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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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标准相关的仪器

  • XY-101手持式林格曼黑度仪 汽车黑烟识别器抓拍仪 机动车检测站产品介绍XY-101林格曼黑度仪(又称黑烟车手持式抓拍仪,黑烟识别器),是用于检测压燃式(柴油)发动机排气 (排烟)中可见污染物的智能化仪器。用于判别机动车尾气是否有黑烟,并在显示屏上显示林格曼等级、车牌号等数据。广泛应用于道路机动车检测站路检、非道路机械检测、车检上线初检、环境生态局路检等单位使用。执行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产品特点1、符合国家GB3847-2018和GB36886-2018标准2、便捷性强,整个设备由采集摄像头及平板组成,安装简单、携带方便。3、分体式结构,采集与分析单元分开,设备轻巧,单人即可轻松操作。4、分析速度快,拥有强大软件加持,能即时计算出林格曼黑度等级值。5、加长2.1m伸缩连杆,采集孔尺寸≥9cm ×9cm适用多种排烟口位置,并使操作员远离尾气。6、采集摄像头自带8颗LED专业补光灯,可日夜进行烟气检测。7、0.3秒自动对焦、85°视角、30帧超高清采集摄像头,采集视频更清晰。8、全新安卓系统、多核处理器、超高清三防平板,操作方便流畅不卡顿。9、内置强劲算法软件,精确到0.01级,功能强大,识别精准。10、平板电池容量大,整机操作可连续使用6小时以上。11、设备内置采集腔体,用于采集尾气及屏蔽环境干扰。12、采集腔体内置补光单元,补光单元发光面积≥20cm² 13、设备内置灰度参考板,且具有灵活结构,能快速对参考板进行清洁14、智能终端分析、显示,完整呈现整个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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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Y-101手持式林格曼黑度仪汽车黑烟识别器抓拍仪机动车检测站路检产品介绍XY-101林格曼黑度仪(又称黑烟车手持式抓拍仪,黑烟识别器),是用于检测压燃式(柴油)发动机排气 (排烟)中可见污染物的智能化仪器。用于判别机动车尾气是否有黑烟,并在显示屏上显示林格曼等级、车牌号等数据。广泛应用于道路机动车检测站路检、非道路机械检测、车检上线初检、环境生态局路检等单位使用。执行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产品特点1、符合国家GB3847-2018和GB36886-2018标准2、便捷性强,整个设备由采集摄像头及平板组成,安装简单、携带方便。3、分体式结构,采集与分析单元分开,设备轻巧,单人即可轻松操作。4、分析速度快,拥有强大软件加持,能即时计算出林格曼黑度等级值。5、加长2.1m伸缩连杆,采集孔尺寸≥9cm ×9cm适用多种排烟口位置,并使操作员远离尾气。6、采集摄像头自带8颗LED专业补光灯,可日夜进行烟气检测。7、0.3秒自动对焦、85°视角、30帧超高清采集摄像头,采集视频更清晰。8、全新安卓系统、多核处理器、超高清三防平板,操作方便流畅不卡顿。9、内置强劲算法软件,精确到0.01级,功能强大,识别精准。10、平板电池容量大,整机操作可连续使用 6小时以上。11、设备内置采集腔体,用于采集尾气及屏蔽环境干扰。12、采集腔体内置补光单元,补光单元发光面积≥20cm² 13、设备内置灰度参考板,且具有灵活结构,能快速对参考板进行清洁14、智能终端分析、显示,完整呈现整个证据链技术参数测量对象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车辆和机械测量范围林格曼黑度 0-5 级测量误差±0.01 级测量时间≤1s显示屏 10.1寸电容式触摸屏采集腔800W像素超高清摄像头,0.3S自动对焦;内置灯光 8 颗 LED 灯,可调亮度;采集孔尺寸≥9cm ×9cm ;补光单元发光面积≥20cm² ;采集杆0.8-2.1m可伸缩可调操作终端安卓系统10.1寸工业级平板电脑;电 源AC220V 50Hz;1.5A打印机蓝牙热敏打印机证据链自动录制保存视频数据记录检测日期、检测时间、检测单位、被测单位、车牌号、检测地点、林格曼级别等标准配置平板电脑、采集杆、蓝牙打印机、锂电充电器、铝合金箱、移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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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用标准中性滤光片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用隔圈外形尺寸:73×27×4(mm),透射比标称值:34%、50%、58%、71%、84%,定值波长:400.0nm~760.0nm,实测透射比加权平均, 透射比不确定度:0.5% JJG976-2010《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F 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示值误差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器。机动车用标准中性滤光片配套使用,高度8mm. JJF 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示值误差检定/校准时配套使用的辅助设备。机动车用标准中性滤光片上海标卓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是仪器仪表行业的新锐企业,检测仪器设备的生产、销售、维修、计量管理于一体的综合型公司。公司生产整套完整的精密测量仪器及相关解决方案,并代理、经销国内外几百家的检测仪器和机械设备。主要涉及:机械设备检测仪器、长度类、力学类、电学类、试验类、光学类、精密量仪类、无损测试、理化分析、教学仪器、专用量仪及环境试验设备仪器等等系列,销售产品达成千上万多种,为企业质量管理及企业认证提供完善硬件设备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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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标准相关的方案

机动车检验标准相关的论坛

  • 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

