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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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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和检测相关的资讯

  • 安监局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重点解决其从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完整、准确、可靠,推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对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安监总规划〔2011〕21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和其他相关安全标准要求,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从业行为规范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技术档案管理情况、检测检验报告质量情况、技术服务收费以及被检测单位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反馈意见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专项检查的原则。  1.坚持统一检查内容、统一检查方法和统一检查标准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检查纪律,廉洁自律,秉公检查。  3.坚持自查、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查找问题与帮助机构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  采取听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汇报、询问工作人员、向被检测单位征求意见和抽查内部管理文件、运行记录、检测检验报告、收费凭据等方法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反馈,相关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组要随机抽取5-8个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填写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意见调查表(见附件),并由生产企业直接邮寄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四、专项检查的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8日至31日)。  各甲级、乙级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甲级、乙级资质机构)要按照“2011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表”(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检测检验”栏目下载)所列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复发生。  (二)检查督导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督导组对全国甲级资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对乙级资质机构进行抽查(专项检查费用由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承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负责组织对其管理的乙级资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整改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仔细对照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督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马守业,010-644633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检测检验机构向社会公开通报。  附件:  1、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意见调查表.doc  2、2011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表.doc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 这一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启动修订
    关于公开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受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委托,信息研究院组织课题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修订工作。为做好修订工作,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可以在2022年9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qscfzjs@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胡雪坤,010-84657872附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条文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修订课题组2022年7月8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第二章 资质认可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 保健品检测强化 检验机构认定范围待扩大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近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网站获悉,为了提高保健食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试验和注册检验工作,SFDA对外发布了《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甫出,立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意见稿在强调安全性的同时,也强化了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保健品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在新形势下进行同步调整,对净化行业环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正本清源  新医改为保健行业带来了机会,随着配套方案的推进实施,保健品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据了解,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年产值已达4万亿元规模,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批文达万件,直接从业人员逾300万人,年增长速度超过12%。  也正是这个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几年信誉危机却频频发生。保健品行业资深营销人士史万奎表示:“基于当前复杂的行业环境,加强产业链中每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对检验机构的认定管理而言,实质上是要从源头设卡,强调检验机构的把关作用。”  对此,徐华锋亦明显感觉到,新办法较之前更严格,尤其是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应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如此严格的举措,对试图越雷池的机构或个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一位一直关注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变化的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检测标准仍延用2003年卫生部制定的方法,而保健食品的功能却由原来的21项增至27项,因此,新的形势对检测单位的评价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家认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违规保健食品流入市场而无法查询,造成保健行业的信誉危机。对此,史万奎表示,通过强化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检验环节的秩序。不过,他同时指出:“要使保健食品正本清源,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  扩大认定范围?  记者了解到,国内保健食品功能试验检验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的事业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五年以上承担食品或药品领域检测、科研、教学工作的经历,并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目前国内仅30余家事业单位的检验机构为政府部门认可。说实话,范围似乎有点狭窄,其实时下有不少社会化的检验机构实力也不错。如能更开放些,也许更利于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徐华锋告诉记者。  对此,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总经理梁耀铭深有同感。梁耀铭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要求,许多优质检验机构只能望而兴叹。事实证明,社会化服务的独立实验室在节省卫生资源、补充医院实验项目、开展高新技术、提供快捷服务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不过,他也表示:“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身份"有别,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梁耀铭坦陈:作为刚涉足保健食品检验领域的企业,现在只能作为事业单位的补充,在夹缝中求生存,但保健食品领域的检测确实是一个“大蛋糕”,且并非遥不可及。“相信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开放,未来在保健食品检测方面真正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将成为可能。”  采访中,徐华锋的谈话透露出第三方检验机构介入的尴尬境地:“目前要实现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政府部门认可这道屏障还难以逾越。”  业内人士呼吁,应该扩大检验机构的认定范围,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同时,他们也指出,未来第三方检验市场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要避免低水平竞争,要以专业化、快捷优质的特色服务来获取社会的认可度。  落脚点在企业  多年来,由于我国试验检验制度和方式不完善,使得某些指定的检测中心未按要求进行保健食品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良莠不齐。部分检测机构打出低价格的牌子,以吸引保健品企业眼球。更有甚者,为了一己私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此,新《管理办法》将直指当前试验检验机构认定体系的“软肋”。  “这与目前我国的检测侧重点有很大关系。”徐华锋说,我国保健食品检测注重构效与量效的关系。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保健食品的功能因子评价程序也需要不断改进,以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需要。  记者发现,意见稿中对检验机构法律责任的强化是一大亮点。徐华锋认为,国内保健食品检测机构应致力于实验室的规范化、程序化及标准化建设。在检测工作中应积极探索保健食品的新功能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引进先进的评价指标和方法。“机构和个人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这是市场规律运作的必然结果。”  对企业而言,产品如何通过功能性及安全性等检测,顺利通过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在面对新的市场环境时又该如何应对?徐华锋指出,现在国内企业存在的最大不足就是科研投入。很多保健品企业往往重营销和宣传,而忽略了产品研发。“这种厚此薄彼的思维今后肯定行不通。”  “虽说这是一个针对检验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但作用力终究要落到企业身上。要通过日渐严格的产品检验而获批,企业只能依靠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来实现。”广东一家保健品企业老总说,此外,在创新研发求质量的过程中,企业应与权威科研机构、试验检验机构多沟通,了解行业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 8家检测机构入选郑州大宗食品检验机构备选库
