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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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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的资讯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环标大限将至,宁波企业抱团应对,探索集中废污处理,推动表面工业升级。   8日上午,宁波市电镀协会邀请了国内有关专家和企业家,在象山召开“贯彻电镀新环标清洁生产研讨会”。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我国著名电镀专家王一夫说,因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及综合性因素,全宁波电镀厂已从600多家减少到了200多家。新环标实施后,如无好“偏方”,电镀厂数量还会继续下降,从管理上要求企业从分散型管理到集中型管理。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 /p p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p p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 /p p   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 /p p   答: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 /p p   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 /p p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 /p p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 /p p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p p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 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 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 /p p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 /p p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 /p p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p p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 /p p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p
  • 【技术知识】表面张力仪在电镀行业中的应用
    以往电镀液的更换或何时再添加接性剂(如促进剂),是以经验值或时间来决定,如此做法是无法量化数据化,不知所以然的做法。电镀液中除了含有欲镀上之金属离子,电解质,错合剂外尚有有机添加剂(光泽剂,结构改良剂,润湿剂),其中润湿剂是影响被镀物(导线架,铜箔基板,构装基板)与金属离子,光泽剂之类等物质之间附着力好坏。镀膜易剥离是因接口活性剂选用不对或是浓度不对所造成。表面张力仪在电镀行业中的应用介绍01如何选定附着力好的电镀液主要是电镀液供货商配方问题,使用者可依供货商所提供电镀液实际去镀看看结果如何而选定,选定后以这新电镀液去测量表面张力值,以这个值当进料检验标准值。电镀液效果好坏还有因选用电镀设备有关,如使用何种电源供应器,选用何种电源供应器技术原理,是整个电镀设备的技术关键点。02制程中电镀液表面张力监控理论上电镀液表面张力愈小,表示电镀液愈容易渗入小缝隙里面,愈容易在被镀物表面润湿,也就是愈容易使用金属离子镀上去。但在品质与经济效益需取得平衡点,故表面张力值需控制在哪一点,这必须有赖使用者去抓。因每一家所考虑的都不一样,故无一定标准。但有一CMC(CriticalMicelleConcentration)点需先抓出来,因为超过CMC点后,表面张力反而不会改变,不但没达到预期效果且浪费接口活性剂。在CMC点之前的任何表面张力值,选一点你们认为制程上的,作为监控的标准值。当CMC点与标准值定下来后,再定时作电镀液取样量测。03结论假设金属离子(欲镀物)浓度是在控制范围内,但因无法渗入较小缝隙内,会造成缝隙内厚度不均匀甚至没镀到,或因润湿性不好除了厚度不均匀外,更是造成易剥离主要原因。表面张力计与底材表面自由能分析仪界面科学领域中,有一物化性质很值得去了解与应用它,尤其在精密化学,半导体,光电等新兴科技产业,在研发,制程改善和品保方面常会碰到界面上瓶颈问题,但因人们没深入去了解此一物化现象,似懂非懂,没有很清晰建立起正确观念,这些观念就是液体表面张力,固体表面自由能与表面自由能分布,和润湿功在实务解释应用上所代表的意义如何,因而无法利用这些观念去发现问题之所在,以谋求解决之道。只要把这物化性质清晰了解后,配合表面张力计和底材表面自由能分析仪的数据,相信可以解决许多表面张力方面的问题。相关仪器A1200自动界面张力测定仪基于圆环法(白金环法),测量各种液体的表面张力(液-气相界面)及液体的界面张力(液-液相界面)。分子间的作用力形成液体的界面张力或表面张力,张力值的大小能够反映液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物质构成,是相关行业考察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广泛用于电力、石油、化工、制药、食品,教学等行业。执行标准适应标准:GB/T6541
  • 电镀业重金属监测未来2年市场规模为3-9亿元
    电镀作为制造业的四大基础工艺之一,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如高端的电子、航空、航天、能源、核工业,低端的日用五金、汽车配件、文具类产品等,是无法取代的服务性行业。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电镀企业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总计1.5万家,5000多条生产线和2.5~3亿平方米电镀面积生产能力。近几年,随着各地政府对重污染企业的整治,电镀企业数量有减少的趋势。   2008年,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标准的颁布为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排放新标遭遇哪些问题?   需要寻求达标与投资、运行成本之间的平衡   根据电镀水污染物的理化特性、危害性以及污染控制的需要等,新标准共选择了20项污染物作为水污染控制项目,其中金属污染物11项,非金属污染物9项。与欧盟部分国家表面处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比较,标准中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程度均处于中上游水平。而化学需氧量、磷等非金属污染物几项指标由于列入地表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也较严格。   调查发现,各地电镀企业/园区在执行标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COD、氨氮、总氮、总磷等生化指标由于废水生化性比较差,常规AO或A2O工艺无法处理,是超标的主要因子。电镀废水中COD的来源主要为:前处理废水(除油、除蜡)中的酯类 镀液中的各种添加剂(表面活性剂、光亮剂、络合剂等) 还原剂的过量添加产生的&ldquo 假性COD&rdquo 。虽然电镀废水的COD浓度不高(200~300mg/L),但由于其生化性较差而造成常规的生物法无法有效处理。   其次,Cu离子在化学法处理工艺中是重金属离子的主要超标因子。电镀工序产生的络合剂(EDTA、酒石酸钠等)与铜螯合形成络合铜,以及其他工序也会产生相应的含铜络合物,这造成在化学沉淀法中容易破络或沉淀不完全而造成铜超标。   再次,达到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投资及运行成本压力大。园区或者企业为了达到标准,重金属废水及可回用的废水多数采用了膜技术工艺。调查发现电镀废水大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膜处理的投入成本约占总成本的20%~30%,运行成本约增加25%~40%,中小型电镀废水处理厂膜处理投入成本及运行成本更高,这对于已经改造或新建的电镀废水污水处理厂而言,压力有点大。   园区成主要发展形式   由广泛式分布向集中式发展,但企业入园情况不理想   调查发现,标准颁布4年后,电镀行业及相应治理行业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   首先,行业形态由广泛式分布向集中式分布发展。电镀园区集中化发展已成为电镀行业目前及未来的主要发展模式。电镀园区的建设,能够实现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和统一治污,有利于实现对一个地区电镀行业的监管。但同时,电镀企业入园发展也意味着电镀企业规模、自动化程度、管理水平及要求的提高以及近半的搬迁损失和客户流失,这对于政府部门形成了较大的挑战。调查发现,目前全国共有已建及在建的电镀园区或集聚区100多个。   调查发现,虽然广东、重庆等省市均在积极推动电镀企业入园发展,并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但入园情况仍不太理想。如广东中山、惠州等地的入园率约为50%,而重庆市园区外电镀企业仍占50%以上。   2010年以后,浙江省针对电镀企业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综合整治标准和验收标准,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比如浙江省环保厅印发的67号文件中提出,&ldquo 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县(市、区)建成电镀园区,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完成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rdquo 同时制定了56条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涉及9条废水处理、6条废气治理、3条固废处理验收标准。56条严格的验收标准在浙江省电镀企业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调研中发现,当地几乎所有电镀企业都会提到这个标准。   浙江省通过两年对电镀企业的综合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宁波市210家电镀企业(含配套电镀车间)中,位于电镀园区(集聚区)和工业功能区中的共196家,占比达到93.3%。建议其他地区可借鉴浙江省的经验结合本地方特色,采用引导和强制并用的手段,积极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入园,取缔小、黑、散企业。   第三方运营找到商机   专业治理公司发展迅速,为园区电镀废水治理提供环境服务   新标准颁布后,有技术和有实力的治理企业认为这是一种机遇,迅速开拓市场,做大做强,逐渐垄断市场,而技术实力偏弱的企业只能分浅浅一杯羹。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镀园区的集中化发展以及排放标准的严格,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专业化运营商的需求越来越大,针对电镀行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专业运营公司由此得到发展。   目前,各电镀园区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营模式主要为自运营(政府自运营或投资商自运营)和第三方运营两种模式。   如浙江省主要以第三方运营为主,其中温州已投运的4个电镀园区全部为第三方运营,而宁波、衢州等市也以第三方运营为主。统计发现,浙江省20多个电镀园区75%以上为第三方运营,广东省第三方运营的比例约为50%,重庆市第三方运营比例低于50%。   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公司的代表,近几年其运营规模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增长。公司成立于2007年,2008年公司营业额约400万元,2012年公司营业额就达1.6亿元。   据了解,海拓环境目前对浙江省12个电镀园区及企业进行第三方运营,总运营规模达到4万吨/天(设计规模)。