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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污染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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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析中国环境司法现状 哪些地区污染环境罪多?
    p   哪级政府部门常因环境问题被起诉?环保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哪些地区?全国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如何?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的一份报告,全面介绍了当前中国环境领域的司法现状。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环境行政案件内容复杂 /strong /span /p p   13日,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 /p p   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946个,其中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p p   按照最高法的案件管辖分工和案由,环境案件包括普通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两类,普通案件包括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 /p p   从行政案件来看,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9.9万件,其中,环保类行政案件大致占行政案件的2%以内。 /p p   ——哪些政府部门经常被起诉? /p p   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因环境问题被起诉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报告从环境行政裁判文书的结构分析指出,从2016年全年203份判决文书来看,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行政机关。 /p p   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县级环境保护局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裁决文书数量达101份, 占比最高,达到49.75%。其中,县级环境保护局与县级政府作共同被告有14份。 /p p   报告建议,环保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对环境行政法定程序,尤其是环境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培训、学习、理解和运用。 /p p   ——哪些地区环保行政案件数多? /p p   如果以地域管辖与省份为标准来分析203份判决文书,则可以确定案件事实发生地。 /p p   报告显示,其中,发生在广东的环保行政案件判决文书55份,占比最高,达到27.09%,往后依次为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湖北、上海、湖南、安徽、重庆等。 /p p   报告指出,随着中国产业转移,东部地区的工业向西部地区搬迁,未来西部地区发生环保行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大大增加。由此,西部地区的环保行政机关要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向东部环保行政机关学习应诉经验。 /p p   ——哪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最多? /p p   不同类型环保行政案件罚款数额也不相同。报告显示,大气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最高罚款金额最高,达到90万元,出现在江苏 畜禽养殖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金额最低,达到3000元,出现在浙江。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污染环境犯罪数量骤增 /strong /span /p p   据了解,2011年以前,中国虽然已经确定了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例极少,基本上处于零判决状态。 /p p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为1件,到了2014年骤增至801件 2015、2016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分别为714、775件。 /p p   ——哪些地区污染环境罪数量多? /p p   报告显示,按照省区划分,浙江污染环境罪判决数量最多,达到911件,占到全国的38.93% 其次为河北、山东、广东、江苏、天津、福建等,案件数据较大。除上述省份外,其它省份数据较小,有15个省份为个位数,7个省区市数据为0。 /p p   ——哪种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突出? /p p   2013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14种具体的入罪情形,这14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的情况如何? /p p   报告显示,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是当前最主要的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达到1631件,占到将近70%。 /p p   为此,报告指出,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集中化,重金属超标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罪魁,这也是当前环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需引起高度关注。 /p p   ——专家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 /p p   除了污染环境类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还包括:动物资源类犯罪、植物资源类犯罪、矿产资源类犯罪、土地资源类犯罪。 /p p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对媒体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p
  • 中国气象局长否认人工增雪会污染环境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接受记者专访时,否认中国的人工增雨(雪)会污染环境和既不安全又不划算的说法,称中国人工增雨(雪)投入产出比最高可达1∶50。   3月干旱可能性较大   谈到当前粮食主产区旱情时,郑国光指出,冷空气活动频繁,副热带高压异常偏弱,水汽难以输送到华北、黄淮,造成北方冬麦区长期干旱。   郑国光介绍,上周末降水偏南,安徽北部旱情缓解,河南、山东、山西大部旱情缓和,仅剩山东北部和华北中东部旱情持续。预计3月有弱降水,考虑到气温上升、蒸发加大,干旱持续可能性较大。   旱情不会影响夏粮产量   外界猜测,干旱持续,冬小麦长势会不会出问题?夏粮产量会不会受影响?   “我想给大家一颗‘定心丸’。”郑国光回应称,2月25日前冬麦区深层墒情尚好,2月25日—27日“喜雨”,表层墒情改善,干旱影响还不明显。通过监测,华北南部和西北东部及其以南地区土壤解冻,除河南中西部、山东中北部、安徽北部等墒情较差外,冬麦区其余大部解冻区墒情适宜。   增雨催化剂安全值得放心   不少人担心人工增雨(雪)会有“后遗症”,会污染环境,另外还有人称既不安全也不划算。   对于上述担心,郑国光强调,中国人工增雨(雪)主要采用干冰、液氮、碘化银等催化剂,具有很高的成冰能力。干冰、液氮汽化后成为二氧化碳和氮气,这些都是空气组成部分,不会造成污染。碘化银用量极小,也不会污染环境。因此,可以完全放心。   未来几月将继续增雨(雪)   郑国光说,我国人工增雨(雪)所用飞机大都租用,增雨火箭弹型号每枚价格为1200—2500元不等,每次每个火箭作业点一般使用3—15枚。据统计,我国人工影响天气的投入产出比为1∶30—1∶50。另外,通过加强管理和培训,增雨(雪)安全事故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郑国光透露,未来几月,气象部门将继续组织安排人工增雨(雪)。   ■ 对话   “北京连续阴霾与增雪无关”   中国气象局官员称兔年年初增雪只有净化空气作用   针对北京年初的人工增雪问题,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副主任王广河称,2月连续4天出现阴霾,与人工增雪无关。   北京增雪效果约16%   记者:人工增雨(雪)需要什么条件?   王广河:人工增雨(雪)作业仅是锦上添花,做不到无中生有。所以,作业必须要有云和降水形成的天气条件,没有云无法作业。只有当天空有云,云里有小水滴或小雪晶时,人工增雨(雪)才能促使雪晶长大,并克服浮力成雪花降落。   记者:北京的增雪效果如何?   王广河:初步评估,2011年2月9—10日的降水过程中,北京降水总量逾3000万吨,人影作业增加降水量达500万吨,平均增雨(雪)效果约16%。   增雪可冲刷空气中污染物   记者:2月9日—13日,北京连续进行人工增雪作业。2月20日到23日,北京连续4天出现雾霾天气,有人怀疑这与人工增雪有关,他们认为增雪污染了空气。   王广河:人工增雨(雪)作业对空气只有净化作用,不会污染,因为降了雨雪,可以将污染物冲刷下来。   记者:增雨(雪)会否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   王广河:北京兔年初雪,人工增雪燃烧了1200多个碘化银烟条,每根烟条约含碘化银11克,共13公斤。此次作业区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仅有 1.3克,属微量,仪器都很难检测出来。因此,不存在长期或大量接触银的问题,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这一点在一些国际和国内的监测数据均得到证实。   增雪对下游降水影响有限   记者:天气系统一般经过好多地方,人工增雨(雪)会不会导致上游抢下游水?   王广河:天气系统移动中不断有水汽补充,人工增雨(雪)增水量十分有限,因此对下游降水影响十分有限。而且,现在的人工增雨只会小范围影响雨水资源在空中的分布。目前还没有找到证据证明,大规模的人工增雨(雪)能大范围、跨区域影响天气。   ■ 数据   飞机增雨(雪)163万平方公里   本报讯 (记者林文龙)昨天下午,中国气象局举行3月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我国北方冬麦区气象旱情,称共增雨(雪)4428次。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陈振林介绍,从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江苏和安徽6省的平均降水量等分析,此次干旱程度和范围列1961年以来历史同期第4位,是二十一世纪以来历史同期最严重气象干旱。   陈振林介绍,截至2月28日7时,气象部门共实施飞机人工增雨(雪)作业132架次,飞机累计飞行作业逾258小时,飞机累计作业飞行面积逾163万平方公里,作业4428次。其中,2月25至27日,增雨(雪)效果显著。
  • 我国排污标准过低致“合格污水”污染环境
    河北邢台市边村位于石家庄市&ldquo 排污沟&rdquo 洨河边。村民卜宪存指着远处的农田说,去年秋天种了5亩玉米,玉米秀穗的时候,用河水浇了一次,结果玉米只长了膝盖高,玉米棒芯都变黑了,没结一粒米。   在洨河边上看到,河水颜色较深,散发着刺鼻异味,不少地方泛着白色泡沫。但石家庄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却表示,排入洨河的水都是经过污水厂处理过的达标的水,从近年来的监测数据看,水质总体呈现不断改善的趋势。   一边是环保部门宣称&ldquo 污水达标&rdquo ,一边是民众意见很大忧虑很重,冰火两重天的差距根源何在?环保专家认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和环境需求无缝对接,污水虽达标,却对环境仍会造成污染,是重要原因之一,应当尽快推动排污标准与环境需求无缝对接。   尴尬:水质达标群众不买账   环保人士认为,污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标准不接轨,是造成环保部门宣称水质达标、百姓却认为污染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远远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造成了达标的污水依然污染环境的尴尬局面。   以作为一类污染物的重金属铅为例,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含铅量高于0.1m g/L则为劣五类水,就已经基本丧失水体功能,但涉铅企业排污含铅标准却定在1m g/L,两者差距极大。在长期缺水的地区,企业所排污水已经成为一些河流沟渠的主要补给水源,环境稀释能力几乎完全丧失,被严重污染的水体随后又将重金属污染传递给土壤、农作物,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污染。   记者在多地采访了解到,虽然经过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但生活在排污河流周边的群众仍然有很大的意见。   此外,公众对水质是否达标的评价除了抽象的指标外,主要是气味和颜色,而当前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效果在很多地区与群众&ldquo 蓝天碧水&rdquo 的期待仍有差距,一些河流污水的气味和颜色未能有效处理,更让他们误认为污染治理收效不佳。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沿着洨河来到石家庄赵县屈西章村。村民赵京新告诉记者,洨河的水浇了可以省化肥,到了六七月份河水味道很大,如今村里也不敢用了,都换成了机井灌溉,因为邻村有浇死庄稼的。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说,排污单位花很少的钱,就能把污水处理成达标水排放了。处理之后,排出去污水的污染物浓度要比地表水环境浓度高,也就是说达标排放的水依然是污水。长期以来,我们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都是按照低标准排放。   怪象:达标污水依然污染环境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介绍说,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在区域管理中,难以有效约束区域排污总量,从而导致虽然所有排污单位都完全达标,但水体的质量与地表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仍然相去甚远。   记者在河北、山东、北京等地采访了解到,部分行业排污依据本行业的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企业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行业标准中,以《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其对主要水污染物C O D (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为100毫克/升,这意味着只要企业将C O D指标处理到100毫克/升就可以直接排入环境。   但百姓切身感受的环境却是其生存环境之内的水体。这类水体主要是地表水,而评价地表水质量好坏的标准主要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这一标准将地表水划分为Ⅰ类-Ⅴ类,以其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CO D为例,这个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中规定CO D大于40毫克/升就为劣Ⅴ类水。这就会产生一个尴尬的局面:企业遵守标准排放的达标污水对地表水体仍然会产生影响。   河北石家庄市环保局副局长牛新国告诉记者,当地的企业污水排放主要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一标准对C O D的限制标准分为三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的允许浓度最高标准为100毫克/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最高为60毫克/升,但当地几乎没有地表径流,因此排入环境后仍是劣Ⅴ类水。   不仅是排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标准也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日成说,现行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中C O D允许排放浓度最高标准为50毫克/升,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水C O D标准限值为30毫克/升。&ldquo 本身是一个干净的湖泊,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去排放,就会导致河流和湖泊向Ⅴ类或劣Ⅴ类水体转变。&rdquo   马中认为,目前污水排放标准过低。目前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中的CO D一级A标准是地表Ⅰ类水标准的3倍多,工业排放标准更是地表Ⅰ类水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2008年以来,我国提高了部分工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仍远远低于地表水的标准。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水依然比城镇污水污染物浓度高出几倍。   专家认为,要加强企业污染源头监管,制定更严格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使其排放限值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协调。   官员:基层环保工作干得憋屈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局长黄建树说,作为一名老环保,他经常感到困惑和自责,不明白为什么这些年来,为什么环保工作越干越累,环保问题越来越多,有一种无力感和无奈感。局部有所改善,总体还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一直在强调避免走西方国家&ldquo 先污染、后治理&rdquo 的老路,但现在很多地方还是走上了这条道路。   &ldquo 地方环保局终究是归地方政府管,如果主要领导不重视环保,在&lsquo 唯G D P&rsquo 发展思维下,环保局想做好环境把关就十分艰难。&rdquo 浙江海宁市环保局长姚卫东表示。   浙江绍兴县环保局副局长郑义民说:&ldquo 我们县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查处很严厉,一旦发现偷排就要强制停产三个月,偷排企业受到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要严格执法很不容易,因为各方面都会有关系找上门来。要坚持处罚就会得罪人,甚至还有领导,所以有人说环保局长是&lsquo 朋友、亲戚、同僚&rsquo 全部断绝的&lsquo 三绝&rsquo 局长。&rdquo   &ldquo 现在基层环保工作干的憋屈,环保工作人员流血流汗还流泪,下去调查穿的是老百姓服装,就像游击队。对企业的恶性排污,我们只能责令其改正,环保法应该硬起来,恶意排污,为什么不能进监狱?美国一个企业谎报排污数据,法人坐10年监狱,我们罚的很少,还得等到有重大环境损害人身财产很大的损失才能进监狱。&rdquo 山东省环保厅一位干部反映。   &ldquo 上头让我们干事,可配套的环保资金都始终没有。&rdquo 山东省平原县环保局副局长张朝清告诉记者&ldquo 我们搞环保检测,却没有先进的监测设备,查污水靠眼睛看、鼻子闻这种小米加步枪的手段,提高执法能力光吆喝怎么提高?我们局里搞环境监察的部门,十几个人,6部车天天在一线蹿,白天黑夜的熬啊,可还是忙不过来,希望上级部门能加大基层环保执法能力建设。&rdquo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许多欠发达地区无法保障县级环保部门的财政支出,一些地方就把主意打到了排污费上。   &ldquo 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133人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lsquo 排污费&rsquo 。&rdquo 河南省一位县环保局长说,&ldquo 去年全县排污费收入500万元,其中10%上缴中央财政,10%上缴省里财政,80%由县财政返还给环保局,用于发工资、保运转。&rdquo 一位基层环保干部对此表示困惑:&ldquo 污染企业成了我们的衣食来源,我们真不知道是该保护环境呢,还是保护污染企业?&rdquo (原标题:排污标准过低&ldquo 合格污水&rdquo 引众怒)
