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汽车强制性检测

仪器信息网汽车强制性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汽车强制性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汽车强制性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汽车强制性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汽车强制性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汽车强制性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汽车强制性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汽车强制性检测相关的论坛

  • 【转帖】我国第一个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

    我国第一个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   10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京召开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该项国家标准于2004年9月2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忠海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他介绍了近年来我国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从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了推进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下一步落实资源节约标准提出了要求。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是我国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提出了要求。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汽车工业未来的发展,该标准提出了分阶段实施限值要求的方案,确保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新开发车型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阶段限值要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在生产车型分别比新开发车型推迟一年实施。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是在对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进行普查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国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法规和政策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参照世界发达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而提出的。第一个阶段的限值基本相当于当前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平均水平,有了这一阶段的限值,可以促进落后车型的更新换代,从而保证《汽车工业"十五"规划》中提出的"在现有基础上,轿车和轻型车同类产品平均百公里油耗指标降低5%~10%"目标的实现。第二阶段的限值中燃料消耗量比第一阶段减少约10%,保证汽车工业下一个五年规划 "比现有油耗降低15%"目标的实现。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填补了我国汽车节能标准的空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的提高和汽车技术的全面进步,为国家汽车主管部门制定各项汽车节能政策提供了技术依据。  该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十家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美国能源基金会、部分国内外汽车制造企业代表和全国各大媒体记者共150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89]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90]变性燃料乙醇[/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91]车用无铅汽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92]车用乙醇汽油[/url]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2023年第3号[/align][align=center][size=18px]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size][/align] 2022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A型、B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BR)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特此公告。[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20日[/align]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color=#333333]认监委关于对[/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color][/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3333]202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第[/color][/font][color=#333333]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size][/align][color=#333333] 202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质检总局令第[/color][/font][color=#333333]65[/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color][/font][color=#333333]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color][/font][color=#333333]B[/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olor][/font][color=#333333]CBR[/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24[/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1[/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家用燃气器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特此公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认监委[/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 202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月[/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2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日[/color][/font]

  • 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8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对矿用橡套软电缆、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调谐器、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汽车内饰件中的“座椅护面”、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356mm×100mm)的产品等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公告要求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color=#2a52e1][b]? 网友提问:[/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b][color=#2a52e1]?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

  • 【建设新闻】国家汽车质检中心顺义基地开工建设

    [color=#fe2419][size=5] 国家汽车质检中心顺义基地开工建设[/size][/color][color=#000000][size=5]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 [/size][/color][color=#000000][size=5] 一个国内试验室规模最大、设备配置最强、检测试验能力最全、检测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汽车质检中心,将于两年后由图纸变为现实。昨天上午,作为地方质检机构与行业部门合作共建国家级检测机构的首个试点项目——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基地正式开工建设。市委书记刘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支树平出席开工仪式,并共同按下启动装置,启动项目建设。[/size][/color][color=#000000][size=5]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基地,占地约14.4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2.3万平方米;设有汽车碰撞试验室、汽车整车实验室、汽车零部件实验室、汽车灯光电器实验室、汽车检测综合楼、多角度碰撞实验室、电磁兼容实验室和新能源汽车检测实验室。建成后,将开展汽车性能、安全性、环保等强制性项目的检测和汽车零部件、相关材料等检验测试服务,还可以为企业研发提供服务。[/size][/color]

  • =============汽车及汽摩配国家级检测中心到底长啥样??

