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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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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相关的论坛

  • 【资料】《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全集).part1http://ishare.iask.sina.com.cn/cgi-bin/fileid.cgi?fileid=2611450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全集).part2http://ishare.iask.sina.com.cn/cgi-bin/fileid.cgi?fileid=2611482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全集).part3http://ishare.iask.sina.com.cn/cgi-bin/fileid.cgi?fileid=2611500每一部分下载完后,都要重新命名。依次为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全集).part1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全集).part2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全集).part3只有这样才能解压缩。。。。

  • 【讨论】国家药品标准的范围?

    07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1、药品注册试行标准属国家标准吗?2、其它药品标准具体哪些标准?

  • 【分享】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介绍如下: 为对从事药品标准化工作人员提供方便与帮助,为使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起草、复核及审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国家药典委员会于1992年8月编制出版了《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该手册收载了国家药品标准有关技术指导原则中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新修订的中西药品标准编写细则、药典注释编写原则和细则等。是药品标准工作所必备的参考依据PDF,OCRhttp://kikin4.gbaopan.com/files/632bf8eb34f84d289fe2521a44c1ca0f.gbphttp://kikin4.gbaopan.com/files/afd235a2469c488c9248efae21b29d41.gbphttp://kikin4.gbaopan.com/files/9b6b5962044e4f07b3d4b190ccd19ae8.gbp

  • 【分享】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汇编(第一辑)

    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汇编(第一辑) 介绍了:药用溴化丁基胶塞药用氯化丁基胶塞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钠钙玻璃输液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高密度药用聚乙烯瓶口服液体高密度药用聚乙烯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输液瓶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安瓿包材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9713]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汇编(第一辑) [/url]

  • 【分享】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汇编(第二辑)

    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汇编(第二辑) 主要介绍内容: 聚乙烯 铝 聚乙烯复合药用软膏管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低硼硅玻璃管制口服液体瓶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钠钙玻璃模制注射剂瓶硼硅玻璃安瓿低硼硅玻璃安瓿药品包装用铝箔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袋通则铝制药用软膏管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聚酯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聚氯乙稀聚乙烯聚偏二氯乙烯固体药用复合硬片药用(PVC)硬片和药品包装用铝箔[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9704]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汇编(第二辑)[/url]

  • 【分享】国家药品标准汇编数据库

    【分享】国家药品标准汇编数据库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0/200710101524_66630_1643735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6631]国家药品标准汇编数据库[/url][em0701]

  • 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勘误发布(化学药品)

    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勘误发布(化学药品) 更新日期: 2011年12月23日 下午2:33 序号 批件号 药品名称 类别 附件 颁布日期 1 XGB2008-001 转移因子口服溶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3月10日 2 XGB2008-002 阿莫西林钠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3 XGB2008-003 注射用阿莫西林钠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4 XGB2008-004 利巴韦林氯化钠注射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5 XGB2008-005 利巴韦林葡萄糖注射液 标准修订 批件、[url=htt

  • 【求助】国家药品标准中的氧化铝的含量测定??怎样理解

    对氧化铝的含量测定一般都是用返滴定法,在加入EDTA-2NA后调节PH大约为3.5时加热煮沸,以避免铝离子水解以及使络合反应更加完全. 但是国家药品标准中是这样操作的:取样后加7mol/L的HCl 2ml 溶解后加水,精密加入EDTA-2NA 50ml后加甲基红指示液2滴,用1mol/L NaOH 溶液中和至溶液显黄色,水浴加热30分钟. 我们都知道甲基红的变色范围是4.4~6.2 酸式色为红色,碱式色为黄色!这里要用1mol/L NaOH 溶液中和至溶液显黄色,那不是说PH要远远大于3.5?真的无法理解,这样的结果就是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直接影响结果! 还有就是国家药品标准中还要加入乌洛托品,这是干什么??掩蔽剂?稳定剂?? 真的不是很理解这个方法,也许是本人学得肤浅,不太懂得其中的奥秘,敬请大侠来指点啊!! 万分感谢!!