  • 您的室内/车内污染物测全了吗?-CISILE2016之微环境检测技术专题
    仪器信息网讯 2016年5月22-24日,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主办,北京朗普展览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 2016)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本届展览会特设“微环境检测技术”分论坛,关注我们的室内环境和车内环境安全。会议现场  本分论坛由北京服装学院龚龑副教授主持,邀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吴亚西研究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杨华副研究员、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学哲教授、龚龑副教授、北京市化工研究院尹洧研究员分别从室内空气污染、车内空气污染和实验室应用标准为与会者分享了其研究成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吴亚西研究员  吴亚西研究员从室内空气质量评价、空气污染现状、室内空气污染现状、室内空气质量的改善措施、室内空气污染监测方法等五方面系统的介绍了室内空气质量与检测技术,重点从采样方法、采样点布置、污染物的检测技术等方法介绍了室内空气污染的监测方法。最后,吴研究员提出,未来室内空气检测仪器发展方法应为简单、快速、灵敏、便携(小型化)、抗干扰(特异性好),重点可关注的技术为光学技术(如提高方法性能,检测限)、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长光程气体光谱仪、光度法、光腔衰荡光谱技术、特异性化学发光、荧光等。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杨华副研究员  环境舱指可以合理模拟室内环境条件的一种测试设备,由惰性材料制成,汇效应的影响很小,舱内的环境参数可精确控制,在家具污染释放检测和室内空气净化产品检测中广泛应用。目前,市场上的空气净化产品包括被动式净化产品(活性炭、空气净化功能照明灯、防雾霾纱窗、植物净化产品等)和主动式空气净化产品(集中空调用模块化空气净化装置和单体式空气净化器),此类产品的检测大都使用了环境舱。  植物净化技术指利用植物从空气中去除污染物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方法,因其经济、有效和自身的生态功能与美学价值而备受关注。杨华副研究员采用环境舱技术对近300种植物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植物对挥发性有机物有很好的去除效果,如果选择得当,在大型环境舱内,植物在最初的三个小时即可显著去除苯系物。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学哲教授  李学哲教授为与会者详细介绍了我国的标准组成以及对实验室安全的意义。标准是指通过标准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划、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等综合成果为基础。实验室用管理标准按不同管理部门、机构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用途可分为术语类、规范类、通用类、指南类、规则类、仪器类、方法类、安全类等等。为保证实验室安全,实验室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标准,在工作中参考各类标准,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北京服装学院龚龑副教授  龚龑副教授以“车内装饰纺织品材料的VOC释放及控制”为题,介绍了车内纺织品的发展现状、VOC来源与危害、VOC检测以及VOC释放控制。一辆汽车所有纺织品大约在25千克左右,涉及汽车80多个零部件,包括顶棚、地毯、座椅面料、安全气囊、安全带、轮胎、后备箱内衬、背衬、护板、过滤材料、蓬盖布等。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生产控制体系、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自主开发能力弱、产品标准化水平低等原因,我国车用纺织品的生产企业大多难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为保证乘车人的安全,环保部颁布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规定车内空气中笨、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乙醛等的浓度要求,采用吸光度法、气相色谱法、超声萃取-气质联用方法等对其进行检测。然而由于检测方法复杂,在成本和时间上很难满足人们对车内空气质量的关切。龚龑老师与相关仪器厂商合作,采用激光拉曼光谱来检测车内各种纺织品的光谱特性,并建立谱图与VOC含量之间的关联,从而实现车内VOC的快速检测,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北京市化工研究院尹洧研究员  尹洧研究员以“居室空气质量及检测技术”为题,详细介绍了室内空气主要污染物及其主要来源和检测技术。室内空气的应测项目包括温度、大气压、空气流速、相对湿度、新风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臭氧、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苯并芘、可吸入颗粒物、氡、菌落总数等,其它项目包括甲苯二异氰酸酯、苯乙烯、丁基羟基甲苯、4-苯基环乙烯、2-乙基已醇等。  新装饰、装修过得室内环境应测定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人群比较密集的应测菌落总数、新风量及二氧化碳,使用臭氧消毒、净化设备及复印机等可能产生臭氧的应测臭氧,住宅一层、地下室、其它地下设施以及采用花岗岩、彩釉地砖等天然放射性含量较高材料新装修的应监测氡,北方冬季施工的建筑物应测定氨。编辑:李学雷
  • 国内赔偿数额最大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宣判
    近日,湖北襄樊樊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由于办公室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法院一审宣判安利襄樊店赔偿员工刘女士人民币233.8万元,这是我国目前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   体检时身体健康的刘女士,到新单位工作两年多之后得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不得不进行了换肾手术。经过环境检测部门监测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女士工作的办公室空气中超标的甲醛、甲苯是致病元凶。面对换肾和术后每月高达5000多元的抗排异治疗费用,刘女士将自己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提出360多万元的赔偿。经过两年多诉讼和四次司法鉴定,今年11月17日,刘女士终于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安利公司赔偿法院认定的所需各项费用233.8万多元。   这是一起到目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案件,而且是室内环境污染对肾脏的伤害,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近日接到了一些消费者的咨询,室内环境污染与肾病有多少关联?室内环境中的哪些污染物会引发肾病?怎样才能防止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们健康的危害?为此,宋广生主任进行了回答:   一、室内环境污染与肾病有关   近年来,由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引发肾病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研究证明,室内环境中的铅、铬、汞等重金属,甲醛、苯、甲苯、酚等有机溶剂均可严重损害肾脏,在一般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中可以发现一些化学元素与急性和慢性肾病有关联,过敏者接触这些有机溶剂,短时间内就可能导致肾功能损伤。   同时,室内环境中的甲醛、苯污染做为过敏源也会引发和加剧肾病的发作。人们接触高浓度有机溶剂毒物几天至几周内,出现少尿、浮肿症状,实验室检查可见血尿素氮、肌酐升高,尿糖、尿蛋白、尿酶亦升高,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若长期接触低浓度有机溶剂毒物,会导致肾炎综合征或肾病综合征,或加重原有慢性肾脏病变,加速进展至尿毒症。   2005年发生在南京的家具污染问题致使女青年患紫癜性肾炎案件,与刘女士的案件性质相似。2004年12月,南京女青年小李在家具城购买了一套家具。小李将家具摆放在卧室后,经常出现感冒、嗓子痛的症状。使用家具半年后,小李出现了皮肤过敏、发热不退的症状,后经诊断是由于家具污染过敏引起的紫癜性肾炎。   南京20多岁的小李,半年前步入婚姻的殿堂。几个月后,她出现关节红肿、疼痛现象,皮肤上有一块块紫色斑点产生,后来,小便开始有点红色,诊断为肾炎。医生告诉他们,很可能是新装修房子污染引起的。小李将信将疑,但还是听从医生的嘱咐,搬出了新房。小李的病情得到好转。搬回新房几个月之后,小李的病情再次加重。医生分析小李属于过敏性体质,这类人群吸入毒气后有可能立即患上过敏性肾炎,如果延误治疗,可能发展为慢性肾炎,并最终导致尿毒症。   全军肾脏病研究所黎磊石院士介绍,近年来,肾脏病有年轻化的趋势,特别是因为装修环境的污染,患上肾炎的年轻病人越来越多。有不少肾炎患者过来看病,身体浮肿,尿蛋白出奇的多。正常人24小时的尿蛋白只有3克,而这些人平均下来有9.8克,我们就觉得奇怪,开始进行室内环境污染对肾脏危害的研究。通过询问病人的职业、工作和生活的环境,发现了一个共同的特点,这些肾炎患者很多是刚住进新装修的房子不久,有一些人从事装修工作,很明显,他们的发病与居住环境有关。   为了弄清楚装修污染对肾脏的危害,南京军区总院全军肾脏病研究所从2005年就开始做实验,专家把小白鼠放进刚装修的小房子里,结果两个月后,意料中的一幕出现了:原本健康的小白鼠病了,检查出尿蛋白很高,肾脏受到了一系列损伤,原本健康的小白鼠无一例外地都成了“肾炎白鼠”。   由于装修污染引起的“另类肾炎”和其他肾脏病不一样,它的发病非常隐蔽,有害的化学物质慢慢侵袭到体内,人们接触高浓度有机溶剂毒物几天至几周内,出现少尿、浮肿症状,实验室检查可见血尿素氮、肌酐升高,尿糖、尿蛋白、尿酶亦升高,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   近年来,因装修污染导致的儿童肾脏病也在增加,一位10岁的肾脏病小患者,诊断为“肾小球膜性病变”,该病常见于老人,很少在儿童身上发生。经医生询问,孩子父母开家具店,与居所紧邻,日常生活每天都与甲醛气味相伴。而甲醛会诱发孩子免疫系统损伤,导致肾小球疾病。   二、室内装修怎样防控对肾脏的危害   专家分析,对肾脏造成危害的室内环境污染污染物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产生危害:一是通过呼吸直接入肺入血,二是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体内,三是通过污染的手、食物等使有机溶剂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体内。   为了防控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们肾脏的危害,防控室内装修肾炎的发生,宋广生主任建议消费者注意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人们尽可能避免接触有机溶剂毒物,特别是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人造板、溶剂型油漆、胶黏剂、内墙涂料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二是新装修房屋或买家具一定要检测甲醛等污染物含量是否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才能放心入住。   三是新装修房屋和购买新家具注意室内环境净化,可以通过采用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材料和选择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等措施进行室内环境净化;   四是新装修的房屋要注意开窗通风,但是注意通风的时间和条件,目前冬季要保证室内温度达到20度以上以后,再进行间断性的通风,由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污染物释放需要有适宜的温度条件,所以冬季室内通风要注意合理进行通风。   五是注意防控室内装修肾炎。如果早期发现肾炎,早点脱离污染环境,肾功能损伤可以恢复。过敏体质的人吸入后有可能立即患过敏性肾炎,如果延误治疗,就可能发展为慢性肾炎,并最终导致尿毒症。   为了进一步了解室内装修肾炎的危害,提高全社会对室内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从即日开始在全国进行室内装修肾炎的调查活动,在北京地区对百名肾病患者室内环境进行污染物调查,肾病患者可以通过电话01063132865、63132868和中国室内环境网(www.cietc.com)、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网站进行登记。   案件回放:   今年32岁的刘女士,是一位5岁孩子的母亲。 2005年1月5日,刘女士加入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刘女士在业务部上班,从事业务助理的工作,上班时间主要在室内,每天在办公室平均要呆上8小时以上。上班第一天,刘女士就在办公室嗅到了浓烈的刺鼻、刺眼气味,眼睛开始不停流泪,继而感到全身不适。   2005年2月8日,刘女士突然发起高烧,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等症状。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刘女士每个月都会高烧,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症状越来越频繁。为此,刘女士经常在医院打针治疗。   2006年7月初,刘女士到襄樊市中心医院就诊时,被诊断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住院治疗近20天。2006年8月2日,刘女士因病情严重转入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近半个月。治疗期间,医生发现刘女士的两个肾脏严重受损,仅有20%的功能,双肾有萎缩迹象。   2007年8月初,刘女士在襄樊市中心医院住院10多天,被查出身患尿毒症。同年8月21日至9月17日,刘女士再次入住武汉同济医院,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医院要求其进行肾移植手术。   在等待肾源的过程中,刘女士多次入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半年多后,刘女士幸运地等到了配型成功的肾源。2008年4月3日,刘女士第四次入住同济医院,进行了肾移植手术。   术后,刘女士因身体虚弱,常年在家病休。   身患重病的刘女士一直心存疑惑:自己一向身体很健康,2005年初,安利公司在录用刘女士时对其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刘女士身体健康。为什么会在公司上班一年多的时间里,就患上严重肾病?   2006年下半年,刘女士第一次在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时,医生就排除了刘女士由高血压、糖尿病引起肾病的可能。为查明病因,医生曾询问刘女士,在得肾病前有没有其他病的征状。   刘女士称,在2004年12月底,刘女士所在单位--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完成了总体装修。刘女士上班期间,专卖店还有零星装修工程正在进行。刘女士在这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至少8小时。   自2005年初开始,自己一进办公室,就会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持续了1年多。刘女士所在二楼的办公区有1000多平方米,刘女士在一间几平方米的办公室里办公。整个二楼办公区里仅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通气窗,二楼办公区几乎是个封闭的空间。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医生指出装修产生的有毒物质对身体和免疫力都会造成影响。   