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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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相关的仪器

  • 大气环境质量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详情点击 大气重金属监测解决方案 大气复合污染(灰霾)监测解决方智能化大气质量监测解决方案 区域立体监测解决方案温室气体监测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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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内环境检测分析气相色谱—ATDS-20A全自动20位自动进样热解吸仪+GC-3420A气相色谱仪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房子和车子是成功的象征。但是各种车内装饰、家庭装修材料,劣质家具和日用化学品大量进入室内、车内,由此使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越来越多。苯及TVOC主要来源于胶、油漆、涂料和黏合剂中,是强烈的致癌物,人在短时间内吸收高浓度的苯及TVOC,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的症状,轻者头晕,头痛,恶心,乏力,意识模糊,导致严重疾病以至死亡。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非常重要。为此根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立了各种室内环境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二次热解吸直接进样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方法应用范围:  室内环境 车内空气 室内家具 胶 油漆稀释剂 涂料稀释剂  造成车内室内污染主要是甲醛、苯、氨、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和放射性物质。在此我们仅介绍TVOC的热解吸(ATDS-20A全自动二次热解析仪)/毛细管气相色谱法的应用方法。研究了热解吸(ATDS-20A全自动二次热解析仪)/毛细管气相色谱法测定室内空气和环境空气中多种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分析方法。以TVOC专用毛细管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取得较好的结果。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是指在气相色谱分析中,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所有化合物的总含量,主要有苯、甲苯、乙酸丁酯、乙苯、苯乙烯、邻间对二甲苯、正十一烷等。  检测原理:  用以TenaxTA作为吸附剂的TVOC吸附管收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采样后,将吸附管加热(ATDS-20A全自动二次热解析仪),能吸收挥发性有机物,待测样品随惰性载气进入毛细管气相色谱仪。在一定条件下的毛细管分离后,FID检测,工作站记录谱图和数据,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实验仪器及成套配置: 1、气相色谱仪;GC-3420A配有双FID ,填充柱进样系统,毛细管进样系统;1台 2、色谱工作站; BF-2002;1套 3、氮、氢、空发生器;各1台 4、TVOC专用毛细管柱;50M; 1根 5、苯分析专用色谱柱;1根 6、ATDS-20A全自动二次热解析仪;含采样管;1台 7、大气采样器; 流量0.1~1.5L/min;1台ATDS-20A全自动热解析仪一、仪器简介ATDS-20A全自动热解吸仪是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研制推出直接面向国内外广大用户的换代产品。该仪器适用于对化工建筑材料、食品、大气及室内环境中沸点在350℃以下各种气体的定性、定量检测,可与任何国内、国外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相连,其自动化程度、重复性和灵敏度等指标完全能够满足目前国家新颁布的有关环境检测的标准,并且在结构上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优势及令人满意的性能与价格比。全自动化设计、触摸大屏显示、操作更为方便,可连续运行20个样品的新一代全自动热解吸仪。可根据用户需求配置为:20位全自动一次热解析仪20位全自动(常温)二次热解析仪20位全自动(低温)二次热解析仪 二、仪器特点和主要功能1、 可以自动运行20个样品,无需人员值守;2、开机自检,故障报警和提示,采用自主技术自动定位、校准样品盘;3、 微机程序控制,主要功能有: ⑴ 方法参数设置、实时动画显示工作状态、运行时间; ⑵ 解吸区、进样阀、样品传输管和二次解吸区,四路均单独加热控温; ⑶ 设定好分析程序,按下运行键自动完成全部样品分析; ⑷ 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增加常温二次解吸部件或低温二次解吸部件; ⑸ 可同步启动GC、色谱数据处理工作站,也可用外来程序启动本装置;4、本机自带标样模拟采样的功能,可以更方便的通过热解吸仪制作工作曲线;5、可加载自带的采样管活化程序,自动活化解吸后的采样管;6、通过时间编程,自动实现解吸、吹扫吸附、再解吸、进样、反吹清洗等功能;7、采用电子制冷和二阶热脱附流程以保证得到窄的色谱峰形;8、 样品传输管和进样阀有自动反吹功能,避免了不同样品的交叉污染;9、为了配套进口气相色谱仪使用起来更方便精确,本仪器还配有针对各种进口仪器的专用接口,连接方便;10、对于活性物质分析可选配弹性石英管作为样品传送管;11、进样针头更换方便,可连接国内外所有型号的GC进样口。 三、仪器主要技术参数1、解吸1温度控制范围:室温—450℃,以增量1℃任设;2、阀进样系统温度控制范围:室温—300℃,以增量1℃任设;3、样品传送管线温度控制范围:室温—300℃,以增量1℃任设,采用24V低压供电;4、解吸2温度控制范围:室温—450℃,以增量1℃任设;升温速率〉3000℃/min;5、冷阱温度控制范围:-35℃—室温,以增量1℃任设,采用的电子制冷装置;6、温度控制精度: ±0.5℃ ;7、解吸回收率:〉99%(和组分有关);8、反吹清洗流量:0~100ml/min (连续可调);9、模拟采样流量:0~160ml/min(连续可调);10、RSD:≤2.5%(0.05μg甲醇中苯);11、富集时间:0~60min;12、进样时间:0~60min; 13、样品位:20位;14、采样管规格:1/4英寸×3.5英寸(美标);15、进样方式:六通阀电机驱动;16、仪器尺寸:长×宽×高=350mm450mm×510mm3;17、仪器重量:约40kg。 四、仪器应用范围:1、《HJ/644-2013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2、《HJ/T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3、《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4、《HJ/583-2010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5、《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6、《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弃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等。 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分析仪器生产厂家。主要生产:气相色谱仪、顶空进样器、热解析仪、解析管老化仪、数字皂膜流量计、氢气发生器、空气发生器、氮气发生器等产品。公司拥有一批长期从事色谱仪开发及分析应用、维修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在色谱类仪器的维护、维修、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力量雄厚。近年来,我们已为国内著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了大量的分析仪器和设备及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正是因为高品质的产品、专业的应用及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我们赢得了广大用户的支持与信赖,具有良好的声誉。                          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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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物研发分析检测的一站式服务依托配备齐全的分析检测技术平台,汇智泰康在药品含量分析、杂质分析和稳定性研究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药品标准建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经验。汇智泰康承诺为客户所执行的委托研究工作完全遵照国际协调组织(ICH)的指导要求、《中国药典》的标准要求和国内外医药监管机构的GLP/cGMP管理要求来执行。服务项目1.药品质量标准方法学验证和转移验证方法开发 根据委托方需求,定制方法开发,建立适合委托方检测项目的各种检测方法。方法学验证 准确度;精密度(重复性、中间精密度、重现性);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耐用性等。方法学转移验证 支持药厂建立质量控制检测方法,并进行部分转移验证。2.药品杂质含量检测有机杂质 起始物料、副产物、中间体、降解产物、试剂、配位体和催化剂等;无机杂质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重金属或其它残留金属;无机盐,其它物质(如过滤介质、活性炭等); 起始物料、原料药、中药材和成品药中的铅、镉、铬、汞、砷、钒、钼、锡、钴等重金属检测。