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吗
各位高手,有人知道北京办排污许可证要求检测什么项目,执行什么标准吗?
检测机构是否需要办排污许可证,如何办?哪些机构需要办,有没有对应的条款查询是否需要办理
环评,检测,验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一套手续齐全需要多少,这个有价格有收费标准吗,还是每个地方不一样。
在排污许可证中,连续采样的是意思是:连续一小时一直采样,那么还要至少检测3次吗?每次间隔时间又是多少呢?我们现在无组织颗粒物的点位是,厂区上下风向,但是排污许可里面是厂界,那么现在我们要把厂区改成厂界吗?[img=,690,2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121842412438_3991_6008023_3.png!w690x287.jpg[/img]
各位大神们好,请问当地环保局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检测,但是有些参数好像排污许可证与检测标准有些矛盾,怎么做到既满足环保部门要求还能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呢。举个例子,如图硫化氢,排污许可证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检测标准要求采30-60分钟,1小时内怎么做到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呢?跪谢[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7/202107301450551372_4937_3493743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7/202107301450551968_8591_3493743_3.png[/img]
【案情简介】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根据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单位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提交 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时, 该单位尚未提交,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启示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普法宣传力度,但是仍有企业对法条学习不深不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各企业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要求依法排污。
企业有环评报告,环保设备,检查合格,但是没有排污许可证,怎么验收
本公司是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有业主要求我们提供除报告外的所有原始记录,因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font=微软雅黑][size=18px]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size][size=12px]要求企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但是我们只对监管部门提供过原始记录,对企业仅提供检测报告。环保局要求企业保存我们所有原始记录合理吗?[/size][/font]
[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干货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不可掉以轻心[/color][/font][font=宋体][font=宋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font]2021年3月1日已正式实施,各级管理部门也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列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重点工作。[/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划重点[/font][font=宋体]排污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font][font=宋体]1. 是否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font][font=宋体]2.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font][font=宋体]3. 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font][font=宋体]4. 信息变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font][font=宋体][font=宋体]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font]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font][font=宋体]5.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font][font=宋体][font=宋体]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font]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font][font=宋体]6.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font][font=宋体](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font][font=宋体](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font][font=宋体](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谱尼测试作为国内知名第三方大型综合性检测认证集团,在全国具有网络化实验室就近服务布局,是北京、上海、青岛、大连、深圳等全国大部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多次参与生态环境部国家环监总站的应急监测,承担国家总站和各级环保系统的委外环境监测,与农业、地质、水利、交通、自然资源部等部委合作良好,同时承担众多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委托,受到社会广泛赞誉。[/font][font=宋体]环境咨询团队紧随生态环境领域的重点、难点和发展方向,圆满完成数量众多的省、部级政府部门和重点企业委托的水环境、大气、土壤、噪声、固废等领域咨询项目,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font][align=center][b][font=宋体]目前环境领域业务范围主要包括[/font][/b][/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环境监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环保管家[/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排污许可咨询[/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环境应急预案[/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场地调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污染源调查溯源[/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技术培训[/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运营维护等[/font][/align][font=宋体][font=宋体]如您有相关检测需求或咨询服务,请拨打集团热线[/font]400-819-5688或登录官网http://www.ponytest.com/查询。[/font][b][font=宋体]谱尼测试[/font][/b][font=宋体]PONY谱尼测试集团作为中国检测行业持续领跑者,创立于2002年,集团总部位于北京,是由国家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现已发展成为拥有逾6000余名员工,由近30个大型实验基地及近100家全资子、分公司组成的服务网络遍布全国的大型综合性检验认证集团。我们拥有30多万种分析方法,每年进行2700多万次的检测,2020年9月16日,谱尼测试成功在深交所上市,成为创业板注册制后首家上市的第三方检验认证集团,股票代码为300887。[/font][font=宋体][font=宋体]谱尼测试具备[/font]CMA、CNAS、食品复检机构、CATL、CCC、DILAC等资质,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得到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民航局等多个国家部委认可及授权,检测报告获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认。谱尼测试是北京市批准的生物医药类工程实验室、北京市科委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谱尼医学获批成为北京市首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位。[/font][font=宋体][font=宋体]谱尼测试集团可提供综合性检测、计量校准、验货、评价、审厂等专业化一站式技术解决方案。业务领域涵盖食品安全检测、乳品检测、转基因检测、白酒检测、烟草检测;农产品检测;保健品检测;药品(化药、中药及生物药)基因杂质分析、药包材相容性分析、药品成分解析、药品杂质谱研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新药研发和筛选、药理及药效学研究、毒理安全性评价等分析和评价工作;生态环境监测、大气监测;环境咨询与运维、环保管家、空气治理净化;节能环保、碳交易、碳中和、碳核查;医学医疗检验、核酸检测、抗体检测、肿瘤筛查、精准医疗、基因检测;口罩、医美材料检测等医疗器械检测;毒理病理实验;化妆品检测;化妆品人体功效试验;日用消费品、纺织、玩具、油品检测;饮用水、矿泉水及涉水产品检测评价;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检测、新能源汽车及燃料电池检测;电器设备检测;无损检测;锂电池安全测试及危险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建筑材料与工程检测、新材料检测;环境与可靠性试验;电磁兼容[/font]EMC测试;计量校准;验货、审厂;软件测评、网络安全;电商(电子商务)检测等等。[/font][font=Calibri] [/font]
