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典型检验检测

仪器信息网典型检验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典型检验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典型检验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典型检验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典型检验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典型检验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典型检验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典型检验检测相关的论坛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典型检验报告怎么出?

    一、典型检验报告怎么出?二、以下情况是否需要出具典型检验报告1、已经通过的产品、参数;2、有个别已经通过的产品、参数,前3年都没有出过检测报告;3、参数已经通过一种检验标准,想新增另外一种标准,比如六六六已经通过GB/T5009.19-2008,想新增GB/T5009.146-2008;4、产品标准(比如GB1354-2009大米)已经通过,包含的参数(碎米的检测方法 GB/T 5503-2009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未在能力表单独列出。三、典型检验报告中是否需要做加标回收率?谢谢!

  • 关于对《建设领域典型检验检测设备计量溯源指南》等2份认可规范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编写了《建设领域典型检验检测设备计量溯源指南》、《建设领域典型检验检测设备溯源结果在检测结果不确定度评定中的应用》等2份认可规范文件。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该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的意见征询表,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耿雷 王国华  电话:010-67105371 010-67105275  邮件:gengl@cnas.org.cn  附件: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F5561C5FE62197F2920B64FE21673912.docx]1.《建设领域典型检验检测设备计量溯源指南》[/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33046220CC7433A2782A32D0F12C24F4.docx]2.《建设领域典型检验检测设备溯源结果在检测结果不确定度评定中的应用》[/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DFB75EBD3FA0B8F59D87E94BE2F1741A.doc]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建设领域典型检验检测设备计量溯源指南[/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8A1E042B665636A2A4988C77352EC064.doc]4、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建设领域典型检验检测设备溯源结果在检测结果不确定度评定中的应用[/url]

