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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行业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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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的资讯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返回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轻型汽车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发布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订、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ldquo 倒逼&rdquo 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mdash 2013)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mdash 2013)两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这两项新标准可大幅削减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农村地区砖瓦工业烟尘、二氧化硫污染,促进机动车、砖瓦及其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快速发展,2012年轻型汽车产销量达1720万辆,连续4年稳居世界首位 保有量以每年12%的速度增加,2011年底已达8264万辆。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同时也加重了大气污染。据测算,2011年轻型汽车排放氮氧化物80.7万吨、颗粒物6.5万吨 汽车尾气排放对北京等大城市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贡献率超过20%,已成为我国城市中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在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工作,反复咨询多位汽车、炼化、环保专家,两轮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mdash 2013)(以下简称国五标准)经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与现行的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国五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严格了25%-28%、颗粒物排放限值严格了82%,并增加了污染控制新指标颗粒物粒子数量。国五标准还加强了新车环保管理要求,将车辆排放考核里程延长一倍,提高了车载诊断系统的排放控制功能要求,增加了关键排放控制零部件(催化转化器、碳罐)检查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车辆在用符合性检查项目。国五标准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5阶段轻型车排放法规。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五标准实施方案进一步突出了&ldquo 车、油适配&rdquo 原则,轻型汽车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可依据新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鼓励具备燃油供应条件的地方依法提前实施新标准。实施国五标准将大幅削减新车排放量,预计实施5年可减排9万吨氮氧化物、2万吨颗粒物 随着新车逐步上市,其环保效益将随着实施时间延长而逐年加大。此外,与实施国五标准同步供应高品质燃油,可带动大量在用机动车减排,每年可减排氮氧化物约30万吨、颗粒物约3万吨。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砖瓦工业年产1万亿块标砖,位居世界第一,但砖瓦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分别约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11%和8%。新制订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mdash 2013)大幅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现有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严格50%、二氧化硫严格53%、氟化物严格50% 规定新建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严格85%、二氧化硫严格65%,并增加了氮氧化物控制指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mdash 2013)实施后,将大幅降低农村地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促进砖瓦工业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同时带动相关环保技术和产业发展。
  • 环保部:新建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严85%
    环保部17日发布《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大幅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新建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严格85%、二氧化硫严格65%,并增加了氮氧化物控制指标。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现有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严格50%、二氧化硫严格53%、氟化物严格50%。   负责人指出,该规定适用于生产烧结制品和非烧结制品的砖瓦企业。烧结制品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非烧结制品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材料。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不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   据悉,该标准对于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实施时间做了不同规定。现有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其污染物的排放按现有生产线的规定执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其污染物的排放按新建生产线的规定执行 新建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其污染物的排放按新建生产线的规定执行。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生产线(包括改、扩建)的项目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我国砖瓦工业年产1万亿块标砖,位居世界第一,但砖瓦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分别约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11%和8%。该标准实施后,将大幅降低农村地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促进砖瓦工业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同时带动相关环保技术和产业发展。
  • 环保部修改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征求意见稿)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特别组织制订了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日前环保部正式发布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p p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p p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下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p p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公告修改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00" height=" 543" title=" QQ截图20170616100955.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543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10d8ea68-54ab-49c3-8b7d-cc50eae247c7.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据悉,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 nbsp 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p p   详细内容见附件: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9538261241.pdf" target=" _blank"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9538369657.pdf" target=" _blank" 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a /p
  • 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将增原子吸收等需求
    仪器信息网讯  12月27日,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两项新标准。   我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现有规模以上水泥生产企业约4000家,其中水泥熟料生产企业2400多家、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1600多条。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颗粒物(PM)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15%-20%,二氧化硫(SO2)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3%-4%,氮氧化物(NOx)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8%-10%,属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   《&ldquo 十二五&rdquo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国发〔2011〕42号)、《节能减排&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国发〔2012〕40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环发〔2012〕13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等文件明确规定2015年水泥行业NOx排放量控制在150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7亿吨 对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对水泥行业实施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   与水泥工业执行的现行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相比,新标准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将PM排放限值由原标准的50 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20 mg/m3 将NOx排放限值由800 mg/m3收严到400 mg/m3,除此之外,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排放限量也收严至原标准的50%。考虑到现有企业需要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现有企业则在标准发布后给予一年半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原标准,到2015年7月1日后执行新标准。新标准还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针对包括&ldquo 三区十群&rdquo 47个城市的重点控制区的&ldquo 6+1&rdquo 重点行业(领域),其限值和实施时间点规定都更为严厉,火电项目实施时间要求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在原有污染物控制项目(PM、SO2、NOx、氟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分别为0.05 mg/m3和10 mg/m3。汞及其化合物的检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使用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原标准所无,氨的检测方法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和《环境空气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另外,二氧化硫的检测新增《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为标准方法,与原有的两种标准方法碘量法与定电位电解法相比,检测精度更高而且即可用于瞬时监测也可用于连续监测,因此新标准预计会在未来两年增加可观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需求,也会带来一定的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仪或带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的多组分气体分析仪的需求。   根据环保部官方解读,此次新标准的NOx排放限值是基于SNCR技术确定的,未来随着SCR技术的成熟,环保要求会进一步提高,将基于新技术制定更严格的NOx排放限值。   声明:此为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的研究信息,未经仪器信息网书面形式的转载许可,谢绝转载。仪器信息网保留对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责任追讨权。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刘先生,电话:010-51654077-8032。   附件: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mdash 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mdash 2013)
  • 国家排放新标准 全面提升造纸行业污染控制水平
