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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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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测相关的论坛

  • 【金秋计划】关于医疗机构废水粪大肠菌群检测方法咨询的回复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和《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347.1-2018)等两个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均为“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 地下水、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请问这两个方法是否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color][/size][/font] 回复: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方法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范性附录A多管发酵法的原理相同。HJ 347.2-2018是对GB 18466-2005附录A方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加了样品采集和保存、生活饮用水等清洁水体的12管法操作步骤、对照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等内容。因此,《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监测。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1-2018)的检测原理和结果表示与多管发酵法均不同,不能直接使用。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拟采用滤膜法,应开展方法的等效性验证。

  • 关于医疗机构废水粪大肠菌群检测方法咨询的回复

    来信: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和《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347.1-2018)等两个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均为“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 地下水、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请问这两个方法是否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回复: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方法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范性附录A多管发酵法的原理相同。HJ 347.2-2018是对GB 18466-2005附录A方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加了样品采集和保存、生活饮用水等清洁水体的12管法操作步骤、对照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等内容。因此,《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监测。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1-2018)的检测原理和结果表示与多管发酵法均不同,不能直接使用。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拟采用滤膜法,应开展方法的等效性验证。

  • 医疗机构过度检查投诉到市场监管总局

    总局领导好:公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中,有过度检查行为,例如:1、无需检查的项目而检查了;2、无需单日多次检验的项目单日多次检验计费。是否属于《价格法》管辖范围?[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30[/back][/color]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让患者接受超过诊断病情必要程度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检查。因为过度检查增加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价格法》管辖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

  • 敲黑板!送给医疗机构的计量小常识

    敲黑板!送给医疗机构的计量小常识

    [align=center][b][size=16px]敲黑板!送给医疗机构的计量小常识[/size][/b][/align][size=15px][color=var(--weui-FG-2)]关注→_→[/color][/size] [size=15px]海纳计量[/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3-02 00:01[/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江苏[/color][b]重点1[/b][/size][b][size=16px]医疗机构工作中使用的部分器具是需要进行计量检定的![/size][/b][size=16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其他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详情请见:《医疗机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size][b]重点2[size=16px]医疗机构计量器具管理要求:[/size][/b][size=16px]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从明确领导职责、设置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制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配备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管理不合格计量器具、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其中,[b]开展计量检定是重点![/b]医疗机构应对计量器具的申购、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周期检定、停用及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使用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使用停用证。标识应注明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单位、检定人员。[/size][align=left][img=,690,54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31740263707_3568_1626275_3.png!w690x548.jpg[/img][img=,690,55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31740330724_9620_1626275_3.png!w690x555.jpg[/img][img=,690,16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31740372226_6449_1626275_3.png!w690x167.jpg[/img][img=,690,49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31740591155_1274_1626275_3.png!w690x499.jpg[/img][img=,690,40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31741023264_9223_1626275_3.png!w690x401.jpg[/img][img=,690,60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31741072114_1333_1626275_3.png!w690x601.jpg[/img][img=,690,11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31741120919_8350_1626275_3.png!w690x115.jpg[/img][/align]

  • 【求助】请教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些问题

    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代替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但是在2003年的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中又说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那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请问有哪位高手可以回答一下,谢谢!

  • 【求助】请教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些问题

    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代替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但是在2003年的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中又说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那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请问有哪位高手可以回答一下,谢谢!

  • 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污水在线监测与管理平台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我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等程序,已完成了《医疗机构污水在线监测与管理平台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现予以发布。该团体标准编号:T/HNAEPI 008-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医疗机构污水在线监测与管理平台技术规范》(T/HNAEPI 008-2023)[/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10月16日[/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107/6383497319331712529042614.pdf]团体标准发布通知008.pdf[/url][/size][/font]