  • 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培训会在广州举行

    2017年11月23至24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在广州召开了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培训会。CNAS副秘书长陈云华出席了本次培训会并讲话。CNAS认可六处领导和工作人员、相关处室领导、专项监督评审员、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人员4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会。  陈云华副秘书长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参与典型案例培训会的积极性予以肯定。她指出,专项工作切合了国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是认可工作的需要,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合格评定工作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势在必行。此次培训是CNAS深化改革的任务之一,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一项具体行动,是CNAS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希望机构重视典型案例和规则文件的学习,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规避自身风险。  本次培训通报了历年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工作情况,介绍了不诚信行为、超认可能力范围、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和能力不能保持典型案例,同时,针对专项监督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将文件宣贯与典型案例相结合,对CNAS-R01、CNAS-RL01、CNAS-RI01和CNAS-RL02等规则类文件进行了培训。  培训会得到了获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热烈响应,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 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典型案例分析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b]实[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8A%A5%E5%91%8A.html]检验检测报告[/url][/b]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9 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一、样品采集管理  样品的获取、管理方式和样品制备等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在监督检查中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不规范情况十分普遍,甚至存在样品失实、造假等行为。即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现场调查错误:现场调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烟尘、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处理设施为布袋除尘,与现场核查为水膜除尘工艺不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采集人员交叉:样品采样中同一时间相同人员出现在不同的采样地点,如2021 年 8 月 10 日刘某 13:00 进行废水样品采集,项目为 COD、TP、TN、SS、BOD 5 、色度、现场检测 pH 值,同时 14:05 刘某在有组织废气采样,采集项目为汞及其化合物;[/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采集数量不足:未按采样规范要求实施布点,采样次数、面积、数量、平行双样等不符合要求,如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标准中规定,每个点位应采集至少 3 份样品,采样记录仅显示 1 份;[/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采样时间不全:采样记录中信息不全,采样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如废气采样记录中缺少氨、硫化氢的采样流量、采样时长信息;非甲烷总烃 5 月 28 日、29 日、30 日各采样 3 次,每次仅在 1 h 内瞬时采样1 次;[/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采样容器错误:未按采样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采样容器。如采样记录非甲烷总烃采气袋为铝塑袋;[/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样品流转混乱:样品交接、流转和检测时间混乱,如叶绿素 A 和挥发酚为机构非 CMA 能力,采样原始记录有叶绿素 A,样品接收单有叶绿素 A 和挥发酚,样品流转单只有挥发酚,分析记录中有挥发酚结果,在外发报告中没有叶绿素 A 和挥发酚数据;[/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缺前处理过程:样品制备过程是检测的关键环节,必须按照标准方法且可以溯源。如废水石油类、动植物油分析记录中,无样品的前处理信息,记录中几个样品体积均为 500. 0 ml,未全部转移;[/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样品保存错误:微生物项目水样采集后未加固定剂消除干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二、仪器设备溯源 指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如编号为 HJK -011、HJK -012 两台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用于测定 pH 值),仪器设备校正记录为同一版本复印件,测量值、仪器示值、误差均相同;编号为 JK - 006 大气采样器校准不合格,但仍有使用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三、检验检测方法 指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分析时间超期:大肠菌群 2021 年 6 月 9 日采集样品,6 月 10 日8:50 才开始流转,样品未在有效期内分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引用标准错误:标准方法均有其适用性,地表水中铅和镍的使用方法错误(铅:GB/ T 7457 - 1987 直接法,镍:GB 11912 -1989)方法检出限高于标准限值;[/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检测偏离方法:现场采样感官描述水样黄色、浑浊,总磷样品分析未做色度/ 浊度补偿;[/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仪器配备错误:石油类所用萃取设备为射流萃取器;[/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环境条件偏离:溶解氧仪使用记录表上环境温度要求为 14 ℃ ~25 ℃,与标准不符;[/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缺少恒重信息:重量法中未按要求体现恒重信息。如废气颗粒物滤膜称重记录中连续 12 张滤膜恒重前后数据完全一致,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未按分段检测:苯系物活性炭管吸附效率应在80%以上,即 B 段活性炭管所收集的组合应小于 A 段的 25%,但存在苯系物的活性炭管未按方法要求分段检测并判断其采样有效率;[/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未同步测质控;VOCs校准曲线分析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原始记录未打印),样品分析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没有按照方法要求进行校准曲线核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9)空白偏离正常:挥发性酚没有按照标准要求做运输空白,且实验室空白高于检出限,不满足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0)结果计算错误;在噪声检测记录中,部分噪声涨落起伏超 3 分贝,属于非稳态噪声,却全部按 1 min 稳态噪声监测。[/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四、数据传输保存  指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主要指违反数据和信息的管理要求,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仪器数据保存:表现在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数据记录不一致。如废气监测使用 YQ008 -5 的自动烟尘测试仪,原始记录打印条编[/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号为 01274 -01276,但该仪器上查不到相应编号的电子记录;(2)数据不完整性:表现在销毁和遗弃、隐匿原始记录、选择性选用检验检测数据,如臭气浓度项目只有嗅辨结果汇总,缺少每个嗅辨员的原始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无法溯源:表现在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如氟化物曲线方程斜率为 - 50. 194,截距为 308. 62,R 2 为 1,分析结果不源于方程,无法溯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报告不一致性:表现在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与发放的正本不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时间不一致性:表现在记录时间与报告时间不一致。如水样交接记录中显示废水氨氮样品接样时间为 4 月 14 日,报告中分析时间显示为 4 月 13 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仪器使用记录:表现在仪器使用记录未即时登录,记录项目、使用人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如一氧化碳仪使用记录中使用时间及使用人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size][/font][b][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虚假检验检测报告[/size][/font][/b][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一、未经检验检测 指未经过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数据和报告,主要表现:(1)原始数据不同:报告中数据多于检测原始记录数据,如:公共场所中苯采样记录为 6 个点位,样品交接单为 6 个活性炭管,原始记录和谱图为 6 个点位的检测结果,但报告中显示苯为18 个点位结果;[/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仪器缺少谱图:分析仪器中无法溯源检测数据及谱图,如:铅采样[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检测法,但仪器电脑中无原始数据、谱图保存,无法溯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完全一致:不同时间的报告数据完全一样,如:发现有 3 份相同编号的检测报告,采样日期分别为2019 年6 月1 日、8 月1 日、11 月6 日,签发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5 日、8 月 15 日、11 月 20 日,报告内容完全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结果过于雷同:不同样品检测结果过分雷同,如颗粒物称重记录 22 次中,有 8 对精确到0.01mg的数据完全一致,其他 14 对数据均相差0.01mg,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二、伪造变造记录  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时间逻辑存疑:如某检测报告中氨氮原始记录显示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批号为 B21040500,定值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4 日,同时显示其工作液配制日期为2021 年 1 月 6 日,使用时间 2021 年 1 月 6 日,均在定值期之前;[/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 原始数据存疑:如 2021 年 5 月 2 日9:48 - 11:02 李某、杨某辉采集代码 JC36、JC37、JC38 地表水采样,2021 年5 月2 日9:49 -11:03 王某方、沈某采集代码 JC61、JC62、JC63 的地表水采样,2 份原始记录表内容的笔迹一致,但采样人员不同,且不同河流、不同点位的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总磷、氨氮等指标数据异常相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无法溯源:实验室提供不出总悬浮颗粒物滤膜采样前恒重及称重的原始信息记录,查天平使用记录,无滤膜采样前称重使用记录。查 2 次称量数据,第一次和第二次全部重量差为 0.0002g;[/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变造原始数据:VOCs 校正曲线只用了 4 个浓度点,其中由于丙酮的线性不合格,手动调整了第一个浓度点的峰面积以达到线性质控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 谱图无法溯源: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分析日期2020 年 12 月 24 日,标准谱图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记录中无标准溶液的质控措施,查标准物质领用记录,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后无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领用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三、改变检测项目  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 减少检测项目:如查生化培养箱(DQ/YQ -70)的使用记录,从 3 月 25 日至 3 月 27 日共培养 12 批,每批都有 001 ~ 006 及 001ZK 共 7 个样品,按标准方法至少有 84 个培养瓶同时培养,现场核实该培养箱远远无法容纳下 84 个培养瓶,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标准未经变更:pH 值检测依据为《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 2002 年便携式 pH计法 3.1,能力表中水质 pH 值的监测依据已变更,报告中没有变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体积应用错误: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结果参照《GB 16297 -1996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评价,采样仅记录了实测体积,未记录标准状态体积,实验室分析也使用实测体积进行计算,采样体积应用错误;[/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未按标准折算:检测结果未按方法要求进行正确折算,导致最终出具的报告数据出现偏差,如陶瓷颗粒物排放浓度未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 未同步除干扰: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CO 干扰情况测试,现场检查时未测定 CO 浓度,无法判断 SO 2 测定结果可能受到的干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报告项目不全:检测委托协议书要求检测 9 个指标,实际出具报告 2 份,1 份有CMA 标识 (7 个指标),1 份没有 CMA 标识(2 个指标),且未经委托方同意;[/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 检测项目不全:机构VOC S 项目检测依据为 HJ 734 - 2014 方法,共 24 个参数,CMA 能力附表中只批准了19 个参数,该检测报告中项目只列出了 VOCs 值(19 个参数的浓度加和值),并进行了符合性评价,不符合规范;[/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超出范围检测:实验室参照甲醇的分析方法进行乙醇分析,但未对乙醇分析能力进行非标方法的确认,乙醇结果为未检出。[/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四、调换检测样品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如:矿泉水中偏硅酸未达标,为了满足客户申报需要,将样品换为市售的矿泉水后检测出具报告。[/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五、伪造用章签字  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和签发时间的,同时也包括检验检测人员非本人签名和书写检测原始记录。如授权签字人李某使用盖章式签名,经询问李某一周来单位 1 次,所以加急样品只能用盖章式签名;氨氮检测原始记录签名为邵某某,但原始记录内容和签名均与其笔迹完全不同。[/size][/font]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10起认证检测市场典型案件

