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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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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考核标准相关的论坛

  • 计量标准简化考核

    计量标准简化考核 第一批及第二批计量标准简化考核项目,在实际考核中如何进行操作。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王为农研究员(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评审员,计量标准评审员,CNAS技术评审员)答复如下:在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 个项目(带○号的项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 为了完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计量标准工作的有效性,2008年9月9日和 2013年10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包含26个计量标准。发布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的通知中指出,这些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可以根据其限制条件简化考评。

  • 【资料】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考核)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考核)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本区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2、对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考核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3、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由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由本局受理。(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b)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c)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d)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e)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f)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新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c)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d)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e)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f) 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g)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2、计量标准到期复查的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b)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c)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d)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e) 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f)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g)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h)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i)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五)程序申请↓接到申请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5日内上报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承担考核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组织考核单位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返回我局↓ 接到考核资料10日内完成审核、审定↓ 5日内制作许可证书和决定交申请人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考核时间及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收费标准  考核费:200元/项;复查费:60元/项;证书费:10元/证。(八)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转帖】什么是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测量活动达到统一。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在正常的技术状态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计量法规定凡建立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 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该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四类: (1)要求计量标准设备齐全配套,技术状态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温度。温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分别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延长有效期。

  • JJF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

    [font=Tahoma, &][color=#444444]一、任务来源[/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量【2018】540号)文件要求,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制修订工作。经研究,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委托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color][/font][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195-1-1.html]中[/url][font=Tahoma, &][color=#444444]、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等单位作为起草单位,负责该规范的修订工作。[/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二、修订目的[/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有关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制定《[/color][/font][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4]JJF[/url][font=Tahoma, &][color=#444444]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考核规范自2000年发布以来,我国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真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法制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从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保其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考核规范的实施也有力地促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全面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并促进了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考核规范发布以来,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的法定任务的增加、国际标准的修订以及改进考核工作的需要经历了2003年、2007年和2012年三次修订。[/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当前,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面临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国际标准ISO/IEC170 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也于2017年底进行了修订。为了使考核规范更好地满足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更好地适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建议相互衔接;更好地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有必要对规范进行修订。[/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三、修订依据 [/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相关的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国际标准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由于ISO/IEC 17025:2017目前尚未转化为国家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稿参考的是CNAS[/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CL01 2019的文本。等国家标准发布后,将采用国家标准的文本)[/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国际标准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四、修订思路[/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1、关于框架结构[/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原考核规范的框架与ISO17025不同,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修订后的ISO17025:2017也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因此,这次修订考核规范将继续按照过程方法,并与ISO17025:2017的框架基本保持一致。[/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2、 关于管理体系[/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在ISO17025:2017标准中提出了方式A和方式B两种模式。考虑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技术机构,因此管理体系采用方式A的模式比较合适。所以,在修订的考核规范中,关于管理体系要求只提出了方式A一种模式[/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3、关于风险思维[/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在ISO/IEC 17025:2017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了风险思维的概念。这是该标准在修订中增加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思想。在修订考核规范时,无论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的设定,都必须认真考虑风险思维,并且贯彻在具体的条款中。[/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五、修订的主要内容[/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1、根据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规范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和术语定义进行了全面修订。[/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原第四章“组织和管理”修改为“通用要求”;[/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原第五章“管理体系”修改为“结构要求”[/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原第六章“资源配置和管理”修改为“资源要求” [/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原第七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修改为“过程要求”[/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原第八章“管理体系改进”修改为“管理体系要求”[/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2、增加了风险思维的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3、根据近年来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考核方法进行了必要的改进。[/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简化了对申请资料的要求;[/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把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改为授权签字人的自我申明;[/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强化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要求,并重视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结果在考核中的应用[/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对机构的监督管理。[/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具体变化情况见附录《JJF1069-2019与JJF1069-2012的条款对照表》。[/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在修改过程中,修订工作组同志还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充分讨论:[/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1、是否需要继续保留对校准的授权?[/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该办法规定,今后对社会校准机构全面开放,用于校准的计量标准不需要履行计量标准考核和强制检定的义务。如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项目需要授权,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校准项目与社会上一般校准实验室的校准项目在法定效力上是否有所不同的?[/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我们认为,鉴于即将发布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中,对校准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应当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要求,为此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应有满足需要的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支持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校准机构的溯源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是通过校准来进行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准项目的参与。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校准项目的授权。[/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至于仅用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项目可以不在授权之列,但要遵守《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满足校准能力和条件以及计量溯源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向社会公开计量校准能力,执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公共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务信息等。[/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2、如何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为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应该对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必要的改进。例如:[/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尽量减少纸质文本,实现考核过程的无纸化;[/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积极采用被考核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线考核;[/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积极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法进行考核;[/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提高“现场试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3、如何进一步加强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工作?[/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对机构进行实质性考核的重要手段。[/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应该进一步明确负责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对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组织职能;[/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进一步明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被授权机构的应尽的义务;[/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如何明确规定各种不同项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频次,如每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在授权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或计量比对;[/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更好地在考核工作中应用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结果。[/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 希望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以及各计量专业的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积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对上述问题发表建设性建议。[/color][/font]

