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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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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茶叶进出口检验与标准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建立进出口茶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  茶叶检验和审评的发展与饮茶的起源演变是紧密相联及互相促进的。中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对茶叶品质优劣、真伪鉴别的记述。茶圣陆羽的《茶经》、蔡襄的《茶录》、黄儒的《品茶要录》的等都对茶叶审评作了描述和总结。18世纪末,随着世界茶叶贸易的发展和兴旺,经营者为获得高额利润,掺假作伪之风盛叶行。对此,进口国消费者反映强烈,促使各国政府纷纷立法禁止假茶进口。1725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禁止茶叶掺杂的法令;1766年又增加“违者监禁处分”的条例。1883年,美国议会首次通过取缔掺伪茶叶输入的法令;1897年美国国会第二次通过禁止掺杂及劣茶输入的法令;1911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禁止贸易与检验有了更为密切的关系,茶叶检验成为茶叶贸易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00多年来,茶叶检验无论在内容和深度上都不断有新的发展。各国对传统的、也是目前主要的品质评定方法—茶叶感官审评方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包括审评室的条件、评茶用具、评茶用水、评茶程序、主要品质因子及各因子的重要性、评茶术语、评分方法、扦样方法、茶叶实物标准样等,使其更科学和规范,提高了感官审评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在完善感官审评方法的同时,从本世纪50年代起,各国广泛开展了茶叶理化审评的研究,探讨茶叶的物理性状和分析茶叶各种有效化学成分的含量,从计量的数据来寻求理化审评方法以鉴定茶叶品质优劣来取代感官审评。中国的茶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等部门先后分别对茶叶外形的容量、茶汤电导度、比色、检测水浸出物、咖啡碱、粗纤维今量、茶多酚类总量、儿茶素总量、茶黄素和茶红素含量、氨基酸总量、茶氨酸含量及红碎茶品质化学鉴定法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日本、斯里兰卡等国分别对绿茶的叶绿素和去镁叶绿素含量的比率和茶叶品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英国对红茶茶汤的茶黄和茶红素和茶红素的分光光度与茶叶品质鉴定试用于市场评价,并用光电比色法测定红茶汤色、多酚类、茶黄素3个指标。法国对茶叶香气成分与价格的相关性作了比较与分析。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等国应用气层析法、红外光谱法、质谱法等新技术,分析茶叶香气成分等等。但茶叶色、香、味的形成是复杂的,茶叶品质的优劣和等级的高低并不和内含成分数量的多少简单地成正相关或负相关,而往往是许多成分的适量适比,协调地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组合的比例关系有些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各国和国际贸易中对于茶叶品质优劣和等级和鉴定,仍都采用感官审评法,并辅助测定某些理化和项目。  本世纪茶叶检验的另一个特点是各国对茶叶检验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业食品技术委员会于60年代设立了茶叶分技术委员会,即ISO/TO 34/SO8,专门承担组织研制有关茶叶国际标准的任务。它是一个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其决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却为各国所公认。目前该组织已有正式成员国20个,观察员成员国26个,联络员成员国7个,已举行过14次会议,印发有关研究报告、论文资料370篇。自70年代起先后推荐茶叶国际标准15项,正在研制8项,并每隔五年对原有标准进行回顾和修订。茶叶生产国和进口国也纷纷制定自己的标准,目前已制定国家标准的生产国主要有:中国、印度、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土耳其、肯尼亚、孟加拉国和毛里求斯等。进口国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埃及、巴基斯坦、法国、德国、智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沙特阿拉伯、匈牙利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卫生已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某种程度上,卫生已成为食品质量最首要的条件,并已普遍引起各国政府及贸易部门的重视。因此,茶叶卫生项目的确立及其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标准的研究制定了各自卫生法规,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欧洲共同体、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等30多个国家(地区)都组织制定建立了茶叶中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放射物、黄曲霉毒素、夹杂物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限量指标和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维护茶叶的信誉,促进茶叶市场的繁荣,许多茶叶进出口国建立了进出口茶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布在各主要产茶省或地区的商检机构执行检验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验放,未经检验合格的茶叶不得出口。印度政府设有茶叶质量监督机构——茶叶局,并订有茶叶质量管理条例,在产地和出运港口实施检验,使规定的最低标准得以严格遵守。斯里兰卡所有茶叶在生产过程中或出口时,茶叶的质量都要受到政府设立的茶叶局的监管,除经申请许可,用作提取咖啡碱、色素和其他工业用途(不包括提取速溶茶)者外,对不符合法令的低劣茶叶,不得出口。肯尼亚和盂加拉国受国家标准局监管。毛里求斯受茶叶局监管,未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不得出口。  进口茶叶国中英国政府规定,从1981年4月1日起,凡在伦敦拍卖市场出售的茶叶,必须符合ISO3720红茶规格标准(已转换为英国国家茶叶标准),否则就不能出售。美国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内设立茶叶检验部,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验,品质低于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污染变质或纯净度不符合消费要求的,茶叶检验官有权禁止进口,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在允许范围以内,否则属不合法产品。澳大利亚海关“进口管理法”规定的绝对禁止进口的茶叶有掺假茶、不卫生的茶、泡过的茶等六种。其他进口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均有政府指定的机构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查,如不符合本国对茶叶的品质和质量要求,禁止进口,甚至销毁。  许多进口茶叶的发展中国实行了“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PERVISIVE SIHEME即CISS)他们均委托世界上著名的检验机构为其报务,如日本的“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和“JIC”(JAPANINSPECTION CO.LTD)。这些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结汇和货到这些国家通关的依据。目前实行全面进口计划的国家有:巴基斯坦、伊朗、印度尼西亚、多哥、尼日利亚、几内亚、利比利亚、马里、加纳、喀麦隆等30多个国家。