    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郑州市政府办公厅食品安全办委托,就郑州市建立大宗食品定点委托检验机构备选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招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招标编号: 郑财公开( 2014 ) X006 号  二、招标项目名称:食品 检测 检验机构  三、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及用途: 郑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拟比选 8 家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立 大宗食品定点委托检验机构备选库,承担本市大宗食品抽检业务。  四、定标日期: 2014 年 4 月 22 日  五、合同履行日期: 按招标文件要求  六、招标公告日期: 2014 年 3 月 31 日  七、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 2014 年 4 月 22 日  评标地点: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  评标委员会名单:韩黎民 常步青 王希华 张继华 冯乐乐 许东 李慧琴  八、中标信息  建议候选中标供应商(单位)名称: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河南省食品工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河南省科高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郑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联系电话: 67888710  采购中心地址:郑州市兴华南街 39 号  邮政编码: 450005  项目联系人: 孙培立  联系电话: 0371-67180272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郑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感谢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对郑州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支持。  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 年4月22日
  • 北京尚无检验机构接受牙膏含氟量检测委托
    CNTV消息 4月29日晚,网友evayicat在微博上称,有知情朋友爆料国内佳洁士牙膏没有含氟成份,尽是各种工业废料。此微博立即被数万名网友转发,5月2日上午网络新闻联播记者试图寻找北京各检验机构将佳洁士牙膏送检,发现北京尚无检验机构可以接受检测牙膏含氟量的委托。  evayicat4月29日晚在自己的微博中称:今天跟某工业企业CEO吃饭,他说他们一家从美国搬来上海后各种小麻烦,前阵他女儿抱怨佳洁士牙膏“味道不对”,他不信,在他女儿的坚持下,他将信将疑地把牙膏拿去自己的试验室化验,结果是,里面竟然连氟的成份都没有,尽是各种工业废料,从此他们每次回美国都要搬很多牙膏回来......氟值几个钱啊!  这条微博立即引起了无数网友的关注,短短十几个小时已经被转发了3万余次,网友纷纷评论“我刷牙时经常想这事儿,哪天别刷死了”、“东边毒未尽西边毒又来,比比皆毒,防不胜防啊”。甚至很多微博名人加入了讨论队伍,天使投资人薛蛮子要求:“求真相!求证实!”北京国能中电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白云峰感慨:“说真话,我已经从国外给家人和朋友买牙膏好多年了。”优米网总裁王利芬表示:“天!我也要买牙膏回来!”但是还有部分网友认为“民众太愚昧,造谣太容易,追责太困难,问题是没人追责,谣言满天飞。”  为查明真相,5月2日上午,网络记者试图把佳洁士牙膏送往北京的专门检验机构检查是否含氟。于是记者致电了国家质检总局,但对于北京是否有牙膏含氟的权威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记者后致电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验所——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该检验所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检测牙膏这一项功能” 紧接着,记者致电北京市日用化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该站工作人员表示检测授权范围的确是包括牙膏,但是该站只检测牙膏中的部分成份,其中没有含氟这一成份 记者随后致电的北京市化学试剂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北京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人员均表示检测不了牙膏这一产品。  记者在网上搜索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部)可以检测牙膏含氟量,于是致电该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接受检测,在问及北京是否有专门的牙膏含氟量检测机构时,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部)应该可以接受检测。随后记者致电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部),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北京生产牙膏的企业很少,以前没有接到过对牙膏检测的委托,她需要请示领导,该工作人员向领导请示后给出回复:不接收牙膏含氟量检测的委托,具体原因不清楚。
  • 国有检验机构改制年后启动 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迎机遇
    上证报记者最新从行业协会获悉,国资背景的检验机构改制年后将尽快启动,整改完成后将推向市场,与民营实验室同台竞争。这意味着,目前国有检验机构垄断一半以上市场份额的格局有望被打破,具有先发优势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将迎来机遇。  数据显示,省、市、县各级政府质检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占据近50%的市场份额,外资占35%,民资只占10%。一位长期跟踪检验检测市场的行业分析师告诉上证报记者,参考海外发展的经验,政府背景的机构参与检测,与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是有冲突的,在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国有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被认可,因此,国内检测市场化是可以预期的。  不过,该人士也坦言,市场化进程是曲折的,因为检测细分行业与具体行业挂钩,涉及多个子行业,比如像汽车检测这样垄断壁垒更高的子行业,政府退出、民营资本进入需要很长时间。&ldquo 市场化年年都在谈,但推进始终很慢。&rdquo   &ldquo 独立检验机构的认可度和认知度需要时间累积,第一批、第二批进入市场的民营检验机构肯定有先发优势。&rdquo 该分析师同时表示。  华测检测(300012,股吧)是国内第一家第三方检验检测上市公司,公司董秘办人士向上证报记者介绍,在国内检验市场中,政府&ldquo 强检&rdquo 现象明显,即规定企业检测需到指定单位,因此公司很大一部分业务来自进出口贸易产品检验。&ldquo 检验行业公信力是最重要的,公司起步较早,如果市场能放开,拿单子肯定更容易了。&rdquo 目前公司与政府部门在谈合作,希望承包更多的检测实验室项目。  东方证券研报分析指出,随着检测行业市场化、去行政化进程加快,第三方独立检测企业有望受益,国产实验仪器品牌的采购份额有望提升,包括聚光科技(300203,股吧)的原子荧光仪和天瑞仪器(300165,股吧)的原子荧光光谱仪和气相色谱仪在国内都处于领先地位。聚光科技证券事务处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质监局等政府部门对实验室仪器的采购没有特别放开,其招投标耗时较长,有局限性,如果未来检验机构市场化进程加快,下游采购有望受益市场扩大。
  • 这一领域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通用要求即将出台
    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通用要求》意见的函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了推荐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tc288ms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牛强,010-64897804。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2022年11月2日
  • 通标等15家检测机构入围济宁食药监局食安检验机构
    p  8月31日,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入围招标中标结果公示,山东省产品质检院、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等15家单位入围。br//pp  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食品安全检测检验项目包括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量元素含量、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含量、非食用物质含量、掺杂掺假、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微生物、食品餐饮具、食品接触材料、转基因鉴定、营养成分监测、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动物源性成分测试等,将进行分批次检测。/pp  部分中标信息如下:/ptable width="6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1"tbodytr class="firstRow"td colspan="2" width="21%"p style="text-align:center "项目名称 br/ (项目编号)/p/tdtd colspan="4" width="78%"p style="text-align:left "项目名称: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入围招标 br/ 项目编号:JNBM-2017-G021/p/td/trtrtd colspan="2" width="21%"p style="text-align:center "招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p/tdtd colspan="4" width="78%"p style="text-align:left "招标人: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r/ 联系人:孙丽娟 联系电话:0537-3155698   br/ 地址:济宁市建设路13号/p/td/trtrtd colspan="2" width="21%"p style="text-align:center "代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p/tdtd colspan="4" width="78%"p style="text-align:left "招标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br/ 联系人:杨秋菊    联系电话:0537-3161827    br/ 地址:济宁市仙营路5号商务局东楼456室/p/td/trtrtd colspan="2" width="21%"p style="text-align:center "招标内容/p/tdtd colspan="4" width="78%"p style="text-align:left "本项目为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入围招标,择优选定15家入围单位。