  • 【分享】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勘误发布(化学药品)

    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勘误发布(化学药品) 序号 批件号 药品名称 类别 附件 颁布日期 1 XGB2008-001 转移因子口服溶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3月10日 2 XGB2008-002 阿莫西林钠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3 XGB2008-003 注射用阿莫西林钠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4 XGB2008-004 利巴韦林氯化钠注射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5 XGB2008-005 利巴韦林葡萄糖注射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6 XGB2008-006 硫酸阿米卡星氯化钠注射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7 XGB2008-007 葡萄糖酸钙氯化钠注射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4日 8 XGB2008-008 前列地尔注射液 标准修订 批件、标准 2008年5月15日 9 XGB2008-009 注射用阿昔洛韦 标准修订 批件[/ur

  • 【国家药品标准】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的分析

    【国家药品标准】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的分析

    [align=center][b]【国家药品标准】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的分析[/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right][b]——依据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140)-2002方法[/b][/align][b]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b]为复方制剂,每克含林可霉素5毫克,利多卡因4毫克。适应症为用于轻度烧伤、创伤及蚊虫叮咬引起的各种皮肤感染。 [img=,193,12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260834522166_2994_2222981_3.gif!w193x127.jpg[/img] [img=,140,6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260834520028_3541_2222981_3.gif!w140x64.jpg[/img] 林可霉素 利多卡因 Lincomycin Lidocaine M.W.: 406.54 M.W.: 234.34客户提供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样品,希望本实验室帮忙通过筛选色谱柱及调节分析条件,依据[color=#ff0000][b]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140)-2002[/b][/color]方法,实现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样品的良好分析。首先,使用能在纯水条件下稳定使用的高极性色谱柱[color=#ff0000][b]CAPCELL PAK C[sub]18[/sub] AQ S5 4.6 mm i.d. × 150 mm[/b][/color],对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样品进行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color=#330099]利多卡因与其峰后杂质之间分离度为1.77[/color]。[align=center][img=,690,43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260858200006_8607_2222981_3.png!w690x437.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1 CAPCELL PAK C[sub]18 [/sub]AQ分析所得色谱图[/align]注:峰上标数字为分离度。[img=,528,20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260858202566_2695_2222981_3.png!w528x205.jpg[/img]为进一步提高利多卡因与其峰后杂质之间的分离度,在原条件基础上将柱温由30℃降低至25℃,并分别使用 CAPCELL PAK C[sub]18[/sub] AQ、CAPCELL PAK C[sub]18[/sub] MG及高含碳量ODS色谱柱SUPERIOREX ODS进行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align=center][img=,690,49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260859201516_7229_2222981_3.png!w690x490.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2 25℃条件下不同色谱柱分析结果对比[/align]注:峰上标数字为分离度。[img=,637,22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260859204236_7198_2222981_3.png!w637x223.jpg[/img]如图2所示,在柱温25℃条件下使用三款色谱柱进行分析,其中,[color=#ff0000][b]CAPCELL PAK C[sub]18[/sub] AQ色谱柱分析结果最好,利多卡因与其峰后杂质分离得到最佳分离,分离度为4.23[/b][/color];[color=#330099][b]使用CAPCELL PAK C[sub]18[/sub] MG色谱柱进行分析时,利多卡因与其峰后杂质分离度为3.27[/b][/color];而使用SUPERIOREX ODS色谱柱分析时,利多卡因与其峰后杂质未得到有效分离。综上,在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140)-2002方法基础上,将色谱柱柱温由30℃降低至25℃,使用高极性色谱柱CAPCELL PAK C[sub]18[/sub] AQ及中等极性色谱柱CAPCELL PAK C[sub]18[/sub] MG进行分析,均可在25 min内完成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样品的分析,并得到利多卡因与其峰后杂质之间的良好分离结果。[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三耀精细化工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align][align=right]技术开发部[/align][align=right]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5号[/align][align=right]宏达利德工业园1栋418室[/align][align=right]邮编:100176[/align]

  • 你知道国家药品对照品和标准品的区别吗?看完彻底弄懂了

    什么是药品标准品?是否标准品只用于生物方面?是否化学方面只能称对照品?标准品有什么要求?对照品有什么要求? 标准品和对照品如何区分?有什么不同?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对照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理化等方面测定的特定物质,由生产单位采用与制品生产工艺相同的方法制备。对照品应尽可能与制品原液配方一致,稳定性较差的,可加不含对测定有干扰物质的适宜的稳定剂。对照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其标准应不低于制品的质量标准。 共同点:标准品、对照品:是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测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一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按干燥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和对照品均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有效期和装量等。 “标准品都是按效价单位(或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标准品的标示量是按生物活性来计算的,不是按纯度来标示,此种标示法对单组分或多组分物质均适用,尤适用于多组分物质,如乙酰螺旋霉素标准品,是由4种有效成分组成,若欲于一个纯度来标示其含量是不可能的,但用效价(即生物活性)来标示是可行的; 对照品的标示量则必定是某单一组分的纯度指标。所以日常工作中,标准品和对照品在定量时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以罗红霉素为例,现今是国家标准品与对照品并存,以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测其含量时,必须使用罗红霉素标准品;但以HPLC法测定其含量时,又必须使用罗红霉素对照品,不可混淆。”