  • 【原创大赛】记一次计量标准考核

    2019年5月29日,受***计量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委派,对***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计量标准名称:天平检定装置申请检定项目:电子天平申请类别:复查考核考核方式: 因申请单位跟换了检定人员,需对检定人员技术能力进行现场确认,采用现场考评方式。一、考核流程1、9:30,召开首次会,评审组组长介绍评审员与考核项目,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公司计量标准建标情况,并介绍项目负责人 2、评审员审核申报材料,并现场观察实验过程。3、15:00召开末次会,评审组组长通报考核结论。二、考核项目及结果1、现场实验:由申请开展电子天平检定的两名检定人员依据JJG1036-2008《电子天平》检定规程对提前准备的样机进行检定,根据评审员要求,按随后检定进行操作。发现的问题:a)在未关闭电子天平零点跟踪装置的条件下,检定偏载误差、示值误差项目时,秤盘被清空,指示零点跟踪装置启动。b)作为样品的电子天平标识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实验人员未发现,2、申报材料审核a)实验室管理制度:由评审组长审查,相关实验室管理制度、计量标准器溯源制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齐全。b)计量标准技术档案:(1)溯源证书:计量标准器为E2等级和F1等级标准砝码,全部采用检定方式溯源,证书溯源周期连续。但发现规格(1-500)g的成套标准砝码,2019年检定证书缺少50g、200g(原有2只,证书少一只)砝码检定数据,根据JJG99-2006《砝码》检定规程允许成套砝码单只不合格时允许仅出具合格砝码的规定,确认50g、200g砝码检定不合格。20kg砝码证书为检定结果通知书。(2)重复性:实验室按期完成了重复性实验,符合重复性实验要求。(3)稳定性:实验室采用稳定被测物的方式进行稳定性考核,由于砝码属于实物量具,理论上不存在稳定被测物,且实验室用于稳定性考核测量的电子天平最小分度值无法体现标准砝码允许变化量,此项不合格。但通过上一考核周期砝码溯源证书可确认,稳定性符合要求(不合格的砝码除外)。(4)技术报告:检定规程未发生变化,技术报告沿用上一考核周期的技术报告。(5)计量标准履历书:实验室按期填写了计量标准的溯源记录和检定人员变更记录,符合要求。(6)计量标准溯源图、计量标准使用作业指导书符合要求。c)现场提问:检定人员未能准确回答评审员提出的问题。三、考核结论 因申请考核实验室标准砝码检定不合格,新购置砝码许进行6个月以上稳定性考核,无法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评定该实验室天平检定装置标准复查考核不合格,停止开展电子天平的检定工作。四、经验总结1、计量标准装置的溯源证书必须对有效性进行确认;2、对易损的计量标准主标准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准备备用设备;3、现场实验室样品提前确定计量性能是否满足检定规程要求;4、做好检定人员培训,熟悉检定规程;5、申请考核现场评审前提前与评审员沟通,确认设备、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 JJF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

