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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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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新规定标准相关的资讯

  • 俄将执行新小麦面筋数量和质量判定标准
    原标题:俄罗斯将执行新的小麦面筋数量和质量判定标准   近年来,俄罗斯出口小麦数量大幅增加,出口势头良好,按照进口国的检验要求,开始越来越多的应用国际标准来评价面筋的含量及指标。为此,从2013年1月1日起,俄罗斯将对小麦面筋数量和质量判定标准执行新的国家标准(ГОСТ Р 54478-2011),而在此之前执行的标准(ГОСТ 13586.1-68)将停止使用。   新标准提供了两种方法确定面筋:手工和机械化。在标准中执行的计量方法符合国际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两种方法取得的最终结果相一致。新标准规定了食用水的硬度要求为2.7 mmol/.dm3,此方法只需10分钟,对受检样品进行离心分离后,确定面筋指数,显示出它的松紧弹性性能,这与原有的评价小麦面筋质量参数方法不同。
  •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 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有这些规定
    p   8月28日,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于一些关注度高的内容作出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在此之前,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又对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 /p p   一审稿规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上述标准分类依据不统一,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为此, strong 二审稿将其修改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strong /p p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并对制定团体标准予以必要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strong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strong /p p   修订草案同时增加一款,对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要求等作出规定。 /p p   此外,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 strong 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strong /p p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并对未在平台公开企业标准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要求所有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没有必要,也与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的精神不相符。有的意见提出,团体标准也应当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 strong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综合自法制日报、每日经济新闻网等) /p p & nbsp /p
  • 请查收:全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政策盘点
    2012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首次提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专精特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明确提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及推进措施。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兵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为让企业对申报相关事宜有更深入的了解,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政策进行汇总(内附链接)。⭕北京市:《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印发关于 2021年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专精特新”企业的通知 》⭕江苏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实施意见 (2017-2020 年) 》、《关于申报推荐2021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组织开展有关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 》⭕山东省:《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开展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2021年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 》⭕江西省:《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湖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2021-2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贵州省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管理办法 》⭕青海省:《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疆建设兵团:《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地“专精特新”的申报条件总体上符合国家相关条件要求,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各地“专精特新”申报条件也有所调整和创新。成为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必备条件。同时,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通知,“十四五”时期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约100亿元奖补资金,分三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的项目,这个资助对中小企业来说,含金量很高,后期对企业在企业金融服务上有倾斜。此外获得此荣誉,后期在企业技改项目,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上也会有政策倾斜。纳入“专精特新”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还可根据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在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专精特新”培育库中小企业可获得优先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不但享有政策优惠,更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更是全国中小企业评定工作中的最高等级、最具权威的荣誉称号。政府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上市辅导,为相关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登陆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债券的增信支持,简化发行注册流程。探索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 美国可持续服装联盟发布生态服装新评定标准
    近日,美国可持续服装联盟(SAC)发布了生态服装的新评定标准(Higg Index)。 Higg Index标准是由SAC根据现有的行业环保评定标准,经讨各成员论研究后制定的。SAC期望该标准能更好地评估服装制作销售过程中对社会及环境造成的影响。   Higg Index不仅用于衡量服装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持久发展”原则,同时,也给期望长远发展的相关企业一个更准确的参考,促进技术革新。目前,HiggIndex标准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及对水质的影响、能源损耗及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制剂的使用及是否产生有毒物质。   可持续服装联盟成员包括服装品牌商、零售商、制作商、行业专家及社会机构,如阿迪达斯、Gap、H&M、玛莎百货和沃尔玛等。其致力于设定共同目标,降低全球成衣制造和销售对生态环境及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 美国UL着手开发涉及LED安全评定标准
    UL(UnderwritersLaboratoriesInc。)是美国一家从事产品安全认证和标准安全制订的组织,在北美乃至全世界都有很大影响。总部位于美国,从事产品评估和标准编制已有110年的历史,每年测试的产品有18,000多种,使用在产品上的UL标志有超过190亿,遍布与世界各地的子公司有60多家。据UL公司照明策划商务部总经理EliPuszkar透露:UL正在着手开发一系列涉及LED(产品)的安全评定标准。   在照明领域的技术革新中,LED的应用毫无疑问是最令人振奋的,它将改变整个照明市场的结构,其广泛应用指日可待。说到LED,其技术本身并不是一个很新的东西,在很多年之前,就已开始使用LED来作仪器和设备的指示灯。随着技术发展,芯片和材料在性能上都有新的改善和提高,使得LED的亮度和寿命都有了极大的改进,从而也推动了LED更为广泛的使用。   如今,很多厂商都推出了自己的LED灯具产品,随着LED灯具产品大规模的使用,不久以后我们就会看到LED将是照明应用的主流。超长的寿命和几乎不需要维护这两大特点深深地吸引着众多的灯具设计者,再加上其耗能低、适应性强、颜色和亮度的可控性好等优点,使LED灯具成为照明产品的新宠儿。   为了保证新的LED照明产品能够像普通照明灯具一样为大众所接受和信赖,UL已开始着手编制LED的安全性评定标准。   当开发设计一款新产品的时候,生产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影响安全的因素:   触电:   为了防止触电,一般针对两种情况分别对待:①用Class2电源供电器供电的LED产品;②直接连接到电网中或使用非Class2电源供电器供电的LED灯具。对于①使用Class2电源供电的器具,由于电源自身有电压和电流的限制,故不存在触电的危险;对于②使用其它电源供电的产品则需要对其绝缘性能和带电体的可触及性进行评估,并符合标准的要求。但是使用Class2电源供电,要考虑到一个特殊的使用场合--潮湿环境,如果产品使用在潮湿环境,则其开路电压不能超过15V交流(30V直流)。   火灾:   为避免引起火灾,要对产品作很多方面的测试和评估,如LED间距、散射片的构造和用料、外壳的类别和安装位置及工作方式等等。尽管在设计产品时我们使用了Class2类型的电源供给器来限制产品的能量从而避免或减少火灾,但根据UL以往的经验,该类产品仍然有可能达到90℃度以上的高温(美国国家建筑法规里面规定安装在普通可燃性材料表面设备温度不能超过90℃)。因此,在设计LED灯具产品时,应考虑到这一方面,并且需要通过温度测试(灯具中各元件的表面温度均应在自己的额定温度范围之内)。   生理危害:   LED发出的光对视力或皮肤等其它生理部位可能会产生危害,这一直受人们关注,但到目前为止,一直未能有一个决议性的研究来表明使用LED不会引起重大生理危害。对于任何类光源,使用散射片来减弱光强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对人身的辐射伤害。   UL在LED方面的举措:   大概到今年1月底,UL将正式发布一个新的标准UL8750--灯具用LED的评估草案。以此为依据,UL将对使用LED作为光源的灯具进行LED安全方面的评估。UL强调UL8750是一个与其它标准并列的标准(并不隶属于哪一个具体的灯具标准),在评定产品时,除了用该标准评估LED的安全性外,整个灯具产品仍然以现有的灯具标准为评定依据。例如:固定式灯具,如果使用LED作为光源,就要使用UL8750来评估LED光源本身,除此之外,还要使用UL1598来评估整个灯具的安全性能。同样地,对于使用LED作为光源的可移式灯具,也要使用UL8750和UL153进行产品安全性的评估。   标准技术专家组(STP):   2007年第一季度,UL将形成由生产者、测试认证机构、建筑监理员、政府官员、消费者、商业/工业用户等等组成的标准技术专门小组(就是我们熟悉的STP-StandardTechnicalPanel),该小组以上述草案为基础,将起草并发布一个合适的LED美国国家标准(ANSI标准),用来评定销往北美的LED灯具产品。
  • 存在误读:GB/T 42430-2023非酒驾新标准 ——该标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存在误读:GB/T 42430-2023非酒驾新标准——该标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GB/T 42430-2023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然很多媒体报道该标准是酒驾新标准,其实是误读。GB/T 42430-2023新标准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尿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GB/T 42430-2023新标准是实验室对醇类物质及丙酮的检测方法依据,不涉及“酒驾”“醉驾”判定标准。误读一:把GB/T 42430-2023当成了酒驾新标准其实GB/T 42430-2023新标准仅针对血液、尿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的标准方法。而酒驾判定标准以《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为准,在GB 19522-2010标准中明确说明: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20mg/100ml为酒驾,属于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并非新国标新标准。我们也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该新标准中提到的新方法,未来或有可能适用在酒醉驾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中,但酒醉驾的定性及量刑标准等并未有改变。”误读二:标准升级基础的误读GB/T 42430-2023是在GA/T 1073-2013的基础上的升级与改进,而非酒驾标准的改进。而GA/T 1073-2013可为酒驾案件中提供科学的依据。误读三:并未新增 “电化学传感器法”我们从新标准发现,在GB/T 42430-2023新标准中,除了气相色谱法之外,还新增了气质联用分析方法;而网络上流传的“电化学传感器法”我们在新标准中未发现。误读四: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其实是《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中的所提及,标准中明确提出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而非此前其他媒体报道的GB/T 42430-2023新国标准中所涉及。附录相关下载链接:GB/T 42430-2023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GB 19522-20 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 GB 19522-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含第 1 号修改单GA / T 1073-2013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和正丁醇的顶空 - 气相色谱检验法
  • 白酒塑化剂行业标准两月内出台
