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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梯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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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电梯检验检测即将迎来新变化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一)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1. 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2. 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3. 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1. 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2. 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3. 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4. 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5. 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6. 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 2024年3月15日[align=center][/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25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size][size=25px]检验和[/size][size=25px]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size][/align][font=宋体][size=18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一)强化退出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 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 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5日[/size][/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 《电梯[/font][font=仿宋_GB2312]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font=&]TSG T7[/font][/font]001[font=仿宋_GB2312]—[font=&]2023[/font],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font=&]TSG T7008[/font]—[font=&]2023[/font],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font=&]2023[/font]年第[font=&]14[/font]号公告发布,于[font=&]2023[/font]年[font=&]4[/font]月[font=&]2[/font]日起施行,过渡期为[font=&]1[/font]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font][font=仿宋_GB2312]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font=黑体]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font][font=仿宋_GB2312] 满足检测规则第[font=&]2.2[/font]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font=&]TSG Z7001[/font]—[font=&]2004[/font])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font=&]TD1[/font]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font=&]2025[/font]年[font=&]12[/font]月[font=&]31[/font]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font][font=楷体_GB2312]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font][font=仿宋_GB2312]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font][font=楷体_GB2312]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font][font=仿宋_GB2312]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font=&]TSG T5002[/font]—[font=&]2017[/font])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font][font=黑体]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强化退出机制。[/font][font=仿宋_GB2312]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font][font=楷体_GB2312]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font=&]57[/font]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font][font=黑体]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1.[/font] 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font] 换发《特[/font][font=仿宋_GB2312]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font][font=仿宋_GB2312]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3.[/font] 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1. [/font]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font][font=仿宋_GB23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font][font=仿宋_GB2312]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font] 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font=&]A1.2.6.7[/font]条第([font=&]1[/font])项的要求标注。[/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3.[/font] 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4.[/font] 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5.[/font] 关于[font=&]125%[/font]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font=&]6[/font]年进行一次。[/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6.[/font] 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font=&]125mm[/font]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font][font=仿宋_GB2312]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font][font=仿宋_GB2312]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5[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此件公开发布)[/font][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c2bb0afc6f404983a9a0defa9ff89e54.doc?fileName=%E9%99%84%E4%BB%B6.doc]附件.doc[/url][/list]

  • 检验检测产业再添新引擎!华盛检测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

    日,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检测)总部搬迁至位于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核心区的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并正式对外开展检验检测业务。[size=18px][color=#ff0000]检验检测产业再添新引擎[/color][/size]据了解,华盛检测是一家具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资质、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资质、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和桥梁隧道专项检测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align=center][img=1科学城总部.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wycimg/296c0ed2-6d42-45a2-a521-e2fdfbea0edb.jpg[/img][/align][align=center][size=14px]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科学城总部。华盛检测供图[/size][/align]华盛检测主要从事土木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检测等领域。华盛检测总经理张雪松表示,企业在大中型桥梁、隧道相关的检测,钢结构、道路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行业优势,在企业资质、仪器设备、实操项目经验等方面,华盛检测处于行业领先地位。[align=center][img=2总经理张雪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wycimg/4dd95f46-75e8-47a1-8011-eb19956863d3.jpg[/img][/align][align=center]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雪松。华盛检测供图[/align]据悉,重庆市仅有6家企业拥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综合甲级资质,华盛检测便是其中之一。2022年至2023年,华盛检测连续两届获得“全国建筑类AAA企业”。企业拥有包括机器人全自动混凝土压力试验机、微机控制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微机控制电子环刚度试验机、26m工作平台桥梁检测车等多项先进智能检测设备,总投入超过千万元。目前,企业经营项目1000余个,其中包含桥梁及相关类103个、隧道及相关类28个。据悉,郭家沱长江大桥建筑材料的交工验收、白沙长江大桥健康监测及成桥荷载试验、白沙长江大桥健康监测、同茂隧道定期检查等项目检测工作均由华盛检测承担。搬迁至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后,华盛检测科学城总部办公场地和检测区域达9000平方米,在重庆市同类检测企业中集中面积最大。[size=18px][color=#ff0000]检验检测产业加快集聚[/color][/size]按照《重庆市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规划》,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正在加快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做大做强国家质检基地,加快培育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产业集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地处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核心区,以国家质检基地为核心,集聚了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基地,国家电梯、升降机质检中心,国家城市能源计量检测中心,国家笔记本电脑质检中心,国家客车、摩托车、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质检中心,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16个国家级质量基础服务平台,技术能力覆盖相应产业90%以上的产品或参数,汽摩整车及零部件、电磁兼容、车路协同及自动驾驶、能效测试等多个项目检测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四大质量技术基础的内涵集成,有效助推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据重庆科学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集聚了国际国内众多知名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和检验检测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产业集群正在加快形成。据悉,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专门出台了加快发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落户集聚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支持企业购置和租用重大设备、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检验检测企业集聚发展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按照重庆市检测检验千亿级产业集群的规划,接下来我们也会朝着横向和纵向进行发展,横向包括开拓水利、铁路、环保、新能源等领域的检测;纵向包括参与检测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等。”说到企业下一步的发展规划,张雪松满怀信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人民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涂润林[/i][/color][/size]