而随着各地区对标准实施的严格要求及整治力度的加强,第三方运营企业的数量及规模也将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在线监测开始成新热点   重金属污染企业强制安装,国内外厂家纷纷抢占市场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这对在线监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随着国家对重金属污染控制的重视,部分省市逐渐开始关注重金属排放的在线监测,重金属监测成为水质在线监测市场一个新的热点领域。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重金属监测仪主要有铜、镍、锌、铅、铬、砷、锰等。调查发现,2008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国内需求较少,生产厂家也很少。在《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一年后市场开始预热,直至2010年才开始真正引爆市场,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强制要求重金属污染企业安装在线监测仪。   在各地需求激增的情况下,老牌的在线仪器厂家利用已有的技术积累和市场渠道策马圈地,占据了大半江山 一些本不是从事环保仪器的厂商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加入竞争行列中。同时,国外厂家(比利时的Applitek、澳大利亚的MTI、捷克的Istran、意大利SYSTEA等)也纷纷通过经销商向国内输入产品。   专家预测,未来2~3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的规模约为5000套。考虑电镀行业重金属在线监测40%的占比,未来2~3年电镀行业重金属在线监测的市场规模约为500~1500套,市场金额约为3~9亿元。   作者单位:李瑞玲 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研究院 卢然 李小朋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 北京工业废水排放将出新标准 严查6大行业排污
    清河,一位女士在岸边看着清河桥下的排污口里排出的生活污水   &ldquo 想让北京的河水变清,还是得靠污水处理厂。&rdquo 水务系统一位官员在回答关于清河污染问题时曾这样表述。而从今年开始的三年内,北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力度将是空前的。3年时间,全市将新建再生水厂47座,2015年前实现首都水环境明显好转。   北京市计划通过新建再生水厂47座,实现到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今后本市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费将提高。   4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透露了上述内容。   四环内污水三年100%处理   北京市将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内,本市将新建再生水厂47座,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20座。   《方案》要求,到2015年年底前,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区(中心城及海淀山后地区、丰台河西地区、大兴区五环路以内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实现首都水环境的明显好转。   污水处理资金政府企业共担   在上马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北京市希望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吸引社会资金以及上游区县向下游补偿等政策,为北京的污水处理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北京市计划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再生水价格,在污水处理费达到污水处理实际成本前,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保障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成本及企业合理收益。   市政府鼓励污水处理企业以多种融资方式筹措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   市政府表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线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资金及50%的拆迁资金,通过企业融资和市政府资金支持统筹解决,其余50%的拆迁款由区政府承担。   北京市还将探索建立水环境容量补偿机制。根据污水排放量及污水处理量等指标,由上游区县向下游区县或污水处理厂重点建设区县缴纳污水处理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后期运营等方面。   ■ 治理重点   三年新建再生水厂47座   3年时间,全市将新建再生水厂47座,所有新建再生水厂主要出水指标一次性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20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28万立方米/日。   全市将新建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14处,新增无害化污泥处理能力3995吨/日。   其中今年计划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万立方米/日,计划完成清河北岸截污干线、东小口沟综合治理工程 完成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东坝、垡头、五里坨污水处理厂建设以及丰台河西再生水厂建设。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线86公里,新建再生水管线35公里。加快小红门和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批准立项并开工建设清河第二、郑王坟、定福庄、东坝、垡头、稻香湖、上庄再生水厂项目,肖家河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庞各庄污泥堆肥场改扩建项目,高碑店、郑王坟污泥干化工程。   临时治污赶走河边臭味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几年的时间,是不是要让老百姓再闻几年河边的臭味?政府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北京市计划通过采取现有污水处理厂深度挖潜和在城乡接合部重点村庄、居民小区及河道干支流重点排污口建设临时治污工程等措施,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9万立方米/日,初步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   重点对清河、凉水河、萧太后河等河道内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打捞、清理。   北京市政府将加大对临时治污工程建设运行的直接投入。市管河道所需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市政府资金解决 区管河道以及村庄和小区治污工程,市政府给予建设和运行经费50%补贴。   工业废水排放将出新标准   北京市还将尽快修订出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化工、制药、纺织、食品制造、酿造和电镀等工业废水排放监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新的排放标准,限期关停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小型生产企业。   建立排污源头控制机制,环保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必要时可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通过的,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用地。   北京市还将建立环保、水务、城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城乡接合部和河道两岸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 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顺利召开
    6月19日,由苏州市电镀协会联合天瑞仪器主办的“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召开,这是苏州电镀行业协会在天瑞仪器举行的第二次会议,来自华东地区的各类电镀企业代表以及江苏、苏州两级电镀协会专家和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董事长刘召贵博士亲自对来宾进行了公司介绍,苏州电镀协会王万秘书长做了《苏州电镀产业发展报告》,分析了近几年来苏州电镀行业的发展趋势,剖析了当前电镀行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环保和质量控制问题,并对电镀行业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会议现场重点讲解了《XRF在电镀行业的应用及行业解决方案》和《化学分析方法在电镀行业的应用及行业解决方案》,对XRF技术、化学分析方法在电镀行业的深层应用,各企业代表和专家对本次技术讲座及应用兴趣浓厚,反响强烈,提出了不少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会后,客户和专家学者参观了天瑞仪器实验室和产业园,并对天瑞生产的THINK800A等镀层行业专用仪器表示极大兴趣。     董事长刘召贵博士作公司介绍     电镀协会王万秘书长作对苏州电镀产业做发展报告     现场技术讲座   客户和专家学者参观实验室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电镀等重金属环保专项行动拉开帷幕
    记者从安阳市环保局获悉,今年,安阳市将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快推进安阳河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   在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方面,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彻底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   加快推进重点环保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安阳河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安阳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全面开展“碧水工程”,提高我市主要河流省市控断面达标率。滑县、林州市所有堆存铬渣要在年底前完成无害化处置。宗村污水处理厂要在11月底之前开展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唐沟垃圾综合处理场和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快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尽早投入运行。今年,我市还要完成洪河流域综合整治和金堤河综合整治。   为了保证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安阳市还成立了由环保、发改、工信等9部门组建的专项行动小组,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5月至9月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环保专项行动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10月至11月为督察阶段,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媒体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12月为总结阶段。
  • 未来五年,对塑料电镀装饰的需求将会增加。您准备好了吗?