2006年8月25日,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工作场所--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二楼业务部办公室,进行了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刘女士办公室中甲醛浓度超标:该办公室在装修1年8个月后,甲醛浓度为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1倍多。同年10月20日,经安利公司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刘女士上班地点进行了监测,并得出结论:甲醛、甲苯均超标。   2006年下半年,在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办公区作了空气质量监测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将刘女士的情况向广州安利公司进行了汇报。此后,襄樊专卖店找到刘女士,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刘女士多次到襄樊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她的情况不属于职业病的鉴定范畴,不能进行相关鉴定。而襄樊专卖店称,只有得到职业病鉴定后,安利公司才会做出相应处理,仍坚持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于是,刘女士又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得知要有效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做司法鉴定。   随着病情的加重,高额的治疗费用让刘家人不堪重负。而安利公司除了在刘女士生病早期拿出两万元外,没有再向刘女士支付过任何治疗费用。最终,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下半年,刘女士委托湖北省春园律师事务所高伟律师,将安利公司、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安利公司将装修施工单位--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装饰分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处相关公司赔偿其住院费、交通费、抗排斥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多种费用共计365.7万多元,其中终身抗排斥药费293.6万多元。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立案审理此案。诉讼中,安利和为安利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装饰公司公司提出:刘女士是自身疾病,与安利公司无关。   为此,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刘女士所患肾病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办公室甲醛、甲苯超标之间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所服抗排异药物的价格及护理需要先后进行了四次司法鉴定。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1月11日和2008年10月30日出具法医司法鉴定书,认定刘女士所患尿毒症期的临床表现与较长时间接触办公室内超过国家标准的甲醛、甲苯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属于二级伤残。   安利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樊城区人民法院遂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及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2008年5月3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称:刘女士长时间处于甲醛、甲苯超标办公环境中,出现呼吸道刺激及肾病的发展起到一定程度加恶作用可能性不能排除。2009年6月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5月12日、10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因环境污染,身体受伤害致肾病,后多次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均是治疗肾病,均与环境污染有关。刘女士多次入院治疗,换肾符合常理,对其花费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同时参照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相关证明中具体治疗方案的相关价格,法院认定了刘女士所需终生抗排斥用药的费用:按平均寿命75岁来算,刘女士需要服药43年。   樊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   刘女士所患疾病与其所在办公场所甲醛、甲苯浓度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安利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健康状况的工作环境。刘女士在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安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表明,刘女士如果还需要再次肾移植,所花的费用还可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对刘女士请求的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适当支持:安利公司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万元。   安利公司承担刘女士所需各项费用334万多元的70%即233.8万多元。为安利公司进行装修的装饰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装修合格,应当与安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盘点:因污染环境被曝光的制药“大户”
    人民网12月30日电 山东鲁抗医药大量偷排抗生素污水被媒体曝光后,制药企业污染环境的问题再次受到关注。近年来,在环保问题上&ldquo 栽跟头&rdquo 的制药企业并不在少数,联邦制药、海正药业等大型药企不断出现在环保部门督查整改名单中,有的甚至屡禁不止,频频上榜。   海正药业   海正药业作为原料药生产&ldquo 大户&rdquo 是中国最大的抗生素、抗肿瘤药物生产基地之一。2012年初,环保部公告显示,海正药业被查出&ldquo 外排废水COD超标排放,电缆沟积存高浓度污水 抗生素菌渣等危险废物擅自出售给无资质的企业 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rdquo 等问题。   永安药业   环保部《关于2011年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指出,永安药业1.4万吨酒精法环氧乙烷生产装置未批先建,并已投入生产,且污水处理站排水长期超标排放,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   联邦制药   今年年初,全球最大青霉素原料药生产商联邦制药的青霉素、6-APA医药中间体新项目因下游环保处理设施长期超标排放未通过验收被叫停。这是从2004年至今的10年时间里,第9次被环保部门点名批评、减产限产甚至关停。   北方药业   根据环保部2013年公布的环境违法案件表显示,内蒙古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北方药业)被&ldquo 点名&rdquo 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生产过程中的臭气浓度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限值,超标倍数0.15-1.55倍。   岭南制药   广东岭南制药有限公司的通报原因上写着: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污口COD浓度为2010mg/L、氨氮浓度为2.07mg/L,属严重超标 危险废物转移量和生产量不符,部分危险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去向不明。   春蕾药业   在2013年5月被挂牌督办的18家环境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中,废水超标排放和废物处理不当的制药企业居于多数。吉林省延边春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突出问题就是&ldquo 大量废弃的袋装农药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合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厂未运行,废水直接排放。&rdquo   东盛药业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药一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该厂头孢氨苄车间2005年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运,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高海药业   药企周边不乏居民分布。江苏镇江高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距离最近的居民楼不足100米,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也在通报之列。   医药制造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难度高,特别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近年来成为环境监管的重点。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首次发布制药工业污水排放标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2013年5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将医药制造企业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p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新修订的固废法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的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p p   从具体方面看,法律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法律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strong br/ /p p   目录 /p p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二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p p   第四章 生活垃圾 /p p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p p   第六章 危险废物 /p p   第七章 保障措施 /p p   第八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九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p p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p p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p p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p p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p p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p 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p p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p p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p p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p p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p p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p p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p p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p p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p p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p p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p p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p p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p p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p p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p p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p p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p p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p p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p p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p p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p p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p p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p p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p p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p p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p p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p p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p p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p 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p p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p 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p p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p p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p 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p p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p p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p p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p p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p p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p p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p p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p p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p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p p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p p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p p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p p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生活垃圾 /strong /p p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p p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p p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p p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p p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p p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p p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p p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p p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p