[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第一小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请问项目被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回复: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任务,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许可证质量滚动自查在2023年完成全覆盖自查的基础上,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对截止2024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许可证质量审核自查。其中,对首次申请许可证实施全覆盖自查,对重新申请和变更的许可证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对各区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我局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首次申请总数的20%,重新申请总数的10%,变更总数的5%。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任务和要求的,市区两级应按要求推进落实。二、职责分工和审核方式我局负责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按照区域全覆盖且聚焦典型行业的原则,按比例抽取全市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4年版)》(详见附件),组织对辖区内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自查。质量审核采取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平台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于平台检查存疑的,尤其是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三、质量审核时间安排(一)许可证质量滚动自查1. 质量滚动自查(8月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今年8月底前,组织对2024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许可证质量自查。2. 自查问题整改(11月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推进实现整改闭环。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今年11月底前编制质量审核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并上报我局。(二)常态化抽查1. 常态化质量抽查(10月底前)我局将分别于今年6月和10月底前,组织对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全市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将书面通报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2. 抽查问题整改(11月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我局抽查结果,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今年8月底和11月底前编制两次常态化抽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上报我局。四、质量审核内容要求(一)平台检查内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一是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符合性,管理类别正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国家管理要求载明情况等。二是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本市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流程规范性等。区级自查应针对必查内容开展审核,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审核。市级抽查以必查内容为重点,兼顾选查内容,开展全面审核。(二)现场核查内容对排污单位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现场档案资料核查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其他许可内容及核发流程的规范性。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许可证质量和审核完成情况已纳入国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施辅助审核,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经费,按时报送进展。(二)强化问题处理,落实整改闭环对于质量审核自查和我局抽查通报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级分类处理,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落实整改,实施边查边改,依法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按时完成工作闭环。对许可证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总结分析,举一反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技术评估机构审核责任和核发审批部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排污单位、技术机构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三)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报送结果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按要求编制工作报告并加盖公章报送我局。我局将结合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节点目标和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开展调度,对审核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视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开展现场帮扶。(四)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更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更新,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在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组织相关要素管理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对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组织联合现场检查;同时强化技术评估支撑,技术机构对其评估意见负责。在证后监管阶段,坚持“以用促发”,落实监管反馈机制,监测、执法等部门发现许可证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审批部门予以研究修正。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电 话:231156212.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雪飞电 话:64085119转3323电子邮箱:xixf@saes.sh.cn。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4年版)[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2月29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4年版)[/b][/align]为落实《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和《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沪环函〔2022〕137号)要求,强化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开展已核发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本市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审核要点。一、许可证有效期(必查)主要审核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未延续的情况。二、基本条件(一)发证前提条件(必查)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二)批建相符性(必查)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的性质、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相关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数量、污染因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能力或处置方式等。若排污单位就相较于环评变动的内容提供了补充说明材料,还应对该材料开展审核。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应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规定,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评估其符合非重大变动的条件是否充分。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情况分析说明的,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沪环规〔2021〕11号)评估其是否属于豁免环评手续的范围。排污许可证中不得许可重大变动或未批先建的内容。三、登记事项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记载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一)行业类别(选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以及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信息,审核填报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当涉及多个行业时,还应审核是否存在遗漏。(二)管理类别(必查)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沪环规〔2023〕6号)审核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识别正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降级管理。(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选查)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投产日期、污染控制区、相关环评文件和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信息。(四)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选查)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设施(装置)、公共设施等信息。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评文件等明确的年生产小时数据。(五)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选查)主要审核原辅材料是否完整填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纯度(特别是有机溶剂)等信息;燃料为煤炭时,是否完整填写硫分、灰分、热值等信息。(六)产排污节点信息(选查)主要审核是否依据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等正确和规范填写废水和废气产污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信息。(七)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必查)主要审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或各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明确的可行技术。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监测报告、设计技术文件或设备手册等。(八)固体废物登记信息(必查)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要求填报工业固废信息。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重点关注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规范,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是否遗漏工业固废种类。