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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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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检测相关的论坛

  • 碘自动检测仪使用心得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0px]碘自动检测仪使用心得[/size][/font][/align][align=left] [size=16px] 2020年因工作需要单位购置了一台长沙赛克陆德碘自动检测仪。这台仪器可以检测水碘尿碘盐碘,水碘还分为高值测定和低值测定两种检测区间。这台仪器使用频率很高,每年全国水碘、尿碘质控考核、县[/size][size=16px]区水碘尿碘样品复核工作,都发挥了很大作用,为我们的日常检测工作带来诸多便捷。因为盐碘含量通常较高,恐对水碘尿碘检测造成污染,我们平时主要用到水碘尿碘的检测功能。现将这台仪器水碘尿碘检测的使用心得简单归纳如下:[/size][/align]1、 [size=16px]优点[/size][size=16px] 首先,这台碘自动分析仪(以下简称测碘仪)虽然非国标方法检测水中尿中碘元素,但是仪器本身也是基于标准溶液加入特制反应试剂后会发生显色反应,吸光值与标准溶液浓度成一定数量关系来比色定量的。通过测定样品的吸光值,推算出样品中碘元素含量。平时在参加国家水碘、尿碘质控考核时我们会用仪器检测结果和国标方法(人工)来做比对,发现几乎百分之百的结果一致,且测定标准样品的检测值也都在可控范围内。测碘仪的准确度,重现性都优于国标方法(人工)。[/size][size=16px]其次,国标方法(人工)测水碘、尿碘,步骤繁琐,需加试剂也比较多,整个测定过程需要注意反应温度、反应时间,试剂加入时机……影响检测结果因素即多又难控制。特别是尿碘检测还要加入硫酸铈铵后100℃消解1小时,如果控温不准,消解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检测结果,甚至导致检测失败。而测碘仪很好的避免了这种情况,只需按照要求吸取相同标准溶液和样品量(水碘1.0mL,尿碘0.2mL)放在自动进样器上就可以了,省去繁琐的步骤和人力。[/size][size=16px]此外,厂家配制专用试剂,省去了配制试剂的麻烦,测碘仪一次最多可以检测50份样品,在大批量样品检测时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人力。[/size]2、 [size=16px]不足[/size]1、 [size=16px]厂家设计仪器的同时还配送了专用试剂,每套试剂附带一张样品检测磁卡,每张卡允许检测100份样品,仪器插入磁卡才能检测。而我们在使用中发现,100份样品检测完后,配送的试剂还剩很多,这样就造成浪费,如果厂家能单独出售磁卡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size]2、 [size=16px]仪器自动进样器共50个样品位,由于我们平时工作中特别是复核县区样品时,常常需检测大批量样品,每次只能检测50份就很麻烦,且原有进样器设计的转盘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完全可以设计更多的样品孔位,如果能增加到100份样品甚至更多,就更方便了。[/size]3、 [size=16px]仪器把放试剂的位置设计左侧,感觉拿取更换时需要侧身,很不方便,如果能改在仪器正前方操作起来更顺手,方便。[/size][size=16px] 以上几点是基于我们平时工作用到该品牌测碘仪的一点切身感受,目前国内还有一些国标方法的碘自动检测仪,遇到必须使用国标方法检测时可能更适合,如非必须使用国标方法检测,那么赛克陆德碘自动检测仪不吝为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相较于其他国标法测碘仪它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且检测结果准确,重现性良好,非常适合基层疾控、医院、卫生院等单位日常检测工作。[/size][size=16px] [/size]

  • 工业pH的自动检测

    【题名】:工业pH的自动检测【全文链接】: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DYB198502008.htm

  • 有CO自动检测仪问题请教各位高手

    我站新上了测量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CO自动检测仪( 美国公司生产的),现在在用零气校准时发现,CO自动检测仪的显示值偏高,不知是何原因。望有经验的高手赐教。谢谢。

  • 大米外观品质检测仪自动检测精准吗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5073b][size=18px]大米外观品质检测仪自动检测精准吗,大米外观品质检测仪的自动检测精准度通常是非常高的。这些仪器采用了先进的光学成像技术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通过高分辨率的摄像头采集大米样品的图像,并利用图像处理算法提取样品的外观特征参数,如形状、大小、颜色等。具体来说,大米外观品质检测仪可以自动测量每粒大米的面积、长径、短径、长宽比、圆度、等效直径等多项指标,并且具备多参数分析功能,能够全面评估大米的外观品质。此外,仪器还能够自动分割粘连的大米和种粒,实现自动分类分析,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和准确性。另外,一些高端的大米外观品质检测仪还采用了双光源彩色扫描技术,光学分辨率高达4800×9600,能够在A4加长的扫描尺寸内完成30cm×20cm的透扫幅面,最小像素尺寸仅为0.0053mm×0.0026mm,确保每个细微细节都能被准确捕捉。因此,可以认为大米外观品质检测仪的自动检测精准度非常高,能够为稻米加工、食品生产、质量监督等领域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210946020217_925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color][/font]