    塑料电镀是电镀行业最*大的增长市场之一。制造商正在使用塑料电镀部件来降低成本,包括从汽车标识到洗衣机上的各种装饰性部件。在这些部件镀上镍或铬饰面,以确保具有良好外观。消费者对此似乎并不介意;至2024年,塑料电镀市场规模将达到7.5亿美元。日立分析仪器的镀层分析专家Matt Kreiner在此解释了为什么应准备就绪,以及XRF技术应如何成为质量控制工具包的一部分。面向消费者市场的巨大趋势对塑料电镀的需求由两大面向消费者市场驱动:汽车和家用电器。在汽车行业中,造成塑料电镀组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减轻车辆重量以提高燃料效率,第二,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在塑料制作的复杂形状上镀上镍和铬以获得性能良好的饰面,将大幅降低成本。塑料组件也不易腐蚀和磨损。在汽车制造业中,塑料电镀用于车轮盖、门把手、饰件、仪表板、格栅和许多其他组件。即日起至2024年,预计汽车塑料电镀细分市场规模将增长6.5%以上(复合年增长率)。2023年,预计全球家用电器行业规模将从1,740亿美元增至2,030亿美元。在该行业中,塑料电镀旨在降低制造成本。镀镍和镀铬是不锈钢的廉价替代品。而且,制造商仅需改变饰面,即可提供外观截然不同的独特产品,而无需在设计上做出巨大改变。这适用于从烤面包机到大型双门冰箱等大量产品。铬和镍是两种主要饰面;镍用在铬层下方,或者作为完整的饰面。采用的电镀技术是化学镀镍和电镀铬。可使用许多塑料材料,常见的基底类型包括:ABS、聚碳酸酯、聚乙烯和液晶聚合物。塑料电镀的XRF最*佳实践使用装饰电镀的成败均在于质量。质量欠佳的饰面会让消费者失望,并损害供应商的声誉。作为塑料金属表面处理提供商,必须提供高质量的部件。XRF分析无损、准确且快速,是最适合测量饰面厚度的理想技术。然而,当塑料上同时镀有铬和镍层时,某些XRF设备难以识别并难于准确测量。这是因为装饰电镀中的元素拥有非常接近的荧光X射线光谱峰位。处理这类问题的好方法是确保XRF设备配备正确类型的探测器。首先应考虑的探测器类型是硅漂移探测器(即SDD探测器)。SDD探测器比传统正比计数器具有更优的分辨率,可轻松读取不同金属层的谱峰。因此可轻松确保获得正确的电镀厚度,这对确保在组件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提供高质量饰面至关重要。就金属表面处理提供商而言,塑料电镀带来的是真正的增长机会,尤其是在其已为汽车和家用电器制造商供货的情况下。联系我们,了解适用于准确测量镍和铬厚度的XRF光谱仪系列。
  • 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研讨会即将在天瑞仪器召开
    6月19日,&ldquo 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rdquo 即将在天瑞仪器分析测试研究院召开。此次会议由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市电镀协会联合主办,中国电镀网做媒体支持,并邀请江苏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分会秘书长作为此会议特邀嘉宾。 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旨在为电镀业内人士介绍当前最新镀层检测方法和现阶段国内外最先进的检测设备。为广大镀层行业人士提供X荧光分析仪器和化学分析类仪器在实际应用中的检测方法,推动苏州地区镀层行业的发展。届时将有苏州市电镀协会领导、专家出席此次会议,与参会的行业客户共同交流讨论。 天瑞仪器积极组织此次会议的召开,为行业客户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机会难得,期待广大镀层行业客户的参与。 大会流程: 详情咨询研讨会会务组:0512-57018653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环境保护部发布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6号 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将增原子吸收等需求
    仪器信息网讯  12月27日,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两项新标准。   我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现有规模以上水泥生产企业约4000家,其中水泥熟料生产企业2400多家、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1600多条。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颗粒物(PM)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15%-20%,二氧化硫(SO2)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3%-4%,氮氧化物(NOx)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8%-10%,属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   《&ldquo 十二五&rdquo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国发〔2011〕42号)、《节能减排&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国发〔2012〕40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环发〔2012〕13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等文件明确规定2015年水泥行业NOx排放量控制在150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7亿吨 对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对水泥行业实施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   与水泥工业执行的现行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相比,新标准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将PM排放限值由原标准的50 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20 mg/m3 将NOx排放限值由800 mg/m3收严到400 mg/m3,除此之外,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排放限量也收严至原标准的50%。考虑到现有企业需要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现有企业则在标准发布后给予一年半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原标准,到2015年7月1日后执行新标准。新标准还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针对包括&ldquo 三区十群&rdquo 47个城市的重点控制区的&ldquo 6+1&rdquo 重点行业(领域),其限值和实施时间点规定都更为严厉,火电项目实施时间要求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在原有污染物控制项目(PM、SO2、NOx、氟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分别为0.05 mg/m3和10 mg/m3。汞及其化合物的检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使用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原标准所无,氨的检测方法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和《环境空气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另外,二氧化硫的检测新增《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为标准方法,与原有的两种标准方法碘量法与定电位电解法相比,检测精度更高而且即可用于瞬时监测也可用于连续监测,因此新标准预计会在未来两年增加可观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需求,也会带来一定的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仪或带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的多组分气体分析仪的需求。   根据环保部官方解读,此次新标准的NOx排放限值是基于SNCR技术确定的,未来随着SCR技术的成熟,环保要求会进一步提高,将基于新技术制定更严格的NOx排放限值。   声明:此为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的研究信息,未经仪器信息网书面形式的转载许可,谢绝转载。仪器信息网保留对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责任追讨权。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刘先生,电话:010-51654077-8032。   附件: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mdash 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mdash 2013)
  • 国家排放新标准 全面提升造纸行业污染控制水平
    环境保护部日前颁布的造纸行业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具体适用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设置的,标准对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分别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设项目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并且规定经过一个过渡期后,现有企业要达到与建设项目相同的排放控制要求。《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选择确定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方面充分体现了行业排放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此外,还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监控位置、测定方法、排放浓度核算方法、超标排放判定方法、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控方式等内容。   制浆造纸行业历来是我国工业废水和COD的排放大户,是进行污染排放控制的重点行业。据统计,2006年,造纸行业废水排放量为43.5亿吨,约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8.1%,COD排放量为182.2万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COD排放总量的33.6%,均居统计行业的第一位。自2009年5月1日起,现有企业实施新的造纸行业国家排放标准后,届时行业CODcr排放量预计将减少至95万吨 “十二五”期间,通过执行新建企业排放标准限值,造纸企业CODcr排放量预计将减少至43.4万吨,环境效益非常可观。
  • 强制执行!3项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24年5月11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详见附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为新建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第一条(1)和(2)、第三条b)和c)、第七条a),《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第一条(1)、第三条b)和c),《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第七条b)和c)、第十四条b)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的其他规定。  3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附件: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 环保部表示水泥行业将发布污染排放标准
    4月25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处长张化天在国际水泥峰会表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完成全国征求意见,并已通过初步审议,将在行政审批后尽快发布。   除了水泥排放新标,张化天同时表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也完成指定,下一步通过行政审议后尽快发布。无疑,新标准的实施将加大企业的环境治理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   据悉,全国水泥行业年排放氮氧化物是&ldquo 十二五&rdquo 氮氧化物减排的重点领域。目前,我国水泥工业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大致在880毫克左右/标准立方米,而在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现有水泥生产线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降低到450毫克/标准立方米,新建线低于320毫克/标准立方米。   执行上述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减排并非易事。数字水泥网副总裁陈柏林认为,对企业来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仅仅是一项减排任务,没有节能效益,只有成本增长。&ldquo 氮氧化物减排设备至少需要几百万元的投入,此外还有运营投入,这对企业而言,都是不愿意接受的。&rdquo   中国建材执行董事、副总裁崔星太称,&ldquo 新标准的公布肯定对企业有比较大的影响,如果将现有标准降到300-400毫克每立方米的话,会给每吨水泥成本增加20元左右。&rdquo   据了解,目前,国内每吨水泥的生产成本为180元-250元,排放标准修订后,加上水泥脱硝设备投入,每吨水泥成本将增加20元-40元。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调查显示,我国现有水泥生产线的达标改造成本约170亿元,若按年产20亿吨水泥计算,全国水泥工业环保设施运行成本将达近40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对水泥行业虽然是很大的挑战,但同样也蕴藏着机遇,并对水泥行业起着调整作用。一方面会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升产业效率 另一方面也会对现有产业格局产生一定影响。   随着落后产能的淘汰,行业集中度将得到提升。&ldquo 我们认为,目前水泥行业的整体价格和实际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希望水泥价格有所提升,提升以后企业就有钱赚,会更好的尽环保责任。&rdquo 崔星太说。
  • 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展开
    记者近日从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获悉,中心站正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完成了区内活性炭生产企业碳化、活化工序、废气实地部分监测项目测试工作。   全国目前活性炭企业已发展到400余家,制定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优化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课题组将通过活性炭工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项目的调查、调研,参考环境保护部有关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采样方法规范、采样器技术规范等36个技术规范,通过实地监测、试验、验证,对活性炭 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详细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十分重视标准的制定工作,专门召开启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强小媛要求,狠抓工作落实,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圆满完成国家课题研制任务。
  •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保部27日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噁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 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配套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受公众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正在抓紧推进,修订草案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监控要求。目前,两项已通过技术审查,报请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查。鉴于修订这两项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公众生活均有广泛影响,环保部决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4年1月15日,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关注!首个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行业技术标准正式实施