药品基因毒性杂质检测 常见已知基因毒杂质的含量检测:磺酸酯类;挥发性亚硝胺类;溶剂残留类;肼类;环氧化物类;硫酸烷基酯类;高沸点类;卤 代烃类等;其它未知基因毒杂质的鉴定。其它杂质 外源性污染物(如微生物,内毒素等);晶型杂质等。3.药品杂质成分鉴定利用完备的气质,液质,高分辨质谱和元素分析ICP-MS等技术平台开展药品中未知成分杂质的鉴定工作。未知杂质的结构解析;未知杂质的含量检测。4.药品溶剂残留检测第Ⅰ类溶剂(应该避免使用) 苯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 ?1,1,1-三氯乙烷 第Ⅱ类溶剂(应该限制使用) 乙腈;氯苯;三氯甲烷;环己烷;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甲氧基乙烷等;第Ⅲ类溶剂(药品GMP或者其他质量要求限制使用) 戊烷、甲酸、乙酸、乙醚、丙酮、苯甲醚、乙酸丁酯、3-甲基-1-丁醇、甲基异丁酮、2-甲基-1-丙醇、乙酸丙酯等;其它 催化酶残留检测等。5.中药材农残检测常见有机氯、有机磷、除虫剂、除草剂等农药检测。6.药品包材相容性试验药包材相容性研究;一次性使用系统或组件相容性研究;药包材的可提取物谱研究;制剂的浸出物研究;特定浸出物检测方法开发及验证;可提取物和浸出物的毒理评估及PDE推导。7.稳定性测试试验影响因素试验(高温、高湿、强光);加速稳定性研究;长期稳定性研究;稳定性持续服务。8.异构体检测 顺反异构体分离和检测;结构互变异构体分离和检测;官能团互变异构体分离和检测;手性异构体分离和检测。主要设备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分辨质谱LC-MS, LC-MS/MS和LC-TOF-MSTriple TOF 5600+, API5500,API5000,API4500 Q-Trap,API4000 Q-Trap、API4000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 HPLC-UV/DAD/FLD气相色谱仪(GC)及气相质谱(GC-MS)GC-FID/ECD/FPD/NPDGC-MS元素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炬质谱(ICP-MS),原子吸收(AAS),原子荧光(A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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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相关的方案

  • 大气环境保护质量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4月1日起生效实行。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强化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保障该法的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固废法》,抓紧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固废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把学习、宣传该法作为近期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首先,要组织环保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法律确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执法者必先知法,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其次,要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该法,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知识,动员广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结合本地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几项具体工作。  1.尽快做好实施《固废法》的组织准备工作。该法的调整范围广,管理制度多,实施难度大,需要相应的组织保障。目前,已有部分省市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其他地方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2.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我局的具体布置,全面开展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一至二个城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工作,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4.切实加强对进口固定废物的监督管理。各地环保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颁布通知》,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非法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固废法》,推动体定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履行《固废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在环境执法检查活动中,应将该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积极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立法。  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立法是对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有些省市已经制定了关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地方环保部门也应从本地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地促进地方立法工作,保障该法在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 五、各地环保部门应就执行该法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及时报告我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大气环境城市化管控服务方案
    该方案依托大气环境污染监测先进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研究平台,基于常规参数监测、组分监测、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激光雷达监测等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列产品,打造了从污染源到环境空气的全过程“地、空、天”的立体监测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大气环境城市化管控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了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大气环境质量网格化监管系统解决方案
    实现全区范围内宏观到微观的全面监控,为科学治霾、精准治污提供决策依据,可促进治理大气污染由凭经验、凭感觉、粗放式管理向网格化、实时化、精准化治霾转变,大幅提高治霾的工作效能,推动大气质量持续改善。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相关的论坛

  • 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分享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2011-10-272012-3-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002-11-192003-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1996-1-181996-10-1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1998-4-3019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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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002-11-192003-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1996-1-181996-10-1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1998-4-301998-10-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相关的耗材

  • 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
