通高端轴承技术。提升发展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系统,重点开发低压配电柜、中压开关柜、直流开关柜、整流变压器等牵引供电系统,重点开发通信传输、无线集群等通信系统。航空航天装备。着力推进航空整机制造,发展单发活塞教练机、轻型运动飞机、小型公务机、民用直升机等通用航空整机。开发无人机设计、制造、测试、集成开发等关键技术,研制军用、工业级等大中型无人机、智能无人机和高端航模等系列产品。发展航空零部件制造和航空维修,重点开发航空发动机气压机、航天飞行器标准件、冷凝空分设备、负压温差聚变防腐设备等关键零部件,以及舱门、座椅、中央翼盒等配套零部件。(六)高端医疗装备医学影像设备。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数字诊疗设备和肿瘤多学科诊疗的影像分析辅助系统,开展CT、PET/CT、PET/MR、MRI、DR、高清电子/荧光内窥镜系统等高端医学影像设备和关键核心元器件/部件研发以及系统集成。开展光声和激光扫描内窥镜成像、超分辨显微成像、基于高帧频低噪声多波束的彩色超声成像等先进工程化攻关及产品开发。医疗辅助和康复设备。发展机器人运动、视觉、听觉捕获、反馈分析、机械臂运动控制定位、协调控制、远程控制和医用安全风险评价分析等技术,开发面向重大复杂疾病手术治疗机器人产品和具备神经反馈及智能控制的主动康复智能机器人产品,微型化、精密化植入式心脏起搏装备、神经刺激装备等高端植(介)入产品。开发肿瘤微创介入治疗和肿瘤的微创手术切除和肿瘤的智能辅助诊断相关设备。开发智能型康复辅具、计算机辅助康复治疗设备、健康大数据与健康物联网、远程医疗技术装备。体外诊断与监测设备。开发新型体外诊断技术,新型符合临床需求的单指标和多指标相互补充的一体化检测设备;开发基于化学发光、免疫荧光和电化学的POCT核酸、蛋白、DNA甲基化、慢病多指标等新型检测设备;开发具有高性能的生物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病理切片图像诊断分析系统及深度学习细胞学特征的核心算法开发,开展基于可穿戴式设备的人体电生理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分析和突发心功能疾病监测系统、脑功能监测系统及其核心算法研究。发展重大疾病与常见病、慢性病筛查设备和健康监测产品,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核心算法及配套生命健康数据采集监测设备。医用生物材料和关键部件。围绕组织器官修复、功能替代、降解调控等难点问题,开展生物材料的细胞组织相互作用、不同物理因子的生物学效应、生物医用材料表面改性、柔性电极材料、组织工程支架的个性化3D打印、植入及介入材料的生物降解等研究及产品开发。推动血液净化设备用透析膜、人工心肺(ECMO)用中空纤维膜、防护装备高效过滤材料、呼吸机比例阀、注射泵、输液泵等关键核心部件的工程化攻关。重大流行性疾病防治装备。开展传染病快速检测成套装备、大规模疫病应急产品及解决方案研究。重点发展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验系统、隔离和救护用负压系统、智能化居家隔离监护系统、快速核酸检测仪等。开发面向重大流行性疾病的个人防护装置产品。(七)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发展关键器件、核心装备材料、EDA设计工具等集成电路产业链关键环节装备和材料。重点发展测试机、分选机、探针台、自动化设备、半导体AOI光学检测设备等集成电路测试设备和前端材料制备及大尺寸晶圆设备。发展下一代集成电路设计、工艺设备和先进封装及检测设备。智能制造核心信息设备。重点开发智能制造基础通信设备,包括智能制造控制系统、新型工业传感器、工业物联设备、工业物联网关、工业可穿戴设备和工业信息安全保障产品。开发具有现场总线通信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系统(PLC)、工控机系统(PAC)、嵌入式控制系统以及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装备用安全控制系统。(八)特色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开展水稻钵苗育秧到移栽全过程自动化智能技术及装备开发;开展水田智能化耕整、锄草、精准施肥施药等装备和通用多功能智能底盘开发;突破水田作业装备自主导航、机具随行智能控制技术,构建精准智能水田管理技术及装备开发。开展油菜、蔬菜、中药材等精量直播、高速移栽、高效收获装备开发;开展丘陵山地林果茶桑智能化生产装备开发;开发乘坐式采茶机、名优茶智能化调控技术及精制加工成套技术装备。开展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立体多层栽培设施、环境及能效控制、生长及品质调控、智慧管控等技术及系统开发。发展畜禽、水产及特种动物等养殖环境调控、生长健康状况检测、饲料精准配置和饲喂、防疫消毒、安全巡检、养殖产品采收输运、种群智能管理等技术及装备系统。开展废弃物自动化转运及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备开发。新型轻工纺织装备。发展高性能化纤和丝绸装备、高性能织造设备、节能环保印染装备、纺织制成品成套设备、非织造布生产线。发展高性能塑料装备、高档印刷装备、高性能包装装备。工程机械。发展大吨位起重机、装载机、智能高空作业平台、盾构机等节能高效的大型工程、隧道、矿山与施工装备;发展高效节能建筑材料成套设备、节能环保型加气混凝土设备生产线、大型智能钢筋桁架成型设备、预制混凝土构件自动化生产成套设备等建材及建筑装备。先进应急装备及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发展联动控制等预警预测装备、救援机器人、复杂水域无人应急救援装备、便携式危化品消防侦检系列装备、救火消防员防护装备、防化消防员防护装备、新型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堤坝渗漏通道应急封堵和导渗装备、边坡雷达、便携式体外膜氧合机、特种应急救援破拆装备等工程救援装备、应急技术装备和自然灾害防治装备。(九)检测与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发展扫描电子显微镜、高性能专用气相色谱仪、高性能液相色谱仪、高性能质谱仪等。环境监测仪器仪表领域,发展污染源水质聚类分析、水质毒性监测,石化、化工园区大气污染多参数连续监测与预警,生物监测及多目标物同步监测,以及应急环境监测等技术装备;加强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多参数多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车载、机载和星载等区域化、网格化环境监测技术装备开发应用。智能检测设备。发展在线成分分析仪、在线无损检测装置、在线高精度三维数字超声波探伤仪、极端工况检测设备、在线高精度接触/非接触式几何精度检测设备。机器视觉装备。发展工业相机及镜头、标准光源、中控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突破芯片、图像识别智能算法、机器视觉通用算法平台软件等技术。智能传感器。重点发展新型工业传感器,开发具有数据存储和处理、自动补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型光电传感器、智能型接近传感器、高精度流量传感器等新型工业传感器。(十)关键基础件高性能泵阀。重点发展核Ⅱ/Ⅲ级用泵阀产品、超(超)临界电站用泵阀、亚临界减温减压阀、电站烟气脱硫泵、石油化工行业高/低温阀门、高效流程泵、无轴封回转动力泵(磁力泵、屏蔽泵)、油气混输泵、集输管线工程用高效、高可靠性泵阀、额定压力35MPa以上高压柱塞泵。特种电机。重点发展微特电机、大功率交流伺服电机及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用伺服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节能电机。高端模具。塑料模具方面,重点发展企业塑料模具、医疗设备模具等,突破热流道、微发泡、气辅成型、计算机辅助分析等关键技术。冲压模具方面,突破大型及精密冲压模具设计制造技术、模拟仿真等计算机辅助技术。压铸模具方面,突破金属材料、检验检测等核心技术。粉末冶金模具方面,重点发展融合材料、冶金、机械与力学等的绿色制造技术。高端轴承。重点发展中高档数控机床轴承、工业机器人RV减速器轴承、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轴承、大型运输机轴承、重载直升机轴承、长寿命高可靠性汽车轴承及轴承单元、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轴承、高速铁路列车轴承、重载铁路货车轴承、新型城市轨道交通轴承、大马力农机轴承、高速度长寿命纺织设备轴承和超精密级医疗器械主轴轴承。突破超高速、超高温动压气浮轴承技术和超精密重载静压气浮轴承技术。高端密封件。重点发展大型风电装备密封、核电站二/三级泵机械密封、航空航天、盾构机和高端工程机械用密封等。突破先进密封材料开发、通用密封材料复合和密封摩擦副功能协同等方面技术。高端紧固件。重点发展汽车发动机紧固件、风力发电配套大规格高强度紧固件、核电专用紧固件、飞机专用紧固件、轨道交通扣件。突破选材、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特种工艺、检测、表面涂覆和质量控制技术。高端材料。重点发展高性能海工钢、特种装备用超高强度不锈钢、高性能轻合金材料等金属材料,高温超导材料、含氟新材料、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新型环保高品质纤维与高分子复合密炼、混炼材料。重点突破真空热处理技术、纤维与有色金属混练成型技术、金属发泡成型技术、金属半固态成型技术、生物法制备基础化工原料关键基础技术、高端环氧树脂制备关键技术等。四、主要任务(一)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是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并购和产学研合作等模式,加大应用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我省装备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发展支撑计划等,支持企业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载体。二是引导企业加大产学研合作。支持龙头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组建联合技术攻关(研究)团队,破解产业发展技术难题。三是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打造高能级创新载体。一是聚焦高端装备重点领域和标志性产业链,加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检测认证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布局建设。加强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指导与考核,推动创新中心开展行业基础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人才培训服务。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高档数控机床、高端装备基础材料、现代能源装备等领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二是推动之江实验室、阿里达摩院等重点科研载体加强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科研布局,打造高端装备前沿科研基地。紧紧围绕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宁波甬江、G60科创走廊建设工作,布局建设高能级装备制造业创新载体。三是加强技术创新前瞻布局和资源共享,建设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快未来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深度融合。专栏1高端装备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围绕重点领域,针对重大工程和重点装备的关键技术和产品急需,支持优势企业开展政产学研用联合攻关,攻克一批核心零部件和软件系统,提高关键基础材料的性能和质量稳定性,研发推广精密及超精密加工、先进热处理及表面强化、精密铸造、高强度焊接等先进制造工艺;突破仿真可靠性,轻量化检测,绿色节能等重大技术装备共性技术。强化平台支撑,布局和组建一批“四基”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装备制造业基础技术体系。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装备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基础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整机装备牵引、基础支撑协调互动的产业创新发展格局。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一是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全面质量管理等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控能力,争创政府质量奖,树立一批质量标杆。在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等方面加大监督和支持力度,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二是推动高端装备自主品牌建设,强化企业自主品牌发展和保护意识。鼓励企业认定“品字标”等,提升品牌竞争力。三是支持企业主导重大装备首台(套)装备国际、行业标准建设,加强首台(套)装备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对首台(套)装备的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依法给予优先审查支持。加强首台(套)装备和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围绕首台(套)产业链和价值链,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服务。(二)优化装备应用生态推动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突破。围绕重大工程或者重点产业链急需,每年滚动实施一批引领性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重大装备产品和技术工程化攻关,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并转化为首台(套)装备。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促进制造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创新,加快工程化应用。创新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和遴选方式,完善首台(套)装备认定评价标准,完善清单更新发布机制和“清单引导、标准认定”工作机制。每年分档认定一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并给予相应奖励。推动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突破。一是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优化装备首台(套)大规模应用生态。每年更新印发《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支持我省企业购置应用《指导目录》内首台(套)产品,开展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试点。二是完善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建立保险费率分级浮动机制和分档阶梯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险种、扩大承保范围,加大对首台(套)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支持。三是落实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破除首台(套)产品招投标隐性壁垒,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医疗装备。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支持首台(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推动首台(套)政策落地和服务保障能力提升。一是落实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尽职免责机制,为依法依规使用首台(套)产品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在各类项目中对购置使用首台(套)产品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可视情给予奖励。三是加大首台(套)产品展示和精准对接力度。通过政采云平台制造(精品)馆展示和销售首台(套)产品,采用厂家直销、单位直购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深化“百网万品”拓市场行动,大力实施“春雷计划”,通过企业码和政采云平台展示首台(套)产品等。专栏2高端装备产品梯度提升工程针对我省产业链特色优势装备和“卡脖子”技术装备,补齐短板、拉长长板、推广应用引领性新装备,实现高端装备产品分层次、分梯队培育提升。关键环节补短板:加大产业链补短板力度,构建自主可靠、安全可控的装备制造体系。