    =============汽车及汽摩配国家级检测中心到底长啥样??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5/201205021642_364584_2063536_3.jpg新能源汽车及汽摩配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在块状经济向现代集群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十分需要检测力量的支撑,来提升产品质量。而当前,很多企业的检测能力比较薄弱,检测需求十分迫切,中小企业急需政府建设一个高水平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工业强市”和“浙中崛起”。 按相关测算,检验检测需求与生产总值的比例为0.05%。也就是说,到2015年,当金华市汽车产业总规模由目前的600亿元提高到1500亿元时,相关企业每年外送检测费用约为7500万元。 武义一家生产工业链条的小型企业业主告诉记者,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国内汽配市场,没有独立的检测室,每年产品外送检测费用为0.6万元,外送交通、人力等费用0.4万元,主要送检项目为金属材料分析、链长精度和抗拉强度等。  因自身检测条件和本地技术机构检测能力所限,一些中小企业对金属材料的金相分析、金属涂镀磨损等检测及三坐标测量机的检定,都需要到上海或江苏去检测或检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需要将产品送到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去型式试验。因此,金华市企业希望金华能拥有一个被主流整车汽车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尽快建设一家国家级新能源汽车及汽摩配检测中心,对金华市打造产业基地,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促进金华市汽摩配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提高质量、保障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公共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中也有重点建设和全面提升包括金华汽车和零部件在内的产业集群公共检验检测能力的要求。  目前我省的检测机构主要有国家电机及机械零部件质检中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质检中心、浙江电动车辆产品质检中心、浙江省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检中心和浙江绿色动力电源质检中心质量检验中心。其中,浙江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质检中心的母体是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为更深入了解产业发展现状,发现产业转型升级存在问题,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助推金华赶超发展,今年4月,市质监局组织人员抽取了300家企业(有效样本为288个),来摸底调查新能源汽车及汽摩配企业企业的检测需求。调查显示,有168家企业已建检测室,检测设备原值为44945万元,平均每家企业投入检测设备为268万元。这些企业每年检测费用为7823万元,其中外送检测费用达3128万元,其中外送产生的交通、人力等费用达391万元。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原创】“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会议

    10月27日上午10时,由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举办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宣贯会议,在县技术监督局召开,此次参会单位除我司外还有天X、军X等9家与强制认证有关的企业,涉及已获强制认证的、正在申请强制认证的以及电器销售商。会议由县质监局X(副)局长主持。一、首先由X科长对《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作了详细说明,《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二、县技监局质量标准计量科X科长强调:强制产品认证的有效期改为五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而且特别强调县、市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三、县技监局X副局长从“CCC”行政执法工作入手,强调一个企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生产企业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生产要有生产记录、检测要有检测记录及生产环境的要求记录。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一个企业有可能取得很多认证,如海尔(产品种类繁杂),新产品出来后如未获证,证书号不能随意乱打,否则一旦查处后果是很严重的。打假重点:对未认证却打有认证标识的产品;冒用其它标识的产品;认证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健康指数要求的产品等等。此次会议的意义在于让企业对新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便于企业更好贯彻执行,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产生不必要法律纠纷。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cente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center]《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

    认监委2012年第3号公告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的名称等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 上海市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img=,690,29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1/202301232128372521_7603_1626275_3.png!w690x297.jpg[/img][align=center][b][color=#d9214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color][/b][/align][align=center][b][color=#d92142]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color][/b][/align][size=15px]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区交通委,各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各充电桩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size][size=15px]电动汽车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是车主与充电运营企业间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充电桩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强制检定。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试行)》(JJG1148—2022)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试行)》(JJG1149—2022)于2022年12月28日起实施。为做好本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6px][b]一、工作原则[/b][/size][size=15px]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序推进本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本市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按照“分批实施、科学有序、不断不乱”的原则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检定经费由财政保障。[/size][size=15px]本市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专用及共享充电桩(不包括私人共享充电桩)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充电站点充电桩利用率,通过抽样方式合理安排每年的检定工作,对于2023—2025年新增的充电桩将在下一年度列入抽样计划。2026年1月1日起,新增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充电桩应在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有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在用充电桩应按照检定规程要求在到期前实施周期检定。[/size][size=16px][b]二、工作要求[/b][/size][size=15px]1.各充电桩运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充电桩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在用充电桩量值准确可靠。一是要做好强制检定工作,根据全市年度抽样计划,及时通过本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https://exp.scjgj.sh.gov.cn/)提出检定申请,加强与计量检定机构的沟通,配合做好现场检定工作;二是要合规运营,加强充电桩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学习,将检定规程相关要求纳入充电桩采购要求,对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充电桩应立即暂停使用;三是要主动担责,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当年度未列入抽样计划的充电桩要通过加强运维、开展比对等方式保证电能计量准确。[/size][size=15px]2.各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实施强制检定,加大本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的宣传,及时受理检定申请。相关计量检定机构要提前做好承担强制检定工作相应的招投标准备,根据全市抽样计划,提前做好人员、设备的保障,制定检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充电桩运营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强制检定按计划顺利实施。[/size][size=15px]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所在区域充电桩信息及全市抽样计划制定监管方案,督促充电桩运营企业“应检尽检”,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要依法查处;对未列入当年度抽样计划的充电桩,推动运营企业通过各种溯源方式确保充电桩的量值准确可靠;及时处理因充电桩计量准确度纠纷引起的计量仲裁检定。各区交通委应督促相关运营企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计划落实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size][size=15px]4.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应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全市充电桩相关信息,推进与本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实施充电桩强制检定提供服务和支撑。对充电站点及运营企业开展接入考核时,将充电桩“应检尽检”情况纳入考核标准统筹考虑。[/size][size=16px][b]三、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1.高度重视。充电桩量值准确可靠与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本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强制检定工作,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本市绿色低碳转型。[/size][size=15px]2.精心组织。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交通委加强充电桩分布和使用数据分析,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抽样计划,统筹检定任务安排。各单位要加强对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宣传。[/size][size=15px]3.合力推进。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向市交通委通报全市充电桩强制检定信息。各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委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推动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本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充电桩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积极做好检定人员和经费保障。鼓励各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充电桩在线监测技术研究,为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支撑。[/size][size=14px][/size][align=center][color=#888888]END[/color][/align]