p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p p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p p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p p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p p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p p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p p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p p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p p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p p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p p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p p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p p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strong /p p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p p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p p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p p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p p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p p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p 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p p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p p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p p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p p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p p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p p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p p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p p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p p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p p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p p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p p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p p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p p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p p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p p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p p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p p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p p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危险废物 /strong /p p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p p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p p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p p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p p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p p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p p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p p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p p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p p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p p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p p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p p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p p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p p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p p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p p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p p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p p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p p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p p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p p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p p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p p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p p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p p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p p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p p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保障措施 /strong /p 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p p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p p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p p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p p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p p   (二)生活垃圾分类 /p p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p p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p p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p p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p p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p p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p p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p p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p p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p p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p p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p p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p p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p p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p 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p p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p p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p p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 p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p p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p p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 p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p p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p p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p p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 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p p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p p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p p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p p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p p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p p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p p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p p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p p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p p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p p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p p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 p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p p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p p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p p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p p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 p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p p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p p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p 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p 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p 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p p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p 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p p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 p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p p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p p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 p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p p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p 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p p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p p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p p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p p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p p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p p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p p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p p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p 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p p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
  • 四川省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二章节监督管理中,《条例》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重点支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功能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建设予以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三~六章节,分别针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四类固体废物,从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支持、完善相关标准、推进信息化等方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我国界定严重污染环境14项认定标准 昨日已实施
    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19日起施行。   新规:14种&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入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以&ldquo 污染环境罪&rdquo 追究刑责,需要达到&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程度,但法律一直未明确何为&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阿迪耐克等服装NPE含量超标 洗涤后污染环境