  • 国家药监局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

    国家药监局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4年12月18日经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23日印发。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3/201503050951_537255_2987572_3.jpg  《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按照优化配置资源、提升能力水平、保持检验检测体系的系统性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到2020年,建立完善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使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满足食品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需要”的总体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wwwsumspringcom)体系“四三二”的层级架构模式,即食品(含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检验检测机构;药品化妆品(统称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省、市三级检验检测机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省两级检验检测机构;明确了各层级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了检验检测体系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的核心职能,突出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益性属性。部署了落实改革任务、强化硬件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检验检测科研能力、推动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六项重点任务,建立完善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考核、促进发展四项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的制定发布,标志着总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的顶层设计已初步完成,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奠定良好基础。文章来自济南三泉中石实验仪器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知识讲座在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江西)召开

    10月10日,围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主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知识讲座在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召开,讲座由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赣州市检验检测创新联盟、江西理工大学等联合举办,邀请了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左敏主任来赣讲座,来自赣州市40余家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的70多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会上,左敏根据RB/T214-2017与原《评审准则》对比,从主要变化及新增内容逐条款进行了解读,进一步加强了在场学员们的对RB/T 214-2017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据悉,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要求,明年起,RB/T 214-2017标准将全面实施,该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本次知识讲座的开展,为各相关检测检测机构和企业人员及时掌握新标准的具体变化及要求提供了学习和交流平台,对各相关单位实验室的体系改版及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讲座内容受到学员们的高度评价,学员们还参观了中心检测和研发实验室。

  • 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领导你好,请问一下对于按照TSG T7001-2023版电梯检规进行定期检验,A1.3.7.3监测功能这项,检规TSG T7001-2009并没有这项检验要求,那现在对于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电梯是不是都必须进行检验且满足要求(非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并且未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还是说可以不检验?[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12[/back][/color]谢谢您的提问!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此项目如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检验、不检测。

  • 我国将建一批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三部委印发《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  规划中提出将我国完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http://bimg.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5615161254.jpg  继续实施《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十二五”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分类配备粮油检验仪器设备,全面实现粮油理化品质、安全卫生、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转基因等检验监测能力,粮食检验监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依托现有大中型粮食企业、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检验资源,建设一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点。完善粮油标准体系,建设一批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和粮油标准验证站,逐步形成粮油标准研究验证和后评估体系。  据悉,2014年3月国家粮食局已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包括42家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和35家国家粮油标准验证工作站,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部门指导。

  • 【讨论】国家能否在各大城市建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

    [color=#6d201b][size=4][b]我提出一个建议给各位同行讨论:[u]国家能否在各大城市建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呢?[/u]  目前由于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的大部份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仪器设备(有的在闲置)、检验用房(有的很拥挤,面积不够)、管理水平(欠缺)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同一样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为了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最具权威性的检验检测机构势在必行,整合农业、卫生、质检、环保、化工、食品等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重组在一起,成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国家重点投入配置,作为一个极其权威性的检验检测机构。你的看法和想法如何?请各位提出见解。[/b][/size][/color]