  • 我国将对部分消防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序号类 别产 品 种 类1火灾报警产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2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阻火抑爆产品3建筑耐火构件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4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5消防水带消防吸水胶管6灭火剂气体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7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 【讨论】非强制性检定的仪器如何确定检定周期?

    众所周知,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一般都需要国家计量部门出具检定报告的。但是还有许多是属于非强制性的仪器,这些该如何确定检定周期呢?毕竟委外检定是需要money的。检定周期不能太短,可又不能过长。这就很难确定了。希望能给些好的建议。

  • 关注 | 我国已对百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今后再选购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子坐便器等产品时,要注意是否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了。市场监管总局在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局日前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等7种产品实施CCC认证,将低压元器件由CCC自我声明恢复为第三方评价方式。“此次实施CCC认证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安全质量问题较突出,或是消费者反映安全隐患较多的领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副司长李春江透露,目前CCC认证目录共覆盖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玩具等在内的16大类100种产品。CCC认证保安全底线对于CCC标志,很多人并不陌生。新买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上,都会有一个CCC标志。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由社会专业化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与人身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高风险产品能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评价,从而将进入市场的产品安全危害降至最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通过认证的产品,会在本体或外包装等显著位置上加施CCC标志。据介绍,CCC认证具有保安全底线的本质属性。CCC认证通过对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出厂检验设备、关键材料和元器件控制等各核心环节全面考核评价,客观上抬升了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门槛,进一步淘汰了落后产能,行业整体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从已经开展的CCC认证情况来看,确实如此。李春江举例说,自CCC认证实施以来,儿童玩具的合格率由不足40%上升到96%,家电产品由76.7%上升到90.7%,质量安全水平整体上不断提升。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CCC认证广泛应用于餐饮场所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如果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自动熄火装置,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水性内墙涂料作为家装基本材料,一旦有机溶剂和重金属超标,对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电子坐便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起火、泡水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事前准入的方式确保安全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专职副理事长朱军指出,将电子坐便器列入CCC认证目录,意味着每一款电子坐便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产品测试和生产条件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才能上市,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电子坐便器的整体质量水平。此前,已有家用电冰箱、电热毯等19种常用家电产品实施CCC认证,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目前,水性内墙涂料相关国家标准较为全面,实施CCC认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该产品的监管,确保其符合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要求。”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长刘杰说,水性内墙涂料广泛用于室内装饰装修,须严格控制其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产品通过CCC认证后,可在包装上使用CCC标志,方便消费者快速简便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此外,低压元器件在2019年CCC制度改革时调整为自我声明实施方式。但从这两年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出现了企业承诺不实、产品合格率不高等问题。为加强全社会用电供电安全,低压元器件此次也恢复为原有的第三方评价方式,不再实施企业自我声明。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此次纳入CCC认证的8种产品,将分为两批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到企业为适应CCC认证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对生产工艺、管理流程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已经出厂进入销售领域的产品库存也需要一定的消化周期,因此在新产品CCC认证强制实施前,给企业留有1年的过渡期。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研究制定相关产品的CCC认证实施规则,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合理设置认证实施程序,优化整合认证单元,在充分征求行业内有关生产企业和技术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将于近期对外发布。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对于工厂检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立即暂停或撤销CCC证书。同时,加大认证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光明日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讨论】非强制性检定的仪器如何确定检定周期?