  • 关于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公示(2024年8月第2批)的通知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我委现将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公示稿(2024年8月第2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7个、通则6个(详见我委网站)。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img=,690,131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191904053340_6267_6561489_3.png[/img][img=,690,13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191904058017_99_6561489_3.png[/img]

  • 《国家药品抽检年报(2023)》发布 我国药品质量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3月2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发布《国家药品抽检年报(2023)》(以下简称《年报》)。《年报》显示,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完成132个品种18762批次制剂产品与中药饮片的抽检任务,样品来源涉及1114家药品生产、2528家经营企业和511家使用单位,由中检院等47个承检机构负责检验样品,检出136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抽检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药品质量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  药品抽检作为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现风险管理、科学管理、监管前置的重要技术支撑。2023年,国家药监局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实际需求,聚焦重点任务,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分散抽样、集中检验、探索研究、综合评价”的抽检模式,此外,通过优化抽检模式,进一步提升抽检服务监管的效能。  抽检制剂产品16604批次  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制剂产品16604批次。经检验,16531批次产品符合规定,73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  在化学药品方面,共抽检74个品种10893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规定44批次,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检查和含量测定。  在中成药方面,共抽检43个品种5584批次,涉及11个剂型。经检验,不符合规定29批次,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涉及鉴别和检查。  在生物制品方面,共抽检6个品种127批次。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规定,合格率为100%。  根据制剂产品抽检结果,《年报》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进行了提示,并给予监管部门建议。《年报》建议监管部门严格审查企业批生产记录,核查原辅料投料量,推动质量标准提升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处方工艺投料,严格执行GMP规范,从而保证中成药的质量及疗效。  《年报》还显示,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国家基本药物39个品种6140批次,不符合规定13批次,国家基本药物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共抽检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0个品种3435批次,集中采购涉及样品均符合规定,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共抽检进口药品309批次,均符合规定。  2023年,国家药监局继续组织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抽检,共抽检9个中药饮片品种2158批次,不符合规定63批次 继续组织开展中药材质量监测,共监测9个品种251批次样品。抽检及监测结果显示,我国中药饮片总体质量状况良好,但中药饮片全产业链参与者应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提升全程质量控制意识。  充分利用探索性研究利器  在国家药品抽检过程中,探索性研究可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在多年技术储备的基础上,2023年各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利用探索性研究这一监管利器,全面考察药品质量的稳定性、现行标准的完善性,同时探寻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为提升药品质量标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  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中药制剂生产中使用伪品、中药材及饮片掺伪问题仍然存在 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如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低限或使用伪品、替代品投料,擅自改变或添加辅料、防腐剂、抑菌剂等 因原料药质量差异、生产工艺不稳定等原因,导致产品均一性较差 外源性有害物质超限,个别批次产品重金属、农药、真菌毒素残留量超限 包装材料相容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稳定性等。  据《年报》,对探索性研究中发现的有关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包装材料、说明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质量提示函”等形式反馈相关企业,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相关企业主动采取修订内控标准、完善工艺、加强供应商审计、修订说明书等整改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各省级药监局也通过多部门联席会、约谈企业、风险沟通、跟踪检查等方式,利用提示信息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指导。通过寓服务于监管的风险提示,加深了监管部门、药检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任与理解,促进了持有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是主动排查、预防为主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  记者获悉,对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个别企业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线索,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对涉及企业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有因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等措施。例如,今年1月,湖北省药监局根据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结果对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厂区进行了有因检查,发现该公司杏苏止咳糖浆生产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2项、主要缺项3项、一般缺陷8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2月21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生产、销售。  应用结果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过政策支持、开展专项风险监测、深入排查风险、公开信息等方式加强抽检工作,并积极运用抽检成果持续提升药品质量,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抽检工作更加科学,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抽检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于202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药品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地方抽检工作提出更为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加强国家与地方抽检的衔接互补。同时,持续推进药品抽检制度体系优化创新,健全完善抽检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加快推进修订《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规范指导探索性研究 修订《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细化完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取样,探索网抽购样方式方法。据悉,《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即将于近日发布。  近年来,国家药品抽检每年设置不同专项,对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研究。2023年,针对可能的风险点,国家药品抽检还设置溶剂残留研究、网络抽检等专项,潜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溶剂残留研究的相关工作成果已被收入《国际药典》。  2023年,国家药监局依照“风险控制-依法处置-排查原因并整改-信息公开”的监管模式,确保风险关闭、警示用药安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发挥震慑不法企业、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此外,国家药监局在2023年共发布药品补充检验方法4个,为打击隐蔽性极强的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监管利器,也为企业提供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科学依据。  2023年,国家药监局共发布药品抽检通告7期,对全部不符合规定药品及涉及企业依法公开,震慑不法企业、警示安全用药。中检院在官方网站持续公开国家药品抽检的探索性研究结果,新发布39个品种的新建检验方法,累计发布新建检验方法601个。通过信息的共享利用,进一步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自律意识,增强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产品研发创新升级。[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分享】从“已有国家药品标准”谈起