    原标题:白酒塑化剂行业标准两月内出台 指标拟大幅放宽   白酒塑化剂无标准可依的局面,有望在中国终结。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近日出席某白酒品牌会时透露, 由国内外近十家食品检验权威机构、科研机构、研究中心共同研究制定的白酒塑化剂指标将在两个月内出台,如果没有意外,相比于目前执行的临时标准,将有较大幅度放宽。   “原来的标准是根据食品容器相关标准中所规定的最大迁移量所得出的限量值,不能用做食品中的塑化剂含量限定,完全照搬过来是不科学的。”马勇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1年台湾发生塑化剂污染事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也就是消费者通常所说的塑化剂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设定了其物质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临时限量。   除了整个食品行业以外,中酒协也曾参照国内外食品产品塑化剂相关技术标准,对全国白酒产品塑化剂残留含量做了大量调研、检查和查证工作。业内并传出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起草白酒中的相关塑化剂含量标准,但制定过程很复杂,此项工作因此被搁浅。直至去年年底,媒体曝光酒鬼酒中检出塑化剂,进而引发整个白酒行业塑化剂地震,致使曾经暴利的白酒业盛况急转直下,一度变得萎靡不振,业界纷纷将希望寄托于塑化剂标准能够及早制定,随后相关部门从今年2月1日起让所有蒸馏酒进口商都必须提交塑化剂检测报告,成为进口烈酒进入中国市场的一道新门槛。   “当时采用标准只是一个排查人为添加的限量值,主要依据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中所规定的最大迁移量所得出的限量值,我们这次真正要做到产品中的限量值,会参照中国香港、欧盟和世界食品卫生组织等机构的塑化剂限量标准来制定国内白酒塑化剂指标。”马勇透露,与上述采用的食品容器标准不同,即将出台的白酒行业塑化剂标准将比之前提出的最高2.32mg/kg、最低0.495mg/kg、平均0.537mg/kg的标准有较大放宽。   而这一点也被指责为变相为国内白酒行业塑化剂超标“开绿灯”,对此马勇强调称,不是所有的有害物质都要制定标准,有些物质不一定好,但是含量很低,或是偶尔出现,不对人体构成较大风险,所以不用制定标准。“塑化剂对人体不造成任何风险,只是考虑到现在社会对塑化剂关注度很高,这次才制定了这个白酒塑化剂指标,而且其只是一个临时性的限量值,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标准。”马勇说。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则表示,从食品安全角度看,塑化剂并非酒企人为添加,没有必要制定标准,此次出台行业标准,只是迫于安抚消费者,让酒企吸取教训,因此相比于容器标准放宽也在情理之中。
  • 原油水含量自动测定标准实施 填补国家空白
    记者在锦州市经信委获悉,由锦州电子技术研究所研究起草的原油水含量自动测定标准填补国家标准空白。   《GB/T25104-2010原油水含量的自动测定射频法》国家标准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由锦州电子技术研究所研究起草国家标准,促进含水测量技术规范化、标准化。这一标准填补了原油水含量自动测定方面国家标准的空白,充分证明了锦州电子技术研究所在原油水含量自动测定方面的技术水平与实力,同时也表明锦研制造的射频含水分析仪及自动测定系统软件处于国内技术领先地位。
  • 重磅!《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全文发布 附全文及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药品标准是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基础,是药品监管工作的准绳,也是一个国家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水平的重要体现,在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2023年7月,国家局发布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制定了药品标准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对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新时代发展中医药,尤其是在如何做好守正创新,如何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需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在中药标准管理过程中,需要将“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贯穿中药标准管理全链条,同时做好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管理体系,成为中药标准管理的重要课题。国家药监局党组高度重视中药标准管理工作,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对“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制定和发布,对于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与《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是什么关系?对于中药标准管理而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与《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标准管理的基本制度、工作程序以及各方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基于中药的自身特点,将药品标准管理的一般性程序与中药自身特殊性相结合。在《药品标准管理办法》通用性规定的基础上,《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按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与配方颗粒、中成药等中药产品属性分类,进一步对中药标准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彰显中药的特殊性。 三、《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如何推进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体系的构建?中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品,中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到中药的自身特点。在《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起草过程中,将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中医药传统,体现中药特色作为必须把握的根本原则。一是强调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注重对传统质量评价方法进行研究和传承,鼓励对道地药材的品质特征进行系统评价和研究。二是强调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传统炮制经验的研究和传承,重点关注炮制过程及炮制终点的判定,对具有“减毒增效”以及“生熟异治”特点的中药饮片,应当建立针对性质量控制方法,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三是强调中成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功能主治、“君臣佐使”等组方规律及临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四是强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基本质量属性的一致性。四、《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在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药标准形成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药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积极探索中药标准监管新举措,引入新的工作机制。一是引入竞争机制,对中药国家标准制修订实施课题管理,各相关单位可公开申报,择优确定标准课题承担单位。二是全面深化公开机制,强调标准提高课题立项信息、起草单位、样品信息、研究草案甚至审核专家及审核意见的对外公开,确保标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进一步强化鼓励机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直接申请修订中药国家标准纳入药品标准形成机制。四是构建中药标准快速修订机制,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加快相关品种的中药标准修订工作。五、《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在推进中药标准协调管理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药标准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重点对中药标准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加强省级中药标准、中药注册标准和中药国家标准的协调,明确需制定中药国家标准和核发中药注册标准的情形。提出建立中药注册标准、省级中药标准转化中药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类标准的融合与转化。二是明确中成药国家标准修订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衔接事项。对中成药国家标准中涉及的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的,应按照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规定获得批准或备案后,可对标准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涉及微小变更的,可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由药品生产企业按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要求进行年报即可。三是进一步理顺中药通用名称管理机制。明确仅有注册标准的中药通用名称修订的程序,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名称核准有关程序,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补充申请要求进行申报,由药品审评中心通知药典委员会核准通用名称并提供相关资料,药典委员会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第四条 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第五条 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第六条 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第七条 关注中药质量安全风险,结合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成份及内源性有毒成份等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置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量要求。第八条 倡导绿色低碳的标准发展理念,提倡使用低成本、低能耗、低排放、高效便捷的检测方法。减少使用有毒试剂,鼓励开展有毒试剂的替换研究,降低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和危害。第九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药品标准在质量控制理念、技术要求、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应当保持协调,注重彼此之间内在质量的关联性。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第三方积极参与中药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的投入,并对中药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或者修订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合理评估制定标准所需样品的批次及数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符合要求;应当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提取物标准研究用样品所用中药材基原进行鉴定或者追溯,保证基原准确。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研究用样品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尽可能收集所有在产企业的样品,综合分析后选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用于标准的制定修订。第十二条 中药标准中检测指标的选择,应当围绕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综合考虑其专属性、质量相关性、稳定性、生物活性、含量等因素。中药标准中检测成份的含量限度,应当依据药品的产品特点、安全性、有效性、检测成份转移率及多批次代表性样品的实测数据等确定。检测成份属有毒成份的,还应当结合中医药理论、临床使用方法、常用剂量及毒理学研究结果,确定合理的限(幅)度。鼓励对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标准中检测成份的含量确定合理的范围。第十三条 中药标准物质的研制、标定和分发,应当建立中药标准物质的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中药标准物质量值准确、自主可控、供给可靠。中药标准所用药品标准物质的选择,应当考虑可获得性、稳定性、均匀性、经济性等因素,保证其研制、标定工作的准确性。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新的中药材标准,应当收集药材基原相关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标本。在标本采集过程中,需要注重收集生态环境、生长习性等信息以及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有关资料,可包括反映相关标本采收和制作流程等的图像资料。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代表性样品提交并留存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省级中药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代表性样品提交并留存于对应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标本和样品留存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对外提供查阅服务。第十五条 中药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药典》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撰写要求,文字术语应当准确、严谨、简洁、规范,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第十六条 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下情形可优先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一)体现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品种;(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品种;(三)其他需要优先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第十七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核发中药注册标准:(一)中药上市许可;(二)其他需要核发中药注册标准的情形。第十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中药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标准目录,废止同品种的省级中药标准。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药标准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中药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第二十条 根据中药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制定与国家药品标准配套实施或者对中药质量控制起引领作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验限度值等推荐性技术要求。