    环境保护部日前颁布的造纸行业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具体适用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设置的,标准对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分别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设项目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并且规定经过一个过渡期后,现有企业要达到与建设项目相同的排放控制要求。《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选择确定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方面充分体现了行业排放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此外,还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监控位置、测定方法、排放浓度核算方法、超标排放判定方法、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控方式等内容。   制浆造纸行业历来是我国工业废水和COD的排放大户,是进行污染排放控制的重点行业。据统计,2006年,造纸行业废水排放量为43.5亿吨,约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8.1%,COD排放量为182.2万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COD排放总量的33.6%,均居统计行业的第一位。自2009年5月1日起,现有企业实施新的造纸行业国家排放标准后,届时行业CODcr排放量预计将减少至95万吨 “十二五”期间,通过执行新建企业排放标准限值,造纸企业CODcr排放量预计将减少至43.4万吨,环境效益非常可观。
  • 环保部表示水泥行业将发布污染排放标准
    4月25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处长张化天在国际水泥峰会表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完成全国征求意见,并已通过初步审议,将在行政审批后尽快发布。   除了水泥排放新标,张化天同时表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也完成指定,下一步通过行政审议后尽快发布。无疑,新标准的实施将加大企业的环境治理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   据悉,全国水泥行业年排放氮氧化物是&ldquo 十二五&rdquo 氮氧化物减排的重点领域。目前,我国水泥工业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大致在880毫克左右/标准立方米,而在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现有水泥生产线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降低到450毫克/标准立方米,新建线低于320毫克/标准立方米。   执行上述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减排并非易事。数字水泥网副总裁陈柏林认为,对企业来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仅仅是一项减排任务,没有节能效益,只有成本增长。&ldquo 氮氧化物减排设备至少需要几百万元的投入,此外还有运营投入,这对企业而言,都是不愿意接受的。&rdquo   中国建材执行董事、副总裁崔星太称,&ldquo 新标准的公布肯定对企业有比较大的影响,如果将现有标准降到300-400毫克每立方米的话,会给每吨水泥成本增加20元左右。&rdquo   据了解,目前,国内每吨水泥的生产成本为180元-250元,排放标准修订后,加上水泥脱硝设备投入,每吨水泥成本将增加20元-40元。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调查显示,我国现有水泥生产线的达标改造成本约170亿元,若按年产20亿吨水泥计算,全国水泥工业环保设施运行成本将达近40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对水泥行业虽然是很大的挑战,但同样也蕴藏着机遇,并对水泥行业起着调整作用。一方面会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升产业效率 另一方面也会对现有产业格局产生一定影响。   随着落后产能的淘汰,行业集中度将得到提升。&ldquo 我们认为,目前水泥行业的整体价格和实际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希望水泥价格有所提升,提升以后企业就有钱赚,会更好的尽环保责任。&rdquo 崔星太说。
  • 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展开
    记者近日从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获悉,中心站正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完成了区内活性炭生产企业碳化、活化工序、废气实地部分监测项目测试工作。   全国目前活性炭企业已发展到400余家,制定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优化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课题组将通过活性炭工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项目的调查、调研,参考环境保护部有关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采样方法规范、采样器技术规范等36个技术规范,通过实地监测、试验、验证,对活性炭 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详细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十分重视标准的制定工作,专门召开启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强小媛要求,狠抓工作落实,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圆满完成国家课题研制任务。
  • 强制执行!3项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24年5月11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详见附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为新建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第一条(1)和(2)、第三条b)和c)、第七条a),《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第一条(1)、第三条b)和c),《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第七条b)和c)、第十四条b)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的其他规定。  3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附件: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 关注!首个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行业技术标准正式实施
    2021年12月22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2376—2021)公开发布,并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首个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行业技术标准,填补我国发电领域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行业标准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系,从技术标准层面为我国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奠定了核心基础。发电行业作为全国碳市场首批纳入管控的重点行业,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可靠是全国碳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基础保障。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全面通报了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核算数据弄虚作假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发电行业碳排放量核算法的不足。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的重要技术手段,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碳排放核算法的不足,可以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量计量和校核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推进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智能化和数字化发展。  碳排放连续监测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和欧盟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火电厂烟气CO2排放连续监测政策法规体系和实施细则。其中,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政策法规规定,受酸雨计划约束的火电机组(发电装机超过25MW的机组)需要根据40 CRF第75部分要求向EPA报告CO2排放量,燃煤和采用其他固体燃料的发电机组必须采用CEMS监测CO2;欧盟在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阶段(2013-2020年)明确规定纳入碳市场的企业采用CEMS监测的碳排放量数据等同于核算法计算碳排放量数据。发电行业在2018年启动了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制定的相关研究工作。  一、政府主导,行业协会与电力企业联合研究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函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其中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研究等课题研究。  中电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牵头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能源、国家电投、粤电等大型发电集团成立专项研究工作组,联合开展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应用研究,编制完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应用研究》并报送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形成的观点和结论对促进我国发电行业碳市场建设具有参考意义和价值。  中国华电及其直属研究单位华电电科院在2017年自主设计建设了行业首个碳排放连续监测实验平台,主要研究烟气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可行性、关键影响因素及相应监测参数不确定度分析,研究结果充分论证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应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监测的技术可行性和应用可行性,为现场技术示范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华电电科院自2018年底率先系统性开展示范电厂碳排放连续监测的现场研究工作,选定中国华电宁夏灵武、福建可门和江苏句容的4台机组作为示范机组,示范机组有代表性的覆盖不同装机容量、不同监测点位等情况,实现碳排放量实时、准确计量,深入推进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的现场应用示范,为火电厂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应用和标准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研究支撑,国际经验,实体验证,规范制定  2019年6月,基于前期研究成果,中电联牵头成立标准编制组,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整体工作由中电联电力行业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华电电科院作为唯一技术承担单位具体执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技术标准调研阶段,为充分掌握国外内技术标准基本情况,编制组组建技术调研组赴美国、加拿大等地与设备厂家、火电企业和政府部门就碳排放在线检测技术开展调研和技术交流,对美国、欧盟温室气体监测政策法规开展了细致全面的梳理;并通过现场访谈和问卷调查形式对中国华电90多家火电厂的气态污染物CEMS、流速CMS和湿度CMS现状调研,掌握现有CEMS监测条件、监测技术应用以及运行维护管理现状,在此工作基础上确定标准重点研究内容。  技术标准编制阶段,以中国华电宁夏灵武、福建可门和江苏句容的4台典型机组作为示范,统筹推进CO2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应用和现场施工工作,完成调试并开展数据监测,为标准现场验证测试提供了有利条件;结合现场示范电厂建设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沟通交流,持续深化草案的完善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初稿。  技术标准验证阶段,根据现场验证测试方案,选取3家典型电厂多台火电机组开展烟气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流速等监测设备关键技术性能指标和内容进行现场验证测试工作,研究确定各性能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初稿,形成中期汇报稿和编制说明。  技术标准评审和征求意见阶段,编制组先后组织两次召开专家评审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46条意见建议,编制工作组对专家反馈意见逐条分析、评估和处理,并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技术标准审查阶段,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会,25名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质询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编制工作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技术标准报批阶段,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发布,并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实施。  三、统筹规划,科学推广  2021年生态环境部提出碳监测评估体系的建设任务,并于2021年10月24日正式启动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中电联以及中国华电、国家能源和上海电力等发电集团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发电行业参与试点共计18家火电厂22台机组,以《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2376—2021)为技术标准高质量推进碳监测试点工作。  中国华电选取10家火电厂12台机组作为试点机组,涉及的6家区域公司和10家试点企业作为试点具体落实现场实施;在技术路线上,按照全面性、代表性、可行性原则,科学选取10家火电企业的12台火电机组作为试点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结合碳监测试点二氧化碳浓度和流速研究需求,将试点机组分为四类,针对不同类型试点机组,制定差异化的监测技术路线,开展不同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流速测量原理、进口和国产仪表性能对比研究;在工作方法上,按照“一厂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各试点企业技术方案,统一进行二氧化碳监测成套设备选型及采购,明确技术指标验收、运行维护、定期校准校验,核算法关键数据实测,监测数据定期报送要求,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截至目前,在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和中电联指导下,发电行业参与试点的18家火电厂22台机组已全面开展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工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数据质量是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也是我国高质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核心。发电行业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作为碳排放量计量的重要手段和核算法的重要补充,其技术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全面推进该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系,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国家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发电行业的力量。