    2021年12月22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2376—2021)公开发布,并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首个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行业技术标准,填补我国发电领域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行业标准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系,从技术标准层面为我国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奠定了核心基础。发电行业作为全国碳市场首批纳入管控的重点行业,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可靠是全国碳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基础保障。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全面通报了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核算数据弄虚作假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发电行业碳排放量核算法的不足。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的重要技术手段,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碳排放核算法的不足,可以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量计量和校核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推进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智能化和数字化发展。  碳排放连续监测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和欧盟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火电厂烟气CO2排放连续监测政策法规体系和实施细则。其中,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政策法规规定,受酸雨计划约束的火电机组(发电装机超过25MW的机组)需要根据40 CRF第75部分要求向EPA报告CO2排放量,燃煤和采用其他固体燃料的发电机组必须采用CEMS监测CO2;欧盟在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阶段(2013-2020年)明确规定纳入碳市场的企业采用CEMS监测的碳排放量数据等同于核算法计算碳排放量数据。发电行业在2018年启动了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制定的相关研究工作。  一、政府主导,行业协会与电力企业联合研究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函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其中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研究等课题研究。  中电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牵头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能源、国家电投、粤电等大型发电集团成立专项研究工作组,联合开展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应用研究,编制完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应用研究》并报送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形成的观点和结论对促进我国发电行业碳市场建设具有参考意义和价值。  中国华电及其直属研究单位华电电科院在2017年自主设计建设了行业首个碳排放连续监测实验平台,主要研究烟气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可行性、关键影响因素及相应监测参数不确定度分析,研究结果充分论证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应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监测的技术可行性和应用可行性,为现场技术示范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华电电科院自2018年底率先系统性开展示范电厂碳排放连续监测的现场研究工作,选定中国华电宁夏灵武、福建可门和江苏句容的4台机组作为示范机组,示范机组有代表性的覆盖不同装机容量、不同监测点位等情况,实现碳排放量实时、准确计量,深入推进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的现场应用示范,为火电厂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应用和标准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研究支撑,国际经验,实体验证,规范制定  2019年6月,基于前期研究成果,中电联牵头成立标准编制组,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整体工作由中电联电力行业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华电电科院作为唯一技术承担单位具体执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技术标准调研阶段,为充分掌握国外内技术标准基本情况,编制组组建技术调研组赴美国、加拿大等地与设备厂家、火电企业和政府部门就碳排放在线检测技术开展调研和技术交流,对美国、欧盟温室气体监测政策法规开展了细致全面的梳理;并通过现场访谈和问卷调查形式对中国华电90多家火电厂的气态污染物CEMS、流速CMS和湿度CMS现状调研,掌握现有CEMS监测条件、监测技术应用以及运行维护管理现状,在此工作基础上确定标准重点研究内容。  技术标准编制阶段,以中国华电宁夏灵武、福建可门和江苏句容的4台典型机组作为示范,统筹推进CO2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应用和现场施工工作,完成调试并开展数据监测,为标准现场验证测试提供了有利条件;结合现场示范电厂建设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沟通交流,持续深化草案的完善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初稿。  技术标准验证阶段,根据现场验证测试方案,选取3家典型电厂多台火电机组开展烟气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流速等监测设备关键技术性能指标和内容进行现场验证测试工作,研究确定各性能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初稿,形成中期汇报稿和编制说明。  技术标准评审和征求意见阶段,编制组先后组织两次召开专家评审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46条意见建议,编制工作组对专家反馈意见逐条分析、评估和处理,并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技术标准审查阶段,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会,25名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质询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编制工作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技术标准报批阶段,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发布,并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实施。  三、统筹规划,科学推广  2021年生态环境部提出碳监测评估体系的建设任务,并于2021年10月24日正式启动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中电联以及中国华电、国家能源和上海电力等发电集团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发电行业参与试点共计18家火电厂22台机组,以《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2376—2021)为技术标准高质量推进碳监测试点工作。  中国华电选取10家火电厂12台机组作为试点机组,涉及的6家区域公司和10家试点企业作为试点具体落实现场实施;在技术路线上,按照全面性、代表性、可行性原则,科学选取10家火电企业的12台火电机组作为试点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结合碳监测试点二氧化碳浓度和流速研究需求,将试点机组分为四类,针对不同类型试点机组,制定差异化的监测技术路线,开展不同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流速测量原理、进口和国产仪表性能对比研究;在工作方法上,按照“一厂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各试点企业技术方案,统一进行二氧化碳监测成套设备选型及采购,明确技术指标验收、运行维护、定期校准校验,核算法关键数据实测,监测数据定期报送要求,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截至目前,在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和中电联指导下,发电行业参与试点的18家火电厂22台机组已全面开展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工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数据质量是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也是我国高质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核心。发电行业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作为碳排放量计量的重要手段和核算法的重要补充,其技术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全面推进该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系,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国家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发电行业的力量。
  • MPC推出最新电镀添加剂自动分析仪T-100
    法国M.P.C公司的Titraplate CP 电镀添加剂分析系统 独一专门为电镀工业和电镀剂(特别是用于酸性铜和酸性锡电镀液)中添加剂浓度测定的CVS(循环伏安溶出)分析仪。 分析方法 标准加入法测定铜、锡电镀液中荧光增亮剂 校准曲线法测定铜、锡电镀液中Carrier / Leveller 创新技术用于锡荧光增亮剂分析 旋转圆盘电极 转速100~5000rpm 视觉控制 参比电极 Ag/AgCl新型玻璃双接界电极(寿命长,维护简单) Pt辅助电极 增大Pt面积以将gaz发射降至最低 同时推出该公司最新的多样品自动处理系统T-100型,分离式的喷淋电极清洗设计,大幅减小了交叉污染。 详细信息请直接与雷迪美特广州办联系 020-87683635,radiometer@126.com
  • 《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课题启动
    目前,国内煤基活性炭行业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特征污染物既无具体项目也无指标 活性炭行业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严重。随着活性炭行业的日益发展,这种危害将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制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今年以来,宁夏自治区环保厅积极争取环保部的大力支持,申报了《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题,并于2009年7月22日与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签订了《环境保护项目任务合同书》。《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在国内尚属首次,也是宁夏第一次承担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制定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关系环境保护问题,也关系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对保护环境,节能降耗,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日前,宁夏自治区环保厅在平罗县举行了《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项目课题启动仪式。宁夏环保厅强小媛副厅长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对《标准》的制定提出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在国内尚属首次,也是宁夏环保部门首次承担全国性的标准制定任务,充分表明了环保部对宁夏环保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因此,一定要抓住机遇提升宁夏环保在全国的影响力,并以此为契机锻炼培养队伍,探索和积累承担全国性重大课题研究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实战能力。二是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科学严谨的态度切实做好标准的制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三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全面完成课题任务。整个工作自始至终要在宁夏环保厅标准制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协作单位,要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所规定的时间、方法、步骤及进度要求,组织强有力的科研人员,圆满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进行了修订。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4日。联系人:杨凯地 址: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电 话:(021)23117307 传 真:(021)63555912电子邮箱:kyang@sthj.shanghai.gov.cn附件: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三、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四、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相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进行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则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附件:已实施的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8日附件已实施的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标 准 名 称标 准 编 号《公告》实施前企业《公告》实施后而《通告》实施前企业《通告》实施后企业实施时间污染物实施时间污染物实施时间污染物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2014.7.1烟尘(燃煤电厂)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2015.1.1颗粒物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8.7.1全面执行2016.9.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6.9.1全面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6.1.1全面执行2016.1.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7.1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1.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5.7.1全面执行2014.3.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3.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2020.7.1NMHC(TVOC)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2020.7.1NMHC(TVOC)+特征污染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2020.7.1NMHC(TVOC)+特征污染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锅炉排放全面执行地方标准,不再列出。