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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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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标准相关的论坛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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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国后发布过那些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总公司快到50年庆了,领导上面在写水志。。。问我们这50年中用过多少水质标准,现有的已知GB5749-85 GB3838-88 GB3838-2002 CJ/t 206-2005 GB5749-2006!!!CJ/t 206-76 这个有领导提出了,不知道正确不正确,那位老师能指导一下还有其它的更早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吗??

  • 【转帖】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科学地制定水质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科学地制定水质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节选自:《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l.制定水质标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 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制定《饮用水水质准则》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 美国把水质标准中涉及健康的项目和指标值作为一级标准.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国家要作统计考核。而对一般化学和感官性项目作为二级标准.地方可怍为参考并另订指标准。2.保障公众健康.需要供应安全的水: 卫生组织认为.判断是否安全.或在特定条件下什么是可接受的风险水平,需要从整个社会总体上昕掌握的风险程度来衡量。 一般人们摄入污染物主要从食物、水和空气.当然还通过其他形式进入口腔或接触皮呋等。其中通过饮用水进入人体.一般占污染物摄入总量的10%~20%。因此考虑人从饮用水摄人污染物的风险程度.要与整个社会整体为公众健康掌握的风险相适_立:饮用水的风险过高.不利于公众健康:而风险过低.在总体上也不一定合理: 3.污染物的指标值要通过风险一效益的分析来确定: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为什么叫《饮用水质准则》而不叫《国际水质标准》.因为还需各国或各地区按各自的条件进行风险效益的分析来确定各自的标准: 以美国为例.制定或修订水质标准的一个项目.要进行以下调查研究和步骤: (1)全国供水水质中该项目的当前实际指标值: (2)把现状指标值降低到不同标准值时.预计能相应降低的病冽: (3)降低到不同指标值时.宜用哪些净水工艺措施:根据不同规模和工艺.确定不同指标值时.全国需要的工程总投资、经常费用和成本: (4)统计降低某一病例可避免的损失.即效益(如避免一次愎泻,按300O美元计算); (5)根据效益一投入分析.求得建议的指标值: (6)把调查计算的所有资料编写成文本.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上报: (7)批准后设一定宽限期.以便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到实施期后必须贯彻执行。 这样制定标准将符合本国的经济和资源条件.水质标准掌握的风险与其他进入人体污染物的风险也基本上相适应:因指标值是按效益一投入分析算得.进一步增加投入降低风险不一定是合理的: 目前国际上有三个较权威性的使用范围较广的水贡标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质准则》(简称《准则》),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及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简称《指令))。 前者是制定各国标准的基础.可用于国际上一般情况(国际上人均GDP为500O多美元):后两者代表发达国家的水平.人均GDP约为2万美元或更高: 我国香港特区执行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准则》.澳门特区执行的是欧盟《指令》。 4.水质标准中各类项目的意义和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 微生物有潜在的严重后果.对其控制是最重要的。绝对不能让步(在《准则》第三版草案(2003年)中称。经验证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微生物危险仍是首先要关注的。 按水质标准掌握的风险.微生物致病几率比有机物致癌几率大得多.当然后果不同近年来.国际上用DALYs(Disablity-Adjusted Life Years)来统一衡量:DALYs是指不能正常生活的寿命.包括提前死亡的年数.加上不能正常生活乘上一定系数的年数(腹泻为0.O2~0.12.截肢或聋哑为0.24~0.36.精神病或痴呆为0.70~1.00):按统一肾癌病人平均年龄65岁.死亡率60%.DAILYs为11.4年:一收水质标准中掌握,人终:身饮用(70年)的致癌风险为1/10万.折合DAILYs为1.6×10-6年,即每100万人, 平均有1.6人减少1年。统一按DALYs计算.美国等国现行的水质标准,微生物风险比其有毒有害物质高得多。故美国提出LT2ESWTR(加强地表水处理条例长期二期),世界卫生组织第三版《饮用水水质准则》对微生物提出更高要求,以平衡饮水风险: 长期饮用含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水.可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特别要注意具有累积性的污染物,如重金属以及可能致癌的物质(在《准则》第三版草案中明确提出,比起微生物污染.是其次要关注的。 水处理中所使用的化学消毒剂通常形成消毒副产物.其中部分有潜在危险。但与消毒不彻底相比.副产物引起的健康风险是非常低的.不能为控制副产物而牺牲消毒效果。 用户主要根据色、嗅、味的感觉不好不等于水质不安全,但达到用户接受的程度也是不可少的.在制定这类项目的指标时要仔细权衡效益和费用,也可对健康有关的项目制定为强制标准,而对感官性项目提出建议.

  • 【资料】中国国家及美国水质标准

    中国国家及美国水质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74]中国国家及美国水质标准[/url]

  • 【分享】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就其他问题,对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部。征集意见截至为2010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2.海水水质标准     3.主送单位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主题词:环保 海洋 环境质量标准 意见 函附件一: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对于协调《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关于渔业水体的水质要求有何建议?  三、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海水水质分类方案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应如何调整?  四、是否有必要调整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水质评价项目数量及要求(限值等)?  五、对修订《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的其他建议。

  • 【共享】-欧盟饮用水水质标准

    上传一份《欧盟饮用水水质标准》,不知道现在能不能用了,我的资料中心里还有美国、日本的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9109]欧盟饮用水水质标准[/url]

  •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138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url]

  • 【转帖】《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 【分享】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综合评价.pdf

    在参考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了饮用水水质综合评价体系,通过专家咨询法获得判断矩阵,利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各水质指标的权重,结合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标进行层次总排序,根据总排序结果对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进行了综合评价。[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669]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综合评价.pdf[/url]

  • 【“仪”起享奥运】执行水质标准过程中的困惑及初步建议

    [font=&][color=#666666]本文列举了有关水质标准中存在不一致、不配套等问题,给标准执行者带来了困惑和诸多不便,并提出如下建议:(1)规范指标名称并保持与相关标准的一致性;(2)科学确定样品的有效性;(3)质量标准和标准检测方法里增加有机指标和试剂的CAS号;(4)标准检测方法注意细节,增加可操作性;(5)尽快出台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匹配的水源水质标准和检测方法。[/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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