  • 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正式启动

    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正式启动

    [align=center][b]认监委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b][/align][align=center][b]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国认监〔2019〕6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的设置[/b]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分为A、B两类项目。(一)A类项目[color=#bc2c26]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参加。[/color]鼓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A类项目共18项(见附件1)。(二)B类项目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B类项目共20项(见附件2)。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可登录认监委网站 “公文信息”栏目(http://www.cnca.gov.cn)或“能力验证专栏”(http://www.cnca.gov.cn/bsdt/ywzl/jyjcjggl/sysnlyzzl/)查询和下载。[b]二、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要求[/b](一)对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的要求各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认监委2019年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要求转发所属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各行业评审组也可根据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按照避免重复、避免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另行组织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行业评审组另行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向认监委报告计划清单,实施结束后向认监委报告实施结果。(二)对承担国家级A类、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1.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2.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3),并于4月15日前将方案设计表上报备案。3. 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其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其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4.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未按要求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名单。5.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提交总结报告。(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b]三、结果利用和处理[/b](一)对于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参加者,由认监委对社会公布名录。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作为参加者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证明,该参加者2年内可免于相关项目的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对于应当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参加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测业务,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b]四、能力验证费用[/b]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b]五、联系方式[/b]联系人:郭栋、蔡小鹤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814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caixh@cnca.gov.cn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1. 认监委[color=black]2019[/color]年能力验证[color=black]A[/color]类项目2. 认监委[color=black]2019[/color]年能力验证[color=black]B[/color]类项目3. 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方案设计表[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19年3月28日[/align][img=,690,8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72588_7628_1954597_3.jpg!w690x831.jpg[/img][img=,690,87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84928_2381_1954597_3.jpg!w690x871.jpg[/img][img=,690,33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88728_4543_1954597_3.jpg!w690x332.jpg[/img][img=,690,8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93658_7579_1954597_3.jpg!w690x856.jpg[/img][img=,690,84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99308_4610_1954597_3.jpg!w690x849.jpg[/img][img=,690,7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203788_6732_1954597_3.jpg!w690x712.jpg[/img]

  •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理解疑惑?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领导,您好!本人针对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理解存在以下疑惑:表A2-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项目)结尾的注A2-6中:“(3)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过检验,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均按照一般项目处理;”个人理解: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数量共计为4项,且是捆绑项,但是一般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3项可以监护使用,所以以上4项不允许监护使用。综上,(1)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即便不涉及以上4项,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2)定期检验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理解妥否?敬请回复![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04[/back][/color]谢谢您的提问! 依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本规则)相关规定:一是监督检验时,对于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3.6条。二是定期检验时,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时作为C类项处理,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处理;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4.7条。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准在榕筹建 总投资为1.6亿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准在榕筹建 总投资为1.6亿元14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由该局上报的“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获国家质检总局的正式批复(国质检科〔2008〕69号),该项目筹建填补了福建省无国家级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空白,更有利于构建闽台信息产业对接平台、助推区域电子信息产业集群FA展,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积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台湾电子产业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居世界第三位。福建与台湾仅一水之隔,其新兴的电子信息产业异常活跃,产值已跃居国内前列,成为中国信息产业密集分布的重要地带之一。作为对台信息产业对接门户,福厦沿海地区将成为承接台湾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密集、低附加值产品制造力转移的桥头堡。据了解,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在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基础上筹建,总投资为1.6亿元,选址福州市,设计有电子信息产品性能、电磁兼容、安全、环保节能、环境适应性、有害物质等6个专业检测试实验室,配备国际先进的仪器设备,产品检测范围涵盖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电信终端设备、网络产品、车载电子产品等五大类91种产品。该中心建成后,将成为国内外先进的电子信息产品检测、咨询、标准制修订、科研等国家级研究型检测基地。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align=center][size=24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b]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8px]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8px]  一、计划项目[/size][size=18px]  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size=18px]  二、参加对象[/size][size=18px]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size=18px]  三、实施要求[/size][size=18px]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8px]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8px]  (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8px]  (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size=18px]  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size=18px]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8px]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8px]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8px]  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8px]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size][size=18px]  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2021年4月12日[size=18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size=18px][/size][color=#ff0000][b][size=18px](附件待续)[/size][/b][/color]