分批次检测,检验项目: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量元素含量、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含量、非食用物质含量、掺杂掺假、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微生物、食品餐饮具、食品接触材料、转基因鉴定、营养成分监测、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动物源性成分测试等。/p/td/trtrtd rowspan="16" width="14%"p style="text-align:center "入围投标单位名称、折扣率及地址/p/td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排名/strong/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入围单位名称/strong/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折扣率/strong/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加价后折扣率/strong/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地址/strong/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1/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济南市经十东路31000号/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2/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16号鲁南质检中心院内/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3/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8%/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8%/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西、机电二路北/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4/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信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16层/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5/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青岛捷安信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7%/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10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6/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潍坊市寒亭区禹王北街2889号/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7/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南高新二路以东生物医药孵化器235室/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8/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10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9/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4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4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62号/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10/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6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孵化二巷1号电磁实验楼5楼/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11/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5%/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5%/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园路2号/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12/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5%/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5%/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7号厂区3号楼2、3层厂房/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13/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8%/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8%/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1-101北一层126室/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14/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0%/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0%/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309国道以北、殷大路以西10号楼/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center "15/p/tdtd width="31%"p style="text-align:center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center "53%/p/tdtd width="8%"p style="text-align:center "53%/p/tdtd width="28%"p style="text-align:left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90号6楼/p/td/trtrtd colspan="2" width="21%"p style="text-align:center "评审小组人员名单/p/tdtd colspan="4" width="78%"p style="text-align:left "樊存甫、时彦民、滑端超、赵福河、冯广丽/p/td/trtrtd colspan="2" width="21%"p style="text-align:center "公示时间/p/tdtd colspan="4" width="78%"p style="text-align:left "自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4日/p/td/trtrtd colspan="2" width="21%"p style="text-align:center "监督电话/p/tdtd colspan="4" width="78%"p style="text-align:left "市财政局:0537-2606165 br/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537-2653335/p/td/tr/tbody/tablepbr//p
  • 广东省计量院通过2022年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两项能力验证
    近日,广东省计量院“电子电气塑料中限用六价铬的测定”和“水中氟化物的测定”两个项目顺利通过了国家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均为满意。   据悉,这两个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涉及食品安全、电器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其中六价铬是高致癌物质,可通过吸入、口摄取或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健康,国家标准和欧盟电子电气设备中危害物质禁用指令都规定六价铬不得超过 1000 mg/kg。氟化物是重要的环境污染物之一,是我国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必检项目。   能力验证考核是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重要抓手。顺利通过能力验证考核,体现了广东省计量院管理体系、技术运作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水平和数据可靠性。广东省计量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调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研究理论知识和优化检测过程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技术能力,为政府职能部门、生产企业、市民、消费者提供准确、高质量的数据支持。
  • 餐饮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检设备评价开展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评价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的评价工作。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认真对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中的具体要求,对本区域内省、市、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评估。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报告、自评表和调查表(见附件1、2、3)的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食品安全监管司监测评价处 李 波  电  话:010—88330730  传  真:010—88370947  电子邮箱:sfdafood@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评价报告框架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达标自评表  3.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和人员构成调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评价报告框架  摘要(简要描述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全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2012年2月29日前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分布和数量、获取食品检验资质情况、从事餐饮食品专业检测人员数量和构成等基本情况,近3年开展食品检验情况等。  