    关于“已有国家标准”这个词汇,其实SFDA无意中闹了点笑话。SFDA的“已有国家标准”想要说的意思其实是:“建国以来卫生部和之后的药监局批准过并公布了标准的国产品种”以及“1998年药监局成立之后批准过的进口品种”,可是,确实很难用一个简单的词概括上述范围,于是,SFDA在缺乏对相关法规研究的情况下,就使用了“已有国家标准”这个词——这是不妥当的。首先,我们不妨来说说,什么是“标准”,“标准”这个词,所对应的英文即是“specification”,ICH的相关指南中已经明确的定义了,观其精髓,在于:由生产商提出并验证;由药监管理机构批准;是批准产品的必要条件。由这个定义可知,药品的“标准”其实相当于中国质监管理中的所谓“企业标准”。——我们知道,按现代的工业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的理念,任何产品都是要有 “标准”,所谓的“合格产品”也就是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则是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没有“标准”则无从谈质量监督,更无从谈责任和管理,是以任何产品都必须有标准。然而,标准在国内是分不同等级的,通常来说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具体法规可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为了节省大家的时间,我简单概括整理一下,如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理论上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我们常见到的“GB/T”打头的标准代号,其中的“GB”就是“国家标准”的代号,“T”就是 “推荐”的代号),但是,法规又说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你想想,所有工业产品中,不可能“危及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还真没有几件,绝大多数产品细究起来,都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也就是说,管你是什么产品,实际操作中您也别看啥推荐不推荐,统统的去按照国标和行标办事准没错,否则难免自误。注意:按《标准化法》的规定,药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制定地方标准,该标准在当地是强制性的,例如北京质监部门制定的《奥运会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就属于“地方标准”。——一旦有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则地方标准自动废止。若是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必须提交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而有国标和行标的话,国家鼓励企业制定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更高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施行。必须注意的是这段法规,“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我们制药行业的标准制定、标准出版、产品生产、质量监督都是独立的,不是由质监部门而是由药监部门来负责。但在根源上,所谓国家标准的定义还是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所述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标准”,这才是“已有国家标准”的真正含义,由此可见,SFDA的05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说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其实和《标准化法》中“国家标准”的概念不一致的。例如,SFDA认为98年后批准进口的药品也属于“已有国家标准”,这是法理的错误,所谓的进口药品,所提交的仅仅是“进口标准”,也就是相当于“企业标准”,作为区区一介外企,其提交的进口标准,怎能认为是“国家标准”?前面说过,必须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起草审批”的标准,才能是“国家标准”。而且,根据《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是必须要出版公布的,但我们知道,大家是无法从正规渠道搞到进口药品的标准的,这些进口标准是不出版不公开的,它们其实只是“企业标准”而已,作为企业标准,由于其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在提交时就有权要求保密。——搞清楚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更清楚的明了为什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已有国家标准”的提法不合适。

  • 【资料】国家医药品标准

    国家医药品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3468]国家药品标准[/url]