    [color=#444444]一、 任务来源[/color][color=#444444]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量【2018】540号)文件要求,由全国法制[/color][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157-1-1.html]计量管理[/url][color=#444444]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制修订工作。经研究,全国[/color][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6346-1-1.html]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url][color=#444444]委托[/color][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771-1-1.html]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url][color=#44444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color][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195-1-1.html]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url][color=#444444]、[/color][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897-1-1.html]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url][color=#44444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等单位作为起草单位,负责该规范的修订工作。[/color][color=#444444]二、 修订目的[/color][color=#44444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color][color=#444444]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color][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计量法[/url][color=#44444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有关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制定《[/color][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4]JJF[/url][color=#444444]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color][color=#444444] 考核规范自2000年发布以来,我国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真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法制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从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保其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考核规范的实施也有力地促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全面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并促进了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color][color=#444444] 考核规范发布以来,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的法定任务的增加、国际标准的修订以及改进考核工作的需要经历了2003年、2007年和2012年三次修订。[/color][color=#444444]当前,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面临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国际标准ISO/IEC170 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也于2017年底进行了修订。为了使考核规范更好地满足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更好地适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建议相互衔接;更好地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有必要对规范进行修订。[/color][color=#444444]三、 修订依据 [/color][color=#444444]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color][color=#444444]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color][color=#444444]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相关的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color][color=#444444] 国际标准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由于ISO/IEC 17025:2017目前尚未转化为国家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稿参考的是[/color][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50]cnas[/url][color=#444444]- CL01 2019的文本。等国家标准发布后,将采用国家标准的文本)[/color][color=#444444] 国际标准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color][color=#444444]四、 修订思路[/color][color=#444444]1、关于框架结构[/color][color=#444444] 原考核规范的框架与ISO17025不同,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修订后的ISO17025:2017也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因此,这次修订考核规范将继续按照过程方法,并与ISO17025:2017的框架基本保持一致。[/color][color=#444444]2、 关于管理体系[/color][color=#444444] 在ISO17025:2017标准中提出了方式A和方式B两种模式。考虑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技术机构,因此管理体系采用方式A的模式比较合适。所以,在修订的考核规范中,关于管理体系要求只提出了方式A一种模式[/color][color=#444444]3、关于风险思维[/color][color=#444444] 在ISO/IEC 17025:2017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了风险思维的概念。这是该标准在修订中增加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思想。在修订考核规范时,无论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的设定,都必须认真考虑风险思维,并且贯彻在具体的条款中。[/color][color=#444444]五、 修订的主要内容[/color][color=#444444]1、根据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规范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和术语定义进行了全面修订。[/color][color=#444444]——原第四章“组织和管理”修改为“通用要求”;[/color][color=#444444]——原第五章“管理体系”修改为“结构要求”[/color][color=#444444]——原第六章“资源配置和管理”修改为“资源要求” [/color][color=#444444]——原第七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修改为“过程要求”[/color][color=#444444]——原第八章“管理体系改进”修改为“管理体系要求”[/color][color=#444444]2、增加了风险思维的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color][color=#444444]3、根据近年来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考核方法进行了必要的改进。[/color][color=#444444]——简化了对申请资料的要求;[/color][color=#444444]——把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改为授权签字人的自我申明;[/color][color=#444444]——强化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要求,并重视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结果在考核中的应用[/color][color=#444444] ——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对机构的监督管理。[/color][color=#444444]具体变化情况见附录《JJF1069-2019与JJF1069-2012的条款对照表》。[/color][color=#444444]六、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color][color=#444444] 在修改过程中,修订工作组同志还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充分讨论:[/color][color=#444444]1、是否需要继续保留对校准的授权?[/color][color=#444444]《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该办法规定,今后对社会校准机构全面开放,用于校准的计量标准不需要履行计量标准考核和强制检定的义务。如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项目需要授权,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校准项目与社会上一般校准实验室的校准项目在法定效力上是否有所不同的?[/color][color=#444444] 我们认为,鉴于即将发布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中,对校准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应当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要求,为此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应有满足需要的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支持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校准机构的溯源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是通过校准来进行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准项目的参与。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校准项目的授权。[/color][color=#444444] 至于仅用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项目可以不在授权之列,但要遵守《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满足校准能力和条件以及计量溯源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向社会公开计量校准能力,执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公共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务信息等。[/color][color=#444444]2、如何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color][color=#444444] 为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应该对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必要的改进。例如:[/color][color=#444444]——尽量减少纸质文本,实现考核过程的无纸化;[/color][color=#444444]——积极采用被考核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线考核;[/color][color=#444444]——积极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法进行考核;[/color][color=#444444]——提高“现场试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color][color=#444444]3、如何进一步加强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工作?[/color][color=#444444] 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对机构进行实质性考核的重要手段。[/color][color=#444444]——应该进一步明确负责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对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组织职能;[/color][color=#444444]——进一步明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被授权机构的应尽的义务;[/color][color=#444444]——如何明确规定各种不同项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频次,如每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在授权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或计量比对;[/color][color=#444444]——更好地在考核工作中应用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结果。[/color][color=#444444] 希望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以及各计量专业的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积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对上述问题发表建设性建议。[/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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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铁岭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授权专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人员考核。  近年来,铁岭市各企事业单位对计量检定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全市计量检定能力亟待提升。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授权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通过考核的方式推动计量检定员资格向注册计量师的平稳过渡,确保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8月23日,考核笔试在市质监局举行,目前,市质监局正在进行阅卷工作,并将组织笔试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对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的人员,将按照省质监局的要求颁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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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G1033-2016 中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考核项目中简化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实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列入《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目录》的计量标准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时不需要提供以上四方面的材料,那计量标准器是否任然需要定期做稳定性、重复性以及不确定度评定的考核和实验?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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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olor=#444444]随风飘扬说[/color][color=#444444]请教如下问题:[/color][/b][font='Tahoma',sans-serif][color=#444444] 1.JJF[/color][/font][font=Tahoma, sans-serif][color=#444444]1033-2016[/color][/font][color=#444444]附录[/color][font=Tahoma, sans-serif][color=#444444]N [/color][/font][color=#444444]《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所列的计量标准简化考核,是否仅适用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第三方校准机构建立的校准标准不适用?[/color][font='Tahoma',sans-serif][color=#444444] 2.[/color][/font][color=#444444]简化考核标准每年稳定性考核和重复试验在[/color][font=Tahoma, sans-serif][color=#444444]1033[/color][/font][color=#444444]里有要求吗?[/color][color=#444444][b]性情中人说:[/b][/color][color=#444444] 我认为简化考核只是对考核程序上的简化,不管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第三方校准机构应该都适用,作为考核计量标准持续保持校准状态的稳定性考试和重复性试验这两个重要参考值,还是不能省略的。[/color]