    [align=center][b]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b][/align][table=677][tr][td=5,1,930]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td][/tr][tr][td=3,1,163]项目[/td][td=1,1,355]RB/T 218-201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4.2.2[/td][td=1,1,411][color=#ff0000]市监检测发 (2022) 111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一条[/color][/td][/tr][tr][td=2,4,11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td][td=1,1,411][color=#ff0000]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职称专业[/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增加了职称专业要求和三年以上检测检验工作时限要求[/color][/td][/tr][tr][td=1,10,78]同等能力(满足三种情形之即可)[/td][td=1,2,37]情形一[/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td][td=1,1,411][color=#ff0000]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本条要求相同[/td][/tr][tr][td=1,4,37]情形二[/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机动车相关专业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td][td=1,1,411][color=#ff0000]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相关专业[/td][td=1,1,355]未明确[/td][td=1,1,411][color=#ff0000]明确指出相关专业类别[/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将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列入了同等能力;明确了技师相关专业类别;对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增加了三年以上检验检测工作经历要求[/color][/td][/tr][tr][td=1,4,37]情形三[/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相关专业[/td][td=1,1,355]1.机动车相关专业:未明确相关专业类别 2.学历:大专以上学历[/td][td=1,1,411][color=#ff0000]1.大学本科毕业: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 2.大学专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将(相关专业+学历)列入了同等能力,并明确细分了学历和专业,对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更加全面、细致[/color][/td][/tr][tr][td=2,3,115]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定义[/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包含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color][/td][/tr][tr][td=1,1,48]经历范围[/td][td=1,1,355]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 (1)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 (2)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经历、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经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1)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 (2)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 (3)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增加了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明确了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汽车修理企业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即“整车检验”[/color][/td][/tr][tr][td=2,3,115]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无[/td][td=1,1,411][color=#ff0000]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color][/td][/tr][tr][td=1,1,48]工作时限[/td][td=1,1,355]满足同等能力的条件即可[/td][td=1,1,411][color=#ff0000]同等能力人员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对于签发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报告的授权签字人,本条在原有同等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即:[/color][color=#ff0000] [/color][color=#ff0000]情形一:学历+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1/3/5/8变为3/5/7/10 情形二:相关专业技师+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三年增加为五年 情形三: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三年增加为五年 [/color][/td][/tr][/table]

  • 有机动车检验行业的同行在吗?