智能装备领域,重点支持机器人高精密减速器、金属三维打印设备等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支持高安全高比能固态锂离子电池、无人驾驶总线技术方向角度控制系统、商用车清洁能源水介质缓速器等汽车零部件及系统;现代能源装备领域,重点支持突破大尺寸单片式硅外延生长装备、自动硅单晶开方机、配电网运行智能监控成套设备等;高端医疗装备领域,重点支持突破口内三维扫描仪、在线全自动多通道凝胶净化超高效液相分析系统、血液透析膜、全自动流式荧光化学发光一体化分析系统及核心配套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领域,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工艺、关键器件、核心装备材料、EDA设计工具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关键基础件领域,重点支持突破永磁电机高速变频驱动装置、无刷直流电机、风洞用轴承、航空发动机用聚四氟乙烯燃油总管等高性能关键基础件。优势领域锻长板:继续提升我省特色优势装备技术水平和市场地位,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智能装备领域,提升发展柔性智能包装装备、大型精密塑料成型装备、精密特大拉刀、多工位伺服冲压液压机、数控可转位刀片周边磨床、30KW及以上光纤激光切割数控机床等;先进环保装备领域,提升发展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相变凝聚除尘及余热回收利用集成装置等;现代能源装备领域,提升发展十万等级空分设备及其配套用汽轮机、聚光热发电系统及装备;检测与监测设备领域,提升发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高性能双通道走航质谱分析仪、圆锥滚子全自动视觉检测设备等。推广应用引领性新装备:加大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培育未来优势特色装备。智能装备领域,重点支持端面齿数控强力成形磨床、精密数控车床及车削中心、高速精密数控拉床、绿色智能大举力新能源叉车、超塑成形液压机、汽车EBS电控执行部件自动化装配检测成套装备等推广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支持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电子制动系统(EBS)等推广应用;先进环保装备领域,重点支持烟气脱硫脱硝、细微粉尘治理、低温热解等装备推广应用;现代能源装备领域,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热发电成套装备、风力发电关键部件、大型余热回收装置、200MW级特大型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等推广应用;综合交通领域,重点支持绿色智能修船装备、LNG运输加注船、轨道交通精密减速器齿轮等推广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领域,重点支持5G光通讯高精度芯片共晶键合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TFT-LCD及AMOLED用溅射镀膜设备等推广应用;特色专用装备领域,重点支持熔喷非织造布挤出模头、六行棉花收获机、矩形土压平衡盾构机等推广应用。(三)促进企业融通发展培育一批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一是围绕重点领域和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装备制造龙头企业。优选一批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装备制造业企业,优先列入“雄鹰行动”“单项冠军”等企业培育名单并给予政策支持,培育成具有全球竞争力一流企业。二是抓住资本市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契机,实施“凤凰行动”,积极推动优质高端装备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引导重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再融资,鼓励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上市挂牌企业围绕主业开展高质量并购重组,增强发展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一是深化企业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品牌建设等指导服务工作,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是强化管理创新,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能级。实施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加强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安全保障等环节的集成应用。三是增强中小企业协作配套能力,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合作共赢的协作关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一是加大军民融合领域协作创新、双向转化的支持力度。在航空航天装备、卫星应用、高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新型复合材料等重点领域,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协同创新,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技术转化)。积极对接国家军工院所,推动军地创新需求有效对接,引导军工领域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二是培育创建一批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优势企业承接军工高技术产业化合作,通过协作配套等方式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领域,培育一批“军转民”“民参军”装备骨干企业,对装备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专栏3高端装备强企培育工程围绕重点领域和标志性产业链,实施“小升规”“雏鹰行动”“放水养鱼”“凤凰行动”“雄鹰行动”,培育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雄鹰企业、“链主”企业,构建“五企”培育体系。按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雄鹰企业的梯次培育路径,加强部门协作与政策协同,促进装备制造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深入实施“雏鹰行动”,加快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优选隐形冠军企业推荐打造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单项冠军培育库,建好单项冠军企业后备队;优选单项冠军企业作为“雄鹰企业”培育对象。以“雄鹰企业”、“放水养鱼”培育企业、骨干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提升企业等为重点,推进装备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到2025年,累计培育100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带动更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梯度培育高端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一是培育世界级产业集群。打造万亿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聚焦“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汽车关键零部件”三大领域,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测试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等,打造全国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先行区;加快汽车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及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突破,建设全国节能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引领区;引导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协同发展,推动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集聚发展,着力建设零部件核心技术创新高地。坚持品牌引领,培育世界知名汽车品牌。二是培育千亿级特色优势集群。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产业链为纽带,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精准对接和资源要素集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检测认证、应用示范、人才培养、产融合作等区域装备制造生态体系,在智能装备、现代能源装备、先进环保装备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三是培育百亿级“新星”产业集群。在高档数控机床方面,重点打造台州温岭-玉环数控机床、丽水缙云锯床和特色机械装备、宁波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精密零部件等“新星”产业群;在海洋工程装备方面,重点打造舟山船舶与海工装备“新星”产业群。四是打造一批高能级产业发展平台。抓好开发区(园区)整合,加强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和管理,完善筛选、培育、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和政策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国家基地向卓越产业示范基地提升、省级基地向国家产业示范基地转变。专栏4高端装备现代产业集群培育工程依托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加强省、市联动、部门协同,健全梯度培育制度,培育一批特色鲜明、高度协同、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产业链完善的高端装备产业集群。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智能网联汽车)、智能装备(数控机床、物流装备)、现代能源装备(光伏封装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特色专用装备等。宁波市:智能装备(机器人、智能成型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关键基础件(模具、精密机械装备)等。温州市:智能装备(数控机床)、特色专用装备(印包装备)、现代能源装备(智能电气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辆制动系统)等。湖州市:智能装备(物流装备、工程机械)、航空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等。嘉兴市:智能装备(数控机床)、先进环保装备(制冷压缩机产业)、现代能源装备(光伏生产设备及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汽车电控)、高端医疗装备、特色专用装备、关键基础件(特种电机、紧固件)等。绍兴市:先进环保装备、现代能源装备和特色专用装备(新型轻工纺织装备)等。金华市:现代能源装备(光伏生产设备及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色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等。衢州市:现代能源装备(光伏生产设备及组件、智能电网装备)、综合交通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环保装备等。舟山市:综合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台州市:智能装备(数控机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配件)、关键基础件(模具、电机、阀门)等。丽水市:智能装备(数控机床、特色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汽车空调部件)、关键基础件(滚动功能部件)等。锻造一批标志性产业链。一是深入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推进落实“一链一方案”和产业链“链长制”,坚持补短板与锻长板相结合,突破产业链关键核心部件和系统等的断链断供技术,落实产业链协同创新强链、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应用补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带动互链等十大工作方法。二是培育发展一批产业链协同能力强、安全绿色高效、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势产业链。聚焦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的短板和断供断链风险点,采取“目录引导、揭榜挂帅”的方式,实施一批强链延链、建链补链重点项目,夯实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产业链的主导力和控制力。三是着力增强产业链自主控制力、抗风险能力和发展韧性,加快形成以化解断链断供风险为核心的常态化风险处置闭环机制。专栏5高端装备标志性产业链锻造工程智能装备产业链:聚焦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重点领域,突破关键核心部件和系统等的断链断供技术,打造国内知名的智能装备产业高地。形成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丽水等地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到2025年,智能装备产业链年产值突破5000亿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突破动力电池、电驱、电控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汽车电子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完善充电设施布局,打造全球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形成以杭州、宁波、台州为核心,温州、湖州、绍兴、金华等地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到2025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年产值达到1万亿元。谋划实施一批引领性重大项目。一要抓项目招大引强。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护链,抓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重点项目建设,招引一批具有竞争力优势、乘数效应的标志性引领性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二是抓项目竣工投产。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发挥重大问题“直通车”机制作用,高效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能耗、融资、环保等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投产达产。三是抓产业链关键项目。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急用先行项目实施和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强化“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五)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制造过程数字化。一是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推进数字化设计、升级智能装备、优化工艺流程、精益生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二是鼓励有一定智能制造基础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聚焦产品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等业务全过程,广泛应用数字孪生、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加快云化、平台化、服务化转型,打造一批“未来工厂”。三是强化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具有带动能力的产业集群核心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链从研发设计到生产供应再到销售服务的全链条智能化改造。推进装备产品数字化。