  • 【原创大赛】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注意事项

    [color=#333333] 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color][color=#333333][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7%86%E7%A1%AE%E5%BA%A6/7902856][color=#333333]准确度[/color][/url][/color][color=#333333]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它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它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的范围内溯源到[/color][color=#333333][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5%9F%BA%E5%87%86/11042440][color=#333333]国家计量基准[/color][/url][/color][color=#333333]的重要环节。计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量法》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考核依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执行。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向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在现行《计量法》框架内,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活动均应建立计量标准,其最高计量标准应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确保量值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在申请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时需注意以下问题(以下内容根据《计量标注考核报告考评表》整理)。[/color][b][color=#333333] 一、计量标准的新建考核[/color][/b][color=#333333] 1[/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color][color=#333333] 1.1[/color][color=#33333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依据开展的检定、校准所执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配备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设备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相关要求。[/color][color=#333333] 1.2[/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具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标准物质应为有证标准物质,证书号应为[/color][color=#333333]GBW[/color][color=#333333](一级标准物质)、[/color][color=#333333]GBW(E)[/color][color=#333333](耳机标准物质)开头。[/color][color=#333333]BW[/color][color=#333333]开头的标准物质为未通过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物质,不用证明具有严格的溯源性,一般不能使用。其中计量标准器应根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具备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通过检定的方式溯源,并且准确度等级及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规范的使用要求,不具备检定规程的可通过校准的方式溯源。计量标准器不论通过检定还是校准方式溯源均应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基准。通过检定方式溯源的计量标准器在溯源时,还应依据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要求,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计量标准器溯源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执行。配套设备应通过检定或校准的方式溯源至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在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校准的方式溯源时,应确认提供溯源服务的机构建立有相应计量标准,并使用计量标准进行校准。通过校准进行溯源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确保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color] 1.3[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应经过不少于[/color][color=#333333]6[/color][color=#333333]个月,[/color][color=#333333]4[/color][color=#333333]次的稳定性考核。变化量:[/color][color=#333333]a)[/color][color=#333333]使用标称值的设备,稳定性不应超过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color][color=#333333]b[/color][color=#333333])使用实际值(加修正值)使用的设备的变化量不应超过设备的扩展不确定度。进行稳定性考核应尽量选用稳定的被测物对整套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在不具备稳定被测物的情况下,可采用量传法对计量标准器进行考核。对计量标准器为标准物质的,可不进行稳定性考核。[/color][color=#333333] 2[/color][color=#333333]、环境条件及设施[/color][color=#33333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机构应具备符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的实验室。温度、相对湿度、振动、电磁干扰等环境条件应符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并配备监控设备。同时应根据所检设备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如:检定、校准大质量砝码应配备专用的起重设备。[/color][color=#333333] 3[/color][color=#333333]、人员[/color][color=#333333] 3.1[/color][color=#33333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机构应具备至少[/color][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名具备检定、校准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申请考核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其他机构技术人员技术能力通过现场考评确认,技术人员应能独立、正确完成申请考核项目的全项检定、校准。[/color][color=#333333] 3.2[/color][color=#333333]申请机构应指定一名该项计量标准的负责人,负责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维护、溯源和文件集的整理。计量标准负责人应熟悉该套计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掌握[/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相关要求。[/color][color=#333333] 4、文件集[/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应建立文件集,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项目,文件集应包括如下内容:[/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优先选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不具备的可使用地方或部门检定规程。因地方性校准规范不在《计量法》和[/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选用范围内,且未在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局计量司),计量标准考核中一般不宜使用。对不具备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确需建立计量标准的校准项目,可依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自编校准方法,通过同行专家审定,取得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后作为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但该条款多用于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机构,普通计量技术机构不宜采用。[/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应按照现行有效版本的[/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给出的格式填写。[/color][color=#333333] a) [/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信息填写应与申请考核使用的设备相一致;[/color][color=#333333] b) [/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依据计量标准器(主标准)进行填写,应包括:设备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最大允许误差[/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扩展不确定度等;[/color][color=#333333] c) [/color][color=#333333]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按实际情况填写,应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color][color=#333333] d)[/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格式应按照现行有效版本的[/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绘制。上一级计量标准的名称、准确度等级、保存机构应与计量标准器(主标准)的溯源机构及溯源至的基(标)准相一致。下级计量器具应涵盖该项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全部项目;[/color][color=#333333] e)[/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一项计量标准开展多个检定、校准项目时,应对不同的检定、校准项目分别进行重复性实验,并作为下一步测量不确定度分析的引入量;[/color][color=#333333] d)[/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依据[/color][color=#333333]1.3[/color][color=#333333]进行,稳定性考核的填写格式,使用稳定被测物进行考核时,应依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给出的格式填写,采用量传法进行考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编表格进行;[/color][color=#333333] e)[/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不确定度评定应对该项计量标准的所开展的全部检定、校准项目分别进行评定。重复性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引用重复性实验得到的测量结果;[/color][color=#333333] f) [/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同一计量标准开展的不同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分别验证。验证方法应优先选用传递比较法,使用传递比较法应确认上一级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高于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无法采用传递比较法时,可采用比对法,采用多个相同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比对,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验证;[/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3[/color][color=#333333])稳定性考核记录、重复性实验记录、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可直接从《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摘取;[/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4[/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应涵盖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全部检定、校准项目,对于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校准规范给出参考格式的优先采用;[/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5[/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证书。检定或校准证书内页格式应参照所执行的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校准规范编制,涵盖全部检定、校准项目。检定证书应给出合格或符合[/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等级的符合性结论,校准证书应给出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不确定度评定应合理;[/color][color=#333333] (6)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履历书》格式应符合[/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按实际情况填写各项记录,其中稳定性考核项目可直接引用稳定性考核记录内容;[/color][color=#333333] (7)管理制度。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机构应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管理制度》、《计量器具溯源制度》、《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对于以建立有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技术机构,如管理体系可涵盖上述管理制度,可直接采用。[/color][color=#333333] 5[/color][color=#333333]、现场考核环节[/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技术人员需独立、正确完成现场实验,检定结论正确,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合理。对考评员所带盲样的检定、校准还应确保[/color][color=#333333]En[/color][color=#333333]值符合要求;[/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技术人员应掌握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计量标准器、被检设备基本工作原理,正确回答考评员所提问题;[/color][color=#333333] (3)现场实验样品的配备。计量标准新建标考核,必须进行现场实验,申请考核机构应提前准备实验样品,实验样品,应尽可能能够进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全项目的实验;[/color][color=#333333] (4)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完成现场实验后,计量标准考核确认的技术人员应每个检定/教主项目出具不少于2套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技术人员能力已经过确认,可每个项目仅出具2套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其他技术机构因技术人员技术能力为经过确认,需在考评过程中进行确认,应每名技术人员出具一套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color][b][color=#333333] 二、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color][/b][color=#333333] 计量标准在复查考核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color][color=#333333] 1、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溯源证书,证书应连续。如证书周期短时间间断,如间断[/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个月,应提供技术机构的《异常情况登记单》,或证明该段时间不曾使用。如间隔过长,应直接按新建计量标准进行考核;[/color][color=#333333] 2[/color][color=#333333]、稳定性考核记录。技术机构应提供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每年[/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次。每次的稳定性考核结果符合[/color][color=#333333]1.3[/color][color=#333333]要求,如考核结果不合格应更换标准器,同时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并在申请复查考核时提交《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如不具备《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该项计量标准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color][color=#333333] 3[/color][color=#333333]、重复性试验记录。技术机构应提供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每年[/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次。每年的重复性实验结果,应不大于计量标准新建考核时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如大于计量标准新建考核时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需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并重新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验证,并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体现;[/color][color=#333333] 4[/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履历书》应按实际情况登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溯源记录、技术人员变更记录、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校准规范变更记录等内容。[/color][color=#333333] 以上内容均为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考核项目,对纳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的计量标准也应按上述要求筹备考核。[/color]