  • 再读《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有感---制定行业标准的必要性

    作为我国第一个关于药品安全的独立规划——《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已于今年3月正式印发,国务院从药品标准、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未来5年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指标和任务。规划中提到,经过未来5年的努力,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将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然而今年以来连续出现的“蜀中假药”、“毒胶囊”等重大药品危害事件,无疑要为这份刚出炉不久的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画上了问号。 层出不穷的药品安全事件接连地被曝光,致使人心惶惶。归根究底,问题还是在于依法监管方面力度欠缺,在于GMP标准执行情况过于混乱,没有建立药品行业标准。 由于对不良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们才背负了更大、更多的药品安全灾难。国家监管部门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现实都摆在眼前。对于不良企业引发的药品安全事件不能再是菩萨心肠,应当是包公的虎头铡。 而2011年3月发布的新版GMP虽已达到安全的要求,但就我国现状而言,最令人担心的是标准能否落实的问题,标准无法落实,食品安全就成了一句空话。故急需社会各方力量早日一起建立真正的行业标准,用行业标准这一工具去引导他们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好新版GMP的标准规范。 药品质量关乎公众健康,任何个人和企业都有义务献出自身的力量,以捍卫公众的生命安全与福祉为使命,投身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活动之中。 日前,飞企软件已与省药监局旗下权威杂志《China AP药品质量受权人》确定合作建立药品行业网站,共同打造国内药品的行业标准,以实际行动帮助药企解决质量管理难题,助推新版GMP在企业成功落地,实现药品安全作业生产。 多年来,飞企软件一直致力于制药行业信息化建设,通过积累大量行业企业,参考众多行业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制药企业质量安全的行业标准——制药质量控制系统(FE LIMS)。首次将制药行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管理、物料管理和设备管理纳入了信息化管理之中,并未像国内众多LIMS供应商一味地停留在实验室管理业务的研发上,真正意义上满足了制药行业质量的全面建设需求,实现了新版GMP在企业的完美落地。 据悉,制药质量控制系统(FE LIMS)将有望成为GMP管理的行业标准软件,发挥如用友财务软件在财务会计领域一样的标准杠杆作用,结束药品行业GMP标准长期执行情况混乱的局面,成为行业标准。帮助更多药企实现新版GMP的完美落地,为企业的持续创新发展而保驾护航,从而生产出更多高品质的产品,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放眼国内,真正实现质量管理信息化的药企仍寥寥无几,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悲哀,也说明了当前需大力普及药品行业标准软件的重要性。 在当下中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药品安全已步步走向危机。作为药品企业而言,要摆脱这痛苦的转型,尽快走出危机,需要的是敢于大力投入建设行业标准的魄力与决心。通过行业标准软件,促进企业良好快速发展,顺利通过新版GMP,真正意义上做到安全作业生产。

  • 国家药品标准【制剂】项下的疑问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原料药药品标准通常有【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类别】、【贮藏】、【制剂】、【有效期】这些项目,其中【制剂】项下会有XX片、XX注射液等等,意思是否指批准的该原料药只能用于此项下指定的制剂?

  • 【“仪”起享奥运】【国家药典委】黄芪、甘草、人参、西洋参、红参,5个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公示!

    7月26日,国家药典委公示了[b]5个中药标准草案[/b]:[b]黄芪[i][/i]、红参、甘草、人参、西洋参[/b]国家药品标准标准草案。[i][b]涉及的5个药材和饮片品种主要修订内容如下:[/b][/i][b]黄 芪:[/b]拟删除五氯硝基苯农药测定检查项。拟新增赫曲霉毒素A的检查项。[b]红 参:[/b]1. 拟删除红参农药残留检查项中六氯苯、七氯、氯丹的检测指标,统一执行通则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项下禁用农药残留要求。2. 农药残留检测项名称修订为“五氯硝基苯”。[b]甘 草:[/b]拟删除五氯硝基苯农药测定检查项。[b]人 参:[/b]1. 拟删除人参农药残留检查项中六氯苯、七氯、氯丹的检测指标,统一执行通则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项下禁用农药残留要求。2. 农药残留检测项名称修订为“五氯硝基苯”。[b]西洋参:[/b]1. 拟删除西洋参农药残留检查项中六氯苯、七氯、氯丹的检测指标,统一执行通则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项下禁用农药残留要求。2. 农药残留检测项名称修订为“五氯硝基苯”。