    [align=left] 今年9月以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对认证检测市场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4日通报了在整治行动中查处的10起典型案件。[/align][align=center][img=,473,269]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224/1545641406542888.jpg[/img][/align][align=left]这10起典型案件包括:[/align][align=left] 全国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深圳中大国际认证公司和上海色瑞斯认证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市美瑞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CCC产品、南宁市杰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滨州市通九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4家检测机构骗取资质认定证书、北京中鼎恒昌认证公司和青岛欧检认证检验公司认证人员弄虚作假等。[/align][align=left] 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介绍,这次整治行动覆盖多领域,采用行政监管、认可监督、行业管理等多种手段联合整治。[/align][align=left] 在认证领域,主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虚假认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等“认证乱象”开展整治:针对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组织开展对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对电线电缆、小家电、灯具等重点产品进行认证有效性抽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有机产品认证,组织开展对认证机构的全覆盖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对所有获证企业逐一排查,并抽检蔬菜、茶叶等有机产品;针对发证量大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开展对获证组织的随机抽查,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和认证活动的合规性;针对风险相对较高的新批准认证机构,组织开展对2018年新批准设立机构的“飞行核查”,实地核查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针对投诉举报的涉嫌违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共计检查各类认证机构101家。[/align][align=left] 在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检查,共计检查332家检验检测机构,涵盖农业、环保等20个行业领域,其中210家检验检测机构为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督导地方落实辖区专项整治任务,各地共组织检查12442家次,约占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30%;开展检验检测市场明察暗访,在北京等地区针对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等领域,委托专业机构以消费者、用户方身份开展明察暗访工作。目前已完成对4个省(区、市)238家检验检测机构的查访工作。[/align][align=left]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认证机构481家,累计颁发有效认证证书193.7万张、获证组织62.5万余家。[/align]

  • 检验检测机构中哪些人必须交社保?等实验室6个典型问题答案

    [align=center][b]实验室6个典型问题答案[/b][/align][align=center][/align][b]01[/b][align=center][/align][size=15px]检验检测机构中哪些人必须交社保?[/size][size=15px][b][size=15px]参考答案:[/size][/b][/size][size=15px]只要是实验室员工就要交社保,除了退休返聘人员。[/size][b]02[/b][size=15px]实验室规定了管理层由中心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成,也规定了各自的岗位职责,还需要单独规定管理层的职责吗?[/size][b][size=15px]参考答案:[/size][/b][size=15px]这个管理层是有很多岗位组成的集体,他的职责不是单独规定什么职责,而是要明确他的任务和责任:[/size][size=15px]1.管理层全权负责实验室的管理[/size][size=15px]2.起领导职责和作用,要对公正性做出承诺[/size][size=15px]3.负责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确保管理体系资源得到满足[/size][size=15px]4.制定方针和目标[/size][size=15px]5.确保管理体系融入到实验室活动中[/size][size=15px]6.要组织管理评审[/size][size=15px]7.确保实验室质量目标的实现[/size][size=15px]8.确保实验室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客户的要求[/size][size=15px]9.要提高客户的满意度[/size][size=15px]10.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size][b]03[/b][size=15px]管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之间是需要互相监督吗?[/size][size=15px][b][size=15px]参考答案:[/size][/b][/size][size=15px]监督的目的是实验能力的保障,管理层如果不承担实验任务,可以很少涉及监督,也可以不涉及监督。[/size][size=15px]不要想管理层的监督,要想管理层之内的人员监督,要看他们承担的工作,根据工作分析监督情况。[/size][size=15px]管理层之间不需要相互监督,实验室监督是监督员对被监督人监督,监督员之间相互监督。[/size][b]04[/b][size=15px]如果法人变更了,法人任命文件也得变吗?[/size][size=15px][b][size=15px]参考答案:[/size][/b][/size][size=15px]法人代表变更了,任命文件是要变更的,由新的法人代表重新来任命,如果新的法人如果完全同意老的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做出声明,说明你原来的任命我都同意,也是可以的。[/size][b]05[/b][size=15px]关于定期评审,控制设施的措施, 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评审?[/size][size=15px][b][size=15px]参考答案:[/size][/b][/size][size=15px]1.设备:[/size][size=15px]是不是有溯源,是否校准检定,检定校准回来是不是确认了,仪器是否由唯一性标识,维护是不是有计划有记录,档案是不是规范,设备的作业指导书是不是完整的,设备是否有故障,故障怎么处理的,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设备的修正值/校准因子是否得到应用,设备的期间核查是否在定时的做[/size][size=15px]2.设施:[/size][size=15px]一般是不直接结果的[/size][size=15px]1)设施配备的是否合适,比如灯的照度[/size][size=15px]2)设施是否定期维护[/size][size=15px]3)设施产生的环境条件,如果影响结果,要记录并监控[/size][size=15px]3)总体来看,设施不能对实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要保障实验的条件。[/size][b]06[/b][size=15px]能举例讲解一下软件行业(17020+17025)质控、期间核查具体怎么做吗?[/size][size=15px][b][size=15px]参考答案:[/size][/b][/size][size=15px]质控可以用比对的方法来做,公众号【实验室ISO17025】提醒,软件行业因为一般不能做校准。可以做人员比对,仪器比对,实验室间的比对等等。[/size][size=15px]期间核查也可以做比对,稳定的测试对象。比如稳定样品再次测试,留样再测。[/size][size=14px]来源:实验室ISO17025[/size]

  • 最新!一批检测机构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最新!一批检测机构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3起涉及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领域的案件,详情如下:[align=center][img=,690,21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011144359632_7267_5874949_3.png!w690x214.jpg[/img][/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b][/align][align=center](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领域)[/align]自开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盯机动车尾气检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高发领域,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3起涉及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领域的案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b]案例一??宁夏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b]【案情简介】2023年6月2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共建有8条环保检测线(其中3号、4号、7号为柴汽混合环保线且可检测3.5吨以上柴油车)。通过调取视频数据发现,2023年5月22日、6月5日,该公司在4号柴汽混合环保检测线上,采用自由加速法分别对两辆黄牌车辆开展检测;检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要求对两辆黄牌车辆进行检测,致使在出现未放置转速传感器,但有转速数据上传且发动机全程转速数据恒定;OBD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0的情况下,还出具了检测结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规定。【查处情况】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之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案件评析】本案中,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的正常市场秩序,还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有效发现违法行为,固定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遏制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b]案例二??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管理制度案[/b]【案情简介】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2023年4月27日,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宁夏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混烃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报告书》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发现该环评报告书存在相关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问题,具体内容为:常规污染物环境质量数据引用盐池县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年均值,未针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类区)开展常规污染物的现状调查与评价,也未对该保护目标主要污染物PM10、SO2、NOx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达标情况开展预测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8.7.1.2中关于达标区的评价项目需“预测评价叠加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现状浓度后,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的达标情况”的要求。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查处情况】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规定,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分别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分决定,因该案的编制人员已不再从事项目环评编制工作,且已主动从专家库中退出,决定不再对该项目环评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环评编制工作,该案已结案。【案件评析】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本着宽严相济、处罚适当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处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以此为戒,严把环评质量关,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同时在本案中,充分考虑到项目环评编制人员的实际情况,对该编制人员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进一步体现有温度的执法。[b]案例三??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b]【案情简介】2023年6月,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核查比对该公司废气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3月22日对委托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石灰窑、烘干窑排污口烟气进行了采样,并出具3月份废气检测报告。通过调取视频监控,3月份废气检测报告中所显示的采样时间段,未见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平台。经过进一步核实,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采样人员3月份并未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石灰窑、烘干窑排污口烟气开展采样工作,而是根据当日中卫市某化工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伪造了此次检测原始记录。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查处情况】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环境检测报告并逐一比对视频监控,认定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因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无分公司或办事处,故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积极对接协调,赶赴该检测公司所在银川市总部,在调取、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023年8月2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案件评析】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真实、规范的检测数据,对环保部门监管排污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侦办行动,及时互通信息和案件线索,不仅强化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联动,还有效打击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color][/size]