一是加强新型传感器、智能测量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网络通讯模块等在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上的集成应用,在数字化程度较高的重点领域探索融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优化的智能装备。二是支持企业基于智能产品(装备),积极搭建物联网、云服务平台,延伸发展智能化“产品+服务”,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在合规基础上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发展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优化用户体验,提升品牌竞争力。专栏6高端装备领域工业软件提升工程重点提升发展MES、DCS等工业控制类软件;大力发展集成电路EDA工具、三维模拟仿真软件、制造物联与服务软件、工业大数据处理软件等高端工业软件,突破几何内核算法、有限次元算法、约束求解器等关键技术;开发自主可控的高端工业平台软件和重点领域应用软件,加强数控机床、智能网联汽车、综合交通装备等领域嵌入式软件和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提升整机产品智能化水平和附加值。加大对工业软件和装备集成的首台(套)工程化攻关和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工业软件集成标准与安全测评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一是以标志性产业链、产业集聚区等为重点,推进产业链级、行业级、区域级、特定环节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加快实现标志性及重点产业链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二是推动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上云,打通中小企业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全数据链,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三是持续推广“平台赋能服务商、服务商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模式,拓展平台服务能力,大规模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六)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绿色化发展。一是推广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推广清洁高效制造工艺,以降低碳排放强度,确保高端装备提前达峰。以铸造、热处理、焊接、涂镀等领域为重点,推广应用绿色热处理工艺、焊接工艺和清洁涂镀技术,减少制造过程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进短流程、无废弃物制造,重点短流程绿色节材工艺技术、无废弃物制造技术,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消耗。二是大力支持企业加快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低耗、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积极推进装备制造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和认证,在首台(套)目录中增加绿色产品。三是在重点行业建设绿色示范工厂,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厂绿色化模式。推行绿色制造理念,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推动服务化发展。一是引导我省智能装备、能源装备、交通装备、农机装备等领域的企业由“单一产品制造—销售模式”向集工程设计、模块化部件设计与组装、安装调试、产品租赁、个性化定制等于一体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二是培育一批具有总承包能力的综合性装备企业、系统集成方案和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为主体,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设计开发、配套、运维等资源,形成集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和工程总承包于一体的大型工程公司和系统成套公司,提高装备产业的总承包总集成能力,支持装备企业取得工程和设备总承包资质,推动装备制造业向现代服务业延伸和融合发展。三是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数字化设计、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互联网+”等应用,引导企业围绕拓展产品功能、增强集成能力、满足深层需求等方面,发展在线监控、生命周期管理、售后运维、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新服务。专栏7高端装备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制定集成化、总承包装备制造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具有总承包能力的大型综合性装备企业。围绕重点领域,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总集成总承包业务,提供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系统集成,运维管理等一揽子服务,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重点支持杭州大型工程装备、宁波精密机械、温州乐清电气装备、湖州物流装备、绍兴诸暨环保装备、台州智能装备等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由制造向系统集成、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总承包商升级。推进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氢能等装备制造集成商提供新能源运营服务。到2025年,培育形成集产品研发、工程设计、软件设计、设备制造、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于一体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型装备制造企业50家以上。(七)加强多层次人才引培引进培育高端创新人才。一是依托“鲲鹏行动”,大力引进海内外装备制造业高层次人才、领军型团队和人才。鼓励企业布局海外“人才飞地”,开展海外并购,充分发挥我省企业海外科技孵化器和研发机构作用。鼓励跨国公司在浙江设立或联合设立研发中心和创新基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与本省单位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二是重视培育和用好本土人才,依托青年英才集聚系列行动,以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培育一批高素质专业化青年人才。三是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畅通首台(套)重大装备完成人高级职称直接申报渠道。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一是以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依托“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深入开展“浙商名家”“浙商薪火”“希望之光”培训,全面拓展提升企业家和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企业家和高水平经营管理人才。二是积极发挥浙商组织作用,举办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和杭州国际人才交流与项目合作大会、国际青年创业论坛、长三角全球科创项目路演等,激发高校院所、平台企业、海归人员、广大浙商的创业创新动力,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推动更多创新人才带专利、项目、团队创业。培育新时代高技能人才。一是依托“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产教训融合、政企社协同、育选用贯通的高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强化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学校合作建设紧密型产业学院、技师学院、实训基地,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二是依托国家级和省级“双高计划”院校建设,加强装备制造重点学科专业群建设,构建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多层次培育体系。三是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政府补贴制度,推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拓宽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四是建立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完善各类人才信息库,构建产业技术人才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完善装备制造业人才服务机构,健全人才流动和使用的体制机制。五是加强与德国等发达工业国家职业教育的合作,吸收借鉴其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产业工人培养体系,培养高技能工匠群体。专栏8高端装备产教融合工程支持大型集团企业发挥示范龙头作用,举办高质量职业院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学校合作建设紧密型产业学院。在高端装备领域深入推进部省共建温台职业教育创新高地建设,在温台地区率先实施一批高端数控机床、汽车及零部件等相关产业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项目,打造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并将创新经验和成功实践经验向其它产业领域推广。到2025年,推动建设10个左右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装备制造业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八)提高开放合作水平推进国际产业合作。一是秉承开放创新理念,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加强产业投向引导,持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重点农机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等领域,打造一批高层次国际产业合作园。二是支持装备制造跨国公司在浙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财务中心,鼓励外资参与集群企业的优化重组,提升集群创新发展能力。三是创新外资利用方式,大力发展外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外资参与我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与海外跨国公司开展合资合作。推动企业融入新发展格局。一是以“一带一路”为统领,鼓励具有竞争力的装备企业和产品走出去,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推动上市公司开展以高端技术、人才和品牌为重点的跨国并购,主动嵌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高国际化水平。二是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加强与长三角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产业链合作。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三是鼓励我省首台(套)企业积极参与中国义乌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浙江国际智慧交通产业博览会等展会和活动,招大引强,引进国内外高端装备制造企业、项目、研发机构和团队。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促进区域间合作建设产业“飞地”。一是在大湾区新区、省级高能级平台等相关产业发展平台探索布局高端装备制造业“产业飞地”,充分调动地区间产业资金、人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装备制造业地区均衡发展。二是符合条件的“飞地”内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通过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大对“飞地”内产业项目支持力度。三是鼓励“飞地”设立省级创新平台,支持“飞地”双方产业领域相同或相似的创新服务综合体建立联盟,鼓励联盟内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机构开展跨区域创新服务。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装备制造业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框架内统筹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围绕高端装备重点产业领域,以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为目标,建立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标志性产业链“链长制”。组建部门协同、专家参与的服务团,加快构建装备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重点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项目、平台主体,形成工作闭环,精准服务产业链提升发展。(二)强化要素保障围绕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基础条件建设,加强产业资金、人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保障。统筹优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升级版,推动金融精准支持装备制造业产业链升级,拓展多元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装备制造领域。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生产制造提供融资租赁等配套金融服务。加强装备制造领域领军型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设,积极吸引国内外装备制造领域领军人才、创业团队携带知识产权、技术、创意等来浙发展。健全产业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便捷、高效的人才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产业人才生活服务配套、住房医疗保障。(三)加强行业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协同推进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适应。落实碳达峰相关工作要求,严格控制铸造产能,促进铸造产业绿色发展,保障产业链稳定和产业链安全;积极推广首台(套)装备,为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提供高端装备支撑。落实产业园区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大项目布局要与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统筹工业园区供排水、工业水厂、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分质供水和再生水利用,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绿色升级。鼓励工业企业推进循环用水、中水回用等节水改造,采用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等强制性综合标准,推进去产能工作。鼓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及工控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四)完善监测考核加强产业统计监测,与统计等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共同研究制定高端装备产业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在全省摸排确定一批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单,实时跟踪分析企业运行情况。