第三章 中药材标准第二十一条 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对本草典籍中记载的中药材传统质量评价经验和方法的传承和研究,综合考量其历史沿革、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种植养殖方式、生长年限、采收期、产地加工、生产、流通、贮藏等关键质量影响因素,采用适宜方法鉴别中药材的真伪,鼓励对道地药材的品质特征进行系统研究和评价。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关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污染等对中药安全性的影响,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及研究数据建立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度。对于传统认为具有毒性的中药材,或者经现代毒理学证明具有毒性的中药材,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评估,针对毒性成份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项目和限度。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标准记载的原植物或者动物的科名、拉丁学名以及矿物药的名称和组成主要参考相关权威著作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中药材基原或者药用部位的增加、删减、变更、分列,应当具有充分的本草考证、动植物分类学、物质基础等研究数据支持,经评估具有充分证据的,可以按要求进行修订。缺乏充分习用证据的,应当按照中药材注册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标准中的【性状】项通常包括形状、大小、颜色、表面、质地、断面以及气味等主要特征。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品种特点、历史沿革、产地差异、采收时间以及生产加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定。对于多基原的中药材,各基原间的性状无明显差别的,一般可合并描述;性状有差别但不明显的,应当首先对主要的基原进行全面描述,然后再对其他基原分别描述并进行比较说明;性状存在明显差别的,应当分别描述,可根据研究结果分别制定其他检测项目。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与野生中药材的品质差异进行系统研究和评价。研究证明其与野生中药材在内在质量方面无明显差异,且质量稳定可控的,可针对其性状等特征对标准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 进口药材的标准经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习用的少数民族药药材,尚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可由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省级中药标准。第四章 中药饮片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对传统特色炮制经验、技术的传承和研究,综合考虑炮制方法、炮制火候、炮制辅料、炮制终点及炮制设备等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关键因素,建立反映中药饮片质量特点的控制项目和指标。除另有规定外,中药饮片标准的药材来源应当是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品种。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减毒增效”“生熟异治”等特点的中药饮片,应当遵循其药性变化规律和质量特性开展研究,建立区别于对应生品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鼓励对其炮制机理进行研究。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通用名称,通常以在中药材名称前冠以炮制方法或者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的方式命名。净制、切制的生用饮片,除中医临床已约定俗成的品种外,均按原中药材名称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性饮片生品在名称前一般应当加“生”字;鲜品饮片在名称前应当加“鲜”字。中药饮片通用名称中一般不得含有非传统加工方法相关用语。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炮制】项是对饮片炮制工艺的规范性要求,一般包含原料、炮制方法、炮制用辅料以及炮制程度等信息。【性状】项是对中药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质地、断面及气味等特征的描述,应当注重对炮制前后具有差异性的性状进行描述,注意与炮制工艺协调对应。对用于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等生产的饮片,应当符合相应品种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用法与用量】项,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临床使用时可遵医嘱适当调整。第三十二条 种子类、矿物类等中药饮片标准有“用时捣碎”等描述的,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方炮制。第三十三条 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应当收载具有地方炮制特色或者中医用药特点的饮片品规及其炮制技术,满足地方中医临床需求。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应当继承、整理和挖掘地方炮制经验技术,总结长期在饮片生产第一线、具有丰富生产经验“老药工”的实践经验,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第五章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与中药提取物标准第三十四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质量属性保持基本一致。第三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过程中,应当关注生产全过程关键物料参数的量值传递情况,从原料到中间体到成品生产全过程的量值传递应当具有相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十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制定。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因自然属性不适宜制成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原则上不应当颁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十七条 中药提取物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药材基原、提取工艺、提取溶剂等情况,围绕药材、中成药等的关键质量属性,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项目和指标。第三十八条 中药提取物标准,应当对提取用药材基原、投料量、提取的关键工序及主要工艺参数、制成总量范围等进行明确。必要时,可对提取用不同基原药材的比例、使用该提取物的品种名称等进行明确。研究制定中药提取物标准,还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分析残留溶剂,依风险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指标及限度。第六章 中成药标准第三十九条 中成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功能主治、“君臣佐使”等组方规律及临床使用情况,结合处方、制法、关键质量属性等有关信息,科学合理设置中成药质量控制项目、指标。第四十条 中成药标准中的【制法】项是对中成药生产工艺的概括性表述,一般包括提取溶剂、提取方法、提取时间、固液分离、浓缩、干燥、成型等主要步骤和关键参数,制成总量一般按照1000个制剂单位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成药标准中的【规格】项标示内容一般包含单位制剂相当于处方药味(包括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的理论量(或者标示量),应当与用法用量、含量限度表述等相关内容协调统一。如标准中【规格】项没有标示制剂装量(重量),其制剂装量(重量)以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装量(重量)为准。第四十二条 中成药注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符合中药新药质量研究、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中药新药用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研究、质量标准通用格式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第七章 中药标准修订第四十三条 中药标准的修订,应当遵循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对药品标准适用性进行评估,结合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逐步提升中药质量控制水平。第四十四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药研究进展和实际,分别组织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注册标准以及省级中药标准修订的技术要求,持续完善中药标准技术体系。第四十五条 中成药通用名称的修订应当符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对仅有注册标准的品种修订通用名称,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名称核准有关程序办理。第四十六条 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内容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中等程度影响的,按照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备案后,可按要求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可按要求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中成药注册标准的修订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第八章 程序与实施第四十七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制定修订,一般按照标准研究课题方式组织开展,公开征集课题承担单位,择优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予以公示。对未列入标准研究课题目录的品种,有关企业或者机构、团体可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后,直接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建议,按照相应的程序审核和颁布实施。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国家药典委员会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适宜方式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意见。第四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关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研究信息,积极参与、配合标准起草研究工作。第四十九条 承担中药标准研究起草或者复核工作的单位对标准研究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标准审核部门组织对标准研究试验数据进行核实。第五十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标准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一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组织委员(专家)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函审方式,对中药标准草案进行审核。涉及民族药标准的,应当邀请民族医药相关药典委员或者专家参加。第五十二条 药典委员或者专家应当对中药标准草案项目设置的科学性、方法的可操作性、限度的合理性以及标准的适用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科学、严谨、明确的审核意见或者修改建议。必要时,可对外公开影响重大的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第五十三条 涉及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儿童用药等情形的中药国家药品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快速制定和修订程序办理。第五十四条 中药标准发布与正式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必要时,可根据标准实施具体情形设置相应的过渡期。对需要立即实施的中药标准,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标准实施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明确标注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中药标准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中药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停止实施,必要时予以废止。第五十六条 发现中药标准中存在的文字错误等,中药标准制定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证明文件及佐证材料及时进行勘误。第五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中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建立数字化平台。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中药包括少数民族药。第五十九条 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六十条 中药注册标准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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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1)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2)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专业背景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二)专项条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专项条件包括经济效益、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四方面。1. 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 专业化程度(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2)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3. 创新能力(1)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3)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4. 经营管理(1)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3)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二、北京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一)基本条件1. 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专精特新”内涵的中小企业。已列为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2. 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3.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二)专项条件1. 