  •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保部27日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噁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 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配套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受公众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正在抓紧推进,修订草案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监控要求。目前,两项已通过技术审查,报请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查。鉴于修订这两项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公众生活均有广泛影响,环保部决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4年1月15日,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课题启动
    目前,国内煤基活性炭行业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特征污染物既无具体项目也无指标 活性炭行业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严重。随着活性炭行业的日益发展,这种危害将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制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今年以来,宁夏自治区环保厅积极争取环保部的大力支持,申报了《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题,并于2009年7月22日与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签订了《环境保护项目任务合同书》。《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在国内尚属首次,也是宁夏第一次承担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制定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关系环境保护问题,也关系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对保护环境,节能降耗,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日前,宁夏自治区环保厅在平罗县举行了《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项目课题启动仪式。宁夏环保厅强小媛副厅长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对《标准》的制定提出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在国内尚属首次,也是宁夏环保部门首次承担全国性的标准制定任务,充分表明了环保部对宁夏环保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因此,一定要抓住机遇提升宁夏环保在全国的影响力,并以此为契机锻炼培养队伍,探索和积累承担全国性重大课题研究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实战能力。二是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科学严谨的态度切实做好标准的制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三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全面完成课题任务。整个工作自始至终要在宁夏环保厅标准制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协作单位,要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所规定的时间、方法、步骤及进度要求,组织强有力的科研人员,圆满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进行了修订。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4日。联系人:杨凯地 址: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电 话:(021)23117307 传 真:(021)63555912电子邮箱:kyang@sthj.shanghai.gov.cn附件: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三、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四、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相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进行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则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附件:已实施的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8日附件已实施的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标 准 名 称标 准 编 号《公告》实施前企业《公告》实施后而《通告》实施前企业《通告》实施后企业实施时间污染物实施时间污染物实施时间污染物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2014.7.1烟尘(燃煤电厂)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2015.1.1颗粒物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8.7.1全面执行2016.9.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6.9.1全面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6.1.1全面执行2016.1.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7.1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1.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5.7.1全面执行2014.3.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3.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2020.7.1NMHC(TVOC)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2020.7.1NMHC(TVOC)+特征污染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2020.7.1NMHC(TVOC)+特征污染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锅炉排放全面执行地方标准,不再列出。
  • 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皖环检协〔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我会组织专家召开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T/AHEMA 29-2023)团体标准的评审会,经过专家评审,一致认为该项团体标准符合发布条件,现予批准发布。联系人:牛俊 电话:0551-63680551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2023年6月26日 皖环检协2023-24号: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的公告.pd
  • 环保部发布四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环保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p   具体内容见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5a040d20-eaa7-4bcc-b377-f34aae6c2f8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c0afdb13-e47b-4bbc-a617-026466a56c53.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ac281536-c8b7-416e-af66-4e9d005d8333.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b94dbfbc-f244-411d-a6d8-d64d4df95d2d.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712af81d-7484-4c05-8487-fd0a953514ea.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6、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1ea750d1-5c33-42a4-a6b9-06fe6c61ca25.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7、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698089b8-60c1-4db4-99d8-52bb9e4a4f49.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8、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0676e8a3-65f2-40cf-a45a-ff72cff677da.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span /p
  • 北京工业废水排放将出新标准 严查6大行业排污
    清河,一位女士在岸边看着清河桥下的排污口里排出的生活污水   &ldquo 想让北京的河水变清,还是得靠污水处理厂。&rdquo 水务系统一位官员在回答关于清河污染问题时曾这样表述。而从今年开始的三年内,北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力度将是空前的。3年时间,全市将新建再生水厂47座,2015年前实现首都水环境明显好转。   北京市计划通过新建再生水厂47座,实现到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今后本市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费将提高。   4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透露了上述内容。   四环内污水三年100%处理   北京市将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内,本市将新建再生水厂47座,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20座。   《方案》要求,到2015年年底前,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区(中心城及海淀山后地区、丰台河西地区、大兴区五环路以内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实现首都水环境的明显好转。   污水处理资金政府企业共担   在上马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北京市希望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吸引社会资金以及上游区县向下游补偿等政策,为北京的污水处理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北京市计划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再生水价格,在污水处理费达到污水处理实际成本前,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保障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成本及企业合理收益。   市政府鼓励污水处理企业以多种融资方式筹措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   市政府表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线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资金及50%的拆迁资金,通过企业融资和市政府资金支持统筹解决,其余50%的拆迁款由区政府承担。   北京市还将探索建立水环境容量补偿机制。根据污水排放量及污水处理量等指标,由上游区县向下游区县或污水处理厂重点建设区县缴纳污水处理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后期运营等方面。   ■ 治理重点   三年新建再生水厂47座   3年时间,全市将新建再生水厂47座,所有新建再生水厂主要出水指标一次性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20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28万立方米/日。   全市将新建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14处,新增无害化污泥处理能力3995吨/日。   其中今年计划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万立方米/日,计划完成清河北岸截污干线、东小口沟综合治理工程 完成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东坝、垡头、五里坨污水处理厂建设以及丰台河西再生水厂建设。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线86公里,新建再生水管线35公里。加快小红门和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批准立项并开工建设清河第二、郑王坟、定福庄、东坝、垡头、稻香湖、上庄再生水厂项目,肖家河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庞各庄污泥堆肥场改扩建项目,高碑店、郑王坟污泥干化工程。   临时治污赶走河边臭味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几年的时间,是不是要让老百姓再闻几年河边的臭味?政府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北京市计划通过采取现有污水处理厂深度挖潜和在城乡接合部重点村庄、居民小区及河道干支流重点排污口建设临时治污工程等措施,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9万立方米/日,初步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   重点对清河、凉水河、萧太后河等河道内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打捞、清理。   北京市政府将加大对临时治污工程建设运行的直接投入。市管河道所需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市政府资金解决 区管河道以及村庄和小区治污工程,市政府给予建设和运行经费50%补贴。   工业废水排放将出新标准   北京市还将尽快修订出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化工、制药、纺织、食品制造、酿造和电镀等工业废水排放监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新的排放标准,限期关停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小型生产企业。   建立排污源头控制机制,环保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必要时可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通过的,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用地。   北京市还将建立环保、水务、城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城乡接合部和河道两岸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地方标准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附件:批准发布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目录附件.pdf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2日