建立完善装备制造业发展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装备制造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亩均领跑者遴选机制,每年遴选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带动作用的示范标杆,及时梳理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对装备制造业发展成就的推广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装备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五)优化发展环境主动适应数字化改革要求,完善政策和营商环境,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深化适应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的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推进“放管服”,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互动融合、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企业办理业务跑腿“做减法”。推进企业码和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迭代升级,创新用码模式,通过政企互动、银企互动、企业间互动,实现政策直通,网上直办、融资畅通、供需对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办法改革,形成激发创新的利益导向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附件:浙江省船舶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附件1浙江省船舶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视察船舶工业时指示,浙江船舶工业要在“国际竞争中抓住机遇,增强信心,拼搏向前”并“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造船修船基地”。船舶工业是为航运业、渔业、海洋工程提供保障的基础工业,是浙江海洋经济和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船舶工业发展对于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四五”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前景充满不确定性。为继续积极推进浙江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强省和制造强省的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新要求,实现建设浙江成为船舶工业强省目标,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期为2021-2025年。一、发展形势(一)发展现状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期间,浙江省船舶工业迅速发展壮大,2011年船舶工业总产值与造船量三大指标值均突破千亿、千万载重吨,名列全国前三,跻身造船大省行列。“十二五”中期,船舶工业对世界金融危机冲击的滞后效应消退,生产经营形势更趋严峻,我省新成长起来的船舶工业所受冲击尤为猛烈。进入“十三五”时期,我省船舶工业经济规模与主要造船指标均有较大下降,2018年全省船舶工业总产值降至低点229.2亿元/年,后逐年恢复,2020年虽受疫情干扰,仍逆势上升至307.4亿元,同比增长12.6%,经营效益也摆脱连续七年亏损颓势,扭亏为盈。“十三五”以来,浙江船舶行业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高质量发展成果彰显。一是产业集中度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进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后,省造船业的排名前十企业集中度(以下简称“R10”)显著提升,2017-2019年的工业总产值、完工量及手持订单量的平均值的R10分别达到65%、86%和87%,较2010-2012年分别提高12、11和6个百分点,并在高位稳定保持。舟山对省内船舶工业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2018-2020年年平均造船完工量占全省的份额上升为78%,已初步发展成为船舶工业产业链比较完整,船舶制造、设计、研发、教育、商贸与社会服务齐全,造船海工、修船、配套协调发展的修船造船基地。二是企业素质提升,涌现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浙江11家企业先后入选工信部公布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数量居全国第二,67家造船企业通过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评价(以下简称为“x级x类”),浙江造船企业结构已告别“低、小、散”的往昔,开始向“高、大、强”迈进。产品结构向高端延伸。省内造船企业已开发了万箱级集装箱船、7800车小汽车滚装船、3万立方米LNG运输船、中型C罐LNG(FSRU)运输船、专业科考船、智能船舶、各类新能源动力船和海工平台等一批高端船舶,传统三大主流船型独领风骚的局面已有改变。2020年我省完工船舶中三大主流船型的载重吨所占比重降至80.4%,较2010年同期下降8个百分点。绿色智能修船业绩突出。舟山普陀区加速落实《绿色修船规范条件》,促进高端船舶修理与改装等高附加值业务比重大幅提升,为修船业在疫情肆虐期间逆势崛起奠定坚实基础。2020年,全省修船产值占全国修船产值、全省船舶工业总产值比重均超过40%。去产能成效显著。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船舶行业专注“三去一降一补”。“十三五”期间,全省淘汰和调整转移落后的造船产能超过1000万载重吨,2020年全省修造船设施能力统计如下表所示,全省活跃造船产能已降至1000万载重吨左右,去产能取得显著成效,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浙江省船舶工业在新世纪初期高速发展兴起,又经历了世纪金融危机后长期低迷船市的严峻考验,发展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竞争力下降问题逐一暴露。“十三五”时期浙江船舶工业的主要统计指标占全国的比重逐年下降,目前造船三大指标已全部低于10%。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创新能力相对不足。尚缺乏领军型大型造船主体专业院所,特别在围绕重视原创技术产品,注重基础技术研究,突出产品从0到1的过程开发方面尤显不足。二是配套业发展仍呈滞后局面。在新世纪第二个十年,船舶配套业产值与造船产品本省配套率不仅继续滞后,且均呈下降趋势。三是行业盈利能力不强。2020年实现的扭亏局面基础不稳,船舶产品低端的局面尚没有根本改变,“提质增效”任务仍很艰难。四是产业布局和结构方面面临新问题。省内河地区船舶修造业萎缩严重,杭嘉湖地区船厂数量急剧减少,影响内河船舶的正常维修保养,并间接推高了水运物流成本,影响当地民生。各地不少船舶拆解厂被封停,船舶产业链末尾环节“肠梗阻”影响船舶更新换代和大量废船资源的有效再生利用,也阻碍了国家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减船转产政策的顺利实施,省内许多地区已面临无处拆解渔船的问题,直接造成新的渔船无法正常建造的状况,并将进而影响老旧渔船被迫延期运营,加剧环境污染。五是多家大型现代船企相继破产,影响我省在部分产品和细分市场的竞争力,加重了集聚区优化重组和产业链的拓展调整任务。六是“融资难”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融资难和开保函难是影响包括骨干企业在内发展的主要瓶颈,已导致普遍性的经营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威胁企业生存。(二)发展环境尽管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我国首先战胜疫情,经济V型恢复,可以期待船舶工业将沿其周期发展规律复苏。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下,我省船舶工业有多年深耕国内市场基础,“十三五”后期国内订单占总完工量的30%左右,较全国的占比高20个百分点。国际上,我省产品较适应“一带一路”的需求,在欧美也拥有很好的市场声誉,疫情过后,国际船舶订单将会出现回升,在国家新经济格局中,我省船舶工业机遇会更多。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全国重要的造船修船基地”的指示,把握新发展阶段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探索构建船舶工业新发展格局。以推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为第一动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智能化、绿色化、协同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主攻方向,以“高技术、高品质、高附加值”为目标,着力打造良好发展环境,稳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创新水平,加速提高行业竞争力,再造我省船舶工业新优势,实现建设船舶工业强省的目标。(二)基本原则强化创新驱动。面向船舶科技前沿,完善创新体系,培育原始创新能力,加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力度;依靠技术创新拓展产品领域,突破核心技术,提高市场引领能力,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和技术竞争制高点。专注绿色发展。推行绿色制造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绿色发展,和谐发展。推广清洁高效船舶修造工艺,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低耗、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船舶产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聚力提质增效。以市场为导向,以深度“两化”融合为手段,大力实施品牌和质量提升战略,推进精细化管理与“机器换人”,提高效益和质量,推进“智慧船舶工程”建设;大力推广协同创新、协同制造的现代生产组织模式,以智能化开拓新兴市场,创造新价值,做强做优船舶工业。积极投入智能船舶信息体系建设,提高船舶市场发展趋势预测能力,实现船舶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推动集聚发展。深化和优化“去产能”成果,继续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推进集群调整优化。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改善产业组织结构,提升高端产品设计制造能力。(三)发展目标“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建设船舶工业强省的关键阶段,将着力发展船舶工业成为产业体系更完善,创新能力更强大和产业综合素质更优秀的现代化行业,船舶工业主要指标位居国内前列,跻身船舶工业强省的行列,成为世界重要船舶产业基地之一。至2025年实现的主要目标:规模效益稳步增长。国内市场份额稳定提升,国际市场份额得到巩固,主要生产经济指标稳步增长,力争发展建成产业规模超600亿元的船舶工业体系。三大造船指标占全国份额在“十三五”末期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左右,占全国比重达10%;船舶配套制造业规模较快增长,产值占全省船舶工业总产值的份额较“十三五”时期平均值提高2个百分点,达10%左右;修船(含拆船、改装)全国市场占有率达25%以上,产值超百亿元;海洋工程装备国内市场占有率达10%左右。全行业经济效益显著改善,利润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创新能力稳步提升。争取累计建设4家以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5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能源动力、绿色环保、高性能、功能复合型船舶研发建造技术取得突破,形成12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船型。在舟山、台州、宁波等地组织协同联盟,开展“数字智能制造标准化”与“绿色制造标准化”协同研发、示范试点,创建绿色智能修造船基地。加强创新投入,规模以上企业年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一是产能结构优化。巩固完善船舶产业“去产能”成果,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一批优质造船基础设施得到整合,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R10造船企业造船完工量占全省总量的80%以上,有1-2家企业进入全国造船企业前10强,形成2-3个核心竞争力强,年产值超越100亿元的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集团,2-3个年产值逾20亿元的配套集团、船舶与海工装备总承包商和几个专业化分包商。相当比例中小企业转型转产,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出清完毕;“十四五”后期全省造船活跃产能控制在1200万载重吨左右。二是产品结构优化。产品结构从中低端为主向高新产品转变,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产品占比达到30%,形成10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船型;修船业在服务三大主流船型、渔船等传统产品外,成功开拓包括邮轮、LNG运输船、海工平台等在内的高端船舶修理市场和船舶改装业务。三是配套能力稳步提高。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产品,5-6类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制造技术国内领先。两化融合持续推进。建立浙江船舶智能制造技术创新体系,在两化深度融合基础上,企业精益管理和精度造船水平显著提高。2023年,全省二级三类以上造船企业完成“转模”和总装建造流程、管理模式的建设;“白名单”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造船,率先建成示范性智能化生产线、车间。2025年,根据发展智能船厂的愿景,“白名单”企业在船舶设计智能化、建造智能化、在线可视化智能管理以及服务智能化方面取得实质性发展成果,生产效率显著提高。造船效率达到20-25工时/修正总吨。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工业机器人广泛应用、建成型材加工等智能制造单元,形成小组立、管子加工等船舶中间产品智能生产线,切割、成形、焊接和涂装等脏险难作业过程劳动强度大幅降低,作业人员明显减少;资源计划(ERP)普及率和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均达到90%,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达到70%。三、发展重点(一)船舶制造业沿着船舶制造技术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提升船舶产品研发能力,建成更为完善的高水平船舶研发设计、总装建造、设备配套和技术服务产业体系。适应国际、国内有关船舶新标准、新规范的出台,节能环保安全要求的日趋严格,以及世界海运需求的演变、新航线航道的变化等,加速各类新能源驱动船舶、超大型主流船型、北冰洋等加速新航线船型研发与设计制造。遵照国家推进内河标准化、专业化运输船舶发展要求,大力发展专业化船舶,积极发展封闭式散货船;加快江海直达特定船型,以及大型休闲度假豪华游轮和中短途休闲游、观光游特色游轮船型研发与制造,不断提升游艇研发设计和制造能力,培育世界知名品牌;抓紧研制适合我国我省远洋渔业生产的高性能远洋渔船;实施“互联网+远洋渔业”“智慧渔船”工程,推进远洋渔船及装备更新改造,承担20年以上船龄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任务,为实现远洋渔船欧盟卫生、MSC等国际标准注册数量达到200艘提供技术保障。专栏1造船业重点产品及技术重点领域主要内容关键技术高端主流船舶智能绿色环保新船型:三大主流船型升级换代产品、新型功能复合型船舶。包括智能船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2万箱级集装箱船、支线集装箱船,大型冷藏运输船,打造知名品牌。适应新航道和航线的船型:冰区船舶、“一带一路”需求船舶、新型标准化清洁能源、新型推进系统内河、近海系列船舶,包括江海直达宽体浅吃水集装箱船等。设计应用技术:智能船舶设计技术、船舶减阻增效技术、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的设计、低排放混合动力系统应用技术、清洁能源动力装置应用技术、低震动和低噪声设计技术、船舶全航速减摇技术、结构轻量化设计技术。制造工艺:船舶建造精度控制技术、绿色涂装生产工艺技术、高效自动化焊接技术、造船流程再造和工法创新技术、船舶工业企业能耗检测和评价技术、智能化造船技术等。特种船舶高技术、高性能、高附加值船型:大型化学品船、大中型LPG、LNG运输船、8000车以上汽车滚装船、豪华客滚船、大中型豪华游轮,新型远洋渔船及渔业加工船、海上救助打捞船舶、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科学考察船舶。高端小型船舶:内河高速客滚船、豪华游艇、高速艇、高级旅游观光游艇、公务艇、商务艇,系列高级赛艇与无人船艇。大型工程船舶:大型疏浚船、甲板运输船、海底铺管船。