    坛友们:有机动车检验行业的同行在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可以在这个帖子下发言,集合啦!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color][/size][/b][/td][/tr][/table]公交管〔2022〕295号[/td][/tr][/table][b]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align=right]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9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b][/align]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相关部门推进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检车难、排长队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是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反映车检存在效率低、不便利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b]一、优化准入审批,提升检验机构服务能力[/b]  1.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简化资质认定流程,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面推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2.巩固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改革成果。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环检)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检或环检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3.试行汽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提供检验服务。在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等基础上,选择3至5个城市,允许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试点开展本品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实现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维修、保养、检验一站式服务。在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使用举升式设备开展底盘检验,不强制要求建设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侧滑检测仪、驻车制动拉力计等设施或设备。试点企业的检测设备、系统、人员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可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维修保养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兼任,保证检验公平公正。([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二、改革创新服务,提高车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b]  4.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font])  5.全面推行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道路货运经营者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年审业务时,直接认可检验机构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实现全国范围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font])  6.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实施《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改进优化检测方法,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引导检验机构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font])  7.实行网上预约车检。积极推行互联网、手机APP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临近检车日期信息提醒服务,实现检车时间、地点提前预约。检验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通道,优化预约检车服务体验,方便群众“随到随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8.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需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明确场地规划、检测工位、服务大厅和窗口、检测流程、数据传送等要求,以标准化推动提升检验服务水平,从源头强化非法中介治理。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群众办理车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将有关服务的基本要求纳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b]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b]  9.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0.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实行所有检验项目一次收费,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密切关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1.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中,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有效支撑各部门依法履职。([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12.严格违规检验责任追究。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严禁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人员内外勾结招揽客源、违规检验,对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b]  13.落实改革保障措施。各地要将深化车检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改革实施准备,确保改革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4.强化部门组织协同。省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成立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加强部门协作、联动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发挥监管合力,深入推进改革落地落实。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等作用,推动制定机动车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检验市场行业自律,推进车检行业有序规范发展。([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5.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推进车检需求与供给总量相平衡,坚持规范检验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既要为车检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要紧密立足实际、稳步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严厉查处以改革名义恶意哄抬价格、降低车检服务、绑定欺骗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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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河 北 省 公 安 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资质认定审查部,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2〕74号)安排,2022年8月至11月,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了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共同抽取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石家庄市(10家)、张家口市(10家)、承德市(5家)、秦皇岛市(5家)、唐山市(10家)、廊坊市(10家)、沧州市(10家)、保定市(14家)、衡水市(5家)、邢台市(10家)、邯郸市(10家)、雄安新区(1家)。2020、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定州、辛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检查,未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在检查过程中三部门根据全省疫情情况,实时对检查方式、时间进行动态调整,其中石家庄、承德、保定、邢台、邯郸、雄安新区辖区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衡水、沧州辖区机构由属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事实确认单反馈受检机构,并组织技术专家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经综合研判,15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6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设备设施管理问题。二、主要问题(一)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唐山市桦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三轴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检验第二轴加载制动性能;涞源县盛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三轴重型仓柵式货车未检验第二轴加载制动性能,外检人员对未经检验的小型普通客车提前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内容,且对无需检验的项目进行判定;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检三条线侧滑检验台工作状态存在滑动受限,插入安全锁销,检验重型牵引车的检测线底盘间隙仪已损坏,检验过程未使用底盘间隙仪辅助检验;晋州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极县恒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霍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畅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邯郸鸿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空车质量称重中未摘除挂车,另邯郸市霍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校车,未检查发动机舱灭火装置、车内外监控、校车标牌、轮胎规格、发动机号;邯郸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内载有货物、厢体开裂、后防护装置右侧缺失;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大型普通客车、大型专用校车,一、二轴制动曲线不能体现起始值和峰值,使用无效数据测算行车制动率、不平衡率;邢台运输集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的轻型栏板货车前杠破损变形、车身多处有坑;晋州市盛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柴汽混合线柴油采样探头固定部位至探头末端不足400mm;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引车员驾驶证不满足实际受检车辆驾驶证要求,检测的10年车型未检验底盘动态和车辆底盘部件;承德市盛凯国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引车员驾驶证不满足实际受检车辆驾驶证要求;保定市元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辆双怠速,实时过程数据显示该车怠速采样时发动机处于非怠速状态(转速在800-1900r/min范围)。(二)场所(环境)问题。检验工位缺少标识标牌、路试车道未标出中心线、路面破损、各种标线不清晰、业务大厅缺少检验流程、服务流程等公示内容、检验场地内与其它经营场地却少有效隔离。沧县鸿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驻车坡道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监督台公示的举报电话不完整;石家庄新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外观检验区标有“查验区”字样、对外公示的检验检测现行依据标准中含已作废或不适用标准;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场地内停放多辆无需检验的校车,与外部相邻区域无有效隔离设施。(三)车辆登录信息问题。后处理装置、驱动形式、额定转速等车辆基本信息登录错误。宽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填写环保报告单DPF信息错误;秦皇岛市山海关博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填写基本信息额定转速错误;霸州市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录入环保报告单发动机排量、SCR型号、燃油型式错误;保定市安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填写的环检报告催化转化器型号内容缺项,额定转速与受检车型公告不一致。(四)人员能力问题。缺少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确认表、检验人员操作不熟练。