    为加强夜间管控,补齐扬尘监管短板,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在日常巡查基础上,建立了“夜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夜间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期,市扬尘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治理成效明显,但也存在部分责任主体对夜间施工扬尘重视程度不足,尤其是对渣土车辆进出工地、车辆覆盖冲洗等放松了管理,夜间施工扬尘成为打赢扬尘治理攻坚战的“绊脚石”。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制定了夜查轮值方案,通过远程视频监控调取建筑工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拍照取证,同时派夜查组及时前往现场处置,有效减少了夜间扬尘违法行为。   自今年4月份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已不间断开展夜查50余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对市内三区建筑工地实现了全天候、全覆盖扬尘监管。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简介: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集成了颗粒物噪声实时监控、气象监测、物联网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一体,能够较为准确定位扬尘污染的来源方向,可以在线监测各类颗粒物(包含TSP、PM10和PM2.5)的浓度,监测气象(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参数,具有高浓度报警并自动抓拍取证等特点,是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扬尘重点监控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且具有完善功能的扬尘噪音监测设备,主要适用于数字城管、智慧城市、建筑工地、垃圾场、拆迁工地、码头、产业园、社区、道路扬尘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优势:(一) 产品具有CCEP、CPA双认证,配置高、低位双摄像头,监测终端系统系统集成了TSP、PM10、PM2.5、温度、湿度、风向和风速、大气压,降雨量等多个环境参数,全天候24小时在线连续监测,全天候提供工地的空气质量数据,超过报警值时还能自动启动监控设备、降尘设备,具有多参数、实时性、智能化等特性 (二) 通过传感网、无线网、因特网这三大网络传输传输数据,快速便捷地更新实时监测数据 (三) 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平台汇集了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监测数据,具有海量存储空间,可进行多维度、多时空的数据统计分析,便于管理部分有序开展工作,同时也为建立工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积累数据,以推动对空气污染的长效管理。(四)整个系统采用自由模块化组合,根据无组织污染监控需求,灵活增加或者削减不同监测项目,同时自由模块化组合可以在核心传感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无需返修的前提下,可随时自行更换传感器,且不影响整套设备正常运行,解决了传统设备出现故障整机返厂费时费成本的难题。 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技术参数:系统配置监测指标测量范围分辨率准确度备注PM2.50-500ug/m3 1ug/m3±10%PM100-2mg/m31ug/m3±10%TSP 0~40mg/m31mg/m3±10%风速0-30m,0-60m(可选)0.1m/s±1m/s风向0~360°/16方位1°±3°噪声30~130dB31.5Hz~8kHz±1.5dB温度-30~+70℃0.1℃±0.3℃湿度0~100%RH1%RH±3%RH大气压500~1100hPa0.1 hPa±0.3hPa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奥斯恩OSEN-YZ:环境监测系统V1.0市电220V供电AC220V太阳能供电系统含太阳能板及蓄电池通讯方式RS485/232通讯,USB通讯3G/4G、WIFI无线传输、ADSL 光纤等有线传输标配3米支架高度可定制户外高清LED屏幕尺寸105*55cm 四行显示 含控制系统及防水外框 高清网络摄像头(球机、枪机)高清1080P低码流一体化云台机,采用最新H.265视频压缩算法 压缩比高、图像质量好;200万像素,支持1280×960 分辨率,360°连续旋转,垂直方向:+90°-90;球机摄像头可实现扬尘超标抓拍、数据叠加,枪机摄像头可实现车牌识别、车身清洗识别功能;喷淋降尘设备数据采集测量精度高,具有多路继电器输出,可以控制多点的设备。核心部件采用高性能32位微处理器为主控CPU,便携式防震结构,工业化标准设计,适合在恶劣环境中使用,继电器指示灯指示各继电器的开关状态。可联动塔吊喷淋系统,雾炮,喷水管
  • 环保检测标准气
    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其他名称: 环保检测标气/环保检测气体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包装说明: 1升、2升、4升、8升铝合金钢瓶;40升碳钢瓶代表产品及用途: S02 5~10000ppm/N2 大气环境监测 氮氧化物系列:主要包括 NO,NO2,组分浓度范围从5ppm-百分量级 H2S 系列:1-50 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氨系列:1-50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苯系物标准气:苯、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但是对苯系物中含有苯乙烯、异丙苯的标准气生产出效果不是太好。应用行业:第三方环境运营公司,环境检测站等注意事项: 瓶装气体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气体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气体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 环保监测标准气
    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其他名称: 环保检测标气/环保检测气体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包装说明: 1升、2升、4升、8升铝合金钢瓶;40升碳钢瓶代表产品及用途: S02 5~10000ppm/N2 大气环境监测 氮氧化物系列:主要包括 NO,NO2,组分浓度范围从5ppm-百分量级 H2S 系列:1-50 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氨系列:1-50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苯系物标准气:苯、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但是对苯系物中含有苯乙烯、异丙苯的标准气生产出效果不是太好。应用行业:第三方环境运营公司,环境检测站等注意事项: 瓶装气体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气体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气体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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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 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历程和思路
    一、修订历程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 年7月13 日发布,1996 年3 月1 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 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 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 2009年&mdash 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 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 同期,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本标准编制单位结合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并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其中,HJ 25.3-2014 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28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制定实施HJ25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 2014年6月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明确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适用HJ 25 系列标准并补充制订筛选值。 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自然背景值。 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15618-1995)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补充HJ 25.3-2014),即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 二、修订依据和思路 1.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 (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 2. 