军用辅助类船舶。(二)海工装备业围绕国家海洋战略的实施,加快发展新型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科学考察船舶。提升海洋石油勘探装备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基本能力,开展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海上风力发电装置、波浪能、潮汐能等海洋可再生资源开发装备、海水淡化及深海牧场系统等新型海洋资源开发装备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以市场需求量大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为重点,立足自身优势,开发形成海洋工程装备系列产品。专栏2海工装备重点产品及技术重点领域主要内容关键技术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平台、工程作业船和辅助船: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钻井船以及浮式生产储卸装置(FPSO\FSRU),浮式天然气液化储存装置(FLNG)、水下生产系统、深水三用工作船、起重铺管船、工程勘察船等。大型半潜运输船、海上风机安维船等;海洋风能利用工程建设装备和海水淡化产业化装备。海上岛礁利用和安全保障装备:大型/超大型浮式保障基地、极大型海上浮式空海港、岛礁中型浮式平台、远海岛礁开发建设施工装置。大型深海牧场装置系统。海工装备总装建造技术、海工装备模块化设计制造技术、海工装备项目管理技术及信息化技术;海工辅助船舶建造设计技术;海洋工程装备关键系统和设备的研制技术等;深海牧场装置系统设计制造技术。(三)船舶修理业浙江船舶修理业以“重点船型全覆盖、重要市场全覆盖”为目标,按照国际化、智能化、清洁化、标准化的要求,制订地方性《绿色修船企业规范条件》,规范全省修船行业管理,开展绿色企业和绿色示范企业评定。创建“舟山国际绿色修船基地”和温岭中小型绿色船舶修理示范集聚区。尽快掌握超大型船舶、高技术船舶以及特种船舶维修和改装技术,持续提升修船产值。树立绿色修船品牌,全省修船企业基本达到清洁生产、生态生产的工艺水平,成为世界级船舶修理/改装基地。专栏3修船业重点产品及技术重点领域主要内容关键技术船舶修理1.针对EEDI升级、压载水公约、废气减排新规范等一系列国际新标准实施机遇,开发相关业务新市场。2.加强与国内国际知名船配机电设备企业深化合作,设立特约维修点和专业维修车间,提升在动力装置、关键设备、控制系统等高附加值船舶机电维修能力,拓展修理业务和辐射服务范围。豪华邮轮、LNG运输船等高端船舶的维修、改装及绿色拆解技术,解决除锈扬尘和喷涂无组织排放污染技术;控制修船噪声污染技术;修船企业信息化、精益化管理技术;修船绿色智能船坞、绿色智能车间的设计、改造与管理技术。(四)船舶配套业建立开放的协作配套体系,提高船用设备制造本土化率。突破和掌握核心技术,强化研发能力建设。重点发展一批满足国际公约规范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环保、节能配套设备、主副机(电)产品,并以此为核心,形成船用主(辅)机、动力装置、推进系统、甲板机械等高附加值关键配套产品系列。促进船舶配套业由设备加工制造向系统集成转变,培育船舶配套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发展中间产品专业化制造。抓住造船企业“转模”需发展分段、单元模块、舾装等中间产品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的机遇,做大配套中间产品制造。力争船舶配套业成为造船行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领跑者。“十四五”期间,按照智能制造目标,重点规上配套企业通过数字化工具的应用,推进组织转型、关键流程转型,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与追溯、运营协同、实时数据决策、价值快速流动等,驱动企业核心能力的转型升级,率先达到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专栏4船舶配套业重点产品及技术重点领域主要内容关键技术船舶配套动力设备:船用低速、中速双燃料发动机、船用纯气(LNG、LPG、H2)发动机,船用锂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等。传动推进装置:高端船用发电机、船舶电站、电力推进装置等;高端大功率低噪声齿轮箱、多输入多输出模块齿轮箱等;大型螺旋桨、直翼舵桨推进装置及可调螺距桨、吊舱推进装置等桨、轴、舵集成系统产品。舱室机械:适应环保新要求的关键设备,例如脱硫洗涤塔、压载水管理系统、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设备等;用于LNG、液态氢储存用的低温隔热材料。通讯导航及自动化系统:重点开发与提高船舶自动化、智能化有关的设备、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机舱自动化系统、航迹自动舵、综合船桥系统等船用柴油机绿色减排技术:双燃料发动机、LNG船用纯气体发动机优化设计制造技术;高安全性船用新型锂电池动力系统技术;船舶燃料电池动力系统优化技术;船舶推进系统、船舶供电系统等集成技术;优化压载水处理技术、掌握、优化直翼舵桨推进装置、高效螺旋桨等新型船用节能环保设备设计制造技术;减振降噪与舒适性技术;降低船体摩擦阻力新技术,新型船用环保涂料;船用设备智能化、模块化技术等基础共性技术;船舶无轴推进技术。(五)关键共性技术船舶工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和国际造船新标准实施,产生一批共性技术要求,其中关键核心技术需要攻克、优化。通过船舶智能设计制造等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优化,提高主流船型、特种船舶等各型船舶的设计基础能力,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以适应规划期间将选择、启动的重大科技项目需要,并推动船舶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重点支持数值水池技术、清洁能源利用技术、新概念船舶示范工程等科研项目。专栏5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主要项目主要内容数值水池技术数值水池水解器的总体设计与开发,船舶快速性、耐波性和操作性,海洋环境流场,海洋平台运动与载荷、涡激振动/运动等平台/系统工程应用关键技术,形成海洋装备水动力学数值模拟智慧系统(简称数值水池)。船型优化节能技术实现低阻船体主尺度与线型设计技术、船体上层建筑空气阻力优化技术、船体航行纵倾优化技术、低波浪失速船体线型设计技术、水动力节能装置、船底空气润滑降阻、降低空船重量的结构优化设计等技术的集成。清洁能源利用技术双燃料发动机技术、气体发动机技术、新型风力发电机技术、燃料电池技术、LNG燃料船燃料供应系统/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等。减振降噪与舒适性技术设备隔振技术、高性能船用声学材料、建造声学工艺与舾装管理、声振主动控制技术、舒适性舱室设计技术、结构声学设计技术等。大型复杂结构自动化快速精确测量技术以大型船舶制造、海工装备、高性能内河船舶领域为重点,通过研究产业上中下游涉及的重点制造工艺,针对关键共性参数的测量难题,研制大型曲面自动化测量、轴系自动检测装置等具有产业特色的先进测量装备,以提升船舶制造过程的检测效率,并确保各制造工艺环节的精度要求。船舶行业标准化建设与实现产品国际互认技术研究船舶产品生产制造标准化流程,组织制定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新产品的制造工艺标准、先进船型的产品标准、船舶制造过程的检测规范、船舶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操作规范等。推动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为出口产品提供国际互认服务,提升船舶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产业竞争力。新概念船舶示范工程研制采用新型直翼舵桨系统、纯电动力、船型优化节能技术(多种减摩技术),能达到本世纪30年代节能环保标准要求的高性能沿海运输船。四、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创新体系建立完善创新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建设、完善船舶科研机构与研发平台,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在舟山、宁波、台州、杭州等地区船舶工业主要集群,依托专业设计院所、大企业集团和重点院校,集聚人才资源,采取多元投资、跨行业联合等方式,建设若干民用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中心、行业创新平台载体、创新中心、创新服务平台等。鼓励省外、境外公司在我省建立船舶、海工装备、船用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专业研发设计机构,争取引进1-2家国家级船舶设计院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二是推进创新成果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和引领船舶总装建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梳理省内重要创新项目,由开发单位牵头,组织“产学研”联盟,主要依托和发挥有丰富专业经验和高水平基础条件的科研院所和大学协同开展标准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对造船业有关高校、院所专业关键研发设施、实验设备建设的支持力度,并在龙头骨干企业的重点技术研究中心配置必要的船型开发研究、关键设备研究实验装置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研究。注重基础技术研究,突出产品从0到1的过程研发。着力开展船舶总体关键技术、基础共性技术和配套基础技术等重点船舶技术的创新。集聚研发力量,协同“产学研”各机构力量,完善浙江船舶工业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塑造浙江造修船业发展新优势。创新船舶工业体制机制。加速企业现代造船模式的建立和转模晋升,船舶工业集聚区与产业链、价值链的提升、拓展延伸,向高端化、现代化转型。以项目为载体,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生态氛围的形成。围绕攻克IMO新标准、新规范要求,以船舶关键共性技术为切入点,争取国家重大创新项目,组建产学研联合机构。争取省内船舶工业有2-3个重大项目获国家部委立项支持,7-8个项目在省级部门立项。并以项目为纽带,组织“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在课题攻关同时培育集聚各方力量,营造协同创新、协同制造的氛围;建设一批船舶高技术研发平台、试验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并进而向建立企业共同体、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向发展。建立科研设备和科技信息开放共享机制,优化创新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强化辐射功能,扩大溢出效应。(二)打造现代产业集群立足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驱动新格局,针对“去产能”后船舶工业产能分布新情况,全面规划调整全省船舶工业集聚区(集群)的布局。在东部沿海区域,建设以舟山为龙头,宁波、台州为二翼的海洋运输与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基地(集聚区)。继续推进以舟山本岛北部、六横岛北部、岱山为主的船舶与海工三大集聚区块建设,以及在这三大区块中集中布局的四大船舶配套园区,发展舟山新区成为船舶工业产值300亿元、造船完工量400万载重吨级的重要世界综合性船舶制造中心、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和船舶出口基地。错位发展宁波、台州两翼和杭嘉湖绍温等各地。宁波地区重点建设象山县各船舶工业集聚区块,发展高技术特种船舶、海洋工程配套船舶制造和以船舶柴油机为主的船舶配套业;台州(温州)地区重点建设好温岭松门、临海各船舶工业集聚区块成为工程船、特种船等高技术船舶以及节能环保中小型三大主流船舶的制造基地,船舶涂料、船舶甲板机械、舱室机械和船舶电子、电器等配套产品的主要生产区域。在以嘉湖绍甬为主的浙江内陆水域地区船舶修造产能布局,要根据“十三五”时期以来省内航道、闸口拓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趋势和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新格局对内河水运船舶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机遇,加速填补内河修造船产能布局方面的短板,在环保安全的基础上适当增强造修船能力,科学合理调整、优化船舶修造企业的布局,依据各地航道、水域的特点,调整集聚区分布。适当发展船舶拆解业。浙江舟山地区已具有良好的绿色拆船技术基础和先进的设施条件。为加速改变我省船舶拆解业过度衰退状态,在确保安全生产条件下,采用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的拆船工艺和流程基础上,在适当的船舶工业地区增设为畅通产业链所必要、数量有限受控的船舶拆解场址;有关渔船定点拆解厂优化选址,遵照《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目标与要求进行。推动和引导各集聚区调整加强对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改造。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短板填补空白,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延伸、拓展;优化、改善集群内部合作、协作环境,增强集聚效应,使各集聚区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形成几个绿色智能船舶修造船样板集群。(三)开展企业梯队培育培育国内一流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龙头企业整合资源要素,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优化产业链和价值链;鼓励和引导国内、国际大型船舶集团投资、参股加盟浙江船舶工业发展,并推荐金海智造等为优选合作企业;重点扶持“白名单”企业和一级二类以上企业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及组织开展协同制造动态联盟的盟主单位,争取2-3个企业发展组成为产值超百亿的国内一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鼓励、引导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外收购和控股研发设计机构,引进专业研发设计团队和机构。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的中小型船舶工业企业。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特色优势船舶企业实施“一企一品”的发展战略,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集中力量做强细分市场,积极发展特种船舶、客船、游艇、工程船、公务艇、渔业船舶以及适应新标准、新规范、新能源动力船需要的配套设备设施等产品制造,逐步培育成为专门产品领域的行业“小巨人”,形成以大型骨干造船企业为主导,大中小造船企业错位发展的产业格局。鼓励中小型造船企业面向骨干造船企业发展专业化船舶中间产品制造,融入骨干企业的生产体系。发展现代船舶制造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加速船舶制造服务业发展,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向船舶产业链上的价值高端领域拓展。重点发展船舶科技产业、船舶贸易、船舶金融和物流。在支持省内各类设计研究机构发展同时,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设计研究公司机构入驻浙江,与我省相关设计研究机构共同推动设计、软件开发等专业化服务企业发展。加快物流、电子商务、市场和法律咨询、工程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促进产融结合。加快骨干企业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利用船舶产品个性化定制的特点,加快船舶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鼓励船舶工业企业增加服务环节投入,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在线支持服务。支持大型造船与海工装备制造企业向提供系统集成总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鼓励大型造船集团有步骤地扩大外包业务,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业内企业家走出自身圈子,组建或加盟修船、航运、配套等公司,打造全程供应链,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通过创建品牌、整合资源,组织管理好整条供应链。(四)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建立浙江船舶工业协同制造体系。在2021-2023年完善协同制造基础工程,建立一批船舶工业+的各产业协同制造平台,并以若干产品为载体启动协同制造项目,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带动力的盟主企业,构建形成主打船型的产业链内外协同制造体系。在“十四五”时期,龙头造船企业基本实现向敏捷制造的转模,使协同制造成为重要管理和技术支撑;省内中小船舶企业普遍进入协同制造体系,协同制造成为建设造船强省的有力支柱。