经济效益。企业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增长较快;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2. 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三年及以上,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较高。3. 创新能力。近两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居行业前列,近两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较高。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4. 经营管理。企业运营效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成效,拥有自主品牌;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三)其他条件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具有主导产品(服务)。主导产品(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主导产品(服务)应属于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及其技术路线图中的有关产品;或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符合北京市重点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产业,并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2. 主导产品(服务)近两年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全球或全国前列,对企业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贡献度较高。3. 主导产品(服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一定数量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且产权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4. 主导产品须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此外,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也可自荐,自荐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经营条件、创新能力、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激励条件六类,符合基本条件的即具有申报资格,其余五类条件根据企业填报具体情况,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具体如下:(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1. 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2. 符合北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十大高精尖产业和硬科技产业。3. 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4.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二)经营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营业收入。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2. 净利润。近两年企业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3. 企业估值。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三)创新能力1. 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卡脖子”环节,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或属于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或有效实现进口产品替代。2. 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的数量(包括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数量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数量)。3. 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数量(如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 。4. 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5%。5.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四)专业化程度1. 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2. 企业拥有自主品牌。3. 企业为龙头企业、大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并签订合同协议。(五)精细化程度1. 企业获得技术、质量、工程、环保、安全等资质或资格认定。2. 企业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或业务系统云端迁移。(六)激励条件1. 近两年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2. 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或近两年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数量。3. 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4. 有上市计划(已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或已签订保荐机构)(含新三板精选层)三、上海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包括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1. 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3. 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4. 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3+6”重点产业体系。(二)专项条件1. 专业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市前三位或全国前十位;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2. 精细化。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3. 特色化。近2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或获得区级(含)以上质量奖、质量标杆企业等。4.新颖化。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累计超过2000万元。四、广东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包括基本条件和四类评价指标。(一)基本条件1. 依法在广州市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企业。2. 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3. 企业上年末总资产和上年度营业收入均达3000万元以上。4. 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5. 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以上3、4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20%。(二)评价指标1. 专业化。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2. 精细化。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3. 特色化。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4. 新颖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五、广州申报省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 依法在广州市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企业。2. 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3. 企业上年末总资产和上年度营业收入均达3000万元以上。4. 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5. 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以上3、4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20%。(二)评价指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评价指标与广州省要求相同。六、深圳深圳市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评价指标。(一)基本条件(全部满足)1. 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设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2. 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3.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4. 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者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5. 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以上第三、四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企业、“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不超过50%。(二)评价指标(至少满足一类)1. 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或关键地位;或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省市前列;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2. 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3. 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拥有自主品牌;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或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荣誉称号。4. 新颖化(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创新能力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者PCT国际专利申请(已公布);或5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七、四川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包括基本条件和基本标准。1. 基本条件(1)在四川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经营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重点培育“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等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优先培育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2)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川南、川东北和攀西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或贫困地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3)企业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4)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2. 基本标准(1)专业化。企业专注于产业链中某个领域或环节,主导产品(服务)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新材料或重要配套产品(服务)。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导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数或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员工数应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5%以上,其他地区企业应在20%以上。(2)精细化。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3)特色化。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企业拥有“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或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自主品牌。(4)新颖化。企业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或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3件及以上;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八、成都成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如下:1. 产业导向方面。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主导产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2. 专业化程度方面。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70%以上。3. 创新能力方面。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以上;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以上。4. 经营管理方面。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5. 成长性方面。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作为第二批申报条件);或有上市计划(已递交申请书或已进入辅导期)。九、浙江浙江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专项条件、分类条件。(一)基本条件1. 在省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且属于省级认定为“隐形冠军”企业及“隐形冠军”培育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2.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3.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4.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二)专项条件1. 经济效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 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3. 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4. 经营管理。(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专项条件同)(三)分类条件1.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4%以上的优先推荐。
