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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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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检测相关的论坛

  • 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需要实验室配备哪些仪器?就是办卫生许可证用的

    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需要实验室配备哪些仪器?就是办卫生许可证用的

    [b][color=#ff6666]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需要实验室配备哪些仪器?就是办卫生许可证用的 最好有配置单 仪器厂家可私聊我[/color][/b][img=,690,26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21837550379_7253_3859899_3.jpg!w690x263.jpg[/img][img=,690,27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21838017099_4235_3859899_3.jpg!w690x272.jpg[/img][img=,690,25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21838085559_8884_3859899_3.jpg!w690x258.jpg[/img]

  • 【转帖】卫生纸产品来源受质疑 大品牌竟无卫生许可证

    超市里的14种卫生纸竟然近半数没有"身份证",产品来源也受到卫生执法人员的质疑。昨日,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组织卫生用品专项检查,发现不少卫生纸未标识卫生许可证,其中不少还是耳熟能详的"名牌"。执法人员建议市民消费时不仅要看牌子,还要仔细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6种卫生纸没印许可证 "这些卫生纸都没有卫生许可证,能保证卫生安全吗?"昨天上午,记者跟随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来到找桥附近一家 商场,在卫生纸专柜共有5个品牌的14款卫生纸,包括卷筒和抽取式,可经执法人员核查,竟然发现其中6种没有卫生许可证,包括"清风"、"心相印"这些常见的牌子。  记者看到,柜台上印着"清风"品牌的卫生纸共有4款,其中3种卷筒卫生纸没有卫生许可证号,只有生产场地和规格。同样,"心相印"品牌的卫生纸中,也有一款没有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此外,4款 "洁云"牌的卫生纸中,也有2款身份不明。  "很有可能是冒牌"  "同样是一个牌子,而且还是名牌,为什么只有一部分印着卫生许可证号?"卫生监督局监督五科主任陈永生介绍,没有号的极有可能是冒牌货,因为如果是正牌子的产品,不可能出这么大的漏洞。根据规定,卫生许可证号是卫生用品生产的基础,没有这个"身份证",产品的安全性就没有保障。  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产品,卫生执法部门要求经营商立即下架封存。土豆:这个卫生纸,主要有什么标准来控制,需要检测什么项目啊?

  • 消毒餐具公司是否需要卫生许可证???

    惊闻,之前开办消毒餐具公司竟然只需要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连卫生许可证都不需要。针对之前有部门提到该类企业去工商局登记注册时必须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前置审批手续这个说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类企业并不需要卫生许可证。她说,之前也有生产厂家咨询过这个问题,但包括5月份卫生部出台的试行标准也同样没有提及。因此,厂家只需要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拿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即可。好在今年2月份,国家才明确规定由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3个部门联合管理。今年5月份,卫生部进一步出台相关的规范方案后,卫生部门才真正开展监管工作。市卫生局监督处有关负责人说,近期计划组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希望卫生许可证及卫生监管尽快实施,给老百姓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

  • 201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一、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二、法律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受理范围(一)新建、地址迁移或改建、扩建等化妆品生产企业。(二)增加生产类别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五、申请资料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下载打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拟生产类别和品种目录;4.不同形态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5.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6.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等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所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并标明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生产设备配置图;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厂商等);8.管理文件目录(包括生产管理、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文件等);9.试生产不同形态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书应含微生物、重金属等检验项目);10.从业人员名册及健康体检信息一览表;11.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2.企业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书;13.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4.如果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口唇齿部和婴儿、儿童类产品,企业应提供三十万级(区)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应是经省局认定的具有洁净室(区)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15.国家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16.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撰写自查报告;17.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的各项内容准备的文字资料;(各部分要分别装订成册,需现场查看或不适用的项目除外)18.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六、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一式七套(报省局1套,另6套资料企业留存现场检查用)。申报资料第17项可单独装订成册;(二)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四)申请资料中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五)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七、许可程序(一)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批。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核,提出资料审核意见;资料审核合格,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送达。符合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十日内送达。

