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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爆仪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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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爆仪国家标准相关的资讯

  • 国家标准委印发《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2年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2年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2年度)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水平,推进国家标准验证点(以下简称标准验证点)建设,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加强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布局。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与国家鼓励发展和支持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相结合,聚焦提高标准质量,兼顾各类标准验证需要,构建覆盖面广、重点突出、需求引领、动态调整的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提高标准验证点建设布局的科学性。(二)提升标准化科技支撑水平。按年度滚动批设标准验证点,稳步推进。集聚科技研发、测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资源,深化科技资源的融通创新,形成新型标准化科技支撑力量,助力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标准质量。(三)促进社会优势力量共同参与。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验证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充分发挥标准验证点聚合作用,推动优势互补和融合共享。二、申报重点标准验证点申报以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指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国民经济重要行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重要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为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提供有力支撑。2022年,按照系统规划、改革创新、开放融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申报范围,优先在以下领域设立标准验证点,其他领域有重大需求且具备申报条件的也可参照申报。(一)环保低碳领域。重点在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碳排放监测、绿色低碳、节能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重点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脑机接口、量子技术、集成电路、信息基础设施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三)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领域。重点在智能装备、智能工厂、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先进基础工艺及核心基础零部件、供应链管理和协同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四)卫生健康领域。重点在公共卫生、消毒用品、医疗保障、无源医疗器械、医用电器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五)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在新能源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及设备、能源互联网、电力储能、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六)新材料领域。重点在纳米生物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稀土新材料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七)服务业领域。重点在食品冷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八)农业农村领域。重点在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疫病防控、现代林业、水利、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种养殖技术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九)公共安全领域。重点在个体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器材、刑事技术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三、申报主体要求(一)标准验证点申报主体。标准验证点的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1.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是指申请承担标准验证点建设和运行任务的企事业单位。2. 组织单位组织单位在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中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组织申报,一般为标准验证点所在地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3. 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应为标准验证点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1.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 具有较为扎实的标准化基础和较为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开展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有承担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具有主导、参与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3. 具备先进的测量测试和检验检测能力,拥有先进的测量测试、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或具备相关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产业创新平台和资源,具备出具权威验证数据的能力。4.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以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基础、并从事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队伍。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5. 能为标准验证点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四、申报程序和要求标准验证点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论证评审、批准设立5个环节。(一)组织申报。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本指南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结合所在区域或所属行业领域的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2. 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见附件)。3. 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后报送至推荐单位。(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行文向标准委进行推荐。(三)形式审查。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适时组织对标准验证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纳入论证评审范围。(四)论证评审。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申报方案》论证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核。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准委。(五)批准设立。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满并经标准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委公告设立,纳入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五、其他事项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中,如出现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标准委不予设立或撤销设立,申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六、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4525490 010-8226291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14号楼308室 邮编(100029)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方案.docx.docx
  • 紫砂煲产业出台国家标准成当务之急
    一场“紫砂门”事件,对紫砂煲产业造成了沉重打击。如今事情过去两月有余,紫砂煲目前销售情况如何?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这次“紫砂门”事件中,依立、九阳等一批紫砂品牌虽然未出问题,但是也受到波及。目前,这些企业正积极引导行业走出低谷,通过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各种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公布自家原料检测报告、原料基地情况,重新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同时,一面恢复国内市场,一面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并联合业内人士呼吁:需尽快出台国家标准,促进产业良性有序的发展。  据了解,作为紫砂煲的创始者,依立占据了国内50%以上的市场份额,是紫砂煲行业的第一品牌。在这次“紫砂门”事件中,依立虽然未出问题,但是也受到波及。有消息灵通人士透露,近日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与中国家用电器协会邀请全国产业界、学术界以及国家陶瓷质量检测机构、企业等单位召开了家电用陶瓷内胆生产应用情况研讨会,并发布联合声明表示:依立等5家企业生产的紫砂煲产品是安全无毒害的。依立电器董事长简广认为:“紫砂是我国的物质文化财产,不能因为极少数企业的非良性竞争而全盘否定整个紫砂煲行业。为了保障紫砂行业的良性发展,这个行业需要制定国家标准。”  “从紫砂电器产品诞生近20年的历史来看,还未发现1例由于消费者使用紫砂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高级工程师樊瑞新介绍,这更进一步证明该产品是健康安全的。专家认为,作为无机非金属材料,陶瓷与金属材料和其他有机材料制品相比,用于饮食器具更卫生、安全。因为陶瓷的形成依赖于高温烧成,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变化,各类原料形成更稳定的物质。而适当添加氧化铁、氧化锰、氧化镍生产陶瓷产品,是一种稳定成熟的生产技术,合格产品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据了解,紫砂产品在欧美等海外市场深受欢迎,依立紫砂产品长期大量出口海外,且经受住了欧美严格的相关安全检测。依立先后获得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荣誉、欧盟CE品质认证、德国GS认证、香港安全标志认证、加拿大CSA认证、美国UL认证等食品安全认证,获得了通往全球的“通行证”。依立至今已有30多项国家专利,此前出台的国家非金属陶瓷电饭煲的标准也由依立参与起草完成。目前,依立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政府尽快制定紫砂容器电炊具的国家标准,规范市场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家电商会秘书长谢德盛表示:“近年来,加入紫砂电器行业的厂家越来越多,这本来是件好事,但浮躁的风气却大大伤害了大有前途的紫砂行业,相应国家标准的缺乏是造成紫砂煲产品市场鱼龙混杂的重要原因。”  据悉,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紫砂陶器国家标准》,并未对紫砂陶成分有明确界定,而只是对紫砂陶器的技术要求作了说明。“如果紫砂没有一个判定标准,那就是标准的缺失。”标准化方面的专家赵祖明指出,目前很多行业都存在标准缺失的问题,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这需要有一个过程。
  • 国家标准委印发《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办公厅(室),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围绕“一个大市场、两个强国、三个监管、四个安全”的工作着力点,做好2023年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推动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家标准全覆盖,不断提升工业领域标准,持续加大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力度,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深入开展“标准化+”行动,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快完善标准体系。(二)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优先保障共性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形成标准项目立项,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助力科技自立自强、解决外国“卡脖子”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工作,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三)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强化产业链标准协调配套,鼓励上下游相关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加强沟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的国家标准体系,支撑扩大内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保证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和安全可靠,确保产业有序链接,国民经济高效循环畅通。(四)稳步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积极转化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鼓励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同时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加快我国技术与国际标准接轨。鼓励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加快我国自主技术同步在国际国内应用。鼓励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外文版同步申报、同步推进。(五)强化国家标准有效供给。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协调配套,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安全底线。支持修订、整合现有国家标准,持续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建立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机制,将先进适用、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畅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渠道,加快推进国家标准数字化转型,推动国家标准管理模式创新,拓展国家标准供给方式和供给渠道。二、立项重点(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围绕安全风险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快重点领域亟需标准制修订。推进支撑法律法规实施、落实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结论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1. 初级产品安全标准。包括:种子(种苗)及种畜禽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2. 工业产品安全标准。包括: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消费品化学安全、装饰装修材料安全、化妆品安全、五金制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锂电池安全、电子产品安全、机动车安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机械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3. 资源环境安全标准。