  •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之争论何时休?
    p   大概近十年以来,行业人士在不同场合不同媒介,都或多或少听到一些专家关于“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1-T000-1-1-1.html" strong 地面水环境质量 /strong /a 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下文用“两标准”)的讨论,到2014-2015年,这方面的讨论和观点之争,已经发展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对立性观点或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集中在污水厂排放标准要到底是否应该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相接轨的问题 其次是,有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指标合理性的质疑。两标准之争看似是学术、技术层面的问题,然笔者认为,此争论事关未来相关水质标准制定的大原则问题,更事关未来水环境及行业发展的导向性问题! /p p    strong 一、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及相关人士对【排放标准要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方面的表述 /strong /p p   建议或者呼吁“排放标准要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的代表专家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产业界代表性观点来自北京碧水源总经理戴日成。实际上,王教授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大概在2005年前就发出了质疑的声音。 /p p   1,目前可以公开查阅到的关于污水厂处理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之间关系的最早论述,应该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2007年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谈到“现代污水厂”方面的表述:“在缺水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点必须瞄准完全的高品质的再生利用。王洪臣认为,目前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太低,仅是已经丧失水功能的劣五类水。 /p p   应该将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设计标准来考虑。”。《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年07月03日第03版)刊发了“循环利用:破解水危机”一文,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谈到未来中国水环境问题时,强调了构建现代排水系统的重要性和举措,同时进一步表述:& quot 北京总投资约80亿元人民币,对全部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或超深度改造,使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amp #823& quot 。在2011年王洪臣教授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他谈到“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的目的和依据不够明确 我国水质标准体系法律效力模糊 我国水质标准限值不能做到宽严相济“等。 /p p   但是王教授同时也强调“& amp #823水质标准体系的制定过程中,尤其需要注重水环境质量标准、用水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在2013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提议,针对极度缺水地区,将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以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和水环境质量标准逐步接轨. /p p   2,国内著名的MBR供应商碧水源总经理戴日成认为,中国湖泊治理不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标准滞后,管理和执行不到位 另一方面从治污理念上看,中国治污的目标不明确。他建议,水污染治理应朝着四类水的方向走,如果只达到一级A,只能缓解污染程度,抑制不了恶化的趋势。 /p p   3,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2015年在《环保产业》杂志上正式撰文,阐述了一级A标准的演变,及旗帜鲜明地对排放标准向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方向发展进行了否定:“十一五”以来,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提高,深度处理已经大量应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一级A提标改造或新建(扩建)工程,将其作为出水达标的把关工艺单元,但早先设置一级A排放标准的初衷是提出再生水的基本水质要求,后来将其直接转变为排放标准并不太合适,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需要做比较大的重新调整,特别是粪大肠杆菌以及总氮、总磷标值指。 /p p   城市污水的再生处理十分重要,但目前一些地方排放标准的水质指标及限值,有朝着地表水水质标准机械靠拢的趋势,这是一种不科学的错误导向。一方面,现行的地表水水质标准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方面,混淆了排放标准与接纳水体的水质目标(标准)之间应有的界限与区别。例如,过度强调出水COD达到30mg/L,甚至20mg/L的水平,是没有必要的,容易造成明显的浪费 而 TP0.3mg/L的所谓IV类水标准,其实仅仅适合于流动性良好的河流,对于基本没有流速或流速缓慢的城市水体,特别是再生水为主要或唯一补水的情况,TP至少应该低于0.1mg/L,最好低于0.05mg/L的水平。 /p p    strong 二、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缺欠及指标自身矛盾方面的表述 /strong /p p   关于GB3838-2002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质疑,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灿2008年在《建设科技》撰文,指出:“制订 GBl8918-2002标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是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但GB3838-2002中有关氮、磷的指标在逻辑上相当混乱,尤其是总氮指标值。 /p p   一般情况下,总氮包含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这3个组分,而且有机氮基本上都是可以氨化的,其中有机氮和氨氮的总和为凯氏氮(KTN),硝态氮则包含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但在GB3838-2002中,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的标准值之间找不到上述平衡关系”。郑兴灿在2010年撰文《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及深度处理技术交流大会论文集),明确表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 /p p    strong 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者对市政污水领域专家们意见的正式回应 /strong /p p   针对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质疑,多年以来该标准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一直没有正式回应。但是当环保部公布 GB18918-2002修订稿征求意见时,受“特别排放限值”高等级指标大讨论事件影响,“两标准”关系及相关的争论再一次被提了出来。也是这次机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主编映入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专家们的眼帘。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总工程师夏青,1978年起,开拓了中国水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是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标志领域的著名专家。主持了长江、黄河等五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担任了淮河、太湖、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技术总负责 参与了1988、1999、2002年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制和修订。2016年1月夏青正式在【水进展】微信专家群公开回应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问题的争论。 /p p   1,关于两标准是否应该接轨问题的意见:以下是夏青先生的文字答复:题目“排放标准不能对地方环境质量负全责”:污水处理界的一些专家提出污水处理厂应和地面水标准四类接口,2013年就有报道,这也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国家排放标准与地面水标准接轨的最早意见,但这一观点是不可取的。 /p p   第一,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全责:不是排放标准负全责,因为政府不仅要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行,还要优化组织区域内的容量资源分配,技术经济投入分配,才能保证质量达标。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全部污水达一级B之后,山东南四湖是毎条河加人工湿地,江苏徐州是把进入安嶶的污水处理厂出水调至172公里外的盐城入海。这才实现了东线治、截、导、用、保五字方针,排放标准不负全责。政府手中除了国家标准,还有地方标准,规划和项目环评,治污规划,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多种手段以及多种监管措施来确保环境质量。 /p p   第二,水质规划理论教会我们:为了保证水质达标,先要有水资源规划,后才有流域、区域、设施三级规划,要建立污染源排放与水质的输入响应关系,用数学优化的方法,合理组织污染源排放。徳国鲁尔区,爱姆舍河做为纳污河道,不上污水处理厂,至入莱茵河按新保护标准建污水处理厂。同样在莱茵河,保障荷兰饮水安全,不是提高河水水质到饮用水标准,而是上游各国为荷兰修建深度处理给水厂。 /p p   有关择段排放、负荷分配、季节控制、生态流量、费用优化等可选择的方案都是水质规划教会我们,看看美国七百多污水厂用概率稀释模型指导处理厂符合水文节律运行,利物浦处理厂涨潮运行,退潮不运行,都是在利用环境容量,节约能耗,我们的一刀切就过于粗放了。 /p p   第三,标准体系有职责定位:中国两类两级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对体系组成标准各有要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质标准,由各卅颁布标准。中国在学习美国之前,暂用五类功能适应千差万别的地域差异。排放标准则强调排污去向,按进入不同功能区,制定有达标技术的宽严不同的排放标准限值。污水处理厂进入受纳水域的出口,划有混合区,混合区内不执行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 /p p   没有处理厂出水就达地表水标准的执行标准水域。也许王洪臣、戴日成等专家会说,没有混合区怎么办?稀释水量不夠怎么办?我说那就更得靠水质规划进行多方案优化,而不是处理厂提标一条路。如碧水源运行的十堰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出水后政府组织接口方案,进一步用人工湿地、人工快渗深度处理,也仅COD、氨氮达四类水标准。 /p p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有更高要求:提出达地面水的专家有来自企业的,更应理解简单提高排放限值,更多地用能耗换取污染物削减,不符合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总目标。王洪臣专家等提出的概念性污水厂绝对是好方向,国家和企业当共同推进。还有,真要污水处理厂提标,就再不能在终端卖力,而应在前端源分离下功夫,从粪尿不入污水处理厂开刀,用城乡营养物绿色大循环的战略措施为污水处理厂分担压力。简单压污水处理厂,是鞭打快牛的做法,应期待各部门形成合力,上点有用的措施,把钱用在刀刃上,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方向。 /p p   最后表个态,只要有好技术,好方案,更省钱省能地提高污水出水标准,我举双手赞成,但不用接地表水水质标准,混淆两个标准体系,即使24项地面水考核指标都达地表水标准,那也是污水厂再生水,怎么用?还要考虑老百姓的感情因素呢。 /p p   2,答复水处理专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总氮指标的质疑! /p p   在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排放标准的爭议中,水处理专家郑兴灿提出了“地表水标准中氮磷指标存在明显的逻辑混乱”,並影响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制定。看来需要为水质标准正本清源。由于近30年来全国一直执行的三代地表水标准都是我主持编制的,当然更有答疑的责任。 /p p   郑兴灿专家的意见是2008年发出的,我问了他,他不知又在此次热议排放标准中被中科博联翻了出来。为答疑清楚,他的意见可以归纳为4点: /p p   1,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在标准中找不到总氮为各组合之和关系 /p p   2,氨氮和总氮标准值相等,硝态氮限值是否应为0? /p p   3,仅湖库限制总氮,河流不限,湖水来自河流,水质如何保障? /p p   4,河流总磷0.2毫克升,如何保障0.05毫克升标准的湖庫达标。 /p p   我认为,以上四点,并不是逻辑混乱所致,而是水处理领域与水质标准领域跨领域交流不夠,造致对水质基准标准系统的误解。 /p p   对于水处理专家,工作对象水处理厂是闭合系统,进多少氨氮等氮类污染物,都是总氮组成部分,有个总量,不管氨氮转化为亚硝酸氮,还是再转化为硝酸盐氮,水处理一方面关心这一耗氧过程和氮的形态变化,另一方面,通过对某一时刻,水中总氮总量是氨氮加亚硝酸盐氮、加硝酸盐氮、加有机氮之和,来决定削减总氮的方法。因此,总氮等于各组分之和,概念十分重要。 /p p   对于水质标准专家,工作对象江河湖泊水环境系统是开放系统,氮的源和漏是变化的,各种形态的氮源随时进出系统,光合作用、底泥释放、植物生长等都随时改变水质浓度,水质标准不关心氮类浓度场某一时刻的浓度定格,只关心某一种氮类指标对水生态糸统的影响浓度,这就是基准。注意,只有每一单指标的限值规定,因为全世界的基准都是单指标的剂量响曲线为基础。水质标准专家对单项指标安全浓度概念则十分清楚。 /p p   这样看来,水处理专家关注氮总量转化过程和结果,水质标准专家关注单项指标安全浓度。两个领域的专家关注目标不同,产生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思维习惯也是正常的。如果承认两个领域的思维差异,再进一步解释水质标准是怎样制定的,就容易沟通了。 /p p   先说氨氮,在1999年之前,以非离子氨和总氨为基准,1999年美国颁佈了氨的最新基准,以氨氮代替非离子氨和总氨,并给出不同pH和温度下的氨氮基准。由于温度和pH影响氨氮基准可相差10倍以上,V类水体定为2.0,可保护pH在8.1,温度在摄氏30度以下的所有水体的水生生物。硝酸盐氮则为保护人体健康的指标,按美国健康基准10毫克升定标。这两个指标都各自依据保护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不考虑与总氮有组分关係。 /p p   再说总氮,在美国 2000年公布营养物特别基准后,重申分区调查用统计值制定标准,把总氮、总磷、叶绿素、透明度四个指标列为富营养化评价指标。我国湖库标准在无分区调查资料为依据的情况下,V类标准2.0,高于韓国的1.5,日本的1.0,美国的1.68,由于没有分区调查数据做依据,单项指标执法根据不充分,我一直建议另定富营养化评价标准,国家水质考评也一直不取总氮,所以反对以此指标值为依据定排放标准限值是有原因的。(这个指标美国只有湖库基准,为0.1至 1.68毫克升。) /p p   关于总磷,由于美国基准和世界各国标准近30年变化不大,我国水质标准,河流V类0.4,湖库0.2,河流lll类 0.2,湖库0.05。由于污水厂除磷技术俱备,对磷指标尚未成热点。只要与总氮等指标一起进入富营养化标准,并分区制定限值,有关营养物指标的管理,则主要是磷对水厂混凝工艺的影响,可在供水保障中提要求。 /p p   郑兴灿专家提出的河流标准和湖泊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是因为水力学條件不一致,传输规律不同,标准有差异是必要的,美国以水力仃留时间30天为江河湖库分界。如何让江河与湖库水质相接?我们一靠环评,二靠治污规划来解决。例如:著名的引江济巢工程环评,因长江水总氮1.8,若每年30亿方水进巢湖,会造成巢湖全湖总氮超lv类,环境影响预测巢湖富营养化风险較大。 /p p   又如: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水庫,除总氮指标,水质为I类至ll类,总氮在lll类以下,原因在于陕西来水白河断面即达1.2,河流无总氮要求,因为饮用水,世界卫生组织无控制总氮要求,但进入湖庫,为保护湖庫生态,防止富营养化,需控制上游来水入庫总氮总量。面对汉江削减总氮任务,财政部、环保部、南水北调办,把十三五治理陕西、湖北面源氮磷污染列为重点,为保北方水源地长治久安,爭取拿出一条江控制总氮的示范。所以,标准虽有分类,各管一段,但流域区域水质问题糸统解决,还要靠环评、规划和监管。 /p p   一次交流,不一定把问题都解决,相信只要多交流,两个领域会在融合中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做出更大贡献。 /p
  • 环保部发布多项新标准 增特别排放限值等
    仪器信息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ldquo 倒逼&rdquo 产业转型升级,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mdash 2013)》和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mdash 2013)》等新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新标准的共同点是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针对包括&ldquo 三区十群&rdquo 47个城市的重点控制区的&ldquo 6+1&rdquo 重点行业(领域),其限值和实施时间点规定都更为严厉,火电项目实施时间要求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mdash 2013)》还增加了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标准的这些变化预示着工业领域空气质量监测需求将进一步增大。   新标准带来仪器需求增长   与水泥工业执行的现行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相比,《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还在原有污染物控制项目(PM、SO2、NOx、氟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项目,汞及其化合物的检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使用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原标准所无。另外,二氧化硫的检测新增《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为标准方法,与原有的两种标准方法碘量法与定电位电解法相比,检测精度更高而且即可用于瞬时监测也可用于连续监测,因此新标准预计会在未来两年增加可观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需求,也会带来一定的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仪或带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的多组分气体分析仪的需求。   详细报道: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将增原子吸收等需求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mdash 2013)》和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mdash 2013)》两项新标准实施之前,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电池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这两项1996年发布的原有标准准入门槛很低,也未包含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等内容,针对两个行业的新标准大幅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企业自行监测污染物,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这两项新标准预计会带来PH计、分光光度计、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等多种分析仪器的需求增长。   详细报道:电池及毛皮行业排放新标将增多种仪器需求   环保部还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六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修改单相对原标准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明年还将有7项新标准设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环保部发布的官方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要针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ldquo 6+1&rdquo 类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拟发布25项设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其中18项标准已经发布,涵盖了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和大部分有色行业、部分化工行业,其余标准制修订工作将力争在2014年完成。   关于特别排放限值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环发〔2012〕130号)规定:&ldquo 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rdquo 该规划同时明确:重点控制区包括&ldquo 三区十群&rdquo 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2013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ldquo 三区十群&rdquo 的&ldquo 6+1&rdquo 重点行业(领域)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时间、地域、内容。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ldquo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squo 三区十群&rs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声明:此为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的研究信息,未经仪器信息网书面形式的转载许可,谢绝转载。仪器信息网保留对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责任追讨权。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刘先生,电话:010-51654077-8032。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行
    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将正式发布并实行。记者11月12日了解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硫酸企业尾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2013年1月1日,现有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这一限值。目前,部分硫酸企业已经开始抓紧改造以适应新标准,硫酸行业将借助新标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杨波教授告诉记者,硫酸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化工行业中占有较大比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即将出台的《标准》中,对于硫酸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60毫克/立方米 自2013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杨波表示,目前我国多个行业都对二氧化硫排放有严格的规定,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96毫克/立方米已经难以满足硫酸工业二氧化硫限排要求。从2008年起,环保部委托青岛科技大学、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等单位,就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展开深入的研究,并于2009年9月公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国硫酸工业技术水平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使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面与国际接轨,这要求我国现有的硫酸企业不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满足目前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要为2013年后更加苛刻的排放限值作准备。   据了解,我国硫酸生产主要采用两转两吸工艺,由于受到装置转化率的限制,传统两转两吸硫酸生产装置,难以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制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硫酸装置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必然进行设备改造升级,增加生产成本。对此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理事长齐焉表示,国家新出台的“三废”排放、综合能耗等硬性指标规定,将加速淘汰一批中小产能,实现行业产品的结构调整。   齐焉指出,新标准的实施将促进硫酸行业进一步优胜劣汰、转型升级,提高整体环保水平。企业应着力寻求减排的有效方法,以科技推动环保升级。针对硫酸行业新的“三废”排放标准,应通过两个途径解决达标问题:一是改进国产钒催化剂,国内、国外催化剂并用,改造转化系统,加强管理控制 二是增加尾气处理装置,以氨水、胺液、柠檬酸钠等碱性溶液处理。在“十二五”期间,要加快高品质国产催化剂的研制,同时推进超重力场机替代高塔提高脱吸率等措施,以保证硫酸企业尾气排放等指标达标。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传统两转两吸工艺难以适应新的排放标准,企业将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工艺,改造传统装置和上马新装置,选择关键在于操作成本,未来我国硫酸生产工艺可能会趋于多元化,例如采用一转一吸联用尾气脱硫工艺装置。未来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日趋严格,将推动相关设备、脱硫技术、催化剂开发等行业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不少硫酸企业,尽管尾气排放指标控制在860毫克/立方米标准之内,也开始为400毫克/立方米新标准进行改造。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磷肥厂采用氨―酸法回收尾气,生产液体二氧化硫 开封化肥厂、太原化工总厂等均改用三级氨法尾气回收生产固体亚硫酸铵和高浓度亚硫酸氢铵溶液,降低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 浙江巨化硫酸厂采用超重力吸收技术进行硫酸尾气脱硫改造,采用空塔和超重力设备进行硫酸尾气氨法脱硫工艺处理,项目预计今年底完成,届时巨化硫酸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水平将达到国家即将推行的新标准。