修订思路 2.1 土壤污染物项目 原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 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 根据&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原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全国范围检出率、超标率较高,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有一定检出率,部分监测点出现超标,也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 与此同时,&ldquo 十一五&rdquo 土壤污染调查发现,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综合考虑污染物检出的区域特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进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适用于特定地区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2.2细化土壤污染物限值 土壤pH 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 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 值5.5 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 值5.5 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为此,将原标准pH 值小于6.5 的情况进一步细分为pH&le 5.5 和5.5<pH&le 6.5 两档,分别规定限值,将原标准中的3档(pH&le 6.5,6.57.5)增加为4 档(pH&le 5.5,5.5<pH&le 6.5,6.57.5)。 标准修订过程中,相关各方普遍反映原标准中镉限值偏严。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 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含量),取其最小值。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 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le 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 左右;随着pH 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降低,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 作为pH7.5)。 原标准发布于1995年,此后国内外农产品中铅含量限值标准均有所收严。例如,当时的淀粉制品食品卫生标准(GB 2713-81)规定的铅含量限值为1.0 mg/kg,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谷物及其制品中铅含量限值为0.2mg/kg。此外,我国铅土壤环境背景水平偏低,95%范围值为10.0-56.1mg/kg,中位值为23.5 mg/kg,算术平均值为26.0 mg/kg,几何平均值为23.6 mg/kg。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铅污染事件,宽松的土壤铅含量限值不利于及时发现、应对铅污染问题。适度收严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有利于及时反映土壤铅含量上升、累积的趋势,也有利于分析周边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水中铅含量过高问题。 考虑到以上情况,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为80 mg/k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技术规定》也采用80mg/kg 作为评价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农用地土壤铅含量限值收严为80 mg/kg。 2.4收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 原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我国从1983年起禁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经过20 多年自然消解,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水平已显著降低。&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部分地区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仍有检出。 六六六和滴滴涕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首批重点控制的物质,且当前仍然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关注的重点污染物,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规定了这两项污染物限值。因此,本次修订保留这两项污染物为必测项目,限值收严为0.1 mg/kg,与2006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一致。 2.5选测项目含量限值 本次修订新增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鉴于目前国内对这些污染物项目的研究成果较少,其限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农用地土壤标准资料,以及&ldquo 七五&rdquo 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数据和&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未按pH 值分档细化定值。 2.6更新监测要求 本标准更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要求应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应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监测标准更新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随之更新。 2.7补充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次修订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三方面要求: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二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第28 条规定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本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强制实施,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面积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成本过于高昂、不可承受,本标准的实施强调两点原则:首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土壤环境质量反退化原则,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其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治理修复成本最小原则,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的,对相应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具体结合超标地区土壤性质、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开展评估,准确判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