包括: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重点用能产品能效、重点行业能耗限额、重点用水产品水效、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电磁兼容、生物安全、噪声限值等。4. 公共安全标准。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业过程作业安全、工业粉尘防爆、储能电站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二)推荐性国家标准。落实《纲要》提出的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等部署要求,推动标准化工程和行动的落地,2023年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和方向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1. 农业农村领域: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种子(种苗)及种畜禽、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粮减损、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农业、农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包装储藏及流通、产业帮扶等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农业投入品质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等绿色农业与生态安全标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乡村治理、新型城镇化等农村领域标准。2. 消费品食品领域:消费品质量分级、消费品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通用检测方法、个性定制产品、智能产品、绿色产品、文具运动器材、眼视光、工艺美术等标准。婴童用品、老年用品等特殊群体重要消费品标准。饮料、调味品和肉禽蛋制品等食品质量标准。地理标志术语、分类、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标准。加快重点消费品领域国际标准转化。3. 医疗健康领域:消毒用品、公共卫生、生物技术和中医药标准。高端医疗装备产业与应用、医疗防护器械等医疗器械标准。4. 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碳排放核算报告、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农业交通节能低碳技术、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等标准。风力发电、冷冻空调、压缩机、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5. 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工业母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工程机械、储能装备等重点高端装备标准。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交叉融合领域标准,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关键技术标准。推进重点装备领域国际标准转化。6. 关键基础材料领域: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材、高性能陶瓷、高性能纤维材料、增材制造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标准。专用水泥、特种玻璃、再生塑料、特种分离膜以及高性能稀土磁性、催化、储氢材料等标准。7. 新兴技术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智能制造、区块链、量子信息、集成电路、机器人、信息安全、智能网联汽车、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数字政府、IPv6、纳米、空间应用、微细气泡、超导等关键技术标准。8. 服务业领域:平台经济、跨境电商、中央厨房等生产性服务标准。智慧物流、多式联运、冷链物流、邮政快递等现代流通标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风险防控和消费者保护标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智慧养老和适老化改造等生活性服务标准。旅游、文化、休闲康养、餐饮节约、赛事管理、体育用品、青少年体育,以及家政、物业等民生领域标准。9. 公共服务领域:公共教育、公共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全民健身、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服务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准。文物保护、语言文字、地名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事务、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公共服务标准。10. 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行政许可规范、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政务公开、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营商环境建设等政务服务标准。公共机构节能和碳排放、机关资产管理、机关会议服务、公务用车等机关事务管理标准。11. 公共安全领域:事故调查与分析、矿山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管理、化工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灾害风险防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个体防护装备等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标准。工业雷管、油气井用爆破器材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安全标准。人像鉴伪、尸体检验、毒物分析、微量物证检验、声纹检验等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12. 城市管理领域:城市标准化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评价与改进、数据资源和基础设施管理与运营、数字运维等城市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13. 公益科技服务领域:地理信息、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气候品质评价、气候生态评估等标准。科普服务提供、科普资源建设、科普设施设备、科普服务评价等标准。14. 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开办、质量管理、信用管理、缺陷召回、风险管理、认证认可、标准化教育等领域标准。(三)国家标准样品。绿色生态、农产品、食品消费品、生物技术、有色金属、新材料、能源等重要支柱产业和新技术领域标准样品。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通用标准样品、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配套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食品领域通用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实施应用的标准样品。三、申报要求(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四)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前,应系统梳理分析本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标准,鼓励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在采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标准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区域性国际标准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或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不得影响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公开的法定义务。(五)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现行标准中,涉及国际贸易且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涉及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相关新兴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制定外文版。(六)严格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制定标准应加强预研和前期工作,严格起草过程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步执行的外文版项目应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90天内完成报批。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七)强化标准制修订协调。鼓励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步立项、同步制修订、同步发布。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强化复审结果的运用,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国家标准优先立项。(八)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应当进行答辩,各有关方面要提前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九)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遴选,或由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归口。四、申报材料(一)国家标准项目。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1. 标准体系表。申报单位应提交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规划近几年的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标准体系表有变化可在系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更新维护。2.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选择“军民通用的标准项目”,并填写理由及协调情况。——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选择“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并填写“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国际标准”并填写有关情况。——修订项目应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采标项目应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所采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未采标项目应说明不采用国际标准原因。3. 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4. 预研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填报工作计划,根据制修订周期细化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说明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情况(给出配套标准清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等。5. 项目申报公文。由申报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扫描件。(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外文版项目应在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申报材料时,选择“同步制定外文版”选项,未同步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对现行国家标准(包括计划项目)申报外文版项目应通过“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议书。填报“国内外需求情况”内容时,应写明所涉及贸易产品或服务的大概贸易量、技术优势和推广重要性、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作用及解决问题、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应用国家及地区。(三)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标准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标准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四)申报材料格式。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http://zxd.sacinfo.org.cn)下载。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http://crm.china-cas.org),按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五)联系方式。1. 国家标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程瑾瑞、庞晖010-82260708、82262842电子邮件:chengjr@ncse.ac.cn、pangh@ncse.ac.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411室,邮编:100026 2.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徐大军、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四层,邮编:1000483. 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承担联系工作。联系人:胡恢洵010-82262930 电子邮件:huhuixun@samr.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五、项目管理 (一)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分四批集中下达,一般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末)各下达一批。(二)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立项的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一并下达。其它外文版项目视情况每年集中下达不少于一批立项计划。(三)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技术委员会减少新项目申报。(四)项目下达后,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项目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规范资金使用,按要求做好标准制修订各关键环节工作。(五)加强对国家标准制定的管理。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需要延期项目应当在原计划完成时间30天之前提出。
  • 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国家标准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1月10日联合发布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所有烟花爆竹产品今后必须在销售包装上清晰标明“严禁酒后燃放”字样。
  • 细胞培养产品质量检测国家标准发布
    细胞培养产品质量有了标准保障,由中国计量大学教授陈春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细胞培养液中苯乙烯、2-氯乙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GC-MS)法》(GB/T 43778-2024)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该标准有效填补了当前细胞培养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方法的空白,为细胞培养产品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更为科学可靠的依据。细胞(含体细胞、干细胞)制剂的质量控制及其潜在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限值是其开展临床应用的前提。随着细胞制剂在生命健康领域中应用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扩大,其临床应用及科研实验相关标准的制定成为关注焦点。“在细胞的分离培养制备过程中,实验人员会大量使用和接触培养瓶、移液管,这些材料属于非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残留、迁移到培养液中,而且目前尚无相应的检测标准。”陈春介绍说,已有医疗器械类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并不适用于细胞制备过程中培养液里有毒有害残留物的检测,且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引起不同细胞(干细胞)的分化潜能改变和致突变等,给后续的临床应用带来不良影响。陈春团队联合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生物研究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10家单位,历时30个月,建立了气相色谱-质谱法检测标准,为细胞培养液中苯乙烯、2-氯乙醇的残留量提供灵敏、快速、有效的检测方法,保证细胞制剂质量安全及临床应用安全。
  • 通威检测中心首次中标国家标准修订项目