  • 首部稀土污染排放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为稀土业制定了禁止非法开采、进行专项整治、加快行业整合等举措后,近日国家再出重拳规范稀土行业,这次瞄准的目标是稀土工业的排污行为。《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1年1月18日由环保部批准,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环保部首次发布的稀土污染物排放准则。有专家认为,该标准甚至部分超过了西方国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行内人士分析,稀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目前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标准的出台表明政府试图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以污染减排倒逼产业升级和促进行业规范。   《标准》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稀土企业环保成本或翻倍   记者看到,该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稀土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标准》针对的企业为稀土采矿、选矿和冶炼企业,稀土材料加工企业(或车间、系统)及附属于稀土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则不适用于上述标准。   中国稀土学会秘书长林东鲁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规定值来看,该标准门槛较高,部分规定甚至超过了西方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参与稀土环保标准起草工作的专家王国珍预计,标准出台后,稀土行业环保成本要比原来增加一倍。这个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的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内容,比如说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氨氮限值15毫克,这比原来降低了10毫克。   一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标准不仅会提高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稀土冶炼的分离成本,还会提高开采矿山的成本,加大企业运营的压力。有媒体引述专家估计,行业的新增环保成本规模约在10亿元。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表示,他们是支持国家出台这个环保标准的,毕竟严格控制稀土工业高污染排放物的产生,是有利于居民居住环境提升的。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与科技处处长刘其汉认为,《标准》出台后企业将增加多少投入未有具体数据,但国家制定这类强制标准一般会考虑其可操作性和可达性,不会超过行业整体经济发展和治理技术的现实水平,但考虑到《标准》会实施一段时间,为了不使其过快滞后,《标准》往往需要企业“跳一下”才能过,否则也没有倒逼行业升级转型的压力。   不合规的中小企业将被淘汰稀土产量减少价格还将提高   稀土是制造高科技产品和军工产品的关键原料,日本和美国是稀土的主要进口国。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及2008年中国稀土价格走低,卖出所谓的“萝卜价、猪肉价”,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稀土工业的生产工艺与设备比较落后,高昂的“环保成本”没有被计算在内。   上月16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指出目前稀土业存在的状况,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的现象已成常态,而“高端应用研发滞后,出口秩序较为混乱”也制约着国内行业的生态环境。   据统计,我国现在承担了世界90%的稀土出口,但是中国稀土资源的占有量已从全球的43%下降到只占31%。稀土环保标准的出台,也将从另一个侧面提高我国稀土出口的环保成本。   “我国的稀土企业生产污染严重,订立较高的标准,对行业、国家都有好处。有很多生产企业不符合标准,这就会促成行业间的兼并整合。”林东鲁表示,“环保标准的出台将会促使不合规的中小企业逐步被淘汰或被整合,稀土行业集中度将逐步增加,稀土产量减少,价格也将因此有望继续攀升。”   据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环保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环境保护是中国稀土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稀土矿山开采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稀土冶炼、萃取分离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酸碱、萃取剂等化工原材料,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排放的“三废”对大气、水体、土地造成了污染。这一标准的实施,将迫使稀土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走上“绿色发展”之路,同时也提升企业运营成本,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关闭。   “《标准》没有制定前,我们对稀土工业的监管一般是按照工业排污的普遍标准,根据监测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比较笼统”,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与科技处处长刘其汉表示,该《标准》是一个专项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出台后对稀土工业从采矿、选矿、冶炼、分解提取等全过程的水、重金属、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都作出了细化,操作起来更有针对性。对污染源的控制更有效、对稀土企业的门槛有所提高,环保投入更加增多,对稀土工业的规范和升级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严打小企业无证开采环保违规企业或被“关停”   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与科技处处长刘其汉表示,广东目前的稀土工业主要分布在粤西以及河源一带,近年来,一些小企业无证开采比较严重,在开采、冶炼过程中对大气、土壤造成污染。他表示,传统的稀土工业一般是露天开采,然后用草酸浸泡进行萃取,这个过程中排出的污染物容易破坏植被或者污染土壤,造成水土流失。   他表示,《标准》颁布后,我省将尽快向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宣传、培训。《标准》实施之后,我省环保部门将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督力度,并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一旦排污不符合《标准》规定,将按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视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甚至“关停并转”等处罚。
  • 环保部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 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提高   近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说,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和供应持续增长。截至2010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9.62亿千瓦,居世界第二位,其中火电为7.07亿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73%,火电发电量约占全部发电量的80%以上,消耗燃煤16亿吨。为有效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采取了发展清洁发电技术,降低发电煤耗,淘汰落后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十一五”末,累计建成运行5.65亿千瓦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全国火电脱硫机组比例从2005年12%提高到80%。但我国人均装机容量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我国的能源结构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还将不断增长,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仍将增加。火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直接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指出,为更好地适应“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环境保护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进行了修订。新标准区分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现有火电厂,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修订后的标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更符合当前和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地区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二是限值设置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基本国情。新标准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陶德田说,据测算,实施新标准在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将带动相关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行业约2600亿元的市场规模。发电企业增加的达标成本可以通过电价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
  • 新铅排放标准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将颁布
    2010年,儿童铅中毒事件令人心痛。3月,四川隆昌发生了近百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 接踵而至的是,湖南郴州数百名儿童血铅超标……   据报道,郴州市嘉禾县腾达、金珠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两家冶炼企业,非法生产,排污严重超标,从2007年6月到2009年8月,面对市环保部门先后10次发文责令停产,都置之不理。   而四川隆昌更为蹊跷,据隆昌县环保局副局长李家琪介绍,当地唯一制铅企业——隆昌忠义合金有限公司,被怀疑为污染源。但在2009年11月,县环保局对其进行了重金属污染专项检查,监测结果表明:各项污染物排放均未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规定的限值。   其实,在去年发生的陕西凤翔、河南济源千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中,东岭冶炼公司和豫光金铅、万洋、金利公司被认为是造成儿童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但让人不解的是,此后的监测数据显示,东岭冶炼公司排放的废水、废气、固水淬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周边土壤铅含量也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豫光金铅、万洋、金利三大企业实力在全国行业排名前列,主要污染物排放都达到国家标准。   嘉禾县企业的非法生产,考问的是当地政府监管不严,把GDP摆在群众的健康之上 但在其他地方,“排污达标”为何还会造成“血铅超标”,是不是相关的国家环境标准定得太低?该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超标血铅来源复杂   “血铅超标的问题非常复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林玉锁说,由于铅等重金属是稳定、不可降解的污染物,不但可通过空气和水直接进入人体,还可通过被污染的食物等在人体长期富集。因此,人体内铅的来源很多,不能简单地认为国家环境标准定得太低。   据悉,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中的铅限值并不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铅的季平均浓度为1.50mg/L(毫克/升),与美国现行标准相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一类—五类水体中铅的标准限值依次为0.01mg/L、0.01mg/L、0.05mg/L、0.05mg/L和0.1mg/L,美国伊利诺斯州、科罗拉多州等的铅水质标准限值也为0.05—0.1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总铅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mg/L,与日本的排放标准相同。   “一般来说,大气中的铅含量不高,主要是通过尘降,富集在土壤中。但我国在制定环境标准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在玩耍时,可能在地上打滚,用沾满灰土的手抓食物吃,过多摄入土壤中的铅,或接触铅超标玩具等,造成儿童血铅超标。”一位环保人士指出。   “此外,目前很多县级环保部门并没有重金属污染监测的设备,他们所谓的大气排污达标,一般是指二氧化硫指标,并没有监测重金属。在部分重金属污染事件中,如此的‘达标’是一种混淆是非的说法。”该人士犀利地指出。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钱易建议说,近期我国发生了多起金属污染事故,急需对重金属污染,从污染源排放、迁移到进入人体后致病机理等迁移转化全过程,做详细调查和研究,有助于对重金属污染的控制。“在湖南、陕西等事件中,重金属污染物迁移转化过程并不很清楚。”   长期富集易超环境容量   环境保护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国家环境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质量标准,二是污染排放标准。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人体和动物的长期试验结果得出的,在一定条件下确保人体健康的污染承受限值,是健康标准 而工业污染排放标准是综合考虑行业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制定的,是环境执法依据。不过,达到工业排污标准并不等于“零排放”,也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环保部门执法时,除了监测企业是否达到污染排放标准排放,还要考虑当地的环境总容量和环境质量标准。   “超标有两个可能,一是当地所有企业排污总量,可能超过了环境总容量。即使包括隆昌公司在内的当地所有企业排污都达到了国家标准,但排污总量巨大,仍会造成当地环境质量标准超标。二是长时间的富集。”该人士说。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环保所所长李韧说,重金属比较特殊,在各环节间转移富积,不会降解、不会消失。从某种意义上说,重金属污染企业不能做成“百年老店”,一旦污染富集达到自然环境容量,就应考虑转产或搬迁。   据悉,湖南省被称为“有色金属之乡”,对有色金属矿产的开发和利用历史长达百年。在其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已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还要注意防护距离。”林玉锁说,在各种铅污染事件中,发生血铅超标的儿童,基本都居住在企业周边1000米内。“铅污染是有扩散半径的,因此,要么给居民补偿、让之搬迁,要么是涉铅企业搬迁。”   根据我国2007年3月正式实施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居民集中区以及医院和食品、药品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新铅排放标准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将颁布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懿说,大部分的重金属污染来自于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及后期产品加工企业。我国有色金属产量居世界第一,消耗量是美国、日本消耗量总和的十几倍。   据初步测算,我国的有色冶炼企业,铅污染排放量每年达8000多吨。“重金属污染能在人体内富积,对健康危害不可逆转。我国应提高有色金属业的废水、废渣排放标准,不但控制其排放浓度,还要实施总量控制。对重污染行业,需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其准入机制。”张懿说。   在“2010年全国环保科技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明确表示,今年环境保护部将针对重金属污染,修订相关环境质量、排放、监测规范、样品、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信息标准。   一名业内人士表示,新铅锌排放标准将明确规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工业转炉、熔解炉、干燥炉及铅的二次提炼等铅的排放限值 不但规定企业污染排放口的铅浓度限值,还将规定企业周边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浓度限值,从生态安全出发,重点考虑人体健康安全。   