  • 【金秋计划】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关于实验室一些典型问题的权威回复

    [align=center] [/align][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size=18px][color=#444444]一、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 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 敬盼回复!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二、检验检测报告技术要求/标准值? 你好! 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存在以下情况: 1.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2.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3.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4.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 三、资质认定中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 您好,请问一下,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资质认定时,食品和非食品需要分开进行申报,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大类呢?依据是什么?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列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有关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五、强制性作废标准问题? 您好,请问强制性标准新版本已实施,旧版已作废,这种情况,若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保留旧版标准,客户要求一定要按旧版标准检测,是否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报告。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4的规定,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06 六、CMA分包? 你好,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对于此条,我有二个问题请教咨询如下: 1. 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2. 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七、施工企业试验室可否申请CMA认证? 请问是否可以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名义申请独立的中国计量认证资质? 说明:这个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机构,试验检测中心为其设立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八、39号令中检测分包的具体事宜? 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烦请回复,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九、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 1、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2、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 您好,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这是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吗?还是要等证书发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试验?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color][/size][/font]

  • 求助 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谁有写好的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一、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二、遵守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的情况三、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四、2016年度机构的突出成绩、先进事迹,以及为产品质量提升和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战略、双创活动等提供技术支撑的典型案例(选报)涵盖上述内容 没写过 发个样本看看

  • 求一份环境监测典型报告做参考

    环境监测典型报告监测的项目可以随便找个企业采样完成全部的检测项目吗?比如我选择汽修厂出典型报告,标准只检测几个项目,那我可以检测我申报的所有项目吗?

  • 典型报告----同个项目多个检测标准

    如题:典型报告----同个项目多个检测标准,比如测热变形温度,有GB/T 1634.1-2004、GB/T 1634.2-2004、GB/T 1634.3-2004、ISO 75-1:2013、ISO 75-2:2013、ISO 75-3-2004这6个标准,其中GB和ISO标准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些检测标准,-1、-2、-3针对的是不同材质,那猫是整个大项目维卡温度做一份报告呢?还是做3份?(针对不同材质)、或者做6份(每个标准来一份)大家都怎么做的?

  • 【讨论】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及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关于CNAS认可申请书中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中“12.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及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就此想和各位探讨一下!我们是检测试验室,我出具的典型项目检测报告为:试 验 项 目单位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试验方法运动粘度(100 ℃)mm2/s12.5~〈16.315.72GB/T 265-1988粘度指数 ——139GB/T 1995-1998倾点 ℃不高于-25-31GB/T 3535-2006水分 —无无SH/T 0257-2004我针对此报告提供的不确定度报告为“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报告”这样做可以吗?

  • 关于典型报告能否提交简化版的检测报告

    目前实验室的客户均为内部客户,领导出的检测报告都是简化版的,现在想申请CNAS认可,想问下,我们提交的典型报告能否是平时用的简化版的检测报告。目前程序文件中规定了有两种检测报告均受控,一为信息完全版的、一为简化版的。只是现在出具的都是简化版的报告,领导不想更改成信息全的!所有想问下典型报告能否为简化版的报告!

  • 关于实验室模拟报告和典型报告

    一、模拟报告指的是机构为了确保对拟申请的参数的掌握程度,通过开展一整套完整的模拟试验(可以从收样开始,经过样品处理、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等环节,直到报告出具),最后形成模拟实验的结果,即模拟报告。 通常,模拟实验是方法验证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机构对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都必须开展方法验证,因此,模拟报告原则上是必须覆盖所有拟申请的参数的。 有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模拟报告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例如:某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每一个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都应有两份模拟报告,且要求在申请资质认定的时候就要提交(当然,不同地区的要求也会不一样)。 因此,各机构一定要遵循检验检测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各个地方的法规和规定。我们强烈建议,机构在对新参数新方法开展方法验证的时候,开展模拟试验,形成模拟实验报告。 二、典型报告是在现场评审中,评审员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中抽取并现场查验机构能否正确实施检测参数和方法以后,最终形成的检测报告。 因为,“典型”即意味着抽查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参数来查验。通常,评审员会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的每一个类别/专项、每一个产品下,抽取30%-60%的检验检测参数和方法(不同的地区、时间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还有额外的盲样测试)。然后,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对这些抽取的参数开展演示实验,审核员现场观察和见证,由此形成的报告即为典型报告。 最后,随着告知承诺制的推广,现场审核变成了事后验证和监管。这对于模拟报告是没有影响的。机构还是必须开展方法验证,并组织模拟试验,出具模拟报告。而典型报告就会跟随事后查验和监管而产生新的形式。例如,有的事后查验,仍然会抽查参数,要求演示试验,并形成典型报告;有的则采取查验机构的方法验证记录(包含模拟报告),和现场提问的方式。这些都取决于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程序的规定了。【声明:向原作者致敬,侵删】