    日前,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获悉,在2010年饲料工业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中,通威股份检测中心成功中标其中一个项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泛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通威股份作为全国饲料标委会委员单位,积极参与国家饲料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最近,通威股份首次申报成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这是全国饲料工业标委会对公司技术能力的充分肯定,也是对通威股份检测中心技术能力的充分认可。  历年来,通威始终重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通威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水产研究所等八大研发中心,同时成立了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博士工作站、上海水产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等,每年研发投入数千万元,在编人员500多人,提供上百项研究成果和200余篇科研报告,积极广泛参与国家饲料工业的标准化工作。作为全球最大的水产饲料生产企业及我国主要的畜禽饲料生产企业,通威为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 三部门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国家标准培训
    记者从国家标准委获悉,4月25日,国家标准委会同公安部、质检总局、安监总局开展的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活动,在湖南省浏阳市举行。  据介绍,2013年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次培训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推动下举办的。来自全国各省市烟花爆竹产销区的公安、质检、安监、检测机构与行业协会共170余人参与了此次宣贯活动。  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的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标准条款做了详细解读。新版标准细分了专业燃放类和个人燃放类产品,严格限定产品的最大允许药量,对产品安全性能和燃放性能进行了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范,丰富了检验手段,提高了产品燃放的安全性能和环保水平。并就相应级别产品的包装和标志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消费者进行安全消费。
  • 无损检测标准年度盘点(国家标准)
    新发布的国家标准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5项由无损标委会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其中修订标准3项,制定标准2项,主要涉及射线检测、声发射检测和表面方法,具体见表1。表1 2022年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清单新立项的国家标准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达19项无损标委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计划,其中包括4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19项国家标准计划包括制定计划项目12项,修订计划项目7项,主要涉及人员资格鉴定、表面方法、超声检测和射线检测,具体见表2。表2 2022年下达的标准计划清
  • 廖保平: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过低
    风声鹤唳的食品安全卫生领域再添闹心事。  美国日前爆出,麦当劳出售的麦乐鸡含有两种化学成分:一种是含有玩具泥胶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另一种则是从石油中提取的“特丁基对苯二酚”。7月5日,麦当劳中国公司对此发函回应称,这两种物质的含量均符合现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著名国际品牌如麦当劳出售的麦乐鸡中所含食品添加剂,到底是否符合现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信经过相关部门严格调查,会有一个结果。现在,麦当劳单方面的表态只能当作一面之词。问题是,公众难以信服麦当劳的回应,经过质监部门调查确认,麦乐鸡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符合现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公众是否就会信服?未必,至少我仍会持不信任态度。这倒并非怀疑管理部门与商家同穿一条裤子,而是因为中国的国标让人多少有点不放心。  虽然目前中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一致性明显提高,设置的指标也日趋一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标准仍然偏低,项目仍然偏少。拿农残限量指标来说,我国的允许农残量要比欧盟和美国高出数倍甚至更高。事实上,麦乐鸡也是在美国而不是中国被爆出添加剂问题,这从侧面说明两者的标准存在不一致。  既然我们的国标比别人低,在国际贸易中,别人为了节省成本自然也会“入乡随俗”,将本国某些有缺陷甚至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商品流入中国,或对本国适用高标准,对中国适用低标准,而这个标准却在中国又是符合规定的。别人实行双重标准,我们还没有理由反驳人家。国标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受害的最终还是广大国内消费者。  然而,我们的监管部门还常常能为自己的低标准找到理由,比如中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能跟发达国家相比等,好像中国人的胃天然的能耐大一点。其实大家都是人,没有谁是特殊材料制成的。这里面的真正原因,还是在公共卫生和预防上重视不够,政府的财政投入远不适应人们对安全健康方面急剧增长的要求。据业内人士透露,研究制定一个国家标准项目,国家只有数千元资助,而实际花费数倍于此,因此,国标体系建立本身就有一个因资金短缺而滞后的现实,食品安全形势可想而知。  一方面是太多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公众已如惊弓之鸟。2010年6月,《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对全国12个城市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可在市场、超市“放心”地购买各种食品的受访者只占四成,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安全领域最显著的短板。一方面是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还路漫漫其修远。这对矛盾已成为中国食品安全的心腹大患,急需提高国家标准,让国标“飙”起来,保障食品卫生质量,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生率,提高国民身体素质。  食品卫生关涉公众健康,但其卫生标准又相当专业复杂,比如食品添加剂含有什么化学成分,什么数量会对人体有害,一般消费者难以分辨这些。在一个专业分工日益细化的社会里,只能靠专业化的监管应对其复杂性,监管部门对食品提高安全标准,加大监察力度,才能为消费者健康做一个合格的守门员。
  • 国家标准委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聚焦高端芯片、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为做好创新基地申报和建设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提出,“十四五”期间,拟新批准建设领域类创新基地不超过20个。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装备、元宇宙、数字乡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以及生物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生命健康、共同富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具体内容如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我国标准化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和产业等资源,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做好创新基地申报和建设工作,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十四五”期间,拟新批准建设领域类创新基地不超过20个。申报领域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规划和战略,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装备、元宇宙、数字乡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以及生物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生命健康、共同富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通过开展创新基地建设,形成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一体化推进,国内国际协同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新模式,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主体基本要求(一)创新基地申报主体。创新基地的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申报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1. 申报单位。指申请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任务的主体。其中,创新基地的申报单位主要为企事业单位等。2. 申报组织单位。创新基地的申报组织单位指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3. 推荐单位。创新基地的推荐单位指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2.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3. 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4. 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5. 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6. 其他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条件。三、申报程序和要求创新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网上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批准建设等7个环节。(一)申报组织。申报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指南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根据本指南确定的申报范围,结合本领域或本地区的标准创新需求、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初步确定创新基地建设方向;2. 组织本领域或本地区有意愿申报创新基地的单位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并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3. 指导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注册账户,并在线填报《申报方案》。申报单位将系统生成的《申报方案》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申报组织单位,由申报组织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至推荐单位。(三)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正式推荐函,将《申报方案》和推荐函邮寄或交换至标准委,同时将《申报方案》和推荐函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管理系统。(四)形式审查。标准委根据申报推荐情况,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并报送标准委。通过形式审查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五)专家评审。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申报方案》评审会,综合考虑创新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形成评审意见。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准委。(六)网上公示。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拟批准建设创新基地的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批准建设。标准委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四、其他事项(一)数量和时间要求。1. 对于领域类创新基地,同一推荐单位每年度只能推荐一个相同或相近领域的申报方案;2. 申报推荐系统常年开放,根据申报推荐情况按年度滚动批准建设。(二)联系方式。1. 咨询电话:010—82262652/82262610。2. 书面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邮寄前请拨打咨询电话联系确认地址,材料上请注明“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材料”。
  • 国家标准委发布315项国家标准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今年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将世界标准日的主题确定为“标准建立信任”,国家标准委将中国主题确定为“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世界互联互通”。2016年10月13日,在世界标准日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新发布的标准涉及现代农业、健康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  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建立了统一的高标准农田评价尺度和方法,为督查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科学指导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提高农田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械 燃油消耗量指标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可有效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农机能源消耗。  在保障健康安全惠及民生方面,《木质地板饰面层中铅、镉、铬、汞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和《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大气候箱法》提供了科学先进、与国际接轨的检测方法,为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保驾护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项国家标准着眼老年人在家庭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现实需求,有效完善了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水定额》4项国家标准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化纤、丝绸等行业20%的用水效率,该系列标准加上之前陆续发布的电力、钢铁、石油化工、纺织、造纸、食品发酵和有色金属等19项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初步建立了我国用水定额管理标准体系。《制冷剂用氟代烯烃》4项国家标准将有利于推动淘汰传统制冷剂,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新修订的《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着眼于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升了产品消防安全技术水平,进一步巩固了我国作为世界铝塑复合板第一生产大国的地位。  在支撑网络安全方面,《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规定了工业网络安全的检测、评估、防护和管理等要求,为工控行业的系统设计方、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及评估认证机构等提供了一致、可信的安全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业控制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形成了具有我国自主技术的安全屏障,有力助推了网络强国建设。  在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提高百姓出行效率、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将发挥支撑作用。《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系列标准可提高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控制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发生。《机械式停车设备 使用与操作安全要求》应对城市停车难的问题,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今后,国家标准委将继续做好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新型标准体系,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10月13日
  • 《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开始编制!