  •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修订情况通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管理,贯彻实施新颁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现行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起草小组经过到基层单位调研和反复研究讨论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总局于2011年11月发文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全国共有35个单位反馈了90条意见,2012年3月总局计量司根据全国各省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新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采纳了其中42条意见,部分采纳了22条意见,基本确定了“新规则”送审草稿。

  • 新修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解读

    [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8px]新修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解读[/size][/font][/align][align=center]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align][size=18px] [font=Times New Roman]11[/font][font=宋体]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font=Times New Roman]31[/font]号),其中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准确把握有关要求,现就《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修订的部分条款解读如下:[/font][/size][font=宋体][size=18px]  [b]一、如何理解删去《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四款中“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要求?[/b][/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方便建标单位,[b][color=#ff0000]本次修订删除原《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及第九条第四款“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color][/b],对于已经受理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继续执行;[color=#ff0000]新受理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时,不再要求建标单位提供“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新修订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color=#ff0000][b]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b][/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font=Times New Roman]JJF 1033[/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16[/font])对检定或校准人员要求:“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计量标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第四节对人员的要求进行了解读:“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机构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人民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或持有有关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原《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过渡期期间)。[color=#ff0000]对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或校准人员,不要求必须持有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人员证件,但是应当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其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也可以是其他能够证明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证件。[/color]”[/size][/font][size=18px][font=宋体]  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技术能力决定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正确性,[b][color=#ff0000]本次修订不要求提供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不是说对人员能力没有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人员能力的考核。[/color][/b][/font][/size][font=宋体][size=18px]  [b]二、第十六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font=Times New Roman]4[/font]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font=Times New Roman]5[/font]年”,具体如何执行?[/b][/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  答:按照“新证新办法,老证老办法”的原则,已经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为[font=Times New Roman]4[/font]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font=Times New Roman]6[/font]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查考核;[color=#ff0000]2020年11月2日以后新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color][/size][/font]

  • 【分享】什么是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size=4]什么是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测量活动达到统一。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在正常的技术状态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计量法规定凡建立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size]