  • CNAS实验室及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及解析

    [size=16px]认可约束是我国“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多年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认可监督机制。包括对认可对象全覆盖的年度监督、特选对象的专项监督、随机抽样的专项治理行动、利用举报信息的投诉调查、对认证企业的确认审核,还有与行政专项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动监督。认可约束作用不断增强。[/size][size=16px]2019年上半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编著的典型案例系列丛书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丛书包括《CNAS实验室及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及解析》《认证机构专项监督及确认审核典型案例及解析》《CNAS投诉处理典型案例及解析》《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及解析》等四本。系列丛书对近年来专项监督、确认审核、投诉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合格评定机构进一步了解认可要求,促进机构的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增强风险意识,引领行业的自我改进与健康发展。[/size][size=16px]“中国认可”将不定期推出系列专栏,摘录丛书的典型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size][size=16px][b]案例一[/b][/size][size=18px]1.1 [/size][b][size=16px]案例基本情况[/size][/b][size=16px]查茶叶种植、加工有机转换再认证企业,认证范围为茶叶种植、加工。认证机构2014年4月4日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再认证)”描述:“…确认2014年度绿茶的产量是7.6t。”并依此颁发了7.6t的认证证书。专项监督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的加工设备仅有两口直径66.66cm的铁锅,加工工人两人,该现有设备的生产能力每天最多可以加工1kg,企业没有委托外加工。机构确定的认证产量与实际不符。[/size][size=18px]1.2 [/size][b][size=16px]案例解析[/size][size=16px]1.2.1背景资料[/size][/b][size=16px]该企业为专项监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机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认证范围:茶叶种植、加工,认证面积152亩,认证数量茶鲜叶30.4t、绿茶7.6t。[/size][size=16px]企业生产基地位于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认证机构的检查报告显示机构检查组在2014年3月对企业茶叶种植基地和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认证机构于2014年4月4日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再认证)》描述:“企业生产面积152亩,上年度的鲜茶叶全部投入加工使用了……” “…其中30.4t做绿茶,……,2000g~2250g鲜叶加工500g茶叶,确认2014年度绿茶的产量是7.6t。”并依此颁发了7.6t茶叶的认证证书(证据1见图3-9)。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仅有两口66.66cm直径的铁锅(证据2见图3-10),并了解到企业仅有加工工人两人,现场访谈了解到现有设备和人员的生产能力每天最多可以加工1kg,企业没有委托外加工,且该企业仅生产春茶,夏茶和秋茶均不加工。[/size][size=16px]产量衡算是有机产品认证检查的一个重要检查过程,不合理的产量衡算很可能会造成常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产量衡算不能简单的按照一般的产品出成率来计算,还必须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能力、人员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在本案例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每日不间断生产1年,其产量也不足0.4t,认证产量与实际产量严重不符。[/size][size=16px]本案例中的机构检查组在没有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仅仅按照绿茶的一般出成率简单地换算出茶叶的产量,并以此作为认证的数量,造成产量衡算与实际产量出现了较大的偏差,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企业从其他地方购买普通茶叶混入有机茶叶中销售。[/size][align=center][size=16px]图3-9 证据1:检查报告中对于产量核算的描述[/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图3-10 证据2:企业加工车间茶叶炒制仅有这两口铁锅[/size][/align][b][size=16px]1.2.2涉及的不符合条款[/size][/b][size=16px]不符合:CNAS-CC02:2013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size][size=16px]7.9.1 如果[/size][size=16px]认证方案要求进行监督,或依据7.9.3或7.9.4的规定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方案启动对认证决定覆盖的产品进行监督。[/size][size=16px]不符合:CNAS-SC22:2014《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size][size=16px]C4.1.1 认证机构的检查活动应至少包括如下方面:[/size][size=16px]……[/size][size=16px]4)记录和帐目的检查(生产/销售衡算、投入/产出衡算、确保产品或原料能追溯到其供应商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过程的追踪体系审核);[/size][size=16px]……[/size][size=16px]不符合:CNCA-N-009:201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size][size=16px]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size][size=16px]……[/size][size=16px](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size][size=16px] ……[/size][size=18px]1.3[/size][b][size=16px]不符合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size][size=16px]1.3.1 原因分析(不限于):[/size][/b][size=16px]检查员责任心不强,产量核算时仅按照企业的茶鲜叶产量简单地折算茶叶产量,没有关注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size][b][size=16px]1.3.2纠正和纠正措施(不限于):[/size][/b][size=16px]1) 暂停企业认证证书。[/size][size=16px]2) 进行补充检查,依据补充检查结果重新进行处置,若发现企业存在没有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情况,撤销企业证书。[/size][size=16px]3) 对当事检查员给予处罚并通报。[/size][size=16px]4) 对机构的其他茶叶加工档案进行梳理,检查有无类似问题。[/size][size=16px]5) 检查作业指导书中对于产量核算问题的内容,对相关部分进行修订。[/size][size=16px]6) 对全体检查员进行产量核算等相关内容的技术培训,确保对于产量核算时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size][size=16px][b]案例二[/b][/size][size=18px]2.1[/size][size=16px][b]案例基本情况[/b][/size][size=16px]查XX生猪养殖、加工再认证企业,认证范围为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认证数量300头。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间为2016年7月29-30日,2016年07月30日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描述:“养殖场产品为野猪和黑猪杂交,养殖模式为在山林间放养,每天进行补饲”。专项监督检查组8月16日对该企业检查,了解企业为野生放养,猪群自每年的5月上山至11月下山,该阶段猪只不回养殖基地采食和归宿。[/size][size=18px]2.2[/size][b][size=16px]案例解析[/size][size=16px]2.2.1背景资料[/size][/b][size=16px]该企业为专项监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加工生产、销售。