    7月2日上午,在淄博市举办了山东省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暨《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会,标志着我国智能检测装备领域的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此次会议不仅开启了《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还展示了智能检测装备标准符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并吸引了行业院士、专家学者及领军人物就智能检测装备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智能检测装备作为现代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进步对提升工业生产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至关重要。此次会议上介绍的标准规定了智能检测装备的系统架构、分类及智能感知、智能分析、人机交互、互联集成、故障诊断、数字化交付、适应优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指导制造商、用户、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开展智能检测装备的研发、制造与检测评估。此标准将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还将促进智能检测装备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应用拓展。前不久,江苏省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会也在无锡市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副司长汪宏强调了智能检测装备在新型工业化进程和新质生产力形成中的核心作用。他指出,通过创新驱动加快技术突破、需求牵引深化应用推广、统筹推进完善发展生态是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无锡市政府表示将出台行动方案,构建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新高地,同时注重场景需求牵引,推动智能检测装备在高端装备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智能检测装备的发展不仅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支持和引导。江苏省工信厅副厅长张星提出,江苏将智能检测装备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并将其纳入“1650”产业体系的重点产业链。此外,江苏省发布的创新产品目录和产业发展报告,以及供需对接活动的启动,均显示出该省在推动智能检测装备领域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决心和举措。智能检测装备的技术进步和应用拓展,对于提高制造业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具有显著影响。随着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的不断突破,预计未来智能检测装备将在更多行业领域实现广泛应用,为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参考资料:江苏推进智能检测装备创新发展.中国化工报,2024年7月3日。《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启动.博览新闻,2024年7月3日。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标准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同时形成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如组织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报送到国家标准委,则无需提交复审报告,该标准复审结论默认为“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明确废止过渡期和充分合理的废止理由。(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项标准的复审信息、复审结论报送公文和复审报告,同步填报修订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根据组织起草部门同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立项。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并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标准文本的封皮上标示复审时间和结论。五、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按时提交标准复审结论,同步提交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立项申请,应及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联系人:庞晖、付允联系方式:010-82262843/2616邮箱:pangh@ncse.ac.cn附件: 1. 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docx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docx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标准委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食品相关标准51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3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提出修订项目或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根据《标准化法》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标准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一)第一阶段:工作组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成立复审工作组或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复审工作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组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每一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标准的复审信息和报告。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我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复审结论时同步提出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 陈如意联系方式:010-82262614,010-82262616邮箱:chenruyi@samr.gov.cn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联系方式:010-65007855邮箱:yezq@ncse.ac.cn附件:1. 2023年复审标准清单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下载:国标委发〔2023〕40号-2023年强标复审通知.do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此次复审标准清单中一共包含170项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仪器设备、工业制剂、车辆、环境、食品、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涵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药监局。食品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GB 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2GB 4407.1-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1部分:纤维类农业农村部3GB 6141-2008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农业农村部4GB 11767-2003茶树种苗农业农村部5GB 9847-2003苹果苗木农业农村部6GB 19169-2003黑木耳菌种农业农村部7GB 19170-2003香菇菌种农业农村部8GB 19172-2003平菇菌种农业农村部9GB 19179-2003桑蚕原种农业农村部10GB 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农业农村部11GB 29384-2012乙酰甲胺磷原药农业农村部12GB 29382-2012硝磺草酮原药农业农村部13GB 18133-2012马铃薯种薯农业农村部14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15GB 34463-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钙农业农村部16GB 34460-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钠农业农村部17GB 34468-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锰农业农村部18GB 34461-2017饲料添加剂 L-肉碱农业农村部19GB 34457-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三钙农业农村部20GB 34462-2017饲料添加剂 氯化胆碱农业农村部21GB 9454-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农业农村部22GB 20802-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铜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23GB 2103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农业农村部24GB 2254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农业农村部25GB 22549-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农业农村部26GB 23386-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棕榈酸酯(粉)农业农村部27GB 34469-2017饲料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化学合成)农业农村部28GB 34470-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农业农村部29GB 22489-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锰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30GB 7300-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酸农业农村部31GB 3445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农业农村部32GB 34465-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亚铁农业农村部33GB 34466-2017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农业农村部34GB 9840-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农业农村部35GB 34467-2017饲料添加剂 柠檬酸钙农业农村部36GB 7298-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农业农村部37GB 7301-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酰胺农业农村部38GB 34459-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农业农村部39GB 34456-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农业农村部40GB 7293-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农业农村部41GB 7294-2017饲料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农业农村部42GB 2169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锌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43GB 34464-2017饲料添加剂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农业农村部44GB 14891.1-1997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5GB 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6GB 1986-2007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7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8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9GB 14891.4-1997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0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1GB 14891.8-1997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 阿胶检测国家标准不具特异性
    药食同源尴尬  阿胶是一种滋补品,又称驴皮胶,在我国有25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上品,自古以来,都是用于药用,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下称《药典》)均有相关质量规定:以驴皮熬制的胶为阿胶正品。  但2002年2月28日,阿胶的这一定位开始改变。当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阿胶被列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此,在国家药监局进行注册的药品使用的阿胶类药品有10种,而大大小小的阿胶类食品和保健品,也应运而生。  “阿胶作为药品使用,在《药典》中是有相关标准规定的,但是作为食品以及保健品,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现行的食品类的标准都是企业各自制定的标准,食品里面含有多少阿胶,也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一家阿胶企业的技术人员对记者表示。  “保健品的监管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在三定方案之后,各地都在进行人员的调整,目前还没有调整完毕,实质性的工作都还没有展开,而且保健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的条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人员还没有到位,目前只是进行一些调研类工作。央视报道的事件,是涉及到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一名山东当地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  药食同源造成阿胶的定位出现尴尬。根据2005年7月1日卫生部呈报的“关于将阿胶从药食两用物品名单中撤出有关问题的报告”,“阿胶作为药食两用物品,可以按照用途申请药品批准文号,依据药品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及药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要求生产 也可以申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要求生产 还可以申请作为普通食品生产,依据普通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生产的规定执行”。  而制定食品标准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属于保健品的阿胶由药监部门制定,普通食品的监管由质检部门负责。  由于保健品监管的部门交接问题,阿胶的监管目前处于灰色地带,而作为食品阿胶的标准,则由企业自行制定,这给阿胶造假提供了自由空间。  如何检测真假  《药典》规定以驴皮熬制的胶为阿胶正品,牛皮熬制的胶为黄明胶。但是如何鉴别正品阿胶,消费者并不一定知情。  “目前国家检测标准是针对阿胶成分的氨基酸含量进行检测,驴皮制成阿胶的氨基酸含量比较高,而其他皮类次之,动物皮的下脚料或皮革下脚料中可以检测出金属铬,具有毒性。但氨基酸的检测对于阿胶来讲并不具备特异性,目前我们已研制出新的检测方法,可以使用DNA检测手段,可以区别驴、马、牛等不同的皮,不同类动物的DNA不同,但是目前还没有申报国家标准。”一家阿胶研究所的人表示。
  • 《细胞浓度测定通用要求-流式细胞测定法》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2021年7月1日,《GB/T 39729-2020 细胞浓度测定通用要求-流式细胞测定法》(Genaeral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of cell purity--Flow cytometry)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细胞纯度是评价和分析细胞样本特性与细胞产品质量的基本参数,因此医学检验、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质量检验等领域需要广泛开展细胞纯度的测量。流式细胞术可对液体中悬浮单颗粒或细胞进行高速、多参数分析,是一种常用的细胞纯度测量方法。为了实现不同实验室、平台、操作人员等测量系统条件之间的数据一致性,需要对通过流式细胞术进行细胞纯度试验的技术环节标准化。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团体标准可按程序转为国家标准