  •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好象没有有效期哦!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好象没有有效期哦!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好象没有给出有效期哦!我都是从: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9/201209101654_390000_1626275_3.jpg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9/201209101654_390002_1626275_3.jpg才知道是五年的有效期五年。 按理计量技术规范,给出有效期是理所当然的。比如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在其第5.4节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中都明确指出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 年。

  •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 来源:江西质监网 作者:计量处 发布时间:2015-08-31 更新时间:2015-09-01 09:07 浏览次数:50 字号:T | T 【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05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则》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6日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8月26日

  • 安徽黄山计量所新建7项计量标准通过现场考核

    [color=#333333]  9月7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计量标准考核专家组对黄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申报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液相色谱检定装置”、“[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检定装置”等7项计量标准进行了现场考核。市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程建军、市局计量科科长曹宏文出席现场考评。[/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是根据物质基态原子蒸汽对特征辐射吸收的作用来进行金属元素分析,它能够灵敏可靠地测定微量或痕量元素。[/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液相色谱是一类分离与分析技术,其特点是以液体作为流动相,固定相可以有多种形式,如纸、薄板和填充床等。在色谱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区分各种方法,根据固定相的形式产生了各自的命名,如纸色谱、薄层色谱和柱液相色谱。[/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是一种利用气体作为流动相的色谱分析仪器。其原理主要是利用物质的沸点、极性及吸附性质的差异实现混合物的分离。[/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和[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食品企业的一种常用分析仪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仪器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每年需要检定的仪器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相应的仪器检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本次考核依据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试验及现场提问等考核方式对对申报的项目逐一从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检定人员现场操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核。考核组一致认为我所申报的7项计量标准均符合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设备及技术资料完备,人员能力达标,现场试验满意,具备对外开展检定工作的资格和能力,全部通过现场考核。[/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近年来,黄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始终把加快自身建设,提高检定、校准能力,服务地方经济作为发展的主要方向。此次7项计量标准顺利通过现场考核,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了技术机构保障能力,确保向社会提供准确可靠和科学公正的数据,为黄山市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color]

  • 新建计量标准指南-参考(以最近发JJF 1033-202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为准)

    [b][size=14px]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已于2017年5月30日实施,[/size][size=14px]笔者结合考评时建标单位经常咨询到的问题,谈谈如何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新建计量标准,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维护的看法。[/size][color=#d92142][b]新建计量标准指南[/b][/color][/b][size=14px][/size][size=14px]新建一个计量标准,从最初的调研立项开始,到最终拿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间需要经历[/size][b]七个步骤:分别是拟建计量标准选择、筹备建标、建标实施、申请考核、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评、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b][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1.拟建计量标准选择[/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总的来说,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应着重考虑社会需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重点考虑经济效益。[/size][size=14px][/size][size=14px]假定某建标单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调研,最终决定新建一个用于开展常用玻璃量器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应按以下步骤推进。[/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2.筹备建标[/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1)确定计量标准名称及编码[/size][size=14px]计量标准的命名和编码必须依据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执行,在建立计量标准之前,必须先确定拟建计量标准的名称和对应的编码。该建标单位准备建立的是用于开展常用玻璃量器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该计量标准在JJF1022-2014中的名称为《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代码为12215111。[/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确定计量标准级别[/size][size=14px]建标之前,还要先对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属于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计量标准进行确认。本例中,拟建的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属于容量计量器具,为确定其是否属于最高计量标准,需查看JJG2024-1989《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查看后发现,该建标单位内部已建立了一套二等标准金属量器标准装置,其计量学特性高于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则拟建的计量标准属于次级标准。[/size][size=14px][/size][size=14px](3)建标单位现有条件分析[/size][size=14px]对照JJG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的要求,对建标单位现有条件进行分析,主要是针对现有的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情况、人员情况进行确认,看是否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需要,同时为下一步的经费测算提供依据。[/size][size=14px][/size][size=14px](4)建标经费测算[/size][size=14px]依照上一条的分析结果,测算建标所需经费。建标的费用包括实验室建设费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及设施购置费用、溯源费用、人员培养费用、考核和维护费用等。[/size][size=14px][/size][size=14px](5)立项[/size][size=14px]建标单位按照本单位项目管理的流程进行立项,根据二、2.(3)条的分析结果和二、2.(4)条的经费测算结果提出经费、人员、设备购置、实验室环境改造等需求,审批立项后可正式进入实施阶段。[/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3.建标实施[/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1)前期准备[/size][size=14px]前期准备包括实验室准备、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等几个方面,建标单位应根据二、2.(3)的分析结果逐一进行准备。[/size][size=14px][/size][size=14px]①实验室准备[/size][size=14px]步骤二、2.(3)中已对实验室现有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实验室准备工作,实施时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size][size=14px]a.环境条件要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size][size=14px]b.设置环境监控设备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控。[/size][size=14px]c.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干扰和互相影响。[/size][size=14px][/size][size=14px]②人员配备[/size][size=14px]计量标准需配备至少2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1名计量标准负责人。[/size][size=14px]a.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能力要求[/size][size=14px]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计量标准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和主要计量特性,掌握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和溯源等规定,具备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能力。[/size][size=14px]b.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size][b][size=14px]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机构建标:[/size][/b][size=14px]检定/校准人员需要持有下列三种类别的证件的一种:[/size][size=14px]1)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具有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size][size=14px]2)持有具有相应项目的原《计量检定员证》。[/size][size=14px]3)持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size][b][size=14px]其他企事业单位建标:[/size][/b][size=14px]检定/校准人员只要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或者是针对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文件之一。[/size][size=14px][/size][size=14px]③设备配置[/size][size=14px]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配置,由于之前已对设备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步骤只需按照分析结果配置或补齐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即可。[/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设备溯源[/size][size=14px]①计量标准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主要配套设备可溯源至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size][size=14px]②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均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size][size=14px][/size][size=14px](3)计量标准试运行[/size][size=14px]当实验室条件、人员、设备均配置完成,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后,计量标准已基本搭建完成;接着须对计量标准进行为期半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对计量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如设备、环境设施、人员等。试运行期间,可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等工作。[/size][size=14px](4)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size][size=14px]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有两种方法: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在规范的附录C中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size][size=14px][/size][size=14px](5)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size][size=14px]计量标准文件集共包含18项内容,建标单位只需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文件集登记”所列内容逐一准备即可。[/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4.申请考核[/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1)申请资料的准备[/size][size=14px]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资料为6项,即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第3、4、14、15、17、18项。[/size][size=14px]这一步骤需注意:[/size][size=14px]a.如采用非国家技术法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规范文件原件1套。[/size][size=14px]b.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提供《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提交考核申请[/size][size=14px]建标单位根据单位性质、行政级别、主管部门等因素,决定向哪一级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5.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这一步骤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与建标单位关系不大,不再赘述。[/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6.计量标准考评[/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size][size=14px]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个步骤。[/size][size=14px](1)书面审查阶段考评员会对建标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对资料存有疑问,考评员会与建标单位沟通。计量标准负责人在这一阶段只要按照考评员的安排进行资料的修改、调整即可。[/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现场考评时,考评员(考评组)会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观察、申请资料的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末次会议的流程进行考评,建标单位只要按照要求积极应对即可。[/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7.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考评员(考评组)在完成考评工作后,会编制《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返回到委托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后,即可向建标单位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若建标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size]