认证范围“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认证数量300头。[/size][size=16px]企业生产基地位于XX自治区XX市XX镇XX村。2012年12月,公司建立了有机产品生产管理体系,现行管理体系文件于2014年6月1日实施。2014年8月15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的第三次再认证检查时间为2016年07月29-30日(证据1见图3-11),2016年7月30日,认证机构出具的第三次再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描述:“养殖场产品为野猪和黑猪杂交,养殖模式为在山林间放养,每天进行补饲”。半月后的8月16日的专项监督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饲养的猪群属于野生放养,每年的5月猪群上山后至11月下雪后下山,该期间猪群生活在野生树林中,人无法进入,猪只也无需进行补饲。[/size][size=16px]本案例中的养殖场的生猪养殖有两个场所,山下的一个虽然检查了,但山上的一个却有检查,且根本没有能够看见认证产品的生猪,既没有核定生猪的实际头数,也无法进行获证产品的抽样。但检查报告回避上述事实,虚构了完整的检查报告,如每天进行补饲,现有300头生猪等等。[/size][align=center][size=16px]图3-11 证据1:机构检查计划表示的检查时间[/size][/align][b][size=16px]2.2.2涉及的不符合条款[/size][/b][size=16px]不符合:CNAS:CC02-2013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size][size=16px]7[/size][size=16px].9.1如果认证方案要求进行监督,或依[/size][size=16px]据7.9.3或7.9.4的规定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方案启动对[/size][size=16px]认证决定覆盖的产品进[/size][size=16px]行监督。[/size][size=16px]不符合:CNAS:SC22-2014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size][size=16px]C4.1.1 认证机构的检查活动应至少包括如下方面:[/size][size=16px]1)检查供方的生产或加工体系,包括检查农场、设备、贮藏设施等,必要时包括非有机生产或加工部分;[/size][size=16px]2)验证供方提供的信息;[/size][size=16px]……[/size][size=16px]不符合:CNCA-N-009:201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size][size=16px]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size][size=16px]查。[/size][size=18px]2.3[/size][size=16px][b]不符合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b][/size][b][size=16px]2.3.1原因分析(不限于):[/size][/b][size=16px]检查员责任心不足。[/size][b][size=16px]2.3.2纠正和纠正措施(不限于):[/size][/b][size=16px]1) 暂停企业认证证书。[/size][size=16px]2) 对企业进行补充检查,根据补充检查的结果再作认证决定。[/size][size=16px]3) 对当事检查员给予处置并通报。[/size][size=16px]4) 核查该检查员的相关档案有无类似问题。[/size][size=16px]5) 完善人员行为规范管理,修改相应文件,加强人员考核。[/size][size=16px]6) 对相关人员进行行为规范等要求的培训。[/size][size=16px][b]案例三[/b][/size][size=18px]3.1[/size][size=16px][b]案例基本情况[/b][/size][size=16px]查植物种植生产再认证企业。认证机构2015年1月16日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描述:“2013年不符合项为8号地块和12号地块田间发现禁用物质包装袋,本年度现场检查时地头干净,未发现禁用物质包装物。” “本年度现场检查时产品已收获,从冷库内取样送检,确定检测项目为……”。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机构对有机苹果生产企业有机检查时间为1月14~16日,该时间获证企业所在地区为零下二十几度的严寒冬季,机构也未安排补充检查,机构未将现场检查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size][b][size=18px]3.2[/size][/b][size=16px][b]案例解析[/b][/size][b][size=16px]3.2.1背景资料[/size][/b][size=16px]该企业为专项监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苹果种植生产、销售。认证范围为苹果种植。认证面积3000亩,认证数量5000t。[/size][size=16px]企业生产基地位于XX市XX县园艺场。公司于2005年开始有机转换,2008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本次的有机产品生产管理体系文件修订于2014年。认证机构的检查报告显示机构检查组2015年1月14日至16日对企业苹果种植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实行了产品抽样。认证机构2015年1月16日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描述:“2013年不符合项为8号地块和12号地块田间发现禁用物质包装袋,本年度现场检查时地头干净,未发现禁用物质包装物。”,“本年度现场检查时产品已收获,从冷库内取样送检,确定检测项目为……”。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机构检查企业的时间(2015年1月14日至16日),该时间企业所在地区为零下二十几度的严寒冬季,不适合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检查,不符合需在高风险期进行检查的要求。(证据1见图3-12)。[/size][size=16px]图3-12 证据1:[/size][size=16px]现场检查时间为冬季。[/size][size=16px]《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明确要求:“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但本案例中机构的检查策划、现场检查、认证决定均忽略了检查不在生产季,更不是高风险期的问题。[/size][b][size=16px]3.2.2涉及的不符合条款[/size][/b][size=16px]不符合:CNAS:CC02-2013《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size][size=16px]7.9.1 如果认证方案要求进行监督,或依据7.9.3或7.9.4的规定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方案启动对认证决定覆盖的产品进行监督。[/size][size=16px]……[/size][size=16px]7.9.2 当监督采用评价、复核或认证决定时,应分别符合7.4、7.5或7.6的要求。[/size][size=16px]不符合:CNAS:SC22-2014《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size][size=16px]C4.1.1 认证机构的检查活动应至少包括如下方面:[/size][size=16px]1)检查供方的生产或加工体系,包括检查农场、设备、贮藏设施等,必要时包括非有机生产或加工部分;[/size][size=16px]2)验证供方提供的信息;[/size][size=16px]……[/size][size=16px]不符合:CNCA-N-009:201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size][size=16px]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size][size=18px]3.3[/size][size=16px][b]不符合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b][/size][b][size=16px]3.3.1原因分析(不限于)[/size][/b][size=16px]1)检查策划存在严重问题,该期间没有农事活动,不适宜进行检查。[/size][size=16px]2)检查组成员无责任心,应付检查。[/size][size=16px]3)认证决定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要求在合理的时间进行检查或增加补充检查。[/size][b][size=16px]3.3.2纠正和纠正措施(不限于)[/size][/b][size=16px]1) 暂停企业认证证书,安排合理时间进行补充检查,根据补充检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证书。[/size][size=16px]2) 对当事检查员、认证策划人员、认证决定人员批评教育。[/size][size=16px]3) 在机构内部通报相关问题。[/size][size=16px]4) 对全体检查员就相关问题及其风险进行培训。[/size][size=16px]5) 修订作业指导书,强调在高风险季节进行检查和检查策划的必要要求。[/size]