  • 取消强制检定!这些地方企业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有新规定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决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款内容,经过调整适用后,在北上广等6个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要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调整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企业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以下为《决定》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白酒塑化剂国标出与不出引争论 新标准或遭难产
    白酒塑化剂新标准正在各方激烈的争议中遭遇“难产”,争议的焦点开始由何时出台塑化剂“国标”延伸到出与不出。   就在涉及整个行业食品安全风波仍在持续荡漾之际,白酒行业在塑化剂、勾兑门等事件阴影笼罩下陆续迎来了2013年1季报这张“暗淡”的成绩单,白酒行业的增速下滑仍在继续,被寄予厚望的塑化剂“国标”能否成为白酒止跌企稳的救命稻草呢?   然而厚疾缠身的白酒行业很难迎来一蹴而就的救赎。   国标“出”与“不出”的争议   白酒行业的塑化剂新标出炉复杂程度远超想象。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马勇透露,白酒塑化剂指标将在两个月内出台,新标准由国内外近十家食品检验机构、研究中心等共同研究制定。这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关于酒类产品塑化剂限量标准。俗称白酒塑化剂“国标”,按照相关媒体援引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的解读,80%的酒企都将因放宽的“国标”受益。   这则被指为酒企放宽塑化剂限制的消息一度刺激沉寂多日的白酒股4月10日集体飘红。在13家白酒上市公司中,酒鬼酒一度涨停,有9家公司股价涨幅超过4%。   然而,马勇隔日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未说过将在两个月内出台放宽白酒塑化剂标准的新标准。他表示:“近两个月以来,相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单位,正在收集风险评估数据,研究制定相应的塑化剂限量值。”   记者随后采访了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等此前对茅台、五粮液等产品进行塑化剂检测的机构,得到的答复均为尚未接到白酒塑化剂新标准的任何信息,目前执行的检测标准依据仍然为卫生部2011年6月22日发布的“卫生部551号文”,即《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中规定的DEHP、DINP、DBP(三种塑化剂)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这条被指仅为食品塑化剂参考标准并不符合白酒这类特殊食品的标准为何仍被沿用,白酒塑化剂新标准为何仍然迟迟“难产”?   “食品行业的种类非常多,不可能都像白酒一样要逐一去制定标准。”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主任董金狮说,白酒首先应符合卫生部对食品的规定,没有必要专门制定关于酒企的塑化剂标准。   而在白酒行业资深人士魏玉良看来,塑化剂事件被放大到整个行业首先就是中国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为酒鬼酒推脱责任的产物,而不管作为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还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从法律意义上讲并没有制定塑化剂新标准的“权力”,“因此即使这些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新标准也很难塑造权威性,反而有为酒企开脱之嫌,由于国际上对白酒塑化剂均无一个具体标准,即使制定出来也很难获得国际上的认可。”   监管标准出台更为迫切   相比于塑化剂新标准迟迟难产,更为困难的是白酒中塑化剂的来源与产生途径以及由此衍生的白酒安全事件的监管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也指出,环境中存在的塑化剂对食品也有影响,如土壤、水中的塑化剂可能进入食品链。“加上白酒生产输送过程难免与塑料制品接触,甚至瓶盖上的塑料扣都可能是塑化剂含量产生的来源,这些在迁移过程中产生含塑化剂的方式目前是没有办法防范的。”四川一家知名酒企的总工程师向记者透露,与其费尽周折地去制定塑化剂新标准,不如按照卫生部对食品行业的统一要求规范各酒企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原料及工具使用。“事实上,2011年末到2012年上半年,大多数知名酒企都通过原料及传输工具的整改,解决了白酒中塑化剂含量可能超标的问题。”   多位酒企负责人也表示,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已经拥有能够检测出塑化剂的方法。据了解,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检测17项塑化剂指标,而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检测一个白酒样品的单个塑化剂指标收费标准从1500元到2000元,检测后一般要20个工作日才能出结果。   “问题并不在于出不出台新标准,而是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能不能真正实现对酒企的约束,解决执行即监管标准的问题。” 魏玉良表示,包括白酒行业在内,中国企业在出现某些食品风波时,习惯性思维就是指责标准缺失。事实上,中国相应标准的数量并不滞后于国外,滞后的是监管执行的力度。   董金狮介绍说,台湾在经历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后,从食品生产源头和后端产品都加强了检测和控制,一旦发现超标,就视为非法添加,将严厉处罚,由此倒逼企业必须控制生产前端,而不是靠制定标准却忽略监管。   “欧美等国家一旦发现问题产品,企业很可能被罚款到倒闭停产,而中国持续出现超标产品,企业却依然还在生产、销售。”魏玉良表示,尽快执行严苛的“以罚代管”远比制定新国标更为迫切。而事实上中国白酒界包括酒鬼酒在内并未对涉及超标的产品进行召回,“行业监管显然只是纸上谈兵”。   安全阴霾继续笼罩 库存难题冲淡白酒业绩   白酒界在试图通过塑化剂新标准寻找白酒塑化剂添加元凶之际,“非法勾兑”之风仍未断绝。   日前,在全国知名的白酒原酒生产基地四川邛崃、宜宾、泸州等地多家小酒厂被爆出使用容易产生塑化剂的香精香料“勾兑”生产白酒,而这些白酒又被当做部分知名酒企勾兑成本使用的“原酒”。   “包括塑化剂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前几年白酒企业盲目扩产导致原酒产能不足所产生的安全问题后遗症。”上述知名白酒企业总工程师表示,白酒行业的超速发展的确导致了部分酒企为了市场不顾原酒“安全”问题,由此爆发塑化剂等问题。   塑化剂等问题为酒企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白酒增速迅速下滑。酒鬼酒预计该公司2013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仅为800万元~1200万元,同比下降90%~93% 茅台一季报也显示该公司一季度净利增两成,为近3年增速最低,而预收账款则下降43.70%。   “受政策和塑化剂等安全事件的持续影响,白酒企业特别是高端白酒经销商库存严重,影响了经销商预付款的给付能力,导致酒企业绩惨淡。”国金证券白酒行业分析师张勇表示。   尚普咨询在《2013-2017年中国白酒市场分析调研报告》中指出,如果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放宽塑化剂标准会对白酒行业形成直接利好,但白酒行业的后续发 展仍然危机四伏,例如产能过剩的问题,消耗库存仍然需要相当一段长的时间,预计白酒行业将进入为期3到4年的调整期。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尿中硫氰酸根测定标准 离子色谱法》等1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
    现发布《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等1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GBZ 6—2024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6—2002)2.GBZ 10—2024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10—2002)3.GBZ 15—2024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15—2002)4.GBZ 23—2024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23—2002)5.GBZ 27—2024职业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27—2002)6.GBZ 37—2024职业性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37—2015)7.GBZ 40—2024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40—2002)8.GBZ 89—2024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89—2007)9.GBZ 331—20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GBZ/T 332—2024尿中硫氰酸根测定标准 离子色谱法(代替 WS/T 39—1996)11.GBZ/T 333—2024尿中铍测定标准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代替WS/T 46—1996)12.GBZ/T 334—2024尿中亚硫基二乙酸测定标准 离子色谱法(WS/T 63—1996)13.GBZ/T 335—2024尿中三氯乙酸测定标准 顶空气相色谱法(代替WS/T 96—1996)三、标准修改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第2号修改单上述强制性标准及标准修改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GBZ 6—2002、GBZ 10—2002、GBZ 15—2002、GBZ 23—2002、GBZ 27—2002、GBZ 37—2015、GBZ 40—2002、GBZ 89—2007同时废止。上述推荐性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WS/T 39—1996、WS/T 46—1996、WS/T 63—1996、WS/T 96—1996同时废止。特此通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5月9日附件:1.国卫通〔2024〕9 号 13项标准文本+1项修改单.rar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两项ODS测定标准 采用气质联用仪
    p   生态环境部发布两项测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的测定标准,采用的仪器分别为气质联用仪和便携式气质。两项标准于2019年10月31日开始实施。 /p p   一、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1/attachment/56864efc-9456-4dc3-9144-dc4ad66b88ed.pdf" title=" 组合聚醚中 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57-2019).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组合聚醚中 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57-2019).pdf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组合聚醚中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一氟三氯甲烷(CFC-11)和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p p   本标准适用于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p p   当取样量为1g时,本标准测定HCFC-22、CFC-11和HCFC-141b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2μg/g,测定下限均为0.8μg/g。 /p p   二、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1/attachment/5896492a-1332-4e04-a522-afffcf63c3c6.pdf" title="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 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58-2019).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 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58-2019).pdf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二氟二氯甲烷(CFC-12)、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一氟三氯甲烷(CFC-11)和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p p   本标准适用于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的定性检测。 /p p   当以硬质聚氨酯泡沫为检测对象时,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的方法检出限分布为2μg、2μg、2μg和0.6μg。 /p p   当以组合聚醚为检测对象时,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的方法检出限分布为3μg、2μg、2μg和0.9μg。 /p
  • 酒驾最新标准,今天起实施!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02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03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新检验标准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一图读懂最新检验标准▼▼▼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饮酒驾车面临何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如下:饮酒驾车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车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最高法明确专利侵权对比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方面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在进行专利侵权对比时,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这实际上明确了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意见明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利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意见还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
  • 王健委员:制定标准 促进中药国际贸易