  • 【原创大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中需注意的问题

    [size=16px][font=宋体] 计量标准是具有确定的量值和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实现给定量定义的参照对象。在量值传递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一般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建立计量标准应依据[/font][font=Times New Roman]JJF1033-2016[/font][font=宋体]《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其中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方可使用。其中[/font][font=Times New Roman]JJF1033-2016[/font][font=宋体]《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规定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在考核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而且由于稳定性考核需要较长时间,所以一旦出现不符合的情况,基本无法进行整改,造成考核不通过。[/font][/font][font=宋体]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指的是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font][font=宋体]一、按照[font=Times New Roman]JJF1033-2016[/font][font=宋体]《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的方法包括:[/font][/font][font=宋体]1、[/font][font=宋体]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font][font=宋体] 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是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常见方法。通过使用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考察一段时间内测量结果的变化量实现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font][font=宋体]2、[/font][font=宋体]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font][font=宋体] 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也可以使用上一级计量标准对计量标准进行测量,考察一段时间内测量结果的变化量。但该种方法首先需要具备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而且仅能分别确定不同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而不能确认计量标准整体稳定性。[/font][font=宋体]3[font=宋体]、采用控制图法进行考核[/font][/font][font=宋体] 采用控制图法进行考核需具备稳定的考核对象,并连续对考核对象进行测量,绘制曲线图,相对于其他考核方法工作量较大,一般仅应用于准确度等级较高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font][font=宋体]4、[/font][font=宋体]采用检定规程规定的考核方法[/font][font=宋体] 当检定规程规定了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时可采用检定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考核。[/font][font=宋体]5、[/font][font=宋体]采用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作为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结果。[/font][font=宋体]二、进行考核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font][font=宋体]1[font=宋体]、方法的选择[/font][/font][font=宋体]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时应优先采用稳定的核查标准进行考核,采用稳定的核查标准考核可以真实体现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包括: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实验人员能力等综合因素影响。[/font][font=宋体] 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仅适用于机构内部的次级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而且仅能考核单件设备的稳定性,无法实现对计量标准整体稳定性的考核。[/font][font=宋体] 采用控制图法进行考核类似于采用稳定的核查标准进行考核但工作量较大,仅适用于高顶级或稳定性相对较差的计量标准。[/font][font=宋体] 采用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作为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结果,仅可用于缺少核查标准的计量标准。多采用计量标准器溯源证书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确定变化量的大小,确定标准器的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font][font=宋体] 所以在选择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方法时首先应考虑采用稳定的核查标准进行考核。[/font][font=宋体]2[font=宋体]、核查标准的选择[/font][/font][font=宋体] 选择核查标准时首先应取报核查标准相对于计量标准器具有更稳定的计量性能。一般可选择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或相对于计量标准器等级更高的计量器具。[/font][font=宋体] 当计量标准器属于实物量具时,选择的核查标准也应为实物量具,并且核查标准具备更稳定的计量性能。如:对砝码计量标准装置进行考核时,选择的核查标准也应是砝码,而且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作为计量标准器的砝码。而直接采用天平等衡量仪器直接作为核查标准的方式是明显错误的,天平等衡量仪器属于测量仪器,相比于衡量仪器,实物量具具备更好的稳定性。[/font][font=宋体] 当计量标准器属于测量仪器时,选择的核查标准可以是实物量具或准确度不低于计量标准器的测量仪器。[/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通过比较测量法进行稳定性考核需要注意的问题[/font][font=宋体] 当采用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对计量标准器为实物量具的计量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时,必须采用比较测量法,比较计量标准器与核查标准之间的差值,这就要求采用的测量仪器或衡量仪器的最小分辨力能够反映出计量标准器稳定性允许的变化量。如:一只标准砝码的稳定性的允许变化量为[font=Times New Roman]1.0mg[/font][font=宋体],则比较测量过程中采用的衡量仪器的最小分辨力应为[/font][font=Times New Roman]0.1mg[/font][font=宋体],如选择大于等于[/font][font=Times New Roman]1mg[/font][font=宋体]的衡量仪器则无法体现出计量标准稳定性的变化量。[/font][/font][font=宋体]三、[/font][font=宋体]计量标准稳定性的允许变化量[/font][font=宋体] 当该计量标准使用过程中直接使用标称值或显示值时,计量标准稳定性的变化量应不大于对应计量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当该计量标准使用过程中需带入修正值或修正系数时,计量标准稳定性的变化量应不大于对应计量标准器的扩展不确定度。[/font][/size][font=宋体] [/font]