  •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求解答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这份标准在网上可以查到两个标准号[b]SN/T 3334-2012[/b]和[b]SN/T 1649-2012[/b],但是只有[b]SN/T 3334-2012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b]这份标准有查到相关公告(替换SN/T 1649-2005、SN/T 1903-2007),所以[b]SN/T 1649-2012[/b]这份标准是怎么回事,网上也有完整文本,有人了解情况吗,求各位老师解答

  • 【分享】全套SN/T 1636.×-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标准(共11个)

    SN/T 1636.1-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部分:质量安全通用要求[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0]SN/T 1636.1-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部分:质量安全通用要求[/url]SN/T 1636.2-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2部分:抽样方法[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1[/url]SN/T 1636.3-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3部分:外观质量检验[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2[/url]SN/T 1636.4-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4部分:轿车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1]SN/T 1636.4-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4部分:轿车轮胎[/url]SN/T 1636.5-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5部分:载重汽车轮胎[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568[/url]SN/T 1636.6-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6部分:摩托车轮胎[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3[/url]SN/T 1636.7-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7部分:工业车辆充气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2]SN/T 1636.7-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7部分:工业车辆充气轮胎[/url]SN/T 1636.8-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8部分:农业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4]SN/T 1636.8-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8部分:农业轮胎[/url]SN/T 1636.9-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9部分:力车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5]SN/T 1636.9-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9部分:力车轮胎[/url]SN/T 1636.10-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0部分:工程机械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7]SN/T 1636.10-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0部分:工程机械轮胎[/url]SN/T 1636.11-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1部分:充气轮胎内胎[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4[/url]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分享】进出口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汇总