    阿迪耐克等服装NPE含量超标 洗涤后污染环境 绿色和平日前发布报告显示,阿迪达斯、耐克、李宁、H&M和CK等知名服装产品上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洗涤过程中会大量释放出来,将这样的水排放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会极大的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知名品牌的污染链 究竟消费者是如何&ldquo 被&rdquo 成为知名品牌污染链的&ldquo 帮凶&rdquo 的呢?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李一方介绍说,这些残留在服装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叫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英文缩写NPE,它们被用于服装制造并且被排放到服装生产国的河流中,对当地国的环境造成了污染。 李一方:在2010年时,我们去检测过长江里野生的鱼类,也就是我们平时吃的鱼类,发现同样的环境激素也在鱼体当中。所以,这就清楚的显示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链条。它不仅在我们平时吃的食物里面、在我们身边的河流里面、在我们穿的衣服里面、在生产过程中也会排到生产地的河流中去。 在最新报告中,研究人员对包括阿迪达斯、耐克、李宁、彪马、雅戈尔、H&M和CK等知名品牌在内的14份样品的洗涤效果进行了检测。李一方介绍了他们的检测过程。 李一方:这次我们发布的新的报告就是模拟了在家里洗衣服的过程,发现洗完衣服之后,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会随着洗衣服的水排放到我们身边的河流里。 消费者成环境污染的&ldquo 帮凶&rdquo 绿色和平污染与防治项目主任张凯说,被排入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的这些有毒有害物质NPE,将转化成毒性更强、干扰内分泌系统的化学物质NP(壬基酚)。NP是全世界公认的环境激素。研究表明,即便这种物质排放的浓度很低,也极具危害性。 张凯:它具有持久性以及生物蓄积性。也就是说,它一旦被排入的环境中,它会在环境中存在很长时间,而且它可以进入食物链,并且通过食物链逐级放大。同时,它还具有模拟雌激素的作用,因此它一旦进入生物体内之后,就会影响生物体正常的生殖和发育,可以导致人类男性精子数量的减少。 李一方说,研究证明,在纺织品中,其含有的NPE残留都可被清洗干净,多数只需几次就能被彻底清除。然而,这些知名的服装品牌间接地向公共用水中排放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使得消费者在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环境污染的&ldquo 帮凶&rdquo 。 李一方:这次我们想要证明的就是,通过消费者他们本来不知情,他们买了这些品牌的衣服,在家里非常正常的洗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们&ldquo 被&rdquo 变成了造成污染的&ldquo 帮凶&rdquo 。我们把这些本来是工厂排污口排出来的环境激素,这些有毒有害物质转移到了我们身边的河流中去。 来源中国广播网
  • 破获!特大系列污染环境案 涉案非法倾倒废酸液3400余吨
    p   据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透露,今年3月下旬当地连续发生两起非法倾倒大量强酸废液污染环境案件。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成功打掉涉案人员达22人的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案中非法倾倒的废酸液3414.5吨。 br/ /p p   3月21日晚,邢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太子井乡西太子井村河道内发现大量带有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体。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期间,3月29日当地西牛田村西沟再次发生倾倒不明液体案件。 /p p   专案组民警辗转石家庄、沧州、北京、安徽等地,于3月29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嫌疑车辆。3月30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吕某飞、王某飞抓获,并在吕某飞的半挂货车和小型厢货车上查获未倾倒的废液31吨。自2019年3月29日至案发,犯罪团伙将废液非法倾倒于邢台县、南和、隆尧、任县、桥东、桥西、开发区7个县(区)的13个地点,共计230车、3414.5吨。 /p p   随后,专案组锁定了污染源为位于威县经济开发区的某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查明了案件事实。 /p p   这家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巨额利益,非法生产农药溴虫腈。溴虫腈,英文名称Chlorfenapyr,商品名除尽悬浮剂,中文通用名虫螨腈。是由美国氰胺公司开发成功的一种新型杂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随着国家高毒农药替代政策的出台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作为的无公害农产品病虫防治推荐农药品种的代表,低毒高效的溴虫腈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p p   在溴虫腈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具有腐蚀性的强酸废液,经司法机构鉴定为危险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指使总经理刘某,将生产农药溴虫腈(未经许可)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进行非法处置,以每吨230元的价格交由吕某飞进行处理,最终导致案发。 /p p   目前,已抓获涉案人员19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上网追逃3人,并对涉案财物分别进行了冻结、查封和扣押。 /p
  • 室内环境质检中心发布学校装修污染警示
    北京市卫生局7月1日晚通报,北京暴发首起聚集性甲流疫情,朝阳区南湖中园小学在陆续出现发热症状的16位学生中,已有7名学生被确诊感染甲型H1N1流感。目前共查找到93名学生、20名教师和41名家长共154人一代密切接触者,已进行集中医学观察。为了全力支持和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今天上午,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十台天生三号杀菌消毒空气净化机赠送给南湖中园小学,为学校防控甲型流感提供了有利条件。   从今天开始,北京和全国的大中小学都将陆续进入假期,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今天发布学校假期室内环境污染防控警示,加强学校室内环境污染防控,警惕学校中的生物性污染和装饰装修更换课桌椅造成的室内环境化学污染。   经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近年来调查发现,在一些学校利用暑假期间进行的教室和宿舍装修工程中,几乎都存在着室内环境污染问题! 针对假期学校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宋广生主任做出了以下分析:   为什么学校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比较严重?   从学校的装饰装修工程看,造成室内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装修工期普遍都比较短。由于大部分学校教学场所都比较紧张,基本上都是在学生放假以后才能倒出教室宿舍进行装修,而且在学生开学以前必须交工,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室内有害气体的释放期   二、学校装修经费比较紧张,忽视了装饰材料的选择。为了降低装修成本,大多数学校多采取低档装饰,简单的刷刷墙,铺铺地,换换桌椅,结果使一些有污染的装饰材料乘虚而入   三、装修工程管理不严。调查发现,有的学校签定的装修合同是环保装修,但是,发现确实有的装饰公司存在着不履行合同,偷梁换柱的现象   四、部分学校的管理者和装饰公司忽视学校教室和宿舍的室内环境质量,认为只要装修表面没问题就是合格工程,对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要求不是很严。   学校教室和宿舍的环境污染危害更大   相对家庭和写字楼装修而成的污染而言,学校教室和宿舍的环境污染危害更大。这是因为:   一是学生在教室呆的时间也比较长,一天大概有一半的时间在学校,而且90%的时间是以室内活动为主   二是学校教室和宿舍的学生密度比较大,人员比较集中,在装饰装修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同时,还特别容易造成室内的二氧化碳超标和生物性污染   三是学生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特别是中小学生正处在发育旺盛期,个人抵抗能力较成年人差, 学生长期接触室内装修或者家具产生的苯、甲醛、氨气体等物质,极易导致慢性呼吸道炎症,咳嗽、咳痰、甚至造成头晕、头痛、恶心、胸闷、气喘等神经、免疫、呼吸系统和肝脏的损害 。   四是由于开学以后就进入了秋冬季节,是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目前全球性甲型流感爆发时期,如果在教室里面通风不好,不但会造成有害物质的大量积聚,而且会减少室内的新风量,而室内新风量少的话会造成学生大脑缺氧,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上课昏昏欲睡,严重的会患上“学校教室综合症”。   怎样防止和减少学校教室宿舍的室内环境污染   1、要加强学校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管理,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严格控制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制定有关学校装修的硬性规定 ,对学校装修后空气质量超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查处   2、按照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严把学校装饰装修的材料质量,尽量选择水性的内墙涂料和水性木器漆,学生桌椅要符合国家的木制家具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加强新装修的教室宿舍的通风, 虽然假期装修工期比较短,没有足够的通风时间,但是从保护学生和教室的健康出发,还是要尽量多注意通风以后再使用。一旦发现室内环境污染一定要请室内环境专家指导进行处理以后再投入使用   4、严格学校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检测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工程结束以后一定要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要注意请有国家质监部门认证的,检测报告有CMA、CAL标志的检测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5、建议今年开学时,所有学校都要对对教室、学生宿舍、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 。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设备和空气净化器。   为了保护广大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防止室内环境生物污染和化学污染的伤害,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和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专门设立了2009年暑期学校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指导办公室,咨询热线电话:63132865、63132868 。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启修订模式
    p   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p p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依次分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研究项目”4个级别。其中与我们行业关系紧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 /p p   这是不是意味着,固废法的修订目前只是刚刚进入研究调研阶段? /p p   首先,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分出的这4个级别,是不是按照急缓程度依次递减来排列的呢?也就是说,是不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的优先级会高于预备项目,而预备项目又会优先于研究项目的推进呢? /p p   为此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严谨地告诉我们,可以这么朴素的理解,但是并不绝对。 /p p   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是一种预想和规划,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具体的实施会按照计划进行。但是这并不表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就一定会年内完成,有时候修订工作的复杂程度超过预期,可能会顺延到下一年度才能完成 那么同样的,即使是列入研究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刺激,也可能会促使其迅速完成修订。 /p p   所以,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这件事。 /p p   一方面,固废法修订被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说明国家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视,未来一定会有所行动,至于什么时候行动,采取什么行动,只是时间的问题。 /p p   另一方面,被列入“研究项目”,说明只是刚刚进入研究阶段,况且,2015年4月24日刚刚修订了《固废法》(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年内连续修订的可能性也不大。 /p
  • 生态环境部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细分为35类200余种,基本实现了固体废物种类全覆盖,为后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指南》旨在用于指导地方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指南》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周期、时间、形式等要求和主要种类固体废物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将有利于地方更好地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目录》《指南》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有助于提升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附件: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pdf《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pdf
  • 四川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宣判 主犯获刑三年二个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noimg/1a53e218-d43b-4fcb-8701-65085634e1cd.jpg" title=" 大气污染.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直击庭审现场 /span /p p   庭审焦点 /p p   被告人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p p   专家证言 /p p   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 /p p   法官释法 /p p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00吨以上量刑为3-7年 /p p   本案意义 /p p   希望此案件给尚未足够重视环保的企业、工厂敲响警钟。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p p  11月1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通过中国庭审网直播了庭审全过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作坊老板邓文平等4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邓文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p p   “眉山与乐山交界附近,一个不知名工厂,利用垃圾生产某种产品,气味难闻,影响周围居民,请相关部门尽快处理。”2016年7月,眉山党务政务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 /p p   经查,邓文平从夹江县一些瓷砖生产厂收购煤焦油,运输到自己的作坊分装和转卖,为分离煤焦油中的水分以及便于装运,对其中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去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了查处,但邓文平等人并未停止生产。今年1月,东坡区环保局和东坡区安监局等对该生产场所共同进行查处,查封了生产设备,当场查扣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 /p p   庭审中,邓文平等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公诉方就邓文平的煤焦油作坊的生产设备、加工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没有环保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逐一举证。 /p p   多名专家证人通过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的方式向法院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正规的煤焦油加工和处置应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并有专门设备对加工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但邓文平的作坊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 /p p   邓文平等4人的律师从没有准确监测数据证明带来的实际危害,以及应当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从轻处罚进行了辩护。 /p p   法院认为,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而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证实污染后果已经发生。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邓文平的违法加工处置煤焦油的方式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直排大气,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在作坊内查获了大量尚待加工出售的危险废物煤焦油,后果特别严重。考虑邓文平及相关人员自首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p p   庭审结束后,邓文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从事煤焦油处理多年,也知道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没想到会受到这么重的法律处罚。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也明白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p