  •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两处不严谨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两处不严谨

    因为代替JJF1069—2007的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于2012年6月2日实施,所以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质检管理机构按JJF1069—2012对所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一次因《规范》更新的考核,我省地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在今年11月考核,12月完成整改,所以我就该动力准备通读一遍《规范》。但是,虽然是第四版新《规范》了,还是存在不严谨之处。之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250524_385913_1626275_3.jpg 这样管理体系又分质量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当言及管理体系,让人怎么能分得清大管理体系还是小管理体系?之二: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250530_385914_1626275_3.jpg 也容易让人分不清是大检测,还是后面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的小检测。

  •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开篇就让人困惑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开篇就让人困惑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1/201301141623_420445_1626275_3.gif 从上述看起来好象JJF1069—2012除了适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还适用于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并且指出适用于对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但是从JJF1069—2012的引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1/201301141634_420452_1626275_3.gif就明确定义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除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外,也包括授权建立的。这样一来,是否这里所谓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其实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

  • 【分享】计量标准考核中的建标报告

    新建计量标准申报的资料中一定要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通常称为建标报告。这是建标考核材料中的核心部分。  一、计量标准的名称  目前,国内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基本上有两种名称:“××标准装置”和“××检定装置”。极少数称“××标准器组”。  命名“标准装置”或“检定装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被检的设备来看,前者范围比较广泛,后者比较单一;从被检的参数来看,前者又比较单一,而后者可能较多。  按JJF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  “标准装置”的前缀应为主标准器或选用的标准参量,如“一等量块标准装置”、“直流电压标准装置”、“铯原子频率标准装置”等。也可用主标准器所复现的参量命名,如“电阻标准装置”、“衰减标准装置”等。  “检定装置”的前缀加被检的计量仪器名称,如“量块检定装置”、“直流电压表检定装置”、“通用电子计数器检定装置”等。这些检定装置也都具有主标准器,其准确度等级或不确定度按所检仪器相应配置。  计量标准的命名还要符合JJG1022-1991中的“计量标准分类目录”及其给定的代码。

  • 它山之讨论:《计量标准考核》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区分

    [url=http://www.gfjl.org/home.php?mod=space&uid=218100][font='Times New Roman'][color=#333333][back=#e5edf2]443063528[/back][/color][/font][/url][font=等线]说:[/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 各位大神,咨询个事,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font][/color][/font][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u][font=宋体][color=#336699][font=宋体]计量法[/font][/color][/font][/u][/url][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我们公司自己建立了一套内部计量体系,购买了一套工作测量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建立了一套校准规程,用于企业内部非强检计量器具的内部比对和溯源工作,保证工作计量器具处于受控状态。[/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我想咨询的[/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1、这些工作测量标准是否需要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而且有些工作测量标准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购买的一批比非强检计量器具准确度高一些的比对计量器具,这些器具能否通过考核。[/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2、另外根据我的理解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是用于校准或检定企业内部同类其他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而不是用于企业内部仅仅测量一般工作测量计量器具的标准,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3、还有就是我们没有考核,是不是要停用这些工作测量标准,现在质量监督局下了整改要我们把这些工作测量标准全部都考核通过才能用,现在我们内部校准比对全停了,各位大神有没有什么办法或者建议呀,谢谢了!!![/font][/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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