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SN/T 1268—2010)等5项行业标准(见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xls2.废止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3年5月5日附件1:《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 5489-2023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2023-12-12SN/T 0570-2023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2023-12-13SN/T 1429.1-2023进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SN/T 1429.1-20122023-12-14SN/T 1537-2023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052023-12-15SN/T 1631.3-2023进口机床产品检验规程 第3部分:磨床SN/T 1631.3-20052023-12-16SN/T 1781-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咖啡因的测定SN/T 1781-20062023-12-17SN/T 2108-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巴比妥类的测定SN/T 2108-20082023-12-18SN/T 2249-2023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中34种增塑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2249-2009SN/T 2250-20092023-12-19SN/T 2775-2023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方法SN/T 2775-20112023-12-110SN/T 2953-2023生铁中硅、铬、锰、磷、钼、镍、钛、钒、钨、铜、铝、锑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SN/T 2953-20112023-12-111SN/T 3200-2023海关技术规范体系表构建规范SN/T 3200-20122023-12-112SN/T 3323.7-2023氧化铁皮 第7部分:游离α-SiO2含量的测定 X射线衍射K值法2023-12-113SN/T 4656.9-2023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 第9部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2023-12-114SN/T 5326.5-202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验证指南 第5部分:免疫学方法2023-12-115SN/T 5410.2-2023铅矿及主要含铅的矿渣鉴别方法 第2部分:黄渣2023-12-116SN/T 5432-2023抗菌纺织品抗菌性能的测定 ATP荧光分析法2023-12-117SN/T 5454-2023病媒生物形态学鉴定标准编写技术要求2023-12-118SN/T 5490-2023海关技术规范方法验证工作指南2023-12-119SN/T 5491-2023电镀锌板与热镀锌板鉴别方法2023-12-120SN/T 5492-2023电子电气产品聚合物材料中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定性筛选法2023-12-121SN/T 5493-2023固体和液体样品中29种芬太尼的测定 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法2023-12-122SN/T 5494-2023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配制品中过氧化甲乙酮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2023-12-123SN/T 5495-2023含铁尘泥 铁含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滴定法2023-12-124SN/T 5496-2023金属材料疲劳特性的评价 非线性超声法2023-12-125SN/T 5497-2023进口混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2023-12-126SN/T 5498-2023进口轻质循环油检验鉴别规程2023-12-127SN/T 5499-2023矿产品中滑石含量的测定 X射线衍射全谱拟合法2023-12-128SN/T 5500.1-2023进口工程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混凝土搅拌机的排放2023-12-129SN/T 5500.2-2023进口工程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液压挖掘机的排放2023-12-130SN/T 5501.1-2023进口机器人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3-12-131SN/T 5501.2-2023进口机器人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工业机器人用柔性电缆2023-12-132SN/T 5502.1-2023进口无人机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3-12-133SN/T 5503-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乙酸乙烯酯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34SN/T 5509-2023进出口婴幼儿咀嚼辅食器安全要求2023-12-135SN/T 5510-2023橡胶及橡胶制品中苯酚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36SN/T 5511-2023出口调味料、调味面制品及肉制品中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吗啡和可待因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3-12-137SN/T 5516.1-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部分:沙门氏菌2023-12-138SN/T 5516.2-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2部分:志贺氏菌2023-12-139SN/T 5516.3-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3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2023-12-140SN/T 5516.4-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4部分:副溶血性弧菌2023-12-141SN/T 5516.5-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5部分:克罗诺杆菌属2023-12-142SN/T 5516.6-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6部分:大肠埃希氏菌O1572023-12-143SN/T 5516.7-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7部分: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2023-12-144SN/T 5516.8-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8部分:空肠弯曲菌2023-12-145SN/T 5516.9-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9部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023-12-146SN/T 5516.10-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0部分: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2023-12-147SN/T 5516.11-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1部分:肺炎克雷伯氏菌2023-12-148SN/T 5516.12-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2部分:铜绿假单胞菌2023-12-149SN/T 5516.13-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3部分:蜡样芽孢杆菌2023-12-150SN/T 5516.14-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4部分:产气荚膜梭菌2023-12-151SN/T 5516.15-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5部分:霍乱弧菌2023-12-152SN/T 5516.16-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6部分:创伤弧菌2023-12-153SN/T 5522.1-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部分:红薯淀粉2023-12-154SN/T 5522.2-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2部分:木薯淀粉2023-12-155SN/T 5522.3-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3部分:马铃薯淀粉2023-12-156SN/T 5522.4-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4部分:藕淀粉2023-12-157SN/T 5522.5-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5部分:葛根淀粉2023-12-158SN/T 5522.6-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6部分:山药淀粉2023-12-159SN/T 5522.7-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7部分:玉米淀粉2023-12-160SN/T 5522.8-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8部分:小麦淀粉2023-12-161SN/T 5522.9-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9部分:绿豆淀粉2023-12-162SN/T 5522.10-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0部分:豌豆淀粉2023-12-163SN/T 5559-2023汽油中铅、铁、锰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23-12-164SN/T 5560-2023化妆品光毒性试验 光反应性的测定 活性氧试验2023-12-165SN/T 5563-2023进出口肥料检验规程2023-12-166SN/T 5564-2023船用残渣燃料油中酚类和脂肪酸甲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3-12-167SN/T 5565-2023船运含硫化氢原油手工取样规程2023-12-168SN/T 5566-2023激光显微拉曼光谱分析方法通则2023-12-169SN/T 5571-2023固体废物鉴别抽样导则2023-12-170SN/T 5572-2023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通用程序2023-12-171SN/T 5575-2023进口矿产品外来夹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2023-12-172SN/T 5576-2023煤中氟和氯的测定 在线燃烧-离子色谱法2023-12-173SN/T 5577-2023锰矿及主要含锰物料鉴别方法 通则2023-12-174SN/T 5578-2023皮革中甲基环硅氧烷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75SN/T 5579-2023炭素材料石墨化度的测定 X射线衍射法2023-12-176SN/T 5580-2023铜精矿中金含量的测定 泡塑基颗粒活性炭富集分离-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2023-12-177SN/T 5581-2023再生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中单体含量的测定 元素分析法2023-12-178SN/T 5582-2023再生聚酰胺共混物中聚酰胺66含量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79SN/T 5583-2023再生橡胶及其制品中芘等10种芘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23-12-180SN/T 5589.1-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1部分:层次分析法2023-12-181SN/T 5589.2-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2部分:风险矩阵法2023-12-182SN/T 5589.3-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3部分:故障树法2023-12-183SN/T 5590.1-2023进口机电产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指南 旧机械硬盘2023-12-184SN/T 5591-2023进口无人机检验方法 环境适应性检验2023-12-1附件2:废止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SN/T 1268-2010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2SN/T 1641-2011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基本配置3SN/T 3743-2013口岸卫生处理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程4SN/T 4402-2015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5SN/T 1234-2015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消毒规程
  • 8项有色金属行业国家检测标准发布
    2024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3项有色金属行业国家标准,其中8项涉及分析检测(如下表)。这些标准均由TC243(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43SC5(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金属分会)或TC243SC1(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轻金属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序号标准号标准中文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T 43753.4-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氯化银浊度法2024-03-152024-10-012GB/T 43753.3-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硫酸盐含量的测定 硫酸钡重量法2024-03-152024-10-013GB/T 43603.2-2024镍铂靶材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镁、铝、钛、钒、铬、锰、铁、钴、铜、锌、锆、银、钯、锡、钐、铅、硅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24-03-152024-10-014GB/T 43753.2-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锌、锰、铬、镉、铅、铁、铝、镍、铜、铍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3-152024-10-015GB/T 43753.1-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金、银、铂、钯、铱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3-152024-10-016GB/T 6519-2024变形铝、镁合金产品超声波检验方法2024-03-152024-10-017GB/T 43603.3-2024镍铂靶材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碳含量的测定 高频红外检测法2024-03-152024-10-018GB/T 3246.1-2024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第1部分:显微组织检验方法2024-03-152024-10-01
  • 盛美半导体发布首台应用于化合物半导体制造中晶圆级封装和电镀应用的电镀设备