(九)工业噪声基本情况(必查)对于《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发布后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填报工业噪声基本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审核填报的产噪单元名称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是否完整、规范。(十)图件(选查)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审核图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四、许可事项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一)排放口(必查)对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排气筒高度、数量是否和环评文件一致;排放口类型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正确识别。对于无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无组织排放源(含厂区内和厂界)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定的许可范围,即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延迟焦化)六个环节。(二)污染因子(必查)主要审核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是否准确识别了污染因子。对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环评文件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原则上应全面识别。排污单位作出承诺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应重点关注其提供材料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备注以下内容,“若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三)许可排放限值(必查)对于废水和废气,主要对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等文件,审核排放标准的选用和许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规范。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是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若国家新颁布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标完成修订前,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对于排放标准出台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若其环评文件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环评要求执行。四是涉及多种类型废气(废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应同时执行各类废气(废水)相应的排放标准,各标准中存在重复的污染因子时,应从严确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时间应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沪环规〔2019〕13号)确定。六是本市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按照《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7〕5号)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青浦区按照环境保护部第28、30号公告要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噪声,审核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四)许可排放量(必查)1.许可量控制因子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知》(沪环评〔2023〕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和许可证技术规范,结合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等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原则上,废气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废水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2. 许可排放量主要审核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和取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214号文等相关要求。(五)固体废物许可信息(必查)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要求明确工业固废许可事项,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是否与环评文件一致。五、管理要求(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1. 自行监测(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22〕4号)等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动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手工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应低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留样仪的,“监测设施”应填“手工”,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手工监测要求,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自动留样仪安装要求。厂界噪声还应关注监测指标的正确性。2. 台账记录(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重点关注监测记录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固废和噪声(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3. 执行报告(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时间和主要内容。重点关注上报截止时间是否错漏,固废和噪声执行报告要求(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4. 信息公开(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等法规规范要求,载明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1.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2.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2007.htm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rl]》《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环评文件等载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3.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 噪声环境管理要求(必查)对于2023年9月29日后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在“其他信息”或者管理要求中载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和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5.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选查)主要审核是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六、核发流程(一)申请材料完整性(选查)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三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四是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说明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等补充说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查工作规范性(选查)主要审核办理类型、核发流程、归档材料等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要求。其中,归档文件应包括:排污单位申请表、相关部门会审意见、签发材料、技术评估材料(若有)等。对于变更或重新申请,核发时应对申请材料中相较原许可证载明内容和附件材料的调整、删除等变化情况开展全面审查。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20/161446241514921.pdf]042.pdf[/url]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本细则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已公布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的区域。第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确定。《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涉及通用工序登记管理的锅炉,锅炉只需填报补充登记信息。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排污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首次核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工作;统筹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负责核发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第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在线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应当按照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的要求填报,并可以通过附件形式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进行说明。在已开展区域环评的区域,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以下统称清单管理类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无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但是应当提供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审核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时,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及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 对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各类排放源,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及工业噪声的许可排放限值。