    随着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中药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和认可,越来越多的各国民众选择中医药作为医疗保健手段。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医药贸易工作,全国政协委员、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健呼吁,应尽快制定标准,加强监管,使中药产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目前,中医药已传播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每年约有30%的当地人、超过70%的华人接受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去年我国中药出口突破14亿美元,中成药出口已达95个国家和地区。但是,不可否认在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以中药为主。   由于我国政府对中药产品的出口无统一标准,无监管机构,造成某些假冒伪劣产品冲击优质中药,使中药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受损。此外,中药剂型无统一标准,得不到西方药政部门认可,也妨碍中药以药品身份进入国际市场。   王健说,在国外,常听到外国人这样问:“你们政府为什么不给我们国家推荐一些你们认可的传统药物和方法?”或是,“我们面对的中药很多,但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如果你们国家能出台某个认证标志的话,我们就认为可信”。这些问题给了王健很大的触动。   王健强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行业检测、监管出口中药质量的标准组织实为当务之急,应制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测。还可利用国际ISO中医药标准制定的契机,有针对性地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2家声誉、规模、质量较好的中药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及指导,打造成中医药走出国门的样板企业,并将其推荐到国外,以点带面,进而打造中医药的国际品牌。   针对国外一些中医诊所或中药经营机构以个体居多、缺乏规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王健提出,我国可建立中医药国际贸易服务网络,加强各级政府与企业(行业)相结合,确立范围、优势,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在条件具备的国家打造2~3家高质量、高标准的中医药服务治疗中心。
  • 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公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 《2019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
    p   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充分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 /p p   具体来说: /p p   要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地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查处力度。 /p p   持续拖动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激励市场主体提升标准质量和水平,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p p   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深入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培育优秀团体标准制定者。 /p p   确定并公布2019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鼓励更多的权威技术机构进行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推出2019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p p br/ /p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现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活动。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一)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第四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第五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第六条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负责采信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采信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开展采信标准的起草、报批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采信申请应当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协商提出团体标准采信建议。第九条提出采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信建议书。应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议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等。(二)采信标准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利为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三)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检查记录。(四)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五)团体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六)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试验验证、核心技术内容确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等技术资料,以及实施情况证明。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采信申请的评估。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一)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二)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包括:——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泛性,——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三)采信标准的可行性,具体包括:——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如在全国范围内的可接受性;——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贸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情况,以及专利实施条件;——实施团体标准所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开获得。评估应当给出是否同意采信、适用的制定程序、归口技术委员会等方面的建议,供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参考。第十一条在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存在多项提出采信申请的团体标准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多项团体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采信。第十二条对于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建议归口技术委员会意见,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评估未通过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第十三条无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有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意见进行协调、评估后,确定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或退回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第十四条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阶段,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涉及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专利许可声明,并按照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程序办理。对于制定过程中协商一致性程度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可接受性、产生明显实施效果的团体标准,归口技术委员会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过程中反馈意见的处理、标准草案及相关文件的完善,由归口技术委员会组织,可以由社会团体承担具体工作。第十五条采信标准前言中应当给出下列说明:“本文件采信XX社会团体发布的T/XXXXXX-XXXX《》”。采信标准应当设置引言,用于说明与采信标准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目的以及涉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等。第十六条采信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不能报批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8月8日印发
  • 科众精密仪器-水滴角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
    水滴角测试是一种常用于表面性质评估的方法,用于确定液体滴在固体表面上形成的接触角度。这个角度可以提供有关表面润湿性和亲水性/疏水性的信息。以下是水滴角测试的一般方法和常见的判定标准:方法:准备工作:清洁和干燥测试表面,以确保没有杂质和污垢影响测试结果。将待测试液体滴在表面上:使用滴管或针管将液滴小心地滴在固体表面上。观察和测量:用显微镜或相机记录液滴在表面上的形态,并测量液滴与表面接触线之间的角度。判定标准: 根据液滴在表面上的形态和接触角度,可以将表面分为三类:亲水性、疏水性和中性。亲水性表面:液滴在表面上展开,形成较小的接触角(通常小于90度)。液滴容易在表面上弥漫和扩散。表面被液滴湿润,液滴保持较平坦的形状。疏水性表面:液滴在表面上形成较大的接触角(通常大于90度)。液滴难以在表面上弥漫和扩散。表面对液滴呈现不易附着的性质,液滴形成较高的凸起。超疏水接触角:超疏水接触角是指接触角大于150度的情况,即液滴与固体表面之间的相互作用极其微弱。超疏水表面具有更强的抗粘附性,液滴在表面上几乎不会停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清洁效果。这种特性在微纳米技术、光学涂层、防污染材料等领域有重要应用。总之,疏水接触角和超疏水接触角是指液滴在固体表面上无法展开并呈现球形的情况,其在防水、自洁和抗粘附等方面具有广泛应用价值。中性表面:液滴在表面上形成接触角度接近90度。表面对液滴的湿润程度适中。需要注意的是,水滴角测试的结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表面粗糙度、化学成分、温度等。因此,在进行水滴角测试时,需要进行多次测试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并参考相关文献或标准来进行判定。
  • 最新发布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标准3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总氮和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和《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共3项标准。三项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自 2024 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总氮和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代替HJ/T 195—200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2005)首次发布于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①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②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③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④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⑤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T 199—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①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②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③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④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⑤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代替HJ/T 200—200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00—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①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②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③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④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⑤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附件: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代替HJT195-2005).pdf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T199-2005).pdf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代替HJT200-2005).pdf
  • 农业部复原乳鉴定标准实施 新增液相色谱法
    近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NY/T 939-2016,代替农业行业标准NY/T 939-2005,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修订出台,完善了我国复原乳鉴定标准,为监管违规添加复原乳提供了科学依据,对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标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修订,增加了超高效液相色谱测定糠氨酸的方法、修改了原有乳果糖的测定方法,有效地缩短了检测时间,提高了检测效率。经多家检测机构验证,该《标准》能够确保检出结果的准确性。  专家组介绍,《标准》选取的标示物--糠氨酸和乳果糖,均为生乳中含量极低的物质。糠氨酸是牛奶热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副产物,乳果糖是牛奶在加热过程中乳糖发生碱基异构的产物。作为乳品工业的一种乳原料,奶粉在复原之后至少还得再经过一次商业性热杀菌,总体上复原乳制品所经受的热伤害程度强于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产品。《标准》主要原理是根据生鲜乳、巴氏杀菌乳、UHT灭菌乳和奶粉在生产过程中糠氨酸和乳果糖变化的规律显著不同,通过测定糠氨酸和乳果糖的含量并结合其比值建立模型,来判定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是否添加了复原乳,因此修订后的标准可以准确鉴定复原乳。
  • 大肠菌群测定标准还不明白?看过来!