张懿说,我国多伴生矿,使有色金属行业废水高含盐、高氨氮,治理成本很高 有色金属业分布分散、多位于西部山区,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污染排放控制难度大,提高行业技术成当务之急。   吴晓青说,今年环境保护部还将对重金属领域进行政策引导、技术筛选等,在今年出台铅冶炼、锰冶炼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组织编制铅冶炼等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作为《铅冶炼污染防治等最佳可行技术指南》项目负责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孙启宏说,“最佳可行技术”是针对铅冶炼生产全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在国内铅冶炼厂已应用的,有效、先进、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节能和资源有效利用技术,二次污染防治技术等,从整体上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指南还给出了近年来铅冶炼污染防治新技术清单。目前,该指南的初稿已形成,在经过征求专家意见及论证后,将于今年正式发布。”孙启宏说。   正在湖南、重庆、贵州交界处的“锰三角”地区从事清洁生产技术研究、试验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段宁告诉记者,如果通过合适的清洁生产技术,让企业从废水中回用贵重金属,不但能减少重金属污染的排放,还能节省生产原料的成本。   “我们已经研发出锰渣压滤清洗一体化技术、钝化工段高浓度铬液锰液分离收集技术等,可回收锰渣中50%的可溶性锰等,原则上说,这些技术也能运用于涉铅行业。”他说。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硝酸常压法企业将难以生存,需要淘汰的常压法产能达118万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编制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进入向业界征求意见阶段,记者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日前召开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专题研讨会上了解到,《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预计今年年底出台。这项新标准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治理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标准已与国际接轨,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硝酸产能面临淘汰,硝酸工业技术和产业将实现全面升级。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将成为第一大酸性气体污染物,而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   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官员介绍,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硝酸工业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为综合性标准,没有针对硝酸工业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对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没有任何约束,对硝酸生产的特征污染指标总氮也没有控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硝酸工业目前执行的标准过于宽松,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控制水平。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现行标准已不能有效控制硝酸工业企业污染排放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有效促进我国硝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更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为了促进硝酸工业的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制订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参与编制新标准的青岛科技大学专家介绍,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取重点是考虑控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有毒物质和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本行业特征污染物质 此外,控制项目的选取还必须满足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需要。新标准从普遍性、代表性和污染危害的严重性3个方面对污染物项目进行选择,根据我国硝酸工业生产废水和废气的排放情况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   他告诉记者,新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对于新建企业,制定了较严格的标准 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污染物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一定时间的改造期限。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他介绍说,硝酸工业现在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700毫克/立方米,新污染源为1400毫克/立方米 而新标准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规定为600毫克/立方米,新建企业与国际接轨,采用欧盟新建企业排放限值350毫克/立方米。   这位专家还介绍说,为控制企业不经处理而稀释排放的行为,新标准还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排气量限值。规定现有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分别为1.5吨/吨产品,新建企业为1吨/吨产品,特别排放限值为0.5吨/吨产品。为避免对硝酸工业尾气的稀释,新标准规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限值为3400立方米/吨产品。   另外,新标准针对硝酸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控制标准,新标准确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的企业边界氮氧化物和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24毫克/立方米和0.20毫克/立方米。专家指出,新标准将敦促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改进设备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要求?   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硝酸工业目前的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的要求,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硝酸生产工艺分为常压法、综合法、中压法、高压法、双加压法等。我国硝酸工业早期以常压法、综合法为主,废水、废气排放量大、污染严重。随着双加压法技术的引进和双加压法用的“四合一”机组国产化成功,加速了国产双加压法的发展。   双加压法集中了氨耗低、铂耗低、成品酸浓度高和尾气中氮氧化物含量低的优点,体现了工艺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生产成本低、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最佳的特点。新标准正是立足于先进清洁的双加压硝酸生产技术而制定的,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新建企业   应与国际接轨,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立足于性能优良的双加压硝酸机组构成的硝酸生产装置和先进的尾气脱硝技术,目前,40%硝酸工业尾气排气筒能够达到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新标准中NOX特别排放浓度为1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欧盟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可以达到的限值。   全国硝酸硝酸盐技术协作网主任锡秀屏高工向记者介绍,由于常压法生产压力低,而分解氮氧化物的催化剂有一定的温度和压力要求,所以常压法尾气排放浓度难以达标排放,虽然采取一些应急减排措施,也达不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采用常压法的企业将难以生存,而国内常压法的产能目前还有118万吨/年。锡秀屏高工表示,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颁布后,将加快推进先进清洁的双加压法生产工艺的应用步伐。届时,我国硝酸工业将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将占主导地位。
  • 稀土污染排放环保标准即将颁布
    备受瞩目的《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望“破茧而出”。稀土学会副秘书长张安文在28日举行的国际稀土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稀土污染排放标准已经基本制定完毕,有望于明年正式颁布。   同时参会的原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巡视员王彩凤在会议间隙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证实,目前该《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完成,等待审批部门最后通过,应该会很快推出。   和前期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即将出台的《标准》对于各项指标都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张安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其中水污染物的氨氮含量控制在15毫克/升以内,而各个地区对工业排放标准规定不同,其水污染物氨氮含量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太湖等生态脆弱的水污染物氨氮含量被要求控制在5毫克/升以内。   一位参与《标准》制定的行业权威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在即将出台的标准中,规定化学需氧量(C O D C r)物质在100以下,总磷限值是0.5m g/l,总α放射性(B q/L)为1,总β放射性(Bq/L)是10,其他指标将参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能耗方面,规定1吨金属消耗的标煤大约在3吨至5吨。   “《标准》非常严格,企业可能无法马上达标,因此它(《标准》)规定将给企业2年至3年时间作为缓冲期。”上述权威人士表示,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标准要求和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设备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稀土在冶炼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现在很多企业没有去做这方面处理,粗略估计,污染物治理与控制要达到《标准》要求,整个行业需增加大量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成本,预计成本将增加10亿元以上。”上述人士表示。   据媒体披露,以我国稀土产品产量在15万吨为基础,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该标准中新建企业限值计算,估计需新增环保投资11亿元,年新增环保运行费用2.8亿元,每吨产品增加生产成本1000元至1500元 若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该标准新建企业限值,需环保投资2亿元,年环保运行费用约3000万元。   无独有偶,就在同一天商务部公布了明年第一批稀土配额。记者12月28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2011年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为14446吨,比2010年第一批配额的16305吨降11.4%。   “政府调整稀土出口配额,不是为了减少出口,而是因为国内稀土开发秩序混乱,我国在资源和环保上付出了沉重代价。”王彩凤在会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环保部将出台的严格《标准》,再加上国土资源部对稀土矿山开发秩序的整顿,杜绝乱采滥挖,这两方面因素作用使得国内稀土的产量自然会有序减少。   参会的多位人士认为,如果这个新标准出台并得到严格执行,将加速企业兼并重组步伐,缓解目前稀土行业产能过剩、混乱无序的局面,之前“贱卖”的局面有望发生改变。   数据显示,国内现有稀土冶炼分离产能已经超出市场需求近两倍。毫无疑问,《标准》出台意味着之前的稀土行业格局将发生很大改变“比起国家收储计划和联合定价等传言,用环保设限应该是改变稀土行业乱象非常好的手段,一方面避免了行政手段对行业干预带来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规避国外用违反W T O规则和贸易保护等理由来给国内施压。”一位华中地区稀土企业高层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会议上还了解到,稀土行业协会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有望明年5月推出。目前以确定的会员单位达到93家,其中包括开采和冶炼加工企业,以及科研单位和新材料企业。参与筹备工作的王彩凤表示,协会成立将协助政府,在稀土的开发、生产、对外合作中发挥助手作用,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 环保部:氨基酸生产企业排放执行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94号   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两企业执行相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科函〔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氨基酸生产企业执行排放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适用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企业和利用半成品生产谷氨酸的企业。若企业不生产上述产品,则不适用该标准。   二、以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的企业适用《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03-2008)。若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两企业采用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则应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味精和药用氨基酸以外的其他氨基酸生产企业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类国家排放标准出台前,上述氨基酸生产企业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九年二月二日