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见附件2),评估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装备达标情况、日常检验工作与技术装备匹配情况等,未达标的原因及其对监管工作的影响。  三、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重点描述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 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成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日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22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通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被遴选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编号012),可承担包括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五类项目的注册检验工作。这标志着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在食品检验水平方面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进一步认可。  据悉,注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有效期为5年,注册检验机构在被确定的检验项目范围内,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放宽外资检验机构设立 大竞争压力袭向国内检测
    我国放宽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了。日前从第三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获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分析指出,随着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限制被取消,国内检验检测机构将面临更大竞争压力,建议国内检验检测机构苦练内功、深耕市场,加快发展步伐。 放宽外资检验机构设立 大竞争压力袭向国内检测    从日前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获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届时“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将被取消。分析人士称,此举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自2002年起,我国技术检测行业对外资开放,国际大型检测机构通过投资或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从事检测服务,目前行业布局基本完成,给国内机构带来较大竞争压力。    数据显示,在规模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去年14509家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实现营业收入760.82亿元,同比增长9.89%。143家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营业收入96.77亿元,同比增长38.03%。就营业收入增速而言,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已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的3倍。如果平均分摊,则每家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营业收入7000余万元,是市场平均水平的12倍多。也就是说,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用不到行业总量(28340家)0.5%的数量,取得了行业市场规模6.23%的营收,其盈利水平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从市场占有率看,营业收入前100名的检测机构中,外资15家,比2013年多3家,15家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营收规模占营收前100名的检验检测机构总规模的25.2%;营业收入前50名的检测机构中,外资10家,比2013年多3家,10家外资检测机构营收规模占营收前50名的检测机构总规模的30.78%;营业收入前20名的检测机构中,外资7家,比2013年多2家,7家外资检测机构营收规模占营收前20名的检测机构总规模的45.56%。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限制被取消,国内检验检测机构将面临更大竞争压力,建议国内检验检测机构苦练内功、深耕市场,加快发展步伐。文章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始
    关于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暨发布和实施新版资质认定申请书和评审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为了顺利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认监委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58号),并公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一、附件二)。  为了进一步统一、简化评审文件,减少实验室和评审组现场评审阶段的文字工作量,增加评审组现场考核实验室能力的时间,做好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的评审工作,认监委同时修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见附件三、附件四)。  为了保证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  1、CNAS秘书处自2011年5月1日起接受认监委委托的“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  2、申请”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3、评审组实施”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时,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关于”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  1、自2011年5月1日起,申请“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作废。  2、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无须按照新版格式再次提交申请书。  3、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于2011年8月1日之前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以使用旧版或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于2011年8月1日之后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请相关机构、评审员自行从CNAS网站(www.cnas.org.cn)“下载专区”中下载相关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公开征求《检验机构安全作业规范 通用要求》团体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检验机构安全作业规范 通用要求》团体标准经多次修改后,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对本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填写《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反馈至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确保本项目正常进行。联 系 人:董震宇联系电话:18611333315 010-59196553-3118电子邮箱:dongzy@cits.ac.c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三层附件: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zip中国检验检测学会2024年6月4日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试行)》
    各市应急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为全面加强我省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21日附件: 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试行).pdf
  • 注意!这类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了新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2020年以来,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陆续发布。作为医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标准,该系列标准的实施对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有力推动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以高标准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对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补齐检验检测能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相关资质认定申请工作,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全力提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和效率。鼓励其他相关检验机构参与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工作,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检验能力和检验效率,及时办理资质认定申请,服务市场需求。具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充分预估检验量,优化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对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申请,要按照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办理。检验机构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加大咨询指导力度,合理选择检验方法,提高检验效率,确保注册检验项目和其他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分包检验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二、优化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程序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申请开展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新旧标准比对分析,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关键点。对于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申请将优先安排受理审查及技术评审。