    作为半导体制造与先进晶圆级封装领域中领先的设备供应商,盛美半导体设备8月31日发布了新产品——Ultra ECP GIII电镀设备,以支持化合物半导体(SiC, GaN)和砷化镓(GaAs) 晶圆级封装。该系列设备还能将金(Au)镀到背面深孔工艺中,具有更好的均匀性和台阶覆盖率。Ultra ECP GIII还配备了全自动平台,支持6英寸平边和V型槽晶圆的批量工艺,同时结合了盛美半导体的第二阳极和高速栅板技术,可实现最佳性能。盛美半导体设备董事长王晖表示:“随着电动汽车、5G通信、RF和AI应用的强劲需求,化合物半导体市场正在蓬勃发展。一直以来,化合物半导体制造工艺的自动化水平有限,并且受到产量的限制。此外,大多数电镀工艺均采用均匀性较差的垂直式电镀设备进行。盛美新研发的Ultra ECP GIII水平式电镀设备克服了这两个困难,以满足化合物半导体不断提升的产量和先进性能需求。”盛美的Ultra ECP GIII设备通过两项技术来实现性能优势:盛美半导体的第二阳极和高速栅板技术。第二阳极技术可通过有效调整晶圆级电镀性能,克服电场分布差异造成的问题,以实现卓越的均匀性控制。它可以应用于优化晶圆边缘区域图形和V型槽区域,并实现3%以内的电镀均匀性。盛美的高速栅板技术可达到更强的搅拌效果,以强化传质,从而显著改善深孔工艺中的台阶覆盖率,同时提升的步骤覆盖率可降低金薄膜厚度,从而为客户节约成本。盛美半导体的Ultra ECP GIII已取得来自中国化合物半导体制造商的两个订单。第一台订单设备采用第二阳极技术的铜-镍-锡-镀银模块,且集成真空预湿腔体和后道清洗腔体,应用于晶圆级封装,已于上月交付。第二台订单设备适用于镀金系统,将于今年下一季度交付客户端。
  • 8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制订技术导则(HJ/T 425-2008)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编写规则和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HJ/T 426-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烧结)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烧结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 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 427-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高炉炼铁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炼钢)(HJ/T 428-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炼钢)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炼钢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涤纶)(HJ/T 42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产聚酯和以聚酯为原料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电石行业(HJ/T 43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HJ 436-2008)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海港、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也可用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本标准规定了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羽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羽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 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 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 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糖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规章、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标准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
  • 生态环境部发文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一系列标准亟待出台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文件内容显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文件特别指出,要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包括,研究修订铅锌、电镀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修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地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对于涉锰、锑、钼等产业分布集中的地区,要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推动解决区域性特色行业污染问题。更多内容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十三五”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应该看到,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重金属污染防控任重道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二、防控重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重点区域。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鼓励地方根据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污染状况,确定上述要求以外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四、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并在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网站上公布。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根据各省(区、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减排目标;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五、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广东、江苏、辽宁、山东、河北等省份加快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力争到2025年底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率达到75%。六、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自2023年起,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排放标准相关规定和重金属污染防控需求,省级人民政府可增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上述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告或印发相关文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布。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江西、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份要制定铊污染防控方案,强化涉铊企业综合整治,严防铊污染问题发生。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和黄河流域、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全面推动陕西省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系统治理,有序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推动“锰三角”地区加快锰产业结构调整,系统开展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全国其他地区涉锰企业污染整治。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推动地方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七、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研究修订铅锌、电镀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修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地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对于涉锰、锑、钼等产业分布集中的地区,要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推动解决区域性特色行业污染问题。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加快推进废水、废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八、落实责任,促进信息公开和社会共治分解工作任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各重点区域污染控制、质量改善、风险管控等任务。省级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定期调度进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生态环境部  2022年3月3日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地方标准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附件:批准发布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目录附件.pdf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2日
  • 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皖环检协〔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我会组织专家召开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T/AHEMA 29-2023)团体标准的评审会,经过专家评审,一致认为该项团体标准符合发布条件,现予批准发布。联系人:牛俊 电话:0551-63680551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2023年6月26日 皖环检协2023-24号: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的公告.pd
  • 环保部发布四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环保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p   具体内容见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5a040d20-eaa7-4bcc-b377-f34aae6c2f8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c0afdb13-e47b-4bbc-a617-026466a56c53.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ac281536-c8b7-416e-af66-4e9d005d8333.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b94dbfbc-f244-411d-a6d8-d64d4df95d2d.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712af81d-7484-4c05-8487-fd0a953514ea.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6、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1ea750d1-5c33-42a4-a6b9-06fe6c61ca25.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7、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698089b8-60c1-4db4-99d8-52bb9e4a4f49.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8、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0676e8a3-65f2-40cf-a45a-ff72cff677da.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span /p
  • 钢铁与炼焦化学工业新标准大幅度降低细颗粒物排放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43号 关于发布《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pdf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pdf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pdf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pdf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pdf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pdf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代替GB 13456-1992).pdf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pdf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钢铁 焦化 公告 钢铁与炼焦化学工业排放标准发布 标准实施将大幅度降低细颗粒物排放量   中国环境报讯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7项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继2011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之后,环境保护部再次发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排放标准。   我国的钢铁和焦炭生产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2011年我国粗钢产量为6.83亿吨,占世界总产量的44.75% 焦炭产量约4.28亿吨,占全球焦炭总量的62%左右。同时,钢铁和焦炭产能过剩矛盾突出,落后产能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行业。   与现行标准相比较,新标准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系统标准加强环境管理。钢铁工业系列排放标准覆盖了铁矿采选、烧结(球团)、焦化、炼铁、铁合金、炼钢和轧钢等排放环节的全过程环境控制,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形成了一个系统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涵盖了对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排污环节的环境管理。   二是污染物项目设置更加科学、全面。考虑主要污染物总量与行业特征污染物控制要求,钢铁工业系列排放标准增加了总氮、总磷、总铅、总铬、总汞等14项水污染物指标,其中11项为重金属和有毒污染物项目,以及二恶英、氮氧化物等5项大气污染物指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多环芳烃(PAHs)等15项行业特征污染物指标。   三是提高了污染物项目的控制要求。新标准均大幅收严了烟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新增了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严格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对焦化行业产生的苯、氰化氢、酚类以及多环芳烃(PAHs)等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严格控制。   四是明确了分步实施新标准的管理要求。对新建企业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在2015年1月1日达到新建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既考虑了新老污染源的区别,又考虑了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作为行业准入的门槛,新标准的实施将会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间兼并重组的步伐,必将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小而弱的企业被淘汰出局,对推动钢铁和焦化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新标准的实施将大幅度降低烟粉尘的排放量,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排放量,极大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保护我国的正当贸易和环境权益。
  •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之争论何时休?