  • 家装室内环境甲醛污染问题 有望在今年被全力解决
    1月份,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公布了2010年全国新装修房屋甲醛污染调查统计情况,全国平均超标情况上升了9.7个百分点,达到了69.7%。针对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新装修房屋甲醛污染超标回升态势,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检中心和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表示,今年将全力解决城镇居民新装修房屋甲醛污染问题,为此,成立了全国室内环境甲醛污染防控指导办公室,今年将采取十项具体措施,控制全国新装修房屋甲醛污染指标上升趋势。   据了解,这十项控制新装修房屋甲醛污染指标具体措施包括:对全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单位的资质要进行整顿管理和规范,重新进行登记。加强空气净化器市场的净化,消除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问题,指导消费者科学选择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结合低碳装修在装饰行业推广从设计、材料到工艺上全方位防控甲醛。开展无甲醛和低甲醛人造板胶粘剂的技术研发推广工作,从根源上解决甲醛污染问题。大力推广无污染少污染和具有净化甲醛功能硅藻泥、海泡石、水性漆等多功能新型装饰装修材料。在全国征集解决甲醛污染的过滤材料,为净化器、空调器生产企业提供解决甲醛污染问题的新技术、新材料。进一步规范检测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气净化器的检测标准。推广新装修房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检验工作,逐步做到新装修房屋一户一检。要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室内环保意识,出版室内环境甲醛污染防控手册、知识问答和宣传画。建立全国室内环境甲醛污染防控指导办公室,开通全国甲醛污染防控指导办公室免费咨询电话。
  • 工信部发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持续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将《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予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23日附件: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 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一、石化化工1. 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2. 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 高汞催化剂生产设备(氯化汞含量6.5%以上);4. 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5.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6.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农药生产装置。二、钢铁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 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 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年12月31日);4. 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三、有色金属1.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 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年12月31日);3.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4.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5. 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6.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7.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8.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9.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0.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1.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2. 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13. 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四、黄金1. 混汞提金工艺;2. 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 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五、医药1. 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咖啡因;2. 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六、机械1. 加热温度≤1000℃的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2. 钻采工具接头螺纹磷化处理工艺(2023年12月31日);3. 使用汞生产开关和继电器的工艺;4. 使用汞生产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的工艺(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七、船舶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八、轻工1. 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 2. 发烟硫酸磺化工艺 3. 铅蓄电池生产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 4. 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 5. 铅蓄电池生产中铸板、制粉、输粉、灌粉、和膏、涂板、刷板、配酸灌酸、外化成、称板、包板等人工作业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
  • 澳大利亚开发应用程序监测噪声污染
    日前,澳大利亚开发了一款名为2Loud的手机应用程序,它可以测量马路边住宅的内部噪音。如果这一应用程序能够在社区得到大规模使用,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管理。   住在马路边的居民即使在夜间也常经受着各种噪声污染,诸如轮胎轧在马路上的声音、发动机轰鸣声、刹车声、车流涌动产生的空气呼啸、汽车喇叭等等。   但是要在更大范围内昼夜监控噪声,尤其是在住所内对噪声进行监控会十分困难,而且成本高昂。澳大利亚新开发的这个手机应用则有助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社区居民的参与来推进噪声监控工作。   2Loud可以测量室内听到的交通噪声,并在记录下背景噪声之后将其上传至服务器,然后研究者藉此处理搜集上来的各种记录数据。从记录数据中可以得到交通噪声发生的频次,并对其音量加以分析。它还有一个用来校准的测音计以确保其噪声记录的准确性。   在基于这款手机应用程序所开展的试点研究中,研究人员向墨尔本附近的Boroondara小镇27户居住在交通干道旁的居民派发了这个应用程序。七周内,参与者使用自己的手机全天候记录室内的交通噪音,最后共收集了逾1000小时的噪声记录。记录显示,室内感受到的外来噪音介于23.2至58.5分贝之间,平均值约40分贝,有45%的室内被监控区域都暴露在具有潜在危害的40分贝以上的噪声之中。这说明近半使用者都处在不健康的夜间噪声环境之中。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夜间噪声不应高于40分贝,这也是人耳能够感知到声响的一个标准。根据欧盟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暴露在夜间噪声污染环境中能够引发某些严重的健康问题,例如心血管疾病、高血压、心脏疾病等。欧盟地区有约30%的人口都暴露在足以导致健康问题的噪声污染环境之中。   如果想减少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及其带来的健康危害,还需定位到具体哪些人口密集地区的噪声污染尤为严重。澳大利亚目前的这项初步研究表明,通过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够收集到可信的住宅内真实噪音数据。如果能够将其推广到更大范围之内,通过手机监测以及居民参与就能够更为便捷地收集提供噪音数据,从而帮助城市规划者创造更为健康的城市环境。
  • 室内环境污染严重 甲醛超标率同比上升8%
    室内环境污染正向我们逼近!12月6日,记者在新近出炉的《2010年沈阳市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工作简报》中发现,沈阳市室内环境污染超标率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2010年以来,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共计对沈城257户家庭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室内环境空气检测,其中包括5家幼儿园、3处民用工程建筑,获得有效数据达1215个。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甲醛仍为室内空气主要污染气体,其次为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苯等污染物的超标率达到78%。与2008年同期监测结果相比,甲醛超标率上升2%,苯超标率上升12%,甲苯超标率上升1%。与2009年同期监测结果相比,甲醛超标率上升8%,苯超标率上升8%。多数新迁家居室内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如何减少室内的环境污染呢?沈阳市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的负责人建议,在装修设计上,要尽量简约化,装修程度切忌过于复杂。装饰装修材料使用越多,可能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就严重。要保证房间的空气置换率,合理进行室内通风。家庭居室每天开窗换气时间不应少于15分钟,对无对流风的房间的通风换气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同时还可以在室内养殖一些能够净化室内环境污染的植物,如吊兰等。   有条件的,购买家具后最好让家具在通风条件下多放置一段时间,以使污染残留物挥发消解。迁入新居前,最好请权威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视超标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室内环境合格后再入住。
  • 关注小环境共享大健康|岛津提供GB 50325-2020室内环境污染解决方案
    导 读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标准GB 50325-2010(2013年版)相比,新标准对污染物浓度限值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污染物种类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调整了使用面积大于1000 m2的房间检测点数设置,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 表1. GB 50325-2020的主要检测方法变化 解决方案 室内苯系物及TVOC 图1. GC2010 Pro+TD-30 使用岛津公司的GC2010 Pro+TD-30或GC2010 Pro+TD-30R,采用活性炭管(富集苯系物)、Tenax TA采样管(富集TVOC),可完美应对室内空气中苯系物和16种TVOC(间对二甲苯计做一个峰)的检测,各化合物分离度良好,线性相关系数R均大于0.9990,可以完全满足新标准的检测要求。 图2. 苯系物部分化合物校准曲线图3. TVOC部分化合物校准曲线图4. 苯系物标准溶液色谱图 图5. TVOC标准溶液色谱图 表2. TVOC峰面积重现性 解决方案 室内甲醛检测 图6. 岛津UV-1900i 《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法对人造木材及其制品、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及其它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进行测试。 室内环境甲醛来源(图片来源网络) 岛津UV-1900i采用LO-RAY-LIGH低杂散光衍射光栅,具有高光度重复性及超快扫描速度特点。大尺寸彩色触摸屏,自动唤醒功能,支持无线数据传输及无线打印,兼容键盘和扫码器。标配LabSolutions UV-Vis软件,实现实时数据传输和自动光谱评价。甲醛测试相关系数良好,灵敏度可以满足测试要求。 图7. 甲醛校准曲线 表3. 水性涂料中游离甲醛含量测试结果 岛津应对 GB50325-2020配套标准物质 图8. 岛津配套试剂 表4. GB50325-2020标准物质解决方案关注室内空气质量 关爱人居环境健康。GB 50325-202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岛津齐全的产品线为室内环境检测提供完美应对方案,让您远离室内空气污染,拥抱绿色健康呼吸。 撰稿人:杜世娟 王娟娟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深入推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p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3),向生态环境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熊晶 姜栋栋 /p p   电话:(010)66556293 /p p   传真:(010)66556252 /p p   邮箱:swmd@mep.gov.cn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5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46290a7b-0dbc-4c87-91f7-a6457eefeab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a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de67f325-209c-4fb1-a211-fda27d34f21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a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07cc994d-b6a9-460e-a2af-f51b11ffb9f9.doc"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doc /a /span /p
  • 南科大环境学院郑国贸团队在室内新污染物筛查方面取得进展