  • 检验报告可能出现的典型错误

    [align=center][b][size=16px]干货丨检验报告可能出现的典型错误[/size][/b][/align][size=15px]农业检测[/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3-07 13:48[/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北京[/color][b]01、图片漏缺[/b][/size][size=16px][color=#0c0c0c]较常见的问题是样品外观检查后,有其试验后照片,而缺少其试验前照片。仅要求检查样品试验后的外观时,报告是否必须附上其试验前的照片呢?[/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很多检测报告都有检查试验后样品外观的要求,这本身就蕴含了将样品试验后与其试验前的外观进行比较查看、看其是否发生变化的要求。因此,试验前必须要检查样品外观,而检查结果在报告中的体现形式,便是照片或文字描述。[/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由于报告给出的结果只是试验后样品外观的描述,而检测依据、检测环境、检测条件要求、试验过程等又不涉及试验前,样品接收时类似“收样时样品外观完好”这样的笼统描述也不能等同于样品试验前外观描述,所以通常整份报告并无试验前样品外观描述。因此,试验前样品照片几乎是唯一能体现检查了试验前样品外观的证据,而且照片也比简单的描述更加客观可信。样品经历试验后,若外观有变化,如生锈、长霉、破损等,则试验前照片就必不可少。[/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只有同时摆出样品试验后和试验前不同的外观照片对比,才能直接客观地证明样品是经历了某试验才导致的外观变化。若样品外观无变化,其试验前照片则是试验前进行了外观检查的直接证明,若缺失此项,则说明试验体系运行和检测程序有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频繁出现,主要在于试验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只关注到技术要求中外观检查是在试验后,而忽视了在外观检查中,试验后的样品有一个比较对象,即试验前的样品。[/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比较对象的缺失自然就导致报告的客观证据不足,信服力减弱,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大为降低。综上所述,报告中必须同时附上试验前和试验后的样品照片以进行更直观的比对,这既是展示检查结果的一种客观证据,又是体现检测程序完整和体系运行无误的有力证明。[/color][/size][b]02、[/b][size=16px][b]信息缺漏[/b][/size][b][size=16px][color=#0c0c0c](1)漏掉必要信息。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报告无检测日期;②报告无检测结果;③报告中某测试表中“温度”、“湿度”、“大气压力”空白未填。[/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2)遗漏提及的内容。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报告正文提到某内容“见附表X”,但整篇报告中无附表X;[/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委托书中勾选了某检测标准,但报告未提及该标准;[/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③归档文件核对清单注明某内容入报告,但报告中无该内容。[/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3)缺少标注说明。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某测试进行了多次,但报告的数据记录页中未注明是第几次测量,结果有两页数据记录内容一致无法区别;[/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多方向的振动试验报告中的试验曲线图未标注是哪一方向的。上述案例不符合准则要求的观察结果、数据应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或注明名称,缺少这样的标注说明直接造成数据记录、图片的混淆不清,容易引起误解。[/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b](4)描述不全。例如:[/b][/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①报告中“技术要求”未描述委托书附件描述的电压频率和电压施加过程的要求;[/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报告中合格判据未提及委托书中提到的“无可见损伤,标记清楚”;[/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③报告结论仅描述为“合格”或“不合格”。描述不全这种问题会引起审核员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的质疑,易在发生质量争议时导致报告无效。尤其是合格判据这么重要的信息都描述不全,给出的检测结果更要划上一个大大的问号。[/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5)编号、符号、日期不全。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英文报告编号尾号漏掉“(E)”;[/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报告中标准未注明年号;[/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③报告中“相对湿度”漏写“%”;[/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④某报告检测时间为2013.1.16-2013.1.23和2013.6.17-2013.6.24,所有仪器设备均未列出使用日期,计量有效时间也均只有有效截止日期,如有3个测试仪的计量有效期分别至2013-3-13、2013-3-11、2014-3-14。[/color][/size][b]03、[size=16px]标示缺漏[/size][/b][size=15px][/size][b][size=16px][color=#0c0c0c]标识缺漏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入报告作为附录的检测记录无唯一性标识;[/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报告结束处未标明终止号。[/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问题①中的唯一性标识包括文件识别号、报告编号、页码。首先,检测记录作为一种文件,应有与其他文件相区别的文件唯一性标识,即文件识别号;其次,检测记录既入报告,则为报告的一部分,应有与其他报告相区别的报告唯一性标识,即报告编号;再次,检测记录的每一页应有与其他页相区别的页面唯一性标识,即页码。这三种标识共同组成了作为报告附录的检测记录的唯一性标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既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又不符合检测实验室要求,而且容易引起混淆,造成混乱。[/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问题②没有明确报告是否已结束,从而可能导致某种不确定性和误解,基于此,标准准则均明确提出检测报告结束处要有清晰的标识。[/color][/size][b]04、[/b][size=16px][b]签名缺漏[/b][/size][size=16px][color=#0c0c0c]漏签名这种问题虽少,但问题性质往往很严重,一般而言,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漏签名的情况基本没有,但要谨防报告出现这两种情况:[/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①三方会签漏签名;[/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试验日志记事人未签名。[/color][/size][b]05、[/b][size=16px][b]不规范性缺漏[/b][/size][size=16px][color=#0c0c0c]在各种质量审核检查中,最常见的一种不规范性缺漏问题是“有栏目空白未填”,如表格有空白栏、“备注”栏空白未加“/”等。[/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这种问题极其普遍,不仅多见于报告,在原始记录、委托书、试验单、传递卡、合同评审表、监督记录、样品登记表等各种报告相关资料中更是比比皆是。这一问题看似微不足道,实则仍会带来不确定性:空白栏是应该填写但遗漏未填呢,还是没有内容应打上“/”呢?[/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另外,还存在着报告中测试记录页面表格“结论”栏“合格”印章的印迹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现象。作为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报告结论必须清楚明确,印刷或印章字迹也必须清晰完整。否则会造成报告质量大打折扣,并且影响检测机构的科学严谨的形象。因此,报告编制者应有科学规范的意识和严谨认真的态度,出具的报告不应有任何模棱两可或有不确定性的地方。[/color][/size][b]01图片漏缺[/b][size=16px][color=#0c0c0c]较常见的问题是样品外观检查后,有其试验后照片,而缺少其试验前照片。仅要求检查样品试验后的外观时,报告是否必须附上其试验前的照片呢?[/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很多检测报告都有检查试验后样品外观的要求,这本身就蕴含了将样品试验后与其试验前的外观进行比较查看、看其是否发生变化的要求。因此,试验前必须要检查样品外观,而检查结果在报告中的体现形式,便是照片或文字描述。[/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由于报告给出的结果只是试验后样品外观的描述,而检测依据、检测环境、检测条件要求、试验过程等又不涉及试验前,样品接收时类似“收样时样品外观完好”这样的笼统描述也不能等同于样品试验前外观描述,所以通常整份报告并无试验前样品外观描述。因此,试验前样品照片几乎是唯一能体现检查了试验前样品外观的证据,而且照片也比简单的描述更加客观可信。样品经历试验后,若外观有变化,如生锈、长霉、破损等,则试验前照片就必不可少。[/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只有同时摆出样品试验后和试验前不同的外观照片对比,才能直接客观地证明样品是经历了某试验才导致的外观变化。若样品外观无变化,其试验前照片则是试验前进行了外观检查的直接证明,若缺失此项,则说明试验体系运行和检测程序有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频繁出现,主要在于试验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只关注到技术要求中外观检查是在试验后,而忽视了在外观检查中,试验后的样品有一个比较对象,即试验前的样品。[/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比较对象的缺失自然就导致报告的客观证据不足,信服力减弱,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大为降低。综上所述,报告中必须同时附上试验前和试验后的样品照片以进行更直观的比对,这既是展示检查结果的一种客观证据,又是体现检测程序完整和体系运行无误的有力证明。[/color][/size][b]02、[/b][size=16px][b]信息缺漏[/b][/size][b][size=16px][color=#0c0c0c](1)漏掉必要信息。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报告无检测日期;②报告无检测结果;③报告中某测试表中“温度”、“湿度”、“大气压力”空白未填。[/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2)遗漏提及的内容。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报告正文提到某内容“见附表X”,但整篇报告中无附表X;[/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委托书中勾选了某检测标准,但报告未提及该标准;[/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③归档文件核对清单注明某内容入报告,但报告中无该内容。[/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3)缺少标注说明。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某测试进行了多次,但报告的数据记录页中未注明是第几次测量,结果有两页数据记录内容一致无法区别;[/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多方向的振动试验报告中的试验曲线图未标注是哪一方向的。上述案例不符合准则要求的观察结果、数据应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或注明名称,缺少这样的标注说明直接造成数据记录、图片的混淆不清,容易引起误解。[/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b](4)描述不全。例如:[/b][/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①报告中“技术要求”未描述委托书附件描述的电压频率和电压施加过程的要求;[/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报告中合格判据未提及委托书中提到的“无可见损伤,标记清楚”;[/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③报告结论仅描述为“合格”或“不合格”。描述不全这种问题会引起审核员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的质疑,易在发生质量争议时导致报告无效。尤其是合格判据这么重要的信息都描述不全,给出的检测结果更要划上一个大大的问号。[/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5)编号、符号、日期不全。例如:[/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英文报告编号尾号漏掉“(E)”;[/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报告中标准未注明年号;[/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③报告中“相对湿度”漏写“%”;[/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④某报告检测时间为2013.1.16-2013.1.23和2013.6.17-2013.6.24,所有仪器设备均未列出使用日期,计量有效时间也均只有有效截止日期,如有3个测试仪的计量有效期分别至2013-3-13、2013-3-11、2014-3-14。[/color][/size][b]03、[size=16px]标示缺漏[/size][size=16px][color=#0c0c0c]标识缺漏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color][/size][/b][size=16px][color=#0c0c0c]①入报告作为附录的检测记录无唯一性标识;[/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报告结束处未标明终止号。[/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问题①中的唯一性标识包括文件识别号、报告编号、页码。首先,检测记录作为一种文件,应有与其他文件相区别的文件唯一性标识,即文件识别号;其次,检测记录既入报告,则为报告的一部分,应有与其他报告相区别的报告唯一性标识,即报告编号;再次,检测记录的每一页应有与其他页相区别的页面唯一性标识,即页码。这三种标识共同组成了作为报告附录的检测记录的唯一性标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既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又不符合检测实验室要求,而且容易引起混淆,造成混乱。[/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问题②没有明确报告是否已结束,从而可能导致某种不确定性和误解,基于此,标准准则均明确提出检测报告结束处要有清晰的标识。[/color][/size][b]04、[/b][size=16px][b]签名缺漏[/b][/size][size=16px][color=#0c0c0c]漏签名这种问题虽少,但问题性质往往很严重,一般而言,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漏签名的情况基本没有,但要谨防报告出现这两种情况:[/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①三方会签漏签名;[/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②试验日志记事人未签名。[/color][/size][b]05、[/b][size=16px][b]不规范性缺漏[/b][/size][size=16px][color=#0c0c0c]在各种质量审核检查中,最常见的一种不规范性缺漏问题是“有栏目空白未填”,如表格有空白栏、“备注”栏空白未加“/”等。[/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这种问题极其普遍,不仅多见于报告,在原始记录、委托书、试验单、传递卡、合同评审表、监督记录、样品登记表等各种报告相关资料中更是比比皆是。这一问题看似微不足道,实则仍会带来不确定性:空白栏是应该填写但遗漏未填呢,还是没有内容应打上“/”呢?[/color][/size][size=16px][color=#0c0c0c]另外,还存在着报告中测试记录页面表格“结论”栏“合格”印章的印迹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现象。作为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报告结论必须清楚明确,印刷或印章字迹也必须清晰完整。否则会造成报告质量大打折扣,并且影响检测机构的科学严谨的形象。因此,报告编制者应有科学规范的意识和严谨认真的态度,出具的报告不应有任何模棱两可或有不确定性的地方。[/color][/size]