    p   大概近十年以来,行业人士在不同场合不同媒介,都或多或少听到一些专家关于“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1-T000-1-1-1.html" strong 地面水环境质量 /strong /a 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下文用“两标准”)的讨论,到2014-2015年,这方面的讨论和观点之争,已经发展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对立性观点或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集中在污水厂排放标准要到底是否应该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相接轨的问题 其次是,有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指标合理性的质疑。两标准之争看似是学术、技术层面的问题,然笔者认为,此争论事关未来相关水质标准制定的大原则问题,更事关未来水环境及行业发展的导向性问题! /p p    strong 一、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及相关人士对【排放标准要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方面的表述 /strong /p p   建议或者呼吁“排放标准要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的代表专家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产业界代表性观点来自北京碧水源总经理戴日成。实际上,王教授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大概在2005年前就发出了质疑的声音。 /p p   1,目前可以公开查阅到的关于污水厂处理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之间关系的最早论述,应该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2007年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谈到“现代污水厂”方面的表述:“在缺水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点必须瞄准完全的高品质的再生利用。王洪臣认为,目前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太低,仅是已经丧失水功能的劣五类水。 /p p   应该将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设计标准来考虑。”。《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年07月03日第03版)刊发了“循环利用:破解水危机”一文,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谈到未来中国水环境问题时,强调了构建现代排水系统的重要性和举措,同时进一步表述:& quot 北京总投资约80亿元人民币,对全部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或超深度改造,使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amp #823& quot 。在2011年王洪臣教授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他谈到“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的目的和依据不够明确 我国水质标准体系法律效力模糊 我国水质标准限值不能做到宽严相济“等。 /p p   但是王教授同时也强调“& amp #823水质标准体系的制定过程中,尤其需要注重水环境质量标准、用水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在2013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提议,针对极度缺水地区,将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以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和水环境质量标准逐步接轨. /p p   2,国内著名的MBR供应商碧水源总经理戴日成认为,中国湖泊治理不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标准滞后,管理和执行不到位 另一方面从治污理念上看,中国治污的目标不明确。他建议,水污染治理应朝着四类水的方向走,如果只达到一级A,只能缓解污染程度,抑制不了恶化的趋势。 /p p   3,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2015年在《环保产业》杂志上正式撰文,阐述了一级A标准的演变,及旗帜鲜明地对排放标准向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方向发展进行了否定:“十一五”以来,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提高,深度处理已经大量应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一级A提标改造或新建(扩建)工程,将其作为出水达标的把关工艺单元,但早先设置一级A排放标准的初衷是提出再生水的基本水质要求,后来将其直接转变为排放标准并不太合适,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需要做比较大的重新调整,特别是粪大肠杆菌以及总氮、总磷标值指。 /p p   城市污水的再生处理十分重要,但目前一些地方排放标准的水质指标及限值,有朝着地表水水质标准机械靠拢的趋势,这是一种不科学的错误导向。一方面,现行的地表水水质标准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方面,混淆了排放标准与接纳水体的水质目标(标准)之间应有的界限与区别。例如,过度强调出水COD达到30mg/L,甚至20mg/L的水平,是没有必要的,容易造成明显的浪费 而 TP0.3mg/L的所谓IV类水标准,其实仅仅适合于流动性良好的河流,对于基本没有流速或流速缓慢的城市水体,特别是再生水为主要或唯一补水的情况,TP至少应该低于0.1mg/L,最好低于0.05mg/L的水平。 /p p    strong 二、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缺欠及指标自身矛盾方面的表述 /strong /p p   关于GB3838-2002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质疑,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灿2008年在《建设科技》撰文,指出:“制订 GBl8918-2002标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是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但GB3838-2002中有关氮、磷的指标在逻辑上相当混乱,尤其是总氮指标值。 /p p   一般情况下,总氮包含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这3个组分,而且有机氮基本上都是可以氨化的,其中有机氮和氨氮的总和为凯氏氮(KTN),硝态氮则包含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但在GB3838-2002中,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的标准值之间找不到上述平衡关系”。郑兴灿在2010年撰文《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及深度处理技术交流大会论文集),明确表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 /p p    strong 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者对市政污水领域专家们意见的正式回应 /strong /p p   针对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质疑,多年以来该标准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一直没有正式回应。但是当环保部公布 GB18918-2002修订稿征求意见时,受“特别排放限值”高等级指标大讨论事件影响,“两标准”关系及相关的争论再一次被提了出来。也是这次机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主编映入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专家们的眼帘。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总工程师夏青,1978年起,开拓了中国水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是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标志领域的著名专家。