  • 江苏省计量院为西藏拉萨医疗机构和用能单位举行专题培训交流

    日前,位于青藏高原中部的拉萨市迎来了一批计量行业的“客人”——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毛朔南以及他带领的专业工程师们。  作为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城市之一,拉萨市的医学计量水平和用能单位的计量意识却始终处于“洼地”状态。为此,江苏省计量院积极响应党中央和江苏省质监局援藏工作的号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奔赴西藏来到拉萨市,为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用能单位开展计量专题培训和交流,为他们带去严谨的民生计量意识,规范的法制计量管理经验。  此次参加专题培训的为驻拉萨市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人员,拉萨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次仁卓嘎以及相关领导出席了培训开班仪式,开班仪式由拉萨市质监局调研员翟喜玲主持。  作为处于高原区域的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质量而引起的医疗事故需要避免。为此,在开班仪式上,次仁卓嘎强调,打造“健康拉萨”的理念就离不开基础的计量工作。拉萨的医疗保障体系亟待建立,计量意识需要快速提高。她对在这关键时期江苏省计量院有难必应的举动和精神表示感谢,此次培训交流也必将为拉萨的计量工作带来新的认识和突破。毛朔南表示,江苏省质监局和拉萨市质监局是对口援藏单位,江苏省计量院为拉萨建设计量事业提供帮助义不容辞。他期待未来双方能不断加强技术交流,用江苏的计量专业优势为拉萨的民生计量工作作出更多贡献。  当日,江苏省计量院医学所副所长夏勋荣作了《计量与健康》的专题报告,为拉萨市各级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进行了医学计量基础知识普及,为他们输送了医学计量思维。医学计量作为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的生命线,被称为医疗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保护神”。因此,在培训班上,江苏省计量院医学所工程师顾加雨作了《高风险医疗设备的计量管理》培训报告,为保障医疗设备质量安全提供了计量专业对策。  第二日,由江苏省计量院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交流团又深入当地企业,走访了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充分了解高原地区高耗能企业的用能情况以及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现状。交流团与该公司的管理层和主要技术人员就能源计量工作展开深入的交流探讨,并为企业节能减排等提出了多条有针对性的建议。江苏省计量院产品所所长邓凌翔还宣讲了能源计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围绕能源计量工作重点进行了细致认真的讲解。在交流过程中,该院技术人员还解答了高争公司工作人员在能源计量方面存在的疑问。  江苏省计量院培训交流团在活动结束后,还看望了江苏第8批援藏干部、拉萨市质监局副局长罗雪明。作为江苏省的援藏干部,罗雪明将个人所学专业和质量建设经验投入到了拉萨的“质量强市”建设中。交流团的成员们纷纷表示,江苏计量人要向援藏干部学习,把计量意识普及到更广泛的群众中去,把计量基础的保障投入到更深厚的基层中去。  民生计量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它一直是江苏省计量院高度重视并不断用实际行动去践行的重点工作。此次在拉萨开展的计量援藏活动也充分说明,对于偏远的高海拔地区来说,民生计量更显重要。本期开展的专题培训与交流将提升当地医疗机构和用能单位的计量意识,规范各单位法制计量管理工作。这也有利于维护当地老百姓的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节能高效发展。

  • 关于医疗机构总余氯限值的问题

    想问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里边,关于总余氯限值是什么意思,现在医院都是二氧化氯消毒、执行预处理标准,那对总余氯的规定是2-8mg/L还是不做要求[img=,690,122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131837363966_6649_3424004_3.png[/img]

  • 【原创大赛】医疗机构选用电子血压计的注意事项

    【原创大赛】医疗机构选用电子血压计的注意事项

    [font=仿宋][size=16.0000pt] 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3.5血压测量条款,在测量血压时推荐采用经过验证的上臂式[/size][/font][font=仿宋][size=18.0000pt]医用[/size][/font][font=仿宋][size=16.0000pt]电子血压计。医疗机构使用的电子血压计必须经过计量检定部门实施的强制检定,并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根据计量检定规程JJG692-2010《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规程的要求,电子血压计需检定静态压力误差、血压测量重复性、气密性等计量性能。其中检定静态压力误差、气密性必须进入专用的检定模式,或使用专用的检测配件方可完成检定,电子血压计的生产厂家有义务向计量检定部门提供检定方法。而目前电子血压计品牌较多,部分厂家生产的电子血压计由于采样量较少,或直接采取血压模拟器编制波形曲线,并不适和用于存在相应疾病的人群使用,而且部分企业不能提供静态压力检测方法,造成计量检定结构无法执行强制检定。所以医疗机构在进行临床诊断中应选用[/size][/font][font=仿宋][size=18.0000pt]医用[/size][/font][font=仿宋][size=16.0000pt]电子血压计,避免使用家用电子血压计。[/size][/font][font=仿宋][size=16.0000pt][img=,341,23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251713597123_9616_1638093_3.jpg!w341x235.jpg[/img][/size][/font][font=仿宋][size=16.0000pt][font=仿宋]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子血压计一般依据YY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设计制造。该标准对医用或家用电子血压计并未严格区分,部分电子血压计也未明显标注使用可用于医用。选用时可参考一下内容进行判断:[/font][font=仿宋](1)查阅电子血压计使用说明书,根据YY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4.2.3条款规定,“家用血压计需声明应由专业人士解释测量所得血压值”。[/font][/size][/font][font=仿宋][size=16.0000pt][font=仿宋][img=,591,44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251715225045_3619_1638093_3.jpg!w591x441.jpg[/img][/font][/size][/font][size=16.0000pt][font=仿宋][size=16.0000pt] 如电子血压计使用说明书具有该条款可怀疑为家用血压计。例如:[/size][/font][/size][size=16.0000pt][font=仿宋][size=16.0000pt][img=,362,3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251716165018_2564_1638093_3.jpg!w362x366.jpg[/img][/size][/font][/size][font=仿宋][size=16.0000pt][font=仿宋](2)检查电子血压计执行标准。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医用电子血压计多执行企业标准,标准名称一般为医用电子血压计。[/font][/size][/font]