    近日,南方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郑国贸团队在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上发题为“High-Resolution Mass Spectrometry Screening of Quaternary Ammonium Compounds (QACs) in Dust from Homes and Various Microenvironments in South China”的研究论文,并被选为当期 Supplementary Cover。该研究基于高分辨质谱技术,结合靶向和疑似靶向的方法,对家庭和多种不同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中的季铵盐化合物(Quaternary Ammonium Compounds, QACs)进行了全面筛查,定量了该类物质在疫情期间室内环境中的浓度水平,并且比较了其组成特征,为了解这一新污染物在室内不同微环境的污染情况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季铵盐化合物(QACs)是一类阳离子型化合物,作为活性成分被广泛应用于抗菌剂、表面活性剂、防腐剂、抗静电剂、织物柔软剂和分散剂中。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以季铵盐化合物作为主要成分的抗菌剂被大量用于环境(尤其是室内环境)中的病毒消杀,造成了这一类物质在室内环境的严重污染。图 1. 室内环境中新型季铵盐化合物(QACs)的筛查策略、色谱和高分辨质谱图。在先前的报道中,全球范围内针对这类物质在室内环境的研究仅限于北美和欧洲,而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仍然十分缺乏。此外,以往的研究仅限于家庭室内环境,并且监测的季铵盐化合物种类有限。在该研究中,研究团队基于 PubChem, EPA N List 等数据库中可疑的季铵盐化合物,构建了高分辨质谱 Personal Compound Database and Library (PCDL) 数据库(图 1)。随后,采用迭代数据依赖的采集模式(Iterative DDA),对超过 200 种季铵盐化合物在多种不同的室内环境中进行了全面筛查,包括医院、火车站、商场、电影院、酒店、办公室以及家庭,并成功鉴定出 46 种季铵盐化合物,其中 15 种为首次在环境中报道。研究结果显示,在不同的室内环境中,电影院的室内环境中季铵盐化合物的污染情况最为严重,中位数浓度达到 65.9 μg/g, 其次是家庭(58.3 μg/g)、办公室(44.2 μg/g)、商场(34.2 μg/g)、医院(34.1 μg/g)、火车站(28.4 μg/g)和酒店(23.7 μg/g)(图 2)。图 2. 不同室内环境灰尘中 QACs 浓度水平和差异比较 。此外,研究团队还对比了不同室内环境中季铵盐化合物的组成特征(图 3),发现在所有室内环境中,季铵盐化合物的组分相差不大。对于传统的季铵盐化合物而言,均以 BAC 类季铵盐化合物为主,这一现象在家庭的室内环境中尤为明显;而对于新型的季铵盐化合物而言,在不同的室内环境中均以 DADMAC 类物质为主,且在不同室内环境中没有明显差异。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团队在办公室的室内环境中发现了较高比例的新型季铵盐化合物,表明办公室室内环境有其他的季铵盐化合物的污染来源。图 3. 不同室内环境灰尘中 QACs 组分特征和差异比较。此外,研究团队在含有纺织品(如地毯和窗帘)的室内环境中检测到了较高浓度的季铵盐化合物 (65.6 μg/g),显著高于不含纺织品的室内环境中的季铵盐化合物浓度水平 (32.6 μg/g),这表明纺织品的使用可能是室内季铵盐污染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来源,未来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证实。该研究论文的第一作者为科研助理程瑶(现为暨南大学在读博士),目前已在 ES&T 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2 篇。课题组成员刘成琳、吕中、梁宇戈、谢懿春、万盛、冷馨蕊以及胡敏均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王琛研究员为论文的共同作者,郑国贸副教授为论文的通讯作者,南科大是论文的第一单位。该研究成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2206071)和深圳市城市环境健康风险精准测量与预警技术重点实验室(ZDSYS20220606100604008)的联合资助。在研究过程中,季铵盐化合物全面筛查及定量分析在本研究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而本研究的数据采集采用的是安捷伦 1290 超高效液相 - 6546 四极杆串联飞行时间高分辨质谱系统 (Q-TOF) 联用,并基于安捷伦高分辨质谱 PCDL 数据库的强大功能进行靶向和疑似靶向数据分析,采用 MassHunter 等数据处理软件对不同室内环境中的季铵盐化合物进行深入的定量分析,为本次研究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 8月15日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 重点面向污染型企业
    2月10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那么这些监测活动面向的主体有哪些特点呢?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开展自行监测。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在鉴定评估中需要详细介绍环境损害确认过程所依据的基础信息、现场勘察、监测分析、实验模拟、数值模拟等过程和结果。面向的主要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需对此事件进行评定的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基础就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现状。面向的主要是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各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行清洁审查审核的企业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分散在全国各地,为了解不同生产基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事业内部需要对各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服务性监测市场主要面对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包括工厂开工建设、工厂运行以及超排或发生意外后的处理等过程中的环境监测需求。
  • 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近期发布,申贝科学仪器相关产品推荐
    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于2020年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同时废止。与GB 50325-2010(2013年版)比较,本标准修订内容很多。限于文章篇幅,小编只列出其中的室内污染物控制及监测部分修订内容,其他修订内容请阅读标准全文。修订内容(1)增加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种类。GB 50325-2010(2013年版)中室内空气污染物有5种(氡、甲醛、苯、氨、TVOC),本标准在GB 50325-2010(2013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合计7种。(2)对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限值收严。本标准中大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比GB 50325-2010(2013年版)要严格,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甚至比《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还要严格。由于本标准和GB/T 18883-2002标准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采样要求(如采样前门窗关闭时间)不一样,所以并不能直接进行比较。GB 50325-2010(2013年版)GB 50325-2020(2020年版)(3)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本标准6.0.14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4)对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进行了调整。本标准中调整了使用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房间检测点数设置。(5)明确了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方法。GB 50325-2010(2013年版)只对氡浓度检测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和探测下限有要求,并没有明确可以选用哪些检测方法。本标准中明确了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宜采用泵吸静电收集能谱分析法、泵吸闪烁室法、泵吸脉冲电离室法、活性炭盒-低本底多道γ谱仪法。(6)增加了苯系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T-C复合吸附管(2,6-对苯基二苯醚多孔聚合物-石墨化炭黑-X复合吸附管)取样检测方法,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室内空气污染物取样测量要求。申贝技术部门依据新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推荐相关设备光电光度法甲醛检测仪MP170 申贝MP170甲醛快速检测仪是一款按照国家标准《GB/T 18204.2 公共卫生场所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中7.4 光电光度法的标准要求设计的一款快速检测设备。甲醛快速检测仪采用试剂药片可以直接检测空气中甲醛的浓度,检测时间短、无需长时间暴露在现场环境中;设备自动识别不同量程范围试剂药片,操作方便,无需专业实验室人员即可对甲醛进行准确快速检测;Micro-USB充电方式,一次充电可以满足超过24小时的连续检测;MP170采用自动背光LCD显示屏,支持多国语言并清晰可见;MP170甲醛快速检测仪可选择蓝牙模块,将数据导出并实时编辑。工业级的外壳设计,保证了产品稳定性和一致性。MP170甲醛快速检测仪应用在室内空气质量、职业卫生健康、建材、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应急检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领域。主要特点及性能优势试剂光电光度法检测,不受其它化合物的交叉干扰设备开机自检,操作简单方便,无需专业人员显示单位可以选择ppm或mg/m3内置采样泵,对未知环境可以采样检测选择可充电锂电池或碱性电池供电方式可以存储259,200组检测数据MP170规格及仪器指标检测气体 甲醛(HCHO) 检测原理 试剂光电光度法 检测范围 0-0.40ppm 0-1.00ppm 采样方式 泵吸式自动进样 测量时间 1800s( 30分钟)或900S(15分钟)电池运行时间可充电锂电池,支持连续运行超过24小时*,充电时间小于5小时4节五号碱性电池,支持连续运行超过12小时**(20℃典型工作时间) 充电接口 Micro USB 工作温度湿度 -10℃~40℃;0~95%RH(无冷凝) 尺寸 145mm x 75mm x 40mm 重量 260g泵流量 250cc/min 数据存储存储259,200组检测数据 数据下载及通讯USB连接线下载到电脑上直接对数据进行处理蓝牙无线通过申贝Senbe Suite到Android客户端 显示语言中/英+符号 操作模式检测和编程 按键 四个按键 警示方式95dB@30cm、LED闪烁以及色带 显示屏128X128点阵液晶,带自动背光 质保整机质保1年标准配置MP170主机20pcs 试剂药片碱性电池盒合格证快速操作指南(中/英文)选配:锂电池套装(充电适配器、USB线以及锂电池)蓝牙通讯模块室内空气TVOC检测仪MP189申贝总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MP189将PID方式应用于VOC快速检测的初衷,为客户提供便携、准确、快速和兼具经济性的检测产品。总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MP189可对ppb浓度范围内VOC进行准确的实时检测。总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MP189实时检测数据有图形和数字两种显示模式,智能绘图显示气体浓度动态,支持中英文操作界面;低功耗检测器,一次充电可支持超过30小时连续检测;数据自动存储,可以通过USB连接线下载到电脑上直接对数据进行处理;总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MP189内置无线模块可融入Senbe Suite无线系统。总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MP189应用在室内空气质量、职业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应急检测、土壤污染物、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电子产品VOC残留等各个领域。主要特点及性能优势新型的PID传感器设计,有效消除湿度和温度的影响,无需湿度补偿长寿命检测器、抗臭氧和紫外线腐蚀ppb、ppm、mg/m3以及ug/m3多种显示浓度单位内置采样泵,可以实现长达30米的采样距离内置气体库,客户也可根据需求自定义检测气体友好操作界面,使用以及维护简单,典型使用寿命5年,整机质保2年规格及仪器指标传感器10.6eV光离子化传感器采样方式泵吸式自动进样防护等级IP65标定3点标定电池运行时间可充电锂电池,支持连续运行超过24小时充电器Micro USB工作温度湿度-20℃~50℃;0~95%RH(无冷凝)安全认证UL/cUL: Class I, Division 1, Group A, B, C, D T4 中国认证:China Ex ia IIC T4 Ga尺寸230mm x 80mm x 60mm重量900g泵流量250cc/分钟数据存储连续存储6个月/每分钟一次数据,存储间隔(1~3600秒可调节)显示语言中/英+符号操作模式卫检和搜寻按键四个按键警示方式90dB@30cm、LED闪烁抗电磁辐射EMI/RF等级:EMC Directive 89/336/EEC显示屏128X128点阵液晶,带自动背光校正系数内置超过220种,客户可自行定制10种屏幕可直接显示测量值、电池指示、数据记录状态、光源工作状态、温度、无线状态(无线版本)等传输距离大于1625ft(500m)质保质保2年(包括传感器)检测器指标 传感器10.6eV PID检测量程0-200ppm检测分辨率1ppb/0.001mg/m3检测时间2秒检测准确性≤3% 苯检测仪MP186申贝手持式苯检测仪MP186将PID方式应用于苯快速检测的初衷,为客户提供便携、准确、快速和兼具经济性的检测产品。手持式苯检测仪MP186可对ppb浓度范围内苯进行准确的实时检测。手持式苯检测仪MP186实时检测数据有图形和数字两种显示模式,智能绘图显示气体浓度动态,支持中英文操作界面;低功耗检测器,一次充电可支持超过30小时连续检测;数据自动存储,可以通过USB连接线下载到电脑上直接对数据进行处理;手持式苯检测仪MP186内置无线模块可融入Senbe Suite无线系统。手持式苯检测仪MP186应用在室内空气质量、职业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应急检测、土壤污染物、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电子产品苯残留等各个领域。主要特点及性能优势新型的PID传感器设计,有效消除湿度和温度的影响,无需湿度补偿长寿命检测器、抗臭氧和紫外线腐蚀ppb、ppm、mg/m3以及ug/m3多种显示浓度单位内置采样泵,可以实现长达30米的采样距离内置气体库,客户也可根据需求自定义检测气体友好操作界面,使用以及维护简单,典型使用寿命5年,整机质保2年规格及仪器指标传感器10.6eV光离子化传感器采样方式泵吸式自动进样防护等级IP65标定3点标定电池运行时间可充电锂电池,支持连续运行超过24小时充电器连续存储6个月/每分钟一次数据,存储间隔(1~3600秒可调节)显示语言中/英+符号操作模式
  • 室内环境检测治理存三大陷阱
    秋凉渐起,许多利用暑假装修房屋的消费者,现在又该忙着张罗为新装修的房屋进行室内空气检测了。近日,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检中心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选择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净化治理服务时,要警惕3大陷阱。   陷阱一:免费检测做诱饵。某些治理公司利用一些消费者想检测又怕多花钱的心理,以免费检测作为诱饵,然后高价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而且,治理时按照房间面积收费,表面看一平方米几元钱、十几元钱,一套房子算下来就要几千元钱,这些公司赚的就是后期的治理费。   陷阱二:虚报污染程度恐吓消费者。想做室内污染治理业务,首先得把“病”找出来。这些公司在检测时,采取不规范或者不标准的快速检测办法,人为使污染病情“虚高”,像江湖医生看病一样,没病也要给你找出病来,把小病说成大病,然后再收高额的治理费。   陷阱三:夸大所用净化治理产品和技术的性能。由于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是一门十分专业的技术,需要治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室内装饰装修知识、室内环境污染物质来源和各种净化治理技术的专业知识,在现场通过检测结果的评价分析,找到造成污染的原因和污染源,然后再采取相应的净化治理措施。而且污染物的清除需要一个过程,不是简单的喷洒一些药物短时间内就可以解决的。这些治理公司正是利用消费者不懂行的特点,让其花大价钱购自己的所谓高性能产品和服务。   为此,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检中心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室内环境检测和净化治理服务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看资质。凡在国内承担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必须通过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检测报告上必须有CMA的标志。消费者可以到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质监局的网站上查询。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工程的单位,应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资质证书”,消费者可以通过中国室内环境网和国家室内车内环境监测中心网站查询。   二看工作人员上岗证。由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比较复杂,涉及污染检测、工艺控制、室内环境评价和各种净化治理技术的掌握等方面,必须由经过专业岗位培训的人员才能够胜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已于2005年7月在全国开展室内环境检测、治理和评价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目前,全国已有300名治理工人取得上岗证。   三看治理产品的商标、生产厂和检测报告。市场上各种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产品比较多,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和电器等方面,而且,各种产品的性能和净化物质净化效果使用方法和条件都不同,特别是净化效果的评价,加盟商和消费者一定要看是否有国内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说明,是不是三无产品。   四看合同。由于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程序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到家居产品的安全和表面保护,因此一定要在合同里面注明,在治理工程结束后,客服人员对用户进行回访,进行客户室内环境勘察,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后续服务。可以采取消费者向治理公司扣除部分治理费作为保证金的做法较为可行,消费者在装修污染治理完成之后半年后再将保证金退还给治理公司。   五看净化效果检测报告。为了科学准确的评价净化治理的效果,一定要请有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要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检测报告,千万不要轻信一些无资格的检测治理公司的检测报告。
  • 室内环境检测行业发展喜忧参半