    2023年3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为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文就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供参考。内容速览1.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版《办法》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增“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等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 对标准样品作出规定新版《办法》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的用途做出了明确,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示例:GSB××—××××—F××—××××。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中的编号规则保持了一致性。3.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新版《办法》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新版《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4. 增加标准供给手段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新版《办法》规定,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新版《办法》指出,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5. 促进标准实施新版《办法》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小结:从以上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修订符合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要点和疑点进行了明确,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持。《办法》全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事业单位参编标准方式与作用一、参与条件企业受邀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起草的条件:(一)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二)企业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三)企业产品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四)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市场推广、市场占领的需求。二、参与形式(一)企业参与分类: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二)参与人员分类:编写人员(三)标准公开出版后的单位、人员排序原则:考虑对标准起草过程的参与程度。三、参与作用(一)企业战略与形象提升近年来,很多企业意识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战略意义以及标准对企业形象提升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品牌,三流的企业卖产品。标准可以有效地规避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提升企业在整个行业的美誉度。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提升企业在政府、行业、公众心目中的品牌影响力。(二)企业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得标准者得天下,这也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原因!率先参与、制订标准,率先推向市场、规范市场,一旦标准实施,企业就获得一个绝好的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也获得了到国内、国际市场攻城掠地的强大武器。给外界或者客户的印象:凡是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其规模不一定排在行业前列,但一定在单品类或某些品类做到了最前列,在技术或工艺方面形成了自我特色。所以,企业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标准制定机构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跻身制修订标准队伍增加砝码。更为甚者,参与企业可以产生市场控制效应。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写入标准之后,可以采取拒绝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收取许可费、交叉许可、免费许可等方式来处理其在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使用问题。(三)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有利于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四)企业拥有规则的话语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表面看强调的是做任何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实质上,其还有另一深层含义,即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将拥有“话语权”,成为“领导者”。作为遵守者,只能被动跟随。“得标准”也许未必得天下,但“得标准”一定能成为破除各种各样技术贸易壁垒的“利器”。(五)企业抢占市场先机起草标准过程比较长,一般都是一年以上。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可在生产方面抢占先机,即:早一步调整原材料的采购,以免造成因产品指标不达标而造成浪费。一个参数的设定,可以影响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决定一个行业的发展走向。企业在制订标准过程中,发出了企业的声音,了解了标准核心内容,提前让客户知道产品或者行业动向,在投标中抢占市场先机。(六)企业涉标调整幅度较小在标准制定中能够建言建议,便拥有了提出有利于自身企业发展的术语名称、技术指标等话语权,参编企业很少有为了满足标准而大动干戈、调整产品方案的举动。比如,在一些参数的标准设置上,企业极有可能将自身的生产参数设定为行业、国家标准,一旦标准开始推广实施,其他企业必须遵守。对于不达标的企业来说,必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达标。(七)企业赢取更高的发展平台通过参与和主导标准的制定,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能提前把脉调整企业发展方向等。发出自身企业的声音,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抢占“制高点”,为自身企业的发展赢取更高平台,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八)政府奖励和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要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是技术中心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单位,要么是新产品鉴定或评审企业,要么是创新试点企业等,也正说明了标准化恰是技术、专利和标准有机结合的过程。所以,政府倡导企业参与标准起草,给予鼓励、引导。1、政府奖励政府根据参与标准的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等。2、政府鼓励(1)政府招标:有些招标文件里,凡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2)政府资助:各地对参与标准起草的技术型企业,不同程度地资助发展;(3)政府评估:高新企业申报条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九)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急剧增强在市场竞争中,比人脉、价格、质量的同时,客户更看重企业的形象、层面和合作前途。企业参与标准起草,证明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加强了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十)作为参编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时的技术要求之一:参加标准制订。有了标准起草经历,为职称评审加大了砝码。岗位晋升的要求之一:行业内技术知名或专家。有了标准起草经历,同样为岗位晋升加大了砝码。
  • 6项海洋样品检测国家标准发布
    日前,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海域分等定级》等12项海洋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11号公告批准发布。  其中相关的分析检测标准有6项,分别是:《海洋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的测定 流式细胞测定法》《海洋沉积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amma 能谱法》《海洋沉积物中正构烷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mdash 质谱法》《海洋沉积物中总有机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海洋大气干沉降物中总硫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和《海洋大气干沉降物中总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深海微生物样品前处理技术规范》和《海洋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的测定 流式细胞测定法》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样品处理的技术要求、工作条件、处理方法和测定方法等,为海洋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正确的研究方法和工作依据,有助于提高海洋科研技术水平。《海洋沉积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amma 能谱法》等其他5项标准规定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大气干沉降物中一些成分含量的测定方法,为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  以上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 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一批疫情防控、绿色可持续、农业农村、公共服务等领域重要国家标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围绕疫情防控、绿色可持续、农业农村、公共服务等领域,集中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助力保障人民品质生活都起到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在疫情防控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等5项系列国家标准,覆盖了核酸检测、抗体检测、抗原检测等新冠病毒检测的主要类型,针对不同方法学,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为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研发、注册和上市后监管提供了可参考的技术依据。这5项标准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应急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疫情防控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   在绿色可持续领域,《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适用范围、净水产水量、额定总净水量、去除效果等方面提出要求,呼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水产品。此外,还有《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生物降解饮用吸管》两项国家标准。   在农业农村领域,《畜禽肉质量分级规程》国家标准,规定了分级前的准备、分级评定、标识和记录等操作要求。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猪、牛、羊、鸡、鸭胴体及其分割肉的质量分级,提高我国畜禽肉分级的准确性,实现优质优价,引导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由粗放向精准、由低值向高效转变。同时,也是推动我国肉类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实现质量强国的重要保障。《海洋牧场建设技术指南》国家标准,聚焦海洋牧场建设全流程的各项关键技术环节,明确提出了海洋牧场建设需考虑的关键技术要素,并统筹兼顾了我国沿海地区的生境差异与经济水平差异,可有效助力海洋牧场建设企业、实施单位与管理部门开展海洋牧场的建设、验收等工作顺利开展,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同时可以提高海洋牧场建设的质量,提高海洋牧场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稳定性。   在公共服务领域,《言语障碍者用电子沟通板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填补了电子沟通板市场标准化的空白,有利于规范电子沟通板产品质量,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提质增效,保障120万言语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城市客运枢纽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明确了城市客运枢纽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和要求,奠定了城市客运枢纽的安全发展管理基础,为管理单位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城市客运枢纽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和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导。规定了城市客运枢纽应设置设备设施的原则要求,为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物质条件。《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工作指南》国家标准,从架构角度对政务服务平台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地架构政务服务体系,规划设计技术平台提出了规范要求。该标准以顶层架构的方式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了规划性和前瞻性的要求,确定了服务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   此外,还有《标准化专业人员能力 第1部分:企业》《标准化专业人员能力 第2部分:标准化相关组织》《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单板滑雪靴》《高山滑雪杖》《旅行滑雪杖》《成人旅行滑雪靴》《冰球运动护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系列标准等国家标准,将在不同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 食品金属探测器国家标准通过审定
    近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山东省青岛市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审定会,审定通过了李沧区青岛电子仪器厂主持制定的《食品金属探测器》国家标准,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议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审定委员会专家组在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审查讨论后认为,本标准填补了国内该领域标准的空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规范了食品金属探测器的性能要求及技术指标,能够有效指导食品金属探测器的设计、制造及检验,为保证食品金属探测器的产品质量,促进食品金属探测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
  • 国家标准委国标立项工作重点支持准样品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今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面向需求。紧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的标准化需求,围绕《标准化事业发展&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强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优先支持成熟度高、制修订周期短的项目。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鼓励申报关系国计民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标准项目,鼓励申报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中具有显著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申报符合体系优化原则的整合修订项目。  (三)系统规划。加强标准体系顶层设计,从建设和完善标准体系角度提出项目。加强与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的协调,加强与标准有效实施和实施监督的衔接。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范围,注重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项目的配套,增强各级标准的协调性。  (四)分类支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采取分类支持的方式,重点补助强制性标准、基础通用和管理标准、通用方法标准以及重要产品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及配套专用方法标准的补助经费。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符合《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重大、急需的强制性标准项目及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项目   (三)按照综合标准化方法提出的成套成体系标准项目   (四)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标准项目   (五)采用国际标准及国际国内协同推进的标准项目   (六)复审工作确认的标准修订项目   (七)其他急需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联盟承担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四)国家标准项目实行开放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应急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五)国家标准项目在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ldquo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rdquo 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研情况在项目建议书中&ldquo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rdquo 栏中说明 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属于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以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ldquo 备注&rdquo 栏中说明。  (2)标准草案。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强制性标准,需注明强制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内容。  2.书面材料申报要求。  (1)强制性标准项目  &mdash &mdash 项目申报公文  &mdash &mdash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  &mdash &mdash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预研报告  国家标准委将组织专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评,请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做好相应准备。  (2)推荐性标准项目  &mdash &mdash 项目申报公文  &mdash &mdash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国家标准样品  重点支持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重要检测方法标准配套,以及国家重要科研任务支持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标准样品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申报。  五、国家标准外文版  重点支持涉及国际贸易、海外工程以及支持中国标准&ldquo 走出去&rdquo 的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项目。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2013年8月30日之前向我委申报国家标准外文版立项建议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项目建议书,我委统一组织审查后下达项目计划。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书面材料格式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ac.gov.cn)中的&ldquo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rdquo 专栏下载。书面申报材料请统一寄送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编:100088  电子邮件: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检测标准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12月3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化学试剂 甲醛溶液》等567项国家标准和45项国家标准样品。在已经公布的567项标准中,新制定标准382项目。  《关于批准发布《化学试剂 甲醛溶液》等567项国家标准和45项国家标准样品的公告》.docx  在新制定的标准中基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方法的标准有:  基于高效液相色谱的方法标准:  基于分光光度计的方法标准:
  • 解析影响水质检测仪的因素国家标准
    解析影响水质检测仪的因素国家标准 影响因素在使用多参数水质检测仪检测水质过程中,能够影响水质检测的因素主要有来源因素和类别因素。首先是来源因素,在平时的工作中,有时候工作人员会将需要检测的水质样品的来源弄错,这样就会导致无法正确的进行水质结果分析,从而导致无法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次针对不同的水质样品,应该在多参数水质检测仪上选择不同的参数检测方法。比如地面水质与地下水质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就大不同。通过对水体的水位、流速和流向的变化及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况、城市给排水情况等可对地面的水质进行初步的采样。但是地下水质的采集就不适用于这种方法,它需要根据水质区域内的城市发展、工业分布情况、土地利用率等情况来进行水样收集。假如没有正确认识到各类水质的差别,就会影响水到质检测的结果的正确性。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有限的,水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要重视节约用水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节流要抓,开源也要抓。中国已经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也正在紧张的起草当中,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广节水技术,积极推进节水意识,大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控制管理。根据水资源的分布范围和承载能力,正确引导工业产业聚集方式,在节流的同时,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大力改善水环境以及水资源质量,增加可利用水资源总量,在水质问题日益突出,水量相对丰富的地区推行有效的开源措施。将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应用到日常加工生产过程中去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规定: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色度不超过15度;浑浊度 NTU 不超过3度;嗅和味 不得有异嗅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铁 mg/L 0.3;锰 mg/L 0.1;铜 mg/L 1.0;锌 mg/L 1.0;挥发酚(以苯酚计)g/L 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g/L 0.3;硫酸盐 g/L 250;氯化物 g/L 250;溶解性总固体 g/L 1000;氟化物 g/L 1.0;氰化物 g/L 0.05; 氯仿 g/L 60;细菌总数 个/L 100;总大肠菌群 个/L 3;余氯 g/L ≥0.30。 [2]氯化消毒自来水消毒大都采用氯化法,氯气用于自来水消毒具有消毒效果好,费用较低,几乎没有有害物质的优点。但我们经过对理论资料了解、研究,认为氯气用于自来水消毒还是有在一定的弊端。氯化消毒后的自来水能产生致癌物质,有关方面专家也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世界上安全的自来水消毒方法是臭氧消毒,不过这种方法的处理费用太昂贵,而且经过臭氧处理过的水,它的保留时间是有限的,至于能保留多长时间,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所以只有少数的发达国家才使用这种处理方法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130项药包材国家标准
    p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64号公告发布了YBB 00032005-2015《钠钙玻璃输液瓶》等130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pp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139个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标准”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现行的139项药包材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对部分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提高,最终形成130项药包材国家标准。新标准在术语规范以及检验方法、检测限度等质量控制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药包材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药包材和药品质量,促进药包材产业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pp  为便于公众查询使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本次发布的130项药包材标准文本已全部在总局网站和中检院网站公开。/pp style="LINE-HEIGHT: 16px"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8/ueattachment/024a48cf-3170-4ff0-9fb4-17c1975bd80f.docx"附件1 130项药包材标准编号 名称.docx/a/pp /p
  •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食用盐》等17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等175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附件.docx)。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6月14日食品相关标准列表如下:序号 国家标准编号 国 家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 GB/T 5461-2016 食用盐 GB 5461-2000 2017-1-1 2 GB/T 7652-2016 八角 GB/T 7652-2006 2017-1-1 3 GB/T 14456.3-2016 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2017-1-1 4 GB/T 14456.4-2016 绿茶 第4部分:珠茶 2017-1-1 5 GB/T 14456.5-2016 绿茶 第5部分:眉茶 2017-1-1 6 GB/T 14456.6-2016 绿茶 第6部分:蒸青茶 2017-1-1 7 GB/T 17776-2016 饲料中硫的测定 硝酸镁法 GB/T 17776-1999 2017-1-1 8 GB/T 32470-2016 生活饮用水臭味物质 土臭素和2-甲基异莰醇检验方法 2016-11-1 9 GB/T 32687-2016 氨基酸产品分类导则 2017-1-1 10 GB/T 32689-2016 发酵法氨基酸良好生产规范 2017-1-1 11 GB/T 32690-2016 发酵法有机酸良好生产规范 2017-1-1 12 GB/T 32712-2016 条斑紫菜 种藻 2017-1-1 13 GB/T 32713-2016 刀鲚人工繁育技术规范 2017-1-1 14 GB/T 32714-2016 冬枣 2016-10-1 15 GB/T 32717-2016 番木瓜长尾实蝇检疫鉴定方法 2017-1-1 16 GB/T 32719.1-2016 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2017-1-1 17 GB/T 32719.2-2016 黑茶 第2部分:花卷茶 2017-1-1 18 GB/T 32719.3-2016 黑茶 第3部分:湘尖茶 2017-1-1 19 GB/T 32719.4-2016 黑茶 第4部分:六堡茶 2017-1-1 20 GB/T 32727-2016 肉豆蔻 2017-1-1 21 GB/T 32728-2016 刺柏果 2017-1-1 22 GB/T 32729-2016 干鼠尾草 2017-1-1 23 GB/T 32730-2016 芥末籽 2017-1-1 24 GB/T 32731-2016 辣椒粉 显微镜检查法 2017-1-1 25 GB/T 32732-2016 香草 试验方法 2017-1-1 26 GB/T 32733-2016 香草 2017-1-1 27 GB/T 32734-2016 葫芦巴 2017-1-1 28 GB/T 32735-2016 干百里香 2017-1-1 29 GB/T 32736-2016 干薄荷 2017-1-1 30 GB/T 32742-2016 眉茶生产加工技术规范 2017-1-1 31 GB/T 32743-2016 白茶加工技术规范 2017-1-1 32 GB/T 32744-2016 茶叶加工良好规范 2017-1-1 33 GB/T 32750-2016 茶花鸡 2017-1-1 34 GB/T 32751-2016 林甸鸡 2017-1-1 35 GB/T 32755-2016 大黄鱼 2017-1-1 36 GB/T 32756-2016 刺参 亲参和苗种 2017-1-1 37 GB/T 32757-2016 贝类染色体组型分析 2017-1-1 38 GB/T 32758-2016 海水鱼类鱼卵、苗种计数方法 2017-1-1 39 GB/T 32759-2016 瘦肉型猪活体质量评定 2017-1-1 40 GB/T 32760-2016 反刍动物甲烷排放量的测定 六氟化硫示踪—气相色谱法 2017-1-141 GB/T 32761-2016 溧阳鸡 2017-1-1 42 GB/T 32762-2016 鹿苑鸡 2017-1-1 43 GB/T 32763-2016 藏猪 2017-1-1 44 GB/T 32764-2016 边鸡 2017-1-1 45 GB/T 32765-2016 渤海黑牛 2017-1-1 46 GB/T 32779-2016 超级杂交稻制种气候风险等级 2017-1-1 47 GB/T 32780-2016 哲罗鱼 2017-1-1 48 GB/T 32781-2016 中华鲟 2017-1-1 49 GB/T 32782-2016 冰淇淋和冷冻甜食品中的脂肪测定 哥特里-罗紫法 2017-1-1 50 GB/T 32783-2016 蓝莓酒 2016-10-1
  • 赛默飞最新国家标准药用辅料、药包材解决方案分享活动
    药用辅料是指在制剂处方设计时,为解决制剂的成型性、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加入处方中除主药以外的一切药用物料的统称。是药物制剂的基础材料和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赋予药物一定剂型,而且对药物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为确保药用辅料的安全,各国药典对辅料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药典(2015 版)收录的药用辅料达到270 种,包括一些常见但以前关注程度较少的辅料,如吐温、SPAN 和PEG 等。药典收录的药用辅料不仅数量增加(2010 年版中国药典仅收录132 种),标准与检测技术也不断提高。 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药物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影响。2015年最新《国家药包材标准》发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新版《国家药包材标准》收录产品标准83项,方法标准46项,以及指导原则1项。该标准体现了我国药包材监督管理的最新成果和发展方向,是药包材生产、使用、监管、评价等各类检验检测的法定依据。 《2015版国家药包材标准》解决方案 《2015版中国药典》药用辅料解决方案赛默飞色谱、光谱及痕量元素分析产品,以其完整、优质的产品线和多样化的检测手段,针对最新国家标准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继去年推出2015版药典解决方案分享活动获得众多客户一直好评后,2016年赛默飞隆重推出针对新版标准的药用辅料、药包材解决方案免费分享活动。以期更好地助力制药行业,帮助客户从容应对法定标准的挑战。此外,为答谢客户对赛默飞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厚爱,每月我们将从成功下载的客户中抽出20位幸运客户,奖励多功能工具一件。为保证礼品能顺利邮寄给您,请在下载解决方案前预留您的详细信息,谢谢!赛默飞最新国家标准药用辅料、药包材解决方案下载链接:http://www.thermo.com.cn/survey991.html
  • 检测结果被频打脸 最严国家标准执行走样
    据媒体统计,自今年1月以来,全国已曝出十余起自来水异味事件,而其中有多数&ldquo 问题水&rdquo 经当地机构检测认定&ldquo 水质达标&rdquo ,一些水务部门甚至拍胸脯告知民众&ldquo 可放心饮用&rdquo 。这让许多人心生疑惑:仅凭直接感官就能发现异味的自来水,何以经过科学检测后却&ldquo 没了问题&rdquo ?  检测结果被频频&ldquo 打脸&rdquo   据了解,我国从2012年7月起开始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指标达106项,与世界最严的欧盟水质标准基本持平,标准中规定&ldquo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要良好&rdquo ,在&ldquo 臭和味&rdquo 一项中更明确要求&ldquo 无异臭、异味&rdquo 。作为强制性标准,这意味着106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不合格都代表水质有问题,当然也包括&ldquo 异味&rdquo 在内。而被普遍反映有异味的&ldquo 问题水&rdquo 被检测为&ldquo 合格&rdquo ,这究竟是由于公众的嗅觉&ldquo 集体失灵&rdquo ,还是相关机构&ldquo 选择性失明&rdquo ,答案不言自明。  值得警惕的是,有多起异味事件中被迅速认定&ldquo 合格&rdquo 的&ldquo 问题水&rdquo 经后续调查发现了大问题。不久前兰州自来水异味起初被认定&ldquo 水质达标&rdquo ,而后则查明是因水厂进水氨氮浓度偏高。去年杭州自来水四度出现异味,多次检测也均报告&ldquo 没问题&rdquo ,直到今年1月终被确认是受低毒性化学品邻叔丁基苯酚污染所致。  号称&ldquo 合格&rdquo 的检测结果被频频&ldquo 打脸&rdquo ,相关机构自然会被公众质疑检测能力及动机,从而失去公信力。然而有了前车之鉴,却依然有地方部门一遇上&ldquo 异味&rdquo 就立刻表态&ldquo 没问题&rdquo 。  对国家标准不屑一顾  新华社昨日刊发评论称,缺乏全面调查就急着宣称&ldquo 水质无恙&rdquo ,与其说是在安抚公众情绪,倒不如说更像是要撇清关系。一些部门为了逃避责任,不惜&ldquo 睁眼说瞎话&rdquo 、把&ldquo 异味水&rdquo 认可为&ldquo 达标水&rdquo ,既暴露了对于国家标准的不屑一顾,更暴露了对民生问题的公然漠视。  之所以会诞生这些&ldquo 睁眼瞎&rdquo ,一方面由于这份标准在许多执行环节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对此不够重视,许多地方的水检测与处理工艺甚至都没有进行相应的升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该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也不够到位,缺乏配套的惩罚制度,这也令一些部门对标准缺乏敬畏之心。再加上水质监测多由水务部门自检自测,往往难以保证透明和公正。  链接  &ldquo 异味水&rdquo 事件  2013年,杭州自来水四度出现异味,水务集团一度强调&ldquo 杭州水质是安全的&rdquo ,直到今年1月有关部门才基本认定,引起异味的主要物质是低毒性有机化合物邻叔丁基苯酚。  今年1月初,山东济南花园路某小区居民反映自来水呈浓稠乳白色,静置后水质发黄。当地水务集团调查后称,由于自来水中溶入空气及水管内锈蚀作用,看起来乳白色和发黄不影响水质。  2月20日,上海崇明县多镇居民反映自来水发黄、有异味。崇明县政府随后解释称&ldquo 因长江口咸潮入侵影响水质&rdquo 。直至22日,崇明县水务局才表示异味是因当地水厂取水口水源中的苯酚含量超标所致。  2月底,江苏无锡某小区业主反映小区内自来水异味已持续两个多月,用以洗涤后衣物会明显发臭,无锡市自来水公司及疾控中心对水质进行了检测,均表示水质无大碍。  3月6日,兰州多地自来水出现刺鼻异味。7日,兰州市环保部门和供水企业公布监测数据,称自来水符合安全饮用标准,数日后相关部门才披露,水出现异味是因氨氮值过高。
  • 国家标准委免费公开第二批国家标准
    p  5月8日,国家标准委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免费公开第二批国家标准。这批公开的标准以方法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主,共11975项,连同首次免费公开的9194项国家标准,目前已免费公开的国家标准共21169项,占全部国家标准约三分之二。/pp  今年3月,国家标准委推出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截至5月7日,系统上线52天,访客数86.1万人次,总浏览量721.2万,标准在线阅读26.6万多次,下载15.1万多次。/pp  为了进一步落实《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标准文本的急切需求,这次免费公开的方法类国家标准中,包括提供题录信息和文本在线阅读的非采标的标准6630项,只提供题录信息的采标标准5345项。/pp  下一步,将在2017年底前分两批陆续公开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届时,国家标准委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所有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pp/p
  • 玻璃仪器在内,国家标准委:共计280项GB/T标准待复审!