  •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

    目前在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废气比对,依据分别是HJ75-2017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两个规范,最近有企业提出疑问,他们咨询当地环保局,环保局人员认为总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个技术规定已经失效废止,现在只需要依据HJ75-2017就可以,请问一下,现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有明确说废止了吗?

  • 【转帖】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 通知抄 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 食品金标仪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吗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5073b][size=16px]食品金标仪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吗,食品金标仪具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这一功能有助于减少人为错误,提高检测效率,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在实际应用中,食品金标仪的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可以大大简化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难度,使检测工作更加便捷、高效。请注意,虽然食品金标仪具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但在使用过程中仍需注意遵守操作规范,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定期维护和保养食品金标仪也是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如需了解更多关于食品金标仪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建议查阅相关说明书或咨询专业技术人员。[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51052040682_203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color][/font]

  • 【资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4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url]

  • 关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8月)》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的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8月)》其中的水质规定部分,似乎是以下几个的合体:HJ/T 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在日常使用中,能否单独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8月)》评价监测结果?

  • 水箱如何实现自动检测缺水及时补水

    水箱如何实现自动检测缺水及时补水

    [align=left][font=宋体]水箱的自动检测缺水及时补水功能是现代生活中非常实用的一个功能,尤其在家庭和商业场合中。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水位传感器和补水器。[/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水位传感器是一种检测水位的设备,通过感应水位的变动,可以实时监测水箱内的水量。当水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线时,传感器会发出信号,通知补水器需要补水。[/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补水器则是一种自动补水设备,它可以根据水位传感器的信号,自动启动水泵将水从备用水箱中抽出,补充到主水箱中。补水器通常安装在主水箱的底部,或者在容易观察和控制水量的地方。[/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当主水箱的水位低于补水器的位置时,补水器会自动启动水泵进行补水。补水至设定位置后,补水器会自动停止补水,防止水溢出。这种补水方式既方便又智能,无需人工操作,大大提高了生活的便利性。[/font][/align][align=center][img=水位传感器,673,58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2/202312291632412717_1558_4008598_3.jpg!w673x582.jpg[/img][/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智能简易补水器还可以分为控制器和吸盘两部分。将吸盘和控制器对齐,并将其安装在水位线需要维护的位置。对齐后,将其放置在水箱的内侧和外侧,以便控制器安装后能够牢固地粘附在水箱上。这种设计使得补水器的安装和使用变得简单方便。[/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通过[url=https://www.eptsz.com]水位传感器[/url]和补水器的配合使用,可以实现水箱的自动检测缺水并及时补水功能。这种功能的实现,不仅提高了生活的便利性,也使得水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利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这种功能将会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生活。[/font][/align]

  • 总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出报告能否引用,并以此评价呢?

    老兵大哥,咨询一个问题?最近,有个问题有点迷惑。我仔细看了一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里面均没有对总氮的在线比对数据做出规定。我们目前仅有的依据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的一个技术规范,其中规定对总氮相对误差不超过+-15%。我想问问,如果我们这么出报告是不是有点牵强呢?环境监测总站的文件仅仅作为技术规范,我们监测系统可以参照执行,如果就因此出具比对不合格报告,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应?要是企业不服,起诉我们,我觉得极有可能败诉。各位大神怎么看?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一句话,总站的文件我们出报告,能否以此为依据?

  • 【分享】山西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今年10月15日,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省、市自动监控系统联动运行。 国家规定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方可核定污染物减排量。山西省环保局要求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在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入网工作,10月15日前,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联动运行。 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入网、比对、有效合格运行等工作的企业,按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进行处理,并实行停止环保补助资金、停止核准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停止新建项目审批等制裁措施。

  • 如何判定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结果?

    总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函【2015】1298文以及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里都注明了COD或者氨氮、总磷,实际水样低于一定浓度就采取用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的方式。但是都放宽了评价范围,那么既然考核样能达标,那用来代替实际水样的低浓度考核样肯定也是达标的,文件里面标准的放宽是不是和后文冲突,放宽又有何意义呢。如以下三种方式:1、实验就此结束,监测报告中实际样品不评级,以现场做的低浓度考核样为评价标准。 2、再取一只低浓度考核样前往企业分析,以此结果作为实际水样的评价标准。 3、用低浓度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同时拿给企业和实验室分析,以这两个结果进行比对分析。 究竟哪种是对的呢?或者还是有新的做法? 谢谢解惑 !