    据报道,为促进中国质量检验检测行业的长足发展,2014年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峰会于5月在北京举行。近年来,检测行业一直显示着特有的发展势头,其中,室内环境检测行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和重视。   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市场上形形色色的检测机构也应运而生。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监测监管部主任肖良对媒体表示,当前,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小、散、弱。因此,如何使行业规范化运作,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室内环境检测备受消费者青睐   随着社会对使用产品的质量、对生活的健康水平、对生产生活的安全性、对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检测行业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对于新装修的房屋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更成为目前备受推崇的行业之一。   的确,人们在感受乔迁之喜的同时,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是否能达到标准要求,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资料显示,人的一生大约有3/4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因此室内环境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如果长期处于污染的室内环境中,大多数人会出现不适感,例如头痛、胸闷、易疲劳、烦躁、皮肤过敏等反应,世界卫生组织将此种现象称为&ldquo 致命建筑物综合症&rdquo 。   有抽查数据证明,68%的装饰材料能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挥发甲醛、苯等300多种有毒有机化合物,并造成人体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等30种以上的疾病。因此有专家说,在经历了工业革命带来的&ldquo 煤烟型污染&rdquo 和&ldquo 光化学烟雾型&rdquo 污染后,现代人正进入以&ldquo 室内空气污染&rdquo 为标志的第三代污染时期。   此外,对于室内污染也并不是没有明显气味就不存在,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过科学的分析,得出科学的解释,同时找出室内污染的根源,更有针对性地来解决室内环境的污染问题。   因此,进行家装检测成为众多房屋业主的首选。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入户检验空气质量的王工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每天的工作量很大,尤其是家里有老人和孩子的家庭。而且同一个业主还会在房屋刚装修完以及装修后一段时间后进行多次检测,以确保入住后的安全,可见人们对室内污染危害的重视程度。   王工建议,家庭装修从保障室内环境安全的角度来说,首先在选择装修材料以及家具时一定要在正规厂家购买,避免以次充好,以减少污染源。其次最好不要一味地追求奢华,简约的设计不仅可以降低装修成本,也有利于环境质量。设计越复杂,所使用的主材和辅材就越多,基于装修材料的施工叠加效应,即使使用的全部是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在限量标准内的装修材料,施工后的装修成品也会有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可能。   第三方检测机构助力行业发展   资料显示,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作用推动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首先,生产商家在商品生产极大丰富、同类商品众多的情况下,为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会公布其产品的性能指标以证明其品质优良,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使其公布的产品性能指标具有客观、公正性,他们还会聘请具有市场公信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其次,为吸引客户或消费者,满足客户或消费者对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商家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产品的性能指标。同样为使产品性能指标具有客观、公正性,零售商一般也只接受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供应商产品出具的检测结果。   这样消费者通过比较各商品的性能,以及出具该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市场公信力可以更容易作出选择。   据了解,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其中,五大措施之一即是鼓励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对此,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总裁张利强对媒体表示,2013年全球检验认证市场规模约1300亿美元,近10年行业增长近10% 中国市场已成为仅次于欧盟和美国的全球第三大检验认证市场,未来年均增速在15%以上,远超全球平均水平,是众多国际机构看重的关键市场。   正是基于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信任,很多业主会自主选择有权威,且口碑较好的检测机构。北京亚光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精品部梁海霞经理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现在人们对家装的要求很高,环保是第一位的。其实装修公司也会为客户提供免费的检测服务,以检测装修后的环境质量。但客户对公司提供的检测多不信任,还是会自己找第三方检测机构,这对装修公司来说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制定行业规范迫在眉睫   在室内环境检测如此火热的情况下,市场上规模不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也逐渐增多,使消费者不知如何选择,有的甚至上当受骗。据了解,2013年3月底,北京市工商局接到市环保局举报,反映北京地区室内环境检测行业,有5家企业(网址)冒用市环保局名义从事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调查发现,并不仅有这些企业存在问题,在室内环境检测和环境治理企业中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核准企业名称从事经营的现象。   中国室内环境监测治理工作委员会宋广生主任此前对媒体表示,目前在我国发展十多年的室内环境检测治理行业,是保护消费者的室内环境安全健康的新兴行业,工作成果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室内环境保护行业面临着发展机遇的同时,规范行业管理则变得尤为重要。例如,北京市工商局在对调查室内环境检测治理行业情况时就作出如下通报:&ldquo 北京权威室内环境监测中心&rdquo 、&ldquo 北京市室内环境监测中心&rdquo 等机构根本不存在,均属于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通报还指出,北京市工商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要制定统一合同范本,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企业的行为 建议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要规范信息发布渠道等。   此外,专家建言,作为检测部门,特别是室内空气检测机构,要有自己规范的实验室,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督,提高实验室认证的门槛 实验室操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也要进行强化培训 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可控标准也应把百姓关心的室内环境质量正式纳入竣工验收范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们健康造成的威胁。
  • 室内污染致白血病多发 天津多半室内空气甲醛超标
    通常老人、儿童、孕妇、哮喘等过敏症患者以及某些慢性疾病患者由于自身抵抗力较差,健康最易受到普遍存在的室内空气污染的损害。近日,从市科协获悉,一项关于《室内空气化学污染状况》的调查结果揭晓,抽样调查我国城市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普遍存在超标现象,而在天津市116个样本中,竟然有57%的室内空气存在甲醛超标问题。   现状:每个城市都存着甲醛超标现象   近年来,我国城市住宅每年增加5亿平方米,到2010年将达到80亿平方米,随之而来的是住宅建筑装修装饰热潮。由于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中有毒有害化学物的持久释放,以及大量电器和多种化学制品的普遍应用,再加上中式烹调、吸烟等活动,在室内空气中积聚了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的污染物,使得室内空气污染日趋加剧。   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出:家庭居室甲醛浓度最大允许值为0.08毫克/立方米,在对十几个城市进行空气样本分析显示,每个城市的室内空气均存在甲醛超标现象。根据本市装修住宅的室内空气质量现场监测资料可知,重点污染物超标率高,样本量为116个,甲醛超标的达57%、TVOC53%、氨7%、苯12%,甲苯8%,二甲苯20%。目前,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程度比室外高出5-10倍!大多数市民几乎90%的时间在室内活动,65%的时间在家里,儿童在室内的时间更长。室内化学污染对于长期在室内工作和生活的人群,特别对老弱病幼及孕妇等敏感人群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危害:环境污染导致白血病高发   敏感性人群就是指接触到某种或某类有害环境因素时都会引起一定环境敏感性,产生不良反应的一类人群。一般包括儿童、孕妇、老人和患病人群。而室内空气污染包括:在室内环境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或个人护理用品散发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从室外进入室内的机动车尾气,室内霉菌、宠物皮屑、杀虫剂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诱发市民产生环境敏感性的环境污染物。此外,由于儿童、孕妇、老人和患病人群在室内环境度过的时间比例更大,因此更容易产生各种急慢性健康风险,成为环境敏感性人群。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其中流行病学研究发现,环境污染是儿童白血病高发的风险因素之一。家用化学品如杀虫剂、装饰装修材料释放的苯系物及甲醛、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等都是导致儿童白血病的危险因素。另外,增加儿童哮喘病的发病率,影响儿童的身高和智力健康发育。装饰装修使用的油漆、涂料和胶粘剂造成的苯污染容易造成胎儿发育畸形和流产,装饰材料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容易造成女性不孕和胎儿畸形,还会影响生育能力,同时也会造成老年人哮喘、过敏症、慢性疾病的高发,甚至危及生命。   对策:敏感人群居住条件更严格   首先要进行“源头污染控制”,就是强调从建筑物立项就要对设计、施工、材料实施污染源头控制,杜绝源头污染。对经认可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检定并已经达到要求的公共和工作场所实行室内空气质量挂牌制度,仿照星级宾馆的做法确立挂牌标志,以促进公共和工作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改善。   敏感人群的居住房间、工作和活动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更加严格,选择环保装修,装修完毕后,室内会存在大量的有害气体,可以采用茶叶、大葱、水果皮、活性炭粒处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   医院、幼儿园、小学、养老院等场所通常是敏感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做好污染源控制、采取措施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管理。市科协负责人介绍,还有一些生活中减少空气污染的方法,例如通风,增加新鲜空气的流通,增加室外活动,将体内的有害气体排除,选择市场上净化空气的产品等等。
  • 选择室内环境检测公司需认准CMA标识
    现代人8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室内污染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新房装修后,房主往往寻求环境检测公司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查看室内空气是否达标,但鱼龙混杂的室内检测着实让消费者无从下手。   日前,记者走访了多家室内环境检测公司,其均声称有质检部门颁发的认证。据工作人员介绍,环境检测按点位收费,一个房间设置一个点位,现场采集空气样本,随后将空气样本带回实验室,检测甲醛、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五项污染物质。   当记者询问检测报告是否具有CMA标志即取得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工作人员均称,有没有CMA标志区别不大,只是CMA报告有法律效力,打官司可以使用,但是从检测流程到结果上来看都是一样,且CMA报告较普通报告价格上要贵出一倍,一般都是政府部门、学校等公共机构购买CMA检测。   但没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如何才能判定环保公司的检测合乎标准?从事建材行业多年的黄先生告诉记者,很多室内环境检测公司在没有“行医执照”的情况下,既当医生,又当药剂师,在检测结束后,虚高检测指标,向消费者推销所谓的“环保产品”。更有甚者会在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后免费赠送二次检验,将检测数值报低,以此来为其赢得口碑。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规的检测报告应该具有CMA标识,一些更为权威的机构甚至还会有CMA、CNAS两项标识。   CMA计量认证是国家强制对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的考核手段。CNAS表示该检测机构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的水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工程师王国华告诉记者,每三年委员会会到全国各地检查,对不合格实验室进行查封整顿。   质检所工作人员说,目前环境检测市场混乱,消费者对于标识认证的意识不强,许多无资质的环境检测公司会电脑合成一份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行业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不法行为。   专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环境检测时应认准具有CMA标识的机构,且检测机构都有自己的检测系统,消费者在拿到检测报告后,也可根据报告上的编码,登录机构的网站,鉴定报告真伪。
  • 如何选择正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
    如何选择正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   目前,社会上室内环境检测机构众多,且室内环境检测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往往使消费者眼花缭乱。专家提醒,在选择正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所选择的检测机构是否具备CMA、CNAL检测资质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为中国计量认证。CNAL是 ChinaNational Accreditation Laboratories 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国家实验室认证”。CMA是检测机构最基本的必备资质,CNAL为更高级别的实验室资质认证。   对一些以“不打官司没必要出具CMA检测报告”为借口而不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机构,最好不要选择。   所选择的检测机构是否现场读取检测数据   现阶段,国家标准除允许氡、甲醛可采用现场便携式仪器检测外,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其他几个指标均要现场取样后回实验室做精密测定、参数分析、撰写报告、质量审核等多道程序,一般要3个以上工作日才能得出检测结果,现场得出结果是做不到的。   所以,号称现场能马上出具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请消费者斟酌。   所选择的检测机构是否提供治理产品   真正权威的CMA检测机构是不会向用户销售任何污染治理产品和服务的,最多告诉你可以采用什么方法避免室内空气污染,否则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那么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将大打折扣。   所选择的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按点、按项收取费用   “点”即采样点。《国家室内环境检测强制标准》规定,50平方米设1个采样点,50平方米~100平方米设两个采样点,100平方米~500平方米设3个采样点,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设4个采样点,1000平方米以上每递增1000平方米增加1个采样点。“项”即检测项目,该《标准》规定常规检测5项:甲醛、苯、氨、氡、TVOC。所以,号称一台仪器测一户的检测机构请消费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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