    7月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涉及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24个部门。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据仪器信息网初步统计,涉及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共计280项!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 GB 30533—2014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教育部2. GB 22280—2008防腐木材生产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3. GB 4706.8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工业和商用带动力刷的湿或干吸尘器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 GB 7000.4—2007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工业和信息化部5. GB 7000.6—2008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工业和信息化部6. GB 21549—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 玻璃烧器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7. GB 21550—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工业和信息化部8. GB 2155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9. GB 21966—2008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0. GB 4094—2016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11. GB 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12. GB 28373—2012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工业和信息化部13. GB 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工业和信息化部14. GB 1256—2008工作基准试剂 三氧化二砷工业和信息化部15. GB 1258—2008工作基准试剂 碘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16. GB 1260—2008工作基准试剂 氧化锌工业和信息化部17. GB 4655—2003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18. GB 5369—2008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19. GB 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工业和信息化部20. GB 6851—2008pH基准试剂 定值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1. GB 6853—2008pH 基准试剂 磷酸二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2. GB 6854—2008pH 基准试剂 磷酸氢二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3. GB 6856—2008pH 基准试剂 四硼酸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4. GB 6857—2008pH 基准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5. GB 10730—2008第一基准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6. GB 10731—2008第一基准试剂 重铬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7. GB 10732—2008第一基准试剂 氯化钾工业和信息化部28. GB 10733—2008第一基准试剂 氯化钠工业和信息化部29. GB 10734—2008第一基准试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工业和信息化部30. GB 10735—2008第一基准试剂 无水碳酸钠工业和信息化部31. GB 10736—2008工作基准试剂 氯化钾工业和信息化部32. GB 12594—2008工作基准试剂 溴酸钾工业和信息化部33. GB 12595—2008工作基准试剂 硝酸银工业和信息化部34. GB 12596—2008工作基准试剂 碳酸钙工业和信息化部35. GB 12597—2008工作基准试剂 苯甲酸工业和信息化部36. GB 13042—2008包装容器 铁质气雾罐工业和信息化部37. GB 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38. GB 14784—2013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39. GB 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0. GB 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1. GB 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工业和信息化部42. 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工业和信息化部43. GB 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4. 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工业和信息化部45. GB 19601—2013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工业和信息化部46. GB 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47. GB 22361—2008打桩设备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48. GB 22659—2008木工机床安全 数控钻床和数控镂铣机工业和信息化部49. 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0. GB 5959.13—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 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1. GB 5959.2—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2部分:对电弧炉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2. GB 5959.3—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3. GB 5959.4—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4. GB 5959.6—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 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55. GB 5959.7—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7部分:对具有电子枪的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6. GB 5959.9—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9部分:对高频介质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7. GB 9159—200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58. GB 11291.2—2013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工业和信息化部59. GB 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0. GB 15578—200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1. GB 22448—2008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62. GB 22449—2008彩色冲洗设备安全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3. GB 18191—2008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工业和信息化部64. GB 19160—2008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工业和信息化部65. GB 19417—2003导爆管雷管工业和信息化部66. GB 30000.1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0部分:自燃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67. GB 30000.11—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68. GB 30000.1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69. GB 30000.1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0. GB 30000.1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71. GB 30000.1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72. GB 30000.1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3. GB 30000.1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4. GB 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工业和信息化部75. GB 30000.1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工业和信息化部76. GB 30000.2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工业和信息化部77. GB 30000.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部分:爆炸物工业和信息化部78. GB 30000.21—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工业和信息化部79. GB 30000.2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0. GB 30000.2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致癌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1. GB 30000.2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生殖毒性工业和信息化部82. GB 30000.2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工业和信息化部83. GB 30000.2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工业和信息化部84. GB 30000.2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吸入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5. GB 30000.2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6. GB 30000.2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工业和信息化部87. GB 30000.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88. GB 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4部分:气溶胶工业和信息化部89. GB 30000.5—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0. GB 30000.6—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6部分:加压气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1. 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2. GB 30000.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8部分:易燃固体工业和信息化部93. GB 30000.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工业和信息化部94. GB 12662—2008爆炸物解体器公安部95. GB 12899—2018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公安部96. GB 15208.1—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公安部97. GB 15208.2—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98. GB 15208.3—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3部分:透射式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99. GB 15208.4—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4部分:人体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100. GB 15208.5—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5部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公安部101. GB 15210—2018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公安部102. GB 4914—200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然资源部103. GB 18420.1—200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 第1部分:分级自然资源部104. 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生态环境部105. 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06. GB 8840—2009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生态环境部107. GB 11806—201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生态环境部108. GB 11871—2009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限值生态环境部109. GB 12711—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生态环境部110.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1.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生态环境部112. 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生态环境部113. 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14. 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生态环境部115. 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6. GB 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7. GB 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18. GB 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19. GB 30770—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0. GB 36900.1—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球墨铸铁容器生态环境部121. GB 36900.2—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混凝土容器生态环境部122. GB 36900.3—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交联高密度聚乙烯容器生态环境部123.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124. 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5. 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126. GB 4284—2018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127. GB 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住房城乡建设部128. GB 29550—2013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129.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住房城乡建设部130. GB 5768.7—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运输部131. GB 5768.8—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交通运输部132. GB 5980—2009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交通运输部133. GB 437—2009硫酸铜(农用)农业农村部134. GB 2548—2008敌敌畏乳油农业农村部135. GB 2549—2003敌敌畏原药农业农村部136. 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农业农村部137. GB 16154—2018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农业农村部138. GB 19307—2003百草枯母药农业农村部139. GB 19377—2003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指标农业农村部140. GB 22609—2008丁硫克百威原药农业农村部141. GB 23550—200935%水胺硫磷乳油农业农村部142. GB 23557—2009灭多威乳油农业农村部143. GB 22128—2019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商务部144. GB 36726—2018舞台机械 刚性防火隔离幕文化和旅游部145. GB 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46. 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47. GB 9990—2009食品营养强化剂 煅烧钙国家卫生健康委148. 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49. GB 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150. GB 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1. 