  • 政策解读?|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原《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当前处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关键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细化管理规程,堵塞制度漏洞,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主动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因此,制定本《规定》。《规定》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执法局、省驻各市监测中心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二、主要内容《规定》共6章26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应用、附则6个部分。(一)总则。明确了《规定》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职责分工。规定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总量机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及调整、水和大气管理机构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的审定、许可机构环评批复明确事项、执法机构日常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测(监控)机构运行管理等职责。(三)安装联网。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监测设备建设安装、验收联网等工作内容和程序。(四)运行管理。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标准变更、拆除停运等工作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超标、不正常运行、干扰破坏、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查处机制。(五)数据应用。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报告以及在环境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六)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三、主要特点(一)理清工作职责。理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解决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衔接不到位的问题。(二)明确“建、管、用”要求。“建”的环节重点明确了安装联网的时间、条件、设备要求及联网程序;“管”的环节重点明确了排污单位及运维机构责任、启停设备、变更标准、标记使用、数据分析、情形研判、测管联动等有关要求;“用”的环节重点明确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执法、每月情况汇总汇报等。解决了运用与管理结合不紧密的问题。(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异常数据处置程序,平台统一指挥,市级属地管理,监控(监测)和执法密切配合,为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29_4013321.html]相关文件:[size=24px]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url]

  • 鱼缸智能补水器如何实现自动检测缺液补水功能

    鱼缸智能补水器如何实现自动检测缺液补水功能

    鱼缸智能补水器是一种方便实用的设备,它通过自动检测水位并进行补水,可以帮助养鱼者解决长时间外出导致鱼缸水位下降的问题。这种补水器的工作原理十分简单有效。首先,将补水器安装在事先设定好的水位位置上,并为其供电。接着将水泵放入备用水箱中。当鱼缸内的水位低于补水器位置时,补水器会自动启动水泵进行补水,无需人工干预,实现了智能补水功能。智能简易补水器由控制器和吸盘两部分组成。用户只需将吸盘和控制器对准安装在需要保持水位的位置上,然后分别固定在水箱的内侧和外侧。这样安装后,控制器就能稳固地吸附在水箱上,不易脱落。整套补水器配件齐全,用户无需另外购买其他配件,操作便捷省心。[align=center][img=鱼缸补水器,673,58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2/202402231450297964_3214_4008598_3.jpg!w673x582.jpg[/img][/align]通过这种[url=https://www.eptsz.com]智能补水器[/url],养鱼者可以轻松应对长时间外出造成的鱼缸水位下降问题,确保鱼类有足够的水源生存。补水器的自动检测和补水功能让养鱼变得更加便利,让人们更加放心地享受养鱼乐趣。这种智能补水器不仅适用于水族馆,也可以满足其他需要自动补水保持水位的场合,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便捷且可靠的解决方案。

  • 【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自动监控 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转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 【世界环境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印发,距今已实施19年,《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印发实施,距今已13年,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大力推行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是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工作方向。  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安装和使用具体规定,压实各方责任,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鉴于以上原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启动修订工作。  二、编制过程  2023年12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牵头,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支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学习借鉴省外经验,深度研判监管执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初稿。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审查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论证。2024年4月通过合法性审查,2024年5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4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关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安装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有关术语。  第二章“职能职责”共5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及有关服务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责任。结合国家和省级电子督办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核实、反馈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  第三章“安装使用”共10条。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范围、安装联网标准、联网要求、验收及备案要求;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的规定明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明确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明确自动监控设备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报告和处理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要求、数据超标以及超总量的判定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及惩戒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引用环保法、大气法、水法及排污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违法情形和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冲突解决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法》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府登784号,云南省环保厅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充分做好《办法》的阐释和说明,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开展培训,将《办法》纳入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重要内容,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指导帮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执法一线,协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使用过程发现的疑难问题,做好以案释规工作。  (四)加强《办法》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智能化执法水平。