    汇总主要是SN系列出入境行业标准中有关于微生物检测的标准,本汇总不定期更新。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SN 1941.1-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 1941.2-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 1941.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乳酸杆菌的PCR法SN/T 1942.1-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942.2-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检验方法SN/T 0973-2000 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SN/T 1827-2006 进出口食品中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T 1607-2005 进出口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方法 疏水栅格滤膜法SN/T 0184.1-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0184.2-2006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第2部分:多重PCR方法SN/T 018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0184.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1059.1-2002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 滤膜筛选法SN/T 1059.2-2002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 滤膜_MUG法SN/T 1059.3-2002 进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滤膜法SN/T 1059.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谷氨酸脱羧酶法SN/T 1059.5-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大肠杆菌O157的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1059.6-2008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检测方法 垂直膜过滤法SN/T 1071-2002 进出口食品中厌氧亚硫酸盐 还原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T 1749-2006 鲜乳中菌落总数快速测定 阻抗法 SN/T 1800-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微生物学30℃菌落计数方法SN/T 1895-2007 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6-2007 食品中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7-2007 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T 1035-2002 出口食品中主要产毒真菌检验方法SN/T 1869-2007 食品中多种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法SN/T 1870-2007 食品中致病菌检测方法 实时PCR法SN/T 1632.1-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632.2-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方法SN/T 1632.3-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荧光PCR方法SN/T 1933.1-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平板计数法和最近似值测定法SN/T 1933.2-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滤膜法SN/T 1944-2007 动物及其制品中细菌耐药性的测定 纸片扩散法SN/T 1962-2007 食品中克雷伯氏菌检测方法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 螺旋平板法SN/T 2101-2008 乳及乳制品中结核分枝杆菌检测方法 荧光定量PCR法SN/T 2100-2008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快速检测方法SN/T 2154-2008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SN/T 2099-2008 进出口食品中绿脓杆菌检测方法SN/T 0865-2000 进出口食品中肉毒梭菌及其肉毒毒素的检验方法SN 0168-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 0171-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的荧光抗体筛选检验方法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 0174-92 出口食品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SN 0175-92 出口食品中弯曲杆菌检验方法SN 0176-92 出口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7-92 出口食品中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8-92 出口食品嗜热菌芽孢(需氧芽孢总数、平酸芽孢和厌氧芽孢)计数方法SN/T 0040-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计数检验方法SN 0333-94 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葡萄糖苷酶荧光)检验方法SN/T 0751-1999 出口食品中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SN/T 0477-95 出口食品中B群链球菌检验方法SN 0668-1997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粘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杯碟法SN/T 0738-1997 出口食品中肠杆菌科检验方法 SN/T 0475-95 出口商品中粪链球菌群检验方法

  •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新《办法》进一步简化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和要求,取消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求,强化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大力促进行业稳定发展。新《办法》从6大方面宽松准入、接轨改革: 一是降低了准入门槛。删除对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市场注入限制条件; 二是增加了申请主体。将自然人作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主体,使个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成为可能; 三是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从原90天减至20天; 四是简化了许可流程。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 五是规范了许可程序和要求。将原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明确了各有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要求; 六是延长了证书时限。《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原办法3年一换延长到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乳品的质量安全,近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新要求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作出了两处明显的调整。 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新增。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也将加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行列。 二是检测报告项目有调整。新要求部分修改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除乳粉和调制乳粉保留蛋白质项目、乳清粉和乳清保留蛋白质项目、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保留蛋白质项目和脂肪项目外,所有其他乳品均取消了蛋白质、脂肪、酸度相关的检测项目,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增加了铅、汞、砷、铬四种重金属检测项目;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了铅检测项目;乳粉和调制乳粉增加了砷、铬、铅检测项目;乳清和乳清蛋白粉还取消了乳糖的检测,但增加了灰分、铅检测项目;牛初乳粉增加了砷、铬检测项目。另外乳品种类增加了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进口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报检时提交检疫许可证;从今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该公告附件的规定;报检首次进口乳品时,仍需按要求提供全项目检测报告。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

  •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CMA资质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52号【发布日期】 2013-01-24【生效日期】 2013-05-01【效 力】 【备 注】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3年1月24日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180号令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180号令:“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的第三方的身份是指第三方实验室吗?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有什么用处?

    如题,实验室如果获得这个证书有啥用处?我们领导以为获得这个证书,我们出具的报告就可以报关用。我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说不是这么回事,只是可以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我的问题来了:对于进出口产品,检测报告除了报关用还有别的什么用途吗?如果报告不能用来通关,那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还有别的什么用途吗?

  • 【原创】CNAS实验室认可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关系

    我手头有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编写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培训教材>.里面有章节规定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我们是一家做安规和emc认证的公司,现打算为我们的安规与emc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有人说首先必须确定公司经营性质,如作为检验鉴定机构申请,因此必须手先满足质检总局对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要求,即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圆,2/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考取AQSIQ(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请问上述说法是否在正确, 申请cnas认可主体须以什么身份申请并各有哪些不同规定?申请cnas是否首先得满足质检总局要求?必要考那个证?等等谢谢

  • 【转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200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0号)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  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 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第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 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为100%。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 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获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获得??