  • 【建设新闻】助推家电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级家电实验室在粤启动

    [color=#ff7a73][size=4]助推家电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级家电实验室在粤启动 [color=#000000]中新广东网3月29日电  3月29日上午,由顺德区人民政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作共建的“国家级家用电器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用能产品能效检测重点实验室”和“电磁兼容(EMC)检测实验室”等三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位于广东顺德的华南家电研究院正式启动。 [/color][/size][/color][color=#000000][size=4]  三大重点实验室是顺德区人民政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2008年8月12日签订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由广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华南家电研究院、顺德检验检疫局作为具体承担单位,共同打造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实验室建于华南家电研究院内,总投资超过4000万元,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配备有国际一流的家用电器安全、能效、电磁兼容(EMC)检测设备,可以根据国内外最新技术法规和标准开展家用电器产品的安全、能效、电磁兼容性能测试。 [/size][/color]

  • 又一地方获批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集聚区

    [align=left] 检验检测,被认为是一个地区产业配套能力的关键。[/align][align=center][img=,500,308]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7/1543310268550978.jpg[/img][/align][align=left]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批复同意重庆高新区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这将有利于高新区乃至整个重庆市提升产品供给质量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align][align=left] 检验检测行业属于重要的生产服务业,几乎贯穿于工业产品从研发到生产的所有环节。检验检测,被认为是一个地区产业配套能力的关键。[/align][align=left] 2016年9月,国家质检基地项目在高新区金凤产业园挂牌。该项目主要包括北斗导航检测、汽车安全与排放实验,以及电子产品、能源计量、特种设备安全、智能终端及物联网等领域的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align][align=left] 目前,国家质检基地累计完成投资约13亿元,一期工程基本竣工,机动车强检试验场等7个项目正式投入运营。所有子项目都取得了国家级资质,技术服务能力覆盖相应产业90%以上的产品或参数,汽车电池、电磁兼容、车联网、能效测试等多个项目检测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此外,该基地还与另外10家机构正式签订入驻协议,正开展基建等前期工作,协议投资额约18亿元,建成后协议营业收入约20亿元。[/align][align=left] 重庆高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以此为契机,提高第三方检测的公信力和竞争力,加速检验检测行业集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align]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8〕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b][/align][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2022年第5号[/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一、基本情况[/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8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9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建材质量、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733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2566家次,结果不合格167家次。(考核结果详见附件1和附件2)[/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二、考核方式和结果[/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叶酸的测定能力验证[/b][/color][/size][/font][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按照湿法工艺定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用双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叶酸,共有10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01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二)鱼粉中总汞及甲基汞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纯天然鱼肉干粉,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汞和甲基汞,共有2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总汞参数考核机构264家,251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甲基汞参数考核机构173家,167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font][/size][size=17px][b](三)粮食中呕吐毒素含量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含有一定量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玉米粉,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共有22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222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font][/size][size=17px][b](四)蜂蜜中氯霉素和硝基咪唑类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阴性洋槐成品蜂蜜基质添加氯霉素和甲硝唑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氯霉素和甲硝唑,共有2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氯霉素参数考核机构204家,183家结果合格,21家结果不合格;甲硝唑参数考核机构167家,156家结果合格,1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五)果蔬中农残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青瓜、苹果混合果蔬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农药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共有321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联苯菊酯参数考核机构299家,283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毒死蜱参数考核机构316家,303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六)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塑料瓶,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高锰酸钾消耗量,共有17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66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七)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经过稀释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共有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三氯甲烷参数考核机构413家,390家结果合格, 23家结果不合格;四氯化碳参数考核机构410家,391家结果合格,19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八)纺织品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婴幼儿纯棉织物作为基体添加不同目标物,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其中,90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九)复合肥料主成分含量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复合肥料,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氮、有效磷、氧化钾和氯离子,共有1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总氮参数考核机构132家,131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有效磷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2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氧化钾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4家结果合格;氯离子参数考核机构114家,114家结果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溶剂型木器涂料,采用三个不同含量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共有98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5家结果合格,3家结果不合格;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4家结果合格,4家结果不合格;乙苯参数考核机构97家,9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二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1家结果合格,7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一)建筑外门窗气密性能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性质稳定的不锈钢孔板,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空气渗透量,共有3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3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二)柴油硫含量和闭口闪点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市售柴油,采用两组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硫含量和闭口闪点,共有8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硫含量参数考核机构64家,6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闭口闪点参数考核机构87家,8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三)金属材料应力疲劳性能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合金钢制备的拉应力疲劳试样,采用两种不同牌号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疲劳寿命,共有6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58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四)50W水平火焰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条形塑料试样,考核参数为燃烧速率,共有9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88家结果合格,5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五)电信端口传导骚扰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样机,由主机、充电线、六类网线3部分组成,可产生频率、幅值稳定的梳状信号,适用于六类以太网接口。考核参数为骚扰电压,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其中,104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六)电线电缆产品—护套抗张强度测量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两种不同护套材质的低压电力电缆,考核参数为护套抗张强度,共有8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8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七)电气强度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的电气强度试验测试盒,考核参数为击穿电压,共有17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61家结果合格,9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八)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单体蓄电池放电容量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的锂离子单体蓄电池,考核参数为室温放电容量,共有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40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三、存在问题[/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有待提升。[/b][/color][/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人员对样品定容、稀释操作不当,导致样品测定值不在标准曲线范围内;部分检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试验条件没有掌握好,导致分析过程中的目标物峰型不理想;个别检测人员设备操作不正确,导致试样发生形变;个别检测人员在计算过程中引用数据有误,导致结果不合格。[/size][/font][size=17px][b](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没有做好检测仪器条件的优化,导致仪器灵敏度不够、不能满足准确定量的要求;部分检测机构仅对部分试验参数或量程范围进行有效计量校准;少数检测机构设备安装密封不严,导致最终检测数据不准确;个别检测机构的设备维护不到位,导致色谱图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size][/font][size=17px][b](三)检测过程和操作规范性不足。[/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有效地实施质量监控,如加标回收未做空白试验、质控样品与考核样品基质不匹配等;部分检测机构未按照标准方法要求制作校准曲线,导致检测结果的系统性偏离;个别检测机构在样品稀释过程实验用水纯度不够或容器中有杂质残留,导致色谱图上出现杂峰。[/size][/font][size=17px][b](四)对作业指导书的理解不透彻。[/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正确理解作业指导书,报送结果的有效数字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个别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处理,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四、整改要求[/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b][/color]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和验证材料。[/size][/font][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b](二)[/b][/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改正,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材料。[/font][/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b](三)[/b][/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督促行业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和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font][/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将根据相关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考核和验证。[/size][/font]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http://www.cnca.gov.cn/tzgg/zxtz/zxtz2015/201507/t20150731_41206.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

  • 国家标准委发布首个检验检测行业诚信国家标准

    2015年第29号国家标准公告查询附件下载:2015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   告 2015年第29号 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等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9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5年9月21日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 1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23794-2009 2016-01-01 2 GB/T 31863-2015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 2016-01-01 3 GB/T 31867-2015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2016-01-01 4 GB/T 31870-2015 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编写指南 2016-01-01 5 GB/T 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2015-11-01 6 GB/T 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2016-01-01 7 GB/T 31951-2015 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分类 2016-01-01 8 GB/T 31952-2015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 2016-01-01 9 GB/T 31953-2015 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2016-01-01 =====

  • 重庆检验检测认证航母“七宗最”