  • 【分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 如何实现鱼缸自动检测缺水补水功能

    如何实现鱼缸自动检测缺水补水功能

    为了维持水族箱中的水位,防止因水位过低而导致鱼类死亡,可以利用智能鱼缸补水器来自动补充水分。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运用智能鱼缸补水器来实现这一功能。智能鱼缸补水器由两个主要部件构成:控制器和吸盘。首先将吸盘和控制器对准,安装在需要维持水位的位置上,吸盘分别放置在鱼缸内外侧。这样一旦安装完成,控制器就能够牢固地吸附在鱼缸上。[align=center]接下来需要给补水器供电。将电源插头一端连接至控制器,另一端插入电源插座,这样就能给补水器供电。然后将水泵插头插入控制器,将水泵置于备用水箱中。[/align][align=center][img=鱼缸补水器,673,58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021112558081_4451_4008598_3.jpg!w673x582.jpg[/img][/align]当补水器安装完毕后,一旦水族箱内的水位低于设定水位线,控制器会感知到并启动补水功能,驱动水泵从备用水箱中抽水,随后将水泵送入鱼缸中。一旦水位达到设定位置,补水器将会自动停止加水操作。使用[url=https://www.eptsz.com]智能鱼缸补水器[/url]能够有效实现水位补充功能,确保水族箱中的水位始终在设定位置,避免鱼类因水位过低而死亡。这种补水器利用智能控制技术,能够自动检测和补水,使水族爱好者们更加便利地管理水族箱。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3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align=center][b]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b][/align]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对于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各区县应当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测点位、指标和联网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第五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条 有关服务机构受排污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保障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鼓励有关服务机构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参与造假的承诺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的验收形式和验收质量负责。除不可抗力外,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包括自行验收在内的全部调试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前应将设备相关信息报送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联网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联网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应纳入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采取验收等质控手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联网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并在更换、改变前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设备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时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擅自删除。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当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如实报告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应当符合相关标记规则,并按照要求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实现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保存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手工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平台上按技术规范标记,经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监督抽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次日12时前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向有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核算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五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第十六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产生量核算:(一)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执法检查。鼓励各区县优先将已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列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未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纳入联网,或者日常运行维护中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依托数据标记内容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运维过程未实现全程信息化留痕;(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通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公开渠道公开设备、服务相关信息和不参与造假的承诺。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重点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包括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本办法所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是指排污单位确认调试完成的时刻,该时刻视为自动监测设备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开始根据联网传输数据统计有效传输率。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核查不合格,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发现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按下列标准认定:一、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动监测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二)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采样等使用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四)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二、关于“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二)未按照数据采集传输和联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三)自动监测设备正式联网前须完成的验收、备案等调试阶段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四)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因客观因素停运除外;(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三)违反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八)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九)自动监测设备的分析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十)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四、关于“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排污许可证或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二)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缺失或不全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相关电子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至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一)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的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反馈的;(二)排污单位已经确认使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但存在对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行为的;(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已经告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但排污单位未采取措施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七、关于“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一)接受检查时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或者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提供虚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的;(二)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三)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 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的公告