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152. GB 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153. GB 22557—2008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国家卫生健康委154. GB 30188—2013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5. GB 30189—2013亚麻原料生产行业防尘技术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156. GB 15631—2008特种火灾探测器应急管理部157. GB 30122—2013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管理部158. GB 3445—2018室内消火栓应急管理部159. 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0. GB 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1. GB 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应急管理部162. GB 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应急管理部163. GB 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应急管理部164. GB 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应急管理部165. GB 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应急管理部166. GB 5725—2009安全网应急管理部167. GB 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68. GB 14907—2018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急管理部169. 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70. GB 15606—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应急管理部171. GB 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应急管理部172. 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急管理部173. GB 18265—20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应急管理部174. GB 19288—2003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175. GB 19572—2013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应急管理部176. GB 22370—2008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应急管理部177. GB 29415—2013耐火电缆槽盒应急管理部178. GB 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应急管理部179. GB 30039—2013碳化钨粉安全生产规程应急管理部180. GB 30051—2013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应急管理部181. GB 30186—2013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应急管理部182. GB 36660—2018低压二氧化碳气体惰化保护装置应急管理部183. 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应急管理部184. GB 19489—2008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185. GB 19079.1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潜水场所体育总局186. 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体育总局187. GB 19079.12—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体育总局188. GB 19079.1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体育总局189. GB 19079.2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0部分:冰球场所体育总局190. GB 19079.2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1部分:拳击场所体育总局191. GB 19079.22—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体育总局192. GB 19079.2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3部分:蹦床场所体育总局193. GB 19079.24—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体育总局194. GB 19079.25—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5部分:跳伞场所体育总局195. GB 19079.26—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体育总局196. GB 19079.2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体育总局197. GB 19079.28—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体育总局198. GB 19079.2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9部分:攀冰场所体育总局199. GB 19079.30—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体育总局200. GB 19079.3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体育总局201. GB 19079.6—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6部分:滑雪场所体育总局202. GB 19079.7—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体育总局203. GB 19079.8—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8部分:射击场所体育总局204. GB 19079.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部分:射箭场所体育总局205. GB 1523—2013绵羊毛国家标准委206. GB 18267—2013山羊绒国家标准委207. GB 12982—2004国旗国家标准委208. GB 16629—2008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委209. GB 16689—200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国家标准委210. GB 16690—2008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委211. GB 17655—2008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委212. GB 22160—2008食品级微晶蜡国家标准委213. GB 30182—2013摩擦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4. GB 30183—2013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5. GB 30184—2013沥青基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6. GB 35971—2018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委217. GB 36887—2018合成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8. GB 36888—2018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19. GB 36890—2018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0. GB 36891—2018莫来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1. GB 36892—2018刚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委222. 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国家标准委223. GB 19358—2003黄磷包装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国家标准委224. GB 19434.3—2004危险货物木质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5. GB 19434.4—2004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6. GB 19434.5—2004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7. GB 19434.6—2004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8. GB 19434.7—2004危险货物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29. GB 19434.8—2004危险货物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国家标准委230. GB 19452—2004氧化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1. GB 19455—2004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2. GB 19456—2004硝酸盐类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3. GB 19458—2004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国家标准委234. GB 19521.10—2004压缩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5. GB 19521.1—2004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6. GB 19521.12—2004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7. GB 19521.13—2004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8. GB 19521.14—2004危险货物中小型压力容器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39. GB 19521.2—2004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0. GB 19521.3—2004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1. GB 19521.4—2004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2. GB 19521.5—2004自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3. GB 19521.6—2004腐蚀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4. GB 19521.7—2004毒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5. GB 19521.8—2004毒性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6. GB 19521.9—2004气体混合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7. GB 29919—2013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委248. GB 1353—2018玉米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49. GB 15146.1—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1部分: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国家国防科工局250. GB 15146.2—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2部分:易裂变材料操作、加工、处理的基本技术规则与次临界限值国家国防科工局251. GB 15146.3—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3部分:易裂变材料贮存的核临界安全要求国家国防科工局252. GB 15146.8—2008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8部分:堆外操作、贮存、运输轻水堆燃料的核临界安全准则国家国防科工局253. GB 142—2013坑木国家林草局254. GB 154—2013木枕国家林草局255. GB 4820—2013罐道木国家林草局256. GB 10493—2018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国家铁路局257. GB 10494—2018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国家铁路局258. GB 18040—2019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中国民航局259. GB 16005—2009碘缺乏病病区划分国家疾控局260. GB 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疾控局261. 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国家疾控局262. 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国家疾控局263. GB 37489.1—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国家疾控局264. GB 37489.2—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国家疾控局265. GB 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国家疾控局266. GB 37489.4—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国家疾控局267. GB 37489.5—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国家疾控局268. GB 22340—200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国家矿山安监局269. GB 4234.1—2017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国家药监局270.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药监局271. GB 10035—2017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国家药监局272. GB 12260—2017心肺转流系统 滚压式血泵国家药监局273. GB 12263—2017心肺转流系统 热交换水箱国家药监局274. GB 6975—2013棉花包装供销合作总社275. GB 9697—2008蜂王浆供销合作总社276. GB 15266—2009运动饮料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77.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78.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279. 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280. 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原文如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更新时间:2024-07-05 16:57国标委发〔2024〕3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标准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同时形成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如组织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报送到国家标准委,则无需提交复审报告,该标准复审结论默认为“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明确废止过渡期和充分合理的废止理由。(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项标准的复审信息、复审结论报送公文和复审报告,同步填报修订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根据组织起草部门同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立项。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并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标准文本的封皮上标示复审时间和结论。五、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按时提交标准复审结论,同步提交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立项申请,应及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联系人:庞晖、付允联系方式:010-82262843/2616邮箱:pangh@ncse.ac.cn附件:1. 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docx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docx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 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通知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  经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下达2016年第一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本批计划共计112项,其中复制33项,研制79项。请你委员会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样品研复制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任务。  附件: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doc  国家标准委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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