邯郸市安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缺少授权签字人岗位能力确认表;保定市保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查的部分外观检验人员,不准确或不熟悉回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五)人工检验记录和外检问题。安全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表中检验项目结果应判定未判定或缺项、记录项未填写数值、检验人员不规范签字,尾气排放检验记录表的内容填写不规范、随意变更检验方法、缺少签字确认。检验项目漏检、检验操作不规范、未有效核查车辆信息。河北知己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轴距、栏板高度未填写检验结果;不适用项未划“-”;在用车检验,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轮胎花纹深度填写不规范。唐山丰润区佳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联网查询 损伤情况”无信息内容,检验人员建议栏无填写意见,“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无填写内容,备注栏无内容。涞水恒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外检员查看仓栅式货车不规范,棚杆固定、间距未检查;邯郸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个别车辆缺少副制动视频照片,安全带未显示紧扣状态,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外观前脸破损,使用白色胶带遮盖。(六)视频录像问题。摄像头安装角度不能显示检验全过程、存储时间不符合要求。大厂回族自治县全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底盘动态检验摄像头未覆盖底盘动态检验区区域,无法完全显示检验全过程;玉田县玉一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视频截屏无法显示机动车尾气插入或拔出过程;保定市冀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视频资料保存不足1年。(七)资质能力问题。新标准变更后,不适用的旧标准未及时取消;未及时变更已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影响公正性的经营项目;透射式烟度计溯源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滦州市中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办理变更GB38900-2020标准,未报送不适用方法撤销申请;邯郸市邯山区振山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月24日,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二手车经纪、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昌黎县众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未办理离职的授权签字人撤销申请。(八)设备设施问题。标准气体气瓶和砝码存放不符合要求、使用摄像头类型不符合要求、仪器设备性能不正常、仪器设备校准证书未确认或未明确确认依据、排气分析仪取样管长度不符合要求。武安市交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底盘部件检验摄像头未按规定使用球机的问题;宁晋县茂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标准气体气瓶未固定分区存放,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取样软管用三通连接;青县宝瑞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2号线底盘间隙仪现场无法正常使用;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温湿度大气压力探测仪的校准证书仅对15、20、30℃三个点进行了校准;青县安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透射式烟度计日常检查记录未使用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值,汽车尾气分析仪的日常检查记录中标准气体编号不规范。三、结果处理(一)移交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处理机构。共移交9家机构。唐山市桦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涞源县盛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霍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运输集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德市盛凯国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调查处理。(二)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理机构。共移交2家机构。保定市元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晋州市盛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另督促机构限期改正11家。石家庄畅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县路捷机动车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安平县西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平县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定市冀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涞源县盛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定市元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万合北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青县安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请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跟踪验收机构尾气排放采样软管更换情况。(三)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机构。共移交4家机构。晋州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极县恒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畅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邯郸鸿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另责令机构限期改正5家。晋州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晋州市盛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无极县晋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邢台巨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定华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请辖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跟踪验收机构透射式烟度计检定情况。同时提醒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重点关注,审慎选择计量、校准单位,从源头上有效消除质量偏离,使测量设备、标准物质能一直保持应有的技术性能和测量准确度,为出具高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提供基础性支持。四、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信息互通和联查联处,充分运用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手段,严肃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资质认定、出具数据及结果虚假或不实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提升检验检测公信力。(二)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各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通报要求,对于辖区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专项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其他交办的处理意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对联合检查组移交的事实确认单其他问题,辖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逐条逐项督促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三)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各受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本单位事实确认单,及时梳理汇总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按照问题涉及的领域,分别报送辖区市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验收。各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处理结果于2023年01月13日前报送对应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2022年12月15日
  • 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发布《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根据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安排,标准工作起草组已完成《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于2023年10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秘书处。涉及修改重要指标时,请附必要的参考数据。逾期未收到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联系人:陈海庆手机:15834188915地址:太原市府西街29号515室邮编:030002电子邮箱:sxcaapxb@126.com附件:《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2023年08月23日征求意见公告.pdf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 广东将开展试点 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笔者获悉,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加快推进检验机构建设的同时,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探索试点汽车4S店开展检验,提供维修、保养、车检一体化服务。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转发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推进新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验、检验标志电子化、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车检制度改革,在保障车辆安全环保性能的同时,不断提升车检服务水平。此次四部门部署深化车检改革,进一步简程序、降成本、提服务,推出优化检验市场准入、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网上预约检验、“交钥匙”便捷办等系列新措施,优化车检服务,规范检验行为,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更加便利群众企业办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此外,广东还将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全面整合安检和环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实现检验机构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能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列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项目范围,包括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项目,以及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项目两类。目前,我省已全面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或扩项、检验地址变更的,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均应符合有关申请条件要求。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如实承诺并对承诺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选择告知承诺程序办理的申请,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许可后将按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所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将依法撤销,基于此次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改革后,广东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看相关办事指南,按规定在网上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笔者获悉,广东四部门还将结合广东实际和需求,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机动车检验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车检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车检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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