  • 【转帖】重庆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升级 销售食品门槛提高

    6月1日起,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先行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证经营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昨日,记者从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重庆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讨论稿)》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销售食品先办流通许可证  “各类超市、副食店都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市工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也就是说,“食品许可证”代替了以前的“卫生许可证”,成为企业进行食品销售的前置许可。  此外,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这两类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加工食品,可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餐饮企业如销售非自身加工制作食品的,也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销售食品要求更高  “用食品流通许可证替代之前的卫生许可证,主要是为了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市工商局表示,此前,卫生许可证中对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要求比较简单,仅要求选址应在使用上下水方便、远离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各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应专用并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便于清洗就行。  从新的《食品安全法》来看,这些相对简单的规定已经达不到食品安全的要求了。6月1日后,要想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必须保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必须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必须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此外,经营场所的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安全、无害并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经营食品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可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好处。”市工商局人士表示。   原卫生许可证可沿用   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事实上已经替代了以前的卫生许可证,但由于新老许可证换代尚需时日,如果经营者在《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原证可继续使用;但从6月1日开始,新开设的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证经营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流通许可证的,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将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分享】哥伦比亚将免除特定进口动物及其制品的卫生文件要求和卫生许可证要求

    2011年3月17日,哥伦比亚发布SPS通报(G/SPS/N/COL/216),对于特定类别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将免除进口卫生要求。免除如下进口动物及其制品的卫生文件要求和卫生许可证要求:1. 含量大于5kg的巴氏杀菌乳和质量大于10kg的巴氏杀菌奶酪;2. 质量大于5kg或者每片质量不大于10kg的预煮发酵干香肠;3. 质量大于5kg或者每片质量不大于10kg的真空包装的预煮无骨火腿肠;4. 紧密包装的质量大于3kg的预煮虾。上述所指的产品应该具有原产厂家的包装、标签,标明原产国和企业名称、包装时间、过期时间、重量,对于需要烹饪的产品,还需要注明热加工方式(巴氏杀菌或煮沸)。该草案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 卫监督发【2011】64号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上述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标准执行。  三、生产使用食品用香精应当按照《食用香精》(QB/T1505)、《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标准执行。

  • [资料]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配备ECD检测器的都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上传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012]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url]

  • 【原创】今年3月---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

    3月 忙碌了整整一个月的审核已经接近尾声。 等待重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日子,是艰难的一个月。重新审核发生产许可证,把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都淘汰了下来,净化了整个乳制品企业 增强了百姓对乳制品的信心。3月也即将过去了,在这一个月中有收获、有汗水。不管怎样,都是值得的!大家的审核情况如何呢?

  • 关于CMA资质 公共卫生类别第三方检测公司

    个人想搞一个第三方检测公司 以前没接触过这个行业 很多地方摸不到头绪 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前辈们不吝赐教一:主要针对宾、馆旅店、浴室、理发店、美容院这种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第三方检测的 需要的 CMA 认证 应该是公共卫生类别的吧?二:做这种第三方检测需要哪几种设备 大致需要多少预算三:需要哪些级别的资质 需要多少人员四: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困难暂时只想到这么多,真是摸不到头绪,还望前辈们多多赐教补充,给点建议指导谢谢!

  • 【转帖】《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卫生部:被吊销许可证餐饮单位主管5年内禁涉餐饮[size=2]3月16日电 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据悉,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见附件 [/size]

  • 【新闻@简讯】质检总局注销62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24日注销了北京吉雅食品有限公司等564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62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3家企业的3个产品的许可证因违法被吊销。   本次公告注销564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包括:   355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期满未申请换证、企业搬迁、重组等原因,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56.5%;   24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工厂倒闭、企业停产、不再生产该类食品等原因,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40%;   17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生产条件不能持续保持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3%;   石家庄市好厨师食品厂(产品名称:味精)、合肥皖毛毛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速冻米面食品)、开平市沙冈区新丰盛精米厂(产品名称:大米)等3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违法行为严重,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0.5%。

  • 【金秋计划】+我国食品许可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list][*]1.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及食品生产领域的主要包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种。其中食品卫生许可证涵盖了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第二阶段: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实施分类管理。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归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对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其标识为我们常见的QS;食品流通归属国家工商局,流通企业需办理流通许可证;餐饮行业归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需办理餐饮许可证。 [*]3.现阶段:2015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三类企业全部归属国家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将三类许可证合并为两类,即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将生产许可证与市场准入合并为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将流通许可证与餐饮许可证合并成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list]