主持了长江、黄河等五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担任了淮河、太湖、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技术总负责 参与了1988、1999、2002年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制和修订。2016年1月夏青正式在【水进展】微信专家群公开回应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问题的争论。 /p p   1,关于两标准是否应该接轨问题的意见:以下是夏青先生的文字答复:题目“排放标准不能对地方环境质量负全责”:污水处理界的一些专家提出污水处理厂应和地面水标准四类接口,2013年就有报道,这也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国家排放标准与地面水标准接轨的最早意见,但这一观点是不可取的。 /p p   第一,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全责:不是排放标准负全责,因为政府不仅要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行,还要优化组织区域内的容量资源分配,技术经济投入分配,才能保证质量达标。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全部污水达一级B之后,山东南四湖是毎条河加人工湿地,江苏徐州是把进入安嶶的污水处理厂出水调至172公里外的盐城入海。这才实现了东线治、截、导、用、保五字方针,排放标准不负全责。政府手中除了国家标准,还有地方标准,规划和项目环评,治污规划,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多种手段以及多种监管措施来确保环境质量。 /p p   第二,水质规划理论教会我们:为了保证水质达标,先要有水资源规划,后才有流域、区域、设施三级规划,要建立污染源排放与水质的输入响应关系,用数学优化的方法,合理组织污染源排放。徳国鲁尔区,爱姆舍河做为纳污河道,不上污水处理厂,至入莱茵河按新保护标准建污水处理厂。同样在莱茵河,保障荷兰饮水安全,不是提高河水水质到饮用水标准,而是上游各国为荷兰修建深度处理给水厂。 /p p   有关择段排放、负荷分配、季节控制、生态流量、费用优化等可选择的方案都是水质规划教会我们,看看美国七百多污水厂用概率稀释模型指导处理厂符合水文节律运行,利物浦处理厂涨潮运行,退潮不运行,都是在利用环境容量,节约能耗,我们的一刀切就过于粗放了。 /p p   第三,标准体系有职责定位:中国两类两级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对体系组成标准各有要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质标准,由各卅颁布标准。中国在学习美国之前,暂用五类功能适应千差万别的地域差异。排放标准则强调排污去向,按进入不同功能区,制定有达标技术的宽严不同的排放标准限值。污水处理厂进入受纳水域的出口,划有混合区,混合区内不执行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 /p p   没有处理厂出水就达地表水标准的执行标准水域。也许王洪臣、戴日成等专家会说,没有混合区怎么办?稀释水量不夠怎么办?我说那就更得靠水质规划进行多方案优化,而不是处理厂提标一条路。如碧水源运行的十堰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出水后政府组织接口方案,进一步用人工湿地、人工快渗深度处理,也仅COD、氨氮达四类水标准。 /p p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有更高要求:提出达地面水的专家有来自企业的,更应理解简单提高排放限值,更多地用能耗换取污染物削减,不符合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总目标。王洪臣专家等提出的概念性污水厂绝对是好方向,国家和企业当共同推进。还有,真要污水处理厂提标,就再不能在终端卖力,而应在前端源分离下功夫,从粪尿不入污水处理厂开刀,用城乡营养物绿色大循环的战略措施为污水处理厂分担压力。简单压污水处理厂,是鞭打快牛的做法,应期待各部门形成合力,上点有用的措施,把钱用在刀刃上,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方向。 /p p   最后表个态,只要有好技术,好方案,更省钱省能地提高污水出水标准,我举双手赞成,但不用接地表水水质标准,混淆两个标准体系,即使24项地面水考核指标都达地表水标准,那也是污水厂再生水,怎么用?还要考虑老百姓的感情因素呢。 /p p   2,答复水处理专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总氮指标的质疑! /p p   在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排放标准的爭议中,水处理专家郑兴灿提出了“地表水标准中氮磷指标存在明显的逻辑混乱”,並影响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制定。看来需要为水质标准正本清源。由于近30年来全国一直执行的三代地表水标准都是我主持编制的,当然更有答疑的责任。 /p p   郑兴灿专家的意见是2008年发出的,我问了他,他不知又在此次热议排放标准中被中科博联翻了出来。为答疑清楚,他的意见可以归纳为4点: /p p   1,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在标准中找不到总氮为各组合之和关系 /p p   2,氨氮和总氮标准值相等,硝态氮限值是否应为0? /p p   3,仅湖库限制总氮,河流不限,湖水来自河流,水质如何保障? /p p   4,河流总磷0.2毫克升,如何保障0.05毫克升标准的湖庫达标。 /p p   我认为,以上四点,并不是逻辑混乱所致,而是水处理领域与水质标准领域跨领域交流不夠,造致对水质基准标准系统的误解。 /p p   对于水处理专家,工作对象水处理厂是闭合系统,进多少氨氮等氮类污染物,都是总氮组成部分,有个总量,不管氨氮转化为亚硝酸氮,还是再转化为硝酸盐氮,水处理一方面关心这一耗氧过程和氮的形态变化,另一方面,通过对某一时刻,水中总氮总量是氨氮加亚硝酸盐氮、加硝酸盐氮、加有机氮之和,来决定削减总氮的方法。因此,总氮等于各组分之和,概念十分重要。 /p p   对于水质标准专家,工作对象江河湖泊水环境系统是开放系统,氮的源和漏是变化的,各种形态的氮源随时进出系统,光合作用、底泥释放、植物生长等都随时改变水质浓度,水质标准不关心氮类浓度场某一时刻的浓度定格,只关心某一种氮类指标对水生态糸统的影响浓度,这就是基准。注意,只有每一单指标的限值规定,因为全世界的基准都是单指标的剂量响曲线为基础。水质标准专家对单项指标安全浓度概念则十分清楚。 /p p   这样看来,水处理专家关注氮总量转化过程和结果,水质标准专家关注单项指标安全浓度。两个领域的专家关注目标不同,产生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思维习惯也是正常的。如果承认两个领域的思维差异,再进一步解释水质标准是怎样制定的,就容易沟通了。 /p p   先说氨氮,在1999年之前,以非离子氨和总氨为基准,1999年美国颁佈了氨的最新基准,以氨氮代替非离子氨和总氨,并给出不同pH和温度下的氨氮基准。由于温度和pH影响氨氮基准可相差10倍以上,V类水体定为2.0,可保护pH在8.1,温度在摄氏30度以下的所有水体的水生生物。硝酸盐氮则为保护人体健康的指标,按美国健康基准10毫克升定标。这两个指标都各自依据保护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不考虑与总氮有组分关係。 /p p   再说总氮,在美国 2000年公布营养物特别基准后,重申分区调查用统计值制定标准,把总氮、总磷、叶绿素、透明度四个指标列为富营养化评价指标。我国湖库标准在无分区调查资料为依据的情况下,V类标准2.0,高于韓国的1.5,日本的1.0,美国的1.68,由于没有分区调查数据做依据,单项指标执法根据不充分,我一直建议另定富营养化评价标准,国家水质考评也一直不取总氮,所以反对以此指标值为依据定排放标准限值是有原因的。(这个指标美国只有湖库基准,为0.1至 1.68毫克升。) /p p   关于总磷,由于美国基准和世界各国标准近30年变化不大,我国水质标准,河流V类0.4,湖库0.2,河流lll类 0.2,湖库0.05。由于污水厂除磷技术俱备,对磷指标尚未成热点。只要与总氮等指标一起进入富营养化标准,并分区制定限值,有关营养物指标的管理,则主要是磷对水厂混凝工艺的影响,可在供水保障中提要求。 /p p   郑兴灿专家提出的河流标准和湖泊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是因为水力学條件不一致,传输规律不同,标准有差异是必要的,美国以水力仃留时间30天为江河湖库分界。如何让江河与湖库水质相接?我们一靠环评,二靠治污规划来解决。例如:著名的引江济巢工程环评,因长江水总氮1.8,若每年30亿方水进巢湖,会造成巢湖全湖总氮超lv类,环境影响预测巢湖富营养化风险較大。 /p p   又如: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水庫,除总氮指标,水质为I类至ll类,总氮在lll类以下,原因在于陕西来水白河断面即达1.2,河流无总氮要求,因为饮用水,世界卫生组织无控制总氮要求,但进入湖庫,为保护湖庫生态,防止富营养化,需控制上游来水入庫总氮总量。面对汉江削减总氮任务,财政部、环保部、南水北调办,把十三五治理陕西、湖北面源氮磷污染列为重点,为保北方水源地长治久安,爭取拿出一条江控制总氮的示范。所以,标准虽有分类,各管一段,但流域区域水质问题糸统解决,还要靠环评、规划和监管。 /p p   一次交流,不一定把问题都解决,相信只要多交流,两个领域会在融合中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做出更大贡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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