    重庆检验检测认证航母“七宗最”“哪里是检测高地,哪里就是产业高地!”2010年,重庆市委、市政府正确判断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了这般富有战略远见的结论。5年后的今天,在首批5个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开发区之一、拥有重庆产业“智高点”之称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国质检系统建设规模最大、检测技术集成力最强的国家质检中心基地项目正在加快推进,一艘承载产业技术的“检验检测认证航母”即将扬帆起航。与此同时,全市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的科技创新、改革升级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推动重庆加快形成检验检测认证高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重庆市质监局积极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争取到15个国家级检测中心获批,基本覆盖汽车摩托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化工、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逐步破除重庆产业发展的阻碍。图为已经建成的国家笔记本电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质检中心基地:打造规模最大、技术集成力最强的“航母”  过去,为产品“体检”,一直是重庆企业的“心病”。有的企业,为了办理合格证,不得不将产品送往北京、杭州等地进行检测,极为不便。如此折腾,无疑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但如今,这块“绊脚石”正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条产业发展的捷径。  近年来,重庆市质监局积极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15个国家级检测中心获批,基本覆盖汽车摩托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化工、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逐步破除了重庆产业发展的阻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首批5个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开发区之一,是重庆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基地,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生物产业基地、高技术服务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被誉为重庆产业的“智高点”,引领着重庆、乃至西部产业的发展,故而对检测技术支撑有着更高的要求。  在质检总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国家质检中心基地项目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面启动。  该基地项目以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为目标,围绕重庆“6+1”支柱产业和“2+10”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逐步形成综合性的检测服务基地、科技创新基地、标准研发基地和国际示范交流基地。项目规划占地67.4公顷,总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将建成“一平台、二场、十中心”,其建设规模之大、检测技术集成力之强,在全国质检系统内尚无先例。  其中,“一平台”为标准科技研究及展示平台;“二场”为机动车强检试验场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场;“十中心”包括笔记本电脑、城市能源计量、消防及阻燃产品、电梯、起重机械、应用工程、工业机器人、页岩气、新材料、智能制造10个国家级检测中心。  “国家质检中心基地不仅能够方便重庆及周边企业就近检测,节省大量时间、经济成本,更将形成一个很强的‘磁场’,吸引高技术企业和检测中心入驻,产生集聚效应。”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对推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地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必然成为重庆产业发展的助推器、科技创新的孵化园。  两江新区:建设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再造“重庆工业”  随着重庆打造检验检测认证高地的步伐加快,一个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集聚地”——两江新区也正在强势崛起。  今年年初,两江新区获国家认监委批复创建“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成为继上海市闸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苏州市吴中区之后第4家获批创建“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地区。  两江新区何以获此殊荣?  据有关资料显示,该区拥有发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51家,其中国家检测中心10家、市级检测中心5家、国家实验室认可机构22家,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呈现出“7个最”。一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全市最多,数量占全市总数量的9%;二是国家级检测中心占比最高,全市已建成的11个国家级检测中心,有10个都在两江新区;三是检验检测认证覆盖领域最全,实现了对重庆“6+1”支柱产业的全覆盖,并在机动车、食品药品、仪器仪表等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优势;四是机构整体实力最强,有9家机构进入全市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固定资产排名前10;五是检测能力独占性最强,拥有多家全市唯一的检测机构;六是检验检测认证产业经济发展最好,全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七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品牌质量最高,拥有国际知名品牌SGS等。  作为中国内陆地区第一个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两江新区承载着“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目前正致力于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园、中国首批智慧城市试点区、国内最大云计算数据基地、机器人产业园、千亿轨道交通产业园等一批代表着高质量、高技术、高标准的重大项目。  因此,该区管委会对质量工作高度重视,在检验检测认证方面,对新通过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试点实施了审批职能部分下放与承接、技术机构整合等工作;支持多家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发展,为检验检测认证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规划,到2020年,两江新区GDP将达到6400亿元,工业总产值将达到10000亿元,相当于“再造了一个重庆工业”。  