  • 【转帖】卫生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13253家 1630家违规

    中新网3月5日电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卫生部于2006年7月18日至7月31日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了督查,今日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据悉,共检查公共场所13253家,其中宾馆饭店8262家,游泳场馆4991家。发现1630家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一)宾馆饭店。所检查的8262家宾馆饭店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7.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83.5%、90.5%、55.9%和56.1%;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1.3%;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的占78.9%;检查从业人员149863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7.6%。   所检查的3990家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中,配备新风设施的占79.4%,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占57.8%,其中,新风机组正常运行的占94.7%,新风取自室外的占95.5%,新风进口附近无污染源的占94.3%,新风机房符合卫生要求的占81.7%。对1060家宾馆饭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监测,检测风管断面4009个,积尘量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25.5%和15.5%;检测送风口4281个,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为29.6%和36.9%;检测冷却塔1016个,冷却水中军团菌检出率为24.5%。   (二)游泳场馆。所检查的4991家游泳场馆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4.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91.5%、93.5%、91.1%、65.3%和67.6%;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6.3%;具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和池水消毒设施的分别占83%和91.2%,两项设施运行正常的比率分别为97.6%和96.7%,浸脚池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占78.9%;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日常健康检查记录、池水消毒记录及池水监测记录的分别占84.0%、67.8%、85.3%及82.4%,持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9.5%;检查从业人员26229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4.0%。   对4772家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进行了监测,池水指标全部合格的有3221家,占67.5%,其中,检测水样细菌总数16915份,合格率为89.4%;检测水样大肠菌群16812份,合格率为94.6%;检测水样尿素15790份,合格率为91.3%;检测水样浑浊度16570份,合格率为97.6%;检测水样余氯16349份,合格率为79.1%。   检查中发现1630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1198家,处罚率73.5%。其中,警告838家,罚款390家,罚款金额295639元,停业整顿40家,吊销卫生许可证2家。

  • 【转帖】工商总局:食品经营者须获得流通许可证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专电(记者张晓松)记者25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我国将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工商总局食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 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许可。对食品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将要求其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 对于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目前,工商总局正在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年审、与已有的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 【分享】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6月1日启用

    昨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自6月1日启用。  据了解,从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今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3日已经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据悉,《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共分为5大类:餐馆(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其中餐馆又按经营面积分为特大型(3000㎡以上)、大型(500-3000㎡)、中型(150-500㎡)、小型(150㎡以下)4类。《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注明经营单位所属类别。  另据了解,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不要求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监管

  • 江苏危废焚烧设施监管加严 二恶英不达标吊销许可证

    江苏危废焚烧设施监管加严 二恶英不达标吊销许可证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开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对因焚烧设施简陋、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二恶英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相关处置单位,省环保厅将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据悉,前不久,江苏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部分设施排放的二恶英浓度超标;日常检查中还发现,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存在管理和技术水平较低、在线监测和全过程监控未联网、焚烧灰渣处置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确保二恶英稳定达标排放,江苏省环保厅专门发文,要求各市环保部门对2011~2012年度二恶英监督性监测不达标的处置单位,开展限期治理,对其二恶英超标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并督促、指导限期治理的处置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通过设施改造和管理改善实现达标排放。  江苏省环保厅指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处置单位,各地环保局暂停其危废转移审批手续办理,暂停出具许可证换证初审意见。对因焚烧设施简陋、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二恶英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相关处置单位,省环保厅将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如何管好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江苏省环保厅决定,“摸清家底”是第一步。江苏省要求各相关处置单位要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改造、数据联网工作,并将所有信号数据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在线监控系统”。  同时,江苏省要求各市环保部门要督促处置单位加大实验室投入,制定废物入场检测制度,严格控制废物接收种类;完善废物配料场所,实行废物配伍入炉,防止焚烧工况大幅波动;改造焚烧炉控制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并加强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焚烧炉和烟气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实现包括二恶英在内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江苏省环保厅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和飞灰也从严控制。江苏省要求各市严格检查核实各处置单位焚烧残渣和飞灰年产生、贮存和处置数量,对于发现处置单位有焚烧残渣和飞灰非法倾倒行为的应从严处罚,并责令其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不能落实焚烧残渣和飞灰安全处置途径的处置单位,要设置专门场所贮存,并建立专门的贮存管理台账,贮存超过一年的要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无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地区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抓紧填埋场选址和建设,确保焚烧残渣和飞灰等需要填埋的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此外,为了让百姓知道二恶英是否达标排放,江苏省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厂区内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晒太阳”,接受社会监督。