  • 国务院印发质量纲要: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国务院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5月7日,据中国政府网息,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4年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制定《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予以印发。   计划指出,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加强食品农产品、消费品、电子等新兴产业的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计划还提出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计划全文如下: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4年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机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探索进口注册的&ldquo 前置监管&rdquo 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对儿童用品、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的监管。探索建立消费品质量市场反溯机制。完善消费品风险和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及预警平台建设。开展农资、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整治。完善进口不合格商品的退运销毁、通报召回、责任追究等处置措施和进口旧机电的&ldquo 前置监管&rdquo 。开展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完善疫病疫情防范、媒介生物监测防控等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从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的硬约束,推进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程和设备制造质量安全监管。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抓好&ldquo 平安工地&rdquo 建设。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装备制造、能源生产、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重大设备监理。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设备、铁路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ldquo 96333&rdquo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   (六)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制订质量信用评价国家标准,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发布企业产品质量&ldquo 红黑榜&rdquo 。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企业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开展&ldquo 诚敬做产品&rdquo 活动。推进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诚信市场创建和旅游诚信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地理标志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ldquo 护航&rdquo 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ldquo 三包&rdquo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   (九)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制定关于加快制造业质量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制造强国战略研究和工业强基战略研究,推进制造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促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加强服务业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在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试点,推动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测评与规范建设。开展服务业质量测评机构采信管理。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开展服务外包认证示范。(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旅游局)   (十)加强质量升级相关基础工作。研究制定关于改革标准化体制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优化政府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社会团体标准。大力推动能效能耗、重点产品、商贸流通、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加快构建国家计量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行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组织开展&ldquo 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rdquo 工程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发布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加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领域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推进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工作,加强交通、铁路等重点领域认证工作。(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十一)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完善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总结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一批质量创新基地,牵头构建质量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品牌价值提升与品牌建设研究,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实施工业质量品牌创新专项行动,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建立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国有企业品牌价值评价工程。制定发布品牌价值评价和品牌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筹备成立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开展自主品牌价值评价,加大对小微企业品牌建设的扶持力度。(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   四、强化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二)加快质量法治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研究消费品安全法立法,推动修订标准化法、计量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和重大设备监理条例立法工作。推进质量及相关学科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设立质量教育研究机构。改革完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在职业院校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加强对产业工人的工艺规程、操作技术、质量知识培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质检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三)推进质量共治。发挥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精心组织2014年全国&ldquo 质量月&rdquo 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建立质量数据、信息交流发布机制,鼓励有关学会、协会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发布质量信息。深入开展质量文化与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质检总局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十四)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企业中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ldquo 五小&rdquo (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技能竞赛活动,推动基层班组创新质量管理工具,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全国QC小组质量技术创新成果遴选推广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地方政府将质量工作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做好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统计调查、质量状况分析、产品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等基础工作,为政府调结构、促转型提供决策依据。(中央组织部、质检总局、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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