  • 汉中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全市医疗单位在用计量设备开展检定

    汉中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全市医疗单位在用计量设备开展检定服务工作。计量与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关系着社会公平公正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医疗计量设备的准确性,更是民生计量的重中之重。为确保医疗单位在用计量设备的准确可靠,汉中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全市九县两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在用血压计、心电监护仪、B超、体重秤、戥称等医疗器具开展定期计量检定服务工作。 截止8月底,已完成全市范围内28家医疗机构1095台件医用计量设备的检定服务工作,医用计量设备的合格率由2017年的62%提高到70%,有效的化解了由医疗设备不准确可能带来的风险,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可靠保障,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

    在下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想了解一下医疗器械相关的检测机构有哪些,最好是有联系方式,恳请各位朋友指点一二,不胜感激

  • 医疗机构销售特医食品许可或备案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总局领导,医疗机构设有食堂,一般发证时许可证上经营者名称为***医院食堂,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但医院营养科、新生儿科一般会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再怎么办理许可呢?特医单独备案的话一个单位既有许可证又有备案了,如果直接在食堂许可证上加项目,又不是在食堂销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请指导![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3-20[/back][/color]已dianhua答复。

  • 【“仪”起享奥运】关于医疗机构的医用玻璃瓶是否是危险废物问题

    问题:请问医疗机构的废弃医用玻璃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回复:《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规定,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属于感染性废物;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玻璃安瓿等,属于损伤性废物。未沾染感染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排除危险特性的,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

  •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本办法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细则表》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和运行能力进行认可。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医疗器械通用和专用安全要求标准以及产品标准认可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在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一)组织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评定,建立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库。(二)受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评审。(三)组织对资格认可后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和复审。根据监督或复审结果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正、撤销认可或变更认可范围的决定。(四)受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申诉。第二章认可条件第六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条件:(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职检测机构。(二)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具有按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运行的能力。(三)具备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检测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5%,并按标准或相应的指导检测实施的技术性文件,作模拟运转,建立并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四)符合《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细则表》(附后)的要求。(五)遵守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申请和认可程序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意向申请并可咨询有关认可事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认可要求的文件。申请方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应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正式申请书和调查表,连同最新版本的质量手册及相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查申请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当日应书面通知申请方。第九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日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时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申请方。如申请方对评审人员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调整后的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名单、评审日期及有关事宜通知申请方。第十条 评审组依据《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核查表》评审细则和有关标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申请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评审,审查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的不符合项目书面告知申请方,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经审查的评审报告通知申请方。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批准经评审合格的申请方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的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跟踪评审合格的申请方,向其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经评审不合格的申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要求,落实《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反馈意见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请发电子邮箱。  联 系 人:方冀 李哲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 话:0371-66309392  邮 箱:hnhbbzyj@163.com  [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30419/50eb3dd1ae8d4293a86b90b379935564.pdf]附件1-《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pdf[/url]  [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30419/aa069b1f35f240f2bb5c98b7e37689ef.pdf]附件2-《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30419/09206b689f4040188ab77d92530a0033.doc]附件3-《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表.doc[/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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