    如题,如何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请已经获得此证书的机构人员说下,是否像申请CMA那样申请?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7/201407161054_506870_1616441_3.jpg

  • 【分享】进出口食品检测标准- SN系列

    2F, 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3F, SNT 0278-2009 进出口食品中甲胺磷残留量检测方法4F, SNT 0351-2009 进出口食品中丙线磷残留量检测方法5F, 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6F, SNT 1547-2005 进出口食品中甲醛含量测定 液相色谱法7F, SNT 1568-2005 进出口保健(功能)食品检验规程8F, SNT 1590-2005 进出口食品中苏丹Ⅰ、Ⅱ、Ⅲ、Ⅳ检测方法9F, SNT 1740-2006 进出口食品中四螨嗪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0F, SNT 1741-2006 进出口食品中甲草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1F, SNT 1742-2006 进出口食品中燕麦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2F, SNT 1748-2006 进出口食品中寄生虫的检验方法13F, SNT 1887-2007 进出口辐照食品良好辐照规范14F, SNT 1889.1-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1部分 串珠镰刀菌15F, SNT 1889.2-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2部分 寄生曲霉16F, SNT 2238-2008 进出口食品中21种熏蒸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17F, SNT 2237-2008 进出口食品中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残留量检测方法18F, SNT 1889.3-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3部分 赭曲霉19F, SNT 1889.4-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4部分 黄曲霉20F, SNT 1889.5-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5部分:禾谷镰刀菌21F, SNT 1923-2007 进出口食品中草甘膦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22F, SNT 1940-2007 进出口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方法23F, SNT 1947-2007 进出口食品中氟草定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24F, SNT 1948-2007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5F, SNT 1949-2007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编写基本规则26F, SNT 1951-2007 进出口保健食品中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27F, SNT 1958-2007 进出口食品中伏马毒素B1残留量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28F, SNT 1961.1-2007 食品中过敏成分检测方法 第一部分 酶联免疫法检测花生成分29F, SNT 1961.2-2007 食品中过敏成分检测方法 第二部分 实时荧光PCR法检测花生成分30F, SNT 1967-2007 进出口食品中异稻瘟净残留量的检测方法31F, SNT 1968-2007 进出口食品中扑草净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2F, SNT 1969-2007 进出口食品中联苯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3F, SNT 1971-2007 进出口食品中茚虫威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和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34F, SNT 1972-2007 进出口食品中莠去津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5F, SNT 1973-2007 进出口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36F, SNT 1975-2007 进出口食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7F, SNT 1978-2007 进出口食品中狄氏剂和异狄氏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8F, SNT 1981-2007 进出口食品中环氟菌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9F, SNT 1982-2007 进出口食品中氟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0F, SNT 198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丙炔氟草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1F, SNT 1986-2007 进出口食品中溴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42F, SNT 1989-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丁酰肼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3F, SNT 1990--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三唑锡和三环锡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4F, SNT 1995-2007 进出口食品冷藏、冷冻集装箱卫生规范45F, SNT 2049-2008 进出口食品级磷酸中铜、镍、铅、锰、镉、钛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46F, SNT 2096-2008 食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 同位素内标法47F, 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_螺旋平板法48F, SNT 2115-2008 进出口食品和饲料中总氮和粗蛋白的检测方法 杜马斯燃烧法49F, SNT 21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隐孢子虫检测方法 PCR法50F, SNT 2147-2008 进出口食品中硫线磷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2006年第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求助】求助以下标准SN/T 1929-2007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术语 GB8965-1998阻燃防护服..........

    求:1、SN/T 1929-2007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术语 2、GB/T 15236-1994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3、GB/T 28002-200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4、GB18463-2001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及其测评要求5、GB8965-1998阻燃防护服6、GBZ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7、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8、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 9、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 10、GBZ/T 189.10-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1、AQ7002-2007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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