    众所周知,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一般都需要国家计量部门出具检定报告的。但是还有许多是属于非强制性的仪器,这些该如何确定检定周期呢?毕竟委外检定是需要money的。检定周期不能太短,可又不能过长。这就很难确定了。希望能给些好的建议。

  • 新能源汽车电池试验设备气密性检测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新能源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性能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运行,所以,新能源汽车电池试验设备气密性检测很重要。新能源汽车电池试验设备气密性检测,主要的测试压力分为正压或负压,目前主流的是使用压差方法检测,整个测试节拍要在三分钟或五分钟,根据产品体积大小会有所不同。测试结果也稍微有点差别。众所周知,传感器的精度是和传感器量程有关系的,压差法检测方法引入的压差传感器量程较小,一般为+-2kpa或者+-500pa,检测灵敏度提高,适合于电池微小泄漏的检测。压差法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将参考口和测试口分别接参考容积和被测工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产品受温度影响引起的压力波动误差,提高了测试结果稳定性。新能源汽车电池试验设备厂家提醒,在实际的实验过程中,一旦产品体积较大,接触空气表面的面积较大时,压差法就显得稳定性和重复性差一些。虽然我们可以使用相同产品作为对比件,但是由于电池种类多差异大,一般客户也不会选择加装对比件的测试方法。因此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使用质量流量法来测试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气密性。质量流量法测试是利用质量流量传感器之间测试流量值,而压差法是测试压力变化(多少Pa)后通过伯努利方程换算到对应的泄漏量值。相较于压差法,质量流量法有以下一些优点:测试信号与被测容积的大小以及测试压力的高低无关、适合测试工件容积较大但允许泄漏值较小的工件、大气压力和温度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较小,测量信号直接对应标准状态下的泄漏率。无需通过压力测量, 通过换算得出泄露率。添加快充后,可以缩短测试时间,由于对比件和测试件处在同一环境下,受环境影响较小。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气密性检测是比较重要的,所以,建议各位用户及时检测,避免故障的发生。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谱尼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谱尼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据说环保部门要介入汽车强制报废流程了

    今天听说的是,环保和交警同时上街,现在汽车已经没有了报废年限的说法,但是如果尾气不达标的话,是可以强制报废的。环保部门手持一个设备,汽车经过就可以直接测出尾气是否达标,如果不达标的话,交警强制报废或者扣车,这个我是第一次听说,不知道真假~

  • 谱尼测试集团通过大众汽车国际能力验证

    [list]受大众汽车集团邀请,谱尼测试集团参与并通过了第三方实验室国际能力验证,同时被列为大众品牌的认可实验室。 此次能力验证来自中国、美国、德国和荷兰的42家独立实验室参与验证和比对,谱尼测试集团凭借专业完善的检测设备以及经验丰富的实验室团队,在各项测试环节均表现优异,并顺利通过了该项能力验证。 作为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谱尼测试集团顺利通过此次能力验证,表明集团在相关试验质量控制方面已处在国内外汽车检测行业的领跑者地位。目前,谱尼测试的检测报告已获得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认,未来将保持实验管控的高标准,持续提升科研和检测水准,为全球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精准的检测服务和解决方案。 谱尼测试集团具备CMA、CNAS、CATL、认监委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CCC)等资质认证,凭借坚实的技术基础与严格的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可提供精准的[url=http://www.ponytest.com/Article/ShowInfo.asp?InfoID=26]VOC[/url]分析及气味评价等服务。[/list]

  • 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标准[/url]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问:[/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很多强制性标准都会有一个引用标准名录,如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51页,引用标准名录中的推荐性规范,如《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请问,这个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全文应当执行,还是,只有被引用的内容应当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注:2021-10-27留言企标产品对比试验,2021-10-29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则该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必须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size][/font]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