这期间,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建设,将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反过来,强大的工业体量,也将为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提供强劲的支撑力和巨大的创新与发展空间。  技术机构建设:以改革创新承载“重庆制造”崛起  越来越多事例表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发展,尤其是国家级检测中心的成立,对重庆经济发展贡献巨大。一方面,它是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它又能推动产业集聚。  重庆南岸区依托工信部电信研究院西部分院打造“中国西部手机之都”就是一个经典案例。  手机制造产业过去多集中在沿海,2008年前后,深圳一度聚集了占全国总量近80%的手机制造商。2010年10月,在工信部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合力推动下,工信部电信研究院西部分院落户重庆南岸区,使重庆成为西部唯一能提供通信产品检测和入网认证的城市。借此优势,南岸区在短短5年间,就从一个手机产业几乎一片空白的地区发展成为西部第1、全国第3的手机生产基地。  近年来,重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的举措可谓招招精彩,尤其是在重庆市质监局的引导和推动下,多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以科技创新引领机构改革,打造承载“重庆制造”崛起的重要平台。  “十二五”以来,撤销江津等区县6个计量质检中心独立建制并入市计量质检院,将评审认证中心、车检中心调整为市计量质检院管理,形成了覆盖全市的“1个市院、6个分院、24个区县所”三级架构,在省级质监部门中率先完成机构整合,市计量质检院成为全市3大科技平台之一,同时还组建了重庆检测认证集团公司;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更名为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增设质量理论研究、质量评价、质量管理技术推广及技术咨询等职责职能,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庆市特检院努力建设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和国家升降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在计量检测方面,覆盖长度、温度、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化学10大类计量器具的所有强制检定项目的能力,集中了全市绝大多数最高计量标准,建立了两项国家工作基准及计量标准和335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开展的检定项目有421项、校准检测项目482项。  目前,重庆市有计量产业企业130家,生产计量器具产品815种,型号2600个,年产计量器具2800万件,产值超过100亿元。其中燃气表、智能水表、煤矿安全用计量器具、变送器等产量位居全国前列。  此外,在认证认可方面,重庆市建立并实施分级评价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并推行了“认证认可风险预警”、“认证认可行政约谈”和“政策研究与舆情动态跟踪”3项新制度;牵头建立了西南地区质监部门认证执法监管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搭建了西南地区质监部门认证认可信息交流平台;与发改委共同推进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实现了全市低碳产品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零突破”。  截至2014年年末,重庆市资质认定实验室新增86家,总数444家,国家认可实验室新增19家,全市实验室固定资产原值突破20亿元。705家企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8015张,认证证书数量居西部前列;全市企事业单位共获得10838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各企事业单位强化质量管理、增强环保意识的有效抓手。安徽恒诚检测网络转载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align=center]国认实〔2018〕12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一)积极推动“五减”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7日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color=#0b3379]时间:2018-04-02  来源:国家认监委[/color][/align] 认办实函〔2018〕59号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align][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align]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为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请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详见附件)。二、自2018年4月9日起,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各类申请,不再接受纸质版材料,相应流程均从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三、同步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5月1日前登录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也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相应链接登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2018年6月1日起,必须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报申请材料(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并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四、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自动注销证书,国家认监委将定期公布注销名录。证书过期自动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材料和流程提交。五、为提升技术评审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将在2018年评审计划中挑选部分行业和机构试行行业交叉评审和盲样考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4/W020180402354842492734.xls][color=#494949]2018[/color][color=#49494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color][/url]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与发证CMA检验单位有关吗?具体什么意思?[/align][align=cente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单位公布