    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对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 进行 公开招标 ,现邀请国内合格的供应或制造商来参加密封投标。 1. 招标编号: HNZC12-075-002 2. 招标项目及范围: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2个包)。 包号:A包 1、名称: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 (1)A包: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 (2)本招标项目为资格招标,A包、B包分别招标,投票单位可以单独投A包或B包标,也可同时投2个标包的标。 2、用途:业务需求 3、技术要求: 详见需求书。 包号:B包 1、名称: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 (1)B包: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 (2)本招标项目为资格招标,A包、B包分别招标,投票单位可以单独投A包或B包标,也可同时投2个标包的标。 2、用途:业务需求 3、技术要求: 详见需求书。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所投货物属于其经营范围; 3、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近两年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有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需提供近两年任意1个月份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不是制造商的必须提供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或华南区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制造厂商投标无需提供)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5、其他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7、投标人必须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登记,并提交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时必须提交以上相关证明资料。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发售标书时间:2013-03-07 08:30:00 —— 2013-03-13 17:30:00。 4.2、发售标书地点:http://218.77.183.48/htms 。 4.3、标书售价 A包: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元。 B包: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元。 4.4、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2013-03-15 17:30:00(北京时间)。 5. 投标文件和保证金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3-03-28 08:30:00(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地址:http://218.77.183.48/htms 。 5.3、开标时间: 报名成功后于系统的项目信息中查看。 5.4、开标地点: 报名成功后于系统的项目信息中查看。 5.5、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2013-03-28 08:30:00(北京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支付,支付地址为:http://218.77.183.48/htms。 5.6、公告发布媒介:http//www.hizw.gov.cn、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 6. 其他 1、必须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77.183.48)中注册并备案通过,然后登陆电子招投标系统(http://218.77.183.48/htms)下载、购买电子版的招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网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使用WinRAR加密压缩); 7. 联系方式 代 理 机 构: 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口市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6楼D座 邮 政 编 码: 571205 项目联系人: 张嘉铃 联 系 电 话: 0898-68501528[align=center] 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 2013-03-06 08:00:00[/align]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分局:  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align=right]  2023年7月25日[/align][align=center]  [b]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b][/align][align=center][b]维护管理办法(试行)[/b][/align][align=center]  第一章 总 则[/align]  [b]第一条[/b]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的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  [b]第三条[/b]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自动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b]第四条[/b]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  [b]第五条[/b]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是指受排污单位委托,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障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排污单位自行开展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指排污单位。  [b]第六条[/b]本办法所称电子运维系统,指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开发部署的用于电子化填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等记录的业务管理系统。[align=center]  [b]第二章 运行维护要求[/b][/align]  [b]第七条[/b]排污单位可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也可委托其他运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运维单位应符合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和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的人员、监测设备、工作场所、备品备件等条件。  [b]第八条[/b]排污单位委托运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的,鼓励选择取得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运维单位。排污单位应与受委托的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电子运维系统中完成运行维护合同电子报备。  [b]第九条[/b]排污单位新建自动监测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更换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以及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中规定的时限要求组织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在电子运维系统中完成验收材料报备。  [b]第十条[/b]排污单位应为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安全便利条件,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完备的水、电、防火、避雷等基础设施及采样平台、护栏、攀爬梯等安全设施。  自动监测站房应当配备齐全的有效标准物质。  [b]第十一条[/b]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涵盖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质量控制、信息公开、台账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运行维护服务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b]第十二条[/b]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独立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的能力并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设备工作原理和性能,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  [b]第十三条[/b]运维单位应向运行维护服务的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电子运维系统的专属账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合同约定等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巡检、校准、校验等运行维护工作,并如实填报电子运维记录,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台账,确保自动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正常运行。  [b]第十四条[/b]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因维护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备机或采用手工监测进行数据替代。  [b]第十五条[/b]自动监测设备确需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b]第十六条[/b]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工控机或数采仪不得安装与系统运行程序无关的其他软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b]第十七条[/b]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及时检查修复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鼓励排污单位通过获取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作状态等开展自动标记。同组数据同时存在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自动监测设备在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超量程以及核查比对等不代表排污单位排放情况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如实上传、如实标记,严禁虚假标记。  [b]第十八条[/b]排污单位不得强制、胁迫、授意、暗示运维单位或运行维护人员在开展运行维护工作时弄虚作假;运维单位及运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或配合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b]第十九条[/b]运维单位及运行维护人员应签订《守法诚信运行维护承诺书》,并将《守法诚信运行维护承诺书》、基础参数设置备案表、管理制度等张贴悬挂在站房显著位置。  [b]第二十条[/b]运行维护人员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或排污单位恶意阻挠、不配合正常运行维护活动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b]第二十一条[/b]更换运维单位或运行维护人员时,应当组织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移交,不得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align=center]  [b]第三章 监督管理[/b][/align]  [b]第二十二条[/b]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运维系统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运维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  [b]第二十三条[/b]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业务理论和专业技能考核,考核结果通报所属运维单位及服务的排污单位,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b]第二十四条[/b]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测、监控联动机制,加大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查处结果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等考核指标体系。  [b]第二十五条[/b]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b]第二十六条[/b]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运维单位存在运行维护不规范,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警示,视情况对其运行维护的自动监测设备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b]第二十七条[/b]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动态调整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要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应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b]第二十八条[/b]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等行业规范,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质量。  [b]第二十九条[/b]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举报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存在的破坏、损毁、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并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align=center]  [b]第四章 附 则[/b][/align]  [b]第三十条[/b]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联网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b]第三十一条[/b]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b]第三十二条[/b]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我们不一YOUNG】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问题

    [font=宋体][font=宋体]我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査时,发现部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存在问题。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宋体](GB13271-2014)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氨氧化物200mg/m3,相较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限值有所变小,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现有量程过大,不符合实际要求。为满足现有锅炉排放标准对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家采取以下方式改变量程:一是在仪器量程未变情况下,将其测量量程变小。二是将仪器返厂改变其量程或直接更换为小量程仪器,此种方式会导致改变后的仪器量程与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量程不符。三是在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程序内,将测量量程设置为高低双量程(0-600PPM/0-1000PPM),但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中只对其中一种测量量程进行检测。鉴于以上原由,现请示上述三种改变量程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性。[/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1.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font][font=宋体]2.更换分析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査办法》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更换后需重新组织验收。[/font][font=宋体]3.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保证传输数据的一致性 二是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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