基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有更严格要求或者清单管理类项目的管理清单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标准和限值处载明,并按照该要求执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时,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可以在许可排放浓度处记载,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优惠政策。第十条 许可排放量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清单管理类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满足管理清单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已注销且已纳入总量减排的排污单位,后续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因关闭、搬迁、转让设备设施或者拆除生产设备设施等终止排污行为的;(四)因《深圳名录》调整导致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变为登记管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并上交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申请注销排污许可的,需要提交注销情况说明材料。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已关闭、搬迁或者拆除生产设施设备但未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且无法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会签制度,明确固体废物、噪声的会签范围。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试点,同步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试点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章 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自主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开展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依法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开展,可以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批阶段的审查,在排污许可证中规范、准确地规定许可事项,载明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抽查。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给一个铸造厂做环评验收,一开始说在河边可以办排污许可证,现在又通知说河边防护距离不够,不给排污许可证,这种情况怎么办
废气排污许可证怎么做
大神们 怎么改呀? 登记注销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吗?
问题:我司已从行政机关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先拟将部分排污指标转让给他人,请问对于排污许可证指标的转让是否有相应的收费标准?有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财政厅已经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其他收费标准?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21﹞5号),当前广东省内仅在佛山市、东莞市等试点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关于排污权交易均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度,包括排污权交易收费标准。试点地区按照辖区内排污权交易政策执行,其他非试点地区暂未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3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印发
排污许可证里面的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同时检测臭气浓度和恶臭特征污染物,请问一下这个恶臭特征污染物应该怎么检测?
排污许可里半年1次监测是指6个月 还是上半年、下半年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308/t20230817_1038758.shtml]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url]》(HJ1301-2023)(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为全面深入了解《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有关负责人,对《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 [b]问:出台《技术规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b]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噪声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行动计划》把“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作为“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的重点任务之一,因此,亟须出台配套技术规范和管理文件进行落实。 二是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多环境要素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需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全覆盖,其中就包含了环境要素的全覆盖,噪声作为环境要素中的一种,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 三是指导排污单位和核发部门进行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需要。截至目前,我部已经发布了78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相关技术规范,但均未包含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相关内容。《技术规范》提出了统一的基本情况填报、噪声排放许可限值、污染防治技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要求,规范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内容,提升了工业噪声依证监管执法效能。 四是强化工业噪声环境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许可限值及自行监测要求,明确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等要求,能够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视噪声管理,尽早发现噪声问题;另一方面,排污许可依证执法已纳入地方生态环境执法计划,工业噪声作为排污许可证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被纳入排污许可依证执法中,能够及时发现工业噪声排放存在的问题。 [b]问:《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b]《技术规范》与既有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保持协调一致。 一是突出工业噪声的特性,引入了产噪单元的概念。《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产噪设施众多且分散的情况,采用填报产噪单元的方式对产噪设施进行管理,排污单位可以把生产线、生产单元、厂房等作为产噪单元进行填报。每个产噪单元包含若干主要产噪设施,排污单位选择每个产噪单元里最主要的产噪设施及数量填报即可。 二是差异化管理,鼓励典型示范引领,从正面引导和鼓励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基本情况豁免填报情形。对于主要产噪设施进入封闭厂房且连续1年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低于GB12348规定的排放限值10分贝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可不填报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只需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即可。 三是以排放标准为基础,科学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技术规范》主要结合工业噪声管理现状,充分考虑强化工业噪声监管的需要,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许可厂界昼间排放限值和厂界夜间排放限值,其中厂界夜间排放限值还包括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的排放限值。 四是根据工业噪声的特点提出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满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规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供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只需记录监测时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等内容。 [b]问:《技术规范》和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什么关系? 答:[/b]《技术规范》以通用标准形式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体系,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工业噪声相关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技术规范》填报,水、大气等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其他相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 [b]问:下一步如何保障《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 答:[/b]为保障《技术规范》顺利实施,我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系统平台保障。根据《技术规范》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工业噪声申报模块,执行报告模块中新增工业噪声内容。 二是研究印发配套管理通知。通知中明确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范围、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等,按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工作任务。 三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开展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机构、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污许可方面的认知和业务能力。 四是加强证后监管。