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全部实施现场评审的,实行远程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统筹协调当地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考核。对于具有旧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仅针对与新版标准实质性变化相关的关键点进行评审,加快完成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GB 9706系列标准换版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资质认定部门推荐有关技术专家,与相关领域资质认定评审员共同组成评审队伍,有效支持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三、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相关工作,充分认识医疗器械检验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充分调动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所属检验机构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具备能力的系统外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主动申请相应标准资质认定,扩充检验资源,提升检验能力,有效满足需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畅通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沟通渠道,认真倾听申请企业相关诉求,了解实际困难,主动协调、及时解决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监督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检验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包括受理跨省检验申请、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检验时限、在合理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等。联系人: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周雯雯,010-88330638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王莹,010-8226269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1月3日
  • 一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即将发布实施
    关于发布CNAS-RL04: 2022《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相关机构及人员:为与国际组织文件及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保持一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修订了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本次修改为编辑性修改。经批准,CNAS-RL04: 2022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将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旧版文件废止。本文件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机构及人员遵照执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2年7月6日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仍存在不够健全、检测机构数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尽合理、检测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所以,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现状与问题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由生产加工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构成。我国食品行业发展很不均衡,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整体素质处于较低水平,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数量众多,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有相当一批企业不具备发放生产许可证中规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及检测能力。今后10年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发展的黄金时机,必须围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中心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实现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建设目标。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影响到国内标准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二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不高,我国食品检测技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检测方法不够完善。三是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重复设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我国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四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中国虽然已经开始受到重视,但是由于我国在风险评估,尤其是食品毒理学的研究和应用方面的起步比国外晚,工作开展得不够全面。因此亟待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对策和建议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各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仍存在体系不够健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应有效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业务重叠,做到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加快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研制检测所需要的消耗品,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构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减少重复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加紧构建各部门间检测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为有效监管提供有力支持。具体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政府工作为中心,服务产业经济发展。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在高、精、尖科研项目上寻求突破,以科技兴检提升食品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求。强化服务职能,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加大服务力度和财政投入,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为满足社会对食品检验部门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强宏观管理,对现有的资源进行适当调节。  3.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水平和素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增强食品检验队伍的能力。  4.建设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高水平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检测机构规章制度是保证食品检测机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的必要基础,是食品检测机构完成各项工作的保证。食品检测机构或其所在组织必须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测报告和检测活动,除了满足客户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 资质认定即将展开
    记者从10月2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开展。迄今为止,全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433家。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会议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召开,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部委和行业,相关检测机构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宣传贯彻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部署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今后资质认定工作要求。会议期间,还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专题讲座。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在讲话中全面肯定了资质认定工作取得的成绩。他指出,资质认定已成为国家对检测技术机构实行管理最为有效的一项基础性法定行政许可制度,是有效发挥国家技术基础作用的重要支撑。他全面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资质认定管理有效性。  谢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资质认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并就如何深入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据了解,资质认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而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 这类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储备金等保障措施,以防范检验活动出现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程度相适宜。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或维护等活动。