推进数字化智能造船技术落地。着力提升数字化造船能力,加快数字化设计系统、产品数字化制造系统和生产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开展相关关键软件系统研发,形成并推广应用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积极推进骨干企业(集团)内部信息化(含物联网)网络系统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和统筹管理机制,提高运行效率。至“十四五”末,一级船舶修造企业和龙头骨干配套企业普遍建成若干数字化车间,通过集成先进制造、检测装备运行参数、产品检测数据以及制造车间各项传感器数据,进行大数据采集、分析,为产品生产线优化、产品质量溯源提供依据,提升船舶制造的自动化、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精益化造船技术普及。在全省二级三类以上企业开展结合各厂实际的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的船舶分段建造持续精益生产研究、拉动计划体系、JIT生产和应用虚拟技术优化精益生产等方面的研究,全面完成造船生产流程总装化改造,实现设计、生产、管理一体化;大力推行快速搭载技术、舾装先行化技术等先进制造技术。提升精度管控水平。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精度造船设计方面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依托省内有关计量科学研究院可提供对快速运动大型、复杂形体更精确测量数据的关键技术支持,建立适合省内造船企业的精度管理技术体系。该体系包括:先进的工具设备和精度软件系统,符合各类船厂实际生产流程的精度准则,精度测量、反馈和分析、优化的标准体系,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精度数据,先进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为企业培养配备精度技术管理队伍的机制。(五)引导产业绿色发展促进自然资源高效绿色利用。突出空间规划引领,依据产业需求和资源禀赋,科学配置船舶工业自然资源要素。加强船舶工业区集中规划,合理控制船舶企业用地用海区域与面积,促进船舶工业集聚发展,推进低效用海有机更新,提高自然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绿色造修船水平。将绿色理念贯穿船舶制造维修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围绕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等重点环节,积极研究,努力构建绿色环保、高效节能的先进制造体系、以推动产品设计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能源利用高效化、回收再生资源化为重点方向,强化设计的优化及节能意识,推广节能降耗的先进技术,加速推广高压无气喷涂、高压水除锈等先进工艺技术和增加建设船舶岸电标准化连接系统等,以营造良好的低能耗、低物耗、高效自动化装备发展环境,推进高固体成分等环境友好型防污涂料在船舶造修企业的应用,努力构建绿色环保、高效节约的先进生态制造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舟山船舶修造业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使之提升成为全国建立绿色、安全造修船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的基础。实现建设“舟山国际绿色修船基地”和建立温岭“中小型绿色船舶修造示范集聚区”的目标。适度发展绿色拆船业。支持拆船企业不断提高绿色拆船技术,采用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的拆船工艺和流程,创新有浙江特色的绿色拆船方法和工艺。加强环保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取得国际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鼓励拆船企业加强与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合作,争取在拆船环保设备和环境建设方面的投资合作。引导拆船企业扩大业务范围,开展物应配送、拆船物资以及其他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再制造研发等强化节能降耗基础管理。引导骨干企业编制节能降耗规划。积极推行轻量化、低消耗设计,加快淘汰高耗能设备和高物耗工艺。支持企业进行节能、环保、绿色、安全生产等方面技术改造,加快开展绿色修造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节能降耗标准和评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环境。(六)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品牌是产品价值链向高端延伸的关键目标,是产业链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浙江船舶行业要在省内主要船舶产品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制定品牌发展战略,积极打造以船舶产品为基础的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省内有一批已具备良好产业产品基础的地区、企业和产品,为使具有品牌潜质的各类产品,彰显品牌效应,发挥品牌影响力,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继续不断增强船舶产品建造质量,提高龙头企业建造业绩和市场占有率,树立国际优秀船厂和产品品牌。二是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抓手,优化船型系列和各类产品,支持发展满足新规范要求的绿色环保船舶,树立船东信任的船型品牌。以参加、组织举办国际、国内海事展等措施为契机,加大对浙江船舶产业的宣传规模与力度,进一步扩大浙江船舶工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重视、加强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并加强产品标准制定,牢牢掌控产品的核心技术及品牌塑造。创建10个以上国内知名品牌新船型,20个左右品牌配套设备与材料。(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浙江地处海防前沿,船舶工业有参与、支持国防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优良传统。在高质量发展新时期将进一步加强军民科技资源集成融合,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建设军民融合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促进军民协同创新。进一步加强船舶企业民参军、军转民、军民两用技术科研工作,建设省内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军民融合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浙江要重点加强小型舰艇、无人艇研制、船用发动机、推进传动装置、水声技术、随动系统、海洋装备涂料以及有关武器装备等方面的军民科技资源集成融合与研发。推进军民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船舶领域研发设计、试验验证设施、生产及配套资源的共享共用。建立军民品协作配套体系。加快推进船舶工业军民通用标准建设,推动若干领域军用标准、规范与民用相统一。加强对国防建设保障力度。发展浙江成为国家军警和边防、海防建设装备,包括无人船艇、执法船艇、海警船、气垫船等制造的重要基地,并为国家海洋开发,在深远海、极地考察研究方面提供研发制造科学考察船舶及装置的支持,不断拓展军民融合新领域、新范围。“十四五”期间船舶造修企业及配套企业各有5个(含)以上取得军品生产资质。五、保障措施(一)落实创新支持政策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实施行业重大创新专项工程,推进船舶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加强重点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和示范应用,各类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建设行业重大试验检测平台,推进高端产品示范应用;支持舟山建立国家制造业(船舶)创新中心。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有关市、县和省级部门在土地、海域、岸线、码头、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二)创新财税金融支持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船舶行业实行差别化的授信政策。对列入“白名单”企业和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扩大长期融资比例,不随意回收、压缩授信和保函额度,有效保障造船企业在开取保函、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企业承接高技术船舶、特种船、LNG船等优质订单,加大对船舶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省内骨干船厂提供有竞争力的船舶与海工装备出口买方信贷和扩大船舶装备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范围,增加船舶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及其关键系统和设备等内容;加大对船舶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船舶行业兼并重组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和船舶企业积极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改善船舶工业跨境融资环境。鼓励和支持船舶企业在对外贸易及相关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船舶工业。实施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推动在建船舶抵押相关政策的落实。(三)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支持重点船舶骨干企业引进高端管理团队、技术领军人才和顶尖高技能人才,支持有关高校院所加强学科带头人、青年科学家的引进和培养。鼓励船舶企业和浙江有关高校联合建设专业人才培育体系,鼓励地区性船舶行业技能培训中心建设,支持船舶企业优化人才培养,开展针对现有员工新业务的再教育和培训,培养具备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高技能技师和现代产业工人。鼓励船舶企业面向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等技术发展趋势开展相关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四)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创新的合作与交流。在推进船舶工业智能制造过程中,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导,产学研合作,重点引领,有序推进,全面提升我省骨干造船企业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技术水平。在推进船舶工业智能制造重大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时,坚持全省一盘棋,由省相关部门统一协调,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制定统一总体规划,由各个主要船企分块、分步组织研发和实施,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并使各个研发的模块有统一标准,有利于后期智能制造、协同制造的统一联网。加强产业链、行业间的交流合作。引导省内需求支持本省船舶工业。引导、鼓励省内有关航运企业、远洋渔业捕捞企业以及各涉海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订造新船业务时,优先支持省内船舶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工业产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针对潜力市场,支持新产品开发研究。紧盯船舶与海工产品新增长需求,大力支持以LNG、电能等为主的绿色新动力船、江海联运船及各类高端船舶等的开发研究,加速相关社会配套条件的建设,为浙江船企争取更多示范船研发制造经验,成就先发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针对可能呈现的新海洋资源开发、大型浮式结构物等海工装备的大量需求,未雨绸缪,支持立项预研。(五)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船舶行业协会、造船工程学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并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加强行业管理,健全产业运行监测和分析机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
  • 国家船舶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订购莫帝斯燃烧测试系统
    2013年5月份,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国家船舶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江阴。该中心由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筹建,为独立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专业从事船舶材料的检验测试和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目前中心实验室基础建设已经完成,预计明年年底投入运行。 该测试中心的建立,为国内质检系统首家应用于船舶材料检测的国家级检验中心,有效弥补了质检系统长期以往无法开展该测试项目的不足。该中心的建立,对于江阴船舶制造和配套企业的发展,加大各个方面支持的力度,提供了创新合作的载体和形式。同时,可以有效依托这一合作平台,全方位开展检、学、研合作关系。 近日,国家船舶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自莫帝斯订购用于船舶材料烟密度、烟毒性以及火焰船舶性能的燃烧测试仪器,应用于船舶制品的阻燃性能检测。国家船舶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过数家比较,认为莫帝斯燃烧技术所生产的烟密度测试箱,烟毒性测试装置以及热辐射火焰传播测试仪,不仅可有效应用于国内船舶制品检测,同时可以满足国外IMO测试标准要求,为同类厂家最优。 莫帝斯燃烧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继为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船级社认可单位)以及中国船级社远东防火试验中心提供船舶制品阻燃测试仪器后,为国家船舶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阻燃性能检测仪器,证明莫帝斯的燃烧技术,再次得到了中国船舶用户的肯定。 www.motis-tech.comwww.firetester.com.cn
  • Grabner微量闪点仪为巨量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驾护航