    第一部分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第一法 大肠菌群MPN法 1、取样原则:本标准中对应的检样量分别为0.1g(mL)、0.01g(mL)、0.001g(mL),根据样品限量值,查阅附录部分MPN表:(1)无论固体或液体,当限量值为“<3.0”或其它任意能在标准“表1”中查到的数值,则分别取1mL 1:1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LST肉汤管、分别取1mL 1:10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LST肉汤管、分别取1mL 1:100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LST肉汤管; (2)无论固体或液体样品的限量值为“<0.3”或其它任意为MPN表中查到的数值缩小10倍的数值,则分别取10mL样品1:10稀释液接种到3管双料LST肉汤管、分别取1mL 1:1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LST肉汤管、分别取1mL 1:10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LST肉汤管(如蜂蜜的限量值为0.3MPN/g,即采取此做法)。 2、凡产酸或产气的LST管,都取1环接种GBLB肉汤管,凡BGLG产气者记为阳性。第二法 大肠菌群平板计数法(常见问题汇总) 1、VRBA培养相关问题(1)所用器皿是否需要灭菌?答:不需要。配制培养基所用到的锥形瓶、玻璃棒、勺子等均不需要灭菌,但要求一定要清洗干净,表面无污渍、无残留。煮沸完成后,取下锥形瓶,用一般常用的卫生纸(软纸)覆盖瓶口,用橡皮筋缠绕,待冷却至适宜温度即可倾注培养基。在倾注培养基时,须点燃酒精灯,稍微灼烧锥形瓶口。(2)如何保持“煮沸2min”?答:可以用电磁炉或电热板进行加热煮沸,在该培养基即将煮沸时调低温度。实际操作时,不需要严格按照此要求进行,加热煮沸数秒即可。原因:本培养基很难保持煮沸2min,一旦煮沸,则培养基很快上涌、翻腾,若不调低温度或立刻采取其他措施,则培养基可在数秒内喷涌出来,严重者可喷涌2米以上、电磁炉周围1—2米范围内都是培养基飞溅的范围(实验室危险因子之一)。(3)若培养基未用完,是否可以冷藏起来下次用?答:不可以。4789.28中已规定,固体培养基最多允许熔融1次(指的是经过高压灭菌冷却后的培养基还可以熔融一次后使用)。且VRBA培养基冷却后,再次熔融时非常容易喷涌,若温度控制不当,底部培养基熔融后很快就会发生喷涌(即培养基未完全熔融就会发生喷涌现象)。(4)倾注完成后是否需要“覆盖一层”?如何覆盖?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覆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检验员初次接触该食品(或食品品类),则有必要在倾注培养基后再覆盖一层(原因是不清楚该样品是否会发生蔓延)。而如此往复测试几次后,若该样品或食品品类均不存在蔓延现象,则以后的实验中都不需要进行覆盖。若重复多次测试后都有蔓延现象,则以后的检验中最好都进行覆盖,最好是在原培养基已凝固或半凝固(不会发生晃动)时再倾注一层培养基(“一层”是指缓慢倾注培养基至培养基刚好能够覆盖整个平皿)。2、如何确定培养基上长的是不是大肠菌群?答:建议新手们认真按照标准进行证实试验,此证实试验简单易操作,每一次VRBA上有菌落生长都进行证实试验,如此往复3-4次,对于哪种形态才是大肠菌群已经能够了然于心。 第二部分、GB/T 4789.3-2003 《大肠菌群测定》——(标准补充) 1、由于MPN表中给出的检样量为1mL(g)、0.1mL(g)0.01mL(g)三个稀释度,所以:(1)无论固体或液体,当限量值为“<30”或其它任意能在标准“表1”中查到的数值,则分别取10mL 1:1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双料乳糖胆盐发酵管、分别取1mL 1:1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乳糖胆盐发酵管、分别取1mL 1:10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乳糖胆盐发酵管(有时限量值≤300,也建议同样操作); (2)若液体样品的限量值为“<3”,则分别取10mL样品原液接种到3管双料乳糖胆盐发酵管、分别取1mL样品原液接种到3管单料乳糖胆盐发酵管、分别取1mL 1:10的样品匀液接种到3管单料乳糖胆盐发酵管,9管皆为阴性则符合该限量值。 2、大肠菌群在EMB培养基上的典型形态特征,参考GB 5750-2006中总大肠菌群发酵法相关章节。但仍然建议:一旦有菌落数生长,无论是否为典型形态,都应挑取进行革兰氏染色及证实试验。 3、最后一次证实试验,凡乳糖发酵管产气(无论气泡大小)且革兰氏染色镜检为阴性则判定为大肠菌群阳性。第三部分、那如何判断咱们的产品到底是应该用哪个版本的大肠菌群计数方法呢?以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为例,其中大肠菌群指标如下:该标准提到的检验方法并未写明是按GB 4789.3-2016中的第一法还是第二法检测,那现在按检测标准来分析一下:1. GB/T 4789.3-2003的检测结果单位为MPN/100克或MPN/100毫升”2. GB 4789.3-2016中的第一法中的检测单位为“MPN/克或MPN/毫升”
  • 农业部征求兽药图谱真实性判定标准等意见
    近日,为净化兽药注册环境,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切实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组织起草发布了《兽用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兽药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意见可于2013年6月3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传真:010-62103560   电子邮箱:moavdec@163.com   附件1:兽药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兽用化学药品(含中药)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中油测定标准 新增紫外法
    p   自2013年列入计划以来,水中油标准的修订就一直备受关注,曾征求过意见的方法包括红外分光光度法、紫外分光光度法、荧光分光光度法和重量法。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两项水中油测定标准,其中为红外分光光度法和紫外分光光度法。 /p p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f687d27d-0ae4-4d62-85ee-026bb064f452.pdf" title="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代.pdf"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代HJ 637-2012).pdf /a 》为修订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为: br/ /p p   标准适用范围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修改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p p   修改“总油”名称为“油类” /p p   萃取剂从“四氯化碳”修改为“四氯乙烯”。   /p p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3cba346a-0a19-419a-b664-ba90e24804d0.pdf" title="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pdf"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pdf /a 为新增标准, br/ /p p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类的测定。萃取剂为正已烷。 /p p   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以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中油检测仍将使用红外测油仪,而对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等较为干净的水,将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的仪器。 /p
  • 民航局新颁布六项安检设备技术标准
    日前,民航局正式颁布实施六项安检设备技术标准,主要涉及手提行李CT爆炸物探测安检设备、毫米波人体成像安检设备以及痕量爆炸物探测安检设备,为持续提升安检核心查控能力注入更强科技支撑力。在手提行李安检方面,民航局制订了CT爆炸物探测安检设备验收标准。2022年,民航局研究出台了手提行李CT爆炸物探测安检设备鉴定标准,并正式引入该类技术安检设备。其成像清晰度高、探测定位准的特点,以及三维立体扫描成像、对爆炸物实现自动探测报警的功能,显著提升了安检效率。特别是在AI技术加持下,该类设备能够持续学习和进步,成为目前全球安保领域主推应用的旅客随身行李安检设备。截至2024年1月,中国已有5家机场的23台设备投入旅客安检现场使用。按照民航安检设备管理规定,此次出台的验收标准,统一规范了新设备验收检测的评估方法和手段,能够确保所有新设备上线运行技术稳定、状态最佳。同时,随着计算机算力和AI图像识别技术迅猛发展,民航局结合中国民航安检工作实际应用状况,对2018年发布实施的毫米波人体成像安检设备鉴定标准、验收标准及相关测试程序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提升设备技术特别是关键性能指标,对核心风险查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创新性增加脚部金属探测功能,进一步契合行业安全需求;重视旅客使用体验,进一步优化设备使用流程和配套措施。三项标准的修订将进一步强化民航旅客人身安检工作的安全保障力,推动全系统加快毫米波设备的配备使用,为旅客人身安检模式持续优化创新奠定坚实基础。此外,民航局还完成了痕量爆炸物探测安检设备定检标准制订和测试程序的修订工作。这两项标准的实施,标志安检全系统正式启动在用痕量爆炸物探测安检设备定期检测工作。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强化在用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管理,加快老旧设备的淘汰进程,提升安检在痕量爆炸物探测技术和硬件保障方面的整体实力。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此类技术设备的管理体系,使设备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均有据可依、风险可控。下一步,民航局将加快推动更多高新技术设备在民航领域广泛应用,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安检设备管理体系,确保中国民航安检技术查控能力始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 酒驾新标准将实施,从气相色谱法增加至电化学传感器法