  • COD(化学需氧量)的含义及其排放标准
    COD( 化学需氧量) 经常伴随着环保、污染这些词汇出现, 大家大 概都能猜到, COD 是个和污染有关的词汇, 那么, 它的含义究竟是什 么呢? 正像人们熟知的WTO ( 世界贸易组织) 是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的缩写一样, COD 也是Chemical Oxygen Demand 的缩写, 即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组合, 翻译过来就是化学需氧量。那么化学需氧 量又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常用的化学需氧量( 即CODcr) , 是指在强酸并加热的条件下, 用 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氧化剂的量, 以氧的mg/l 来 表示。化学需氧量反映了水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水中还原性 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水被有机物污染是很 普遍的, 因此, 化学需氧量也作为有机物相对含量的指标之一, 但只能 反映能被氧化的有机物污染, 不能反映多环芳烃、PCB 等的污染状况。 CODcr 是我国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之一。CODcr 数值越小, 说明 水被污染的越轻。 水样的化学需氧量, 可由于加入的氧化剂的种类及浓度, 反应溶 液的酸度、反应温度和时间, 以及催化剂的有无而获得不同的结果。因 此, 化学需氧量亦是一个条件性指标, 必须严格按操作步骤进行。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1914- 89》是国家规定 的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标准。标准中定义化学需氧量是在一定条件 下, 经重铬酸钾氧化处理时, 水样中的溶解性物质和悬浮物所消耗的 重铬酸盐相对应的氧的质量浓度。原理是: 在水样中加入已知量的重 铬酸钾溶液, 并在强酸介质下以银盐作催化剂, 经沸腾回流后, 以试亚 铁灵为指示剂, 用硫酸亚铁铵滴定水样中未被还原的重铬酸钾由消耗 的硫酸亚铁铵的量换算成消耗氧的质量浓度。在酸性重铬酸钾条件 下, 芳烃及吡啶难以被氧化, 其氧化率较低。在硫酸银催化作用下, 直 链脂肪族化合物可有效地被氧化。 我们也经常听到或看到CODcr 是多少, 和CODcr 严重超标的话。 那么, CODcr 排放标准是多少呢? CODcr 到底多大才是国家允许排放 的呢? 我国现行的有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并且国 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下列行业执行各自 的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 2001)》, 该 标准按生产工艺规定了造纸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 日均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废纸制浆企业的 废水排放按有、无脱墨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化学 机械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漂白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 木浆标准。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化学需氧量的标准比较 高, 木浆漂白的为400mg/l, 非漂白的为350mg/l。非木浆漂白的为 450mg/l, 非木浆本色的为400mg/l。单纯造纸或纸产量大于浆产量的 造纸生产化学需氧量的标准较低为100mg/l。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 92)》, 该标准按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立项及投产的年限不同, 对化 学需氧量的排放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1992 年7 月1 日起立项的纺 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一级标准为100mg/l, 二 级标准为180mg/l, 三级标准为500mg/l。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 92)》,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畜类屠宰加工 肉制品加工 禽类屠宰加工。按排入水域的类别不同分 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1989 年1 月1 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 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120mg/l、160mg/l、 500mg/l。1989 年1 月1 日至1992 年6 月30 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 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100mg/l、120mg/l、 500mg/l。1992 年7 月1 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禽类屠 宰加工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70mg/l、100mg/l、500mg/l, 畜类 屠宰加工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80mg/l、120mg/l、500mg/l。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 2001)》,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 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合 成氨工业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0 年12 月31 日之前建 设( 包括改、扩建) 的大、中型合成氨企业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为150mg/l。小型合成氨企业的一级标准为150mg/l, 二级标准为 200mg/l。2001 年1 月1 日之后建设( 包括改、扩建) 的大型合成氨企业 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l, 中型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为150mg/l。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 92)》, 本标 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 向, 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标准比较繁琐, 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 93)》, 本标准按照废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 2002》, 即《GB14470.1- 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2 - 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和 《GB14470.3- 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三个标准 分年限和生产工艺分别规定了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 95》,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化 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其他的水污染物排放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规定: 甜菜制糖、焦化、合 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一级标准为 100mg/l, 二级标准为200mg/l, 三级标准为1000mg/l。味精、酒精、医药 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的一级标准为 100mg/l, 二级标准为300mg/l, 三级标准为1000mg/l。石油化工工业(包 括石油炼制) 一级标准100mg/l, 二级标准为150mg/l, 三级标准为 500mg/l。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60mg/l, 二级标准为120mg/l。 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100mg/l, 二级标准为150mg/l, 三级标准为 500mg/l。污水排放具体执行哪一级标准, 要根据该水排入的具体水域 或海域来定。排入III 类水域( 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和排入二 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一级标准。排入IV、V 类水域和排入三类海域的污 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 行三级标准。各地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COD 排放标准。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环境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 类: I 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 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这两类水域的COD 排放上限都是15。III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 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这类水域的COD 排 放上限为20。IV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 娱乐用水区。这类水域COD 排放上限是30。V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 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COD 排放上限为40。 各地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COD 排放标准。例如, 由山东省环 境保护局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山东省 强制性地方标准《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中规定: 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8 年6 月30 日化学需氧量的标 准为: 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 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味精, 一级标准为100mg/l, 二级标准为200mg/l。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一级标准 为100mg/l, 二级标准为150mg/l。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8 年6 月30 日木浆造纸工业一级标准为100mg/l, 二级标准为150mg/l 草浆造纸工 业一级标准为200mg/l, 二级标准为300mg/l 其他造纸工业执行标准为 100mg/l。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木浆造纸工业一级标 准为80mg/l, 二级标准为120mg/l 草浆造纸工业一级标准为150mg/l, 二 级标准为200mg/l 其他造纸工业一级标准为80mg/l, 二级标准为 100mg/l。石油化工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一级标准为 60mg/l, 二级标准为100mg/l。其他排污单位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8 年6 月30 日一级标准为100mg/l, 二级标准为120mg/l。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一级标准为80mg/l, 二级标准为100mg/l。 2009 年7 月1 日起一切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为60mg/l, 二级标准为 100mg/l。 【参考文献】 [ 1]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环保部审议并通过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事项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3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认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标准确定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控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控要求,合理设置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标准的实施,对于严格规范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作用。会议决定,以上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大广公路蒙冀界至承德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原则通过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党组成员胡保林,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环保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草案曾于2008年公开征求意见,按我部要求,编制单位针对近年来环境保护新要求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原霞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轻工环保研究所   山东省皮革工业研究所   东南大学环境工程系   辛集制革区管委会   北京隆达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隆丰皮革有限公司   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元隆皮草皮革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泰庆皮革有限公司   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兴业皮制品有限公司   烟台制革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乐山振静皮革有限公司   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   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河南省皮革工业协会   湖南省皮革工业协会   广东省皮革协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海宁市皮革工业协会   河北省肃宁裘革行业协会   桐乡市崇福皮毛协会   孟州市皮毛协会  (部内征求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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