    8月4日,山东海事局2022年危防管理工作会在日照召开。山东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宗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海事局局领导、各分支局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海事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山东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宗祥指出,近两年来各单位在危防工作上用心思考、主动作为,采取了富有成效的工作措施,有力保障了辖区巨量船载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对国家战略、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充分体现了海事管理机构担当有为的精神。下一步危防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坚决扛起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政治责任。二是要持续完善“六问六控”长效机制,落实落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各项措施。三是要持之以恒加强危防工作专业化能力建设。袁宗祥局长强调,全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迎接服务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专项方案》和我局相关工作方案,切实提高站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坚决守牢海上交通安全红线底线,全力为党的相关会议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会上,山东海事局危管防污处通报山东辖区危防工作形势。烟台溢油应急中心汇报了青岛“4.27”船舶污染事故评估报告。烟台芝罘、青岛黄岛、日照东港、威海新港、潍坊寿光、滨州无棣等海事处分别结合辖区特点做交流发言。各分支局专题汇报近两年来危防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集中研讨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2022)》修改情况,肯定了长效机制运行取得的成效,并提出完善建议。与会人员现场观摩日照岚山海事处危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听取落实“六问六控”长效机制、构建船载危险货物“361”安全监管模式以及建设专业化危防队伍等工作汇报。在日照海事局危防快检实验室,袁局长详细询问了专业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与会人员集体参观山东海事局日照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听取有关溢油应急物资管理及调用系统开发、使用及运维情况的汇报。—转载自日照海事微信公众号易燃液体危化品分类鉴别解决方案1.危险货物/危险品的定义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存储、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或物品---出自于《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按照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其中第3类专门为易燃液体。标准中规定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a)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b) 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2.如何判定易燃危险货物/危险品《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规定易燃液体的分类根据闭杯闪点和初沸点数据,将易燃液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其中,易燃液体闭杯闪点的测试方法可采用ASTM D6450/D7094。3.判定易燃危险货物/危险品闪点的解决方案《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规定易燃液体的分类根据闭杯闪点数据,将易燃液体分为5个类别。其中,易燃液体闭杯闪点的测试方法可采用ASTM D6450/D7094。其实,ASTM D6450/D7094闭杯闪点测试标准最初是由奥地利格拉布纳仪器公司Grabner开发和编写的,并提交ASTM标准委员会予以批准。现也被编译为我国的石化标准SH/T 0768,出入境行业标准SN/T 3077.1,SN/T 3077.2 以及电力行业标准DL/T 1354。ASTM D6450/D7094标准充分考虑危化品的闪点测试的危险性,发明了连续闭杯闪点测试方法和仪器MINIFLASH系列闪点测试仪。成为高安全性的闪点测试仪器。微量闪点测定仪+12位自动进样器【高安全性】? 采用连续闭杯测试技术,无需开杯点火。? 具有点火保护技术。? 闪点测试样品量仅仅需要1-2ml,? 没有刺激性有害气体产生。? 无明火,采用了电弧点火方式。? 仪器的自有设计避免了危化品样品测试所需样品量大、明火测试发生火灾的危险和测试区域内有害烟雾对操作人员的伤害。【高效】? 测试时间仅需要3-5min? 自有的模块化设计,可搭载12位自动进样器? 点火系统自动清理程序,最少的维护工作? 采用自有的制冷技术使得仪器具有最快的冷却速度,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准确】? 温度稳定性:FP Vision:±0.05℃;FPH Vision:±0.07℃? 精度:ASTM D6450:重复性≤0.4℃;ASTM D7094:重复性≤0.5℃? 仪器全自动操作过程避免了人为操作对测试结果的影响,保证测试结果准确性。
  • 杭州市“四大行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2024年4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围绕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领域展开行动。在设备更新方面,实施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推动能源领域、环保领域设备更新,推进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开展医疗装备更新等设备更新行动。在标准提升方面,到2027年,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10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10项以上,发布“浙江制造”标准40项以上,培育绿色产品及“双碳”认证企业40家以上。原文如下:杭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精神,围绕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举措。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到2027年,全市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3%、75%。(一)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以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贯穿产品、生产、服务等制造全生命周期各基本环节,挖掘典型落地场景,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应用模式。到2025年,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实现全覆盖。到2027年,新增省级未来工厂10家、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80家。持续推动制造业企业发展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共享化制造、个性化定制等场景应用,开展“AI+未来工厂”创新行动,推进生产要素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配置,引领智能产品创新、生产技术创新、产业模式创新和制造系统集成创新。到2027年新增培育市级“未来工厂”800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施重点行业技术改造。聚焦化工、建材、机械、金属制品、轻纺、船舶、汽车、电子等重点行业和产业园区,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更新,每年组织实施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650个。(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三)提升重点领域能效水平。到2027年重点领域生产线(装置)能效水平全部达到基准以上,其中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工艺设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四)推动能源领域设备更新。到2027年,完成光伏装机退役1万千瓦以上、用能设备节能改造升级2000台(套)、老旧低功率充电桩换新500个。推动老旧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改造、电网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更新,每年投资8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推动石油储运企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完成石油储运设备更新1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五)推动环保领域设备更新。推动全市重点环境监测实验室、省控以上水质和空气自动站智能化改造提升,推动老旧实验室大型仪器、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等设备更新。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动锅炉等特种设备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更新和脱氮设备安装。(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完成临安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及钱塘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配套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钱塘区政府、临安区政府)到2027年,新增或更新各类环卫作业车410辆(台)、垃圾清运车158辆。(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推进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电动化、绿色化更新,2024年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1500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积极推动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新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六)加快老旧住宅电梯报废更新和改造加装。定期组织开展住宅电梯摸排,加快报废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将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更新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推动交付年限15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报废更新或大修改造,到2027年,报废更新或大修改造老旧住宅电梯800台以上。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到2027年,新增加装电梯2400台以上。(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七)完成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网设施有机更新。到2027年,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638个。加快改造或迁建不符合规范的燃气厂站,2024年完成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309个,到2027年,完成老旧燃气厂站改造或迁建5座。加快老旧水电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管网改造,到2027年,完成老旧供水管网改造75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有机更新72公里。(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委)(八)加快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实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因地制宜推动市政管网等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逐步完善杭州市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信息平台。2024年完成170个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到2027年,新建或改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7座,完成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3座。(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委)(九)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施工设备更新。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到2027年,力争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24万平方米。加快推进各类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十)加快公共交通新能源化更新。每年更新电动公交车50辆,到2027年,力争全市域公交车电动化比例达到95%,始终保持主城区新能源公交车比例100%。到2027年,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出租车(含网约车)比例达90%以上,出租车(含网约车)新能源化率达9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十一)推动水路运输领域设备更新。加快老旧运输船舶淘汰更新或改造,到2027年,更新新能源船舶26艘,淘汰老旧运输船舶125艘。推进岸电设施更新改造,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在主要港口码头新建或改造岸电设施37套。加快推进千吨级内河航道网设施设备更新,到2027年,完成航道数字化改造164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十二)支持道路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加快推进重点区域路网设施设备更新,到2027年,完成公路数字化改造289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加快推动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2024年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3000辆,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十三)推进轨道交通设备更新改造。推进地铁车辆、运营及安全生产等关键设备的更新改造,开展电客车架、大修项目,持续推进通信、信号、供电系统部分设备更新改造,以及关键设备电源系统蓄电池更新等,确保地铁运行效率和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十四)加快农业机械装备和设施更新。加快淘汰老旧或国二及以下柴油农业机械,到2027年,累计淘汰600台(套)以上。加快高效低耗智能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到2027年,大中型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主要农业生产作业装备更新率达到60%以上。加快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到2027年,累计建设提升面积达到2.2万亩以上。加快现代化农事(机)服务中心建设,到2027年,新建或改造省级、区域性现代化农事(机)服务中心35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十五)推进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推动高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全面提升办学条件,到2027年,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7个,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校办学规模和内涵式发展相适应的高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十六)提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水平。深入实施一流学科建设工程,推动市属公办高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到2027年,专业设备投资规模争取较2023年增长30%以上。推动普通高校基础教育教学设备提质,严格落实职业教育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按规定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实施中小学“午休躺睡”工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十七)提升文旅设施设备水平。实施旅游景区转型提质行动计划,加大人工智能、增强现实、智能穿戴等技术的应用力度,构建智慧出游新体验。到2027年,完成索道缆车、观光车船、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类设备更新总投资4亿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十八)开展医疗装备更新。