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督执法,重点检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工业噪声、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4日[/align][align=center]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align]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和办理流程上的衔接,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联动,试点“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便民服务,在生态环境领域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二、实施范围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可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一)依法需编制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依法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除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外,还应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梳理提取环评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内容,整合形成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融合。(一)规范产排污信息申报环评文件应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明确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以及每个排放口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噪声产生时段、排放标准,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类别、名称及去向,形成排污信息清单(附件1)作为环评文件附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证填报。(二)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核算,取两种核算结果的较严值作为最终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应当实施总量替代的污染物需符合总量替代相关要求。(三)规范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回顾评价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明确现有工程是否有公众举报投诉情况、超标排放信息(超标的内容及原因)、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识别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整改的内容。(四)规范附图文件厂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等内容。四、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办理流程上的衔接对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进行衔接,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一)办理流程1.一次申请试点单位可在项目建设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提交申请后,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获取申报数据,将环评申报材料推送至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生成环评申报业务。试点单位的环评文件,应符合本方案第三点关于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同时,试点单位应提交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知情书(附件2)。2.同步受理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工作人员分别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深圳市环评审批平台,同步进行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3.同步审查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核人员同步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实质性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分别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任一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分别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环评申报材料需退档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告知退档理由。仅排污许可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出具环评准予许可的意见,退回排污许可申报材料。4.一次办结审批部门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试点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同时核发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二)办理时限业务受理后,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整体时限缩短,不超过单独办理环评业务的时限。环评报告书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8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0个工作日)。(三)证后管理试点单位应按照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污许可证生效前,试点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无需履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执法,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提醒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后重点检查试点单位的现场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落实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管理局应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同时建立“协同审批”台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问题和做法,在试点要求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管理局应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培训,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654201562029.docx]排污信息清单(样例).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704481562029.docx]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知情书.docx[/url]3.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713221562029.docx]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南.docx[/url]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现予以发布。附件:[url=http://sthjt.shaanxi.gov.cn/upload/1/cms/content/editor/1693477631491.docx]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28日[/align](12-24〔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缓解排污单位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集中填报压力,提升执行报告填报效率,我部现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日期,将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宣传提醒,做好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的帮扶指导,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排污单位,鼓励错峰填报,引导合理安排执行报告填报时间,顺利完成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工作。特此通知。[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1月5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
[img=,596,35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1/202201241108073102_2895_3363951_3.png!w596x351.jpg[/img]排污许可证上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采样个数为至少非连续三个样品,是应该测一次小时值还是三次小时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本标准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306/W020230619356668088108.pdf]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 (HJ 1299—2023)[/url][/align]
有关单位及专家:由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等承担的陕西省地方标准《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陕西省《地方标准制定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16日前发送至起草单位。联系人:韩梅联系方式:18629259611邮箱:158697694@qq.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6220733.zip]附件[/url]:1.《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2.《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附件【意见反馈表.doc】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和指导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英姿、张云珂 电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史雪廷 电话:(010)84756766 邮箱:shixt@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 邮编:100012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350962696045.pdf]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350963289985.pdf]《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350963822793.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