  •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有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转帖】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全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部工作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除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结果。我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8号)要求,组织督查组,于2006年7月18日至7月31日对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宁夏、陕西、江苏、内蒙古、辽宁及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本次共检查供水单位16303家,其中,市政水厂2713家,自建水厂3877家,二次供水单位9713家。(一)市政水厂。所检查的2713家市政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0.5%;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93.9%、90.6%和88.9%;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95.8%和80.8%,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98.4%和98.0%;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89.7%、71.7%和9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81.6%,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84.0%(见附表1)。检测市政水厂水源水1925份、出厂水2361份、末梢水5749份,合格率分别为75.3%、85.0%、92.4%(见附表2)。(二)自建水厂。所检查的3877家自建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67.3%;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3.6%、74.6%和69.8%;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84.0%和52.2%,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85.1%和83.9%;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72.2%、46.7%和7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49.1%,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4.4%(见附表1)。检测自建水厂水源水1298份、出厂水1541份、末梢水1476份,合格率分别为80.0%、77.5%、82.0%(见附表2)。(三)二次供水单位。所检查的9713家二次供水单位中,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1.8%、77.7%和78.0%;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86.7%和84.6%;水箱或蓄水池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占89.5%;具有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记录的占83.6%,持有涉水、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68.5%(见附表1)。检测二次供水3671份,合格率为80.8%(见附表2)。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供水单位有559家,处罚488家,处罚率87.3%,其中,警告400家,罚款123家,罚款金额619140元,停业整顿4家(见附表8)。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本次共检查公共场所13253家,其中,宾馆饭店8262家,游泳场馆4991家。(一)宾馆饭店。所检查的8262家宾馆饭店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7.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83.5%、90.5%、55.9%和56.1%;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1.3%;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的占78.9%;检查从业人员149863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7.6%(见附表3)。所检查的3990家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中,配备新风设施的占79.4%,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占57.8%,其中,新风机组正常运行的占94.7%,新风取自室外的占95.5%,新风进口附近无污染源的占94.3%,新风机房符合卫生要求的占81.7%(见附表4)。对1060家宾馆饭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监测,检测风管断面4009个,积尘量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25.5%和15.5%;检测送风口4281个,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为29.6%和36.9%;检测冷却塔1016个,冷却水中军团菌检出率为24.5%(见附表5)。(二)游泳场馆。所检查的4991家游泳场馆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4.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91.5%、93.5%、91.1%、65.3%和67.6%;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6.3%;具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和池水消毒设施的分别占83%和91.2%,两项设施运行正常的比率分别为97.6%和96.7%,浸脚池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占78.9%;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日常健康检查记录、池水消毒记录及池水监测记录的分别占84.0%、67.8%、85.3%及82.4%,持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9.5%;检查从业人员26229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4.0%(见附表3,附表6)。对4772家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进行了监测,池水指标全部合格的有3221家,占67.5%,其中,检测水样细菌总数16915份,合格率为89.4%;检测水样大肠菌群16812份,合格率为94.6%;检测水样尿素15790份,合格率为91.3%;检测水样浑浊度16570份,合格率为97.6%;检测水样余氯16349份,合格率为79.1%(见附表7)。检查中发现1630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1198家,处罚率73.5%。其中,警告838家,罚款390家,罚款金额295639元,停业整顿40家,吊销卫生许可证2家(见附表8)。四、监督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要求(一)生活饮用水卫生1.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规范,水质检验工作需要加强。本次监督抽检结果显示,90%以上的市政水厂持有卫生许可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卫生管理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但在个别地区仍有较大比例的市政水厂未获卫生许可从事供水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另外,多个地区市政水厂在水质检验人员配备、水质检验设施配置、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管理上仍存在较大不足,应当督促供水单位大力改进和完善水质检验工作。2.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薄弱,应当重点加强监管。本次检查发现,约三分之一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从事供水活动。由于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无论在水处理设施配备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和措施落实方面都较市政水厂存在较大差距,供水隐患不容低估。今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建集中式供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充分掌握其卫生管理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加强整改和治理,保证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3.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尚待规范。本次检查结果显示,二次供水单位尚有18.8%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22.3%未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22.0%没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由于全国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巨大,普遍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要求不统一、管理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供水安全问题突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卫生管理责任,规范卫生管理行为。(二)公共场所卫生1.宾馆饭店卫生管理状况良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仍需加强。本次检查结果显示,97.3%的各类宾馆饭店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基本到位。