    分享来自农业检测的消息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单位公布[color=#595959]近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下达了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在2016年7月正式印发的《质检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建设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为依托,开展标准验证检验检测工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要基础通用推荐性国家标准研制提供试验验证等技术支撑。[/color][color=#595959]2017[/color][color=#595959]年7月17日[/color][color=#59595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17〕122号),正式公布包含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第一批共计20家标准验证点试点单位名单。[/color][color=#595959]试点验证服务范围包括:政府主导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我国采用的国际货国外先进标准、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还可以为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提供验证服务。[/color][color=#595959]试点工作周期为通知发布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结束后,国家标准委将组织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将被批准设立为正式标准验证点。[/color][color=#595959][img=,574,33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012253_01_1502196_3.png[/img][img=,530,30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012253_02_1502196_3.png[/img][/color][align=center][/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 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font]202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年[/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基本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font][font=仿宋_GB2312]展[/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1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全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font][font=仿宋_GB2312]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font][font=Times New Roman]31[/font][font=仿宋_GB2312]个,[/font][font=仿宋_GB2312]涉及[/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电气安全、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累计考核国家级[/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Times New Roman]2573[/font][font=仿宋_GB2312]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font][font=仿宋_GB2312]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font][font=Times New Roman]2375[/font][font=仿宋_GB2312]家次,需整改机构[/font][font=Times New Roman]198[/font][font=仿宋_GB2312]家次[/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二、存在[/font][font=黑体]的主要[/font][font=黑体]问题[/font][font=楷体](一)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检测人员对样品定容、稀释操作不当,导致样品测定值不在标准曲线范围内;个别检测人员对目标物的原药和衍生物的形式概念不清,使用错误的标准物质对样品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个别检测人员未了解新旧标准差异,错误使用旧版标准的计算公式。[/font][font=楷体](二)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使用不合适的色谱柱导致色谱图中目标物与干扰物质分离不完全,峰形有拖尾现象导致结果不准确;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仅对设备的部分试验参数或量程范围进行计量校准;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没有做好仪器测试前的状态核查工作,导致其灵敏度不够、不能满足准确定量的要求;个别[/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使用的器皿不配套、不完整或者受到污染,从而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font][font=楷体](三)检测过程和操作不规范。[/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能有效实施质量监控,如未使用质控样品或加标回收;个别[/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试样处理,如所用校准曲线的含量范围未覆盖待测元素的含量,或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font][font=仿宋_GB2312]低于定量方法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别[/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对试验时间和温度等进行有效控制,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font][font=楷体](四)对作业指导书理解不准确。[/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能正确理解作业指导书,如报送结果的有效数字或单位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称样量要求进行称样,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font][font=黑体]三、整改工作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对能力验证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显示[/font][font=仿宋_GB2312]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font][font=仿宋_GB2312]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机构已[/font][font=仿宋_GB2312]于[/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底前[/font][font=仿宋_GB2312]完成整改。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督促行业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和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1. [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303/W020230313583672123873.docx][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合格结果汇[/font][font=仿宋_GB2312]总[/font][font=仿宋_GB2312]表[/font][/url][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 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 [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303/W020230313583672132770.docx][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整改情况汇[/font][font=仿宋_GB2312]总[/font][font=仿宋_GB2312]表[/font][/url][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0px]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align]