存在公正性影响时,检验机构应当消除影响或者将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海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序,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活动: (一)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危险环境下作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场地的安全规定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同时采取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 (二)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进行防控,并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实施有效隔离, 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 第十条 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检验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设施、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对室内或露天作业的不同工作环境选择、管理和控制,应当与检验工作要求一致。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在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抽样、制样、标识、传递、保存和废弃等整个过程中得到有效管理,避免样品发生变化、丢失、损坏或危害环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时,应当制定抽样计划和方法,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确保后续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防止检验信息和数据丢失,检验结果应当能溯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台账,记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予归档。 检验机构使用外部信息时,应当验证并予以记录。当利用外部信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应当确认是否与检验活动相关,确保公正性。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或对其审查和批准,应当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开始了!
    p  7月25日,从国家认监委官网获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pp  根据《通知》,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10f7d24-55c7-4edb-887b-64724c067f30.jpg" title="8384-1FH6091410335.png"//pp  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通知》全文如下:/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文件原文/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strong/p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rong一、工作依据和目的/strong/pp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维护诚信、健康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pp  strong二、主要工作安排/strong/pp  1、 各省依据职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排查/pp  近期,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地方质检两局下发2017年度认证认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自行组织或者会同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地区自行协调组织,尽可能增加现场检查的比例),鼓励投诉举报,对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机构从严查处,持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方案及结果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排查结果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pp  2、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双随机”抽查/pp  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检查内容为资质认定相关内容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需检查其履行有关检验任务的情况。2017年已接受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飞行检查的食品承检机构,可不再列为此次检查对象。/pp  本次“双随机”抽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并可派遣观察员参加检查(每个检查组内由每个部门派遣的观察员不超过1人)。/pp  对于检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线索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移交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结合检查组移交的线索,组织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处理。/pp  strong三、其他工作要求/strong/pp  1、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落实检查工作/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查工作,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派遣观察员参加抽查,及时处理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pp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及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按规定使用有关检查经费,并于11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检查报告。/pp  2、检查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pp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pp  现场检查应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pp  3、被检查机构积极配合检查/pp  被抽取检查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pp  strong四、联系方式/strong/pp  1.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谢澄/pp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pp  传真号码:010-82260754/pp  电子邮箱: zhangsh@cnca.gov.cn/pp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100088)/pp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高辉、曹晨光/pp  联系电话:010-88330923、88330913/pp  传真号码:010-88330923/pp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2日/p
  • 环保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目前,一些地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国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一批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和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情况 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 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 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检查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一。  三、检查工作进度安排  检查整治工作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区开展全面排查。2011年3月至5月,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按照上述检查范围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并形成检查整治工作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重点督查。2011年6月,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重点检验机构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整治结果进行通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委托进程。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深入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要攻坚克难,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 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崔明明 电话:(010)66556238,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报告大纲  一、概况  (一)检验机构概况,包括检验机构的数量、布局、检测线数量及检测方法等情况  (二)机动车环保监管概况,包括各级环保监管机构、人员设置等情况  二、检查工作情况  (一)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二)检验机构运行情况  (三)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五)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 关于CNAS-GL011: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及CNAS-GL012: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CNAS-GL011: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及CNAS-GL012: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CNAS-GL011:2018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 及CNAS-GL012:2018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 于2018年9月1日实施,经过5年的运行,结合认可实践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最新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其开展修订。现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该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4年1月7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程燕声  电 话:010-67105265E-mail:chengys@cnas.org.cn   附件:  附件1:CNAS-GL011-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2:CNAS-GL011-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换版修订说明   附件3:CNAS-GL012-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4:CNAS-GL012-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换版修订说明 附件5:CNAS 文件意见征询表 部分视图:
  • 3285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公布
    2013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公告中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共有3285家检测机构获得许可,详情如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2013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现公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名单(见附件)。未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xls
  • 国家食药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水平,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遴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国家局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推荐工作。  二、本次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种情形,即承担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可同时增加选择相关复核检验)。其他情形的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三、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荐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被推荐单位进行排序,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推荐资料报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五、在国家局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名单公布前,原已在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继续有效。  联系人:戎卫华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yuchao@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南京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推进机动车源头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全链条”溯源机制,助推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入仪表网,马上发布/获取信息   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检验机构巡查督查机制。通过远程平台非现场网巡、现场检查、专项行动和“双随机”等方式,实现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2022年,南京市查处的“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南京富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案”入选生态环境部执法实务典型案例。2023年4月,针对不规范检测、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升趋势,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春雷行动”,排查各类问题102个,立案查处19家。同时,及时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坚决遏制违法行为频发趋势。   联合部门分析研判,助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注重过程管控,严查上路超标柴油车。在路查抽检工作中,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练就“火眼金睛”,重点抽查蓝牌柴油客、货车(“江淮”“依维柯”“江铃全顺”等品牌超标居多),超标车辆落实检测/维修(I/M制度)闭环管理,督促和倒逼维修治理、达标上路。   联合公安交管部门研究落实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建立“信息核查+锁定”机制,对不配合车辆实施“缉查布控”,对无法联系车辆挂网公示,基本解决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问题。同时将黑烟抓拍超标车辆作为重点车辆,溯源环检记录,倒查检验机构有无违法违规检测行为。   聚焦落地“新省排条”处罚问题,攻坚克难。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提前部署,紧密合作研究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确定处罚流程、编制法律文书、开发执法程序,共同打通执法“堵点”,推进法规真正“落地”。今年5月4日,南京开出冒黑烟车辆现场处罚全省第一单。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创新工作举措,与全市115家检验机构签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诚信经营自律承诺书”,引导企业自律经营,增强守法意识;召开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警示教育会议,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划定检测行为底线、红线,要求各检验机构提高思想认识,算好明白账,形成“不敢做、不想做、不能做”的守法尽责氛围,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坚持开展培训帮扶指导,提升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今年,在保持对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零容忍”高压监管的同时,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负责人”微信群及时答疑解惑、推送宣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持续加强业务指导,先后组织检验机构参加省、市培训4次,累计开展现场机构帮扶108家,重点针对省、市监察、督察中发现的集中突出问题,现场召集各板块机动车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讲解检查要点、检验标准和规范,督促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南京市通过开展培训帮扶指导,逐步建立完善预防式监管执法服务新格局,进一步提高检验机构执法检查问题发现率,精准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通过严格监管检验机构,推动超标排放机动车规范治理,是当前开展在用机动车监管,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率的治本之策。下一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构建完善各负其责、高效联动的监管格局,多措并举,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推动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助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广州食品检验机构获资质认可
    近日,广东广州检验检疫局综合检测中心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定期监督和扩项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三合一”现场评审。  随着该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检测项目扩项的通过,该检测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在保障广州口岸安全、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服务广州市外贸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大的技术支撑作用。  CNAS实验室评审组专家对该检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对申请认可的检测领域所具备的检测能力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就实验室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该检测中心本次申请认可检测项目涉及食品、化学、微生物检测和卫生检疫等领域共17类检测对象,与2012年7月首次申请CNAS实验室认证认可相比,本次增加食品、食品接触材料、消毒剂、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杀虫剂等多个子领域检测类别。其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为首次申请 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申请的杀虫剂、消毒剂熏蒸、消毒效果评价项目,填补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该领域方面的技术空白。本次成功扩项,为今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效果作出准确评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 收藏!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
    近年来,为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集中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为便于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法律条款,笔者特整理了各部部门法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的法律汇总,随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因笔者知识有限,整理时间较为仓促,难免有遗漏,欢迎各位同仁加以补充。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第七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药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一)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目录内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殊产品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效标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常《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通常《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笔者注:《认证认可条例》于2020年11月修订,本条转置应为第六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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