    关于酒驾,国家近日发布了最新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截图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规酒驾和醉驾的区别在于违法程度和处罚力度方面  更严: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的含量分为三个等级,而旧国标只分为两个等级。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更准:  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更公: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 国家药监局:26批(台)医疗器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11月17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第4号)(2021年第89号)。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高频手术设备、合成树脂牙等14个品种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共26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 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一)半导体激光治疗机1台:武汉洛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二)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1台:长春市迪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涉及使用说明书、激光脉冲的输出方式及其时间特性不符合标准规定。(三)高频手术设备2台:分别为杭州得道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度不符合标准规定。(四)合成树脂牙1批次:山西长治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涉及牙的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五)内镜清洗消毒器1台:广州美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及计时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六)软性接触镜1批次:MI GWANG CONTACT LENS CO.,LTD.生产,涉及总直径、基弧半径或给定底直径的矢高不符合标准规定。(七)神经和肌肉刺激器1台:哈尔滨国济祥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涉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规定。(八)手术衣7批次:分别为江苏卫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华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益民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华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抗渗水性(产品非关键区域)、无菌、胀破强力-干态(产品关键区域)、胀破强力-干态(产品非关键区域)、胀破强力-湿态(产品关键区域)、阻微生物穿透-干态(产品非关键区域)、断裂强力-干态(产品关键区域)、断裂强力-湿态(产品关键区域)不符合标准规定。(九)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设备1台:苏州安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最大压力限制、气流阻力不符合标准规定。(十)洗胃机4台:分别为哈尔滨大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道芬电子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样品在检验过程中不能正常使用、限定压力、压力变化、冲吸转换装置、噪声、输入功率不符合标准规定。(十一)心电图机2台:分别为河南云心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所有心电图机均必须具备对除颤效应防护的功能不符合标准规定。(十二)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针1批,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软管不符合标准规定。(十三)中频电疗仪2台:分别为北京东杰华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天长福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输入功率不符合标准规定。(十四)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1批次:标示山东亚奇乳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及爆破体积和压力不符合标准规定。二、对抽检中发现的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对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产品并公开召回信息;督促企业尽快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标示产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标示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抽样单位检验单位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1半导体激光脱毛仪 武汉洛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洛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LKPRO2021.03.24SI0121030050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标记 2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长春市迪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迪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DM-300型2021年4月8日DM3002AC0421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1.使用说明书;2.激光脉冲的输出方式及其时间特性 3高频手术系统 杭州得道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得道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DD-400A2021.02.22210200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度 4高频手术设备 山东新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XGP-D-I2021031221D21010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度 5合成树脂牙 山西长治齿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长治齿科材料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3×A2 规格(spec)28×1(全口牙3副装,84颗、3full sets,84pcs) 190901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牙的尺寸 6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 广州美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DE-660 2021022121020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计时装置 7软性亲水接触镜Soft Contact Lens 兰州科达眼镜光学有限责任公司MI GWANG CONTACT LENS CO.,LTD.clearcolor 1-day 2019-02-25、2019-02-27、2019-03-04、2019-02-26M2028202402 、M2037202402、M3013202403、M2033202402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1.总直径;2.基弧半径或给定底直径的矢高 8中频电疗仪 哈尔滨国济祥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国济祥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MJT-F 2020年5月25日200525F2020-05-000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使用说明书 9复用手术衣 江苏卫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卫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GFJ-L 2021-03-1120210311-00072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抗渗水性(产品非关键区域) 10一次性使用手术衣 上海白玉兰医院有限公司南昌华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20cm×115cm 20200810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1.无菌;2.胀破强力-干态(产品关键区域);3.胀破强力-干态(产品非关键区域);4.胀破强力-湿态(产品关键区域) 11一次性使用手术衣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2021.02.02产品编号:090107210072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1.
  • 环保部针对“烟气汞”测定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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