  • 【转帖】国家药典委员会勘误药品标准中有关内容(7月~10月)

    以下是国家药典委员会勘误药品标准中有关内容(7月~10月)转自医药网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乳块消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国药典中发〔2006〕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乳块消胶囊”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中药)第 35 册收载的品种,标准编号为 WS 3 -250 ( Z-240 ) -2002 ( Z )。现申报单位提出原申报材料有误,经我会核查,由于原申报材料打印错误,该品种国家药品标准【含量测定】项下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乙腈—水—磷酸( 20 ∶ 80 ∶ 20 )为流动相”,应为“……乙腈—水—磷酸( 20 ∶ 80 ∶ 0.2 )为流动相”;【含量测定】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精密量取续滤液 10ml ,蒸干,残渣用 20ml 乙醚洗涤 3 次,……”,应为“……精密量取续滤液 10ml ,蒸干,残渣加水溶解,用乙酸乙酯振摇提取 4 次( 20 , 15 , 15 , 10ml ),合并乙酸乙酯提取液,蒸干,残渣用 20ml 乙醚洗涤 3 次,……”。特此勘误,自即日起照此执行。请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通知有关生产企业。 国家药典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 【资料】国家药品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2881]药品标准[/url]不知资料中心有无此标准,若无再发其他的.

  • 国家药品对照品和标准品的区别!

    什么是药品标准品?是否标准品只用于生物方面?是否化学方面只能称对照品?标准品有什么要求?对照品有什么要求? 标准品和对照品如何区分?有什么不同?

  • 【分享】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

    [center]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center]1 国家药品标准1.1 建国以来,卫生部和SDA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有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 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 1985年版以后的各版《中国药典》都颁布有增补本。1.2 卫生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1963年版抗菌素部颁标准,以后数年大多颁布的是单行本的部颁药品标准。 1.3 1989年5月3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颁布第一批“乙肝扶正胶囊”等一百七十种中成药“卫生部药品标准”的通知》[卫药发(89)第28号],即《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第一册)》,该《通知》规定:《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升为部颁标准后的同品种原地方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从此以后,卫生部共颁布了中成药部颁标准1~20册、化学药品部颁标准1~6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1.4 1998年SDA和2003年SFDA成立后,共颁布了局颁中药标准1—14册、化学药品标准1~16册、局颁新药转正标准1~45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2 地方药品标准 2.1 1978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国发[1978]154号),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必须遵照执行。药品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第二类: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第三类:,地方标准,即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的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的法律地位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一样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2.2 1980年9月10日,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各自应收载的药品范围作了具体的划分。之后,各省级卫生厅(局)相继发布地方药品标准。  2.3 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的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又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法律地位。2.4 1986年,卫生部开始进行地方药品标准的再评价工作,对中西药地方药品标准分期分批地开展整顿,拟逐步形成以国家药品标准为主体的药品标准。整顿的主要原因是各省之间制定的地方药品标准的技术规定差距较大,地方药品标准过多过滥。整顿的内容主要为同方异名、同名异方、药品组方不合理、药品疗效不确切等问题。 2.5 1994年8月17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 30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我部卫药字(90)第?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中成药国家标准,加速省(区、市)标准逐步过渡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进程,争取1995年上半年完成中成药整顿全部品种的医学审查工作,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 2.6 1995年10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国家标准问题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69号],该《通知》第1条规定: “根据卫药发 (1994)第30号文‘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和卫药字(90)第7号文‘对治疗性中成药在1996年以后将全部实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做法’的要求,请各地和药典会加快部颁标准的起草和审核工作,以使中成药品种由地方标准过渡到国家标准顺利进行”。第3条规定:“凡国家已颁布的中药品种质量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原质量标准废止。如发现不按国标生产,或在流通和使用时发现与国标不符的药品,一律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劣药论处”。2.7 2001年2月16日,SDA发布《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 83号),该《通知》就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地方药品标准品种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8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地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  2.9 2001年11月30日,SDA发布《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药管注[2001] 522号),《公告》的事项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2.10 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 2.10.1 2001年3月25日,SDA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地方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 96号),该《通知》规定:“(一)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二)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可以使用原地方批准文号。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流通和使用。(三)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晶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 2003年12月31日”。 2.10.2 SDA和SFDA2003年底以前共公布了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规定被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生产并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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