支持各级医疗机构以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设备为重点,开展老旧设备的更新换代。到2027年,医疗装备投资规模争取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县级(含)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装备配置达标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十九)推进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防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公立医院病房改造,开展结构加固、室内装修、卫生间提升,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到2027年,2—3人间病房占比超过8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十)加快重点场所安防设备更新。持续深化公共视频监控建设一体化改革,推进全市物联感知前端设备的智能化改造。加快重点场所及周边区域,交通枢纽,高速、国道、省道、高架等交通道路以及大型广场公园、步行街等人流密集区域的视频监控、卡口类配套安防设备更新改造。到2027年,实现城市新建或改建的前端设备智能化比例达100%,配套提升视频图像数据的存储、计算以及安全防护能力,做到农村重点区域视频监控覆盖无盲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到2027年,全市汽车累计以旧换新8万辆,新能源汽车年销售30万辆、渗透率50%以上;家电年销售量较2023年增长20%。(二十一)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全市每年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巡展活动不少于10场。鼓励汽车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购新能源车赠送充电桩等活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注销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持续优化完善小客车调控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二十二)推动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商采取旧车折价回购并出售合规新车的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清理整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到2027年,全面注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二十三)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发挥平台企业作用,线上线下结合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不断优化优惠商品品类、兑现流程,持续提升消费体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积极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引导商家开展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承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二十四)鼓励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鼓励家居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旧房装修等促销活动,实施“厨卫换新”惠民工程。支持居民进行旧房装修,鼓励居民购买智能安防、智能照明、智能马桶、智能睡眠、智能康养、智能影音娱乐等智能家居产品。持续推进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现愿改尽改。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直播等方式,开展线上样板间展示、宣传等营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到2027年,全市累计建成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中心45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2700个,二手车交易量增长至30万辆以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超3万辆。(二十五)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建立健全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一体化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到2027年实现“县县全覆盖”。优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布局,鼓励回收企业开展上门取车、网上回收、免费拖车等服务。完善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废旧产品、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和推动回收企业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废旧物资统一回收平台。推动国有企业、公共单位报废车辆就地回收拆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社)(二十六)加快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放宽二手车经营主体准入标准,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完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布局。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支持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开展二手产品鉴定、翻新维修和销售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二十七)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推动电商企业持续开展“送新取旧”“一站式以旧换新”活动,提升以旧换新消费体验。优化完善逆向物流系统,促进废旧产品循环利用。推动二手商品进行线上流通交易,鼓励平台企业制定推动跨品类置换措施,促进闲置物品流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二十八)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机械设备和零部件进行再制造,推动再制造产品高效流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探索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推进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二十九)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进报废汽车、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聚集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各区、县(市)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专业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积极推动各区、县(市)落实分拣中心用地和回收网点用房,鼓励建设一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到2027年,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10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10项以上,发布“浙江制造”标准40项以上,培育绿色产品及“双碳”认证企业40家以上。(三十)参与制(修)订国家、省级地方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化工、氯气、多晶硅等行业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危险化学品设备、充电桩、燃气用具等重点用能设备领域推进国家标准升级。参与制(修)订严于国家标准的锂电池、印染产品、玻璃制品等重点用能产品能效限额省级地方标准。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省级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提升准入门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十一)提升产品技术标准。提升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消费品质量标准水平,参与制(修)订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电机系统、婴幼儿及儿童家具等国家标准。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重点消费品和重点领域产品的标准“领跑者”。建立健全碳标签、碳标识等标准认证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三十二)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鼓励电商平台完善“互联网+二手”服务标准。落实碳排放核算、电子储能锂电子电池、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国家标准,推动家具绿色设计、电化学储能等国家标准升级,参与制(修)订循环再利用纤维制品、再生塑料等资源循环利用标准。推进建筑垃圾、蓄电池回收处理等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三十三)加强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在绿色产品、新型储能、消费品等领域对标国际标准,参与制(修)订电子商务交易、绿色直播、文化旅游等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更多国际标准,在碳达峰碳中和、电动汽车、智能家居等领域提出更多国际标准提案。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服务,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五、保障措施(三十四)加大设备更新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再贷款贴息等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等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持续实施生产制造方式转型样板项目计划,引导制造业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统筹上级工信补助资金和市级工信专项资金,落实制造业技术改造政策,支持制造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统筹上级交通补助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和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老旧叉车电动化绿色化更新、老旧运输船舶更新改造、新能源公交车加快更新等。统筹市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统筹上级和市级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改造。统筹住房改善专项资金,支持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和既有电梯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等。按规定用好上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偿)等政策,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更新。统筹各类教育补助经费,支持提升教育设施设备水平。统筹各类文化旅游和医疗机构补助经费,推进文旅设施设备和医疗装备更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十五)加大以旧换新政策支持力度。贯彻落实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按规定使用上级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和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统筹使用上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资金、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统筹上级和市级标准化管理经费,推进重点行业标准提升。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三十六)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2024年力争全市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新增800亿元左右。推动银行机构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和信贷额度。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的经营优势,强化国有融资租赁企业带头作用,为需求主体提供设备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十七)加强各类要素保障。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工业上楼”等形式促进集约高效用地,保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需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优先确保用地需求,符合划拨条件的采用划拨形式供地,需有偿使用的应低于同类地段同类性质的供地价格。(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能要素保障,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实施即报即受理,加快审查审批,确保项目用能需求;通过节能技术改造产生的节能量,可用于平衡新上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完善征管措施,提升服务质效,落实落细各项税收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三十八)强化科技创新支撑。聚焦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的关键共性技术及科学问题,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开展重大项目攻关,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到2027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相关领域重大科技项目50项以上,取得重大国产化替代成果25项。提升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质效,推进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合力推进产品迭代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评定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50项以上、市级首台(套)产品50项以上,通过保险补偿、应用奖励等政策,加大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三十九)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高端装备生产企业开展与应用领域供需对接、产品推广系列活动,促进生产制造企业和需求用户单位精准匹配。聚焦汽车、家装、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消费品领域,鼓励企业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本文件明确的各项任务目标,如国家、省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新增任务或更高目标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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