  • 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关于[/font]202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font][/align][align=center]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第[/font]17[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基本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动车、水利水质、进出口商品、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为主要目标,共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00[font=仿宋_GB2312]家(含[/font]41[font=仿宋_GB2312]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font]6[font=仿宋_GB2312]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食品检验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其他领域机构[/font]49[font=仿宋_GB2312]家。[/font][font=仿宋_GB2312]此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81[font=仿宋_GB2312]号)的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5339[font=仿宋_GB2312]家,具体检查结果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布。[/font][font=黑体]二、发现的主要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从监督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家, 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其中, 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4[font=仿宋_GB2312]家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家 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font][font=楷体](一)[/font][font=楷体]严重违法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楷体](二)一般性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楷体](三)普遍性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不完整; 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等问题。二是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 样品的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三是管理体系运行不完备。部分机构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未覆盖全部检测场所。[/font][font=黑体]三、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名单见附件)[/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font]17[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个月内改正。[/font][font=黑体]四、相关要求[/font][font=楷体](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机构的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完成对相关机构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font][font=楷体](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强化行风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强化行风建设,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font][font=楷体](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检查结果运用。[/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公众号等稳妥宣传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开查处结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 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安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交通运输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水利[/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font=仿宋_GB2312] 海关总署[/font] [font=仿宋_GB2312]国家药监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8[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7[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8/852267dea7d0489485e9a131f1f774df.doc?fileName=%E8%B4%A3%E4%BB%A4%E6%94%B9%E6%AD%A3%E7%9A%84%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9C%BA%E6%9E%84%E5%90%8D%E5%8D%95.doc]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doc[/url][/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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