  • 【实战宝典】检测样品无典型“S”形扩增曲线,但其 Ct 值显示为阳性?以非洲猪瘟检测为例

    问题描述:检测样品无典型“S”形扩增曲线,但其 Ct 值显示为阳性?以非洲猪瘟检测为例解答:[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实际检测过程中,也会遇到被检样品无典型[/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black]“S”[/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形扩增曲线,但其[/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black] Ct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值显示为阳性(按照试剂盒说明书[/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black] Ct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值判定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被检样品不够新鲜或经反复冻融等,导致样本携带的病毒出现降解或样本核酸提取不纯。[/color][/font][sup][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black][18][/color][/font][/sup][font=宋体][color=black]。因此,被检样品要尽量新鲜,[/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black]4℃~8℃[/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保存的血清或抗凝血样品一般不超过[/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black] 120 h[/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唾液样品、组织样品冻融次数一般不超过[/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black] 3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次。[/color][/font][/align]以上内容来自仪器信息网《PCR实战宝典》

  • 想申请管道CCTV检测资质,申请表里的检验检测能力表,怎么填写

    注册了家管道检测公司,现在申请资质的时候,申请表里的检验检测能力表、仪器设备配置表和典型检测报告不知道怎么填写。管道内部缺陷测量由人工通过CCTV视频观看来判定,这个没法填写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啊,想1级破裂,行标里面只写了可见细裂痕,可是细裂痕是怎么评定为细裂痕呢?还有像这种管道CCTV检测是不是不能申请CMA认证?

  • 检验检测机构保障检验数据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的措施

    [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1.检验检测机构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应包含保护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伪造篡改的内容,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自动化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3.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包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规定。[/size]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