但是,近半数宾馆饭店未制定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1.1%的宾馆饭店没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42.2%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风管断面和送风口细菌总数超标率达到15.5%和36.9%,显示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核心内容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仍较薄弱,需要大力改善。2.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仍待提高。本次检查结果显示,94.3%的游泳场馆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比较完善,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良好,池水消毒设施基本完备。与宾馆饭店情况相似的是,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需要加强。同时,池水水质合格率只有67.5%,需要进一步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规范池水净化消毒程序,确保池水符合卫生要求。 附表:1.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2.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情况汇总表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4.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卫生情况检查汇总表5.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情况汇总表6.游泳场馆卫生设施及消毒产品许可情况检查汇总表7.游泳场馆池水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8.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仪”起享奥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问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第八条第(一)规定“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换证,请问是换发的证件有效期是3年还是5年?回复:你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转帖】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5日卫生部令第4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提高放射治疗质量,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放射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第四条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选址及其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下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选址、设计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核。第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下简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发给放射工作许可证件。第三章 放射治疗装置第七条 放射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及治疗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生产、经营、转让、订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放射治疗装置。第八条 凡新研制和进口的放射治疗装置在临床试用、投产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治疗与放射防护检测、评价,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监督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许可证件,方可临床试用、投产。第九条 放射治疗装置生产单位必须持有放射工作许可证件,并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督。第十条 购买、订购、无偿接受放射治疗装置的单位,必须向出售单位或者转让单位提交放射工作许可证件,任何单位不得向无有效许可证件的单位出售或者转让放射治疗装置。第十一条 放射治疗装置经调试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提交安装调试报告,并接受验收监测,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防护监测。第十三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对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并经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确认符合规定指标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放射治疗装置的订购合同、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维修、检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到该装置报废后五年。第四章 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从事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物理和其他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及防护知识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从事放射治疗装置安装、维修和剂量测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防护知识及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工作。第十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治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以及专业技术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 放射治疗的实施第十七条 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病理学、细胞学明确诊断并经医生诊断确属放射治疗的疾患;(二)放射治疗医师提出治疗方案,经物理人员核定照射剂量,或由放射治疗医师会同物理剂量人员、临床医师共同制订有效的放射治疗计划;(三)放射治疗计划应当以高效治疗、减少正常组织损伤为目的,并应准确确定靶区位置与范围、照射剂量和时间。第十八条 对患者实施首次放射治疗前,必须由放射治疗医师临场指导摆位和实施其他有关检查、处理。第十九条 放射治疗应当对准靶区部位,确保靶区剂量达到预定治疗剂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正常组织、器官的照射剂量尽可能低,并对患者的非治疗部位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第二十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施放射治疗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放射治疗室。第二十一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的放射治疗档案和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建立保管、借阅制度。第二十二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在放射治疗室和候诊室内张贴放射治疗安全防护知识等有关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凡有放射治疗装置的单位,都必须配置技术性能合格的剂量检测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方法和频度对放射治疗装置和其他有关设备的射线能量、输出量、治疗线束和其他有关性能分别进行检测,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测。第二十四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的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送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法定的标准剂量实验室检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及时发现、处理放射治疗所致的放射损伤。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设置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负责人,建立、健全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制度,制订与组织实施本单位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并将实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治疗质量保证的情况,作为考核业绩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根据其职责负责管辖区内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计划实施中的监测、评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放射治疗”装置在指由放射治疗专用的射线装置(如医用电子加速器、中子治疗仪、深、浅部X射线治疗机等)或者由装(配)有密封型放射源的放射治疗专用的装置(如钻一60治疗机、后装机等)所发生的电离辐射装置,对人体的疾思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的过程;它包括密封型放射源在人体外的远距离治疗和在人体腔内组织间的近距离治疗,不包括核医学实践中的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治疗和放射性敷贴治疗。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 【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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